1. 实习背景:简述你作为大学生,选择在法院实习的原因,可能是专业学习的需要,也可能是个人兴趣或职业规划的一部分。
2. 实习单位介绍:简单介绍实习所在的法院,包括法院的级别、地理位置、主要职能等。
3. 实习岗位职责:详细描述你在法院实习期间的具体工作内容,如文书整理、案件研究、旁听庭审等。
4. 实习经验分享:分享你在实习过程中的具体经历,如参与的案件类型、遇到的挑战、解决问题的方法等。
5. 技能与知识提升:阐述实习如何帮助你提升专业技能,比如法律知识的理解、法律程序的熟悉、法律实践能力的增强等。
6. 工作感悟:表达实习期间的心得体会,可能包括对法律公正性的理解、对司法工作的敬畏、对未来职业的思考等。
7. 问题与反思:诚实地讨论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不足,以及你的反思和改进计划。
8. 感谢与展望:感谢实习单位提供的机会和指导,简述对未来学习和工作的期待。
开头:
1. 简单介绍自己,包括专业、年级和实习期间的身份。
2. 表达对实习机会的感激之情,简要提及实习目的。
例如: "我是xx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生,有幸在过去的几个月里在xx法院进行了顶岗实习。在此,我深感荣幸并满怀感激地回顾这段宝贵的经历。"
结尾:
1. 回顾实习的主要收获,强调实习对自己成长的影响。
2. 对实习单位和指导老师的感谢,可以提及他们的具体帮助。
3. 展望未来,表达对即将踏入职场的期待和决心。
例如: "实习的时光短暂而充实,我深深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感谢xx法院的每一位同事,你们的悉心指导让我受益匪浅。带着这段经历的宝贵教训,我将以更加坚定的步伐走向未来的法律职业生涯,致力于维护公正与公平。"
(1)首先安排开庭时间并送达开庭传票。(一般先打电话给双方当事人口头告知开庭时间及地点并通知当事人法院会将传票邮寄送达请注意查收,如某方当事人确有事在法院安排的开庭时间不能到达,我们可以协调一下双方时间以确定一个双方都能到达的时间,之后再邮寄开庭传票邮寄地址按照当事人地址确认书写,如无地址确认书一般需当事人来院领取);
(2)查收邮寄回单,如一直未有回单返回,在开庭前两三日电话查询邮件是否妥投,如已妥投可以查询或等待回单,如未妥投则需再次电话联系当事人确认开庭时是否确定能到庭,如存在可能不到庭的可能,则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再次送达开庭传票,以保证程序不存瑕疵;
(3)打开庭笔录头。第一部分录入开庭笔录中原告事实理由与诉讼请求部分,如有答辩状应将被告答辩内容也事先打入笔录;第二部分参照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录入原被告证据及证明内容,如无证明内容则只录入证据名称即可。
(4)每周三上午之前报下一周的陪审员计划。
四、开完庭之后将卷宗整理好,写判决核判决。核对完判决宣判,一般要求当事人来领取。有代理人的当事人判决书发两份,没有代理人的判决书发一份,要求当事人签宣判笔录及送达回证。民事裁定书只需签送达回证。
五、在审判管理系统报结,报完结后填写内勤的结案统计表并将判决书或调解书(普通程序四份、简易程序两份)分好交到内勤。
六、移上诉
一般判决作出后一个月内基本可以确定当事人是否上诉,收到当事人的上诉状后电话通知对方当事人来领取上诉状,发完上诉状后整理上诉卷宗并钉好,等待十五日如果被上诉人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则可将上诉卷宗转走。
七、归档
但是,在核对判决的时候也有其注意事项。首先核对标题、案号及落款处。案号一般在第一页的立案信息表处有标注。落款主要核对审判员及书记员的名字(对照开庭笔录核对);当事人信息部分,如是单位要核对判决上的信息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全称、住所地及注册号是否一致,如是自然人则核对其信息与身份证及开庭笔录中当事人信息是否一致。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只写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如委托代理人是公民的,则根据其身份证及开庭笔录核对其详细信;程序性说明部份,注意原被告名称、案由及到庭当事人处是否有误,到庭当事人是否与开庭笔录所记录的一致;原告诉称核对一般比照其诉状及开庭笔录的陈述,特别核对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完整正确;被告辩称核对一般比照其答辩状及开庭笔录的陈述(当事人很多情况可能并不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部分,一般先陈述当事人无争议事实,注意核对数字与日期等是否准确,再陈述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这些结合开庭笔录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对;本院认为部分,大部分会引用审理查明中的表述,结合法律规定作出法院对当事人争议事实的判定,可以稍稍核对一下表述的逻辑及内容。判决主文部份相当重要,标点符号及内容表述均需认真核对。主文部分数字都为大写,不能出现阿拉伯数字,除了“二00九年”中可以出现“0”。
基本上这二十天的实习处理的时候学会的就是这些,除此之外还听了两三次庭审,这些看似简单但能反映出民事诉讼过程中最本质东西的内容构成了我本次实践的全部。当看着办公室里来的“新人”的时候,我才意识到我已经把这些东西烂熟于心了,我已经早已成为“老人”了,没想到会有我来指导别人的一天,看着他有些羞涩紧张的样子,小心翼翼地询问我曾经也问过的问题,是感叹了时光的流逝和记忆的重叠。我努力周正地告诉所有我所知道的一切,我希望他能够接替我的工作更好的帮助书记员姐姐和法官老师。
二、总结
经过这一个月短暂的实习生活,我不仅巩固了大学三年以来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还锻炼了法律实践能力。通过与该法院的各位老师的沟通与交流与其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大大增加了我的人际交往能力,增长了社会经验,开阔了眼界,令我受益匪浅。在近二十多天的时间里,我基本熟悉了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大致的全过程,这对我上个学期学习民事诉讼法的温习与巩固将会有极大的帮助。理论与实践结合才能把知识学透。短短的二十多天,尽管实习之前觉得无聊、浪费时间,但现在回想起来收获真不少。这真是一次不可多得的锻炼机会。我在想,如果我们专业的每个人都能来法院真正、踏踏实实的一次,我们的法学教育才能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那该会培养出多少人才。我为假期没有来真正实习过的同学表示惋惜,同时也觉得我能有机会来实践一回觉得很骄傲,为我的法律生涯画上了很好的第一笔。
