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总则
1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政策法令、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厂房、设施和设备,员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员工有权拒绝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3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上班时不准佩带耳环、戒指、项链、指甲套等饰品及非操作用品进入工作场所。女工须把发辫放入工作帽内,方能进入工作场地和检查操作设备。所操作的设备,必须随时排除故障隐患。防护信号、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润滑良好,保证设备安全。
4工作中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调整设备、拆卸防护装置时要先关机停电。
5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下班前必须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清理工作场地。
6 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告牌,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
7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示标记、防雷装置等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占用。
8 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地安全措施。
9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电工必须穿戴绝缘鞋、手套,严禁投掷工具、材料等物资。
10 对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保存,严格管理。操作使用者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
11 各种消防器材工具,按消防规范放置齐全,不可随便动用。
12 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时要及时挽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相关机构。
第2篇 建筑施工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目前我国处在快速经济发展阶段,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施工用特种设备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塔机、外用电梯等特种设备生产效率高,方便快捷,能适应生产的需求,但其生产作业属高危生产行业,如管理不善易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因此施工现场系统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尤为重要。根据国家法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救援预案。相应的管理文件还应有特种设备运行检查记录表、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表、设备安装拆卸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特种设备安拆方案、安装质量自检报告、塔机有关地基础文件报告、劳务工劳动合同书等。此外还有对操作证件的管理,对准用登记手续的管理及建立设备安全管理档案等。这些管理文件往往使人们感到复杂和繁琐,特别是由于施工队伍在管理能力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一些小的施工队伍往往不知道怎样建立这些管理制度,对这些要求显得力不从心。
几年来我们通过对本地建筑施工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根据积累的一些管理经验,对以上要求的这些管理制度及相应管理文件进行分析和归类,我们认为虽然每个工程千变万化,安拆方案各不相同,以及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施工的影响,对工地特种设备有着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在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上还是存在着许多相同之处。为了促进这些中小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帮助其较快的提升自身管理水平,进而从整体上促进我市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以促进安全生产。我们博采了驻太原地区各大施工企业、起重设备生产租赁、安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之长,经总结提炼整理出一套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施工现场管理手册,该手册收集整理出31种有关特种设备管理要件,能够系统具体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各项管理制度及相应各种管理文件。手册采用文字、表格、示意图并举的方式,形式简洁、易懂,并对每个工地的具体情况留有针对性的管理空间。
例如塔吊安装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有:
1)专人指挥,相互配合,确保安全生产。
2)高处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
3)安装作业区内禁止闲人逗留。
4)认真检查吊装及钢丝套、卡环,严格按更新标准及时更新。
5)认真检查各边接螺栓,销轴,发现损坏、疲劳、开裂要及时更新。
6)要紧固严密液压项长系统各部分管接头。
7)拆除影响安全作业的电线,检查电缆电线的绝缘是否良好,电机接地是否正确,各行程式开关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第3篇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管理要求
1编制目的
规范厂区设备内安全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厂区域设备内作业。
3作业证管理要求
3.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3.2《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3.3作业单位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3.4《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3.5《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3.6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按《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3.7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3.8《设备内安全作业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或工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3.9 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3.10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4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设备交出单位负责项目栏
交出设备单位:
交出设备名称:
检修作业内容:
设备内主要介质:
作业时间:年 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设备隔绝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审批人:年月日
检修单位负责项目栏
检修单位:
检修项目负责人:
检修作业监护人:
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
检修作业安全措施(包括抢救后备措施):
审批人:年月日
分析项目
合格标准
分析数
氧含量
取样时间
取样部位
分析人
终审审批:
审批签字:年月日
第4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购置与报废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它资料。
第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报废后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三章 安装与拆卸
第九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单位,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活动。
第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安装、拆卸作业前,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在向使用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装或者拆卸合同;
(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三)安装验收资料;
(四)检测资料;
(五)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四章 使用与维修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未实行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三)产品合格证和注册商标;
(四)安装合同;
(五)检验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报告。
登记部门应当按机种分类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的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报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及相关专业标准。
第十九条 租赁企业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达到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的要求。
出租企业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方能出租。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使用、安装、拆卸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责任。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 群塔作业的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且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进行塔机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使用单位统一制订避免群塔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对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投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帐簿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可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责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现场。
第三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数量;
(二)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桩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供电恢复及设备检修排水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一.工程概况
根据矿总体工作安排,由我区负责对5304工作面启封前的外围供电恢复及设备检修、排水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化施工。为保证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特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二.准备工作
(一)地面准备
1、qbz80开关4台,37kw排水泵4台,3×10mm2的电缆150m2根。φ51mm高压胶管10m.
2、矿车2辆。
三.施工工序
(一)施工工作量
1.对接好两巷排水管路具备两巷正常排水。
2. 5304轨顺、运顺各敷设一路3×10mm2的电缆150m,安装2台37kw排水泵对两顺槽低洼点进行排水。
3.在轨顺移动电站前头安装一部22kw绞车为运输移动电站做准备。
4.轨顺低洼点积水排尽后,整理移动电站轨道,为运输移动电站设备做准备。
5.运顺排尽积水后整理皮带设备.
