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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60问答(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88

安全生产管理60问答

第1篇 安全生产管理60问答

1、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2、企业经理(厂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什么责任

答:企业经理(厂长)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3、项目经理对所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什么责任

答:负直接领导责任。

4、建设部规定项目经理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多少学时

答:不得少于20学时。

5、企业安全生产各规章制度的核心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责任制。

6、“五同时”原则指什么

答:企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

7、安全检查方法一般有几种

答: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性检查;群众性检查。

8、施工现场按工程项目大小如何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

答:建筑面积1万千方米以下的上地至少有一名专职安全员;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地设2-3名专职安全员;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地,按不同专业组成安全管理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9、哪些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答:对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工程项目,如脚手架、模板工程、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作业、塔吊、物料提升机及其他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与拆除,丑基础和附着的设计,孔洞临边防护,以及爆破施工、水下施工、拆除施工、人工挖孔桩施工等项目。

10、特种作业包括哪些工种

答:包括架子、起重、司索、信号指挥、电工、焊工、机械、机动车驾驶、起重机司机、司炉等十四个工种。

11、什么是安全系统工程

答:安全系统工程是一门新兴技术学科,它以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对生产系统中的安全问题、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评价及预测系统十危险性,采取综合安全措施,预防的控制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使系统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减少到最低限度,使系统安全性达到最佳状态。

12、安全系统工程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安全系统工程是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综合性科学技术。基本内容包括;事故成囚理论、事故危险性辩识技术、事故危险的评价技术和事故控制技术。

13、严禁赤脚、穿拖鞋进入现场,严禁酒后上班,对吗

答:对。

14、对施工现场各种防护装置,安全标志是否可行随意挪动和拆除

答:不可以。

15、特种作业人员为电工、锅炉工、焊工、信号工等是否可以不经培训考核就可以独立作业

答:不可以。

16、什么是“三不违”

答: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17、新工人必须进行哪几级人厂教育教育内容有哪些

答:入厂教育、车间(项目)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

18、什么是特种作业安全教育

答:特朴作业安全教育是对从事电气、起重运输、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等危险性大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方可上岗单独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定期复训。

19、什么是生产安全“五同时”

答: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0、在jgj59—99标准中,安全管理分项中规定什么项目应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答:主要指: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基坑支护、模板工程、起重吊装作业、塔吊、物料提升机及其它垂直运输设备和安装与拆除,及基础和附着设计,t㈠同临边防护,以及爆破施工,拆除施工,人工挖孔桩等项目。

什么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控制

答:项目安全控制是指项目经理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监控的一系列活动,从而保证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结构安全、财产安全和适宜的施工环境。

22、确保安全目标实现的前提是什么

答:前提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23、项目安全控制的三个重点是什么

答:三个重点是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应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控制。

24、进行施工平面图设计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答:应考虑的因素:安全、防火、防爆、防污染等。

25、项目安全控制应遵循哪些程序

答:遵循的程序:(1)确定施工安全目标;(2)编制项目安全保证汁划;(3)项目安全计划实施;(4)项日安全保证计划验证;(5)持续改进;(6)兑现合同承诺。

26、项目安全保证计划应在什么时候编制

答;应在开工前编制。

27、项目安全保证计划应由谁批准

答:项目经理批准。

28、项目安全保证计划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应包括:工程概况,控制程序,控制目标,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规章制度,资源配置,安全措施,检查评价,奖惩制度等。

29、安全保证计划的作用是什么

答:作用是:规划安全生产目标,确定过程控制要求,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配置必要资源,确保安全目标实现。

30、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答:安全生产责任制指企业对项目经理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任的制度。

3l、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应体现怎么样的原则

答: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应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32、安全技术交底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1)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纵向延伸到班组全体作业人员;

(2)技术交底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强;

(3)技术交底的内容应针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小给作业人员带来的潜在隐含危险因素和存在问题;

(4)应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

(5)应将工程概况、施上方法、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工长,班组长进行详细交底;

(6)保持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签字记录。

33、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聿施工项目的作业特点和危险点;

(2)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

(3)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4)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

(5)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

34、什么是安全检查

答:安全检查是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安全生产的情况、劳动条件、事故隐患等所进行的检查。

35、工程项目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什么

答:日的是验证项目安全保证计划的实施效果。

36、安全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答:内容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证计划,安全组织机构,安全保证措施,安全教育,安全持证上岗,安全设施,安全标识,操作行为,违规管理,安全记录等。

37、安全检查的重点是什么

答:重点是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38、按照建设部的规定,企业安全人员每年培训时间应不少于多少

答:每年应不少于40学时。

39、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谁

答:分别是企业的法人代表以及项目经理。

40、在抓隐患整改应做到“三定一落实”是指什么

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和落实整改。

41、施工现场“五牌一图”指哪些内容

答: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

42、“三不伤害”是指什么

答: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43、事故预防的三e对策是什么

答:工程技术对策、安全教育对策、安全管理对策。

44、什么是“三违”

答: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5、安全色的红色代表什么含义

答;红色表示禁止、停止。

46、安全标志中的警告标志表示什么含义

答: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

国家颁布的《安全色》标准中,表示警告、注意的颜色是什么颜色

答:黄色。

48、特种作业对哪些人和设备具有较大危险

答:特种作业对操作者、作业附近人员和周闹设施的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

49、什么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答: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50、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能有哪两层涵义

答:(1)在建造过程中的安全,这主要是指建造者的安全;(2)建成后的使用安全,这主要是建筑物的安全。

51、经常性安全教育可采取哪些方法

答: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会、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事故现场会、安全教育陈列室、安全卫生展览、放映劳动保护科教电影、幻灯、墙报、警示牌等都是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的方法。

52、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答:内容包括:(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日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没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ij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3、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处哪些处罚

答:(1)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2)造成建没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4、建筑工地“五小”设施指的是什么

答:指办公室、食堂、厕所、浴室、宿舍。

55、什么是文明工地

答:文明工地是指施工组织科学,施工程序合理,施工人员遵章守纪,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防护等达到优良等级,现场整洁卫生的工地。

56、施工现场围档设置有哪些要求

答:(1)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设置的围档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的工地不低于1.8m。(2)围档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3)围档的设置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进行,不能有缺口,个别处不坚固等问题。

