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生产矿长岗位岗位职责
一、岗位标准
1、具有煤炭院校采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做到持证上岗。
二、工作标准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决定、通报、通知等,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先安全后生产,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负责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
2、督促分管单位制定安全措施计划、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主持编制年、季、月生产准备实施计划,确保生产接替,认真组织计划的贯彻实施,按期完成和超额完成准备任务;
3、参加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协助矿长贯彻执行;
4、配合总工程师研究、落实开拓布置,抓好生产准备的衔接,组织正规循环,不断提高工效,提高单进,对于个别工程,要拿出提高经济效益的选择意见;
5、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断改善安全条件,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对重大安全问题边处理边向矿长汇报,并会同矿长研究处理;
6、分管矿井运输系统管理工作,确保车皮的正常周转,组织开展运输会战和运输质量标准化;
7、负责分管范围内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及安全技能培训工作,针对各岗位工种的工作实际,拿出有针对性、强制性的培训的办法,使职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对施工工艺努力做到具体化、细节化、规范化、标准化,达到提高职工安全防患意识的培训效果;
8、组织职工改进和提高掘进工艺、作业方法。采用先进装备,开展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支持与安全有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9、加强管理,搞好增产节约,认真按设计施工,杜绝无效进尺,提高各种材料的回收利用;
10、主持生产准备会议,及时平�力量,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关键性问题和薄弱环节;
11、对分管单位的违章违纪和事故责任者,会同安监科长追查处理;
12、参加矿安全办公会和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工作,抓好生产过程中的煤质管理工作;做好矿长指派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2篇 生产副矿长岗位规范职责
单位
雁南煤矿
岗位名称
生产副矿长
编号
dyyn-01-04
任务描述
分管全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责任范围
1.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2.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3.定期主持召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隐患。
4.及时向矿长、驻矿安监处反映安全生产情况。
岗位标准
岗位技能
1.熟悉矿井生产系统、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三大规程,掌握井下采掘标准化基本知识。
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
3.具备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能为矿长决策提供合理化建议。
4.熟练掌握办公自动化操作,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及沟通能力。
工作内容与要求
1.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副矿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生产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组织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定期主持召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隐患,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3.在分管业务范围内,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协助矿长考核分管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
4.负责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组织编制分管业务工作内危险性较大场所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或协助矿长组织演练。
5.在安排布置生产任务时,应同时安排布置安全工作,在检查验收生产工作时,应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6.积极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并负责组织矿安全例会,总结全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7.参加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规程、措施、图纸以及矿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的会审、审查、并负责落实。
8.及时了解、掌握、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状况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与执行情况,对“三违”人员严肃处理,对存在的问题能现场解决的必须现场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9.及时向矿长、驻矿安监处反映安全生产情况,为决策和具体措施的制定提供可靠的依据。
10.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按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协助矿长组织指挥处理事故,营救遇难人员。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3篇 生产副矿长防治水岗位职责
1、在矿长的领导下,对全矿的“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防治水”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程、文件及有关安全会议精神,牢固树立“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思想。
3、督促检查分管业务的“防治水”岗位责任制、业务保安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4、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组织业务部门研究解决“防治水”中存在的问题。
5、组织编制矿井生产计划时,参加编制“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6、定期主持召开、参加“防治水”安全会议,对“防治水”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布置,分析解决“防治水”事故隐患。
7、参与制定“防治水”技术措施、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并组织实施。
8、合理集中生产,合理劳动组织,改善“防治水”条件。
9、在安排组织生产时,要优先考虑“防治水”安全需要,防止“防治水”重特大事故发生。
10、对分管范围内不履行“防治水”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行为和情况进行追究。
11、按时参加“防治水”安全会议和“防治水”安全检查。
12、发生“防治水”安全事故时,组织事故抢救指挥,参加事故调查,提出防范措施。
13、负责其它分管业务的“防治水”安全工作。
第4篇 生产副矿长瓦斯治理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在矿长的领导下,对生产系统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2、生产矿长负责生产系统业务范围内综合瓦斯治理措施、计划、工程的具体实施。
3、参与回采工作面瓦斯防治工作。
4、参与瓦斯治理措施的会审工作,督促、落实职工对瓦斯治理措施的学习、贯彻、考核。
5、参与矿组织的防治瓦斯措施实施情况检查,负责属于本系统问题的整改工作。
6、加强对本系统科队领导工作,督促本系统科、队干部、职工的瓦斯治理知识培训工作。
7、负责在本系统内推广应用瓦斯治理新技术、新工艺。
第5篇 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生产副矿长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
2、认真组织和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坚持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3、科学合理组织井下的防治水安全生产工作,圆满完成防治水任务。
