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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07 热度:94

设备管理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1篇 设备管理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负责设备管理的全面工作,执行矿上有关设备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负责固定设备及综机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编制设备计划、技术规范等,协调物资公司的到货日期、质量反馈,做好各设备生产厂家、维修厂家的售后联系。

第四条 负责编制年度安全、维简、技改设备计划,编制年度设备报废计划,并负责每季度安全、维简、技改费用的落实。

第五条 监督设备管理组其它成员的工作,负责对小组成员的考核。

第六条 参与编制审批各种机电规划、计划、工程设计及技术安全措施。

第七条 负责推广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开展设备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工作,以及参与审查设备改造的合理化建议等。

第八条 负责设备管理组周、月工作总结,对组内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下一步工作打算进行计划。

第九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2篇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4号,1998年6月24日),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调整”“划入的职能”中,明确包括“原由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由于“三定”方案文件不可能在技术细节上至善至全,因此在对“特种设备”的具体理解上产生了异议。为统一认识,我们从法规依据和实际工作的历史沿革出发,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特种设备的定义

世界各国政府对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保问题都高度重视,并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各种强制措施予以管理。

特种设备就是与人身、财产安全,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承压和载人设备的总称,在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并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承压的设备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载人设备有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另有防爆电气(器)等。

特例:

(1)医和氧舱,既承压又载人。

(2)防爆电气(器),一般既不承压又不载人,为什么也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因为它用于易燃、易爆的场所,其质量和可靠性与安全极为密切,如出现问题会引起爆炸或火灾,国内和国外认识相同,沿袭下来也视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监督管理。

(3)核设备、汽车、火车、船舶等也载人,均与安全极为密切,均视为特种设备,我国和国外也一样,因有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所以不再由专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重复管理,但安全管理方针、政策、方法与其他特种设备是一致的,而且工作上是相互沟通的。

2原劳动部相关职能划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对六类特种设备实施监管的根据

(1)国务院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原由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请注意,顿号和“等”字的使用很准确。

(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已有44年的历史,国务院1982年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工作无交叉,无争议。

(3)压力管道,“三定”规定文件前述那段文字中未提,但在“三定”规定文件“内设机构”“锅炉压力容顺安全监察局”的具体职责中有对“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原则规定。

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1996年4月24日)关于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规定的很明确。“原由劳动部承担”的,现在应划转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4)经原国务院法制局(现法制办)认可,由劳动部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1994年12月26日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无使用证而运行的,或不进行定期检查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或查封设备,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有事故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收回使用证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

用人单位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安全认证的应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职责。

(5)六类特种设备的部门规章

①电梯劳动部《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劳安字[1992]13号,1992年12月24日)

②起重机械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1991年3月21日)

③厂内机动车辆劳动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

④客运架空索道劳动部《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11号,1991年4月16日)

⑤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技监局发[1994]08号,1994年4月13日)

1999年2月4日,吴邦国副总理在《国内动态清样》第422期“黑龙江大型游乐设施隐患严重”一文上批示:“请凤山同志阅,要下决心清除游乐设施的隐患,支持技术监督局的工作,这涉及群众,尤其是儿童的生命安全”。由此可知国务院领导很清楚,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监管是质量技术监督局系统的职责。

⑥防爆电气(器)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员会、煤矿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石油化工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劳人护[1987]36号,1987年12月16日)

第3篇 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准用管理

为充分发挥机械设备在施工生产中的作用.切实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贯彻管理为使用服务,使用要加强管理的原则,从根本上克服只顾使用忽视管理的倾向,特制定如下制度。

1.机械设备应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和出厂说明的规定进行安装。安装前应向操作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由安装队长、技术员、安全员在现场指挥安装。

2.凡经过大修改造重新组装的机械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技术试验和安全装置检验,虽经试验未取得合格签证前不准投放使用。

3.大型吊装设备试验前应做一般技术检验、空载试验、额定荷载及超载试验.在试验前先对整机的外观进行全面检查,看润滑油是否充足,机件的装配是否牢固,工作装置与试验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4.设备试验与负荷试验,主要试验机械设备的起动性能、动力性能、经济性能、操作性能等,对试验中所发生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与处理,以便作出是否合格,能否使用的决定,试验合格后应按照技术试验记录本逐项填写,由参加人员共同签字认可。