57、什么是现场急救

答:现场急救是指施工现场发生伤害事故时,伤员送往医院救治时,在现场实施必要和及时的抢救措施,是医院治疗的前期准备。

58、触电急救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是什么

答:动作迅速,救护得法,口对口呼吸,人工胸外挤压。

59、凡在坠落高度基准的3m以上(含3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高处作业,对吗

答:不对。

60、高处作业时,在下面无人情况下,可以将物料往下扔,对吗

答:不对

第2篇 加强技术管理工作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前提

1 技术管理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煤矿要做到安全生产,就必须综合地运用多种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因为煤矿安全管理时刻存在于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之中,涉及到煤矿生产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而煤矿生产的过程又十分复杂,而且环节众多。因此,必须把技术管理看成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渗透到煤矿生产管理的全过程,指导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使煤矿生产的各个环节相互配合,相互适应,避免因某一环节发生故障而打乱正常生产秩序甚至酿成大祸。

矿井开拓开采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煤矿的安全生产。矿井的开拓和开采设计是对巷道布置,采区划分,生产工艺流程,设备选型等的总体规划和安排,为了满足矿井开拓开采部署合理化的需要,在设计时就必须对地质勘探,先进技术和装备的发展和使用,先进工艺流程的发展水平进行广泛的了解,设计应贯彻集中化,机械化和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巷道布置力求简单,各系统的设施和设备能力首先要经济实用,全矿性的防治事故措施要得力,这必须要有技术的支持,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技术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最终制定出最佳方案。一座矿井的开拓设计,甚至一个采区的开采设计,关系到整个矿井的寿命和效益的好坏,所以技术管理在制定开拓、开采设计时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2 技术管理是消除煤矿事故隐患的有效途径

煤矿井下生产过程中,本身就受着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五大自然灾害的制约,在生产过程中,采、掘、机、运、通等工序和环节配合不当就会造成故障和事故,甚至可以酿成大祸,严重危及职工的安全,不论任何煤矿均存在着不安全的因素,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只有通过不断查处事故隐患,明确安全上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合理措施,才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众所周知,煤矿生产隐患与事故是密切相关的,那么预防事故的重点就是消灭隐患,如果对小的隐患或一般的隐患重视不够,治理不及时,不彻底,也可能使小的隐患上升为重大隐患直至造成事故。因此对长期性隐患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测手段,实施防治措施,使其不出现危险状态。在开采过程中,对出现的局部瓦斯超限,工掘工作面接近含水层,采煤工作面顶板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以及过断层和钻空顶等这些短期隐患,应明确责任,制定临时措施,加强管理,使其尽快消除,所以说,煤矿短期性隐患又是技术管理的重点,不仅要有定期分析,还要尽可能做到定量分析,根据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探讨隐患与事故的关联度,科学合理地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 技术管理要狠抓“一通三防”

近年来,我国煤矿瓦斯事故频繁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这充分说明: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绝不可疏忽大意,如果稍有不慎,思想上稍有松驰就会酿成大祸,安全生产就没有保证,更重要的是会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要想把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就必须把“一通三防”工作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狠抓“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坚决控制瓦斯、煤尘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搞好“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的“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实行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同时要重点把好四关,即:设计关、生产布局关、措施审批关、隐患处理关。

(2)高度重视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工作,使其成为矿井防治瓦斯、粉尘和防灭火工作的基础,在具体工作中,要加强通风系统的管理,调整改造不合理的通风系统,管好用好通风设施,建立和完善矿井通风管理制度,做到合理供风、配风。同时要教育广大员工爱护好通风防尘设施,杜绝人为的破坏,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稳定、可靠。

(3)加大“一通三防”安措资金的投入,配齐通风防尘设施,也就是说在“一通三防”设施的资金使用上,该花的钱,一分都不能少,以确保通风、防尘设施安全可靠,做到万无一失。

4 技术管理要依靠科技进步

要想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改进采煤工艺,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广大员工的综合素质,努力改善井下的工作环境,大家都知道,煤矿安全状况不好,除受地质和开采的特殊条件制约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装备和工艺落后,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和员工的综合素质不高而造成的。因此依靠科技进步来加强技术管理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动力。但推广新技术应因地制宜,做好可行性研究和技术论证工作,不要盲目行事,另外还要有足够的资金投入来保证,对改善安全条件的新技术和新设备应予以充分重视,因为,对一部分新技术存在着二次开发的问题,应注意新条件下推广使用新技术和新设备的适应性和可靠性,避免形成新的隐患,使其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挥良好的作用。

5 技术管理要以人为本

煤矿安全生产的大量事实证明,加强对生产技术的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的技术管理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没有一套有效的技术管理机制,没有一个完善的技术管理机构,技术管理就必然带有随意性,也必然会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技术管理同样应坚持以人为本,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各级党组织一定要从生活上关心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上帮助支持工程技术人员,工资、待遇上倾斜工程技术人员,充分把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煤矿安全生产建设中去,发挥聪明才智。

总之,在实施科技兴煤战略的新形势下,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和安全监察体制也在进行改革,要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好转,稳定煤矿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必须大力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

第3篇 建筑施工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目前我国处在快速经济发展阶段,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施工用特种设备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塔机、外用电梯等特种设备生产效率高,方便快捷,能适应生产的需求,但其生产作业属高危生产行业,如管理不善易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因此施工现场系统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尤为重要。根据国家法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救援预案。相应的管理文件还应有特种设备运行检查记录表、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表、设备安装拆卸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特种设备安拆方案、安装质量自检报告、塔机有关地基础文件报告、劳务工劳动合同书等。此外还有对操作证件的管理,对准用登记手续的管理及建立设备安全管理档案等。这些管理文件往往使人们感到复杂和繁琐,特别是由于施工队伍在管理能力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一些小的施工队伍往往不知道怎样建立这些管理制度,对这些要求显得力不从心。

几年来我们通过对本地建筑施工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根据积累的一些管理经验,对以上要求的这些管理制度及相应管理文件进行分析和归类,我们认为虽然每个工程千变万化,安拆方案各不相同,以及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施工的影响,对工地特种设备有着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在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上还是存在着许多相同之处。为了促进这些中小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帮助其较快的提升自身管理水平,进而从整体上促进我市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以促进安全生产。我们博采了驻太原地区各大施工企业、起重设备生产租赁、安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之长,经总结提炼整理出一套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施工现场管理手册,该手册收集整理出31种有关特种设备管理要件,能够系统具体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各项管理制度及相应各种管理文件。手册采用文字、表格、示意图并举的方式,形式简洁、易懂,并对每个工地的具体情况留有针对性的管理空间。

