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建筑安装工人操作规程起重工
第一节 一 般 要 求
第1条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熟练、懂得起重机械性能的人员担任。指挥时应站在能够照顾到全面工作的地点,所发信号应事先统一,并做到准确、宏亮和清楚。
第2条 80吨以上的设备和构件,风力达五级时应停止吊装。
第3条 所有人员严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第4条 使用卡环应使长度方向受力,抽销卡环应预防销子滑脱,有缺陷的卡环严禁使用。
第5条 起吊物件应使用交互捻制的钢丝绳(安全系数见下表1)。钢丝绳如有扭结、变形、断丝、锈蚀等异常现象,应及时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见下表2)。
见表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表1
见表
钢丝绳断丝折减或报废标准
(一个节距内) 表2
第6条 编结绳扣(千斤)应使各股松紧一致,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毫米。用卡子连成绳套时,卡子不得少于三个。
第7条 地锚(桩)应按施工方案确定的规格和位置设置,如发现有沟坑、地下管线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施工负责人采取措施。
第8条 使用绳卡,应将有压板的放在长头一面。其应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见表
绳卡应用范围
注:搭接时的绳卡数量按上表增加一倍。
第9条 使用二根以上绳扣吊装时,绳扣间的夹角如大于100度,应采取防止滑钩措施。
第10条 用四根绳扣吊装时,应在绳扣间加铁扁担等调节其松紧度。
第11条 使用开口滑车必须扣牢。禁止人员跨越钢丝绳和停留在钢丝绳可能弹及的地方。
第12条 起吊物件,应合理设置溜绳。
第二节 起 重 桅 杆
第13条 组装桅杆应用芒刺对孔。高空控紧和拆卸螺丝应用固定扳手,如用活动扳手应系安全带。
第14条 捆转向滑车或定滑车,捆绕数不宜多,并须排列整齐、受力均匀。捆绑定滑车应有防滑措施,但起重量大的定滑车应用吊环。
第15条 缆风应合理布置,松紧均匀。缆风与桅杆顶应用卡环连接;缆风与地锚连接后,应用绳卡轧死。
第16条 缆风跨越马路时,架空高度应不低于7米。
第17条 缆风与高压线之间应有可靠的安全距离。如需跨过高压线,应采取停电、接地、搭设防护架等安全措施。
第18条 定点桅杆应设5根缆风绳,移动式桅杆缆风不得少于8根,禁止设多层缆风。
第19条 桅杆移动的倾斜幅度,当采用间歇法移动时,不宜超过桅杆高度的;当采用连续法移动时,则应为桅杆高度的。相邻缆风要交错移位。
第三节 结构吊装
第20条 装运易倒构件应用专用架子,卸车后应放稳搁实,支撑牢固。
第21条 起吊屋架由里向外起板时,应先起钩配合降伸臂;由外向里起板时,应先起伸臂配合起钩。
第22条 就位的屋架应搁置在道木或方木上,两侧斜撑一般不少于三道。禁止斜靠在柱子上。
第23条 使用抽销卡环吊构件时,卡环主体和销子必须系牢在绳扣上,并应将绳扣收紧。严禁在卡环下方拉销子。
第24条 引柱子进杯口,撬棍应反撬。临时固定柱的楔子每边需二只,松钩前应敲紧。
第25条 无缆风校正柱子应随吊随校。但偏心较大、细长、杯口深度不足柱子长度的1/20或不足60厘米时,禁止无缆风校正。
第26条 禁止将物件放在板形构件上起吊。
第27条 吊装不易放稳的构件,应用卡环,不得用吊钩。
第四节 设备吊装
第28条 三角架(三木塔)下脚应相对固定,倒链应挂在正中,移动时应防止倾倒。