(二)施工方法及顺序
1、施工方法:
开启第一道密闭前,在5304轨顺、运顺两巷各敷设一路3×10mm2的电缆150m,搭好开关和排水泵并具备正常开启。开启第一道密闭后,正常通风后,把两巷的排水泵运到低洼点,对低洼点进行排水。低洼点积水排尽后,轨顺整理移动电站轨道,运顺整理皮带设备。
2、施工顺序
2.1在5304轨顺、运顺两顺槽第一道密闭外,分别敷设一路3×25mm2的电缆150m,搭好2台开关和2台37kw的排水泵,供电后备用。
2.2第一道密闭开启后,根据现场条件,如果两顺槽低洼点积水多,分别把搭好的排水泵停电后运到低洼点后供电排水。
2.3轨顺积水排尽后,整理移动电站轨道。
2.4运顺积水排尽后,整理皮带设备。
2.5每班工程结束后,材料、工具码放整齐,保持文明生产动态达标。
四、技术要求
1. 移动电站轨道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轨距误差不大于5mm,不小于2mm,轨道接头间隙不超过5mm,内错差、高低差不大于2mm,水平误差不大于5mm,轨枕间距不大于700m。扣件齐全完好、紧固有效并与轨型相符,轨枕无浮离,悬空现象。
2.皮带设备安装调试严格按照《5304-2综放面安装要求》执行。
3.两巷排水泵供电后备用,符合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4.排水时由外向里逐级排水,及时延伸排水管路。
五、施工劳动组织
本工程采用“四六”制作业方式,各班工长或跟班领导是现场安全负责人,各班副工长是施工负责人。
六、避灾路线
若施工地点发生水、火、瓦斯、煤尘等灾害时,施工人员应按如下路线进行撤离并熟悉各避灾路线:
1.发生火灾时人员撤离路线
5304轨道顺槽-→5304-15304轨顺联-→1305联络巷-→北翼轨道大巷-→-430m井底车场-→副井-→地面
5304输道顺槽-→5304-15304运顺联络巷-→1305联络巷-→北翼轨道大巷-→-430m井底车场-→副井-→地面
2.发生水灾时人员撤离路线
5304-15304轨道顺槽-→5304-15304轨顺联络巷-→五采边界临时回风上山-→五采新总回-→北风井-→地面
5304-15304运输顺槽-→5304-15304运顺联络巷-→五采边界临时回风上山-→五采新总回-→北风井-→地面
七、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凡参加本工程施工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及考核评价办法》和本措施规定,各岗点持证上岗,规范操作,同时做好班前对安全“不放心人”的排查,对不放心人严禁下井上岗作业,搞好文明生产和工程质量。为保证本工程的安全施工,提出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施工准备
1.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所有参与工程施工的人员认真传达本施工措施及涉及的所有有关条文(原文),并进行学习签字。凡不签字学习者不准参与工程的施工,所有施工地点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杜绝无证作业。
2.工程开工前,必须将风、水、电等准备好,施工后路的各种材料、安全设施以及工业卫生等要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的标准要求整理好,达到动态达标要求,否则不准开工。
3.开工前必须由带班副工长对施工环境、设备及后路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所有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认检查无隐患后,由现场施工负责人填写安全开工牌板,才准开工。
4.施工过程中应时刻检查后路支护情况,发现顶板有下沉、冒落、底鼓、开裂、压力增大等安全隐患时,必须停止作业,撤除全部人员,由外向里按“顶肩帮底”的顺序进行处理,处理不完不得向前继续施工。
5.当班发现存在或造成的安全隐患,当班要处理完毕;处理不完的安全隐患,由带班工长及时汇报工区值班人员,安排下班处理,且带班工长要组织全组人员现场把隐患交接清楚。接班后要首先组织处理隐患,确认安全后再进行工作。
6.施工中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现场施工负责人必须参加,必须做到“五清”,即安全交接清、工程质量交接清、工程进度交接清、材料使用交接清、工具设备交接清。
7.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检查上道工序、保证本道工序、服务下道工序”的三工序控制原则,认真搞好每一道工序的施工及操作,确保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
(二) 顶板管理
1.加强顶板管理,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和临时支护制度,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找顶人员站于支护完好的安全地点利用专用找顶工具及时找净施工地点及后路巷道帮顶的活矸危岩,然后利用长钎子、风镐将其逐渐破除掉。严禁空顶空帮作业。进行此项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视巷道顶帮活动情况。敲帮问顶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此项工作应有2名有经验的人员担任,一人监护一人用长柄工具按“由外向里,先顶后帮”的工作顺序找掉顶帮活矸危岩。找顶人应站在安全地点,观察人应站在找顶人的侧后面,并保证退路畅通。
(2) 找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用长柄工具找顶时,应防止煤矸顺杆而下伤人。
2.施工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威胁的人员,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单位汇报:
(1) 顶板来压,支护变形速度骤增。
(2) 瓦斯等有害气体超限,温度骤增骤减时。
(三)通防管理
1.灾害预防:井下所有机电设备严禁失爆,消灭火源,避免电气设备、电缆发火。加强瓦检工作及洒水降尘等,杜绝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2.瓦斯管理:
(1) 带班工长或组长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于施工地点巷道上方,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观测现场瓦斯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除人员,并通知向调度室汇报,不排除隐患不能进行工作。
(2) 在工作中发现有害气体超限,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除人员,进行处理。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3.防灭火:
(1) 加强机电设备管理,杜绝失爆,防止外因火灾的发生。
(2) 因电气设备造成的火灾,必须先切断电源再进行灭火。
(3) 严禁设备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及时揩净设备外部表面的油液和油脂,电工维修用过的废旧棉纱不准乱丢乱放,要及时装车上井。
(4)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熟悉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当施工地点发生火灾时,要按规定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并尽力组织灭火,火情威胁生命安全时,按避灾路线及时撤离。
4.防治水:
(1) 施工地点遇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底鼓、涌水、水色发浑有臭味、产生裂隙渗水、顶板岩石压力骤增破碎、支护变形、温度骤增骤减突变者,瓦斯超限或其它异状之一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报告矿井调度室。
(2) 所有现场人员必须熟悉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当施工地点发生透水预兆,情况危机时,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按避灾路线撤除所有受水灾威胁地点的人员。
(四)运输管理
<一>小绞车运输
