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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20

物业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第1篇 物业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行政事务包括考勤管理、车辆管理、员工宿舍管理、财产管理、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管理、图书、报刊管理、库房管理。

第二条 公司办公室是公司行政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员工考勤,公务车辆,办公用品的购置、保管和发放,办公设施设备的保养、修理和使用调配,订阅报刊杂志,公司单身员工宿舍的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公司机关考勤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办公室,负责假期管理的职能部门是人力资源部。

第四条 工作时间

(一) 公司按国家规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公司机关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二) 员工应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做到有事请假。上班迟到、早退,当事人当月绩效考核扣2分。

第五条 考勤

(一)员工考勤以每自然月(每月1日至月底)为一个考勤周期。

(二)公司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任何人不得委托或代替他人签到,代签到一次双方当事人各扣当月绩效考核5分。因公外出由部门负责人在当日签到表上记录并签字,否则一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三)各管理处设兼职考勤员一名,负责本管理处员工的考勤登记。各兼职考勤员应每日对本单位人员出勤、请假等情况如实记录,于次月1日(非工作日则顺延)前将经管理处主任审核的考勤登记表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核发当月工资的依据。考勤员必须每日核对签到表,并认真填写考勤表。

第六条 监督检查

公司考勤管理部门对全体员工的出勤情况(包括考勤登记、外出办事登记、在岗情况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公司考勤管理部门不严格执行考勤规定,徇私舞弊或处事不公,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部门1分。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一节 车辆管理

第七条 办公室是公司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车辆的购置,维修保养,保险购买、使用调配等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车辆行驶记录和维修保养档案。

第八条 公司现有车辆使用情况如下:

(一)粤z、粤z为公司领导工作用车;

(二)粤z、粤z、粤z、粤z为机关公务用车;

(三)粤z、粤z、粤z、粤z为住户专车;

(四)粤z为东莞分公司公务用车;

第九条 车辆使用与管理必须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凡出车、维修、保养,器材的更换、损耗、油料的决算,等级事故均应认真登记。

第十条 机关公务车辆由公司办公室统一调配管理。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安排用车:

(一)催办承办紧急公文、护送人事档案或机密重要文件;

(二)财务人员到银行提取大额现金;

(三)接待上级领导、来宾、考察团队;

(四)提取数量多、重量大的物品;

(五)公司证照、资质、年审事务的办理;

(六)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的事务;

(七)其他特殊情况(如:员工会餐,集体活动等)。

各部门员工进行以上事项时由公司承担停车费、过路(桥)费、洗车费。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员工日常工作需要使用公司公务车辆的,应按公司车辆使用费用标准执行(标准见附表)。将车辆使用费用和油费(按公里数折算)交至公司办公室,办公室统一交至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出具收款收据。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其他费用由车辆使用者承担。

第十二条 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各部门因业务需用车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二天申请,填写好“用车申请单”(填写清楚用车时间、地点、事由、所在部门等)由所在部门经理核定后交办公室,办公室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统一安排,调配并由办公室主任签批后方可出车,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车辆。

第十三条 粤ba5338由东莞分公司根据公司机关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报公司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住户专车应按照规定线路行使、按时出车,由所在管理处主任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呈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第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公司领导可直接定编或使用车俩。值班司机做好行车记录,用后向办公室主任汇报。

第十六条 为保证车辆安全,无论何时何地,用车人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正规停车场保管、锁好门窗,停车卡必须随身携带,切勿放于车上,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七条 按照“谁开车,谁负责”的原则,凡发生违章、交通事故、被盗、损坏等情况,有明确责任车以外的一切责任由车辆驾驶人承担;如遇车辆被盗情况,应立即报警并通知办公室,同时报告停车场管理人员,索要车辆丢失证明;如遇交通事故或车辆受损,应立即通知办公室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 车辆被盗后的个人赔偿原则:

首先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缴纳相应规定数量的罚金.

此外,第三者赔偿数额如超过车辆折后的净值,所丢车辆责任人再以:车辆购置总价减第三者赔偿数额的差价×10

第2篇 物业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物业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范本办公室是直接对管理中心总经理负责中心行政事务管理的部门,亦可称为总经理办公室,行政事务包括中心办事处内部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及协助总经理处理文书、租户沟通和外界联络工作。

1 内部政策管理

1.1 有关申领采购的规定1.部门员工根据工作需要申请领用文具时,须填写文具申请表。

2. 文具申请表由部门经理审核签批后,该表格于每月20日前送达办公室。

3. 办公室接收申请表后,由办公室经理审核并由办公室统筹做预算。

4. 办公室采用'先进先出'方法,发放文具用品,于次月7日、14日前,将文具送达使用者。

5.申领原则:要力尽节约,避免浪费。

1.2 有关印刷品及印刷名片的规定1.由申请人填写'印刷品申请表'及'印刷品申请表(名片)'(市场推广所用印刷品除外)2.填写申请表应列明所需印刷品的名称、数量、规格。

3. 申请表由部门经理审核签批后,于每月20日前送达办公室。

4. 由办公室统筹做预算,报总经理审批。

5.预算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办公室按财务规章支出申请ref表程序统一进行印刷。

如未批准,办公室将申请表,退还申请部门。

1.3 有关杂费报销的规则1.所有杂费须在'杂费批据'上记录,每宗以rmb300元为限。

2. '杂费批据'由申请人填写,部门经理核准,并附上这些杂费的文件资料如供应商的发票等。

3. 批准后,办公室通知申请人,收款签字后安排付款。

1.4有关电脑操作的规定1.电脑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脑操作规程,做好计算机设备的安全维护工作,爱护机器设备,保持机器设备的清洁。

2. 对管理处的各种软件,严禁私自外传。

严禁使用外来磁盘,以免感染病毒。

1.5申请购买固定资产、办公室设备及用品的规定1.各部门在申请购买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及用品时,需填写'物品购买申请表'。

2. 在填写时,应列明所购物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理由。

3. '物品购买申请表'由申请部门经理核准后,由行政部签署意见。

如可以在部门间调拨,则优先调拨 2 物业管理处财务的管理有关预算申请、审批、执行的规定概由行政部统筹。

一贯积极提倡节约,反对浪费,将费用开支严格控制在预算之内及低于预算。

1. 严格的采购,发包制度(将专项工程包给专业公司完成),要货比三家,跟踪商品质量及维修质量。

2. 健全的材料物质收发存制度。

3. 严格借支、报销制度和审批权限。

预算内项目及预算内金额开支有严格的申请、审批、借支、报销制度,预算外开支必须向业主申请批准。

5.预算内项目及预算内金额大的合同,于洽谈后须经业主审批。

第3篇 成都万达物业公司基本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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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物业公司基本行政管理制度

§考勤

一、工作时间

全年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均为工作日。公司夏季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午餐12:00-14:00下午14:00-18:00

冬季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午餐12:00-14:00下午14:00-17:30