第29条 装运重心高、偏心大或易滚动的设备等,应合理搁置,并采取稳固措施。
第30条 用顶升法装车,托梁应有足够的长度和强度。顶升速度应一致,前后应交错进行,高差不宜过大。
第31条 用滚动法装卸车时,滚道的坡度不得大于20度,滚道的搭设应平整、坚实、接头错开。滚动的速度不宜太快,必要时应设溜绳。在滚道一侧的车体下面应用枕木垫实。
第32条 使用管子(滚杠)拖运设备,管子的粗细应一致,其长应比托板宽度长50厘米。填管子,大拇指应放在管子的上表面,其他四指伸入管内,严禁戴手套和一把抓管子。
第33条 旋转法起吊时,设备的中心线、桅杆和基础中心应在同一平面内。采用多根主缆风时,应有调节受力的装置。在滑车组的相反方向应有制动措施。
第34条 采用人字桅杆起板法吊装时,桅杆两腿间的夹角应不大于45度,受力方向应在两腿的中间。桅杆的高度,应为设备长度的。桅杆两腿和设备绞座应放在一起。
第35条 滑行法吊装应遵守下列各项:
1. 两桅杆或四桅杆吊装时,桅杆的前倾或后仰应一致,并选用同种型号同速卷扬机。
2. 设备直径大于3米时应设两套溜绳,其间要有平衡轮调节,使滑车受力一致;设备直径小于3米时,可设一套溜绳,但设备中心线、溜绳与基础中心应在同一直线上。
3. 溜绳的滑车组,应有防止扭转的措施。
4. 负载的独脚桅杆倾斜时,应用卷扬机松缆风,并确保缆风受力均匀。
第2篇 建筑安装工人操作规程土木建筑普通工
第1条 挖掘土方,两人操作间距保持2~3米,并由上而下逐层挖掘,禁止采用掏洞的操作方法。
第2条 开挖沟槽、基坑等,应根据土质或挖掘深度放坡,必要时设置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沟边1米以外,并且高度不得超过1.5米。
第3条 吊运土方,绳索、滑轮、钩子、箩筐等应完好牢固,起吊时垂直下方不得有人。
第4条 拆除固壁支撑应自下而上进行,填好一层,再拆一层,不得一次拆到顶。
第5条 使用蛙式打夯机,电源电缆必须完好无损。操作时,应戴绝缘手套,严禁夯打电源线。在坡地或松土处打夯,不得背着牵引打夯机。停止使用应拉闸断电,始准搬运。
第6条 用手推车装运物料,应注意平稳,撑握重心,不得猛跑和撒把溜放。前后车距在平地不得少于2米,下坡不得少于10米。
第7条 从砖垛上取砖应由上而下阶梯式拿取,禁止一码拆到底或在下面掏取。整砖和半砖应分开传送。
第8条 脚手架上放砖的高度不准超过三层侧砖。
第9条 车辆未停稳,禁止上下和装卸物料,所装物料要垫好绑牢。开车厢板应站在侧面。
第3篇 建筑安装工人操作规程机械施工打桩机司机
第一节 履带式柴油打桩机
第1条 自行拼装时,导杆仰角不得大于78度。
第2条 桩锤的抱瓦与导管之间的间隙大于7毫米时应予更换。
第3条 不准与履带成90度侧向吊桩;吊桩钢丝绳与导杆的夹角不得大于30度。
第二节 dj2轨道多能打桩机
第4条 轨道必须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第5条 使用板立桩架当板起10~20厘米时,应停机检查,各部位正常后方可继续上升。
第6条 桩架回转时,小平车应开至外止点,不准向一个方向回转两周以上。
第7条 吊桩时需夹紧夹轨钳。正面吊桩时桩与导杆中心距离不得大于4米。
第8条 桩架前倾不得超过5度,后仰不得超过18度。
第9条 桩锤起动打桩前应拉开机械锁,使吊锤齿爪缩回,起动钩伸出后方可起动,防止将锤体吊离桩顶发生倒桩事故。
第10条 用调整供油量控制落锤高度,见到上活塞第二道活塞环时,必须停止锤击。
第11条 工作停止时,应将桩锤落下,拉下电闸,夹紧夹轨器。
第三节 杆式柴油打桩机
第12条 悬锤时,禁止移动和检修打桩架。
第13条 吊锤、吊桩必须使用卷扬机的棘轮保险。
第14条 插桩后应将吊锤的钢丝绳稍许放松,以防锤头打下时,猛拉钢丝绳,吊锤钩头应锁住。
第15条 打桩作业结束时,汽缸应放在活塞座上。桩锤应用方木垫实或用销子锁住。
第四节 震动沉桩机
