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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20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96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第1篇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一、购置(租赁)

1、进入工地的机械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

2、严禁购置和租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规定不准在使用的机械设备。

3、严禁购置和租赁,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

4、严禁租赁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或维修价值的机械设备。

二、安装(拆除)

1、机械设备已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通过了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技术鉴定。

2、不得安装属于国家、本省命令淘汰或限制使用的机械设备。

3、建筑施工企业采购的二手机械设备,必须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安全技术检测报告,并由使用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质量进行验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

4、各种机械设备应备下列技术文件:

(1)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及试验图示程序和详细说明书;

(2)各安全保险装置及限位装置调试和说明书;

(3)维修保养及运输说明书;

(4)安装操作规程;

(5)生产许可证(国家已经实行生产许可的起重机械设备)、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书;

(6)配件及配套工具目录;

(7)其他注意事项

5、从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活动。

6、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单位,应当依照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安装、拆除活动,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对其安装的机械设备的安装质量负责。

7、从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建筑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三、验收检测

1、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如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档案,并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1)、合同或任务书

(2)、机械设备的安装及验收资料

(3)机械设备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2、机械设备安装后能正常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和使用等技术要求。

四、使用

1、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 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机械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交底。

3、 非机具工操作要追查责任者,并按公司规定处理。

五、保养

1、定期保养的目的:机械设备正确合理的使用和精心及时的维修保养,其目的在于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延长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防止不应有的损坏、和不应有的机械事故。

2、 保养作业项目:清洁、润滑、调整、坚固、防腐等。

六、维修改造

1、小修:小修的工作内容,主要是针对日常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部分拆卸零部件进行检查,修整,更换或简单修复少磨损件,同时通过检查,调整、紧固机件等技术手段,恢复设备的性能。

2、项修:项修是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态,对状态劣化已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的项目,按实际需要而进行的针对性的修理,项修时一般要进行部分拆卸、检查、更换或修复失效的零件,必要时对基准件进行局部修理和校正,从而恢复所修复部分的性能和精度,以保证机械在整个大修间隔内有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正常的工作性能。

3、大修:设备大修是机械在寿命期内周期性的彻底检查,和恢复性修理,大修时,对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部件解体,修复基准件,更换或修复全部不合用的零件,修理设备的电气系统,修理设备的 以及翻新外观等,从而达到全面消除修前存在的缺陷,恢复设备的规定、技术性能和精度。

第2篇 中小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各种机械设备在运到工地前,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有效。

2、各种机械设备必须接地或接零装置。

3、各种机械设备必须做到一人一闸,定人定机。

4、维修机械时必须拉闸停机,不得在运转中修理。

5、各种机械必须做到有轮心有罩。

6、各种机电设备必须定期保养,主要机电 设备保养规程为:按“加工厂设备保养规程”表。

第3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购置、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第四条  公司质量安全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区域公司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项目管理部、项目部负责自有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   选用与进场

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已在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起重机械。

第六条  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设备履历书等随机资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置:

(一) 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

(二) 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 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 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的。

第八条  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首先对租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各自在起重机械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赁使用:

(一)出租单位未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

(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三)属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

(五)经检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的。

第九条  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场地前,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先与运输方签订相关运输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运输方的选用参照公司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执行。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于起重机械进场前将起重机械的使用项目、设备来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场日期等相关情况报至区域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护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检测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 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 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

(三) 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 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第三章   安装与检测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在安装与拆卸前必须先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规定进行相应的安装业务。未取得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业务。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进行安装活动(包括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条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条规定要求,且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作业的人员是本单位员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资质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活动。

第十八条  将起重机械安装作业分包给外单位施工的,必须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条规定,并于安装作业实施前与安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

(一)审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定期检验、检测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审核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

(三)根据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装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向安装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四)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重要受力结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械进行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及作业现场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安装活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

第二十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安装、拆卸工艺,安装、拆卸工序的岗位应定人定责,应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安装负责人监督实施、统一指挥。安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和调试,尤其要对起重机械的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测把关,形成自检记录。经检验合格后的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各方(包括安装、租赁、使用、工程总承包等)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装、使用和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验。

第二十三条  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辅助起重设备、检测仪器、机具档案资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自检资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专项安装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按照施工当地检测部门有关要求整理相关资料并报检。经过有权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司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不同季节、气象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台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

项目部应当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备移动、臂架端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应当安排专职起重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日常检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关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设施控制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和定期、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起重设备的稳定性、钢丝绳、钢结构及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的有效性等。维修保养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及时形成维修保养、定期检查记录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中《常用建筑机械设备技术保养和大中修理内容及要求》执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的维修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检查;

(三)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保养、校验、检修。

第三十二条  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除进行日常性和专项检查外,还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项目部必须按照“三定”要求落实整改、复查,切实消除隐患。

公司每年、区域公司每季度、项目管理部每月、项目部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

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应当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作业基本知识的培训,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六条  按照公司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基础设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时逐级上报相关机械设备管理资料。

第三十七条  项目部应当制定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有效的应急机制。

第三十九条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机械设备安全生产和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施工生产中遵守机械使用的安全技术规定,机械事故的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和所属项目部的机械设备安全生产和事故处理的管理。

2管理职能

公司动力设备科、质量安全科负责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基础培训、业务考核。一般机械事故由分公司自行处理,报公司备案。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报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由公司动力设备科会同安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理,各基层单位无权自行处理。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安全生产

3.1.1各种机械设备生产应严格遵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定》。企业各级领导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规程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不安全因素。

