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企业管理制度章程
企业管理制度章程,下面就是企业管理制度范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省级政府决定设立的省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公司的出资人(或“受省级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所有者各项权利。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英文名称:××××(缩写:×××)。
公司登记地址:××××,邮政编码:×××。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省级政府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省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省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公司子公司)兼任职务。
第八条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十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党组织在公司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应服从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宗旨:(如省铁路集团公司:公司是浙江省合资铁路的省方出资人代表,通过投资、建设和经营铁路交通项目及开展多元化产业投资和相关产业资本运营业务,在完成省级政府和省国资委下达的各项任务的基础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金
第十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亿元,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省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批准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二)依照法定程序任免(或建议任免)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董事、监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四)审核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
(五)审核、审批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审核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
(六)审核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审批公司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
(七)批准增减注册资本金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八)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九)审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报省级政府批准;
(十)审核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审批公司《投资担保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省国资委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
(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省国资委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部分出资人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成员组成,其中职工董事×名。董事会成员除职工董事外,由省国资委按有关程序派出,职工董事根据有关规定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省国资委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国资委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对省国资委负责,依法自行或经过有关报批手续后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国资委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省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决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报省国资委批准;
(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报省国资委审核;
(四)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报省国资委审核和备案;
(五)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及经营计划;
(六)审议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
(七)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八)制订公司《投资担保管理办法》,并报省国资委批准;
(九)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
(十)审议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报省国资委批准;
(十一)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并报省国资委批准;
(十二)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金、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报省国资委批准;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四)制定公司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十五)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国资委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本条作相应调整)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根据董事会授权,与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年度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四)签署公司发行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重要合同和董事会重要文件,根据董事会决议签发有关聘任或解聘文件,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省国资委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省国资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下列情况下应当于十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省国资委要求召开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的;
(三)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其中涉及报省国资委或省级政府批准的事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或单独规定这些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总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三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人选由省国资委提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省国资委批准,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若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则应增加相应职权):
(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
(七)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省国资委、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九)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
(十)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三条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名成员由省国资委按有关程序派出,×名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省国资委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本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三年。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政府、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的办公、专项检查等费用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八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
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省国资委或其委托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九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省国资委。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制作,并同时符合省国资委的要求。
第四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公司获得的当年税后利润,应提取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省国资委批准,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三条公司按照经出资人批准的《投资担保管理办法》规范投资、担保行为。
第四十四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级政府及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省国资委应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决定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解散:
(一)省级政府决定公司解散的;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
(四)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组需要解散的;
(五)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第四十八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省国资委指定人员组成。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维护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
第四十九条公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重大事项向省国资委进行报告和备案。
第五十条公司重大事项是指:
(一)应当由省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权所决定、选举、审议、审批、决议、审核的事项;
(二)公司为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或以股权抵押贷款的事项;
(三)公司为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公司资产总额10%或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事项;
(四)占公司资产总额10%或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事项;
(五)公司境外投资项目和金融投资的事项;
(六)国有产(股)权变动、投资设立子公司的事项;
(七)重大涉讼事项;
(八)省国资委规定必须报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省国资委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后,对应当审核批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审核批准。
第十一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省级政府有关规定修改,或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公司章程与之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省国资委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公司董事会提议修改章程并经省国资委批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章程修改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报省国资委批准。省国资委批准章程修改方案后,公司应及时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手续。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除特别说明外,本章程所称“以上”、“超过”、“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本公司按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拥有50%以上(不含50%)表决权或其他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省国资委批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应依照本章程制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2篇 某企业会议管理制度
会议是企业处理重要事务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有效进行信息沟通、协调管理各方面的重要手段。为规范公司各类会议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的会议管理制度。
一、会议的分类
会议是公司上传下达,管理沟通的重要方式。公司会议按会议召开的时间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按级别分为公司级会议和部门级会议。
二、会议的组织
公司级会议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准备,参会人员的通知(需提前一天,特殊情况除外)、接待,会议记录等。部门级会议由部门组织召开,办公室协助。
三、公司级定期会议召开要求
(一)办公室根据公司工作安排,提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通知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会议性质、主要议题、主持人及参会人员应准备的内容等。
(二)公司级会议召开前,办公室根据会议有关要求准备相关的资料并确认其议程。
(三)会议期间由办公室作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以便追踪落实。
(四)会议要求
1、总经理办公会(经营例会):
参加人员: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办公室秘书。
会议地点:总经理办公室。
会议时间:每月26―28日。
主持人:总经理或常务副总。
会议议题:总结上月工作,剖析、解决、协调有关问题;布置下月工作。
与会人员要求:与会人员陈述本部门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汇报下月工作计划,并作好会议记录。
2、半年工作总结会:
参加人员:公司全体人员。
会议地点;会议室。
会议时间:每年七月中旬。
主持人:总经理或常务副总。
会议主要内容:总经理作半年工作总结报告。
3、年终总结大会:
参加人员:公司全体人员
会议地点:会议室。
会议时间:来年元月下旬。
主持人:总经理或常务副总
会议主要内容:总经理作全年工作总结及来年工作计划报告。
四、部门级定期会议召开要求
(一)各部门根据部门工作安排,提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通知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会议性质、主要议题、主持人及参会人员应准备的内容等。
(二)部门级会议召开前,各部门根据会议有关要求准备相关的资料并确认其议程。
(三)会议期间作好记录,以便追踪落实。
(四)会议要求
参加人员:部门全体人员
会议地点:部门办公室
会议时间:每周五下午
主持人:部门负责人
会议主要内容:部门负责人总结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布置下周工作。
参会人员要求:积极参与,提出在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细心聆听,按部门负责人布置的工作内容及要求作好记录。
五、公司级临时会议参照公司级定期会议执行;部门级临时会议及生技部班组长会议参照部门级会议执行,
六、会议要领
(一)与会人员发言内容不能偏离了议题,应就会议议题积极发言;
(二)发言一定要客观、公正,不能借机徇私或争夺个人利益;
(三)与会人员要专心聆听发言,严禁打断别人发言;
(四)发言者不能过于针对于某些人,应就具体事实展开发言;
(五)与会人员应根据准备的资料积极发言,严禁回避发言;
(六)发言应抓住重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能过于冗长;
(七)发言时应多提改进建议,少谈失败理由和做某项事情的具体经过。
七、会议纪律
(一)严格遵守会议的开始时间;
(二)会议进行之前,参会人员必须把手机、传呼机调到振动无声状态;
(三)在会议进行过程中有事应先举手请示,经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席办事;
(四)积极参与,严禁交头接耳;
(五)严禁在会议进行其间,做与其无关的事情。
八、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批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3篇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安全职责,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作业文件适用于各级、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3 职责
3.1经理: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贯彻落实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3.2副经理:负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总要求
4.1.1各单位在各项生产和建设中,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第一位,实行全员安全管理的氛围。
4.1.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对本单位其它区域有监督监护的责任义务。
