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技术管理办法模版
技术管理办法,无规矩不成方圆,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技术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技术管理办法【1】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第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坚持分渠道发展、专业化建设,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总监: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总监: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高级主管: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高级主管: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高级主管: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高级主管: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管: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管: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管: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管: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专业技术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第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高至低依次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任一级、二级总监和一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二级、三级、四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一级、二级主管,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三级、四级主管和专业技术员,应当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或者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被取消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设置,重点考察报考者的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录用公务员。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按照公务员聘任有关规定,对部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等。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继续教育的要求和知识更新的需要,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并根据认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四级高级主管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转任的,一般转任相同专业的职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转任到相关、相近专业的职位。
对因工作需要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一般应当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现工作职责特点的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工作中进行发明创造,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作出杰出贡献的,可以纳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特殊津贴的评定范围。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参加中央和地方各级重大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评选。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贪腐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或者改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和聘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8日起施行。
技术管理办法【2】
单位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交通系统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系指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和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而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大中专毕业生(含研究生)。
第二章 管理组织及其职责
第四条 部人事劳动司是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职能机构。部属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是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的部属单位应在人事(干部)部门内设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室;专业技术人员较少的单位应在人事(干部)部门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五条 部人事劳动司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在部党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结合交通系统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关规定、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部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知识分子工作,并指导交通系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部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部属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的选拔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部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在部人事劳动司的指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党、国家、部和所在地方政府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具体措施;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知识分子工作,并定期向部人事劳动司和地方有关部门汇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知识分子工作的情况。
第三章 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按单位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一)企业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对企业的有关规定,由本单位自主设置在本单位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合理的结构比例,报部人事劳动司备案。
(三)财政差额拨款和其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部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由单位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四)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部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一)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制度。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考核情况,从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二)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聘任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为中级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应由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三)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如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四)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党政领导职务或党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其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对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
(一)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任务,经教育不改者;
(二)触犯刑律并追究刑事责任者或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三)考核不称职者(个人主观原因不参加考核者,按不合格对待);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者;
(五)未达到继续教育规定要求者。
对被解聘、低聘的人员,应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一条 为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人人忠于职守、奋发进取的良好风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各单位应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建议健全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每年要结合职工年终考核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任职届满要进行任期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单位人事与业务部门共同负责,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考核结果应与本人见面。
第十三条 考核的内容、标准和要求。考核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要根据不同专业的工作特点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实绩、成果及所反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四条 考核等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及时将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考核材料和考核结果整理归入本人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待遇
第十六条 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国家和部规定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 医疗。各单位要每1~2年对专业技术人员作一次全面身体健康检查。有条件的单位对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住院、门诊给予相应照顾。
第十八条 用车。有条件的单位对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病、因公用车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住房。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不仅是生活条件,实际上也是工作条件和学习条件。因此,要优先保证他们必要的住房条件,特别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
(一)住房标准
1.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按照不低于正局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对待;
2.经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按照不低于所在单位领导副职的标准对待;
3.交通青年科技英才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不低于所在单位中层领导的标准对待。
(二)分房工龄计算问题
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专业技术人员在研究生院、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作为分房工龄列入分房条件。中等专业学校的学龄,以高中毕业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作为计算分房工龄的起点。
第二十条 休假。各单位要采取措施,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法定的休假时间。有条件的单位,可组织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异地休假。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解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第六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是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的计划和管理制度;教育部门负责继续教育计划的实施、考核登记、统计及质量评估,组织制定有关教学大纲、教材等。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可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进行。如脱产或半脱产参加国内外有关高校或培训基地的进修、培训和各种学术会议等,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业余自学。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40学时(50分钟为一学时,每天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的经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多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立继续教育基金。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规定的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和福利享受在岗的同等待遇。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同在国内连续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半年以上和派出国外留学、进修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回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流动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应保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及教育、航运生产需要,坚持合理的流向。
第二十八条 业余兼职。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兼职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单位可以决定其暂不兼职:
(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
(二)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
(三)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
(四)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在该单位兼职的。
第二十九条 辞职。辞职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权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部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其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以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的;
(七)与所在单位订有合同,而未能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 辞退。辞退专业技术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
(一)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3.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5.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7.贪腐、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8.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9.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10.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和部人事劳动司备案。
第八章 退、离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是指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年龄,按规定退出现职,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生活保障金,并妥善安置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达到退(离)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退(离)休手续,在其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离)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第三十三条 延长高级专家(系指担任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下同)退(离)休年龄应从严掌握。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其退(离)休年龄,但副教授以及相当职务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以及相当职务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四条 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
第三十五条 延长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一次延长期限为1~3年,工作需要可继续延长。
第三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可返聘已退(离)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其政治、生活待遇由各单位自定。
