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项目管理处与业主住户沟通办法
项目管理处与业主、住户沟通办法
为加强管理处与业主/用户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业主/用户的需求,解决业主/用户的问题及困难改进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为业主/用户创造一个'安全、清洁、优美、舒适、方便'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特制订本办法如下:
1、公布办公室、服务中心、财务室、设备运行班,方便业主/用户电话联系。
2、充分利用传统节日、纪念日等,广泛开展与业主联欢的社区文化活动。
3、每月对业主进行一次抽样回访每次回访数不少于派工单总数的90%。
4、随时接待和记录业主的投诉,并及时性反馈处理结果给投诉人。
5、每年向业主/用户发出一次管理工作意见征询表,每次发出数量不少于单元总数的15%,回收率不低于75%。
6、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业主大会。
7、每次活动、家访、征询意见、接待均应做好书面记录,将业主提出之意见、建议及投诉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管理处能独立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立即向上级汇报,并将处理方法与结果并存档备查。
第2篇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
(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
(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八条(方案深度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当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深度,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和工程建设进展相应。
第九条(申报材料)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批申请;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生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报批时间1)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报批时间2)下列生产建设活动,应当在建设实施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一)工业园区、开发区、城镇新区;
(二)经营性取土、挖砂、采石;
(三)占地5公顷以上的移民安置区;
(四)占地5公顷以上的农林开发。
第十二条(受理)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材料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公示)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后,应当编写方案摘要,在相关行政机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对公众反映的重要问题应当调查核实,并可以要求生产建设单位作出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分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所属的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审批条件)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三)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
(四)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通过了技术评审;
(五)对社会公共利益无重大损害,对他人合法权益无直接重大损害或者虽有损害但已提出合理补偿方案。
第十六条(审批时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验收合格的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七条(方案需重新报批情形)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因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一)因地点、规模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办理立项手续的;
(二)矿山、电厂、水利水电枢纽、机场等,其主要工程位置发生变化的;
(三)公路、铁路、渠道、管道、输电线路等线型生产建设项目,其线路位置变化超过30%的;
(四)生产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增加20%以上的。
第十八条(措施变更的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等发生下列重大变化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确知需要变更措施之日起30内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植物措施总面积变化超过40%的;
(二)工程措施工程量变化超过30%的;
(三)取土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取土场位置发生变更的;
(四)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或者砂、石、土、矸石、尾矿)专门存放地位置发生变更的。其中弃渣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设计、施工合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单独成册。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水土保持设施的内容、质量和进度要求。
第二十条(同时施工)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生产建设单位应在生产建设项目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和正式开工之日起30日内通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和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监理、监测)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凡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和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监测实施方案,定期报告监测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生产建设项目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内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及变更等手续履行情况;
(二)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落实情况;
(三)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合同落实情况和施工进展情况;
(四)水土保持施工监理和监测情况;