第16条 震动沉桩时,禁止任何人停留在机架下部。
第17条 调整好偏心块后,应清除箱内余物,方可试车。
第18条 震动拔桩时,应垂直向上,边震边拔。
第五节 蒸汽打桩机
第19条 蒸汽皮管的连接处应用双层卡子卡紧,再用铁丝保险锁牢。
第20条 桩架上的蒸汽管道要用草绳等包扎好,以防烫伤人。
第21条 锅炉部分应遵守蒸汽锅炉操作规程。卷扬部分应遵守卷扬机安全操作规程。
第4篇 建筑安装工人操作规程无损探伤工
第1条 探伤仪器及附属电气设备线路,要绝缘良好,外壳应可靠接地。检修时,应先切断电源。
第2条 射线探伤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护用品和定期检查身体。
第3条 射线探伤工作地点应设置围栏和警告牌。
第4条 γ射线探伤时,应速用速撤。探照时,应用机械操作,严禁用后直接接触射线源。
第5条 *射线探伤,应有铅防护屏或其他防护措施。曝光前,操作人员应背离*光机“窗口”,曝光应待人员撤至安全区后进行。
第6条 超声波仪器通电后,禁止打开保护盖,防止高压电伤人。
第7条 萤光探伤,应戴防护眼镜。工件上的萤光粉、显现粉,禁止用手直接触摸。配制着色探伤剂或筛取萤光粉、磁粉、显现粉应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
第5篇 建筑安装工人操作规程机械施工起重机司机
第一节 一 般 要 求
第1条 各种起重机应装设标明机械性能指示器,并根据需要安设卷扬限制器、载荷控制器、联锁开关等装置。轨道式起重机应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夹轨钳。使用前应检查试吊。
第2条 钢丝绳在卷筒上必须排列整齐,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第3条 两机或多机抬吊时,必须有统一指挥,动作配合协调,吊重应分配合理,不得超过单机允许起重量的80%。
第4条 操作中可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信号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时,应暂停操作。
第5条 起吊时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须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第6条 起吊物件应拉溜绳,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平移应高出障碍的0.5米以上,下落应低速轻放,防止倾倒。
第7条 物件起吊时,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行加工;必须加工时,应放下垫好并将吊臂、吊钩及回转的制动器刹住,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第8条 起吊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降落臂杆或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第9条 起吊重物严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应用手刹或脚刹控制缓慢下降。
第10条 严禁斜吊和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设备上的物件。
第11条 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将起吊物件放下,刹住制动器,操纵杆放在空档,并关门上锁。
