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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管理制度范文(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32

职工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职工管理制度范文

一个公司有临时职工,各个职位的职工等,对于各职工,企业要采取怎样的管理措施呢以下是完整的职工管理制度,请参考。

一、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三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第三条雇用限制

(一)年未满16岁者不得雇用。

(二)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雇用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雇用

(一)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二)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第五条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厂工作。

第六条管理

(一)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二)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第七条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三十六条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4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定)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第八条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第九条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二、员工身份保证金处理办法(a)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就职时,除应办理员工保证书投保信用保险外,另应依本办法缴存身份保证金。

第二条员工应缴存的身份保证金,其金额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10万元整。

(二)第一、二阶职员:6万元整。

(三)第三阶职员:4万元整。

(四)第四阶职员:3万元整。

(五)其余正式任用职员:2万元整。

(六)服务员:1万元整。

第三条身份保证金一时难以缴足者,依下列的规定,由其每月薪津扣存(扣存金额至10元单位,四舍五入),累积至前条规定金额为止。

(一)第四职阶以上员工,每月按其固定薪金总额扣存4%。

(二)第五职阶以下员工,每月按其固定薪金总额扣存3%。

第四条员工身份保证金的利息,按国家银行核定的储蓄部放款利息计算。其计息日订为每年12月20日统一办理。未满100元的零数不予计息。

第五条员工在职期间,其身份保证金不得发还。但为购买本公司股票经董事会批准者,得于等值金额发还购买,惟其所购股票应寄存总公司,充为身份保证金。

第六条身份保证金及前条规定所购股票,不得赠与、转让、或抵押。

第七条员工如有违反法令或本公司规章或其他弊情,致本公司蒙受损害时,除依法追诉外,其身份保证金及依第五条提存的股票,悉数充为赔偿金。

第八条员工离职时,其身份保证金及提存的股票,须自离职日起逾满六个月,经本公司查明确无未了事情或亏短公款后始得发还。

第九条员工身份保证金不能一时缴足者,按月于发薪日扣存,其保管及运用,均由本公司负责办理。

第十条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三、员工身份保证金处理办法(b)

第一条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条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订定。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就职时,应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的规定缴存身份保证金。身份保证金一时难以缴足者就其未缴部分按下列的规定逐月扣存:

(一)四阶以上职员:每个月按其薪津(包括一切津贴及薪资所得税的金额)扣存1%。

(二)其余员工:每个月按其薪津(包括一切津贴及薪资所得税的金额)扣存4%。

第三条员工身份保证金的利息按银行一般信用贷款利率复利计付,但未满100元的奇零数不计付利息。

第四条员工身份保证金的发还、抵充,悉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员工身份保证金于发薪日扣存,其保管的运用均由本公司负责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施行,修改时亦同。

四、员工缴存印鉴卡规定

(一)凡本公司员工已于到职时应缴存印鉴卡三份经呈核后分存总务科、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保管。

(二)员工于处理公务或支领款项时,均应使用与已缴存印鉴卡上的同一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

(三)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应负责核对各员工所使用印章是否相符。

(四)员工因印鉴遗失或其他原因申请更换时,均应另填盖新印鉴卡三份,经呈核后连同原印鉴卡分存总务科、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保管。

(五)员工于调职时原单位主管应将该员印鉴卡移交新单位主管保管。

(六)员工于离职生效日期起,即为印鉴停止使用日期。

(七)员工的印鉴得登记两颗,限正楷正方形及扁形各一颗。正方形的大小规格为一平方厘米,扁形直0.4厘米,横一厘米,姓名横列。

(八)本规则经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五、员工守则(a)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2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四条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五条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条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7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八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天。

(五)产假——女性从事人员分娩,可请产假八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请假期内的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四条第九条一、二款规定请病、事假的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的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十五条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可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14日。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的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六、员工守则(b)

第一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二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厂商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必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六)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七)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复印件)出厂。