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每月收、放卡时间为31日晚21时,按出勤卡统计出勤情况计发工资。

迟到(早退)一次扣款10元,一月迟到(早退)三次(含三次)以上,每次扣款50元,每次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视为半天事假,超过一个小时则视为旷工半天。一个月连续旷工三日以内给予扣桨金、处分处理,连续旷工三日即作辞职处理。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按旷工论处。

二、假期

-法定假日:国家法定节日,公司按国家规定休假,如法定假日值班,则按国家规定给予换休或补发加班工资。

-婚假:员工凭结婚证可享受婚假三天。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父母、配偶、子女)给丧假三天;旁系亲属死亡(祖父母、兄弟姐妹)给丧假一天。

婚假、丧假为带薪假。员工休婚假、丧假必须提前向管理处或总经理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报行政人事部备案。婚、丧假等与休息日和节假日重合时,其休息天数不顺延。

-病假:普通员工因病请假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急诊须提供加盖医院急诊章的证明材料),同时须出具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急诊可于复职后第一天补办手续。病假三天以上(含三天),必须报管理处主任、公司相关部门领导审批;五天以上(含五天)由管理处或公司相关部门审核,报行政人事部核准,总经理审批。员工去医院看病时间不超过四小时且当日不病休的,仍按工作时间计算。

-事假:普通员工因事请假,二天以内(含二天),由部门经理审批;三天以上(含三天)由部门经理提出意见,管理处主任审批;五天以上(含五天),须经总经理审批。

事假及病假请假日无工资,员工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十五天,事假超过七天,当年度无年终奖金。

员工请假程序:当事人填写申请单-部门经理审批-管理处主任或公司领导审批-行政人事备案。

公司部门经理、副主管理处主管、经理以上员工请假,均须总经理批准。

所以假期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4篇 项目物业公司行政奖罚管理制度

物业项目公司行政奖罚管理制度

第一节 管理原则:

一、行政奖罚主要为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审评,旨在提高公司的行政管理效率和员工的服务质量。

二、行政奖罚以精神和物质想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有功必奖,有过必罚;依法管理,执法必严;奖罚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进行。

三、行政奖罚作为员工转正、晋升、降级(薪)辞退/开除等人事处理工作的依据。

四、员工对奖罚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处理。

五、本制度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节 奖罚职责:

一、公司总经理负责服务中心员工记大过、降级(薪)辞退/开除与嘉奖以外行政奖罚决定的审批。

二、服务中心负责员工记大过以下与嘉奖决定的审批。

三、品质管理员负责落实复核各项奖罚记录,分析奖罚原因,制订预防措施。

三、行政人事部负责奖罚的统计。

四、服务中心所辖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行政奖罚工作的提出。

第三节 奖罚形式:

一、 奖励:嘉奖、功绩奖、创造奖、年度先进奖(先进个人奖、先进班组奖、先进集体奖)晋级、晋职。

二、 处罚:轻度过失、警告、记小过、记大过、降级(薪)、辞退/开除。

第四节 奖罚标准:

一、奖励标准。

(一)嘉奖:10-100元;

(二)功绩奖:100-500元;

(三)创造奖:100-10000元;

(四)先进个人奖:200元;

(五)先进班组奖:300元;

(六)先进集体奖:500元;

(七)晋级、晋职:按晋升后工资级别、职务标准执行。

二、处罚标准:

(一)轻度过失:扣罚5-10元

(二)警告:扣1-5天岗位工资;

(三)记小过:1次扣5-10天岗位工资;

(四)记大过:1次扣15-全月岗位工资;

(五)降级(薪):按降级(薪)后标准调整执行;

(六)辞退/开除;按《人事制度》办理。

第五节 奖励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建议给予嘉奖:

(一)服务优异,接待业主及客人,受到一致好评者;

(二)工作中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影响较大者;

(三)工作绩效优异,表现突出者;

(四)有效举报违法、违规行为者;

(五)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事迹突出者;

(六)在公司的重大活动服务过程中表现突出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查后授予功绩奖:

(一)对提高公司信誉,做出显着成绩者;

(二)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三)遇非常事变,如灾害事故等能随机应变,措施得当,具有功绩者。

(四)为保护公司、员工和顾客生命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者;

(五)根据其它奖励屡次接受奖励者。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查后授予创造奖:

(一)开拓新业务,对本公司有特殊贡献者;

(二)从事有益业务的发明或改进,经实施有显着成绩者;

(三)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施有显着成绩者;

(四)对节省经费,提高效率具有贡献者;

四、符合下列条件者,按顺考核列前,经审查后授予年度先进奖

(一)先进个人奖:

1、本年内考勤列前者;

2、年度绩效考核90分以上者;

3、获公司其它奖励者。

(二)先进班组奖:

1、工作任务按计划完成;

2、班组年度绩效考核平均80分以上;

3、工作有突出贡献或成绩。

(三)先进集体奖:

1、工作任务按计划完成;

2、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平均80分以上;

3、部门工作有突出贡献或成绩。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建议给予晋级、晋职:

(一)表现优异,(半)年度绩效考评分数为优秀;

(二)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三)有突出才能,为公司急需者;

(四)为同行业竞相争取者。

第六节 处罚条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建议给予轻度过失处罚:

公司管理制度体系文件文件编号:qms-wy-0303

文件名称: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版本号:第1版修改次数:0

章节内容:行政奖罚管理制度第3页共4页

(一)迟到或早退超过5分钟(30分钟内),每月达2次;

(二)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

(三)上班时间看书、阅报、听录音机、吃食物;

(四)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或用电话聊天;

(五)上班时间私自外出未经主管批准;

(六)下班后无故在岗位逗留;

(七)在值班本上乱涂乱画;

(八)对上级分派的工作迟缓、无故拖延;

(九)被客户投诉一次情节较轻;

(十)在行政人事部和公众场所仪容不整、不按规定着装,不佩带工牌;

(十一)服务不主动、不热情,不积极解决客户提出的力所能及的要求,引起客人不满;

(十二)员工有违章违纪行为,在场管理人员不纠正、不制止,不履行管理责任,情节较轻的;

(十三)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部门规定,情节不足警告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一)1月之内有2次轻度过失者;

(二)没有完成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尚未造成损失者;

(三)仪容不整,影响公司形象者;

(四)言语粗俗,对客户不礼貌,与客户争辩;

(五)被客户投诉情节较重者;

(六)在行政人事部或公共场所发泄个人不满情绪,造成不良影响者;

(七)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私自调班、调休者;

(八)无故串岗、闲聊者;

(九)不按规定参加会议、或培训者;

(十)所犯错误不足记小过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建议给予记小过处分:

(一)累计警告处分2次者;

(二)违反标准作业规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尚未造成公司利益损失者;

(三)捏造请假理由或伪造有薪假期证明,经查证属实者;

(四)上班时间在规定禁区吸烟、吃食物、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五)上班时间睡觉、擅自离岗;