第二节 履带式起重机
第12条 发动机启动前应分开离合器,并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上。同机操作人员互相联系好后方可启动。
第13条 吊物行走时,臂杆应在履带正前方,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厘米,回转、臂杆、吊钩的制动器必须刹住。接近满负荷时,严禁臂杆与履带垂直。起重机不得作远距离运输使用。
第14条 行走拐弯时不得过快过急。接近满负荷时,严禁转弯,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第15条 用变换档位起落臂杆操纵的起重机,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时,变换档位,以防滑杆。
第16条 拖运起重机,履带要对准跳板,爬坡不应大于15度,严禁在跳板上调位,转向及无故停车,臂杆要放到零位,各部制动器应刹住。
第三节 轮胎式、汽车式起重机
第17条 轮胎式、汽车式起重机禁止吊物行驶。工作完毕起腿、回转臂杆不得同时进行。
第18条 汽车式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保险杠的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拉紧。
第19条 汽车式全液压起重机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应将地面处理平坦放好支腿,调平机架。支腿未完全伸出时,禁止作业。
2. 有负荷时,严禁伸缩臂杆。接近满负荷时,应检查臂杆的挠度。回转不得急速和紧急制动,起落臂杆应缓慢。
3. 操作时,应锁住离合器操纵杆,防止离合器突然松开。
第四节 塔式起重机
第20条 作业前,应将轨钳提起,清除轨道上障碍物,拧好夹板螺丝。
第21条 作业时,应将驾驶室窗子打开,注意指挥信号。冬季驾驶室内取暖,应有防火、防触电措施。
第22条 多机作业,应注意保持各机操作距离。各机吊钩上所悬挂重物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第23条 起重机行走到接近轨道限位开关时,应提前减速停车。没有限位开关的吊钩,其上止点距离臂杆顶端必须大于1米。
第24条 作业完毕后,塔吊应停放在轨道中部,臂杆不应过高,应顺向风源,卡紧轨钳,切断电源。
第25条 自升塔式起重机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吊运物件时,平�重必须移动至规定位置。
2. 专用电梯每次限乘3人,当臂杆回转或起重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
第6篇 建筑安装工人操作规程机械施工打桩工
第一节 桩架的组装和移动
第1条 用扒杆安装塔式桩架时,升降扒杆动作要协调,到位后应拉紧缆风,绑牢底脚。组装时应用工具找正螺孔,严禁把手指伸入孔内。
第2条 安装履带式及轨道式柴油打桩机,连接各杆件应放在支架上进行。竖立导杆时,必须锁住履带或用轨钳夹紧,并设置溜绳。
第3条 导杆升到75度时,必须拉紧溜绳。待导杆竖直装好撑杆后,溜绳方可拆除。
第4条 移动塔式桩架时,禁止行人跨越滑车组。
第5条 横移直式桩架时,左右缆风要有专人松紧,两个甏头要同时绕,底盘距扎沟滑轮不得小于1米。
第6条 纵向移动直式桩架时,应将走管上扎沟滑轮及木棒取下,牵引钢丝绳及其滑车组应与桩架底盘平行。
第7条 绕甏头应戴帆布手套,手距甏头不得小于60厘米。
第8条 一根钢丝绳头不准同时绕在两个甏头上,若发生克索应立即停车反转解除。
第9条 移动桩架和停止作业时,桩锤应放在最低位置。
第二节 打混凝土预制桩
第10条 吊桩前应将桩锤提升到一定位置固定牢靠,防止吊桩时桩锤坠落。
