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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20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1 热度:15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

二、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2篇 动火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

一、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量的消防器材。

二、动火区要设立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三、在禁火区动火,均须办“用火证”,经营、储存场所内禁止用电炉、煤气取暧、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和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五、在禁火区风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和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是指易燃、易爆区域(即:甲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七、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明有效期为6天(24小时)。

八、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年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的签名和意见。

九、各项责任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员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3、动火监护负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和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5、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和周围情况,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十、动火分析应符合下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掉一段联接管道。

2、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炽热焊渣引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十一、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3篇 用电、用火、用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三、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四、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五、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六、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超负荷运行;

七、营业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要求。

二、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4篇 加油站安全用火动火管理制度

为加强加油站的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加油站内严禁吸烟及用明火照明。

2、上岗人员不准随身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3、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由作业部门负责办理动火证,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气灶烧水做饭时,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5、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6、要严格按照动火证规定的范围动火,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7、在加油站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

8、加油站若需要动火,应当由站长向上一级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由上一级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动火作业。

9、在动火作业时,必须经站长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加油站内动火。

10、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第5篇 用电用火管理制度

1、各单位、部门设备安装、电线路安装布设须派有《电工证》的专业人员从事,严禁无证人员操作,严禁乱接乱拉临时线路。

2、电器线路、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管理,必须严格遵照有关电器防火规范和规定执行,安装必须规范,使用必须安全,管理必须到位。

3、对电线路大的闸刀、大型电器的接插头、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4、电器设备线路,要经常维护、保养、检查保证运行正常。

5、加强使用明火管理,落实用火部人员的岗位防火责任制。

6、加强动火维修管理,重点防火部位用明火,应精神状态行动火审批制度,加强动火现场的安全保护措施,动火现场要有防火安全管理人员监护,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作业完成要及时清理现场,确保安全。

第6篇 商场动火用火管理制度(5)

商场动火、用火管理制度(五)

一、对商场内部和商场外部(屋顶、距商场地面二米以上的高空、距商场外墙一米以内的区域)的一切动火、用火作业的审批要谨慎并从严控制。

二、特殊情况必须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动火、用火作业的,动火、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有:动火、用火的时间,具体地点(范围)、目的、燃烧成份,并提供作业人员的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及复印件。

三、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及复印件申请必须经商场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做好申请、审核及审批手续(含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备案工作。

四、进场施工前须对动火、用火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动火前须清除作业现场(动火、用火部位周围三米以内区域)的一切可燃、易燃物品;并制定书面防范措施,须在现场配备足量的水和灭火器材。

五、动火、用火中,须定人定点监护到位(监护人在作业点周围三到五米范围内不间断看护),做好明火隔离及防焊渣溅落的防护,及时纠正并制止违章作业(现场监护人员有绝对权利勒令停工)。

六、动火、用火结束,及时清除现场一切用与动火、用火作业的设备和物资。

七、动火、用火结束后,定点监护人员必须认真进行不少于一个小时的清查、检查,并作出监护及清查检查书面记录存档备查:检查作业现场周围十米以内的区域和动火现场所在楼层的上一层及所有下一层的相对应部位(区域),特别注意有水、电、暖、风及其它管线穿越水平或竖直的墙而存在的孔洞周围的区域,确认有无隐患等。

第7篇 加油站安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1.加油站内严禁吸烟,严禁带火种进入。

2.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明火时,要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方可施工。

3. 站内所设烧水、做饭、取暖用炉灶要设在安全部位,炉灰用水浸凉,倒在指定地点,确保安全。

4. 加油站的油罐区和加油场地所用的照明灯只可选用防爆型。

5. 站内不准乱拉临时线,安装照明线应按照电器安装的有关规定进行。站内配电箱内,不准存放其它物品,要保持清洁干净。

6. 各室生活用电设备等,做到人走停用。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电气设备开关应有本岗位使用人员管理,其它人员不得动用。

第8篇 宾馆饭店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各部门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动用明火。

1. 严禁任何人在饭店范围内擅自焚烧废物、树叶、垃圾等物品。

2. 施工工程中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到保安部办理动用明火申请审批手续,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动火施工。

1.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3. 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持有操作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 对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3. 厨房、餐厅、锅炉等生产用火,必须专人值班,做好防火监护工作,按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4. 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动火施工。

