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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设备管理制度(20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34

防爆设备管理制度

第1篇 防爆设备管理制度

一、成立防爆设备管理小组:

组长:机电科长

副组长:供电副科长生产副科长

成员:机电技术主管工程师分管供电技术员设备组

电管组五小电器、电缆组

二、防爆设备进矿验收入库制度:

1、新设备到货,由机电科长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共同拆箱,按设备装箱单逐项验收。

2、设备入库前要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等资料,并确保防爆性能和各种保护试验合格,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入库。

3、随机资料由设备管理部门存入档案,设备入机电设备库备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编号、建卡,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入帐。

三、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应由规定的经考试合格的防爆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方可下井。

2、防爆设备在搬运时,必须要妥善保护,避免受激烈震动和冲击,上下山运输时必须轻移轻放,严禁翻滚,防爆面缝隙要涂防锈油,各进出线孔必须密封,高压配电箱解体运送时,必须由防水布盖好,以防渗水。

3、防爆设备安装前,必须进行检查,凡有故障的设备禁止使用。

4、安装人员必须按供电说明书进行安装,如有变动经有关人员或机电总工批准后进行。

5、安装峻工后,经矿机电总工组织或单位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6、安装人员必须按<<完好标准>>和<<新质量标准>>进行。

四、防爆设备运行、检查制度:

1、加强防爆设备验收制度,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巡回检查。

2、各单位维护组长是兼职的防爆检查员,负责本单位的电气防爆管理工作,防爆检查组对其加强领导。

3、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及其它线路使用单位每天需有2小时以上停电时间,进行全面检查、检修,且每班使用前跟班维护要做一次彻底完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防爆组要做好井下防爆设备全面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做到每日一次,并负责日报表填写,对发现隐患的单位送通知单限期解决,并负责每周一次完好检查和平时抽查相结合,做好月报表。

5、主备风机、综保,每班使用前要做一次试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并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6、对井下各种保护设备、过流整定值、安全保护的性能做周期性的检查,严禁出现不合格接头和电气失爆。

五、防爆设备回收上井、检修、入库制度:

1、井下设备严禁周转使用,设备不用或毁坏后,要由使用单位送交机电科。

2、设备上井后机电科组织设备组、电管组和使用单位等相关人员对设备进行验收,如有丢失或破损则按原价索赔。

3、如果设备已到使用年限或防爆安全性能达不到要求时,则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并要详细记录在册存档备查。

4、设备的检修要按照“设备检修内容”和“检修质量标准”进行。

5、检修中所用的材料、零部件必须经过质量检查,合格者方可使用,检修情况及各种技术数据,要详细记录在册存档备查。

6、检修后的设备要严格验收,验收工作由设备组、电管组和检修班组等相关人员参加。

7、检查设备防爆性能和各种保护试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入库。

8、设备入库要分类摆放整齐备用。

第2篇 防爆设备入井管理制度

1、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工作,由项目部防爆设备检查组全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

2、新购防爆设备配齐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安全标志、生产许可证,入井前由指定的、经考试合格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其性能,取得入井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3、在日常运行中,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查和每周一定期检查一次,主要检查设备外壳、紧固件、密封件、绝缘盖板等是否符合标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做好记录。

4、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或已失爆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和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5、运行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应进行编号。有故障的设备,应由专人负责,进行更换或维护。

第3篇 电器设备防爆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防爆电器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爆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国家标准汇编》和《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别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爆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失爆设备处理:

1、新到货的防爆设备,没有防爆标志、生产许可证号、检验合格证和防爆设备到货验收单等。

2、防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没有防爆标志,经修复而不能达到防爆性能者。

第三条:防爆设备在安装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凡有故障或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设备禁止安装:

1、电器设备铭牌规定数据是否与接线电压和使用机器设备的容量相适应;

2、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

3、设备内部是否损坏;

4、检修记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完整。

第四条:防爆设备安装地点,不应有积水和滴水,特别在淋水很大的采掘工作面安装设备时,禁止乱放与防爆设备安全运行和验修无关的杂物,设备的安装要稳固可靠,合乎产品说明书上的规定安装要求,不准有倾斜或震动现象。

低压开关在安装后应平正牢固,磁力开关的最大倾角不提超过15°。设备与设备之间或与墙壁之间,要留有足够的距离,以便检修。高压防爆开关的安装位置必须平整,电缆与开关连接时,必须通过进线装置,进线装置必须灌注绝缘胶、封堵严密。

第五条:防爆设备安装后应符合防爆性能的要求。

1、各处螺丝和弹垫必须齐全完整拧紧,防爆接合面的间隙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防爆面不得锈蚀,如锈蚀应作以处理。

2、接线工艺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3、闭锁装置应牢固可靠。

第六条:高压设备两台以上的开关组合使用时,其连接器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七条:防爆电气设备日常检查原则是谁使用谁负责,由连队维护员负责,每天至少一次,检查内容:

1、防爆设备及周围环境是否保持清洁,有无淋水积水和妨碍设备安全运行、检修的杂物。

2、防爆设备是否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外壳是否遭受外力损坏。

3、设备安装是否牢固可靠,有无倾斜,歪倒及震动现象。

4、防爆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符合防爆性能要求。

5、设备的接地装置是否完整牢固。

6、设备各部声音和温度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声音。

7、电缆吊挂是否牢固、整齐,有无破损和被挤埋的现象,工作面电缆有无被炮崩的危险。

8、电缆接头是否松动、过热,是否符合要求。

第八条:防爆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缺少消弧罩,或消弧罩的电压等级低于接入电压者;

2、使用无熔断器管的裸露熔丝(片)者;

3、磁力开关的磁力系统失去作用,利用力即可“起动”、“停止”者;

4、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损伤漏出金属芯线。

5、闲置进线装置内无挡板和金属压圈。

6、防爆外壳有裂纹及孔洞,防爆外壳锈死打不开转盖的。

7、采掘工作面使用非防爆设备及小型电器。

8、一处进线装置同时窜二根电缆的,电机接线盒盖上反的。接线盒与开关内腔或与电机绕组通气的。

9、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

10、隔爆室(腔)的观察窗(孔)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

11、防爆外壳严重变形的,开焊、裂纹(变形长度超过50mm,同时凸凹深度超过50mm者)。防爆面缺螺栓、弹簧垫圈的。防爆内壳有锈皮脱落(锈皮厚度达0.2mm及以上)。隔爆面有大于0.5mm深的伤痕,其长度大于接合面宽度2/3以上的。伤痕过长、过深造成不能修理造成设备报废的,按设备原值处罚。

12、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设备)、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大于其标称电压等级的。

13、利用开关控制线进线装置出入动力线的。

14、密封圈不合格者(老化、失去弹性、变质、变形等),永久变形的。密封圈外径与孔室内径间隙大于2mm(小线嘴大于1mm者)。 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间隙大于1mm。密封圈宽度小于电缆外径的0.7倍,且最小厚度小于10mm的。密封圈厚度小于电缆外径的0.3倍,且最小厚度小于4mm。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包扎物的。两个密封圈套用或密封圈切开套在电缆上的。密封圈部分破损的,有缺口且与电缆外径比较有效宽度和厚度达不到要求的。