第三十七条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离)休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标准。
(一)国家统一颁布的一、二等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或获以上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系指等级额定的获奖人员,以证书为准,下同),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5%。
(二)国家统一颁布的三、四等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或获以上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省(部、委)颁发的一、二等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或获以上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
(三)省(部、委)颁发的三等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及其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
第三十八条 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费标准,须由所在单位提出正式申请报告,填写《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表》(附后)一式2份,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批。提高退休费标准从本人退休当月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关心、照顾退(离)休专业技术人员,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组织他们从事科技服务,充分发挥他们的才智,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第九章 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
第四十条 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主要指经国家、部(省)级主管部门批准选拔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交通青年科技英才、部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
第四十一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由部人事劳动司统一管理,并检查、督促院士所在单位落实院士应享受的一切待遇。凡涉及院士的工作调动、奖惩、健康状况等重大变化的情况,院士所在单位应及时向部人事劳动司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管理。经国家人事部(国家科委)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由部人事劳动司统一管理。专家所在单位负责对专家的日常管理,落实专家应享受的待遇,了解专家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部反映专家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等。
第四十三条 交通青年科技英才的管理。经部批准的交通青年科技英才,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如要调离所在单位,需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核。交通青年科技英才的待遇按部《关于设立“交通部跨世纪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的通知》(交人劳发〔1995〕669号)办理。
第四十四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经国家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一)凡1995年以前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部转拨到本人所在单位代发给专家本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数额不减。
(二)凡1995年以前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其政府特殊津贴随行政关系一并转移。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工作调动或死亡,需转移或停发政府特殊津贴的,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报部人事劳动司。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1.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长期不归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2.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发工资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政府特殊津贴者,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4.丧失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停止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由本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批。
第四十五条 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经部批准的部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由部负责统一管理,所在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凡涉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工作调动、奖惩和健康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部人事劳动司报告。
第十章 留学人员管理
第四十六条 出国留学工作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能学以致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七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主要指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
(一)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前,要与选派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出国留学的目的和要求,以及选派单位和出国留学人员双方和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二)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的计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自费出国留学是指我国公民得到其定居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的亲友资助或使用本人、亲友在国内的外汇资金,或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奖学金资助,未纳入公派计划的人员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习或进修。
(一)具有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均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在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后方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包括到语言补习学校学习)。
(二)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
(三)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第四十九条 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
(一)回国留学人员的工作安排,要在国家建设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要遵照“择业自由、合理流动、人才竞争、双向选择”的精神进行。
(二)出国前已明确工作单位的公派留学人员(包括进修期间攻读学位的人员)回国后,原则上由原选派单位接收。对于原派单位安排有困难的,可向部人事劳动司申请协助安排到对口单位。
(三)确属安排、使用不当的回国留学人员,可向部人事劳动司提出调整意见,经部人事劳动司审定后,用人单位不得阻挡。
第十一章 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
第五十条 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建设。逐步建立部和部属单位二级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是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分析、预测、规划和各方面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一条 部级优秀人才信息库,主要存贮部管优秀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交通青年科技英才、部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的基本信息;部属单位信息库,存贮本单位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部属各单位要积极协助部更新部优秀人才信息库。
第五十二条 逐步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库,由部人事劳动司提出总体方案、指标体系,并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及信息管理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应建成以部级为中心,以部直属一级单位为结点的脱机磁介质信息传递网络,并为联网创造条件。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部属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过去部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国家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技术管理办法【3】
企业技术标准体系的管理和控制:
一、企业技术标准体系的主要要素
企业技术标准体系主要包括下列七类标准。
1.产品标准
制定好产品标准是企业标准化的关键,依此可以形成功能协调、接口清晰的标准体系。产品标准可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产品技术条件、产品试制技术条件、出口产品技术条件及产品质量分等标准等分别管理。
2.原材料标准
现代化的工业生产是建立在先进制造技术、严密分工和广泛协作的基础上的。生产企业只有运用标准化的原理、方法和手段,制定并贯彻相应的原材料采购标准,将“外部”与“内部”的工作有机地协调统一,才能保证生产活动正常顺利的进行。因此,应与有关国标和行标作对照,确定采购标准的有效性,并与分承包方取得联系,得到对方的认可。对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制定本企业的原材料采购技术条件,明确采购的型号、规格、品牌、等级要求及技术指标作为原材料验收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原材料重要性分级标准》、《原材料检验规程》,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和验证,并对分承包方产品标准和工艺符合性进行评定。
3.工艺标准
工艺标准系指根据产品标准或设计文件要求,对原材料、半成品进行加工或装配的方法、工艺指标及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主要包括工艺基础标准、工艺规程等。工艺标准是工艺技术的结晶,它是企业实行产品设计、保证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的重要手段。因此,应非常重视工艺标准的制定工作。
4.检验和试验方法标准
检验和试验方法标准系指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质量进行理化测试、抽样检验和对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指标进行分析检验制定的方法标准。企业应制定自己的检验和试验方法标准,包括外购物资检验、工序检验、库存品检验、成品检验。
5.计量和测试仪器标准
计量和测试仪器标准系指计量和测试仪器的质量要求、检定规程和使用方法标准。包括各类量具和机械性能、电气性能试验仪器。
6.包装标准
包装标准系指为保障产品在贮存、运输、销售中的安全和科学管理的需要,以包装的有关事项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技术与方法、包装试验方法等。
7.材料定额技术标准
定额标准指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对生产某种产品或进行某项工作而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所规定的限额制定的标准。它所反映的材料消耗和利用率,是企业的综合性技术经济指标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的高低和经济效果。
二、对技术标准体系的控制
1.标准文件的控制
对标准应采用单行本,并应受控。标准发布后,旧标准必须收回,使现场不存在任何作废文件。若要保留作废的技术文件,则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在收回的技术文件上标“作废文件仅供参考”的图章后再发放。
由标准化管理员对技术标准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整理各类技术标准,根据标准新旧交替等情况决定采用新标准。对于执行某个新标准时需一过渡阶段,则应制定过渡实施计划报企业技术总负责人后实施。
按iec、bs、astm等国际及国外标准供货时,应对这些标准进行对比和确认。并与用户单位协商后,由各职能部门签署意见报企业技术总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产品工艺文件及生产机台工艺文件的控制
(1)产品工艺文件的管理
应编制企业《产品工艺文件编订方法》。以产品为对象进行编订,就其原材料采购至成品出厂的全过程作出规定,以达到纵向统一的综合性文件。
它主要包括:产品工艺流程图、产品结构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原材料采购技术条件、材料消耗定额等若干各文件。
(2)生产机台工艺文件的管理
应编制企业《机台工艺文件编订办法》。 机台工艺文件应以生产设备为对象进行编订,它是产品工艺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设备规范操作规程、工艺卡片及过程检验标准四个部分。对生产范围、工艺、工装要求,质量控制点、主要技术参数、检验项目及计量仪器都作出规定,以确保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要求。
对所有产品均应制定产品检验规程,针对每一生产过程制定过程检验标准,明确自检与专检项目及抽样数量指标,使检验工作得到有效控制。
三、文件管理的完整化和统一化
由于企业技术工艺文件数量庞大、种类多、流转频繁,控制起来非常困难,为此必须理清思路,分门别类的加以控制,对整个技术标准体系进行完整性和统一性控制。
1.产品工艺技术文件的完整性
产品工艺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原则上以具体产品为单元进行分类,通用或代用性文件单独设置。
1.1 标准文件:包括产品标准,试验标准及原材料标准等。
1.2 产品工艺文件:包括产品结构及技术文件,产品材料消耗定额,工艺卡片,产品包装规程,设备操作规程。
1.3 质量控制文件:包括产品进货检验规程,过程检验规程,产品最终检验规程。
2.产品工艺技术文件内容的统一性
2.1 产品标准:可以是国标、行标、企标或产品技术条件。
2.2 试验标准:可以是国标、行标或试验方法。
2.3 原材料标准:可引用国标、行标、企标或材料技术条件,并注明该材料适合于哪些产品,材料的验收规则。
2.4 产品结构及技术文件:内容有产品结构图,工艺流程图,重要度分级表,产品结构表、材料结构用量。
2.5 材料消耗定额:内容包括材料消耗编制说明(材料密度、消耗比率、计算方法),材料计算用量,消耗定额及原材料型号名称。
2.6 工艺卡片:内容有结构尺寸,工艺参数,模具要求等。
2.7 产品包装规程:内容有线盘的选用,外包装要求。
2.8 工艺操作规程:包括设备工艺规范,环境要求,操作前的准备工作,调整设备的方法,操作要点及异常情况的分析、报告、记录等。
2.9 进货检验规程:内容有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验方法、检验频度、判定准则。
2.10 产品过程检验规程:内容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内控指标,过程检验方法。
2.11 产品最终检验规程:内容包括产品验收规则。
2.12 质量控制点文件:内容有工序质量分析表,会同其他部门编制的设备月检卡、量具月检计划、自检记录等。
2.13 技艺评定准则:内容包括应达到的技艺要求,评定方法等。
3.临时工艺卡的管理
临时工艺卡一般为某种规格的产品,应包括以下规定的内容。
3.1 产品的结构表:按一般结构表的相应格式制定产品各部分结构尺寸,材料型号规格要求结构净用量。
3.2 各工序工艺卡:按相应工序格式制订出各工序的工艺卡、技术要求。
3.3 产品试验:制定产品例行试验的项目依据、试验要求。产品的抽样试验应根据数量大小按比例进行抽样试验,制订抽样的频次、数量、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和试验要求。
什么是技术标准
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称为技术标准。它是从事生产、建设及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技术标准的分类方法很多,按其标准化对象特征和作用,可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标准等;按其标准化对象在生产流程中的作用,可分为零部件标准、原材料与毛坯标准、工装标准、设备维修保养标准及检查标准等;按标准的强制程度,可分为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按标准在企业中的适用范围,又可分为公司标准、工用标准和科室标准等。
第2篇 配电设施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配电设施技术管理规定
(草案)
随着公司所辖公用配电室、箱式变电站、环网柜、电缆分支箱及小区低压配电设施的不断增加,给配电设施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加强公用配电设施的管理,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便于各部门在居民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设备选型、运行等各方面,统一标准、方便操作、规范管理,在借鉴其他单位宝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电力管理总公司《配电设施技术管理规定》。降低运行维护成本,实现“安全、持续、低耗、优质”的目标。
1、本标准适用于总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接管的城区居民小区的配电设施,包括:配电线路、环网柜、电缆分支箱、高压配电室等。配电线路所带的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居民小区参照执行。
2、下列标准的条文通过在本规定中的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规定条文。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1996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599-1996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995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601-1996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dl/t5221-200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
(高压电气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1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3、配电设施选址
1)设施应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接近电源侧,设备运输方便。尽量避开污染源的上风;尽量避开污多尘、震动、高温和易积水等场所。根据需要考虑适当的发展