3.1.2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操作技术考核和理论考试,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单独操作,学员必须在师傅指导下才能操作,非机械人员严禁上机操作。

3.1.3认真执行定期、定人、定岗位的“三定”制度加强责任心教育,要求操作人员不仅要保证本机安全,而且要保证协同作业人员的安全。

3.1.4结合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对机械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及安全指示装置进行检查,确保安全保护、指示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3.1.5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施工人员的正确指挥、精心操作,对于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技术规程和可能引起危险事故的指挥,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可越级上报主管领导。

3.2机械事故和处理

3.2.1由于使用、维修、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的非正常性损坏者属机械事故。

3.2.2机械设备事故按其性质分“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人为原因造成的属责任事故,自然灾害或意外灾祸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属非责任事故。

3.2.3凡属人为原因造成的机械设备主要部件、总成、附属装置的损坏,造成停机、停产损失后果为机械设备责任事故。

3.2.4机械设备事故根据损坏程度和损失价值大小,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三类。

3.2.4.1一般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5000(含5000元)者。

3.2.4.2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20000(含20000元)者。

3.2.4.3重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20000以上者。

3.2.5凡发生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应立即采取保护现场,不得自行处理,并于24小时内以电话、电报报告公司动力科,重大事故由公司上报主管部门。

3.2.6事故发生后,应迅速查明原因,开好分析会,吸取教训,经上级批复后尽快抢修,恢复生产。

3.2.7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无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进行分析处理。

3.2.8机械使用单位要按月填报《机械设备事故月报》机械管理部门建立机械事故台帐,记载事故的各种资料,定期分析,掌握事故规律,提出改正措施,降低事故频率。

3.2.9由于机械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者,除按本规定办理外,并应按照质量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4检查与考核

4.1本标准由公司动力科负责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

4.2本标准通过动力科个人标准一并考核。

第5篇 项目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大型施工设备的租赁规定

为确保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所用的大型施工设备完好及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处于安全运转、环境影响达标。具体如下:

1. 项目部需要大型施工设备时必须先申报公司设备科,由设备科统一安排调度。

2. 在公司设备不够或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由设备科向外单位租赁。

3. 在征得公司同意后,项目部可提出推荐单位,在确保设备完好及安全、环境影响达标的前提下,由公司设备科出面签订合同。

4. 向外单位租赁的设备,归入公司设备管理范围。

(二)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正确合理使用机械设备,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更好地完成企业施工任务,特制定本使用规定。

1. 必须严格按照厂家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和操作规程使用机械。

2. 配备熟练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过专门训练,方可上岗操作。

3. 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起吊指挥、挂钩作业人员、电梯驾驶等)必须按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监察局的要求培训和考试,取得省、市安全生产监察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并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进行审证。

4. 实习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实习证,在师傅的指挥下,才能操作机械设备。

5. 在非生产时间内,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设备。

6. 新购或改装的大型施工设备应由公司设备科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都必须标识、挂牌。

7. 经过大修理的设备,应该由有关部门验收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8. 机械使用必须贯彻“管用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岗位责任制。

9. 有单独机械操作者,该人员为机械使用负责人。

10. 多班作业或多人操作的机械(如塔吊、升降机),应任命一名为机长,其余为组员。

11. 班组共同使用的机械以及一些不宜固定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应将这类设备编为一组,任命一名为机组长,对机组内所有设备负责。

12. 机长及机组长是机组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负责本机组设备的所有活动。

13. 在交班时,机组负责人应及时、认真地填写机械设备运行记录。

14. 所有施工现场的机管员、机修员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保养规程,应按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进行操作,必须严格执行定期保养制度,做好操作前、操作中和操作后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工作。

15.起重机械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遇六级(含六级)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打雷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使用。

16. 机械设备转场过程中,一定要进行中修、保养、更换已损坏的部件、紧固螺钉、加润滑油,脱漆严重的要重新油漆。

(三)机械设备安装后启用验收检测规定

1. 设备启用验收前,项目部必须依照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方案实施,核对基础处理,安装要求,施工位置及安全、环境影响达标等方面工作。

2. 参加大型设备启用验收,由公司设备科会同项目部技术员、机管员、安全员、设备安装人员及操作工参加,依照公司大型设备验收用表实施,做好详细记录。

3. 中小型设备验收,由项目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机管员、安全员设备安装人员及操作工参加,依照设备启用验收表实施,做好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 由省、市府文件规定须经省、市检测站验收的设备,一定要申报,安排时间验收,验收后将验收文件存档。

5. 设备启用验收项目内容:

(1)检查起重限位、变幅限位、轿箱限位、冲顶限位。

(2)检查机械各传动部分是否正常,各螺钉紧固是否松动。

(3)检查各制动器,制动效果是否可靠,制动片磨损是否超标,保证制动器有效工作。

(4)检查钢丝绳的规格及磨损和断丝情况,以及钢丝绳端头紧固情况。

(5)检查各传动机构、机械运动处、减速箱、蜗轮箱等工作是否正常,杜绝隐患存在。

(6)检查各变速机构、齿轮啮合部位、液力偶合器、钢丝绳、滑轮以及黄油嘴处是否加足各种润滑油。

(7)检查塔吊路轨型号、轨距、拉杆、四组轨牌及路轨端头硬靠山是否齐全可靠完好。

(8)检查吊具、索具等是否齐全符合标准,安全可靠。

(9)检查塔吊、人货电梯、井架等避雷针、接地装置是否装好有效。

(10)检查各种设备电器,包括外接电器装置,电器部分验收均按行业用电规范及当地的《低规》标准,严格执行。

(11)小型设备固定使用设备安装牢固稳定,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并搭设工棚保护设备。