15、空闲引入装置密封挡板直径比引入装置内径小于2mm,挡板直径在110mm及以上时厚度小于3mm的。密封挡板生锈的。

16、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进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或密封圈端面与四壁接触不严或密封圈能活动的。

17、电缆在引入装置内能轻易来回抽动的。电缆护套进入接线室器壁小于5mm的或超过15mm的。动力电缆护套破损且露出芯线绝缘面继续使用的。

18、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的,压盘式引入装置或螺母式引入装置金属圈放在挡板与密封圈之间的。压盘式引入装置或螺母式引入装置,在压紧装置与密封圈之间缺少金属垫圈的。压盘式引入装置缺少压紧螺栓或压紧螺栓未上紧的,手能晃动的。

19、喇叭嘴亲嘴的。

20、螺栓固定隔爆接合面,螺栓或螺母滑扣、乱扣、锈蚀严重紧不到位置的、并未采取可行的措施的。

21、防爆外壳带电的。防爆面弹簧垫压不平或失效(注:单个弹簧垫失效并现场能及时处理的除外。)。

22、同一部位螺栓、螺母规格不一致,钢紧固螺栓拧入螺母的深度小于螺栓直径。

23、螺旋线嘴拧进小于5扣。

24、高压铠装电缆终端接线盒没有灌绝缘胶,绝缘胶没有灌到电缆端分口以上或绝缘胶裂纹而能相对松动的。

25、螺母式引入装置紧不到位,用一只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能使压紧螺母旋进超过半圈的。

26、信号线及控制电缆破皮露出芯线绝缘的。

27、橡套电缆护套损坏,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200mm或沿圆长三分之一以上者。

28、防爆灯具电源断开后,才能打开透明罩的联锁装臵失灵的。防爆型灯具玻璃罩出现松动、裂纹、破损的。

29、矿灯灯头破裂、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头密封不严、灯锁失效的。矿灯灯线破损露芯线,灯线引入装臵损坏,密封不严,灯线窜动的。

第4篇 某公司防爆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防止在爆炸危险区域中,由于防爆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术与管理的防范措施,以保护公司员工和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防爆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安全技术管理、检验检测、检修及维护保养管理。

3.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

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3.1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2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3.3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4. 防爆电气设备一般安全规定

4.1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

4.2 爆炸危险场所用的防爆电气设备,须经有资质的的鉴定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3 各种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标明防爆检验合格证号和防爆类型、等级的铭牌,在设备的明显处应有防爆检验标志和防爆类型与等级的永久性标志。

4.4 防爆电气设备的分类、分级、分组与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分组方法相同,其等级参数及符号亦相同。

4.5 防爆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应符合规范要求,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险温度。

4.6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和《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要求。

4.7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 应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尘积聚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如不可能时,应采取相 应的保护措施,以满足这些场所的安全要求。

5.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5.1 一般安全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

防爆电气设备应按制造厂规定的使用技术条件运行。

设备上的保护、闭锁、监视、指示装置等不得任意拆除,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性。

在爆炸危险场所维护检查设备时,严禁解除保护、联锁和信号装置;故障停电后未查清原因前禁止强送电; 严禁带电对接电线(明火对接)和使用能产生冲击火花的工、器具。

清理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的内部必须切断电源,并挂警告牌;向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内部送电前,必须检测内部及环境的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准送电。

新设备在安装前宜解体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检查,分日常运行维护检查、专业维护检查和安全技术检查三种。

5.2 日常运行维护检查

防爆电气设备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的清洁,清除有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物品,应指定人员经常检测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

设备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检查外壳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的最高温 度和温升的规定。

设备运行时不应受外力损伤,应无倾斜和部件摩擦现象。声音应正常,振动值不得超过规定。

运行中的电机应检查轴承部位,须保持清洁和规定的油量,检查轴承表面的温度,不得超过规定。

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是否齐全紧固,不得松动。

检查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电缆进线装置应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线孔,应用厚度不小于2毫米的钢板密封。

设备上的各种保护、联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应齐全完整。

检查防爆照明灯具是否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的完整性。检查灯具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值。

在爆炸危险场所除产品规定允许频繁起动的电机外,其它各类防爆电机,不允许频繁起动。

电气设备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可采取紧急措施并停机,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和处理。

设备运行操作人员对日常运行维护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可以处理的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通知电气维修人员处理并将发生的问题或事故,均应在设备运行记录上进行登记。

5.3 专业维护检查

更换照明灯泡、熔断器和本安型设备的电源电池,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规格型号,不得随便变更。

清理控制设备的内外灰尘,进行除锈防腐。

检查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完好状况。

检查接地线的可靠性及电缆、接线盒等完好状况。

停电检查电器内部动作机件是否有超过规定的磨损情况以及接线端子是否牢固可靠。

检查各种类型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结构参数及本安电路参数。

检查控制、检测仪表和电讯等设备和保护装置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和是否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有无其他缺陷。

检查设备运行记录或缺陷记录上提出的问题,能及时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消除隐患。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

6.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

6.1 一般安全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应由指定专业修理单位负责检修。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检验人员,应进行防爆电气设备修理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方可承担检修和检验工作。

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后, 由检修人员填写检修记录并须经防爆专业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检验,签发合格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禁止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和线路(本安线路除外) ,禁止约时停、送电。并应在断电处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隔爆外壳的检修应按国家现行技术规定进行。检修时不得对外壳结构,主要零部件使用的材质及尺寸进行修改更换。必须修改更换时,应在保证设备原有安全性能的情况下,取得对该产品原鉴定检验单位同意后方可改动。

在爆炸危险场所需动火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6.2 小修

小修除进行上述日常运行维护和电气维护检查的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清除设备壳内外灰尘、污垢;

更换或修理易损耗的零部件和紧固件;

修理或调整设备的操作机构和闭锁装置;

清理隔爆面、除锈,涂敷薄层防锈油脂,并检验隔爆面完好程度;

测量隔爆面间隙,检查外壳完好情况;

测试绝缘电阻和检验电气系统;

修理或更换电气系统个别零部件;

充油设备取油样,做化学分析和电气绝缘强度试验;

检查设备各接线部位有无松动和其它缺陷,并进行修理。

6.3 中修

中修除进行小修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设备解体检查,彻底清扫;

处理外壳由于受外力损伤而发生的局部变形;

全面检验电气、机械结构,修理或更换其零部件;

修理隔爆面,进行除锈并测量隔爆间隙;

加强和处理电动机、变压器的绕组绝缘;

根据需要改变电机、变压器内部接线方式;

校检、整定继电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仪表的准确性;

按规定进行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试验;

外壳空腔器壁涂耐弧漆,壳外表面涂防锈漆。

6.4 大修

大修除进行中修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外壳隔爆件的更换和修理,进行必要的水压试验;