2)设施室内地面应不低于室外地面400mm,箱式设施室内地面应不低于室外地面800mm;应保证配电设施附近无垃圾、杂物,保证进出道路畅通。
4、设施结构要求
1)配电室、环网柜等设施宜为独立建筑物。布置紧凑合理,便于设备的操作、巡视、搬运、检修和试验,还要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2)进出设施所有门应向外开启,应采用安装角钢或槽钢门框门,应有把手、暗闩和锁具,暗闩和锁应防锈,箱顶为外延式,屋檐长度不小于200mm。
3)所有配线不得随墙壁明敷。
4)应配备电器设备专用化学灭火器等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应放在便于取用的位置,排列整齐并在使用有效期内。
5)电缆沟内干净无杂物,沟内电缆放置在电缆支架上,电缆支架安装整齐,与主接地网可靠连接。
6)箱式设施的箱体为整体型箱壳,箱体中间为变压器室,两侧分别为高、低压开关室,低压室带操作走廊式。箱体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在运输、安装后不应发生变形。应力求外型美观、色彩与环境协调。
7)箱壳高、低压室应具有照明、散热通风、排气条件,高低压室湿度不应超过90%(25℃),变压器室应通风良好。箱壳应有防火、防尘、防晒、防雨、防锈、防小动物进入等措施或装置。
8)箱壳采用彩钢板材料时,箱体金属框架应有不少于2处良好的接地,有接地端子,并标明接地符号。对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器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体或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5、配电网络部分要求
1)“线路环网柜”用于主干线路上与负荷联结的电力设备,其进出回路均设置负荷开关,出线侧增设高压熔断器。总回路数不超过五回,进线不超过二回。
2)进出线负荷开关使用sf6开关,进线额定电流630安培,母排按照额定电流630安培选择;出线选用200安培,出线熔断器选用额定电流一般不超过100安培,熔断管可根据所带实际容量选择。
3)负荷开关应配置辅助节点,并连接到二次端子排上。
4)负荷开关、接地开关、高压熔断器操作栓、电缆肘型肩头舱门之间应设置完备的“五防”闭锁措施。
5)对出线下侧故障的处理可利用拔下出线回路熔断器或解开出现电缆的方式确定明显断开点。
6)在现有空间内酌情增设置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连接到二次端子排上。
7)“线路电缆分支箱”主要用于分配电力到各个配电设施(电力变压器)的电力设备,出线以熔断器作为主要保护手段,即不具备线路控制功能,事故处理和检修时必须全部停电。可用于电力线路末端、线路环网柜下侧、线路环网柜之间直接分配负荷。一般为一进四出设置。
8)进线负荷开关选用sf6开关,额定电流200安培。
9)出线使用“y型”或“肘型”全绝缘、全封闭,带电可触摸电缆插头。出线熔断器的熔断管可根据所带实际容量选择。
10)每条线路所带环网柜一般不超过三台,即二个变电站出线回路带环网柜不超过六台。
11)电缆分支箱尽量靠近其电源环网柜。
12) 在环网柜和电缆分支箱内应安装故障指示器和带电指示器。
6、中压配电设置要求
1)仅为单进线单台变压器,且额定容量在630kva以下,宜由进线电缆头直接引入跌落式熔断器连接变压器,同时并联接入氧化锌避雷器,跌落式熔断器的安装位置应留有充足空间便于操作。
2)以下情况应选用中压负荷开关柜控制方式:
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或单台变压器额定容量在630kva及以上者;
双电源进线或环网接线方式;
对接线有特殊要求的配电室。
环网柜出线
电缆分线箱进线
3)高压室高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当采用进线双电源或有特殊要求时,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两回路电源一主一备,并安装闭锁装置以防环网运行。
4)配电变压器高压侧熔断器额定容量的选择应满足其上限开断容量与安装地点最大和最小短路电流相匹配的原则,变压器容量在100kva及以下的熔丝额定电流可按2~3倍配电变压器高压侧额定电流来选取,变压器容量在100kva以上的熔丝额定电流可按1.5~2倍配电变压器高压侧额定电流来选取.
5)变压器高压侧开关选择:额定容量小于800kva变压器可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装置;800kva及以上变压器应采用断路器,配置保护,且充油变压器应设重瓦斯保护。
6)两配电室之间的联络线,应在供电侧装设断路器,设置保护,另侧装设负荷开关;当两侧能互供时,均应装设断路器,设置保护;当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可采用带负荷开关。
7)断路器应选用本体和机构一体化的真空断路器,永磁或弹簧操作机构,具有手动、电动操作功能;负荷开关应具有手动、电动操作功能;互感器宜选用环氧树脂浇注全封闭式互感器;避雷器宜选用氧化锌避雷器。
8)普通中压开关柜应选用窄体箱型固定式金属封闭开关柜,防护等级不低于ip2*;开关柜应具备完善的“五防”闭锁功能。
9)供操作、控制、保护、信号等的操作电源,采用交流可引自电压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安装在线路侧;大型配电室或有特殊要求的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
10)中压开关柜外壳接地装置与整体接地网连接,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11)不同材质的导体连接应可靠过渡连接。
12)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应一致,导体应有相应相色标志的绝缘护套进行保护。(或喷刷绝缘漆)
13)所有电缆孔洞应进行防火封堵。(埋地敷设的电缆应避开规划中建筑工程需要挖掘的地方,使电缆不致受到损坏及腐蚀;埋地敷设的电缆尽可能选择最短的路径;埋地敷设的电缆尽量避开和减少穿越地下管道、公路、铁路、通讯电缆等)
14)高压进出线电缆使用高质量冷缩电缆头。(户内、户外高压进出线电缆的中间接头和终端头使用高质量冷缩材质)
6、变压器
1)配电变压器应采用节能型s11型变压器,变压器接线组别宜采用dyn11型。推荐采用非晶合金型变压器、曲折型变压器。
2)变压器容量按100、200、315、500、630kva考虑,不宜超过800kva。若需800kva以上容量,宜分解为两台相同变压器并列运行。两台及以上变压器并列运行应满足并列运行条件。
3)进行变压器容量选择时应满足以下要求:居民用电户均不小于8kw(采用电取暖的小区,户均不小于10kw),商贸用电按建筑面积达到80w/m2;同时率取30%-40%进行计算.变压器经济运行容量为额定容量的30%~70%,如315kva以上变压器正常最大负荷超过额定容量的80%以上,315kva及以下变压器正常最大负荷超过额定容量的70%以上,应增设变压器布点或增容。
4)10kv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应装设氧化锌避雷器,其接地装置与整体接地网可靠连接。变压器外壳与整体接地网可靠连接。接地网接地电阻均不得大于4欧姆。
5)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必须与接地系统单独连接,禁止通过箱变外壳再与接地系统单独连接,室外部分以人不可触及的方式安装。
6)油浸变压器应固定在槽钢上,高于地面50~100mm,油坑内应填放厚度大于250mm的鹅卵石层,箱变可不设置鹅卵石层。
7)变压器高压接线端子和低压接线端子应采取绝缘防护处理。
8)变压器套管的穿心螺栓与引线的连接,必须采用双螺母将引线紧固,防止接点松动发热。或采用联结板连接
9)置于配电室内的非封闭式的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栏,遮栏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其他变压器装设固定金属围栏,围栏的高度不低于1.7m,采用火镀锌。
10)变压器外廓与遮拦、围栏的净距不应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变压器高压侧不宜面朝走廊。变压器名牌安装在走廊侧。遮拦外侧悬挂警示标志。
7、低压部分
1)低压配电柜优先选用抽屉式配电柜,防护等级不低于ip30。
2)变压器低压出线截面应根据变压器容量和负荷情况进行选择,优先选用铜导体,以满足负荷长期发展的需要。315kva及以上变压器低压出线应使用铜排出线。( 高、低压配电柜,配电室进、出线,配电室母线及出线都应使用铜排和铜芯电缆作为进、出线。)
3)配电室、站所用电源引自配电变压器220/380kv侧,应设专用开关。
4)低压配电柜低总开关和联络开关应选用高质量框架式万能断路器,断路器应具备三段电流保护,不配置漏电保护,不设置失压脱扣功能。
5)低压分路开关应选用高质量塑壳断路器,断路器具备过负荷、短路功能,不配置漏电保护,不设置失压脱扣功能。
6)配电室内电压监测装置、配网自动化、gprs装置应安装在配电柜内,严禁安装在配电室墙上或悬挂其他设备上。
8、分支线路
1)配电室t接点设备应对下户设备和线路起到拉合负荷、保护、隔离作用的同时,方便检修,减少停电范围,明确分界点。
2)变压器容量在500kva以下者,t接点安装跌落式熔断器、刀闸、避雷器、故障指示器各一组;变压器容量在500kva及以上者安装sf6断路器一台(带保护、定值可调),刀闸、避雷器、故障指示器各一组。
3)变压器容量在100kva及以下的熔丝额定电流可按2~3倍配电变压器高压侧额定电流来选取,变压器容量在100kva以上的熔丝额定电流可按1.5~2倍配电变压器高压侧额定电流来选取。
9、低压配电方式
若居民楼内的配电箱电表箱以及居民家中的配电箱有保护接地系统,低压配网系统可采用三相四线制或单相两线制,若无则采用三相五线制或单相三相制。
10、低压出线
1)每栋居民楼应设置配电箱,然后再向各楼道分支。配电室、站至居民楼配电箱均采用铜芯电缆,不采用架空线路。
2)出线电缆截面的选择以所带居民负荷电流来计算。居民楼配电箱的总开关具备过负荷、短路功能,分支开关不设置漏电保护,容量的选择以所带居民负荷电流来计算,以进口或合资品牌为主。
3)配电箱及电缆应可靠接地。
4)居民与商户混合建筑的,商户出线必须由配电室、站独立出线,不得与居民客户共同使用同一低压出线和电表箱。
5)配电箱、电表箱严禁安装于居民家及商户中,可设置于公共楼道内。
11、运行要求
1)公共配电设施外门上应有“止步、高压危险”标志;并有铝合金材料制作的配电室、环网柜等公共设施编号和名称。
2)变压器防护遮栏上应悬挂“高压危险,禁止靠近”的警告牌。
3)对辖区内运行的变压器每月检查,巡视一次,用电高峰期每两周检查巡视一次,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填写好检查记录;
4)变压器运行在用电高峰期应用“专用仪表”检测三相电压,电流是否过高或过低,偏相,超负荷等,根据情况应及时调整电压或负荷,并填写好检测纪录;
5)观察变压器声音是否正常,器身温度是否过高。检查油位,油色是否正常,如:油位过低,及时补油,油色为深茶色应及时更换。
6)配电室、环网柜内应配备2个以上专业灭火器。
7)高低压配电柜应制作配电柜编号、名称以及柜内开关、接地刀闸,白底红字,字体均为楷体,长度、宽度依照高、低压柜编号、名称字数而定;低压柜每路出线开关上标明本路开关所控制负荷区域。
8)小区内所有高、低进出线电缆应悬挂电缆标识牌。标识牌应用计算机打印外加封塑,电缆标识牌为80mm×50mm。电缆标识牌上应标明线路名称、起止标志、电缆型号、长度及生产厂家。标识牌应用塑料绑扎带绑扎整齐,方向应朝向便于观察的方向。
9)配电室、环网柜、电缆分支箱内应具备电气接线图,以及整个小区的电缆走径图。
7)居民楼内的配电箱、电表箱箱盖上均悬挂或喷涂设备名称即:**小区**号楼配电箱,**号楼*单元电表箱。
8)配电室、站根据低压出线开关数量,配置“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志牌。
12、停电、检修和维护
1)公司所属配电线路及串接于线路中的相关设备进行的大修、改造等计划检修工作,应列入月度停电计划,具体停电时间由分公司提出,随同月度工作计划报生产管理科、电力调度部门进行审批。
2)新建配电线路需停电接入已运行配电网络的,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月度计划要求时间向分公司提出停电申请,由分公司汇总后随同月度停电计划一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3)事故抢修或紧急缺陷消除,需要当日或次日对配电线路停电的,由线路队向调度员提出申请,调度员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涉及对用户停电的,应尽快通知客户服务中心。
4)配电设备的停电,无论是计划停电还是非计划停电,在停电前必须得到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或同意后方可进行。
5)在狭小空间内的工作,必须保证在其范围内全部停电方可工作。既环网柜、电缆分支箱内的工作应将该柜、箱全部停电;在箱式设施内工作必须将该箱体内全部停电;配电室低压侧工作,必须该端母线全部停电(抽屉内工作,可将抽屉取出后开始工作)
6)用户设备的停送电操作应由用户自己进行,但是当停电操作需要借助公司所属设备(如电杆等)时,需征得配电工区同意后方可进行。
7)变压器常规检修包括:检查变压器高、低压套管处有无破埙,密封胶垫是否老化,断裂,变压器外壳有无渗,漏油等现象,如有渗漏油造成油位低,应及时加油,更换密封胶垫,清洗外壳等;
检查高低压套管处连接的铝排,接地线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现象应及时处理,检测接地极电阻是否良好;
8)辖区内对停用的变压器再次使用前必须进行设备投入前的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9)定期检查,维护,保养高压开关,检查手柄操作机构分、合闸及接地刀闸是否灵活,操作手推车的摇把工具要摆放整齐,不可丢失埙坏等。
10)直流控制屏要保持清洁卫生,仪表盘指针要清晰,准确,信号指示灯有无烧坏现象,如已烧坏应及时更换。
11)检修高、低压配电室停电时必须挂安全操作牌在操作手柄及转换开关上。
12)检查高压配电室房屋是否漏雨,应保持无垃圾,蜘蛛网等,门窗玻璃保持清洁,室内照明是否完好无缺。
13)认真填写检查,保养纪录,检查人在填写时,内容,日期,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3篇 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距离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八章 城市绿地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 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 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附表二执行。
第十条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附表三《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二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二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规定如下:
(一)住宅日照间距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l为1:1.1;
(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四《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
(三)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少于10米,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12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
1、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15°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1.0。
2、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小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3、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4、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时,按山墙面对纵墙开窗面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五)当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相应加大间距。
第十六条 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山墙与山墙间距大于等于10米的,山墙允许设置通气高窗,不得挑阳台。
第十七条 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1.0;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及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0米。
(二)面宽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3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西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高层建筑与东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3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四)高层条式、点式建筑的短边或山墙面与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间距不得小于13米。
(五)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条 两幢高层建筑及临街连续布置的高层点式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5倍,并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一条 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二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5,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7米;中高层以下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3米×3.3米。
第二十三条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三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二十四条 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及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距离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及本章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和按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5米和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
第二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附表五《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执行。
第二十八条 规划宽度25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规定退让的基础上再退5米。
第二十九条 沿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规划道路,两侧建筑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退让,同时应保证与相邻建筑间距的要求。
第三十条 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
第4篇 煤矿集团公司加强采掘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采掘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现矿井正规、持续、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采掘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集团公司、子公司及矿必须加强对采掘生产技术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以集团公司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及矿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在总经理、矿长领导下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3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矿总工程师应对集团公司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矿长负责,主管集团公司、子公司、矿技术工作,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矿长审查或上级机关批准后,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4条 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必须明确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
第5条 地质部门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新设计盘区的地质报告,盘区设计提前一个月送交施工单位。新盘区移交生产前,由矿组织验收。
