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办法规定了合同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标准的实施、检查与考核。
1.2本办法适用于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的有关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履行和管理等活动。
2管理职能
2.1职能
2.1.1青岛公司设立合同管理委员会,由青岛公司领导担任负责人,各分管领导为成员,全面负责合同管理的领导工作,成立以计划组、计财部、纪监审、安全监察部、合同承办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合同谈判管理机构,合同管理机构设在计划组,具体负责合同全过程管理工作。
2.1.2计划组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2.1.3纪检审为合同管理的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审计。
2.2职责与分工
2.2.1合同管理委员会
2.2.1.1负责合同管理办法的审核、批准。
2.2.1.2负责合同管理机构调整、变动。
2.2.2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2.2.2.1负责审核签订合同。
2.2.2.2负责审批合同的变更、解除。
2.2.2.3负责确定合同纠纷的起诉、应诉。
2.2.2.4负责责成合同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对违反合同管理程序的事件做出调查。
2.2.2.5负责审批青岛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表彰和处分。
2.2.3计划组
2.2.3.1按合同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修订、完善青岛公司三期合同管理办法。负责对青岛公司三期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建立青岛公司三期合同台帐,对青岛公司三期合同进行登录、分解、合同副本保管、统计及例行报表的上报,并按要求将合同相关信息及时录入pmis管理系统中,技术组和设备物资组承办的合同负责将各自合同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pmis管理系统中。
2.2.3.2保管青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2.3.3保管和按程序使用合同专用章。
2.2.3.4分管范围的合同签订全过程管理。
2.2.3.5参加合同评审工作,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承办形式、价款和结算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签。
2.2.3.6参与青岛公司三期其他部门的商务和技术合同谈判,对超出概算的项目及谈判过程中出现的违反青岛公司三期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
2.2.3.7负责牵头处理合同纠纷及仲裁、诉讼等事情的协调解决。
2.2.3.8负责提供各类合同的参照文本。
2.2.3.9负责办理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
2.2.3.10负责对青岛公司三期违反合同管理办法的部门提出考核意见。
2.2.4纪检审
2.2.4.1参加青岛公司三期合同的谈判、审签。
2.2.4.2监督合同签订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负责合同预、决算的审计工作。对合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审计管理。负责与工程和承揽单位签订《廉政协议》,并监督执行。
2.2.5安监部
2.2.5.1对工程承揽单位安全资质及应具备手续中的安全资料是否真实可信负责审查把关存档。
2.2.5.2负责与工程承揽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对合同范围内具体工作实施中的安全进行监督、指导、管理。
2.2.5.3负责对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安全事件进行考核,并监督整改。
2.2.6计财部
2.2.6.1参加合同的谈判、审签。
2.2.6.2审查合同项目有无资金来源、有无立项;审查付款方式及付款审批流程是否合适。
2.2.6.3落实合同所需资金的筹集,合同付款及决算工作。
2.2.6.4负责制定付款审批流程,并监督执行。
2.2.7合同承办部门
2.2.7.1负责承办分管范围内的合同全过程管理,组织有关审签部门对对方主体资格和资信等的审查和谈判工作,起草合同文本、组织合同谈判、办理合同审签、合同签订及合同变更等事宜。
2.2.7.2建立本部门合同台帐,对本部门分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登录、统计并及时将例行报表报计划组。
2.2.7.3传递合同文本、合同附件及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将合同正本、附件及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等相关资料的原件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并将相关副本交计划组、计财部各一份。
2.2.7.4保管合同方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签约人身份证明件》等资料,并将《合同谈判记录》、《合同审签单》原件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将复印件交计划组备案。
3合同管理及要求
3.1合同管理
3.1.1对外经济活动,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协议。虽属即时清结,但标的额较大,有专业技术要求,当场难以检测产品内在质量,有试用期、保质期等要求的交易,也应订立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成立、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1.2不得用货单、调拨单及预、决算单、收欠条等代替书面合同。
3.1.3禁止合同承办部门在经济行为实施后,补办书面合同手续。承办部门补办合同手续的,会审部门不予审签,合同专用章保管人不予盖章。但由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3.1.4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专门机构归口管理与综合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人负责制、审核审签制及合同付款审批制。
3.1.5合同应当由承办部门确定承办人。承办人可以是业务人员或合同管理人员,但不得由社会临时性借、聘人员承办。承办部门的承办人要对合同自承办至合同全部履行完毕的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履行或变更有关的问题和纠纷应当及时与计划组联系,并由计划组牵头协调解决。
3.1.6合同归档应包括从项目立项、各种审批单、合同谈判(或会议)纪要、合同书(包括各种附件)往来传真、设计变更、签证、记录、协议、补充合同、备忘录、函件到竣工结算等全部资料。
3.1.7合同签订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单位完成。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在投标有效期内签订合同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报华电国际备案。
3.2合同代理与授权
3.2.1对外签订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青岛公司各职能部门均不能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3.2.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3.2.3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填写齐全、清楚,代理事项、权限、期限等要明确规定。
3.2.4委托代理人不得转委托他人代为签署合同。特殊情况,委托代理人不能履行代理职责时,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另行授权他人进行合同的审核签署。
3.2.5法人委托代理人应在法人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
3.2.6涉及下列合同时,须由法定代表人每次单独授权:
3.2.6.1担保合同。
3.2.6.2联营合同、出资协议、股东协议。
3.2.6.3资产转让、出售、收购及租赁合同。
3.2.6.4企业合并、分立合同。
3.2.6.4法定代表人认为应进行单独授权的合同。
3.3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3.3.1合同双方的单位全称或者姓名及住所、合同标的。
3.3.2质量标准,规格、型号详细要求,包括验收、检测标准和方式。
3.3.3数量。
3.3.4价款或报酬及付款方式。
3.3.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3.3.6违约责任。
3.3.7解决争议的方式。
3.3.8附件名称及效力。
3.3.9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规定的条款。
3.3.10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3.3.11签约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用各方合同专用章(不准以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不准以个人印章代替签字)。
3.4合同的签订、评审
3.4.1签订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先申请、后谈判,先审查、后签字的程序。认真进行项目、当事人资格、信誉、履约能力、合同内容及签约手续等合法性、有效性、可行性审查。
3.4.2在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通过招、议标或多家报价、报方案及询价比较等方法确定对方当事人,参与招、议标及报价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除外),并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进行以下审查:
3.4.2.1对方主体资格合法,具有年检的营业执照,合同内容应与其营业范围相符。
3.4.2.2合同标的涉及专营许可、专利工程建设的,应具有相应的许可、专利、安全等级、资质证书。
3.4.2.3对方由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3.4.2.4合同方的履约能力,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3.4.2.5合同方的履约信用,主要是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重大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
3.4.2.6合同方与其他单位相比,在企业信誉、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合同报价等方面具有哪些优势。
3.4.2.7合同承办人应根据审查情况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与有关证明资料原件或审核后的复印件一并在合同会审时由合同审签部门核验。
3.4.3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不可靠的,应当另选其他商家,必须同其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
3.4.4合同承办人应主动参与合同草案的拟定和修改,克尽职责维护青岛公司利益,合同条款应当齐全、具体;合同语言应当全面、严谨、准确,操作性强;合同中易起争议的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合同中涉及到数字、日期范围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各份文本字体、印制、签字方式应当统一。双方进行谈判的,承办部门作谈判记录。
3.4.5合同签订工作中,由于技术参数变化等原因,确需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应对预中标单位及备选中标单位发出澄清,经重新排序确定中标单位,并报华电国际备案。