例如塔吊安装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有:

1)专人指挥,相互配合,确保安全生产。

2)高处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

3)安装作业区内禁止闲人逗留。

4)认真检查吊装及钢丝套、卡环,严格按更新标准及时更新。

5)认真检查各边接螺栓,销轴,发现损坏、疲劳、开裂要及时更新。

6)要紧固严密液压项长系统各部分管接头。

7)拆除影响安全作业的电线,检查电缆电线的绝缘是否良好,电机接地是否正确,各行程式开关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第4篇 浅析安全生产管理的手段和方法

一、综述

随着国家《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继颁布实施。它们分别从对工人的劳动保护、对各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对建筑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等不同的侧重点保障建筑业的安全生产。但建筑业点多面广,劳动密集,交叉作业、高空作业多,属于高危行业,建筑安全事故仍频繁发生,建筑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二、现有的安全监管方式

2.1采用法律手段促进安全监管

2.1.1法律体系

《劳动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以来,对改善建筑业的安全状况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基本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2.1.2机构体系

我国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目前,我国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的模式为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我国建筑安全管理机构体系中的几个主要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部、地方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等。

2.2采用经济手段促进安全监管

由于职业伤害保险制度能够产生提高职业安全水平的经济激励机制和安全服务手段。因此,它是目前世界范围内改善建筑业安全状况的一种最为有效和普遍使用的经济手段。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在保险品种上包括工伤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2.2.1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经办和管理,目前强制推行工伤保险的法律依据是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国务院2003年4月16日通过的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后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种企业、有雇工的人体商户应当依照该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该条例的实施,从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内工伤保险状况的改善。

2.2.2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业作为高危行业之一,仅靠工伤保险无法保证伤者获得及时、合理的赔偿。考虑到这种情况,《建筑法》提出了强制性的建筑业的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业的意外伤害保险仍采用商业保险的做法,通过社会互济,对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与工伤保险不同,建筑业意外伤害保险涉及工程项目,主要针对的是施工现场人员,施工合同的工程名称、承包单位、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工期等都成为投保的依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家公益事业范围的不断扩展,建筑业意外伤害保险也应向社会保险的方向发展。

2.2.3罚款

对达不到建筑安全管理要求的企业进行罚款也是一种常用的建筑安全管理的经济手段。《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是《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的配套法规,在行为和处罚种类、处罚幅度上与上述两法保持了一致。在《条例》第七章的“法律责任”中,对处罚进行了更为全面细致的规定。《条例》主要规定了违反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其中主要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所应当进行的行政处罚。

2.3采用文化手段促进安全监管

2.3.1教育培训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我国的建筑安全相关培训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①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②岗位安全培训;

③年度安全培训教育;

④变化工种、工地的安全培训教育;

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安全培训教育;

⑥经常性安全教育。

2.3.2全国安全生产月

近些年来,每年二季度,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单位都会联合发出关于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建设部则根据通知统一部署,在建设系统内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和大力度宣传有助于改变整个建设系统和社会的安全文化。

2.3.3创建文明工地活动

从1991年开始,建设部要求在全国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把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重心放在了施工现场,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1996年发【1996】484号文,号召全国建设系统在深入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的同时,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在全国建筑业掀起了创建文明工地的热潮。十几年来,这项活动深入人心、硕果累累,不仅改变了昔日施工现场“脏、乱、差”的面貌,改善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生活环境和工作条件,美化了施工现场的场容场貌,而且提高了建筑业的整体形象,成为全行业以及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

2.4以科技手段促进安全监管

目前国家在建筑安全科学技术方面的工作主要表现为:建立安全技术标准体系,逐渐重视建筑安全的研究工作。

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是指建筑领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标准化工作,有助于确保建筑安全的工作质量,提高建筑安全标准化程度和水平,是解决建筑安全问题的根本途径。2005年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开展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开始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地推进和实施。

三、现状及建议

目前我国的建筑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如监管理念较为落后,效率不高;监督措施缺乏,管理手段单调等,对规范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以及没有激励社会力量投入安全管理的机制等。《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2007年度)指出要全面加强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政府监管责任落实方面要重点加强对建筑安全监管薄弱环节的对策研究。

考虑到建筑市场的主观能动性,政府在进行安全管理时,应该尽量减少对各种市场行为的直接行政干预,而应依靠法律、经济、文化和科技等4种手段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的行为。

3.1法律体系

由于技术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是相对稳定的,法律永远不可能跟上技术发展变化的速度,两者的差距就必须由技术标准和规章来填补。建筑安全的立法准备、监察和其他管理工作都是由政府部门和其代表机构完成的,法规的安全目标必须通过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去实现。对于立法和标准制定这部分笔者就不再赘言,主要讨论机构体系这部分。

首先要明晰建筑安全管理机构的责任和权力;其次是建立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综合建筑安全管理体系;最后是保证执法机构的资源。

在具体过程中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监督原则,从实物监督向行为监督转变,由施工现场的应急管理转向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评价的审核,建立高效的监督管理队伍,寻求有效的监督管理方式、方法,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转向标本兼治,努力寻求治本之策,不断提高安全监督管理的超前性、有效性和及时性。

3.2经济手段

3.2.1完善建筑职业伤害保险制度

常见的几种建筑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建筑业意外伤害保险。其中,⑴工伤保险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满足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工伤事故补偿要求;⑵强行推行雇主责任险面临困难,缺乏强行推行的法律依据;⑶建筑业意外伤害保险最为可行,但具体制度需要改进。

建设部《关于加强与规范建筑业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建筑企业投保率可采用总造价比例或按建筑面积为单位来确定,并与安全业绩挂钩实现浮动费率。根据这个规定,建筑企业投保费率要与安全业绩挂钩。在实际操作中,可由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业绩进行评价,对于正在评价业绩好的企业,承包方要出让一定的经济利益给投保方,才能从根本上激励投保方主动投保。在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的情况下,理顺保险公司、地方安全监督机构、投保施工企业三方的关系,建立职责明晰的分工与合作关系,特别是安全监督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对收集事故统计数据、解决建筑安全管理中的资金困难能起到积极作用。

