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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18

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1篇 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向工作地点搬运爆破材料

1、搬运爆破材料禁止明火照明,禁止抽烟,不准和抽烟或持明火的人接近。

2、炸药应放在袋子或箱子内搬运,并做三防:防震动,防撞击,防潮湿。

3、雷管和炸药分装分运。

4、运送爆破材料的人员,领取爆破材料后,应立即送到爆破地点,不准在路上停留。

5、爆破材料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和雷管要分开放置在安全地点,禁止放在有水、潮湿或电线周围的地方。

二、炸药包的加工

1、每班所需的爆破材料,由分库领到后,可地爆破地点附近的安全地点加工。

2、安全地点20米内禁止明火作业,安全地点的照明灯应装在距离加工地点5米以外。

3、加工炸药包的数量应根据炮眼数目而定,不准留有备用。爆破工作结束后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清查登记,并立即送回炸药库。

三、炮眼装药

1、装药时只要使眼内药包互相接触即可,不可挤压过紧。

2、孔内有水禁止装药。

3、装药作业禁止抽烟。

4、装炮泥一定要用木棍轻轻挤压,待充填至离眼口100毫米时,允许用木棍捣紧炮泥,炮泥长度不小于300毫米。

四、爆破

1、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单人作业。

2、爆破前应先把设备转移到安全地点或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布置好岗哨,发出信号,使所有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4、如炮响数与实际不符合或没有记清数目时,要在爆破事故记录簿上进行登记。

五、盲炮处理方法

1、在未爆孔旁300毫米处打一平眼,装药引爆。

2、为确保未爆孔方向,可将堵塞物小心掏出100毫米左右,插入炮棍使新孔方向与其平行。

3、处理盲炮时禁止把药包拔出或掏出,禁止把未爆孔继续加深。

4、处理残炮必须由具有一定爆破经验的爆破工亲自执行,处理时其他无关人员一律离开现场。

第2篇 采煤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上岗条件

第1 条采煤爆破人员必须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经历,熟悉采煤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和爆炸材料管理规定、爆炸材料性能与作业规程,掌握爆破技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安全规定

第2 条采煤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人员担任。

第3 条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本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第4 条必须妥善保管好爆炸材料和发爆器。炸药和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放置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爆破时必须放到警戒线以外;发爆器悬挂于干燥地点,钥匙要随身携带。

第5 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和发爆器领退等制度,领退时要有记录、签字。

第6 条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第7 条必须严格执行2一炮三检2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都应在现场。

第8 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必须采用毫秒爆破,爆破延期总时间不得大于130毫秒。

第9 条炮眼封泥应有水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第10 条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发爆器和符合规定的爆破母线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其他方法起爆。

第11 条装填炮眼与打眼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在装填炮眼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有电钻电缆的地段严禁装填炮眼。

第12 条采煤工作面一般应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也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组与组之间的炮眼间距不得小于5米。严禁对其他组提前进行连线,严禁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13 条炮眼深度小于0.6米或多个自由面中煤(岩)层的最小抵抗线小于0.5(0.3)米时,不准装药爆破。

第14 条必须采用串联网络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并联、混合联。每次爆破作业前,都必须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方法检测网络是否导通。

第15 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在安全地点起爆;在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和警戒工作未就绪前不得连线起爆。

第16 条处理拒爆、熄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操作准备

第17条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填写领料单。领料单要注明当班使用炸药和雷管的品种、数量,并经工区领导签字、加盖工区公章。

第18 条领取发爆器,检查发爆器外观是否完好,充电后氖灯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验合格,否则不得领用。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检查发爆器。

第19 条领取爆破母线,检查母线长度、规格和质量,给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第20 条备齐木(竹)扦、木(竹)质炮棍、水炮泥袋。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21 条持领料单到爆炸材料库领取炸药与电雷管,检查领取的炸药、雷管品种、数量及雷管编号是否相符,是否已经过期或严重变质。

第22 条要将爆炸材料直接运送到临时存放地点,严禁中途停留。运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运送。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在不同的具有耐压和抗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在衣袋内。

3、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与其他人乘坐同一辆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5 人。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送爆炸材料。

操作顺序

第23 条爆破工按以下顺序操作:

领取工具→领取爆炸材料→运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炮

眼、瓦斯→进行处理→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出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正常操作

第24 条准备好足够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25 条按当时爆破需用数量装配起爆药卷。装配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由放炮员装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 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装配。严禁坐在爆

炸材料箱上装配。

3、 装配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4、 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先用木(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或挽好),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一个起爆药卷只准装一个雷管;严禁用电雷管代替木(竹)扦扎眼;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上或捆在药卷上。

6、 装好的起爆药卷要立刻整齐地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防止遗失,严禁随地乱放。

第26 条装填炮眼前,爆破工要与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进行装药:

1、 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 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有煤尘堆积飞扬时。

3、 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时。

4、 工作面控顶距离超过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全,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或装药地点有片帮危险时。

5、 工作面有明显来压现象时。

6、 炮眼内发现异状,有压力水、温度骤高骤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现塌陷、裂缝、煤岩松散、透采空区等情况时。

7、 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8、 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

9、 发现拒爆未处理时。

10、 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工作面采用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应落实的安全措施而未落实时。

第27 条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装药量和起爆方式装药。

1、用炮棍先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推入时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接触,严禁冲撞或捣实药卷。所有药卷聚能穴朝向要与起爆药卷相同。

2、 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

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先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口,要一手拉住脚线,一手用炮棍将起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

第28 条装填炮泥:

1、 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将炮眼封实。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2、 装填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轻轻用力将炮泥慢慢捣实,用力不要过

猛,防止捣破水炮泥。炮眼装填完后,要将电雷管脚线悬空。

3、封泥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一般应将炮眼填满。炮眼深度为0.6~1 米时,封

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过1 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 米;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 米。

