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及市有关安全法规、规定,结合京西集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1.2安全防护的管理是施工现场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安全防护指在施工程及其附近区域,因需要而设置的脚手架、工具式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等工程,以及防止作业人员发生高处坠落而设置的防护栏杆、防护盖板、防护门、防护棚等设施,在搭设、使用、维护方面的管理。
1.3凡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所属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防护管理岗位责任制
2.1项目经理
2.1.1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内所使用的各种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符合规范要求负全面领导责任。
2.1.2负责参加安全防护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策划工作。
2.1.3负责配备一名安全防护专业管理负责人及满足施工需要合格的脚手架作业人员。
2.1.4负责组织对脚手架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并监督专业工长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监督作业班长合理安排作业人员的工作。
2.1.5支持技术负责人做好安全防护的技术措施和对施工现场防护设施的验收工作。
2.1.6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事故隐患。
2.1.6负责购置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严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2.2项目技术负责人
2.2.1对施工现场内的各种防护设施负技术责任。
2.2.2负责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各种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符合现行规定要求,在技术上给予保证。
2.2.3负责协助辨识小组进行安全防护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策划工作。
2.2.4负责编制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的施工方案,并提供给作业班长(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的文字资料。
2.2.5负责组织和领导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的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单上签字归档。
2.2.6协助项目经理做好脚手架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2.3安全防护负责人
2.3.1负责贯彻国家及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负直接管理责任。
2.3.2协助项目经理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责任制及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2.3.3协助技术负责人编制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及各种脚手架的搭设方案。
2.3.4协助项目经理对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知识的教育、考核及培训工作。
2.3.5协助有关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脚手架的验收工作,并填好验收单。
2.3.6负责安全防护用品及安全防护材料的检验及鉴定,及时制止伪劣产品进入现场。
2.3.7配合有关人员对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整改。
2.3.8负责安全防护工作内业资料的建档和日常的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2.4架子工班组长
2.4.1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4.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的工作。
2.4.3组织班组人员经常学习安全操作规程,不断提高每个人的安全生产技术素质。
2.4.4指导和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4.5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班前安全讲话,做到不违章指挥。
2.4.6做好入场三级教育工作(班组安全教育)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的安全状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同时报有关领导。
2.5脚手架作业人员
2.5.1对现场各种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负直接操作责任。
2.5.2负责施工现场内的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的随时处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2.5.3负责施工现场内的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有异常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2.5.4积极宣传安全防护知识,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操作。
2.5.5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相关心,互相协助,共同搞好安全防护工作。
2.6一般作业人员
2.6.1在使用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及防护设施时负直接的维护责任。
2.6.2作业人员在使用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及防护设施时不得随意挪动和拆改防护设施。如确需要改动时,应请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2.6.3每个作业人员都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2.6.4加强自身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素质。
第三章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3.1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3.1.1从事脚手架作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1.2严格执行脚手架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3.1.3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在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酒后作业。
3.1.4各种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及防护设施,必须按照国家、市有关规范、规定、标准搭设,并经技术部门验收后,方可交给使用班组。
3.1.5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牌、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
3.2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3.2.1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正确施工程序的讲解。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明确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和安全措施。
3.2.2安全技术交底应由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或负责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负责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编写。
3.2.3作业班组长应严格按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对全体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再交底。
3.2.4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应有双方签字手续,并及时归档妥善管理,以备查验。
3.2.5交底人应及时对被交底人进行检查,了解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报有关人员。
3.2.6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根据施工部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编写,不得后补。