3.2.2经济促进手段

对承包商安全管理进行奖惩。新加坡政府建立了黑名单制度,被列入其中的承包商将失去对政府工程的投标资格。我国也可以建立类似安全方面的措施,对安全管理水平高的承包商给以经济和荣誉奖励,例如投标时加分等。现在已有些地方开始尝试:

①“预选承包商”制度

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招投标市场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市场机制,很多地区采用了“预选承包商”制度。有关预选承包商的条件,规定欲取得进入名录的资格,承包商除须具备相关资质之外,还要有3年在工程地的工程业绩。其资格的最终取得,需通过由建设、监察、法制、发展改革、规划、交通、水务、地税等多部门组成的当地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有几方面优点:一是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对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二是通过企业在预审投标资格过程中公开的公平竞争来择优,解决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公平竞争”与“择优”之间的矛盾,杜绝了把择优作为门槛的做法,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三是便于政府有关部门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预审投标资格名录的相关企业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政府有关部门每半年对企业资格审查一次,如有不良行为将直接清出名录。四是对完善和加快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五是促使企业注重诚信,守法经营,加强管理,实际上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动力。

②“红黄牌”警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2023年南京市率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了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红、黄牌警示制度,确定了11种可亮黄牌的行为,4种可亮红牌的行为。对被亮黄牌的企业,20天全市限制投标,对被亮红牌的企业,30至120天全市限制投标,并先后对在国庆节前夕专项检查中现场管理差的3家企业亮了黄牌,对4家在2023年10月份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进行了红牌警示,在市招投标信息网站进行了公告,对各建筑和监理企业触动很大。

③建设单位参与安全生产考核

我国建筑业属于绝对的买方市场,业主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活动的影响力更加明显。当承包商或分包商发现,由于安全业绩不好再也无法从其上游企业那里承揽工程时,他们对待安全的态度就会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业主对安全的态度和行为,直接影响到承包商对安全的态度和行为。业主参与项目安全管理往往能够为其自身和在建项目带来以下一些收益:如防人员伤亡;提高施工现场工人的士气和劳动生产率;减少项目保险费用;减少政府部门对项目的干预;防止由于事故造成的法律责任;避免负面的公众效应。正是由于考虑到员工伤害事故造成的简接费用导致了更高的建设成本和逐渐增加的工伤赔偿保险费用,加上安全立法的深入影响以及随时存在的责任诉讼的威胁,国外很多发达国家的项目业主开始越来越多的参与建筑安全管理工作。

3.3文化手段

为了能使建筑安全管理取得成功,就必须改进建筑企业、整个建筑行业和整个社会的安全文化。据有关部门统计,一般因工伤伤亡的农民工占80%以上,有的企业达到100%。如果能从劳务用工审查、行政卫生生活上严格加强民工管理,则是减少事故发生的根本。

加强对建筑业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针对建筑安全文化进行宣传和推广,以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甚至整个社会的安全意识。

加强宣传,不断增强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意识,促使施工单位不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主产责任制度,特别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安全技术交底,逐步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不断提高整体安全素质,使安全管理工作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不断转变,以规章制度为基础,以科技进步为动力,全面提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3.4科技手段

通过检查和事故调查,以及了解技术发展的最新知识,可以不断掌握更多的危险事件和新危险源的信息,然后对这些信息进行研究,得到的结论可以应用于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对行业的建议和指导,以及执法活动中。这是一个循环往复、持续改进的过程。

南京市就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重点,在与科技型企业广泛合作的基础上,2007年9月率先开发建设了“重大危险源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重大危险源监管信息化管理,以科技手段强化安全监管。实践证明,通过实施该系统,提高了工作效率,使安全监管人员能随时了解企业生产现场的工艺参数和操作情况,从而增加了一种监督可能存在事故风险的企业安全生产的强有力手段。

四、结语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任务艰巨,责任重大。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在进行安全管理时,应尽量减少对各种市场行为的直接行政干预,转而依靠法律手段、经济手段、文化手段和科学手段等四种手段来规范和引导建筑市场各方的行为。通过四种手段的互补达到综合运用。考虑到经济手段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较好切入点,首先加强经济手段的应用是安全监管过程中的一个可行之路。

第5篇 井巷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本企业安全生产,防止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保护井下生产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矿区域内的所属各生产单位或生产经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其办法。

第三条采掘生产经营承包单位,施工前必须与公司鉴定短期或长期劳动合同。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或生产经营(承包)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各岗位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安全生产劳动组织,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队、班组、岗位,确保生产安全。

第六条各单位(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范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作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特种作业岗位(电工、焊工、爆破工、起重工、通风工、排水工、生产运输司机、登高架设工等)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上岗,无证人员不允许上岗作业。

第九条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痴呆、聋哑、手足残疾、精神病患者、心肺疾病等不得招收从事井下工作。

第十条严禁违章指挥,强行工人冒险作业或侥幸违章作业。生产单位主管负责人长期不到生产现场管理且劳动组织机构(班组、安全员)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到人,人浮于事;安全监察中责成整改的事项不及时治理、整改,玩忽职守,一旦发生不安全事故,一切责任自负并追究生产单位违章指挥责任、法律责任、行政、经济、处罚连带责任。

第二章 入井安全规定

第一条下井必须着装工作服,必须戴安全帽,穿防水鞋(清渣工、运输工可穿解放鞋),携带手灯。违反者每次处以罚款10元,两次违反加倍处罚,连续三次以上解除雇用关系。

第二条下井前四小时严禁喝酒。违反者不准入井,一经在井下安全监察时发现,当场处罚当事者100元,处以所在单位负责人30元罚款。发生事故追究当事者直接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所在单位负责人的间接连带责任。

第三条上、下班人员严禁爬乘(矿车连接处)矿车或重车搭人。违反者,牵引机车司机和当事者各处罚10元。

第四条牵引机车出入行驶中必须注意来往行人,鸣笛警示,在弯道、调车场、交岔道口、装矿漏斗、硐外、中转漏斗等,必须减速、鸣笛、开信号灯、引车等,违者按《牵引机车管理办法》(另定)进行处罚。如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第五条严禁在机车运输途中睡觉,违者每次罚款10元。牵引机车司机和跟车人员,依照《牵引机车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条注意井下卫生,文明生产,保持工作环境的良好,禁止在井下大便或乱扔杂物。一经监察(检查)发现,违者每次罚款10元并责令即时清除,并处罚井下当班安全员20元,并责成限期治理。