第29 条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设置警戒。

1、 必须由班(组)长亲自布置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预设的警戒线处

担任警戒。

2、 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牌和栏杆(或拉绳)。

3、 爆破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工作面与其他地点(采掘工作面、作业地点或巷道)相距在20米以内时,必须在其他地点以外处设置警戒,并在装药前、爆破前检查瓦斯。

第30 条连线前,爆破工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爆破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在瓦斯检查符合规定时方可连线。

第31 条连线:

1、 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连线顺序先连接雷管脚线,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2、 脚线连接完后再将母线(或通过连接线)与剩余的两条脚线相连接。

3、 脚线与脚线、脚线与连接线、母线间的所有接头,都必须扭紧并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第32 条敷设和检查母线:

1、 爆破母线(或通过连接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2、 爆破母线应悬挂在没有电缆、电线、信号线和金属管路的巷道一侧;如果无法避开,

则应挂于管线下方,并与其保持0.3 米以上的间距。

3、 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敷设,每次爆破完毕后都应及时将母线收起。

第33 条通电检测与通电起爆:

1、 到达警戒线外的起爆电源操作地点后,首先进行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线路不导通时,应随挽线随对线路重新进行检查,同时必须遵守第37条规定。

2、接到班(组)长下达通电起爆命令后,将母线连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输出端)并拧紧,将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随即发出爆破警号。

3、 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并待氖灯闪亮稳定后,将开关钥匙转回放电位置通电起爆。

4、 爆破后,首先取下发爆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并扭结成短路。

第34 条分组爆破后检查:

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要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进行爆破后的检查工作,检查及处理内容同第26、30 条。

第35 条分组爆破后检查没有发现问题或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下一组的连线、爆破工作。

第36 条爆破结束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必须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熄爆等情况,对危险情况立即进行处理,确无危险后,方可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特殊操作

拒爆和熄爆处理

第37 条通电以后拒爆时,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5分钟,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15分钟),爆破工方可沿线路检查。

应首先从电爆网络尤其连线和起爆电源上查找拒爆的原因,并应尽可能地采用重新连线起爆的方法处理。

第38 条处理拒爆和熄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确属由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连线起爆。

2、 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4、 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 处理熄爆原则上与处理拒爆相同,也可按作业规程规定处理。

6、 在拒爆、熄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无关的工作。

强制放顶的爆破

第39 条爆破放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要求操作。

2、 爆破工要和回柱放顶工密切合作。装填炮眼要在回柱前操作,连线与通电起爆要在回柱后操作。连线时人员必须在可靠支护的保护下进行。

过岩石带的爆破

第40 条工作面采高变低、遇断层等需爆破岩石时,按本规程和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的规定操作。

处理溜煤眼的爆破

第41 条爆破处理溜煤眼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 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 克。

3、 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 爆破前必须洒水。

5、 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溜煤眼内。

6、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各项规定。

收尾工作

第42 条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指定地点,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经班(组)长签字。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第43 条将剩余电雷管、炸药退还爆炸材料库,并办理手续;交还发爆器、爆破母线。

第3篇 非煤矿山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爆破工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证。

二、爆破工必须持爆破证,才能去火药库领取爆破材料,领取时要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质量和数量。

三、炮孔未经验收或不能满足爆破要求的不准装药爆破。

四、不应使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应用专用的火药车或矿车搬运,起爆材料应专人背送。禁止炸药与起爆材料同车装运。

五、在坑内运送炸药和起爆器材时,应有良好照明。搬运炸药和加工起炸药包时禁止吸烟。

六、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摔打碰撞。

七、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应放在安全地点,要加强保管,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堆放。

八、剩余爆破材料应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遗失、自存或移交下班。

九、装药时,工作面应有良好照明,检查并处理好顶、帮及工作面的安全问题后方能开始作业。

十、装药前,应检查装药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风管接头是否牢固,装药时缸内气压应保持在3-4kg/cm2,输药管必须用半导体性的塑料管。

十一、孔内装完药后,在抽出输药管时.注意不得用力过猛,防止返粉过多。

十二、在矿(岩)石有下滑(掉落)危险的地方,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装药、爆破。

十三、导爆索固定在炮孔中后,应立即切断。不应等整个炮孔的药量装完后再行切断。

十四、切割导爆索要用锋利的快刀,一刀切断,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线钳剪切或用石块等砸断。

十五、导爆索联接搭头应用黑胶布缠结实,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厘米。

十六、当导爆索的支线联接到干线上时,必须使支线的传爆方向与主线的传爆方向一致。

十七、在敷设导爆索网路时,不应将其绕成环状或结成扣,在有交叉的导爆索部分,两者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离衬垫。

十八、电力起爆注意事项

1、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阴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3、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

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入爆区。

十九、由于情况变化,将严重影响爆破效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行起爆。

二十、多排炮孔起爆时,应采用微差或秒差起爆,不应同段即发起爆。

二十一、起爆前应放警戒,树立明显的警戒信号和标志,并将设备和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避炮。

二十二、点炮时一定要使用专门炮香,不应使用打火机、火柴等明火点炮。

二十三、最末一声炮响15分钟后才可撤出警戒人员及信号。

二十四、禁止到采空区和支护不牢固的巷道中避炮。

二十五、放炮后出现岩墙、悬项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可进行下步的装药爆破工作。

二十六、在同一进路中,不同时装两排炮孔,而只能单排炮孔起爆。

二十七、井下浅孔爆破工操作规程

1、爆破工应根据爆破孔深和孔数领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及时退库(或发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丢失。

2、采掘工作面亦采用一次点火起爆法。

3、爆破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4、搬运爆破材料应使用专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装,炸药和起爆材料必须分搬分运。

5、不许将爆破材料放在电机车头或铲运机斗内运送,应由专人背运。

6、所领爆破材料不应乱丢乱放,应放在较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药应分开存放。

7、起爆药包的加工,只准装药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其数量应不超过该次爆破的需用量。

