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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64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

第1篇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

1、坚决执行企业管生产必须管工程安全生产的原则。

2、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肯定安全在建筑生产活动中的首

要位置和重要性。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的时候,应该服从安全,消灭隐患,保证建设工程在安全的条件下生产。

3、必须坚决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的标准及有关规定。

4、必须坚决遏制极个别施工项目部的极个别人野蛮施工的行为。

5、各工程项目部要“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6、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第2篇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引言

市政工程多数在城市内施工,战线长、露天作业、交叉施工、交通和环境影响大多是市政工程不同于其他建设类工程的一个显著特征,这也使得市政工程的安全管理有着显著的不同。

一、市政工程的特点

要做好市政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对市政工程的特点有所了解,然后才能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对策。市政工程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1作业场所多变,作业环境复杂

市政工程施工既有城市立交等高空作业,也有地铁等地下空间施工;既有跨河流的大桥施工,也有穿越山体的隧道工程;既有一次性作业,也有改造、整治等维护内容;既有主体工程,也有管线配套施工;既有郊区空旷的作业场面,也有市区交通拥堵地段的作业环境。因此,市政工程的作业环境有着相当程度的复杂性,这给安全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1.2高处作业难度大,影响面广

城市市政高架、桥梁项目施工,不仅存在高空作业,而且往往下方两侧道路作为车辆、行人的交通通道,通行不断,对脚手架安全、高空吊装等都产生较大影响。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可能伤及过往车辆及行人,影响面大,给社会带来一定损害。

1.3施工作业方法多样性

由于地理条件、地质情况等的不同,即使是同一种作业项目,其施工作业方法也可能不同,这也导致了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上可能存在很大的不同。

1.4作业环境差

市政工程由于露天作业情况较多,受天气、温度影响较大,气候的变化往往会严重影响到施工和生产安全。此外,受交通的影响,不少市区工程本身存在着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1.5人员安保知识贫乏

目前,市政一线工人大量从农村中农民转化而来,缺乏市政工程施工经验,自身安全保护知识缺乏,对不良行为自控能力较差,人员流动性大,缺乏一系列的安保知识教育和安保制度的约束,容易造成这类群体中安全事故的发生。

1.6分包管理漏洞较多

市政工程存在不少分包情况,公司往往仅派几个技术人员到现场配合管理。人员配备本身不足,分管安全的专业人员更是少之又少,使得分包情况难以在施工期间建立和落实企业责任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产生了较大影响。

二、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为了确保施工安全,需要依据市政工程的作业环境、作业方法、作业人员等生产特点建立严格而有效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来避免或减少一般安全意外事故和轻伤事故,最大限度地确保施工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1思想保证

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处理好安全与思想的关系。常言道:思想是人体的灵魂,思想决定行为。人们做事,也总是离不开思想的指导。我国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的总指导方针,也正是要求我们从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将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或安全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以最大可能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要通过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从思想源头上提高职工安全作业意识,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和知识。安全教育首先要提高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以增强关心人、保护人的责任感;其次职工必须熟悉施工工艺、方法,施工生产危险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再次就是结合自身工种特点,加强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知识包括特殊作业安全防护的培训教育。

2.2技术保证

市政工程的特点决定了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涉及面广泛,需要解决的问题多样。技术保证就是要在对施工要求与安排、施工环境、技术设计、监控管理的要求以及相关事故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存在的事故要素(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起因物、致害物和伤害方式等),通过整理、分析、评价,建立起适应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科学的技术保证措施,以控制或消除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意外情况发生,杜绝重大安全意外事故和伤亡事故,避免或减少一般安全意外事故和轻伤事故,最大限度地确保建筑施工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在贯彻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时,要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安全设施、防护装置实施应列入施工任务单,责任落实到班组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加强对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并建立与之匹配的奖惩制度。对于大型体或大面积、结构复杂的重点工程,除在施工组织总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总体措施外,还应编制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详细制定有关安全方面的防护要求。

2.3组织保证

企业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企业负责人应在企业内部设置安全组织机构,机构的设置要体现高效精干,有较强的责任心,有丰富的现场实际经验,便于统一指挥、步调一致。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执行情况,确保安全指令的顺利下达,安全措施落实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的到位。同时负责查处企业安全生产中违章、违规行为,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及相应处理。

一般来讲,安全组织机构的具体设置视企业的规模而定。大中型企业要有独立、专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小型企业则根据具体情况,可只设置兼职工作人员。对于工程队比较集中、工种不多、作业简单的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可只设到队一级,下面设一名专职安全员。对于大规模、复杂的项目,则相应组成相当规模的管理组织,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要保证组织机构行之有效。

2.4制度保证

安全规章制度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保证就是要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实现制度化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制度的制定依据要符合安全法律和行业规定,制度的内容齐全、针对性强。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应体现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反映企业性质;应明确界定各级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权、利;应面向生产一线贴近职工生活,让职工体会并理解透彻。

一部合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有利于企业领导的正确决策,有利于规范企业和企业职工行为,有利于指导企业生产一线安全生产的实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最终实现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生存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结语

总之,在实际工程中,工程管理人员要抱着维护企业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态度,科学管理,规范施工,统筹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质量、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因此,安全管理工作意义重大、任重道远,管理者应不断深入地研究和探讨,把安全生产贯彻到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使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减小到最低限度,从而有利于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3篇 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通过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为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

第3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能力、培训和意识控制程序》、《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等。

第4条 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拟定年度质安培训计划、配合组织实施计划、资料汇总与下发、总结。