进行电机端盖止口镶套、更换端盖以及转子轴镶套、焊补等修理;

更换磁力起动器或馈电开关的底板、芯架及其配线;

重绕电机、变压器的绕组;

调整试验各种继电器保护装置的特性;

按规定进行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强度试验和检测、控制、保护装置的调整试验;

更换局部范围内的电缆线路、钢管配线;

进行电缆线路、钢管配线固定部件更新和进行外皮的除锈刷油。

7. 建立设备档案

公司应建立防爆电气设备档案。从设备安装、试车、运行、检修、缺陷处理、事故修复、革新改造,直到设备的防爆降级、报废,应将各个不同时期的各种技术数据,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以便查阅。

第5篇 某煤矿防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防爆设备检查人员,必须持有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按照部颁“设备完好标准”和省厅颁发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细则”独立地进行防爆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失爆现象与不安因素,有权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部门将问题处理后,方能继续生产。

2、防爆设备检查组(管理小组)负责全矿使用在册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的现场检查工作。需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电缆),由设备组(电缆组)进行完好状态与防爆性能检查。防爆合格者发给“防爆合格证”并加盖“防爆合格”图章。

3、矿机运队每班固定一名责任心较强的井口工负责检查、核收“入井证”,并在月底交电管组。严禁无证下井。

4、防爆设备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文字形式通知有关单位限期解决,并按制度给予处罚。

5、采、掘 、开、机运、机电各队必须配一名防爆检查电工,负责本队日常防爆电器设备的检查监督工作。各单位队长对本队区域内的电气防爆工作负领导责任。机电队(班)长负具体领导责任,对发现电气设备失爆问题,各单位要按矿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6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1.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工作,由防爆设备检查组全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

2.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由指定的、经矿务局考试合格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3. 在日常运行中,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查和定期检查、明确规定检查内容和日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应做好记录。

4.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和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5. 运行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应进行编号,实行牌板管理。有故障的设备,应由专人负责,进行更换或维修。

第7篇 化工物流行业防爆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防止在爆炸危险区域中, 由于防爆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术与管理的防范措施, 以保护公司员工和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防爆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安全技术管理、检验检测、检修及维护保养管理。

3.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

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3.1 0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 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2 1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3.3 2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 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4.  防爆电气设备一般安全规定

4.1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 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

4.2  爆炸危险场所用的防爆电气设备, 须经有资质的的鉴定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3各种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标明防爆检验合格证号和防爆类型、等级的铭牌,在设备的明显处应有防爆检验标志和防爆类型与等级的永久性标志。

4.4防爆电气设备的分类、分级、分组与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 分组方法相同,其等级参数及符号亦相同。

4.5防爆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应符合规范要求,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险温度。

4.6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和《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要求。

4.7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应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尘积聚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如不可能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满足这些场所的安全要求。

5.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5.1  一般安全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

防爆电气设备应按制造厂规定的使用技术条件运行。

设备上的保护、闭锁、监视、指示装置等不得任意拆除, 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性。

在爆炸危险场所维护检查设备时,严禁解除保护、 联锁和信号装置;故障停电后未查清原因前禁止强送电; 严禁带电对接电线(明火对接)和使用能产生冲击火花的工、器具。清理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的内部必须切断电源, 并挂警告牌;向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内部送电前, 必须检测内部及环境的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准送电。

新设备在安装前宜解体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检查,分日常运行维护检查、 专业维护检查和安全技术检查三种。

5.2 日常运行维护检查

防爆电气设备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的清洁, 清除有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物品,应指定人员经常检测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

设备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 检查外壳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的最高温度和温升的规定。

设备运行时不应受外力损伤,应无倾斜和部件摩擦现象。 声音应正常,振动值不得超过规定。

运行中的电机应检查轴承部位,须保持清洁和规定的油量, 检查轴承表面的温度,不得超过规定。

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是否齐全紧固,不得松动。

检查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 电缆进线装置应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线孔,应用厚度不小于2毫米的钢板密封。

设备上的各种保护、联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应齐全完整。

检查防爆照明灯具是否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的完整性。检查灯具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值。

在爆炸危险场所除产品规定允许频繁起动的电机外, 其它各类防爆电机,不允许频繁起动。

电气设备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时, 操作人员可采取紧急措施并停机,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8篇 机电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l、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时,必须经过防爆专责检查员的检查。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检查。井下所有设备的安装都应符合《煤矿机电安装质量标准》。

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不得有失爆现象,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的机电设备必须是经过检查合格后的设备,机电设备入井必须经矿井机电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3、出井大修、中修和小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检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的生产厂家出厂标准方可使用,并经专责防爆检查员张贴防爆合格证方可下井。

4、防爆电气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机电管理部门防爆组对井下供电系统、防爆设备、三大保护、电缆、局扇、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等实行监督检查,查出的问题以三定表的形式下达所属责任队组限期整改。

6、各采区、工作面应有合格的供电系统设计及保护整定核验。防爆电气设备无论在矿井任何地方安装使用,均按防爆设备检查和维护。

7、高压隔爆开关应有:①欠压保护;②短路保护;③过负荷保护;④选择性接地保护:⑤有过压保护。

8、所有馈电开关、磁力起动器应用真空断路器。信号照明系统应使用综合保护装置。所有低压馈电开关、磁力起动器均应装设接地和漏电或选择性漏电保护。矿灯应装有短路保护装置,瓦斯报警装置。

9、矿井大型设备定期进行技术测定和探伤,定期进行远方漏电试验,接地电阻测试。在井下进行各种电气测试或电气设备开盖前,应先测瓦斯。

10、各类开关设备及单独保护器,在入井前应由专职的、经考试合格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其电气保护及防爆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开关在井下使用超过6个月时,应对其过流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验和调整。

11、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由机电科组织每月检查一次。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每半年进行一次,负荷变化时及时整定。

第9篇 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煤矿地面从事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作的修理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防爆电器修理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3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煤矿电气防爆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4条 熟悉所维修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单独从事防爆设备的修理工作。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时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6条 防爆电气设备修理过程中,通电试验时,必须不少于两人协同工作。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

第7条 检修用配件和零部件应采用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品,不得使用没有合法生产手续,未经试验、检验的自制产品作为配件。

第8条 防爆电气设备经修理后达不到防爆要求的,严禁下井使用。

四、操作准备

第9条 修理前准备好必要的材料、配件、工具、测试仪器及其他用具。

第10条 在起、拉、吊、运防爆电气设备前,应对使用的器具进行检查。

第11条 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前,必须对防爆设备的完好程度、防爆壳体及防爆面进行全面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第12条 对防爆设备脏污、锈蚀部分和油漆脱落部分进行清理。

五、正常操作

第13条 严格实行定期检修制度,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应定期升井到地面进行大修。

第14条 拆装防爆电气设备时,应用专用工具,严禁野蛮拆装和违章操作。

第15条 防爆电气设备拆开后,防爆面要妥善放置保管,对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必须进行处理,对沾污或局部有可处理损伤的防爆面,经处理后的粗糙度和防爆间隙应符合防爆标准的规定,防爆面应进行钝化处理并涂防锈油。

