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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管理控制程序(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4-25 热度:31

设备安全管理控制程序

第1篇 设备安全管理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了对本矿的各类机电设备配置、使用、修理和报废过程进行控制,减少设备事故,提高设备的利用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制定并实施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主要适用于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公司主要生产部门和其他拥有设备及安全设备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3 职责

3.1 设备管理部为本矿设备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矿设备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对设备的安全运行与完好状况进行检查。

3.2 安全环保部应定期对设备的安全机件与完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并将存在的隐患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整改。

3.3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在用设备的安全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

3.4 设备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部门有关安全设备管理进行监察。

4 执行程序

4.1 设备配置

4.1.1 设备管理部根据本单位年生产计划,合理考虑设备配置,向相关领导和部门提出申请和计划。

4.1.2 在生产过程中,当现有设备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设备管理部应及向相关领导和部门提出申请和计划,做好设备调剂工作。

4.1.3 设备管理部对新到设备要全面验收并做好相关记录。

4.1.4 设备管理部应建立本单位设备台帐,做好大型设备的技术档案。

4.1.5 设备使用单位应做好设备管理和维修信息的积累工作,做好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统计报表应有专人负责统计,做到填写整齐,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4.1.6 车辆、移动设备的轮胎使用、维护执行《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公司轮胎管理办法》。

4.2 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4.2.1 由设备管理部组织各设备使用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煤矿安全规程》编制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同时履行相关的操作职责。

4.2.2 凡是使用部门在册的设备,必须执行定期维护保养制,做到台台设备都有完整的使用、维护、操作和安全运行记录。

4.2.3 维修部、储运部应制定设备大中修修理工艺或规程,并定期对设备的性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进行检查。

4.2.4 设备使用单位应遵守《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厂家技术指南及《交接班制度》精心使用设备,履行班前班后交接班检查制度。

4.2.5 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系统的安全设备巡检保证体系,对每台设备,依据其结构和运行方式和厂家有关要求,定出检查的内容(检查什么)、部位(巡检点)、针对设备的具体运行特点,确定每个检点的检查周期。

4.2.6 对保养设备检查按“三清”与“四保要求”规范作业,设备润滑以“五定”要求为检查质量标准。

4.2.7 各部管理人员以“三好”为本,抓好设备安全每个环节的具体运行。

4.2.8 各部设备操作、维修人员应掌握“四会”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4.2.9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拆掉或放宽设备安全保护装置。

4.2.10 在有火源周围的生产设备如有严重漏油现象要及时处理,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4.2.11 由设备使用单位的机电负责人负责,指定专人进行设备运行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现场不能处理故障或可能危及安全的隐患,应立即停止运行设备,并报告生产调度部协调处理。同时由设备的操作者填入《日常点检作业卡》并存档管理。

4.2.12 设备的维护管理按本单位《设备管理制度》执行,由设备使用单位的机电负责人负责落实。

4.2.13 由设备操作人员填写日常点检记录,设备使用单位的专业技术员制定设备的预防性检修计划、材料配件采购计划。

4.2.14 设备管理部负责审核设备的预防性检修计划、材料配件采购计划,经相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设备使用单位的机电负责人负责按计划执行。

4.3 设备大、中修

4.3.1 针对系列情况制定设备大、中修计划

(1)运行中经常发生故障停机而反复处理无效的。

(2)运行中已影响产品质量和产量的设备及局部部位结构损坏的。

(3)各设备使用单位依据设备动态资料,提出改进方案的。

(4)运行达不到中修要求,经常要进行计划外检修的设备部位存在不安全隐患(人身及设备安全)且日常维护和简单修理无法解决的。

4.3.2 设备大、中修由维修部、储运部负责实施。

4.4 设备封存

4.4.1 对因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与停用半年以上的设备进行封存。

4.4.2 设备封存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并采取防尘、防锈蚀、防潮措施。

4.4.3 维修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列入安全设备检查范围。

4.4.4 对所有封存设备一般情况下不许拆卸,如特殊需要时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4.4.5 使用部门应办理封存手续,封存设备要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4.5 设备报废