3.4.6对涉外合同及其他比较复杂的非常规合同,应由承办部门组织合同评审工作。合同评审由相关部门参加,合同评审记录经参会相关人员及主持人签字后,做为办理合同审签的附加材料,履行合同审签程序。
3.4.7合同评审会的主持依据合同金额划分:合同金额在100万人民币(含100万)以内由分管副总主持;合同金额在100万-500万人民币(含500万)之间由青岛公司分管副副总经理主持;合同金额在500万人民币以上由青岛公司总经理主持。
3.4.8合同评审的内容
3.4.8.1合同的合法性:
3.4.8.1.1合格的承包商及对方主体合法性:
3.4.8.1.2对方签约人有本人身份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书面授权委托书、或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3.4.8.1.3合同项目属于对方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范围。
3.4.8.1.4对对方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审核。
3.4.8.1.5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损害青岛公司利益的内容。
3.4.8.1.6形式合法。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投标价款、投标方案、供货范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3.4.8.2合同的可行性:
1)合同已经立项,有资金来源。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3)资产、资金使用的财务可行性。
4)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
5)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6)技术标准、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7)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8)对方主体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
9)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3.4.8.3合同的经济性:
1)市场需求情况属实。
2)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
3)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4)有合法的资金来源。
5)价款、报酬的确定合理、适当。
6)价款、报酬的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合规。
3.4.8.4合同的严密性:
1)文字表达清晰准确。
2)条款齐备、完整。
3)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具体、确切、合法。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关附件齐全。
6)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3.4.8.5对于价款或工作量当时不能确定须据实结算的工程合同,必须在评审过程*同确定采用的定额、取费标准等级。
3.4.8.6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3.4.9合同评审产生修改意见后,由承办部门与签约方进行沟通,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评审意见应明确、具体、详细。对发现合同条款有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提出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及合同草案一起退还承办人,由承办部门负责进行修改。评审意见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合同的评审程序见附表1。
3.4.10待签的合同文本履行合同审签手续,合同承办人办理合同审签单,各部门审签人员应在审签单上签署明确的意见,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
3.4.11审签人员对合同条款及手续有异议时,应当提出审核意见,经审签人员统一讨论后,在审签单上签字;无法形成统一意见,报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决定。
3.4.12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根据各审签部门的审签意见,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合同审批单上签字。签署完毕的合同由计财部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留存合同正本一份,三期计划组一份。
3.4.13合同评审及审签资料由合同承办人整理齐全,原件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复印件送计财部、计划组各一份(含相应合同文本电子版)。
3.4.14青岛公司各部门,严禁以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
3.4.15合同正式签订后应及时将合同信息录入pmis系统,同时上传合同文本电子版。下列合同正式签订后7日内,有计划组将合同文本(电子版)报华电国际备案:
3.4.15.1主机设备及主要辅机设备合同;
3.4.15.2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调试合同;
3.4.15.3主要甲供材采购合同,包括:四大管道、封闭母线、电缆、桥架等。
3.4.15.4单项合同总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合同。
4合同的履行
4.1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4.2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严禁转让、转卖或者转包合同。对方确实无力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取得补偿的前提下,协商解除合同。
4.3对合同涉及的货物、项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定的标准和方式在规定的日期内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验收工作。
4.4按照合同向对方付款,须由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合同依据和货物、项目验收资料、工程进度证明资料、工程竣工资料等办理付款单后,由计财部办理付款手续;在合同结算完成前,累计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5%,合同结算审计完成前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90%。
4.5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调价条款,固定总价合同原则上不得调整合同价款。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报华电国际公司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价格调整协议。
4.6合同承办人在对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不适当、不全面时,应在约定、法定或尽可能短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向对方提出异议。异议一般应用传真、电报、挂号信函等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
4.7收到对方异议时,承办人亦应在约定、法定或者尽可能短的合理期限内以约定或法定方式予以答复。
4.8承办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和答复应当保留书面资料报计划组备案。
5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5.1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必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根据权限需要向上级部门汇报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报华电国际批准后执行,并明确对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返还款项的义务。变更或解除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签字、盖章生效。
5.2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5.3变更、解除合同,须由合同承办部门办理审签手续后,经合同签约人同意后方可变更、解除。
5.4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协议,须由合同会审部门审签后,由原合同签约人同对方签署,并由合同承办人将生效的协议文本分别交由原合同文本保管部门留存,并将副本报计财部、计划组(含电子版)各一份。
6合同纠纷的处理
6.1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人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并应及时告知计划组:
6.1.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材料等;
6.1.2签定、履行合同的有关资料及有关的票据、票证;
6.1.3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6.1.4其他有关资料。
6.2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合同承办人应与计划组全力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详细资料。
6.3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与计划组商议确定代理人及仲裁、诉讼方案等事项,并报法定代表人批准。
6.4处理合同纠纷的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的原件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副本或复印本分别交计划组、计财部和承办部门留存。
6.5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调解书、裁决、判决时,承办人应及时与计划组联系,并报法定代表人同意后,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检查与考核
7.1检查内容:
计划组每年年终对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合理性、履约率等情况进行检查。
7.2考核内容:
7.2.1违法违纪行为:订立虚假合同;伪造合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非法转让、倒卖合同;与对方恶意串通订立合同,以谋取个人或小集体利益的违法行为;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利益的违法行为。上述情形下的合同无效,一切责任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自负。按照青岛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2失职行为:没有认真了解对方资质和履约能力,造成损失的;由于合同承办部门、合同相关部门的责任,使合同不能履行,造成损失的;由于对方违约,而未及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利用合同索贿受贿,损害我方利益的。按情节轻重依据青岛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并给予1000元~20000元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方泄露合同涉及的预算限额、标底等商业、技术秘密,违者按青岛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并给予1000元~5000元的经济处罚。