第16条 对损伤的触头、接点、线圈、消弧罩等零部件修理后应达到检修质量标准要求,保证安全使用,对无法修复的各种零部件必须更换。

第17条 选用熔片、保护装置的整定应与电气设备性能一致,严禁用保险丝代替熔片。

第18条 修理电气设备时,不准任意改动原设备上的端子位序和标记;所换的组件必须是校验合格的,固定要牢固,接线要合理。

第19条 经修理后的防爆电气设备的机械传动部分应动作灵活,刀闸、主回路动静触头和辅助接点接触符合规定要求,内部接线牢固、无松动,电气保护动作灵敏可靠。

第20条 防爆电气设备修完装盖前,必须详细检查防爆腔,应无遗留的线头,零件等杂物,保持防爆设备主防爆腔和各个接线盒防爆腔内清洁无杂物。

第21条 对防爆电气设备涂刷防锈漆和防护漆时,不得沾污防爆面。

第22条 按规定项目对设备防爆性能进行检查试验,并记录主要参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找出原因,重新修理并试验,直至合格为止。电气试验合格后,出具产品检修证书,签字盖章入库存放。

第23条 实行防爆电气设备检修责任制,谁检修、谁负责,严格按防爆设备检修标准认真检查。

第24条 对修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严重损坏无法修理的电气设备,应予以报废,做好报废标记后送指定地点。

六、收尾工作

第25条 每台防爆电气设备完成检修工作后应整理检修记录及试验报告。

第26条 防爆电气设备应编号管理,建立修理档案。修理档案应注明检修设备编号、型号、检修日期、检修内容、更换的主要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选用保险片(丝)的额定通过电流值等项内容、试验情况和检修人的签字等项内容。

第27条 清点工具、仪表、材料,清扫工作环境卫生,电气设备停好电后方可离开工作场所。

第10篇 公司防爆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防止在爆炸危险区域中,由于防爆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术与管理的防范措施,以保护公司员工和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防爆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安全技术管理、检验检测、检修及维护保养管理。

3.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

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3.1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2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3.3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4. 防爆电气设备一般安全规定

4.1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

4.2 爆炸危险场所用的防爆电气设备,须经有资质的的鉴定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3 各种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标明防爆检验合格证号和防爆类型、等级的铭牌,在设备的明显处应有防爆检验标志和防爆类型与等级的永久性标志。

4.4 防爆电气设备的分类、分级、分组与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分组方法相同,其等级参数及符号亦相同。

4.5 防爆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应符合规范要求,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险温度。

4.6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和《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要求。

4.7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 应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尘积聚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如不可能时,应采取相 应的保护措施,以满足这些场所的安全要求。

5.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5.1 一般安全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

防爆电气设备应按制造厂规定的使用技术条件运行。

设备上的保护、闭锁、监视、指示装置等不得任意拆除,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性。

在爆炸危险场所维护检查设备时,严禁解除保护、联锁和信号装置;故障停电后未查清原因前禁止强送电; 严禁带电对接电线(明火对接)和使用能产生冲击火花的工、器具。

清理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的内部必须切断电源,并挂警告牌;向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内部送电前,必须检测内部及环境的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准送电。

新设备在安装前宜解体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检查,分日常运行维护检查、专业维护检查和安全技术检查三种。

5.2 日常运行维护检查

防爆电气设备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的清洁,清除有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物品,应指定人员经常检测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

设备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检查外壳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的最高温 度和温升的规定。

设备运行时不应受外力损伤,应无倾斜和部件摩擦现象。声音应正常,振动值不得超过规定。

运行中的电机应检查轴承部位,须保持清洁和规定的油量,检查轴承表面的温度,不得超过规定。

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是否齐全紧固,不得松动。

检查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电缆进线装置应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线孔,应用厚度不小于2毫米的钢板密封。

设备上的各种保护、联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应齐全完整。

检查防爆照明灯具是否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的完整性。检查灯具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值。

在爆炸危险场所除产品规定允许频繁起动的电机外,其它各类防爆电机,不允许频繁起动。

电气设备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可采取紧急措施并停机,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和处理。

设备运行操作人员对日常运行维护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可以处理的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通知电气维修人员处理并将发生的问题或事故,均应在设备运行记录上进行登记。

5.3 专业维护检查

更换照明灯泡、熔断器和本安型设备的电源电池,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规格型号,不得随便变更。

清理控制设备的内外灰尘,进行除锈防腐。

检查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完好状况。

检查接地线的可靠性及电缆、接线盒等完好状况。

停电检查电器内部动作机件是否有超过规定的磨损情况以及接线端子是否牢固可靠。

检查各种类型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结构参数及本安电路参数。

检查控制、检测仪表和电讯等设备和保护装置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和是否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有无其他缺陷。

检查设备运行记录或缺陷记录上提出的问题,能及时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消除隐患。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

6.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

6.1 一般安全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应由指定专业修理单位负责检修。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检验人员,应进行防爆电气设备修理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方可承担检修和检验工作。

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后, 由检修人员填写检修记录并须经防爆专业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检验,签发合格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禁止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和线路(本安线路除外) ,禁止约时停、送电。并应在断电处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隔爆外壳的检修应按国家现行技术规定进行。检修时不得对外壳结构,主要零部件使用的材质及尺寸进行修改更换。必须修改更换时,应在保证设备原有安全性能的情况下,取得对该产品原鉴定检验单位同意后方可改动。

在爆炸危险场所需动火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6.2 小修

小修除进行上述日常运行维护和电气维护检查的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清除设备壳内外灰尘、污垢;

更换或修理易损耗的零部件和紧固件;

修理或调整设备的操作机构和闭锁装置;

清理隔爆面、除锈,涂敷薄层防锈油脂,并检验隔爆面完好程度;

测量隔爆面间隙,检查外壳完好情况;

测试绝缘电阻和检验电气系统;

修理或更换电气系统个别零部件;

充油设备取油样,做化学分析和电气绝缘强度试验;

检查设备各接线部位有无松动和其它缺陷,并进行修理。

6.3 中修

中修除进行小修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设备解体检查,彻底清扫;

处理外壳由于受外力损伤而发生的局部变形;

全面检验电气、机械结构,修理或更换其零部件;

修理隔爆面,进行除锈并测量隔爆间隙;

加强和处理电动机、变压器的绕组绝缘;

根据需要改变电机、变压器内部接线方式;

校检、整定继电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仪表的准确性;

按规定进行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试验;

外壳空腔器壁涂耐弧漆,壳外表面涂防锈漆。

6.4 大修

大修除进行中修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外壳隔爆件的更换和修理,进行必要的水压试验;

进行电机端盖止口镶套、更换端盖以及转子轴镶套、焊补等修理;

更换磁力起动器或馈电开关的底板、芯架及其配线;

重绕电机、变压器的绕组;

调整试验各种继电器保护装置的特性;

