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消防组织管理、教育和培训制度
1、根据单位职工总数的10%组建义务消防队(不少于12人),应保证每个车间班组,每个班次都有义务消防队员;
2、义务消防队员应积极参与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积极协助专兼职消防员整改火灾隐患。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迅速扑救,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调查;
3、充分利用有线广播、闭路电视、会议和宣传栏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职工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竞赛活动,增强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4、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做到依法依章制火;加强职工灭火技能训练,使职工熟练掌握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和保养以及火灾扑救等方面的技能;
5、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并•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6、消防控制中心和调度室等特殊岗位职工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2篇 xx公司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装卸消防工作,保障装卸生产和基本建设安全,努力减少、消灭火灾事故,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铁路消防管理办法》及路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项管理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制和岗位消防负责制。
第三条 装卸消防工作由公司消防领导小组领导,由各装卸分公司负责。消防工作纳入装卸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之中。
第四条 装卸消防工作由装卸公司安全部牵头,设备部、业务部协同管理,接受铁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由各分公司负责实施。
二、消防安全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对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在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公司安全生产部。公司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员。
第八条 公司消防安全组织领导:
1、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任组长,安全生产部、技术设备部、业务部、行政办公室、党群综合办公室、财务部负责人为成员。
2、公司消防安全办公室: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公司消防安全办公室于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部、技术设备部、业务部其他工作人员为成员。
第九条 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分公司经理,对本分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 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分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对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在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分公司安全技术室。分公司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分公司安全技术室安全员。
第十二条 班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班组长,对本班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职工个人对本岗位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 分公司消防安全组织领导:
1、分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任组长,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分公司消防安全办公室:分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分公司消防安全办公室于安全技术室,安全技术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安全技术室其他工作人员为成员。
三、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十四条 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
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切实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的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设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事实演练。
第十六条 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的消防安全责任:
1、组织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以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基层分公司、负责公司机关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2、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收集和整理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信息,建立本单位消防档案,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资料;
3、检查本单位的火灾隐患,制止违章作业,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4、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修订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和维护管理工作;
6、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7、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和事故责任者以及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者,提出奖惩意见;
8、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工作,及时汇报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9、认真完成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布置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的消防安全责任:
1、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以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分公司公司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2、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收集和整理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信息,建立分公司消防台帐,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资料;
3、检查本单位的火灾隐患,制止违章作业,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4、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修订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和维护管理工作;
6、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7、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和事故责任者以及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者,提出奖惩意见;
8、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工作,及时汇报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9、认真完成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布置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公司、分公司消防领导小组消防安全责任:
1、公司、分公司消防领导小组是领导和组织全公司、分公司消防工作的管理机构,行使消防安全管理职能;
2、公司、分公司消防领导小组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负责制,各分公司消防领导小组向公司消防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并负责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公司消防领导小组组长向总经理负责,做好全公司消防管理工作;
3、贯彻执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和铁路局、公安局及地方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等。执行上级下达的消防工作任务,并督促落实;
4、结合实际,制定公司、分公司消防管理规定和办法,把消防工作列入装卸生产、基本建设、营销管理之中;
5、根据铁路装卸生产的特点和消防管理工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室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和整改火灾隐患,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适时开展消防演练活动;
6、定期召开消防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总结、推广消防工作经验,表彰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
7、支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提供必要的消防装备和活动经费,充分发挥消防监督作用;
8、调查处理火灾事故,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处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和火灾事故肇事者。
第二十条 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具体办事机构。
