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小区管理处费用催缴办法
小区(管理处)费用催缴办法
1.0每月5日前,财务人员将费用缴交通知单交给管理处,客户服务部将费用通知单送发至业户。
2.0财务人员每月25日列出未缴、欠缴费用的业户名单交给管理处,由客户服务部发出《费用催缴单》,并请业户或租用公司财务人员在签收栏内签名。
3.0业户收到《费用催缴单》后仍愈期不缴纳费用,由客户服务部上门催收或由主任亲自上门催收,因特殊原因偶而拖欠费用的,客户服务部主管应做好记录向主任汇报,经主任同意后可拖延1个月,对于无特殊原因,经常拖欠费用,或者拖欠2个月的业户,由财务人员统计名单,由客户服务部再次发出《费用催缴通知单》。
4.0对限期内仍不交费的业户,经主任批准后,客户服务部主管通知业户管理处将停止提供有关服务。限期不交费用的租户,由客户服务部主管通知该房业主。
5.0连续十个月不交费用的业户,由管理处主任上报公司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第2篇 小区装修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1.0目的。
加强对进入物业管理小区的装修队伍及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人员失控等意外情况的发生。
2.0 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
2.1 凡进入公司所属管理小区从事装修作业的人员,必须到管理处办理由公司统一印制的《装修人员出入证》。
2.2《装修人员出入证》分正副卡。正副卡上应当按规定填写具体内容。正卡上须张贴持卡人的一寸免冠照片,并盖上管理处的印鉴。在正副卡连接处的中央位置盖上(管理处印鉴的)骑缝章。
2.3《装修人员出入证》的正副卡须配合使用。装修人员进入小区时,应将正副卡同时交护卫员验证。验证完毕后,装修人员将正卡带走,副卡则留在道口(大门)。护卫员有权拒绝无卡人员进入小区。
2.4装修作业人员必须佩戴《装修人员出入证》正卡,副卡作为装修人员出场及管理处工作人员巡查与清场的依据。
2.5 管理处应采取有效措施,给护卫员提高检索、发还《装修人员出入证》副卡速度创造条件。
2.6 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人员进场施工,必须出示有效上岗证,并交管理处复印备查。
3.0 装修巡查。
3.1 进入小区的装修作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无锡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及管理处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3.2 按照《无锡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允许装修时段为
8: 00-12:00和14:00-19:00。
3.3 从 8:00-19:00,管理处工作人员对各装修点的巡查不得少于一次。巡查时,巡查人员应根据作业人员佩戴的《装修人员出入证》进行核查,对于无证、借证或证、房号不一致的人员,应立即按规定作出处理。
3.4 巡查的主要任务:避免私拉乱接管线;督促施工队落实作业现场至少配备二个(一
般按每50平方米一个)灭火器的规定;禁止带入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以及在现场做饭、取暖;禁止吸烟等容易引发火灾的情况发生;杜绝装修施工人员在小区或上下楼层乱窜等等。
3.5 装修巡查时,以二人同行为宜。
4.0 装修清场。
4.1 装修人员必须于每天19:00停止作业,19:30以前自觉从其进入的道口离开小区,同时取走自己的《装修人员出入证》副卡。
4.2 对于未取走副卡的人员,视为未离开小区。
4.3 管理处须于19:30集中组织人员清场,保证进入小区(除管理处批准的留守人员以外)的装修人员能够全部离开小区。
4.4 条件允许,装修人员进出小区,应统一经过由管理处指定的道口。
5.0 对装修队留守人员的管理。
5.1 除现场存放材料、工具较多、价值较高等特殊情况外,禁止从事装修作业的人员在小区留宿。
5.2 即便属于特殊情况,需要装修队夜间安排人员留守的,也必须履行由业主提出申请和留守人员名单,并办理担保等书面手续。
5.3 每套装修房屋只能遣派一人留守,一支装修队伍在同一小区的留守人员不得超过二人。
5.4 管理处须将审批同意并盖有管理处公章的留守人员名单交给业主,同时在该留守人员的《装修人员出入证》副卡背面填写相关内容,盖上管理处的公章方能有效。
5.5 装修队须将管理处同意并盖有管理处公章的留守人员名单张贴在装修户的大门上,以便管理处工作人员巡查时核对。
5.6 未经管理处同意,装修队不得擅自更换留守人员。
5.7 23:00以后,未经管理处同意,施工留守人员不得再出入小区。禁止留守人员在小区自由流动。如有违反,可移交管理处处置或令其立即离开小区。
5.8 20:00-24:00,管理处应组织人员,对各个装修点至少组织一次巡查,重点检查有留守人员的装修点,避免装修人员擅自留宿、替换或在小区自由流动。
第3篇 某小区物业帐务管理办法
华庭小区物业帐务管理办法
[管理费的预、决算管理]
做好年度管理费的预决算,是做好费用管理的首要工作。因此,每年年底或年初,要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和'量出为入、合理节约'的原则,并按照单项预算编制方法来制订下年度的小区的管理费用预算,以确保所管物业正常运行之费用需要。
每年末要做好当年度的管理费用决算,并提出决算报告,报业委会审批,并接受审计。
[各类收支的日常管理]
建立并保持管理费、房屋设备运行费及物业经营收入的台帐。
物业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归入小区物业维修资金。
收费项目合理、合法、公开。
每项收费都应开具正规的发票或收据,应字迹清晰、数据准确。
每月15日将'付款请求书'送交业户,请业户于当月20日前付费,逾期由业户服务员上门收款。
收费项目:物业管理费、房屋设备运行费(有偿服务在提供服务后,请业户确认签字,每月结算一次)。
准确、及时做好实收账册,统计应收费用、实收费用以及欠收费用,做好收费报表。
管理服务费的收支账目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业户的监督和查询。
年度预算确定以后,在加强费用管理的同时,更要加强收费管理。按每户业主分别设立收费台帐,以确保各项费用应收、实收、预收或欠费的每笔记录清楚、准确、完整,便于查询。
在预算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好每月的开支,做到平衡支出。各类费用的支出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财经纪律,做到不乱花业主的一分钱,年终确保收支平衡。
[物业维修、更新帐务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维修资金的筹集,按规定由开发商和业主在办理产证时缴入政府主管部门指定账户或业委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
按规定维修资金利息及停车管理净收益应归入维修基金专户。
维修资金不足时,可由管理处编制筹集方案报业委会,由业委会征集。
维修资金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准挪作他用。
日常维修费使用应按规定报业委会批准后并报公司审批,经总经理或授权代理人批准方可使用。
对于电梯、污水处理、空调系统等比较大的维保项目,应签订合同,并报公司审批同意后实施。
中、大修或更新项目在年度计划中立项,应编制项目预算书,选定施工单位,订立工程施工合同,报公司审批,同时报业主委员会审批。经公司、业委会批准同意后,由业委会与施工单位订立工程合同。若由物业公司与施工单位订立工程合同,应由业委会出具委托书,并写明工程的支付约定,按合同规定经业委会正、副主任签字和公司总经理签字认可后从维修资金中支付。
按规定维修资金应按幢、按门牌号立账,按单元立分户账。
管理处应将每年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及分摊情况年终结算后归档。
维修资金使用项目:
--物业日常维修;
--物业专项维修、更新;
--物业中、大修;
--业委会活动经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物业发生维修、更新的费用及时做好清单提交开户银行。
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资金帐目。
每半年向全体业户公布一次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管理费收入、房屋设备运行费及物业经营收入等的帐务管理办法]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除额定的备用金外)的管理,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公司计划财务部指定的银行帐户,为安全起见超过1万元,必须有人陪同。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计划财务部批准,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管理处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不得'白条'抵库,严禁收款不入帐。
对于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应由专职的出纳人员负责办理。
第4篇 小区管理处办公区域管理办法
四季花城管理处管理制度--办公区域管理办法
1.目的为规范办公室(含装修、会所办公室)管理、维持严肃、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
2. 范围适用于四季花城管理处。
3.方法和过程控制:
3.1 办公区域的环境卫生,必须在早上08:30以前清洁完毕,门口的地毯每天必须在晚上下班后进行冲洗,早上按照规定的位置放置。
3.2 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班,如临时请假要在上班前1小时向部门经理请假,并同时知会同事。
3.3 工作时间应按公司规定统一着装,正确配带工号牌;服装、仪容须整洁、得体,符合公司bi要求。
3.4 办公台上除电话、水杯、工号牌、电脑外,不允许摆放其它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玻璃板下只能放置工作电话联系表。
3.5 离开办公位时,须立即将椅子归位,无办公桌人员的水杯须放在指定区域。
3.6 外出时,须在'信息公告栏'上写明外出地点、事因、联系方式。
3.7 不准在办公室内大声喧哗、聊天,行走要轻,接待来访客人须到业务接洽处,以免影响他人办公。
3.8 上班时间不允许看报纸、杂志及与工作无关书籍;午休或下班时间不得趴在办公区域的办公桌上睡觉,如需休息可到会议室。
3.9 接听电话须在三声内,并采用正确的电话礼仪;严禁在办公室内打私人电话,违者将被及时考核;打私人电话时需离开办公区域;打一切电话都要小声、须言简意赅(时间不超过三分钟),以免影响他人办公。
3.1 0非业务需要不得拨打声讯电话,一经发现,追究当事人或部门负责人责任。为节约成本,管理处内部通话非紧急情况都采用内线或对讲机。已参加'集群网'的人员,双方拨打电话时要使用手机。
3.1 1进入办公区域需将手机调至震动档。
3.1 2所有从管理处到控制中心的人员,除物业公司的员工外,其他任何人员(地产、其他设备厂家人员)不得从管理处办公室到控制中心。
3.1 3需要使用办公设备的人员须知会设备责任人,经设备责任人同意方可使用。
3.1 4办公室人员应爱惜办公设备,复印机、打印机由专人维护,其他人不得随意拆装、维修。
3.1 5办公室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废纸等杂物应丢到垃圾筒。
3.1 6吸烟应到指定'吸烟区'。严禁在办公室吸烟、用餐和吃零食。
3.1 7最后一位离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巡查一遍办公室,关掉设备电源,关好门窗,熄灭灯火。并且,要到控制中心拿钥匙将管理处的门从外用铁链锁锁上,钥匙放于控制中心,并在工作信息记录本上登记离去的时间。
四、 检查考核
4.1 管理处行政后勤主管每周不定时负责对管理处办公环境进行检查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部门内通报。连续两次出现相同事项的将扣除薪金50元。
第5篇 小区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小区车辆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对小区业主车辆有固定车库(车位)、使用小区内停车位车辆和来访车辆停放管理。