1.所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岗位人员不得同时身兼二职,即绞车司机不得兼把钩工,把钩工不得兼绞车司机。严格按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制定的《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下)》 第二篇“辅助运输”中的有关规定、鲍煤发〔2005〕129号文《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鲍店煤矿关于转发<鲁西监察分局辖区煤矿斜巷运输管理规定>》、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矿井辅助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若干规定》、兖煤股生发[2005]107号文《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矿井辅助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执行。
2.提升运输前必须由现场负责人派专人认真做好如下工作:认真检查运输区间的轨道质量以及道路畅通完好情况;认真检查使用机械设备、工具的使用状况及完好情况;认真检查上下山各种辅助运输安全设施、信号的使用状况及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准带隐患进行提升运输。在提升运输过程中,每个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操作,不准违章作业。
3.上下山运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不作业,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4.把钩工及上下信号工在提升运输期间严禁脱岗。把钩工进行工作时,要等车停稳后再摘挂钩,并且头、脚、身不准伸入两车之间,工作完毕迅速进入安全峒躲避。
5.小绞车在运行中,严禁用手或脚拨动运行中的钢丝绳和检查处理机器的运转部位。
6.上、下山提升运输,必须带电松车,不准放大滑,严禁有余绳松车,严禁蹬钩随行。
7.绞车运输其绳索、钩环、保险绳、挡车器、不倒翁、吊梁、声光信号、绞车制动、安全装置以及保护罩等,必须安全完好、灵活可靠,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上下勾环处有绳皮保护,钩头插接长度为钢丝绳绳径的20倍。钢丝绳因断丝,磨损需要更换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二条执行。
8.把钩工要认真负责,忠于职守,严禁超挂车。
9.由上向下松车时,上车场把钩工打点通知下部把钩工,下部把钩工回清信号后方可松车。且把钩工要在安全峒进行躲避。在执行上述各项运输规定的同时,还必须严格执行鲍煤发[2003]16号《鲍店煤矿运输管理若干规定》中及《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相关规定。
10.斜巷运输中途需停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绞车司机必须精力集中,刹紧闸把,坚守岗位,防止矿车下滑。严格按信号开车,听不清信号不准开车。
(2)装卸人员将车掩好,用绳套系在轨道上或在车的下方用道板打设“十”字码才能装卸,否则不准装卸。提升的材料、设备、工具等要系牢,以防下滑。矿车下方(下山方向)严禁有人。
(3)上提或下松车辆时,必须有可靠的信号联系,不得用口令传递信号,待人员全部躲到附近安全地点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11.小绞车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三好:绞车设备完好.巷道规格及支护好.轨道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托绳辊.有信号及躲避峒室,有声光兼备信号;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维护制度落实。
12.小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断丝或磨损超限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
13.把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挂、重车装车不标准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有行人不挂。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绞车无余绳后方可发信号开车。
14.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把钩工同意并发出停车信号、绞车停止运行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15.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多链环连接器连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16.车辆掉道复轨安全措施。
(1)一般规定
①严禁用电瓶车.绞车等机动设备牵引复轨(用复轨器除外)。
②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处理事故前,必须布置好现场操作人员的退路,并做好安全防护。
③进行复轨前,现场安全负责人必须检查巷道支护情况,支护不牢或有片帮危险时,必须先行处理后方可进行复轨作业。
④两个或两个以上车辆掉道时,必须逐个进行复轨,严禁同时复轨。
⑤超高、超长、超宽的车辆或重心高.重心偏有倾倒危险的车辆复轨时,必须首先采取可靠的防止车辆歪斜措施后方可复轨。
⑥采用复轨器复轨时,复轨器要垂直放置,底部必须用木料垫实、垫牢、垫平。
⑦采用人力杠杆复轨时,杠杆必须牢固定位,严防杠杆转动或滑脱;一次撬抬高度不得超过150mm;撬起车轮垫木料时,垫料人不得将头或身体的任何部位放在两车之间及没有采取防歪措施的车辆一侧。
⑧矿井运输车辆掉道确须起吊复轨时,必须根据巷道支护形式及支护强度,制定特殊复轨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各种巷道起吊生根的方法和支护要求。必须设专人观察顶板。使用手拉葫芦起吊时,起吊重量不得大于手拉葫芦的额定重量。人员必须站在有退路的地方操作手拉葫芦。
⑨锚喷或锚索支护的巷道,不得用支护锚杆或锚索作生根点。特殊地点确需起吊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经分管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用矿车销子上的把手环作起吊点。
(2)平巷车辆掉道复轨规定
①平巷车辆掉道复轨应严格执行复轨一般规定。
②平巷运输车辆掉道后,现场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在掉道区域前后4 0米的地点设置警示标志和车挡,防止其他机车、车辆闯入作业区域。
③平巷列车掉道复轨时,必须把未掉道的车辆与掉道车辆摘开并掩好。牵引机车掉道一般用千斤顶或液压复轨器复轨。矿车掉道时,有条件的应采用复轨器进行复轨。没有千斤顶和复轨器时,可采用垫拉或翘抬的方法复轨。
④矿车(材料车)掉道,必须单个矿车进行复轨。采用垫拉方式上道时,使用硬质长木料牢固地填入掉道车轮下部,连好车,人员离开掉道车辆后,方可向机车司机发出开车信号。严禁作业人员随车扶料而行。一次高度不到位时可以重复进行,待车轮轮缘高出轨道后,拨正矿车上道。司机开车必须精力集中,慢起稳拉,不得强拉硬拽;采用翘抬方式上道时,必须使用硬质木料或木楔将另一头掩牢。用撬杠将掉道的一头撬起,用木料逐级垫起车轮,待车轮轮缘高出轨道后,拨正车轮使踏面与轨顶重合,然后撤除垫木,放下车体。
⑤采用翘抬方式上道时,支撑物必须放置可靠,起撬点必须牢固,按压撬杠时,人员不得满把抓杠,必须躲开双脚。
⑥特殊运输车辆掉道复轨时,必须首先检查车辆装载重心及封车固定情况,必须采取防止装载物品滑脱或车辆歪斜的安全措施。
⑦双轨线路出现掉道时,必须两股线路同时禁止通行。特殊情况确需通行时,必须在满足安全间隙的前提下,停止复轨工作方可允许另一线路车辆通过。
(3)斜巷车辆掉道复轨规定
①斜巷车辆掉道复轨必须严格执行复轨一般规定。
②斜巷串车车辆掉道时,斜巷各车场信号把钩工应立即关闭斜巷各车场的阻车器和挡车器。
③斜巷串车车辆掉道后,必须先由上把钩工下行进行检查,并首先用道木在掉道串车车辆下方支设木马掩挡后,方可让下把钩工上行参加复轨工作。
④绞车司机在掉道矿车没得到稳车处理前,不松开绞车制动闸,不得离开司机岗位。复轨过程中必须刹紧制动
⑤斜巷串车车辆掉道复轨前,上中下各车场入口处,都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禁止其他人员进入斜巷。
⑥斜巷串车车辆掉道复轨前,必须对串车所有车辆实施可靠的稳车固定,然后才能将掉道车辆和没掉道车辆摘开进行上道。稳车的方法视车辆掉道的情况而定。
⑦斜巷稳车材料应选择不小于φ16mm的钢丝绳及相匹配的绳卡或用不小于40t的刮板链及相匹配的联接卡。
⑧斜巷稳车的方法:
a.用钢丝绳套或刮板链锁好未掉道的车辆。最下方车辆掉道,先锁牢上方车辆;最上方车辆掉道,先锁牢下方车辆;中间的车辆掉道,应锁牢上下方所有车辆。
b.锁定的方法应采用绕轨道底下和矿车轮轴进行固定。钢丝绳缠绕不得少于2圈,绳卡不得少于2付。
c.四个车轮掉道时,一端复轨后,要重新固定另一端方可上道。多个矿车掉道必须逐个固定。
d.斜巷复轨时,不得摘掉钩头、连接器、保险绳;提升钢丝绳严禁有余绳。