4.2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4.2.1在纵向管理方面,必须贯彻行政第一领导负责制的原则。各级行政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做到思想、责任、工作三到位。凡是由于职工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安全设施、安全信息、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齐、不全、不清;设备严重失修、蛮干、超负荷;对事故熟视无睹,不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事故;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等造成伤亡事故的,首先要追究各级领导的责任。
4.2.2经理(或相当于经理)的职责
4.2.2.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直接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工作。
4.2.2.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相应作出决策,组织实施。
4.2.2.3在编制安排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并付诸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防止伤亡事故发生,保证本单位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4.2.2.4负责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消除或制定可靠的控制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4.2.2.5组织制定、修改、审订安全技术规程,对健全各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负责,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4.2.2.6负责对职工,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与培训,支持安全人员的工作,总结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经验,并给予表彰奖励。
4.2.2.7负责对伤亡事故、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2.2.8检查指导副职和基层领导的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
4.2.2.9制订的承包方案和经济责任制要有安全内容并与安全紧密挂勾。
4.2.3副经理(或相当于副经理)的职责
4.2.3.1协助经理在分管的职权范围内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并对主任负责。
5.2.3.2组织并参加公司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业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落实解决。
5.2.3.3负责审批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5.2.3.4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三同时”的原则,做好施工与验收工作。
5.2.3.5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定期复审。
5.2.3.6负责组织全公司设备大、中修计划的审批,对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不予审批,并负责组织安全措施的落实。对因检修中安全措施不完善或不落实造成的伤亡事故负领导责任。
5.2.3.7对在生产现场出现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其它安全问题要及时制止和解决,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5.2.3.8主持和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5.2.4厂、车间主任(或相当于厂、车间主任)的职责
5.2.4.1对所领导的厂、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5.2.4.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每月、周主持召开厂、车间安委会会议,每月、周至少组织一次厂、车间安全检查。
5.2.4.3针对厂、车间生产情况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检查和发现的隐患及其它危害要及时安排力量解决。对本厂、车间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并采取可靠的控制措施。对本厂、车间安全防护设备、装置处于齐全良好状态负责。
5.2.4.4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严格贯彻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注意职工思想动态,提高安全意识,制止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5.2.4.5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特种作业人员要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否则不准上岗作业。
5.2.4.6负责组织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对于生产同步进行的检修工程的安全措施及进行生产试验的临时安全措施,要亲临现场指挥,保证安全生产。
5.2.4.7发生伤亡事故时要紧急抢救,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查明原因,接受教训,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对已、未遂事故和违规违制都要执行“三不放过”,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安全生产有贡献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5.2.4.8负责贯彻执行上级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津贴、防暑饮料标准。做好女工保健工作。
5.2.4.9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5.2.5班组长的职责
5.2.5.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带领班组工人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作业标准和遵守劳动纪律,对本班组工人的安全与健康负责。
5.2.5.2熟知本班组各岗位安全规程,带头遵守并组织工人学习和执行。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5.2.5.3指导班组工人正确使用所分管的机器、设备,保持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完好、可靠,消除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因素。
5.2.5.4对班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标准化作业方法训练,对新工人和换岗工人及时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2.5.5经常检查并保持工作地点的文明生产,保持成品、半成品、材料及废物合理放置。
5.2.5.6开好“三会”:班前布置会(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对安全工作有具体要求);班后总结会(总结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安全活动会(要有内容、有效果、有记载)。组织开展事故预知活动。
5.2.5.7不违章指挥,且有权拒绝上级的违章指挥。遇有事故险情时,有权立即指挥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5.2.5.8组织“三查”:交接班检查(查设备、物料、环境是否有隐患,个人防护用品是否正确使用;班中检查(查制度和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定期检查(按有关规定查隐患、查不安全行为、查班组安全管理)。
5.2.5.9发生伤亡事故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并如实提供事故发生的情况。
5.2.6班组安全员的职责
5.2.6.1班组安全员在车间领导、班组长和厂安全管理人员领导下,在安全生产上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5.2.6.2对本班组人员“三违”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批评及向上级报告,并提出处罚意见。
5.2.6.3指导班组成员正确使用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开展班组安全教育。
5.2.6.4配合班组长对三级安全教育对象进行教育,及时总结安全生产的经验。
5.2.6.5对伤亡事故要及时登记,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协助班长进行分析,制定改进安全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5.2.6.6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并妥善保存。
5.2.7职工安全通则
5.2.7.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做到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他人、我不被他人伤害。
5.2.7.2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丰富安全生产知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做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管安全、我保安全。
5.2.7.3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5.2.7.4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体防护用品。
5.2.7.5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5.2.8安全部门职责
5.2.8.1各项工作由经理直接领导,并在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汇总安全生产情况,并做好协调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伤亡事故负责。
5.2.8.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并经常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5.2.8.3负责组织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经经理批准后发布执行。
5.2.8.4负责组织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问题,有权下达行政指令,限期整改,并督促实施。在生产中,遇有重大险情时,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并立即上报。
5.2.8.5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好职工全员安全教育。做好对“三级”安全教育对象的教育工作,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复审和发证工作。
5.2.8.6组织推广目标管理、安全系统工程,标准化作业等现代化管理方法和先进的安全,职业卫生技术和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测预防事故的发生。
5.2.8.7参加各种安全生产会议,提出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建议与要求。
5.2.8.8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业务工作。
5.2.8.9参加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大、中、小修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5.2.8.10负责编制组织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年、季、月安全及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5.2.8.11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管理,组织对噪音及其它物理性危害作业岗位的检测。组织研究并督促检查防噪、防物理性危害技术措施的实施。
5.2.8.12参加重伤、死亡、重大险肇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5.2.8.13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并建立伤亡事故档案。
5.2.8.14督促检查个体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发放使用情况,制定并监督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发放标准。
5.2.8.15加强专业基础管理。分别建立以下台帐:
a. 安全教育台帐
b. 安全奖惩台帐
c. 工伤事故登记台帐
d.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台帐
e. 危险源(点)分级控制管理台帐
f. 安全标准化班组检查考核台帐
g. 安委会记录
h. 特殊工种管理台帐
5.2.8.16组织进行防火、防爆宣传教育和检查,制定消防及易燃、易爆、剧毒品等要害岗位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并监督贯彻执行。
5.2.8.17负责充实消防器材,指导义务消防员工作。
5.2.8.18负责对新、改、扩建工程消防项目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5.2.9生产部门职责
5.2.9.1编制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列入安全生产的指标和措施。公布各项生产经营指标时,要公布安全生产指标及措施落实情况。在季度(月份)计划和经营活动分析时,要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内容。
5.2.9.2分配年度更新改造资金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需要。
5.2.9.3凡新产品、新项目投产前,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不得下达计划和安排生产。
5.2.9.4坚持生产与安全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5.2.9.5在指挥生产过程中,如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生产要服从安全。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必须坚持应立即下达停产处理的指令,不得违章指挥作业。
5.2.9.6要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并通知有关部门。时刻保持生产信息与安全生产信息渠道同时畅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要立即赶赴现场并保护现场,参与抢救、调查、处理。待现场勘察处理完毕,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5.2.9.7调度会应首先汇报生产、施工的安全情况,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问题。
5.2.9.8负责组织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2.10技术部门职责
5.2.10.1组织审查技术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时,要通知安全部门参加并签署审查意见。
5.2.10.2开展科技攻关、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革新项目和合理化建议时,凡危及人身安全的,都要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征求安全部门意见。未经论证和无保证安全措施的项目,一律不准采纳和推行。
5.2.10.3对因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规程管理混乱而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负责。
5.2.10.4在制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时,应有安全、职业卫生的规划。要积极引进推广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新技术。
5.2.10.5对新技术推广和科研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责。
5.2.10.6对新改、扩建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内容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负责。
5.2.10.7对基建技改工程中的安全负责,要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落实。工程开工前要让施工单位到安全部门办理相关的安全手续,否则,不允许施工。
5.2.11机动部门职责
5.2.11.1对因设备失修、设备缺陷或因防护装置不全造成的设备事故和伤亡事故负责。
5.2.11.2定期组织对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锅炉、压力容器、避雷设备和工业建筑
物的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要组织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限期解决。
5.2.11.3负责设备使用、维护规程的制定与健全,负责分管的特种作业人员、设备操作、
维修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
5.2.11.4各种机电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的引进、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竣工验收,
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发布的有关条例、规程和标准。
5.2.11.5新设备和自行改造的设备,要有完备的安全保护设施和检测仪器。使用前制定出技术操作规程并分送有关部门。
5.2.11.6组织大、中、小修要搞好事故预测,超前制定出安全防范措施,并落实安全措施。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冒险作业。
5.2.11.7在进行有关电、汽、气等危险作业时,应事先会同安全部门组织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5.2.11.8对厂建筑物和设备抗震工作全面负责。
5.2.11.9严格按设计部门和使用单位提出的设备、材料、备品配件计划,保质保量地按时采购。对因采购的工器具、设备、备品配件、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5.2.11.10在编制物资采购计划时,应将安全、职业卫生所需的工具、材料等编入计划并及时采购供应。
5.2.11.11新购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符合质量标准。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要在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的工厂订货。
5.2.11.12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采购、搬运,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各项安全规定,保证安全。
5.2.11.13对已批准采购的安全技术设施设备,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证供应。