5.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保养规程,做到精心保养,正确操作,合理使用,并做到“四懂、三会、二精”,即: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会排除故障;精心保养,精心操作。

6.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指挥,端正服务态度,保证作业质量。并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如发现有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以确保设备和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4篇 高压氧设备安全管理

一、氧舱设置

1.凡是使用医用氧舱的单位,必须是我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有者。

2.在购置氧舱时必须向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3.制造单位必须向使用单位提供下述资料:①《医用氧舱产品合格证书》,内容包括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的合格证书和质量证明书,医用氧舱各系统检验、调试的报告,医用氧舱所用安全附件和仪器、仪表的产品合格证。②医用氧舱使用说明书。③监检单位出具的《医用氧舱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4.空气加压氧舱安装调试好后,要有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代表,并应有生产厂方、医院代表共同参加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5.使用单位凭有关资料到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且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氧舱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1.在医院领导和医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各项设备管理工作。

2.医用氧舱日常维护保养由各医院专职或兼职设备维护工作人员负责。氧舱的大修由指定的专业厂家负责。

3.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配备满足日常维护保养需要的专用维修器材、工具和物料。

4.医用氧舱设备系统必须维持正常工况,不得带病工作,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5. 医用氧舱的维修与保养只能在非治疗期间进行。

6.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安全操作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7.氧舱工作场所,如治疗厅、候诊室、机房等,均需设固定的消防器材,并严禁吸烟。氧舱应设有兼职消防安全员,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和安全状况,及时消除隐患,确保氧舱安全。

8.医用氧舱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改变舱体结构、供(排)氧系统和供(排)气系统;也不得自行改变原设计的医用氧舱加压介质和增加舱内吸氧面罩。

9.所有在用的各型氧舱均必须通过医用氧舱安全技术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氧舱应一律停止使用,检查结果由氧舱使用单位报湖南省医用高压氧质控中心备案。

三、氧舱查验制度

1.在每舱治疗前必须由设备维护者和操舱者遵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并填写氧舱查验表和签名。

2.在开舱前进行供电、供气、供氧及舱内照明、通讯、报警、氧浓度监控、彩色电视监控、空调及每个座位的吸排氧装置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后立即填写查验舱,如合格才可准许操舱人员开舱。

3.对查验中所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如暂不能处理者,应立即报告负责人。

4.治疗完毕设备维护者对所用舱体进行验舱,验舱内容为照明、报警、通讯、氧浓度监控、摄像、空调、吸、排氧装置等。经验舱发现设备故障必须及时维修。

四、氧舱对压缩空气和氧气的要求

1.必须有足够的压缩空气和氧气贮备。大、中型氧舱的压缩空气贮量不能少于所有舱室加压一次和过渡舱再加压一次的要求,小型氧舱贮备的空气贮量必须满足舱室加压两次的要求。

2.医用氧舱所使用的压缩空气要求:①无油;②无杂质;③无味;④无有害气体;⑤冷却。压缩空气中,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下表所示限度。

3.氧舱所使用的氧气必须是医用氧或液态氧。

第5篇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3.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3.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3.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3.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如下项目的检查。(1)、安全附件;(2)、安全保护装置;(3)、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规范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8.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1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1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6篇 设备维修工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1 目的

对设备维修人员的维修行为进行约束,保证维修人员的人身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青特集团所属各子公司的设备维修人员。

3 管理职责

3.1 设备维修人员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执行。

3.2 各公司设备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本公司该规定的执行情况。

3.3 设备工装处监督检查各子公司的规定执行情况。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维修工作前,先检查设备是否停止运行,电源、气源是否断开。如果机器与动力线未切断时,禁止工作,并在开关处悬挂“严禁合闸”的警示牌

4.2设备维修时应悬挂“在修设备”标牌,置于显眼处,并告知设备操作人员,之后实施维修。

4.3穿戴好防护用品。

4.4维修前应仔细检查所用工具是否牢固可靠,有无损裂,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4.5凿、铲工件、清理毛刺及使用手提砂轮时,严禁对着他人工作,要戴好防护镜,以防止铁削飞出伤人。使用手锤时禁止戴手套。不准用扳手、锉刀等工具代替手锤敲打物件,不准用嘴吹或手摸铁削,以防伤害眼和手。刮剔的工件不得明显的毛刺。

