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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管理培训重要性实施办法(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5-25 热度:91

安全技术管理培训重要性实施办法

第1篇 安全技术管理培训重要性实施办法

由于当前煤炭市场供求矛盾突出,供给大于需求,个别煤炭企业由于各种现实原因,从而存在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不足。加之有的矿井开采时间长,深度加大,作业条件恶劣,煤矿安全事故居高不下,安全隐患多。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个别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知识缺乏,自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差,企业安全培训不落实。因此,要重视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确立新的安全培训理念,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和培训基地建设,通过安全技术培训,提高煤矿企业职工素质,对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减少职工伤亡,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安全技术培训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前提,又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保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现煤炭供给大于需求的市场环境,随着煤矿开采时间长,面临严峻的生产安全形势,这使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我们经过多年的安全培训实践,认识到为了使煤矿安全技术培训适应企业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提高企业职工生产安全技术素质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就要在*理论和“****”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省委、省政府和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煤矿安全的政策法规和国家生产安全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培训体系,充分调动和发挥政府、企业、培训机构、高校、科研机构进行培训的积极性和作用,树立大培训、大教育的观念;要实现全员培训,保证培训质量;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监察管理,在体制、制度、思想、行动上保持一致;加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的建设,切实搞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必须的人力资源和专业技术人才。现阶段要搞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就要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重视煤矿企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确立新的安全培训理念,不培训本身就存在不安全的隐患,安全培训是成本最低的投入,效益最大。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重点培训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确立科学的安全管理思想,从代表职工根本利益的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防患于未然。尤其要重视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不仅要学习相关工种的理论知识,而且要掌握操作技能,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本工种必要的理论知识和技能,确立安全的自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仅要掌握安全法规制度,井下“一通三防”的理论知识,而且要掌握操作技能,提高预防和救护能力,切实克服“三违”理象,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搞好煤矿安全培训是坚持预防为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基层,方便企业的具体体现。要建立和完善煤矿四级培训体系,在国家局和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领导监督下,对各类各级安全技术培训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各负其责,实行考教分离。建立和完善安全技术培训试题库,逐步使安全技术培训考试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通过考教分离,促进提高煤矿安全技术培训质量。

(三)、要规范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和培训证书的发放,没有取得煤矿安全培训资格的机构和单位,不能随意搞煤矿安全培训和发放培训证书。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与地方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和企业加强合作,保持经常的煤矿安全培训业务联系。树立大教育、大培训的观念,建立一种新的安全技术培训平台和关系。根据面向基层服务煤矿和企业的原则,按照企业的生产安全要求,培训企业需要的各类安全技术人才,紧紧围绕当前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立足解决这些问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着重提高煤炭企业各类安全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术素质。

(四)、要加大投入,加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和基地的建设,以及实验室和试验设备的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教师要提高理论水平、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理论联系实际,认真研究企业对安全技术培训的实际需要和培训对象,根据企业对安全技术培训的需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教学。采用多煤体教学、研讨式教学等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质量和培训质量。

(五)、要加强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和企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这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一手抓队伍建设,一手抓安全生产”和“抓主、抓重、抓难点”的原则,不断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监察和行政执法力度。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突出事故防范,采取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坚持纠正人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及时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实现全方位的安全生产和管理。正确处理安全投入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使用先进的安全技术设备,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要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技术培训的关系,保证培训时间。企业的各种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要抽出时间,专门参加学习煤矿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理论知识和技能,这样才能提高职工安全思想和业务素质,克服“三违”现象。要从实践“****”重要思想,代表职工根本利益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强烈意识,从维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和健康的高度重视安全技术培训。煤炭企业只有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才能确保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2篇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管理办法

1.目的

规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在编、审、批和实施等方面的要求,运用技术、组织手段,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施工。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的管理工作。

3.职责

3.1 公司和项目部经理负责各自范围内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审批,并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3.2 公司和项目部主管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3.3 工程技术部门和安监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施工措施目录。

3.4 安监部门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1.1 公司及项目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1.2 各项目部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工程下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交公司安监部汇总;公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年度施工计划同时发布。

4.1.3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附录h的项目,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开发研制、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资料等。

4.1.4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来源,按照《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附录d执行,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经费的开支。

4.1.5 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各部门在分管范围内组织实施。

4.2安全施工措施

4.2.1 工程项目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送电工程的一切施工活动还必须要有安全施工作业票),作业指导书中必须有专题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签字认可。无措施和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4.2.2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核、批准、实施执行公司《作业指导书管理制度》。

4.2.3 施工技术人员编制的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4.2.3.1 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找出危害因素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

4.2.3.2 明确作业方法的流程及操作要领。

4.2.2.3 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装备配备,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及配备。

4.2.3.4 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及配备。

4.2.3.5 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的针对性预防与应急措施。

4.2.3.6 制定项目施工的安全风险控制计划,并符合如下要求:

a.控制项目施工涉及到的被公司或项目部确定为重大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因素(应符合已公布的重大风险清单)。

b.控制施工技术人员确认的需要制定具体控制计划的其它风险因素。

c、风险因素的安全控制措施要全面细致,针对性、操作性强。

d.对每条风险因素均应设置安全控制点予以控制,并明确控制等级和控制时机。控制点分为书面见证点、见证点和停工待检点三类,控制等级分为班组、部门、项目部三级,控制时机分为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连续监护四种,分别由施工技术人员根据安全需要合理设置。

e.控制点中的书面见证点设置适用于各类人员的上岗证、体检和安全教育情况等;见证点设置适用于施工过程中的机具设备、安全设施状态、环境条件、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等;停工待检点设置适用于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

f.每个控制点必须明确相应控制等级的责任人员,责任人员应根据相应要求履行各类控制点的验证和控制职责,并确保其本人的控制活动可追溯。

g.停工待检点未经责任人允许,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h.控制计划编制格式如下:

施工安全风险控制计划

序号风险因素安全控制措施控制点控制时机控制等级责任人

4.2.4 安全交底过程中,编审人员、施工人员均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作业过程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4.2.5 对无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4.2.6 对于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应重新根据人员、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交底。

5.相关记录

5.1 《安全施工交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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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原条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 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增加一款)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原条文: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第4篇 沙曲矿采空区管理办法安全技术措施

为加强我矿回采过程中和回采后采空区管理工作,确保我矿煤炭生产长期安全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措施如下:

一、采空区管理办法:

1、选择合理的开拓系统和开采方法,完善和改进通风系统,降低矿井通风阻力。严格执行通风管理制度,合理选择通风设施位置,避免人为增加采空区压差,造成采空区漏风。

2、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废弃巷道,回采结束的采煤面必须及时撤出所有设备,在45天内保质、保量完成封闭通往采空区的所有巷道。

3、通风队负责对所有通往采空区的永久闭墙统一编号、建立台帐,并注明封闭时间、闭墙材质、厚度、规格、施工负责人等内容。

4、通风队负责在所有采空区闭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悬挂牌板、检查箱,闭墙上预留检查孔、措施孔。

5、按时对采空闭墙进行检查分析。通风队队干负责每旬对所有采空区永久闭以及综采尾巷闭墙完好程度、瓦斯进行检查;测风组负责每旬对闭墙内外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温度等参数认真测定检查;瓦斯队每天安排人员对采空区闭前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所有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填到检查表及牌板,有异常情况及时按程序汇报。

6、做好采空区气体成份化验工作,每5天通风科测风组对采空区进行气体采样,送样注明采样地点、位置、时间等;监控队负责进行化验分析,并出据化验单存档留存。当发现采空区内温度升高,检测到一氧化碳超过规定时,立即汇报科调度、值班科长、矿总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汇总。

7、加强正在回采工作面采空区管理。回风横贯不得有两个同时敞开,只准留有一个横贯作为唯一回风横贯,其余横贯必须采用永久密闭或罗克休闭封闭。“y型”通风工作面加强沿空留巷闭墙压管抽放,“u型”通风工作面加强落上埋管抽放,严防采空区漏风,导致沿空留巷或落山角瓦斯增大,并加强对落山角、回风横贯支护及瓦斯的管理,瓦斯队负责制定防止产生磨擦撞击火花的措施并实施。