很感谢__法院能给我这次实习的机会,这座庄严肃穆的建筑里面有的不是冰冷,而是书记员和法官们对我们的关怀和热情,原来以为很浪费时间的工作,可是到了最后,我发现自己还真的有了不舍,这段时光,虽然辛苦,却构成了我完整法律生命的一部分,也让我的大学生活终于有了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实习经历,也算是大学生活完整了。也希望法院能够多提供实习机会给我们这些大学生,让我们把课本的知识运用到实践。比如在实习过后,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看民事诉讼法的部分我觉得很轻松,因为实际实践过,所以根本就不用再死记硬背了。
三、 致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实习报告 实习人:史晓涵 专业:法学 实习地点: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时间:2024年4月6日—2024年5月13日 本次实习时大学阶段最后一次实习了,大家很是激动、又很是期盼。因为这次实习既可以完整检验我们在大学阶段所学到的知识,又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社交的平台,为我们正式走入社会,做好充足的准备。此次毕业实习给我的感觉就是:层次更深、内容更广、意义更大。所谓层次更深,是知我们对法律的理解,不仅仅停留在认知的层次上,而是要深入挖掘法律条款的应用背后的理论进出和理论根据。从这一点来说,对我们的专业要求更加苛刻,需要我们对法律条文十分熟悉,对法律条文所指向的现实应用也要能够从容把握。
所谓内容更广,是知我们实践的内容包括了案件的旁听、庭审后卷宗的整理、包括了对每一个所参与案件的预评以及对处理结果的分析。因此我们体会到,此次实习对我们专业素养的提高,一定大有裨益。 所谓意义更大,在外延上是指实习过后,我们即将奔赴各自的工作岗位,实习的效果对自己的从业能力极有影响;而在内涵上,此次实习是对我们大学四年的知识掌握的一次总的考察,从正面直接反映了本科四年的学习效果。 我的实习单位是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之所以选择这里,是因为这里离家比较近,而且这的司法环境比较好,一些抓主要案件的法官也都愿意带我。来到法院,我立即同入到实习工作中,虽然说不上驾轻就熟,但也不想第一次实习那样对一切都很陌生。 刑庭的工作很忙。我到这之后,先是和另外几个实习生把以前积压的卷宗整理下来,这之间有什么典型的案子,法官都会叫我们过去旁听。整理卷宗是一个比较麻烦的事情,因为案件已经审结,很多书面材料又放得很零散,有的找不到的还需要临时补充,跑上跑下很是累人。这个工作有一点好,就是不需要懂什么脑筋,按部就班把材料找齐,装订一下就行了。从这份工作中我可以看出,法院的一些工作还是很不到位的。因为卷宗的整理原则上是案件审结后就必须完成的,但是从日期上看,这些工作被拖延了数月至久。分析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法院的人手不够,导致本应按时完成的工作一拖再拖;二是有些法官的责任意识不强,没有及时完成自己的分内工作。但不管怎么说,我们这些实习生来了,这种不需要大脑思维的活计就只好由我们来做了。旁听庭审看似是一个比较轻松的事情,但如果想从中领悟到一些东西,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就需要大动一番思考。这之间对我触动最深的,是这样一个案子: 三名犯罪嫌疑人,都是某地方初中的学生,平日里游手好闲,基本上属于学校、老师、家长“三不管”的类型。因为痴迷网络,手上又没有很多钱,他们就长期在校园敲诈勒索学生,直到案发,他们竟然在校园为祸半年之久。 案发原因也值得一提:某日他们故技重施,勒索一名学生,并且扬言“不给钱就无法保证他的安全”。但是那名学生身上实在没钱,他们于是叫他回家去取,而且声称取不到钱,就不让他进校门。这名学生回家要钱,言语吞吞吐吐,编的理由也不符常理,这才引起了家长的怀疑。在家长的追问之下,这名学生吐露了实情。于是家长带着孩子一起找到了学校。 学校有关部门对待此事的态度十分暧昧。一再强调这只是一次寻常的学生打架斗殴的事件,并说学校会尽快处理,让家长放心回家。 家长走后,学校有关老师只是安慰了一下这名学生,而没有深究此事。当日放学三名犯罪嫌疑人再次找到这名学生,在得知他仍然没钱而且还把家长带来告到学校后,三名犯罪嫌疑人怒不可遏,将这名学生痛打一顿,之后扬长而去。后来经法医鉴定,该学生的伤情已构成重伤。 三名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很快就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且交待了近半年间他们敲诈勒索、抢劫、抢夺学生的多起犯罪事实。据说,三名被告人交待的事实,让办案的民警很是震惊。而他们三个还在天真地问:我们什么时候可以回家?因为案件涉及的被害人众多,而且很多都是连犯罪嫌疑人都不认识的人,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民警着实费了一番功夫。据办理此案的民警透露,有部分学生,慑于他们三人的淫威,迟迟不敢出来作证。经过警察和家长的共同教导,才肯出面指正。 这件案子的情况并不复杂,只是涉及的关系非常微妙,对整个县的教育系统的影响也非常大。所以在旁听席中,坐了犯罪嫌疑人的亲属,还作了该所学校和县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些领导。 因为证据充分,三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也较好,所以庭审十分顺利。三名被告人都请了律师,但律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并没有太多反驳,只是强调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适用法定的从轻处理的情结。庭审结束后,法官当庭宣判:三名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且触犯刑法所规定之数罪,但鉴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应当从轻处罚,最后判决三人三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由于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法官又判决三名被告人家长向被害人共同支付人民币5万元整。判决书宣读以后,三名被告人的家长失声痛哭,整个法庭一片悲景。 庭审结束后,我找到负责此案的法官,我问他为什么没有适用缓刑,给三名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法官说如果他们的罪行能再轻一点,对被害人的赔偿能够主动、及时一点,判处缓刑不是没有可能。但事实否定了他说的两个假设,所以只能严格按照法律来宣判。他说自己办这个案子的压力很大,三名被告人的家属找了层层关系,想把自己的孩子“弄出去”。 虽然案件已经审结,但我心中的问题并没有完。首先我想到的是,三名犯罪嫌疑人在学校危害这么长时间,为何无人知晓、无人报案?其次,对于一部分画像堕落的未成年人,我们的学校、老师、家长是继续教育他们,还是抛弃他们、把他们推向社会?最后,在本案中,家长是不是可以对学校提起民事赔偿,要求学校承担管理者的责任。这三个问题,在我咨询了我得带队老师后,基本上就得出了答案。 第一,学校不仅仅是教育者的角色,他要扮演的,还有很大一部分管理者的角色。在学校有人对学生侵害长达半年之久,而且又是群体性的受害,学校是真的不知情,还是根本就不想管?