第11条 起吊时吊点必须正确,速度要均匀,桩身应平衡,必要时桩架应设缆风。
第12条 桩身附着物要清除干净,起吊后人员不准在桩下通过。
第13条 吊桩与运桩发生干扰时,应停止运桩。
第14条 插桩时,手脚严禁伸入桩与龙门之间。
第15条 用撬棍或板舢等工具校正桩时,用力不宜过猛。
第16条 打桩时应采取与桩型、桩架和桩锤相适应的桩帽及衬垫,发现损坏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17条 锤击不宜偏心,开始落距要小。如遇贯入度突然增大,桩身突然倾斜、位移、桩头严重损失、桩身断裂、桩锤严重回弹等应停止锤击,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18条 熬制胶泥要穿好防护用品。工作棚应通风良好,注意防火;容器不准用锡焊,防止熔穿漏泄;胶泥浇注后,上节桩应缓慢放下,防止胶泥飞溅。
第19条 套送桩时,应使送桩、桩锤和桩三者中心在同一轴线上。
第20条 拔送桩时应选择合适的绳扣,操作时必须缓慢加力,随时注意桩架、钢丝绳的变化情况。
第21条 送桩拔出后,地面孔洞必须及时回填或加盖。
第三节 灌 注 桩
第22条 桩管深入到设计深度后,应将桩帽及桩锤升高到4米以上锁住,方可检查桩管或浇注混凝土。
第23条 耳环及底盘上骑马弹簧螺丝,应用钢丝绳绑牢,防止拆断时落下伤人。
第24条 耳环落下时必须用控制绳,禁止让其自由落下。
第25条 钻孔灌注桩浇注混凝土前,孔口应加盖板,附近不准堆放重物。
第7篇 建筑安装工人操作规程机械施工土石方机械司机
第一节 一 般 要 求
第1条 启动前应将离合器分离或将变速杆放在空档位置。确认机械周围无人和障碍物时,方可作业。
第2条 行驶中人员不得上下机械和传递物件;禁止在陡坡上转弯、倒车和停车;下坡不准空档滑行。
第3条 停车以及在坡道上熄火时,必须将车刹住,刀片、铲斗落地。
第4条 钢丝绳禁止打结使用,如有扭曲、变形、断丝、锈蚀等应及时更换。
第二节 挖 掘 机
第5条 操作中,进铲不应过深,提斗不应过猛。一次挖土高度一般不能高于4米。
第6条 向汽车上卸土应待车子停稳后进行,禁止铲斗从汽车驾驶室上越过。
第7条 铲斗回转半径内遇有推土机工作时,应停止作业。
第8条 行驶时,臂杆应与履带平行,要制动住回转机构,铲斗离地1米左右。上下坡时,坡度不应超过20度。
第9条 装运挖掘机时,严禁在跳板上转向和无故停车。上车后应刹住各制动器,放好臂杆和铲斗。
第10条 联接电动挖掘机电源电缆时,必须取出开关箱上的保险丝。
第三节 液压挖掘装载机
第11条 操纵手柄应平顺。臂杆下降时,中途不得突然停顿。
第12条 行驶时,须将铲斗和斗柄的油缸活塞杆完全伸出,使铲斗、斗柄和动臂靠紧。
第四节 推 土 机
第13条 用手摇启动时,必须五指并拢。用拉绳启动时不得将绳缠在手上。
第14条 推土机使用钢丝绳牵引重物起步时,附近不得有人。
第15条 向边坡推土,刀片不得超过坡边,并在换好倒档后才能提升刀片倒车。
第16条 推土机上下坡不得超过35度,横坡行驶不得超过10度。
第五节 铲 运 机
第17条 在新填的土堤上作业时,铲斗离坡边不得小于1米。
第18条 行驶时,驾驶室外不得载人。
第19条 拖式铲运机上下坡不得超过25度,横坡不得超过6度。
第20条 多台拖式铲运机同时作业时,前后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多台自行式铲运机两机间距不得小于20米。
第21条 东方红拖拉机和铲斗间,必须加装保险钢丝绳。
第六节 平地机
第22条 自行式平地机,调头和转弯应减速。
第23条 行驶时,必须将刮刀和齿耙升到最高处,刮刀两端不得超出后轮胎外侧。
第七节 压路机
第24条 两台以上压路机碾压时,其间距应保持3米以上。
第25条 压路机禁止在坡道上停车,必须停车时应将制动器制动住,并楔紧滚轮。
第八节 万能装卸机