(六)未经批准私使用单位设备,如车辆等;

(七)擅自挪用公款在1 000元(含)以下者;

(八)服务中心员工对住户服务时,违反时效制规定,造成住户投诉者;

(九)所犯错误不足记大过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一年内累计记小过2次者;

(二)违反标准作业规程,造成公司利益受损者;

(三)故意浪费公司财物者;

(四)擅自挪用公款1 000-2 000元者;

(五)所犯错误不足辞退/开除者。

五、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建议给予降级、降薪处分:

(一)管理不善者或所辖部门工作长期无起色;

(二)绩效考评连续两个月考评分数均为末位者;

(三)其他须给予降职、降薪的处分者。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建议给予辞退处理:

(一)绩效考评分数在60分以下者;

(二)连续3个月考评分数均为末位者;

(三)半年度或年度绩效考评分数不合格者;

(四)其他须给予辞退处理者。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建议给予开除处分:

(一)记大过处分者;

(二)多次违反公司标准作业规程或给予公司带来危害或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 赌博、吸毒、盗窃或参与其他违法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一)泄窃公司机密,贪污、挪用公款在2 000元以上者;

(二)擅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有损公司利益、声誉者;

(三)故意损坏公司设备、工具、原材料及重要文件者;

(三)遇非常事变,借故逃避义务,致使公司财物蒙受损失者;

(四)对公司员工及其家属实施威胁、暴行者;

(五)长期迟到、早退者;

(六)疏于职守,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者;

(七)向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或资料者;

(八)服务态度恶劣,损害住户或客户利益,影响公司声誉者;

(九)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须给予开除者。

第七节 奖罚程序:

一、提出:部门主管提出,并填具《奖罚记录单》。

二、审核。服务中心经理依据奖罚条件、《绩效考评管理制度》进行以下审核,并将审核意见记录在'部门意见'栏,并签名确认建议内容是否真实、清楚、完整,奖罚标准是否恰当。

三、审批。服务中心经理负责服务中心员工记大过以下与嘉奖决定的审批,总经理负责其他决定的审批。

四、统计。行政人事部负责数据资料统计工作。

第5篇 a物业公司行政办公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为了更好的发展,特制定相关管理规定。以下是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为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规范行政办公工作,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公司工作的正式员工、兼职人员及临时工。

第3条归口管理

行政人事部是行政办公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行政工作的各相关事项。

第二章 办公管理

第4条员工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办公环境的清洁、安静。

第5条办公室应保持整洁,无杂物,工作台上摆放的办公用品应整齐有序。

第6条保持办公室肃静,工作时间不得高声喧哗。

第7条工作时间不离岗、串岗,不聚众聊天,不打瞌睡,不在办公室内吃零食。

第8条上班时间,严禁办理私人事情,因公外出应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

第9条接待来访,应起身相迎,做到态度和蔼,彬彬有礼;来客告辞,起身相送;在回答来客询问时,不得泄露公司管理制度及有关公司机密事项。

第10条下班或因事离开办公室,应人走灯熄,关好门窗、电源等。

第11条爱护公物,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第12条讲究文明礼貌,注重仪表仪容,按规定着装;接待来访客人,应热情主动。

第三章 会议管理

第13条各种会议由召集者负责组织安排,并对出席对象提前发出通知。

第14条会议召开之前应确定议题、参会对象,准备好有关的会议资料、文件。

第15条会议出席者应安排好工作,准时到会,并带笔记本及相关会议资料,如因故无法参加会议,须提前向会议组织者请假。

第16条会议坚持效率原则,各发言者应事先做好准备,发言应简明扼要,以使会议起到应有的效果。

第17条公司的固定性会议为公司经理办公会议、项目区域办公会议、部门例会及班组例会。

1.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参会对象为公司总经理、各项目区域常务经理、经理助理及相关人员。

2.项目区域办公会议于每月10日召开,参会对象为常务经理、经理助理、项目区域职能主管、管理处主任。

3.部门例会于每旬第一个星期五召开,参会对象为部门所有人员。

4.各班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例会,进行业务培训、学习(具体时间由部门确定)。

第18条如遇特殊情况,会议组织者须另行通知;上一级别会议与本级别会议在时间上有冲突时,以上一级别会议为主,本级别会议作相应时间调整。

第19条凡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及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经行政人事部整理后以文件形式印发并贯彻执行。

第四章 公文管理

第20条各级政府、上级部门下发和其他单位抄送的公文,统一由行政人事部行政专员收管,并负责签收、分类、登记和分发、传阅。

第21条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各种文件须编号、登记,统一对外发送。

第22条公文处理程序

1.行政专员将公文登记、分类,交行政人事部经理审阅并提出拟办意见。

2.行政专员根据拟办意见,送有关部门相关人员阅办。

3.领导批办的公文,按批示意见交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4.如承办过程中有疑问或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5.办理完毕后,相关部门应填写承办结果,连同原文件退回行政人事部存档。

第23条对送阅文件要抓紧时间阅读,各部门人员不得无故拖延或扣押,文件传阅后,阅文人须签名并写上时间,

第24条文件一律由专人传送,一般不得横向传阅。

第五章 印章使用管理

第25条公司印章由公司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分开保管。印章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随意交与他人保管、使用。

第26条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保管或指定专人保管。

第27条印章使用审批规定如下。

1涉及人员调动(任免)、以公司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财务收支及对外发文、发函等方面用章,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2有关业务管理工作用章,由项目区域常务经理批准。

3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4使用部门印章、有关业务管理工作用章,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28条未经领导批准,公司人员不得私自用章,不准携带公章外出,不准盖出空白信笺。

第29条对不符合用章规定的事项,印章保管人员有权拒绝盖章;对违反用章规定或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要追究保管人、当事人的责任。

第30条刻制印章,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及时封存。

第六章 传真机、复印机、计算机管理

第31条为确保办公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公司指定专人保管、使用,非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私自使用。

第32条为节约纸张和能源,公司严格控制复印和传真数量,非必要不予复印和传真。

第33条公司一般不承接外单位及私人委托的打印、复印、传真业务,特殊情况须经领导同意。

第34条计算机内存资料注意保密,凡涉及机要文件资料须加密码保存,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提取(阅)电脑内存信息、数据资料。

第35条凡内部常用业务资料、数据,必须进行备份处理,以免丢失。

第36条严格控制计算机外部软件流入管理,严禁安装和使用游戏软件(盘),以防电脑感染病毒。

第37条工作结束后,应做好办公设备的日常保养和清洁工作,并及时处理废弃稿件,切断电源。

第七章 保密工作规定

第38条凡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均属于公司机要文件,不得泄露。

1.关于重要决策或计划。

2.关于人事问题。

3.关于会议重要的讨论事项。

4.关于业主或租户的档案资料。

5.契约、协定或根据协商而决定的事项。

6.特别指定的事项。

第39条机要文件按保密等级可分为以下三级。

1.秘密,不能向相关人员以外者公开。

2.机密,不能向外公开。

3.绝密,不能向特别指名的最小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以及承办人员以外者公开。

第40条机要文件、机要事项及其种类的认定,原则上由所管部门的负责人负责。

第41条机要文件由其制发部门制成正、副本两份,一份由制发部门分类保管,另一份由所管部门的负责人保管。

第42条机要文件的制发部门应备有发文簿,文件发至有关部门时,必须有收件人签字。

第43条机要文件来往传递(包括传真),应指定专人传接或采取亲启信函方式进行。

第44条机要文件须经制发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复制。机要文件复制时,制发部门应将复制件数量在原件或副本上详细记录,并在发文簿上记载复制件的去向。