从学生的角度讲,因为他们年龄小,独立的个体对于群体来说又处于绝对的弱势,所以很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所以在平时,既需要学校加强教育,又需要家长关心孩子。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让孩子知道:他们该如何保护自己,他们受到侵害后该怎样去做。 第二,很大一部分未成年人,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再加上学校和家庭教育的缺失,使得他们哼了老师的“眼中钉、肉中刺”,家长也不愿过多的约束他们。其实,未成年人的可塑性是很强的。首先作为家长来说,要重视自己的孩子,不但要懂得教育他们,而且要懂得和他们交流感情。孩子做错事时,不能一味打骂,否则极容易引发孩子的逆反心理。家长还要加强孩子的日常看管,不能只顾着挣钱。一些不适合未成年人去的地方,诸如网吧、歌厅之类地方,绝对不能让孩子去,因为这些地方的诱惑力太大,很容易让不能完全辨别是非的孩子走上犯罪道路,也很容易让孩子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等到孩子出了事之后再去找关系、忙赔偿已经为时已晚。我始终信奉这句话:没有教不会的孩子,只有不会教的老师和家长。 第三,在这个案件中,被害人完全可以向学校提出索赔。因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学生在学校受到侵害的案件,被害人的家长在孩子受到威胁后,及时找到学校,但并没有引起学校的重视。学校作为管理者,却疏于管理,理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至于诉讼的性质该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我认为应当是民事诉讼。应为学校毕竟不是行政机关,以“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事实上,这件案子不仅涉及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而且涉及到了很多的社会问题。法律所能纠正或者惩办的只是公民的不法行为,而在这些不法行为的背后,隐藏的几乎都是相关的社会问题。如果社会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地解决,相信这三名未成年的学生也不会走上自己的不归路。现如今我们的国家,已经认识到对未成年人的培养和教育的重要性,而且采取了很多措施来保障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很多政策或者法律一到地方马上就变了味道,因此我认为,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以及教育机构,对自己的执行能力应当进行一番反思和整改。 实习一段时间后,我根据自身体会,想谈一下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思考。这里说的司法制度,主要是指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 在我国,有相当数量的法官、检察官并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执业能力,但司法制度对于司法公正来说,又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司法制度药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社会公德。因此我们应该通过一些政策或者法律规定,建立或者从国外引进一些先进的制度或理念。注重培养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和个人能力。 对于在职的法官和检察官,国家应该有专门的机构建立相应的标准,定期考核其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能过完司法考试就算完事。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法官和检察官应该及时让其加强学习,之后仍然不能胜任的要及时让其转换岗位。对检察官和法官的要求,理应比普通的公务员要严格一些。 在国家监督的同时,应该建立晚上的群众监督机制,让普通百姓行使一定的监督职能。法官和检察官接触最多的就是百姓,他们的工作性质,使他们和普通百姓紧密联系在了一起。因此让老百姓评价他们心目中法官、检察官的好坏,也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考核依据。这不仅是因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的是因为百姓的心中有那杆衡量“官员”的称,这杆秤就是公平、公正的司法制度。 这里我主要提出的是:转业军人不宜直接加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目前我国对于转业军人的分配、安置问题仍然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规定,一些部队上的“首长”、“长官”直接转业到了法检机关。这些人几乎没有经过法学教育的培养,虽然临时背背法律条文也能办事,但所办之事着实体现不了当代的法学精神,对我国司法实践的长久发展实无益处。
一个多月的实习结束的很快。回顾这段日子,我感觉收获很多。首先我和很多同事、领导建立了深厚的友谊。和他们在一起,可以讨论专业知识、可以讨论社会热点,在闲暇的时候,可以拉拉家常。这种友谊是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友谊,把我们联系在一起的,就是法律。我想在以后的日子里,我对此会倍加珍惜。其次是我更加深入地接触了社会。学校是一个象牙塔,在里面的时间久了,虽然可以安心于学术,但是总会有一种脱离社会的感觉。而实习是把我们和学校、社会相互联系在了一起,在实践中检验了所学的理论,从实践和理论这两方面来说都得到了升华。
法院刑庭实习报告 我在刑庭实习最大的专业性的收获就是感受到了认定事实对于案件审理的重要性。法官们,尤其是刑庭法官对于什么是法律,基本没有太大的认识分歧,而且重复性的对于法律的适用基本让他们熟知需用的法律是哪些;对于具体某个案件来说,更为重要的是案件事实怎样认定,也就是证明标准那些问题了。
法官合议时会就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被告人供述的事实进行比较,然后罗列各方的各种支持证据和意见,然后统一认定定案的案件事实及其证据。
在法院实习的时间虽然很短,但的确让我见识了很多。不少同学常抱怨说,在法院里大都要被人差遣,只能做些跑腿的事情,但我觉得,当我们走到社会上,谁一开始能够不被人差遣呢?即使自己做老板,也是需要付出辛苦代价的。
至于跑腿,就像上文说的,每个人都要从基层做起,在基层只要你努力积极,依旧能够学到许多出乎意料的东西,包括一些理论的落实,包括感受工作的氛围,同时也包括在一个小集体中的待人处世。大三这个假期的实习经历,对于每个法学生来说都可能是一个颇为重要而有趣的事情,正如与许多同学聊天所说的那样:通过实习,我们似乎对未来的钻研方向或是职业方向有了某种比较清晰的认识。