(五)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六)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情况;
(七)水土保持效果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改正)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正要求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改正计划和落实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正工作,并将改正结果及时上报监督检查机关。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并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批准方案的有效期)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处罚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处罚2)水土保持编制等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处罚3)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三十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3篇 项目相关方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1.0 目的
规范项目部相关方作业人员hse管理,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0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有作业活动的相关方人员的培训管理,包括设备、材料供方的施工人员、检修人员、维护人员、安装调试人员等。一般送货人员、验货人员、技术交底或技术交流人员按访客要求由接洽部门进行培训。
3.0 职责
3.1 项目安监部是相关方人员入场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hse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3.2 项目采购部、工程部对部门业务来往中相关方人员的管理负责,向安监部提供本部门有作业活动的相关方人员hse 培训需求,配合安监部完成各项培训任务。
3.3项目 采购部、工程部负责索取相关方作业人员工作和个人信息,如进场目的、作业范围、进场工作时间区间、人员健康证明、安全培训经历、劳动保护要求等,相关方对所提供的人员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 程序
4.1 总体要求
凡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活动的相关方人员必须接受hse 入场培训,经测试合格,签定现场安全承诺,并自觉接受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4.1.1 所有相关方人员进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持有效特种作业岗位操作资格证后方可入场作业。
4.1.2 所有相关方人员入场必须随身持有合格有效的上岗证件和入场证,并随时接受检查。入场证只允许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完成工作离场时,需收回入场证。
4.1.3 相关方人员的“ 三级安全教育”由相关方在其人员进入本项目之前由其所在企业自行完成,项目安监部可随时抽查培训效果。
4.1.4相关方提供进入现场作业人员的信息和工作内容,并加盖单位有效公章,和电子版一起提前送到项目部。
4.1.5有作业活动的相关方工作人员年龄原则上限制在18至65周岁,健康状况良好。超过此范围,需得到总承包项目安监部同意。
4.1.6相关方作业人员应自带与作业活动相匹配的劳动保护用品,这些劳保用品要接受总承包项目安监部的检查,不合格的劳保用品禁止使用。
4.1.7 上述总体要求,由项目工程部、采购部告知相关方。
4.2 入场前培训
4.2.1 到现场工作的相关方所有人员在取得入场证之前必须通过项目安监部组织的入场hse培训。
4.2.2 相关方人员的个人信息内容
1)有效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 护照等);
2)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证明;
3)在单位曾经接受的安全培训经历和证书;
4)个人健康信息(包含健康证明和查体报告);
5)特殊工种的安全操作证(如果从事特殊作业)。
4.2.3 以上证明材料将在项目安监 部保存复印件。
4.2.4 在接到安监部的进行入场培训的具体时间通知后,责任部门应指定专人带领相关方人员参加培训,并对培训人员负管理责任;进入培训教室前,责任部门带队人员应仔细核对前来培训的相关方人员信息及其身份证件的符合情况(身份证原件、特种作业原件有效),发现不符合人员不让进入培训教室,减少重复培训。
4.2.5 在取得入场证及工作前,所有人员都必须参加本培训,参加人机对话考试,并且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
4.3培训主要内容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板集项目安全生产常用术语;
2)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3)施工现场作业安全须知;
4)现场车辆交通管理;
5)现场急救常识。
4.4现场入场证使用程序
4.4.1 申请临时现场入场证的相关方人员,在培训课程结束后,通过机考系统考试合格,签订安全承诺书,并在培训记录上签字,作为培训依据。
4.4.2项目责任部门领队的组织下,申请临时现场入场证的相关方人员凭培训记录到项目综合 部领取临时现场入场证。
4.4.3任何持临时现场入场证的相关方人员在场内有作业活动时,必须有责任部门派专人全过程陪同。
5.0 附件
第4篇 龙湖地产项目移交管理办法规定
龙湖地产项目移交管理办法
1、目的:规范项目移交流程。
2、适用范围:地产公司委托物业公司向业主办理交接房手续、进行物业管理的项目(不包括经营性项目)。
3、管理内容:
3.1移交手续:
3.1.1移交以书面手续为准,各分部工程按实物、资料、功能运行状态、清洁状态、是否提供技术培训、是否提供备用材料和专用工具等6方面办理移交。
3.1.2实物移交代表保管责任移交。
3.1.3项目移交开始后,物业公司不能拒绝接受实物移交,但施工方频繁进出、小区日常管理方式难以进行实物保管的情况除外(主要指设施设备)。
3.1.4物业公司接管项目现场、功能系统投入运行不表示分部工程已经移交。
3.2分部工程类别
3.2.1建筑土建:可按施工标区分类说明
3.2.2门窗:
3.2.3给排水:可按室内给排水、室外给排水、游泳池系统、消防供水系统等分类说明
3.2.4强电:可按变配电室、供电线路、备用电源、照明、防雷等分类说明
3.2.5弱电:可按安防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系统、门禁系统、车管系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网络系统、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等分类说明
3.2.6通风和空调:可按送排风系统、防排烟系统、空调系统等分类说明
3.2.7燃气系统
3.2.8电梯:可按井道、设备等分类说明
3.2.9园林景观:可按绿化、硬铺、水景、小品、围墙、游泳池、网球场等分类说明
3.2.10小区标识:可按楼栋标识、道路标识、车库标识、文化用语牌等分类说明
3.2.11小区物管服务场地:可按物管用房、保安亭、垃圾站等分类说明
3.2.12小区休闲设施和服务设施:可按休闲设施、大堂家具、垃圾桶等分类说明
3.3移交时间:
3.3.1标准:项目对外交付时间前5周开始,前1周结束,工作周期4周(在不影响项目对外交付的前提下,按施工进度计划移交,但晚于本标准的情况除外)。
3.3.2'项目对外交付时间':销售房特指与业主约定的交付时间,以营销部通知为准。
3.4移交准备
3.4.1综合检查