第45条秘密文件或公司外秘密文件以及秘密事项,由制发部门负责人负责,由专人进行分发和传送。

第46条机要文件及其相关草案、其他无用资料的销毁,由所管负责人负责。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47条档案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即分别由公司、部门管理或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48条公司各部门在各项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由承办部门、经办人负责将用完的文件、资料及时归档。

第49条文件结案移送归档时,相关人员须检查文件的文本及附件是否完整,如有短缺,应立即追查。

第50条文件的处理手续必须完善,如有遗漏,应立即退回承办人。

第51条档案管理人员做好收件登记、编号、运转、催办工作,对按规定程序符合立卷标准要求的文件,及时进行分类、立卷及归档。

第52条档案管理人员每年对档案材料的数量、保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53条档案管理人员保持档案室清洁,随时擦拭档案橱、架,并采取防虫措施。

第54条档案管理人员每年按规定清理一次,对已到保管期限、确定销毁的档案材料必须列册登记,经领导审批后作销毁处理。

第55条公司严格履行档案调、借阅登记、审批手续,一般仅限在档案室查阅,确因工作需要须复印或摘抄文件,须经领导批准。

第56条借阅人员不得转借、拆卸、调换、污损所借的档案。

第57条对于归还的档案,经档案管理人员检查无误后,立即归入档卷。

第九章 附则

第58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拟定,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行政人事部。

第6篇 物业公司收发文及档案管理行政工作制度

物业公司行政工作制度:收发文及档案管理

3收发文及档案管理

3.1文件定义

3.1.1本规定所提的文件是指:证照、合同、函件、图纸、传真、以部门/管理处/物管公司名义发出的电子邮件等文件。

3.1.2公司正式文件不可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递,即收到和发出的电子邮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3.2收发文管理

3.2.1收文

3.2.1.1收到的文件(包括通过前台之外来文件,以及内部各部门/管理处文件(密件除外),由物管公司秘书或各管理处行政人员负责收文登记;另物管公司秘书必须在项目管理中心内部网页进行收文登记。无具体收文部门的文件,由资源部负责收文登记。

3.2.1.2收文登记后,及时报公司总经理/管理处主任或授权人签署意见,再转交收件人/跟进人处理。无总经理/管理处主任签署意见的文件,可不予处理。

3.2.1.3文件执行或处理完毕后,由收件物管公司秘书/管理处行政人员存档,重要的文件正文(如有)物管公司秘书须定期交到档案室归档。

3.2.1.4管理处行政人员负责每月填写《收文登记表》。

3.3发件

3.3.1起草:由需要发件的部门/管理处起草文件。

3.3.2编号:对外公文由物管公司秘书上公司网登记索取编号。管理处内部发文由管理处行政人员负责统一编号及填写《发文登记表》。

3.3.3打印:由发文部门/管理处负责。

3.3.4校对、签署

由发文部门/管理处负责,部门/管理处/物管公司归档的文件需有发件人、管理处主任及物管公司总经理的签名;以管理处名义发出的电子邮件,则打印后由管理处主任签名,留作归档。

3.3.5申请盖章

由物管公司秘书负责申请盖物管公司公章,按项目中心有关图章的管理规定执行,文件的审批件由项目中心行政及信息管理部负责归档。

3.3.6发出:由发件部门/管理处负责,并作出发文、签收登记。

3.3.7内部传阅

收件人依据传阅批示尽快传阅,不应拖延。传阅并签名后的文件,交回归档。

3.3.8归档

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物管公司秘书应及时移交给项目中心资源部档案室;其他文件由物管公司秘书和各管理处行政人员负责保管和处理,做好文件类别、保存份数、存放方式和存放地址等情况的登记。

3.3.9管理处行政人员负责每月填写管理处的《发文登记表》。

3.4文件保管及处理

3.4.1物管公司秘书及各管理处行政人员负责文件的保管工作。

3.4.2管理处秘书/各管理处行政人员将所有收、发的文件按不同的类别进行分类,具体类别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做到科学、系统、方便查阅和处理。并需将各自的文件分类的类别规则,每年一次或有改变时报物管公司资源部备案。

3.4.3文件必须存放在文件柜等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或杂乱地堆放。

3.4.4定期组织清理文件(每年的6月和12月)。由各管理处指定专人负责,根据文件的内容和重要性,界定文件的存放期限和处理方法,例如:

3.4.4.1对于保管期限已到的文件,集中销毁,并做好注销的登记手续,包括文件名称、文件日期、来文单位/收文单位、文件编号、存放期限、注销日期、注销负责人、注销批准人(管理处主任/物管公司经理)等;

3.4.4.2对于保管期限未到、但不是经常使用的文件,按类别进行钉装、打包,集中存放到另外指定的位置上;

3.5档案管理

3.5.1文件的移交

3.5.1.1对于各部门/管理处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在规定期限内由物管公司秘书移交至项目管理中心档案室,具体移交期限如下:

3.5.1.2重要文件如公司/管理处证书、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应在办妥后一周内由物管公司秘书移交项目管理中心档案室。

3.5.1.3一般工作性文件,可按工作进度作阶段性定期移交。

3.5.1.4文件移交人将符合归档条件的文件整理后,填写申请,交到项目管理中心档案管理员处,档案管理员清点无误后,予以签名确认。

3.5.2档案的保管

公司的档案由资源部指定专人进行保管,一般雇员不得私自保留档案。资源部根据公司档案编号的规则,将文件进行编号,分类存放。

3.5.3档案信息的使用

3.5.3.1复印档案

公司规定可按暨定的权限进行复印档案,但必须填写《档案复印记录表》。如所复印的文件属公司证照类,由物管公司秘书统一向项目中心行政及信息管理部办理。

3.5.3.2档案原件的借用

1)原则上公司档案原件不外借,但因工作需要必须外借的档案原件(例如办理公司年审所需资料等),可凭政府部门的通知填写《档案原件借用申请表》,交物管公司经理签批后由物管公司秘书向项目中心行政及信息管理部借出。

2)档案原件外借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如因工作需要未能及时归还的,须将其原因和档案的存放地点知会项目中心档案管理员,并由档案管理员作出追踪。

