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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评价生产责任制(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4-09 热度:49

安全生产管理评价生产责任制

第1篇 安全生产管理评价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它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制订的,是企业中一项最基本的安全制度。在安全性评价中各企业对这项制度一般都已建立,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距离。主要是:

1. 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整

有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仅是因为“达标”等需要,制订了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缺乏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的内容;有的企业在机构改革前制订过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机构改革体制变动后仍运用原来的,内容不规范、较简单,可操作性差,没有按电力工业部的规定进行修订。另外,从总体来看,不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的力度不大,缺乏监督机制及定期检查制度,有形式主义倾向。

2. 行政正职主持安全工作未形成制度

部分企业的行政正职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通报、指令,亲自定期主持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听取安监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做得不够经常,没有真正按规定形成制度化,有些重要的文件及会议,均由行政副职签发或参加主持,贯彻力度不够。

3. 安监机构设置不完善

少数企业没有设置独立安全监察机构,安全工作仅是附属在某一生产部门内;一些主要的生产车间(212区)还没有设专职安全员,安全工作仅是兼管,县供电局(公司)等也缺乏独立的安监机构。如某百万千瓦大厂仅有一个半人管安全,某个有三、四千名职工的供电企业,县供电公司还未设安监机构,有的主要工区还未配专职安全员。另外,在人员配备上,安监人员的数量和专业配备尚不能适应生产的需要。个别企业,三级安全网络的运作尚不够正常。4. 企业各级安全目标定位不准

有的企业安全目标未按“三级控制”的要求定位,职责不清,有些车间(工区)将整个企业的控制目标定为自己的目标。如把车间(工区)目标定为“不发生死亡、重大火灾”;班组定为“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等。没有分层次,分安全责任制来制订,措施也不具体,不便于贯彻及考核。

根据上述问题为此建议:

(1) 应根据部和国电公司规定,对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认真进行修订和补充。必须明确,《规定》中讲的“企业各级领导”,应包括各发、供电企业的主要领导及各车间(工区)和职能科室等领导;所讲的“各个部门”应包括生产、科技、教育、财务、材料、劳资、人事、党群等各个职能部门;所讲的“各个岗位”,是指运行、检修、试验、安装、调试等各个生产岗位,都应制订明确的安全职责,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保证一级,恪尽职守,共同自觉把安全工作做好。

(2) 行政正职必须亲自过问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亲自批阅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文件,定期主持安全生产分析会。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关于安全工作决定》中,要求各企业行政正职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统筹协调,亲自过问重大问题”,这16字方针至今仍体现在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均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3) 对于安监机构和专职人员配备不适应的问题,必须认识到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企业都有大量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基础工作要抓,要进行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抓反事故措施、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要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要实施对“两票”的动态检查并不断提高改进,要加强对多经企业及集体经济和承包工程中的安全管理等工作,均需要充实安监力量。为此建议按国家电力公司的规定,健全安监机构,进一步增加安监力量,达到专业搭配合理,适应工作需要,更好起到领导的参谋助手作用。

(4) 对“三级控制”的安全目标,应按国电公司的要求,逐级按责任分解,分层次提出,并有保证安全目标实施的措施。

第2篇 基层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

最近在国家大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形势下发生多起重特大恶性事故,引起了人们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深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问题,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由于安全意识淡薄、专业人才匮乏、经费不足、执法不严等多方面原因,我国基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有:

一、基层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制度不健全

我国设立了由上而下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要求各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然而,由于各级领导的重视程度不一样,在人员、设备、经费、员工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投入参差不齐,有的甚至没有设立安全监管的专职人员和机构。其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存在法规的空缺和交叉重复的现象,造成可操作性差,形成多头管理的局面,最后就变成了无人管理。再加上执法队伍人员的素质总体不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随意、人情执法、以权代法等问题也比较突出。再有,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无证上岗、制度不严、防范措施不力等现象。

二、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不足

我国各地方在安全生产方面普遍存在投入不足的现象。不少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心存侥幸,心理松懈,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舍不得对安全进行投入,认为这些投入产生不了经济效益,反而要投入不少的人力物力财力。一旦出了事就欺上瞒下,逃避责任,相互推诿。另外,企业挤占挪用安全生产资金现象也普遍严重,以至安全设备得不到及时维护保养和更新,人员得不到教育和培训,因此而埋下的诸多安全隐患,造成了生产事故居高不下的恶性循环。

三、基层安全管理专业人才匮乏,安全生产监管手段滞后

目前各地方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素质普遍不高,缺乏专业的安全技术管理人才。此外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还存在重形式走过场的情况,尤其是在有的检查人员不专业的情况下,检查没能发现问题,留下了隐患。许多企业为了应对监管单位的检查,只做表面文章,弄虚作假,实际上却是制度不严、管理松懈、安全意识淡薄、防范措施不到位,没有有效的规范的监督管理手段。许多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没有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督促和帮助基层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和改善劳动条件。同时,个别地方重罚款轻整改现象比较严重,也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部分企业的有关负责人无视安全,违章生产的行为。