2.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培训计划的审批和培训的组织。

3.区域公司: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质安培训,收集培训效果反馈单并上报;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质安培训,并将培训总结上报集团。

4.项目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培训、填写培训效果反馈单。

第二章 培训计划制定

第5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根据需要每年年底向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上报次年度安全、质量教育培训计划,填报《培训需求表》(《能力、培训和意识控制程序》附表)。

第6条 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对申报的培训需求表进行审批。

第7条 审批过程中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可以和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协商调整培训计划,待双方确定后,计划审批通过。

第8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可根据客观实际需要或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要求,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调整培训计划,填写《培训需求表》,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培训计划实现

第9条 计划审批通过后,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发布培训计划通知,并组织区域公司和项目部的相关人员实施培训计划,工程管理中心进行协助。

第10条 区域公司和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培训。

第11条 培训完成后,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将培训用到的资料汇总后下发给区域公司和项目部。

第12条 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参与培训的人员对培训效果进行反馈,填写《培训效果反馈单》,区域公司汇总后上传给集团工程管理中心。

第四章 总结

第13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对《培训效果反馈单》进行总结,填写《总结记录表》,同时存档,并将《总结记录表》交给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再根据反馈的情况,可以与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协商调整后续的培训计划。

第14条 培训过程的详细指导可参看《能力、培训和意识控制程序》(出自《管理体系程序汇编》)、《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出自《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15条 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16条 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7条 附件:(1)培训需求表;(2)培训效果反馈单;(3)培训总结记录表。

第4篇 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1.1  总则

1.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障****有限公司(以下简风电公司)工程建设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风电公司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1.1.2  本办法适用于风电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

1.1.3  风电公司和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在确保参建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

1.1.4  风电公司以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范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认真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各级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1.1.5  风电公司以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规章制度。集团公司鼓励企业采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gb/t28001-2001)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gbt24001-1996),使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1.1.6  风电公司以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在现场的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并接受安全和环境监督部门的监督。

1.1.7  风电公司工程建设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风电公司工程管理部是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1.2  安全管理目标

1.2.1  风电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目标是:争创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杜绝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确保不发生以下七种事故:

--不发生人身重伤或死亡事故;

--不发生一般设备机械损坏事故或重大机械事故;

--不发生质量事故;

--不发生火灾事故;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水淹厂房事故;

--现场不发生交通事故;

--现场不发生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不良事件。

1.3  安全管理责任制

1.3.1  风电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1.3.2  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确保监理工作以及被监理方的作业活动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

1.3.3  施工(调试)承包商在现场的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和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责任。

1.4  安全管理职责

1.4.1  风电公司的职责:

1.4.1.1 制定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明确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目标、标准、组织机构和保证措施;

1.4.1.2 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1.4.1.3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1.4.1.4 在组织招标时,负责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的规定,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合同;

1.4.1.5 负责向承包商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

1.4.1.6 负责按规定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现场安全措施补助费并监督使用;

1.4.1.7 负责向设计、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力、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及地质资料;

1.4.1.8 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设置安生部和专职的安全工程师;

1.4.1.9  参加工程建设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4.1.10  对承包商在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安监机构负责人提出撤换要求;

1.4.1.11 监督承包商认真履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

1.4.1.12 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工作“三同时”。

1.4.2  项目安生部的职责:

1.4.2.1 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1.4.2.2 对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1.4.2.3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

1.4.2.4 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机械安全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生活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4.2.5 建立现场各单位安生部之间信息网络联系制度,组织安全网络活动。保证工作协调与配合;

1.4.2.6 组织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评比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督承包商落实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职业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

1.4.2.7 提出对各承包商安全考核与奖惩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1.4.2.8 负责建立工程建设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档案,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4.2.9 完成安全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1.4.3  监理单位的职责:

1.4.3.1  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1.4.3.2  在“监理大纲”、“监理规划”中,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工作程序,并在风电公司批准后编制“监理细则”;

1.4.3.3  审查施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1.4.3.4  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4.3.5  审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和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4.3.6  审查设计单位的设计体系履行安全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1.4.3.7  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程序;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1.4.3.8  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1.4.3.9  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1.4.3.10  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1.4.3.11  协助风电公司组织安全大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1.4.3.12  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火灾事故以及重大厂区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4.4  施工(调试)承包商的职责:

1.4.4.1 全面贯彻风电公司发布的工程建设安全方针、目标、标准和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的管理和施工;

1.4.4.2 制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划和措施,制定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并按风电公司规定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目录,编制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

1.4.4.3 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1.4.4.4 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

1.4.4.5 向风电公司提供现场“总平面规划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1.4.4.6 按照风电公司要求,对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时予以撤换;

1.4.4.7 对施工中连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必须将其予以辞退,并应在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规定;

1.4.4.8 承担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责任。

1.5  安全监督与考核

1.5.1  风电公司内部实行安全监督和考核制度。集团公司对风电公司进行安全监督和考核。风电公司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监督和考核

1.5.2  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1.6  项目安全管理

1.6.1  风电公司和监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和相应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责任。

1.6.2  风电公司、监理、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关系以及认定事故责任时,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范围与工作要求;

--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条款内容;

--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风电公司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总承包商行使风电公司委托的职权,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总承包商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实行监理制,工程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对安全事故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风电公司负次要连带管理责任;

--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现场发生事故应负连带管理责任;

--因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行业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安全标准、规范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设计单位的直接责任;

