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公司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掌握有关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产品安全、卫生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产品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产品安全、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公司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员工和临时工作人员也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产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产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产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肯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产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产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产品;
(4)不得在产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随地吐痰。
六、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工作及培训计划实施等。
七、加强对员工产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培训,并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第2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
(一)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 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 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 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 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 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 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 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2. 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
3. 餐饮服务食品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50、15课时。
4. 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 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 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第3篇 食堂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餐饮从业人员上岗前要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掌握本职工作必须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要求,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安心本职工作,服务态度热情,提供优质的就餐服。努力提高烹调技术,调剂饭菜品种,讲究营养口味,坚持健康标准,傲到饭热、菜香,保证职工吃饱吃好。
三、食堂安全管理人员应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每年要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
四、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六、建立食堂工作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第4篇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范例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保管和使用的工作内容及方法,以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满足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招信煤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二、职责
1、职卫办是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保管、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供销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供应的管理工作。
3、保管室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入库保管、发放工作。
4、工会负责监督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5、各作业场所/部门参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按要求配戴防护用品,
三、工作内容和程序
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
⑴职卫办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进行评价,建立合格供方名录,从具备资格的供方中组织采购;
⑵各车间部门将劳动防护用品(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等)需求计划报职卫办,职卫办对需求计划进行审核,(按配备标准)并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采购和供应;
⑶职卫办根据班组反馈意见和合同的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存在质量或防护功能达不到要求等问题,与经营单位联系解决并做好备案。
2、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保管、发放和使用。
⑴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后,首先入库,由保管员验收,检查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等相关事项后确认是否合格,合格品入帐。然后,按配备标准由车间领料单领出。
⑵各车间对供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过程中进行验证,结果反馈职卫办;
⑶各车间部门按审批的配备标准和使用期限领用保管员审查,对转岗、复岗的职工按其所在工种岗位标准进行调整;
⑷职卫办对未到使用期限或有特殊需求的情况进行核实审批。
3、各班组,因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变化致使原标准不适用时,应及时将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意见报生产设备部审批。
4、供销科对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保管、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按不符合处理.。
5、各班组对劳动防护用品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的质量或防护功能等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6、所有员工必须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防护眼镜、面具、防尘口罩等,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5篇 危货运输管理――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危货运输管理――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三、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企业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2、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证件后,经车队审查合格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备案后,方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3、必须按时、定期参加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培训、考核、考试、消防演习、应急救援预案演习,并记录存档。
4、必须按时每年与公司签订安全运输合同。
5、必须了解并熟记自己所承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危害性、物理化学特性、运输注意事项、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专业知识。
6、在发生事故意外时应该按事故应急措施进行抢救处理,并及时将事故情况向公司汇报并报保险和交警处理。
7、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6篇 某幼儿园餐饮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幼儿园餐饮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按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订的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四、培训方式采取集中讲授和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第7篇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喉炎症、牛皮癣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治愈后凭方可重新上岗。
三、每日向安全管理员真实报告自己的健康状况。
四、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上岗。工作中,不准穿拖鞋。接触不洁物或入厕后,双手必须清洗消毒。
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理发、勤洗澡、勤换洗衣帽。上班不带戒指、耳环、手表,头发不得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得穿戴工作衣帽入厕。
六、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严禁出现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如吸烟、随地吐痰、揪鼻涕和嘻戏打闹等。
七、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抓取食品或用菜勺直接尝味,销售糕点、面食必须使用清洁的食品夹。
八、从业人员做到指甲无污垢,先消毒冲洗后方可上岗,不得面对着食品说话、打喷嚏、咳嗽等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
九、不得带衣物及私人物品进入食品处理区。
十、违反以上规定者,先提出批评教育,仍不改者调离岗位。
第8篇 某幼儿园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幼儿园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掌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戴,主管部门留存复印件,以备检查。
第9篇 医院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医院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否则不能上岗。
二、 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卫生意识,严格按照各项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三、 个人卫生应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和理发、勤换工作衣。
四、 工作时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必须戴口罩、一次性手套。
五、 工作前、上厕所、处理食品原料后以及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净并消毒双手。
六、 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厕所及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七、 不得在操作间内吃食物、吸烟和随地吐痰,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及个人用品。
八、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操作过程中,不得佩戴戒指、手镯、手链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
九、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工具售货。手部化脓性感染时,不得直接接触食品。
十、 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卫生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卫生部门。
第10篇 矿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办公室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必须严格按照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1)要与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由委托单位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2)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民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4)工人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5)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3.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
(1)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3)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1)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
(2)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
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