4.6在装拆侧面机件时,如齿轮箱的箱盖,应先拆下部螺丝,装配时应先紧上部螺丝。重心不平�的机件拆卸时,应先拆离重心远的螺丝,装时先装离重心近的螺丝。装拆弹簧时,应注意弹簧崩出伤人。

4.7清洗零件时,严禁打火或进行其它明火作业。

4.8使用扳手紧固螺丝时,应检查扳手和螺丝有无裂纹或损坏,在紧固时,不能用力过猛或用手锤敲打扳手,大扳手需要套管加力时,应该特别注意安全。

4.9使用手提砂轮前,必须仔细检查砂轮片是否有裂纹,防护罩是否完好,电线是否磨损,是否漏电,运转是否良好。用后放置安全可靠处,防止砂轮片接触地面和其他物品。

4.10使用非安全电压的手电钻、手体砂轮时,应戴好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橡皮垫上。在钻孔或磨削时应保持用力均匀,严禁用手触摸转动的砂轮片和钻头。

4.11使用手锯要防止锯条突然折断,造成割伤事故;使用千斤顶要放平提稳,不顶托易滑地方以防发生意外事故,多人配合操作要有统一指挥及必要安全措施,协调行动。

4.12用台钳夹持工件时,钳口不允许张得过大(不准超过最大行程的2/3)。夹持园件或精密工件时应用铜垫,以防工件坠落或损伤工件。

4.13钻小工件时,必须用夹具固定,不准用手拿着工件钻孔,使用钻床加工工件时,禁止戴手套操作。使用砂轮机按砂轮机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4.14维修空气压缩机时,必须把余气全部放掉。

4.15维修时局部照明时应使用低压(36v以下)照明灯,严禁使用高压灯,谨防触电。

4.16试车前要检查电源联接是否正常,各部位的手把、行程开关、挡块等是否正常,传动系统有无问题,机床内部有无遗留的工具、零件等物品。安全防护装置要装好,然后才能开车。不得将手伸入已装配完的变速箱,主轴箱内检查齿轮。检查液压设备时禁止敲打,禁止任意拆卸各接头,以防止高压液体喷出伤人。

4.17高空作业时,严格按照高空作业要求佩戴安全帽,并系好安全带;梯子要有防滑措施,并有人看护;升降平台在使用前要全面检查安全互锁装置的有效性,并有人看护。

4.18使用强水、盐酸等腐烛剂时要戴好口罩,耐腐烛手套,并防止腐烛剂倒翻。操作时要小心谨慎,防止外溅。

4.19拆卸下来的零件,应尽量放在一起,并按规定安放,不要乱丢乱放,防止踩在零件上摔伤。

5 检查与考核

5.1对违反《设备维修工安全操作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操作人员处以100元以上罚款,直至辞退的处罚。

第7篇 机械设备安全使用和管理规定

1.新购或改装的机械设备由动力设备部门鉴定验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保护措施后,方可投入运行。

2.自行制造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规定,并将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等文件报有关主管设备的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制作。

3.经过大修理的重要施工机械(包括起重机、施工电梯、打桩机等),应经主管单位的设备部门验收合格,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4.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塔式起重机和人货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由工程队主管设备队长组织本单位机务、安全部门和机操人员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公司(处)动力科、安全科进行验收。井架、卷扬机、混凝土搅拌机等中小型机械设备,由主管设备队长组织机务、安全部门和机操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挂牌才能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机械设备,一律不准使用。

5.大型塔式起重机、人货电梯等技术性能复杂的机械设备,应编制拆装方案,经公司(处)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6.各类施工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按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配置,并保持齐全、有效。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及监测、指示、仪表等装置。

7.机械设备必须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的制度,大型塔吊、人货电梯和打桩机械等设备应实行人机固定,建立机长负责的专业机务组。

