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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9-11 热度:50

公司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1篇 公司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一、 为完善、规范安全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 安全检查分类:

1, 安全生产大检查;

2, 月度安全检查;

3, 专业安全检查;

4, 专业人员日常巡查;

5, 生产管理人员巡查;

6, 专项安全检查;

7, 作业人员自查。

三、 各类安全检查要求:

检查类型

时间要求

参加人员

隐患处理方法

安全生产大检查

每季度一次

公司领导、党政工及专业技术部门人员、安全专业人员

当场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安全科有隐患台帐

月度安全检查

每月不少于一次,车间主管领导带队每半年不少于四次

车间及主管领导和分管副职、安全专业人员

当场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车间有隐患纪录及整改后反馈纪录

专业安全检查

特种设备、防火防爆、危化品等各专业每年1-2次

根据检查对象确定相关专业人员及安全专业人员

集中问题进行研究,报方案请公司办公会议定

专项安全检查

防暑降温、防寒防冻、节假日等各专项工作每年一次

各有关专业人员及公司分管领导

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重大问题报请公司解决

专业人员日常巡查

不定时,每周至少1-3次

公司、车间、工段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现场指正,限时整改

生产管理人员巡查

每班次进行

当班车间、工段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及车间工段领导

纠正违章,处理隐患,

岗位安全检查

当班作业过程

作业者及班组安全员

随时纠正违章处理隐患

四、 安全检查内容:

(一)安全管理工作:

1,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建立,是否配备了专兼职安全员,专业安全人员素质是否符合要求;

2,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3,安全生产过程中是否执行了“五同时”;

4,事故的“四不放过”实施情况;

(二)生产现场安全:

1, 设备安全:

(1) 设备是否有安全防护装置;

(2) 设备的手柄、开关、按钮等是否在正确位置;

(3) 应该悬挂的警示标志是否齐全;

(4) 是否有妨碍正常运行的障碍。

2, 安全通道:

(1) 人行安全通道是否符合要求;

(2) 通道是否被其他物品侵占;

(3) 通道上空是否有危险因素。

3,工作现场安全:

(1) 地面情况;

(2) 照明情况;

(3) 防尘防毒设备是否运行正常;

(4) 操作者周围环境是否对安全有影响;

(5) 物品定置摆放情况。

5, 劳动防护用品:

(1) 作业者是否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2) 是否有人穿戴禁止穿戴的劳动防护用品。

6, 作业者的行为:

(1) 是否违反劳动纪律;

(2) 是否违反操作规程;

(3) 是否有指挥者违章指挥。

7, 特殊场地的安全检查:

(1) 仓库的防火防爆情况;

(2) 油库的防火防爆情况;

(3) 配电室的特种防护器具的安全状况及防护设施状况;

(4) 锅炉房、空压机、压力容器及起重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的状况;

(5) 危化品的生产、贮存、运输等安全状况;

(6) 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五、 安全检查表:

安全检查表示为了系统地、全面的检查生产中某一系统、某一部位或某一项工作内容的安全状况而制定的安全检查项目清单,包括了安全检查的内容、检查标准和检查结果。

1,检查内容:针对需要检查的对象,拟定项目内容;

2,检查标准:以国标、行标、厂标及安全技术规程为参照标准;

3, 检查结果:实事求是地填写检查结果或平分。

4,每次检查都应制定安全检查表。

六、 安全检查工作原则:

1,发现重大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马上采取预防措施,规避事故,确保人身安全;

2,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隐患,按照公司有关隐患管理办法,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处理;

3,发现作业者或指挥者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必须立即制止、纠正,并按照“奖惩办法”给于处理;

4,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都必须记录在案,填写检查记录本和隐患登记本。

七、 检查工作的管理:

1, 公司级季度安全检查由安全科组织,公司领导牵头,党政工团各有关部门参加;

2,公司月度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全科组织进行,抽调专职安全员参加;

3,车间级安全检查由车间安全全组组织;

4,各专业安全检查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由各专业部门进行组织;

5, 各专项检查由分管部门组织;

6,安全科对全公司各单位各专业安全检查进行监督。

八、本办法如与集团公司的规定相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2篇 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问卷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的答案填在括号内,每题2分,共60分)

1.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生产法》的目的之一。

a.生命b.财产c.生命和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a.1年b.2 年c.3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

a.安全宣传标语b.安全宣教挂图 c.安全警示标志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 ( )、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a.港口行业b.冶金行业c.危险化学品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 )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a.操作资格 b.许可 c.安全

6.从( )起,开始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a. 2004年1月13日 b.2005年1月1日c.2005年1月13日

7.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的专门负责( )的机构。

a安全生产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c安全生产控制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的,由()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 ()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法有关规定追刑事责任。

a.10b.15 c.20

10.全国安全生产月为每年的()月。

a.5 b.6 c.7

11.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 )责任。

a.民事 b.行政c.刑事

12. 国家规定:施工单位应在以下期限内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a.3个月 b .半年 c.一年