第6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隶属于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单位。
第二章 盘区设计、工作面设计管理
第7条 盘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在编制盘区设计前,必须先编制盘区设计方案,经子公司、集团公司审批后,再进行盘区设计。盘区设计必须依照经批准后的盘区设计方案进行编制,经矿总工程师、子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备案,无盘区设计或设计未经批准不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更不准开工。
第8条 编制盘区设计方案前必须具备下列文件:
一、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地质报告;
二、矿井设计文件,如:矿井设计、矿井改扩建设计、水平设计或区域设计;
三、矿井的长远规划、盘区接续图表;
四、邻近盘区相同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
五、邻近盘区上、下煤层水文地质资料、及古空小窑、火区、有害气体等资料。
第9条 盘区设计方案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炭工业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在充分分析研究本矿实际生产条件的基础上,必须提出至少两个或以上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比较,选择最佳方案做为盘区设计的实施方案。
第10条 盘区设计方案在编制过程中,依据设计规范基础上广泛征求业务科室、工程技术人员、工人和安监部门人员的意见,尽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技术,设备选型应坚持高强度、大功率、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力求盘区的开采实现高产、高效、高回收率、安全可靠和经济效益好。
第11条 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在子公司、各直管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盘区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批准后作为盘区设计的依据,并存档管理。
第12条 经审批的盘区设计方案是盘区设计必须遵守的技术文件,矿总工程师应将审批意见全部纳入盘区设计中去。在执行过程中不准随意修改设计,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原审批的盘区设计方案时,必须经子公司总工程师、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13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技术业务部室及安监部门应定期检查矿井盘区设计的贯彻执行情况,不符合规定者要立即纠正,并以此作为考核本单位业务职责、业务保安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14条 综采工作面设计由矿设计单位编制,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安监、机电、地质、通风等单位在设备安装前一个月进行会审,严禁传阅审批。新上综采工作面以及变更支架架型的综采工作面设计须报子公司总工程师审查、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备案。
第15条 综采工作面设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在设备安装前一个月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在子公司总工程师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会审。
一、工作面地质条件复杂(断层、褶曲、冲刷带较大);
二、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水、火、瓦斯、冲击地压较严重等);
三、工作面储量损失较多或造成上部煤层储量损失严重的;
四、采煤方法与采煤工艺的改革及应用特殊采煤方法等;
第16条 盘区、综采工作面及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设计编制内容要全面详细。
第三章 采掘工作面现场管理
第17条:矿井开采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需采取非壁式采煤方法时,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矿井采用大采高或放顶煤采煤方法时应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门的设计,经子公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18条 综采工作面的设备安装,必须严格按照工作面设计进行施工,并由施工单位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和技术组织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19条 运送综采设备必须使用专用的平板车,车上要有特制的锁紧装置,以固定物件,提运综采设备的钢丝绳、绳卡、钩环等都要事先做好详细检查,并核算其强度,确实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时方可使用。安装撤除和运送综采设备的辅助设备,必须保证性能良好、安全可靠,起吊设备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20条 综采工作面开切眼应尽量采用掘进机,全长、全断面一次掘成,对下分层、层间距较小的近距离煤层或顶板破碎一次掘全宽确有困难的,可先掘小断面,然后再扩帮或边扩帮边安装。切眼断面、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21条 新投入的采掘成套设备下井安装前,必须在地面进行单机、联合试运转,运转正常后方可下井。下井前要详细核对运输路线,以确定设备的装车方向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22条 综采、综掘设备运输、安装、拆除前,由分管副矿长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成立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调度人员要将每日的实际进度填绘在进度图表,发现工作进度与计划要求不符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协调解决,搞好配合,使安装工作顺利进行。
第23条 设备在运送过程中不准随意拆卸各种液压件、密封件及封堵等,零部件要放入专用箱内运输,对仪表和易砸伤的精密件,要设专人精心运送,液压件的外露接口要用专用的塑料堵封堵。
第24条 试生产前,由分管生产的矿领导组织矿、队有关人员按照设计工程质量和设备质量的要求进行现场交接验收,对存在问题定时定人进行处理,安装质量达不到标准不准生产。
第25条 工作面试生产前,应人工清理机道,确保浮煤里没有金属物件、杂物,以防损坏采煤机、刮板运输机,避免发生事故。
第26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矿矿长(董事长)、总工程师负责,对水压致裂技术推广应用,作为治理坚硬顶板、顶煤的主要手段。
第27条 综采队换用新型设备时,要根据新设备特点,由矿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
第28条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过断层、过破碎带、过老空、工作面面长变化、工作面收尾等,必须事先拟定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矿长组织会审、批准后执行。分管业务的副矿长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安监、地质、技术部门人员和区队长到现场指挥,直至处理完毕为止。
综采工作面若有放炮必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总局2023年1号文第2部分第10条有关井下爆破的相关规定。
第29条 综采工作面的上下安全出口,其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8m,高度不低于1.8m,出口内无杂物,保证通风、行人畅通无阻。
工作面端头、超前支护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按规程严格执行,两巷中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必须有防倒装置,严禁使用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第30条 为保证工作面支护强度,回采工作面必须做到:泵站压力符合规定要求,乳化液的配比浓度必须按3~5%(高档为2~3%)执行,乳化液系统不得有漏液现象。泵站工必须携带乳化液浓度测试仪,每班检查乳化液浓度不少于2次,并作好记录,纳入工程质量班评估内容,每季度必须对配液水质进行化验。
第31条 综采、高档工作面的液压支架、支柱的初撑力必须保证达到规定要求。
第32条 各矿必须加强放顶工作,建立完善的放顶工作制度。凡顶板坚硬不能随采随冒(综采落三角悬板大于5×10㎡、高档悬板大于2×5㎡)或采空区顶板塌落高度小于1.5倍采高时必须进行人工强制放顶,严格执行同煤经办字[2016]191号文件《集团公司综采工作面顶板预裂的特别规定》。
第33条 综采工作面割煤后应及时移架,严格执行作业规程中规定的追机距离,顶板破碎地点可超前擦顶移架,及时维护新暴露出来的顶板,端面距不大于340mm,禁止全工作面割完煤后才拉架。
第34条 工作面要按规定配备、安装测试液压支架(柱)初撑力、工作阻力的仪器、仪表,及时检查支架(柱)的初撑力和工作阻力。综采工作面至少按“三区五线”布置(当工作面长度大于150米时至少增加2条测线),高档工作面每10米布置一条测线,炮采工作面也应进行统计观测。
第35条 各矿的矿压观测组要加强对矿压资料的分析研究,逐步摸清各煤层回采工作面的矿压显现规律,分析研究液压支架的工作状况,定期进行顶板压力预报。
第36条 工作面停采时,要提前铺金属网,网要拖入古塘底板1m左右。机道宽度、支护方式、支护材料及撤架方法要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两顺槽要保证通风、行人畅通无阻,机轨合一巷人行道宽度要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不够宽度的地方应架设行人过桥。
第37条 工作面所有作业人员不准在机道内行走,不准跨越运转中的刮板运输机和皮带。
第38条 所有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发现聋顶、片帮、伞沿、零皮等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第39条 综放工作面每推进15~20m,在两顺槽和沿工作面每隔15~30m探测一次煤层厚度,探测煤厚时均应如实描述,进行地质编录工作,绘制平面图和剖面图。
第40条 严格按质量标准化标准作业,并进行检查验收,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每班检查验收的班检制;矿对区队定期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集团公司对矿进行定期检查,每季度进行考核评比。所有采掘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评定结果要做好记录备查。
第41条 井筒、巷道、峒室的断面不小于原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7%,其中严重失修率不得超过3%,并要求主要运输通风巷要保证安全畅通。因巷道、峒室长期失修造成停产或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单位的责任。
第42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主要峒室和主要车场都必须有完善的通讯设施,做到调度指挥灵活及时。
第43条 集团公司、矿领导干部必须经常深入采掘第一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必须执行干部下井登记制度。凡遇问题需干部下井处理而未下井处理,导致发生事故,以及干部下井发现问题未提出处理意见或对重大隐患没有制止而发生事故的,应追究责任。
第44条 采掘工作面各巷道必须设立进度标志牌,每20米按顺序设一个进度牌。
第45条 掘进巷道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按旬、月验收,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会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不合格品,必须坚持返工重修。竣工后由矿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46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水平、盘区开拓准备中、长期规划和编制年度采、掘接替计划,报上级审查批准。
矿井的水平接替应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平衡落实,矿长、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
盘区及回采工作面接替应由矿长、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安排落实。
集团公司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子公司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和矿长及矿总工程师应分别按季和月召开采、掘平衡会议,解决落实有关问题。
第47条 水平、盘区和工作面必须实现正常接替。矿井水平延伸工程,必须保证在上一水平产量递减半年前,使按设计要求的第一个工作面具备竣工投产条件。接替新盘区,必须保证在旧盘区产量递减三个月前,按设计要求的第一个工作面具备生产准备条件。接替的工作面,必须在旧工作面结束一个月前,具备生产准备条件。
高瓦斯矿井和高承压水矿井,必须考虑有足够的瓦斯预抽时间和疏干放水、物探、隔离及底板加固的时间。
第48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矿总工程师应以提高采、掘、运机械化程度和工作面、盘区、水平的合理集中生产、建设高产高效矿井为目标,把矿井生产环节改造、改革开拓部署、优化巷道布置作为重要技术基础工作。
第49条 凡新开拓煤层、新开拓盘区、特殊采煤方法工作面掘进时,应使用巷道顶板矿压监测仪器进行矿压分析,指导巷道支护设计的合理化、科学化。
第50条 开拓掘进应推广机械化作业,推广锚杆、锚索支护先进技术。掘进巷道质量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做到一次成巷。
第51条 掘进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气体超限、防止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着火、防止崩坏设备、防止贯通伤人、防止冒顶等事故发生。
巷道贯通前,施工队组应提前填写巷道贯通申请单,测量部门下达巷道贯通通知单,并报告分管副矿长和总工程师。
与采空区或旧巷贯通,必须事先绘制测量图,搞清采空区或旧巷内的水、火、瓦斯情况,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制订专项安全措施,严格贯彻执行,防止重大恶性事故发生。
两个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工作面施工。巷道贯通工作必须由分管副矿长组织安监、通风、地质测量、调度等部门人员和掘进区、队长分班负责到现场指挥,直至贯通工作完毕。
第52条 掘进过断层、过集中应力区、过冒落带、过石门见煤附近的三角区及巷道开口、贯通、挑顶起底、维修等事故多发地段,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在掘进过程中,必须由分管副矿长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安监、生产技术部门人员和掘进区、队长到现场指挥。
第53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临时支护,前探临时支护必须用10#及以上槽钢制作,长度不得小于4m,每排锚杆布置1根前探梁,每根前探梁必须接顶严实有效。
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最小、最大控顶距,最小控顶距不得大于一个支护间距,炮掘工作面最大控顶距为最小控顶距加一个循环进度,机掘工作面最大控顶距为最小控顶距加一个支护间距。
炮掘工作面使用架棚支护时,煤巷要求距迎头5m以上;半煤岩和岩巷要求不少于10m,每帮必须使用“防倒器”(金属支架),钉“钯锯”(木棚)。
第54条 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第55条 巷道开口必须严格执行开口通知单制度,施工队组开口前10天,由区队技术主管负责填报开口申请单,经技术、通风、地质、安监、调度等部门同意,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地质测量部门方可给线,施工队组方可开掘。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无权擅自开巷。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作业规程进行施工,实现正规循环作业。对施工质量和工程量做到生产队组班检、区队日检、矿技术、企管、工资、安监、调度等部门旬检以及矿长组织的全矿月末验收制度。
施工结束后,分管副矿长要组织好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工程一律不予验收,并责令其进行返工维修直至质量合格。
掘进过程中,严禁擅自不按设计开掘横峒。
第56条 炮掘工作面应使用水炮泥,要坚持放炮前后的洒水灭尘。要认真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57条 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进行“四位一体”检查,“四位一体”检查的内容要具体,跟班干部、班组长、安监工、瓦检工要在检查表上签字,由安监工负责交安监站进行管理。
第58条 加强火工品管理。严格执行火工品发放、领用、清退制度,严禁寄存和乱放。
第59条 坚持文明生产,工作面无积水、杂物,物料码放整齐,标志牌齐全,电气设备上架,管线排列吊挂整齐,挂牌管理,外表干净,无煤尘堆积。
第60条 采煤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需补掘巷道的,必须经矿长、矿总工程师批准,子公司矿井经子公司总工程师审批。集团公司直管矿井经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
第5篇 交工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交工技术文件从策划到填写、检查、签证、整理、交接直至归档全过程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程项目交工技术文件的管理。
2总则
为明确交工技术文件形成的过程及各相关环节之间的关系,特制定本标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标准》
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工程)交工技术文件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4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了下列术语:
4.1交工技术文件
交工技术文件是指从工程开始施工到工厂全部装置预试车完成,移交给建设单位的技术文件。
4.2项目工程: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若干个互相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所组成的建设项目。
4.3单项工程: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够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生产装置(车间)或独立工程,也可称为“装置”。
4.4单位工程:指单项工程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或独立使用功能的工程。在石化总公司建设项目中,“单位工程”与“单元名称”相对应;在化工项目中与“工号”相对应。
4.5中间交接
中间交接是指单位工程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与建设单位所做的交接。
4.6工程交接
工程交接是指工厂全部装置在予试车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内容所做的交接。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交工技术文件的管理流程(见附图)
5.2 交工技术文件的策划
5.2.1 明确交工技术文件的执行标准。由公司市场开发部在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当建设单位无明确表示时,应在合同中规定“交工技术文件按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规定执行”。
5.2.2划分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规定施工单位,统一编号。该项工作由项目部在确定完施工单位的基础上,以文件形式下发给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工程开工后两个月以内完成。
5.2.3 下达立卷分册的要求。 根据单位工程的划分,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的基础上,项目部负责立卷分册,正式打印下发。
5.2.4 确定交工技术文件模式。根据合同规定,项目部从交工技术文件模式中选定本工程应用的交工技术文件标准,以文件形式下发。
5.3 工程技术文件的形成和同步积累