3.3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3.3.1新入场的脚手架操作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必须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第三级安全教育)并及时参加特殊工种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作业。
3.3.2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标准、劳动纪律、工伤事故案例、领导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与管理、处理意外事故、紧急自救、互救知识、安全防护设施的构造、性能作用等。
3.3.3除专业教育外,还应建立日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使脚手架作业人员,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
3.3.4脚手架作业班长组,必须按规定建立班前讲话制度,作业班组长根据当天作业的特点,结合安全技术交底的具体内容,给参加作业的全体人员,认真讲解正确的操作程序和工作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并做好班前活动记录,以备查验。
第2篇 土方工程安全管理防护技术措施
因本工程为高层建筑,施工面积7.8万平米,按照我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程序文件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手册严格对现场安全防护进行控制。现场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工地设专职安全员,由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及各种安全教育活动,由工程部组织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人员整改。保证无重大事故。
场内按各阶段施工情况在进出口和危险区拄宣传画、色标、标牌及标语,各种防护部位防护到位。各种标牌应挂齐,并挂在醒目的位置处,符合ohsmsl8001标准。
1基坑的防护
1.1上方开挖要探明地下管网,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1.2在距基坑边0.6m周围用中48钢管没置两道护身栏杆,立杆间距4m,高出自然地平1.8m,埋深0.8m。在距基坑边0.5m砌120砖墙30cm高,中有240*240砖柱间距6m。基坑上口边1m范围内不许堆土、堆料和停放机具。在锚喷支护上口5m范围内不许重车停留。各施工人员严禁翻跃护身栏杆。基坑施工期间设警示牌,夜门加设红色灯标志。
2基坑外施工人员不得向基坑内乱扔杂物,向基坑下传递工具时要接稳后再松手。
3坑下人员休息要远离基坑边及放坡处,以防不慎。
4施工机械一切服从指挥,人员尽量远离施工机械,如有必要先通知操作人员,待回应后方可接近。
第3篇 某某工程边坡防护安全管理措施
某工程边坡防护安全管理措施
本工程采取护坡桩与喷锚组合的防护形式,其施工单位为北京机械化施工公司,总包单位负责边坡的监测和坡顶的防护。
(1)加强对边坡的监测,要求每周一次,雨后必测,监测数据及时报监理单位备案。
(2)边坡四周做好硬化,防止雨水渗入土体。
(3)边坡四周用砖砌40cm挡水墙,防止雨水灌入基槽内。
(4)距边坡1m范围内禁止堆放重物;
(5)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m,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用密目网封闭。开挖深度超过2m 的,在边沿处设置两道护身栏杆。夜间在危险处、通道处设红色标志灯。
第4篇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防护措施
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
1、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2、安全事故的重大社会影响
3、安全施工与经济效益
4、安全管理与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
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对中型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2、审查总、分包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
4、审核总、分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5、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6、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7、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防护用具、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8、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9、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
10、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安监站报告,以电话开工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当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
1、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达到投标时承诺和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落实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3、三类人员应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4、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5、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6、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提供并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7、编制、审核及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8、建立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企业内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10、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制度。
1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按规定登记使用。
12、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
13、办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14、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当主要责任。
四、开工安全生产条件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情况,是否按规定组建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施工现场安全征税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4、是否已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5、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各项专项方案是否有计划;
6、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有使用计划;
7、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设施情况;
8、施工现场“三通一平”、“七牌一图”设置情况;
9、施工现场围档、大门、道路、临时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0、是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工程项目安全征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复查不符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安监站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五、工程实体安全生产防护监督重点
对工程安全防护的重点是《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规定的保证项目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
1 脚手架工程重点检查是否按专项方案搭设,基础处理、悬挑梁设置、拉结点构造和数量、作业层脚手板铺设及平网与立网设置等情况。
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重点检查附着支撑设置、防坠及防倾覆装置等。
3 深基坑工程重点检查专项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认证和临边防护、坑壁支护、坑边荷载控制等情况。
4 高支模板工程重点检查是否按方案搭设:基础处理、立杆间距、剪刀撑设置、水平杆步距、扫地杆设置等情况。
5 临时用电重点检查外电防护、接地与接零、漏电保护器的选择与配置、配电线路架设、安全电压使用等情况。
6 物料提升机重点检查限位保险装置、防坠及停靠装置设备、附墙设置、卸料平台防护等情况。
7 外用电梯重点检查安全装置设置、卸料平台防护及运行、维修、保养等情况。
8 塔吊重点检查基础处理、专用电箱设置、附墙装置、多塔作业等情况。