e斜巷复轨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穿越轨道时,必须从车辆的上方通过,严禁从矿车的下方穿越。
f.复轨完成后,解除矿车的掩锁必须严格按由上而下顺序进行。
(4)连续牵引车及所牵引车辆掉道复轨规定
①连续牵引车及所牵引车辆掉道复轨必须严格执行复轨一般规定和平巷、斜巷车辆掉道复轨的有关规定。
②连续牵引车及所牵引车辆掉道复轨时,必须先反向点动绞车使牵引钢丝绳缓解张力后方可复轨。
③连续牵引车在斜巷段下行时车辆掉道,必须反向点动绞车使处于斜巷上方的牵引钢丝绳拉紧,不得留有余绳。
④确需使用连续牵引车牵引复轨时,必须有可靠的通讯信号。司机开车必须点动。严禁强拉硬拽。
17.运送长物料时,必须将车刹紧封牢,以防物料在斜巷段捅车。
18.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必须严格按照车辆复轨严格按照鲍煤字(2000)第201号关于转发集团公司《矿井窄轨运输车辆掉道复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执行。
(五)机电管理
<一>一般规定
1.所有井下机电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检修,定期维护保养”的制度。
2.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经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专职电工担任。
3.电气维修工必须熟悉本工作地点的供电系统,清楚本职范围内的电压等级及线路的带负荷情况,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电气》部分的各条规定。
4.容易碰到的裸露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5.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可靠,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检修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约时、约信号停送电。
6.井下供电要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完好率达到上级规定要求。
7.电气设备的各种保护装置要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整定值符合要求。
8.在停电没有闭锁的情况下,禁止任何人将手、脚、身伸入转动体内。
9.机电设备检修或停用时开关必须停电闭锁。
<二>停送电的规定
1.停送电必须坚持停电申请制度。
2.停送电必须坚持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人员必须佩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严格按设备的停送电程序操作开关。
3.停电后,检查瓦斯浓度低于1.0%,应用与电源电压等级相应合格的验电笔验电,再进行接地放电,验放电后,把负荷侧电缆三相电源扭缠在一起,压接在接地极上短路接地。
4.不论高压电低压电,停电后必须挂牌、加锁或派专人看管开关,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非执行该项工作的人员不得摘牌送电。检修完后,认真清点参加检修人员,查看现场,确认安全,方可送电,严禁约时、约信号停送电。
5.供电严格按照兖煤股机电发【2022】261号兖州没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八项硬性规定》的通知内容执行。
(六)管路连接
1.连接管路前,必须关掉上级阀门,安排专人看守,并把阀门前的管路卸压,严禁使用工具敲击法处理漏风漏水。
2.施工地点连接管路工艺流程:停高压上级阀门→安排专人看守阀门→打开末端阀门卸压→管托固定→检查准用管路、卡栏完好情况→管路上托→连接卡栏→固定管路与卡栏的连接螺丝。
3.新接管路连接完毕后,跟班工长或现场施工负责人清除新安装管路范围内的原管路2m内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安排专人开启阀门,开阀门时应缓慢打开,15min后(加压不小于10min)远距离(2m)检查管路的安装合格情况,如果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必须按原程序再次停止上一级的截止阀门卸压后进行处理,不允许管路带压进行再处理。严禁使用大锤直接敲击漏水的卡栏部位。
4.延接管路后,开阀门时要放慢,做到开开、停停,尽量保持高压风水匀压进入刚接好的管路内,严禁将阀门一次拧到位。
5.平时管路维护:
(1)沿途路线上发现管路有跑、冒、滴、漏现象时,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处理方法同上。
(2)每班必须有专人对沿途管路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汇报和或及时处理。
(3)因检修或其它原因或由矿调度通知的停风水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停送风水时间,在送风水期间,人员躲入附近安全峒。管路承载压力后,至少观察15min后方准进行其它工作。
(4)进入工作地点的各种管路,必须采用高压软管快速接头连接,并使用配套“u”型销连接,严禁使用铁丝代替“u”型销,使用过程中要经常检查,发现磨损及时更换。
八、“三位一体”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
1.“三位一体”安全确认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制度,在作业现场开工前、停工前(包括临时中断作业前、复工前),由班组长对检查内容进行手指、口述,跟班区队管理人员记录,安监员负责监督,联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环境和工程质量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环境和工程质量符合规定,具备开工、停工条件的,不具备条件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达到标准规定,重新确认并签字后方可开工、停工。没有执行安全确认的,一律不得开工、停工。记录内容由区队、安监处和现场各保存1份。
2.“手指口述”安全确认制度是在生产作业前(包括中断作业前、重新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对设备、设施、工艺程序及岗位、作业环境等,按照“三大规程”的标准及岗位危险源辨识的要点和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手指要从事的工作对象,口述对安全作业的要求及应采取的安全行动,达到辨识危险因素,处置危险因素,规范作业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目的。从而实行脑想、眼看、手指、口述的“手指口述”安全确认,实现工作前、工作中对安全状况的确认、提醒和警示。实现加深应知应会记忆,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现场中不执行安全确认的,一律不得作业。
3.本工程所涉及的“手指口述”内容如下:
确认人动作规范:
身体直立,双腿分立与肩同宽,面向工作空间或设备物体,伸出右手与身体呈45°夹角,右手食指指向被确认的工作空间或设备物体,声音宏亮,呼号确认。
执行说明:本确认法每循环执行一次。
(1) 入井前准备及大巷行走:
矿灯、自救器、安全帽、毛巾已全部戴好,没有穿化纤衣服,可以入井,确认完毕。
(2) 井下行走:
① 架空线下行走:
携带物料(工具)无触及架空线及人员危险,确认完毕。
② 特殊情况下行走:
1) 横穿轨道时:左右无行车,可以通过,确认完毕。
2) 过风门后:风门已关闭完好,确认完毕。
3) 前方(后方)来车时:已进入躲避硐(安全区域),确认完毕。
4) 上下山行走时:绿灯已亮,可以通行,确认完毕。
5) 巷道内遇异常情形时:前方遇××,注意安全,小心通行,确认完毕。
(3) 辅助运输:
① 斜巷信号把钩工:
1) 声光信号装置灵敏可靠,钩头、保险绳完好,确认完毕。
2) 钢丝绳没有余绳,运行范围内没有行人,确认完毕。
3) 轨道、道岔完好,确认完毕。
4) 安全设施齐全完好,确认完毕。
5) 钩头、保险绳已连好,确认完毕。
6) 车辆已停稳,可以摘挂钩,确认完毕。
7) 小车完好,确认完毕(连续牵引车)。
② 绞车(连续牵引车)司机:
1) 闸、离合器完好,声光信号正常,确认完毕。
2) 绞车固定可靠,确认完毕。
3) 钢丝绳完好,确认完毕。
4) 钢丝绳张紧适中,限位装置完好,确认完毕(连续牵引车)。
③处理车辆掉道:
1) 斜巷处理车辆掉道:
a 上下把钩已站岗警戒,确认完毕。
b 司机已刹紧闸把坚守岗位,确认完毕。
c 车辆已掩(锁)好,确认完毕。
d 斜巷无行人,跟班领导已到位,可以复道,确认完毕。
e 人员站位正确,确认完毕。
2) 平巷处理车辆掉道:
a 架空线已停电,接地极挂好,专人看管,确认完毕。
b 两端已警戒,确认完毕。
c 掉道车辆两侧10米已打好木马,没有行车,确认完毕。
d 人员站位安全,确认完毕。
④人力推车:
1) 轨道畅通,确认完毕。
2) 推车区域内人员站位安全,确认完毕。
3) 车已停稳,位置正确,阻车设施完好,确认完毕。
4) 同向推车间距符合要求,确认完毕。
⑤装卸车作业:
1) 巷道支护可靠,周围无障碍物,确认完毕。
2) 车辆已掩(锁)好,确认完毕。
3) 绞车司机已刹紧闸把坚守岗位,确认完毕。
4) 物料码放牢固可靠,安全间隙符合要求,确认完毕。
5) 人员站位正确,确认完毕。
6) 架空线停电,接地极挂好,两端警戒,确认完毕。
7) 装封车符合要求,确认完毕。
(4) 延接管路:
① 延接管路前:
1) 阀门已关闭,确认完毕。
2) 管路已卸压,确认完毕。
3) 管路固定件安设完好,确认完毕。
② 延接管路后:
1) 管路接好,确认完毕。
2) 管路固定牢固可靠,确认完毕。
3) 人员躲至安全地点,可以试压,确认完毕。
(5) 找顶维护:
① 找顶前:
1) 顶帮开裂,需要找顶,确认完毕。
2) 外围支护完好,巷道通风良好,顶帮无冒落危险,确认完毕。
3) 电缆管路无严重挤压,后路畅通无阻,可以找顶,确认完毕。
② 维护前:
1) 巷道已敲帮问顶,无活矸危岩,临时支护可靠,后路畅通,确认完毕。
2) 支护材料到位,符合施工要求,确认完毕。
3) 施工工具齐全,人员齐全到位,可以施工,确认完毕。
第6篇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 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实施监管。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的制定及设备危险程度的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 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 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 一 ) 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5年;
( 二 ) 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
( 三 ) 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
( 四 ) ⅲ类- 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5 年。
第七条 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民爆专用设备的目录由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条 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线上使用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 一 ) 达到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
( 二 ) 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的,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
( 三 ) 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耗能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
( 四 ) 对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寿命期限已到的;
( 五 ) 影响生产安全的工艺参数监控不完善的;
( 六 ) 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 七 ) 有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 民爆专用设备在距本规定使用年限最后的1~2 年内,应加大设备检查、维护保养频率,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民爆专用设备的易损件应根据其使用技术状态及制造厂的要求及时更换。
第十条 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管理管理制度,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在安装后1个月内报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本地区民爆专用设备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 严格禁止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对未按规定报废的,一经发现,视危害程度及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0类、ⅰ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报请国防科工委吊销设备所在生产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给予所在生产线停产6个月的整顿,待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条 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地面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及车辆,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民爆器材运输车辆除应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公安部《机动车[msi]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参照进口技术合同中设备制造商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民爆专用设备提供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专用设备,必须提供安全使用规定、维修和检测方法;明确规定提供的专用设备的使用年限及其易损件的更换周期。
第十七条 鼓励在民爆器材生产中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项目研制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工艺设备投运前安全审查管理标准
1 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工艺设备投运前安全审查(pssr)(工艺安全管理的重要要素之一)的实施、职责和管理要求。审查目的是在工艺设备投运之前确定和提出所有影响工艺设备安全运行的因素,并确保:
a) 工艺设备按照设计的要求建设安装;
b) 所有保证工艺设备安全运行的程序准备就绪;
c) 操作与维护工艺设备的人员得到足够的培训;
d) 必要的工艺设备安全信息得到更新;
e) 所有工艺安全分析提出的改进建议得到落实和合理的解决。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
a) 新、改、扩建的工艺设施设备;
b) 重大工艺设备变更项目;
c) 工艺设备的停产检修。
3 定义
3.1 重大工艺变更项目
对工艺设备同时进行多项硬件上的变更、更新与装配,引起工艺安全信息变化的项目。重大工艺变更项目往往是需要部分或全部停产才能进行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2 投运前解决项目(即:必改项)
在做投运前安全审查时发现的,可能在工艺设备投运过程中或之后引起严重危害、影响操作和维护安全,风险级别属ⅰ级和ⅱ级(参见工艺安全分析管理标准),且必须在投运之前解决的缺陷。
3.3 投运后解决项目(即:遗留项)
在做投运前安全审查时发现的,不影响工艺设备投运安全,风险级别属iii级和iv级并已经采取监控措施,可以在投运后解决的缺陷。
3.4 区域负责人
区域负责人是指由油田公司或各单位指定,对要投运工艺设备的生产安全负责的管理人员。如,作业区经理、事业部生产经理等。
4 职责
4.1 区域负责人
1) 组建投运前安全审查小组;
2) 组织制定投运前安全审查清单;
3) 落实投运前安全审查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和资源;
4) 保证所有员工接受关于投运前安全审查标准的培训;
5) 主持投运前安全审查预审和审议会议;
6) 审查所有必改项的解决方案;
7) 在完成所有必改项后批准工艺设备的投运;
8) 跟踪落实所有遗留项的完成。
4.2 投运前安全审查小组组长
投运前安全审查小组组长由区域负责人指定,一般由作业区生产经理或总工程师担任,其职责是:
1) 组织投运前安全审查的具体实施,对审查质量负责;
2) 安排投运前安全审查小组成员的任务与进度;
3) 监督检查所有必改项的整改实施;
4) 完成投运前安全审查所需要的文件记录。
4.3 工艺安全管理协调员