这倒不是因为实习工作果真对我们这些学生选择未来的职业有什么帮助从理论上说,作为对培养法律人才从学习阶段迈向职业阶段的重要教育途径和手段的毕业实习,从实际中看却只是见识司法官僚运作甚至是“普法”的一个环节而已。法学专业的扩招,学生多了,实习需求自然水涨船高,而没有“相应增加”的实习单位面对一拨拨将来不太可能从事法律职业,尤其是司法业务的学生自然也没有以前热心了,于是实习工作越来越简单,要求不断降低,许多学生只能来法院等单位“见习见习”而已,而是调侃说原来大学近三年的理论学习实在只是学习了法律制度和法律文本的框架(法律思维等完全说不上),说起什么部门法都是“一知半解”,然后通过实习时主动选择或是被动调配的机缘,可以地了解某个部门法的法律文本在实践中适用,便觉得除了对这个部门法比较了解之外,其他的法律文本实在是让人感到陌生,从而产生了对这个部门法方向的某种类似于初恋情结的好感。
通过这次实习,我对于法院的工作,对于那里的工作人员有了一定的认同感,而这种认同感或许也就是司法改革中所强调的各类法律工作者所应具备的共同语言,是一种职业上的认同。我想,实习的价值或许就在于此;一是经过这次的实习,自己除了感到需要注意上面所说的那些良好态度之外,还让我感到法律职业素养之一——保密意识的重要性,毕竟法律工作的性质不同于其他工作,保密意识是一项基本的工作要求。
作为实习生,我也有遇到新鲜事物想与人分享的冲动,但也能慢慢适应那种“沉默是金”的感觉; 再就是与领导打交道一定要注意分寸和身份:这次实习中,我因了某些原因不得不跟着几个书记员和法官,其实当你名义上“隶属”某个合议庭时,千万不要帮其他合议庭做太多事情,起码不能影响到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对于这一点,我是很无奈的,毕竟我也很被动; 最后还是谦虚谨慎吧:无论是对法官还是对书记员,甚至只是对其他实习生,也不要太锋芒毕露。
自己沉默点,只要用心学,把握住关键的机会就行了。做人就得让人感到沉稳踏实,太轻浮的人什么样的朋友都不会有。
小小的实习心得可能无法完全写出自己的的感受和想法,通篇下来可能也没有最想表达的中心,但这种回顾和思考是很好的,也就先说这么多吧
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范文
今年暑假,通过和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刘庭长多次联系,我有幸进入秦皇岛中院审判监督庭实习。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坐落于市政廉街,在大门旁两个一人高的獬豸蹲坐着,代表法律的公正和威严。从外观上看,市法院不像海港区法院和昌黎法院那些新建法院那样宏伟气派,但是里面布置得干净利落,公车和私家车停放的井井有条。室内的书柜档案布置的紧凑而有序,给人很肃穆的感觉。这个神圣庄严的地方有二百多名法官和工作人员辛勤工作着,为秦皇岛市司法工作默默贡献着。我所在的审监庭就在一楼,有五名法官,两个内勤人员,我就在内勤人员的指导下学习这个部门的相关工作。
随着暑假的结束,实习也告一段落,实习期间工作量不是很大,但是我们始终没有时间闲下来,大到做法庭笔录,小到扫地倒水,我很踏实地做着这些看似很普通的事情,其中做的最多的就是整理卷宗和打印复印,这些事情繁琐而庞杂,是需要极大的耐心和积极的心态来应对的。从立案庭接案到开庭审判,我经历了数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从中学习到了很多有价值的东西,这是在学校里老师们所没有讲到的。法官们当然不会像老师们那样把每件事情详细的讲述清楚,很多情况下我都在自己摸索着做事的方法,努力领悟法官们的要求,做好交给的每一项任务。
这段时间我旁听了多起案件,对审判监督厅的审判工作有了较为细致的了解。一般来讲审监庭的案件有四个来源,当事人上诉,申诉,检察院抗诉和上级指令再审。其中当事人上诉和申诉占到了案件总数的绝大部分。长期以来审监庭的工作就是法院最难做的部分,尤其是这段时间,国庆临近,对于上访老户做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很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工作的程序性,认为只要是不公正的事情就要告,没有诉讼时效和证据概念,只要判决不符合自己的心意就不断上诉、申诉。这就给法官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一方面要照顾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又要兼顾程序的合法性。很多案件一审再审,领导亲自做工作是家常便饭。
审监庭的法官们几乎是整个法院中最有耐心最随和的,每天都要接待各个案件的当事人,苦口婆心的做工作,对矛盾不深的争取调解结案,积怨已久的也争取双方让步,化干戈为玉帛。其中崔冠军法官和史福占法官成功处理了两起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海港镇邵岭村全体村民为崔法官送来了锦旗,在整个中院传为佳话。高晓武法官妥善处理了八千岁酒业股权纠纷案件,这起标的额达两亿的案件最终告一段落,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张子栋法官在处理昌黎县某家庭财产纠纷案件时亲自到当事人家中走访,给当事人孩子带去了礼物,安抚了孩子受伤的心灵,同时劝作为当事人双方的的公公和儿媳妇儿从孩子的未来出发,和平处理财产上的纠纷。新上任的刘庭长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探索出了“一案一表”的新管理方法,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实习期间审监庭的法官们给了我很对学习和就业方面的指导,让我受益匪浅。
8月17日秦皇岛多瑙河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当事人来到审监庭,对审判工作存在疑问,要求复印案件的全部卷宗。由于当事人不能带走案卷,我奉命复印两本共计三百多页的卷宗,时间紧,任务重。我在打字室复印机前坐了三个多小时,一页一页复印,一页一页查看,力求万无一失,当我把复印装订好的案卷交个当事人代理律师的时候,他们对审监庭办事效率之高深感惊讶,领导们也夸奖我办事积极,这是我很引以自豪的。
我印象最深的是张化普、周玉琴房屋建筑合同纠纷案,这是一件疑难案件,争议时间久,当事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但是曾经多次到省高院和人大上访,给院里造成了很大的压力。甄院长曾带领审监庭法官到当事人家里走访,切实查看了争议房屋的质量。张化普曾出资六千元让周玉琴之女代为其建筑房屋,约定建成后由张化普周玉琴夫妇居住,待百年后归周玉琴之女所有。但是房屋建成后质量问题严重,须修缮后才能居住。张化普夫妇从此开始了长达六年的诉讼之路,他要求赔偿十七万元的损失,其中还要包括多次上访申诉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这显然是不现实的。我们法官也很为难。最终在选择程度上照顾张化普利益的情况下做出了判决。张化普没有等到让他满意的判决,拿到判决书后愤然离去,这让我们心里很不是滋味。因为缺少证据,法律观念不强,我们没有办法实现他的要求。这个案件的判决给我出动很大,我认识到现在我们的普法工作做得还很不够,法律援助事业亟待发展。
当然,法院的工作也不是完全紧张忙碌的,在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院机关党委举办了一场别开生面的联欢会,给转业军官们带来了节日的问候。院领导和很多法官一展歌喉,展现出了当代复转军人在新的岗位上的昂扬斗志和敬业精神,也充分放松了长时间工作的紧张神经,给大家带来了欢声笑语。