(八)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九)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环境清洁。

(十)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危险。

(十一)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十三)各级主管单位负责人必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者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十四)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

(十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三条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惟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四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46小时。

第四条经理级(含)以下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以双方旷工一日论处。

第五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依下列规定处分

(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分钟至15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2.迟到每次扣100元,拨入福利金。

3.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4.超过15分钟后,始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报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6.有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才视为不早退。

(二)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3.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一年旷工达12日者,应予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七、员工守则(c)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挥监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职务。对经办业务或工种如有建设性意见时,可以口头或书面陈述建议。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平日的言行应诚实、谦让、廉洁、勤勉,同事间要和睦相处以争取公司荣誉。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按规定签到。签到均应亲自为之,不得托人代为签到或代人签到。违者依本规则的规定论处。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除规定的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与其他正当事由外,均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或早退。如有违反者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每月迟到或早退

1次至10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11次至15次者以旷工一天论处。

16次至20次者以旷工二天论处。

超过21次概以旷工三天论处。

(二)迟到或早退除事先请准者,超过20分钟起至一小时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违反这两项规定者依前面规定按日计扣薪资。

第五条各级员工每日应办事务必须当日办清,如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办妥应中班赶办。如有临时发生紧要事项奉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办公时间亦应遵照办理,不得借故推诿。加班发给加班费,其标准另定。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对顾客或参观来宾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顾客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

第七条各级主管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其属下员工有服从的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述。

第八条各级员工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的命令为准。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二)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

(三)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

(四)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号挪借财物。

(五)非因职务的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职务。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

(八)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帐簿表册或函件。

(九)不得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十条本公司各级员工有违反前条规定,应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该主管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其涉及保证事项的保证人应负保证有关的责任。

第2篇 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消除职业性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所属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工作。

3定义

3.1职业健康检查:是采用医学方法筛选职业人群中一些较敏感的个体和探讨疾病与职业的关系,从而达到确保从业人员健康和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

3.2职业禁忌:是指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诱发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3职业禁忌症:某些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疾病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4职责

4.1办公室是体检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负责员工体检管理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下达公司员工年度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公司在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2办公室负责新员工上岗前体检工作,负责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者调离、调换岗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4.3安环部工会负责监督员工体检管理工作的落实。

5控制程序

5.1职业健康体检应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进行。

5.2职业性健康检查范围

5.2.1从事生产性有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5.2.2从事生产性有害因素的其他作业者。

5.3体检类别

职业性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检查,职业性健康检查分以下检查类别:

5.3.1就业前健康检查:是指将要从业有害作业人员(包括转岗人员),应在就业前针对可能接触的有害因素进行的健康检查。

5.3.2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按一定的间隔时间(周期)及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5.3.3应急性健康检查: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时,需立即组织同一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5.3.4离岗健康检查:员工不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应在离岗时进行健康检查。

5.3.5职业病患者和观察对象定期复查: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或观察对象,根据职业病诊断的要求,进行定期复查。

5.3.6非职业性健康检查:指对不从事有害作业员工的健康检查,不包括由于员工患病所需要的检查。

5.4体检内容、体检周期

5.4.1根据公司生产特点和员工从事的作业,可将公司的定期体检分为一般健康监护体检(非职业性健康检查)和有毒有害岗位体检两项,体检项目的内容具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制定,每个项目检查内容如下:

5.4.1.1非职业性健康检查(一般健康监护体检)内容为: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血常规、尿常规、既往病史、现病史、女工增加妇科项目检查。