4.5.1 对于关键设备超过使用年限其主要结构和部件已严重磨损;丧失或自然灾害造成已无法恢复原有性能;使用不安全的设备应废止。

4.5.2 各种车辆尾气排放超过标准的应及时治理或改造,治理、改造无效的应报废。

4.5.3 各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行驶公里超出规定里程;达到使用寿命超期服役应报废。

4.5.4 对到期报废的设备,设备管理部应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明细,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置。

5 相关文件

★《设备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主要设备保养手册》

★《轮胎管理办法》

★《交接班制度》

★《岗位责任制》

★《设备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使用设备交接班记录

★日常点检记录

★主要设备运转日报表记录

★设备现场检查记录

★整改通知单

★设备封存、启封审批表记录

★设备报废记录

★各部门相关记录

7 附件

第2篇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物资设备部

第一条 定期组织对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车辆的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不准使用,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条 搞好锅炉登记、建档和软化水的工作。随时提供锅炉和受压容器的技术资料,并组织司炉工培训工作。

第三条 组织设备大、中、小修时要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根据现场情况设置安全通道和临时围栏。

第四条 负责组织对各种机手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对考试合格者签发合格证,严格执行专人专机制。

第3篇 电气设备的管理与安全使用——万一触电要及时抢救4

作业人员万一发生触电事故,应及时抢救,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人触电后不一定会立即死亡,往往会呈“假死”状态,如现场抢救及时、方法得当,呈“假死”状态的人往往是可以救活的。据有关资料记载,触电后1分钟开始救治者,有90%的良好效果;触电后6分钟开始救治者,也有10%的良好效果;触电后12分钟开始救治者,一般救活的可能性较小。这个资料虽不完全准确,但说明了抢救时间的重要。因此,触电急救应分秒必争,不能等医务人员来了再施救。要做到及时抢救,除平时对职工要进行必要的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外,还应进行必要的触电急救训练,以便一旦有人触电时,能迅速及时地得到救治,减少不必要的伤亡。触电抢救的基本方法如下:

1.解脱电源。如发现有人触电时,首先要尽快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如电源的闸刀开关或插销就在附近,可迅速拉开闸刀开关或拔掉插销,如是电灯拉线开关,拉掉开关后还应拉开闸刀,因拉线开关只控制单线,而且控制的是相线,拉掉开关后电源是否切断并不保险。如闸刀开关或插销离触电地点较远,则应迅速用绝缘良好的电工钳或干燥的棍棒、利器(如刀、斧、铲等)把电源线拨开或切断,拨开或切断后的电源线应进行安全处理,防止又有人触电。如现场无任何合适的绝缘物可利用,而触电人的衣服又是干燥的,在救护人员穿鞋绝缘的情况下,可用包有干燥衣物的一只手去拉触电者的衣服,使其脱离电源;若触电人的衣服是湿的,救护人未穿鞋或穿湿鞋,则不宜采用此方法抢救,以上抢救只适用于低压触电情况下的抢救,若遇高压触电则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拉掉高压电开关。

2.对症救治。当触电人脱离电源后,一要迅速根据具体情况对症救治,二要迅速向医务部门呼救。如触电人伤害并不严重,神志尚清醒,只是有些心慌,四肢发麻,全身无力,或虽普一度昏迷但尚未失去知觉,此种情况,只要使触电人就地安静休息1~2小时,并仔细观察即可。如触电人伤害较重,无知觉、无呼吸,但心脏有跳动,则应采用口对口人工呼吸法抢救;如有呼吸,但心脏停止跳动,则应采用人工胸外挤压法抢救。如触电人的伤害情况很严重,心跳和呼吸都已停止,则应同时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和人工胸外挤压法施救;如现场只有1人抢救时,可交替使用这两种方法;先进行口对口吹气2次,再做心脏挤压15次,如此循环连续操作。注意:挤压时定位要准确,用力要适当,不可用力过猛,以防挤出胃中食物,堵塞气管影响呼吸,或造成肋骨折断、气血胸和内脏损伤等。但也不能用力过小,达不到挤压的效果。