当然从实习中我也看出了一些问题,庭审的程序不够严格,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判决的公信力。法院办公设施紧张,审判庭数量不够,有时候两起案件要等待安排到同一个审判庭进行,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总起来讲这段时间我收获颇丰,通过这次实习学到了很多诉讼程序知识,和审监庭的法官和书记员们成了好朋友,对法院系统的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通过庭审结识了很多知名律师,这对我将来的职业选择产生了很大影响。希望今后还有这样的机会到法院实习,同时希望更多的同学有机会参与实习,使大家的专业水平都有更进一步的提高。
政法大学非法学专业法院实习报告范文
作为一名政法大学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我选择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我本次实习的地方,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
事实证明,在200_年_月__日至200_年_月_日这三个星期间,在__人民法院民二商庭的实习使我获益匪浅。民二庭是处理民商法方向案件的庭,因此通过实习,我不仅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在法学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而且巩固了经济学专业必须接触到的债权相关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更是明白要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落落大方,始终以学习的态度做人做事。因此虽然此次实习只有短短三个星期,却却是我受益匪浅的三个星期,感触颇深的三个星期。下面我来简要谈谈这次实习的小结和一些感想:
1、在实习期间,我配合法官和书记员做好裁定书、判决书等的校对,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因此也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一个案卷一般由几个重要部分组成: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状况;民事诉讼状;证据材料;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委托书和送达回证;法庭审理笔录。这么多东西必须归档整齐,不能有丝毫的混乱。虽然这些工作很琐碎,很繁琐,但是这些工作又是必须的,只有做好了这些工作,当事人才可以随心所欲的翻阅案卷,法官才能随时翻看以前的案卷,便于法官从以前的案件中吸取经验审判现在的案件。
2、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
3,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公函、公告送达等的书写,了解了一些具体的民法程序知识,例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届满后十五日等。
这次实习,收获的还是在写判决书这一块。原本以为实习生顶多做一些复印、打印、装订、盖印、校对等琐碎的无关痛痒的事情,所以当法院老师把卷宗交给我让我写判决书的时候,我有些许的迷惑。但是,当我静下来面对卷宗和电脑屏幕上的判决书草稿的时候,知道这是一件对我真正有好处的事情。在比对原告诉称、举证材料、庭审笔录、送达回证和其他相关信息之后,写出法院的相关判决,这是一件多么神圣的事情。虽然我写出的判决书当然不是最后成形,还需要老师的修改,但是从这个过程中我所获得的东西远远比任何其他琐事都要来的多得多。政法大学非法学专业法院实习报告范文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4、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人为的拉大法官和群众的距离。
这次的实习,我收获的实际上是打消了原来对就业的种种忧愁情绪,不管是何种工作所最需要的品质只是勤奋和踏实肯干。现在的学习也一样,能做的只是踏下心来认真的学习,在步入社会前为自己积累各种资本才能在进入社会时纵容的应对挑战和机遇。亲身体验社会实践让自己更进一步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增长见识,锻炼自己的才干,培养自己的韧性,更为重要的是检验一下自己所学的知识能否被社会所用,自己的能力能否被社会所承认。并且通过社会实践,找出自己的不足和差距所在。
实习,可以说是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在实践中我们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最重要的是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管理范文网实习报告栏目为您提供《2024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范文》最新范文,希望对您大家有所借鉴!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1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2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2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______合同法》第六十条、《_____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1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01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a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02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a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01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02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02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02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______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_____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大三假期,也是我的最后一个暑假了,抓住这个机会,我去区检察院实习。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