第5篇 某县农业局农业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局农业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建设廉洁高效,特制定县农业局农业项目实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一条各级财政安排给农业局实施的农业项目资金,由农业局计财股统一管理。
第二条各级财政将农业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给我局后,农业局要对项目资金的具体安排和使用进行集体研究,确保农业项目资金的使用科学、合理、高效,使有限的项目资金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益。承担具体实施责任的站股要根据项目资金的使用要求,制定出完整的项目实施方案。计财股要根据实施方案制定出资金使用方案。两套方案报分管项目和财务的领导审阅后报局长审阅,投资额较大的项目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进行决策。未经审核通过的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方案不得付诸实施。
第三条计财股和项目实施责任单位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项目资金按既定的方案执行,从而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在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项目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农业项目的安排要有大局意识,不同项目的资金能够结合起来的要统筹安排,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项目建设坚持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的原则。对产业有规模、发展有空间、辐射带动作用大的优势区域要重点扶持和培育。
第二章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六条农业工程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之规定进行,农业科技项目所需的肥料、农药、农膜、种苗和其它材料的采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进行。
第七条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和采购文件不得人为抬高或降低资质要求,故意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为特定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对象放宽条件。计财股负责协调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中心编制招标和采购文件,招标和采购文件在公示前必须报局纪检组和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未经审核通过的不得进行公示。
第八条规范政府采购控制价的形成机制。财政评审中心不能确定控制价的,由农业局确定采购控制价。计财股组织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市场价格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不得少于3人,资金额度超过30万元以上的不少于5人。组长由计财股的领导担任,调查小组在局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市场价格调查并经集体研究制定出最终采购控制价。调查的原始记录、资料和采购控制价文件在开标前交局纪检组保存,采购后交项目实施单位装入项目档案,保存期为15年。
第九条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严格廉洁自律,杜绝暗箱操作。严禁代理机构、本单位干部职工与投标人串通一气买标围标,严禁项目实施站股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或变相参与投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一条项目招标或政府采购工作完成后,农业局要将招标和政府采购结果在省政府指定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强化项目监管
第十二条县农业局负责全局农业项目的组织和管理,项目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负总责,具体实施项目的站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农业局计财股要全程参与项目及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责任人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招标采购、施工建设等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项目质量。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合同副本报农业局纪检组备案。
第十五条加强采购物资的验收和监管。项目受益农户领取集中采购的物资必须登记造册,农户要签字、盖章或指印。严防挪用、冒领、丢失和克扣采购物资的现象发生。领取物资的册簿存入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为15年。
第十六条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管。农业局目督办要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局纪检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实行全程监督,并对发生具体实施项目的站股要负责做好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档案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项目实施的全过程都要在档案中反映出来。档案卷宗由农业局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四章加强对项目完成情况的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农业工程项目完工后,具体实施项目的站股要报告分管领导组织验收。验收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竣工决算情况、档案资料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组成人员由专业技术人员、财务人员、有关领导和纪检人员组成,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的站股的人员不得多于验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邀请财政、发改、审计、纪检等部门参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对通过政府采购实施的农业项目,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后,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的站股要对项目的实施情况作出书面总结,总结材料要报送县财政局农财股、采管办;农业局计财股、目督办、局纪检组和相关领导并存档。
第6篇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职责、内容、方法,以及形成的文件和记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各项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q/sz g55.00-2005 企业管理手册