3)档案借用人应有高度责任感,保持档案的整洁和完整,不得涂污及损坏。

3.5.3.3档案原件的归还

1)借用人将档案归还时,须经项目中心档案管理员检查所归还之档案是否完整,并签名确认。

2)档案管理员将《档案原件借用申请表》复印件退回借用人,证明已归还档案,完档案归还手续。

3.5.3.4档案原件的处理

由物管公司秘书统一交项目中心档案室存档。

4月报制度

4.1月报制度:每月25日前,各管理处以规定书面格式上报该管理处各部门工作情况至物管公司秘书。

4.2香港月报制度:每月28日前,各管理处以规定书面格式上报该管理处工作状况至物管公司秘书及项目。

第7篇 物业公司文件格式的管理规定行政工作制度

物业公司行政工作制度:文件格式的管理规定

6文件格式的管理规定

6.1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理处所有对内和对外文件,包括打印版本和手写版本的文件。

6.2.公司标志

公司标志在文件上端的最左边,具体如下:

6.3文件编号的规则:

1)文件编号由:物管公司/项目物管处/发文部门/文件种类/档号组成

例如:g80/rms/cw/m1/0001

档号

文件种类

发文部门

项目物管处

物管公司

诠释:

物管公司 g80文件类型内部工作联系单w

项目物管处时代rma备忘录m

岭南rms会议纪要mu

逸彩rmy电子邮件e

发文部门资源部zy传真f

财务部cw物管公司0

工程部gc项目管理中心1

客服部kf合作公司2

保安部ba往来公司3

档号 `0001始

6.3日期的格式统一有以下两种

6.3.1中文式***年*月*日,例如:二零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下简称为中文

文字日期)、或2005年1月31日(简称为中文式数字日期)。

6.2.2英文式--年/月/日,例如:2005/1/31。

6.3使用规定

6.3.1对外的公文、信函、内部的备忘录等正式文件,其最后落款的文件日期,统一使用上述之中文式文字日期;正文内容提及到的日期,则可选择上述格式中的任一种。

6.3.2其他种类文件(包括电子邮件),其正文内容提及的日期和文件的日期,则可选择上述格式中的一种。

第8篇 物业公司行政管理制度9

物业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公文处理规定

第二条为进一步做好公司公文处理工作,使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参照上级有关公文处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公文由办公室统一签收。公司的收文包括办公管理信息系统的电子收文和纸质收文。文书处理人员应每天定时浏览局内网信息并进行电子收文,范围包括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本公司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本公司非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领导办文阅文原则实行'一日一毕'制,承办部门办文时间按领导批示办理,承办人应在处理单上注明处理结果,并及时送回办公室文书处理人员。

第五条为确保文件在办理过程中流向清晰、责任明确,办公室负责公司文件的传递、交办,严格杜绝文件横传。

第六条办公室要对承办公文情况进行检查、催办,掌握公文的运转和处理情况。紧急公文,应随收随批随送,并提出办理时限,必要时,办公室应催办,以防延误或漏办。

第七条签收的文件,一律登记编号存入微机管理,次年初统一交档案室编档入库。

第八条由部门起草的文件,经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后交办公室核稿后送分管领导会签,最后由总经理签发。经签发后的文件需登记编号,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改动,须经签发人批准。

第九条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发文底稿一律使用公司印制的发文纸,各部门必须同时送打印稿(附磁盘或内网共享),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书写。

第十条付印的文稿由起草部门指定专人校对。校对要认真负责,重要文件要'二校'后才能付印。

第十一条文件盖印完毕,办公室即留存一份,然后由主办部门自行装封、寄送,有特殊要求的由办公室装封、寄送。

第三章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十二条为了加强公司档案工作,使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档案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公司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钱塘江管理局档案管理制度》,结合公司档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档案,主要包括公司从事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公司有查考利用价值,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集中保管的文件材料、视听资料及其它各种载体材料。它包括文书、会计、科技、声像、实物、电子等各类档案。

第十四条公司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部门应把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职责范围,定期向档案室移交部门档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二节档案室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档案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在局信息中心业务指导下制定公司档案工作计划、管理办法和业务性规范。

(二)监督、指导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负责管理公司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以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积极提供利用,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

(四)定期接收各部门的各类档案资料,并做好档案的立卷、保管、借阅工作。

(五)依法负责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确定、核查和档案的定期鉴定。

第三节档案的归档

第十六条文书档案按年度一年归档一次,在次年六月底前移交归档。

第十七条台帐由各部门按要求整理,经局年终考核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归档。

第十八条会计文件材料在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于次年六月底前移交档案室归档。

第十九条技术档案由相关部门在次年第一季度按要求整理移交档案室,各相关部门在提交纸质档案的同时,有电子稿的一并归档。

第二十条声像资料(包括工作照片等),由形成部门在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于年中、年底各交档案室一次。

第二十一条实物档案是指单位荣获上级机关授予的奖章、奖杯、奖状、锦旗、证书,旧公章、名人字画、题词等物品,在收到荣誉实物后一周内及时归档。

第二十二条各种办公、动力、汽车等大型设备仪器的使用说明书、安装说明书、系统图、线路图等资料在验收后两周内及时收集归档。

第二十三条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其形成规律。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一般一式一份,重要或利用频繁的文件材料,要适当增加归档份数。

(三)科技档案、会计档案由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后,以案卷形式归档。

(四)声像资料归档应是原版、原件,且用文字标出材料反映的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及责任者等。

(五)科技档案形成的电子文件,归档时应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须一式两份。

(六)纸质文件归档必须纸质优良,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不得用圆珠笔、铅笔、复写纸、纯蓝墨水、红墨水、涂改液等,且尽可能归原件,不归入复印件。

(七)文件材料向档案室移交时,应编制移交清单,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移交时按清单交点清楚,交接双方签名,各留一份,以便查考。

第四节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有关档案,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非本职范围内的档案不得借阅或查阅。

第二十五条档案的查阅必须在档案室内进行,同时需有档案管理人员陪同,不得独自进入。会计档案除财务人员外原则上不得查阅。

第二十六条借阅档案者超过一天或外借应填写《档案借阅申请表》,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外单位人员查借阅档案要写明查借阅档案的用途和具体内容,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七条借阅期限不得超过7天,到期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归还时严格检查,并予以借阅登记注销。

第二十八条借阅档案者必须遵守《档案法》和档案保密制度,自觉爱护档案,妥善保管档案,不得随意转借、勾划、裁剪、抽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抄、复印。归还时保证档案材料完整无损。

第五节档案的保管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立专用库房保存档案,由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第三十条库房内保持清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严禁吸烟,电源设备保持完好,设置消防灭火器材,做好防火工作。

第三十一条库房内

柜架排列合理,档案排列整齐、科学,对破损和变质的文件、档案,及时进行修复。

第三十二条定期检查库房档案的数量及'八防'(即防温、防潮、防盗、防火、防虫、防尘、防光、防有害气体)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