按规定进行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强度试验和检测、控制、保护装置的调整试验;

更换局部范围内的电缆线路、钢管配线;

进行电缆线路、钢管配线固定部件更新和进行外皮的除锈刷油。

7. 建立设备档案

公司应建立防爆电气设备档案。从设备安装、试车、运行、检修、缺陷处理、事故修复、革新改造,直到设备的防爆降级、报废,应将各个不同时期的各种技术数据,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以便查阅。

第11篇 电器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防爆电器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爆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国家标准汇编》和《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别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爆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失爆设备处理:

1、新到货的防爆设备,没有防爆标志、生产许可证号、检验合格证和防爆设备到货验收单等。

2、防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没有防爆标志,经修复而不能达到防爆性能者。

第三条:防爆设备在安装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凡有故障或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设备禁止安装:

1、电器设备铭牌规定数据是否与接线电压和使用机器设备的容量相适应;

2、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

3、设备内部是否损坏;

4、检修记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完整。

第四条:防爆设备安装地点,不应有积水和滴水,特别在淋水很大的采掘工作面安装设备时,禁止乱放与防爆设备安全运行和验修无关的杂物,设备的安装要稳固可靠,合乎产品说明书上的规定安装要求,不准有倾斜或震动现象。

低压开关在安装后应平正牢固,磁力开关的最大倾角不提超过15°。设备与设备之间或与墙壁之间,要留有足够的距离,以便检修。高压防爆开关的安装位置必须平整,电缆与开关连接时,必须通过进线装置,进线装置必须灌注绝缘胶、封堵严密。

第五条:防爆设备安装后应符合防爆性能的要求。

1、各处螺丝和弹垫必须齐全完整拧紧,防爆接合面的间隙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防爆面不得锈蚀,如锈蚀应作以处理。

2、接线工艺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3、闭锁装置应牢固可靠。

第六条:高压设备两台以上的开关组合使用时,其连接器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七条:防爆电气设备日常检查原则是谁使用谁负责,由连队维护员负责,每天至少一次,检查内容:

1、防爆设备及周围环境是否保持清洁,有无淋水积水和妨碍设备安全运行、检修的杂物。

2、防爆设备是否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外壳是否遭受外力损坏。

3、设备安装是否牢固可靠,有无倾斜,歪倒及震动现象。

4、防爆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符合防爆性能要求。

5、设备的接地装置是否完整牢固。

6、设备各部声音和温度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声音。

7、电缆吊挂是否牢固、整齐,有无破损和被挤埋的现象,工作面电缆有无被炮崩的危险。

8、电缆接头是否松动、过热,是否符合要求。

第八条:防爆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缺少消弧罩,或消弧罩的电压等级低于接入电压者;

2、使用无熔断器管的裸露熔丝(片)者;

3、磁力开关的磁力系统失去作用,利用力即可“起动”、“停止”者;

4、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损伤漏出金属芯线。

5、闲置进线装置内无挡板和金属压圈。

6、防爆外壳有裂纹及孔洞,防爆外壳锈死打不开转盖的。

7、采掘工作面使用非防爆设备及小型电器。

8、一处进线装置同时窜二根电缆的,电机接线盒盖上反的。接线盒与开关内腔或与电机绕组通气的。

9、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

10、隔爆室(腔)的观察窗(孔)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

11、防爆外壳严重变形的,开焊、裂纹(变形长度超过50mm,同时凸凹深度超过50mm者)。防爆面缺螺栓、弹簧垫圈的。防爆内壳有锈皮脱落(锈皮厚度达0.2mm及以上)。隔爆面有大于0.5mm深的伤痕,其长度大于接合面宽度2/3以上的。伤痕过长、过深造成不能修理造成设备报废的,按设备原值处罚。

12、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设备)、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大于其标称电压等级的。

13、利用开关控制线进线装置出入动力线的。

14、密封圈不合格者(老化、失去弹性、变质、变形等),永久变形的。密封圈外径与孔室内径间隙大于2mm(小线嘴大于1mm者)。 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间隙大于1mm。密封圈宽度小于电缆外径的0.7倍,且最小厚度小于10mm的。密封圈厚度小于电缆外径的0.3倍,且最小厚度小于4mm。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包扎物的。两个密封圈套用或密封圈切开套在电缆上的。密封圈部分破损的,有缺口且与电缆外径比较有效宽度和厚度达不到要求的。

15、空闲引入装置密封挡板直径比引入装置内径小于2mm,挡板直径在110mm及以上时厚度小于3mm的。密封挡板生锈的。

16、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进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或密封圈端面与四壁接触不严或密封圈能活动的。

17、电缆在引入装置内能轻易来回抽动的。电缆护套进入接线室器壁小于5mm的或超过15mm的。动力电缆护套破损且露出芯线绝缘面继续使用的。

18、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的,压盘式引入装置或螺母式引入装置金属圈放在挡板与密封圈之间的。压盘式引入装置或螺母式引入装置,在压紧装置与密封圈之间缺少金属垫圈的。压盘式引入装置缺少压紧螺栓或压紧螺栓未上紧的,手能晃动的。

19、喇叭嘴亲嘴的。

20、螺栓固定隔爆接合面,螺栓或螺母滑扣、乱扣、锈蚀严重紧不到位置的、并未采取可行的措施的。

21、防爆外壳带电的。防爆面弹簧垫压不平或失效(注:单个弹簧垫失效并现场能及时处理的除外。)。

22、同一部位螺栓、螺母规格不一致,钢紧固螺栓拧入螺母的深度小于螺栓直径。

23、螺旋线嘴拧进小于5扣。

24、高压铠装电缆终端接线盒没有灌绝缘胶,绝缘胶没有灌到电缆端分口以上或绝缘胶裂纹而能相对松动的。

25、螺母式引入装置紧不到位,用一只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能使压紧螺母旋进超过半圈的。

26、信号线及控制电缆破皮露出芯线绝缘的。

27、橡套电缆护套损坏,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200mm或沿圆长三分之一以上者。

28、防爆灯具电源断开后,才能打开透明罩的联锁装臵失灵的。防爆型灯具玻璃罩出现松动、裂纹、破损的。

29、矿灯灯头破裂、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头密封不严、灯锁失效的。矿灯灯线破损露芯线,灯线引入装臵损坏,密封不严,灯线窜动的。

第12篇 电气设备防爆电器管理制度

l、为了保证井下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符合要求,设专职管理员1人。

2、凡井下电器设备,除电器性能必须符合要求外,其它防爆性能也必须符合要求。

3、防爆管理员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凡是经过检修的设备,必须严格认真的检查其防爆性能,不符合要求的电器设备一律不准入井。

4、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凡是井下防爆电器设备一律登记造册以备检查。

5、定期对井下使用中的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普查或抽查,凡查出不合格的必须及时进行处理或更换。