四、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不足

各地方的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安全教育十分薄弱。许多单位招了工人就直接上岗了,很少甚至不进行基本的安全培训,造成很多职工缺乏起码的安全常识,自我防护能力特别低。另外,一些安全监管人员也没有得到足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就上岗了,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指导能力较低,无法很好地监管和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特别是在企业片面追求利润的情况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更是容易忽视。

五、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不落实

许多地方的安全生产制度不够严密,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流于形式,没有得到真正落实。一些企业与车间、班组所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状不严谨,责任不到人,责任不明确,奖罚措施只是停留在纸上和口头上,而没有真正抓责任制的落实,致使责任制起不到真正的实际作用。

六、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措施力量不足

因为安全意识的淡薄,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和应急预案缺乏应有的重视和资金、设施上的投入,也没有制定出切合实际、完善高效的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缺少必要的训练和救援设备,平时也不进行演练操作,导致预案脱离实际情况,一旦有事故发生,往往不知所措,应急预案毫无用处,后悔莫及。

针对上述各地方基层存在的种种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善。

一、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首先,应根据管理和生产的需要由上而下建立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组织机构,确保人员、经费、设备的投入,保证安全生产监管的工作有效运转。再根据生产企业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以及所要面对的危险源和安全隐患,制定出确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以及安全生产的各种操作规范。使安全生产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形成完备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

二、确保并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

各级领导,尤其是生产企业的领导应对安全生产工作有充分的认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责任心,在人员、经费、设备、管理等方面全面加大投入力度,保证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长期高效运转。并组织发动群众搞革新,成立qc小组,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完善基础设施。对安全生产的历史欠帐要通过各级组织加大投入逐步解决,使之回到安全生产的轨道上来。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各级监管人员的素质

要树立起“向管理要安全,安全出效益”的思想。多吸收懂专业、会管理、能坚持原则的专门人才进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尤其是要充实生产一线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做到科学管理。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长抓不懈,不搞一阵风式的、突击应付式的工作作风。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到“三定”(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对出现的事故要坚持做到“四不放过”。

四、树立科学的安全观,严格执法

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全面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对要求持证上岗的岗位坚决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借助媒介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表彰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揭露各级生产、监管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章行为。大力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坚决杜绝各级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

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狠抓落实

应在各级管理机构和生产企业、车间、班组之间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状应具有科学性、全面性、具体化和可操作性强,责任要到人。奖罚措施应分明,要充分保证责任状的有效性和约束力。对已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要狠抓落实,严格执行,不能停留在纸面上和口头上。责任制应由上而下直到生产车间、班组甚至个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列入年度考核,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应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

六、加强安全事故的预防

首先要在各级企业领导头脑中真正树立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意识,对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和安全隐患应有充分的认识和必要的、有效的预警措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防范监测和抢险救灾的专业队伍,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器材,在平时应对预案进行反复演练,积累经验,发现不足应及时修改,使应急预案具有最佳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使应急队伍和应急预案能有效应付各种险情,避免或减少生命财产的损失。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总结,为基层单位提供科学、高效、及时的安全服务,在平时可以利用各种媒介和宣传形式,通过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开展各种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交流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实用的安全生产技术,使全民上下形成牢固的安全意识。

第3篇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掌握和熟悉分管范围内的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要求,定期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调校,检查、维修、安装等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井上下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工作。

第2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取措施,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汇报。

第3条 掌握和熟悉分管范围内的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要求,按照有关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现场操作。

第4条 根据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进行强制性鉴定,确保设备安全有效运行。

第5条 积极学习业务知识,增强素质,提高业务能力。

第6条 根据有关规程定期进行表校,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建立台帐,搞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7条 结合实际,认真填绘安全监控系统图,做到内容准确、齐全,不弄虚作假。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经专业培训,未取得安全资格操作证书的,负直接责任。

第9条 安全仪器、仪表未及时维修,正常使用的,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对安全仪器仪表及时冲放电的,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发放安全仪器仪表时,要认真检查,对损坏要及时维修,未及时维修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对安全仪器、仪表定期进行调校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安全仪器仪表技术参数不符和有关规定参数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按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物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经理zz,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负责人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4、培训驾驶员掌握汽车基本原理,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

第5篇 后勤生活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职责、规章制度及各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负责本部门的安全工作,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隐患整改。

3、负责本部门所属电器、设备及其他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

4、负责行政、生活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卫生管理。

5、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坎事员和职工进行体格普查,对特种作业人员要 定期检查。

6、认真做好各班组收、发饭卡工作,及时统计每月伙食费。

7、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提出职业病预防和改善卫生条 件的措施。

8、做好防暑降温,保证清凉饮料的供应与卫生。

9、负责后勤、食堂以及所属仓库的管理工作,搞好饮食卫生,预防疾病 和食物中毒的发生。

10、每月月底举办安全卫生讲座,传授人工呼吸和各种急救知识,并协助 置办急救防治设备,并指导使用。

11、发生伤亡事故及时上报并积极组织抢救、治疗、并向调查组提供伤势情况。

12、负责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与调查,提出防范措施。

第6篇 如何抓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

湖南怀化化肥厂有农民工170人,占职工总数的38%。他们主要从事原煤加工、产品包装和基建施工等工作。

以前进厂的农工,大多凭私人关系,来去不定,流动性大。年纪小的才14岁,年老的60多岁,有中小文化程度的,也有一字不识;有耳聋眼花的,也有精神有毛病的;有县里的干部家属,也有本厂职工子弟。一段时间内,厂里认为这些人不好管,也管不了,就干脆听之任之。