13. 国家规定的安全色有红、篮、黄、绿四种颜色。含义是:()表示禁止、停止(也表示防火);()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表示警告、注意;()表示提示、安全状态通行;以下排序正确的是( )。

a.黄色 蓝色、红色 绿色 b.蓝色 黄色、绿色 红色

c.红色、蓝色、黄色 绿色

14以下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a.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b.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c.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由()单位统一组织编制。

a.甲方b、总包c.分包

16. 对总承包的施工项目,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 )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a.总包 b.分包 c.监理

17.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 ( ) 的策划是建立和有效运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础。

a、风险控制 b、风险分析c、安全评价

18. 用人单位规定只发给劳动者工资,不负责工伤赔偿的劳动合同被称 为“生死合同”,这样的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应属于( )。

a.有效合同b.无效合同c.示情况而定

19. 安全施工要杜绝的“三违”是:( )。

a.违章操作、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b.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c.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0. 企业三级安全教育是指()。

a.岗前教育、在岗教育、换岗教育 b.厂级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

c.初级教育、中级教育、高级教育

21.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a.意外伤害保险 b.养老保险c.工伤社会保险

22. 塑料安全帽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安全帽的使用期限不超过( )。

a.两年半 b.三年c.三年半

23. 编制工程项目顶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其中必须制订有针对性、实效性的( )。

a.施工技术指标b.施工进度计划 c.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

24. 雨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要有( ),必要时应重新设计电路。

a.绝缘措施b.防雷击措施c.安全措施

25. 夜间作业场所必须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沟槽边、作业点、道路口必须设明显安全标志,夜间必须设( )。

a.红色警示灯b.黄色警示灯c.红/黄色警示灯.

26.《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a.资金投入b.设备投入 c.人员投入

2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a.负主要责任 b.负领导责任c.全面负责

2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

a.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技术管理人员

2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 )。

a.意外伤害保险b.工伤社会保险c.养老保险

30. 正确使用安全帽应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选用与自己头型合适的安全帽,必须戴正安全帽并且扣好()、要经常检查安全帽的外观、安全帽是有使用期限的。

a.护颚带 b.下颚带 c.防护带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31、简述三不伤害的内容

32、简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的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的内容。

三、论述(20分)

33、请结合自己公司的现状找出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并说说解决的具体措施或谈谈对安全管理的想法和建议

第3篇 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36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等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防护设施的投资和评价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是指为保证从业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设立的设备、装置和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都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方面法规、标准的规定和已经审定的设计文件。

第六条建设项目所需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设备、器材、检测仪表等,应严格按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订货,如需变更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对有特殊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仪表等入库后应按规定存储、保养。第七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订货、安装、调试、检验及竣工验收等按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防爆电器、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测仪器、装置和设备应向有资质的厂家订货,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并提供产品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以下单位和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实施负责: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工程实施主管部门和所属产权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分别对各自主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二)项目主管单位应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前通知生产安环部门,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由生产安环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是否需要办理相关的核准和备案手续,是否需由政府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项目主管单位应协助管理和指导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的管理规定。

(三)公司生产安环部对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实施实行监督管理。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安全设计审查和组织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预评价、验收评价,参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新建项目的筹建,参加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重大职业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图会审,参加引进项目职业安全技术应用的谈判、签约。

第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安全“三同时”管理。

公司生产安环部负责监督管理公司直接投资建设或主管的建设项目,并按国家规定程序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核准和验收。

第二章职业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职业安全评价包括预评价和验收评价。

预评价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行业预评价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验收评价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由项目部门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行业验收评价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公司生产安环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对承担职业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我公司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编制职业安全评价报告: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上述的其他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报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职业安全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本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和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的专门章节论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设计人员,应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应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国家安全预评价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项目设计单位应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作为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送审稿)编制完成后,项目生产安环部门应按规定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由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评审机构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据此下达意见。建设项目生产安环部门应将评价机构依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时报送相关单位和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列有职业安全设施设计内容。设计单位在编写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有《职业安全专篇》,其深度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应对安全防护设施的设计负责。

第十七条项目主管单位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应向同级安全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说明书、安全设施情况等资料。施工图会审时,应审查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在各专业施工设计中的落实情况。没有征得生产安环部门的同意,在初步设计中已批准的安全设施不得变动或削减。

第四章职业安全设施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不得因资金不足或其它理由削减或降低标准。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和生产安环部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确保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需要变动安全设施设计的,应征得设计单位和生产安环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对可能导致职业伤害的隐蔽工程,在封闭时必须通知设计单位、产权单位及生产安环部门参加,待检查合格后方可封闭。并责成施工单位做好原始记录,在工程建成后交给产权单位。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职业安全标准对安全设施施工进行监理,并对其做出的监理结论负责。

第五章安全专项验收

第二十二条在组织试生产调试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在建设项目试运行30日至180日内,应进行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生产安环部门应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国家安全验收评价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编制安全专项验收评价报告。并申请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专项验收。

第二十三条对生产作业场所产生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高温、噪声、振动等的检测与考核应以生产安环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项目主管单位对验收中提出的安全设施方面的问题,应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对存在有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不得强行投产。