5.4.1.2职业性健康检查(既有毒有害岗位体检)内容为:

a.粉尘作业体检内容为:一般健康监护体检内容+高千伏胸部*射线摄片+肺功能。

b.酸性物质作业体检内容:一般健康监护体检内容+口腔+鼻腔检查+肝脾b超+胸部*射线摄片(其中肝脾b超与胸部*射线摄片检查为视员工作业危害严重程度和劳动者健康损害状况的选检项目)。

d.致化学性眼灼烧的化学物体检内容:一般健康监护体检内容+眼部检查+耳鼻咽喉科+角膜荧光素染色及裂隙灯观察(检查角膜及内眼):其中角膜荧光素染色及裂隙灯观察为视员工工作危害严重程度和劳动者健康损害状况的选检项目。

f.有机物质作业体检内容(各类有机助剂):一般健康监护体检内容+末梢感觉检查+肝脾b超+神经肌电图+头部ct+血清学检查(其中肝脾b超、神经肌电图、头部ct、血清学检查为视员工作业危害严重程度和劳动者健康损害状况的选检项目)。

g.电工作业体检内容:一般健康监护体检项目+肱二头肌+肱三头肌+膝反射+视力+色觉+脑电图(其中脑电图检查为视员工作业危害严重程度和劳动者健康损害状况的选检项目)。

h.噪声作业体检内容:一般健康监护检查项目+纯音听力测试+耳鼻检查;

i.机动车驾驶作业:一般健康监护检查项目+远视力+色觉+听力+胸部*线透视。

5.4.2体检周期

5.4.2.1非职业性健康检查(一般健康监护体检)的体检周期为两年一次。

5.4.2.2职业性健康检查周期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a.粉尘作业:一年体检一次;

b.酸性物质作业:两年体检一次;

c.致化学性眼灼伤的化学物质作业:一年体检一次;

d.有机物作业内容:一年体检一次

f.电工作业:两年体检一次;

g.噪声作业:在90-100db(a)的2年体检一次、大于100db(a)为1年体检一次。

h.其余岗位每2年体检一次。

5.5体检结果处理及要求

5.5.1所有调入、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就业前的体检,由行政办公室向江安县人民医院提供人员名单,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体检。在体检期间的同时必须接受有害有毒物质危险性知识及气防应知应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再根据体检结果分配相应的岗位工作,办公室应建立原始的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并备案。

5.5.2公司在册人员体检结果汇总后由办公室负责存档,每项体检化验分析单要保存到个人档案中,各类所拍片子要妥善保存,个人体检档案中每个项目的检查都要有所查医生的签字。

5.5.3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应维护其真实性、科学性、保密性。除公司领导、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按照档案的管理规定查阅外,其他人员无权随意查阅。

5.5.4体检中发现与职业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办公室要填写到体检结果一览表中,工种不适者,由办公室会同其相关处室予以调整。

5.5.5办公室在体检中发现群体中反应且可能与所接触的职业性危害因素有关时,要对作业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评价,相关处室要积极配合,对所监测超标的岗位和有毒有害岗位监测结果要定期报相关部门,对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员工进行体检时,也必须职工接触的作业场所有害有毒因素进行监测。

6相关/支持文件

6.1《 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规定》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3篇 z发电厂职工思想动态分析管理制度

1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厂职工思想动态分析工作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制度的实施与监督检查。本制度适用于厂职工思想动态分析工作的管理。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制度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制度的条文,在制度出版时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制度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3管理职能3.1管理职责与分工3.1.1党委负责对全厂职工思想动态分析的领导和管理,政治工作部是全厂职工思想动态分析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全厂职工思想动态负有调查、监督、分析、反应的职能,负责对全厂职工思想动态情况的汇总,并上报厂党委。协助党委根据职工思想动态分析情况,制定有关对策并组织贯彻实施。及时正确的引导广大职工队伍,稳定职工队伍。3.1.2各党支部是本支部范围内职工思想动态分析的具体管理部门,对本支部范围内的职工思想动态负有调查、监督、分析、反应的职能,负责对本单位职工思想动态情况进行汇总、报政治工作部或向厂党委汇报。根据本支部范围内职工的思想动态,制定有关对策并组织贯彻实施。及时正确的引导、稳定本支部范围的职工队伍。3.1.3各行政部门负有本部门职工思想动态的调查、监督、分析、反应的职能,对本单位职工思想动态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所在党支部汇报。协助党支部根据本部门职工的思想动态,制定有关对策并组织贯彻实施。及时正确的引导、稳定本部门的职工队伍。3.2管理权限3.2.1政治工作部有权对全厂职工思想动态分析工作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有权对全厂职工思想动态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组织对职工思想状况中的不正常现象进行