q/sz g59.06-2005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考核管理规定
q/sz g59.34-2005 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处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 28001-2001的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4.1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活动。
4.2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消防、机动车辆等专业检查。
4.3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建筑物、各类设备、电气设施、动力管道等专业检查。
4.4 各部门根据需要实施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1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内容
5.1.1 检查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和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5.1.2 检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计划等实施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安全教育的实施,保健和劳动防护用品制度执行情况,伤亡事故报告的内容、审批程序等。
5.1.3 检查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包括安措计划的制定、实施及其效果,工程承包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新产品、新工艺试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新、改、扩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审批与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等。
5.1.4 检查各工作场所、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秩序,防尘、防毒、防物理因素措施,各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及其它有关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
5.1.5 检查各类建筑物、道路、动力管道、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机动车辆等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
5.1.6 检查各类手持电动工具、吊卡具、钢水包等工具、工装、冶金辅具等安全状况以及重点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防寒、防雨、防雷电设施等情况。
5.1.7 检查各工作场所、生产现场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以及现场安全通道、文明生产、部件摆放、劳动保护用品穿戴及其他物的不安全状态等情况。
5.2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方法
5.2.1 日常检查
5.2.1.1 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所属的部长、科长、工(部)长、班长等对作业现场进行班前、班中、班后的日常检查。
5.2.1.2 各部门的安技专业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对作业现场每天进行巡回检查。
5.2.1.3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等应指派专业人员对各工作场所、生产现场进行日常检查。
5.2.2 专业检查
5.2.2.1 专业检查项目:
a)电气设备及线路;
b)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各种气瓶等特种设备;
c)木工机械(刨床、锯床等)、冲床、剪床;
d)公司内机动车辆及交通设施;
e)不属于上述设备的一般机械、动力设备;
f)吊具、索具、工具、工装、冶金辅具;
g)各类建筑物、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h)各类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i)其它临时性检查。
5.2.2.2 专业检查一般由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部门等组织进行,并提请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5.2.2.3 如有必要,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也可组织各类专业检查,并提请有关方面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5.2.2.4 专业检查周期分为半年、一年或规定检查期,由各专业归口部门决定。
5.2.2.5 专业检查可按安全检查表进行,也可按临时制定的检查计划进行。
5.2.3 安全大检查
5.2.3.1 安全大检查分春季安全大检查、秋季安全大检查、“五一”、“十一”节假日检查、新年及春节前安全大检查等。
5.2.3.2 安全大检查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进行,要指定专门机构制定检查计划,检查依计划执行,保证按期完成。
5.2.4 各部门安全检查
5.2.4.1 各部门应按公司的安全检查计划制定本部门的安全检查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安全检查。
5.2.4.2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可单独制定检查计划进行专业性检查或安全大检查。
5.2.4.3 各部门在进行各类安全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发动群众,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
5.3 整改
5.3.1 各类安全检查应实施必要的记录。专业检查、安全大检查后,安全检查主管部门及专业检查组应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列表汇总。
5.3.2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交相关的责任部门,各主管部门可用整改通知单等形式下达整改要求。
5.3.3 责任部门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计划,解决问题要做到“三定四不推”(定措施方案、定负责人、定进度;班组能解决的不推到工段(部),工段(部)能解决的不推到部门,部门能解决的不推到公司,公司能解决的不推到上级)。
5.3.4 安全检查部门应对责任部门制定、实施整改措施计划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整改效果进行验证。
5.3.5 对通过整改一时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应按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分层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统一立项、协调解决。