9 “三宝四口”重点检查“三宝”的配发、使用和施工现场安全通道、各类防护棚搭设及临边洞口情况。
10 文明施工重点检查现场围档、封闭管理、场地道路硬化、车辆冲洗台设置、材料堆放、消防设施配备、生活设施、环境卫生等情况。
11 其他有关事项。
六、事故隐患及事故处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处理:
1 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形式发出;
2 发现存在事故隐患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且以“工程师暂停令”的形式发出,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与工程监理单位共同要求施工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3、施工单位对所指出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签发单位;对收到“暂停施工通知”的,必须暂停施工,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报签发单位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七、事故处理
1、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死亡、重伤、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超过1小时),并保护好现场,不得迟报、瞒报、破坏事故现场。
2、施工单位应积极救治伤员,并认真处理善后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3、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整改,并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具体措施。原因、责任处理、教育教训、防范和整改措施
八、安全防护技术摘要:
1、高处作业的高度(h)与坠落半径(r):
当高度h为2~5m时,半径r为2m。
5m
15
h>30m时,半径r为5m。
2、深基坑安全管理
基坑支护方案内容:
支护结构的设计计算;确定支护方案及施工方法:施工机械选择,确定施工顺序;确定坡道位置及车辆进出道路;确定降水措施及监测要求;总平面图及结构详图等
基坑开挖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根据现场情况,对坑壁进行加固与支护,
基坑及周边应设置良好的排水*itong基坑内应搭设上下通道,作业人员应有安全立足点,禁止垂直交叉作业,基坑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严禁堆放土石方、料具等荷载较重的物料
基坑周边原有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必须设置观测点;即使观测,做好记录,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
3、脚手架工程
立杆基础 脚手架整体承压部位应在回填土完后夯实,脚手架底座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并应有排水措施。
一般脚手架可将由钢板、钢管焊接而成的立杆底座,直接放置在夯实的原土上,或在底座下加垫板,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也可采用槽钢,然后把立杆插在底座内。
高度超过50m的脚手架,对其基础单独进行设计。
脚手架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
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脚手架搭设构造要求:
1) 砌筑架:立杆纵距不大于1.5m,大横杆步距(按层高不同)可在1.2~1.4m,立杆横距(脚手架宽)不大于1.5m;
2) 装修架::立杆纵距1.8~2m,大横杆步距不大于1.8m,立杆横距(脚手架宽)不大于1.3m;
3) 纵向水平杆 宜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3跨;
a) 当使用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冲压钢脚手板时,纵向水平杆应作为横向水平杆的支座,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当使用竹笆脚手板时,纵向水平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横向水平杆上,并应等间距设置,间距不应大于400mm。
横向水平杆:主结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作业层栏杆和挡脚板均应搭设在外立杆的内侧;上栏杆上皮的高度应为1.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中栏杆应居中设置。防护栏杆以黄黑(或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
脚手板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150mm;
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冲压钢脚手板等,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
竹笆脚手板应按其主竹筋垂直于纵向水平杆方向铺设,且采用对接平铺,四个角应用直径1.2mm的镀锌钢丝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纵向水平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横向水平杆上,并应等间距设置,间距不应大于400mm。
作业层端部脚手板探头板应取150mm,其板长两端均应与支承杆可靠地固定。
4).立杆 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5).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2m
6).立杆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7)、立杆顶端宜高出女儿墙上皮1m,高出檐口上皮1.5m。
8)、连墙件可按三步三跨布置,但每根连墙杆控制脚手架的面积不得超过40m2.
9)、连墙件宜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位置不应大于300mm;
10)、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用其它可靠措施固定;
11)、对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12)、采用拉筋的连墙件必须用顶撑可靠地顶在混凝土圈梁、柱等结构部位。拉筋应采用两根直径4mm的钢丝拧成一股,使用时不应少于2股;亦可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钢筋。
13)、剪刀撑 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
14)、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整个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15)、剪刀撑斜杆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
16)、剪刀撑应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
剪刀撑应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各底层斜杆下端均必须支承在垫快或垫板上。
17)、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横向斜撑;
18)、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闭型脚手架,除拐角应设置横向斜撑外,中间应每隔6跨设置一道。
19)、作业层栏杆和挡脚板均应搭设在外立杆的内侧;上皮栏杆高度应为1.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中栏杆应居中设置。
20)、自顶层作业层的脚手板往下计,宜每隔12m满铺一层脚手板;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150mm;
21)、各类作业平台、卸料平台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签字后,方可作业。架体应保持稳固,不得与施工脚手架连接。作业平台上严禁超载。
22)、门洞 当脚手架需留门洞时,应视门洞宽度,采用断一根立杆或断二根立杆。断一根立杆时,可将里外排脚手架中门洞两侧的立杆及上部大横杆改成双杆加强,同时在门洞两侧的立杆增加斜杆(八字杆),以利脚手架上部荷载传递。断两跟立杆时,可将门洞两侧立杆纵距及门洞上部步距内增加斜腹杆,使之成为两侧格构柱及上部水平桁架,以对门洞加强,并在门洞两侧增加八字斜杆。
23)、安全网 脚手架的外侧用密目网封闭,防止施工中物体打击和减少灰尘污染。双排脚手架在外排立杆的里侧挂网,安全网必须采用符合要求的系绳,将网边每隔450mm(安全网环扣间隔)系牢在脚手管上。
24)、脚手架在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及连墙件。
25)、临街搭设脚手架时,外侧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
26)、搭拆脚手架时,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悬挑式脚手架 悬挑支承结构的形式一般为钢管支承结构和型钢支承结构。
型钢支承结构的形式主要有斜拉式和下撑式两种。
斜拉式是用型钢作悬挑梁外挑,再在悬挑端用钢丝绳或钢筋拉杆与建筑物斜拉,形成悬挑支承结构。
下撑式是用型钢焊接成三脚形桁架,其三角斜撑为压杆,桁架的上下支点与建筑物相联,形成悬挑支承结构。
4、模板工程
模板工程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模板工程在绑扎钢筋、粉刷模板、支拆模板时应保证作业人员有可靠立足点,作业面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模板及其支撑体系的施工荷载应均匀堆置,并不得超过设计计算要求。