根据项目实施的管理权限由事业部或油田公司指定该项目的工艺安全协调员。工艺安全管理协调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通过工艺安全与风险管理培训;
2) 通过工艺安全分析方法培训;
3) 熟悉工艺安全分析方法;
4) 通过工艺设备投运前安全审查培训者培训。
工艺安全管理协调员的职责:
1) 协调与指导生产单位制定投运前安全审查清单;
2) 组织进行投运前安全审查实施方法的培训;
3) 保证投运前安全审查的执行过程符合油田公司相关规定;
4) 整理投运前安全审查的有关文件并归档 。
5 管理要求
5.1 符合本标准适用范围的所有项目必须进行投运前安全审查。
5.2 投运前安全审查小组的成立
投运前安全审查小组组长应当分配各个组员在实施投运前安全审查过程中所负责的专项审查内容和职责。投运前安全审查小组至少应当由以下专业人员组成:
1) 工艺技术;
2) 设备管理;
3) hse管理;
4) 工艺设备操作;
5) 工艺设备维修;
6) 电气仪表(必要时)。
如果本区域技术力量不能满足专项审查的需求,由区域负责人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专业人员支持。
5.3 投运前安全审查小组应结合工艺设备的特点和工艺安全管理协调员一起制定一个综合的投运前安全审查清单(可在附录的安全审查清单的基础上增加内容)。审查清单至少应包括:
1) 需要完成的工艺安全信息的更新项目;
2) 确认工艺设备的建设与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确认所有保证工艺设备投运与操作安全的程序已经准备就绪,并分发给相关人员,包括投运方案、操作、维修程序及安全规章;
4) 确认已经对员工进行了投运方案、操作、维修程序及安全规章的培训;
5) 确认必要的设备测试与检查项目、检查程序以及检查的频次符合要求;
6) 确认所有其它必要的辅助系统已经就绪;
7) 确认应急预案的符合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5.4 投运前安全审查的计划
区域负责人和投运前安全审查小组应召集所有组员举行一个预审会议。预审会议内容包括:
1) 安全审查组长应当向投运前安全审查小组介绍整个项目的概况;
2) 审查并根据工艺设备的特点适当调整投运前安全审查清单的内容;
3) 安全审查组长将任务分配给组员;
4) 制定一个实施投运前安全审查的进度计划;
5) 确定与工程设计、施工等相关方的协调机制。
5.5 投运前安全审查的实施
投运前安全审查小组成员应当根据在预审会上确定的投运前安全审查清单对工艺设备进行逐项审查评估。
1) 评估应包括必要的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
2) 应当将发现的缺陷形成书面的记录和综合报告;
3) 为确保投运前安全审查的质量,应当根据项目的施工进度在完成80%设备安装之前就开始准备,确定审查清单,依据审查清单定期进行逐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交有关部门解决,不能等到施工结束才开始实施投运前安全审查。
5.6 审议会议
完成投运前安全审查清单的所有项目后,投运前安全审查小组与区域负责人一起审查投运前安全审查的结果。会议上应将提出的缺陷全部列出,逐一进行工艺安全分析,并根据风险级别将其分类为:
a) 投运前解决项目(必改项)
b) 投运后解决项目(遗留项)
5.7 跟踪落实
5.7.1 所有必改项必须落实整改负责人或负责单位,并制定实施整改的进度,确定完成整改期限。审议会议应当定期进行(一般每周一次),对必改项进行跟踪,直至所有必改项得到落实。
5.7.2 所有必改项完成之后,区域负责人应与审查小组一起审查各项的整改结果,必须得到区域负责人对必改项整改结果的认可,方可由区域负责人批准工艺设备的投运。
5.7.3 所有遗留项必须落实解决方案和监控措施,并落实负责人(或单位)和完成期限。所有遗留项整改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将完成日期补登到安全审查清单和综合审核报告上。
5.8 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阶段、分专项或多次实施投运前安全审查,但在正式投运前,需再次召开审议会议,将历次投运前安全审查的结果进行整理、回顾和再次确认,由投运前安全审查小组填写投运前安全审查综合报告(格式见附录c),经区域负责人审查确认所有必改项已经整改、所有遗留项已经落实监控措施和整改计划后,方可批准实施投运。
5.9 属于本区域自行组织的项目,在区域负责人批准投运前安全审查综合报告后即可投运。属于上级单位组织的项目,区域负责人批准的投运前安全审查综合报告作为投产、项目验收的必须和首要条件。
5.10 文件整理
5.10.1 所有必改项,如果涉及变更,必须将相关的图纸、设计文件、材料表等进行更新存档。
5.10.2 所有遗留项整改完成后,整改负责人书面通知区域负责人,书面通知应与投运前安全审查清单、综合报告及有关此项目的工艺风险分析归档在一起,以备后查。
5.10.3 所有投运前安全审查的文件,包括审查清单、综合报告以及遗留项的解决方案和跟踪落实计划应归档。
6 审核
每次投运前安全审查后应由工艺安全管理协调员对其完整性与内容进行审核评估。
附录a:投运前安全审查清单范例(适用停产维修且没有变更的投运)
附录b:投运前安全审查清单范例(适用新改扩建和重大变更项目的投运)
附录c:投运前安全审查综合报告
第8篇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范
一、电气安全运行安全管理
1、 电气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3号)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性特点,做好电气安全防预和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3、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 电气设备要有可靠的接地装置,防雷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进行定期检测。
5、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6、 电气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7、 变、配电所必须制定符全现场情况的运行规程,电气值班人员的职责必须在现场运行中有明确规定。
8、 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等。
9、 高压设备无论是否带电,值班人员不得担任移开或越过护栏进行工作,若需要必须移开时,须有人在现场监护,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10、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必须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11、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当监护。
12、供电单位预用户联系进行有关电器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须校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13、电炉变压器的检修工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检查线路、次数和检查内容应在电气巡回检查制度中明确规定。
14、要定时抄录电流、电压、功率、变压器上层油温、冷却系统各点温度、油压等内容,加强综合分析。
15、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兆帕。
二、电气设备检修安全管理
1、电器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办理工作逊克手续后方可作业。
2、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识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识牌或送电。
3、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4、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倒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5、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
6、外线、杆、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7、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以下的1.5m,10kv以上的3m。
8、加设临时线路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
9、更换熔断器,耀眼个按照规定选用断丝,不得随意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