第七条井下运输机械设备、各种材料,硐外装车时必须拴绑稳固。禁止超高、超宽,绝不允许撞击高低压电缆;不按要求装车,存在安全隐患的,牵引机车司机不得违章拉运,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不予承运。对强行违章指挥或装车操作及冒险司乘人员,一经监察发现,除当事人罚款30元。一旦发生不安全事故,责任完全由肇事者自负(责任包括:安全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第八条运输、搬运、放置(使用)乙炔、氧气瓶必须严格遵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运作。违反者处200元以下罚款。违规发生事故追究责任当事人刑事责任,并追究生产单位负责人连带责任。

第三章 爆炸物品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采掘生产单位必须强化对爆炸物品的严控管理。

第二条、雇用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县(区)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核发《爆破员作业证》的持证人员担任。

第三条、使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主管负责人对本单位爆炸物品领取、加工、使用、保管、清退等负全面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每班爆炸物品用量根据需要,由爆破员领用,由安全员监督实际用量及清退入库。

第五条、各使用单位必须每日做统计报表,在公安机关监察核审爆炸物品时应积极主动接受核查工作。平时必须对安全监察员的核查工作予以主动配合。

第六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和《爆破器材管理规程》,对各自单位的爆破员严格以《爆破员守则》进行强化管理。

第七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全面负责。

第八条、生产单位禁止安排无《爆破员作业证》人员上岗作业。或者历中有违章受处罚两次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爆破作业。

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于使用单位负责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法规,管理不力,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其它重大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并追究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储存、押送、保管爆炸物品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处200元罚款。

1、违反规定,在库区、矿区、生活区进行容易引起爆炸事故活动的;

2、库房守卫人员和领用押送(携带)人员玩忽职守的;

3、 同一储存设施内储存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或易燃引起爆炸事故的物品的;

4、任意堆放或放置爆炸物品,没有专人管理,出入库不检查、不登记、帐目不符或涂改帐目的;

5、领取、押送(携带)、保管、看护、委托非爆破作业人员的;

6、在库内,押送(携带)、加工、装炮时玩忽职守,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用火的;

第十一条、使用爆炸物品有下列违规之一的,对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1、 非爆破员(含违章取消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

2、 违反爆破器材领取、押送、加工、保管、使用、清退制度的;

3、 不如实填写爆破现场记录的;

4、 在施工现场不按指定地点(临时保管箱)和要求存放爆破器材的;

5、 擅自改变爆破作业地点或爆破作业方案的;

6、 爆破现场不按规定设置警戒的;

7、 不按操作规程作业或不按规定处理哑炮的;

第四章 井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要求

第一条、以下各条,每违反一次给予5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直接开除当事人。

第二条、竖井掘进安全规定

1、竖井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井口必须设置临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井盖门,井盖门两边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必须坚固严密。卸碴设施必须严密,不允许向井下卸碴、漏水。井内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必须拴绑牢固或者置于工具袋内。严禁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

2、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作业前,必须严格检查绞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同时撤出吊盘下的所有作业人员。移动吊盘时,要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必须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壁之间的空隙盖严,并经检查确认可靠,方准作业。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带的一端应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1)拆除保护岩柱或保护台;

(2)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维修或拆除设备;

(3)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作业;

(4)乘吊桶;

(5)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6)在井筒内作业暂告结束的中段井口,进行支护、锁口作业。

4、用吊桶提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关闭井盖门之前,禁止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或材料;

(2) 吊桶上方必须设坚固的保护伞;

(3) 井盖门应有自动启闭装置,以便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

(4)井架上应有防止吊桶过卷的装置,悬挂吊桶的钢丝绳应设稳绳装置;

(5) 吊桶内的岩碴应低于桶口边缘0.1m,装入桶内的长物件必须牢固绑在吊桶梁上;

(6)吊桶的关键部件,每班必须检查一次;

(7)吊桶运行通道的井筒周围,不得有未固定的悬吊物件;

(8)吊桶须沿导向钢丝绳升降;竖井开凿初期无导向绳时,或吊盘下面无导向绳部分的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

(9)乘吊桶的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乘罐人员必须面向桶外,严禁坐在或站在吊桶边缘。装有物料的吊桶,禁止乘人;禁止用自动翻转式或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抢救伤员时例外);

(10)吊桶提升人员到井口时,必须待出车平台的井盖关闭、吊桶停稳后,方准人员进出吊桶;

(11)井口、吊盘和井底工作面之间必须设置良好的信号装置。

5、竖井施工时,必须设置悬挂式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绞车能力不得小于5吨,并备有停电时提升人员的设施。

6、井筒内的每个作业地点,都应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通达井口。

7、井筒延伸时,必须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保安岩柱,将井筒的延伸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采出岩柱或撤出保护盘,必须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并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施工。

第三条、天井、溜井掘进安全规定

1、采用普通方法掘进天井、溜井,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1)架设的工作台必须牢固可靠,严禁用人行梯代替工作台;

(2)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一般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

(3)天井掘进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必须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溜矿格不得放空,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

(4)竖井、天井上下不允许同时作业,对接贯通距离7m之前一方必须停止施工。

(5)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作业时,生产单位要安排专人监护。

(6)在竖井、天井作业前必须首先试测空气情况,洒水洗壁,检查有无松石。必须有足够的空气和顶壁帮安全可靠,方可进行打钻扒碴。严禁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

(7)采矿和开拓工程施工,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顶板安全管理制度》并设专职松石(平撬)工。

第四条、天井、竖井配套设施的安全规定:

1、工作台制作规格及材料等要求;

(1)吊挂横梁:长度根据设计断面制作,铁轨不小于11kg/m。

(2)吊挂勾制作圆钢直径不小于36mm,吊挂勾锚眼深度30-40cm,锚眼方向稍向上倾斜。

(3)吊挂链环:制作圆钢直径不小于25mm,必须焊接牢固可靠。

(4)工作台板;必须以坚实木材制作,厚度不小于5cm,每块宽度不小于25-30cm,长宽度根据设计的断面规格制作。

2、 人行梯及吊挂桩制作材料、规格、加工等要求:

(1)梯子制作材料,角铁规格不小于40×40mm,梯子长宽度不小于40cm,梯蹬间距不大于30cm,加工焊接坚固可靠。吊挂连接,用10#以上铁丝拴绑牢固。

(2)吊挂桩制作:圆钢直径不小于φ32mm,桩眼孔深度大于30cm,桩头露出吊梯不大于15cm,每梯必须上下有两对平形对称桩与梯子拴绑牢固。

第五章 采矿安全规定

第一条、 以下各条,每违反一次给予5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直接开除当事人。

第二条、 各区段开采,必须按采矿设计和作业规程技术人员指导进行。

第三条、 每个采区(中段、矿块)都必须有两个出口,并连通上、下巷道。安全出口的支护必须坚固,并设有梯子。

第四条、 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必须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其上部中段的矿柱应立即回采;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并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

第五条、 必须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配备专职人员)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

第六条、 禁止旧调重弹空溜矿井。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料、杂物,严禁放入井内,以防堵塞。溜井口不准有水流入。严禁人员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须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必须及时修复,确认安全方准作业。

第八条、 必须在作业前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回采作业。禁止同一采场同时进行凿岩和处理浮石。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处理;发现大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第九条、 井下采掘生产单位必须认真执行“顶板安全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并配备专职浮石(平撬)工。

第十条、 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采区,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工作,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发现不安全隐患当即治理。

2、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冒顶、片帮、岩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及时汇报。严禁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侥幸违章作业。

3、在陷落地区应设明显标志或栅栏,通往陷落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准进入陷落区和采空区。

第十一条、留矿采矿法安全规定:

1、开采第一分层前应将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扩完并充满矿石。

2、每个漏斗都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上部要停止作业,消除悬空后方准继续放矿作业。

3、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要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区域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

4、每回采一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在使工作面的高度保持在2 m左右。

5、留设分段的顶柱、底柱垂高厚度不小于5m,间柱不小于3m。

第十二条、全面(空场)采矿法安全规定:

1、采矿过程中应认真检查顶板,清除浮石,并根据矿岩稳定性情况留设合适的保安矿柱。

2、采用横撑支柱法采矿,横撑支护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一端必须紧紧扦入底板柱窝;搭好平台方准进行凿岩;禁止人员在横撑上行走;采区宽度不得超过3m。

3、采用分段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1)除作为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用的巷道外,禁止在采场顶柱内开掘其他巷道;

(2)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应尽量相对应,规格应尽量相同。

第十三条、空场采矿法,房柱采矿法及土采方法。

1、根据矿石稳固性按大小级留设保安矿柱:

(1) 极不稳固:掘进巷道式开辟采场时,不允许有暴露面积,须用超前支护方法进行维护,防止片帮冒顶;

(2) 不稳固:允许有较小的不支护的暴露面积,一般允许暴露面积在50m2内;

(3) 中等稳固:允许不支护(矿柱)的暴露面积在50-200m2;

(4) 稳固:允许不支护(面积在200-800m2)。

2、土采法(房柱采矿法)根据矿体厚度和顶板的稳定性,采空宽度一般在8-20m间,矿柱为园形,直径3-7m,矿柱间为5-8m,矿体厚度大时,要留连续矿柱,宽度约5m左右。加强顶帮的安全管理,矿柱留设合理。

3、各采掘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专人检查(治理),以保证其在整个生产期的作业人员安全。

第六章 电气安全管理

第一条、以下各条,每违反一次给予5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直接开除当事人。

第二条、基本安全规定:

1、从事电气作业人员,持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上岗。

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气安全规程:

(1)供电;

(2)电气线路;

(3)电器安装及保护;

(4)机电硐室;

(5)照明、电话和信号等规定进行作业。

第三条、供电安全规定:

1、井下配电电压,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安全电压要符合井下安全规程的规定。电机电器功率与电缆负载要相符合。

2、井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照明电压应不超过127v;采掘工作面、天井、竖井回采工作面不超过36v。

3、井下电气设备禁止保护接零。矿用变压器或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于向井下供电。

4、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变配电所各回断路器,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5、井下禁用老化的电缆或电线。当线路老化,电器部件损坏及时更换。

第四条、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1、上班时,必须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并携带必备的工具、测试表等,操作时正确使用测试表,严禁违章操作。

2、电缆铺设要悬挂平整,悬挂点(桩)距为3-5m,;高压电缆不准与其它线路(风、水管)混挂,距人易触间距不小于50cm;线接头封闭严密,禁止裸露,必要时在接口处另加绝缘护套。防止触电事故或短路导致电气火灾事故。

3、井下严禁使用电炉取暖,防潮等。

4、严禁在电缆上悬挂任何物件,不准将电缆丢放在排水沟,照明线禁止搭在电缆上。灯泡与电缆保持一定间距。

5、所有用电单位,用电设备一律从配电柜(箱、盘保护开关)上接线。严禁从电缆上乱开头接线。

6、巷道照明线路要求直线铺设整齐;灯间距小于10m,顶帮壁交切点设吊挂架安设,两相平行分开间距5-10cm,不准绕缠电线或有裸露接头。经常检查,电线老化、灯头损坏要及时更换。

7、配电柜(简易配电盘),底座必须有绝缘防护措施。严禁放置排水沟或积水和滴水处。禁用无外壳防护盖的闸刀开关或损坏的电器件及与电力、电流输量不相符的电缆线、电线和电器配件。

8、电气开关必须使用相符合的保险丝,严禁用铁、铜、铝丝代替。

9、每次安置电器部件和各类仪表,安装前必须经测试器检查后,方可安装。不得违反电气安全操作规定,违章操作导致伤亡事故或电气火灾事故,追究当事者的安全、行政、经济和刑事责任。

10、装有电机的电器设备,必须接地良好,移动式电机、电气设备、导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并接地。线接头必须用高压胶布包裹严密,防止漏电。

11、竖井、下山斜井、下采工作面使用潜水泵,电缆接头封闭严密,严禁有裸露线头。必须在作业面顶壁打吊挂眼,悬挂好。严禁电缆丢放在地,踏踩,并设专人操作监管。平时工作中不得有麻痹大意,违章作业行为。一经监察发现有以上违规现象,从重处罚当事人,并追究生产单位领导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七章 通风安全管理

第一条、 以下各条,每违反一次由安全监察科给予5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直接开除当事人。

第二条、 安全生产要求

1、盲竖井、盲天井、独头斜井、开拓平巷等无自然通风条件,空气不良的工作面必须采取机械混合式(压入、抽出)通风方法进行通风。

2、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空气,在偏避、空气较差的区域,必须采用机械混合式连续通风方法,并用空压机供风,吹排废气(炮烟)。保持有毒有害气体不超标。