--因风电公司、承包商未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风电公司、承包商的直接责任;

--施工现场安全主要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承包商承担直接责任。

1.6.3  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实行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风电公司依据《****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考核和奖惩,并严格执行。

--风电公司在与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根据其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在合同中明确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预留比例亦适用于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构成承发包关系时应预留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里程碑计划要求,按年度预留、考核及奖惩兑现;

--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特大事故,应按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或按风电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事故罚款数额的规定,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1.6.4  建设项目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1.6.5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风电公司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承包商的现场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风电公司有关负责人、承包商及其他相关方面的现场主要负责人参加。

1.6.6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工作:

--贯彻上级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

--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

1.6.7  项目安全委员会下设安监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安监办公室人员原则上由风电公司的专职安监人员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程师组成。

1.6.8  对风电公司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

--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明确安全(环境)方针、文明施工目标、施工生产、生活设施标准,以及安全设施标准,划分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域;

--根据有关规定和安全文明施工规划,制定工程建设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

--根据工程项目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定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并认真加以实施;

--在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过程中,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

--监督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根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风电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并认真贯彻执行;

--对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包商,应按合同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全。情况严重的,应中止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

1.6.9  对承包商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

--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施工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担任委员会主任,其他成员应由承包商主管施工的副职、总工程师、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承包商项目经理组成,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受项目安全委员会的领导;

--工程开工前必须向风电公司呈报承包商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安全监督、安全保证组织体系和人员配置,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施工总承包商招用的分承包商必须具备承担电力建设工程的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

--施工总承包商应定期全面检查分承包商的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施工承包商在与分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必须预留分承包商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1.6.10  对设计单位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

--设计单位应履行与技术设计有关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责任,根据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的要求,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设计服务和支持;

--设计的文件应按工程安全标准设计,确保工程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条件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在现场总平面设计中,应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与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场地与处理措施;以及其他“三废”(废物、废水、废气)、噪声、粉尘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工程防腐、保温等材料的选型设计中,应以不损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前提,尽可能应用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1.6.11  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按照“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控制的要求,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风电公司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

--工程安全监理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2-3名安全监理工程师,从事专职安全监理工作。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细则”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风电公司批准后实施;

--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组织机构未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未批准前,监理单

位不得批准施工承包商承建项目的开工报告;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承包商、分承包商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检查,对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向风电公司通报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的建议和措施。

1.6.12  监理工程师的权力:

--有权制止与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有权仲裁承包商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

--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有权建议撤换施工承包商的不合格人员;

--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处理;

--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行为。

1.6.13  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还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范围内使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满足以下要求:

--按《****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识、标志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推广应用;

--风电公司应负责或委托一个承包商负责对现场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制,制定安全保卫管理办法和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使现场的人员、车辆按规则出入;

--现场主要施工道路应是硅路面或泥结石路面;路面应平坦、宽畅,弯道符合规定,形成网络;交通安全标志和危险处所的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配备有洒水车压尘,减少现场环境污染;

--保持现场整洁,物料码放整齐,安全标志按国家标准着色、设置;

--施工承包商的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应分开设置,区划明确。临时搭建的工棚应美观、规范;

--现场医疗、急救,作业人员膳食、饮水供应,洗手、卫生间的设置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风电公司、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自觉接受整改要求,及时纠正违章,并全面遵守风电公司、承包商在承发包合同中及现场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施工承包商对风电公司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工程、机械、设备、人身保险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施工承包商对风电公司提出的撤换不合格人员的要求必须执行,并不得因此影响工作和合同的履行;

--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序或项目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或交付。

1.6.14  风电公司与监理单位、承包商,承包商与分承包商签订承发包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将本章及第四、五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予以明确,并不得违反本办法。

1.7  环境保护

1.7.1  本办法中所称环境保护,是指电力建设工程项目作为一个污染源,针对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对环境(大气、水体、土地、野生动植物、矿藏、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等自然因素的总体)造成的影响,应采取的组织和技术性环境保护措施,以满足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1.7.2  参建单位各级领导必须从执法的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1.7.3  风电公司应执行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施工承包商的施工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1.7.4  参建单位应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应针对工程的实际,将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

1.7.5  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的卫生。

1.7.6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1.7.7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生活用水,应按清、污分流方式,合理组织排放。污水应经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并优先安排在施工现场的复用。工程施工期间挖、填、平整场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和施工时间段,严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施工弃渣、垃圾严禁倒入江河湖海,防止造成淤积妨碍行洪及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1.7.8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尽可能采取绿化措施。

1.7.9  对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措施,以致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由参建单位现场技术或行政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事故责任。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1.8  教育培训

1.8.1  参建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所有参建人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四十二条  必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使所有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触电、中毒、外伤等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8.2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和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计划要突出重点,增强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总承包商负责督促和检查执行情况。

1.9  安全措施

1.9.1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参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风电公司和参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报送审批和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开发研制、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资料等;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来源应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参建单位应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经费的开支;由风电公司或承包商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方案,经项目安委会审查同意后,由安生部掌握使用;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步实施,各级安生部负责监督。

1.9.2  安全施工措施:

--工程项目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要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中必须要有专题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并签字确认。无施工安全措施或进行未交底,严禁施工;

--施工承包商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批项目表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审批项目表;

--风电公司和参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报送审批、交底和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指出危险点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

2.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3.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4.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

5.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针对性预防与应急措施。

--安全交底过程中,编制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作业过程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对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对于同类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如施工人员、方法、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发生变化,应重新报批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并重新交底;