满堂模板支架四边与中间每隔四排支架应设置一道纵向剪刀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高于4m的模板支架,其两端与中间每隔4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2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5、临边防护
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维护设施高度不足80cm的高处作业称为临边作业,常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屋面和楼层临边防护
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以及基坑周边、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梯、楼层、阳台临边防护
底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层周边,无外脚手架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拦板的阳台、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楼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
通道两侧边防护
井架与外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2) 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6、洞口作业防护
第5篇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管理措施
1进入施工现场的所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及机械设备实行验收或准用证制度,未领取验收合格通知书或准用证的不得使用。
2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 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3各项工程在施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好各项工程安全技术专项方案,并向各作业班组长做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在由作业班组向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持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并做好交底记录入档。
4所有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和特种工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5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鞋。凡非本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登记批准,严禁将孩带入施工现场。
6施工现场不准赤脚,不准穿托鞋,不准穿裙子,不准光膀子,女职工作业要将长发绑扎后戴好安全帽。
7工作期间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脚手架上看书睡觉,不准在脚手某上爬上爬下,不准乘提拦上下,不准动用非本工种的机具设备,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扔物品,不准任意拆安全防护设施,不准随意在施工场所吸烟.不准在酒后上岗。
8工地办公室、库房、伙房、 警卫室、 职工宿舍等临时设施内不得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等,
9本工程外脚手架拆除、塔吊安拆、施工用电、土方工程施工方案、模板工程施工方案,在施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以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见各专项方案。
第6篇 医疗废物管理职业安全防护要求范本
一、严格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熟悉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 掌握在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发生, 如被刺伤或擦伤后应以碘伏处理伤口, 肌肉注射高效价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 可联合乙型肝炎疫苗, 定期进行乙型肝炎血清学检查半年至 1 年。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 防止受到健康损害。
第7篇 地铁施工安全管理防护措施
地铁大多是在人口密集繁华城市进行的一项投资大、建设期长、技术复杂的地下建设工程项目。近些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入迅猛发展时期,目前有北京、上海、南京、广州等十多个城市地铁线路已经投入运营,杭州、成都、西安、福州等地正在进行地铁施工,全国还有十多个城市在申请建设地铁工程。近年,许多己建和在建的地铁工程,由于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中存在缺陷,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因此,在施工中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完善防护措施。
一、地铁施工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一)地铁施工受地质与水文等诸多因素影响,施工过程容易引起:坍塌、冒顶、涌砂、涌水、透水等事故。地铁沿线多为市区繁华主干道,建(构)筑物纵横交错,道路两侧分布有煤气管道、照明及动力电缆、通讯电缆、给排水管、污水管等各种类型的地下管道及线路,其埋藏情况错综复杂,且周边环境不确定因素多。施工过程容易引起:煤气管道的破裂引发火灾和爆炸:电力线、电信线破残造成停电、停止通讯,甚至引发触电事故:给排水管道、污水管道断裂造成停水或低洼积水;地表面塌陷或隆起,造成周边建(构)筑物产生裂缝或坍塌等事故。
(二)在地铁建设施工阶段,采用明挖、暗挖、盾构等施工方法和辅助工法进行基坑或区间隧道开挖时,易发生不均匀沉降、地面塌陷或隆起,其主要原因是地层周围岩土体的原始应力变化和受扰动或受剪切破坏的重塑土的再固结。因此,选择错误的施工方法和围护方案会造成附近地下管线断裂或引起周围建筑物的开裂、倾斜甚至倒塌。
(三)地铁建设施工期间现场施工管理及安全防护措施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也会对地铁施工产生影响,甚至引发安全事故。如:被拆迁建筑的外接管线特别是电源、燃气等的切断检查不到位;各种改移管线管位的不确定;管线施工的沟槽安全防护和周边建筑物保护不当;燃气管线的切割防护不当;由于施工场地狭小,运输车辆乱行及场地各区不设临时交通标志、标线和指示灯等或设置不当;施工作业区边界不清,无栅栏挡板和保安人员等易造成车辆,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影响施工安全:施工人员携带火种、打火机等可引起火灾的物品进入施工现场,会引起爆炸、火灾等事故:施工机械噪声、振动过大,会妨碍对话,影响信号联络,进而妨碍作业安全,还会使作业人员感到不适;作业人员长期吸入作业产生的粉尘、废气和烟雾,会引发矽肺病或缺氧症;未妥善处理开挖出的弃土、在基坑顶部堆放弃土及增加其他附加荷载,可能造成坍塌事故:施工降水不当可能造成地面不均匀沉降;机械设备失检、电气设备过载、施工机具违章操作等会造成机具控制失灵、调件坠落、塔架倒塌、设备损害、起火触电等风险。
二、地铁施工安全管理与防护措施
地铁沿线周边重要建(构)筑物和地下公用管线的影响面广,如有损坏,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安定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在施工中应加强安全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一)地铁工程地质情况具有难见性,应尽快收集完整地铁沿线相应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地下障碍物、土质特性等勘探资料:从系统总平面布置到每一个局部结构都要按照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详细设计,并按规定进行讨论、评审、审核、批准。
(二)施工期间应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能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制定事故管理及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动土、动火、断路、吊装、进入受限空间等安全作业规程和作业许可制度。同时,加强多工种同时施工时场地和专业的配合协调等。
(三)依据地铁工程相关设计在施工前选择适当的施工方法、辅助工法、结构材料和加固保护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安全操作与安全作业规程》,经报上级和安全监理确认后实施,在施工中根据施工单位和第三方监测所发现的新情况,及时做出相应的设计变更或应急处置,经安全监理确认后实施。在施工中要进行详细技术交底,确保施工安全。应聘请具有专门技术等级要求的技术人员,对大型设施吊装、主要模板工程、施工主体变形、地表沉降、地下水位变化、建筑物沉降进行严密观测,并根据观测数据调整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周边建筑物安全。