2、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及其它消防行政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落实上级和公司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和任务。
3、起草公司、分公司消防工作计划、文件,提出消防工作的意见、建议。
4、掌握公司、分公司消防工作情况、动态,收集消防信息,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台账,定期分析工作状况,剖析火灾原因,探索火灾规律,制定相应对策。
5、组织、实施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检查、评比,总结、推广消防先进典型。
6、完成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和上级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二十一条 班组消防安全责任:
1、认真执行消防法规,遵守车间、岗位的防火安全制度,不违反操作规程,不准在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的区域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
2、对本班组配备的消防器材负责管理和使用、保养、不准私自挪用消防设备和器材。
3、由班组长组织对本班组、本岗位作业处所,进行日常的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视火险就是命令,听到报警和发现火险时,班组长要立即采取措施,积极组织职工扑救,尽量减少损失。
第二十二条 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1、认真执行消防法规,不在严禁吸烟的场所吸烟。
2、懂得本岗位的防火安全制度,遵守车间、班组防火安全管理。
3、严禁将烟头、可燃物、油脂类等易燃物品乱丢。
4、每位职工必须要做到消防安全的“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办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
四、消防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消防责任人、消防管理人、消防管理员等人员变动后,新任人员必须自觉学习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加由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以尽快具备应有的消防管理素质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消防管理人和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在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有计划地增加消防资金投入,逐步改善消防基础设施,适应预防和扑救火灾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分公司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分公司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分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建筑工程以及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新建、改建工程的建筑防火审核工作,由铁路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审核。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筑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三十一条 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工程建筑设计需要变更的,报原审核单位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三十八条 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三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第四十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公司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应在12小时内逐级向铁道部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十二条 凡发生火灾事故,各单位都应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认定责任,严肃处理。
五、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3篇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1.社会单位的消防组织由本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包括消防安全职责部门、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
2.消防安全职责部门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指定,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计划,消除火灾隐患。
3.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4.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数量的30%。
5. 消防组织人员应编制成册,明确负责人,并随组成人员的变化而及时补充、调整。
6.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人员应定期组织培训。
7.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消防组织成员应迅速、自觉赶赴事故地点参与扑救工作,并在公安消防人员到达后,积极协助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秩序。
第4篇 安全小组义务消防组组织管理制度
一、安全小组(又称风险控制小组),是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单位。由公司各部门热心消防安全工作、经过必要消防安全培训的同事组成。是经公司授权,负责公司日常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即公司的义务消防组。
二、 公司为安全小组配备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消防水枪、水带,应急手电,急救箱等相应的消防器材与装备用于消防安全工作。
三、 每位安全小组及公司员工必须熟悉消防的基本常识,防火、灭火的基本常识,熟悉市场的消防通道、重点部位,熟悉市场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功能与分布情况,熟练掌握公司配置的各种消防设施、器材。
四、 安全小组全体成员应根据当地的要求,按总部的布置,每季度安排一次训练和消防知识的业务学习,并达到公司规定的标准。
五、 公司应充分利用对消防设施、器材等的维护、检查,提高每一位同事的实际操作技能。积极同当地消防部门联系,安排安全小组成员接受消防灭火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并以知识竞赛、问卷等方式定期举行消防安全知识考核并予以一定的奖惩。
六、 设立培训档案作为奖惩与评估依据。并积极推广其中的先进经验与技能。
七、 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与总部的要求,切实抓好每季度的消防演练,从中发现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并不断吸取经验教训,积极采取各种改进措施,提高安全小组成员及全体同事的疏散顾客、自救和灭火的能力,完善公司的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5篇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一)
一、为加强我单位义务消防队组织建设,提高义务消防队的火灾处置能力,制定本规定。
二、各部门根据自身情况成立义务消防队。
三、义务消防队设队长1 人,副队长1 至2 人,由部门负责人担任。
四、义务消防队队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及单位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做好义务消防队的组织领导工作;
2 、组织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演练;
3 、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学习消防安全常识和技能;
4 、组织义务消防队员检查、熟悉辖区的消防安全设施情况;
5 、发生火灾后,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火灾扑救,事后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火灾调查。
五、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应小于部门总人数的30% ,重点部位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应小于其总人数70% 。
六、义务消防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单位消防管理制度;
2 、向员工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3 、认真学习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的性能和操作方法;
4 、在扑救火灾中应服从指挥,坚守岗位。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二)
一、专职消防队主要由消防及保安人员组成,义务消防队员由管理人员及员工组成,统一由管理公司安环办消防队负责管理。
二、管理公司安环办消防队对专职消防队员每月进行一次培训,对义务消防队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培训。
三、消防队每半年组织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一次灭火疏散演练。
四、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要服从管理公司安环办消防队的管理、统一调度、指挥,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五、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及时进行调整、(www.)补充。
六、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 防火、灭火常识,消防器材的性能及适用范围;
(2) 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3) 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
(4) 火灾现场的保护。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三)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对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第6篇 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机构,适时更新,补充义务消防队员。
二,加强义务消防队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队员业务素质。安全部负责队员的业务训练考核及指导。
三,对车间,部门,班组等义务消防员,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知识的学习和灭火演练,并记录培训档案。