根据国家相关交通管理办法和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小区内禁止5吨以上的货车、大型客车以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入内(搬家车、消防车、工程车等特殊情况除外)。
二、禁止出租车入内,遇有乘载老、弱、病、残以及携带过重物品的,视情况可以放行,但10分钟内必须离开。
三、进入小区内的车辆不得鸣喇叭,要接受秩序维护员指挥,按规定车位和地点停放。
四、进出小区时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其他车辆,否则除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做出禁止进入本小区的处理。
五、停放小区的车辆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车时车主(司机)要锁好门窗,否则后果自负。
六、车位使用者应保持车位清洁,无油渍。
七、 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定,秩序维护人员通过值班和巡逻,避免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受损坏,但不承担保管和保险责任。
八、有固定车库/车位的车辆停放管理
1、由物业服务中心统一发放红色通行证标识,并黏贴于档风玻璃内侧醒目位置;
2、进入小区时必须把车辆停放其车库内或其车位上;
3、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4、进入小区时必须把车辆停放其车库(车位)上;如有发现未能停放在其车库(车位)上,第一、二次时给予口头提示,第三次时将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拍照并将其在小区宣传栏内进行公示,对于多次违规的车辆物业公司将对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所造成的后果将由车辆拥有人自行负责。
九、租用停车位车辆的停放管理
1、空置车位只对本小区业主或使用人出租,每个车位月租费为80元;
2、需要办理租用车位的车主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车位租用手续;
3、进入小区时必须把车辆停放其租用的车位上;如有发现未能停放在其租用的车位上,第一、二次时给予口头提示,第三次时将取消其租用车位资格,同时对已缴纳租用车位的租金不给予退还;
4、按时交纳车位租用费。
十、外来车辆的停放管理
1、本小区业主或使用人的车辆,如没有自己的车位(车库)或办理租用手续的,一律视为外来车辆;
2、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前要进行登记,并同时发放《临时停车卡》,方可进入;
3、对已发放《临时停车卡》的车辆,必须把《临时停车卡》放在车内明显处便于秩序维护人员的检查;
4、外来车辆停放时,必须按规定停放,如没有按规定停放时,所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5、对于外来车辆收取一定的场地占用费,收费标准按《景洪市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执行。 十一、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1、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一律从非机动车出入口出入小区。
2、摩托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必须停入车棚内,不得在小区地面道路、安全通道及单元楼道等公共场所停放,若违章停放物业服务中心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必要处理。
第6篇 住宅小区车辆管理办法-20
住宅小区车辆管理办法(20)
为了维护**苑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小区道路畅通以及车辆停放规范有序,共同创建一个文明、安静、整洁、和谐、有序的环境,根据广大业主的要求,经业主大会决定,受业主委员会委托,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车辆进出小区管理
第一条 建立汽车出入证制度。凡居住在**苑小区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凭借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及汽车行驶证(上述各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苑物业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经核实同意后,统一发放《**苑小区机动车辆出入证》,绿色为自备车库,黄色为道路泊位。
第二条 汽车一律凭《出入证》进出小区,《出入证》应放在驾驶室前挡风玻璃右下角明显位置,以便车辆管理小组成员对车辆进行识别和验证。
第三条 临时来访的车辆,必须向管理人员说明被访业主的地址、姓名,由管理人员登记核实后方可准许进入,并按临时停车证上指定的停车位临时停车。临时车位已满时,不再允许临时车辆进入。
第四条 本小区23:00时――次日5:00时禁止出租车进入(除本小区业主的出租车,并符合条件,已分发《出入证》的)。如遇有行动不便(老幼病残)人员乘车,或有大件随身物品,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下,乘坐出租车的业主或来访者,在向保安人员说明业主(或被访者)的地址、姓名,经管理员登记核实后方准许进入,但出租车不得长时间在小区滞留。
第五条 送货、提货及搬家车辆进入小区内,须提前与小区物业管理处(或管理人员)联系,并在指定区域停放,装卸完毕应立即驶出小区。驶出小区的车辆携有大件物品时,应主动配合管理人员询问。遇到情况可疑的人员和物品,可将物品滞留,请业主本人到场说明情况后放行。
第六条 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有毒以及各种腐蚀性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车主(或业主)自行负责。
第七条 禁止外来1.25吨(含)以上货车或10座(含)以上客车进入小区(垃圾清运车除外)。遇业主搬家或运送大件物品,在向管理人员说明业主的地址、姓名,经管理人员核实后,方可进入。其它特殊情况,经小区物业管理处同意方可进入。
第八条 租用小区车库作为仓库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单位的车辆,必须先到**苑管理处办理《**苑小区机动车辆出入证》方可进出小区。
第九条 特种车辆(因执行公务进入小区外),参照来访车辆执行。
第十条 严禁货车在19:00-次日8:00、12:00-14:00两个时间段内进入小区装卸货物。购有货车的业主,如确需进入小区停泊,应按指定地点停放,以免影响小区内业主的正常休息。
第二章 机动车行驶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进入本小区的车辆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机动车在小区内行驶禁鸣喇叭,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低速并遵循行人优先的原则。
第十二条 禁止在小区内进行机动车辆的教练。
第三章 停车泊位管理
第十三条 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签订《停车泊位租用协议》。小区泊位收费标准为:1.25吨(含)以上车辆300元/月辆,小轿车100元/月辆,1.25吨以下其他车辆150元/月辆,临时停车5元/小时辆,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八条的车辆收取200元/月辆。以上收费标准不含保管责任,收入用于相关管理费用、共用部位的维护及物业费的补充。
第十四条 地面车位一般按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先后顺序和业主的住址就近进行分配,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统筹抽签的分配方法。
第十五条 在停车泊位紧张的情况下,有车的业主分配最高限额为一个泊位,有汽车库的业主原则上不参与分配地面停车泊位。
第四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六条 进入小区范围的车辆,必须服从车辆管理小组成员对车辆分类停放等秩序的管理。对小区绿化、公共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车辆,将责令车主负责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是本小区业主违规由业主缴纳;来访者违规,由来访者缴纳,来访者拒缴,由被访业主缴纳。
第十七条 为确保广大业主的利益及缓解停车泊位紧张的状况,公车可以停在规定泊位内,车位费高于一般车辆。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或划线的泊位内停放,严禁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绿化带、楼道通道上停放车辆。
第十九条 停放在小区的车辆,车主应随时锁好车辆门、窗。如发生车辆和物品失窃、损坏,以及由于车辆引起的一切事故,均由车主自行负责。小区内全体业主均有权监督和制止。
第二十条 严禁车辆在小区内洗车、修车、清扫车上杂物,影响交通、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小区中心广场是小区居民休闲、健身、娱乐的场所,严禁机动车辆进出和停放。
第二十二条 停放车辆,应自觉停放在自己的车位内,占用别人车位后果自负。保持车辆前后左右的距离以防撞碰,自觉在规定的车位内整齐停放并确保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
第二十三条 有汽车库的业主,机动车应当停入库内。
第五章 违反规定行为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车辆,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及纠正,对于不听劝阻的车辆,管理人员或管理处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纠正。
第二十五条 车辆严禁在小区内乱停乱放,对于违反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的车辆,车辆管理人员有权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予以纠正,纠正过程中造成的车辆损失由车主自负。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凡进出本小区的机动车必须遵守本《办法》。物业管理处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大胆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在申请办理本小区机动车出入证(停车泊位证)时,应认真学习本《办法》,并签署停车协议,承诺自觉遵守本规定,如违反本规定,愿意按规定接受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全体业主应共同维护本《办法》,并教育来访者遵守本《办法》,切实尊重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小区内任何业主都有劝阻、投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及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苑物业管理处负责实施。在试行过程中,业主如对本《办法》有意见或建议,可以书面或以电话的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或向**苑管理人员反映,并做好记录。
注:本办法为讨论稿,望广大业主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业主委员会、**苑管理处将充分考虑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15天以内业主无意见提出,视为全体业主同意,**苑业主委员会和**苑管理处将按照本办法实施。