7.2.4其他未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200元~1000元经济处罚。
8纠正和预防措施
8.1对工商等部门有鉴证要求的合同,一律办理鉴证,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
合同履行中因技术障碍而无法履行的,由承办部门提出变更建议,经各相关部门评审会签统一意见后,由计划组报华电国际公司同意后,由承办部门按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将变更后合同正本报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将副本报计财部、计划组各一份。
8.2在合同履行中发现合同签订时失误或条款不明确的,由承办部门按程序办理会签审批后,签订补充协议。
8.3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应按《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基建工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报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前不得签订合同或支付合同款。
9其它
9.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9.2本办法由三期办负责解释。
9.3本办法执行情况由纪监审部门负责检查。
第2篇 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制度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制度
招投标制度
一、目的:
规范公司工程建设及材料采购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二、招投标工作程序
(一)投标
1、投标项目由经营部负责,集团内部招标由生产计划部进行协调,对外投标由信息科进行协调。
2、经营部、生产计划部与信息科共同搜集、调查市场信息,分析信息的可靠性和可行性,根据实际情况由经营部初步决定是否参与投标。
3、对于初步决定参与投标的项目,由生产计划部或信息科填写《投标审批表》,报总经理批准后,负责登记报名、索取招标文件等工作。
4、生产计划部获取集团内部的招标信息后,需要技术部提供材料计划的由技术部提供,生产计划部编制投标预算。
5、生产计划部编制的投标预算须报经营部进行审定。如生产计划部编制的预算未报经营部审定的,对责任人将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损失重大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6、信息科获取的招标文件报经营部,由经营部安排投标工作。对于审批后确定投标的项目,由信息科牵头按照程序完成投标书的制作。
7、技术部负责技术标书的编制、提供材料计划、参加答疑会、进行咨询、澄清等。
8、经营部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使用与收回,财务部办理手续。
9、投标工作时间必须按标书要求进行,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内的至少提前一天报经营部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至少提前三天报总经理审批,不得延误。
10、信息科负责打印、审查,装订、密封、投标(退标)文件。由于工作失误及其他原因造成投标时间延误的,将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11、所有参与投标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保守公司投标机密,严禁将投标过程透露给其它单位及人员。若发生以上情况将对泄密人处于2000-5000元的罚款。
12、开标会议由总经理指定相关人员参加。
13、信息科应尽可能的了解其他厂家的投标情况(名称、厂家、数量、价为等)、中标及未中标原因,并形成文字材料。
14、集团内部投标的文件资料由生产计划部存档保存,其余投标文件资料由信息科归档保存。
(二)招标
1、所有招标项目均由经营部负责。各部门提出的采购计划报经营部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项目由经营部决定自主采购或招标采购。
2、对于确定招标采购的,由信息科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实施细则,发布招标信息。
3、投标商必须提供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个人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4、经营部与技术部共同负责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材料。
5、经营部组织初审,技术部、信息科、生产计划部相关人员参加审定。
6、由经营部牵头,前款规定的各部门参加组成评标小组,完成开标、定标。所有参与评标人员要认真负责,保守机密,违反者视轻重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7、招标结束后,资料由信息科归档保存。
8、所有工作程序都应有文字记载、收发记录、交接记录等,以便责任的划分。
合同签订权限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经办人必须严把合同内容关、合同文字,力求准确无误。
第二条:
经相关部门经理审核后呈报总经理审批。合同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第三条:
签订购买材料和其它经济合同前,必须对市场进行大量的调查,做到“货比多家”,心中有底。
第四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权限及流程
1.由合同经办人统一使用《合同审批表》,并附合同草案,进行申请。
2.合同签订权限及流程:
合同金额1000元及10000元以下:
经办人申请
→部门负责人批准→财务部经理批准→经办人负责合同签约
合同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
经办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总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负责合同签约
3.合同盖章时,经办人须按《公章使用登记表》的要求进行登记。
4.所有签订的合同公司至少留存原件两份:一份部门保存,一份交
财务部。
附表13:《投标审批表》
附表14:《合同审批表》
附表15:《公章使用登记表》
第3篇 工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草案)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检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等。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及重大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买卖合同的批准签订。
本条所指重大合同是指(主要是按合同标的数额来确定)
一般合同是指
3.2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2.1负责组织宣传、学习贯彻《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2.2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示范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3.2.4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买卖合同的档案管理;
3.2.5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3.3合同管理部(合同管理员)负责各类合同的审查工作,具体职责是:
3.3.1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工作,负责公司有关示范文本的编制和推广使用工作;
3.3.2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3.3负责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的洽谈;
3.3.4负责监督、检查各分公司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工合同、物资设备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
3.3.5负责公司各类合同备案工作;
3.3.6参与公司各类合同纠纷的调查。
3.4公司业务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洽谈工作。
3.5公司采购部负责材料设备采购、设备租赁合同的洽谈工作。
3.6项目经理部负责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
3.7项目经理部经理(或分管副经理)负责建设工程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具体履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3.7.1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学习所在工程项目的各类合同并熟悉内容,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3.7.2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职责,监督分包工程的进度及工程质量;
3.7.3监督材料、设备的验收;
3.7.4负责所在项目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记录、整理和保存与合同有关的协议、函件,办理工程变更和签证,并及时提交公司办公室;
3.7.5收集、整理索赔资料,提供索赔依据,书写索赔报告;
3.7.6监督所在项目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
4.合同的签订
4.1合同主体的审查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重点审查业主的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文件,以确定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项目资金落实程度及业主以往合同履约情况,以确定业主的履约能力。
签订分包合同要重点审查承包人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同意。
4.2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有示范文本(包括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的应当使用示范文本。
4.3合同的内容
4.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类分包合同、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或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和公司编制的操作指导书规定的内容填写。
4.3.2其他合同(主要指买卖合同)的内容
4.3.2.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3.2.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4.3.2.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3.2.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农副产品,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3.2.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的日期后多少日内。
4.3.2.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有确定性,难以在合同中确定具体期限的应约定确定期限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4.3.2.7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3.2.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岐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4.3.2.