四,义务消防队员必须做到:熟悉防火与灭火的基本常识;熟悉公司内消防通道,重点部位;熟悉掌握 公司内部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和保养;熟悉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熟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 措施;熟悉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熟悉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7篇 专职与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日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义务消防队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开展消防宣传,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好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
三、专职消防队应认真履行《上海市企事业单位、乡(镇)专职消防队值勤条例》,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加强灭火战术、技术训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作战能力,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熟悉和掌握固定、半固定灭火设备的功能和使用方法,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五、做好灭火战斗准备,闻警迅速出动,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8篇 小学专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一、志愿消防队员由校行政及各班主任组成,统一由校外消防辅导员负责管理。
二、校外消防辅导员对志愿消防队员每学期进行一次培训,临时参加的义务队员在开展活动前进行一次安全培训,讲解安全知识。
三、校外消防辅导员每半年对志愿消防队员进行一次灭火疏散演练。
四、志愿消防队员要服从校外消防辅导员的统一调度、指挥,概括分工各司其职,名负其责。
五、根据人员变化情况,校外消防辅导员对志愿消防队员及时调整、补充。
六、培训的主要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火灾报警的基本知识;
3、防火、灭火常识,消防器材的性能及适用范围。
4、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5、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
6、火灾现场的保护;
第9篇 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1、明确管理义务消防队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2、确定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机构及人员、例会、教育培训、考核要求等要点。
3、义务消防队由单位人员组成,平时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定期接受消防训练;发生火灾时能够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消防队到现场,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4、消防安全责任人为义务消防队的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5、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制定义务消防队年度消防安全训练计划,确定训练内容及授课人,并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训练计划,组织全体员工参加消防训练。
6、单位各类人员超过50人的,组建两个梯队并分别组成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和安全防护救护组,明确两个梯队及三个组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7、单位各类工作人员不足50人的,组建一个梯队并分别组成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和安全防护救护组并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
8、义务消防队应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第10篇 某饭店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一、单位设立专职消防保卫人员和建立由员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单位专职消防保卫答员和义务消防队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管理。
二、保安部全体保卫人员是专职消防保卫人员。
三、义务消防队由各部门的负责人和年龄18周岁以下45周岁以下的员工组成。
四、保安部门对义务消防队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义务消防队员要服从保安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五、根据人员的变化情况每半年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调整、补充。
六、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要熟悉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的性能及适用的范围;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火灾现场的保护等。
七、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法规和制度的行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八、发现初起火灾时,及时报警、利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抢救生命、疏散物资、维护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当公安消防队到达现场时,要迅速准确地提供情况,在火场总指挥的指挥下,紧密配合公安消防队,协同作战。
第11篇 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消防的各项法规。
2、协助本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制度、公约等,并督促实施。
3、根据本单位的地区和特点,利用各种形式进行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4、不间断地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在火灾多发季节和节假日加强值班巡逻。
5、负责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和工具的配置,管理、维护和保养,保证完整好用。
6、组织本单位义务消防员进行灭火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12篇 高中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淳高高中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消防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维护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一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5、义务消防队员须知火警电话(119)、报警方法及该工作区域内疏散预案,会使用灭火器材,能扑救初起火灾,能宣传消防知识。
6、义务消防队员应当能协助各处、室、班级防火责任人搞好本校的消防工作及灭火器材的管理检查,制定合理的防火制度,宣传防火、灭火知识。
第13篇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一、专职消防队主要由消防安保人员组成,义务消防队员由管理人员及员工组成,统一由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二、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专职消防队员每月进行一次培训,对义务消防队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培训。
三、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半年组织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一次灭火疏散演练。
四、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要服从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五、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六、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防火、灭火常识,消防器材的性能及适用范围;
(2)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3)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
(4)火灾现场的保护。
第14篇 义务消防队员组织管理制度
(一)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二)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三)根据安全环保部工作计划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四)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五)、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第15篇 s饭店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一、单位设立专职消防保卫人员和建立由员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单位专职消防保卫答员和义务消防队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管理。
二、保安部全体保卫人员是专职消防保卫人员。
三、义务消防队由各部门的负责人和年龄18周岁以下45周岁以下的员工组成。
四、保安部门对义务消防队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义务消防队员要服从保安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五、根据人员的变化情况每半年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调整、补充。
六、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要熟悉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的性能及适用的范围;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火灾现场的保护等。
七、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法规和制度的行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八、发现初起火灾时,及时报警、利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抢救生命、疏散物资、维护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当公安消防队到达现场时,要迅速准确地提供情况,在火场总指挥的指挥下,紧密配合公安消防队,协同作战。
