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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桥电厂反“三违”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23

顾桥电厂反“三违”管理制度

顾桥电厂反“三违”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顾桥电厂反“三违”工作,实现反“三违”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全体员工(包括外包单位人员、临时工)反“三违”意识和“三不伤害”能力,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和“反违章是员工基本技能”的观念,确保本质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2、反“三违”工作,必须做到层层抓、层层保。个人保班组,班组保部门(单位),部门(单位)保厂部。管理干部和职工要实行“双向”监督。努力实现“零违章”目标。

3、反违章工作要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人负责、有人监督、重奖重罚。各部门(单位)都要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

4、为加强反“三违”工作的组织领导,厂部成立反“三违”领导小组,负责反“三违”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厂长任组长,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由安全生产技术部、发电部、设备部、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外包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技术部。

5、各生产部门(包括外包单位,下同)都必须成立相应的反“三违”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部门的反“三违”工作。由部门行政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专业主管、安全员组成,名单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

6、 本规定适用于厂部反“三违”工作管理。

二、管理职责及总体要求

1、反“三违”领导小组的职责:

(1)  负责组织制订反“三违”管理规定、各类标准、奖惩办法;

(2)  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需用人、财、物;

(3)  统一协调反“三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  监督检查各部门、班组;

(5)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三违”检查;

(6)  监督各级生产管理干部杜绝作业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

2、 部门反“三违”小组职责:

(1)  负责组织制订本部门反“三违”实施细则;

(2)  按照本规定和部门细则开展反“三违”工作,杜绝各类“三违”现象;

(3)  安全员负责本部门“三违”的统计、考核、汇总上报、记录填写、违章档案建立、更新曝光栏等具体工作。

3、对各类“三违”,都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

4、厂部、部门设立两级“三违”曝光栏。厂部“三违”曝光栏由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设立,并每月更换内容,对“三违”及处理情况在全厂内通报。部门曝光栏由部门安全员负责设立,并每周更新内容,将各班“三违”人员在曝光栏内曝光,对“三违”及处理情况向本部门通报,通报中应说明违反规程的条款。

5、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对“三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监督、考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同时受厂部反“三违”领导小组的监督和考核。

6、各部门要加大反“三违”管理力度,消灭装置性违章、查禁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和管理性违章,达到安全生产本质化。

7、各级人员均有权制止“三违”行为,各级管理人员和安全员均有权查禁“三违”行为。

8、安全生产技术部监督、检查各种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各部门安全员均有权监督检查本部门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具体考核由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所有罚金均作为考核奖励使用。

10、节假日期间及安全月活动期间违反本管理制度者加倍处罚。

三、具体“三违”条款

1 作业性违章

(1)  防触电

1) 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 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3) 使用的电动手持工具(手枪电钻、电动板手、电锤、手提磨光机、手提砂轮机)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木工机械等)未经漏电保护器。

4) 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5) 非电工私接电源或装拆电气设备。

6) 将电源线直接插于插座内使用或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

7) 电焊机二次接线接头铜芯裸露,未绝缘包扎,一次线未接地、接零,接线柱未包扎。

8) 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作业,电焊工作中止时未及时切断焊机电源。

9) 在金属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坑井内。

10) 在带电设备附近有可能触电的位置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作业。

11) 值班人员未及时对现场镝灯停送电,造成白天镝灯长明或工作场所光线昏暗时镝灯不开。

12) 现场配电箱门未关闭或私砸配电箱、柜门锁,考核责任者50元。

13) 使用其他金属代替熔丝。

14) 使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四孔插座。

15) 电气设备接线时先接电源端,后接负荷端,无可靠措施。

16) 在电源盘、电缆周围2米范围内进行气割、焊接等高温作业没有安全措施者。

17) 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作业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18) 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19) 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20) 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规定要求;

21) 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票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2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参加检修工作,不进行监护或离开检修现场不指定代理人。

23) 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24) 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25) 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26)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27) 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源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2)  防高空坠落

1) 高处作业不扎安全带或未将安全带挂在上方牢固可靠处。

2) 不按《安规》要求搭设脚手架。

3) 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沿绳索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4) 在不牢固的构件上工作,无可靠防坠落措施。

5) 不按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6) 酒后登高作业;

7)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临空边缘休息或倚坐栏杆。

8)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9) 上下爬梯时未仔细检查爬梯是否牢固就盲目攀登或上下时不抓两侧立筋,只抓横筋。

10) 不经过安全通道擅自从危险区域通过或上下;

11) 站在石棉瓦、油毡、蓬布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12)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13) 使用未经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14) 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15) 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16) 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17) 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18) 在高空进行追跑、打闹、打架等;

(3)  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

1) 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当;

2) 高空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空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 高空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 高空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

5) 造成高空落物的责任者;

6) 擅自穿过安全警戒区;

7) 操作大型机械人员在驾驶室内打毛衣、看报纸、杂志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8) 起重机械信号装置、限位装置及其它安全保护装置擅自解除;

9)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10) 将材料或设备长期放置在高空平台或构件上;

11) 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构件;

12) 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重物;

13) 起重工作业时不执行标准指挥信号,盲目指挥;

14) 指挥信号不明确,重量不明而起吊;

15) 吊物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时起吊;

16) 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

17) 歪拉、斜吊;

18) 氧气瓶、乙快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无安全措施起吊;

19) 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包边(防止钢丝绳磨断)起吊;

20) 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件;

21) 非专业起重人员指挥起吊;

22) 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23) 挖掘机械工作时,进入挖斗工作范围;

24) 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

25) 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械;

26) 装载机、叉车违章带人;

27) 施工机械、交通工具超铭牌使用;

28) 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29)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于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30) 在机械的转动设备的防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作;

31) 打大锤时戴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32) 启动吊装、运输设备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33) 在组装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34) 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机、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或打大锤时戴手套;

35) 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或赤背,女同志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36) 骑摩托车、自行车进入施工现场;

(4)  防火、防爆;

1) 在易燃、易爆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2) 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3) 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4)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5) 不关氧气、乙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6) 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小于5米,或气瓶与动火点距离小于8米,或乙炔氧气皮带混用;

7)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8) 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人监护,未采取防火隔离等安全措施;

9) 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10) 消防器材挪作它用,或随意堵塞消防通道;

11) 破坏消防器材或取用消防水当施工用水;

12) 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13) 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他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内,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14) 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即对盛油的容器施焊;

15) 未严格按规定要求管理、存放危险化学品,无专人看管,或进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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