第13篇 加油站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防爆管理

(1)加油站应当按照防爆安全要求划分爆炸危险场所,建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保养、检修制度,并在储存区、卸油区、加油区、桶装油料库房明显位置,设置“爆炸危险场所”标志牌。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接线、专业性检修必须由经过防爆技术培训档案(设备安装、试车、运行、检修、防爆降级、报废),统一分类编号,实行专人管理。

(2)固定电气设备必须安装稳固,移动防爆灯等电气设备必须放置牢靠,防止外力碰撞、损伤。

(3)加油站应当每月检查保养防爆电器设备,并符合下列要求:

a.防爆电气设备整洁,部件齐全紧固,无松动、无损伤、无机械变形,场所清洁、无杂物和易燃物品;

b.电缆进线装置密封可靠,空余接线孔封闭符合要求(密封钢板厚度不小于2毫米);

c.设备保护、联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齐全完整;

d.防爆灯具的防爆结构、保护罩保持完整;

e.接地端子接触良好,无松动、无折断、无腐蚀,铠装电缆的外绕钢带无断裂。

(4)加油站每两年对防爆电气设备进行一次专业检修,检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维护后者更换防爆灯具灯泡(管)、熔断器和本安型设备的电源电池;

b.清除设备灰尘、污垢和其他杂物,并对锈蚀处进行防腐处理;

c.更换或者修理易损零部件和紧固件;

d.测试电机、电器和线路的绝缘电阻值,检查接地线并测试电阻值;

e.补充或者更换设备润滑部位的润滑脂(油);

f.检查设备进出线口,更换损伤变形或者老化变质的密封圈;

第14篇 x煤矿防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防爆设备检查人员,必须持有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按照部颁“设备完好标准”和省厅颁发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细则”独立地进行防爆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失爆现象与不安因素,有权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部门将问题处理后,方能继续生产。

2、防爆设备检查组(管理小组)负责全矿使用在册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的现场检查工作。需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电缆),由设备组(电缆组)进行完好状态与防爆性能检查。防爆合格者发给“防爆合格证”并加盖“防爆合格”图章。

3、矿机运队每班固定一名责任心较强的井口工负责检查、核收“入井证”,并在月底交电管组。严禁无证下井。

4、防爆设备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文字形式通知有关单位限期解决,并按制度给予处罚。

5、采、掘 、开、机运、机电各队必须配一名防爆检查电工,负责本队日常防爆电器设备的检查监督工作。各单位队长对本队区域内的电气防爆工作负领导责任。机电队(班)长负具体领导责任,对发现电气设备失爆问题,各单位要按矿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15篇 防爆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防爆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国家标准汇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 技术设备部负责公司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归口管理。

3.2 各加油站、经营部及油库负责防爆(电气)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工作。

4管理内容

4.1 非防爆设备是指新到货的防爆设备,没有防爆标志、生产许可证号、检验合格证和防爆设备到货验收单等。防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没有防爆标志,经修复而不能达到防爆性能者。

4.2 防爆设备在安装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凡有故障或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设备禁止安装:

1)电器设备铭牌规定数据是否与接线电压和使用机器设备的容量相适应。

2)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

3)设备内部是否损坏。

4)检修记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完整。

4.3 防爆设备安装地点,不应有积水和滴水,特别在淋水很大的地点安装设备时,禁止乱放与防爆设备安全运行和验修无关的杂物,设备的安装要稳固可靠,符合产品说明书上的规定安装要求,不准有倾斜或震动现象。

1) 低压开关在安装后应平正牢固,磁力开关的最大倾角不提超过15°设备与设备之间或与墙壁之间,要留有足够的距离,以便检修。

2) 高压防爆开关的安装位置必须平整,电缆与开关连接时,必须通过进线装置,进线装置必须灌注绝缘胶、封堵严密。

4.4 防爆设备安装后应符合防爆性能的要求

1)各处螺丝和弹垫必须齐全完整拧紧,防爆接合面的间隙应符合相关规定,防爆面不得锈蚀,如锈蚀应作以处理。

2)接线工艺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3)闭锁装置应牢固可靠。

4.5 防爆电气设备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由生产部负责

1) 防爆设备及周围环境是否保持清洁,有无淋水积水和妨碍设备安全运行、检修的杂物。

2) 防爆设备是否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外壳是否遭受外力损坏。

3) 设备安装是否牢固可靠,有无倾斜,歪倒及震动现象。

4) 防爆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符合防爆性能要求。

5) 设备的接地装置是否完整牢固。

6) 设备各部声音和温度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声音。

7) 电缆吊挂是否牢固、整齐,有无破损和被挤埋的现象,工作面电缆有无被炮崩的危险。

8) 电缆接头是否松动、过热,是否符合要求。

9) 检漏继电器指示的绝缘电阻是否正常,低于规定应及时处理。

第16篇 防爆设备入井、入库管理制度

一、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由机电运输科电气防爆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入井防爆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二、未经机电运输科防爆员防爆检查验收的防爆电器设备,不准入井。

三、防爆设备入井口时,由机电队井口把钩工负责查验防爆设备的“入井防爆合格证”,并在井口信号室登记后方可入井,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台(件)每次罚款500-1000元。

四、新进的防爆设备必须带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ma证号,并经电气防爆员检验其防爆性能,符合要求的,张贴“入井防爆合格证”,方可入库或入井。

五、检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经机电运输科电气防爆员检查验收,符合防爆性能要求的,张贴“入井防爆合格证”,方可作为完好的电气设备入库或投入井下使用。

六、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检查和修理,由各单位专职电工负责,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并由机电运输科包片防爆检查员进行监督,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本制度由机电运输科监督执行。

第17篇 加油站设备防爆管理安全管理制度

(1)加油站应当按照防爆安全要求划分爆炸危险场所,建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保养、检修制度,并在储存区、卸油区、加油区、桶装油料库房明显位置,设置“爆炸危险场所”标志牌。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接线、专业性检修必须由经过防爆技术培训档案(设备安装、试车、运行、检修、防爆降级、报废),统一分类编号,实行专人管理。

(2)固定电气设备必须安装稳固,移动防爆灯等电气设备必须放置牢靠,防止外力碰撞、损伤。

(3)加油站应当每月检查保养防爆电器设备,并符合下列要求:

a.防爆电气设备整洁,部件齐全紧固,无松动、无损伤、无机械变形,场所清洁、无杂物和易燃物品;

b.电缆进线装置密封可靠,空余接线孔封闭符合要求(密封钢板厚度不小于2毫米);

c.设备保护、联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齐全完整;

d.防爆灯具的防爆结构、保护罩保持完整;

e.接地端子接触良好,无松动、无折断、无腐蚀,铠装电缆的外绕钢带无断裂。

(4)加油站每两年对防爆电气设备进行一次专业检修,检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维护后者更换防爆灯具灯泡(管)、熔断器和本安型设备的电源电池;

b.清除设备灰尘、污垢和其他杂物,并对锈蚀处进行防腐处理;

c.更换或者修理易损零部件和紧固件;

d.测试电机、电器和线路的绝缘电阻值,检查接地线并测试电阻值;

e.补充或者更换设备润滑部位的润滑脂(油);