对心跳和呼吸都已经停止的触电人实施抢救时,一般需要很长时间,必须耐心地持续进行,只有当触电人面色好转,口唇潮红,心跳和呼吸逐步恢复正常时,才能暂停数秒钟进行观察。如触电人还不能维护正常心跳和呼吸,则抢救必须继续进行。

触电急救应就地进行,只有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才可把触电人抬到可靠的地方进行抢救。在送往医院途中,抢救工作也要继续进行,不能停止,直到医生宣布可以停止时为止。抢救过程中不要轻易注射强心针(肾上腺素),只有当确定心脏已停止跳动时,才可使用。

章仁根

第4篇 机械设备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

1认真执行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2负责项目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维修和保养工作。

3参与上级或项目组织对项目机电设备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4参加项目机电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5负责项目机电设备的运转原始记录的收集,及时上报分公司动力部门。

6负责督促机操人员进行安全学习。

第5篇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根据怀化沅江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无违章工地”活动实施细则》及安装分局沅水项目部多年的实际管理经验,特制订《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现洪江工地成为“安全无违章工地”的目标,努力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培育自觉遵章守纪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术和管理素质,克服责任性和技术性违章行为;提高安全管理责任意识;保证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

1.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保证体系

实行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全面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书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各级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坚持生产的同时必须坚持做到安全,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进一步加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进一步的深化改革,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不定期限检查,凡事做到“三不放过”的原则,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劳动,将安全生产纳入强制性目标管理,逐步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1.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张燕滨

副组长:付辅忠 朱贵江 戴作友

日常常规负责:朱贵江

小组成员:李平亚 王旭荣 李  涛 刘建陵 陈  刚 徐小明 唐作禄

专职安全员:李平亚(佩带安全员袖章)

兼职安全员:王旭荣 李  涛 刘建陵 陈  刚

1.3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构成情况

项目经理

生产副经理     安全监督员      总工程师

电气班    起重班    电焊班    机械班    物资办    综合办

1.4  安全管理措施

1.4.1 安全教育

a)  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无违章工地”活动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安全法规、规程,经常性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

b)  坚持开展一年一度的安全月活动,每月一次或多次的安全生产检查,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制度。

c)  对安全工作做到奖惩严明,并贯彻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原则,对安全生产作出成绩和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事故组织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人应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单位和个人依据事故轻重给予处罚。

d) 坚持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第6篇 机械设备安装安全管理要求

一、进场机械未在安装前,首先要检查进场的有关合格证、使用证、出厂时间、各项性能等情况。

二、向生产部门申报设备安装计划,计划没有批准前不得私自安装。

三、设备安装的基础一定必须要牢固可靠,位置必须合理。

四、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空载运转,待一切正常方可使用。

五、机械安装必须做好机械的安全防护,没有防护设施坚决不予安装和使用。

六、机械安装完毕后要经生产、安全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7篇 综合车间设备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设备管理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岗位的安全和工作质量负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知识,胜任本职工作,对自己的工作内容负责。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加强责任心,牢固树立为车间生产服务的思想,积极协助车间做好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2条 严格执行“设备管理制度”、“设备完好标准”,对设备管理体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

第3条 设备的购置、验收、安装调试、维修、报废严格按照设备管理制度执行。

第4条 建立健全设备台帐,负责设备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5条 做好设备的跟踪检查,保证设备完好率,设备管理达到有关要求。

第6条 参与设备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

第7条 做好本岗位的标准化车间、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健康相关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对未履行岗位职责或因此导致事故的,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及《 唐村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 》,给予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8篇 消防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使消防设施、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及时实施灭火工作。特制定本作业文件。

2 范围

本作业文件适用于公司辖区内所有消防设施、设备。

3 管理规定

3.1 在生产区的每一个工(库)房都应有消防安全通道;生活区楼与楼之间应有消防安全通道。消防通道的要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宽度不应小于3.5米。通道上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空高度大于4米。

3.2 消防水源

3.2.1 消防水应有可靠的水源,生产区管网应为环状,当采用环状管网有困难时,在采取不间断供水措施情况下可设计为枝状管网。

3.2.2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计算,但不应小于20l/s,延续时间按3h计算。