第16篇 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机构,适时更新,补充义务消防队员。
二,加强义务消防队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队员业务素质。安全部负责队员的业务训练考核及指导。
三,对车间,部门,班组等义务消防员,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知识的学习和灭火演练,并记录培训档案。
四,义务消防队员必须做到:熟悉防火与灭火的基本常识;熟悉公司内消防通道,重点部位;熟悉掌握 公司内部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和保养;熟悉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熟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 措施;熟悉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熟悉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17篇 义务或专职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专职消防队主要由消防安保人员组成,义务消防队由各部门管理人员及员工组成,统一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条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专职消防队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义务消防队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第三条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每半年组织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一次灭火疏散演练,可与单位的灭次和疏散预案演练同时进行。
第四条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要服从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六条 对专职或义务消防队的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火、灭火常识,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范围;
(二)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三)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
(四)火灾现场的保护知识和要求。
第18篇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选编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为了加强和规范项目消防安全管理,更好地贯彻《消防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措施。
1、项目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刘
副组长:罗
成员: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项目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情况,杜绝一切消防隐患的发生。
2、施工现场和生活区要配备齐全常用的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狠抓防火、防盗、防电、防煤气中毒的“四防”工作。
3、加强对重点部位的防火检查和管理,重点是电缆、炸药库、材料存放处,布设足够的防火设备和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4、现场各类压力容器,应防止曝晒和碰撞。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装置应齐全完好,氧气瓶不得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石油气容器等,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各单位电气焊作业时,严禁有明火,要采取隔离,不得混在一起作业。
5、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要严格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在非用火区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严禁在非用火区内吸烟及违章使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现场使用明火,进行电焊、气焊等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6、对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排除,做到以预防为主,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施工管理之中。
7、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项目建立义务消防队:
队长:王
成员:张、杨及各保安队。
8、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①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③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④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9、项目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月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记录》,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检查内容包括:
①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②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③消防重点部门的人员在岗情况;
④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⑤其它需检查的内容。
10、项目部将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队将给予奖励,对未依法执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罚款。
11、其它有关规定参照《消防法》执行。
第19篇 a公司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装卸消防工作,保障装卸生产和基本建设安全,努力减少、消灭火灾事故,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铁路消防管理办法》及路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项管理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制和岗位消防负责制。
第三条 装卸消防工作由公司消防领导小组领导,由各装卸分公司负责。消防工作纳入装卸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之中。
第四条 装卸消防工作由装卸公司安全部牵头,设备部、业务部协同管理,接受铁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由各分公司负责实施。
二、消防安全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对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在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公司安全生产部。公司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员。
第八条 公司消防安全组织领导:
1、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任组长,安全生产部、技术设备部、业务部、行政办公室、党群综合办公室、财务部负责人为成员。
2、公司消防安全办公室: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公司消防安全办公室于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部、技术设备部、业务部其他工作人员为成员。
第九条 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分公司经理,对本分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 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分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对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在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分公司安全技术室。分公司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分公司安全技术室安全员。
第十二条 班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班组长,对本班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职工个人对本岗位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 分公司消防安全组织领导:
1、分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任组长,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分公司消防安全办公室:分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分公司消防安全办公室于安全技术室,安全技术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安全技术室其他工作人员为成员。
三、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十四条 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
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切实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的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设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事实演练。
第十六条 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的消防安全责任:
1、组织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以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基层分公司、负责公司机关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2、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收集和整理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信息,建立本单位消防档案,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资料;