**物业管理中心
第7篇 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给我乡居(村)民创造文明、整洁、安全、方便、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加强和规范我乡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社会事务办公室备案:
(一) 对物业管理服务费据实结算;
(二) 移交物业档案资料及有关财务帐册;
(三) 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经营性用房、场地及其他财物。
第五章物业管理保障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其提供下列物业管理资料:
(一) 居(村)民安置小区综合验收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
(二) 居(村)民安置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三) 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四) 地下管网竣工图;
(五) 业主分布情况;
(六) 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物业资金的管理
(一) 各社区(村)及物业管理企业应规范物业资金的管理,按照三资管理中心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资金运行规范;
(二) 物业管理企业向居(村)委会缴纳的物业管理保证金、居(村)民安置小区业主向居(村)委会缴纳的房屋装修保证金、居(村)民安置小区经营性用房、场所租金及其他收益,应由社区(村)委会直接收取存入乡三资管理中心村集体账户;
(三) 各社区(村)收取的上述所列资金,只能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保证金及居(村)民缴纳的房屋装修保证金的退还;用于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施、公用设备的维修及购置经营用房,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 居(村)民安置小区遇重大物业维修项目,在没有确定物业维修金的情况下,必须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维修项目计划,资金预算,经社区(村)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政府按照有关报批程序审批后实施。社区(村)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维修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居(村)民安置小区业主监督;
(五) 居(村)民安置小区经营性用房、场所租金及其他收益不能保证居(村)民安置小区正常资金支付的,差额由社区(村)从村集体资产收益中补足。
第二十六条 各社区(村)居(村)民安置小区业主在享受专业物业服务的同时须向服务提供方缴纳物业服务费:
(一) 各社区(村)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一定时期内为本社区(村)居(村)民安置小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
(二) 各社区(村)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建立后,应逐步推行“业主缴费,村级补贴”的物业服务缴费新模式;
(三) 居(村)民安置小区内非小区所在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业主不得享受本社区(村)物业服务费的补贴及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 对在物业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物业管理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并向社会公布,并且可享受我乡居(村)民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期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义务的,政府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况严重者,村民安置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据此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
第二十九条 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和进入居(村)民安置小区的人员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规定之一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依照《物业管理公约》给予警告、罚款,情况严重者,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有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和《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合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受侵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房屋公用部位,是指居(村)民安置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梯机房、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公用设施,是指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共同使用的道路、停车场所、化粪池、窨井、安全设施、环卫设施、照明路灯、绿地等设施。
公用设备,是指居(村)民安置小区内业主共同使用的给排水管道、水泵、水箱、落水管、垃圾道、电梯、避雷器及消防等设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8篇 住宅小区装修施工管理办法-7
住宅小区装修施工管理办法(七)
1、装修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发展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之使用要求。所有施工必须按照管理公司审批的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如有更改,必须事先报管理公司审批,经管理处出具同意更改通知后方可施工。
2、施工期间,住户应进行现场监理,以保证装修施工队严格遵守政府有关规定,按规定作业,文明施工。
3、装修期限:中小工程为20天,较大工程为30天,最长不超过50天,如确实需要延期,应到管理公司办理延期手续。
4、施工时间:每天施工时间为9:00―12:00,14:00―20:00。
5、装修施工用电不得超过装修住宅单位的装表容量,严禁擅自论接、乱拉电源线,超容量用电与管理公司协商后,在管理公司监督下,有管理人员在指定位置接临时电源线,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有住户负责。
6、管道供气设施和燃气用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安装、维修、拆移、改装,必须持有专业资格证的单位专业人员施工,用户不得自行安装、拆除、改装。
7、空调机应按管理公司统一规划的位置安装,不得破坏楼宇结构,凿坏墙体。
8、不得任意改变窗户、阳台色调;不得改变阳台用途;不得随意加装防盗网、防盗门。
9、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垃圾袋装后,每天按指定地方放置。楼梯、过道、天台、道路及其他公共地方不得作为加工、堆放材料和垃圾的地方,不得损坏公用设备、设施,保持公用地面、墙壁完好整洁。
10、未经管理公司事先同意,电梯不得作为运送装修材料和货物的工具。
第9篇 小区家庭保姆临时钟点工管理办法
小区家庭保姆、临时(钟点)工管理办法
业主/物业使用人雇佣的保姆、临工,是其家庭生活中的得力帮手。受其工作性质的影响,流动性相对较大。加强对保姆、临工的管理教育,有利于搞好小区的治安工作。
1.0 登记
顾客雇佣的保姆、临工到位后,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义务配合管理处做好以下工作:
1.1 督促保姆、临工到管理处登记、填表。
1.2 将保姆、临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留在管理处。
1.3 如有必要,应将雇佣保姆、临工的起止期限告诉管理处。
2.0 教育、培训
管理处和顾客有责任对保姆、钟点工进行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有:
2.1 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基本知识。
2.2 家用电器的正确使用方法。
2.3 小区管理制度。
2.4 与家庭生活相关的时事、政策、法规。
3.0 辞工
3.1业主/物业使用人雇佣的保姆、临工辞工,应当及时或提前通知管理处。
3.2管理处得知保姆、临工辞工的消息后,须尽快通知相应大门或道口岗,并且采取必要的安保工作措施。
3.3保姆、临工辞工离开后,再进入小区(小区),按照访客进入小区(小区)的程序处理。
第10篇 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办法
小区物业管理规定【1】
一、治安管理规定
1、小区住户的机动车辆实行发卡、登记制度;住户车辆按规定只能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并办理相关手续。
2、小区发生治安、消防、交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时,住户都有义务积极配合,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
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善后工作。
3、遵守小区和管理处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制度的住户进行劝阻和制止。
4、住户应“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守好自家物”,增加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5、住户要勇于制止、举报破坏小区治安秩序,造成治安隐患的人或事。
6、小区的经营户须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服从管理处的管理,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爱护园林绿化,不采摘花朵,不损坏树木。
2、爱护公共设施,不乱拆、乱搭、乱建、乱贴,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3、小区各商业市场、商业网点,饮食门店不得乱扔废弃物,乱倒污水及排放其它污染物。
4、小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噪音,特别是在晚上十时至早晨八时期间严禁制造各种噪音,违者管理人员有权干预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
5、小区内各种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出入禁鸣,整齐有序。
6、不在住宅内使用燃烧式采暖、取暖、餐饮设备。
三、清洁卫生管理规定
1、请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不高空抛物,不在楼内公共通道、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摆放物品。
2、垃圾装好袋,置于垃圾收集点内。
3、请勿把垃圾、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
4、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和高大凶猛的动物,饲养宠物必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且不得影响邻里休息。