5. 员工严禁在饭店内吸烟。

6. 漠视动火规定,擅自动用明火者,以严重违反店规,破坏饭店安全,给予除名处理。

7. 如因违反规定酿成火灾事故者,将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及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9篇 加油站用火动火管理制度

1.参照《石油库动火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明火管理规定并严格落实。

2.凡是的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均应按规定办理“动火票”手续。

3.“动火票”应经主管加油站审批,并报当地消防安全部门备案。作业期间,站长应亲临现场指挥,作业现场应临时增设消防器材,安全监护人必须在场。

4.严格执行“三不动火”规定,即“没有批准动火证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完毕,由监护人和动火人共同对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经防火责任人确认后,方可离开。

5. 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用火范围和随意动火。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经批准后,停止加油作业,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6. 加油站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第10篇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范本)

1、为加强用火区域的安全管理,防止在用火期间发生火灾,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明火在动火前必须到保卫部办理《动火证》并按动火证中的要求动火。

3、动火单位在向保卫部申请动火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主管安全的人员,要到用火现场查看,落实安全措施后去申请动火,动火期间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正式焊工证,动火前要准备好灭火器和水,灭火器不少于2具。

5、动火现场,凡熔珠、焊渣可能溅落地方的易燃,可燃物必须清理干净,在楼层中动火的要严防熔珠、焊渣沿孔洞掉落到下层引起火灾,室外遇有5级以上风速应停止动火作业。

6、施工现场焊接作业时,不准同时进行刷(喷)油漆作业。

7、动火期间必须设定看火人,看火人要时刻密切监视焊花溅落的区域,发现火险立即处理。

8、有缺陷的焊机,电源线,把线不准进入作业区。

9、营业期间禁止动火。

10、动火结束,用火单位,建设施工单位要及时清理用火现场,确保无火灾隐患,看火人检查无余火,半小时后方可离去。动火人将动火证教回保卫部。

11、用火申请登记表,动火证只限一个地点,规定时间内使用,变更地点和超过规定时间动火证无效。

第11篇 用火、防火管理制度

1生产或取暖,使用各种固定的明火设施,在安装前必须经过公司安全、保卫部门的检查同意。

2对具有爆炸、易燃或有重大火灾危险的物品和禁火区动用明火,必须经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同意,否则严禁动火。

3进行明火作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防火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4不准用汽油、柴油、酒精等来升炉引火。

5炉灶、烟器输送汽体燃料的管道和用火设备要定期检查,如发现有裂缝、空隙、隔热不良或其它不安全因素,要立即进行整改。

6固定的明火设施和临时明火作业点要符合周围环境安全要求,安装线路和电气不符合安全规定而造成火警、火灾事故者,提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12篇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

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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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 制衣厂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内所有生产、仓储等区域严禁烟火,不得任意吸烟动火。

2.动火必须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用火用电审批制度。

3.临时动火应向公司安委会书面申请办理动火票,方可动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监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4.固定动火必须经公司安委会审查同意,报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动火手续,并明确动火防火人职责,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5.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7.厂区、库区、露天堆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易燃、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8.仓库、车间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厂区内使用时,应经公司安委会批准,同时必须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负责、定安全措施。

9.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10.对准许使用电炉的生产部门,在生产(工作)时,要有专人照看,不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炉只能用于生产(工作)上,不准用于私人热食品、烧开水。

1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司和临时过渡房内擅自架设拉用临时电路,特殊情况必须拉用临时电路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设备部专业电工拉线接电。

12.一切固定的生产设施,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电气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3.凡有自动化生产线上需特殊处理的临时线路,应知会公司设备部,一般应在隔天的白班恢复好固定线路,特殊情况可在维修日处理好,要求使用期超过一星期的,必须上报公司设备部审批,不报者按违章论处。

14.安装电路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者方能安装,无证者不准安装电路。

15.禁止使用电热棒。

16.配电线路、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

17.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严禁超荷运行,严禁在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18.配、发、变电房(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房(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第14篇 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一、消防重点部位用火及室外用火必须经矿消防办公室批准,如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炉火,按有关规定对使用人进行处理。