7. 大型设备的基础施工由项目部指定专人负责,与设备科联系确定合理位置,按随机基础图要求、说明书,或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要求组织施工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项目工程师要详细做好技术资料记录,并归档成册备查。特殊项目大型设备基础施工方案,由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科、设备科及项目部研究确定。

8. 机械设备使用,必须认真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保养规定。未通过验收的设备任何人不得违章开动设备,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9. 塔吊、在公司与产权方共同验收合格后,应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使用。

(四)机械设备等级保养及维修规定

为使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确保机械设备对环境影响达标,处长使用寿命,应对机械设备实行单级或多级的定期保养:定期保养时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1. 设备的定期保养周期,作业项目、技术规范,必须遵循设备各总成和零部件的磨损规律,结合使用的条件,参照说明书的要求执行。

2. 定期保养一般分为例行保养和分级保养:分级保养为二级保养,以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为主要内容。

3. 例行保养是由机械操作工或设备使用人员在上、下班或交接班时间进行,重点是清洁、润滑、检查、并作好记录。

4. 一级保养由机械操作工或机组人员执行,主要以润滑、紧固为中心,通过检查、紧固外部紧固件,并按润滑图表加注润滑脂,加添润滑油,或更换滤芯等。

5. 二级保养由机管员协同机操工、机修工等人员执行,主要以紧固、调整为中心,除执行一级保养作业项目外,还应检查电气设备、操作系统、传动、制动、变速和行走机构的工作装置,以及紧固所有的紧固件。

6. 各级保养均应保证其系统性和完整性,必须按照规定或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如期执行,不应有所偏废。

7. 项目部机管员应每月督促操作工进行一次等级保养,并保存相应记录,整理汇总后备查。

8. 机械设备的修理,按照作业范围可区分为:

(1)小修:小修是维护性修理,主要是解决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故障和局部损伤,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行,应尽可能按功能结合保养进行并做好记录。

(2)项目修理:以状态检查为基础,对设备磨损接近修理极限前的总成,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性、恢复性的修理,延长大修的周期。

(3)中修:大型设备在每次转场前必须进行检查与修理,更换已磨损的零部件,对有异议的总成部件进行解体检查,整理电器控制部分,更换已损的线路。

(4)大修:大多数的总成部分即将到达极限磨损的程度,必须送生产厂家修理或委托有资格修理的单位进行修理。

9. 通过定期保养,减少施工机械在施工过程的噪声、振动、强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在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废弃物作业人员及时清理回收,确保其对环境影响达标。

(五)机械设备检查规定

为了确保现场机械设备在施工中正常运转,搞好机械设备的平时维修、保养和合理使用,提高机械设备完好、使用率,杜绝重大机械事故,避免一般机械事故,延长机械使用寿命,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特作下列检查规定:

1. 设备检查方法:

项目部机管员每月定期对本项目部的机械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资料整理归档后备查。

2. 设备检查内容:

(1)各类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是否齐全,限位开关是否可靠有效,设备接地线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塔吊轨道接地线、路轨顶端止档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3)设备钢丝绳、吊索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各类设备制动装置性能是否灵敏可靠。

(6)机械设备重要部位螺钉紧固,各类减速箱和滑轮等需要润滑部位的润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现场设备用电装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8)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9)机械设备的清洁工作是否做好。

3. 对查处的问题有关项目部应立即改正,并做好相应记录,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司设备科。

(六)分承包单位机械设备管理方法

为了加强对分承包单位机械设备的管理,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特定此管理办法:

1. 分包方使用的机械,必须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自备机械纳入公司项目部管理范围。现场使用的机械必须标识、挂牌。

2. 分包方借用的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安全使用。自备的起重机械、人货电梯安装必须由市级认可的“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装,投入使用前必须有市级颁发的“安装验收合格证”。

3. 分包方自备的机械操作人员,特种工种等必须持有省、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市建委指定的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4. 项目部机管员对分包方施工设备负责监督与管理。

(七)机械设备的拆装规定

为确保大型施工设备进出场时设备安全及人身安全,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1. 严格按照工程专业分包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拆装队伍进行评估,选择有资质的合格的拆装队伍。

2. 拆装前,拆装单位必须把施工方案、资质证书、安全协议、人员名单等上报公司的设备科,项目部必须做好基础工程验收并归档备查。

3. 办理拆装方案手续(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4. 拆装方案由设备科会同技术、安全科、总工室会审签署后方可进行拆装。

5. 安装完毕后,须经公司设备科、市检测中心检验后方可投入使用。

6. 塔吊、人货电梯的升级及附墙的安装拆卸必须由资质队伍进行,并做好相应记录。

7. 项目部不得自己组织队伍及未经公司审批私自拆装。

(八) 混凝土泵完好标准

1. 泵送设备的各部螺栓紧固,管道接头应紧固密封、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2. 各部位操纵机关、调整手柄、手轮、控制杆螺栓均在正确位置。

3. 液压系统正常无泄漏。

4. 停车制动和锁紧制动应完好,水管结扎牢靠,料斗无杂物,各润滑点润滑正常。

5. 电缆绝缘良好。

(九) 塔式起重机完好标准

1. 塔式起重机技术性能良好,工作能力达到设计要求,能满足施工现场需要,运转过程中各传动系统平稳,零部件齐全,无其他异响。

2. 塔式起重机行走、起吊、变幅、回转、升降驾驶室电动机转动正常,钢丝绳断丝磨损不超过有关规定。制动器刹车片间隙适当,刹车片磨损不超过原厚度50%,减速正常,润滑油质量和数量符合规定要求,联轴节转动正常,皮圈完好,固定螺钉紧固牢靠。