放不放弃管理由人来决定,但是造成的后果却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过一年多的时间,全厂发生的43起事故中,竟有29起是农民工,其中还有1起是重伤。仔细一查,这个数字还是掺了水的,因为农民工怕罚款,不少轻伤事故就互相隐瞒了。

这个教训纠正了领导的认识。为了解决农民工事故多的问题,在全厂开展了安全生产大讨论。在职工积极建议的基础上,从几方面抓了农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从农民工进厂抓起

厂里制定了招收农民工的条件是: (1)初中文化程度以上;(2)年龄18~45岁;(3)身体符合招工标准;(4)缴纳60元押金工作不满1年和私自离开者,不发当月工资,不退押金;(5)进厂农民工先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凡考试不及格者,一律辞退。原来的农民工重新登记,不合条件者劝退。新进厂的农民工由厂劳动、安全部门组织,集中进行厂规厂纪教育,特地安排他们观看本厂历年来的事故照片和实物。有的农村小伙子听了本厂三位老工人手指被切掉几节的事故经过,感叹地说:“到化肥厂乱来不得。”具体、生动、形象的事故案例教育,给他们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第二,固定专人负责农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

农民工上班,给他固定工种和岗位,指定老工人传帮带。厂里还选派技术素质好的老工人当燃料加工、基建队的班长兼安全员。厂里明确规定,谁安排农民工的工作,谁就对他们的生产、安全、工作质量全面负责;农民工班组同样实行班前布置、班后总结安全生产的制度;重新设置了安全标志,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气氛。

第三,加强现场安全检查,消灭事故苗头

以前,农民工只要求完成生产任务,至于他们上班穿什么,怎么干,一概不过问。现在,在执行企业安全制度上,对农民工、正式工一样严要求,一样实行奖罚。车间每班负责安全自检,安全员巡查,厂领导重点抽查。去年春节,一个农民工刚喝了酒又要上班,被安全员发现,立即责令回家休息。今年夏天,有5个农民工赤膊赤脚上岗,每人被罚款3元,当天停工,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补课。有个农民工拿了一支烟,站在合成车间门口想吸,立即被制止,并罚了款。由于全厂上下认真安全检查,把不少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在2002、2003两年中,农民工总共发生4起工伤事故,事故起数下降86 . 2%。

第四,生活上关心农民工,发挥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以前,有的农民工发牢骚:“农民工,不是人,吃不好,住不好,脏活累活都是我们搞。”要使他们安全生产,必须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对此该厂进行了四个方面的努力:

(1) 盛夏严寒串岗。以前,每逢盛夏严寒,为了乘凉或取暖,农民工中有许多人串岗,形成隐患。从1986年以来,厂里尽了很大的努力,改善农民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安排了农民工体息室。在他们集中工作的地方,夏天装电风扇,冬天装暖气管。高温季节,车间有凉开水,每人每月发90支牛奶冰棒。

(2) 待遇平等防思迁。坚持农民工和正式工在福利、医药、营养费、加班费等待遇上一律平等。工厂按规定给他们发防护用品;遇有天灾人祸,工厂照样给予补助救济。

(3) 新春佳节防涣散。逢年过节,工厂抓好节日物资采购,分到大家手中,每个上班工人都有一份,使上班工人集中精力上班。节日之后,按时定点派车接送农民工上班。

(4) 农忙季节防疲劳。 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农村农民工家中都有责任田。过去一到“双抢” 、“早插”,农民工“回家拼命干,到厂当神仙。”农活的过度劳累,上班不但出不了力,还容易出事。对此采取协商换工,互相帮助的方法解决;同时加强领导干部的安全值班。

通过一系列的工作,农民工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极大的变化。2003年年终,有13位农民工评上厂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还有3人通过职代会批准,上浮一级工资;有的还走上了重要技术岗位,成为出色的生产能手。

农民工不“临时”了。他们开始把化肥厂说成“我们的厂”,把安全生产当成份内的事,使该厂的安全生产面貌焕燃一新。

第7篇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抓好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资委令第24号)、《神华集团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神华安(2022)47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乌东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乌东煤矿及区域内所有地面等单位。

第二章 重大隐患认定

第三条 隐患的定义、分级、分类

1.隐患的定义

隐患是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2.隐患的分级

按隐患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 重大、中等、一般三级。

(1)重大隐患。该级隐患的整改有较大的技术难度,需较大资金保障。该级隐患由公司负责。该级别隐患在没有整改、验收、评价之前,煤矿必须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并认真实施,确保安全。

(2)中等隐患。该级隐患的整改有一定的技术难度,需要矿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方案或者需要多部门共同协作整改完成。由矿负责整改的隐患。