5.2.11.14要加强仓库的安全管理,对因管理不善而发生的火灾及人身伤亡事故负责。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库房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
5.2.11.15对压力容器、起重设备、供配电设施的安全使用负责,健全档案管理,负责检验复查等工作。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2.11.16对因采购的原、燃、材料和废金属质量不合格及品种不符合安全要求导致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5.2.12劳人部门的职责
5.2.12.1对因劳动组织不合理、人员分配不当或劳动纪律松驰又未予以解决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5.2.12. 2负责对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的不适合所在岗位工作的年老体弱、患有各种疾病(含严重职业病)的人员以及经体检诊断不适应本岗位作业的人员的及时调整,并安排适当工作。
5.2.12.3不得分配女职工到有害女工保护的岗位作业。已在有害岗位作业的,负责调离并另行妥善安排工作。
5.2.12.4对新工人、调转人员、实习代培人员、复工人员、调换工种人员等安全三级教育对象,在进入岗位之前须通知安全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对未经安全教育并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
5.2.12. 5新工人入厂前必须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和文化考核,不符合招工条件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素质的不得录用。
5.2.12.6在编制岗位定员时,要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对新岗位要根据技术复杂程度,按定员提前配齐并进行培训。
5.2.12.7在职工工资晋级指标、系数、期限及职工个人晋级都应把安全生产列为重点考核条件。
5.2.12.8负责劳动纪律教育和检查工作。对因劳动纪律松驰和不执行安全规程的,应予以制止并按经济责任制予以处罚。
5.2.12.9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对持证上岗进行监督检查。
5.2.12.10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时,要有安全、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安排教育经费。
5.2.12.11按照职工安全、职业卫生应知应会内容和继续工程再教育的要求,组织各级领导及职工的岗位培训。
5.2.12.12对因职工未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5.2.12.13要把安全生产列入干部的教育和考核内容。
5.2.12.14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对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误导致的伤亡事故负责。
5.2.13办公室的职责
5.2.13.1在调研中应把安全生产列为经常性的主要课题之一。
5.2.13.2起草有关文件、领导讲话时,应将安全生产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内容
5.2.13.3督促协调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参与协助伤亡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5.2.13.4定期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5.2.13.5按需要保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并监督实行。对因安全标准不完善、不科学而引起的伤亡事故负责。
5.2.13.6对各单位进行综合考评时,应把安全生产列为重点考核内容。
5.2.13.7组织制定、修定责任制和其它制度时,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列为主要内容之一。
5.2.13.8制定岗位作业标准要有安全内容。
5.2.13.9在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工作中要同时推行安全现代化管理方法。
第4篇 某企业员工担保管理制度
企业员工担保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保证员工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防范因特殊岗位员工的失职或违规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物流管理部和财务部员工,无论何种用工形式,在接到聘用通知后应马上着手办理《担保书》(见附件)一式三份(公司、担保人、被担保人各执一份),并在报到之前交公司核实后方给予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条 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员工无论何种用工形式,从试用期开始,必须交纳不少于3万元的风险保证金。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全面负责公司员工担保的管理工作。
二.担保责任
第五条 在特殊岗位员工(被担保人)因公违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观原因给河南恩湃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包括借款未还私自离职),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自员工(被担保人)报到入职之日起至员工(被担保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六个月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另行约定。
第七条 担保人担保额不低于该员工月工资总额的3倍。
三.担保资格
第八条担保人可以是员工(被担保人)的朋友、近亲属,也可是本公司在职员工(但不可互相担保),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具备郑州市户籍,并且是电力系统员工。
3.在郑州市有住所并有正当职业及固定经济收入来源(由担保人工作单位提供加盖其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
四.担保核对和变更
第九条 到公司应聘特殊岗位员工在报到入职前须将其担保人的详细资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担保人签署担保书,担保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验及复印存档。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特殊岗位员工每年核对担保一次,必要时每半年核对担保一次或随时核对担保。核对方式包括:电话问询、家访等。
第十一条 担保人工作单位、住址、电话或相关信息有变更时,员工应马上通知人力资源部更新担保人资料。
第十二条如担保人因故丧失担保资格,员工应立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担保。
第十三条发生以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况而员工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员工因故须更换担保人者,应告知理由并另择担保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核准后发还原担保书。
第十五条公司认为担保人不适当时,有权随时通知被担保人更换担保。
五.保证金
第十六条员工若没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人为其担保,可按照员工本人自愿原则向公司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员工月工资总额的3倍;“保证金”可用股金进行冲抵,不足部分交纳现金。员工离司后,公司连本带息返还。本金中现金部分按银行同期定活两便存款利率计息,股金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公违反公司制度或因主、客观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包括借款未还私自离职)赔偿金先从其“保证金”中扣除后,不足部分再由员工偿还公司。
六.附 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工作会讨论通过报董事会审批,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担保书》
担保书
担保人 系 省 市(县)人,自 年 月 日起就职于 。本人自愿为 同志在河南恩湃电力技术限公司特殊岗位工作期间提供经济担保,凡因该同志因公违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观原因给河南恩湃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包括借款未还私自离职),由本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注:本人出具该证明后愿意河南恩湃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对我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实,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担保人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 被担保人工作部门及联系电话:
担保人固定住所地址: 被担保人固定住所地址:
担保人电话: 被担保人电话: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n
bsp;被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签名): 被担保人(签名):
年月 日 年 月 日
(本担保书一式三份,担保人、被担保人、人力资源部各执一份)
第5篇 运输企业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以安全为主的质量意识,减少事故,保障生产安全,特制订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车队行车安全生产管理。
3 行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1 车队成立行车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站长兼任,副组长由分管行车安全工作的副总站长(车队长)兼任,成员由车队其他党政工领导、分管安全科工作的副队长、分管技术科工作的副队长、分管车管科工作的副队长、财务科长、运调科长、保卫科长等组成。总站长负本单位行车安全第一领导责任,分管行车安全工作的副总站长(车队长)负本单位行车安全直接领导责任。
3.2 车队由分管副总站长(车队长)和分管行车安全科副队长(安全科长)具体抓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3.3 车队要配备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理论水平,有实践经验和责任心强的职员担任安全员,对一些责任心不强,不胜任安全员工作的要及时调整。车队的行车安管人员应相对稳定,需要变动或调整报公司车管技术安全科审批。车队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要求:按每30辆营运车1人配备,但不得少于1人。
3.4 车队要配备熟悉汽车构造,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的人员担任车辆安全例检员。
4 安全职责
4.1 行车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4.1.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抓好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和安全工作批示要求,制订措施、制度,不断减少事故。
4.1.2每月定期召开行车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总结行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制定防范措施。
4.1.3做好安全思想教育工作,认真抓好“周三”安全学习、职工办班轮训、职工谈心和家访活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操作技能。
4.1.4推广科学管理,组织开展春运、六月安全月、第三季百日安全竞赛活动。
4.1.5根据安全生产党政工青妇齐抓共管的要求,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安全工作职责的落实,及协调工作情况。
4.1.6 检查车辆维修制度和车辆安全例检合格放行制度、爱车例保制度、驾驶员的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的落实,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4.1.7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重大节日生产安全、防火安全检查,督促“三品”检查制度的落实。
4.1.8 对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2 车队长安全生产职责
4.2.1车队长是本站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4.2.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落实本车队的安全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预防措施,减少事故。
4.2.3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和短期工作计划。每月负责召开一次生产安全分析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2.4正确处理安全与营运生产、经济效益的关系,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将安全管理、安全责任作为经营承包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承包后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到经营承包与安全管理工作同步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4.2.5负责组织驾驶员安全思想教育,利用各种形式对驾驶员进行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好每周安全学习,落实缺席补课制度。
4.2.6 车队长或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和节日运输《安全行车保证书》。
4.2.7负责教育驾驶员做好车辆爱车例保工作,组织好每月爱车例保检查评比工作,督促驾驶员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工作,落实车辆回站必检,合格放行制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4.2.8 组织开展各种安全竞赛活动,开展春运安全生产、六月安全月和第三季度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总结。
4.2.9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活动,每年不少于三次,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并做好检查情况和整改记录。
4.2.10做好招聘社会驾驶员和承包车驾驶员的准驾资格审核,会同公司人劳部门进行驾驶技术考核和做好上岗前培训工作。
4.2.11发生事故,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及时组织处理,对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建立重大事故档案,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4.2.12抓好“走动安全管理”,定期组织上路下站检查,纠正违章,消除事故隐患。
4.2.13加强gps监控系统的管理,检查督促落实,确保车辆的gps车载机正常运行。
4.2.14做好各项安全资料记录,健全驾驶员档案、安全学习记录、安全检查记录、上路下站检查记录、回场必检记录、爱车例保检查记录、车场检查值班记录、队务安全工作会议记录、行车事故记录、招聘社会驾驶员名册和上岗前培训记录等,做到资料齐全。
4.2.15车辆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人员赴现场,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4.3 车队安全科副队长安全生产职责
4.3.1车队安全科副队长是车队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本车队安全生产负重要责任。
4.3.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每月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好安全生产。
4.3.3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竞赛活动,努力提高驾驶员队伍的安全素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4.3.4负责对新驾驶员队伍的招聘、审核和考核以及上岗前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及时掌握驾驶员队伍的思想作风、技术素质,发现思想作风不好、安全意识淡薄、技术素质差的驾驶员,应及时向站队领导反映,作出妥善处理。
4.3.5组织和督促广大驾驶员积极参加安全学习或补课学习,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并填写好月度安全检查表,并做好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
4.3.6对事故和事故苗子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制定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再发生。
4.3.7定期组织人员上路下站,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检查,发现突出或重大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及报告车队长,以及时妥善解决。
4.3.8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领导,积极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交通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3.9督促安全员按财务制度报销、结清处理事故借款,及时办理保险索赔,并记录肇事车辆事故支出、保险索赔,驾驶员自负等情况。
4.4 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4.4.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落实本车队所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有关安全生产措施,坚持“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确保行车安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4.2负责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及补课学习,学习形式多样化,有计划、有针对性,使参加学习者学习一次有一次收效。要求有文字记录。
4.4.3负责组织车队人员参加安全竞赛活动,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表扬安全生产先进人物,做好出车前驾驶员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观念和技术业务水平。
4.4.4负责建立和登记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记录内容含驾驶证有关记录、每月安全公里和累计安全里程、安全学习活动考核、事故及奖罚,负责上报本队驾驶员季度安全公里和累计安全行驶里程。
4.4.5及时办理车辆保险和车队车上人员责任互助补偿的有关工作。
4.4.6负责建立行车事故档案,记录所有立案事故,要求资料齐全,格式统一,记录详细。处理事故回来后七天内报销结清处理事故借款,及时办理保险索赔。
4.4.7负责按时按内容填写有关安全统计月报表,并依时填报结案事故的“事故处理报告表”。
4.4.8负责车队驾驶员办班学习、吸收新驾驶员及聘用社会驾驶员的考核审查登记及上岗前学习培训考核,并有详细记录。