5.3.1 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是交工资料形成的直接责任人,对交工基础资料的形成和同步积累负直接责任。
5.3.2 项目部工号技术负责人是交工技术文件的主要负责人员,对交工技术文件的形成和同步积累负主要责任。
5.3.3 项目部施工经理是交工技术文件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和组织者,对交工技术文件工作负全责。
5.3.4 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将分项工程质量自检记录做为技术交底的一部分下达施工班组和其它责任人员,他们按照各自的要求分别实施和签证,完成后返回工号技术负责人。工号技术负责人进行整理、核定和签证,在分部工程完工后交项目部工号技术负责人。
5.3.5 设计变更和技术签证(技术联系单)由资料员领回建帐,发放到项目部工号技术负责人实施并下达到施工单位执行,同时收集作为交工技术文件。
5.3.6 材料、零部件质量证明书由材料供应部门设专人管理,在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同时,向技术人员提供合格的足够数量的证件。本工程专用的材料、零部件,合格证原件应交项目部工号技术负责人放入交工技术文件正本,供应部门留复印件。各工程共用的材料、零部件合格证原件存供应部门,复印件交工,但复印件要标明原件在何处,并加盖经手人印章和抄件专用章。
5.3.7 设备和备品配件质量证明书由设备工程师提供,合格证原件放入交工技术文件正本。
5.3.8 交工技术文件随着工程进度逐步形成,资料必须与工程同步,各级签证应在施工项目完成后随即进行。工号技术负责人要注重工程隐蔽记录和联合签证的及时性。
5.3.9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完成后,由工号技术负责人存查或并入交工技术文件。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后,由项目部质检工程师将工程质量评定表等送交交工技术文件相关卷册的组卷责任人整理成册。
5.3.10 竣工图由项目部组织编制,必须做到齐全准确。竣工图要做到与设计资料、隐蔽工程记录和工程实际情况“三对口”,同时填写竣工图编制记录。
5.4 交工技术文件的整理
5.4.1 项目部工号技术负责人负责交工技术文件的整理工作,凡属交工技术文件范畴的各种资料,均由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交工号技术负责人整理。
5.4.2 为使技术文件管理清晰,防止混乱和遗漏,各项技术文件都要分门别类整理保管,每类宜分别填写文件目录,每加入一份,随时将其名称填在目录中。
5.4.3 交工技术文件的顺序由公司技术质量部在交工技术文件的组成模式中加以规定。
5.5 质量经理
5.5.1 项目部质量经理组织本工程项目交工技术文件的审查工作,对交工技术文件的质量负责。
5.5.2 交工技术文件的最终审查,在收集齐项目的全部交工资料和完成竣工图编制后,由项目经理统一组织终审。
5.6 交工技术文件的送审和交接签证
5.6.1 交工技术文件经终审后,由项目部邀请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站进行予审。
5.6.2 予审提出的问题由项目部整改,整改完成后项目部提出整改报告给建设单位、检查部门。
5.6.3 交工技术文件审查通过后,按规定进行正式装订。
5.6.4 装订结束后,项目部将交工技术文件正式移交给建设单位验收签证。
5.7 对于外包工程,根据“谁分包,谁负责”的原则,由发包的单位全权负责交工技术文件工作。
5.8 交工技术文件的归档
项目部负责交工技术文件的外部签证工作。签证完成后,项目部负责将交工技术文件副本送公司档案室存档。
6 本标准产生的质量记录
a. 交工技术文件;
b. 存查资料;
c. 交工技术文件立卷分册目录;
c. 竣工图编制记录;
d. 交工技术文件最终审查签证表;
e. 科技档案移交清册。
7 附录
a. 交工技术文件立卷分册目录;
b. 竣工图编制记录;
c. 交工技术文件最终审查签证表;
第6篇 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发电总厂(以下简称“总厂”)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的编制原则及范围,内容与要求,审批程序及执行,检查考核。
本办法适用于总厂设备检修改造工作。
2引用标准及政策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修订版)》、《电力检修安全协调管理暂行办法》、《电力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3管理职能
3.1生产技术部负责技术措施的审核和归口管理。
3.2安全监察部负责安全组织措施的审核和归口管理。
4编制要求
4.1总体原则
4.1.1根据生产工作实际,为避免发生不安全情况或设备及人身事故,应认真制定并落实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安全有效地组织工作。
4.1.2在编制措施前,应组织有关作业班组员工讨论,广泛认真地听取意见,群策群力,力求完整。
4.2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编制范围
4.2.1大坝机电设备、溢流门、冲沙底孔、压力钢管及尾水门机的大修或事故性抢修。
4.2.2主机、主变的大修以及自动、保护、励磁、电调、监控等装置的更新改造。4.2.3电气一次配电设备的大修或更换。
4.2.4开关站、计算机监控机房、中控室、保护室、6kv开关室的基建施工作业。4.2.5潜水作业。
4.2.6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其他危险性生产区域内的作业。
4.3编制的主要内容及格式
4.3.1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概况。
4.3.2明确工作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参与工作的所有作业成员(或班组)的相应责任,明确措施执行人和监督检查人的责任。
4.3.3检修、施工作业中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及一般要求。
4.3.4针对不同工种、不同作业面以及不同作业环境,分别提出相应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
4.3.5必须采取的临时性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设施。
4.3.6特殊紧急或意外情况下的临时应急措施。
4.3.7编制参考格式及封面见附录a一c。
4.4其他要求
4.4.1由参加检修或承担施工作业任务检修部门的技术人员会同本部门的安全员,分别编制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4.4.2检修、更换、改造和基建项目应在开工前3日内完成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事故抢修工作可在实施抢修后3日内完成。
4.4.3安全组织技术措施批准后应分发到所有参加作业的班组,同时,若与运行有关的作业还应分发到运行班组。开工前,应组织全体作业人员(包括运行人员)认真学习并签字。
5审批程序
5.1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编制完后,由作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签字,并交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5.2安全组织措施由安全监察部负责审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批准。批准后由作业单位复印数份分别送发电运行部和作业单位相关班组,并交安全监察部1份备案。
5.3技术措施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批准。批准后由作业单位复印数份分别送发电运行部和作业单位相关班组,并交生产技术部1份备案。
5.4凡属4.2规定之外的其他作业,若有危及到设备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也应编制安全组织技术措施,且经作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审查批准执行。
5.5流域检修安装分公司负责的检修改造项目,安全组织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后送相关作业单位,并送交2份复印件到龚电总厂安全监察部备案;技术措施编制、审核后送龚电总厂生产技术部复核,待正式批准后送相关作业单位,并送交2份复印件到龚电总厂生产技术部备案。
6检查与考核
6.1安全监察部负责随时抽查安全组织技术措施执行情况。
6.1凡违反本管理办法按总厂《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考核。
附录a:
##工作(工程)安全组织措施
1工作概况
1.1工作内容:
1.2工作地点:
1.3计划工作时间:
2组织措施
工作总负责人:对##工作安全、质量、进度总负责。
2.1安全负责人:
2.1.1处部安全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外来施工单位):##。对##工作安全负责。2.1.2##班安全负责人:##。对##工作安全负责。
2.1.3##班与##班配合作业安全负责人:##。对##工作安全负责。2.2技术负责人
2.2.1处部技术负责人(外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对##负责。2.2.2##班技术负责人:##。对##负责。
2.3工作成员
2.3.1##班成员##。对##工作负责。
3安全措施
3.1应遵守的安全准则
3.1.1认真组织学习本安全措施及相关行业规程、规范,并做好记录,使每一个作业人员都能掌握作业中的安全措施及熟悉作业环境情况。
3.1.2执行“两票”要求、文明施工要求、监护要求、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安全要求等。
3.2高空作业安全措施
本条款主要内容:设置安全台、网、栏杆等的具体措施,以及高空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如:上下工作面重叠人和设备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工器具、物和人高空坠落等安全措施。(根据具体作业内容和现场实际情况,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有针对性地突出需要防范的安全措施)
3.3焊接作业安全措施
本条款主要内容:办理动火工作票、清理现场易燃物品、准备必要的灭火器以及气瓶的规范放置、电源的管理等要求,动火必须设专人监护。(根据具体作业内容和现场实际情况,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有针对性地突出需要防范的安全措施)
3.4起重作业安全措施
本条款主要内容:对起重设备、工器具及安全用具使用前的检查、作业中的安全要求、特殊作业环境(如带电区、设备及作业人员密集区等)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等。(根据具体作业内容和现场实际情况,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有针对性地突出需要防范的安全措施)
3.5水下(水上)作业安全措施
本条款主要内容:对使用的专用设备、工器具及安全用具使用前的检查、水下(水上)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等。(根据具体作业内容和现场实际情况,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有针对性地突出需要防范的安全措施)
3.6电气作业安全措施
对使用的设备、工器具、安全用具使用前的检查,电气及高压试验的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具体作业内容和现场实际情况,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有针对性地突出需要防范的安全措施)
3.7机械作业安全措施
对使用的设备、工器具及安全用具使用前的检查、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等。(根据具体作业内容和现场实际情况,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有针对性地突出需要防范的安全措施)
3.8其它作业安全措施
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其它危险性作业(如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烧烫伤等),需单独列出施工方案、涉及工种、重大危险源及防范措施。
编制单位:年月日
附录b:
##工作(工程)技术措施
1工作概况
1·1工作内容:
1·2工作地点:
1.3计划工作时间:
2技术负责人
2.1处部技术负责人(外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对##负责。
2.2##班技术负责人:##。对##负责。
3技术措施(根据具体作业内容、工作范围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工作前应采取总的技术措施、分段技术措施进行编制)。
3.1电气一次作业技术措施
3.1.1本条款主要内容:为保证作业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从技术上应采取的措施。如应断开的开关和隔离刀闸(包括已拉开关和刀闸),应拉开的操作直流电源(包括直流合闸电源),应合的接地刀闸或应装设的接地线。
3.1.2电气一次作业过程中的技术要求等。
3.2电气二次作业技术措施
3.2.1二次作业过程需要停用的保护,需要切除的压板,需要断开的回路,需要断开的电源刀闸。
3.2.2电气二次作业过程中的技术要求。
3.3机械作业技术措施
3.3.1为保证作业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从技术上应采取的措施。
3.3.2机械作业过程中的技术要求。
3.4特殊工种作业技术措施(特种作业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及使用专用设备、工器具及安全用具的技术要求)
3.4.1起重作业技术措施
3.4.2电气、电焊作业技术措施
3.4.3高电压作业技术措施
3.4.4潜水作业技术措施
3.4.5
编制单位:年月日
第7篇 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工程技术档案的管理办法
技术档案管理按照档案馆关于工程归档要求进行。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分为施工技术档案和竣工技术档案,企业内部和项目部分别设置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第1节施工技术资料和管理
1.1加强对施工技术资料管理的领导,实行项目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
1.2工程技术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应按专业系统归类,认真填写,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真实。
1.3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项目,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资料收集内容和移交的时间。
1.4在单位工程施工前,与建设(监理)单位共同制订材料或试块的送检计划,并确定见证试验室。对甲方提供的材料应在提货时,及时索要有关材料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
1.5把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纳入企业的奖罚制度,对由管理失控造成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坏、丢失等行为造成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节技术档案的内容
2.1土建部分
2.1.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开工审批表。
2.1.2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1.3 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出厂证明及合格证(或试验记录证明)。
1)砖、水泥、砂、钢筋、防水材料、隔热保温材料、防腐材料试验报告、钢构件、焊条、外加剂、门窗。
2 )以上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2.1.4 施工试验报告及记录。
2.1.5 预检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模板预检、楼层放线、楼层50cm 水平控制线、轴线竖向投测控制线。
2.1.6 隐蔽工程记录。
2.1.7 验收记录
1 )结构工程验收记录。
2 )竣工验收。
3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4 )单位工程验收记录。
5 )工程质量竣工核定证书。
2.1.8 新型建筑材料及施工新技术资料。
2.2管道工程
2.2.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2.2 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合格证。
2.2.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2.4 主要设备明细表及试运转记录。
2.2.5功能试验记录。
1 )上水的水压试验记录。
2 )下水灌水试验记录。
3 )通风管道试压、密闭试验记录。
4 )消防管道试压记录(包括自动灭火系统)。
2.2.6 室外管线测量记录。
2.2.7 竣工验收:分部工程验收核查书。
2.3电气工程
2.3.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3.2 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合格证。
2.3.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3.4 主要设备明细表及试运转记录。
2.3.5 调试记录、电阻调试记录及系统调试记录。
2.3.6 发电、变电、供配电、开关柜等耐压试验。
2.3.7 室外直填电缆测量记录。
2.3.8 竣工验收:分部工程验收核查书。
第8篇 职业技术学院校选课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校选课管理办法
一、目的与意义
校选课(又称公共选修课)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学生的个性与特长,增强学生学习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为了提高校选课的质量,使我院校选课逐步形成学科交叉、功能互补的系列课程,特制定本办法。
二、开课对象
本校二、三年级的在校学生。
三、管理单位
校选课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
四、课程设置及开课条件
1. 校选课必须符合我院教育教学培养目标,所开课程必属人文社会科学类、经济管理系、自然科学与技术类、艺术体育类等文化素质修养课程,有助于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院鼓励教师开设新的校选课课程,丰富校选课课程体系。
2. 校选课暂定每门课程1-2学分,按每学分15学时计算;学院提倡开设短学时校选课。
3.开课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特殊课程可适当放宽),鼓励高级职称教师开设校选课。拟开课教师按照开课条件填写《德化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校选课开课申请表》(附件1),经系(部)或处室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将该课程纳入校选课课程体系进行管理。
4.所开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由开课者编写)、相应的教材、讲义或讲稿(由开课者编写)。
5.各系(部)或处室应为教师开设校选课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校选课的有关规定
1.校选课学分要求: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我院各专业学生必须修满4学分的校选课。
2.选修时间从第三学期开始选修,原则上第五学期结束前应完成修读任务。
3.学生选课时要合理安排选修课程门数(每学期报选一门为宜,至多不超过两门)。
4.学院鼓励学生均衡选课,尤其注意选修学科交叉的课程,以完善知识结构。
5、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如列入“校选课”,则仅面向其它专业学生开设。
6.学生在同一上课时间只允许选听一门课程;原则上选修课时间安排在星期五下午,特殊情况可安排在晚上开课。
7.校选课选修人数不足30人,一般不开课。
六、选课程序
1.每学期结束前3周由教务处根据教师申报情况和学院教学实际需要确定下学期开设的校选课课程及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校选课简介和教师简介情况(附件2)。
2. 每学期结束前2周由系组织学生选课,各系汇总后上报教务处。
3. 每学期结束前1周由教务处公布选课结果,制作校选课学生花名册;向教师所在教学单位下发授课通知,有关教学单位接到授课通知后,应及时通知任课教师认真备课。
七、教学管理
1.校选课课程的开课时间按学院排课规则执行。
2.校选课的任课教师应与课表安排的保持一致,未经教务处批准,一般不允许中途更换教师。
3. 校选课任课教师如因病、参加会议或社会活动而需调、停课的,应填写《德化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调课审批表》报教务处批准,并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
4. 校选课纳入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之中。
5. 校选课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将教学大纲、教案或讲义、课表、点名表、试卷、成绩单等相关教学资料送交教务处存档。