3. 行走、变幅、起吊、升降驾驶室吨米限位动作灵敏可靠,限位位置正确,吊钩保险、卷扬机绳筒保险、升降驾驶、弹闸保险灵敏可靠。

4. 机械各传动部位磨损不超过规定,整机损耗磨损程度不超过技术规定,主杆、腹杆头焊缝无开裂。

5. 主要计量仪板面的刻度清楚,读数正确。

6. 各部动作的齿轮箱、蜗轮箱、液力偶合器没有漏油现象,电缆、电器箱、电器线路漏电现象,接触器释放正常。

7. 驾驶室内窗开启自如,无破损,并能避雨防潮,玻璃窗清晣,视线良好。

各部传动滑轮组完整,转动灵活,无歪斜和卡阻现象。 塔吊附墙杆安装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中铁建工集团长城项目部

第6篇 机械设备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施工生产中遵守机械使用的安全技术规定,机械事故的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和所属项目部的机械设备安全生产和事故处理的管理。

2管理职能

公司动力设备科、质量安全科负责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基础培训、业务考核。一般机械事故由分公司自行处理,报公司备案。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报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由公司动力设备科会同安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理,各基层单位无权自行处理。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安全生产

3.1.1各种机械设备生产应严格遵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定》。企业各级领导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规程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不安全因素。

3.1.2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操作技术考核和理论考试,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单独操作,学员必须在师傅指导下才能操作,非机械人员严禁上机操作。

3.1.3认真执行定期、定人、定岗位的“三定”制度加强责任心教育,要求操作人员不仅要保证本机安全,而且要保证协同作业人员的安全。

3.1.4结合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对机械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及安全指示装置进行检查,确保安全保护、指示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3.1.5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施工人员的正确指挥、精心操作,对于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技术规程和可能引起危险事故的指挥,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可越级上报主管领导。

3.2机械事故和处理

3.2.1由于使用、维修、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的非正常性损坏者属机械事故。

3.2.2机械设备事故按其性质分“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人为原因造成的属责任事故,自然灾害或意外灾祸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属非责任事故。

3.2.3凡属人为原因造成的机械设备主要部件、总成、附属装置的损坏,造成停机、停产损失后果为机械设备责任事故。

3.2.4机械设备事故根据损坏程度和损失价值大小,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三类。

3.2.4.1一般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5000(含5000元)者。

3.2.4.2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20000(含20000元)者。

3.2.4.3重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20000以上者。

3.2.5凡发生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应立即采取保护现场,不得自行处理,并于24小时内以电话、电报报告公司动力科,重大事故由公司上报主管部门。

3.2.6事故发生后,应迅速查明原因,开好分析会,吸取教训,经上级批复后尽快抢修,恢复生产。

3.2.7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无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进行分析处理。

3.2.8机械使用单位要按月填报《机械设备事故月报》机械管理部门建立机械事故台帐,记载事故的各种资料,定期分析,掌握事故规律,提出改正措施,降低事故频率。

3.2.9由于机械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者,除按本规定办理外,并应按照质量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4检查与考核

4.1本标准由公司动力科负责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

4.2本标准通过动力科个人标准一并考核。

第7篇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和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施工现场必须健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体制,完善机械设备安全责任制,各级人员应负责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施工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

二、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熟悉各自操作的机械设备性能,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在非生产时间内,未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机械设备。

四、机管和操作人员必须相对稳定。操作人员必须做好机械设备的例行保养工作,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新购或改装机械设备,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经过大修理的机械设备,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必须由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拆除,安装后必须经项目部、公司有关部门和建委及安监局认可的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

八、塔吊、施工升降机的加节,必须由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经项目部和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九、施工现场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必须由项目部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

十、机械设备严禁超负荷及带病使用,在运行中严禁保养和修理。

十一、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制度。

十二、各种机械设备的使用必须遵守项目部、公司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范、规程及制度。

第8篇 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电气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处理电气安全问题,保证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

2、临时用电必须得到分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3、变配电设备、控制设备的清扫、检修必须按中心《电气设备清扫、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4、电气设备、照明灯具、电动工具的安装必须由正式电工按规程进行安装。

5、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每次使用前应对其进行试验,试验无效禁止使用。

6、值班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拉合闸顺序操作电气设备。更换熔丝、熔管必须在上口断开电源后进行。

7、安全用具的使用保管以及高压安全用具的试验,必须按北京市供电局《电气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8、机械设备安全负责人应按《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处理机械设备安全问题,保证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

9、值班人员在对设备进行巡视或进行不停机的故障判断时,只允许进行机械设备外部的检查,听音或手摸,但不允许触及机械的旋转部分,以免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10、机械设备发生较严重的突发故障时,值班人员应迅速停止动力机运转,尽可能防止事故扩大,确保人身、设备安全。

11、值班人员应定期对起重设备做预防性的保养、检查。

第9篇 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公司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机械、动力等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

3 管理职责

技术生产部负责整个公司的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组织和实施公司的设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开展设备操作者的理论和技能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定期开展设备的安全生产检查。负责设备安全生产的调查和处理;协助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基础管理

4 .1.1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才能操作相应设备,专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管理处设备科同意后才能操作相应设备。