带宠物在小区散步时,不污染环境,宠物伤人由其主人负责赔偿。
5、住户装修房屋,不得将垃圾废物弃于楼道走廊及公共场所。
6、小区内任何公共场所,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违者负责清除和粉刷费用,并在公告栏予以曝光。
7、商业网点不得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区域扩大营业场地。
8、提醒进入小区的亲友,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整洁。
四、停车管理规定
1、小区地下停车场,专供购(租)车位的住户使用,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闲杂人员不得入内。
2、小区住户车辆长期停放地下停车场须办理车辆停放卡,一车一卡,持卡出入;临时停车须登记,经同意发临时车辆停放卡,持卡进入,离开时退卡。
3、租用固定车位的车辆应按位停放,租用非固定车位的车辆由保安人员指挥按序停放。
对临时进入区内的车辆停放实行择位停放。
4、停车场地将采取24小时智能监控记录,配备灭火器,烟雾器。
5、停车场地应保持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摆摊点、会客、喝酒、睡觉、喧哗、吵闹和长时间聊天。
6、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鸣喇叭,限速5公里/小时。
7、停车场禁止装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
8、车辆进出和停放要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距离,不得对其它车辆的进出和其它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
9、车辆停放后,车主要带走车上所放置的物品,并锁好车锁、车门和车窗,否则责任自负。
10、车主要爱护停车场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迅等一切公共设备,不慎损坏时需照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1、有固定车位的车主要严格按照小区规定的停放费标准,按时交费,临时车辆由管理员指引停放位置,并根据停车时间规定收费。
12、若车主不慎丢失车辆出入卡,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经核实后缴纳办卡费,由管理处补发出入卡。
13、若车辆在停放区被损坏者,原则由损坏双方协商解决,严重者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当班保安员与管理处共同协助调查处理。
14、所有停放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对违规行车和停泊车辆的车主,管理员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拖车等处罚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一概由车主负责。
15、院内严禁停放一切车辆,违者每次罚款200元。
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综合管理、群防群治。
2、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住户消防安全意识。
4、严禁外来装有危险品车辆进入小区,教育儿童勿在小区内玩火。
5、发现初期火灾要及时扑救,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拨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6、自觉遵守政府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杜绝火险隐患。
7、进行室内装修,必须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8、不准从窗户向外扔烟头,没熄灭的火种不得倒入垃圾桶内。
9、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或堆放杂物。
10、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和丢失,一经发现,将作出严肃处理。
11、管理处对违章、用电、电气焊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12、以上各项规定望各位住户极积支持配合,以便小区的管理。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 公司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
小区物业管理规定【2】
一、房屋产权界定及管理
小区单位用房的产权归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居民住宅的产权部分属个人所有。
公司授权高碑店基地管理处对单位用房行使财产所有权,对居民住宅进行常规管理。
为加强房屋管理,保证房屋的正常维修,维护单位和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应自觉遵守《水电五局高碑店基地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于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引起的后果和经济纠纷,由业主承担。
1、对室内装修的管理
凡需进行室内装修的业主,在动工前必须到管理处经营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并在财务部缴纳装修押金后,到经营部领取《装修许可证》,业主凭《装修许可证》方可进行室内装修。
装修时应遵守《水电五局高碑店基地小区住宅装修管理办法》。
装修押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装修完毕后业主通知经营部和物业公司共同检查达标后,凭收据退还押金。
如果经检查有下列情况发生的,首先从押金中扣款,押金数额不足以扣款时,业主另行交款:
(1) 破坏了房屋受力结构,造成了安全隐患的;
(2) 改动和损坏了公用供水、供电、供暖管线,可能影响其他业主的;
(3) 产生超标噪音引起周边业主投诉的;
(4) 占用公用空间堆积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的。
2、对房屋维修的管理
本小区房屋分为公用和自用两部分,公用部分的维修由物业公司负责,其费用属物业管理费用中范围的,在物业管理费用中列支;自用部分的维修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选择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也可以选择社会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维修费用业主自理。
二、共用设施管理
1、共用设施包括供电系统、供水系统、供暖系统、化粪池、垃圾箱、消防、避雷系统和屋顶防水系统等,与全体业主利益和公共卫生、安全密切相关,严禁任何单位和业主未办理手续私自对其进行拆、改、增、迁或损毁,一经发现上述行为,由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提出限期恢复,另外还要按实际损坏程度赔偿损失。
如确需改、拆、增、迁共用设施,必须向管理处提出申请和说明,经批准后由物业公司指定专业人员按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施工为保护屋顶防水层,严禁业主私自攀爬楼顶,如因此造成屋顶防水层渗漏,责任人必须承担防水层修复费用,以及因此造成单位或其他业主的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太阳能安装
业主如需安装太阳能设施,必须先到管理处的经营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并在财务部缴纳安装押金后,到经营部领取《安装许可证》。
业主凭《安装许可证》和押金收据到物业公司领取钥匙,同时确保按安全要求,保证楼顶屋面和其他部位不被破坏后方可进行安装。
业主如未经相关部门同意,私自安装太阳能装置,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有权阻止其行为,除限期拆除太阳能装置外,还应赔偿造成的相关损失。
对业主在使用的太阳能设施,管理处经营部随时进行检查,如因该设施自身原因,造成楼顶防水层渗漏和公用设施的损坏,由业主承担补漏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三、物业服务费及各项代收代付费用的缴纳
1、水费:由物业公司定期入户抄表,业主在10日内到物业公司缴纳;
2、电费:业主持购电卡到物业公司购买;未安装磁卡电表的业主或单位,由物业公司定期入户抄表,同时收取电费;
3、暖气费:业主须在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到物业公司缴纳,收费标准应符合物价局相关规定。
4、物业服务费: 业主应当自觉按规定及时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用的,如不能按规定及时交纳,责任由业主负责。
凡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电费、暖气费、物管费等各项费用,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催缴措施,并由业主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应缴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四、 用水、用电管理
1、用水管理
(1)、业主要爱护水表和公共管线设施,防止跑、漏水现象发生。
如发现管道出现故障,请及时通知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维修;
(2)、公共给水、排水管道由物业公司负责养护维修,业主不得随意拆挖、安装、更改管线;
(3)、严禁业主采取滴水、水表停转和倒转等手段无偿使用水资源,一经发现确认,物业公司除收缴水费外,还应按照当期应缴水费的两倍赔偿经济损失。
2、用电管理
1)、当电路出现故障时,业主应及时通知物业公司进行维修,不得私自维修公共配电设施。
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2)、严禁私自拉线用电,严禁偷、漏电现象发生,如有违章用电者,一发现,由物业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由责任负责。
对于经查实偷电者,该业主需按照其上年度已缴电费的月平均数额的两倍赔偿经济损失。
如情节严重,管理处和物业公司均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反映、举报;
3)、楼道照明灯泡损坏由业主自行更换,如需物业服务人员更换,业主需承担材料费,灯泡限用功率在25w以下,如因使用灯泡和人为造成灯口损坏及电路故障的,由当事人负责并支付人工、材料费。
五、供暖的管理
1、业主不得私自改装供暖设施,不得私自关闭公用进水、回水阀门
2、业主安装其他原供暖设施以外的取暖、热水设施(如“小保姆”),须到物业公司登记备案,并按规定交费后方可使用。
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的,该业主按照应缴取暖费的两倍缴纳取暖费用
3、业主如发现供暖故障,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时,应及时与物业公司联系维修。
未经批准,私自维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六、公共环境及卫生管理
1、公共卫生管理
(1)、业主应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放入设置的垃圾箱内,禁止乱扔、乱倒垃圾;
(2)、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杂物等;
(3)、禁止从窗户、阳台向外抛掷垃圾、杂物,禁止随意倾倒污水、杂物;
(4)、禁止在公共区域和楼房外墙上乱写、乱画、乱贴广告;
(5)、禁止在小区内饲养畜禽,不准在公共区域随意放养宠物;
2、公共环境管理
(1)、禁止在22:00 — 7:00,12:00—14:00时段在公共区域弹奏乐器、使用音响器材;