(1)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办公室每年制定费用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2)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包括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6.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1)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2)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
(3)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单位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职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
7.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妇、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11篇 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健康要求
1、食堂工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须按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凡患有传染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肠道传染病及传染病带菌者、化浓性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不得上岗。
二、个人卫生
1、食堂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服、不得留长发指甲、涂指甲及使用其他化妆品。便后要洗手、消毒。
2、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穿戴统一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将与食品无关的个人用品和服饰物带入食堂。
3、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销售时使用工具售货和正确使用射频卡,不准收取现金。
4、工作时不许吸烟,不戴戒指、不得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
第12篇 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和《餐饮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杜绝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将调离工作岗位。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制售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工作人员操作前,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严格按规范洗手并消毒。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在销售食品成品时必须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13篇 餐饮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餐饮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第14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就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生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
第二条在每年的健康检查中、凡发现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第四条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五条 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做到:
(1) 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应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
(2) 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销售食品。
(4) 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内吸烟。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第15篇 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 安健环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5、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8、其他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6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 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 生产、经营、餐饮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 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三、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 别不少于20、50、15课时。 四、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六、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第17篇 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掌握从业安全基本理论,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全体员工。
3、内容
3.1人力资源部部负责公司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全体员工都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按照员工在企业安全生产中所从事的生产管理与作业等岗位属性,将从业人员分为:
(1)主要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人代表担任。
(2)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安全管理的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从事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 作业、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
(4)一般从业人员:全体员工。
3.2 全体员工都应参加安全培训,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1)法人代表、总经理、安全环保副总经理、安全环保部部长等领导,应参加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专门培训,应了解国家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的企业安全管理经验。经过审核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安全负责人资格证》。
(2)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应参加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专门培训,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风险管理、隐患排查、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等专项技能、方法和手段。经过审核部门考核,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他管理人员应参加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一般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3)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参加由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专门培训,掌握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一般从业人员:全体员工应参加具有相应资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掌握本公司安全生产基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一般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3.3全体员工从业资格证在人力资源部部登记备案,由人力资源部部向具有资格的员工发放《上岗证》,方可上岗和任职。
3.4安全环保部定期对员工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持证上岗的人员,应及时制止、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并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丢失“资格证”的员工应按发证机关规定,及时补办证件,补办期间不得独立上岗。
3.5 全体员工应保持从业资格,参加安全再培训,接受资格延期复审,保持资格的有效性。
3.6 人力资源部建立公司主要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台账,全体员工上岗证管理台账。
第18篇 企业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总 则
1、为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施工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给企业员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简劳保用品),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以规范工作工作标准化。
2、劳保用品不是福利待遇,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它的重要意义,除了个人带头外,要教育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并做到合理、正确使用。
3、对劳保用品的配发,各基层单位要认真掌握,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和擅自提高发放标准,对贯彻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经济责任考核内容,由施工生产技术部总调度实施检查监督。
二、 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发标准由施工生产技术部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加强防护、节约实用的原则,按照员工岗位的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编制,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劳保用品的采购、库存和发放由材料部组织实施。采购的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数量根据各基层单位的需用计划、结合资金情况和适当库存严格控制。库存用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
3、劳保用品分长期使用和日常消耗两大类,日常消耗用品(如肥皂、洗衣粉、毛巾、手套等)每月5日领取、直接发给个人;长期使用的由个人保管,集体使用的上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和保管,对长期使用的劳保用品要建立登记卡,由领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登记卡保存在劳保用品库,由保管员管理。
4、员工在公司内部工作调动,卡物随岗位转移,待用品到期时按所在岗位新标准发放;员工调出公司(或离职),劳保用品按领用时间折旧,从结算工资扣除,不再交回,同时注销登记卡。
5、婚、事假或其它原因,停止工作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停发季度性用品。
三、几种劳保用品发放的特别规定
1、安全帽
(1)根据所在岗位的特点,发给本人,但离开岗位,必须交回单位,否则按价扣款。
(2)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内经耐压冲击试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3)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配发柳条帽,其它人员配发塑料帽。
(4)非因工私自损坏者、按折旧年限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按原价两倍处罚。
2、雨衣、雨靴属季节时间性备用品,根据实际需要发给单位、集中保管。
(1)雨衣使用期为五年,雨靴三年,在此期间如使用人岗位变动,但雨衣雨鞋不得带走,留给所在单位。
(2)非因工私自损坏者,按折旧年限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按原价两倍处罚。
3、特殊用品,如电焊、耐酸、耐高温手套等,按材料领取,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非因工损坏的照折旧价赔偿,发现与铁矿外进行交换的按原价三倍处罚。
四、其它规定
1、保安人员服装按有关规定配发,日常消耗品按铁矿机关人员标准发放。
2、外线电工配发安全带,集中保管。
五、附 则
本制度从*年*月*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第19篇 中心小学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中心小学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师生的健康。为此,特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二、食堂从业人员由学校一年一聘,学年初,学校与食堂从业人员签定聘任合同。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四、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六、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七、每天早上上岗前由学校行政领导或食堂负责同志对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凡是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第20篇 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所有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单位配发的工作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式样。
二、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
三、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四、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五、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
六、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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