教育和纠正。3.2.2各党支部有权对本支部范围内职工思想动态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上报,并对职工思想状况中的不正常现象进行教育和纠正。3.2.3各行政部门有权对本部门职工思想动态进行调查、分析,并向所在党支部进行汇总汇报,有权对职工思想状况中的不正常现象进行教育和纠正。4管理内容与要求4.1各级领导要及时的深入基层,同广大职工群众打成一片,及时的了解和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4.2党委每季召开一次职工思想动态分析会议,党委书记主持,厂长参加,政治工作部负责人、宣传干事和各党支部负责人参加;遇有企业重大改革及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召开。4.3党支部每月召开一次职工思想动态分析会,党支部书记主持,各行政领导、分会主席、团支部书记参加,分析情况并及时向政治工作部汇总,向厂党委汇报。4.4各行政部门随时了解分析职工思想动态,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汇报情况。4.5各级组织主要分析当前职工队伍的主要思想倾向和存在的问题,广大职工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党委各项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可能影响职工积极性的因素,研究提出措施,落实责任,认真解决。4.6各党支部每月25日前将本支部的思想动态报告以电子版的形式报政治工作部;政治工作部每月负责汇总各支部的思想动态报告,形成书面材料报党委。遇有异常职工思想动态应立即向党委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帮教。政治工作部每季汇总月度职工思想动态情况,写出季度职工思想动态报告,向厂党委汇报,同时上报集团公司政治工作部。5检查与考核5.1检查5.1.1制度一经发布生效,有关各方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标准化管理机构和被授权有该项管理职能的部门将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5.1.2各党支部、各部门都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对分管和归口管理的内容实行制度化管理,达到制度的要求,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5.2考核5.2.1政治工作部负责对各党支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据实提出考核意见报厂

经济责任制考核委员会。5.2.2各党支部负责对本支部内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据实提出考核意见报厂经济责任制考评委员会。5.2.3不能按时完成职工思想动态分析,每次考核责任支部50元。5.2.4对应付工作,责任心不强,由于思想动态分析不深刻,造成全厂工作被动的支部考核100-500元,同时给予全厂通报。我绝对支持您,今日强帖湖南卫视.

第4篇 教职工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要思想和“学校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精神,切实加强我校的消防、卫生、饮食、交通、集体活动、校园治安等安全工作,努力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教育部有关学校安全以及省、市、县安全文件的要求,从维护社会稳定,讲政治的高度,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学校安全保卫任务落实到实处,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目标责任制。

二、主要工作

1.学校各个岗位的教职员工都必须把安全工作的认识,统一到“安全工作、人命关天、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上来,增强安全工作的意识,做到全面参与、人人负责、做到思想、管理、措施、防范“四到位”。

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将学生赶出课堂。违者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教师严禁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不得无故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教育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4.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5.每位教职员工都负有在各自的岗位,根据学校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保护的责任,要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课间文明休息,文明活动,在学校禁止使用明火,保护学校电器设备的完好,不食用“三无”食品和校外路边摊上的饮食等。如发现学生有不安全的行为,都要及时劝阻和教育。同时,每位教职员工都负有保护学生在校内活动安全的职责。

6.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在实施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特别是在开展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时,发现问题能及时处置的要及时处置,难以处置的要及时报上级主管评定,不能延误。

7.小伙房员工一定要高度重视师生的饮食卫生,按规定每天对餐具进行消毒,严格按照规定把好食品采购关,杜绝霉变蔬菜食品进入学校小伙房,食堂贮藏的管理人员一定要严格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出小伙房。