8、对出现异常采空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建立异常采空区管理卡片,卡片上要记录异常日期、原因、位置、处理过程,以及原始通风系统图,标明相关通风设施。加强对闭墙挂牌管理,牌板内容有闭墙内外瓦斯、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测定日期、测定人员姓名等,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二、安全技术措施:

(一)、回采工作面采空区安全技术措施:

1、根据我矿采用长壁式采煤法特点,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采空区;工作面在投产前制定详细可行的《综采工作面初采初放安全技术措施》和《综采工作面初采期间瓦斯治理措施》。

2、回采过程中观察采空区顶板的垮落情况,发现采空区悬顶严重时要制定专项措施,减慢工作面推进速度及拆卸工作面机头、机尾锚杆、锚索,使采空区顶板缓慢下沉,避免顶板一次性大面积垮落对人员和设备造成损伤。

3、随时监测采空区漏风情况,在工作面进风侧吊挂风障导风减少采空区进风,降低采空区自然发火危险。

4、每七天检查一次回采工作面与相邻准备工作面或备用工作面间的密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护,确保密闭不漏风。

5、工作面在回采期间,对采空区进行束管监测,每天测定一组数据,观测采空区的一氧化碳浓度、瓦斯浓度等火灾参数。

6、2#、3#、5#煤层回采工作面每割一刀煤对回采工作面机头、机尾20米范围及工作面切眼进行阻化剂喷洒。

7、在工作面回采期间根据工作面采空区自燃发火情况及束管监测数据情况对采空区进行黄泥灌浆,防止采空区着火。

8、对防灭火系统及设备要定期维护。日常应加强阻化剂泵和黄泥灌浆泵的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各种防灭火手段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二)、已采工作面采空区安全管理措施:

1、采煤面停采、回撤期间,应及时减少工作面风量;停采后,利用束管对采空区气体进行监测,每天至少测定一组数据;采煤面回采结束后,应在40天内回撤完毕。

2、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在45天内完成采空区的封闭工作。在与采空区联通的所有巷道内构筑永久密闭。采空区封闭是制定专项封闭措施及密闭构筑安全技术措施。

3、在采空区密闭内设置束管监测探头,建立采空区密闭管理及检查制度,每天对密闭内外温度、一氧化碳浓度、瓦斯浓度等参数进行检查,建立台帐。

4、已封闭的采空区要进行埋管瓦斯抽放,在密闭下方设置返水池。

5、每五天检查封闭工作面密闭内外温度、一氧化碳浓度、瓦斯浓度等火灾参数,及时发现采空区自燃情况,以便及时采取防灭火措施。

6、已封闭工作面发现发火时,采用黄泥灌浆的方法灭火,并根据采空区具体情况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7、其它未涉及之处,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5篇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锅炉是特种设备,司炉工人是特种作业人员。为了加强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特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司炉工人,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及并网的自备电厂发电用锅炉的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与管理,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培训和考试

第三条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一般应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司炉工人考试前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可由本单位、主管单位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培训时间,拟领取1、2、3类操作证者应不少于六个月,拟领取4类操作证者不少于三个月。 字串4

第五条司炉工人考试一般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县或地、市级、下同)统一组织。有条件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可自行组织考试,但试题,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须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第六条司炉工人考试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对从事五年以上司炉工作,文化水平较低的司炉工人,以考核实际操作技术为主。

第七条司炉工人考核应按不同类别从下述考试大纲内容中选取命题。

1.理论部分

(1)压力、温度、介质、燃料、燃烧、通风、传热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2)锅炉的分类、结构及其简单的工作原理。

(3)锅炉安全附件的名称、作用、结构及简单的工作原理。

(4)各种热工仪表、自控和连锁保护装置的用途和操作注意事项。

字串6

(5)锅炉附属设备的用途和操作要领。

(6)锅炉给水、炉水标准及常用的水处理方法。

(7)锅炉运行的操作要领。

(8)水垢、烟灰、结焦对锅炉的危害及防治方法。

(9)锅炉常见事故的类别、原因、预防及处理。

(10)锅炉维护保养方面的基本知识。

(11)锅炉安全法规中有关安全运行的内容。

2.实际操作部分

(1)锅炉起动前的检查、准备、点火、升压、运行、调整、压火、停炉等操作。

(2)安全附件的检查及调整。

(3)各种辅机及附属设备的操作。

(4)反事故演习。

第三章司炉操作证的类别、发放与管理 字串5

第八条司炉操作证分为四类,见下表。

第九条符合基本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司炉工人,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司炉操作证。

司炉工人只许操作不高于核准类别的锅炉。低类别司炉工人升为高类别司炉工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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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允许操作的锅炉

字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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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压力≥3.8mpa(39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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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压力<3.8mpa(39kgf/平方厘米),出力>4t/h的蒸汽锅炉和供

|热量>2.8mw(24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

3|工作压力≥0.1mpa(1kgf/平方厘米),出力≤4t/h的蒸汽锅炉和供热 字串9

|热量≤2.8mw(24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

4|工作压力<0.1mpa(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供热量≤0.7mw(

|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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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经过重新培训和考试,并换发司炉操作证。

第十条对取得操作证的司炉工人,一般每四年应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工作由发证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组织进行。复审结果由负责复审的单位记入司炉操作证复审栏内。连续从事司炉工作而无事故的司炉工人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后可以免于复审。 字串6

复审不合格者,应注销司炉操作证。

第十一条持证司炉工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2.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3.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4.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第十二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按本办法第3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严格选调司炉工人。

2.加强对司炉工人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

3.制订并督促执行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

4.改善司炉工人的劳动条件,锅炉房应做到文明生产。 字串2

5.奖励安全生产好的司炉工人。

6.保持司炉工人队伍的相对稳定,不随意调动司炉工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季节司炉工人的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司炉操作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附录格式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6篇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办法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为有计划的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及事故隐患,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中铝洛铜各单位,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措施和集体福利事项。

1.3本办法以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为前提,以劳动部关于厂矿企业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通知和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总名称表为依据进行编制。

2 名词术语

2.1安全技术:以防止工伤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等。

3 主管单位及领导:

3.1本办法归口单位是中铝洛铜生产部;

3.2执行本计划的部门在中铝洛铜总经理的领导下,由主管副总经理直接领导,生产部具体负责,履行业务职责。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安全措施计划,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生命安全的必要措施。要求各单位领导必须严肃对待这项工作,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及物料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措施计划。

4.2安全措施计划项目投资额最低为2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安措项目,由中铝洛铜下属单位成本开支,列入单位安全措施整改计划加以实施。

4.3中铝洛铜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在每年10月底前向生产部报出第二年安全措施项目计划。连同设计方案预算设备材料同时报生产部,由生产部审核汇总,报策划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4.4安全措施计划的提出设计施工安排等,由单位领导组织本单位技术设备部门执行,安全员汇总上报并监督执行。工程完成后,要及时报出工程决算,经生产部组织验收认可后,转报策划部和财务部审批核销。无生产部审批字样不得进入安措专项费用。

4.5中铝洛铜实行安全措施项目实施合同书。

4.6安全措施经费,按国家规定为更新改造资金的10%以上提取。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安全措施费用,本着“三同时”的原则,在该项目工程费用中开支。

4.7经中铝洛铜批准的安措计划项目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经中铝洛铜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挪用。

4.8根据安全措施合同书规定,安措项目实行控制费用,超计划费用部分由申报安措计划单位自理。

4.9安全措施计划中所需的材料设备由主管部门负责。

4.10凡列入计划的安措项目,有关单位要积极安排人力,抓紧施工,按期竣工。

4.11重大安全措施计划项目,申报计划单位无设计施工能力者,可委托装备部组织设计施工。在安措计划施工未完成之前的生产安全问题,由单位制订临时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4.12临时追加的安全措施项目,必须经中铝洛铜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的临时项目,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自己解决。

4.13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和其它保险装置,是设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不得随意拆除损坏,在检修设备的同时应检修防护装置和安全保险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保险装置不完善的设备,不能列为完好设备。

4.14各单位的安全措施计划项目,必须认真组织施工,对不能按期竣工的项目,年终对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4.15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设施必须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引进项目中的有关工艺设备要达到我国安全卫生标准,凡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生产部有权制止施工和验收投产。工程项目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必须有生产部参加审查。