6. 校选课的日常教学检查由教务处和相关系部负责。
八、考核与成绩评定
1.校选课提倡对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与锻炼,任课教师可根据所开课程的学科特点,确定考核方式。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在《德化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校选课开课申请表》中注明,经教务处同意后在选课时正式向学生公布。
2.课程考核由任课教师组织进行,一般于该课程结束后进行;考核要严格执行我院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
3.学生应珍惜教育资源,认真学习,对未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考核者,成绩以零分记。
4.凡选课学生缺勤达1/3以上(含1/3)学时者,或不完成作业者,或同一上课时间报听一门以上课程者,一经认定,本门课成绩以零分记。
九、教材的选用与管理
校选课所用教材均由学生自愿购买,凡愿购买教材的学生以班为单位统计人数报教务处统一订购;如使用自编讲义,须经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长批准。
十、工作量计算及酬金发放
校选课不再区分课程类别有,其工作量计入教师工作量,其课时补贴标准和计算方法按德陶院〔2014〕54号文件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统计后交由相关系部汇总。
十一、其他
1.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9篇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管理办法
1.目的
规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在编、审、批和实施等方面的要求,运用技术、组织手段,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施工。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的管理工作。
3.职责
3.1 公司和项目部经理负责各自范围内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审批,并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3.2 公司和项目部主管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3.3 工程技术部门和安监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施工措施目录。
3.4 安监部门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1.1 公司及项目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1.2 各项目部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工程下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交公司安监部汇总;公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年度施工计划同时发布。
4.1.3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附录h的项目,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开发研制、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资料等。
4.1.4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来源,按照《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附录d执行,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经费的开支。
4.1.5 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各部门在分管范围内组织实施。
4.2安全施工措施
4.2.1 工程项目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送电工程的一切施工活动还必须要有安全施工作业票),作业指导书中必须有专题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签字认可。无措施和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4.2.2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核、批准、实施执行公司《作业指导书管理制度》。
4.2.3 施工技术人员编制的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4.2.3.1 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找出危害因素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
4.2.3.2 明确作业方法的流程及操作要领。
4.2.2.3 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装备配备,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及配备。
4.2.3.4 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及配备。
4.2.3.5 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的针对性预防与应急措施。
4.2.3.6 制定项目施工的安全风险控制计划,并符合如下要求:
a.控制项目施工涉及到的被公司或项目部确定为重大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因素(应符合已公布的重大风险清单)。
b.控制施工技术人员确认的需要制定具体控制计划的其它风险因素。
c、风险因素的安全控制措施要全面细致,针对性、操作性强。
d.对每条风险因素均应设置安全控制点予以控制,并明确控制等级和控制时机。控制点分为书面见证点、见证点和停工待检点三类,控制等级分为班组、部门、项目部三级,控制时机分为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连续监护四种,分别由施工技术人员根据安全需要合理设置。
e.控制点中的书面见证点设置适用于各类人员的上岗证、体检和安全教育情况等;见证点设置适用于施工过程中的机具设备、安全设施状态、环境条件、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等;停工待检点设置适用于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
f.每个控制点必须明确相应控制等级的责任人员,责任人员应根据相应要求履行各类控制点的验证和控制职责,并确保其本人的控制活动可追溯。
g.停工待检点未经责任人允许,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h.控制计划编制格式如下:
施工安全风险控制计划
序号 | 风险因素 | 安全控制措施 | 控制点 | 控制时机 | 控制等级 | 责任人 |
4.2.4 安全交底过程中,编审人员、施工人员均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作业过程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4.2.5 对无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4.2.6 对于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应重新根据人员、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交底。
5.相关记录
5.1 《安全施工交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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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施工技术管理办法
施工技术管理办法,施工要注意安全,遵守规则,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施工技术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施工技术管理办法【1】
一、制度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制度主要内容为:
1、图纸自审制度;
2、图纸会审制度;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与管理;
4、施工作业指导书的编制与管理;
5、技术交底制度;
6、技术核定制度;
7、单位工程施工记录制度;
8、技术复核制度;
9、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10、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管理制度;
11、施工技术总结;
12、技术标准管理制度;
13、工程技术档案制度。
本制度适用各项目工程的技术管理。
二、图纸自审制度
2.1图纸自审由项目经理部主任工程师负责组织。
2.2接到图纸后,项目经理部主任工程师应及时安排或组织技术部门有关人员及有经验的老工人进行自审,并提出各专业自审记录。
2.3及时召集有关人员,组织内部会审,针对各专业自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讨论,弄清设计意图和工程的特点及要求。
2.4图纸自审的主要内容:
2.4.1各专业施工图的张数、编号、与图纸目录是否相符。
2.4.2施工图纸、施工图说明、设计总说明是否齐全,规定是否明确,三者有无矛盾。
2.4.3平面图所标注坐标、绝对标高与总图是否相符。
2.4.4图面上的尺寸、标高、预留孔及预埋件的位置以及构件平、立面配筋与剖面有无错误。
2.4.5建筑施工图与结构施工图,结构施工图与设备基础、水、电、暖、卫、通等专业施工图的轴线、位置(坐标)、标高及交叉点是否矛盾。平面图、大样图之间有无矛盾。
2.4.6图纸上构配件的编号、规格型号及数量与构配件一览表是否相符。
2.5图纸经自审后,应将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做好记录,待图纸会审时提交讨论解决。
三、图纸会审制度
3.1图纸会审目的
了解设计意图,明确质量要求,将图纸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专业之间的矛盾等,尽最大可能解决在工程开工之前。
3.2会审参加人员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内业技术人员、质检员及其它相关人员。
3.3会审时间
一般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进行,特殊情况也可边开工边组织会审(如图纸不能及时供应时)。
3.4会审组织
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部应根据施工进度要求,督促业主尽快组织会审。
3.5会审内容
3.5.1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有关规定。
3.5.2审查施工图的基础工程设计与地基处理有无问题,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地质情况。
3.5.3审查建设项目坐标、标高与总平面图中标注是否一致,与相关建设项目之间的几何尺寸关系以及轴线关系和方向等有无矛盾和差错。
3.5.4审查图纸及说明是否齐全和清楚明确,核对建筑、结构、上下水、暖卫、通风、电气、设备安装等图纸是否相符,相互间的关系尺寸、标高是否一致。
3.5.5审查建筑平、立、剖面图之间关系是否矛盾或标注是否遗漏,建筑图本身平面尺寸是否有差错,各种标高是否符合要求,与结构图的平面尺寸及标高是否一致。
3.5.6审查建设项目与地下构筑物、管线等之间有无矛盾。
3.5.7审查结构图本身是否有差错及矛盾,结构图中是否有钢筋明细表,若无钢筋明细表,钢筋砼关于钢筋构造方面的要求在图中是否说明清楚,如钢筋锚固长度与抗震要求长度等。
3.5.8审查施工图中有哪些施工特别困难的部位,采用哪些特殊材料、构件与配件,货源如何组织。
3.5.9对设计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可能性和应采用的必要措施进行商讨。
3.5.10设计中的新技术、新结构限于施工条件和施工机械设备能力以及安全施工等因素,要求设计单位予以改变部分设计的,审查时必须提出,共同研讨,求得圆满的解决方案。
3.6会审程序
3.6.1会审由建设单位召集进行。并由建设单位分别通知设计、监理、分包协作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分包的由施工单位通知)参加。
3.6.2会审分“专业会审”和“综合会审”,解决专业自身和专业与专业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及施工配合问题。无论“专业”或“综合”会审,在会审之前,应先由设计单位交底,交待设计意图、重要及关键部位,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的作法、要求、达到的质量标准,而后再由各单位提出问题。
3.6.3会审时,由项目内业技术人员提出自审时的统一意见]并作记录。会审后整理好图纸会审记录,由各参加会审单位盖章后生效。
3.6.4根据实际情况,图纸也可分阶段会审,如地下室工程、主体工程、装修工程、水电暖等:当图纸问题较多较大时,施工中间可重新会审,以解决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
3.7会审记录内容
3.7.1工程项目名称(分阶段会审时要标明分项工程阶段)。
3.7.2参加会审的单位(要全称)及其人员名字(禁止用职称代替)。
3.7.3会审地点(地点要具体),会审时间(年、月、日)。
3.7.4会审记录内容: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提出的存在矛盾、问题、由设计予以答复修改的。(要注明图别、图号,必要时要附图说明)
2)施工单位为便于施工,施工安全或建筑材料等问题要求设计单位修改部分设计的会商结果与解决方法。(要注明图别、图号,必要时附图说明)
3)会审中尚未得到解决或需要进一步商讨的问题。
4)列出参加会审单位名称,并盖章后生效。
3.8会审记录的发送
3.8.1盖章生效的图纸会审记录由业内技术人员移交给项目资料员,由资料员发送。
3.8.2会审记录发送单位
1)建设单位(业主)
2)设计单位
3)监理单位
4)项目部:技术、质安、经营预算、工程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有关队(班组)、预算员,资料员自存三份作交工资料用。
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与管理
4.1施工组织设计的作用
本施工组织设计是单位工程具体指导施工的文件,也是工程编制月、周作业计划的基础,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设计的依据。
4.2编制原则
4.2.1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和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及交付使用期限。
4.2.2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政策、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操作规程,采用施工技术的先进性、针对性、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相结合,体现技术先进、组织严密、管理科学和经济合理,同时内容简要、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图文并茂和醒目易懂。
4.2.3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做好技术、物资资源、劳动力、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现场的施工准备工作。
4.2.4必须采用网络计划技术、计划协调技术和系统分析方法安排施工进度。积极开发计算机的推广和应用。合理安排季节性施工的工程项目,保证施工活动的连续性和均衡性。
4.2.5结合现场及项目部实际情况,开展方案对比,选择拟定合理的施工方案,确定施工顺序、施工流向、施工方法,劳动组织,技术组织措施等。
4.2.6尽量减少临时设施,采用动态管理。
施工技术管理办法【2】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施工现场秩序,强化安全措施,展示企业形象,减少施工事故发生。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希望房地产事业部下属各项目公司。
3. 职责
3.1工程管理部职责
3.1.1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和指导。
3.1.2 负责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3.2 项目公司工程部职责
3.1.1 负责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检查监督和协调。
4. 制度内容
4.1 企业形象标识布置
临街建筑物施工外架上挂新希望房地产logo牌,广告牌格式及大小由营销策划部统一规定。
4.2 安全文明基本标准
4.2.1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应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规定实施。同时不能低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文明基本标准。
4.2.2围墙及大门
围墙及大门设置需满足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同时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报批。
4.2.3五图一牌
工程标牌为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牌、文明施工管理牌、组织网络牌、安全纪律牌、防火须知牌。工程概况牌设置在工地围栅的醒目位置上,载明项目名称、规模、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联系电话等。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在醒目位置挂设'公示牌'。
4.2.4场地道路
施工范围内的所有场地均应硬质化;临时道路、脚手架基础等应采用砼硬质面层,其厚度和强度应满足施工和行车需要;现场场地和道路要平坦、通畅、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周边设排水明沟,交汇处设沉淀池,现场不允许有积水。
4.2.5临设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食堂、仓库、卫生间、淋浴室及消防用的砂、水池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要求稳固、安全、整洁,并满足消防要求,禁止使用竹棚、石棉瓦、油毡搭建。办公用房适宜采用彩钢板搭建。
现场设置集体宿舍时,应具备良好的防潮、通风、采光等性能,并与作业区隔离;在建工程不得作临时设施;人均床铺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并进行适当的分隔。按设计架设用电线路,严禁任意拉线接电,严禁使用电炉和明火烧煮食物。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应设专人打扫。
4.2.6材料堆放
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堆放。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面布置图划定的位置堆放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所有材料应堆放整齐,不得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设施。
钢材堆场必须作场地硬化、堆放整齐、作材料标识,周转材料必须堆放整齐,不得堆放在主要施工道路两侧。
4.2.7临边防护
基坑边、楼板边、楼梯边缘、电梯洞口边做好防护栏杆,上杆1.2m,下杆0.6m,横杆长度大于2m时,加设栏杆柱,防护栏杆用漆刷红白道。
4.2.8施工通道必须与主体施工进度同步,并做到安全、牢固,无障碍物影响,否则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不予检查验收,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2.9安全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88)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4.2.9.1施工用电应采用tn-s系统,实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4.2.9.2末端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得大于30ma或15ma,额定动作时间不得大于0.1s,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4.2.9.3所有电缆、电线必须架设;
4.2.9.4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4.2.10脚手架
主体施工阶段作好外架封闭施工,围档高度超出工作面不小于1.5米,未封闭到位的单体工程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施工围档钢管必须作黑、黄油漆标记、安全网必须使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施工围档应坚固、安全、美观并规范成线,并作到定时清洗。对破损安全网要及时更换。