第三十三条做好声像档案的安全保护工作,配备相应的专用装具,发现有盘片变形、断裂,照片发黄、发霉、变质等现象,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库房档案内容,若档案人员有调动,必须办妥交接手续。

第六节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三十五条根据国家档案局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认真编制各类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详见《浙江钱塘江海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浙江钱塘江海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科技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浙江钱塘江海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三十六条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提出保存或销毁意见,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销毁档案时,应到国家指定场所进行监销,并由2名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名。销毁清册应当归档保存。情况特殊的专门档案另有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第9篇 物业公司行政管理保密制度

物业公司行政管理之保密制度

保密工作必须贯穿公司的各个环节,适用于各部门及全体组织成员,既针对各个部门负责人,又针对每一个员工。

1、公司各类资料要严格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保密范围,并在规定的载体上予以注明。公司的所有资料(含文件、协议、证件、合同、报表、信息等)分机密、密级、非密级三级。机密级严禁张贴;密级原则不准张贴、传阅;非密级可张贴、传阅。

2、密级标准由资料的建立部门确定,经理核定。机密级必须明确阅读者姓名;密级明确阅读级别;非密级资料明确传递、张贴方式。

3、机密资料由经理统一保管或指定专人人保管;密级资料由人事行政部备案,使用部门保管;非密级资料由建立部门保管。机密资料和密级资料借阅、传阅需办理登记手续。

4、凡涉及公司机密的记录本、笔记本、电脑、图片等载体要由专人负责管理,无关人员不得动用或随意查阅。公司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收藏、销毁、出售涉及企业机密的文件、实物。

5、公司各级领导及机要保管人员调离公司时,必须按规定将其使用或保管的机要资料、笔记本等移交给公司。否则,有关部门可拒绝为其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6、各部门建立资料而不确定密级标准、保密期限、范围,也不交经理核定,责任由建立部门负责。凡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将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7、与保密制度同时执行的附件有《资料密级划分标准》、《资料密级登记表》、《资料借阅登记表》。

第10篇 物业公司表格格式的管理规定行政工作制度

物业公司行政工作制度:表格格式的管理规定

5表格格式的管理规定

5.1适用范围

5.1.1公司('广州z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公司辖下各管理处、各部门所使用的表格。

5.1.2不包括只在部门内部使用的表格。

5.2表格格式

5.2.1表头

5.2.1.1内容:公司标志,加'广州z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款是表格名称。

5.2.1.2位置:公司标志在表头的最左边,其右边为'广州z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表格名称(两行上下排列、紧靠标志的右边)。

例:

5.2.1.3字体:'广州z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用隶书,字号为三号;表格名称用华文楷体,字号为小三号。

5.2.2表尾

5.2.2.1内容:表格编号和页号数

5.2.2.2表格编号的规则:

1)表格编号由:制表部门/表格编号(以用途分类)/版次/生效日期组成

例如:资源/人事08/版1/

2)编号的字体:宋体,9号。

3)表格编号的位置:在表尾的左边。

5.2.2.3页号数的规则(适用于总页数在1页以上的表格;对于只有1页的表格,不需加页号数):

1)页号数内容:第页,共页。

2)页号数的字体:宋体,9号。

3)页号数的位置:在表尾的中间。

5.2.3表格的正文

5.2.3.1字体版:华文楷体。

5.2.3.2字体大小:根据具体表格的排版而自行确定。

5.3表格管理

5.3.1表格的编制

各部门负责编制相应的表格,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将编制好的表格报资源部,如有更新,应及时告知资源部。

5.3.2表格的管理

资源部负责表格编号分类、登记及检查、督促等管理工作。

5.3.3所有表格均由资源部统一公布适用。凡未经资源部公布的表格,均不发生效力。

第11篇 某物业公司行政和人事管理制度2

e物业公司行政和人事管理制度(2)

6.员工体格检查管理办法

6.1.为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6.2.本管理办法所称员工指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

6.3.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为员工体格检查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对所有加入公司的新入职员工进行上岗前体检要求及管理。

2).对入公司工作满一年后的员工统一组织体格检查。

6.4.对入公司工作满一年后的员工体格检查费用(认可项目)由公司承担。

6.5.体格检查管理:

1).员工按接到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要求,在正式上岗前进行体格检查。

2).入公司工作满一年后的员工由公司行政和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进行体格检查。

6.6.体格检查操作规程:

1).新入职员工:

i.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持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评审认可的一级以上医院(含一级医院)提供的合格的有效体检健康证明方可正式录用。

ii.体格检查项目: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评审认可的一级以上医院(含一级医院)设置的常规体格检查项目以及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澳抗、肾功能、血糖(包含但不限于)等化验项目。

iii.对从事过有毒有害职业,患有职业病的人员,需提供相关资料。

2).入公司工作满一年后的员工

i.公司每年定期统一安排,对入公司工作满一年后的员工进行体格检查。

ii.体格检查项目:

a.年龄在35周岁以下员工体格检查项目:常规体格检查项目以及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澳抗、肾功能、血糖等化验项目(包含但不限于)。

b.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女员工、40周岁以上男员工、中心部门副经理以上人员(含部门副经理)体格检查项目:常规检查及化验项目(同第1)款),增加心电图及b超检查。

c.女员工体格检查附加项目:

全体女员工:外科乳腺检查、妇科b超

已婚女员工:a、妇科常规检查、b、阴道分泌物悬滴检查(查阴道滴虫、霉菌)

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女员工:子宫颈刮片(防癌普查、检查子宫颈肿瘤)、阴道脱落细胞涂片(卵巢内分泌功能、生殖器肿瘤普查)

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男员工体格检查附加项目:泌尿外科检查(检查前列腺)

iii.体格检查项目结果:

a.体格检查项目结果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统一存入员工行为档案。

b.不合格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所产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c.对于传染性疾病复查不合格者,按照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7.其它:政府有关部门对特殊岗位要求进行定期健康体格检查的,已进行体格检查的项目不享受本办法,未进行体格检查的项目可按本办法规定进行。

7.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7.1.总则

1).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部门(部门系指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部门及所管理的各项目中心)及其员工应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3).公司依照《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为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4).对工伤员工按照《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提供经济补偿,公司将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物价上涨因素,适当调整由企业承担部分的费用标准。

5).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及公司各项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6).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或确诊为职业病,公司将及时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并由其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7).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主管公司员工工伤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设立专人负责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8).公司工会组织负责对公司实施工伤事故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7.2.工伤事故抢救

1).员工在工作岗位发生工伤事故,员工所在部门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向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2).各部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三人以上(包括三人)的工伤事故,公司应立即报告上级公司并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3).员工在工作岗位发生工伤事故,员工所在部门应立即组织抢救。

4).接到员工工伤事故通知后,主管领导及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负责劳动安全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由主管领导负责指挥现场抢救工作。