(3)一般隐患。该级隐患的整改无技术难度,不需资金投入。按照区域管理的模式由班组、区队负责整改的隐患。

3.隐患的分类

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可分为:顶板、运输、机电、通风、瓦斯、煤尘、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共十类。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隐患。

(一)“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2.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3.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管理安全费用的。

4.未按规定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的。

5.生产矿井(包括联合试运转超过6个月的矿井)“六证”不全的。

6.未按中国神华要求建立并运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

7.生产矿井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8.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

9.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编制灾害预防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违反规定组织生产或检修作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0.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具体指:(1)煤矿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2)煤矿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或者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布置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11.未按正规设计形成完整的矿井和采区通风、排水、供电、监控等系统,安排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的;未按规定编制采区设计或未按采区设计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12.在井下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13. 采煤工作面2个安全出口不畅通进行回采的。

14. 违反规定进行放顶煤开采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5.超层越界开采的,具体指:(1)国土资源单位认定为超层越界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16.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消除威胁组织生产的。

17.过采空区尤其是未冒落或冒落不充分的房采区、旺采区、老窑、空巷等,未提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大面积冒顶隐患,冒然进行采掘活动的。

(三)“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8.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19.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20.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或调整采区和工作面通风系统时,没有调整设计和制定安全措施的。

2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未按规定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的;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没有按规定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的。

22.矿井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未按规定形成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的。

23.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4. 采掘工作面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串联通风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的。

25. 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26.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27.贯通巷道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8.采掘工作面氧气浓度不足、一氧化碳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浓度超限作业的。

(四)“瓦斯防治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9.未按规定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瓦斯检查人员配备数量不足的;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的。

30.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的。

31.井下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后未按规定停电、撤人,不采取措施处理隐患继续作业的。

32.矿井或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以及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等指标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规定的。

3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井建设、水平延深、新采区设计时,未按规定编制瓦斯抽采设计的;矿井未按规定编制矿井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及瓦斯地质图的;矿井未按规定及时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等相关参数的;矿井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和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违反规定排放瓦斯的。

34.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容易自然煤层时,未采取预抽为主的综合瓦斯治理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五)“安全监控系统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5.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6.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37.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擅自提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3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39.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前,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的。

40.安全监控系统发出瓦斯、烟雾、主扇开停等报警信息没有及时汇报并跟踪落实处理的;人为修改监测数据的。

(六)“火灾危害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1.对新揭露煤层未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4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的;未按规定建立灌浆、注氮等综合防灭火系统和束管等监测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4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的。

44.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45.采空区或地表存在火区或高温点,未采取有效手段,查明火区(高温点)位置、面积和深度等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威胁进行采掘作业的。

(七)“水害防治管理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6.矿井无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未按《神华集团公司关于强化煤矿防治水管理的十项规定》(神华安〔2010〕284号),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47.矿井未按规定编制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及防治水图件,未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的;未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及水害预测预报的;无主要含水层地下水动态观测网(站)或未定期监测的。

48.矿井排水系统不健全,水仓容量及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的;生产矿井延深水平,未形成新水平防、排水系统开拓掘进的;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基本建设矿井,永久排水系统未形成前,施工三期工程的。

49.未制定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或探放水钻孔超前距离、止水套管长度不符合规定的;没有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用煤电钻代替的;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或保安煤柱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没有坚持有掘必探的。

(八)“水害隐患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0.采掘工作面超越老空(窑)水警戒线,未先探后掘的。

51.当上、下煤层间距小于下煤层回采导水裂隙带高度时,在下煤层回采前未打钻疏干上煤层的老空(窑)积水的。

52.急倾斜煤层上覆存在老空(窑)积水、灌浆注水或其它水患未处理进行开采的。

53.受底板灰岩承压水威胁煤层,采区设计前,没有采用三维地震或其它技术查明采区范围内可能存在的岩溶陷落柱、落差较大的断裂构造、灰岩含水层等赋存情况的。

54.在灰岩含水层上部的煤层(岩层)布置巷道工程,没有采用物探等技术超前探清巷道前方的突水异常区,并用钻探对突水异常区进行验证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患危险进行掘进施工的。

55.受底板灰岩水害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缺少下列防治水工作之一的:(1)未采用物探等技术查明工作面底板含(隔)水层厚度变化、灰岩富水性及可能存在的导水断层、岩溶陷落柱等突水异常区的;(2)未对突水异常区进行钻探验证;钻探工程未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探防水措施,并组织实施的;(3)未对勘探成果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编制防治水工程设计的;(4)具有突水威胁的工作面,未根据其底板隔水层条件及突水系数的大小,采取疏降开采、在构造破碎带及突水异常区进行局部注浆改造、对含水层进行整体注浆改造等治理措施的;(5)防治水工程竣工后,未经分(子)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擅自组织回采的。

56.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后其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含水砂层),在掘进、回采前,未对含水层(含水砂层)采取超前疏干措施,或措施没有经分(子)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的。

57.煤田火区剥采留下的采坑、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等未填平压实的,对原有地面裂缝未堵塞形成积水的,矿井地表泄洪通道不畅通受阻的;井口及工业广场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洪水倒灌井下的。

58.未制定暴雨紧急撤人制度、水害应急救援预案以及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救灾演练的。