5.4 存在问题的处理
5.4.1 安全检查发现不符合项时,安全检查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5.4.2 发生安全事故、事件时,安全检查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34标准规定调查处理、逐级上报,并按q/sz 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6 形成文件和记录
安全检查记录
第7篇 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自觉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杜绝“三违”行为和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标准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安全管理目标(考核目标)
1、单位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整个过程,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火灾事故及重大违章指挥行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分解到人,落实到岗。
2、年工伤频率<=12‰ 。
3、安全防护用品合格率 >;=95% 。
4、隐患整改率 >;90% ,重大事故隐患立即整改。
5、在分公司月度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汇总评分率>;=80% 。
6、确保公司、市(县)级安全检查达标,力争优良。
7、确保在市建委综合考评检查中达到合格,争创“泉州市文明示范工地”。
二、考核内容及所得分值
1、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部、全面履行。(20%)
2、目标管理明确到人,落实到岗。(10%)
3、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效果好。(15%)
4、有制定安全检查制度且有记录,不违章指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15%)
5、及时对所管辖的班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10%)
6、安全教育制度完善,效果明显。(15%)
7、安全内业资料齐全。(15%)
三、考核办法
1、优良 >;=80% ; 80% >; 合格 >;= 70% ; 70%>; 合格。
2、结合分公司月度检查对每个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定量考核,并填写考核表,存入内业资料。
第8篇 项目部安全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促进分部具备规范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铁道部《关于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2007]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四条 分部要以本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专项核算。
各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工程造价的1.5%;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包括:临时用电的安全设施、临边防护、洞口防护、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高空作业防护、营业线施工安全防护、消防器材和设施等。
(二)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费用支出。
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五牌一图、企业标志、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现场防火、垃圾清运、废水、扬尘处理等。
(三)配备必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应急培训等费用支出。
(四)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六)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支出。
(七)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安全技能培训费用支出。
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全员日常安全教育,上岗前、转岗培训,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操作技能培训,“三类人员”取证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注册安全工程师取证等。
(八)国家施行行政许可的设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验、验收检验、型式试验费用支出。
(九)安全检验仪器设备,施工现场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校验费用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费用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下列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一)为从事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用。
(二)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分部安全质量管理部牵头组织安全生产费用的年度预算管理工作,会同财务部编制、下达分部安全生产费用预算,负责安全生产投入的控制使用。分部负责编制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预算,并按期落实、实施。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要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要求和工程进度有计划的提取和使用进行。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分部应及时足额使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资产负债表日,分部应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计提情况进行复核,确保合理使用和及时足额计提。
第十一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台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详细统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统计、汇总、核算和上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台账”格式依据《中国中铁安全生产费用统计表》和浪潮bs086表《专项储备》设置。分部应按季度上报《中国中铁安全生产费用统计表》,按财务决算要求填报浪潮bs086表《专项储备》。