第9篇 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表、生产设备设计安全检查表
生产设备设计安全检查表
说明
生产设备设计安全检查是一种“治本”的安全检查,作用十分重要。本表还可应用于产品验收检查和在用生产设备安全评价。对于锅炉压力容器除应符合本检查表有关设计要求外,《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1. 生产设备必须具有适应环境的足够能力,特别是防腐蚀,耐腐损和抗疲劳的能力;
2. 生产设备的受力件必须有合理的结构、材料、工艺和安全系数,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不得产生断裂和破碎;
3. 生产设备的材料,必须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作用。例如:对人有危害的材料,因材料老化或疲劳可能引起危险;易被腐蚀或空蚀;与工件介质发生反应而造成危险(爆炸造成有害物质等)的材料;
4. 生产设备不得在振动、风力或其它预期的外载荷作用下倾复,或产生不应有的位移。要求采取特别措施的应标出和详加说明;
5. 生产设备应设计成没有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凸凹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分;
6. 操纵器一般应有(电气或机械等)联锁装置,可能出现误动作的操纵器必须有保护措施;功能应明确可辨,在设备上给出正确动作次序示意图;操纵力和操纵器的行程应符合人的生理特点和控制任务;操纵动作、设备的响应和信息显示应相适应,操纵器应满足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和舒适的要求;
7. 信号和显示器应在安全、清晰、迅速的原则下,根据工艺流程、重要程度和频度布置在人员容易看到和易听到的范围内。与操作者的距离,角度和对比度要适宜。易发生故障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必须配置声的、光的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置;
8. 生产设备的操作位置高度在离地面20~30m以上时,宜配置和必须配置安全可靠的载人升降设备。生产设备上的操作位置应能保证操作者交替采用坐姿和立姿,座位应适合人体需要和功能的发挥并应满足工作需要和舒适的要求;
9. 操作室必须保证操作者安全、方便和舒适,并使其具有良好的视野;应具有防御外界有害作用(如噪声、振动、尘、毒和热辐射等)的良好性能;需采用防火材料制造,门窗应采用透明、易清洗的安全材料;
10. 常常变换的操作位置,必须在设备上配置宽度不小于500mm的安全走板;操作、维修的工作位置离坠落基准面2m以上时,必须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栏杆、安全圈及防护板等。梯子、平台和栏杆应符合gb4053.1—83、gb4503.2—83、gb4503.3—83和gb4053.4—83等有关标准;走板、梯子、平台均应具有良好的防滑性能;
11. 照明设计按tj34—79《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检查,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度,无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生产设备内部经常进行观察的部位,应备有照明装置或电源插座;
12. 生产设备上的相对运动部位应具有良好的润滑条件,应选择合适的油品。重型机械和重要设备,应采用强迫润滑方式并设有联锁装置,在油压达到一定值后,才能起动设备;
13. 生产设备应便于吊装,必须能避免在吊装时发生倾复,超过1t的组装件要在适当部位标出重量;
14. 生产设备需要进行检查和维修的部位必须处于安全状态、维修检查必须方便;需进入内部检修的生产设备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对运动的设备必须有联锁装置;
15. 操作者需要接近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为了防止超过极限位置,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具有动能或势能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限速,防坠落或防逆转装置;
16. 安全防护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设备应不能起动或立即自动停机、制动;
(2) 保证操作者不接触到运转的零部件;
(3) 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
17. 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装置;固定式防护罩应设计得坚固耐用;可动式防护罩应有联锁装置,一旦开启防护罩,应能立即自动停机;
18. 高速旋转零部件或工具、工件、紧固件、切屑等有飞甩的危险应采取防松脱设施、配置防护罩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装置;
19. 人员可能触及的生产设备过冷或过热部件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
20. 存在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其它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应实行密闭,严禁跑、冒、滴、漏,根据具体情况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避免摩擦撞击,消除电火花和静电积聚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程的规定;
21. 锅炉、压力容器除应符合本检查表有关设计要求外,还必须符合《蒸气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及(82)油设字第384号《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的要求;
22. 可燃气体的燃烧设备,应避免气体偶然排出,要具有可靠的燃烧安全性,能阻止向可燃气体输送部分回火;要有可靠的燃烧安全防护装置(如截止阀、安全阀、防爆膜、防爆阀、自动报警等);
23. 液体、固体燃料的燃烧设备,应保证供给燃料不致发生危险;燃烧所需的空气供应充足:排出的烟气应符合本表第40条的要求;易燃易爆燃料贮油库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4. 燃烧设备必须保证泄漏的燃料不致达到危险的量值。使用动力燃料的设备必须保证防止发生意外危险;
25. 使用液压或气压的生产设备,应能避免排出带压液体或气体造成危险,同时隔离能源的装置必须安全可靠;
26. 控制装置必须保证当能源发生异常时,也不会造成危险,最好能自动切换到备用能源和设备系统上;
27. 自动或半自动的开关和控制程序必须按功能顺序排列,并有保护装置;
28. 复杂的生产设备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
29. 对于某些开车时看不见控制点全貌的生产设备,必须有开车预警信号装置;
30. 控制线路必须保证线路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不致造成危险;
31. 生产设备的离合器、制动装置或联锁装置必须能起强制性作用;
32. 调节部分要采用防止误操作,误通、误断的自动联锁装置;
33. 发生事故时不能迅速停车、不能通过总开关中断运转或切断某个单元出现其它危险的生产设备,必须配置紧急开关;
34. 紧急事故开关为安全红色,必须能迅速无危险地触及到;
35. 生产设备在紧急事故开关动作后,必须迅速制动。只有当事故排除后,方能再运行;
36. 危险区域的生产设备必须防止误启动。要有机械保护,能强制切断控制和能源;有多重锁闭的开关;
37. 可能有意外启动的生产设备,必须配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防护装置;
38. 能源偶然切断又重新接通时,生产设备必须能避免危险运转;
39. 必须采取措施控制噪声和振动,使其达到产品允许的标准以内;
40. 产生粉尘、有害气体或蒸气的生产设备要用自动加料、卸料装置、净化排放装置,保证工作场所和排放的有害物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业“三废”排放式行标准》的有关要求;
41. 有害物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时配置监测、报警装置,对剧毒物质应有应急措施;
42. 凡能产生放(辐)射的生产设备必须具有有效的屏蔽、吸收措施,应尽量采用远距离操作和自动化作业、设置监测报警和联锁装置;
43. 每台生产设备必须有标牌,使用安全色;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设计需按《安全色》标准和《安全标志》标准执行;