59.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60.井下无避水灾路线或避灾路线不合理或避灾路线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九)“供电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1.矿井未形成取自不同母线段的两回路供电线路的。

62.矿井电源线路上分接其它负荷或装设负荷定量器的。

63.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单回路供电的。

64.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的两回路供电线路不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

65.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未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两闭锁”的。

6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的。

(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电气设备安全保护不完善或失效”,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7.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机电设备或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68.使用非阻燃皮带、电缆、风筒或入井前未进行阻燃性能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69.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没有安全标志、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乙炔气瓶、压力管道、提升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起重机械、斜井人车和井上下机动车辆等)的;没有按规定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的。

70.防爆设备选型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气设备失爆的。

70.斜井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封闭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的。

72.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十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进行施工”,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73.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未通过核准批复、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建设的。

74.项目在设计、建设之前,未按要求查明瓦斯、水害等安全开采条件,地质勘探程度未达到相应级别的;施工、监理单位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承揽相关施工、监理任务的。

75.遇以下情形,没有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并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的,或者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的:(1)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2)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3)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4)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5)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

76.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或者随意压减工期,盲目赶超进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时间提前超过3个月未及时向公司报告的。

77.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78.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等主要安全生产系统未按设计建成,不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进行联合试运转的。

79.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80.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与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鉴定安全协议的;随意肢解工程或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

(十二)“其他重大隐患”,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81.未在规定期限内建立完善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

82. 爆破材料储存、运输、使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违章处理瞎跑、残炮的;火工品丢失被盗的。

83.未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或系统不完善的;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煤(岩)尘严重超标的。

84. 有毒、剧毒物品及放射源未按相关规定管理的。

85.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安全监察机构及企业内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事故的其他重大隐患。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职能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专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全面负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专业的重大隐患,按照定隐患、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限、定责任人的“五定”原则限期整改。

(二)研究制定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对本单位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分(子)公司研究决定。

(三)负责对ⅱ类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复查验收,销号管理。ⅱ类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并将复查验收结果报分(子)公司备案;ⅰ类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向分(子)公司提出验收申请。所有被复查验收的隐患,必须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提出验收复查意见,并签字存档备查。

(四)做好重大隐患的上报工作。每日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上报公司;每月将本单位及各级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上报公司(表样见附件1)。

(五)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

第六条 矿本质安全科主要负责重大隐患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汇总上报、分析建档和ⅰ类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制定、挂牌督办、验收销号等工作。

(一)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单位监督检查存在的重大隐患,按照“五定”原则组织或督促限期整改。

(二)研究制定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并挂牌督办,督导治理,限期整改。接到各单位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所有被复查验收的隐患,必须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提出验收复查意见,并签字存档备查。

(三)做好重大隐患汇总上报工作。矿本质安全科每月20日前将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整改进展情况汇总后报公司安全监察局(表样见附件1)。对日常新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监察局(特殊情况须立即上报)。

(四)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

第七条 重大隐患报告和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隐患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及分类。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 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必须在井口或作业人员出入较集中的显著位置张贴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发挥警示作用。其内容包括:隐患内容、产生地点、主要危害、治理措施、应急预案、治理责任单位、督办责任单位、治理进展情况等(模板见附件2)。

第九条 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应包括单位、编号、分类、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牵头单位、督办单位、发现日期、整改时限、实际完成整改日期、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意见、是否销号等。(表样见附件3)。

重大隐患的档案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十条 重大隐患未彻底整改前,必须制定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产停建整改;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严防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 被责令停产停建治理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矿技术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矿本质安全科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验收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被公司责令停产停建治理的重大隐患还必须报公司备案或经公司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隐患,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纪检单位和有关业务单位报告。安全、纪检单位和业务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鼓励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举报重大隐患,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对发现、排除和举报重大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或表彰。

第十三条 隐患排查方式

采取“一、三、五”流程安全检查、专业检查、跟班检查、区队自查等方式。

第十三条 职责分工

1.矿长对全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3.职能部门、业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4.本安办办公室负责全矿隐患排查治理的收集、确认、统计、上报工作和对隐患整改的检查、落实与考核工作。

5.各区队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管辖范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五、隐患排查要求

1.安全隐患的种类主要分为:顶板管理、瓦斯治理、矿井通风、机电管理、火工品管理、水害防治、采掘布置和其它八种。

2.各单位每月必须组织对所管辖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隐患自查工作,每月20日前将隐患排查小结上报本质安全科,逾期不报的单位,给予该单位行政正职罚款200元/次。

3.由本安办每月组织对矿所有专业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无故不参加的单位,对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4.每月23日前由本质安全科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隐患排查会议对确定的重大级、中等级、一般级隐患由本质安全科负责每月25日前上报公司安监局。

5.各队、办、驻矿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隐患的自查和整改。

六、隐患整改要求

1.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由矿本质安全科备案并制定措施、应急预案,提交公司请求解决。

2. 对于重大隐患,本质安全科等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局部、全部停工或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3. 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大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止作业;对难以暂时停止使用或停止作业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对于重大隐患,各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矿反映,由矿本质安全科向公司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6.隐患整改坚持“谁存在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隐患的单位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单位主要负责人。