8、加工起爆药包时,只准用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竹或铅质锥子,在药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卷中,并用细绳将药卷和雷管固定好。

9、在加工起爆药包时,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准抽烟。

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药包上装防水套或涂抹黄油防水剂。

11、爆破工装药前,要用木质炮棍全面详细地检查炮孔内有无岩渣、积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线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炮孔罩装药。

12、起爆药包装入炮孔后,禁止拔出的拉动。

13、装药时只能使用木质炮棍,不得使用铁器和其它金属制品。

14、填装炸药和炮泥,要一手拉导火线或导爆管,另一只手装填,应不使导火线和导爆管发生弯曲和折损。

15、装填炮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将炮泥填至孔口。

16、爆破前应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①检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设备是否转移到安全地点,各炮孔装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②导火索点火端要切成斜口。

③布置好警戒人员,然后点着炮香进行点火起爆。

17、使用导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①要根据炮孔数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领取不同段数的导爆管进行分段爆破。

②导爆管联接。每3-5个导爆管联为一组,每组不得超过5个。

③导爆管联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联或串并联相结合的联接方法。

④导爆管的联接应采用联接块或用胶布将每根导爆管紧紧地和起爆雷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

⑤导爆管联结不应打死弯,联接角度亦为10°-15°。

18、电力起爆注意事项

①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②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③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④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

⑤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入爆区。

19、爆破后检查和盲、残炮的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

①爆破后须在有15-30分钟的加强通风时间。待炮烟排除后,方准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严禁一个人单独进入。

②进入工作面首先应将照明灯装好,然后检查顶板和两帮的安全情况,并处理好顶、帮的浮石。

③发现盲、残炮可采用重新装起爆药包或离开一定距离打平行炮孔装药爆破处理。在往外掏盲、残炮眼的填塞物时,只允许用水或竹制工具。打平行孔距盲、残炮孔最小距离应小于0.3米。

第4篇 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作业是一项具有危险性和不安全因素的作业,在整个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根据工程要求和爆破的具体条件,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严密组织好施工防护,严格控制爆破能源释放效果,无介质破碎工程,即可达到预期的爆破效果,提高施工速度,又可将爆破范围及爆破危害控制在规定的安全限度之内。

爆破施工作业安全

(一)爆破作业应专人负责,统一指挥,较大的爆破施工还应建立临时爆破领导小组,成立有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专业人员、防护员、联络员等组成的爆破专业队伍。

(二)爆破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要求和爆破点的具体情况制定爆破方案,防护措施(减震、防冲击波、防飞石、防噪音)和具体的施工方法。

(三)打炮眼前应详细地检查施工点岩层、石缝和使用的工具,清除危石、杂物、积雪,按要求选好炮位、炮向和立脚点,在斜坡和作业困难的地点立脚时,可设置工作吊架和临时脚手架,机具应放置在妥善地点,不得随意乱放,高空打眼作业时,禁止将工具或钻杆由上往下投掷。

(四)打眼时,胸部以下钎杆和眼孔要保持在一条直线上,作业人员要随时瞭望炮眼上部,发现落石及时躲避和呼喊。

(五)检查、试验和加工爆破材料时,应远离施工地点,并禁止在炸药房附近进行试验。

(六)清楚雷管内杂物时,禁止用手掏、嘴吹、更不能用硬物插入雷管。

(七)进行爆破器材加工,检修作业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戴摩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装药区内严禁吸烟、点火,与装药无关的人员应在装药前撤离装药区。

(八)临装药前才可把爆破材料运至工作点,存放在指定地点,随取随用,禁止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爆破后的剩余材料应清点入库,禁止随地存放或带回宿舍。

(九)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装药工具应是木、竹制品,装药前应清楚炮眼内的杂物和积水,药物轻轻送人,不得用铁器(铁丝、钎棍)捣压。

(十)逢浓雾、暴雨或雷电天气以及黑夜里,均不得进行露天装药和爆破工作。

(十一)爆破指挥人员应和所有防护员、联络员取得联系,确认一切准备工作完成后,先发出爆破预备信号,再次确认危险区内无人时,方可发出点炮信号。

(十二)多人点炮时,应统一听从爆破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依从“先远后进(炮位),先长后短(导火索)”的原则,依次点炮。在山上实施点炮作业每人不得超过2个,山下或平地点炮每人不得超过5个,听到撤离信号时,无论点完否,均应立即撤出点炮区,进入避炮安全处所。

(十三)起爆后,确认炮区的炮全部响完后或最后一炮响后20分钟,爆破人员方可进入炮区,检查有无瞎炮、危石、落实,并进行处理。

(十四)对爆破后发生的瞎炮,必须有爆破人员或有经验的瞎炮处理人员专门处理,排除瞎炮时,必须一人处理,一人监护,瞎炮点应明显设置警戒标志,四周5米范围内禁止无关人员走行。

(十五)处理瞎炮时,应按规定处理,严禁拉动导火线或雷管脚线取出雷管,可用水冲洗炮眼,或与距瞎炮不少于40cm(深孔不少于2cm)另行平行打眼装药起爆。

(十六)瞎炮处理完毕后必须仔细检查,谨慎处理残余未炸的爆破材料,当确认瞎炮处理完毕,完全安全后再撤出警戒标志,方可在附近进行新的作业。

第5篇 爆破物品的领取、运输和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 制定定期核对目,做到帐物相符

1、爆破器材须由爆破器材押运员领取,其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并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2、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当班领导批准,领取数量不应超过当班计划用量,使用量要详细记录,使用与剩余的数量总和要与领取数量相符,剩余的炸药应该当班退回入库.

3、爆破器材的运输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向运达地点的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破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4、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船,除驾驶人员及押运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许乘坐.

5、搬运爆破器材的人员须由工地领导指定,运送期间,严禁饮酒,搬运爆破器材的人员应彼此相距5~10m,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等引火物品.