4.4.9 加强外检工作,定期上路下站查车速、驾驶作风、车况车容,纠违章,查隐患,排故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行车安全。
4.4.10车辆肇事时,应报有关部门并及时赶赴现场处理。本系统车辆在本站辖区内发生事故时,协助处理事故和善后工作。
4.5 车辆安全例检员安全生产职责
4.5.1严格执行“车辆安全例检”制度,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安全例检及例行维护工作。
4.5.2严格按集团公司《车辆报班安全例检制度》规定的安检项目检查车辆,做到不漏检车辆,不漏检项目,并按检查操作要求操作,保证安全例检工作质量。做好检查情况记录(送检车号、送检驾驶员、检查情况、处理意见、安检人员签字)。
4.5.3发现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安检人员要责成驾驶员送车辆进厂修理或自修,竣工后复检合格作好记录才能发《车辆安全例检合格通知书》。
4.5.4安全例检员每月要把本车队每台营运车辆的安全例检情况列成总表提供给车队领导检查。
5 企业与承包经营者责任
5.1承包经营者系指各种方式承包企业车辆并承担该车辆经营盈亏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5.2 企业责任
5.2.1企业应将承包经营车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范围,切实将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承包经营者、承包经营车辆及其司乘人员。
5.2.2企业应与承包经营者签订合同,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5.3 承包经营者责任
5.3.1承包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合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5.3.2承包经营者必须按照企业规定,做好车辆的各项维修作业。
5.3.3承包经营者必须服从企业经营调度部门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核定的车辆运行线路和站场。
5.4 企业和承包经营者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包经营者违反企业有关管理规定而造成安全事故的,承包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6 行车安全管理
6.1行车安全责任制
落实行车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逐级签订行车安全责任书,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及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强化了各级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6.1.1车队与各生产门部、车辆承包经营者、驾驶员、安检员等各岗位层层签订行车安全责任书。
6.2 安全例行会议
6.2.1车队安全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分析安全情况和薄弱环节、事故隐患,制订防范措施和落实措施的措施,贯彻上级安全工作要求。车队每月会同保修厂召开机务安全业务会议一次,分析本月车辆技术状况。
6.3驾驶员管理
6.3.1严把驾驶员准入关。凡驾驶本车队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有与驾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由车队组织人员考核合格,办理上岗准驾驶证,才能上岗。
6.3.2车队应建立行车日志,记录的主要内容:始发站、中途停靠站、终点站、停车时间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技术故障、隐患、事故、道路状况等。
6.3.3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和超速驾驶。连续驾驶3小时应休息15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长途营运客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司机。严禁22时至6时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二级以下山区公路上行驶。进入高速公路和山区公路行驶的所有客车,禁止乘客站立。
6.3.4车队严格执行驾驶员出车前问询、告知制度,防止司机疲劳、酒后或带病上岗,将有关道路状况及天气预报情况及时告知司机。
6.3.5车队应对家属不在本地的司机的住宿、作息进行统一集中管理。
6.3.6对驾驶员实行动态考核对违反道路交通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生事故的驾驶员,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合格的驾驶员,及时解聘或调离驾驶岗位。
6.3.7具体的管理按集团公司《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6.4 安全教育
6.4.1车队利用标语、墙报、电化教育、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企业有关交通法规、安全规定,推广安全行车先进经验,表彰好人好事,教育驾驶员教育驾驶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宣传和教育乘客遵守安全乘车有关知识和安全规定。利用出车前问询告知,提醒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严守操作规程,安全行车。工会与车队定期召开驾驶员家属座谈会,动员家属当好贤内助,协助搞好行车安全。
6.4.2车队要坚持每周驾驶员安全学习制度,具体按集团公司《行车安全学习规定》。
6.4.3车队对新招聘的驾驶员进行上岗前培训教育,学习国家、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车安全操作规程,提高驾驶员的安全素质。
6.5 车辆安全例检制
6.5.1车队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对车辆实行报班前安全例行检查。
6.5.2车队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相应的检验工具,配备专职安检员。安检员必须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检员上岗证。
6.5.3具体操作按集团公司《车辆报班安全例检制度》执行。
6.6 行车路单管理
利用路单把车辆安检、报班、卡位载客、出站检查等各环节串接在一起,实现对车辆的安全监控。具体按集团公司《行车路单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6.7 生产现场管理
6.7.1车队要健全车队管理人员车场值班安全检查,出车前问询告知制度,具体按集团公司《出车前问询告知制度》执行。
6.7.2车队严格执行gps卫星监控系统二级监控中心24小时值班制,对车辆进行实时动态,发现违法驾驶,进行电话提醒纠正,具体按集团公司《gps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执行。
6.7.3车队各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定期上路下站检查制度,每月不少于四次,到车站、驾驶员住宿点、事故多发路段,检查车辆运行情况,驾驶员休息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6.8 行车安全检查
车队每月对建制车辆营运各环节的有关安全问题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改,重大节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节日安全大检查,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具体工作按集团公司《行车安全隐患排查规定》的要求执行。
6.9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集团公司每年组织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活动,根据车队的行车安全情况组织本车队司乘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活动要求有计划、有实施方案、有总结评比。
6.10责任人黑名单、灰名单制度
为加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警示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员,促使行车安全意识薄弱或驾驶作风恶劣的驾驶员提高素质,车队分两级建立责任人“黑名单”、“灰名单”。
6.10.1有下列行为之一,列入“黑名单”。
(1)发生死亡行车事故,负次责及以上的事故责任人;
(2)发生伤人(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或轻伤3人以上)行车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事故责任人;
(3)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或工作失职造成伤人(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或轻伤3人以上)事故的责任人;
6.10.2凡入册“黑名单”名册的驾驶员,车队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暂停其驾驶本车队车辆资格;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停职检查,视情作相应处理。
6.10.3有下列行为之一,列入“灰名单”。
(1)驾驶作风恶劣,安全意识淡薄,把车队建制车交给不具备驾驶本车队车辆资格的人员驾驶、发现有超速、超载、强行超车、越线行驶等违章违规行为的驾驶员,每发现一次除教育和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记入“灰名单”。第三次则在车队组织驾驶员培训时离岗参加学习,一切经济责任自负。
(2)驾驶员每月参加安全学习的次数未达要求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记入“灰名单”。连续2个月参加安全学习的次数未达要求,则在车队组织驾驶员培训时离岗参加学习,一切经济责任自负。
(3)连续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4个月被评为对车辆日常维护“不合格”的驾驶员,记入“灰名单”。在车队组织驾驶员培训时离岗参加学习,一切经济责任自负。
(4)有关管理人员、保修工作者未能按岗位要求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造成工作损失的,每发现一次除教育外,记入“灰名单”。第三次即暂停工作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学习。
6.10.4凡列入“灰名单”的驾驶员,公司视情组织、委托汽车技校举办的培训班对其进行培训教育。
6.11 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理
6.11.1车队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车队的情况制订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6.11.2发生行车事故,立即启动本车队的应急预案,具体按集团公司《行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6.11.3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善后处理,具体按集团公司《行车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6.12 行车安全责任追究制
为增强全体员工行车安全责任心和紧迫感,更好地落实行车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地防止重特大群死群伤行车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企业的平稳发展,建立行车安全责任追究制,对本车队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车队行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任人作追究。具体按车队《行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6.13 安全生产统计
6.13.1准确、及时、规范填报安全生产统计报表。车队认真填报《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统计表》、《广东省公路运输营运汽车行车事故月报表》、《黑名单及灰名单》、《行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统计表》。
6.13.2车队每季第一个月的5日前,统计《季度驾驶员累积安全公里数表》报集团公司。
7 车辆安全管理
7.1营运车辆必须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和交通部及省交通厅有关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7.2本车队建制的车辆都要在本车队所属的保修车间(厂、场)进行维护修理。车队根据各车辆实际行驶里程做好车辆二级维护计划,并安排人员跟踪车辆按计划进车间维护。车队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100%车辆进本站车间维护,100%完成当月二级维护计划。承包车辆不按时维护,车队有权对其停班强制维护,强制维护期间承包费不减免。对责任心不强,没有认真检查督促车辆按计划维护而失保失修的管理人员,按车队运输质量管理工作奖惩暂行规定处罚,造成机损行车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7.3 驾驶员要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做到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自查自检。车队按例保项目检查直快车的爱车例保工作;每月组织对其他营运车辆进行爱车例保检查一次,按车队爱车例保检查表内容检查评分、公布,好的表扬,差的批评教育。车容车况差的,车队有权令其停班检修,检修期间各项费用按规定缴交。
7.4各级材料供应部门和保修部门对采购(含承包者、驾驶员自购)的汽车配件要把好质量关,质量不符合要求及无厂牌,无标记的安全部件,严禁在本彻底建制车辆上装用。对不合格材料装车使用造成机损行车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承包者或驾驶员在外自购的,其要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8 车辆运行管理
8.1 客运车辆载客应符合《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有关要求。同时:
8.1.1客车车厢内不得堆放、挟带危害旅客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
8.1.2客车顶行李架装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8.1.3本车队自营的直快车运距单程在400公里以上(全程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每车配备3-4名驾驶员,每转回站轮换1-2人下车休息,双班作业;中短途直快班车,各站要根据班线运行的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驾驶员,防止疲劳驾驶。
8.1.4各种融资形式的班车运距单程在400公里以上(全程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每车最少要配备3名驾驶员,双班作业,每转回站最少轮换1人下车休息。调度、车队要严格把关,发现违规要停班整改。违反规定疲劳驾车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包者及驾驶员负责,同时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8.1.5乘务员应配合、协助驾驶员做好行车安全工作,保证旅客上落车安全。
8.1.6客车在夜间必须停放在车站、场内或保管站,不准乱停乱放。
8.2 货运车辆载货应符合《货物运输规则》要求,同时:
8.2.1对长途(运距350公里以上)货运的驾驶员,在执行任务前要进行安全教育,交待任务,行驶路线、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
8.2.2对三超(高、长、宽)货物运输必须办理三超证,在运行前必须将货物捆扎牢固,应设货物轮廓标志,以引起其他车辆的注意,行驶途中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特别注意架空电线的高度,防止触电。
8.2.3对超限笨重货物运输,掌握货物体形、尺寸、重量、重心以确定装载办法,了解装卸场地有无电线、管道、地下建筑物,车辆是否可直达现场进行装卸操作,要预先了解行驶经过的公路、桥涵、渡口、隧道是否能载运通过,并制定运行安全措施。
8.3 车辆营运要严格执行调度签派制度,按线路、班次运行,临时加班要通过调度签章。否则,按擅自运行处理,如发生行车事故,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者、驾驶员负责。
8.4 车队要建立健全车辆调度运行动态图表,内容有车辆运行日期、线路、车号、应班驾驶员姓名、运行情况等,便于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8.5 车队要根据各条班线的情况原则上规定驾驶员途中换班地点。驾驶员换班驾驶前15分钟即应作准备,使精神从休息状态调整到工作状态。在行车途中驾驶员如感觉疲劳或稍有睡意,应及时与双班驾驶员换班或选择安全适当的地点停车作短时间的休息或活动,消除睡意后才能继续驾车。
8.6 调度每次派班要检查、登记应班驾驶员姓名和配班情况、车辆保修、安检情况。驾驶员不符合规定的不派班,无有效的车辆安检合格证不派班,到期二级维护的车辆,或经二级维护但无出场合格证不派班,由调度扣线路牌及车辆报值班站长处理。否则,发生行车事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 车辆投保
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本车队抵御行车事故风险的能力,办理车辆及乘客保险。具体要求按集团公司《机动车辆投保业务工作办法》执行。
10 相关记录
10.1《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zqy/qrt/212
10.2《行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统计表》zqy/qrt/238
10.3《“灰名单”和“黑名单”月报表》zqy/qrt/236
10.4《上路下站安全检查记录表》zqy/qrt/267/1
10.5《行车安全工作失职人员“灰名单”名册》zqy/qrt/296
10.6《行车事故责任人“黑名单”名册》zqy/qrt/297
第6篇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重大事故,避免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及上级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
三、术语与定义
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是指企业在一个时期内,根据国家等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目标、层层分解,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定期考核、奖惩兑现,达到现代安全生产目标的科学管理办法。
四、机构与职责
4.1总经理负责组织制定本年度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并对其审核、批准。
4.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实施计划的调整和修改应上报负责人,经总经理批准后对实施计划进行调整修改、实施。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形式加以保存。
4.3各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承担本部门、车间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其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负岗位责任。
五、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明确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要求。安全目标的制定根据安全生产方针、管理评审的结果、生产和过程绩效、标准化系统自评结果,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不足之处,起草安全生产目标,征求基层部门意见后由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2安全生产目标所需考虑要求.