4.16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引进新工艺新设备必须同时引进(或设计制造)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并不得任意拆除或更换。

4.17尘毒作业场所,要有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作业环境尘毒浓度超标的,必须限期治理。严禁将尘毒危害严重的场所或危险作业转嫁给没有防护措施的单位或个人。

5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全处。

6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规范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煤矿(兵团所属煤矿除外)。

第三条 煤矿放顶煤开采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壁式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综采、高档普采、炮采)、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

第二章 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

2.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3;

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

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

第五条 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析瓦斯量、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六条 凡煤层条件适合于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应当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受煤层条件限制,不宜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可以采用普通机械化开采。除边远缺煤地区外,壁式工作面逐步淘汰炮采工艺。

第七条 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平均倾角大于25°或最大倾角大于30°的工作面(急倾斜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除外)或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用悬移(滑移)顶梁类支架放顶煤工艺开采。

第三章 设计和作业规程

第八条 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要依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程度,编制开采设计,并达到采区设计深度。

国有重点煤矿放顶煤开采设计由煤矿所属集团公司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自治区监狱局所属煤矿开采设计由自治区监狱局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其他煤矿开采设计由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

审批通过的放顶煤开采设计,煤矿应当在10日内报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必须针对煤层条件逐面编制工作面开采设计。工作面开采设计应当依据采区设计、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编制提纲见附件);不具备能力的煤矿应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

(一)工作面开采设计应考虑最大限度地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尽量减少区段煤柱等设计损失,提倡采用无煤柱开采,提高采区回采率。

(二)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规则布置方式,保持两巷平行。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两巷平行时,应在设计中制定工作面调向、加减支架、对接、缩面等专项技术措施。

(三)采煤工作面应当保证回采巷道沿底板布置,不得随意丢底煤。煤层赋存条件复杂确实难以沿底布置的,可采取其他布置方式,但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四)巷道断面应满足通风、运输、支架安装等要求,并根据矿压显现程度,预留一定断面的收缩量。

第十一条 工作面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对防瓦斯、防尘、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设计审批和验收

第十二条 所有放顶煤工作面必须经过审批和验收,合格后才能组织生产。

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工作面,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和验收由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工作面,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和验收按下列权限进行:

(一)国有重点煤矿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

(二)自治区监狱局所属煤矿由自治区监狱局审批和验收;

(三)其他中央企业煤矿和地(州、市)直管煤矿由煤矿所在地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四)其他煤矿由煤矿所在地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十三条 煤矿申请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计审批申请文件;

(二)设计说明书及附图(一式六份)。

第十四条 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由煤矿企业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属于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经有关单位审查通过后,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

有关单位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补正要求。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以文件形式批复或者上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未通过的,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五条 煤矿申请放顶煤工作面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验收申请文件;

(二)工作面初验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放顶煤工作面验收,由煤矿企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属于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验收的,经有关单位初验通过后,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

有关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补正要求。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以文件形式批复或者上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验收未通过的,提出书面结论意见,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负责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单位,应当明确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工作程序、条件、时限,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落实现场管理责任。

严格执行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区队领导要跟班作业,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严禁瓦斯超限和煤尘超标作业,禁止违章打眼、违章放炮行为。带班矿领导要把放顶煤工作面作为带班的重点场所,经常深入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在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顶)、收尾期间,煤矿应成立以主管生产的领导为组长,相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每班必须有矿级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把隐患和问题解决在现场。

第十九条 健全技术管理体系。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其生产技术部门应配备专门负责放顶煤开采技术管理的技术人员,每个放顶煤采煤区队应配备至少一名负责开采技术管理的技术人员,强化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要详细收集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顶板和顶煤冒放性等技术资料,编制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的“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顶煤处理和工作面初采、收尾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动态检查,研究分析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加强顶板管理。

(一)加强矿压观测。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层,应建立放顶煤工作面矿压观测制度,成立矿压观测小组,负责日常矿压观测工作,掌握顶煤、顶板移动破碎及冒落规律。每个工作面均应开展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工作。

(二)强化支护管理。制定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冒落;初采、收尾要制定专门的支护措施。

(三)按规定处理顶板和顶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明确处理顶煤、顶板的方法、工艺、参数和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第二十一条 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

(一)工作面支护应采用液压支架。煤层水平厚度较大,需要开帮(扩巷)的,鼓励采用连续采煤机。

(二)工作面两巷超前加强支护范围为超前压力影响范围,且不得小于20米;此范围内巷道净高不得低于1.8米。

(三)工作面运输巷应当靠煤层底板侧布置,净宽不得小于3米,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仅作通风、行人用的工作面回风巷应当靠煤层顶板侧布置,净宽不得小于2.5米。

(四)单一煤层上下巷布置时,两巷之间的超前通风眼、行人眼应采用合理的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有效控制围岩变形,防止片帮、垮冒;小眼上口均应锁口,并有可靠的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靠近工作面的3个小眼中,至少有一个小眼设置固定可靠、易于人员通行的刚性梯子。

第二十二条 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板或者顶煤,作业规程中应有专门的爆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一)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且终孔位置距工作面煤壁的水平投影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预裂爆破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远距离爆破。起爆地点必须设置在工作面进风侧全风压风流中,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应在工作面开采设计中明确规定,且不得小于300米。爆破时应有矿级领导现场指挥,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0分钟。

第二十三条 加强通风管理。

(一)煤矿企业必须根据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的要求,合理设计通风系统,选择通风方式,确定风量,减少采空区漏风,确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采煤工作面两巷之间不得布置各种联络巷,确需布置的,应在工作面开采设计中明确,并将联络巷纳入矿井瓦斯检查和测风计划,开展日常检查,防止瓦斯积聚,确保联络巷内的风速、空气成分符合规定。

(二)加强工作面两巷管理,特别是两个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的巷道维修工作,确保有效的通风断面。

(三)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间,要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风压通风。保持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需要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应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四)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用于工作面辅助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应置于工作面进风巷道的新鲜风流中,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指定专人挂牌管理,做好试验记录,保证24小时运行。

第二十四条 加强瓦斯管理。

(一)必须对放顶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分析确定瓦斯来源,制定瓦斯综合防治措施。应抽采瓦斯的,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统。工作面回采前,应进行抽采达标评价;抽采不达标的,不得进行生产。

(二)强化工作面上隅角、架间及高冒区、放煤口、尾巷等重点部位瓦斯管理,采取埋管、插管抽放和设置引风幛等措施抽排瓦斯,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严格采空区瓦斯管理,加强采空区瓦斯抽放,对坚硬顶板要采取措施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

(三)做好顶板周期来压和地质条件变化对瓦斯涌出影响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工作面瓦斯超限,或附近存在局部瓦斯积聚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工作面每班至少设1名专职瓦斯检查员,按规定检查瓦斯。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应当立即下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六)禁止设置专用排瓦斯巷。

第二十五条 加强监测监控。

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以及瓦斯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传输等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在工作面上隅角安设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并加强重点部位瓦斯日常监测;按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确保数据准确,报警、断电可靠。

第二十六条 加强防灭火管理。

(一)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专项防火措施,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在开采过程中,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注阻化泥浆、注惰性气体、地面回填堵漏等措施,编制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止自然发火。

(二)采用放顶煤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每个采区应对煤层进行自燃发火期鉴定,作为采区、工作面开采设计的依据。要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合理确定工作面月推进度,因地质构造等原因月推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要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三)建立健全煤层自然发火检测、分析和处理等管理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确定本矿井煤层的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指标气体,确定指标气体浓度、温度的预报临界值;同时必须建立自然发火早期预测预报监控系统,采取矿井监控系统、人工日常巡检和定期取样分析“三位一体”的综合监测方法,及时检测和发现气体浓度、温度变化情况。当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构筑防火门墙,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要合理选择停采位置,避开漏风区。工作面收尾时,要及时回撤支架,构筑永久防火墙,并定期对采空区气体、温度进行检测。