第26条 升降机向前倾斜时禁止提升物件,升降机尚未完全向后倾斜时不准开车。提升物件必须刹车后进行。
第27条 行驶时,铲斗和叉子上不得有人。
第九节 轨道翻斗车
第28条 人力推车,前后间距不得小于10米,下坡时不得小于20米。
第29条 因雾天和粉尘造成路轨视线不清时,应停止作业。
第8篇 建筑安装工人操作规程土木建筑制材工
第一节 木材搬运、装卸、堆放
第1条 从火车上卸圆木应有专人指挥。拔夹杠应先拔掉中间,后拆两头;断铁丝应先剪上、中层,后剪下层。圆木滚卸时,车上不准留人,车下禁止行人通过。
第2条 马车运圆木,下层装大的,上层装小的。运成材高度不得超过1米,每30厘米设横木,并用绳索捆牢。卸车时车要站稳、挂闸。
第3条 堆放圆木,应站在垛的两端并清除垛下障碍物。码高垛,脚手板必须支搭牢固,禁上两人在同一脚手板上操作。冬、雨季必须加防滑条。
第4条 翻圆木撬杠和板钩不得正面对人。翻弯曲和直径较大的圆木,必须掩好木垫,防止圆木滚动。
第5条 圆木垛高一般不得超过3米,垛距不得小于1.5米;成材垛高一般不得超过4米,每50厘米加横木,垛距不得小于1米。所有材料堆垛应距运输轨道两侧1米,上方不准有高压线。
第6条 用小平车(轱辘马)运料,不准猛推猛跑,拐弯要慢行。两车间距不小于5米。
第一节 制 材 机 械
带 锯 机
第7条 锯条应调整适宜,先试运转,声音正常无串条危险时,方可开锯。锯条齿侧裂纹超过锯条宽度的1/6、接头处裂纹1/8、连续缺齿两个和接头超过三处,都不准使用。有裂纹的地方应钻孔截缝。
第8条 圆木上跑车前应调好大小头。锯旧料时应详细检查,清除铁钉等物。
第9条 圆木必须紧靠车桩车盘,钩未挂好不准松动撬杠。操作时手脚不准伸出跑车边缘,以防碰撞。
第10条 非操作人员不得上车,跑车未停稳禁止下木料。
第11条 进锯前应准确摇尺,进锯后不得更动尺码。进锯速度不宜过猛,运转中严禁调整锯卡子和清理碎料、树皮等。
第12条 倒车不宜过快,并注意检查排除戗槎、木节等障碍,木料的尾端越过锯条50厘米,再行倒车,以防顶断锯条。
第13条 跑车进退时,禁止任何人在车道上停留和抢行。
第14条 操作小带锯,上下手要相互配合,不要猛推猛拉。送料时手不应进入台面,接料时手不应超过锯口。锯短料时,应用推棍送料。
锉 锯 机
第15条 拆成捆锯条,应踏紧锯条端头,控制松放,以防锯条回卷伤人。
第16条 锉锯要戴防护镜,砂轮应有防护罩,操作时应站在砂轮侧面。
第17条 接锯条,必须接合严密,平滑均匀,厚薄一致。
第9篇 建筑安装工人操作规程机床工
第一节 一 般 要 求
第1条 工作环境应干燥整治,废油、废棉纱不准随地乱丢。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须堆放整齐,严禁堵塞通道。
第2条 操作机床时要站在木踏板上,不准脚踩或靠机床。拆装工件要切断机床电源。
第3条 所用工夹量具必须完好适用,放在专门地方,不准放在机床导轨及工作台上。禁止在运转的机床上面递送工夹具及其他物件。
第4条 机床运转中,不准用手清除铁屑。不准用手检查运动中的工具和工件。
第5条 机床运转中如遇停电,应切断电源,退出刀架。
第二节 车 床
第6条 装卸卡盘,应在主轴孔内穿进铁棍或坚实木棍作保护。
第7条 加工偏心工件,应加配重铁平衡,并低速切削。
第8条 细长工件应装中心架,工件长度超过床头箱外0.3米时,必须搭设支架。
第9条 高速切削大型工件时,不准紧急制动和突然变换旋转方向。如需换向,要先停车。
第10条 打磨或抛光工件时,刀架要退到安全位置,防上衣袖触及工件或胳膊碰到卡盘。
第11条 在立车上装卸工件时,应先将刀架放在安全位置,人不能站在转盘上。车削薄壁工件时,应注意卡紧,并严格控制切削量和切削速度,随时紧固刀架螺丝,车刀不宜伸出过长。
第12条 车床运转中,不准找正和卡紧工件。
第三节 钻 床
第13条 钻头和工件必须卡紧固定,不准用手拿工件钻孔。钻薄工件时,工件下面应垫好平整木板。