4、加强一线职工安全教育、制止“三违”现象。
5、加强井下工作面现场管理。必须严格把关,发现地测防治水隐患,采取措施,组织职工及时处理,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上级。
6、发生事故时,要组织好工人避灾脱险,并参与事故分析。
第7篇 生产矿长岗位职责
1、生产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产量考核、生产组织第一责任人,积极协助矿长搞好全面工作。组织参加调度会,总结前一天安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布置下一天生产安排,平�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解决生中存在的问题。
2、组织参加每周安全大检查及安全例会,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及影响生产的区队和部门通报批评,并落实奖罚兑现到位。贯彻采、掘、机运、修各作业规程,生产人员组织。
3、每天审签安全生产、探放水报表,生产所需物资审批,发生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组织抢救,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追查处理。
4、抓好采、掘、机各队长下井跟班制度落实。当班必须完成当班生产任务,在安全与生产冲突时,不安全不生产摆正关系。
5、按照质量标准化标准抓好工程质量,每年组织生产系统搞好工人岗位技术大比武活动,打铁先得本身硬,坚持在第一线指导生产。
6、经常参加各区队班前会,坚持调度室值班制度及跟班下井制度,每月下井不少于规定次数。
第8篇 生产矿长职业病防治岗位职责
第一条 协助矿长制定、会审《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责任制》、《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贯彻实施。
第二条 协助矿长搞好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工作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职工食堂卫生和厨房工作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协助矿长每月召开一次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安排布置分管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引进重要技术项目时,同时审查职业健康安全卫生措施。
第五条 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保证紧急情况出现时应对有序,救援有效。坚持“三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过程中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第六条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协助矿长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工作。负责对劳保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使用、报废情况分别进行登记、入账。
第八条 负责与分管科室负责人签订责任状。
第九条 完成矿长交办的其他职业健康相关工作。
第9篇 通风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通风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矿长瓦斯治理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矿长是本矿防治煤与瓦斯事故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瓦斯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管理细则》;审定、颁发本单位的瓦斯治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定瓦斯治理安全生产计划。
三、定期检查、指导防治瓦斯工作,解决瓦斯治理所需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
四、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瓦斯治理情况,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定期组织瓦斯治理工作专项检查,并进行分析总结,对瓦斯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平�。
六、重视瓦斯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瓦斯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瓦斯治理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七、按规定为职工配备保障瓦斯治理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矿井发生瓦斯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负责抢救指挥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
第11篇 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安全保障体系。
2、负责组织制定本矿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落实,执行情况。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
4、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检查执行情况。
5、保证本矿安全生产投入及其有效实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
6、负责每周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办公会,听取安全工作汇报,总结、部署安全工作,解决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7、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度,落实整改措施。
8、发生事故时,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9、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10、决定安全工作方面的奖惩事项。
11、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第12篇 生产副矿长防突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通报等,建立健全和落实下属各级防突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分管范围内的防突工作全面负责。
2、当好矿长的参谋和助手,认真配合执行矿井的防突工作,保证不防突不生产,有突出危险不生产。
3、定期召开生产会议,总结安排工作,及时发现生产中存在的防突工作的不足,提出解决措施并检查、督促实施。
4、负责按照防突措施、设计、规程规定,做好采掘作业的防突工作。
5、负责领导贯彻有关防突措施、设计、规程、规定等的工作。
6、完成领导和上级临时交办的其它有关防突的工作。
第13篇 技术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技术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4篇 生产矿长地质灾害防治岗位职责
1、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防治地质灾害相关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配合矿长贯彻上级有关防治地质灾害方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定。
3、对分管单位防治地质灾害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制定并实施防治地质灾害管理工作计划,落实防治地质灾害方面管理措施。
4、经常深入现场,加强现场管理,解决和处理防治地质灾害方面的问题,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5、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防治地质灾害方面各项措施、方案的实施。
6、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工作。
7、抓好分管职能部门的防治地质灾害业务保安工作。
8、按照地质灾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分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9、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雨季“三防”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10、配合总工程师搞好防治地质灾害安全技术措施工程的实施
第15篇 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篇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生产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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