(四)由于地铁工程施工的隐蔽性、复杂性和岩土工程的不确定性,应针对地铁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制定《地铁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在险情发生时采取有效控制和实施抢险,防止事故蔓延,挽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降低损失。成立常设的抢险组织,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应发挥地铁工程安全监理单位的作用。安全监理应结合地铁工程实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导则》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要求,制定《地铁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要点》,细化地铁工程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强化监理第二道安全防线的作用。
(六)工程实施前,应对参与工程施工的全体职工(包括外包工)进行专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并要求作业人员熟悉应急预案,在施工中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作业规程。
(七)施工期间应根据《安全标志》(gb2894—1996)和《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l6179—1996)的规定,制作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在施工、维修、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临时交通等警示标志;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场所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八)施工期间应妥善保管建筑材料、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完善隧道施工照明、排水及通风:减少施工机具产生的噪声、振动、粉尘、以及施工机械产生的废气和烟雾,确保施工期间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设计要求,采取有效减振、降噪措施,合理排弃废土和污水,减少地铁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九)工程施工期间,应在重要建(构)筑物四周设置监测点,严密注视它们的位移和沉降。当位移和沉降量或变化频率超过规定的报警值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可采取对建筑物地基土进行跟踪注浆的措施,且必须对称均匀注浆。同时可采取改变基坑开挖顺序、加快支撑速度等技术措施,避免建筑物发生沉降、开裂。
(十)施工前对地下管线埋藏情况必须要探明,确切弄清地下管线的标高、埋深、走向、规格、容量、用途、性质、完好程度等。在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把保护地下管线工作列为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之一,并在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上标明影响施工和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施工期间主要应防止作业机械对管线的损伤,基坑开挖阶段主要应防止开挖引起地表沉降造成管线断裂、破损。应定期观测管线的沉降情况,发现沉降量达到极限值时,及时对管线下地基进行注浆,防止管线过量沉降。对已确定受施工影响较大的管线,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加固或改移。施工过程中对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地下管线,事先制订应急措施,配备好抢修器材,以便在管线出现险兆时及时抢修,做到防患于未然。施工过程中发现管线现状与交底内容、样洞资料不符或出现直接危及管线安全等异常情况时,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有关管线单位到场研究,商议补救措施,在未作出统一结论前,不得擅自处理或继续施工。
(十一)各种地铁施工方法和辅助工法的选择不仅需要考虑工程的地质情况、结构类型、设计要求、受力条件和荷载特性,还要综合考虑施工单位的机械配备情况、工程的经济效益以及当地周围的环境等各方面因素。选择施工方法和辅助工法的基本原则是要保护围岩稳定,充分调动和发挥围岩的自承载能力。
(十二)在进行支撑支护时,应严格遵循设计和施工规范,加强各工序间的衔接,加快各分部开挖和初期支护施工进度,做到随挖随撑,及时施加轴向预应力,并根据监测对支撑复加应力,以此减小围护结构变形。支撑类型与规格的选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设计轴力及《基坑工程设计规范》(dbj08-61-97)的要求。支撑施工时应连接牢固,发现变形,松动或支撑体系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以免围护结构失稳。
(十三)要制定特殊气候条件或特殊作业条件下施工的措施,确保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特殊条件下的施工。
(十四)要积极构建专家参与的中介安全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社会安全中介机构或专家的力量,来保障地铁工程的安全施工。
第8篇 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进一步促进职业卫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部门及职员。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协调、专业管理、所属部门负责、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和公司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方式。
第四条:公司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各部门主管是本部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由工会、人力资源部、行政部(医务人员)、安全管理、生产管理、制造等部门组成劳动保护监察领导小组,管理职业卫生工作。
第七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尘毒检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防护用品设施配置与维护费、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调查费、工伤保险、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年度职业卫生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八条:建立职业病危害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急性中毒事故时,及时向公司领导及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九条: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公司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第十条:公司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劳动保护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与新进、在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内容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第十三条 :行政部负责提供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报告给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的部门,所在部门及时将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报告张贴到公告栏。
第四章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培训方式: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由医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或聘请专业机构的专家授课。
第十五条:培训内容: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维护及相关职业病防治等内容。
第十六条:培训对象: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岗位变动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五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工会负责全员定期体检的组织,管理干部、女员工和特殊工种人员每年一次、其他人员每两年一次,体检后的结果需告之本人。
第十八条:所有新招聘的人员,录用前必须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验。体检报告由行政部医务室审定,对体检结果不适合入职者不予办理入职手续。
第十九条: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离职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办理离职体检,离职体检完成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条: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二十一条:有关职业病防治、职业病体检的档案资料均由行政部医务室负责保管。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