4.1.2 特种车辆的操作人员、电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

4.1.3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应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4.1.4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单位有关设备管理的办法、制度和规定。

4.1.5 技术生产部要经常利用各种会议、书刊、标语等形式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以及机械设备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标准。

4.1.6 技术生产部每月定期组织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并做好记录,督促操作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4.2责任事故范围

4.2.1责任机械事故:凡下列原因引起的机械非正常损坏或损失,造成机械技术性能下降,使用寿命缩短均属责任事故。

a)不按规定加注(更换)润滑油、冷却液,造成设备损坏的。

b)因能检查到的部位(螺丝、螺母、销钉、键及连接杆)松动、脱落而造成设备损坏的。

c)由于外部因素(工具、螺丝、杂物)等物件遗落在设备内而影响设备正常运转,造成设备损坏的。

d)设备运转超过核定速度或核定载荷,造成设备损坏的。

e)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

f) 非本设备定岗人员操作设备,造成损坏的。

g)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异常现象而不停机检查排除隐患,造成设备损坏的,或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岗位,不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造成设备损坏的。

h)设备管理员及维修人员在设备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设备操作人员接到通知后不及时排除造成设备损坏的。

i)指挥人员或主管领导强迫工人违反机械性能或操作规程进行危险作业,使机械在恶劣环境中工作造成设备损坏的。

j)设备自然事故隐瞒或拖延不报者,经检查发现后按责任事故处理。

4.2.2 非责任事故,凡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外界原因而因设计、制造等先天缺陷,而又无法预防和补救所造成的事故,属非责任事故。

4.3 责任事故分类

4.3.1 根据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机械事故分为:

a)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5000元(含)以内;

b)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5000~20000元;

c)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20000元以上。

4.3.2、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分为:

a)轻微事故:一次性造成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0元;

b)一般事故:一次性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万元;

c)重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6万元之间;

d)特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

4.4 事故的调查

4.4.1 发生设备机械事故,操作员应立即停机,保护现场并报告设备管理人员及单位领导,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到现场。如涉及人身伤亡或事故损失有可能扩大的情况,应首先组织抢救。

4.4.2凡发生事故应在8小时内报有关管理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在2小时内报有关管理部门。

4.4.3 事故发生后,设备管理人员要及时召集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周密调查,听取当事人和旁证人的申述,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及造成后果,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

4.4.4 发生机械大事故及一般交通事故,设备部应会同有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事故调查与分析。

4.5事故的分析

4.5.1 对于发生的责任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当事者和干部、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认真进行分析和处理。

4.5.2 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a)要重视并及时进行事故分析。分析工作进行得越早,原始数据越多,分析事故原因的根据就越充分。要保存好分析的原始数据。

b)如需拆卸发生事故的机械部件时,要避免使零件在产生新的损伤或变形等情况发生。

c)分析事故时,除注意发生事故部位外,还要详细了解周围环境,多访问有关人员,以便得出真实情况。

d)分析事故应以损坏的实物和现场实际情况为主要依据,进行科学的检查、化验等多方面的因素和数据仔细分析判断,不得盲目推测,主观臆断。

e)事故发生往往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分析时必须从多方面进行,确有科学依据时才能做出结论,避免由于结论片面而引起不良后果。

f)凡发生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报有关,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在10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报有关管理部门。

g)凡隐瞒事故不报或拖延上报时间,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和处理,一经发现,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6 责任追究

4.6.1 属责任事故且有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进行赔偿,赔偿最高金额为5000元,另外根据事故性质分类和责任大小分别作出其它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经济赔偿和经济处罚之和最高不超过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6.2 机械事故

a)一般事故:取消1个月浮动工资及奖励资格(聘用人员取消1个月的绩效奖励及评奖资格)。

b)大事故:取消z个月浮动工资及奖励资格(聘用人员取消2个月的绩效奖励及评奖资格)。

c)重大事故:取消3个月浮动工资及奖励资格(聘用人员取消3个月的绩效奖励及评奖资格)。

4.6.3事故处理结束后,设备部负责填写《事故调查及处理记录》。

2.3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3.1、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安全生产档案,特制订本制度。

2.3.2、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公司各级部门及员工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中所直接形成的对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3.3、公司各部门、员工都有保护安全生产档案的义务。

2.3.4、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统一领导,综合部负责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并监督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

2.3.5、综合部应逐步完善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2.3.6、整理办法:

1、方法:以问题特征为主,立小卷,一事一卷。

2、步骤:

a、收集

文书档案:当年立前一年的卷,并预立当年的卷。企业科技档案类:立竣工工程卷,未竣工工程资料整理成册。

b、整理:根据分类和成立时间整理。

c、立卷:区分不同价值确定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

2.3.7、过程管理:

1、属于公司保管的安全生产档案:公司各部门的资料员做好平时文件的预立卷工作,并在事件结束后或在每季第一个月的十日前将上季需归档的预立卷的文件整理成册移交办公室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2、属于部门保管的安全生产档案:在每季第一个月十日前汇编成册上报综合部,各分级保管者在每年的二月十日前将安全生产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交综合部。

2.3.8、监督:

综合部根据各部门和各部门上报的安全生产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来监督各部门及各部门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工作。

2.3.9、销毁:

须报总经理批准,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在清单上签字。

2.3.10、公司安全生产档案的分类及编号:

指定资料员经综合部培训后,按有关分类及编号要求操作。2.3.11、在业务中对外签署的各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济合同