f.检查设备进出线口,更换损伤变形或者老化变质的密封圈;

g.更换不合格电机轴承;

h.检查隔爆面,测量并调整隔爆间隙值;

i.更换不合格的电缆和配线钢管;

j.更换已失灵或者报废的开关、按钮等防爆器件。

专业维护检查必须由防爆电气专职维护人员进行,难度较大的检修项目,可以请有关单位、生产企业或者有资质的维修单位检修。

(5)加油站检查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a.日常检查中严禁打开设备的密封盒、接线盒、进线装置、隔离密封盒和观察窗等;

b.在爆炸危险场所,禁止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线路、拆装防爆灯具和更换防爆灯泡、灯管;

c.应及时在断电处悬挂警告牌;

d.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测试仪表和非防爆工具,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使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40%;

e.禁止用水冲洗防爆电气设备;

f.检修现场的电源电缆线头应当进行防爆处理;

g.检修带有电容、电感、油气探测头等储能元件的防爆设备,必须按照规定放尽能量后方可作业;

h.检修过程中不得损伤防爆设备的隔爆面;

i.紧固螺栓不得任意调换或者缺少;

j.细记录检修项目、内容、测试结果、零部件更换、缺陷处理等情况,并归档保存。

第18篇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1、检修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经机电运输科检查,防爆性能符合要求,贴防爆合格证后方入可库或投入使用。

2、防爆电气设备,应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ma标志,防爆检查员要复验并加贴防爆合格证,否则,禁止投入使用。

3、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五小电器需防爆性能良好,满足《防爆细则》的要求:

(1)、鸡爪子、羊尾巴、明线头,罚责任人300元;

(2)、闲置进线装置内无挡板或密封圈,罚责任人300元;

(3)、防爆外壳有裂纹及孔洞,罚责任人300元;

(4)、采掘工作面使用非防爆设备及小型电器,罚责任人300元;

(5)、一个进线装置同时穿二根电缆的,罚责任人300元;

(6)、铠装电缆盒没有灌电缆胶而使用的,罚责任人300元;

(7)、高压防爆开关接线盒引入铠装电缆、电缆胶未到喇叭盒2/3、电缆胶裂纹、芯线能够相对活动的,罚责任人200元;

(8)、连接装置不全、损坏、变形、失灵起不到闭锁作用的,罚责任人300元;

(9)、接线腔与开关内腔或电机定子腔体通气的,罚责任人100元;

(10)、各种设备检漏、风电闭锁、电机综合保护、过流、无压释放、仪表等安全保护失灵或甩掉不用的,罚责任人300元;

(11)、螺旋式接线嘴与密封圈之间没加金属垫圈,罚责任人200元;

(12)、叠压式接线嘴压紧电缆后压扁量超过电缆外径10%的,罚责任人200元;

(13)、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有大于1mm间隙的或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间隙大于2mm着(小线嘴大于1mm者),罚责任人300元;

(14)、密封圈的宽度小于电缆外径的0.7倍或小于10mm;厚度小于电缆外径的0.3倍或小于4mm、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包扎物的,罚责任人300元;

(15)、两个密封圈套用或密封圈切开套在电缆上的,罚责任人300元;

(16)、密封圈老化失去弹性、变质、起不到密封作用,罚责任人200元;

(17)、电缆护套进入器壁长度不小于5mm的或超过15mm的,罚责任人200元;

(18)、闲置的进线嘴用挡板厚度小于2mm或材质非钢板的,罚责任人200元;

(19)、动力电缆及信号电缆护套破损且露出芯线绝缘面继续使用的,罚责任人300元;

(20)、用螺栓固定的防爆面缺螺栓、弹簧垫或使用不合格弹簧垫的,罚责任人200元;

(21)、喇叭嘴亲嘴、防爆面螺栓松动或弹簧垫压不平的,罚责任人200元;

(22)、螺旋式接线嘴拧进少于6扣或使用三根指头能拧进半扣的,叠压式压线嘴能活动的,罚责任人200元;

(23)、密封圈与金属垫圈之间安装错位的,罚责任人200元;

(24)、闲置进线装置挡板压在密封圈里边的,罚责任人200元;

(25)、各种喇叭嘴压紧程度不够,手指轻易把电缆推进,罚责任人300元;

(26)、防爆面锈蚀严重,不定期加油的或有油漆的,罚责任人200元;

(27)、操作手柄及按钮与外壳间隙大于0.5mm的,罚责任人200元;

(28)、防爆面透孔螺栓不透出的(但透出不得超过3个“扣距”),罚责任人100元;

(29)、电工带电作业的,罚责任人200元;

(30)、非电工人员检修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的,罚责任人200元;

(31)、电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漏电的,罚责任人200元;

(32)、各种安全闭锁装备和保护装备擅自改动或甩掉不用的,罚责任人200元;

(33)、用铜、铝、铁等代替保险丝的,罚责任人200元;

(34)、防爆面螺栓规格不一致的,罚责任人100元;

(35)、防爆设备不经防爆人员检查而下井使用的,罚责任人100元;

(36)、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罚责任人100元;

(37)、接线压紧出现松动的,罚责任人100元;

(38)、停电作业时,不按规定检查瓦斯、验电、放电、打接地线的,罚责任人100元;

(39)、停电作业时不挂停电牌或擅自拿掉停电牌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19篇 化工物流防爆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防止在爆炸危险区域中, 由于防爆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术与管理的防范措施, 以保护公司员工和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防爆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安全技术管理、检验检测、检修及维护保养管理。

3.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

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3.10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 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21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3.32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 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4. 防爆电气设备一般安全规定

4.1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 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

4.2 爆炸危险场所用的防爆电气设备, 须经有资质的的鉴定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3各种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标明防爆检验合格证号和防爆类型、等级的铭牌,在设备的明显处应有防爆检验标志和防爆类型与等级的永久性标志。

4.4防爆电气设备的分类、分级、分组与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 分组方法相同,其等级参数及符号亦相同。

4.5防爆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应符合规范要求,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险温度。

4.6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和《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要求。

4.7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应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尘积聚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如不可能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满足这些场所的安全要求。

5.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5.1 一般安全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

防爆电气设备应按制造厂规定的使用技术条件运行。

设备上的保护、闭锁、监视、指示装置等不得任意拆除, 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性。

在爆炸危险场所维护检查设备时,严禁解除保护、 联锁和信号装置;故障停电后未查清原因前禁止强送电; 严禁带电对接电线(明火对接)和使用能产生冲击火花的工、器具。清理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的内部必须切断电源, 并挂警告牌;向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内部送电前, 必须检测内部及环境的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准送电。

新设备在安装前宜解体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检查,分日常运行维护检查、 专业维护检查和安全技术检查三种。

5.2 日常运行维护检查

防爆电气设备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的清洁, 清除有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物品,应指定人员经常检测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

设备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 检查外壳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的最高温度和温升的规定。