6、搬运爆破器材上下车、船时,注意防滑,轻拿轻放,防止撞击,保证安全;在航行中,应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7、对变质和过期的爆破器材,及时登记造册,提出处理方案,不得运至工地使用,变质的炸药、雷管经报上级批准后由工地爆破工作负责人亲自指定专人处理.

8、搬运爆破器材时,炸药与火具要分别搬运,雷管必须装入原盒搬运到作业地点,即使量少,也禁止揣在衣袋中.

9、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单独、安全可靠的仓库(工棚、船)内,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设立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实行24小时专人看守.

10、仓库(工棚、船)内储存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炸药、雷管要分库存放,库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1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爆破器材仓库(工棚、船)内住宿或进行其他活动.

12、库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13、库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14、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炸工作,配备好消防器材.

15、如有爆炸器材丢失、被盗 必须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16、爆破器材进、出流动,帐物要相符,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17、爆破器材仓库(工棚、船)要悬挂或张帖相应的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18、凡有雷击地区,地面爆破器材仓库(工棚、船)应有防雷措施.

第6篇 爆破工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专职放炮员担任,具有2年以上采掘经验熟悉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性能,以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并取得放炮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2条 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通风瓦斯、火药及爆破管理等规定,认真执行工作点作业规程,按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

第3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二、班前准备

第4条 按时参加班前会,接受任务。熟记安全注意事项。

第5条 领取和检查放炮器、便携仪的完好情况,并备齐用具。

三、领取炸药、雷管

第6条 根据当班生产计划,放炮员凭施工单位出具的经审批的三联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雷管炸药均应入箱上锁,专人专号,严禁代领。

第7条 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炸药在放炮员监护下由熟悉《规程》有关规定的生产单位人员运送。

第8条 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第9条 严禁用刮板机、胶带运输机运送爆破材料。

四、爆破材料存放

第10条 材料到达作业地点后,雷管由放炮员随身携带,炸药存放在要箱内,并及时上锁。

第11条 炸药箱必须放置在警戒线以外,顶板完好,避开机械电气设备、不潮湿的地方。

第12条 严禁任何人在存放炸药箱地点休息,更不准座在炸药箱上。

五、装配引药

第13条 只准放炮员装配引药,其他人员不得代替。

第14条 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免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地点的附近进行,严禁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

第15条 从成束电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顶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用手拉脚线,应拽脚线,一个引药只装一个电雷管。

第16条 装配引药,应将炸药顶部柔软,用木杆或竹杆在药卷顶部的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挂一个小扣,剩余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

第17条 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雷管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损坏其绝缘层。

第18条 装配引药时,根据眼数而定,并且用多少装多少,装好的引药要立即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不准乱仍,乱放。

六、装药封眼

第19条 装药前,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用力要均匀,不得强力冲击,但要使药卷间彼此紧连密接。

第20条 装药前检查放炮地点20m范围内瓦斯浓度达1%时不准装药。正向引爆的引药最后装,装引药时其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损坏脚线。

填炮泥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轻捣压实,炮眼封泥应采用水炮泥或炮泥,装填水炮泥时应先紧靠药卷填上0.03~0.04m的炮泥,然后将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用泥封实,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眼孔填够要将脚线扭结,并盘放在眼口或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与导电体相接触。

第21条 封泥应用不燃性粘土,禁止使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无封泥或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

第22条 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或使用防水套。

第23条 巷道、腰线以下的平斜炮眼,立井竖向炮眼装药必须使用红色彩带,以便清底检查遗留残眼。

七、设警戒

第24条 联线前班队长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担任警戒,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

第25条 警戒绳必须设在顶板支架完好的地点,警戒人员要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拦绳等标志。

第26条 爆破使所有人员都必须撤至警戒线以外。

第27条 工作面贯通必须在所有通向贯通处的地点设置警戒,并设栅栏,每次装药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贯通。

第28条 警戒位置应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八、设备保护

第29条 爆破前施工单位必须对爆破地点及附近电气设备、支架、管线风筒等加以保护或移出,否则,放炮员有权拒绝放炮。

第30条 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顺序和联线方法进行联线,联线的工作可由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进行,放炮母线连结脚线检查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第31条 脚线在末和母线连结前应扭成短路,母线未和脚线连结前母线两端也应扭成短路,放炮母线,脚线连结都必须悬空,不得同导电体相接触,放炮母线有接头时,必须及时绝缘包扎。

第32条 放炮母线同电缆信号应分别挂在巷道两侧,如必须挂在同一侧时,二者必须保持0.3米以上的悬挂距离。

第33条 多头巷道施工时,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母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九、放炮

第34条 放炮工作必须执行“三人联锁制”放炮员、瓦检员同班组长必须自始自终参加放炮工作全过程。

第35条 检查放炮地点20m范围内瓦斯情况,当瓦斯达到1%时严禁放炮。

第36条 执行“三人联锁制”,换牌,按下述程序进行。

1、放炮员在连线结束后,检查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2、班组长接到警牌后检查顶板支架构件、工具等设备达到放炮要求条件时,布置警戒,清点人员,确定无误后,将命令牌交给瓦检员。

3、瓦检员检查瓦斯通风煤尘符合规定后,将放炮牌交于放炮员;

4、放炮员接到放炮牌和班组长下达放炮命令后,将放炮母线与脚线进行连结,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到有掩护的安全地点放炮。

5、放炮时,先将母线扭结解开,牢固接到放炮器接线柱上,放炮员吹放炮口哨数声后,至少再等5秒,用放炮钥匙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氖灯闪亮稳定后,将开关钥匙转到放炮位置起爆。

6、放响后,取下放炮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接成短路,将二牌各归原主。

十、炮后检查

第37条 放炮后,炮烟吹散后,放炮员会同班组长,测气员进入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顶板瞎炮、残炮等情况。