(四)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出现明火、烟雾或者一氧化碳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将所有可能受发火威胁区域的人员撤离,召请专业矿山救护队处理,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权限向有关单位报告。必须提前制定防止自然发火及一旦发火及时封闭的专项措施。封闭火区时,构筑密闭的位置必须远离着火点,确保施工人员安全。井下封闭不能确保人员安全的,必须全矿井封闭。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撤出其他区域作业人员,只有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生产作业。

(五)煤层倾角35°以上放顶煤工作面的上部、急倾斜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工作面的上部采空区存在火区的,在火区完全熄灭前,禁止开采。

第二十七条 加强防尘管理。

工作面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供水管路上的三通阀门设置和水压、水量必须符合有关要求。炮采放顶煤工作面要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采煤机实行内外喷雾,液压支架和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对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积尘要及时清洗,每班对工作面至少清洗一次。煤层适合注水的,要采取超前静压注水或煤壁高压注水等注水防尘措施,防止放顶煤时煤尘飞扬。

第二十八条 加强地测防治水工作。

(一)开采前要分析研究地表水及工作面顶底板含水层水害、相邻采空区、火烧区积水和小煤矿开采积水情况,采取物探、钻探、化探等手段查明并解除影响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的水害因素,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工作面方可投产。

(二)加强 “三带”高度的探查和分析,掌握“三带”发育规律。留设的防砂和防塌煤(岩)柱必须可靠,确保不发生溃水和溃砂事故。

(三)加强生产地质工作。根据顺槽及周围巷道揭露情况并结合钻探、物探等手段,探查分析工作面煤层厚度、倾角变化、断层、褶曲等影响开采的各种地质因素。两巷掘进探放水工作中,每个钻场编制专项探放水设计。加强放顶煤工作面资源回收率管理,提高采区回采率。

(四)加强放顶煤开采岩移和地表移动变形的观测分析,指导解决开采沉陷问题。

第二十九条 冲击地压(矿震)防治。

开采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煤层,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估;

(二)具有冲击危险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及解危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解危措施并经效果检验无冲击危险性后方可生产;

(三)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危险分析预测预报制度,工作面应建立微震监测系统,推广应用应力在线监测系统等新技术,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第三十条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具备以下条件时,方可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

(二)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在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经效果检验转变为无突出危险区。

(三)采用分层开采的突出厚煤层和采用水平分段开采的急倾斜煤层,上分层开采后的下分层,在上分层卸压保护范围内且经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的区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重点煤矿是指由自治区直接进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国有煤矿,中央企业煤矿是指中央企业独资和控股的煤矿,地(州、市)直管煤矿是指由地(州、市)直接进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煤矿。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煤矿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提纲

2.放顶煤工作面初验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1:

煤矿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提纲

一、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依据、原则及要求

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必须以采区设计、回采地质说明书和开采技术资料等为依据,以保证安全生产为前提,遵循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最大限度回收煤炭资源,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二、工作面开采设计内容

1.矿井概况

1.1矿井地理位置、隶属关系、企业性质、设计和核定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

1.2矿井开拓方式、水平划分、采区划分。生产布局,设计工作面所在水平、采区。

2.采区概况

2.1采区巷道布置及装备情况。

2.2采区各生产系统及主要安全设备、设施。

3.工作面概况

3.1工作面位置、周边关系及开采情况。

3.2地形地貌。

3.3工作面参数、煤层赋存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

3.4储量情况。

4.地质构造

5.水文地质及水害评价

6.煤(岩)柱的计算与留设(包括防水煤柱、区段煤柱、停采线煤柱位置等)

7.放顶煤可行性分析

7.1煤层赋存状态与构造 。

7.2煤层厚度 、煤层倾角 。

7.3直接顶的岩性和厚度 。

7.4煤层的物理性质和结构。

7.5煤层底板的岩性及岩石物理力学实验数据、煤层强度及节理裂隙发育情况(附煤层综合柱状图)。

7.6瓦斯(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煤层瓦斯涌出特点和邻近工作面开采时瓦斯涌出情况的分析等)、自燃发火(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指数等对放顶煤开采的影响 。

7.7根据以往积累的工作面开采经验、成果,确定本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的适应性。

8.工作面巷道布置

8.1顺槽、切眼、停采线等位置的确定及依据,严禁上、下顺槽之间布置联络巷。

8.2巷道断面形状、几何参数及支护形式。

9.回采工艺及工作面装备

9.1回采工艺、放煤工艺、采放比、放煤顺序、放煤步距、循环进尺等。

9.2支护设计与顶板管理 。

采用类比法进行支护设计时,应根据本矿或邻矿同煤层矿压观测资料和经验公式对工作面、上下端头、超前支护顶板管理及控制进行设计(附工作面、上下端头、超前支护平面布置图)。

9.3 工作面设备总体配套。

各主要设备包括采煤机、前后部刮板输送机、基本支架、过渡支架、端头支架、超前支架、转载机、破碎机、皮带输送机、乳化泵、喷雾泵、绞车、无极绳绞车等,附各主要设备选型、型号、参数。

10.生产系统

10.1煤炭运输系统设计(煤炭运输能力确定、运输能力校验、煤炭运输路线等)。

10.2辅助运输系统设计(运输能力确定、运输能力校验、材料设备运输路线等)。

10.3排水系统设计(涌水量预测、排水设备选择、排水路线)。

10.4通风系统设计(通风方式、工作面供风量、风速计算,通风设施)。

10.5瓦斯防治设计(瓦斯来源分析,瓦斯抽放方式及参数的确定,抽采管路系统选择、计算及抽采设备选型)。

10.6防灭火系统设计(注氮防灭火设计、灌浆防灭火设计、束管检测系统设计)。

10.7防尘系统设计(用水地点、涌水量的确定,供水方式,供水管路选择、隔爆水袋设置)。

10.8供电系统设计(负荷统计、工作面负荷计算、变压器容量及台数确定、开关、高低压电缆选择和校验、整定计算)。

10.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计

10.10供水施救系统设计

10.11压风自救系统设计

10.12人员定位系统设计

10.13通信系统设计

10.14紧急避险系统设计

10.15信号照明系统设计

10.16探放水设计

10.17避灾路线

10.18如存在“三下”开采:设计中必须对“三下”开采报批情况作出说明。

11.作业形式、劳动组织表、正规循环作业图表

11.1作业方式、班次时间安排 。

11.2 劳动组织表。

12.工作面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三、安全技术措施

13.顶板管理

13.1矿压观测。

13.2预防架前顶煤(顶板)漏冒的措施,防止工作面煤壁片帮措施。

13.3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13.4初次放顶安全技术措施。

13.5初采、收尾要制定专门的支护措施。

13.6采煤工作面过断层、过巷道、过冒顶区等安全技术措施。

13.7防治冲击地压措施。

14.通风管理

14.1工作面通风设施及保证风流稳定可靠的措施。

14.2减少工作面漏风措施。

14.3工作面进、回风巷的通风管理措施。

14.4特殊情况必须制订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15.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15.1瓦斯管理措施。

15.2瓦斯抽放措施。

15.3对坚硬顶煤及顶板,防止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的措施。

15.4瓦斯超限的处理措施。

16.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

16.1对采空区进行预防性灌浆和压注阻化剂或注惰性气体等预防性安全措施。

16.2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16.3防止内、外因火灾措施。

16.4工作面停产、停采的防灭火措施。

17.综合防尘

17.1工作面采煤、降柱、移架和放煤时的防尘措施。

17.2工作面煤层注水措施。

17.3工作面及顺槽积尘的清洗。

17.4工作面顺槽隔爆水棚布置。

17.5工作面粉尘测定制度及个体防护。

18.防治水

18.1工作面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18.2工作面防水害措施。

19.机电、运输措施

19.1提升、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19.2机电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19.3停送电安全技术措施。

19.4综采工作面采用3300v电压等级供电方式,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9.5.工作面安装、回撤设备措施。

20.其它措施。

四、主要图件

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区采掘工程平面图、采区通风系统图、工作面采煤方法图、工作面运输系统图、工作面设备布置图、工作面通风系统图、工作面供电系统图、工作面各管线布置图(包括供水、注氮、灌浆等)、工作面避灾线路图、工作面排水系统图、工作面通讯及各类监测监控系统图、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图、工作面人员定位系统图、工作面紧急避险系统图、工作面通讯联络系统图、工作面信号照明系统图;瓦斯抽放图等。