3.2.3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按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米计算,消火栓配置应保证每股水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每股水量不小于20l/s,延续时间按3h计算。

3.2.4 雨淋管网用水量应按同时作用最大一组雨淋管网水量计算,延续时间按2h计算。

3.2.5 消防水储在厂区蓄水池时应设置加压泵,加压泵应保证水压不小于0.4mpa,流量30l/s,若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应小于10米;若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口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米水柱。

3.2.6 若设置加压泵,则加压泵的动力性能应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消防加压泵的供电回路,在生产现场发生火灾时生产、生活用电切断后,能保证加压泵的用电系统有时显标志。

3.3 室外消火栓

3.3.1 危险性工房周围150米半径之内应有消火栓。

3.3.2 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毫米或直径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毫米和65毫米栓口各一个。

3.3.3 公司地下式室外消火栓的分布图应标明有消火栓位置,枪口直径、流量、压力等。地下式消火栓有高出地面的固定式标志牌,标志牌应符合gb2894—88中的要求。

3.3.4 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少于20i/s,水枪水柱必须大于10米。

3.4 室内消火栓

在工房设计时,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距离15米设置一消火栓。安装时消火栓口距地面1.15米,室内消火栓有两种,直径65毫米或直径50毫米。

3.5 配置灭火器

3.5.1 手提式灭火器的规格为:10公斤泡沫灭火器,8公斤干粉灭火器,5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4公斤1211灭火器等。

3.5.2 在生产区、工房和库房内,按50平方米一具进行配置。特殊情况(如小库房、配电室小于50平方米)要求一处必须配置两具或两具以上。

3.6 消防车的技术状态应满足下列要求

3.6.1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消防部门批准,组建专职消防队,并配备足够的车辆、装备和器材。

3.6.2 消防车本身与其它运输车辆共性的技术状态,应满足《机械标准》的要求。

3.6.3 企业兼职消防队编制均以满足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的防火等级的要求为原则。

3.6.4 消防通讯设备应完好有效,火警电话、调度电话、普通电话应完好畅通。

3.7 管理要求

3.7.1 任何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点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3.7.2 非火灾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使用消防器材。室外消火栓半径1.5米。储水池周围5米内不准放任何障碍物、种植物,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3.7.3 公司要建立消防器材及设施的登记册,详细登记本单位消防器材、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存放位置、负责人及有效期。

3.7.4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设置在室内的墙壁消火栓、水带、水枪、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等,由所在单位防火负责人分管,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挂有统一规格标明负责人、领用日期的标签,防止丢失、损坏和过期。

3.7.6 负责人员经常对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每周必须检查和保养一次。

3.7.7 室外消防栓、消防储水池等由消防负责管理和使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7.8 各单位应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制订火险预案计划等使员工会检查、会保养、会使用消防器材。

4 相关文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9篇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核安全局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按本规定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国家核安全局认为有必要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其他无损检验方法的人员考核和管理工作也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国家核安全局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核准资格或认可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组织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负责组织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的资格,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报考资格审查、考试和鉴定工作。

第七条 鉴委会成员组成至少应包括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工业部门及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代表以及核安全与核工程方面的专家,其中绝大多数成员应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鉴委会的成员名单应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将审查和认可的考核中心报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组织制订考试大纲,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证书颁发以及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 考核中心应具备与拟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检验设备和仪器,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等技术储备。

考核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制订考核工作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资格考核,负责检验设备、仪器、试块或试件以及报考人员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资格考核按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

第十条 各级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职责包括:

ⅰ级无损检验人员:能够调整和使用仪器设备;在ⅱ级或ⅲ级人员监督指导下,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记录检验结果;具备根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的能力,但不得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ⅱ级无损检验人员:能够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操作规程;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活动;根据法规、标准和规程,解释和评价检验结果;撰写和签发检验结果的报告;熟悉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使用范围和局限性;培训和指导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无损检验人员。