(2)、禁止在职工活动中心等密闭的公共场所吸烟、喧哗、带宠物入内
(3)禁止占用公共空间摆放私人物品,一经发现,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有权清除;
七、绿化管理
1、禁止侵占公共绿地、在绿化区域堆放垃圾、杂物、放养宠物;
2、禁止攀折、损坏花木、围栏及其他相关设施,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3、禁止在绿地上停放、行驶各类私人车辆;
4、禁止在绿化带内种植蔬菜和挖设地窖。
八、治安综合管理
1、车辆管理
对车辆的管理原则为:对车辆在小区的停放秩序和交通秩序予以管理,不包含保管、看护责任。
(1)、禁止机动车在小区内鸣笛,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
(2)、禁止在暖气沟、绿化区域、人行道停放车辆;
(3)、禁止在小区内试刹车、加油和维修机动车;
(4)、车辆应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停车区域;
(5)、车主如损坏道路和公共设施等,需按价赔偿;
(6)、自行车或其他人力车辆均应停放在特定区域并自行设置防盗措施;
(7)、各种车辆(包括机动、人力)因第三人盗窃丢失、损坏、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辆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2、消防管理
(1)、禁止私自移动任何消防设施设备、将其用于其它用途,违者将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禁止在楼道内停放车辆阻碍消防通道和堆放易燃、危险杂物;
(3)、禁止在生活区内,特别是阳台上燃放烟花、爆竹;
(4)、禁止违章使用电器设备;
(5)、禁止在本小区内倾倒液化气残液;
3、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的原则是:对小区生活秩序的维护。
(1)、禁止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人员和车辆进入本小区;
(2)、自觉维护内部治安,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要积极主动举报;
(3)、禁止利用房屋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
(4)、禁止在小区大门前或小区内乱设摊点、占道经营;
(5)、禁止乱贴、乱画、随意设置广告、堆放杂物和危险器具;
九、对宠物的管理
1、饲养犬类等宠物必须到高碑店市有关部门办理《免疫合格证》,定期为宠物注射疫苗,并到物业公司、基地安全保卫部登记备案并签订《居民文明养犬承诺书》;
2、严禁饲养大型宠物、攻击性宠物,一经发现按治安案件处理;
3、严禁在小区公共区域内放养宠物,严禁携带宠物进入办公楼、社区医院、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
严禁在绿化区域遛宠物,以保持公共环境卫生清洁;
4、携带宠物外出时,必须挂锁链,长度不超过2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若饲养宠物产生噪音、出现伤人等事件,宠物主人必须及时处置并负全责。
凡是有咬人记录的宠物,必须自行清理出本小区,不得在本小区内遗弃所养宠物。
5、凡豢养宠物者自觉交纳保障金,如物业公司、安全保卫部巡查人员发现有违反以上《管理规定》者,将给宠物主人送发扣除保障金通知单,保障金扣完后,饲养者应自觉补交。
十、楼顶检查口管理
1、禁止任何人擅自攀上楼顶,不得在楼顶嬉戏玩耍及进行与安装、维修等无关的活动;
2、禁止擅自撬锁上楼顶,一经发现,管理处及物业公司责令其赔偿损失;
3、凡安装、维修电话、太阳能、有线电视等,须到物业公司交纳押金后领取钥匙,并办理登记手续。
安装、维修完毕后,事主须检查“楼顶检查口”,确认关门上锁后,及时向物业服务单位退还钥匙。
十一、业主联系告知管理
1、请业主填写《业主基本情况联系表》,以便在紧急情况时,物业管理公司能与您及时取得联系。
2、为尽量避免因入户通知而产生的打扰,敬请业主随时留意设置在公共区域的告示牌,以便能够及时了解小区管理的通知和相关信息。
3、本物业管理规定在公共区域的告示牌予以张贴公示,自张贴公示之日起满十日后生效。
小区物业管理规定【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以住宅房屋为主,并具有相应配套基础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范围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及场地。
本办法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
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按照《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派驻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各县(市)、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小区主管部门)。
小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负责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统一制定有关住宅小区管理的具体政策和管理标准,对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规划土地、公用事业、城建、卫生、公安、邮电、爱卫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小区主管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以住户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住宅小区制定的住户公约对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小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组织召集第一次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六条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及居委会推选的代表组成。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代表数额及产生和罢免方法,由小区主管部门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等情况确定。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二)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三)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住宅小区内涉及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住宅小区住户公约;
(六)改变和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批准管委会章程。
第七条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管委会负责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将日期及内容通知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各位代表。
经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代表提议,管委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五日内召集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
第八条 管委会向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
管委会可根据需要向政府社团登记主管部门申请法人登记。
第九条 管委会委员人数根据住宅小区的规模等情况而定,一般为5一15人。
管委会委员由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管委会也可聘请居民委员会、有关管理部门和服务单位的人员担任管委会委员,但住户代表不得少于管委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管委会设立主任一名(由房屋产权人代表担任),副主任1一2名(街道办事处1名)。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 管委会在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的监督下,代表住户的合法权益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二)制定管委会章程和小区管理目标;
(三)以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四)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接受住户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投诉;
(五)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计划和管理措施及重大的工程项目计划;
(六)审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审议和决定住宅小区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
前款其中第(二)、(六)项须经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持有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与管委会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并可根据需要与市政府公用基础设施专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人签订有关委托维修养护合同。
上述合同须报小区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文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住宅小区物业的使用及维护
第十三条 住户应爱护和正确使用住宅小区物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住宅小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和小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二)超过设计负荷使用房屋或拆动房屋承重结构;
(三)安装影响周围环境和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
(四)占用公共场地,损坏公用设备和设施;
(五)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六)践踏、占用绿地,攀折花木;
(七)乱抛垃圾、堆放杂物;
(八)有碍市容观瞻的乱建、乱搭、乱挂、乱贴等;
(九)饲养禽畜;
(十)聚众喧闹;
(十一)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内就物业使用及维护的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接受房屋产权人的委托,有偿进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和养护管理;
(二)接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业管理单位的委托,有偿进行上述设施的管理维护;
(三)环境(含楼寓内走廊)卫生保洁,园林绿化;
(四)车辆行驶和停放;
(五)维护公共秩序;
(六)保管物业管理档案;
(七)小区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第十五条 凡房屋及附属设施可能危及毗连房屋及公共安全的,责任人应及时修缮。