第8篇 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管理办法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经费及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管理

2、管理职责

(1)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本企业生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汇总、审核、上报审批并督促检查实施。

(2)公司、项目管理部(分公司)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费用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平�纳入资金保障计划。

(3)施工现场和生产场所安全隐患的整改项目由各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本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备案。

(4)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安全设施及消防、保安设施由其所属基层单位的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管理。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所属基层单位负责按“三同时”规定组织实施和管理。

3、管理要求

3.1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范围

3.1.1保障职业安全健康的技术措施

以预防伤亡事故和改善有害职工健康的劳动条件,职业病预防为目的采取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如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防护设施、安全装置、安全警示标志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消除噪声等措施。

3.1.2减轻劳动强度等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3.1.3辅助措施

为保障职工劳动卫生条件,施工现场设置的“五小设施”、遮阳棚、茶水供应等(符合文明工地创建的要求)。

3.1.4安全宣传教育措施

以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素质的有关宣传教育、培训考核、仪器、教材、设施和场所等。

3.1.5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措施(如应急救援预案物资准备、演练培训等)。

3.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

3.2.1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厂、站的安全管理部门于每年三季度将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向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报送。

3.2.2凡构成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都应有工程设计、预算和决算。

3.2.3公司全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质量安全管理部审核、统一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计划,报公司经理批准立项。

3.2.4施工现场、生产场所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整改项目必需资金的。由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安全部门会同项目经理部经理及相关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符合项目进行评价、审定,找出原因后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项目管理部(分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后实施,同时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备案。

3.3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容

3.3.1编制措施计划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编制单位和工作场所(工地);

2)措施名称;

3)措施内容与目的;

4)经费预算及来源;

5)负责设计、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6)措施使用方法及预期效果

3.4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3.4.1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由工程管理部计划、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渠道和比例计划安排优先予以落实。

3.4.2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统一掌握控制,并参与实施后的验收。

3.4.3费用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掌握控制,并参与实施后的验收。

3.4.4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或者临时隐患整改措施费用由项目经理部掌握控制,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参与实施后的验收并备案。

3.4.5严格贯彻“三同时”规定

1)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严格做到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 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按“三同时”原则完善。

4、检查与考核

4.1由公司安全主管经理组织,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与考核。

4.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4.3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造成重大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者,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9篇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指导思想,管理机构,管理范围;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订货、制造、进厂复验、安装、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修理改造、定期检验、耐压试验、安全附件管理等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的管理。

2 总则

2.1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一生管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没有提到的内容执行国家有关部门有关规定。

3 管理职责

3.1 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基建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订货、制造、复验、安装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公司内所有单位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3.2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由设备员负责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日常管理及使用。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压力容器管理

4.1.1 压力容器管理与检验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原劳动部颁发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原化工部颁发的《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化检规》)。

4.1.2 压力容器管理范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a) 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

b) 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25mpa.l;

c)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4.1.3 压力容器设计

4.1.3.1设计单位对不能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应在图样上注明对使用的特殊要求,并应与使用单位协商提出推荐的使用年限和保证措施。

4.1.3.2设计单位对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应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和耐压试验的要求。

4.1.3.3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质保体系和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定型压力容器的选型有权提出意见。

4.1.4 压力容器订购

4.1.4.1 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必须订购有相应制造资格厂家的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须有安全监察机构监检章。

4.1.4.2 订购的压力容器交货时,必须同时带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

4.1.5 压力容器制造与组焊

4.1.5.1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制造资格。

4.1.5.2 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保体系监督管理。

4.1.6 压力容器进厂复验

4.1.6.1 压力容器进厂时须经设备动力部复检。

4.1.6.2 复检内容

a) 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及其它有关材料。进口压力容器应具有商检委托检验报告。

b) 各单位要责成压力容器专业技术人员对进厂的压力容器进行宏观检查,发现严重缺陷要向设备动力部报告,由压检中心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

4.1.6.3 复检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能安装,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4.1.7 压力容器安装

4.1.7.1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单位。

4.1.7.2 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ⅲ类压力容器、 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等安装时,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装手续。

4.1.7.3 由公司组织的设计、订货、安装的基建项目,公司设备动力部应对安装质量进行监督。

4.1.7.4 安装的全部交工资料由设备动力部审查后交资料室存档。

4.1.8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4.1.8.1 新压力容器使用前,设备动力部必须备好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安装交工资料及计算机数据磁盘,经市安全监察机构检查,逐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注册发放使用证后,才能投入使用。

4.1.9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4.1.9.1设备动力部必须对每台压力容器建立档案并填写“压力容器档案”,全部压力容器应建立“化工压力容器台账”。

4.1.9.2 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4.1.9.3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由公司负责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统一办理压力容器操作证。

4.1.9.4 停用的压力容器应及时办理报停手续。

4.1.9.5 停用两年以上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4.1.9.6 更新的压力容器应及时建立新档案和办理使用证。

4.1.10 压力容器修理改造

4.1.10.1 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

4.1.10.2 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报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

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压力容器的筒体纵向接头、筒节和筒节(封头)连接的环向接头以及封头的拼接接头的焊补。

压力容器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4.1.10.3 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1.10.4 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修理改造技术资料。

4.1.10.5 压力容器修理改造的文件包括:

a)压力容器修理改造申请审批表;

b)压力容器责任工程师下达修理改造任务书;

c)设计图纸;

d)施工方案及工艺;

e)焊接工艺评定;

f)原材料的材质证件或抄件;

g)检验报告;

h)验收报告。

4.1.11 压力容器检验

4.1.11.1 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执行《容规》规定。各单位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年度计划由设备动力部统一编制并经主管副总确认实施。

4.1.11.2 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工作由公司设备动力部组织落实其他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4.1.11.3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可参考《化检规》执行。有严重缺陷的压力容器应及时进行修复或采取措施处理;大型关键性在用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发现大量的难于修复的超标缺陷,因生产急需,应通过缺陷安全评定来判断能否监控使用到下一周期。

4.1.11.4 需结合设备〔机组〕大修理同步检验的压力容器,设备动力部提出申请,并列出此类容器明细表,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后执行。

4.1.11.5 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的压力容器应符合《容规》要求。

4.1.12 安全附件检验

4.1.12.1 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检验,分运行检查和停机检查。

4.1.12.1.1安全阀

a)安全阀参数应由生产技术岗位与设备动力部共同确定,有审批报告并形成受控文件。

b)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c)安全阀校验必须到公司认可的具备校验资格的校验单位进行。

d)无法修复的安全阀,应予报废、校验单位应出具意见通知书。

e)校验记录、铅封、标牌和报告书,项目应齐全,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

f)安装安全阀时,在装置设备员确认安全阀各种参数符合设备要求后, 方可安装。

4.1.12.1.2 压力表、测温仪表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校验,公司设备动力部定期安排。

4.1.12.1.3液面计要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规定检修周期,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

4.1.12.1.4公司设备动力部应建全部压力容器安全阀统计台帐。

4.1.12.1.5安全附件不得任意移位和拆除。

4.2 压力容器事故与故障

4.2.1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或故障时,发生事故或故障的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将情况报到设备动力部。

4.2.2 压力容器事故的处理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处理规定》。

第10篇 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办法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施工生产的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项目。

2.管理职责

2.1项目管理部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专项安全技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安全技术交底。

2.2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安全技术交底。

2.3项目经理部技术部门、施工员负责工程项目的分部、分项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2.4分包单位施工负责人在安排班组工作时,向作业班组长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含管线保护措施)。

2.5作业班组长应根据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内容和要求,向作业班组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2.6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参与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交底,负责安全操作规程的交底。

3.管理程序

3.1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

1)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重要部位和主要危险因素;

2)施工工艺和作业程序,采取的安全措施(方案);

3)本工程项目相关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4)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5)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中的危险点;

6)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防范措施;

7)施工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

3.2逐级安全技术交底

3.2.1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在工程开工前应由组织编制该措施的技术负责人向项目经理部工程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2.2单位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在施工作业前应由组织编制该措施的负责人向各作业队施工负责人、作业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2.3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在施工作业前应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在施工作业前向专业施工队伍的施工部门、技术部门、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2.4分部、分项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应由项目经理部施工员分包单位施工部门进行交底。分包单位施工部门在安排班组工作时,向作业班组长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3.2.5各分包单位施工负责人在安排布置各作业班组进行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任务时,应同时向作业班组的全体人员进行针对性安全交底。