设备运行时不应受外力损伤,应无倾斜和部件摩擦现象。 声音应正常,振动值不得超过规定。

运行中的电机应检查轴承部位,须保持清洁和规定的油量, 检查轴承表面的温度,不得超过规定。

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是否齐全紧固,不得松动。

检查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 电缆进线装置应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线孔,应用厚度不小于2毫米的钢板密封。

设备上的各种保护、联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应齐全完整。

检查防爆照明灯具是否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的完整性。检查灯具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值。

在爆炸危险场所除产品规定允许频繁起动的电机外, 其它各类防爆电机,不允许频繁起动。

电气设备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时, 操作人员可采取紧急措施并停机,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和处理。

设备运行操作人员对日常运行维护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可以处理的应及时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通知电气维修人员处理并将发生的问题或事故,均应在设备运行记录上进行登记。

5.3 专业维护检查

更换照明灯泡、熔断器和本安型设备的电源电池, 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规格型号,不得随便变更。

清理控制设备的内外灰尘,进行除锈防腐。

检查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完好状况。

检查接地线的可靠性及电缆、接线盒等完好状况。

停电检查电器内部动作机件是否有超过规定的磨损情况以及接线端子是否牢固可靠。

检查各种类型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结构参数及本安电路参数

检查控制、 检测仪表和电讯等设备和保护装置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和是否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有无其他缺陷

检查设备运行记录或缺陷记录上提出的问题, 能及时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消除隐患。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

6.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

6.1 一般安全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应由指定专业修理单位负责检修。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检验人员,应进行防爆电气设备修理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方可承担检修和检验工作。

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后,由检修人员填写检修记录并须经防爆专业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检验,签发合格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禁止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和线路(本安线路除外),禁止约时停、送电。并应在断电处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隔爆外壳的检修应按国家现行技术规定进行。检修时不得对外壳结构,主要零部件使用的材质及尺寸进行修改更换。必须修改更换时,应在保证设备原有安全性能的情况下,取得对该产品原鉴定检验单位同意后方可改动。

在爆炸危险场所需动火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和线路时, 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6.2 小修

小修除进行上述日常运行维护和电气维护检查的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清除设备壳内外灰尘、污垢;

更换或修理易损耗的零部件和紧固件;

修理或调整设备的操作机构和闭锁装置;

清理隔爆面、除锈,涂敷薄层防锈油脂,并检验隔爆面完好程度;

测量隔爆面间隙,检查外壳完好情况;

测试绝缘电阻和检验电气系统;

修理或更换电气系统个别零部件;

充油设备取油样,做化学分析和电气绝缘强度试验;

检查设备各接线部位有无松动和其它缺陷,并进行修理。

6.3 中修

中修除进行小修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设备解体检查,彻底清扫;

处理外壳由于受外力损伤而发生的局部变形;

全面检验电气、机械结构,修理或更换其零部件;

修理隔爆面,进行除锈并测量隔爆间隙;

加强和处理电动机、变压器的绕组绝缘;

根据需要改变电机、变压器内部接线方式;

校检、整定继电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仪表的准确性;

按规定进行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试验;

外壳空腔器壁涂耐弧漆,壳外表面涂防锈漆。

6.4 大修

大修除进行中修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外壳隔爆件的更换和修理,进行必要的水压试验;

进行电机端盖止口镶套、更换端盖以及转子轴镶套、焊补等修理;

更换磁力起动器或馈电开关的底板、芯架及其配线;

重绕电机、变压器的绕组;

调整试验各种继电器保护装置的特性;

按规定进行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强度试验和检测、控制、 保护装置的调整试验;

更换局部范围内的电缆线路、钢管配线;

进行电缆线路、钢管配线固定部件更新和进行外皮的除锈刷油。

7. 建立设备档案

公司应建立防爆电气设备档案。从设备安装、试车、运行、检修、 缺陷处理、事故修复、革新改造,直到设备的防爆降级、报废, 应将各个不同时期的各种技术数据,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以便查阅。

第20篇 某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地面修理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煤矿地面从事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作的修理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防爆电器修理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3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煤矿电气防爆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4条 熟悉所维修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单独从事防爆设备的修理工作。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时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6条 防爆电气设备修理过程中,通电试验时,必须不少于两人协同工作。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

第7条 检修用配件和零部件应采用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品,不得使用没有合法生产手续,未经试验、检验的自制产品作为配件。

第8条 防爆电气设备经修理后达不到防爆要求的,严禁下井使用。

四、操作准备

第9条 修理前准备好必要的材料、配件、工具、测试仪器及其他用具。

第10条 在起、拉、吊、运防爆电气设备前,应对使用的器具进行检查。

第11条 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前,必须对防爆设备的完好程度、防爆壳体及防爆面进行全面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第12条 对防爆设备脏污、锈蚀部分和油漆脱落部分进行清理。

五、正常操作

第13条 严格实行定期检修制度,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应定期升井到地面进行大修。

第14条 拆装防爆电气设备时,应用专用工具,严禁野蛮拆装和违章操作。

第15条 防爆电气设备拆开后,防爆面要妥善放置保管,对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必须进行处理,对沾污或局部有可处理损伤的防爆面,经处理后的粗糙度和防爆间隙应符合防爆标准的规定,防爆面应进行钝化处理并涂防锈油。

第16条 对损伤的触头、接点、线圈、消弧罩等零部件修理后应达到检修质量标准要求,保证安全使用,对无法修复的各种零部件必须更换。

第17条 选用熔片、保护装置的整定应与电气设备性能一致,严禁用保险丝代替熔片。

第18条 修理电气设备时,不准任意改动原设备上的端子位序和标记;所换的组件必须是校验合格的,固定要牢固,接线要合理。

第19条 经修理后的防爆电气设备的机械传动部分应动作灵活,刀闸、主回路动静触头和辅助接点接触符合规定要求,内部接线牢固、无松动,电气保护动作灵敏可靠。

第20条 防爆电气设备修完装盖前,必须详细检查防爆腔,应无遗留的线头,零件等杂物,保持防爆设备主防爆腔和各个接线盒防爆腔内清洁无杂物。

第21条 对防爆电气设备涂刷防锈漆和防护漆时,不得沾污防爆面。

第22条 按规定项目对设备防爆性能进行检查试验,并记录主要参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找出原因,重新修理并试验,直至合格为止。电气试验合格后,出具产品检修证书,签字盖章入库存放。

第23条 实行防爆电气设备检修责任制,谁检修、谁负责,严格按防爆设备检修标准认真检查。

第24条 对修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严重损坏无法修理的电气设备,应予以报废,做好报废标记后送指定地点。

六、收尾工作

第25条 每台防爆电气设备完成检修工作后应整理检修记录及试验报告。

第26条 防爆电气设备应编号管理,建立修理档案。修理档案应注明检修设备编号、型号、检修日期、检修内容、更换的主要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选用保险片(丝)的额定通过电流值等项内容、试验情况和检修人的签字等项内容。

第27条 清点工具、仪表、材料,清扫工作环境卫生,电气设备停好电后方可离开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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