8.其他工作人员都要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忠于职守,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岚头镇中心完小

2022年3月1日

第5篇 职工入场管理制度

一、有下列疾病不准进入露天采场(1)聋、哑(2)精神病(3)高血压(4)严重心脏病(5)身体残疾者(6)深度近视(7)职业病等。

二、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患有下列病症的,应调出粉尘作业岗位。

(一)各型活动性肺结核及活动性肺外结核。

(二)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炎疾病,如萎缩性鼻炎、鼻空肿瘤、支气管喘息及支气管扩张。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如肺硬化、肺气肿、严重胸膜肥厚与粘连。

(四)心血管系统疾病,如动脉硬化症,二、三期高血压症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五)不适于粉尘作业的其它病症。

三、进入露天采场前不准喝酒,要睡眠充足,保持充沛的精力。

四、进入露天采场前要穿戴好劳保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矿靴、手套、口罩等),否则不准进入。

五、进入露天采场人员必须熟悉采场情况,不熟悉人员必须有熟悉人员带路,否则不准进入。

六、非本矿人员未经矿领导或安全部门批准,不准进入露天采场。

七、进入露天采场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在采场行走时若遇车辆行驶迅速躲到安全地点,待车辆通过后方能继续前进。

八、禁止进入封闭采区和危险区

九、携带金属工具进入露天采场时(如钎子、撬棍等)要注意供电线路,以防触电或碰坏。

十、进入露天采场后,非机电人员,不准接触或乱开、乱动动电器设备。

十一、禁止在电缆线上挂衣服或者其它物品。

十二、不准损坏各种安全设施。

十三、不准在露天采场打闹、喧哗或做异常声响。

十四、在露天采场内要讲究公共卫生,保持井下清洁。

十五、到露天采面去,必须注意爆破信号及边坡稳定情况,不明情况,不得冒进。

十六、在出入露天采场时,采场检查人员必须点清当班人数,清点无误后方可交接班。

十七、每个进入露天采场人员,必要时接受验身检查。

十八、进入露天采场人员禁止携带引火物品(如香烟、打火机、火柴等)。

十九、严禁酒后进入露天采场

二十、安全检查人员必须逐班做好记录。

第6篇 某包装厂职工管理制度

包装厂职工管理制度

为了全体职工的利益,为了本厂的发展壮大,特制定以下制度,望各位严格遵守以下制度。

1、全体员工要爱厂如家,不得散布不利于本厂开展业务与发展壮大的言论,不得散布不利于员工团结的言论。

2、全体员工要按时上下班,并根据业务生产的需要,随时准备进行加班。如有事需提前离厂回家,必须向主管请假(主管不在,向管理员请假),经同意,方可离厂回家。

3、全体员工必须精诚团结,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和睦相处,听从管理员与主管的临时性任务安排与调整,做好各工种工作,并按要求完成一定数量。

4、全体员工不得擅自将本厂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带回家,一经发现,第一次罚款五十元,以后翻翻,发现三次,立即开除。

5、本厂对全体员工实行福利性工作餐,全体员工要持节约原则,不要浪费相关食品。员工如有亲人朋友来访,两人以内,可在厂食堂用餐,不另外收用餐费,三人或三人以上,则按每个客人五元收取工作餐成本费。

6、各员工要节约原材料,如有人为损坏,按原材料进货价照价赔偿。

7、为安全起见,在厂住宿的员工,晚上如没有加班,要外出游玩,夏天必须在十点以前,冬天八点半以前回厂就寝,过期门卫不开门。如要在外访友住宿,必须事先告之其他人员。

8、本制度从召开员工大会后,张贴之日起,立即生效执行。

第7篇 焦化厂职工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山西省临汾钢铁公司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制度,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太钢集团临钢焦化厂的在职职工、临时工及实习人员。

二、管理单位职责

劳动防护用品的审批权属安全科,供应属机动科负责。

1、安全科职责:

1)向机动科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特殊防护用品的生产厂商、规格、型号等;

2)定期对防护用品的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相关证件进行检查,发现不适合我厂使用或质量较差的防护用品时,要求机动科退回公司库房;

3)负责编制每月防护用品领用计划;

4)定期对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2、机动科职责:

1)从公司进回劳动防护用品时,负责查看产品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相关手续;

2)保障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和妥善保管;

3)每月底将库存情况报安全科以便编制下月劳保计划。

3、车间、科室职责:

1)负责在每月20日前将防护用品从机动科领回并发放;

2)负责将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状况及时向安全科、机动科反馈;

3)负责失效、报废劳动防护用品的销毁。

三、管理内容

1、各单位发放防护用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和发放制度,实行一人一卡,卡随人走的办法, 将每一件防护用品的品名、规格、数量、领用日期进行详细登记,并有领用人盖章。

2、凡新进厂职工,发放单位按劳资调令分配的工种发给防护用品。

3、进厂实习生,可按劳动岗位的需要,由所在单位车间负责借给防护用品,但必须经厂长、主管部门批准,用后收回。若实习完后分配厂内,可按其所在岗位建立劳保卡。

4、厂所用临时工必须按所在岗位工种穿戴齐全防护用品,所需防护用品费用由本人负担。

5、职工在厂内部调动变换工种应按变换后的工种配发防护用品。

6、脱产学习、转劳保、长期病假及不上班人员一律不发劳保用品。

7、职工为抢救国家财产、抢险、排除故障、 工伤事故 等造成防护用品损坏, 确定不能继续使用以及在厂内存放被盗经车间领导证明情况属实,经主管部门批准补发。

8、因本人保管不当遗失或损坏,应按使用期限折价赔款,经主管部门批准补发防护用品。

9、劳动防护用品失效或达到报废要求,由各车间组织集中回收销毁。

10、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不允许先领货后补票, 特殊情况需经厂领导批准。

11、防护用品领用票据开出后即生效,当月25日前领取,未领用者自行作废,若库房无货票据应在两日内退回安全科,未退回安全科视为发出,票据丢失自行负责。

四、罚则:

1、擅自变卖劳动防护用品者按购进价格的双倍处罚。

2、车间、科室擅自截留劳动防护用品者,视情况处罚单位500-1000元。

第8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减少和解决公司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在册女职工适用本制度。

(三)内容要求

1.公司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2.公司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公司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3.公司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公司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5.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公司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6.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7.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8.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乡、镇级以上的医务部门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早产的按生育假处理,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9.施行节育手术的女职工,其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9.1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手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9.2 摘取宫内节育器的,当日休息1天;

9.3 施行绝育手术的,休息21天;

9.4 人工流产同时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第七条规定的产假外,另加假10天;

9.5 正常分娩后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产假外,另加假14天。

10.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11.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公司支付。

1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公司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13.公司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4.女职工比较多的部门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15.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16.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照《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17.在劳动场所,公司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18.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提出意见或建议,公司应及时给予解决和答复。

19.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凡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生产技术处、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各部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起草、解释。

2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9篇 职工安全帐户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强化项目部员工自保互保联保安全意识,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把安全管理与员工个人切身利益挂起钩来,对全体项目部员工实行安全账户管理。

2、个人安全帐户由“月度安全奖”和“月度个人自保互保金”两部分构成:

(1)月度个人安全奖按项目部安全奖发放标准逐月注入个人账户

(2)月度个人自保互保金按项目部规定标准,在个人工资提取后注入个人当月安全帐户

3、个人安全帐户逐月考核、逐月公示在工程结束,最后一次结算个人工资时一次兑现。

4、个人安全帐户的考核由安全副经理逐月对个人进行安全综合考核,并签字后报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注入、造册、公示。