第二十二条:行政部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检测和评价结果,及时上报公司,向全体职工公布,并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职业病防治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计划、部署、检查、总结,并做到持续改进,重大问题纳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在涉及职业危害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在涉及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职业危害告知卡或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八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第二十九条:为员工个人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医务人员负责指导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行政总务应急救援的医疗设备、器具、淋浴、洗眼器等设备的维护;设备部门,负责对通风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保存记录。
第三十二条: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三条: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纳入公司综合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三十五条:遵守并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擅自拆除、故意毁坏、停用职业防护设施设备的部门或个人,除原价赔偿损失、恢复外,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发生急性中毒事件未及时如实按级报告的,尚未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未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或未做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即直接上岗作业或办理离职手续的,责令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补办手续外,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录用有职业病人员上岗,或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作业的,除追究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责任外,并处相关责任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降职、降级、开除。
第四十条:未经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直接安排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上岗作业的,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给予警告,并根据实际上岗作业人数,每人处5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责令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整改,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拒不接受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为骗取从业资格,对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弄虚作假的,给予清退,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未及时提供和张贴检测和评价结果报告的,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故意毁坏安全警示标识、危害识别标识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警告、原价赔偿警示标识,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采购“三无”、劣质或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设施设备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或开除,并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5000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七条: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给予警告,并可对责任部门或个人,每人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其他职业健将防护要求的,处300元以上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公司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劳动保护监察领导小组,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第9篇 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监督管理,杜绝假冒伪劣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生产、销售安全防护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电器产品和安全防护设施。备案的范围包括:
(一)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具;
(二)电气产品包括用于施工现场的漏电保护器、临时配电箱、电闸箱、五芯电缆;
(三)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类限位器、停靠装置、防坠落装置;
(四)其他安全防护用具。
第四条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实施监督管理。青岛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在用于本市建筑施工现场前,生产厂家须到市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得进入我市建筑施工现场销售。
第二章 申请、审核、登记备案
第六条 国内生产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由生产企业申请登记备案,进口的可由国内总代理申请登记备案。
第七条 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四)部、省级颁发的安全准用证明;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有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及相关的报关资料;
(五)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图纸及产品的技术性能和使用说明书。
第八条 登记备案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合格的,销售单位须与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保证书,由市建委发放《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登记备案证》;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公告、销售、采购和使用
第九条 市建委定期通过发文、登报、上网发布等方式,对审核批准登记备案的产品和应当进行登记备案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告。
第十条 销售单位供货时应向采购单位提供备案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安全防护用具供货登记表》,以便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严禁购买未经登记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管人员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联合验收,并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防护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周转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在重新使用前,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产品进行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施工现场。
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登记备案的合格产品,并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未经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的,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已进入施工现场的防护用具予以清除出场;对已用于工程施工的,责令立即更换,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向施工现场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对发现一次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对登记备案产品的厂家或销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并取销其登记备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连续两次发现不合格产品的;