经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责任人在期限内未进行修缮的,经管委会同意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修缮,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 住宅小区物业的验收与接管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物业应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小区主管部门应向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规划建议,并依法对住宅小区前期建设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竣工后,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小区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小区物业建设严格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住。
第十八条 管委会未组建前,在小区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承担。
管委会组建后,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应将住宅小区物业移交给管委会管理,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住宅小区建设各项批准文件;
(二)住宅小区平面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三)房屋及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的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图;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在同等条件下,管委会应优先选聘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办理出售、出租或分配房屋手续时,应在房屋出售或租赁合同中对购、租房者有承诺遵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约定。
第五章 住宅小区管理费用和专用房屋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房屋成本造价的0.5%标准向市人民政府交纳住宅小区管理启动基金,该项基金计入建设成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设立专帐,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住宅小区管理启动基金用于购买住宅小区经营用房和重大工程维修项目。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和住宅小区经营单位应按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0.5%的比例,以成本价一次性提供住宅小区经营用房,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小区主管部门划拨给管委会,并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使用,其收入用于补充住宅小区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移交住宅小区时,应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无偿向管委会提供管理用户,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一)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为100平方米;
(二)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15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的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由房屋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管,房屋租金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
代管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及管委会同意的标准,向住户收取住宅小区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公司可为住宅小区住户提供有偿特约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专业管理部门委托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其维护费用从委托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 房屋租金,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供水(二次加压)费,电梯费,采暖费等费用的收取和使用,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房屋需大、中修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修缮计划及工程预算,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后实施,工程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不足时,超出的费用由各产权人按其所有房屋建筑面积占整幢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八条 住宅小区管理费用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小区各项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向住户公布一次,接受住户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和赔偿损失。
前款违章情节严重的,由小区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对借故拒交各项应交费用的住户,物业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缴交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追缴。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委会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物业维修养护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将管理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乱搭、乱建,改变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用途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对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小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和取消物业管理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规划土地、公用事业、城建、卫生、公安、邮政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在管委会未成立前不按规定管理住宅小区或未按规定向管委会移交住宅小区,未提供专业用房和拒交小区管理启动基金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限期履行。
逾期仍不履行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办公、商住、别墅等楼寓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以住宅房屋为主,并具有相应配套基础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范围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及场地。
本办法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
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按照《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派驻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各县(市)、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小区主管部门)。
小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负责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统一制定有关住宅小区管理的具体政策和管理标准,对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规划土地、公用事业、城建、卫生、公安、邮电、爱卫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小区主管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以住户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住宅小区制定的住户公约对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小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组织召集第一次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六条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及居委会推选的代表组成。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代表数额及产生和罢免方法,由小区主管部门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等情况确定。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二)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三)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住宅小区内涉及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住宅小区住户公约;
(六)改变和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批准管委会章程。
第七条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管委会负责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将日期及内容通知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各位代表。
经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代表提议,管委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五日内召集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