3.2.6班组长应根据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内容和要求,应在每天布置作业人员任务时,同时告知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和劳动保护要求等,进行班前安全交底,并记录。

3.2.7各级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交底。

3.2.8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形成书面记录。记录要有交底时间、内容及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的签字,交底记录以备查验。

第11篇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规范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煤矿(兵团所属煤矿除外)。

第三条 煤矿放顶煤开采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壁式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综采、高档普采、炮采)、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

第二章 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

2.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3;

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

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

第五条 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析瓦斯量、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六条 凡煤层条件适合于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应当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受煤层条件限制,不宜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可以采用普通机械化开采。除边远缺煤地区外,壁式工作面逐步淘汰炮采工艺。

第七条 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平均倾角大于25°或最大倾角大于30°的工作面(急倾斜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除外)或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用悬移(滑移)顶梁类支架放顶煤工艺开采。

第三章 设计和作业规程

第八条 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要依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程度,编制开采设计,并达到采区设计深度。

国有重点煤矿放顶煤开采设计由煤矿所属集团公司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自治区监狱局所属煤矿开采设计由自治区监狱局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其他煤矿开采设计由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

审批通过的放顶煤开采设计,煤矿应当在10日内报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必须针对煤层条件逐面编制工作面开采设计。工作面开采设计应当依据采区设计、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编制提纲见附件);不具备能力的煤矿应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

(一)工作面开采设计应考虑最大限度地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尽量减少区段煤柱等设计损失,提倡采用无煤柱开采,提高采区回采率。

(二)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规则布置方式,保持两巷平行。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两巷平行时,应在设计中制定工作面调向、加减支架、对接、缩面等专项技术措施。

(三)采煤工作面应当保证回采巷道沿底板布置,不得随意丢底煤。煤层赋存条件复杂确实难以沿底布置的,可采取其他布置方式,但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四)巷道断面应满足通风、运输、支架安装等要求,并根据矿压显现程度,预留一定断面的收缩量。

第十一条 工作面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对防瓦斯、防尘、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设计审批和验收

第十二条 所有放顶煤工作面必须经过审批和验收,合格后才能组织生产。

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工作面,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和验收由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工作面,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和验收按下列权限进行:

(一)国有重点煤矿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

(二)自治区监狱局所属煤矿由自治区监狱局审批和验收;

(三)其他中央企业煤矿和地(州、市)直管煤矿由煤矿所在地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四)其他煤矿由煤矿所在地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十三条 煤矿申请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计审批申请文件;

(二)设计说明书及附图(一式六份)。

第十四条 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由煤矿企业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属于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经有关单位审查通过后,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

有关单位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补正要求。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以文件形式批复或者上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未通过的,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五条 煤矿申请放顶煤工作面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验收申请文件;

(二)工作面初验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放顶煤工作面验收,由煤矿企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属于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验收的,经有关单位初验通过后,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

有关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补正要求。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以文件形式批复或者上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验收未通过的,提出书面结论意见,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负责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单位,应当明确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工作程序、条件、时限,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落实现场管理责任。

严格执行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区队领导要跟班作业,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严禁瓦斯超限和煤尘超标作业,禁止违章打眼、违章放炮行为。带班矿领导要把放顶煤工作面作为带班的重点场所,经常深入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在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顶)、收尾期间,煤矿应成立以主管生产的领导为组长,相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每班必须有矿级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把隐患和问题解决在现场。

第十九条 健全技术管理体系。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其生产技术部门应配备专门负责放顶煤开采技术管理的技术人员,每个放顶煤采煤区队应配备至少一名负责开采技术管理的技术人员,强化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要详细收集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顶板和顶煤冒放性等技术资料,编制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的“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顶煤处理和工作面初采、收尾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动态检查,研究分析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加强顶板管理。

(一)加强矿压观测。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层,应建立放顶煤工作面矿压观测制度,成立矿压观测小组,负责日常矿压观测工作,掌握顶煤、顶板移动破碎及冒落规律。每个工作面均应开展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工作。

(二)强化支护管理。制定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冒落;初采、收尾要制定专门的支护措施。

(三)按规定处理顶板和顶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明确处理顶煤、顶板的方法、工艺、参数和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第二十一条 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

(一)工作面支护应采用液压支架。煤层水平厚度较大,需要开帮(扩巷)的,鼓励采用连续采煤机。

(二)工作面两巷超前加强支护范围为超前压力影响范围,且不得小于20米;此范围内巷道净高不得低于1.8米。

(三)工作面运输巷应当靠煤层底板侧布置,净宽不得小于3米,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仅作通风、行人用的工作面回风巷应当靠煤层顶板侧布置,净宽不得小于2.5米。

(四)单一煤层上下巷布置时,两巷之间的超前通风眼、行人眼应采用合理的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有效控制围岩变形,防止片帮、垮冒;小眼上口均应锁口,并有可靠的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靠近工作面的3个小眼中,至少有一个小眼设置固定可靠、易于人员通行的刚性梯子。

第二十二条 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板或者顶煤,作业规程中应有专门的爆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一)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且终孔位置距工作面煤壁的水平投影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预裂爆破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远距离爆破。起爆地点必须设置在工作面进风侧全风压风流中,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应在工作面开采设计中明确规定,且不得小于300米。爆破时应有矿级领导现场指挥,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0分钟。

第二十三条 加强通风管理。

(一)煤矿企业必须根据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的要求,合理设计通风系统,选择通风方式,确定风量,减少采空区漏风,确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采煤工作面两巷之间不得布置各种联络巷,确需布置的,应在工作面开采设计中明确,并将联络巷纳入矿井瓦斯检查和测风计划,开展日常检查,防止瓦斯积聚,确保联络巷内的风速、空气成分符合规定。

(二)加强工作面两巷管理,特别是两个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的巷道维修工作,确保有效的通风断面。

(三)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间,要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风压通风。保持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需要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应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四)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用于工作面辅助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应置于工作面进风巷道的新鲜风流中,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指定专人挂牌管理,做好试验记录,保证24小时运行。

第二十四条 加强瓦斯管理。

(一)必须对放顶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分析确定瓦斯来源,制定瓦斯综合防治措施。应抽采瓦斯的,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统。工作面回采前,应进行抽采达标评价;抽采不达标的,不得进行生产。

(二)强化工作面上隅角、架间及高冒区、放煤口、尾巷等重点部位瓦斯管理,采取埋管、插管抽放和设置引风幛等措施抽排瓦斯,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严格采空区瓦斯管理,加强采空区瓦斯抽放,对坚硬顶板要采取措施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

(三)做好顶板周期来压和地质条件变化对瓦斯涌出影响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工作面瓦斯超限,或附近存在局部瓦斯积聚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工作面每班至少设1名专职瓦斯检查员,按规定检查瓦斯。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应当立即下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六)禁止设置专用排瓦斯巷。

第二十五条 加强监测监控。

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以及瓦斯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传输等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在工作面上隅角安设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并加强重点部位瓦斯日常监测;按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确保数据准确,报警、断电可靠。

第二十六条 加强防灭火管理。

(一)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专项防火措施,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在开采过程中,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注阻化泥浆、注惰性气体、地面回填堵漏等措施,编制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止自然发火。

(二)采用放顶煤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每个采区应对煤层进行自燃发火期鉴定,作为采区、工作面开采设计的依据。要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合理确定工作面月推进度,因地质构造等原因月推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要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三)建立健全煤层自然发火检测、分析和处理等管理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确定本矿井煤层的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指标气体,确定指标气体浓度、温度的预报临界值;同时必须建立自然发火早期预测预报监控系统,采取矿井监控系统、人工日常巡检和定期取样分析“三位一体”的综合监测方法,及时检测和发现气体浓度、温度变化情况。当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构筑防火门墙,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要合理选择停采位置,避开漏风区。工作面收尾时,要及时回撤支架,构筑永久防火墙,并定期对采空区气体、温度进行检测。