44.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机械压力机、木工机械等生产设备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必须有国家指定的安全检查机构审批手续;
45. 说明书内容包括安装、搬运、贮存、使用、维修和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10篇 设备管理部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是本部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决定、指令和要求,并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分管范围内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各类安全专管机构的人员配备齐全。
三、采取措施促进本部门质量标准化建设,保证安全生产和质量标准化建设中所需人、物投入到位。
四、负责对本部职工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思想教育,作出具体安排与实施。
五、积极深入现场了解掌握解决影响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生活服务质量问题。
六、负责向矿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工作,提供情况。
第11篇 进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定义
1.1 设备
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1.2 设备内作业
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2 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2.1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2.1.1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2.1.2 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2.2 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2.2.1 氧含量18~21%。
2.2.2 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2.2.3 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2.3 通风,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2.3.1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2.3.2 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2.3.3 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2.3.4 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2.4 定时监测
2.4.1 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设备。《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2.4.2 采样点要有代表性。
2.4.3 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2.4.4 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2.4.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2.5 照明和防护措施
2.5.1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2.5.1.1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2.5.1.2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2.5.1.3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2.5.2 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2.5.3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2.5.4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2.6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2.6.1 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2.6.2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2.6.3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2.6.4 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2.7 监护
2.7.1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2.7.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2.7.3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2.7.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2.7.5 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2.8 进入设备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3.2《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2.3作业单位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3.4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3.5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3.6 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3.7 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3.8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人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3.9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3.10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第12篇 变电所、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安全管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矿。
2 具体内容
2.1变电所安全管理:
2.1.1变电所内的各种设备、开关齐全,无缺陷;
2.1.2变压器要保持正常的油位;
2.1.3馈出线路与开关的联接要紧固;
2.1.4线路有人工作时要在配电柜开关手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志牌;
2.1.5停送电时要确认线路无人工作时,方可停送电;
2.1.6要求高压送电时,高压设备处严禁作业逗留;
2.1.7变电所的门及所内的安全护栏、照明要完好;
2.1.8非电气作业人员严禁进入所内进行作业;
2.1.9变电所应进行每日一检查、一点检。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2.2用电设备、电器线路安全管理:
2.2.1所有的采场、川脉、沿脉要使用36伏的安全电压照明。严禁用其它等级电压照明;
2.2.2现场所有的用电设备要安装开关进行控制;
2.2.3用电设备要无缺陷使用;
2.2.4用电线路用规范架设,无破损,线头裸露要及时包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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