第八条 管委会向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
管委会可根据需要向政府社团登记主管部门申请法人登记。
第九条 管委会委员人数根据住宅小区的规模等情况而定,一般为5一15人。
管委会委员由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管委会也可聘请居民委员会、有关管理部门和服务单位的人员担任管委会委员,但住户代表不得少于管委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管委会设立主任一名(由房屋产权人代表担任),副主任1一2名(街道办事处1名)。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 管委会在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的监督下,代表住户的合法权益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二)制定管委会章程和小区管理目标;
(三)以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四)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接受住户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投诉;
(五)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计划和管理措施及重大的工程项目计划;
(六)审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审议和决定住宅小区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
前款其中第(二)、(六)项须经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持有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与管委会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并可根据需要与市政府公用基础设施专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人签订有关委托维修养护合同。
上述合同须报小区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文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住宅小区物业的使用及维护
第十三条 住户应爱护和正确使用住宅小区物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住宅小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和小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二)超过设计负荷使用房屋或拆动房屋承重结构;
(三)安装影响周围环境和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
(四)占用公共场地,损坏公用设备和设施;
(五)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六)践踏、占用绿地,攀折花木;
(七)乱抛垃圾、堆放杂物;
(八)有碍市容观瞻的乱建、乱搭、乱挂、乱贴等;
(九)饲养禽畜;
(十)聚众喧闹;
(十一)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内就物业使用及维护的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接受房屋产权人的委托,有偿进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和养护管理;
(二)接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业管理单位的委托,有偿进行上述设施的管理维护;
(三)环境(含楼寓内走廊)卫生保洁,园林绿化;
(四)车辆行驶和停放;
(五)维护公共秩序;
(六)保管物业管理档案;
(七)小区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第十五条 凡房屋及附属设施可能危及毗连房屋及公共安全的,责任人应及时修缮。
经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责任人在期限内未进行修缮的,经管委会同意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修缮,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 住宅小区物业的验收与接管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物业应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小区主管部门应向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规划建议,并依法对住宅小区前期建设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竣工后,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小区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小区物业建设严格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住。
第十八条 管委会未组建前,在小区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承担。
管委会组建后,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应将住宅小区物业移交给管委会管理,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住宅小区建设各项批准文件;
(二)住宅小区平面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三)房屋及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的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图;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在同等条件下,管委会应优先选聘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办理出售、出租或分配房屋手续时,应在房屋出售或租赁合同中对购、租房者有承诺遵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约定。
第五章 住宅小区管理费用和专用房屋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房屋成本造价的0.5%标准向市人民政府交纳住宅小区管理启动基金,该项基金计入建设成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设立专帐,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住宅小区管理启动基金用于购买住宅小区经营用房和重大工程维修项目。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和住宅小区经营单位应按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0.5%的比例,以成本价一次性提供住宅小区经营用房,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小区主管部门划拨给管委会,并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使用,其收入用于补充住宅小区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移交住宅小区时,应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无偿向管委会提供管理用户,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一)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为100平方米;
(二)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15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的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由房屋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管,房屋租金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
代管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及管委会同意的标准,向住户收取住宅小区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公司可为住宅小区住户提供有偿特约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专业管理部门委托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其维护费用从委托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 房屋租金,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供水(二次加压)费,电梯费,采暖费等费用的收取和使用,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房屋需大、中修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修缮计划及工程预算,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后实施,工程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不足时,超出的费用由各产权人按其所有房屋建筑面积占整幢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八条 住宅小区管理费用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小区各项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向住户公布一次,接受住户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和赔偿损失。
前款违章情节严重的,由小区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对借故拒交各项应交费用的住户,物业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缴交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追缴。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委会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物业维修养护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将管理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乱搭、乱建,改变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用途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对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小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和取消物业管理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规划土地、公用事业、城建、卫生、公安、邮政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在管委会未成立前不按规定管理住宅小区或未按规定向管委会移交住宅小区,未提供专业用房和拒交小区管理启动基金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限期履行。