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4.3.2.10合同联系制度
履地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4.3.2.11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2.12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4.4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4.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4.4.1.1合同洽谈前,公司业务部必须按本制度4.1条的规定对发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投标中标的项目,要审查业主的招标文件、我方的投标书、中标书、纪要、往来函等文书,召集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合同洽谈准备会,制定谈判的原则和方案。
4.4.1.2合同洽谈过程中,对于涉及担保、预付款、各类保证金等费用较大的项目,按重新进行评审。合同谈判人员负责向合同执行单位进行书面交底。
4.4.1.3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业务部负责起草文本,附合同购合同会审表交相关部门(项目部、合同管理部、财务部等)进行会审后,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济师、合同主审人员)认为已经基本没有异议的,提交审查意见,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批准签字。
工程项目经理和营销项目经理必须参与合同签订活动的全过程。
4.4.1.4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证手续的,由业务部负责办理。
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
4.4.2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的签订
4.4.2.1合同洽谈前,公司业务部必须按本制度4.1条的规定对分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要求分包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收费标准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劳务队伍资格证书、关于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4.4.2.2项目经理部在符合分包方条件的企业中进行招(议)标工作。合同管理部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合同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4.4.2.3劳务(专业)分包队伍中标后,在征得业主同意(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此约定)后,由项目经理部(重大分包合同应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与分包方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门有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采用该示范文本地方主管部门无示范文本的采用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
4.4.2.4项目部在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报公司合同管理部备案。
4.4.3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采购部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要求与供应方进行洽谈,拟订合同条款,交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部会审后,由采购部签订,合同管理部加盖合同专用章,重大买卖合同会审后,由总经理批准签订。
4.4.4其他经济合同的签订
其他经济合同由主办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部门(项目)经理审批或预审,在部门(项目)经理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由部门(项目)经理批准,由部门(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员加盖合同专用章;内部承包合同和其他重大经济合同由部门(项目)经理签署意见后由合同管理部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总经理批准签订。
4.4.5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相关部门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评审表交存公司合同管理部一份备案。
5、合同的变更、解除
5.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5.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5.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2.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2.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2.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3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变更或解除合同。若确须变更或解除时,由合同经办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批准签订的部门或领导审核后,认为已出现了本制度5.2条规定的情形的,应提交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并签发解除合同的函;对方没有违约,应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按《合同评审程序》办理合同变更评审,并办理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的发放的范围相同。
5.4对方提出合同变更的,变更程序也应5.3规定的程序执行。合同变更引起索赔的,合同变更必须与索赔同步进行,索赔协议是合同变更的处理结果,是变更后合同一部分。
5.5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中止手续,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本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合同的恢复与中止都必须通知合同审批部门或领导。
5.6合同未履行完毕,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资料移交公司档案室保存。
6.合同的履行
6.1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执行情况台帐。
6.2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向对方当事人交付重要资料、发票时应由对方
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6.3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含违约)报告。
当本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解释或提出反索赔,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在对方当事人出具的索赔报告、对帐单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确须确认的,应视具体内容经公司领导或部门(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同意。
6.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办公室处理,公司办公室应立即向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并将基本情况和法律顾问的处理意见一同上报公司领导:
6.4.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6.4.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6.4.3丧失商业信誉;
6.4.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5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6.5.1在重大、复杂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6.5.2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7.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7.1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7.2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及公司办公室,由部门经理和办公室负责人拟定处理意思,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决定。
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办公室。
7.3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获知对方当事人准备或已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办理。
8.合同的日常管理
8.1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合同管理部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业务部、采购部、项目经理部设立的合同管理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其他部门不设合同管理员。
8.2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合同管理部、业务部、项目经理部各保管一枚,分别编号,合同专用章印模需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签订合同时,合同各方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字并盖章,合同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公司骑缝章。
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8.3签订合同正本、副本份数按需要确定,正副本应区分清楚。合同签订后交公司办公室留存,其余各职能部门或合同履行部门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编号受控分发。除公司办公室外,其他部门复印合同必须事先征得公司办公室同意,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编号受控,并加盖专用印章。所有合同发放均应做好发放记录。