5.2.1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等相关方的意见;
5.2.2同行业管理指标;
5.2.3历年安全生产统计数据和上一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
5.2.4财务、车间等相关部门的要求;
5.2.5可选择的安全技术方案。
5.3安全生产目标制定的原则
5.3.1符合原则: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上级要求;
5.3.2持续进步原则:比以前的稍微高一点,跳起来,够得着,实现得了
5.3.3三全原则:覆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
5.3.4可测量原则:可以量化测量,否则无法考核兑现绩效;
5.3.5重点原则:突出重点、难点工作。
5.4 安全生产目标的分解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各部门,确保目标和指标实施。
5.5 目标的实施
5.5.1 实施计划是安全生产目标实施的途径和方法,应明确实施目标、工作内容、内容质量要求、责任人;
5.5.2 实施计划分级实施,做到上一级与下一级相互衔接;
5.5.3 实施计划颁布后需修改和调整,由那一级计划执行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予上一级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5.5.4 目标和实施计划应以文件形式颁布,调整和修改记录应以文件形式加以保存,以便审查。
5.6目标的考核
5.6.1每季度、半年对各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进行检查,保存记录作为季度考核评价的依据,并由安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目标实施计划的考核;
5.6.2 每季度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过程进行监测,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目标完成情况;
5.6.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年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作为下一年安全生产目标制定的依据。
5.7安全生产目标评审及修订
通过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的效果进行考核和评估,并根据考核结果分析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适宜性,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安全生产目标进行修订。
5.8奖励与处罚
经考核,达到安全生产先进的车间、部门进行奖励;达到安全生产合格车间、部门,不奖不罚;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车间、部门进行适当罚款。连续三年安全生产不合格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公司安全生产会议上讨论过后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7篇 a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行业本来是危险系数较高的行业,所以化工企业在工作时,一定要有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且要求员工们一定要遵守相关制度,安全操作。以下是某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详细资料,仅供参考。
【章名】第七章防火与防爆
第一节生产装置
第八十四条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八十五条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第八十六条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汇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八十七条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八十八条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向阀。
第八十九条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第九十条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九十一条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九十三条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九十四条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节动火、用火
第九十五条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九十六条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九十七条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九十八条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九十九条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一百条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一百零一条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第一百零二条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一百零四条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第一百零七条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三节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一百零九第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一百一十条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上节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执行化学工业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一百一十七条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一百二十条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一百二十一条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一百二十二条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条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条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章名】第八章危险物品
第一节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一百三十六条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物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二节生产和使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一百三十八条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一百三十九条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二)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三)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本制度第十三章条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压缩气体的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第一百四十一条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一百四十六条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一百四十七条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应联通。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节装卸运输
第一百四十九条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第一百五十条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一百五十一条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一百五十二条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一)禁止电用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二)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三)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四)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五)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一百五十三条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一百五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一百五十六条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一百五十七条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四节报废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一)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二)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一百五十九条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一百六十一条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章名】第九章物资储存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条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第一百六十四条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二节仓库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一百六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一)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二)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三)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四)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五)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六)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一百七十条剧毒、炸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第一百七十一条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一百七十二条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一百七十三条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一百七十四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三节储罐区管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第一百七十七条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第一百七十八条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第一百七十九条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第一百八十条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第一百八十一条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等有关规定执行。
【章名】第十章电气安全
第一节电气运行安全
第一百八十二条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
第一百八十三条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第一百八十四条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第一百八十五条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第一百八十七条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第一百八十九条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一百九十一条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九十二条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第一百九十三条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第一百九十四条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第一百九十五条电解整流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调压稳流方法,保持恒流生产。
(二)电槽初次启动电压要求低于极化电压值。
(三)氯氢处理站与整流所,应同时有氯气泵和氢气泵等设备的运行状态信号显示,及紧急全停电、紧急降电流的事故声光报警信号,并定期联系试验。
(四)氢气系统着火时,要防止系统内造成负压,不得采用电解停直流电的办法处理,单槽因槽内盐水中断起火时,应采用降低直流电流或全停电处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电炉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制订电炉变压器、短网及有导电系统的现场运行规程。
(二)电炉变压器及其它设备的检查工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检查路线、次数和内容应在巡回检查制度中明确规定。
(三)要定时抄录电流、电压、功率、变压器上层油温、冷却系统各点温度、油压、水压等内容,加强综合分析。
(四)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兆帕。
第一百九十七条静电除雾(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于静电除雾或静电除尘的高压直流电源,要根据除雾气量、浓度或尘埃粒子最大荷电量,供给与这一状态相适应的最高电压、以维持其最大场强和最大的电晕电流。
(二)除雾、除尘器电源应有自动稳压、稳流装置,使最高压略低于闪络极限电压,在短路故障和超载时,应能迅速自动切断高压并报警。
(三)配电控制柜及高压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四)高压整流油箱及附属高压设备,应安装在专用单独配电间或金属网格内,每个控制柜分开设置,配电间应设门开关,打开配电间门,高压自动跳闸,以利安全。
(五)高压整流油箱,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吊芯检查,但应定期进行测试检查。
(六)高压硅整流器不得在空载状态进行开关试验,要做时,一定要将高压接入除雾(尘)器电场。单独试验控制柜(不接高压整流油箱),输出端需接一些负载,再通电试验。
(七)油箱(高压整流器)高压测量输出端子(接地柱),应与测量表计和附加电阻接地,不允许在通电状态下断开此电路。
(八)油箱高压输出应经无感阻尼电阻接入电场。
(九)高压配电间应设专用接地闸刀,在除雾(尘)器停用或检修时将高压输出接地。
第二节电气检修安全
第一百九十八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一百九十九条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第二百条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百零一条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二百零二条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第二百零三条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一)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二)对有两个以上供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三)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四)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五)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六)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第二百零四条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第二百零五条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第二百零六条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第8篇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职责,确保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辖区内取得经营资质的各类别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及做好相关实施记录。