二、用火要有专人管理,固定到人,包干负责,并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到人走火灭,并进行安全检查,同时要把用火管理作为交接班事项交代清楚。

三、消防重点部位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要安全可靠,布局合理,易燃易爆车间应使用防爆的电器设备装置,防爆设备必须性能良好。

四、建立严格的电器设备检修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修换。

第15篇 加油加气站用火管理制度

一、实行“四不动火”制度,亦即:预防措施不落实动火、没有经过批准的动火证不动火、现场没有消防安全监护人员不动火、大风天不在户外动火

二、重点防火管理区要严格火源管理,如需要动火施工,应当实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三、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当进行防火分隔;

四、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第16篇 正丰大厦临时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大厦临时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中心大厦消防安全万无一失,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本公司特制订如下《临时用火用电管理制度》。适用于凡在**中心范围内有临时用火用电的任何组织和个人。

1.大厦内任何临时用电必须经管理处批准,在工程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持有有效《电工证》的电工接驳、铺设带有漏电、短路保护装置的线路,方可用电。非专业人员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2.临时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时,必须报请工程人员现场确认,提供可用电源,并由使用方安排专人现场监护方可使用。

3.使用电、气焊割,喷烧、烘烤等作业时,负责人必须带齐操作人员有效《操作证》原证及复印证到保安部办理《**中心临时用火证》;指定此项作业负责人及现场防火监护人;经保安部主管或消防主任签署同意;并按要求作好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4.临时用火作业审批,尽可能能不用火或不在大厦范围内用火即不予批准,在必须需要的前提下同意用火,则应详细批注防火措施意见。

5.获批准之临时用火作业,用火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及《**中心临时用火证》的要求,如:用火现场必须清理干净并配备至少一组灭火器及水桶等防火扑救工具;防火监护人在场方可进行操作。

6.在特殊部位或环境下用火作业时,应该通知当值保安人员到场监护。

7.用火作业完成后,用火人及监护人应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不存在火种及隐患后方可离场。有必要时通知当值保安人员。

8.所有因临时用电用火而引发事故的,本公司将按规定追究相应组织及当事人责任。

第17篇 安全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生产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a.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b.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c.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d.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e.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f.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生产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a.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b.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c.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d.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e.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f.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

8、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9、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a.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b.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c.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d.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e.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f.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g.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到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订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10、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管复查后,报生产部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车间主管终审批准。特殊动火由生产部复查后,报总裁终审批准。

11、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b.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c.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12、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a.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20%(体积比,以下同)。

b.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

13、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a.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b.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c.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d.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e.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18篇 校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和规范校园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场所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重点防火单位(部位)是指校园区域内的下列场所:教学楼、图书馆、计算机室、实验室、学生公寓、幼儿园等场所。

二、各学院(年级)、单位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做到“三落实”,即落实安全地点、落实专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

三、对用火用电人员应经常进行消防知识学习和培训,特别是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懂得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四、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废弃的放射性有毒固体、液体、气体处理排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点燃或随意排放。

五、易燃易爆场所的电器设备和线路型号的选型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要求。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校动火工作的规定,要先办理审批手续。

动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检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当动火间断或终结时,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六、对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

七、学生宿舍楼用电线路和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棒等电热设备,严禁使用液化气灶等工具。

八、电气防火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电气线路的敷设、导线直径及连接绝缘程序是否符合电气技术规范,是否有乱拉临时线路的现象;

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器等现象;

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5、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触点是否松动;

6、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

九、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十、每半年应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并做好检查记录。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19篇 安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为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减少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用火、用电应认真执行相关专业操作规程和检修制度;

2、用火、用电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和实施。

3、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如电焊、焊割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持有许可证书的人员实施,并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焊割点周围情况,清除可燃物,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严禁在有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的爆炸场所焊割,盛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彻底清洗干净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前,不得进行焊割。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4、严禁在车间、仓库及木工房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电热设备取暖。在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品作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5、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并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敷设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承担。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库房内电线必须敷设在金属或硬质难燃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和灯头应当设在库房通道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每座库房的电源开关箱应当单独设在库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护措施。

6、现场临时用电,不得乱拉乱接,严格按“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搭接,正确使用标准配电箱。

第20篇 用电、用火用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三、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四、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五、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六、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超负荷运行;

七、营业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要求。

二、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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