8.4已签订的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业务往来传真、信函、索赔报告、对帐单、合同台帐等资料应集中由合同管理员保管。合同管理员应对上述材料分类登记成册,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结帐时可从合同管理员签领相关材料。
8.5对于合同履行和竣工结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执行部门应向合同管理部提交合同履行情况的工作报告。合同管理部审查后,连同合同、结算书以及一切往来文书、经济签证、变更记录、竣工验收证书等所有资料装订成册,送交公司档案室存档保存。
8.6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办公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9.考核与奖惩
9.1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9.2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9.3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9.3.1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9.3.2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9.3.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9.4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9.4.1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9.4.2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9.4.3遗失重要证据;
9.4.4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9.4.5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9.4.6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在对方出具的确认书、索赔报告上签字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9.4.7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9.5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合同管理部和本公司法律顾问某某律师事务所共同起草,从 年 月 日起开始执行,试用6个月。
第4篇 x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项目部有关对外合同(包括出具的担保和承诺)的订立、变更、转让、解除、履行、终止和管理等活动控制。
本条所称合同即书面合同,是指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相关文件
1、《管理手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实施职责
1.本制度由经营经营预算部负责管理;
2.财务部负责合同订立及执行情况中的财务与审计监督;
四、工作流程
1、合同分类:
<1>工程合同:公司经营经营预算部负责管理;
<2>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公司工程部负责管理;
<3>劳动、劳务合同:公司工程部负责管理;
2、合同主管部门职责:
<1>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2>领导、协调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管理工作;
<3>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4>组织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
<5>决定对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6>决定对合同管理工作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者,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处罚;
<7>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合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3、合同条款、合同申请单位和合同执行单位
3.1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当事人名称、住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开户银行、账户;
<2>标的(指货物、劳务、服务等)名称、型号、规格等;
<3>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4>价款或者酬金及付款时间、方式;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条件;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9>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
<10>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性质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必备条款。
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特别明确。
3.2申请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部门即合同申请单位,其职责为:
<1>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信誉和履约能力等情况;
<2>具体参与合同的谈判;
<3>参与合同的草拟、会签、修改、保证合同的可行性;
<4>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的合同台帐、档案及统计、分析。
3.3负责执行合同的单位即为合同执行部门,其职责是代表公司履行合同,并及时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4.合同签订程序
4.1在具体合同管理过程中执行合同经办人负责制,由合同经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申请、谈判、变更、解除等具体事宜。经办人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主要负责合同条款谈判、协商的负责人。
4.1.1合同经办人在申请办理合同过程中,应在合同审查表上签署个人意见。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合同经办人应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最大化地保护本公司的合法利益。
4.1.2对于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能恪尽职守、勤勉认真、并为公司创造显着经济效益的或挽回经济损失的经办人;将按照本制度的具体规定予以奖励。
4.1.3对于因经办人的故意、过失、疏忽等个人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按照本制度的具体规定予以追究。
4.2申请单位或经办人将合同草案送合同专业管理部门进行专业审查;
4.3合同专业管理组审查通过后,需要相关业务部门会签审查,由合同专业管理组将合同草案报送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会签审查;
4.4审查通过后,报送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审批;
4.5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审批同意后,到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属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可使用单位行政公章的除外;
4.6分公司、项目部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必须经公司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对于违反程序规定的分公司、项目部将按照本制度奖励与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4.7合同专业审查
4.7.1合同专业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报送合同做如下方面审查:
<1>经济性
--项目计划是否具体明确;
--市场需求情况是否可靠、属实;
--经济效益情况是否真实、可信;
--资金、资产使用效果的财务是否可行。
<2>技术性
--项目技术是否真实、全面、可靠;
--技术措施是否完备、可行;
--技术标准、参数是否先进完善;
--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3>安全性
--涉及的知识产权是否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有无损害本公司商业秘密、商业信誉;
--有无损害本公司利益的其它情形。
4.8合同业务部门会签审查
工程合同、劳务合同、采购合同等需经公司各部门进行会签审查;
4.9合同数量、合同归档
4.9.1合同文本数量
<1>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同意签约后,由合同申请单位按规定的份数打印出版,送交办公室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司行政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2>合同文
本数量一般为:我方合同文本数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即
由合同专业管理部门一份,同时一份副本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4.9.2合同管理档案
合同专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建立合同管理档案,负责整理收集的合同档案包括;
--合同文本、各文本存档记录
--合同台帐
--承办人变更记录
--合同附件、审核意见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4.10合同履行、变更
4.10.1合同交底
合同签订后,由合同专业管理部门会同业务相关部门对合同执行单位进行合同交底。
4.10.2财务部应严格依照合同和合同履行情况,仔细审查所履行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与所签合同是否一致,确定无误后付款。如不一致,拒绝支付;
4.10.3合同变更
合同的变更:凡合同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项发生变化均属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应由缔约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程序与签订正式合同相同,且应由原审批部门或人员签字后生效。