第38条 通电后若没爆炸,用瞬发雷管至少等5分钟,用延时雷管至少等15分钟后,放炮员方可沿线路检查不爆的原因。

第39条 确属连线不良重新连线起爆。

第40条 确属瞎炮,应按《规程》第342条。

第41条 装炮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特殊情况无法当班放完时必须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清情况。

第42条 放炮完毕后,只有在工作面炮烟被散,班组长撤回警戒,才能让其他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十一、收尾工作:

第43条 清点炸药,电雷管,施工单位当班班长在火工品领退本上签字认可。

第44条 剩余炸药电雷管必须退回火药库,并由火药库发放员签字和盖章。

第45条 升井后必须及时将便携仪、放炮器交发放室,向值班领导汇报本班工作情况。

第7篇 爆破物品仓管员安全操作规程

1、认真学习并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民爆物品运输证)和其它手续不齐全或没有本单位发料单据的民爆物品一律不予收发;

3、过期失效、变质的民爆物品不入库;

4、不得向无证人员发放民爆物品;不得发放品种、数量、单据不符、过期失效、变质的民爆物品;

5、收、发民爆物品要有登记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发现民爆物品被盗,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并认真查找;

6、常检查民爆物品的货架是否牢稳;库内温度、湿度是否正常;物品有无失效,过期现象;物品有无短少,丢失或被盗;雷电防护、报警装置、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及时清理库内杂物,保持库内整洁;

7、热情服务,认真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8篇 爆破器材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一、洞外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二、在洞内及辅助坑道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雷管与炸药应篮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

2.必须事先通知卷扬机司机和井口上下联结员。、

3.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准许放一层炸药箱或只放雷管,且不得滑动。运送其它炸药时,炸药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并不高于1.2m。

4.在装有炸药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任何人员。

5.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它炸药时,不得超过4m/s;吊桶无论运送何种炸药,都不得超过1m/s。

6.司机在起动和停止卷扬机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振动。

7.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

8.严禁将炸药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9.电雷管运送应装入绝缘箱内,应切断洞内所有电源,并检查钢丝绳是否荷电。

三、用有轨机动车运送炸药时,司机和炸药运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雷管不宜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果同一列车运输时,装有炸药和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雷管的车辆同机动车之阳,都必须用三个空车隔开。

2.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木质车厢内,车厢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炸药箱,其它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边缘。

3.炸药必须由炸药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除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乘此车,上述人员应乘在尾车内。

4.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四、严禁用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

五、用人力由炸药库向工作地点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爆破器材前后30m内,应有专人防护。

2.应当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运送炸药人员乘罐笼上下井时,每次不得超过2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每人一次运送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运送起爆药卷时不得超过10kg。

六、用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与雷管应分别装在两辆车内专车运送,两车间距应大于50m。

2.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装在木板车厢内,车内应衬垫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平放一层。

3.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

4.运行中应显示红灯与鸣笛。

5.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

第9篇 爆破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经过专门训练和有关部门审查,考试合格,持有公安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

2、使用电雷管起爆时,每个放炮员都必须详细检查放炮器、母线及工具是否合格,不合格不准使用。

3、放炮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放炮员必须使用防爆型放炮器,严禁用明刀闸、电铃线、灯盒子、电器开关等方法进行放炮。

(2)放炮器由放炮员妥善保管,要悬挂在干燥安全的地点,但不得与药雷管放在一起。

(3)放炮器的手把和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其它人不得动用。

(4)不到放炮时,不准将手把和钥匙插入放炮器,放炮器钥匙扭至充

电位置,当氖灯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扭至放炮位置进行放炮,防止电容器

电压继续上升,损坏元件。

4、放炮母线外皮必须使用橡胶或聚氯乙烯线,放炮母线接头要除锈,扭接、放炮前,母线要悬挂好,并要躲开溜子、电缆等一切导电物。

5、放炮后要将母线收回放在安全可靠的地点。

6、炮棍要用木质的,并且要直,直径要和药卷相当。

7、炸药及雷管必须使用矿山安全炸药,瞬发电雷管。

8、领取火药时要当面检查,点清数量,雷管和火药必须由放炮员亲自领取,退还和携带,分别背至露天采场,其它人员不得领退和携带。不许使用含水份超0.5%的硝铵炸药,受潮到用手握紧后不能松散到原来粉末姿态的炸药,和硬化到不能揉松的硝铵炸药,禁止使用,并且必须交回火药库。

雷管必须经过导电性能测定,并要编号,固定专人使用,雷管脚线不得有生锈现象。

9、雷管、火药往露天采场携带时,必须执行专人专箱专锁。炸药和雷管必须装在不同的容器里,领取火药后要立即上锁。

放炮员在携带炸药雷管途中休息时,要选择安全地点,行走中要注意避开电缆和金属物体。

10、火药运到工作面后,要将炸药和雷管分别放在安全地点,不得混放。

11、当班剩余的火药要退回火药库,严禁将炸药、雷管寄存在露天采场任何地方。

12、装配引药要在工作面安全地点进行,必须躲开电缆、铁管、钢丝绳、开关等金属导体,禁止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

13、抽雷管时,要把脚线顺好,握住脚线抽,不得握住雷管抽。

14、用直径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质或竹质炮针在药卷的平端扎孔,或将药卷平端炮皮纸揭开搓软,将雷管插入药内,用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并将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禁止使用将雷管从药卷侧面斜插入药的方法做引药。

15、采场严禁使用糊炮和明炮。

16、采场在装药时,无关人员要撤离到安全地点。

17、装药前要先清除眼内的岩粉,用炮棍探明炮眼的深度、角度和炮眼内积水,变形等情况。

18、装药时,药卷之间和引药之间必须密接,推送时,一手拉着雷管脚线,一手用炮棍轻轻将药卷和引药一次入炮眼内,药卷和雷管的集中穴都必须朝眼底,一个炮眼只准装一个引药,引药要在药卷的最外面,两根脚线必须拧在一块。