第14条 钻孔排屑困难时,进钻和退钻应反复交替进行。
第15条 操作人员的头部不得靠近旋转部分,禁止戴手套和用管子套在手柄上加力钻孔。
第16条 摇臂旋转范围内,不准堆放物件及站立闲人。
第四节 铣 床
第17条 加工工件时,应先开动铣轴,后进刀。
第18条 铣床自动进刀时,进给应在刀具未与工件接触以前进行。刀具必须装夹牢固。
第19条 高速切削时应注意工件的进给方向与铣刀的旋转方向,避免铁屑飞出伤人。
第五节 刨 床
第20条 工件必须卡紧,刨削前应先将刨刀升高,方准开车。
第21条 刨削前要调整好刨刀位置,避免吃刀过大。
第22条 牛头刨的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工作台两侧,其最大行程内不准站人,严禁头或手伸进刀具行程内检查工件。
第23条 龙门刨的床面上严禁站人或堆放物件,床面伸出部分和单臂龙门刨的侧面应装置防护栏杆。
第24条 刀架螺丝要随时紧固,以防刀具突然脱落,刨刀不宜伸出过长。
第25条 切削过程中发现工件松动或位移时,必须停车找正紧固。
第六节 磨 床
第26条 磨床启动前应检查,砂轮的防护罩必须牢固,砂轮不准有裂纹或其他缺陷,用手扳动砂轮时,不得有阻滞或晃动现象。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并空转几分钟。
第27条 快速进给时,砂轮与工件应平稳接触,工作台移动时,应先与砂轮脱开。
第28条 湿磨砂轮在停车前,应先关闭冷却液,继续转数分钟,待砂轮所吸存的水分甩尽为止。
第29条 修整砂轮必须用专用刀具,禁用凿子或其他钳工工具。手工整修,刀具架的底面必须能抵在磨床导板或垫架上;机动修整进给量要平稳,人要站在侧面。
第30条 砂轮中心与磨床主轴中心必须同心,装配时严禁用硬东西使劲敲打。凸缘安全使用尺寸可参照下表:
见表
直接将砂轮夹装在磨床心轴
所用凸缘尺寸(单位:毫米)
第七节 锻 压 设 备
第31条 车间内气温低于0℃时,锻压前应先将锻锤、砧子、模具和工夹具预热至100℃左右。
第32条 汽锤在工作前,必须排除气缸内的冷凝水,并检查汽管和阀门是否漏气。
第33条 开锤必须听从掌钳的指挥。装卸工件,应先将锤固定好。锤击开始时落距要小。
第34条 夹钳必须与工件大小形状相适应。工件必须夹紧,掌钳者手指不准放在钳柄之间,钳柄应放在身体侧面,不要正对腹部、胸前。
第35条 锻造时应清除附着在锻件表面上的氧化皮。锻完的工件投掷时,必须注意周围是否有人或有障碍物。
第36条 断料时,切口正面不准有人。
第八节 冲 床
第37条 工作前,离合器应放在空位上。
第38条 送(取)工件时,脚要离开踏板,严禁用手伸到胎具内调整或送(取)工件。
第39条 脚踏板周围应保持清洁,工作台上不准堆放工具及其他物件。
第10篇 建筑安装工人操作规程土木建筑沉井施工
第1条 沉井下沉四周影响区域内,不宜有高压电线杆、地下管道、固定式机具设备和永久性建筑物。必须设置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2条 空压机的贮气罐应设有安全阀,输气管应编号,供气控制应由专人负责。在有潜水员工作时,并应有滤清器,进气口应设置在能取得洁净空气处。
第3条 沉井的制作高度不宜使重心离地太高,以不超过沉井短边或直径的长度为宜,一般不应超过12米。特殊情况允许加高,但应有可靠的计算数据。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
第4条 沉井的内外脚手,如不能随同沉井下沉时,应和沉井的模板、钢筋分开。井字架、扶梯等设施均不得固定在井壁上,防止沉井突然下沉时被拉倒。
第5条 沉井井顶周围应设防护栏杆。井内的水泵、水力机械管道等施工设施,均应架设牢固,以防止坠落。
第6条 沉井下沉前应把井壁上拉杆螺栓和圆钉切割掉。特别在不排水下沉时,应清除井内障碍和插筋,以防止割破潜水员的潜水服。