二、安全奖注入规定

1、本月无伤亡事故,员工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享受当月安全奖

(1)员工个人遵章守纪无违章。

(2)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本人无工伤。

(3)不伤害他人、本人无事故直接责任。

(4)出勤要求:井下工种:22天,井上工种:22天(如遇放假,出勤要求核减实际放假天数)

2、月度安全奖注入标准

(1)井下员工(包括特种作业人员)200元

(2)地面员工150元

(3)项目部管理人员260元

三、个人自保互保金提取标准

1、井下工作人员按当月工资10%提取,但最低不得少于200元。

2、地面工作人员按当月工资10%提取,最低不得少于150元。

3、项目部管理人员按当月工资10%提取,最低不得少于300元。

四、职工安全帐户考核

1、个人自保安全帐户考核规定

(1)个人因为井下带烟、损坏瓦斯传感器等故意违章,扣除个人安全帐户全部金额。

(2)个人因为三违、安全自保意识差,造成工伤,扣除个人当月及事故前两个月安全帐户金额。

(3)个人本月有严重三违、个人违章或不负责任造成生产设备事故或严重安全隐患,取消员工个人本月的安全帐户金额。

(4)个人本月出勤不论什么原因未达到规定的出勤天数,不注入安全奖,若出现旷工则扣除本人当月的安全帐户金额。

2、班组互保责任安全帐户考核规定

(1)轻伤事故:

○1 井下作业发生轻伤事故,扣除当班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个人安全帐户金额50%,扣除非事故班组个人安全帐户的10%。

○2地面作业人员发生轻伤事故,扣住地面人员个人安全帐户50%金额。

(2)重伤事故或轻伤多人

○1 井下发生重伤或轻伤多人事故,扣除事故当班人员当月全部个人安全帐户金额,其他非当班人员安全帐户50%金额。

○2 地面发生重伤或轻伤多人事故扣除事故责任班组人员本月及事故前一个月的个人安全帐户全部金额。

(3)发生工亡事故

扣除所有员工个人安全帐户金额。

若员工与项目部终止劳动合同,个人账户金额以实际扣除后余额为准,一次性支付。

第10篇 教职工出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员工的纪律观念,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勤制度是加强学校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学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 学校的考勤管理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五条公司考勤实行打卡制度,员工上、下班均需打卡(共计每日2次)。员工应亲自打卡,不得帮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帮助打卡。

第六条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七条 工作时间

1、本学校全体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一律以八小时为标准;

2、上午上班时间为:8:30――12:00;

下午上班时间为:14:30――18:00。

第八条 迟到、早退

1、上班5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15分钟前离开,视为早退;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

2、以月为计算单位,第一次迟到早退扣款10元,第二次迟到早退扣款20元;第三次迟到早退扣款30元,累计增加;

3、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不按迟到早退等处理。

第九条 请销假

1、主任以下人员(不含主任)请假一天的由主任批准,两天至三天的由副校长批准,三天以上的由校长批准;主任、副校长请假由校长批准。所有请假

人员都须在行政人事部备案;

2、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考勤卡,应及时在考勤卡上注明原因,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病假

1、员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报行政人事部备案,月累计超过两个工作日者,必须取得区级以上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

2、患病员工请假须由本人或由直系亲属于当日8:30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学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3、经学校领导批准,当月累计病假两日(含两日)以内的,每日扣绩效考核分值3分;

4、患病员工如有区级以上医院开据病假条的,当月病假累计三日(含三日)以上者,每日扣绩效考核分值5分。;全月病假者,扣除全部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三个月者试为自动辞职或按劳动合同法相关政策执行;

5、员工必须在病愈上班两日内将病假条主动交给行政人事部核查存档。

第十一条 事假

1、员工因合理原因须要本人请假处理,并按规定时间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的休假,称为事假;

2、请事假的员工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在早晨8:30前请示学校领导),如实说明原因,经部门负责人报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事假按照日工资标准扣除;