外封闭架必须作标幅、标语,注明施工栋号、楼层号、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语。
4.2.11建筑垃圾堆放的管理规定
4.2.11.1由总包单位报送建筑垃圾的堆放场地,如未报送,则由甲方指定垃圾堆放点,除指定位置外,建筑垃圾不得堆放于其它位置;
4.2.11.2 禁止向门窗外直接倾倒、抛洒建筑垃圾;
4.2.11.3 工中当日未用完的材料集中堆放,禁止散落放置;(包括聚苯板、防腐木条、胶条、毛条等);
4.2.11.4 圾堆放点内的建筑垃圾由总包单位定期清理;
4.3 安全文明强化措施
4.3.1 工程项目招标前,项目公司工程部应将当地政府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提交工程管理部备案。
4.3.2 施工合同当中必须明确按照当地政府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执行,且明确该文件的名称及编号。
4.3.3 所有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4.3.4 施工单位应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须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考虑施工排水、施工用电、施工道路、材料堆放场地、施工塔吊、临时厕所、施工围栏、建筑垃圾的收集将堆放场地的布置等内容。
4.3.5施工组织设计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报批,经工程管理部审查完成,并按照审批意见处理完毕,经检查达到要求后方可签署开工报告。
4.3.6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危险性较大工程必须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中的规定审查通过后才能实施。
4.3.7项目工程部应每月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文明检查,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反映到当期工程月报中。
4.3.8 总部工程管理部半年巡检和节点检查中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反馈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并监督整改。
施工技术管理办法【3】
1 加强建筑施工技术管理的意义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是以系统论观点、科学方法,对施工技术构成要素和活动,进行计划与决策、组织与指挥、控制与调节。施工技术构成要素,是各项技术活动赖以进行的技术标准与规程、技术情报、技术装备、技术人才及技术责任等。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意义,是运用管理的职能与科学的方法,去促进技术工作的开展,在施工中严格按照国家的技术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技术工作的指标与决定,科学地组织各项技术工作,建立良好的技术秩序保证整个生产过程符合技术规范、规程、具体表现在:技术管理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经营效益。企业信誉乃至企业存亡的问题;技术管理能充分发挥施工人员及材料、设备的潜力,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提升市场经济竞争能力;建筑施工有其特殊性。众所周知,建筑的类型、样式繁多,规模要求各不相同,施工作业受天气影响较大,而复杂的多工种交叉施工、式项技术综合应用、工序搭接较多,在这些生产过程中都需要加强技术管理;随着建筑业的发展,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不断地出现,同时承担的新工程可能结构更复杂,功能更特殊,装修更新颖,从而促使生产技术水平再提高,技术装备再先进,技术管理要求更高,这也就使得施工技术管理显得更加重要。
2 现阶段我国建筑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2.1 质量意识薄弱,施工人员素质不高。施工队伍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好坏。一项工程建设立项批准之后必须经过招标投标或议标选择施工队伍。施工人员素质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制约因素当前的施工队伍中,新工人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占很大的比重。但是,他们完全没有接受系统完善的技术培训,因此对建筑施工造成了发展上的阻碍。
2.2 控制制度不健全,质量监督不完善,各部门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系统。建筑施工多为高处作业、露天作业和立体交叉作业,施工环境条件相对恶劣,建筑工程的结构复杂、工期相对紧迫,需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多个单位多个工种相互配合、进行立体交叉作业,这些也决定了建筑施工极具危险性。如果安全管理工作不当,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3 材料质量不过关,材料管理不严格。材料是工程质量保证的基础,同时材料管理也是质量屡屡出现,以及一些质量通病和顽疾无法治愈的重要原因。材料是建筑施工的重中之重,然而由于受到科技水平和综合国力的制约,我国的材料生产和管理这一环节从在很大问题。再加上部分不法分子妄图利用一些违法手段,通过对材料的霸占或在材料中掺杂杂质,不能保证施工过程中材料的安全,严重影响施工项目的进行。
3 为加强建筑施工技术的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3.1施工准备阶段的施工技术管理。
1)加强技术人才管理。注重人才,培养人才是提高管理技术水平的基础。我们现在有些企业不注重人才培养,导致管理水平的下降,只有不断地发现人才,挖掘人才。施工技术管理首先是人才管理,在施工准备阶段要任用具有资格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健全完善技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利。
2)熟悉工程的基本情况,做好施工图纸会审。首先要与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三方组成的施工图纸会审,熟悉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其次,要熟悉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技术文件对施工顺序、施工方法、技术措施、施工进度及现场施工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弄清完成施工任务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最后,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和了解,要清楚、全面了解工程,掌握工程概况,必须亲自到现场进行勘察、了解。
3.2 施工阶段的施工技术管理。
1)及时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是一项不容忽视的重要工作,对保证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至关重要,要严格按质量计划、作业指导书或技术交底书组织实施。特殊和隐蔽工程,更应加强术交底工作,应强调易发生质量事故的部位和成品保护以及建筑材料方面的要求 基础施工技术要求:采用的新结构,新工艺提出的技术要求等。
2)关于工程质量的管理。工程质量目标的控制管理是以工程合同文件的质量条款为准则的。施工中因管理失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论其问题严重与否,都应认真。工程质量主要表现在材质、施工工艺及维护保养等多方面。在对重要单元工程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设计的单元工程施工时,应成立攻关小组,及时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难题,保证工程质量。
3)关于工程进度与成本的管理。任何目标都是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的,没有先进的技术手段就不可能达到施工管理的目标。技术管理必须按照规定的进度目标,全面执行施工进度计划。针对某些工作的实际进度,及时调整好后续工作的进度计划安排;随时注意单元工程形象进度以及施工能力、设备、材料供应情况。对有分包的工程项目。
4)关于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工程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建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标准设计图、有关协议、纪要、现场调查、设计核对、变更设计、施工记录、施工总结等各项施工技术资料。
3.3 竣工阶段的施工技术管理。竣工阶段的施工技术管理主要是检验与评定,就是指竣工后组织工程验收,评定单项工程质量。合理检验与评定,就是指借助于某种手段和方法,测定施工完成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特征和特性,然后把测得的结果及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比较,对产品做出合格、不合格的判断。因此,质量检查包括以下具体工作:第一度量,即借助于计算手段进行测量与测试。第二比较,即把度量结构与质量标准进行比较。第三判断,即根据对比的结果,判断产品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第四处理,即决定被检查的工程是否可以验收,下一步工作是否可以进行,是否要采取补救措施。
4 结论
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运用管理的职能与科学的方法,去促进技术工作的开展。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环节技术管理的力度,认真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够有效的降低安全事故给建设项目与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使施工企业不断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11篇 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技术管理规定范文已经为大家整理好了,大家可以参考以下规章制度,了解技术管理规定!
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制度建设,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或派出机构中的专业技术类职位上工作的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职位应当具有特定的专业技术能力要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机关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支持和技术保障。
第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四条 各级机关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专业系列及其类别内设置专业技术类职位。
因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其他专业类别。
第五条 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实行比例控制。
原则上以各级机关的行政编制数为基数确定相应比例。
第六条 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
由中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确定本系列专业技术类职位类别和设置比例,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七条 各级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社会通用性强、需求较少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聘任制。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名称为专业技术官。
由高至低分为9个职务层次,即:一级专业技术官、二级专业技术官、三级专业技术官、四级专业技术官、五级专业技术官、六级专业技术官、七级专业技术官、八级专业技术官和九级专业技术官。
本条以下所称职务均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
第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专业技术官:十二级至七级;
(二)二级专业技术官:十四级至九级;
(三)三级专业技术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四级专业技术官:十九级至十三级;
(五)五级专业技术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六)六级专业技术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七)七级专业技术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八)八级专业技术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九)九级专业技术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设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级以上机关的专业技术职位中可以设置一至九级专业技术官;
(二)市级机关的专业技术职位中可以设置二级至九级专业技术官;
(三)县级机关的专业技术职位中可以设置四级至九级专业技术官。
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官的设置,实行结构比例控制。
原则上以各级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的总数为基数确定。
具体的结构比例由中央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中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根据其工作特性,执行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 录用
第十二条 五级以下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实行考试录用制度。
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放宽职位报考的资格和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根据职位应当具备的能力素质设置,重点考察报考者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方法。
(○注:此处缺乏推公前已经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如何进行同期改职的规定条款。
譬如有初、中、高级技术职称,应该不涉及重新报考录用的问题。
这部分人员怎么过渡为专业技术官,应该明确一下。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主要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在被考核人作出年度工作总结的同时,经民主测评,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低于本机关年度优秀等次人数的百分之十。
第六章 职务任免和升降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和升降,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任职,应当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限额和职务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基本任职条件。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应当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基本任职条件及其取得方式,由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其学历、专业、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般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任五级专业技术官;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3年以上的,任六级专业技术官;
(三)硕士研究生、双学士毕业的,任七级专业技术官;
(四)大学本科、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八级专业技术官;
(五)大学专科毕业的,任九级专业技术官。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任职年限,并对其专业水平、业务能力、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择优选拔。
(一)晋升一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二级专业技术官、厅局级副职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三级专业技术官、县处级正职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三)晋升三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四级专业技术官、县处级副职或相当职务层次4年以上;
(四)晋升四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五级专业技术官、乡科级正职或相当职务层次4年以上;
(五)晋升五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六级专业技术官3年以上、乡科级副职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六)晋升六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七级专业技术官2年以上;
(七)晋升七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八级专业技术官3年以上、科员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八)晋升八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九级专业技术官2年以上、办事员或相当职务层次3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破格或越级晋升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调离专业技术职位的,应当免去其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
确因工作需要且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后,可以兼任。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专业技术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科学研究领域内取得重要的、创造性的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并有显著成效的;
(三)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承担重要专项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
(五)长期工作在科技基层一线,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纳入国家或全国性学术团体设立的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奖励性津贴等科技奖励、资助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特性,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单独建立行业性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奖励性津贴和科研资助等多种奖励机制。
第八章 培训
第三十条 根据专业技术类职位工作职责的要求和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的需要,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三十一条 对新录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第三十二条 实施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连续记载公务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