(四)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出现明火、烟雾或者一氧化碳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将所有可能受发火威胁区域的人员撤离,召请专业矿山救护队处理,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权限向有关单位报告。必须提前制定防止自然发火及一旦发火及时封闭的专项措施。封闭火区时,构筑密闭的位置必须远离着火点,确保施工人员安全。井下封闭不能确保人员安全的,必须全矿井封闭。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撤出其他区域作业人员,只有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生产作业。

(五)煤层倾角35°以上放顶煤工作面的上部、急倾斜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工作面的上部采空区存在火区的,在火区完全熄灭前,禁止开采。

第二十七条 加强防尘管理。

工作面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供水管路上的三通阀门设置和水压、水量必须符合有关要求。炮采放顶煤工作面要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采煤机实行内外喷雾,液压支架和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对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积尘要及时清洗,每班对工作面至少清洗一次。煤层适合注水的,要采取超前静压注水或煤壁高压注水等注水防尘措施,防止放顶煤时煤尘飞扬。

第二十八条 加强地测防治水工作。

(一)开采前要分析研究地表水及工作面顶底板含水层水害、相邻采空区、火烧区积水和小煤矿开采积水情况,采取物探、钻探、化探等手段查明并解除影响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的水害因素,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工作面方可投产。

(二)加强 “三带”高度的探查和分析,掌握“三带”发育规律。留设的防砂和防塌煤(岩)柱必须可靠,确保不发生溃水和溃砂事故。

(三)加强生产地质工作。根据顺槽及周围巷道揭露情况并结合钻探、物探等手段,探查分析工作面煤层厚度、倾角变化、断层、褶曲等影响开采的各种地质因素。两巷掘进探放水工作中,每个钻场编制专项探放水设计。加强放顶煤工作面资源回收率管理,提高采区回采率。

(四)加强放顶煤开采岩移和地表移动变形的观测分析,指导解决开采沉陷问题。

第二十九条 冲击地压(矿震)防治。

开采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煤层,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估;

(二)具有冲击危险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及解危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解危措施并经效果检验无冲击危险性后方可生产;

(三)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危险分析预测预报制度,工作面应建立微震监测系统,推广应用应力在线监测系统等新技术,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第三十条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具备以下条件时,方可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

(二)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在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经效果检验转变为无突出危险区。

(三)采用分层开采的突出厚煤层和采用水平分段开采的急倾斜煤层,上分层开采后的下分层,在上分层卸压保护范围内且经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的区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重点煤矿是指由自治区直接进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国有煤矿,中央企业煤矿是指中央企业独资和控股的煤矿,地(州、市)直管煤矿是指由地(州、市)直接进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煤矿。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煤矿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提纲

2.放顶煤工作面初验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1

煤矿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提纲

一、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依据、原则及要求

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必须以采区设计、回采地质说明书和开采技术资料等为依据,以保证安全生产为前提,遵循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最大限度回收煤炭资源,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二、工作面开采设计内容

1.矿井概况

1.1矿井地理位置、隶属关系、企业性质、设计和核定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

1.2矿井开拓方式、水平划分、采区划分。生产布局,设计工作面所在水平、采区。

2.采区概况

2.1采区巷道布置及装备情况。

2.2采区各生产系统及主要安全设备、设施。

3.工作面概况

3.1工作面位置、周边关系及开采情况。

3.2地形地貌。

3.3工作面参数、煤层赋存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

3.4储量情况。

4.地质构造

5.水文地质及水害评价

6.煤(岩)柱的计算与留设(包括防水煤柱、区段煤柱、停采线煤柱位置等)

7.放顶煤可行性分析

7.1煤层赋存状态与构造 。

7.2煤层厚度 、煤层倾角 。

7.3直接顶的岩性和厚度 。

7.4煤层的物理性质和结构。

7.5煤层底板的岩性及岩石物理力学实验数据、煤层强度及节理裂隙发育情况(附煤层综合柱状图)。

7.6瓦斯(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煤层瓦斯涌出特点和邻近工作面开采时瓦斯涌出情况的分析等)、自燃发火(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指数等对放顶煤开采的影响 。

7.7根据以往积累的工作面开采经验、成果,确定本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的适应性。

8.工作面巷道布置

8.1顺槽、切眼、停采线等位置的确定及依据,严禁上、下顺槽之间布置联络巷。

8.2巷道断面形状、几何参数及支护形式。

9.回采工艺及工作面装备

9.1回采工艺、放煤工艺、采放比、放煤顺序、放煤步距、循环进尺等。

9.2支护设计与顶板管理 。

采用类比法进行支护设计时,应根据本矿或邻矿同煤层矿压观测资料和经验公式对工作面、上下端头、超前支护顶板管理及控制进行设计(附工作面、上下端头、超前支护平面布置图)。

9.3 工作面设备总体配套。

各主要设备包括采煤机、前后部刮板输送机、基本支架、过渡支架、端头支架、超前支架、转载机、破碎机、皮带输送机、乳化泵、喷雾泵、绞车、无极绳绞车等,附各主要设备选型、型号、参数。

10.生产系统

10.1煤炭运输系统设计(煤炭运输能力确定、运输能力校验、煤炭运输路线等)。

10.2辅助运输系统设计(运输能力确定、运输能力校验、材料设备运输路线等)。

10.3排水系统设计(涌水量预测、排水设备选择、排水路线)。

10.4通风系统设计(通风方式、工作面供风量、风速计算,通风设施)。

10.5瓦斯防治设计(瓦斯来源分析,瓦斯抽放方式及参数的确定,抽采管路系统选择、计算及抽采设备选型)。

10.6防灭火系统设计(注氮防灭火设计、灌浆防灭火设计、束管检测系统设计)。

10.7防尘系统设计(用水地点、涌水量的确定,供水方式,供水管路选择、隔爆水袋设置)。

10.8供电系统设计(负荷统计、工作面负荷计算、变压器容量及台数确定、开关、高低压电缆选择和校验、整定计算)。

10.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计

10.10供水施救系统设计

10.11压风自救系统设计

10.12人员定位系统设计

10.13通信系统设计

10.14紧急避险系统设计

10.15信号照明系统设计

10.16探放水设计

10.17避灾路线

10.18如存在“三下”开采:设计中必须对“三下”开采报批情况作出说明。

11.作业形式、劳动组织表、正规循环作业图表

11.1作业方式、班次时间安排。

11.2 劳动组织表。

12.工作面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三、安全技术措施

13.顶板管理

13.1矿压观测。

13.2预防架前顶煤(顶板)漏冒的措施,防止工作面煤壁片帮措施。

13.3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13.4初次放顶安全技术措施。

13.5初采、收尾要制定专门的支护措施。

13.6采煤工作面过断层、过巷道、过冒顶区等安全技术措施。

13.7防治冲击地压措施。

14.通风管理

14.1工作面通风设施及保证风流稳定可靠的措施。

14.2减少工作面漏风措施。

14.3工作面进、回风巷的通风管理措施。

14.4特殊情况必须制订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15.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15.1瓦斯管理措施。

15.2瓦斯抽放措施。

15.3对坚硬顶煤及顶板,防止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的措施。

15.4瓦斯超限的处理措施。

16.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

16.1对采空区进行预防性灌浆和压注阻化剂或注惰性气体等预防性安全措施。

16.2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16.3防止内、外因火灾措施。

16.4工作面停产、停采的防灭火措施。

17.综合防尘

17.1工作面采煤、降柱、移架和放煤时的防尘措施。

17.2工作面煤层注水措施。

17.3工作面及顺槽积尘的清洗。

17.4工作面顺槽隔爆水棚布置。

17.5工作面粉尘测定制度及个体防护。

18.防治水

18.1工作面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18.2工作面防水害措施。

19.机电、运输措施

19.1提升、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19.2机电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19.3停送电安全技术措施。

19.4综采工作面采用3300v电压等级供电方式,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9.5.工作面安装、回撤设备措施。

20.其它措施。

四、主要图件

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区采掘工程平面图、采区通风系统图、工作面采煤方法图、工作面运输系统图、工作面设备布置图、工作面通风系统图、工作面供电系统图、工作面各管线布置图(包括供水、注氮、灌浆等)、工作面避灾线路图、工作面排水系统图、工作面通讯及各类监测监控系统图、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图、工作面人员定位系统图、工作面紧急避险系统图、工作面通讯联络系统图、工作面信号照明系统图;瓦斯抽放图等。