4.10.4合同终止
4.10.4.1合同的终止
<1>签约各方按合同规定,全面履行合同后,合同自然终止;
<2>经合同签约各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自各方签字认可之日起合同终止;解除合同由合同申请单位按本制度执行;
<3>按照合同约定,终止条件出现,合同终止。
4.11奖励与处罚
<1>公司对有以下情形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金额为500元-10000元):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恪尽职守、谨慎勤勉,做出显着成绩的;
--为本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检举、揭发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功的;
--及时处理合同冲突、合同管理矛盾、合同纠纷,为企业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其它应给予奖励的情形。
<2>公司对有以下情形的部门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处罚金额为500元-10000元):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在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欺诈、故意、重大过失给公司及公司各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未经授权或越权对外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将合同分解以大化小,逃避公司管理标准的。
--先行为后补办合同审查或合同授权程序的。
--利用行政章、财务专用章或其他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
--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或把整体合同分解以规避书面合同或以其他单据代替合同文本的。
--合同经办人或合同参与人签约时恶意串通,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包括招标、议标、选择合作方时)泄露标底和商业秘密的。
--在经济往来中收受贿赂、回扣,影响公司的合法利益的。
--违反公司规定擅自为他方提供担保保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结算付款不按照合同规定而多付的。
--未在合同验收中履行其职责,把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作为合格的产品和服务接收的。
--在合同履行中对方违约不追究违约责任或擅自处理,损害公司利益的。
--在合同变更审查中,玩忽职守或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的,并使公司利益受损害的。
--其他各种违反合同管理程序的行为。
第5篇 某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制度
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制度
1、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合同管理,项目监理部进行合同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规划时即组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资料员负责保管合同。
2、项目监理部进驻现场后,应及时收集与工程相关的合同,并与业主联系,掌握工程项目的合同结构(分包商数量、分包专业项目、项目合同标段的划分等),编制合同管理台帐,详见附表《合同管理台帐》。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熟悉和研究合同内容,充分理解合同内条款,对合同中有明显违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内容及明显不合理之处,书面向合同签订双方予以指出,提醒注意修改。
4、根据合同内容检查项目部的工作制度,重点关注与合同内容联系较为密切的工程变更处理、现场签证、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索赔处理、合同争议等工作制度。
5、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合同履行状况(附表《合同协议执行情况检查记录》)。
6、根据合同进行工程管理,处理合同争议和索赔事项,按照合同规定审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计量、工程支付事项。
7、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合同文件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存档。
8、在监理过程中,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不向无关方泄漏合同内容,以免损害合同签订各方的利益。
第6篇 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既是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又是必不可少的控制手段。因此,需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工作。
依照《合同法》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制定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一 由专人负责各项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
二:合同签订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经领导同意签字、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三: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条文清楚完整,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本着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双方恪守合同。避免违约行为,尽最大可能消除不利影响实现合同预期目标。
四:合同管理人员每月对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检查分析一次,并同时送到业主、施工单位。检查结果在监理月应予以反应。 。
五: 由于水利工程耗资大、施工周期长、施工条件多变,又具有不可逆转的质量特性,所以在施工阶段强化合同措施,协调约束各方行为,是搞好监理工作的基本途径。因此应完善合同咨询、定期检查和协商制度,以实现工程的建设目标。
六:当发生合同争议,监理工程师应本着有利于施工的正常进行,不损害工程质量,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地协商调解。
七: 管理好监理委托合同:每月总监主持月度工作总结时,应检查分析监理委托合同的履行情况,督促每个专业工程师按照合同、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遵守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达到全面履行合同的目标。
八: 对于合同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事项,总监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反映,由监理单位主管领导出面进一步与合同双方协商,以求得争议及时解决。 。
九:合同管理人员应保守机密。做好合同归档和借阅工作, 建立合同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合同执行情况》汇报。
十:认真做好合同文本的保管工作。合同档案应防潮、防蛀、防火、防盗。合同档案需专业人员保管,避免破损。
第7篇 工程项目管理部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是项目部进行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有积极重大意义。
1. 项目管理部必须按合同条款严格管理,热情服务,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合同;
2. 开工之前,项目管理部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施工单位提交合同规定的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批复及其它相关资料;
3. 要求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交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组织设计;
4. 根据合同要求进行场地移交,及时签发工程开工令;
5. 核查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主要施工班组、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6. 进度控制:随时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要求达到工期目标,包括分段工期和节点计划进度,如有延误,应要求对方提交赶工计划,并按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7.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应按相应制度、程序进行处理,并在合同履约部的指导下做好取证工作,安全文明施工应符合政府相关部门要求;
8. 双方往来函件管理,我方所发函件是否已让对方正确签收,要求对方签收人员必须符合合同约定或有正式的书面委托;对方发函,我方应专门指定人员签收,除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签收对方发函,此项工作必须在第一次工程例会上明确;
9. 对方提交我方确认的各种工程资料应在合同或公司制度要求的时间内,及时签认后返回对方;
10. 合同争议的处理:主动协调与对方的争议问题,配合合同履约监督部做好取证工作;
11. 对方违约时,应及时收集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证据,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相反,当对方提出此种要求时,我方人员应根据合同条款认真考虑是否该答应对方提出的要求,应有高度的防范意识;(注: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证据为双方签章确认的往来函件、合法的录音、影像取证及传真、电子数据等。)
12. 严格控制导致成本增加、工期延长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积极鼓励降低成本、缩短工期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其变更程序应符合合同要求;
13. 施工单位申报进度工程量时应进行认真细致审核,按合同约定,不合格工程不予计量,同时严格按公司的管理制度执行。
14. 及时掌握我方的工程付款情况,做好因我方延期支付工程款影响进度的协调工作;
15. 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结算资料与竣工资料,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办理工程移交。