5).员工工伤事故较严重时,应立即送往附近的医院进行抢救,或呼叫急救中心进行抢救。

7.3.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1).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i.从事本公司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部门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部门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公司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ii.经本部门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公司有关的技术改进工作的;

iii.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iv.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部门领导同意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及因病请假未获准等原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v.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vi.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vii.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公司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viii.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i*.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

故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i.犯罪或违法;

ii.自杀或自残;

iii.斗殴;

iv.酗酒;

v.蓄意违章;

vi.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各部门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第一时间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向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报告,填写《工伤报告表》。公司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报告,填写《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表》;并在三十日内向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各部门及其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i.《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ii.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住院医院治疗的,由公司指定医院开具工伤诊断书;

iii.公司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iv.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a.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b.属于领导同意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及因病不能休假造成突发疾病的,由所在部门提交以上情况的证明材料;

c.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公司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d.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由所在部门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e.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材料。

5).员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公安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

7.4.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1).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2).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3).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凭工伤认定通知书,到劳动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7.5.工伤保险待遇

1).员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员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员工因工负伤达到伤残等级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支付,未达到伤残等级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等由医疗保险支付,其中个人负担部分可由公司支付。

3).工伤员工除紧急抢救外应到本人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业病。工伤员工经紧急抢救脱离危险后,应当及时转回本人选定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4).工伤员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公司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5).工伤员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6).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7).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公司和工伤员工。

8).工伤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员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9).工伤员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i.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ii.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10).工伤员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11).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i.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ii.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iii.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公司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iv.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1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员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13).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将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i.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ii.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公司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

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iii.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iv.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公司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

v.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员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公司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执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

14).员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i.丧葬补助金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ii.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iii.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15).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i.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公司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公司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员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ii.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员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公司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iii.员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iv.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员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公司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v.公司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员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16).员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员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17).享受伤残抚恤金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到境外定居后,可以凭生存证明继续领取抚恤金,也可以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并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生存证明应每年向支付抚恤金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

18).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或者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发给。

7.6.工伤保险基金

1).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公司负责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费用暂按原渠道支付。

2).工伤员工应当到工伤医疗合同医院进行治疗,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院或者医疗机构救治。工伤员工需要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就医的,由工伤合同医院提出意见,并须经公司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3).员工因工死亡,其丧葬事宜的办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7.7.公司和职工责任

1).公司实行租赁、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公司员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员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各部门必须负责做好工伤预防,落实工伤医疗抢救措施,确保工伤员工得到及时救治,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病伤职工管理和伤残鉴定申报工作。

3).各部门必须如实申报工资总额和员工人数,及时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不得瞒报、虚报。

4).在招聘过程中,应审查应聘员工原工作背景,员工应聘时应主动说明所从事过的职业。原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聘时应当持有职业性健康检查证明。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在公司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公司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

5).员工应当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服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6).工伤员工经过劳动鉴定确认完全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可以工作的,应当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

7.8.争议处理

1).工伤员工及其亲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公司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2).工伤员工及其亲属或者公司,对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3).员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7.9.附则

1).本办法所称员工本人工资,是指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收入。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七十五的,以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为计发基数;高于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为计发基数。

2).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其范围、名称按照《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执行,职业病的诊断按照《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所称因工死亡,是指因工伤事故或者职业中毒直接导致死亡、工伤或者职业病医疗期间死亡、工伤旧伤复发或者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以及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

4).到公司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北京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

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公司收取保险费用。

8.办公用纸管理办法

8.1.为提高行政办公效率,降低整体费用成本支出和自然资源使用消耗,特制定本办法。

8.2.办公用纸选购应本着品质与价格合理搭配的原则,避免因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办公使用与效率。

8.3.办公用纸以部门为单位进行申领登记,部门文员定期按实际使用情况领取纸张,并填写《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或大量领用纸张,应取得分管领导(或本部门经理)和行政与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

8.4.部门办公用纸使用应采取实际使用人签字领用的办法,除对外正式发文及存档文件外,其他用纸应双面使用。

8.5.部门在使用纸张进行文件打印、复印过程中应注意纸张的实际使用情况,避免因操作原因使纸张遗漏、破损对办公设备或办公环境造成破坏与污染。

8.6.办公纸张在储存与使用过程中应加强管理,避免人为原因的丢失与损坏,同时应减少各种程度的人身伤害。

8.7.设定专人负责定期回收废旧办公用纸及其他纸张杂物。

8.8.相关记录

yz-zg/b*r-f19-01《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

9.关于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搜集、更新和培训等工作管理办法

9.1.为确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获取和更新上述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渠道,并及时更新、培训,特制定本办法。

9.2.职责

1).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公司各部门、各物管中心获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适用性确认,并指导相关部门进行学习、培训。

2).物管中心行政人事部负责中心各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学习和培训。

3).公司、物管中心各部门指定专门负责人,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按相关渠道定期获取、识别和更新与本部门活动和所辖范围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9.3.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范围

1).中国政府签署的与本公司有关的有关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方面的国际公约。

2).国家、地方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制度等。

3).行业规范、标准、各级政府下达的指示、本组织与政府机构的协定及其他非法规性指南等。

9.4.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获取渠道

1).通过正常的收发文渠道获取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法律、法规。

2).通过与各行业协会联系和沟通获取更多的其他要求信息。

3).通过专业服务机构、专业咨询机构、图书馆、数据中心、信息中介机构获取相关信息。

4).通过购买新的出版物(法规、标准汇编等),跟踪报纸、刊物的最新发布情况,利用广播电视、因特网等各种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9.5.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评价、登记和培训

1).公司、物管中心各部门专门负责人对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识别、评价、确定使用范围,填写《法律及其他要求有效版本清单》,经主管部门领导审定,交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汇总。

2).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对各部门提交的《法律及其他要求有效版本清单》汇总后,形成公司的法律及其他要求文件,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发放到相关适用部门和岗位,确保适用场所都能得到现行有效版本或有关信息。

3).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在各级领导的指导下,会同并督促公司、中心各部门采用各种形式和方法在不同场所向员工传达相关的法律和其他要求;全体员工应结合岗位培训,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4).结合自身活动和服务的范围及所辖区域,公司各部门及各物管中心应把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及时向客户和相关方传达,使他们能了解遵守有关要求,积极配合管理工作的开展。

9.6.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更新

1).公司、物管中心各部门专门负责人定期及时跟踪了解相关信息,得到更新版本或修订信息后,上报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

2).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根据相关部门的评审意见,经公司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及时填写《法律和其他要求更新通知单》,并将相关信息向相关部门通告,确保新的要求得到贯彻执行。

3).公司、物管中心各部门每半年组织各部门对《法律及其他要求有效版本清单》进行修订、更新,并更新所保存的版本。

4).对于作废的法律及其他要求,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及时从相关部门撤回,并填写《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

9.7.相关记录

c*5.2-03-f01-0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版本清单》

c*5.2-03-f02-0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更新通知单》

c*4.2.3-01-f01-01《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

10.车辆使用的管理规定

10.1.车辆使用权限

1).北京物管公司车辆由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2).派车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派车顺序为:办理重大事项优先、领导公务用车优先。公务用车按照工作轻重缓急顺序派车。