《合同管理规定》处理。

2.3.12、借阅:因公司需要借阅安全生产文档的,应填好档案查阅单,员工不得将安全生产档案随意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外带,需办理档案外借手续,经综合部核准后,方可带出,用毕即归还。阅档人对所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更不能随意乱放,以免遗失。

2.3.13、公司所有有价值的安全生产档案如:文件、报表、考数字化处理和保存。

2.3.14、各部门应尽量采用电脑管理和工作,便于档案资料的数字化处理和保存。

2.3.15、对存入电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资料、档案,按《计算机管理办法》管理。备份盘与源盘应分开存放。

2.3.16、有下列行为之一,据情节轻重,给予50-500元扣薪处理,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安全生产档案。

2、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安全生产档案。

3、涂改、伪造安全生产档案。

4、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的档案管理者。

5、未按手续就借阅、外带者或越级查阅者(档案管理者同罚)。

2.4、安全会议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例会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好传统,是有效的安全工作方法,坚持安全例会制度是做好安全工作的保证,制度内容如下:

2.4.1、公司的安全工作例会,由安全办公室主任召集,分管领导主持召开,所属部门领导、安全员参加。会议应分析安全形势,讲评安全工作情况,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和会议精神,学习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布置下一阶段安全工作任务。

2.4.2、公司下属各部门每月由其领导主持,独立召开全体员工安全生产例会,通报各方面安全生产情况,指出整改问题,不断教育员工,增强安全意识。员工不能缺席,做好签到记录和会议记录。

2.4.3、公司安全例会由公司安全办负责组织召开,时间定为每月5日(逢休假日顺延下周二)下午4:45~ 5:45。

2.4.4、安全工作例会的内容以会议形式为主,主要是通报、分析事故案例和学习交通法规,传达上级文件和指示精神,电化教育、图片展,请专业人员讲学等,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思想意识。

2.4.5、对不按时参加例会学习的员工,当月公司应安排时间随时给少数人或个别人进行补课学习,并适当采取强制学习措施。

2.4.6、对长期不参加安全学习或不愿接受安全教育的员工,公司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规定扣罚其安全保证金。

第10篇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购置(租赁)

1、进入工地的机械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

2、严禁购置和租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规定不准在使用的机械设备。

3、严禁购置和租赁,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

4、严禁租赁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或维修价值的机械设备。

二、安装(拆除)

1、机械设备已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通过了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技术鉴定。

2、不得安装属于国家、本省命令淘汰或限制使用的机械设备。

3、建筑施工企业采购的二手机械设备,必须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安全技术检测报告,并由使用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质量进行验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

4、各种机械设备应备下列技术文件:(1)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及试验图示程序和详细说明书;(2)各安全保险装置及限位装置调试和说明书;(3)维修保养及运输说明书;(4)安装操作规程;(5)生产许可证(国家已经实行生产许可的起重机械设备)、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书;(6)配件及配套工具目录;(7)其他注意事项

5、从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活动。

6、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单位,应当依照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安装、拆除活动,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对其安装的机械设备的安装质量负责。

7、从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建筑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三、验收检测

1、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如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档案,并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1)、合同或任务书

(2)、机械设备的安装及验收资料

(3)机械设备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2、机械设备安装后能正常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和使用等技术要求。

四、使用

1、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机械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交底。

3、非机具工操作要追查责任者,并按公司规定处理。

五、保养

1、定期保养的目的:机械设备正确合理的使用和精心及时的维修保养,其目的在于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延长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防止不应有的损坏、和不应有的机械事故。

2、保养作业项目:清洁、润滑、调整、坚固、防腐等。

六、维修改造

1、小修:小修的工作内容,主要是针对日常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部分拆卸零部件进行检查,修整,更换或简单修复少磨损件,同时通过检查,调整、紧固机件等技术手段,恢复设备的性能。

2、项修:项修是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态,对状态劣化已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的项目,按实际需要而进行的针对性的修理,项修时一般要进行部分拆卸、检查、更换或修复失效的零件,必要时对基准件进行局部修理和校正,从而恢复所修复部分的性能和精度,以保证机械在整个大修间隔内有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正常的工作性能。

3、大修:设备大修是机械在寿命期内周期性的彻底检查,和恢复性修理,大修时,对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部件解体,修复基准件,更换或修复全部不合用的零件,修理设备的电气系统,修理设备的附件以及翻新外观等,从而达到全面消除修前存在的缺陷,恢复设备的规定、技术性能和精度。

七、报废的规定和要求

当设备不能大修时、没有修理的价值时。

第11篇 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2、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3、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4、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主管人员应停止其使用。

5、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学员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6、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命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8、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

9、进行日作业两班及以上的机械设备须实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10、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11、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须的条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必须设置有充足的照明设备。

12、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机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必须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

13、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14、当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处理。企业领导对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12篇 机械设备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1、机械设备安全操作使用知识,必须纳入“三级教育”内容。

2、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上岗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再教育。

3、安全教育要分工种、分岗位进行。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法规、本岗位职责、现场其它标准、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事故案例、注意事项等,并有教育记录,归档备查。

4、执行班组每日班前讲话制度,并结合施工季节,施工环境,施工进度,施工部位及易发生事故的地点等,做好有针对性的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各项培训、考核试卷、标准答案、考核人员成绩汇总表,均应归档备查。

第13篇 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其零部件的设计、安装和修理,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2、各类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易接近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飞轮等危险的机械部分均要安设防护装置。