第8篇 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建设项目相关合同的签办与管理。
三、 职责和权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负责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工程部是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合同谈判、签署及其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
四、 管理规定:
1、 合同格式和内容凡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及总价在5万元以上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其合同格式应按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发的合同示范文本执行,小于上述数额的工程项目及设备采购,其合同签办可参照示范文本的内容执行。
2、 合同签办程序(合同会审、法律顾问、财务)合同谈判员与对方进行合同洽谈→草拟合同文本→工程部经理审核→分管副总审核→合同签订有权人审签并加盖公章。
3、 合同签办(专业合同的格式和内容)
(1)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的规模、内容、技术复杂程度、计划投资额、质量及进度要求等,由工程部与对方进行洽谈,草拟合同文本。
(2) 合同草稿经合同部门负责人审查修改,并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交分管副总审查。
⑶ 经分管副总审查签认后,交总经理审批并加盖合同章。
4、 合同评审重大、特殊及技术要求复杂的合同,应由分管副总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论对合同草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并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
5、 合同变更和解除
(1) 合同未正式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须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必须经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签订新的合同或补充协议。
(2) 合同的重要变更,必须经过评审,形成评审记录,必要时应向原登记、公证机关进行备案。
6、 合同的份数、分发和归档
(1) 在合同文本的右上角应加盖“正本”“副本”字样。
(2) 合同正本(含 )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数由双方商定
⑶ 合同正式签订后三天内由工程部按规定发送到财务部和综合部。
7、 合同的中止与解除因一方或双方违约,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可中止或解除合同,并妥善处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8、 工程部应指定专人建立合同台帐,并对合同的保管及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与管理,以防失密和履约不到位情况的发生。
第9篇 工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6
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六)
1 .总则
( l )工程管理部是公司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
( 2 )公司经济合同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经济合同的法令及规定;
( 3 )经济合同分为二类:一类为公司与外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另一类为本公司内部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
( 4 )审查经济合同的政策性、符合性及全面性;
( 5 )审查经济合同是否执行会签;
( 6 )组织投标、重点工作的合同起草与签订工作;
( 7 )建立合同审批制,对各类合同分类登记、存档;
( 8 )做好各类经济合同补充、修正工作;
( 9 )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及诉讼事宜。
2 .签订经济合同的基本要求
( l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保护合法权益、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济合同法》 及其相关规定,不搞违法活动;( 2 )签订合同前,首先审查对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及其社会信誉,确认其具有履行合法的能力方可与之签订合同;
( 3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合法的原则;
( 4 )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为有关文件、资料、国家及各级政府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设计图纸及施工图预算书;
( 5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具备以下重要条款:
l )工程名称和地点;
2 )工程承包性质、范围及内容;
3 )开、竣工的日期;
4 )工程造价;
5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的方法;
6 )业主开工条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提供的时间;
7 )材料和设备的价格结算方法;
8 )取费标准;
9 )质量承诺标准及保修条件;
10 )相互协作事宜;
11 )违约责任。
( 6 )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用语确切、责任明确、字迹工整。
3 .合同的执行
( l )了解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合同执行的可行性,有无违约被罚的可能性;
( 2 )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找出影响合同履约不好的因素,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 3 )合同执行中有无失职或行贿受贿行为,如发现不良行为,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 4 )空白已盖章的合同,一律不得带出,特殊情况时,应说明单位项目内容,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如未能签订,应及时交回工程管理部注销;
( 5 )合同的变更及修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原签订的合同作出变更或修改时,须订立补充合同,履行原合同同样的法律手续程序后,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6 )合同的中止: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中止合同,须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4 .经济合同的管理
( l )所有经济合同必须交工程管理部备案存档;
( 2 )一般项目合同由各分公司起草,报公司工程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盖章(附工程合同审批表、工程合同签约统计表);
( 3 )重大工程合同由公司工程部起草,经有关部门的会签后,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盖章;
( 4 )严格履行合同登记盖章手续,核对审批程序,对无签字手续的有权拒绝;
( 5 )合同的签订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任何人不得越权使用其印章签订经济合同,也不得以行政章代替合同专用章;
( 6 )做好合同的追踪返回工作;
( 7 )建立合同档案,对各单项工程的合同都要有原始记录的签证;
( 8 )对于登记上账的合同,按月转送统计人员以便按规定上报各有关部门。5 .基层单位的合同管理
( l )各基层单位合同必须由专人管理,并建立档案;
( 2 )签订的工程,合同必须执行合同的审批手续后由总公司签字、盖章
( 3 )各子公司所洽谈重大工程项目或因资质需要的工程项目,必须执行合同审批手续后由总公司签字盖章;
( 4 )凡到总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必须同时报送内部承包合同,一并审核、签字盖章;
( 5 )严格执行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对不能完成生产任务指标的,要按相关合同条款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 6 )对于联营协议,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对联营单位的信誉、业绩、资信、施工能力等进行调查,并附有一定的风险抵押,并执行合同审批程序方可签字、盖章。
6 .合同的公证
( l )凡是国家合同管理机关规定鉴证的合同必须鉴证;
( 2 )除需鉴证的合同外,还需公证机关公证。
7 .内部承包合同
( l )内部承包合同由工程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总经理主持审核通过;
( 2 )内部承包合同必须由公司总经理与承包责任人签订,其他人不得代签;
( 3 )内部承包合同必须具有风险抵押条款,必须执行财务的统一性,严禁私立账户;
( 4 )合同条款要责任明确、奖罚分明,合同到期严格按合同兑现;
( 5 )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现有不妥之处,在签约双方同意下允许签订变更合同。
8 .合同考查
( 1 )工程合同必须在开工前签订,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 ;
( 2 )内部承包合同与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10 日内,签约率达100 % ;
( 3 )合同条款要真实准确、责任分明,企业合同章、法人代表章、经办人签字要齐全有效,不允许出现无效合同和违法合同;
( 4 )合同履约率达到80 %以上。
第10篇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五) 现根据公司要求,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为搞好项目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使项目的成本管理水平走上一个新台阶,特制订项目部合同管理制度,请项目各(科)室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实行招投标制度:材料采购、劳务、分包等合同实行招投标制度,凡万元以上的项目(含一万元)须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各专业技术部门负责根据图纸、技术要求和供应时间共同起草,对于工程数量由技术和成本室共同核对签认后,作为合同数量。由项目各专业技术、工程及材料联合对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单位进行考察,并写出详细的考察报告,根据考察报告,确定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收齐后,由项目工程、技术、材料、成本、经理等联合组织开标,根据考察的结果和投标价格确定中标单位。