8.所有施工现场的机管、机修和机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保养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机械设备应按原机技术性能的规定正确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制度和定期保养制度,做好操作前、操作中和操作后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工作,当机械设备运转到保养周期定额工时时,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养。严禁机械设备超负荷使用、带病运转和在作业运转中进行维修。

9.按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各类设备的安全检查表,定期进行检查评定;查出的问题要纳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整改。

第8篇 电池管理电子设备如何增强电池的安全性

对于锂离子电池包制造商来说,针对电池供电系统构建安全且可靠的产品是至关重要的。电池包中的电池管理电路可以监控锂离子电池的运行状态,包括了电池阻抗、温度、单元电压、充电和放电电流以及充电状态等,以为系统提供详细的剩余运转时间和电池健康状况信息,确保系统作出正确的决策。此外,为了改进电池的安全性能,即使只有一种故障发生,例如过电流、短路、单元和电池包的电压过高、温度过高等,系统也会关闭两个和锂离子电池串联的背靠背(back-to-back)保护mosfet,将电池单元断开。基于阻抗跟踪技术的电池管理单元(bmu)会在整个电池使用周期内监控单元阻抗和电压失衡,并有可能检测电池的微小短路(micro-short),防止电池单元造成火灾乃至爆炸。

锂离子电池安全

过高的工作温度将加速电池的老化,并可能导致锂离子电池包的热失控(thermal run-away)及爆炸。对于锂离子电池高度活性化的含能材料来说,这一点是备受关注的。大电流的过度充电及短路都有可能造成电池温度的快速上升。锂离子电池过度充电期间,活跃得金属锂沉积在电池的正极,其材料极大的增加了爆炸的危险性,因为锂将有可能与多种材料起反应而爆炸,包括了电解液及阴极材料。例如,锂/碳插层混合物(intercalated compound)与水发生反应,并释放出氢气,氢气有可能被反应放热所引燃。阴极材料,诸如licoo2,在温度超过175℃的热失控温度限(4.3v单元电压)时,也将开始与电解液发生反应。

锂离子电池使用很薄的微孔膜(micro-porous film)材料,例如聚烯烃,进行电池正负极的电子隔离,因为此类材料具有卓越的力学性能、化学稳定性以及可接受的价格。聚烯烃的熔点范围较低,为135℃至 165℃,使得聚烯烃适用于作为热保险(fuse)材料。随着温度的升高并达到聚合体的熔点,材料的多孔性将失效,其目的是使得锂离子无法在电极之间流动,从而关断电池。同时,热敏陶瓷(pct)设备以及安全排出口(safety vent)为锂离子电池提供了额外的保护。电池的外壳,一般作为负极接线端,通常为典型的镀镍金属板。在壳体密封的情况下,金属微粒将可能污染电池的内部。随着时间的推移,微粒有可能迁移至隔离器,并使得电池阳极与阴极之间的绝缘层老化。而阳极与阴极之间的微小短路将允许电子肆意的流动,并最终使电池失效。绝大多数情况下,此类失效等同于电池无法供电且功能完全终止。在少数情况下,电池有可能过热、熔断、着火乃至爆炸。这就是近期所报道的电池故障的主要根源,并使得众多的厂商不得不将其产品召回。

电池管理单元(bmu)以及电池保护

电池材料的不断开发提升了热失控的上限温度。另一方面,虽然电池必须通过严格的ul安全测试,例如ul162,但提供正确的充电状态并很好的应对多种有可能出现的电子原件故障仍然是系统设计人员的职责所在。过电压、过电流、短路、过热状态以及外部分立元件的故障都有可能引起电池突变的失效。这就意味着需要采取多重的保护――在同一电池包内具有至少两个独立的保护电路或机制。同时,还希望具备用于检测电池内部微小短路的电子电路以避免电池故障。