3、各种辗压、剪断等压力机械施压部分以及其它有对人体发生伤害危险的机械部分都要有安全设施。

4、未封闭、隔离的运转设备,未封闭的传动危险部位,人体不能触及;严禁未停机清扫、维修设备以及从运转设备外延、上方传递工具、物件。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停机后再检查维护或清扫。严禁从正在生产作业或运行的皮带、辊道等设备上行走或跨越。

5、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要设自动加油装置或蓄油器;如用人工加油,应使用长嘴注油器,对运转中的设备应先停车再注油。

6、辊道、传动皮带等要设置供跨越的且有栏杆的安全桥,职工只准从安全桥上通行。

7、起重机应标明起重吨位,要有信号装置。必须保证卷扬限制器、起重控制器、行程限制器、自动连锁装置、缓冲器等装置齐全和灵活好用。

8、起重机械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专职人员操作。

9、起重机械应按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作业,并严格执行下列“十不吊”:

(1)斜吊、斜拽或吊拔埋在地下与凝结在地面上的物体;

(2)五人指挥或信号不明;

(3)挂钩不当;

(4)物体有尖锐楞角未垫好;

(5)重量不明或超负荷;

(6)起重机械有缺陷或安全装置失灵;

(7)悬臂下及其转动范围内站人;

(8)光明阴暗,视物不清;

(9)悬臂与高压电线未保持应有的距离;

(10)人站在起吊物上、起吊物下或与吊物安全距离不够。

10、严禁用烧烫、生锈、打结、断股和磨损严重的各种钢绳吊挂物品,也不准将空钢绳担在吊钩上。

11、各种起重机械的性能不准随意改变。

12、各种机械设备必须建立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准超温、超压、超负荷、超期和带“病”运行。

13、安装机器和起重机械的地基、地桩和缆绳都必须稳固,能安全地承受运行时的最大负荷。

第14篇 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机械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各种机械车辆(包括非机动车辆必须按处(部门)规定)划分的场所停放,生产和专项工程,要根据生产任务的要求,对放野外的各种机械车辆要派专人看护,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不准乱停乱放,违者造成失窃和事故除按有关处罚外还要负经济赔偿的责任。

本车(机)驾驶员必须做好零部件(油料)的安全管理工作,人不离车和入场后要关锁好门、窗箱盖,机械车辆进车间检查前应做好交接和领用的材料五金零配件的保管,由于乱丢乱放,造成丢失责任要负赔偿的责任。

动用各种车辆设备包括私人借用,要经领导和管理部门权益审批办理手续方可使用,凡擅自动用各种机械车辆设备进行非法运输、私做工程等活动,除追回台班费和没收非法所得外予以处罚,造成损坏和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严禁机动车辆和沥青油罐车停放在“严禁明火作业”区域内使用汽、柴油擦洗沾有沥青车辆和用喷火机喷化车辆上的沥青结巴。确需清理车辆要经保卫部门同意并指定地点采取严防措施,保证安全。违者按安全防火规定处罚。

严禁车辆包括非机动车辆利用职便或私人用车在外过夜,造成损失、丢失和事故、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15篇 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电气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处理电气安全问题,保证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

2、临时用电必须得到分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3、变配电设备、控制设备的清扫、检修必须按中心《电气设备清扫、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4、电气设备、照明灯具、电动工具的安装必须由正式电工按规程进行安装。

5、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每次使用前应对其进行试验,试验无效禁止使用。

6、值班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拉合闸顺序操作电气设备。更换熔丝、熔管必须在上口断开电源后进行。

7、安全用具的使用保管以及高压安全用具的试验,必须按北京市供电局《电气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8、机械设备安全负责人应按《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处理机械设备安全问题,保证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

9、值班人员在对设备进行巡视或进行不停机的故障判断时,只允许进行机械设备外部的检查,听音或手摸,但不允许触及机械的旋转部分,以免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10、机械设备发生较严重的突发故障时,值班人员应迅速停止动力机运转,尽可能防止事故扩大,确保人身、设备安全。

11、值班人员应定期对起重设备做预防性的保养、检查。

第16篇 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管理,防止因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保养不当而发生工伤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在全公司范围内,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和每个工程项目部采购密目式安全网、漏电保护器、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都必须具有市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用证》。无《准用证》的物品,一律视为不合格产品。

2、本制度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包括:密目式安全网、漏电保护器、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搅拌机、机动翻斗车、木工机械、钢筋机械和电焊机、打桩机等。

3、使用旧密目式安全网应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两片,检验部门为省、市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并由其颁发《准用证》,检验费用由密目网所在单位或工地承担,检验后使用期限为一年。

4、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公司安保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市安监部门审批,取得验收合格通知后方可使用。

5、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应指定专人操,维护与保养。在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应悬挂或张贴有操作、维修保养人员姓名的标签。该设备的操作、维修人员应对该设备的安全使用负责。

6、对于在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各单位和各工地必须经常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或修理,防止带隐患或带故障使用。

7、在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库存期间,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管,认真搞好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完好性能,对于存在安全缺陷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应及时报损、禁止出库使用。

8、对于违反本制度或因此发生严重后果的责任者,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有权按违章行为给予处罚。

第17篇 车间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 机械设备安装应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和出厂说明的规定进行安装,安装前应向操作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由安装队长、技术员、安全员在现场指挥安装。

二、 经过大修改造,重新组装的机械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技术试验和安全装置试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不准使用。

三、 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设备的技术资料、说明书、维修后的检验和试验,由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

四、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保养规程,做到精心保养,正确操作,合理使用,并做到四懂、三会、二精,即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会排除故障、精心保养、精心操作。