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一转眼,整整两个月的法院实习即将结束了,还记得刚来实习时什么都不懂,我被分在执行庭,起初对执行庭并无太多了解。只是在潜意识里认为执行庭的工作十分简单,因为在立案阶段对相关材料都是程序性的审查,不具体涉及实体的问题,后来慢慢发现立案对于法院工作来说,是很重要的第一步。
执行庭的老师们都很和蔼,对于一些不懂的问题也耐心地教我,最后我被分到了管辖合议庭,到那时审判长董老师就和我讲:“来这里并不是要你多学习书本上的知识,而是要你从这里的锻炼中学会为人处事的方式,学到在课本上所没有的知识,多练习实务。”最后他让一个书记员带我处理案件裁定后的一些后续文字处理工作,这样,在中院的实习就正式拉开帷幕。
带我的书记员很细心,也很有耐心,她一步步教我如何处理文件,哪些不同的文件名称各代表什么意思,因为刚上手,有些东西做了一遍可能记得还不是很透,她还是耐心地再教我一遍。总的来说,在这两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主要完成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首先到立案大厅拿本合议庭有关管辖的案件。接受案件乃是案件审理的第一步,我们合议庭的案件后再分属各个审判员审理。当然案件的审限是从立案当日开始计算的。接受案件,还需要在各个案件的接收表上签字,清点案件的数量,确认无误后再将接收表送回立案大厅,以作存档之用。
二、登记案件编写,撰写阅卷笔录。案件分到各个审判员之后,我就需要帮每个人所接收的案件登记到接收本上,其中包括以下几项:案号、案由、当事人、原审法院、收案日期。登记完之后,后面就需要做案件的阅卷笔录,也可以称为审理报告,包括以下几方面:案号、原审案号、案由、原审法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诉人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裁定、工作方向。阅卷笔录是构成副卷的重要材料。
三、到文印处将法律文书签发件盖章,并拿案件裁定书,在裁定书上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章;文印处是设在主楼的21楼,一般盖法院的章和拿裁定书都要来这里,不管盖章还是拿裁定书都要在登记簿上登记签名。拿到裁定书后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将裁定书后盖上“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章。
四、填写委托送达函、退卷函;因为是中院,案件审完后是委托下层法院送达,并将基层法院送交的卷宗退回,这就需要填写委托送达函和退卷函,各有两份,一份入卷,一份随卷宗退回。
五、做送达回证;中院委托下层法院送达当事人,就要制作送达回证,当下层法院代为送达后,就需要寄回送达回证,需要收到裁定书的当事人签字。
六、退卷、结案审批。各个卷宗整理完之后,我们需要把退回下层法院的文件统一寄回,这就得把案件送到专门退卷的地方,需要工作人员核对签收。拿到退卷核对无误的签字后,就得去结案审批,最后由工作人员盖上“确认无误”的章之后才算一个案件的结束。
八、归档、做案卷目录(分正卷、副卷)。以上工作都完成之后,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归档与目录制作,这两项工作是连在一起的,首先将案件归档,再制作案卷的目录,目录包括正卷和副卷两卷,但也有特殊的,如立他字号就只有副卷没有正卷。制作目录首先要将整理好的案件材料编号,正卷、副卷各从“3”开始编号。
九、见当事人或者律师并撰写谈话笔录。在书记员老师不在的时候,我就回去和审判员去见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听他们的谈话并撰写谈话笔录,确认无误后需要由谈话人签字。
上述1到8点其实就是一个案件从接受到审结的过程。
执行庭工作较少的时候,在征得审判庭的老师同意之后,我可以去旁听其他庭的庭审过程。在此过程之中,我了解到了很多关于庭审之前的准备工作,书记员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若申请回避,且被申请者符合回避要求,则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如若不符合回避要求,则当庭驳回。而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先后向法庭提交证据,以利于查清案件事实。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而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等等。
最后,我非常感谢在法院里工作的每一位法官,他们都是我的老师。感谢他们的耐心指导,使我大大提高了对立案程序和法庭审判过程的熟悉程度,这对我的实习经历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有他们的帮助,我少走了很多弯路。我认为到了实际工作中以后,学历并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个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交际能力。我深刻的体会了这一点。尤其是现在我们的大学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轨,相互之间有一定差距,所以,实习就显得非常重要,这是一个弥补自己经验的时刻,是一个迅速融入社会的过程,在其中,有各位经验丰富的老师的指导,我们走了捷径。
总而言之,我们必须将大学里所学的知识与更多的社会实践结合在一起,不断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和认识水平,纠正错误认识;深刻体悟社会现实,以激励自己更加努力地去学习知识;同时使我们明确了自己身上的责任和使命,国家和社会为我们大学生做了那么多,而我们现在能做什么呢?我们又做了什么呢?这是值得我们每一个大学生反思的。所以,我们必须努力奋斗,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投身于当今社会建设,以实现人生的社会价值和个人的自我价值。点燃自己,为社会贡献一份微薄之力。
目的:为了深入司法实践工作,了解庭审的全过程,体验司法工作的日常事务,将自己在学校中所学的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加深对理论的认识,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为以后更好的适应社会,适应所从事的工作打下夯实的基础。
实习时间:2024年2月18日---2024年3月18日
实习地点:__市人民法院
实习单位和部门:__市人民法院民三庭
实习内容:整理卷宗,登记案件信息表,做庭审笔录,拟写审理报告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一.实习过程与体会