3、检查本单位的火灾隐患,制止违章作业,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4、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修订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和维护管理工作;
6、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7、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和事故责任者以及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者,提出奖惩意见;
8、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工作,及时汇报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9、认真完成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布置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的消防安全责任:
1、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以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分公司公司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2、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收集和整理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信息,建立分公司消防台帐,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资料;
3、检查本单位的火灾隐患,制止违章作业,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4、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修订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和维护管理工作;
6、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7、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和事故责任者以及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者,提出奖惩意见;
8、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工作,及时汇报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9、认真完成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布置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公司、分公司消防领导小组消防安全责任:
1、公司、分公司消防领导小组是领导和组织全公司、分公司消防工作的管理机构,行使消防安全管理职能;
2、公司、分公司消防领导小组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负责制,各分公司消防领导小组向公司消防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并负责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公司消防领导小组组长向总经理负责,做好全公司消防管理工作;
3、贯彻执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和铁路局、公安局及地方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等。执行上级下达的消防工作任务,并督促落实;
4、结合实际,制定公司、分公司消防管理规定和办法,把消防工作列入装卸生产、基本建设、营销管理之中;
5、根据铁路装卸生产的特点和消防管理工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室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和整改火灾隐患,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适时开展消防演练活动;
6、定期召开消防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总结、推广消防工作经验,表彰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
7、支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提供必要的消防装备和活动经费,充分发挥消防监督作用;
8、调查处理火灾事故,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处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和火灾事故肇事者。
第二十条 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具体办事机构。
2、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及其它消防行政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落实上级和公司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和任务。
3、起草公司、分公司消防工作计划、文件,提出消防工作的意见、建议。
4、掌握公司、分公司消防工作情况、动态,收集消防信息,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台账,定期分析工作状况,剖析火灾原因,探索火灾规律,制定相应对策。
5、组织、实施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检查、评比,总结、推广消防先进典型。
6、完成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和上级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二十一条 班组消防安全责任:
1、认真执行消防法规,遵守车间、岗位的防火安全制度,不违反操作规程,不准在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的区域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
2、对本班组配备的消防器材负责管理和使用、保养、不准私自挪用消防设备和器材。
3、由班组长组织对本班组、本岗位作业处所,进行日常的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视火险就是命令,听到报警和发现火险时,班组长要立即采取措施,积极组织职工扑救,尽量减少损失。
第二十二条 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1、认真执行消防法规,不在严禁吸烟的场所吸烟。
2、懂得本岗位的防火安全制度,遵守车间、班组防火安全管理。
3、严禁将烟头、可燃物、油脂类等易燃物品乱丢。
4、每位职工必须要做到消防安全的“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办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
四、消防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消防责任人、消防管理人、消防管理员等人员变动后,新任人员必须自觉学习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加由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以尽快具备应有的消防管理素质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消防管理人和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在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有计划地增加消防资金投入,逐步改善消防基础设施,适应预防和扑救火灾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分公司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分公司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分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建筑工程以及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新建、改建工程的建筑防火审核工作,由铁路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审核。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筑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三十一条 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工程建筑设计需要变更的,报原审核单位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三十八条 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三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第四十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公司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应在12小时内逐级向铁道部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十二条 凡发生火灾事故,各单位都应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认定责任,严肃处理。
五、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20篇 消防组织管理教育培训制度
1、根据单位职工总数的10%组建义务消防队(不少于12人),应保证每个车间班组,每个班次都有义务消防队员;
2、义务消防队员应积极参与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积极协助专兼职消防员整改火灾隐患。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迅速扑救,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调查;
3、充分利用有线广播、闭路电视、会议和宣传栏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职工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竞赛活动,增强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4、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做到依法依章制火;加强职工灭火技能训练,使职工熟练掌握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和保养以及火灾扑救等方面的技能;
5、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并•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6、消防控制中心和调度室等特殊岗位职工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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