19、炮眼内有水时,药卷和引药都要装入防水套,工作面有水时,脚线要卷到炮眼口,防止漏电短路引爆和丢炮。

20、炮眼的装药量和封泥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炮眼深度一般不小于0.65米。

(2)在松软矿层内放炮、封泥长度至少为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在岩层内放炮,炮眼深度在0.9米以下时,装药长度为炮眼深度的三分之二。炮眼剩余部分要用封泥填满。

(3)在有几个自由面的工作面放炮时,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大块岩石上放炮时,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

2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放炮,并立即报告班长,及时进行处理。

(1)装药地点20米以内,在未清除矿岩或其他物体堵塞采场通道三分之一以上时,不得装药。

(2)炮眼深度、角度、位置和方向不合乎作业规程时,不得装药。

(3)发现炮眼缩小,坍塌、裂缝等变形时,不得装药。

(4)炮眼内矿岩粉末清除干净,炮泥质量不合格和数量不足时,不得装药。

(5)装炮地点和炮眼内发现出水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透老空水等情况时,不得装药。

22、放炮要一次装药,一次拉炮。

23、放炮时,只许放炮员一人操作。

24、工作面放炮要坚持正常程序。

25、放炮前,班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人员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未经班长允许,不得擅离岗位。

26、放炮前,班长负责把机器、工具和电缆等加以可靠保护或运出工作面。每次放炮都必须把所有炸药和雷管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27、放炮撤人时,放炮员要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放炮时,放炮员必须连喊三声“放炮了”,并回头看,确实发现放炮地点没人时,然后再放炮。

28、放炮撤人必须撤到规定距离以外的安全地点。

29、通电后,火药没有爆炸时,放炮员必须立即把放炮器手把和钥匙取下,并将放炮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扭结,再等一定时间,(瞬发雷管至少要等五分钟,毫秒雷管至少要等15分钟),才能检查线路,查明原因。

30、放炮后,放炮员和班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危石、瞎炮等情况,如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

31、放炮后,放炮员要立即检查现场,检查炮窝与放炮眼数量是否相符,有无瞎炮,发现残炮、瞎炮要收集起来,交回火药库。

32、处理瞎炮、残炮时必须严格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可以重新联线放炮。

(2)处理瞎炮必须在班长指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完毕,如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当面向下班交清情况,并要作出明显标记。

(3)在距离瞎炮眼至少0.3米处另打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新炮爆炸后,放炮员要详细检查崩落的矿岩,搜集未炸的药卷和雷管,为了确定瞎炮眼的方向,可以用木质工具将炮泥掏出0.1米。禁止在瞎炮眼中拉出雷管,在瞎炮处理完以前,禁止在该地方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10篇 凿岩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1) 挖掘深坑、深槽、巷道等,应根据地质情况和施工要求,设置边坡、顶撑或固壁支护,严防冒顶、塌方。

(2) 在巷道峒室中施工,要班班“敲帮问顶”,发现险情,及时排除。巷道峒室若发现透水预兆,应停止作业,立即处理。

(3) 在巷道峒室内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并加强通风和个人防护。缺乏水源或不适于湿式作业的,要有防尘措施。

(4) 用手风钻打眼时,手不得离钻机风门,严禁采取骑马式作业。

(5) 使用凿岩机,胶皮风管不准缠绕和打结,不得用折弯气管的方法制止通气。凿岩时钎杆与孔必须保持在一直线上,更换钻头应先关风门。

(6) 爆破联结导火索和火雷管,必须在专用加工房内。房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7) 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8) 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9) 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10) 峒室法爆破药室内的照明未安起爆棒前,其电压应用低压电。安起爆体时,必须用手电筒或在峒外用透光灯照明。

(11) 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入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12) 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a.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要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b.同一路电炮应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ω以内。

c.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联成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源。

d.装药前,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和铁轨上。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联成短路。

e.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工作面3m以外。用手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1.5m以外。

f.在电爆网路敷设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然后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电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13) 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线点火只准用专用香棒。不准使用香烟、火柴或其他明火。

(14) 火炮群和电炮群在同一施工地段,先点火炮,后合电闸;点火炮不得两人在同一方向先后点炮,每人点炮数目不得超过15个点。起爆后,均不得在最后一炮的20min前进入工作面。

(15) 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半径:裸露药包、深眼法、峒室法不得小于400m;炮眼法(浅眼法)、药壶法不得小于200m。

(16) 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

(17) 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a.电力爆破通电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从电源上解开,接成短路。此时,若要进入现场,如系用即发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min;如系用延期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15min。

b.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c.严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该在距离原炮眼60cm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

d.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18) 爆破材料库应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和防鼠要求。并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其温度应保持在10~30℃之间。库房距村庄或其他建筑物应在800m以上;不足800m的,仓库四周应修筑高出屋檐不得小于1.5m的土堤,或用半地下库、山洞库,但其距离不得小于400m。

(19) 炸药拆箱应在库外安全距离内进行,严禁用力敲打。

(20) 领取雷管和炸药必须在白天,并由炮工负责,分别装入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入衣袋,保管和领用人员必须当面点数签字,领用人员并亲送现场,不得转手。

(21) 每天剩余的雷管和炸药,应分别入临时储药小仓库,严禁私自收藏。

(22) 运输爆破材料,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不准使用自行车或两轮摩托车;运输应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由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准随身携带易引起爆炸的危险物。装运爆破材料的车船应在明显的地方插上“危险”的醒目标志,途中临时遇到火源应在上风200m以外绕过,下风则应在300m以外绕过;中途停歇或遇雷雨,应离房屋、输电线、森林、桥梁、隧道等200m以外停放;大雾、风、雪天,应减速行驶。

(23) 炸药、雷管、导爆索不准同车、同船装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放稳绑牢。雷管箱内应用柔性材料填实。