--监理单位应根据安全监理要求,提出需要监督、审查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项目的清单,并明确监督检查方式,报风电公司批准。对监理单位要求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承包商必须取得监理单位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1.10  检查与评价

1.10.1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风电公司、施工承包商及其上级主管单位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基建安全互查和评价;

--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工程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以及其他各种检查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合并进行,但必须保证检查的质量和效果,防止走过场。

1.10.2  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承包商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检查,应分别使用“安全检查表”、“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检查考核标准”,每次检查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定期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行政领导应亲自主持或参加。

1.10.3  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应将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

1.10.4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文明施工问题,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订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总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均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验证的程序。

1.11  例行会议

1.11.1  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工程项目部应每季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并协调解决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制定阶段性安全工作计划并检查实施情况。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上,应按照“五同时”的要求。研究、协调解决与布置安全工作。

1.11.2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成员应参加安全工作例会。会议应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1.11.3  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

风电公司单位安生部和监理单位,应每月组织一次由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安生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网络专业例会,总结和布置安全监督管理专业工作;各施工承包商工程项目部安生部应每周召开一次由专业工地(队)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网络例会,及时掌握和了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动态,解决存在的问题,布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11.4  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1.12  事故调查处理

1.12.1  对人身、机械、设备、火灾和交通事故的分类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12.2  重大事故的即时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风电公司负责应立即用电话向集团公司报告,并在24小时之内用书面向集团公司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发生重大特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特大火灾事故,重大特大交通事故,风电公司应立即用电话向集团公司报告,并在24小时内用书面向集团公司报告。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风电公司备案。

1.12.3  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道路(厂内)交通事故,就近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1.12.4  施工承包商或风电公司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有关事故的调查程序,应按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的规定和《中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

1.12.5  人身事故统计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各施工承包商,包括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商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总承包商等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附表a'表中的工程施工平均总人数应包括现场所有单位人员的总和。

1.12.6  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工程建设项目连续无死亡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从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移交生产运行止,以一个工程为一个安全周期。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全口径统计范围内的死亡事故厂均中断工程的安全记录。

1.13  奖  惩

1.13.1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安全事故的处罚在事故调查完成,事故责任划清后,按事故大小和性质,按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13.2  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及特大交通事故的风电公司及其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参加有关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

1.13.3  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相,一经查证落实,将按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以及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安生部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加倍给予经济处罚。

1.13.4  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事故的单位以及事故所在的工程现场风电公司单位领导,应在一个月内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1.13.5  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

--集团公司直管单位(风电公司)报送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附表a’’。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集团公司直管单位(风电公司)报送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火灾事故报表”,使用“附表c',在发生火灾的次月10日前报出;

--集团公司直管单位(风电公司)报送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机械、设备事故报表”,使用“附表d’’,在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次月10日前报出。在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按机械事故上报,在施工现场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13.6  对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施工承包商除按规定处罚外,二年之内禁止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参加招投标活动并承担工程施工;对监理单位二年内不得在集团公司系统参加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对在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及重大火灾事故的施工承包商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在参加集团公司系统招投标时应对其投标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1.13.7  对风电公司的安全奖惩按《****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和《****有限公司风电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办法》执行。

第5篇 某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纵向管理体系

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和安全监控部门作为公司一级的安全生产管理监控机构,负责对现场制定的管理制度和运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通过严肃有效的行政管理,使项目经理部始终处于正常良好的运行状态。施工现场成立的项目经理为主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设立项目副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由他们统一抓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落实工作。各生产班组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设立兼职安全员,配合专职安全员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项目经理:***

安全领导小组组长

专职安全员:***

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

项目副经理:***

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

2横向管理体系

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和各下属施工单位都参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服务与管理工作,保证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全过程安全管理网络

作业中监督

熟悉安全措施方案

安全技术交底

上道工序进行安全设施移交施工机具使用前的检查

搭设下道工序所必需的安全设施

作业前检查

工长、班组长对操作者的指导

班组间相互监督、指导安全员监督、指导

移交后整理

安全巡视检查

安全早巡视

安全回检查

安全周检查

安全月检查

每月安全会议

结算前检查

作业后工完场清作业后安全设施整搭设站

整理现场后,对下道工序交接

向项目移交场地

安全移交

第6篇 渔港码头扩建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沙子口中心渔港建设小组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在施工项目部下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副经理、专职安全员和兼职安全员组成。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项目部安全计划及程序定期报业主、监理工程师审查。

二、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对新进场的工人经企业、项目经理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后,经过考试或考核,合格者填好《安全教育登记表》,方能进入该项目部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人员(电工、焊工、起重工、机械作业人员、司机等)均经政府有关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时间参加复审。项目部施工班组每月安全学习两次,由安全员组织实施,按规定填写记录,保存备查。

开工前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重要性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形成一个人人讲安全、人人注意安全的好风气。各工序开工前由主办技术员、安全员组织学习本工序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的同时,进行安全交底,并履签《安全技术交底通知单》。各主办技术员负责制定和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三、主要危险源辨识清单