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管理责任。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各区、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内机动车维修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定期组织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自查自纠,积极配合政府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因企业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爆炸、触电、机械伤害以及其他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的领导责任,是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须与各安全生产岗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实行安全生产层级责任制。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生产配套资金的落实,规范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持证上岗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当配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改进措施和整改意见,应当严格落实。
第十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险情时,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三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落实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熟识各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制定各工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在相应工位进行公示,提醒和规范各岗位工作人员的生产操作。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制定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每季度召开不少于2次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查找、分析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和薄弱环节。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帐和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每次安全生产会议及检查情况,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维护更新、安全生产检查和整改、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等。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制定有关火灾、食物中毒、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危险品车辆维修企业必须根据承修危运车辆所涉及的危化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指挥架构、通信联络、报告程序、应急设备的储备和处理措施等内容。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危险品车辆维修企业每年演练不少于2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经营场地的安全生产例行检查制度,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消防安全、生产设备安全和生产操作安全。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参照《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指引》(穗维管[2007]43号)要求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向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负责,及时报告安全生产隐患,并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意见。
机动车维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和生产场地进行考核。企业应当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对生产场地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予以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完善各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有关制度和措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范,未建立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生产管理记录不齐全的,限期15天整改;拒绝整改的,由经营所在地维管部门进行通报。
集团式经营企业或连锁经营企业,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违反本规范的,追究其上级主管总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9篇 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
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中有很多大制度且小细节的地方,人事部的制度有哪些,如何加强人事管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等是怎样的呢以下是详细的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公司全体职员,即公司聘用的全部从业人员
第三条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人事管理权限
第四条总经理确定公司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一线经理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员的待遇。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工作职责:
一、协助各部门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二、负责管理公司人事档案资料。
三、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四、负责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五、负责公司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六、组织公司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七、组织公司人事培训工作。
八、协助各部门办理公司职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九、负责公司各项保险、福利制度的办理。
十、组织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十一、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十二、负责劳动合同的签定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第六条部门主管提出部门人员需求计划;部门主管决定部门经理以下职员的任免、考核、去留及晋降;部门主管建议本部门职员待遇方案。
第三章人员需求
第七条在经营年度结束前,人力资源部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部门,部门主管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上报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总经理根据部门所上报的人数,以及公司的投资、经营方案,来确定公司下一年度人员的规模和部门设置。
第九条经总经理所确定的人力资源计划,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招聘事宜。
第四章职员的选聘
第十条各部门根据工作业务发展需要,经总经理核定的编制内增加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进行内部调整,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
二、从公司其他部门吸收适合该岗位需要的人才。
三、到人力资源部领取《人员增补申请表》,报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主管、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各部门编制满后如需要增加人员,填好《人员增补申请表》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上述人员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招聘所需人员。
第十三条求职人员应聘本公司,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所有求职人员应先认真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初试。
二、初试合格后,应聘人员详细填写《应聘人员工作履历表》和《应聘人员工作经历、社会关系情况表》,然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安排与业务部门主管复试。
三、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应聘要经总经理面试通过。
四、复试合格后,通知应聘人员一周内等结果。
五、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应聘人员填写表格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无误后,报总经理审批,由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应聘人员到岗,并办理体检手续。
第十四条体检合格后,人力资源部通知应聘者报到,所有应聘人员的材料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存档备查。
第五章职员报到
第十五条所有招聘录用的新职员正式上班当日先向人力资源部报到,并以其向人力资源部报到的日期,即起薪日。
第十六条报道当天所有新职员须携带:
一、两张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服务自愿书、医院体检表;
第十七条担保书
一、本公司的所有员工均需办理担保手续,并经人力资源审核后方可报到;
二、担保人须是具有正式职业、有固定住房、北京户口。
三、凡为本公司员工与担保的员工有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者,不能做担保。
四、被担保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担保人应负赔偿责任:
1、亏空公款或借用财物不还者
2、偷窃、丢失本公司资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3、假冒本公司名义向外诈骗、招摇有确凿证据者
4、故意毁坏本公司的设备或其它物品者;
5、营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为导致本公司受损害者
6、移交不清或弃职潜逃导致本公司受损害者
五、担保人因故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经同意后方能解除担保责任;
六、担保人应于员工离职半年后而无未了事项时方能解除担保责任,保证书自动失效;
七、公司每年定期对保,并在认为必要时,随时办理对保;
第十八条
一、本市的员工要将档案转入本公司,由公司统一寄存在《中科院人才交流中心》;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档案调入的,经人力资源主管同意后,暂缓办理,并同时携带原单位出示的《离职证明》,下岗人员出示《下岗证》;
二、如果是外地职员须办理完《就业证》或《暂住证》方可上岗,《就业证》或《暂住证》、《毕业证书》的原件交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否则视为拒聘,员工离职时交换本人;
第十九条
一、报到当日,人力资源部应向新职员介绍公司的简介以及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并由人力资源部主管与其签定《试聘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人力资源部存档,一份试用员工自留。
二、办理报到手续领取下列资料:
1、员工手册
2、员工资料卡(填写交行政中心)
3、办公桌的钥匙
第二十条新职员办理完报到手续后,人力资源部门领其到用人部门试用,由部门主管接受,并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部根据试聘合同中的工作级别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章:职员试用
第二十二条新职员一般有三个月的试用期。
一、新员工试聘期间按公司《职员考勤及休假、请假管理制度》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聘期按请假天数顺延。试用期上班不足三天的职员要求辞职,没有工资。
二、新职员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即随时解聘。
第二十三条试用期的考核
一、新职员在试用期满后,人力资源部将《职员转正考核表》发给试用的新员工,新职员根据自身情况,实施求是填写表中的“评核内容”和考核内容中的“自评部分”。
二、部门主管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的表现,公正地评分并写出初核评语。
三、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间的出勤情况,如实地填写考勤状况。
四、考核结果将根据初核评分和考勤状况来确定。
第二十四条转正
用人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在新职员试用期满之后一周内,做出同意转正,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并将该《职员转正考核表》报请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主管审批。
第二十五条提前结束试用期:
一、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职员,试用部门主管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并将《职员转正考核表》报请人力资源主管、总经理批准。
二、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职员,试用部门可以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职员转正考核表》,经部门主管或人力资源部主管批准后,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或提前辞退试用职员。
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的评定
一、考核办法采用项目评分发进行,考核内容分成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标准,每个标准限定一个最低分数,下一个标准的最低分数到该标准的最低区域为分数选择区间。
二、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1、考核结果95分以上提前转正晋升工资;
2、考核结果85—94分按期转正晋升工资;
3、考核结果75—84分按期转正不予晋升工资;
4、考核结果60—74分延长试用期;
5、考核结果低于60分试用不合格,不拟聘用;
第七章职员录用
第二十七条被正式聘用的新职员,由人力资源部发给《职工聘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与其签定《职员聘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由人力资源部存档,一份交新职员自留,聘用日期及正式工资的起算日期自试用期满之日计算。
第二十八条《职员聘用合同》按公司经营年度一年签定一次。聘用期满,如不发生解聘和离职情况,将继续聘用。职员如不续聘,须在聘用期满前十五天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年中新进职员,转正后聘用合同签到公司经营年度终了。
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部根据《职员聘用合同》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新职员本人,一份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八章职员培训
第三十条为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公司举办各种培训并根据业务的需要和员工的表现选派优秀的员工参加ibm、ca、lotus、微软、培训机构等举行的各种培训。
第三十一条员工的培训分为职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三种。
一、职前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内容为:
1、公司简介、人事管理规章的讲解;
2、企业文化知识的培训;
3、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职责的说明;
4、请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二、在职培训:员工不断的研究学习本职技能,各级主管应随时施教,提高员工的能力;
三、视业务的需要,挑选优秀的员工参加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回公司后将学习的内容传授给其他同事;或邀请专家学者来公司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二条为加强培训管理,使接受培训的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创效益,公司制定培训协议书,凡参加ibm举办的一些重要项目培训的员工,在接受培训前应与公司签订协议;并遵守下列条款:
一、保密条款:
对在培训过程中所获得和积累的技术,资料等相关信息(包括软、硬件),乙方在培训后立即叫技术中心统一保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私自拷贝、传授或转交给其它公司或个人。
二、服务期条款
具体服务期的规定如下:员工每完成1个项目培训,其服务期为二年,培训前公司服务的年限按一半折算为培训后的服务期。
三、赔偿标准条款:
乙方接受培训后如未按照甲方服务期要求执行的,乙方应按服务逐月等份递减的原则向甲方培训补偿费。培训补偿费缴纳公式为:
培训前服务年限为m1,培训所花费用y。
培训后服务年限为m2,培训补偿费为*。
应服务期限为m3,年限以月份为单位。
*=y(m3-1/2m1-m2)/m3
第九章工作守则和行为准则
第三十三条员工工作守则包括
一、每位员工都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处处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为公司的发展努力工作。
二、树立服务意识,始终面向市场,面向用户,提供具有“国际品质、名牌服务、物超所值”的信息产品。
三、牢记“用户第一”的原则,主动、热情、周到的为顾客服务,努力让顾客满意。
四、员工要具备创新能力,通过培养学习新知识使个人素质与公司发展保持同步。
五、讲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确效率是企业的生命,实行四小时答复制(即所有上级安排的任务,均须在四小时内答复工作进度)。
六、要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满负荷、快节奏、高效率是对所有员工提出的敬业要求。
七、具有坚韧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气战胜困难、挫折。
八、要善于协调,融入集体,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分工不分家。
九、要注意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直无私的个人品质。
十、明确公司的奋斗目标和个人工作目标。
第三十四条职员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
一、职员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
二、职员应服从公司的组织领导与管理,对未经明示事项的处理,应请示上级,遵照指示办理;
三、职员应尽职尽责、精诚合作、敬业爱岗、积极进取;
四、职员应严格保守公司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
五、遵守四小时复命制,把1%做到100%。
六、职员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职员不得损毁或非法侵占公司财务;
八、职员必须服从上级命令,有令即行。如有正当意见,应在事前陈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须协同办理,应遵从上级指挥,予以协助;
九、在公众面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行为检点,谈吐得体。切记每位员工的言行是公司形象和风貌的体现;
十、公司内员工之间要团结合作,互相信任,互相学习,沟通思想,交流感情;
十一、遵纪守法,遵守公共道德,对外交往要有理、有利、有节;
十二、执行员工手册;
第三十五条工作时间八不准:
一、不准聊天、吵闹;
二、不准无故离岗、串岗;
三、不准打私人电话闲聊天;
四、不准唱歌、听音乐;
五、不准看闲书、玩游戏;
六、不准上班时间接待亲友或办私事;
七、不准迟到、早退、旷工;
八、不准渎职、失职,贻误公务;
第十章员工的考勤、休假、请假制度
第三十六条职员考勤、休假和请假应严格按照公司《职员考勤即休假、请假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工作时间
实行每周五个半天工作日,每天工作7小时(周六除外)
周一及周五:9:00---17:30工作11:45---13:00为午餐休息时间周六:9:00---12:00
第三十八条迟到、早退或旷工
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旷工。从每月月初开始累计迟到(早退)按分钟计算扣除当月工资,1分钟扣除1元,第一次迟到(早退)提醒注意,第二次迟到(早退)口头警告,第三次迟到(早退)写出书面检查,并再加罚款50元。当月累计7次迟到(早退)的,给予警告处分,当月连续三次警告的,公司有权予以劝退。
每次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旷工一天扣除2倍的当日基本工资。当月累计旷工5。5天,连续旷工3天者,公司有权予以劝退。
第三十九条
一、上班时间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禁止读报,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不允许聊天,不允许打私人电话,因公外出应请示主管
二、不允许员工从事第二职业或对外兼职活动,但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升学考试、学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四十条加班:如因工作需要,需在非工作时间工作的,经部门主管同意,可加班。加班者,需填写加班申请单,并交行政中心备案。但公司不提倡不必要的加班,如因个人的原因,拖延工作时间,不算加班。公司规定经理级以下人员为计酬加班,为5元/小时。经理级以上人员为不计酬加班
第四十一条:假期管理:为严格劳动制度,加强公司对员工假期的管理,对各种假期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节假日:
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包括元旦(1天)、五一(1天)、国庆(2天)、春节(3天)等法定休假日,参照政府机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年假:工龄满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的员工,经主管报请总经理批准,可享受5天年假。工龄满二年以上、可享受7天年假。主管安排职工休年假时,需提前15日向总经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假的,由公司给予相应补助。
第四十二条事假:员工在工作期间,确有私事要处理,必须请假。员工请事假须先填写“事假申请单”,半天以上(不超过1天)的由部门主管批准,1天以上的由部门主管核准,报总经理批准。事假期间扣除当日基本工资,事假超过10天以上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特殊情况除外)。经过批准的申请单交行政中心备案。因急事,如不能及时提前请假的,应于当日打电话通知本部门,回来后及时补填请假单。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的,按旷工处理,扣发当日工资;旷工连续超过3日,累计当月5.5天者,公司无条件解聘。
第四十三条病假:员工确实因病不能上班时,应填写“病假申请单”,并出具医院证明,半天以上(不超过1天)的由单位主管批准,1天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全年累计病假不超过3天的不扣除工资,超过3天的,超出部分计发50%的工资(特殊情况除外)。经过批准的申请单交行政中心备案。工作帮手网
员工因急病,不能及时提前请假的应于3小时内打电话通知本部门,并于上班后补填请假单。
第十一章工资待遇
第四十四条、职员待遇按照《仪科惠光公司薪资方案》执行。
一、职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住房补助、呼机补助、午餐补助、销售提成、奖金、福利等部分组成。
二、基本工资统一定为***元。
三、职务工资依照职员所在职务的素质要求、工作量与责任的轻重而定,每季度考核一次。
四、职员转正后,福利补助包括呼机补助***元/月、午餐补助***元/月、住房补助***元/月。
五、工龄补助:在公司工作年满一年的职员,每年增加***元的工龄补助。
六、奖金:
1、销售提成:根据各业务部门的业务指标,确定提成标准。
2、每月奖金和年终奖金按照《职员考核办法(试行)》中的“奖金核发”部分执行。
七、全勤奖励:全年出满勤,未请假、无迟到、早退、旷工者,在年终一次性发放全勤奖。
第四十五条
一、职员工资发放日期:职员工资,采用月工资制,于每月9日发给(如遇节假日提前或顺延)。
二、公司工资实行保密制度,员工个人的工资对其他员工保密,如员工对其工资有异议,请与人力资源部主管联系;
三、新进员工自报到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员工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本月的工作日总天数х实际工作天数
第十二章考核
第四十六条、职员的考核分为转正考核、每月考核、季度考核、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晋级(降级)、提职(降职)、奖金、罚款的依据。其中职员转正考核按照本规定中第五章规定的办法执行,每月考核和季度考核则按照《仪科惠光公司人事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三章人员调动与晋升
第四十七条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职员的工作岗位,职员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申请在公司各部门之间流动。职员的调动分为部门内部调动和部门之间调动两种情况:
一、部门内部调动:是指职员在本部门内的岗位变动,由各部门经理根据实际情况,经考核后,具体安排,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二、职员部门之间调动:是指职员在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流动,需经考核后拟调入部门须填写《职员调动、晋升申报表》,由所涉及部门的主管批准并报总经理批准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四十八条晋升制度:
一、为提高员工的业务知识及技能,选拔优秀的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制定此办法。
二、晋升分四种:1、职等职务同时升迁;2、职等上升、职务不变3、职务上升、职等不变4、与职务无关的资格晋升
三、每季度人事考核成绩一直在优秀者,再考察该职员以下因素:
1、具备较高的职位技能2、有关工作经验和资历3、在职工作表现及品德4、完成职位所需要的有关训练课程5具有较好的的适应性和潜力。
作为后备干部储备库。
四、职位空缺或需要设立时,考虑后备干部储备库。
五、晋升:分定期不定期
1、定期:每年4月1日,根据人事考核办法(另行规定)和组织经营情况,统一实施。
2、不定期:(1)破格提升:职员在平时人事考核中,对组织有特殊贡献、表现优异者,随时得以提升,每年破格提升的名额控制在10%左右,体现向业务人员倾斜。
(2)工龄工资:每在公司服务满一年,工龄工资增加***元,五年后不再增加。
六、晋升操作规程:
凡部门呈报晋升者,部门准备下列资料:1、《职员调动、晋升申报表》2、员工的人事考核表3、主管鉴定4、具有说服力的事例5、其他相关材料
人力资源部则根据该表中调整的内容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由本人,一份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十四章奖惩
第四十九条公司对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受奖:
一、保护公司财产物资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业绩突出,为公司带来明显效益者;
三、对公司发展规划或业务管理规范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给公司带来明显效率或效益者;
四、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足为公司楷模者;
五、其他制度规定应予记功授奖行为。
记功授奖方式有:大功、小功、嘉奖、通报表扬、一次性奖金等。
第五十条
公司对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罚:
一、利用工作之便图取私利、贪污、盗窃、殴斗、诈骗、索贿、受贿、私吃回扣、经手钱财不清、拖欠钱财不偿、违反公司财务制度者;
二、公司遭遇任何灾难或发生紧急事件时,责任人或在场职员未能及时全力加以挽救者;
三、在公司外的行为足以妨碍其应执行的工作及公司声誉或利益者;
四、恣意制造内部矛盾,影响公司团结和工作配合者;
五、怠慢、欺辱、谩骂、殴打顾客,给公司形象带来损害者;
六、玩忽职守、责任丧失、行动迟缓、违反规范、给公司业务或效益带来损害者;
七、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者;
八、窃取、泄露、盗卖公司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者;
九、触犯公司其他制度记过处罚规定或国家法律行为;
记过处罚方式有:开除、记大过、记小过、警告、通报批评、一次性罚款等;
若职员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公司有权起诉;
奖惩记录,纳入公司考核内容。
第十五章离职与解聘
第五十一条职员要求调离本公司,应提前十五天向该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扣发该月工资。
第五十二条公司根据职员的表现或经营策略,需要解聘员工,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被解职的职员。
第五十三条职员因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或试用不合格而被解聘的,应由所在部门主管填写《解聘职员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批准,一线经理以上人员的解聘,须上报总经理批准。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并通知被解聘人员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上述各种原因结束聘用或试用关系的职员,在接到正式通知后,均应向人力资源部领取《移交工作清单》,按该清单要求,在离开公司之前办完有关工作移交手续,其应领取的工资,应于上述手续办妥后再予发给。
第五十五条将人事关系调入公司的职员,应于一个月之内,将人事关系调出。超过一个月的,公司将按月收取存档费(收费标准:中科院人才交流中心,***元/月)如超过三个月仍未将人事关系调出的,公司将与有关单位联系,办理退档手续。
第五十六条由公司统一管理的《就业证》、《暂住证》、《毕业证书》的离职职员,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人事部将其归还职员。
第十六章福利
第五十七条:
一、保险:按公司现行的保险规定,公司的骨干人员和经理级以上人员可享受公司投保的个人医疗保险。
二、困难补助:职员个人或家庭有特殊困难,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补助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过节费:根据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妇女节、劳动节、端午节、儿童节、国庆节等),公司将发放适当的过节费或物品。
四、外出郊游:每年的春季或秋季,组织员工外出郊游。
五、工作休假:工龄满一年,业绩突出的员工,经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可享受每年五天的休假;工龄满两年,业绩突出的员工可享受每年七天的休假。
六、住院慰问:员工住院期间,视具体情况行政中心组织人员慰问。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以随时做出合理的调整。
第10篇 水泥企业消防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消防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基本原则
消防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责任制。各部门要把消防工作和生产管理结合起来,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消防管理工作。
2、基本要求
在生产工作中把生产管理和消防管理较好地统一起来,把消防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去。教育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发现和解决消防工作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充分调动员工消防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公司财产和人员的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
三、组织机构
1、公司成立消防安全生产委员会即“公司安委会”,由公司总经理任安委会主任,常务副总经理任安委会副主任,公司各部、室正职为成员。
2、安委会下设消防管理办公室,设在安全部。
3、公司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正职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工作,部门副职或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并负直接责任。
四、消防管理部门职责
1、安委会的职责
⑴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把消防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评比。
⑵研究部置消防工作,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⑶根据消防工作特点和工作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⑷组织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⑸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整改火险隐患。
⑹总结表彰消防工作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广消防工作经验。
⑺组织调查处理一般火灾事故。协助上级部门调查处理重大特大火灾事故。
⑻公司消防工作由安全部归口管理。安全部设兼职消防干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消防部门的指导和消防监督。
2、消防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⑴研究和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并贯彻执行。定期向主管领导和上级消防部门汇报消防工作情况。
⑵制定消防管理规章制度,推行逐级消防责任制,督促贯彻执行各项消防安全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
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伍,依靠全体职工做好消防工作。
⑷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协助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⑸负责全厂消防器材、设施的配置和监督维护工作。
⑹对新建、扩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以及安装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消防审核、竣工消防验收工作。
⑺审查厂区动火措施,严格动火工作审批程序。
⑻组织有关单位调查处理火灾事故;汇总上报消防统计资料。
3、公司各部、室及生产车间的职责
⑴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编制本单位消防计划,并组织实施。
⑵经常组织防火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防火重点部位的应急预案。
⑶对本单位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⑷管理和组织本单位义务消防队伍做好灭火演练工作。