ⅲ级无损检验人员:负责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贯彻法规、规范和标准,全面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活动;根据法规、规范和标准,解释和评定检验结果;能设计特殊的无损检验方法、技术和工艺;在没有验收准则可供引用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验收准则;应具备材料、结构和生产工艺方面的知识和熟悉其他无损检验方法,并能培训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和ⅱ级人员。

第十一条 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力和实践经历,具备满足所从事工作要求的身体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

申报不同级别的学力和实践经历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报考人员的实践经历要求*

考核的检验方法 技术 等级 无损检验相关专业大专以上 理工科大专 以上 高中、中专 或相当学力

射线检验(rt) 超声检验(ut) 涡流检验(et) ⅰ 三个月 六个月 一年

ⅱ 六个月 一年 二年

ⅲ** 四年 六年 八年

渗透检验(pt) 磁粉检验(mt) 泄漏检验(lt) 目视检验(vt) ⅰ 一个月 三个月 六个月

ⅱ 三个月 六个月 一年

ⅲ** 四年 六年 八年

* 申请报考ⅱ级的人员应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否则,其实践经历应加倍。

** 报考ⅲ级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方法ⅱ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表中的实践经历时间为获得相应方法ⅱ级资格证书后的时间。上述经历应至少有一半时间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

(二)已经取得相应方法其他机构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满足了相应级别的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报考同等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三)报考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视力条件:

(1)裸视或经过矫正的视力要求达到5.0以上;

(2)报考人员的辨色视力应达到能区分与无损检验方法有关的颜色对比度。

第十二条 申请报考的人员应该向考核中心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学力证明;

(二)工作单位出具的培训经历和实践经历证明;

(三)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已持有的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鉴委会应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报考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资格考核。

第十四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各种检验方法的具体考试内容,应符合相应方法的考试大纲的规定。

第十五条 考试大纲应包括每种无损检验方法的通用知识、实践能力和专门知识三个方面的内容。

通用知识考试主要考查该种无损检验方法的基本原理,检查报考人员对考试大纲中规定的基础知识的理解和熟悉掌握程度。

实践能力考试主要考查报考人员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能力和对一般检验对象(如铸件、锻件、轧制件、焊接件等)分析所得到的检验信息并正确解释检验结果的能力。

专门知识考试主要考查该种无损检验方法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中的应用,包括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有关知识和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考试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ⅰ级和ⅱ级人员考试内容应包括核安全方面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系统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保证方面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用特殊的无损检验技术培训以及在核辐射环境中工作时的辐射防护知识。为了保证无损检验人员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质量,考试内容除了应包括专业的无损检验基础知识及操作技能外,还应包括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用无损检验的标准知识,尤其是国际公认的一些核设备用无损检验标准知识。

(2)ⅲ级人员为高级无损检验人员,对于该级别无损检验人员的考试,除了前述的对ⅰ级和ⅱ级人员所进行的考试内容以外,还应包括主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选材原则,一些主要核电设备所用的材料型号、性能,以及这些材料在制造过程中及运行环境下产生缺陷的机理、可能产生缺陷的性质;各主要核系统所履行的安全功能,以及这些系统中各主要设备的安全级别;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的无损检验新技术及新工艺。

第十六条 考核中心在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相关资料以及考试结果报鉴委会,鉴委会对考试结果进行审查后上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

第十七条 报考人员有舞弊行为者,取消考试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四章 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局负责组织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进行资格核准工作。

第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提出核准申请。鉴委会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学力证明、已持有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核准材料送达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

第二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应对申请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准予核准的,应向鉴委会下达通知;对于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鉴委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格的项目报经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核准后,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给报考人员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给经过核准的报考人员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持证人员的管理,以确保持证人员按照其资格证书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无损检验活动。

第二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为5年。无损检验人员连续脱离合格项目的无损检验工作1年以上,该项目自动废止。

第二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持证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单位中执业。当持证人员变更聘用单位时,应向鉴委会提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由发证机关更换新的资格证书,并告知国家核安全局。