第十二条 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时,经办人员应提供经本单位安全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的合法合规的凭据。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利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分部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通过“专项储备”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期末按实际支出数计提安全生产费。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列账时,应在会计凭证摘要中具体列示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项目,并且附有相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质量管理部门确认的合法、合规的凭据。
第十七条 分部发生的与建筑施工业务相关的安全生产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设备折旧费用、安全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于费用支出时借记“专项储备”科目。期末结转(计提)时,根据当期发生额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或“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科目,同时贷记“专项储备”科目。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 分部应在年度财务决算中,按规定披露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分部安全质量管理部、财务部对分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分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上级单位反映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法、规范标准相矛盾之处,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法、规范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质量管理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9篇 万科地产项目文件管理办法
vk地产项目文件管理办法
1.项目经理部文件按照下列分类方式进行存档整理:
第一册:公司管理规范
工程管理规范一套
工程管理指导书
第二册:施工合同
第三册:物资合同
第四册:公司来文
第五册:政府来文
第六册:施工单位来文
第七册:监理公司来文
监理合同
监理人员登记表及资格证书
监理规划
监理细则
监理例会纪要
监理月报及审核意见
其他来文
第八册: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
第九册:设计变更
建筑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纪要
结构设计变更
水电设计变更
第十册:工程签证
第十一册:限价单/零星工程
第十二册:计划管理
项目发展计划(营销部门编制)
总进度控制计划及评审记录
施工图纸交付计划
分判商进场计划
样板确认计划
甲供材料进场计划
资金使用计划
总进度计划(施工单位)
月计划(施工单位)
周计划(施工单位)
第十三册:工程质量记录
第十四册:材料设备管理
样板登记一览表
收(调)料单
设备调试验收记录
第十五册:交工前楼宇检查记录
第十六册:项目经理部发文
报公司文件
发公司有关部门协办单
发总包、分包、监理
报政府文件
其他发文
第十七册:进度款支付
工程进度款审批单
物资进度款审批单
扣款通知单
奖/罚款通知单
第十八册:会议纪要
公司每月工程例会纪要
公司现场工作协调会纪要
甲方召集专题会议纪要
项目经理部内部会议纪要
第十九册:工程交工资料(甲方)
甲方交工资料目录(档案馆编制)
各种甲方交工资料
如:开竣工报告
中间验收资料
工程报建资料
第二十册:验收报告
材料进场验收报告
工程验收报告(不需政府参与的验收)
履约评定表
2.项目经理部收文严格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秘书收文后转交项目经理助理,由经理助理判断执行及传阅人员,传阅后须在传阅文件上签字并交项目秘书存档;
3.项目经理部发文需按照发文格式拟稿,由项目秘书统一编号并存档。
4.项目经理部印章由项目秘书统一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登记。印章形式见《项目经理部印章》
第10篇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1资金使用管理的依据
1.1资金使用计划
1.2进度报告
1.3工程变更
1.4资金管理计划
2资金使用的控制步骤
2.1比较。按照确定的方式将资金使用计划值与实际值逐项进行比较,以发现费用是否已超支。
2.2分析。在比较的基础上,对比较的结果进行分析,以确定偏差的严重性及偏差产生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减少或避免相同原因的再次发生或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
2.3预测。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预测整个项目完成时的费用。
2.4纠偏。当工程项目的实际费用出现了偏差,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偏差分析和预测的结果,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期达到使费用偏差尽可能小的目的。
2.5检查。对工程的进展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了解工程进展状况以及纠偏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3 资金使用的控制方法
3.1偏差分析可采用不同的方法,如横道图法、表格法和曲线法。
3.2在进行费用偏差分析时,要考虑以下几组费用偏差参数:局部偏差和累计偏差;绝对偏差和相对偏差;偏差程度。
3.3在进行偏差原因分析时,首先应当将已经导致和可能导致偏差的各种原因逐一列举出来,并通过对已建项目的费用偏差原因进行归纳、总结,为项目采用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3.4对偏差原因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纠偏措施,实现费用的动态控制和主动控制:修改费用估算。
3.5采取纠偏措施。纠偏的主要对象是业主原因和设计原因造成的费用偏差。在确定了纠偏的主要对象之后,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纠偏措施。纠偏可采用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和合同措施等。
3.6找出产生偏差的原因后,连同所选择的纠偏措施以及从费用控制中吸取的其他方面的教训等都要形成文字材料,作为本工程项目的历史资料以供参考。
第11篇 蓝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蓝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为保证蓝郡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一、计划管理组织架构
1.承包单位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计划人员、调度人员、作业队长及班组长参加的项目计划管理体系;
2.承包单位项目部须设置专职的计划管理部门,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并落实项目各级施工进度计划及材料设备供应计划;