² 主要危险源清单

序号活动或过程危险源或危险点危害影响
1水上                                                    作业方块安装时方案不当或防护不到位。缆绳断裂、设备损坏、人员坠海等
2施工                                                    用电机电设备、电气装置漏电触电
导线等带电体老化、破损或裸露触电、火灾
保护设施配置不适宜或失效触电
手持电动工具接零或配线不当触电
3高处                                                    作业大片模板支拆、钢筋绑扎、砼浇注及立面修补保护措施不当坍塌、高处坠落
组合式钢模板、脚手架支拆等及相关临边作业保护措施不当坍塌、高处坠落
方块预制施工未加防护护栏或护栏设置不当等。高处坠落、物体打击
操作平台周边未设防止工具或重物坠落设置或设施。高处坠落、物体打击
4机械设备使用多机械作业防碰撞措施不符合要求设备倾翻或机械伤害
吊机限位保险装置不符合要求设备倾翻或机械伤害
地面耐力或铺垫措施不符合要求设备倾翻或机械伤害
木工、冲剪等通用机械限位保险装置不符合要求机械伤害
重型设备吊安方案不当或起重吊装超载作业设备倾翻或起重伤害
5船舶                                                    作业海况不好碰撞、船舶失控
交叉作业安排不当船舶碰撞、损坏
避风锚地选择不当船舱倾覆、落水淹溺

四、针对潜在安全隐患采取的专项措施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所有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穿戴安全防护品,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高空作业系安全带。

(2)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要遵守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施工场地设安全警示标志。

(3)所有使用的电器设备均要设置防雨罩,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罩上,关闭电源,并设专人负责,安全员定时检查。

(4)进行起吊作业时要设专人指挥,起吊索具定期检查更换,认真计算构件重量,合理配制吊机及索具,严禁违章操作,施工机械专人统一调配。

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措施

(1)勘察施工现场,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位置及线路走向。

(2)进行负荷计算,选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3)现场使用的配电线路,一律采用绝缘导线,移动线路必须使用橡胶套电缆,不得有破皮、裸露现象。导线要架空设置,以绝缘子固定,不得捆绑在脚手架上。

(4)正常情况下,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必须做好保护接零外,并且必须在其荷载线的首端设置合格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必须在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未端处做重复接地。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二根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装置做电气接地。

(5)在潮湿场所及高度低于2.4m的房间、以及各种通道内作业时应使用36v的安全电压做照明;油料及易燃易爆品仓库内使用防爆灯具;严禁使用移动式碘钨灯。

(6)室外的配电箱必须做防雨罩,并上锁,钥匙由值班电工统一管理。总配电箱及设备开关箱均设漏电开关,开关箱内的漏电开关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所有用电设备均采用“一机一闸一漏电”方式配置。

(7)配电系统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pe线截面不小于1/2相线。所有出线电缆末端均做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电力设备的外壳及所有金属工作平台均与pe线相接。

(8)手持式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芯线作保护接零,专用芯线严禁通过工作电流。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线连接。

(9)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保护零线应单独铺设,不作它用,重复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连续,保护零线截面,同时必须满足机械强度要求,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易受机械损坏的场所必须设防护套管。

(10)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应与设备的额定值相适应。

(11)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3.用电管理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用电人员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配备好相应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停用设备时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专人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搬迁或移动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钢管在现场人工煨弯,操作人员应站在管子的外侧,防止管子回弹打伤人体。管内穿线前清洁管内污物时应注意眼睛远离管口,以防钢丝从管内拉出或杂物在压缩空气的作用下冲出时伤害眼睛。焊接作业时应防止电焊火花灼伤眼睛及皮肤,防止火花引燃易燃物品。

4. 海上夜间施工措施

海上夜间施工必须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照明供电由各作业船上的供电设施提供,照明供电安全由值班电工负责。各锚系设施的浮鼓一律涂刷荧光漆,夜间施工时锚泊标志清楚、醒目。施工现场配备值班拖轮,拖轮上设探照灯。夜间施工各施工作业点配备专职安全值班人员。夜间施工前要收听气象预报并监测施工现场海况,预测施工作业期间的气象变化决定施工时间。夜间施工交通,交通船的探照灯、导航设备、通讯设备、救生设备必须完备齐全并符合使用要求。夜间作业的船舶,一律按规定开启标志灯具,并严格按照青岛港施工作业船舶避碰原则执行,加强联系、了望、礼让,严防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

5. 防风防台措施

(1)陆上防风防台措施

台风季节设专人值班,每天收听天气预报和台风及热带风暴预报,接收上级防台指示。根据气象台预报的台风或热带风暴情况,召开防台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防台应急措施。成立抗台抢险小组,按预定的计划积极行动。保证通讯畅通,及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汇报防台、抗台情况,必要时取得当地有关单位的援助。

(2)船舶防风防台措施

本工程施工需经过1个台风季节,高峰期将多艘施工船舶承担施工任务,船舶的安全问题在施工中占有突出的地位。根据船舶的抗风能力,采取不同的对策

同海事局保持联系,确保海上救捞工作。加强气象收听工作,特别要注意6级以上风力的预报情况。大型船舶、拖轮、锚艇在风力预报超过7级时,返回锚地避风;其余船舶只在可进行施工的天气到达现场,风力超过6级时,回锚地靠泊避风。防风期间,在避风锚地,配监视值班1670hp拖轮,拖轮下锚、开主机处于警戒状态,遇有避风船舶走锚、移位情况,立即采取措施移位重新下锚。

安排休班的拖轮和锚艇下锚待命,遇到船舶或人员遇险及时开展救援工作。受损船只视情况拖往锚地修复,若有受伤人员则及时送往码头,预定救护车送往医院。大型船舶作业提前发航行通告,水下锚坠设标志。所有施工船舶均需按规定悬挂各种信号标志。在建工程按照港监或航管部门要求间隔一定距离设置临时警示标志,以示规避。