五、消防管理人员职责
1、总经理消防安全职责
⑴认真带领全厂干部职工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对公司消防安全负责。
⑵全面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⑶经常对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批准、监督消防制度执行落实情况,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管理。
⑷经常听取各单位提出的防火建议,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⑸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⑹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消防管理工作。
2、常务副总经理消防安全职责
⑴负责领导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工作,研究审议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部署和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⑵具体负责全厂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的协调、检查。
⑶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会议议事日程中,在部署工作时同时布置消防工作,对出现的火灾隐患要安排限期整改。
⑷督促各部门负责人认真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公司消防管理制度,加强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工作。
⑸发生火警、火灾事故,要积极组织扑救,并查明原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3、安全部部长消防安全职责
⑴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⑵负责对公司各部门消防工作的协调及业务指导工作,对全厂各部门行使监督、检查、考核权。
⑶对拟定新建项目进行防火审核及竣工防火验收,对防火器材购置计划进行审核。
⑷主持对防火重点部位的检查工作,研究火险隐患整改及验收工作。
⑸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负责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的指导培训工作,负责组织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整改意见和措施。
⑹对违反防火规定的人员和事项,进行考核处理。
4、各部门(车间)正职消防安全职责
⑴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保证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完好备用。
⑵经常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防火规定,在生产中禁止违章作业,对本单位的灭火器材和设施未经许可禁止变位和移作它用。
⑶积极组织消防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⑷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订各项消防制度,落实防火措施。
⑸对所辖的消防设施、器材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保持清洁无油渍、无粉尘、现场无杂物。
⑹加强对部门安全员和义务消防队的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5、各部门(车间)具体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⑴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司消防管理制度并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及“谁主管、认负责”的原则,并实施全面管理。
⑵对本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考核,协助各部门的消防管理工作。
⑶定期学习消防知识,掌握灭火技能,熟悉本单位消防系统,保证消防器材完好备用。
⑷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举办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班。
⑸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根据规定审批动火作业工作票,定期进行消防检查,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⑹按照《消防法》要求,计划购置配备消防器材和灭火用具,协助做好工程竣工防火验收工作。
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违犯消防管理的人和事,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罚意见。
6、调度值班员消防安全职责
⑴值班期间对生产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⑵生产现场发生火警时,调度员应负责指挥灭火并及时通知有关领导和部门。
⑶发生火灾时,调度员应首先指挥值班人员切断引起火灾的电源、油源及其它易燃、易爆的气源。
⑷在扑救火灾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无力扑救或不及时扑救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权及时向消防队报警。火警电话:119。
7、班组长消防安全职责
⑴全面负责本班组的消防安全工作,认真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带头执行公司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⑵积极组织开展班组消防宣传工作,努力学习消防基本知识,熟练掌握有关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⑶本班组所属设备器材,每天进行一次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保持设备器材完好无损、清洁。
⑷加强对电源、火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管理,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领导。
⑸制定本班组消防安全责任制,并贯彻实施。
⑹保证本班及岗位的消防器材、设施齐全无损,因火警使用后的器材,应及时通知本单位安全员更换补齐。
8、义务消防员消防安全职责
⑴协助本班班长和本部门领导贯彻执行消防安全制度。
⑵学习、宣传消防常识,带头遵守各项消防制度。
⑶参加本单位的消防检查,提出消除隐患的建议;对本部门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完好备用。
⑷积极参加消防知识学习,掌握一般火灾的扑救技能,一旦发生火灾迅速出动,积极扑救。
六、重点防火部位及动火作业管理
1、公司重点防火部位:
⑴库房(油库、纸袋库)
⑵煤粉仓及煤粉制备系统
⑶脱硝氨罐及氨水喷洒系统
⑷总降及生产车间配电室
⑸食堂
⑹中控楼
⑺宿舍楼
⑻办公楼
2、动火管理
⑴防火重点部位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特种作业许可证(动火工作票)。
⑵油库、水泥袋库、煤粉制备系统、氨水罐装区定性为一级动火区域,必须由班长(兼职安全员)根据现场情况,具备安全条件后填写特种作业(动火)许可,由车间主任签字确认安全状态,报安全部(部长或主管)审核,生产主管副总签字批准。
⑶其它防火部位动火即二级动火区域,按照以上流程,由车间主任签字,安全部(部长或主管)审批即可。
⑷动火作业现场监护
①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②一级动火作业时,动火部门负责人、义务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③一级动火作业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测定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⑸动火过程的控制
①签发、审批人员应审查:
a工作必要性;
b工作是否安全;
c办理特种作业过程申请记录单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②办理特种作业过程申请记录单许可人应审查:
a办理特种作业过程申请记录单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b特种作业过程申请记录单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己隔绝;
c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③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a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b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c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d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e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f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④消防监护人职责:
a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器材;
b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c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d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e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⑤动火执行人职责:
a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b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c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d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⑥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负责人。
⑦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a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b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不动火的方法处理;
c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⑧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a油车停靠的区域;
b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c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d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e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七、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及消防定期工作安排
1、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⑴消防设施、器材属防火、灭火专用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乱动,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的工作。
⑵安全部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管理工作,各种消防器材的维修,各单位要根据安全部统一安排分批进行维修、更换。为了切实保证消防器材的质量和使用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和维修消防器材,
⑶全厂消防设施和器材由安全部与各单位根据需要和标准进行设置,由所属单位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⑷消防水系统要始终保持备用状态,当设备变动或闸门开关影响到消防水系统时,均应征得公司有关领导和安全部同意方可变动,消防水作为它用时必须经安全部同意后方可使用。
⑸各单位必须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登记造册;指定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2、消防定期工作安排
⑴全公司消防安全检查,每年2次,由公司消防委员会作出部署,安全部组织实施,检查公司所有单位,检查时间安排在火灾易发季节。
⑵节日消防安全检查。在元旦、春节、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进行,由安全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⑶季度消防检查。由各单位分别组织实施,检查本单位所属范围,检查结束后,由各单位向写出书面检查总结存档。
⑷每年11月份为消防宣传月,组织全厂消防安全培训及演习一次,公司各单位必须参加。
⑸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至少2次的防火演习,以提高义务消防队扑救火灾和自救能力。
⑹灭火器材,每季度检验、保养一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进行,每次检验、保养完后,由各单位写出书面总结存档并交安全部备案。
⑺每年10月份对公共部分地上消火栓进行防冻检查,放水试验、涂油防锈,由生产部负责。
⑻重点防火部位及高大建筑物的避雷装置,电气车间应每半年测试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消除,保持完好状态。
八、消防安全考核
1、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提高消防管理水平,真正做到消防器材设施齐全,完好备用无损,对认真执行本制度且成绩显著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犯或不执行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大小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消防管理考核办法。
2、考核的主要内容
⑴各单位要明确一名主要领导为消防安全负责人,把消防管理工作纳入月度工作计划,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班组义务消防队员要明确、缺位应及时调整补齐。
⑵公司配置各部位的消防器材及设施,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列入交接班内容,做到“四同时”(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评比)。
⑶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法令及公司消防管理制度率达100%。
⑷器材箱子、消防砂池、消防器材棚内外完整清洁,无杂物,位置固定。
⑸各部门员工年参加消防知识培训率达70%以上。
⑹对积极按本制度检测、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保证所辖消防设备系统完好的,根据情况给予表扬和奖励。
⑺对消防工作有突出贡献、或者其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成效显著者,根据情况给予100-500元奖励。
⑻执行制度不严,配合协调不力,造成拖延的部门及个人,扣部门负责人当月奖金或工资20%-30%。
⑼因误操作、试验、维护等造成火灾事故或耽误灭火战机,造成设备损失的,按设备价值的5%-15%扣发该部门奖金和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附则
1、本公司全体职工和凡在本公司范围内的外来施工单位、临时工及其它人员,均执行本制度。
2、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11篇 建筑企业现金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现金管理制度
1.公司现金用于日常报销,工资发放,采购农副产品等。
2.其它支出能不动用现金的一律通过银行结算。
3.销售产品或因其它业务收入的现金要于当日交存银行,公司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不得存放大量现金。
4.公司出纳人员对现金帐要做到日清日结,逐笔登记,帐款相符,并每日向董事长报送当日资金流量表。
5.公司财务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现金。
第12篇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推行现代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在编制各种计划和年度计划时,把安全工作列入头等议事日程。根据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和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数值。内容包括本公司的工伤事故频率,死亡率和重伤率的数值及职业病危害区域的合格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
二、公司与下属项目部和施工队签订承包合同或下达工作计划时,一并将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分解到各单位,作为公司对各单位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各单位在与班组或个人签订合同或下达任务时也应将安全目标责任制一并列入,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四、公司工作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超过安全生产目标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的评先评奖资格;
五、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大的安全检查,检查时一并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六、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责任制紧密挂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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