图1展示了电池包内电池管理的单元方框图,其组成包括了电量计集成电路(ic)、模拟前端电路(afe)、独立的二级安全保护电路。

图1. 电池管理单元

电量计电路设计用于精确的指示可用的锂离子电池电量。该电路独特的算法允许实时的追踪电池包的蓄电量变化、电池阻抗、电压、电流、温度以及其它电路信息。电量计自动的计算充电及放电的速率、自放电以及电池单元老化,在电池使用寿命期限内实现了高精度的电量计量。例如,一系列专利的阻抗追踪电量计,包括bq20z70,bq20z80以及bq20z90,均可在电池寿命期限内提供高达1%精度的计量。单个热敏电阻被用于监测锂离子电池的温度,以实现电池单元的过热保护,并用于充电及放电限定。例如,电池单元一般不允许在低于0℃或高于45℃的温度范围内充电,且不允许在电池单元温度高于65℃时放电。如检测到过电压、过电流或过热状态,电量计ic将指令控制afe关闭充电及放电mosfet q1及q2。当检测到电池欠压(under-voltage)状态时,则将指令控制afe关闭放电mosfet q2,且同时保持充电mosfet开启,以允许电池充电。

第9篇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1.为安全、高效的使用小龙一标项目所属的机械设备,确保各项目机械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2.对于小龙一标项目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2.1小龙一标项目机械设备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小龙一标项目设管科和物机科负责,设管科和物机科应根据本辖区机械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现场管理制度,包括机械设备的使用制度,现场维修制度,现场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管理制度等,从每个具体环节对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进行全方面、动态的监督和记录。

2.2使用、管理科室应建立机械设备安全责任制,每月组织机务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对机械设备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并认真记录机手报告的机械设备性能情况及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保证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2.3机械设备的管理、维修、操作人员要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制度,机械设备等特殊工种实行操作证制度,设备使用实行交接班等制度。

2.4安全科对机械操作人员应在操作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经安全操作技术考核合格后才允许其进行操作。

2.5机械设备的使用应定期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技能、安全意识、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评定,考核不合格者不应再进行聘用。

2.6对每台机械设备按照规定应配备灭火器,大型设备按需要的数量进行配备,灭火器应随机固稳摆放。

2.7小龙一标项目以及各使用、管理科室必须建立每台机械设备的技术档案、管理档案,并安排专人进行收集管理。机械的技术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2.7.1原机技术文件,包含设备的使用及维修保养说明书、零部件目录、出厂合格证等;

2.7.2设备验收记录,含随机附属装置、工具、备品备件记录;

2.7.3设备登记卡片;

2.7.4设备使用记录;

2.7.5设备保养台帐、设备维修台帐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2.7.6设备操作人员变更记录、设备的调动、转让、租赁、封存记录;

2.7.7设备事故记录、设备润滑油品登记、设备的技术检测等。

3.对于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

3.1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认真执行小龙一标项目和各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对所操作的机械设备安全直接负责。

3.2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机械设备维护保养和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规程,不断提高操作技术水平,懂得维护保养技术,正确使用机械,爱护并驾驶好机械设备。

3.3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操作机械设备时应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和精神面貌。

3.4对于两人操作机械设备的,应实行机长负责制,设立一名机长具体负责设备的使用安全、保养、维修等职责。

3.5机械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并学会熟练使用灭火器,平时加强检查确保灭火器完好有效。

3.6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机械设备的例行保养工作,使机械设备处于整洁、完好的状况,机务管理人员应不定期的对操作人员完成的例行保养情况进行检查。

3.7若因工作需要更换机驾人员的,必须报设备管理科室以及各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在机务管理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机手续,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移交记录由机务管理人员进行归档。

3.8操作人员不得将操作证件转借他人,不得操作与操作证不符的机械,无操作证件人员严禁操作机。

3.9对任何违反操作规程和强行调度、无理要求的危险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立即指出,予以纠正,对仍强行要求的可以拒绝作业并越级上报。

3.10操作人员严禁酒后操作机械设备,如因酒后操作造成的一切损失则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3.11操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将机械设备交给他人操作,被发现一次则其三个月工资按60%计发,并取消当年度的安全考评资格,第二次违反本规定的,除扣发当月工资而外,应解除聘用合同。

3.12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有责任督促机务管理人员安排专人看守机械设备,否则如发生机械设备的零部件被盗现象,操作人员应承担一定责任。

4.对于机械设备运输及吊运的安全管理:

4.1机械设备运输前应先勘查运输线是否适于通行;

4.2机械设备要固定在运输车辆上,并由各单位安排专人进行押运;

4.3对机械设备进行吊装和捆扎,应将起吊钢绳挂在自身设置的吊环及吊钩上,严禁将吊钩挂在机械的其它部位;