3.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将分包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纳入项目进度计划管理体系,并协助分包人解决项目进度控制中的相关问题。
二、施工总进度计划
1.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后10日内编制完成承包范围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并提交监理及建设单位,逾期不交罚款1000元;
2.施工总进度计划内容包括:编制说明、施工总进度计划表、关键工序、分期分批施工工程的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及工期一览表、资源需要量及供应平衡表等;
3.施工总进度计划的控制:承包单位必须将各分部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作为总进度计划的控制节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将根据总进度计划的控制节点进行考核;
4.建设单位对蓝郡项目的关键工作控制节点为:基础砼浇注、基础验收、结构封顶、主体结构验收、施工外架拆除、室外环境场地移交、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
三、工段施工进度计划
结合蓝郡项目实施的特点,要求在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基础上依据设计图出图顺序以及总体施工安排编制工段施工进度计划。
1.承包单位在收到工段全部单位工程施工图后10日内应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方案、主要材料设备的供应能力、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及劳动效率、已建成的同类工程实际进度及经济指标编制完成工段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
2.工段施工进度计划内容包括:编制说明、进度计划图、工段施工进度计划的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3.进度计划编制须采用project软件。
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工段施工进度计划审核后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5.劳动力、主要材料、预制件、半成品及机械设备需要量计划应根据工段施工进度计划编制。
四、月度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进度报告、月度完成量报表
1.月度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进度报告、月度完成量报表在每月25日前提交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逾期不交,不支付当月进度款。
2.月度施工计划内容:
(1)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明确本月进度控制目标;
(2)进度计划图。
3.月度施工进度报告内容
(1)进度执行情况的综合描述;
(2)实际施工进度图;
(3)进度偏差的状况和导致偏差的原因分析;
(4)解决问题的措施;
(5)计划调整意见。
4.月度施工计划的考核:
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因承包单位原因未完成,如属建设单位控制的关键工作,当月处承包单位违约金500元,建设单位可以暂停当月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五、施工周报
1.施工周报在每周工地例会前一天上午同时提交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
2.施工周报内容:
(1)统计整理上周实际施工进度资料,并与月度施工计划比较分析;
(2)现场劳动力动态;
(3)影响进度的原因及分析;
(4)下周需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解决和协调的问题。
六、材料设备计划管理
1.承包单位在收到施工图15天内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材料设备供应计划;
2.承包单位在收到施工图20天内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工程量清单;
3.承包单位在每月15日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提交次月月度甲供材料设备供应计划;
4.承包单位对材料设备计划的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12篇 建设集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集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 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 银行帐户管理
第八条 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条 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 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建三财字[2002]123号《中国建筑第*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在施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月度奖金(或管理人员岗薪)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度奖金暂停发放,待达到要求标准时补发。如确因承诺垫资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奖金可适当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原则上项目兑现前必须收齐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否则不予兑现。如确因承诺垫资及业主因素(如业主安排的付款时间较长)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可予部分兑现,但总体上应从严掌握。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收支计划》将款项划拨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项目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除外)。定额备用金标准:大型及特大型项目30000元,中小型项目10000元。定额备用金由项目成本员于项目开工前向分公司借取,主要用于项目零星、急用的日常支出,项目成本员应汇总整理有关票据及时向分公司财务科报销。项目完工后,项目成本员应及时交回所借备用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浪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结算台帐,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分包工程付款审批程序。
第六章 项目资金检查与分析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自20**年11月12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13篇 建筑公司项目部质量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质量管理办法
1、质检员必须持证上岗,明确质检员岗位责任制。
2、施工现场质量检查工具必须配备齐全。、、+
3、各项质量管理制度齐全,开工前必须上墙。