第二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遗失时,需由本人提出补证书面申请,经原资格证书注明的聘用单位签署意见,由发证机关补发资格证书,并告知国家核安全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鉴委会负责对考核中心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考核中心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组织机构、场地和设施、人员师资力量、考试大纲及实施细则、考试管理制度、考试计划及实施、文件和记录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鉴委会及考核中心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对于伪造、变造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国家核安全局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并提请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于持证人员从事超出资格证书限定范围内的无损检验活动,由国家核安全局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三十二条 当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的编制人、审核人的持证项目不符合要求,或批准单位与编制人、审核人所持证件中注明的聘用单位不一致时,则该无损检验报告无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现持证人员存在以下问题时,由国家核安全局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并提请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严重错误的;

(二)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或结论的;

(三)同时在两个(含)以上单位执业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核安全法规要求的。

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申请报考。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考核工作人员以及推荐报考人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进行监督,如存在以下问题时,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或者由国家核安全局提请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

(一)考核中心

(1) 考核中心条件变化,不满足规定的要求;

(2) 不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考试;

(3) 资格考核工作质量低劣;

(4) 严重违规,弄虚作假。

(二)工作人员

(1) 泄露考试内容的;

(2) 为报考人员作弊提供方便的;

(3) 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结果失实的;

(4) 其他严重影响资格考核公正性的。

(三)推荐单位

(1) 为报考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

(2) 为非本单位持证人员提供证明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同时废止。

第10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机械设备管理员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严格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2、严格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机电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定责任制,交接班 制度,操作规程,事故登记等;

3、掌握本工地设备技术状况,搞好管、用、养、修工作,随时向施工负 责人和公司设备部门反映情况,联系工作;

4、组织、领导、监督机械操作(修理〉人员对机械的使用保养和维修;

5、负责收集、汇总、审查本工地机械管理各种原始资料及时准确上报;

6、帮助本工地机械操作(修理〉人员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7、根据施工要求做好机械进退场和机械使用的准备工作;

8、施工中必须经常做好机电检查,发生事故要及时排除,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9、参加设备安装图纸的会审和劳动组织的设计讨论,对设备设施的安装 运转提出安全性建议。

10、负责机电设备、备品备件的验收和检查工作,对不合格的备品备件或 没有合格证者,禁止使用。

11、参加对发生设备事故的调查与分析,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

12、参与生产安全检查,保证机电安全生产。

第11篇 井下材料、设备的运输安全管理

1、 各队运送的材料、 设备严禁超重、超高、超宽、超长或偏载严重。并且在运输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如运送的是非正常重量的电机车、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等车辆时,必须有经矿审批的施工安全措施,否则不予运送,并向调度室汇报。

(2)、 如运送的是金属支架、单体液压支柱、抬板等材料车辆时,因装车不符合规定、捆绑不牢、偏载等现象,都不予运送。各岗点的运输工、机车司机等有权拒绝运输,并向调度室进行汇报。

(3)、 所运送的材料、设备等,因封车不牢固等因素,在运输环节中的震动等原因,造成所运的车辆有松动、偏移等现象时应停止运送。并向调度室汇报,通知相关的单位立即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否则不予运送。

(4)、 必须使用正规的平板车和专用车辆。斜坡运输,每次必须专钩下放或提升,不得与其它车辆混挂,平巷运输时平板车或专用车辆之间应采用多环联接、标准插销。不准使用钢丝绳和非标准插销。

2、竖井和斜坡口的磨盘工要与运送人员一起负责检查所运材料、设备车辆的捆绑情况,确任符合规定后才准挂车运送。发现有车辆捆绑不牢等现象时,有权拒绝运送并向调度室汇报。

3、 运输队要对当班所运送的材料、 设备车辆的数量、运送地点、队别进行登记,材料员汇总以便核查。如在运送过程中未按规定运送、运送不及时、丢失、运送不到位等现象时,经查核,每一辆车处罚50元。

第12篇 设备管理工程师、技术员安全作业标准

1、上生产现场,须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工作服、防砸皮鞋、防尘口罩、防护手套、反光警示服)

2、重体力活动,避免用力过猛。

3、现场设备检查,要注意防滑、防高温、防碰撞、防穿刺。

《设备安全管理控制程序(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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