7.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单位,凡单位能整改地不准推向矿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8.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危险源检测整改书》要求,对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矿本质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9.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本质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

10.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11 .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由本质安全科以“五定”形式下发各单位整改,并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跟踪落实。

(乌东煤矿本质安全科电话:0996-6803155;邮箱:)

第四章 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十四条 各单位未认真履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因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神华安〔2010〕133号)的规定,上升一个事故等级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在本安体系考核总分中直接扣分:

(一)未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扣1分。

(二)未按本规定上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三)未按本规定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四)未按本规定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管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五)未按本规定对重大隐患进行复查验收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六)未按本规定建立重大隐患建档台账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七)对举报重大隐患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八)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且未及时报告说明充分理由的,每一条扣1分。

第十六条 凡被公司查出,各单位未查出的重大隐患,按照本安体系考核扣分标准的双倍扣分。

二、工作分工

按照专职专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我矿隐患挂牌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排查出的隐患分级、挂牌,督促整改工作;基层单位负责隐患整改落实工作;矿领导负责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的督促工作。

三、工作程序

1.隐患报告

严格落实对本矿隐患的排查治理上报工作。各职能科室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按规定上报公司的隐患要进行登记建档,每月、每季、每年按规定进行汇总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现场要采取撤人或停止作业等强制措施,责令、督促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要求,并按要求上报公司。

2.挂牌督办

隐患排查中发现的一般、中等隐患,由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按照矿领导、职能部门、区采队、班组长落实人挂牌落实督办后,本安办在地面候罐室煤悬挂“隐患单位”公示牌;在隐患地点树立“隐患标志牌”,明确隐患内容,内容包括:分管矿领导、分管职能部门、责任单位、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3.摘牌销案

挂牌督办的隐患治理工作完成后,一般、中等级隐患由挂牌督办小组组织矿相关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摘掉“事故隐患单位”公示牌和“事故隐患标志牌”,并在公示栏上给予公布,验收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整改。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摘牌销案后,逐级上报公司相关科室。

四、有关要求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煤矿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建设安全矿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制定督办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

第8篇 机械管理技术员安全生产职责

1、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安全生产政策,严格执行上级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负责拟订分管机械的维修、保养计划并安排、督促实施;

2、 参与分管机械的更新、改造和报废技术鉴定工作;

3、 负责审核、验收分管机械进口配件;

4、 协助基层单位解决机械管、用、养、修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5、 参加技术小组会议,及时掌握工作情况;

6、 参加机械周检,季检,普查等工作;

7、 及时相关人员沟通,了解掌握并控制配件到货情况;

8、 负责跟踪、指导设备安装;

9、 协助做好科技材料的收集,归档,上报以及科技活动的开展工作。

10、 负责本岗位责任范围内安全、防火及卫生工作;

第9篇 地测科内业资料管理绘图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绘图员在科长、副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资料管理及绘图员是地质测量内业资料的管理者,同时也是绘图打印工作的负责人,必须掌握煤矿知识,内业资料档案管理的相关知识以及软件绘图的技能,是科内资料综合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矿井地质测量工作质量标准化标准》作业。

第3条 负责组织进行各类矿图和其它生产用图的填绘、清绘、复制、打印等工作。

第4条 负责组织人员检查所绘制的各种生产用图,发现问题及时修改。

第5条 负责提供各类矿图和其它生产用图。

第6条 负责做好矿图的标准化达标工作。

第7条 积极参加各类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8条 做好各类资料的归档与管理工作。

第9条 工作中尽职尽责。

第10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作业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矿井地质测量工作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进行各类矿图和其它生产用图的填绘、清绘、复制、打印等工作,或在上述工作中出现失误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组织人员对所绘制的各种生产用图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修改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图纸提供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6条 矿图没有达到标准化要求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档案管理未能实现正规化、标准化管理,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绘图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泄露技术秘密的;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当好矿山企业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助手和参谋,协助矿山企业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对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制定和审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4、组织审查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并督促按期完成。

5、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掌握危险源动态,研究解决事故隐患和存在的安全问题,遇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采取应急措施,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后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6、组织推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培训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并提出防范措施,督促贯彻执行。

8、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9、指导车间、工段、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第11篇 后勤管理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应认真遵守国家及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积极参与各项安全活动,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提供良好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

3、组织协调后勤人员的工作安排。

4、对照标准,结合施工现场的具体要求,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并汇总建档。

5、补充内容:

第12篇 浅述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人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竞争力源泉,而其它资源(如机器、技术、资本)都围绕着如何充分利用“人”这一核心资源,如何服务于人而展开。在施工企业的各种管理主题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无疑是一个重要主题。而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许多影响因素,其中起决定作用的主导因素是人。在实行人本管理的企业中,企业人有管理主体和管理客体之分。这里的管理主体指的是具备了管理的知识和技能,拥有了相应的权威和权力、从事管理活动的人或者人的集合。而管理客体则是指领受管理的人。对管理主体和管理客体分别进行研究和区别对待有利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管理主体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