逾期仍不履行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办公、商住、别墅等楼寓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海岸小区装修管理办法
阳光海岸小区装修管理办法
业主入伙后,随之而来的就是房屋二次装修的高峰期。为了保证物业的结构安全,维护小区的统一、美观,管理处要以楼盘结构、外观、防水、违章搭建、装修秩序(物品出入、安全、消防)等作为装修管理的工作重点,严格进行装修管理。
一、加强宣传,正确引导
(一)针对阳光海岸业主大多素质较高的特点,加强装修法规的宣传,导入先进的装修设计理念,合理的室内设计方案,恰当的装修材料选择,有效的施工管理方法正确引导业主,减轻二次装修管理的压力。
(二)制订详细的《业户装修服务指南》,在入伙办理手续时发放给业主,同时管理处提供必要的房屋工程图纸,指导业主进行二次装修。
二、严格审批,加强巡查
根据多年来对二次装修管理的经验,我们认为在小区装修管理中注重于以下步骤:
(一)在二次装修的审批过程中,建立客服中心负责人初审、工程负责人复审、管理处主任签字的三级审批责任制,强化审批责任。
(二)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实施'二证一书'制度,即要求装修施工单位办理'装修许可证'和'施工人员出入证',并签订'二次装修责任书',并有一定违约金作为约束。
(三)加强装修过程的监管,实施'全员管理'。要求各专业的管理服务人员必须掌握二次装修管理的基本知识及管理要点,并在入伙前着重给予培训。
(四)强调下列监管重点:
1、为防止房屋结构、外观受损及违章搭建,管理处在实际工作中,除要求物业主管的例行巡查外,保安员、保洁员等各岗位也对二次装修进行全方位监管,消除管理盲点,形成立体交叉式的装修监管网络,一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把违章装修消灭于萌芽状态。
2、为防止装修后经常出现渗漏水问题,管理处要求施工队做好洗手间、厨房等部位的防水处理并经管理处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
3、为维持小区装修秩序及安全,管理处要加强对施工队的管理,狠抓消防安全,控制未经允许的动火作业;实施对外来人员准入制度,严格管制各出入口,对搬出/入物品一律登记后放行;严格控制施工的时间及装修垃圾的清运,消除因装修而带来的噪音和垃圾污染。
三、依法管理,以理服人
对违章装修的施工单位管理处主要以说服教育为主,劝其整改。对整改不良的将以装修责任书为依据,要求其限期整改并酌情扣除其装修保证金。对极个别情节严重且不服从管理的业主,要积极采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确保小区房屋本体及公共设施的完好。
管理涉及的质量控制文件:
《政府有关法规》《装修申请表》
《装修现场巡视记录》《装修违章处理记录》
《装修工程验收表》《装修管理程序》
《装修施工管理规定》《违章施工整改通知单》
装修管理流程图:
装修
四、谨慎验收,不留隐患
管理处要着重验收房屋本体结构及上下水、防水工程、电气线路等隐蔽工程的质量,对隐蔽工程要求施工单位每完成一项必须事先向管理处申报,经管理处验收核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房屋二次装修完成后再依据相关标准严格验收,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齐全的竣工图纸存档以备查验。建立装修回访制度,既在装修完毕后的二个月内,管理处将再次上门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隐患予以坚决消除。
五、二次装修管理标准
1)室内装修管理
①住户进行室内装修、改造,业主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施工内容及时间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经物业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②进行任何施工均严禁危害楼宇结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 严禁安装、摆放超出楼板、阳台安全载荷限量的物体(楼板负载重量应小于150kg/m2);
b. 严禁在承重墙、柱、梁、楼板部位开槽、挖洞及重锤击打施工;
c. 严禁暴露及剪断建筑物内部钢筋结构。
③进行任何施工均要符合各专项设施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a. 使用电器应确保室内电器总负荷符合线路设计限制,不得随意增大住宅单位内供电容量,不得随意改动住宅单位内供配电设施;
b. 不得违反管道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专项管理规定;
c. 不得随意改动室内保安对讲、消防系统;
d. 不得改变玻璃颜色、粘贴反光膜、禁止在铝合金窗台钻孔。
④4) 进行任何施工均要满足消防安全需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a. 装修材料、电气材料均要使用消防合格产品;
b. 对装修现场要严格实行防火安全管理,禁止堆放易燃物品、禁止吸烟;
c. 使用电焊或动火要提前到管理处办理《动火证》并做足保护措施。
⑤进行任何施工均不得侵犯异产毗连住宅单位及其他住户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 不得钻、凿及钉通或损坏毗连住宅单位、走廊的隔墙,而降低安全、隔音效果;
b. 不得破坏防水结构而造成相邻住宅单位渗漏;
c. 不得安装超出本住宅单位楼宇投影面之外的物体、设备。
⑥ 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对公共环境产生严重滋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a)施工时间限制在: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8:00
周六、周日:9:00-12:00,14:00-18:00
法定节假日禁止施工施工噪音在周围环境要求低于60分贝;
b)油漆施工及其他产生异味污染性气体施工要注意通风,尽量排向空旷户外,不得排向电梯厅及楼道相邻住宅单位;
c)施工过程中户门要保持关闭,但不得反锁。不得在门口、电梯厅、公共走道堆放任何物品及占用上述地方进行施工;
d)施工不能造成公共场所的卫生污染,禁止在公共场所清洗装修物料和倾倒装修用沙、石、水泥等;
e)运送装修材料或建筑垃圾必须到管理处申报,使用事前经过保护处理之消防电梯,并避开上下班高峰期及休息时间运送。运送装修材料及
建筑垃圾不得经过住户大堂;
f)散装装修材料及建筑垃圾的出入,必须装包(袋)运输。
⑦对施工人员要约束管理,不得干扰管理区域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a. 任何施工人员不得在装修现场居住、过夜;
b. 施工人员要由业主或业主授权人员办理专用出入证,经管理区域主入口经识别后方可进入管理区域;
c. 施工人员不得使用管理区域公共设施进行休息、聚集、饮食等影响管理区域整体形象的行为;
d. 施工人员要严格按照管理处所规定的事项进行作业,违规者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⑧住宅单位在装修过程中对本管理区域或其他住宅单位的设备、设施及物品造成损害的,概由造成损害的住户负责赔偿。
第12篇 小区公共用水用电管理规定办法
一.公共用水管理规定
1.公共用水以满足需求和节约用水为原则。
2.公共用水包括办公用水、卫生清洁用水、绿化用水和其他工程维修用水。
3.公共用水设备的维修由工程部门按日常维修和计划养护进行。公共用水的监管由工程部、安管部及物业部巡查人员负责。
4.各公共用水的部门负责人须对本部门强调节水意识,制定用水节水方案,掌握节水方法。对浪费水源之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处以十倍水费的处罚。
5.凡非公共用水使用人偷用公共用水的,处以五十倍水费的罚款。
6.公共用水点全部装设水表,由工程部每月底抄表统计一次,汇报公司领导。
二.公共用电管理规定
1.公共用电以方便业主、有利形象、满足需要和节约用电相结合。
2.公共用电由工程部门综合各方面意见,根据不同季节制定适当的开关时间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3.公共用电的开关需明确责任人一名或两名,责任人由有电工操作证或经过类似培训的人员担任。
4.公共用电应装设准确的计量仪表,每月抄表统计一次向领导汇报。
5.临时性的公共用电(如节假日等)须经部门主任同意并向公司领导汇报,同
时由值班人员作好记录。
6.公共用电设备、设施应按维保计划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
三.生活用水管理规定
1.生活用水由市政直供和2次加压两种形式供给。生活用水设管理责任人一名,该责任人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
2.水电工应每周对加压水泵及管道系统检修一次,当日值班员每两小时一次巡查,确保水源供应不停顿。市政停水或维修确需停水时须提前24小时以::公告形式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
3.整个系统应采取封闭式,以防受到污染,各水池清洗入口须加盖加锁,以确保安全,并防止非管理人员接近水源。各透气管口要采取倒口式并加网,整个系统外围应保持干净整洁,机房每星期清洁一次,水池外部每两星期一次。
4.按照深圳市二次供水的有关规定,对各水池进行每年两次定期清洗消毒,并由水质检测单位对水质采样化验并出具化验单,资料应齐全并由工程主任妥善保存。
5.生活水系统与排水系统及污水系统隔离。
6.每年对管道系统进行除锈刷漆一次,生活水系统管内的防锈除锈每年一次。
7.二次供水由专门管理责任人定期巡查记录,每月底向上级汇报供水系统和水质状况。
四.跑水事故应急处理规定
1.水系统跑水事故为紧急事件,所有工程人员同为参与处理责任人,工程主任为事故现场负责人。
2.发现跑水的第一责任人(工程部人员)应立即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工程部其它人员,并迅速查明跑水原因。
3.现场工程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关闭跑水位置前的伐门,断绝水源。
4.如果跑水对机电设备设施造成危险时应将机电设备设施转移(如果能转移,如电梯)到安全位置,如果不能转移则应先采取堵截或疏导水流,使之不影响机电设备安全。
5.如果水已进入强电系统,则应先断掉本系统电源,特别注意人身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6.处理事件的负责人随时将现场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以便确定最佳处理方案。
7.事故处理完毕,事故责任人、负责人24小时内将整事件写出总结备案,并上报公司领导。
8.跑水事件应急处理人员安排
五.工程部停电应急处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停电的操作程序,保障业主(客户)对停电时的情况处理、安排。
2.适用范围
物业公司各管理处工程部
3.应急处理规程
3.1值班人员或第一时间发现停电人员应立即用对讲机或其它方式通知其它工程部人员和办公室前台及监控中心,工程部全体人员在得知停电后应立即赶往配电房。
3.2当日值班人员应迅速判断停电原因(市政停电或机房故障停电),启动应急发电机并网工作,应急发电机常规情况下应处于自动启动和并电位置,同时检查应急发电机各运行参数是否正常,各油水位等是否正常。
3.3值班人员以外的其他维修人员应首先启动电梯应急救人程序放出被困人员,然后协助值班人员检查配电房情况。
3.4工程部主任接到停电通知后,应立即赶往现场,检查停电和发电情况。判明停电原因,证实电梯困人解救情况,通知监控中心向业主广播停电情况。如果是市政停电,致电供电部门了解停电原因和恢复供电时间,如果是配电房内故障停电,应立即组织人员抢修,同时将大体情况向领导汇报。
3.5应急发电机运行期间,值班人员应随时检查发电供电情况,并抄表记录。
3.6市政(或故障)恢复供电时,值班人员应按照配电房操作规程逐个合闸供电,同时检查应急发电机停机情况并记录停机时间。
3.7由工程部主任和值班人员同时确认恢复供电各处正常无误后离开现场,填写停电(或故障)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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