6. 船机设备安全管理措施

服从当地海事局水上交通安全和施工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施工期间,根据当地海事局航行通告规定的水上施工区域进行施工。停泊并按规定设置信号,对被水淹没的桩顶

等,必须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本工程系沿海作业,风险程度较大,投入的船舶等设备较多,应做好船舶等设备的损失的投保工作,一旦受灾减少损失。

施工作业前,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并开展对设备、吊索具等安全检查,杜绝使用“三无”产品,施工作业船舶都要具有航运证书,各类证书要保证齐全有效。

在海况能满足船舶安全时方能进行作业,并与气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时刻注意天气、潮位、风力等变化。作业期间若遇台风或八级以上强风来袭警报,立即停止作业。根据应急预案,实施避风措施。水上安装等作业,要加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巡检。

第7篇 坑探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井巷工程施工时严格按照国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进行操作,必须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严格按照科学化、标准化进行管理。

2、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

3、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坚决做到“不安全宁勿生产”。

4、施工队每半月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召开安全会议一次,每月月底由公司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每少一次罚款5000元。施工队召开的安全会议需要有记录,有参加人员签名。

5、施工队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必须给入井工人配发安全保护用品。凡下井工人入井前不得喝酒,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若发现工人喝酒、不戴安全帽入井的每人次对施工队罚款100元,工作时不穿工作服的每人次对施工队罚款50元。

6、所有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所有施工人员不得冒险作业、不得单人作业。井下必须至少设专职安全员一名,兼职安全员若干名,值班长任兼职安全员,保证每个作业班次有安全员在井下值班。施工现场无安全员的,每次对施工队罚款2000元。

7、加强施工工作面的通风,使通风端口距工作面不大于5米,发现通风端口距工作面距离大于5米的,每发现一处对施工队罚款500元;在出碴前,需在碴上喷水,消除青烟后方可进行扒碴装碴,如发现头晕、眼涩等现象应立即撤离。特别是天井掘进时,在天井上人前必须先进行通风30分钟以上,如果在上人前不通风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5000元。

8、在凿岩施工时,特别注意溶洞水,发现炮眼出水应立即停止凿岩,待水放尽后,方可进行下步工作;坑道掘进时排水沟必须按要求开挖到位,排水沟未开挖或者开挖不合格的,掘进工程不予验收。

9、在遇到哑炮、瞎炮时,按照凿岩安全操作规程先进行处理,不处理的不允许继续施工,发现有哑炮、瞎炮不处理就进行下步施工的,对施工队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10、在遇到雨天水大时,要注意支护棚架的变化,注意地表水使地压过大时使棚架变形,造成塌方事故的发生。

11、坑道中每隔20米,特别是坑道转弯处必须安装照明电灯,照明线路电压要求为低于36v的安全电压,在使用220v照明电压时,所有线路不允许有乱扔和线头裸露现象,否则每发现一处,对施工队处以200元罚款。

12、对发现的裸露线头和机械故障,必须及时通知专业人员处理,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处理,发现非专业人员处理裸露电线和机械故障的,每次对施工队罚款500-1000元。

13、进入施工坑道,必须注意巷道顶板及帮壁,所有参加生产人员均为兼职安全员,除安排的专职人员时刻做好敲帮问顶外,凿岩工、出碴工也要随时做好敲帮问顶,凡公司管理人员进坑道发现有浮石存在,每敲掉一块浮石,对施工队罚款200元。

14、在遇到岩层不稳定时,必须进行支护,木架支护要求亲口支护,支护的每一棚架两根立柱连线需与巷道掘进中心线垂直。支护棚架间距不大于1米,在破碎较为严重地段则需加密支护,凡支护棚架间距大于1米的,要求重新支护,否则支护不予验收。

15、无论是人力车还是机动车运输时,要注意运输安全,在坑道内运输车辆行进时要有相应的信号,避免和行人相遇时发生事故。车辆倒碴时要注意碴坡下有无行人,确保无人时再进行倒碴。

16、天井、上山掘进工程,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严防人员高空坠落、炮烟中毒,井顶、壁坠石,爆破等事故发生。

17、凿岩工作前,要先检查准备工作,带好一切工作需要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品,确认就绪后,方可进入工作面。

18、天井掘进高度7米以上应搭操作平台,挂桩深度应根据岩石情况决定,最少不得小于0.8米,眼应斜向打,严禁在活石、松软岩石上打挂桩眼。

19、搭工作台的挂桩、横撑、梯子、木板等必须安全可靠。木板厚度不得小于5公分,宽15-20公分,无断裂、结巴、腐烂。

20、确认工作台安全牢固后,必须检查处理顶板、井壁,待不安全因素处理完毕,方可进行凿岩。凿岩时,人与凿岩机应站成品字型,人与机不能同在一块木板上,且必须身系安全绳,以防踩空坠落。

21、凿岩完毕,收拾工具、设施,方可装炮,装炮要用竹杆,严禁用钎杆代替。炮响后应用高压风冲刷工作面20分钟以上,待炮烟散尽后才能上去作业,一般不得连续作业,严禁炮烟未散尽就进入工作面。

22、倒碴时,应注意保护工作平台和人行梯、安全绳、风水管等设施尽量减少损坏,如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禁止凑合使用。井筒上下不准垂直作业,天井上有人工作时,下部应有警示标志,无警示牌或有警示牌不挂的每发现一次对施工队处罚200元。