10.2.车辆使用申请程序

1).确需使用车辆外出办公的部门,须持部门经理签批后的《派车申请单》经行政与人力资源部经理签批后生效,《派车申请单》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备案。

2).除紧急情况外,一般用车须提前一天将《派车申请单》报行政与人力资源部。

3).用车当天由驾驶员到行政与人力资源部领取车辆钥匙,并于收车后将车辆钥匙交回行政与人力资源部。

10.3.车辆维保

1).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车辆的维修、保养和车辆加油。

2).车辆使用人应爱护车辆,遵守交通法规,若因违章造成的事故,相关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10.4.记录及表格

第12篇 某物业公司行政和人事管理制度1

e物业公司行政和人事管理制度(1)

1.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1.1.工时制度

1).下列岗位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内保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值班人员等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岗位,以月为计算单位,平均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40小时。

1.2.定时工作制

1).除上述规定的人员,其余岗位员工均实行定时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少于40小时。

2).定时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作息时间):

上午工作时间:08:30-12:00

下午工作时间:13:00-17:30

午餐时间:12:00-13:00

1.3.各种假期的规定

依照公司发布的《员工手册》相应条款执行。

2.员工打卡管理暂行规定

2.1.员工出勤,执行上、下班打卡规定。

2.2.员工因公外出延误打卡,须及时填写'补卡单',月末按出勤统计。

2.3.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急诊除外)或有事不能上岗工作须提前填写《请(休)假申请单》,经批准后,免打卡。

2.4.月末出勤统计,以员工考勤卡及补卡单、请假单为依据进行考勤汇总。

2.5.凡出勤日未打卡者,同时也无请假单、补卡单,按旷工处理。

2.6.代他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及打卡中弄虚作假者,按《员工手册》规定处理。

2.7.记录及表格

yz-zg/b*r-f08-01《请(休)假申请单》

3.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

3.1.所有员工在使用计算机时需遵守本规定。

3.2.各部门的计算机原则上只供本部门员工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使用其它部门的计算机时应事先取得该部门经理的许可。

3.3.初学计算机的使用者在操作中遇到难题,不得擅自处理,应向技术人员求助。

3.4.在使用过程中,因事暂时停止使用时,应保存文件,并退出应用程序。

3.5.使用完毕计算机后,必须退出应用程序,以防止意外造成对机器的损害。

3.6.各部门使用计算机进行文件编辑处理时应建立部门子目录,避免在根目录下直接处理管理文件。

3.7.子目录的命名用各部门名称,如属个人专用文件应另设子目录进行处理。

3.8.文件名称使用汉字,要基本反映文件内容。

3.9.文件处理应在硬盘上操作,并注意保存,文件处理完毕后存储文件的同时应用软盘备份,保证软硬盘都有文件。

3.10.对硬盘上长时间不再使用的文件定期删除,只保存软盘备份。

3.11.使用软盘时应确保软盘没有病毒,否则在使用前应进行病毒检查。

3.12.软盘中存储文件时应在软盘上做出标记,便于使用查阅。

3.13.遵守软盘的使用保护规定,防止软盘损坏时文件丢失。

3.14.各部门的计算机维护由公司设专人统一负责。

3.15.维护人员定期对计算机进行维护,包括检查、处理病毒和硬盘整理等。

3.16.工作时间禁止在计算机上玩游戏或与进行工作无关的作业。

3.17.计算机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请维护人员处理,严禁未明故障原因擅自处理。

3.18.凡因使用不当造成机器损坏的,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4.关于印章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4.1.印章种类

公司印章、公司业务专用章、部门印章、签字印章和其他内部印章等。

4.2.印章使用

1).公司印章的使用

i.凡以公司名义发送的公文,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能送交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加盖公司印章。

ii.重要的公文,如财务、人事和业务等方面或涉及面广的公文,必须由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核签后,方能送交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加盖公司印章。

iii.公司各部门对外定期报送各类业务报表需加盖公司印章的,由使用部门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方能送交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加盖公司印章。

iv.对外发出的便函、证明及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需加盖公司印章的,由使用部门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方能送交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加盖公司印章。

v.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按合同评审程序使用公司印章。

vi.各物管中心在所辖业务范围内对外签订的经济类合同、协议须加盖公司印章的,按合同评审程序,以公司确定的合同金额标准为限,合同金额在标准以上的,须经中心内部审核,公司审批、总经理签字后,方能送交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金额在标准以下的,经中心内部审批、中心总经理签字后,可送交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原件要在公司备案)

vii.物管中心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报送报表、办理相关业务等需加盖公司印章的,由中心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中心总经理审批,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经理、公司总经理或主管领导签字后,方能送交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加盖公司印章。

2).各部门印章的使用:

i.凡以部门名义发出的公文或便函,须经部门经理核签后加盖部门印章。

ii.公司部门不能以公司的名义加盖部门印章对外发送公文。部门仅能向外发送本部门业务权限范围内的公文。物管公司颁发的证书、奖状等,经物管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后,加盖北京物业管理公司印章。

4.3.印章的保管

1).公司的印章,原则上由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经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遇特殊情况,由其他部门专人负责保管时,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2).部门的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3).使用印章须有登记存底,随用随取,用毕即存,严防私用、盗用公章,以免造成损失。

4).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携带公司印章外出。

5).印章保管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履行加盖印章的手续。对不符合程序或超出授权范围的,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用印。

6).印章保管人员因工作疏忽而造成印章丢失或误用、错用,须承担关联责任。不能为空白信笺盖印。

4.4.记录及表格

yz-zg/b*r-f09-02《印章使用审批表》

5.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5.1.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其身体、生理特点以及哺育教育子女的需要,而采取的对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实行的管理办法。

5.2.本办法所涉及的女职工系指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正常聘用程序正式聘用的女性员工,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环境保洁人员。

5.3.女职工月经期的保护措施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适当劳动强度的工作。

5.4.女职工孕期的保护措施:

1).女职工自确定妊娠之日起持医院证明向人事部门及时报告备案。

2).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接触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射线、y射线和其他工业毒物和有急性中毒危险的作业及国家规定的三级强度的劳动内容。

3).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满7个月不得上夜班,并可根据个人身体状况申请休假。

4).对不能适宜原工作的妊娠女职工,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岗位工作。

5).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允许孕妇在预产期前休息两周。

6).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按劳动时间计算。

5.5.女职工生育期保护措施:

1).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待遇。

2).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晚育者(24周岁及以上初育)增加15天产假;遇难产情况延长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延长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期间流产的,根据医疗部门证明,给予北京市有关规定产假。

5.6.女职工哺乳期保护措施:

1).对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作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半小时,可合并使用,并不得安排夜班及加班加点。

2).女职工哺乳期间不得安排从事接触有毒物质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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