2024年2月18日到3月18日我在__市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虽说是短短一个月的实习但是却让我感受颇多。
我被分在了民三庭,民三庭作为法院的一个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以及其他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而我的主要任务就是协助书记员和法官的工作和一些琐碎的工作,比如:整理卷宗,登记案件信息表,做庭审笔录,拟写审理报告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整理卷宗是从事法律工作最基本的内容,它看似简单其实不然。整理卷宗包括排序、编页码、填写证据目录及卷宗目录、装订案卷等。它不仅要遵循一定的顺序,同时还要掌握整理的技巧。在整理过程中需要把案件的情况写清楚,这也是一个不能马虎的环节,稍有差错就得重新返工,所以每次填写我都十分认真,填写完成后都会让书记员帮我检查并指出错误。刚开始我也很慌乱,翻过来翻过去,自己都有些乱了,但这是熟能生巧的活,干得多了也就熟练了。在书记员的指导下我基本上能够独立的整理卷宗,为书记员减轻了一部分的负担,当然这也极好的训练了我的耐心与毅力。看着一份份卷宗的完成我有了小小的成就感。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代理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雷管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
人民法院实习报告总结
一,感谢指导老师们教诲
史庭长的认真和细致是法院出名的,他从来都是一丝不苟地对待工作,大到高院的规定小到一个标点符号。他对我们十分严格,不允许出一点差错。不过尽管这样,史庭长对待我们却十分和气,平易近人,我们都十分敬佩他。张老师和我一个办公室,教给了我很多东西,比如执行通知书的签发,出庭通知书的书写等等,还给我讲他以前办案的事情,教给了我很多学校里学不到的社会知识。还有其他几位老师,他们的勤奋,严谨,饱满的法学知识,丰富的人生阅历,分析问题切入要害的能力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对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我向所有指导我和给我提供帮助的法官们,史吉太老师,还有其他工作人员鞠躬,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实习顺利结业付出的辛劳。
法官的工作并不是像很多人想象的那样轻松,除了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之外,还要面对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我在法院的时候,经常能看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有的蛮横无理,有的大吵大闹,有的号啕大哭,老师们都很耐心地为他们解释相关的法律知识,尽的努力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经常一讲就是大半天。老师们告诉我,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就是要伸张正义,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对每个来访者都应该以礼对待,平等对待。而且身为法官,会经常遇见一些很难缠的当事人,甚至会有危险,这些问题都是要考虑到的。老师们讨论案情,对判决结果及判决书的内容反复推敲反复修改,认真工作的态度令我十分敬佩。
二、初到法院满腔激情
2024年7月21日我们来到宁县人民法院,虽然天下着倾盆大雨,但丝毫没有影响我们的热情。当天,法院的领导及各庭的庭长给我们开了座谈会,对我们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并提出了一些希望和要求,实习生们认真听取了领导们的讲话,个个充满干劲。最主要的就是为我们分配不同的工作及安排住宿问题。我被分配到了法院的刑庭。
会议结束后,同学们都跟着各自庭的庭长去熟悉了工作环境。我随着史吉太庭长来到办公室,与办公室的张老师等见了面,他们热情的欢迎了我。我在法院的工作,主要就是在史老师,张志轩、等几位老师的指导和带领下完成的,他们都是法院资深的审判员,拥有十分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我也非常照顾,我十分敬佩他们。
由于刑庭只有我一个实习生,难免有些紧张和担心,害怕自己做不好工作,为别人添麻烦。不过,这也是个锻炼自己的好机会,正因为是一个人,更是需要我独立迎接挑战。就这样,我满怀激情,正式开始了在宁县人民法院的实习生活。
三、充满辛劳的书记员工作
我以前从没在法院实习过,对书记员的工作更是一窍不通。面对自己即将独立工作,信心很不足,怕出问题,给老师们和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还好史老师他们不停鼓励我,给我增添信心。我认真了解了书记员工作的主要内容及要注意的事项。
书记员主要负责案件的记录工作,包括庭审笔录、送达笔录、询问讯问笔录、调解笔录等等,还要负责一些案卷的整理装订工作及一些文件的打印送达工作。说起这记录工作,也许有人会认为书记员的记录毫无技术和难度可言,只是简单的记录罢了,但作笔录其实是大有学问的。本来我就对记录这个工作完全不了解,写字速度又不快,再加上没有经验,不知道各种记录应有的格式,一开始完全摸不着门道,闹了不少笑话。各种记录都有一定的规律和格式,只要掌握了这些基本的规律和格式,记录就会简单很多。比如庭审笔录、起诉书副本送达笔录,都有头纸,就是将常规的、必须要问的问题都事先打印好的纸。以庭审笔录为例,头纸的内容通常有开庭时间、地点、案由、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公开还是非公开审理、合议庭成员名单、被告人权利告知等内容,这些都是打印好的,开庭前一天,老师就会把起诉书副本给书记员,以上内容只要照着起诉书副本抄写就好了,能省下不少时间和精力。也就是说,真正的纪录是从法庭调查开始的。另外,在法庭调查的部分,记录也是有规律可循的。有些程序是反复循环的,将其他固定的话反复写,就能省去很多功夫了。
笔录工作的困难还有很多,比较典型的就是语言问题。就是不知道该记什么,不知道哪些是重要的,哪些是不用记的。庭审还好一些,询问笔录和调解笔录就比较麻烦了。因为询问笔录的对象通常是被害人或其家属,而调解笔录更是在矛盾双方间展开,往往正式发问开始后,法官会一边给他们解释、调解,一边发问,对方也由于情绪激动常常词不达意或口齿不清,有的因为文化程度不高,会说一些与问题无关的话,并且逻辑也很混乱。如果书记员经验不足的话,要么会把法官和当事人的每一句话全都记下来而被累死,要么会一句都记不下来而被骂死。所以一定要有较强的归纳能力,明白提问者和答问者要表达的主要意思,迅速地分析出哪些是重要的内容,删掉不必要的内容,并将口语化的语言尽量转化成书面语言记下来。而要做到这一切,还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听得懂。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在实习期间尝试了自己写刑事判决书的稿纸。史庭长将两件案子交给我让我写一份判决书稿纸。这对我来说是非常大的考验,要知道,这两件案子都是普通程序,写判决书要求将每个证据的主要内容都写出来,并指明该证据都证明了什么,通常要写十几页。要写出判决书,就必须对整件案子十分熟悉,将厚厚的侦察卷看透。经过这两次写判决书稿纸,我深切地感受到写判决书的不易和各位老师的辛苦,让我学到了很多,锻炼了我克服困难的意志。