(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售后服务质量低劣的;
(四)因产品不合格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生产单位应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登记备案申请。逾期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的,原备案资格自动取消,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生产或经销单位应每年向市建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产品质量抽查情况,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产品抽检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设备安全防护用品供应单位控制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控制,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公司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我公司提供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必须是遵守法律其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第二条 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在采购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时,供应单位必须提供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以下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三条 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和项目部负责对以上产品进行监督和验证。
第四条 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严禁购买,对收取供货单位贿赂而购入不合格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2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条 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对采购的产品没有严格监督,从而使不合格品进入施工现场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100-200元罚款、撤职等处分。
第六条 项目部对现场的产品未进行认真检查,使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上的,给予项目经理和有关责任人予以2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处分。
第七条 凡提供不合格品进入我公司的供应单位严禁进入合格公司供方目录,已进入的,坚决清除。
第八条 本决定从2004年3月10日起执行。
第11篇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承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工程以及大检修工程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统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各企业要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收取专项费用,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足额到位,为安全生产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四条 施工单位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四个方面的投入,每年不得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2.5%,单独提取,单独核算,单项检查。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不得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列入竞标范围;严禁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签定有关安全费用的阴阳合同;不得以低价中标为借口、挤占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合同下游企业不承担上游企业竞标时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方面的任何让步承诺。
第六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统一由总承包单位管理。总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严禁变相强迫施工单位垫资或少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
第七条 承包合同规定由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实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的方案或措施,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施工单位按批准的费用额向总承包单位支取。
第八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凡是不属于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措施范围的举措一律不得动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
第九条 各企业及所属各级机构的财务部门,要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确保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足额投入。
第十条 采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使用的材料、设施、物品时,提倡采购绿色产品;严禁采购假冒伪劣产品。验收保管时,要填写清楚品名、规格、型号,发放时要填写领取人、使用的临设名称,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加强对外包队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管理,监督检查实际运用情况并及时按合同支付。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系统内的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履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现场监理。对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字认可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将按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的有关规定对各企业的安全投入进行考核检查。安全检查考核中发现因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未有效实施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集团公司将严肃处理发生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规定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 工器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
1.目的
保证施工工器具、设备状态良好、无缺陷,防止设备事故发生;保证个人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可靠。
2.施工机具的管理
2.1安装人员在施工中,应按施工规定选用机具,并利用施工间隙对所用机具进行检查、保养。
2.2指定专人负责机具的维修工作,以保证各种机具出于良好状态。
3.工器具、设备的日常检查
3.1对起重工器具、设备,如吊车、吊装带、手板葫芦、钢丝绳等必须在每天使用前进行外观检查。
3.2板手、梯子、手持电动工器具等,每日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
3.3个人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工器具,如: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高处作业工具包等,每日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
4、安全防护用具管理
4.1安全防护用具应统一采购,统一发放,统一管理。
4.2脚手架、安全防护网应经常检查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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