第12篇 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强化“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进一步规范项目经理部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保证生产安全所必须的人、财、物的资源配置。

3.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应依法管理,工区经理对工区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的有效实施负第一责任。

4.本办法适用于工区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管理。

二、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的内容和要求

1、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2)社会性重大安全活动。

(3)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

(4)安全设备、装置、器材和安全生产监视测量装置、仪器、仪表的购置、安装、使用及维护。

(5)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6)安全技术规程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配置。

(7)尘、毒、噪治理。

(8)安全生产课题研究。

(9)重大危险源控制与应急预案。

(10)安全警示装置。

(11)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12)安全生产奖励。

(13)安全生产重大会议及其它。

2、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按照相关文件及制度要求,围绕安全生产工作所进行的一切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和为了提高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所开展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

3、社会性重大安全活动。国家、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工区部署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活动。

4、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具备的设施和外部环境。主要包括:安全平台及安全围栏;安全标志标牌;孔洞盖板及临时防护栏杆;栈桥、栈道;通风除尘设施;安全网;安全自锁装置;水冲式或干式厕所;排水及废弃物处置设施;钢扶梯、爬梯、简易木梯;排架、井架;漏电保护器;安全低压照明设施;喷洒水车;易燃易爆物品储存设施等。安全设施的实施必须依照《建筑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设施,必须与本工程项目生产设施同时计划、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生活基地的公共安全设施由项目经理部统一审批安排设置。工区经理保证安全防护设施的有效性。

5、安全设备、装置、器材和安全生产监视测量装置、仪器、仪表的购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安全设备、装置、器材是指生产施工过程中确保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所需的专用设施,如:通风设备及配套装置、起重设备重新配置的限位装置等。安全监视测量装置、仪器、仪表是指生产施工过程中对危险因素和危险源进行监视和测量的设施,如尘、毒、噪检测仪、起重设备警示装置、地质裂变观测装置等。

保证安全设备、装置、器材和安全监视装置、仪器、仪表的投入满足生产安全需要,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

6、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是指施工生产人员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者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救生衣、电气绝缘手套、电气绝缘操作棒、防尘、防毒用品用具等。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应按规定配置,保证质量和数量,不准使用非标准产品。

7、安全技术规程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配置。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是根据产业特点对生产实施中的经验总结,对产业自然规律的认识及运用而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定,是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具和指南,应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对生产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及部门进行配置,满足需要;各种安全操作规程是针对某一具体工艺、工种、岗位所制定的安全生产作业规则,应当做到有关生产岗位的人员人手一册。

8、尘、毒、噪治理。尘、毒、噪是指有毒、有害粉尘、气体、噪音的施工作业对施工作业人员造成健康影响和安全生产影响的施工作业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保证尘、毒、噪治理措施资源投入。

9、安全生产课题研究。即针对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对安全高效的设备、工具、工艺方法和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的研究开发,加强对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依靠科学技术保障安全生产。工区应当从人、财、物等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及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10、重大危险源监控与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是指施工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及危险物品的使用、存储、搬运、加工过程中,可能发生较大的人身伤害和机械设备损毁的情况及因素。为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安质部应建立动态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台帐,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对重大危险源预案所需的人、财、物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11、安全警示装置。安全警示装置是指施工场所、设置及危险部位设置的安全警示性装置,如:施工道路、施工现场与设施设置的安全警示牌、指示信号灯及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装的警示信号灯等。工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警示规定,确保及时、有效设置。

12、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一旦事故发生,工区及各架子队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损伤和财产损失。

13、安全生产奖励。工区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局指进行奖励,如:安全生产月奖、单项奖、特别奖、年度安全生产兑现奖、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个人奖励等。确保奖惩兑现。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的计划和实施

1、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计划以施工项目为基础、自下而上、由年度到季(月)度制订。工区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年度季(月)度计划和单项计划,报项目经理部安全主管部门。

2、年度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计划以及根据本工区年度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编制,在下达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计划,报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3、季(月)度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计划是在年度安全投入计划实施中,进行阶段性的调整和细化,根据季(月)度生产计划安排和生产安全需要编制,报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单项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计划是对重要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安全投入计划,应在实施前一个月编制。

4、工区经理部应做好对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的计划管理,明确主管部门行政副职、主管部门、协管部门和分管负责人员。编制的计划应做到对项目、投资、实施方案、实施负责人、完成期限、验证人等清楚表述,履行编制、审核、审批手续。

5、工区经理部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计划的编制,应根据项目类别和特点,按部门职责分工编制,如:安全设施投入计划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投入计划应由安质部会同工程技术部编制,施工机具的安全装置安全投入计划应由物资设备部编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投入计划由综合办公室会同安质部编制,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投入计划应由物资设备部编制等。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计划应通过相关管理等部门评审会签,报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6、安全费用投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力保证,工区主要负责人要根据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计划、积极筹措,优先安排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生产经营的其它需要,缩减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或挪用。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的监督管理

1、工区经理部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工作方面的问题,通报实施情况,检查和部署工作。

2、工区经理部根据施工工程的特点,将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情况及实施结果形成记录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计划应形成完整的工作台帐,专人负责,严格管理。

3、工区经理部负责人应结合年度工作总结、月生产计划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计划”工作专项检查和总结。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对各级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否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特点和需要及时编制了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计划,计划是否围绕生产安全需要及时进行有效调整并得到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资金是否得到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管理是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等。检查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如发现问题,应下达整改通知单,要求及时整改。

4、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计划和分项(类)统计按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分工负责,汇总到财务及安质部存档,统计报表由安质部归口逐级按规定时间上报。

5、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是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安全的资源保证,工区经理部应认真执行上级安全技术措施和费用投入的规定。

6、财务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和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渝利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

一工区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

第13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管理办法

1、公司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从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质量合格的危险化学品,销售对象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或经营资质,公司经营过程中必须向供货方索要并向用户提供规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建立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档案。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新的危害特性公告及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时,及时予以调整和传递给用户。

3、根据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掌握商品的危险性,制定购销管理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培训作业人员。

4、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选择、安排适合的运输方式。

5、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研究确定商品养护措施、消防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和急救措施,并如实告知承运方和购买方。

第14篇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不安全因素,规范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应在危险因素辨识、评价的基础上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先进科学的原则,注重措施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条安全技术措施的范围包括:

1、改善施工环境和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

2、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发生的措施;

3、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抵御自然力破坏的措施。

第二章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第四条各单位工程技术部门为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在编制施工技术措施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应根据防范事故类别和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经会签、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下列单项工程施工(作业)时,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1、土石方开挖工程爆破施工;

2、斜、竖井工程施工;

3、大型排架和高栈桥施工;

4、大型金属结构、机电设备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与拆除施工;

5、高处临空、高处临水和高边坡施工;

6、两层以上交叉和系统性电气作业;

7、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8、其它对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程施工。

第三章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和执行

第七条安全技术措施应遵循“三同步”的原则,即:安全技术措施应与施工技术措施同步编制、同步交底、同步实施。

第八条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后,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填写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第九条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调度部门组织落实,实施作业的单位负责执行,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条对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后的结果,应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十一条报请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同时邀请监理单位人员参加验收。

第四章安全技术措施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后,应经常检查,保持其有效。

第十三条需要修改安全技术措施时,作业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报告,由原编制部门重新修订、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安全技术措施文件、检查、验收及其它相关记录应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鼓励推广应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鼓励创新安全技术,不断促进安全技术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十六条违背本办法规定,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依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15篇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不安全因素,规范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应在危险因素辨识、评价的基础上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先进科学的原则,注重措施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条安全技术措施的范围包括:

1、改善施工环境和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

2、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发生的措施;

3、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抵御自然力破坏的措施。

第二章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第四条各单位工程技术部门为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在编制施工技术措施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应根据防范事故类别和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经会签、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下列单项工程施工(作业)时,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1、土石方开挖工程爆破施工;

2、斜、竖井工程施工;

3、大型排架和高栈桥施工;

《安全技术管理培训重要性实施办法(15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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