一般情况下,人们把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的成因归之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但是,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深入分析,我们就可以发现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存在还有深一层次的原因,那就是管理工作者没有发现和认识这些现象的危害,没有就消除和控制这些危害作出正确的决策或没有全面执行所作出的决策。因此,可以说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管理的失误。管理的失误则往往与管理者的个人素质有关。由此可见,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管理工作者的个人素质将直接影响到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这就要求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者能不断地进行自我学习、自我教育和自我提高。一个合格的工程管理者除必须具备一定工程技术和人际关系协调能力等素质以外,还要对安全科学有深刻的认识。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管理主体掌握一般性管理工作的理论,遵循这些规律和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地运用这些方法,就能够更加科学而有效地组织和使用各种资源,正确而全面地利用决策、组织、领导控制和创新等管理职能,控制来自物的不安全因素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从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劳动者的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

2、管理客体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成败起着极大的反制作用

作为管理客体的人是接受管理指令的第一对象。认识这一点,标志着企业开始迈向人本管理。人作为管理客体,从来不是消极地领受管理主体的作用、影响和管理指令,而表现出主动或被动、全部或部分遵从管理主体的要求,甚至可以漠视或抵制管理主体的管理指令。近些年,农民工已经成为建筑行业的主打力量。据统计,农民工中初中文化以下文化水平的占60-70%,其综合素质不够,工作中容易走极端。他们行为常常是安全事故的直接因素,很多时候为了发泄对管理者的不满,违章作业,故意损坏机器、支架、护栏等,造成安全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他们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成败起着极大的反制作用。

3、完善的激励机制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前提

业主或建筑施工单位可以通过设计适当的工作环境、行为规范以及一系列外部奖励、惩罚形式,来激发、引导、保持和规范其组织成员的行为,以便有效地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系统活动,这就是所谓的“励人”。换言之,就是企业和管理者通过施加外部刺激,对员工行为背后的动机产生作用,使员工按照组织希望的方式采取行动,从而达到个人努力与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一致和统一。总而言之,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保证各部门员工所实施的行为符合规定,从而要使员工采取企业所希望的行为。

激励应该是一个完善的三级激励机制体系,即业主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激励,施工单位对其员工的激励,还有社会舆论对整个项目的监督。例如,业主对施工项目部实行团队激励计划,如对其投资项目提出更高的安全标准;也可对安全生产达到标准的施工项目部给予一定的奖励;若是多标段项目则可以在全线掀起“安全生产大比拼”竞赛活动,不定时地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并评分排名,对有安全隐患的项目部进行批评或采用相应的强制措施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整改,这样就可使各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不断的自检,有利于形成你追我赶的大好局面。而在施工单位内部激励方面,设置施工安全奖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方法,但是奖金的发放时要注意不能一视同仁,在奖金发放时机的选择上要科学、合理,以月或者季度作为发放单位有时可能比在项目完工后再发放奖金更具有激励作用。同样施工单位可以开展“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等竞赛活动,创建“青年安全示范岗”等活动,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此外,采取工作丰富化,对员工特别是对待一线工人(大部分为民工)采取精神和物质综合激励等措施同样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虽然现在社会上很关心民工,但是施工单位对其重视程度显然不够。施工单位应该意识到一线工人(大部分为民工)的行为可能直接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所以做好一线工人的激励工作就非常重要。提高收入,改善环境,在生活给予多些照顾和关心往往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当然,激励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这就要求激励方案和激励措施的运用,必须随组织目标的不断调整、组织环境和个人需求的不断变化,不断推陈出新。如今,建筑施工安全问题不仅影响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社会舆论监督就显得非常重要。新闻媒体等有关单位要向公众通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及时通报。此外,职能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这样一来对相关单位所产生的负激励作用就会大大加强。

只有对影响员工行为的激励制度进行仔细地研究和设计并成功运行,才能调动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才能使员工所采取的行动不偏离组织的目标。在完善的激励机制下,员工会以更饱满的姿态投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中。

4、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

建筑施工企业要转变传统思维,不能再将人当作成本,而应该把人看成是资本。按照舒尔茨和贝克尔在上世纪60年代创立的人力资本理论,人力资本是体现在人身上的资本,即对生产者进行普通教育、职业培训等支出和其在接受教育的机会成本等价值在生产者身上的凝结,它表现在蕴含于人身中的各种生产知识、劳动与管理技能和健康素质的存量总和。同样管理总是要有人来参与,要管理者能出色地执行管理的职能,员工能很好地完成其工作,其前提和基础就是要培养出优秀的管理者和出色的员工,即对人力资本的优先投资,这也是21世纪“科学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人本原理中的“育人”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人力资本同物质资本一样,也不是与生俱有的,而是通过投资得到的,不经投资的人只能是生理意义上的自然,而不能称其人力资本。因为员工未受教育,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从经济的角度来看,他只是个废物而毫无价值可言。只有经过一系列的教育、培训,才会具有一定的生产知识、劳动技能,从而才可称为人力资本。然而人在接受这一系列教育、培训和用于提高健康水平的支出与进行物质资本的投资支出一样,以减少现期消费来增加未来的知识与技能,从而渴望在未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与对物质资本的投资是一回事,只是投资的方向不同而已。投资于人力资本可以为进行整个经济活动奠定人力基础,从而产生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可能。以期达到:人力资本投资→劳动生产率提高→成本减少→