第11篇 爆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公司的安全职责

1.1 管理本企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异地施工应该办理有关证件登记及签证手续;

1.2 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并承担安全责任;

1.3 处理本企业的爆破事故。

1.4 爆破施工单位与爆破设计单位联合承担爆破工程时,双方应签定合同,明确责任并得到业主认可;其资质条件可按两个单位的人员、业绩呈报。

2爆破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2.1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2.2 爆破工作领导人,应由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并持有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职责是:

——主持制定爆破工作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爆破人员的资质;

——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有安全作业证。其职责是: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4爆破段(班)长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有三年以上爆破工作经验的爆破员担任。其职责是:

——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和搬运制度;

——制止无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2.5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工作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6 爆破员的职责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严格遵守本规程的安全操作细则;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3施工准备

3.1 施工组织

3.1.1 a级、b级岩土爆破工程和a级拆除爆破工程,都应成立爆破指挥部,全面指挥和统筹安排爆破工作的各项工作。

指挥部的设置及职能为:

——指挥部应设指挥长一人,副指挥长若干人;指挥长全面负责指挥部的工作并对副指挥长的工作进行分工;

——指挥部应设置:施工组、起爆组、物资供应组、安全保卫与警戒组、安全检测组与后勤组,各职能组的具体设置、人员配备及职能范围由指挥长确定;

——指挥部和各职能组的每个成员,都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各尽其责。

3.1.2 其他爆破应设指挥组或指挥人,指挥组应适应爆破类别、爆破工程等级、周围环境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程序的要求,并严格按爆破设计与施工组织计划实施,确保工程安全。

3.2 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

施工场地规划内容涉及:

——爆破施工区段或爆破作业面划分及程序编排;爆破与清运需交叉循环作业时,应制定减少施工作业相互干扰的措施;

——有碍爆破作业的障碍物或废旧建(构筑物)的拆除与处理方案;

——现场施工机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进出厂主要通道及各作业面临时通道布置;

——夜间施工照明与施工用风、水、电供给系统敷设方案,施工器材、机械维修场地布置;

——施工用爆破器材现场临时保管、施工用药包现场制作与临时存放场所安排及其安全保卫措施;

——施工现场安全警戒岗哨、避炮防护设施与工地警卫值班设施布置;

——施工现场防洪与排水安排。

3.3 开始施工前,应制定施工安全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4通讯联络

4.1 爆破指挥所应与爆破施工现场、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讯联络;不成立指挥部的,在起爆站和警戒哨所间应建立并保持联络。

4.2 通讯联络制度、联络方法应由指挥长和爆破工作领导人决定。

4.3 通讯联络可以使用小型无线电、无线电话或便携式对讲机。

5验收

5.1 装药前要对炮孔、药壶、蛇穴、硐室进行逐个测量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

5.2 爆破施工验收应有爆破设计人员参加。

5.3 对验收不合格的泡孔、药壶、蛇穴、硐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进行设计修改。

6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一般规定)

6.1  露天、地下、水下和其他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6.2 硐室爆破、蛇穴爆破、深孔爆破、金属爆破、拆除爆破以及在特殊环境下的爆破工作,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

6.3 裸露药包爆破和浅眼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

6.4 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6.5 大、中型爆破工程,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爆破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事先编制爆破作业方案,报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县、市公安局同意后,方进行爆破作业。

6.6 大型的或重要的爆破工程,其主要的爆破参数应通过试验确定。

6.7 爆破工程所用的爆破材料,应根据使用条件选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部标准。新型的爆破材料,必须经过兵器工业部批准后,方可使用。对过期的或质量有怀疑的爆破材料,必须经过检查其性能,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使用。

6.8 爆破材料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应遵守国家关于《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6.9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4、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5、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6、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7、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8、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9、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10、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11、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12、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13、 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6.10 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3、使用竹制或木质炮棍装药;

4、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5、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竹或木制长杆处理;

6、禁止烟火;

7、禁止用明火照明;

8、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9、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0、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硐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11、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12、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13、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14、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6.11 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6.12 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6.13 地下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标准。

名 称符 号最大允许浓度
按体积%按重量mg/m3
一氧化碳co0.0024030
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no20.000255
二氧化硫so20.0005015
硫化氢h2s0.0006610
nh30.0040030
爆破工作面的有毒气体含量应每月测定一次,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应在爆破前后进行有毒气体测定。

地下各爆破作业点的通风要求与安全措施,应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

6.14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6.15 爆破警戒与信号

6.15.1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6.15.2 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煤矿在爆破空气冲击波危险范围外的回风巷道设置岗哨,必须经矿山总工程师批准。岗哨应配带自救器。

6.15.3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6.16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6.16.1 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6.16.2 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6.16.3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6.16.4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6.17 盲炮处理

6.17.1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3、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4、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5、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7、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6.17.2 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6.17.3 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2、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3、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4、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6.17.4 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2 、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6.17.5 处理硐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2、沿竖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7火花起爆

7.1 导火索的加长,应根据点火人员在点燃全部导火索后能隐蔽到安全地点所需要时间确定,但不得小于1.2米。

7.2导火索埋入炮孔内的长度不应超过4米。在竖井内或在点火人员撤离不方便的地点起爆时,不得采用火花起爆。

7.3 导火索点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一次点火(主要采用导爆管或电阻丝等,这样安全可靠)。

2、多人点火时,应有专人指挥,各点火人员应明确分工。

3、一人点火数超过五个或多人点火时,应使用信号导火索或信号雷管控制点火时间。

7.4 火花起爆应指定专人计算炮数,如响炮数与点炮数不一致时,检查人员应在最后一炮响后不少于20分钟方可进入爆破作业区。

7.5 火花起爆时,从点燃最后一炮止。在未听到第一声起爆和最后一炮响止的时间内,在安全隐蔽洞内的人员绝对禁止把头伸出洞外观望。

8电力起爆

8.1 在同一串联网络上,必须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电雷管,各雷管(脚线长度为两米)之间的电阻差值不得大于:

康铜桥线:铁脚线 0.35ω(欧姆)

铜脚线 0.25ω(欧姆)

镍铬桥线:铁脚线 0.85ω(欧姆)

铜脚线 0.35ω(欧姆)

8.2 检查电雷管和电爆网路的电阻时,必须使用爆破电桥或专用的爆破仪表,其输出的电流值不得大于30毫安。

8.3 检测电雷管的电阻值时,应在专用的加工房内或隐蔽僻静地点进行,并应采用安全防护措施。

8.4 采用起爆器起爆时,电爆网路的连接方法和总电阻值,应符合起爆器说明书的要求,起爆应经试验后,方能使用。

8.5 当爆破区或洞室内即将运入炸药包(体)时,应将所有电器装置和动力照明线路等完全断电,洞室内使用防爆安全矿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当爆破区内已经装如起爆药包遇有雷电时,应将已经连接好的各主、支线端头解开,并分别绝缘。

8.6 起爆前,应检测电爆网路的总电阻值,如总电阻值和计算电阻值相差70%以上时,应在查明原因并清除故障后,方可起爆。

8.7 起爆后,如发生拒爆,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将主线短路。如使用即发电管时,应在短路后不小少五分钟,方可进入现场;如使用延期雷管时,应在短路后不少于十五分钟,方可进入现场。

8.9 在有杂散电流、静电、感应电或高频电磁波等可能引起电雷管早爆的地区和雷击区爆破时,不应采用电力起爆。

9导火索起爆

9.1 导火索的连接方法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当采用搭接连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得少于15厘米,并应绑紧牢固。

如采用孔外多段微差起爆时,可使用继爆管连接,但应保证前一段网络起爆后,不得破坏后一段网路。

9.2 起爆导火索应使用两个雷管,在一个网路上如有两组导爆索时,应同时起爆。

9.3 导爆索网路应避免交叉敷设,如必须交叉敷设时,应用厚度不少于15厘米的衬垫物隔开。

导爆索平行敷设的间距不得少于20厘米。

10一般爆破

10.1 采用炮孔爆破开挖基坑(槽)、管沟时,炮孔的位置、角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药前应清除炮孔内的泥浆和岩粉,装入起爆药包或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冲击。

10.2 使用机械装粉状硝酸铵类炸药时,如采用电力起爆,应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静电引起早爆事故。

10.3 竖井施工时,应有可靠的通风措施。当竖井深度超过5米时,宜设带有制动的提升设备。

10.4 在山谷或通风不良的地区进行洞室爆破时,应待有害气体消散完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爆破地点进行检查。附近的洞室、巷道、涵洞等,应经检查对人体无害时,人员方可进入。

11其他爆破

11.1 拆除爆破施工前,应详细了解被拆除物的结构性能,查明附近建筑的种类,各种管线的分布和设备仪表的要求等情况,并做好记录,绘制平面图及有关剖面图。

11.2 拆除爆破前,应对附近的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飞石、震动、和冲击波的破坏。

11.3 建筑物拆除爆破后,必须在倒塌稳定,经检查确认安全时,施工人员方可进入现场。

12爆破的安全距离

12.1 在露天进行爆破时,避免人员受个别飞石击伤的安全距离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得少于表中所列数值,在布置爆破警戒范围时应严格执行。

飞石安全距离计算公式:

r=20k×n2×w

式中:r—飞石安全距离 (米)

n— 最大一个药包的爆破所用指数(注)

k—与岩石性质、地形等有关的系数。

一般选用1.0~1.5

w—最小抵抗线 (米)

(注)n=r/w

式中:r—漏斗半径 (米)

w—最小抵抗线长度(米)

内部作用爆破n小于1;松动爆破n等于1;抛掷爆破n大于1。

爆破飞石最小安全距离

序号爆破作业类别和方法危险区域最小半径
1炮眼爆破法、炮眼药壶爆破200米
2二次破碎爆破、裸露药包法400米
3深孔爆破法、深孔药壶爆破300米
4炮眼爆破法扩底药壶50米
5深孔爆破扩底药壶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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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施工爆破物品领取运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爆破物品的领取、运输和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定定期核对目,做到帐物相符。

1、爆破器材须由爆破器材押运员领取,其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并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2、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当班领导批准,领取数量不应超过当班计划用量。使用量要详细记录,使用与剩余的数量总和要与领取数量相符,剩余的炸药应该当班退回入库。

3、爆破器材的运输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向运达地点的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破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4、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船,除驾驶人员及押运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许乘坐。

5、搬运爆破器材的人员须由工地领导指定,运送期间,严禁饮酒,搬运爆破器材的人员应彼此相距5~10m,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等引火物品。

6、搬运爆破器材上下车、船时,注意防滑,轻拿轻放,防止撞击,保证安全;在航行中,应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7、对变质和过期的爆破器材,及时登记造册,提出处理方案,不得运至工地使用,变质的炸药、雷管经报上级批准后由工地爆破工作负责人亲自指定专人处理。

8、搬运爆破器材时,炸药与火具要分别搬运,雷管必须装入原盒搬运到作业地点,即使量少,也禁止揣在衣袋中。

9、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单独、安全可靠的仓库(工棚、船)内,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设立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实行24小时专人看守。

10、仓库(工棚、船)内储存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炸药、雷管要分库存放,库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1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爆破器材仓库(工棚、船)内住宿或进行其他活动。

12、库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13、库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14、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炸工作,配备好消防器材。

15、如有爆炸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16、爆破器材进、出流动,帐物要相符,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17、爆破器材仓库(工棚、船)要悬挂或张帖相应的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18、凡有雷击地区,地面爆破器材仓库(工棚、船)应有防雷措施。

《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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