五、 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指挥,端正服务态度,保证作业质量,并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如发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以确保设备和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18篇 冲剪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冲剪压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冲剪压设备的安全管理。适用于所有的冲、剪、压等为加工方式的冲床、剪板机、液压机和气动压力机等设备。

3 术语

4  职责

4.1 生产制造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冲剪压设备的日常管理,包括制订冲剪压设备的管理制度和对制度的执行、监督检查,制订冲剪压设备的大修、一保、二保及定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4.2技术质量部负责冲剪压设备的选型, 生产制造部设备管理部门配合。

4.3 生产制造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采购冲剪压设备。

4.4生产制造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安装冲剪压设备。

4.5 设备使用部门负责冲剪压设备的操作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6生产制造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冲剪压设备档案管理。

5 内容

5.1冲剪压设备的选型、采购、安装和验收

5.1.1 技术质量部在新设备在选型时,要尽量选购自动化程度高、技术先进、本质安全性高的冲剪压设备。

5.1.2生产制造部的设备管理部门应选购正规厂家生产的设备,以保证设备的质量。

5.1.3生产制造部的设备管理部门在新设备安装时要主体设备与安全设施同时安装,要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5.1.4生产制造部的设备管理部门在新设备的验收、调试、运行和交付使用时,安全设施要与主体设备设施同时验收、调试、运行和使用,并要同时纳入管理。

5.2冲剪压设备的使用维护、检验、维修等管理

5.2.1冲剪压设备的操作使用

5.2.1.1使用部门冲剪压设备的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操作和维修。

5.2.1.2冲剪压设备的操作使用按生产制造部设备管理部门制订的《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并对操作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使他们能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及佩带个体防护

用品,防止出现事故。

5.2.2冲剪压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

5.2.2.1.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一般由操作工人承担,主要是采用日常点检的方法对设备的异常声响、漏油、润滑、压力、振动、温度等参数检查,如发现异常及时排除,使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日常检查内容有:

①检查设备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加工产品能否达到质量要求;

②检查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好、有效;

③在操作或运行中设备是否正常可靠,机械、传动机构是否有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④设备运行中是否有漏油、噪声、振动、温度升高、冒烟、气味等异常现象;

第19篇 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以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和职工的人身安全。施工现场必须健全机械设备管理体制,完善机械设备安全责任制,动力设备部门应负责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施工计划必须保证必要的设备维修保养时间,严禁盲目追求施工进度而滥用设备的现象。

一、机务人员管理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须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缺陷,受过专门训练,熟悉机械性能,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要求培训和考核,取得劳动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实习机操人员必须持有实习证,在师傅现场指导下才能操作机械设备。在非生产时间内,未程的指令;强令违章操作,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均应严肃追究强令人的责任。机管和操作人员队伍应相对稳定。

二、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施工现场及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每台机械设备的例行保养、定期保养及安全运行和检测记录,必须准确及时安全;两班制以上作业的机械设备,均应实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归入技术档案。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塔式起重机和人货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应由项目部、安全科、机械管理领导小组和机操人员进行初验,合格后再由公司动力、安全科进行验收。井架、卷扬机、搅拌机等中小型机械,由项目部安全科机械管理领导小组、机操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挂牌才能使用。

大型塔式起重机、人货电梯等技术性能复杂的机械设备,编制拆装方案,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各类施工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按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配置,并保持齐全有效。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及监测、指示、仪表等装置,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的制度;大型塔吊、人货电梯和打桩机械等设备应实行人机固定,建立机长负责的专业机组。

起重机械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遇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起重机、桩机露天作业。吊具和索具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起重机应设专职指挥工,采用国家标准信号进行指挥。高层建筑人货两用电梯等垂直运输机械应设置有效的通信联络信号。施工设备易发生故障,危险性较大的地方,应配置报警装置。

所有施工现场的机管、机修和机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保养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机械设备应按原机技术性能的规定正确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制度和定期保养制度,作好操作前、操作中和操作后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工作,当机械设备运转到保养周期定额工时时,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养。严禁机械设备超负荷使用、带病运转和在作业运转中进行维修,按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各类设备的安全检查表,定期进行检查评定,检查出的问题要纳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整改。

施工现场应具备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所需的道路、场地、机棚以及供水、供电、排水等条件,夜间作业必须有充足的照明。做好冬季和台讯期间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入冬及台讯前,应对机械设备进行一次性全面检修保养。

第20篇 建筑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机械设备在施工生产中的作用,切实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贯彻管理为使用服务,使用要加强管理的原则,从根本上克服只顾使用忽视管理的倾向,特制定本制度。

1、机械设备应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和出厂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安装。安装前应向操作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由安装队长、技术员、安全员在现场指挥安装。

2、凡经过大修改造重新组装的机械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技术试验和安全装置检验,虽经试验未取得合格签证前不准投放使用。

3、大型吊装设备试验前应做一般技术检验、空载试验、额定荷载及超载试验,在试验前先对整机的外观进行全面检查,看润滑油是否充足,机件的装配是否牢固,工作装置与试验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4、设备试验与负荷试验,主要试验机械设备的起动性能、动力性能、经济性能、操作性能等,对试验中所发生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与处理,以便作出是否合格,能否使用的决定,试验合格后按照技术试验记录本逐项填写,由参加人员共同签字认可。

5、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精心保养,正确操作,合理使用,并做到'四懂、三会、二精',即:懂原理、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会排除故障;精心保养,精心操作。

6、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指挥,端正工作态度,保证作业质量。并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如发现有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以确保设备和操作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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