较高的产出→人力资本投资→劳动生产率提高……这一良性循环。

目前,在建筑施工行业里国家(政府)本应作为人力资本的第一投资人,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其教育、培训仅限于特种作业人员。而施工企业第一线的占绝大多数的生产工人,基本上民工组成;未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文化素质低,不具备相应的劳动技能和安全知识。因此,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施工企业作为人力资本的第二投资人及其利润的受益者,首先要将安全教育纳入企业全员培训计划,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编制符合培训对象的培训目的的教材,做好各级有关业务部门培训工作,对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第一线的生产工人进行再投资;其次要指导各项目经理部履行国家有关法规、落实地方及企业安全管理规定与制度,培养增强员工安全意识,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奠定基础。最后要在企业形成崇尚科学,按科学规律办事的风气,克服侥幸心理,杜绝冒险蛮干,倡导“安全是福、违章是祸”、“安全就是生命、安全就是效益”等思想,使尊章守纪成为员工的自觉行为。

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实际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人与责任人,同时也是人力资本利润的直接受益者。所以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有责任履行国家有关法规、落实地方及企业安全管理规定与制度,结合施工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实际情况,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例如,在项目部设置安全教育宣传栏,注意宣传的内容要多样化,更新的周期不要过长;项目部在每道工序之前除了对工人进行技术交底外,还要坚持对其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因此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则必须成为人力资本的第三投资人,根据政府与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定与目标,制定切合工程实际的、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计划,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架构,投入人力、物力进行落实,从而达到提高全员的安全素质、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5、实现有效沟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保证

现代管理已逐渐重视组织内部的信息交流,而且它将成为未来21世纪管理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人本原理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也即“通人”。每个组织内部,每一个施工企业及施工队伍都是由形形色色的人构成一个纷繁复杂的人际关系群体,上、下级之间,同事之间若不能进行正常的思想信息交流,则会使组织信息链条中断,人员之间的关系疏远,组织内部就不可能有团队精神的产生。很难想象,一个人心涣散、人员之间互相猜疑的组织能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所以分析如何建立组织内部良好的人际关系,如何在组织内部进行有效沟通,已成为当前和未来“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保证。

管理通常被视为各个部属进行沟通的过程,例如,三级安全教育。它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不断地去找寻各级员工所需要的信息,以及探查他们对其本身工作及施工现场环境所具有的看法,然后还要使各级员工知晓企业及项目经理部正在进行哪些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并让员工参与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决策。在这过程中,管理者所做的每一件事都包含着沟通,因此对安全管理者来说,有效沟通不容忽视。众所周知,在沟通过程中,信息存在失真的可能性,那么管理者要利用各种技巧克服沟通障碍。

在上行沟通中,企业首先要建立健康、畅通的安全投诉机制,培养良好的上下级关系,然后让上级了解和掌握下级人员对当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想法和意见,从而使上级管理人员能迅速采取措施来消除当前存在的安全隐患。这样做有另外一个好处就是员工直接坦白地向上级说出心中的想法,可以使他们在紧张的情绪和所受压力上获得一种解脱。在这过程中,管理者要积极倾听,不时地运用反馈,在遇到情绪波动的时候要注意自我抑制,最好暂停进一步的沟通直到恢复平静。总之要尽量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在下行沟通中,通常是由安全员传到各施工班组、生产工人。实现有效的下行沟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教育和班前会制度,言简意赅地向施工班组、生产工人传达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规程、措施及知识,这有助于管理阶层的决策和控制,并减少违章现象的产生与安全隐患的出现。

在平行沟通中,多数是指工地专职安全员与施工员之间的沟通、施工班组长之间的沟通。这种沟通弥补了其他沟通的不足,能减少冲突,使各工序之间、各工种之间在工作上能密切配合,防止意外事故的产生。为了增进友谊,实现有效沟通,项目经理部要尽量多组织一些文娱活动,培训员工的团队合作精神。

而在非正式沟通中,由于它一方面满足了员工的需求,另一方面弥补了正式沟通的不足,并且带有一种随意性和灵活性,而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或方法,因此它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在日常人际交往活动中,把握分寸,适时将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规程、措施、知识及技能等方面的信息传递给对方;同时,相互交流思想,减少心理上的隔阂,了解和掌握他们当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想法和意见;这样将有利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与落实。当然,这也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更高层次的要求。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企业要提升自我竞争力,必须重视安全生产管理。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就必须需要考虑人力、物力、财力等诸多因素,而其中最重要的是人的因素。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运用人本原理恰好说明了这一点。人本管理是一种思想理论体系,在运用中它主要体现在如何识人、励人、育人和通人。四者是一个有机整体,识人是关键,励人是前提,育人是基础,通人是保证,它们关系密切,不可分割。在实践中,运用人本原理指导我们的工作,对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进行管理方法的创新,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有利于企业的目标与组织成员的个人目标共同实现。

《安全生产管理评价生产责任制(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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