第三条、通风机安装与拆迁

1、电缆线路、接头、闸刀开关等配备安装须按电气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进行安装作业。

2、超过15m的独头巷道掘进,必须安装通风设备,风机位置要合理选择好,上无松石,无滴水,风机聚流装置要装稳、架牢。大小头要安装接好,无接头的进风口要有防护罩。

3、为了提高有效风量,风筒安装的技术要求:

(1)压入式通风时,风筒未端距工作面不大于10-15m,抽出式风筒未端距工作面20-25m,天井作业,风筒要接到安全挡台以上。

(2)风筒不脱节,不破裂;风筒破裂要补好,无法修补的要及时更换。

(3)风筒吊挂要求平直、稳、弯少,每环必吊,不得有急弯。

4、风机拆除、装卸、搬运,上下抬放,行走要齐心,抬运风机的杆子要牢固,拴挂铁丝要吊稳、绑牢,以防伤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为井巷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由生产部负责解释修订,由安全监察科监管,由生产施工单位负责落实。

第二条 本办法自上报审批之日起执行。

第6篇 铁矿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安全生产检查是落实车间、科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通过检查,发现并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查,由矿各专业管理部门采取专项检查,分工负责,分级检查,层层把关。

(一)矿级安全检查由矿长带领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成员每季对矿属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和生产、检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各专业管理部门按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要求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技改工程部负责技改工程的安全检查;设备供应科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技术计划科负责科技攻关工程的安全检查;武装保卫部负责消防和综治的安全检查;党委组织部负责干部联点班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会负责班组建设及劳动保护的安全检查;团委负责青年安全工作的检查;

第三条 矿级安全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每月实行不定期的安全巡查。主要查矿各专业部门专项安全检查落实情况;查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综合管理情况;查生产、检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情况。

第四条矿级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标准由检查组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职责要求,结合实际制定。

第五条矿级安全检查检查完毕后,要对被检查单位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汇总,交换意见后,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并在全矿通报安全检查情况。其结果纳入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兑现考核。

第六条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的专项安全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和标准由专业主管部门制定。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各单位安全检查内容和标准可参照矿安全检查标准制定,内容要力求更具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不同侧重点。

第七条 车间级检查组由车间主任带队,车间生产、安全、技术、劳资等专业和管理人员参加,工段(区)级检查组由工段(区)长带队,工段安全员、设备点检员等人员参加。

第八条 各专业管理部门、各车间、工段查出的个人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要建立登记台帐。个人违章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事故隐患须派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对检查的情况在本单位通报考核。

第九条 班组在班前、班中、班后以及整个生产过程中都要进行日常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应及时登入安全活动综合记录本,同时立即设法整改;无力整改的,要迅速上报,并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7篇 项目技术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       负责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编制特殊、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2.       参加项目安全设备、设施的验收,从安全技术角度进行把关。

3.       在检查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同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的情况,对施工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4.       负责制定项目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5.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

第8篇 安全生产验收管理规定

第1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施工生产安全,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2条公司应分别成立安全生产专项验收小组,由主管生产的经理、副经理(副处长、副厂长)任组长,施工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等部门人员参加,对工程施工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其安全措施计划进行专项验收;

第3条公司安全生产验收采取分级验收方式,一般工程由公司(处)组织验收,新、特、难、险且工程量或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由局组织验收;

第4条项目经理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经理部的施工技术部门负责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由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对设施、设备进行验收签认;由项目的材料部门对施工材料、工程材料进行验收签认;由项目的人事部门对进场人员从业资格和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验收签认。

第5条项目经理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必须编写劳动安全专篇,对施工方案及其相应的安全措施计划的安全可行性、有效性进行论证和说明。

劳动安全专篇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危险因素的分析;

(二)针对主要危险因素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三)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四)安全专项投资概算;

(五)预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无安全专篇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予审查。

第6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接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后,对其中劳动安全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项目经理部在实施中予以落实;

第7条工程进行到中期,公司验收小组按照分级验收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劳动安全专项验收。项目经理部应提供下列与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

(一)劳动安全专项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2、劳动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名称、规格、数量及分布;

3、劳动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投资金额;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五)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后颁发的使用证书及劳动安全有关的检测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8条验收小组应在《**公司项目工程安全生产专项验收表》(见附表)上签署验收意见;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9条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验收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以保障后期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10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包括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验收表)并组织实施。

第9篇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实施安全生产体系管理。

4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6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适时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7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8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办理相关保险。

9 建筑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10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组织分析评估,实施改进活动。

第10篇 生产处安全环保管理方面安全职责

1、协助总经理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协调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2、在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生产)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监察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新入厂人员及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4、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协助有关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6、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遇有特殊情况时有权停止有关违章人员的工作,同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7、按照“三同时”原则,参加新、改、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试运投产工作;

8、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等的安全监察工作;

9、负责组织、协调安全附件、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可燃气体报警器等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工作;

10、负责汇总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

11、制定劳保用品、保健费用发放标准,并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劳保用品情况;

12、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工作,参加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交通、环境污染、中毒和重大、恶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工伤鉴定,并建立企业事故档案;

13、负责审批一级用火,二、三级高处作业等作业的审批;

14、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公司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基层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检查演练情况;

15、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有贡献者和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16、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工业卫生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17、负责组织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搞好工业卫生工作,实现文明生产;

18、制定“三废'治理和尘、毒、噪声防治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11篇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最新!2023年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及注安师配备标准(政策梳理汇总)

1.取得中级注安师符合担任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

中级注安师=工程师=中级职称,多省已明确,例如湖北省通知:

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级职务名称为工程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工程师。

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取得安全工程专业中级职称;取得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取得安全工程专业初级职称。

其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的报考条件中,要求至少大专以上学历,因此既然能考取了中级注安,在学历上肯定符合担任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

2.应急管理部回复:非高危行业安全员及注安师配置要求

咨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 已经失效,那么关于非高危行业,如电子行业(组装)等超过一千人的制造行业的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该如何配置

回复:您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关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3.注安师可以认定为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

其中第十条:10.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

4.部分行业要求100%配备注安师

近日吉林省发布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3年重点任务推进工作方案,其中提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100%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6.2023年《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企业不配备注安师,将被罚款5万!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1、将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2、将第九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生产单位出现以上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这意味着注册安全工程师将迎来职业高峰期

7.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国务院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中明确: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8.多省陆续发文