4、事假可以用加班加点时间调休,但必须经过学校领导的批准,经批准的调休事假可不扣发;

5、员工在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本人离开岗位处理的,也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年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年假需当年休完,当年未休年假者不得累计到第二年。

第十三条 婚假

1、员工请婚假时,必须本人持法定的结婚证填写婚假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交行政人事部审核;

2、婚假假期为三天,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婚假为7天,晚婚假期共计10天。

第十四条 产假

1、女员工正常生育时,给予98天(包括产前15天)产假,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增加30天产假;

2、女员工怀孕不满四月流产的给予15到30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98天产假;

3、女员工休假前需要有医院证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行政人事部批准,方可休假;

4、男员工产假的护理假为7天。

第十五条 丧假

1、 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满周岁的子女)死亡,可办理丧假,员工的父母或配偶去世,可休假5天;

2、 员工的子女以及在一起居住的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休假2天。在外地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3、 员工办理丧假需在假前写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行政人事部批准后,交考勤员考勤。

第十六条 旷工

1、未向部门负责人和学校领导书面申请并经批准者,或未按规定时间请假,或违反病、事假规定,或违反学校制度中其它有关规定等行为,均视为旷工。

2、旷工一日(含累计)者,扣发当月全部薪金的20%;旷工二日(含累计)者,扣发当月全部薪金的50%;旷工三日(含累计)者,当月只发1250元的工资;旷工超过三日(含累计)者,学校视情况给予劝退等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所有出勤情况须及时报备行政人事部,如未及时报备则视为旷工,按旷工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xx文化艺术学校行政人事部

第11篇 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根据此规定,特制定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依据国家颁布的各种劳动保护法规和其他方面相应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公司应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对女职工的健康安全实施全面保护(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方面保护)。

2、女职工是指本企业的女性劳动者:即在机关和施工现场中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女性工作者。

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可能对女职工生理机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4、本企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内容包括:

1)、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2)、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a低温作业;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c《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5、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6、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5)、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6)《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7、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

1)、第6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8、女职工的其他劳动保护:

1)、公司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月经期保护:女职工月经期间,公司或项目除了不得安排参加上述规定的禁忌从事劳动的工作外,还应建立管理档案,有条件的项目可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

3)、女职工孕期保护:女职工自确定怀孕之日起,除不得接触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工业毒物和有急性中毒危险的作业外,公司或项目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加点。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公司或项目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4)、女职工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哺乳期内,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并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主管部门或北京市劳动部门申诉。

对部门或项目违反规定侵害了女职工合法权益,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受害者可申请政府主管部门追究管理者的行政责任。

本公司根据国家未成年工保护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企业所在行业特点和工作强度,强制规定本企业包括公司机关和工程项目,严禁使用未成年工从事各项工作(包括实习),分包单位严禁使用未成年工从事施工生产,如有违禁者,公司和项目将给予清退并对责任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其它内容参照(劳安字[1990]2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执行。

第12篇 职工安全管理制度

为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加强职工安全管理,特制定“九禁止一注意”如下:

一、 严禁在车间内吸烟,违者罚款200元。引起火灾的负完全责任,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 严禁酒后上岗,违者罚款200元。

三、严禁在操作过程中戴手套,违者罚款200元。

四、严禁不戴安全帽、不戴防护镜进入车间,特殊工种必须戴防尘口罩,违犯一项罚款20元。

五、严禁衣冠不整进入车间。不准在车间内穿凉鞋、拖鞋,不准在车间内不系上衣钮扣,女职工不准把长发披散在安全帽外。违犯一项罚款20元。

六、严禁在车间内串岗、打闹、打架斗殴,串岗打闹者违者罚款50元,打架斗殴者违者罚款200元。

七、严禁不经车间主任许可随意操作设备,违者罚款50元。

八、严禁在车间内私拉乱扯,违者罚款50元。

九、严禁带非工作人员进入车间,违者罚款20元。

十、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纪律,确保路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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