23、本制度包括不全的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要求执行。

××××××矿业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

第8篇 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组织管理网络

1、施工现场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并设置专职安全员。

2、成立以项目经理为主的、有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并组成安全管理网络。

3、要建立由工地领导参加的包括施工员、安全员在内的轮流值班制度,检查监督施工现场及班组贯彻执行安全制度的情况,并做好安全值日记录。

4、工地还要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设施验收和事故报告等管理制度。

5、班组新调入工地时,应将班组安全员名单报告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属特种作业班组还应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情况。同时,工地安全管理小组要向班组进行安全交底。

6、总、分包工程或多单位联合施工工程,总包单位应统一领导和管理安全工作,并成立以总包单位为主,分包单位(或参加施工单位)参加的联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7、各分包单位根据管生产管安全原则,都应成立分包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或确定安全负责人,负责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并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8、在同一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除负责本单位施工安全外,还应服从现场总负责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9篇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避免和控制伤亡事故,确保房屋拆除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房屋拆除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拆除施工及实施对房屋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拆管、安监、建管等机构,具体行使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督和队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管理。

(二)负责核发拆房施工单位的《拆房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和《拆房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

(三)负责办理拆房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四)负责对拆房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拆房施工合同等进行核准、登记管理。

(五)依法查处拆房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拆迁人应将房屋拆除工程委托给具有拆房资质的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拆房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和《拆房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的拆房施工单位。拆管部门和拆迁人、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和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拆房施工单位从事拆房施工的基本条件:

(一)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拆房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和《拆房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后,方有资格从事拆房施工。

(二)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逐级责任制、明确逐级安全责任人。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体系。

(三)拆房施工单位对从事拆房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拆房施工单位应配备与拆房工程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从事拆房作业,同时,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对患高血压、心脏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拆房施工作业。

第七条 拆房施工作业前的安全管理:

(一)拆房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到安监部门办理拆房安监手续,同时应到建管部门办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拆房施工合同等核准登记手续。

(二)拆房施工单位应根据拆房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拆房施工组织设计或拆房方案,其组织设计或拆房方案必须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签字,报安监部门备案。对特殊工程或采用爆破等特种作业方法拆除的项目,其施工组织设计或拆房方案等应报公安等有关部门批准。

(三)拆房施工技术负责人在施工作业前,应当向拆房施工作业人员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了解该项技术作业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四)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在工地固定场所设置下列标牌:⑴工程概况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拆房实施单位、拆房施工单位名称和施工项目经理、拆(竣)工日期、监督电话;⑵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⑶文明施工牌。

在拆除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应设施工标志牌、安全警示标志牌,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实行封闭施工。

第八条 拆房施工作业时的安全管理:

(一) 拆房施工作业应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或拆除方案实施。拆除建(构)筑物通常应自上而下,对称顺序进行,不得数层拆除,当拆除一部分时,先应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倒塌。

(二)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不得冒险作业。

(三)拆房施工作业时严禁向下抛掷,拆卸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指定场所。

(四)在拆房施工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电线(缆)、管道等应停止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经处理后方可施工。如发现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淹埋或人员伤亡事故,须及时向公安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无锡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地铁项目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节安全组织管理通则

1、各施工队要配备有关负责施工安全的安全检查员。由安全检查员负责本队施工安全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各作业班组要设安全员,检查、督促本班按安全规程进行施工操作;在选配安全检查员、班组安全员时要注意挑选有技术、有工作责任心的人来担任;

2、建立和坚持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要在施工前向参加施工作业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3、建立和坚持安全检查制度,要经常检查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4、各级施工生产的组织指挥者,不行违章指挥,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不得强迫工人蛮干;生产一线工人,对于忽视安全的指挥命令,有拒绝执行的权利,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指挥者承担。

5、建立和坚持事故分析报告制度。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在查清事故原因,找出事故责任者,提出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已发生的事故,一定严格执行'三不放过'原则:不查出事故原因不放过,不找出事故责任者不放过,不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6、根据施工安全劳动保护的规定,必须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设备,如:防护眼镜、防护口罩、安全带、安全帽、绝缘胶靴、绝缘手套,爆破施工的视觉、音响信号设备、防护设备、机械防护罩、电气设备的专用开头,漏电保护器、避雷设备等等;

7、患心脏病、高血压、癫痫以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8、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对全体施工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教育,以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在施工现场、及安全在害处及主要场所,设置宣传牌、标语牌、告示牌,以提起安全警觉;

9、不准酒后从事高空作业,不准酒后操作机械;

10、夜间施工,要有充足的照明,在人员上下及运输过道处,再设固定的照明设施;

11、遇六级及六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从事高空作业、浇梁和起吊作业;

12、开展安全竞赛。各施工队要对各作业班组安全生产情况逐月、逐季统计总结,大力表彰安全生产成绩优秀的班组,通过安全竞赛,曾强工人安全施工的自觉性;

(1)奖惩:对于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有优异成绩作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对安全竞赛活动中的优胜班组,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2)对于违章操作、忽视施工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除了批评教育外还要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3)对严重违反规程的人,以及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经过认真调查分析查找出的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收回其资格证件、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安全教育

各施工队要举行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生产一线工人了解各自安全操作规程,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一、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项目部安全教育由项目部组织实施,队级安全教育由队组织实施,班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队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

三、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四、对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如电工、电焊工、架子工、钢筋工、起重工、机械操作工(包括厂内司机)等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国家承认的特种作业上岗证,才能上岗工作。

五、施工队应坚持每周五的安全教育制度。主要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岗位安全技术知识,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交流先进经验等,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素质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六、项目部及施工队主要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由项目部或上级有关部门组织。