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学习成绩作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 交流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的人员交流。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的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其他类别公务员改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位限额和职务结构比例内进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内部交流应当在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类职位之间进行。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改任其他类别公务员:
(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确因工作需要改任的;
(二)因健康状况、技术水平等原因不能胜任的;
(三)其他不适宜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第三十六条 根据培养锻炼的需要,可以选派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到各级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部门中挂职锻炼。
第十章 工资福利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工资标准另行制定。
(方案2: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对应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业特点的岗位津贴、保健津贴和继续教育津贴等。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定期体检、疗养制度和学术休假制度。
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章 退休
第四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四十一条 长期在强磁、放射、有毒等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四十二条 已任二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岁:
(一)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等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二)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
(三)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
(四)在业务上起到把关作用或在专业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本规定实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技术图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为工程技术人员提供配备技术工具,同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图书室图书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科技图书、杂志和期刊的统一订阅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图书管理人员负责图书的建帐、建卡、编号、登记、办理借阅手续以及正常的图书管理工作,防止图书的损坏、霉烂、虫蛀和丢失。根据科技发展、技术更新的需要,定期更新书籍。
第四条 公司技术图书的费用预算、预订和报销工作由图书管理人员统一办理;其他单位和个人因工作需要订阅或购置图书,应事先与图书室联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购置,并交图书室办理登记和借阅手续,否则费用自理。
第五条 凡本公司员工均可到技术图书室借阅技术图书,借阅图书一般不超过2本,借阅期最长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期续借,但必须重办手续。
第六条 退休、调离本公司的员工,在办理离开公司手续前,必须将所借图书全部归还后,方可办理离开公司手续。
第七条 对借出的图书、期刊杂志,必须爱护,不得损坏、少页,不能乱画、乱写和涂抹,损坏严重或丢失者,按实际价格或高于书价的数倍赔偿。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13篇 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1 目的
1.1为加强锅炉技术监督工作,确保锅炉技术监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提高锅炉设备运行的可靠性,锅炉技术监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断研究推广新技术,提高锅炉专业技术监督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2.1适用于电厂/电热公司的所有电站蒸汽锅炉。
3技术监督网络成员组成
组长:
成员:
4汽机技术监督网络各级成员的职责
4.1汽机技术监督小组组长:
4.1.1贯彻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并监督制执行;
4.1.2负责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对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
4.1.3制订电厂及宏晟锅炉重要工作规划以及技术监督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电厂及电厂锅炉的有关安全、经济运行的重点项目;
4.1.4健全技术监督的组织机构。成立锅炉技术监督网,全面掌握全厂锅炉的设备特性、运行、检修状况及竣工后的验收工作,研究解决锅炉技术监督工作中重大技术关键问题,组织对重大锅炉运行故障及时进行分析解决;
4.1.5主持和组织重大锅炉运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订反事故措施;
4.1.6及时了解锅炉的运行状况,进行超前监督和预防性监督,提高锅炉技术监督水平;
4.1.7组织召开全厂锅炉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协调、落实和总结锅炉技术监督工作;
4.1.8负责每月15日前汇总监督月报,对上月全厂锅炉技术监督情况进行汇总和通报。内容应包括:锅炉运行经济指标分析、主要故障分析及反措、机组大修工作情况、监督报表报送情况等。
4.1.9负责实施全厂锅炉的节能监督监测、节能项目的技术经济评价等工作;
4.1.10不断完善和更新测试手段,研究和推广新技术,开展技术服务和信息交流。
4.1.11监督、检查锅炉的运行、检修、改造、节能工作及能耗情况。建立健全锅炉技术档案;
4.1.12及时报送锅炉大小修、一类障碍、考核事故等的工作总结报告、定性分析报告和处理措施;
4.2锅炉技术监督工作成员职责:
4.2.1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地方有关锅炉节能的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措施和标准;
4.1.2负责实施全厂锅炉的节能监督监测、节能项目的技术经济评价等工作;
4.1.3不断完善和更新测试手段,研究和推广新技术,开展技术服务和信息交流。
4.1.4定期参加锅炉技术监督网活动,协调、落实锅炉技术监督工作;
4.1.5 在监督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协调落锅炉技术监督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1.6 接受监督办公室对锅炉技术监督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5内容及要求
5.1 锅炉技术监督应在运行、检修、技术改造中,实行全过程监督。
5.2锅炉及其辅机的运行监督
5.2.1锅炉主要运行参数和经济指标的监督
5.2.1.1 监督项目
a.汽水参数:锅炉蒸发量、主汽压、主汽温度、再热汽压力和温度、给水温度;
b.燃烧参数:煤的工业分析、元素分析、煤粉细度、排烟温度、燃烧氧量等;
c.燃烧侧排放参数:飞灰可燃物、炉渣可燃物;
d.预热器漏风状况;
e.风机电耗,制粉电耗,锅炉热效率等。
5.2.1.2监督内容
锅炉主要运行参数及经济指标发生异常,由锅炉技术监督人员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通知锅炉技术监督组或在监督月报中予以说明,以便指导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5.2.1.3 监督数据获取方式
a. 现场监督月报。锅炉技术监督副组长应于每月10日前向监督锅炉组长报送上月锅炉运行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
b. 现场热力试验。
5.2.2 锅炉故障原因分析及处理
5.2.2.1生产技术保障部
1.组织由于锅炉原因发生的灭火、“四管”泄漏、严重降出力等故障以及风机和制粉系统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讨论和制定处理方案,指定编制故障分析报告的部门;
2.对锅炉重大事故要进行原因分析、反事故措施的讨论和制定。
5.2.2.2运行部
1.锅炉发生考核事故后,应及时通报故障情况。待有关部门分析定性完毕,锅炉技术监督组长应在10日内将事故报告报送安监部;
2.当锅炉发生一类障碍(含“四管”泄漏、结焦、灭火、受热面严重超温、严重降出力、辅机故障等),锅炉监督成员应及时报送故障情况;待故障定性后及时向锅炉技术监督组报送故障经过、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
3.异常相关人员应协助事故调查分析人员开展工作,提供真实的故障经过及有关原始曲线和数据。
5.3 锅炉大、小修及非计划停运检修监督
5.3.1生产技术保障部
1.负责锅炉主要设备更换前的设备选型、设计方案讨论,包括主要受热面、燃烧器、磨煤机、粗粉分离器、细粉分离器、空气预热器、送、引、一次风机、排粉机等;
2.负责锅炉主要设备和主要系统重大缺陷检修方案的讨论制定,并对大、小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负责锅炉大修后燃烧及制粉设备的验收工作;
4.负责锅炉大修前、后热效率试验工作,并由热效率提供试验报告;
5.参与锅炉大修前、后热效率试验方案的制定和试验指导工作。
5.3.2设备部
1.每次锅炉大修前30天,小修前15天,向锅炉技术监督组报送非常规工作项目(如受热面面积变动、燃烧系统、辅机重大改造等)及内容。大修后一月内、小修后一周内向锅炉技术监督组报送非常规工作总结报告。若大修后一个月内不能通过有关试验确定实施效果,锅炉技术监督组应根据运行情况向领导组提出定性分析总结报告;
2.设备大、小修时,检查落实重大设备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
3.负责组织锅炉大修前、后热效率试验工作。
5.4锅炉热力试验监督
1. 参与电厂锅炉及主要辅机节能改造前后的节能监测考核试验;
2. 负责锅炉常规热力试验(锅炉大修前、后热效率试验;预热器漏风试验等);
3. 负责新投产锅炉第一次常规热力试验,包括锅炉热效率试验、空气预热器漏风试验、低负荷试验、燃烧调整和制粉系统试验等;
4. 热力试验测点和试验方法的监督。按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每三年对锅炉热力试验测点进行一次检查,由热效率专责人每年对热力试验人员试验水平进行一次检查,并向电厂提出口头或书面检查报告;
5. 对电厂月报进行核实并及时上报监督月报中的相关内容及在每年的锅炉技术监督会上提出报告;
6. 根据监督数据,监督工作组可对现场数据进行校核试验和校核计算,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7. 每三年对热力试验人员进行一次试验技术轮训,轮训方式可以是理论培训班,主要是结合现场典型试验的形式进行。培训内容包括锅炉热力试验理论、热力试验标准、试验方法、仪器使用方法和计算方法等;
8. 监督组有权对锅炉性能考核试验进行监督。
9.热效率应根据锅炉监督及试验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种类及数量应能满足本单位锅炉热力试验的基本要求;
10.热力试验组应建立仪器设备台帐,进行定期检验及鉴定,保证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建立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制订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11.承担锅炉大修前、后热力试验工作,并于试验结束10日内将试验报告报锅炉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
5.5生产技术保障部资料室应建立下列技术资料
1. 220t/h、435 t/h及以上锅炉、辅机设备规范;
2.新投产机组锅炉调试技术报告与有关资料;
3.电厂月报、半年总结和年终监督工作总结及不定期资料;
4. 根据发展情况逐步建立电厂锅炉监督数据库资料。
5.锅炉设备台帐、图纸、说明书;
6.锅炉调试报告、技术改造报告、考核试验报告、大修前、后试验报告;
7.锅炉重大运行事故分析报告;
8.运行报表及监督会议资料;
9.锅炉运行、检修规程;
10. 锅炉监督数据库。
监督办公室负责对监督信息资料进行核实,督促电厂及时更新和健全设备台帐。
6.总结与考核
6.1锅炉技术监督总结
6.1.1锅炉技术监督组长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年度锅炉技术监督工作报告,年度锅炉技术监督工作总结报告所用汇总表见附表3。
6.1.2锅炉技术组长于每年1月15日前编制完成年度锅炉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并针对频发性问题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并及时报监督领导组。
6.2锅炉技术监督考核
6.2.1为加强锅炉技术监督工作,由监督领导组在征求意见后制订或修订锅炉技术监督检查考核办法;
6.2.2监督领导组根据考核办法每年组织一次锅炉技术监督检查考核。
7相关/支持性文件
7.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本规定由生产技术保障部提出并归口。
7.3本规定由锅炉技术监督工作组负责起草并解释。
第14篇 建筑集团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管理办法
建筑集团公司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工作,使之程序化、合法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资料专用章是项目部进行技术资料管理的一种认证标识。
第二章 印章的制发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项目部印章为矩形,尺寸为53mm×27mm,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统一刻制。
第四条 印章的颁发、启用。印章刻制完毕,由企业管理部留取印模登记、备案。工程开工后,由项目经理到企业管理部办理领取手续,手续完备,方可正式启用。
第五条 刻印流程:
分公司提出申请(附印模)
主管领导审批
企业管理部刻印备案
项目部领用备案
项目部使用登记
项目部撤销/印章损坏交回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封存/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印章的保管。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以保证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一、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必须由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原则上为项目责任工程师)负责管理,并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备案。印章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管、使用印章的制度和纪律。项目经理是项目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必须严格履行用印审批手续,即用印人须按要求填写用印单,经项目经理审批方可用印。印章管理人员发现程序不符合规定、手续不具备、超越权限审批等现象,有权拒绝盖章,否则,发生问题要追究印章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印章管理人员对所保管印章要经常检查,定期清洗,细心保护,保证印章的使用效果良好。
四、如发现印章损坏或丢失,项目部应立即报告企业管理部,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使用印章一定要严格制度,以防出现弊端。
一、使用范围。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适用于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资料往来及项目技术资料等,不得用于分包合同、租赁合同、材料采购协议等合同性文件。
二、印章使用。印章的正常使用均由印章专管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若专管人员外出,则由项目经理指定临时代管人代管,并做好交接记录。
三、认真审阅。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文书内容必须认真审阅,方可盖章。
四、详细登记。登记项目主要有:时间、编号、内容、用印数、盖印人姓名等。
五、盖印正规。盖出的各种印章,图形要清晰,印章位置要端正、恰当,要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年、月、日,即骑年盖月。
第八条 公司企业管理部每年定期检查各项目部印章的管理、登记及使用情况,项目部印章使用审批单(用印单)要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第九条 因印章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公司信誉的,对印章管理人员及负责人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印章的停用
第十条 项目部应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后,将印章交回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并办理印章停用手续,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 由于工程中途停工等原因造成的印章停用,项目部应配合企业管理部认真做好停用的善后工作。
一、由项目经理报企业管理部审定停止使用印章的处理办法。
二、书面正式通知有关单位、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印章停用的时间。
三、印章停用后,应由企业管理部进行封存。项目重新启动后,办理相关手续,重新使用印章。
第十二条 出现印章被损毁、遗失的情况时,应立即向企业管理部报告,并做出书面说明。如印章遗失,需于5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印章作废声明;如印章损毁,经企业管理部同意后予以更换,旧印章收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山西e集团印章刻制申请及领用单》、《山西e集团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使用登记表》(略)
第15篇 工程技术工作管理办法
工程技术工作管理
(一)工程图纸
1. 工程图纸会审
工程图纸会审工作由工程部组织,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基础、结构、装饰及主要机具设备有所侧重的进行。由监理公司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图纸会审,并整理出会审记录,在设计交底前一周由规划设计部转交设计单位。
2. 工程图纸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以会议形式进行,先进行设计交底,后转入图纸会审问题解释,通过设计、监理、施工三方及其他参建单位多方研究协商,确定图纸会审所提出的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设计交底应在施工开始前完成。
(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管理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现场施工的纲领性技术经济文件,由施工单位的项目总工或技术部门负责人编制,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由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留存。
施工方案是针对工程中某一专项分部工程所编写的实施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完成,并由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在必要时留存。
(三)工程技术资料
工程技术资料中建设单位需留存的资料除由施工单位提供的以外,由工程部负责收集并整理。工程资料原件存档于公司办公室。
(四)工程洽商
1. 工程洽商的分类
1) 按提出方案分类
l 由设计单位因设计内容的遗漏或某些错误所提出的设计变更;
l 由建设单位因工程的使用功能和设计标准的改变,通过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l 由承包单位因施工工艺方法和技术措施的改变所提出的工程洽商。
2) 按其工程洽商的技术含量分类
l 技术洽商;
l 经济洽商;
2. 工程洽商的签署
工程洽商的签署严格按照公司《工程洽商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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