4.4委托运输机械设备必须选择车况好、驾驶熟练、有索赔能力的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时应一并办理运输保险;除非特殊情况,禁止用机械拖运其他设备;禁止履带式机械长距离自行转移。

5.机械设备的拖运及牵引:未经单位领导以及设备管理部门同意,不准对施工机械进行拖运,或用机械拖运其它设备及车辆。

6.对于机械停放与停置的安全管理:

6.1施工机械、设施与设备应停放在平整、宽阔、坚硬的路段,严禁将机械放在高边坡下方及松软的弃土上,防止上坍下塌造成机械设备破损或失稳;

6.2机械设备停放在有其它机械和车辆通行的路上时,应在设备的前后摆放警示牌并设置障碍物,防止其它机械和车辆撞击使其自移;

6.3机械设备不能停放在河谷边或地形低洼处,避免受到塌方和洪水的危险;

6.4机械过夜停放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看守并明确责任。

7.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正确的操作是施工机械发挥效益并减少事故的保证。

7.1机械设备在试运转和使用前,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原机说明书将机械性能、操作和保养规程等事项向操作和维修人员进行讲课或技术交底,操作人员经过必要的训练,掌握操作技术后,方准投入使用。

7.2为保证机械设备安全可靠运行,投入使用的机械设备应经机务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联合检查、确认,符合下列主要技术条件:

第10篇 工器具、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

1.目的

保证施工工器具、设备状态良好、无缺陷,防止设备事故发生;保证个人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可靠。

2.施工机具的管理

2.1安装人员在施工中,应按施工规定选用机具,并利用施工间隙对所用机具进行检查、保养。

2.2指定专人负责机具的维修工作,以保证各种机具出于良好状态。

3.工器具、设备的日常检查

3.1对起重工器具、设备,如吊车、吊装带、手板葫芦、钢丝绳等必须在每天使用前进行外观检查。

3.2板手、梯子、手持电动工器具等,每日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

3.3个人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工器具,如: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高处作业工具包等,每日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

4、安全防护用具管理

4.1安全防护用具应统一采购,统一发放,统一管理。

4.2脚手架、安全防护网应经常检查加固。

第11篇 设备管理部党支部书记安全职责

1、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把搞好安全生产作为重要任务,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党组织对安全生产的指导作用。

2、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支部的主要议事日程,对本部门发生的事故及不安全问题,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参与研究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组织动员党员、团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带领本部门党团组织,紧密围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采用行动有效的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敬业精神和遵章守纪教育,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部门职工思想动态,及时解决职工中的思想问题,纠正影响安全生产的不良倾向,及时制止违章行为。

5、参加重大人身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做好事故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利于事故调查分析和制订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12篇 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装置、要害部位施工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入生产装置装有催化剂、氮气(如果有)及有危险性、有特殊要求的塔类、封闭设备作业;以及凡在生产区域内或试车期间进入或探入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设备作业。

第三条 凡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样式附后)。

第四条 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员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第五条 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设备作业负责人向设备所属装置提出申请。

2、装置安全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安排对设备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的浓度进行分析: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起对安全措施逐条检查、落实后向作业人员交底。在以上各种气体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单附在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存根上,同时签字。

3、装置领导和hse管理部门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批准作业。

4、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留存备查,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作业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5、进入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内作业时,应将安全措施报本单位领导审批,本单位hse管理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条 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 作业单位和设备所在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各派一名监护人;

(3) 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设备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4) 作业监护人应清楚进入设备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 作业监护人员要随时携带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第七条 进入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

(1) 持批准的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2) 进入设备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得作业;

(3) 作业监护人员不在监护场所不得作业;

(4) 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5) 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6) 进入设备作业应控制进入作业人员人数和连续作业时间;

第八条 作业许可证应一天一开,当日有效。全面停车大修期间,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天,间断作业应重新分析。

第九条 进入设备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与该设备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等工作及活动。

第十条 施工期间对进入装有催化剂、氮气(如果有)及有危险性、有特殊要求的塔类、封闭设备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要经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特别批准;其它一般设备内作业许可证,可由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批准,公司hse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设备管理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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