七、以上各种教育均要做好记录,并及时报项目部安质部存档。

第三节安全检查

一、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时开展专业性安全大检查,班组每日都要对作业行为和环境安全进行检查。

二、安全生产大检查由项目部领导带队,成员由安质部、工程部、计划部、物质部、办公室等部室负责人组成以查领导、查管理、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为主要内容:一查各施工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是否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二查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是否到位,尤其是安全质量标准工地建设是否有成效;三查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重点是查在施工现场落实情况;四查职工和民工的劳动纪律,重点查对事故处理是否做到'三不放过';五查施工现场事故易发点的隐患,重点是制定有效措施,认真整改。以施工重点、难点为重点进行全面检查。

三、对查出的问题要明确责任人,限制整改并及时复查,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问题要实施监护等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各级检查人员要做好检查记录和整改情况记录,及时交安质部门归档。

第四节事故报告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明确施工过程中发生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后,应报告的途径,时限和内容。

一、发生安全事故,工地负责人或有关人员要立即汇报项目部,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事故处理小组,遵循'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客观地把事故善始善终处理好。

二、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时,如果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长迟报的除完成补报外,责任人应受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受法律制裁。

三、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和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的,据情节给予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事故处理结案后建立事故处理档案。

第五节劳保用品发放制度

为了加强对劳保用品的管理,使劳保用品得以正确使用并真正用到实处,特制定以下制度:

1、按不同工种每人发放一套工作服、一双手套、一顶安全帽;

2、若对自己的劳保用品不爱惜,导致用品损坏或丢失的,按原价赔偿,再由单位统一配发新的劳保用品;

3、个人使用的劳保用品不得转借或卖与他人,一经发现,处以劳保用品双倍价钱的罚款;

4、因劳动强度等客观原因造成用品损坏的,应及时向劳保用品发放部门更换新的用品;

5、项目经理、各施工队长要指导和认真监督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6、班组长要认真检查督促班组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防护用品;

7、生产工人要按要求佩带和使用防护用品。

第11篇 某某工程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某工程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1)基本要求:

1)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必须编写施工方案,必须进行设计计算,施工方案和设计计算要经过总工程师审批。

2)脚手架搭设和拆除前必须有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要有文字记录。

3)脚手架施工的人员资质、机具和材料要经过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对照有关规定和施工方案进行认定,不符合的不允许使用。

4)脚手架的搭设、拆除过程应有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

5)脚手架搭设完成,使用前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进行试验和验收。

6)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临时用电线路架设及脚手架接地避雷措施等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执行。

(2)材料、构配件质量要求:

1)脚手架杆材质:

①钢筋材持一般应使用q235钢材(在有可靠数据情况下也可使用其他材质,但必须审批手续齐全),外径48mm、壁厚不小于3.0mm的焊接钢管,小横杆长度2.1-2.3m为宜,立杆、大横杆的长度4-4.5m为宜(不超过6.5m),其重量控制在每根25kg以内。锈蚀、变形超过规定的禁止使用。也可选用新型优质钢管材。

②脚手架塔设必须选用同一种材,不得使用不同材质混搭。

2)脚手板:

木脚手板应选用厚5cm,非脆性木材(如桦木、杨木等)无腐朽、劈裂板。

3)悬挑式脚手架的悬挑架和吊篮脚手架的吊篮平台,可选用型钢制作,其节点必须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不允许使用钢管扣件连接方法组装。

4)所有的安全装置必须有产品鉴定证书、制造厂的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证明书,在现场还应进行检验和试验。

(3)主要构造和施工要求:

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横距、步距、允许搭设高度、连墙件的布置、杆件及脚手板搭接等构造要求,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2)脚手架立杆基础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①搭设高度在25m以下时,可素土夯实找平,上面铺5cm厚木板,长度为2m时垂直于墙面放置,长度大于3m时平行于墙面放置。

②塔设高度超过5m时,应进行计算并根据地耐力设计基础作法,或于地面下1m深处采用灰土地基,或浇注50cm厚混凝土基础,其上采用枕木支垫。

3)脚手架的外侧应按规定设置密目安全网,安全网设置在外排立杆的里面。密目网必须用合乎要求的系绳将网周边每隔45cm(每个环扣间隔)系牢在脚手杆上。

4)施工层外侧要按临边防护的要求设置1.2m高防护栏杆和18cm高挡脚板。

5)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否则应采取临时稳定措施,直到一层连墙杆搭设完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剪刀撑、横向斜撑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各底层斜杆下端均必须支撑在垫块或垫板上。

6)拆除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拆除,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②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③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6.5m)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墙件。

④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按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7)施工方案应对立杆的稳定措施、与建筑结构的连接等关键部位,绘制大样详图指导施工。

8)脚手板:

①铺设脚手板时,首先检查脚手架切实挂牢后才可进行。脚手板必须使用5cm厚木板,不得使用竹脚手板。板必须长出支点20cm以上。

②脚手板要铺满铺严,沿长度方向搭接后与脚手架绑扎牢固。

③禁止出现探头板。

第12篇 总工程师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工程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总经理做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本公司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2、监督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技术方案的实施。 3、监督和参与核查施工组织设计,参与审查特殊复杂和专业性工程项目的技术措施以及其可靠性。

4、对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指导,参与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监督、检查相应的操作规程。 5、参于本公司月检、季检、半年检、年终检或不定期的工程安全生产的大检查。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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