4、现场必须配置齐全现行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分项工程施工时,各专业施工队伍必须设专职质检员。
6、发生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元以上,为本公司质量事故)应立即停工,并召开全公司质量事故现场会,对事故责任者严肃处理。
7、发现甲方外委队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抄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公司,并有收件单位收件人签字回执。
8、竣工单位工程:
8.1、单位工程竣工后必须建立用户满意服务小组,本着以用户为服务中心的原则开展工作。成员由项目经理、技术员、质检员三人组成,并上报公司。
8.2、用户满意小组必须由本单位有责任心、有耐心、高素质、懂专业的人员组成。
8.3、工程办理竣工手续时,将用户满意服务小组人员名单上报公司质检部。
8.4、工程竣工填写用户住房使用说明书时,须将用户满意服务电话、服务人员姓名填写在说明书内,以便用户有问题及时取得联系。
8.5、项目部成立回访组(经理、技术、质量),负责处理一切售后服务工作。
第14篇 某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一、为规避风险,凡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
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的10%。
三、项目主办人员在签订分包合同之前必须详细审阅合同、招标文件,是否包含履约保证金有关条款。
四、在收到中标分供商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时方可支付预付款。
五、对于初次合作或不受信任的分供商,必须严格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
六、对于已经愉快合作的分供商可以允许对方将未结清尾款转为履约保证金,目的在于增强分供商资金运作能力,从而体现双赢原则。
七、当需要用未结清尾款作为新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时,首先由分供商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报工程部审核,工程部根据该分供商过去合作中的履约表现给出意见后转预算部审核,预算部根据该队伍的原工程费用审核情况,在认为确有足够资金可以转用时方可批准,并报财务部备案。
八、预算部在结算支付该分供商尾款时,应扣除原转用的履约保证金,转用的履约保证金在转用项目结束后再归还该分供商。
九、本文件应发放到下列人员:
注:1、持有本文件者应严格按此文件要求执行。
2、若认为本文件有不合理之处应及时向本文件的审批人提出修改意见。
编制: 校对: 审批: 发放号:
第15篇 项目关于进度款支付的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维护各参建方经济利益,规范“月进度款支付”管理,明确各方在进度款支付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依据合约,结合5号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的实施负责人:
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总承包人、直接分包人。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城5号地块商住项目月工程量计量与月进度款支付管理工作。其不作为本工程最终结算的依据。
四、职责范围
承包人、直接分包人:
1、对本月实际施工进度进行检查,并与本月进度计划进行比对,
2、对本月完成工程量进行统计与计算(包括合同内、合同外工程)
3、依据***清单单价计算本月完成进度款额度。
4、完成内部审查与签章手续,汇编成册,上报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1、检查承包人(总包、分包)当月实际工程进度,并与计划进度进行比对,对偏差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2、对承包人申报的“计量月报”的工程量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意见,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建设方代表:
1、对所申报 “计量月报”的工程量进行调查、分析,并对监理工程师提的意见进一步审定。
2、每月15日前将上月产值审核完成并返还给承包人。
五、管理流程
1、工程进度款支付条件:
a、工程已按本月工程进度计划要求完成月进度计划,或进度滞后已经建设、监理单位认可。
b、已按本文件要求填报核实当月计量工程量和工程造价。
c、进度款支付所要求的资料是否齐全。(要求见后)
2、流程
建设单位
监理工程师
承包商
①②③⑤⑥ ①②③④⑤
支付申请书 审查核定意见
工程款支付流程式
①②③④⑤⑥
核准意见
流程说明:
承包商工作:
①调查实际形象进度,并填写进度调查表。
②按照《江苏省工程基价表》规定及现场调查统计情况进行工程量清单列项(明确特征)和工程量计算。计算书书写工整,格式统一(按规定格式)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准确、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无差错。计算后进行汇总,填写**表**表。计算书须附后。
③按照投标报价(或江苏省工程计价表、适期信息价、合同约定取费用等计算出的单价)、江苏省工程计价表等计算当月完成的工程造价。
④填报进度款支付申请表
⑤内部审核,完善签章手续并汇编成册
⑥于每月25日前将工程款支付申请及所有附件提交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工作:
①调查实际形象进度,并对施工单位所报进度调查表复核,并提出意见。
②对总包单位所报资料进行检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签收,否则,签署拒收意见,退回承包商。
③对承包商所报工程量清单列项(明确特征)和工程量计算书进行认真复核,并提出翔实复核意见。
复核内容包括:计算与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符合性(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列举、项目特征、工程量计算,工程量是否与历次工程量计算有重复
④对承包人所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造价和进度款支付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意见。
⑤完善签章手续并于次月3号前提交建设单位
如果承包商①②③④存在问题,需要退回承包人的,须于收到承包商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并提出退回意见。流程时间相应顺延。
建设单位工作:
①调查实际形象进度,复审付款条件的符合性。
②对监量审核的各项内容进行抽检复核,对存在有明显错误、复核不实的不认真的予退回监理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该工作须于收到监理资料后2日内完成。
③完善签字手续并于次月10号完成,并进入“请款流程”。
六、规定
1、承包人应按照实事求是、规范、认真的原则做好工程量计算和进度款申请。
2、填定时须按规定表式填写,否则不予受理。
3、月进度款支付须及时申报,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否则付款时间顺延。
4、承包人必须认真统计每月计量,对漏报项目不予补报,次月再报
5、监理工程师复核的结果需认承包人口头或书面认可。
6、在建设单位代表抽检复核过程中,如有监理审核有明显错误或不认真现象,则可罚款500元/次。
7、当月工程量核定完成后进入我公司工程款支付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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