二、 合同管理:
1.成本经理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项目任何直接费用支出均应签订正式合同,并按已经定出的原则做好成本分析工作。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原件由成本经理统一保管,具体执行人员可执有副本或复印件。
2. 材料合同由材料室负责起草和管理,合同草稿实行各室传阅、修改后定稿,定稿后的合同各室应严格按照规定条款执行。
3.劳务和分包合同由成本室负责起草,合同草稿实行各室传阅、修改后定稿,定稿后的合同各室应严格按照规定条款执行,对于合同外发生的工作和内容必须由用工和派工人在当天签认,每月26日前由工程经理将当月各队所有结算资料转交成本室核算,当月不交或隔月上交者成本室不再予以结算。
4. 项目经理组织责任人员对重要的合同文本进行学习,提高员工的合同意识。各业务主管人员以合同为日常管理的依据,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追踪,并及时做好记录。各业务科室主管向成本经理提供分包单位和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及相关证据。成本经理在进行工费、材料费等费用支出结算时一律以合同的履行情况为依据。
5. 严禁后补合同。
三、 变更洽商管理:
1.项目对甲方的洽商,必须先办理完变更洽商,当天交一份给成本室备案,成本室根据变更洽商内容编制工程概算或预算上报给甲方,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洽商内容的施工,否则不能进行变更洽商的施工。
2. 对于劳务、分包和材料采购的技术交底应与变更洽商应严格区分开来,变更洽商应附有甲方签认洽商的原始资料,方可进行调整合同价款,否则不能调整合同价款。技术交底只是作为工程施工的依据,而不能作为变更洽商和结帐的依据,凡以技术交底作为结算依据者,成本室一律不予认可。
四、 现场文明施工与临设施工费用的管理:
1.现场文明施工:根据合同规定,在谁的责任区范围内现场文明施工由谁负责,承包人如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项目将另派人处理,由此发生的工日和费用应由责任人承担。项目工长在当日派工时,应写明有明确量化指标的工日或费用,并要求承担人签字认可,以便成本室在结算时扣除此项费用。
2. 临时设施:现场临时设施围墙、库房、办公用房等必须按照技术方案中的总平面布置图进行布置,并有施工平面图,具体尺寸,由成本室根据图纸计算数量和费用核算,以此给劳务队结帐,资料不全或没有按要求提供资料的不予结帐。
第11篇 工程分包及外包劳务合同管理制度
一、工程分包合同和外包劳务合同总称为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由项目成本经理和分包单位协商拟定,经项目经理审核同意后,双方正式签定。
二、项目选择分包单位应遵循公司《程序文件》的相关规定,再选择时需进行招标工作。分包商的选择,合同的签定执行《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合同评审办法》及《项目部合同评审及管理细则》。
三、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明确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分包工程项目及范围、工程造价、施工期限及其他双方认为应明确的事项。
2、总包单位的主要职责:
a、组织审查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安排施工计划和综合进度计划,组织分包单位配合总包进行施工。
b、向分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审核并签定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图预算;对分包工程的进度、::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c、为分包单位创造条件:做好分包单位需用的施工现场的场地平整;清除地上地下障碍物、接通分包单位施工用的水源、电源;修通道路;铺设塔吊路基;提供材料设备堆放场地;疏通现场积水;安装夜间施工照明等。
d、负责办理拨款签证和竣工验收手续。
3、分包单位的主要职责:
a、参加总包组织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综合进度计划的工作,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图预算,送总包单位审核签认。
b、按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c、严格做好施工记录。工程竣工后,及时将有关技术资料按规定退还给有关方面。
d、配合总包向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
4、任务范围及施工责任划分。
5、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包括总包应向分包单位提供的文件和分包应向总包提供的资料两部分。
6、预结算及工程款拨付办法:
a、施工图预算编完后,送交总包单位审核。审定后的工程预算造价,作为总分包单位签定合同的工程造价。
b、工程款拨付的规定。
c、工程竣工并经总包(或建设单位)验收后,双方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具体要求可在总分包合同中规定。
7、设计变更及经济责任:
a、凡是由于建设单位的责任造成的设计变更,影响分包工程甚至总包工程正常施工导致工程停工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其全部损失,影响工期的,工期应响应顺延。
b、由于总包单位责任而造成分包工程须变更设计时,必须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办好洽商手续。若因此而影响分包工程正常施工或导致停工的,由总包单位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c、凡因分包单位责任影响总包正常施工甚至导致总包停工时,其经济损失由分包单位负责赔偿,工期不得顺延。
8、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
a、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以施工图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如两者或三者之间的要求有矛盾时,以施工图设计要求为准。
b、隐蔽工程验收:分包单位应于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单位(安装工程还需由总包单位通知建设单位)到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后,共同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
c、设备安装工程中,凡需由总包单位在施工中预留的各种孔、洞、沟、槽或预埋铁件等,如果在土建施工图纸上有注明的,由总包单位负责预留埋设。分包单位如需在已作完的土建工程上打眼凿洞时,一律必须通过总包单位同意,并负责保证土建工程的结构和装修质量。若有损坏,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总分包在施工中应相互注意保护成品,如施工中损坏成品时,所需一切修理费用由责任一方承担。
d、竣工验收:分包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10天向总包单位提出书面的'竣工验收通知'(安装工程还需由总包单位通知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应按期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两方或三方应及时办好'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在竣工验收时,如发现工程质量有不符合验收标准者,属于分包责任造成的,分包应在商定的期限内负责修完,待符合验收标准后,再进行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完后,交给总包负责保管。
9、总包在施工现场应给分包提供食宿和生产设施的方便。
10、奖励与罚款应明确规定,总包分包在工期和质量方面各自承担的责任,并规定针对责任所进行奖惩的具体数额。
11、仲裁:总分包合同在签定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报北京市主管部门仲裁。
第12篇 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既是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又是必不可少的控制手段。因此,需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工作。
依照《合同法》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制定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一 由专人负责各项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
二:合同签订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经领导同意签字、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三: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条文清楚完整,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本着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双方恪守合同。避免违约行为,尽最大可能消除不利影响实现合同预期目标。
四:合同管理人员每月对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检查分析一次,并同时送到业主、施工单位。检查结果在监理月应予以反应。 。
五: 由于水利工程耗资大、施工周期长、施工条件多变,又具有不可逆转的质量特性,所以在施工阶段强化合同措施,协调约束各方行为,是搞好监理工作的基本途径。因此应完善合同咨询、定期检查和协商制度,以实现工程的建设目标。
六:当发生合同争议,监理工程师应本着有利于施工的正常进行,不损害工程质量,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地协商调解。
七: 管理好监理委托合同:每月总监主持月度工作总结时,应检查分析监理委托合同的履行情况,督促每个专业工程师按照合同、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遵守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达到全面履行合同的目标。
八: 对于合同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事项,总监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反映,由监理单位主管领导出面进一步与合同双方协商,以求得争议及时解决。 。
九:合同管理人员应保守机密。做好合同归档和借阅工作, 建立合同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合同执行情况》汇报。
十:认真做好合同文本的保管工作。合同档案应防潮、防蛀、防火、防盗。合同档案需专业人员保管,避免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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