目前北京市、吉林省、浙江省等多个省市连续发文,要求相关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率达到100%。

9.担任安全总监的前提是注安

目前北京市、河北省、山东省、湖北省、深圳市、江苏省等地区省份推行安全总监制,安全总监的任制要求必须是注册安全工程师。

10.享受补贴

2023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3年)》中强调:劳动者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目前山东省补贴可达2000元)

11.对应职称

中级注安师=工程师=中级职称 ,直接与薪酬挂钩

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可直接对应职称,其中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对应工程师职称。部分地区职业资格证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证书。职称往往与个人薪资、补贴、福利等待遇密不可分。

近日,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湖北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目前各省陆续发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利好政策不断,未来注安会越来越重视

1.近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了《四川省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后,从事安全工程领域技术工作累计满5年,且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在注册有效期内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2.浙江应急管理厅近期也发布了相关通知,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并注册后,实际聘任安全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3.近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通知中提到安全总监任职条件包括:取得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案例跟踪

企业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被处罚--首例!企业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被处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开出了一张罚单,罚款10000元!原因是: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详情如下 ↓↓↓

这意味着要求相关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率达到100%不是纸上谈兵。

企业因未规范配置安全员被罚

案例一

2023年6月1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一家安全员配备不合规的企业进行了处罚。

北京市大兴一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及配套幼儿园项目,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该项目的劳务分包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人员为215人,但施工现场仅设置了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责令中冶昌盛(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期3日内改正,处1000.00元的罚款(京建法罚简(市)字 [2018]第020504号)。

案例二

2023年8月6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检查无锡某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宜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8月27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检查江苏某食品包装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现有从业人员120余人,未按照《无锡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一名专职和一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宜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究竟该如何配置才不违规?每个行业对安全员的配置要求是否一致?

一、企业安全管理员配备的基本规定

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型基本法,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都作出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规定

在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中,有一支经验丰富、管理水平高的专业人员,他们就是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应该如何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第六条规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在建筑施工领域,常有安全管理人员以“我们公司承包了一片工地,而我却承包了整片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自嘲,这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为此,住建部曾于2008年5月13日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问题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如下: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 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为了加强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原国家安监总局和工信部曾于2023年11月3日发布《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对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五、八大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2023年10月11日,原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 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

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六、电力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第十八条 公司、省公司级单位和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检修、运行、发电、施工、煤矿企业(单位)以及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应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执行公司“三集五大”体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指导方案。

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电力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研究院、信息通信(分)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培训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下属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的建设部、调控中心、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及其二级机构(工地、分场、工区、室、所、队等,下同)等部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下属二级机构的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九十二条 第四款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

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2023年4月30日)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六条 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2023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时间

《关于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时间表发布,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提前至10月份

2023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7年

2.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3.具有安全工程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4.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

5.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

6.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2.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2.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第12篇 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掌握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领导编制和实施公司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的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

(3)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和投入的有效实施;

(4)领导并支持安全管理人员或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5)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领导、组织公司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特大、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6)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安全生产副经理

(1)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总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组织实施公司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参与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审批公司工程生产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制定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计划;

(4)领导、组织公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领导、组织外包工长的培训、考核与审查工作;

(5)领导组织公司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不安全生产问题;

(6)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公司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

(7)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组织特大、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中的具体工作。

3、总工程师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总经理作好安全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公司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2)领导制定公司年度和季度性施工计划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

(3)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可行性,并提出解决性意见;

(4)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5)对公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6)参加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4、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落实公司财务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2)在组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同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保证所需经费落实到位;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和防暑降温经费的使用标准,并按规定负责审批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经费的使用。

5、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经理

(1)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工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其实施;

(3)在组织项目工程业务承包,聘用业务人员时,必须本着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4)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外包工队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外包工队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5)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6)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7)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6、项目经理部(分公司)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

(1)对项目工程生产经营中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持项目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3)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要制定、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可行性与针对性,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4)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5)项目工程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因化学物品引起的火灾、中毒或其新工艺实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6)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设施、设备的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合格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设备投入使用;

(7)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

(8)参加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7、工 长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管辖班组(特别是外包工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班组(包括外包工队)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认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3)经常检查所辖班组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各种设备设施施工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4)定期不定期组织所辖班组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5)对分管工程项目应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停止使用,并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6)生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8、班 组 长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作好班前讲话,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4)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5)认真作好新工人的岗位培训教育;

(6)发生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9、安 全 员

(1)积极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规定等;

(2)在公司生产副经理和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本单位年度以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3)组织并参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做好记录;

(4)参加本单位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如防汛、防暑、冬施等),发现有严重事故隐患和违章操作的,有权停止作业或处以罚款,并及时上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被检查单位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确保安全生产;

(5)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开展公司部署的安全生产活动,落实整改公司安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隐患;

(6)组织本单位对有关生产设施的安全验收,并做好相应验收记录。依据签约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7)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对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隐满不报等情况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做好相应在的登记工作;

(8)对员工入场进行安全教育,监督并参与审核分包单位和外包劳务队的安全生产资质,并行使一票否决权;

(9)根据公司有关要求,及时对劳务队伍做好入场安全教育,及时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10)监督检查施工员做好安全交底工作,并对安全交底进行必要的审核和管理;

(11)完善责任业务范围的业务资料,加强对业务资料的规范管理和保存;

(12)负责本单位劳保用品的计划、发放审批,并监督检查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13)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结(如年度总结、重大安全活动总结等)。

10、施 工 员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结合生产任务特点,按公司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同时严格遵守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的规定;

(3)随时检查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督促有关班组或作业人员落实解决。重大隐患或严重违章的,采取必要的停工措施并及时上报;

(4)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本人分管范围内的,对有关生产设施安全验收,并负责整改存在的问题;

(5)监督检查所属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6)负责对配合施工的机械操作手、指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7)发生伤亡和未遂事故,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直接领导,同时立即组织伤员抢救,积极配合并参与事故调查等工作。

11、外包单位负责人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队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按制度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作好本队人员的岗位培训,经常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本队人员遵守劳动、安全纪律,做到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3)必须保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变更,须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批准后新来人员应办理各种手续,并经入场和上岗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

(4)根据上级的交底向本队各工种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交底,针对当天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作好班前讲话,监督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5)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本队人员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隐患应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6)发生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作好伤者抢救工作,并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安全生产管理60问答(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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