第7条 抽承垫木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分区域,按次序进行。
第8条 抽承垫木及下沉时,严禁人员从刃脚、底梁和隔墙下通过。
第9条 当沉井面积较大,不排水下沉时,井内隔墙上应设有潜水员通过的预留孔。
第10条 浮运沉井的防水围壁露出水面的高度,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小于1米。
第11条 采用抓斗抓土时,井孔内人员和设备应事先撤出,停止其他作业。如不能撤出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12条 采用机吊人挖时,土斗装满后,待井下人员躲开,并发现讯号,方可起吊。
第13条 采用水力机械时,井内作业面与水泵站应建立电话或讯号联系。
第14条 水力机械的水枪和吸泥机,应进行试运转,各连接处应严密不漏水。
第15条 沉井在淤泥质粘土或亚粘土中下沉时,井内的工作平台应用活动平台,禁止固定在井壁、隔墙或底梁上。沉井发生突然下沉,平台应能随井内涌土顶升。
第16条 不排水沉井,井内应搭设专供潜水员使用的浮动操作平台。潜水员的增、减压规定及有关职业病的防治,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17条 采用井内抽水强制下沉时,井上人员应离开沉井,不能离开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18条 沉井如由不排水转换为排水下沉时,抽水后经过观测,确认沉井已经稳定,方可下井作业。
第19条 采用套井与触变泥浆法施工时,套井四周应设置防护设施。
第20条 沉井下沉采用加载助沉时,加载平台应经过计算,加载或卸荷范围内,应停止其他作业。
第21条 沉井水下混凝土封底时,工作平台应搭设牢固,导管周围应有栏杆。平台的荷载除考虑人员和机具重量外,还应考虑漏斗和导管堵塞后,装满混凝土时的悬吊重量。
第11篇 建筑安装工人操作规程土木建筑石工
第1条 搬运石料要拿稳放牢,绳索工具要牢固;两人抬运,应互相配合,动作一致;用车子或筐运送,不要装得太满,防止滚落伤人。
第2条 往坑槽运石料,应用溜槽或吊运,下方不准有人。
第3条 在脚手架上砌石,不得使用大锤,修整石块时要戴防护镜,不准两人对面操作。
第4条 工作完毕,应将脚手板上的石渣碎片清扫干净。
第12篇 建筑安装工人操作规程混凝土工
第1条 车子向料斗倒料,应有挡车措施,不得用力过猛和撒把。
第2条 用井架运输时,小车把不得伸出笼外,车轮前后要挡牢,稳起稳落。
第3条 浇灌混凝土使用的溜槽及串筒节间必须连接牢固。操作部位应有护身栏杆,不准直接站在溜槽帮上操作。
第4条 用输送泵输送混凝土,管道接头、安全阀必须完好,管道的架子必须牢固,输送前必须试送,检修必须卸压。
第5条 浇灌框架、梁、柱混凝土,应设操作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上操作。
第6条 浇捣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同时进行;浇圈梁、雨篷、阳台,应设防护措施;浇捣料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铺设临时脚手架,以防人员下坠。
第7条 不得在混凝土养护窑(池)边上站立和行走,并注意窑盖板和地沟孔洞,防止失足坠落。
第8条 使用震动棒应穿胶鞋,湿手不得接触开关,电源线不得有破皮漏电。
第9条 预应力灌浆,应严格按照规定压力进行,输浆管道应畅通,阀门接头要严密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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