四,实习结束后的心得
在这短短一个月的实习生涯中,我深切感受到了法院工作的不易。虽然,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但法院和法官也有那么多的难处。取证工作困难重重,知情人不愿吐漏实情;有关人员漠视法律,恃权凌法不配合;弱势群体忍气吞声,维权意识淡薄;当事人法律观念匮乏,因小失大。这一切都促使我坚定了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的梦想。
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经历,对我而言意义重大。使我以前掌握的本本理论接受了实践的检验,提高了我解决问题的能力;拓宽了我的思维,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更重要的是,我结交了许多法官老师和其他从事法律作者,对我在法律方面的进步有很大的帮助。
以上就是我在法院实习的情况。总之,在法院实习期间,我学到了很多在书本里找不到,也学不到的东西,为我踏入社会参加工作奠定了基础。
优秀的法院民庭实习报告
在民庭实习的几个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在实习期间,帮助法官及书记员整理一些卷宗,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鉴于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然后做得很认真。尽管做的事情都比较微小、繁杂,而且第一次上手,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处理每个细节时都抱着“处处小心,时时留意”的态度,虚心地向法官们请教,他们也不厌其烦地对我进行指导,使我从中受益匪浅,同时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负的崇高使命与社会责任。
2、旁听案件。汉阴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人口较多,民庭又是全法院管辖的事最多最杂的,刚去的那段时间几乎每天都有开庭。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比较充足。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人为的拉大法官和群众的距离。
3、写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期间,帮法官草拟了一些简单的判决书、裁定书、公告和做一些简单的笔录等,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但是还是免不了出现一些问题,真是映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4、跟随法官送达法律文书。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一份传票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仅签收环节就要给他们解释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心里在想,这签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故意不让我们进去或避而不见,给他耐心的解释半天,给他说明送达回证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了。现在才体会到中国法治进程缓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任重道远。
理论和实践是不可分的。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同时,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他们对于我的实习进行了悉心的指导,在指导我理论学习的同时,也教会了我很多做人的道理。
通过本次实习,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1、我们在学校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和实际中的操作还有一定的差距。比如说在案件审理结束后,我们都认为会是当庭宣判判决结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为了节省时间都是直接写判决书或裁定书,让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律师)来领,就算代替宣判,远没有我们平常看到的当庭宣判的庄严效果;2、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不知如何有效的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者是无视国家的法律做出一些法律上明文禁止的事情。因此,对人们进行普法宣传还是很有必要的。
因为我是在民庭里实习,每天所接触的案件一般都是劳动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借贷纠纷、离婚案件。在上班比较空闲的时候,我就在研究法院案件报告总结,我发现其中离婚案件占据大部分,这说明了什么呢?不免让我十分震憾!当我看卷宗的时候,我都会十分留意离婚案件的判决书所述的理由,有以下几点:1、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感情;2、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婚外情;4、吵架问题,夫妻平常的吵架算正常,但如果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那就不正常了;5、婆媳关系紧张引起夫妻感情不和。
本次实习让我知道法律的学习及案件的审理,远远没有自己想像及书本上说的那么轻松,案件的复杂性不是一两句话就能总结出来的,我自己还要加大对这方面的学习及实践。
在法院民庭各位审判员及书记员的指导和帮助下,我把在课堂上学习到的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我也看到了自己的不足,将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不断地完善自己,提高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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