第二十五条在建设项目进行安全专项验收时,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协助生产安环部门收集有关验收所需资料: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职业安全设施设计实施情况的书面材料;

(二)特种设备使用证及相关检测验收资料(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四)试生产中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问题的整改措施;

(五)针对生产安环部门组织专项检查验收时所提意见的整改报告;

(六)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职业安全专项验收资料。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扣责任部门单位1000元,并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要求补齐相关手续和资料后方可施工或投产。

第4篇 煤化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天脊煤化集团公司有重大危险源18个序号,涉及32台设备及装置,9种化学危险物,其储存量也是比较大的,一旦出现泄漏,将会造成重大灾害甚至是社会性灾难。因此,采取了如下控制措施。

(1) 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2) 所有管理、操作重大危险源的人员必须培训、教育合格,取证后方能上岗。

(3)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巡检,至少主管领导每天一次。

(4) 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现代监控、监测设施,有条件的实行计算机管理。

(5) 对重大危险源必须配备消防水和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6) 重大危险源现场必须配备有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等就地监测设施。

(7) 重大危险源现场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安全须知牌。

(8) 重大危险现场必须保持通畅的安全通道。

(9) 规定每年必须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状况。

(10)在重大危险源有毒物质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防毒器材。

(11)对重大危险源严禁储罐超储、库房超存、工艺过程超压。

(12)在重大危险源设立良好的防雷接地装置和防洪排水设施。

(13)对重大危险源的工作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

(14)对重大危险源要经常保持现场的整洁、清洁、文明。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和管理在国内外都是一个新课题,人们从诸多的危险源事故中汲取了许多经验和教训,也在现代高科技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探索着如何确保万无一失的办法。但是,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和安全储存的影响因素很多,对危险源中能量转变为破坏力的机理尚未完全查明,因而我们必须把传统的监控手段和现代高科技结合起来,把人的安全技术水平、安全思想教育同物的本质安全化的实现结合起来,才使使重大危险源转化为安全的、可靠的,才能为人类的生产、生活、生存服务。

第5篇 油田分公司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监测及检查维护管理,预防雷电灾害,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和;防静电装置是指:将装置、设备、设施、储罐等静电接入大地的设备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托管单位)防雷、防静电装置的设计安装、安全监测和检查维护等。

第二章 防雷、静电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监察,监督检查年度检测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凡具有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单位应当做好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日常检查维护;

(二) 按照规定申请装置安全检测,并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

(三) 对相关人员进行防雷、防静电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 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装置及时整改,并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查;

(五) 建立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检测和维护检查档案。

第三章 防雷、防静电检测

第六条 检测计划的下达及实施。

(一) 各单位每年一季度编制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技术检测计划;

(二) 凡列入年度检测计划内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由当地气象部门进行检测;

(三) 被检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按年度检测计划及时核实检测工作量和落实检测时间,在接到公司检测通知后,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测前的准备工作;

(四) 检测机构应出具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资质证及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资格证;

(五) 检测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六) 检测完毕后,要在二十天之内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分别交被检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

(七) 检测机构在完成了年度检测计划后,应向质量安全环保处上报年度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的汇总报告。

第七条 检测频次。

(一) 防雷、防静电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原则上应每年检测一次;

(二) 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场所、露天化工设施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时,可进行临时性检测。

第八条 公司生产单位及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列入年度安全检测的范围:

(一)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 油气、炼油化工生产或者储存场所;

(三) 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 通信、交通运输、新闻电视、医疗卫生、计算机信息等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者设施。

第九条 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的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建筑物防雷类别的确定;

(二) 建筑物防雷措施的检测;

(三) 接闪器;

(四) 引下线;

(五) 接地装置;

(六) 防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和电涌保护器;

(七)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检测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隐患整改。

(一) 检测机构在实施检测中发现存在隐患的,应当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二) 单位有下列隐患之一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予以消除:

1.安装不合格和应当安装而未安装的;

2.装置存在一定缺陷的。

第四章 防雷、防静电工程

第十一条 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审核时,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审核的有关规定,对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进行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对防雷、防静电以及建筑物电气接地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未经检测验收或者检测验收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装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接受检测,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进行积极整改的,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单位进行处罚。

第五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第十五条 遭受雷电灾害油气生产设施、建筑物,应当及时向公司应急办公室报告,公司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对本油气生产区域内的重点建设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确保安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有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防雷装置、防静电接地日常检查维护记录

第6篇 管道储运公司库区安全管理规定

一 一般规定

进入库区的所有人员、车辆交通、作业安全、应急管理应执行《管道储运公司、分公司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

库区内设备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或gb50737-2022《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储罐应有编号,罐区管线宜有介质标识及流向标识;

原油库区应设有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内应设专用受警录音电话;

库区内油罐、输油泵等设备、设施的操作,应严格执行其单体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

防爆区不得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

库区在易于观察的位置、照明好的地方宜设置风向标;

库区内要保持清洁、无油污、无积水、无其他可燃物;

库区内管线、法兰、阀门等设备无渗漏,管架完好;

油库冬季运行应执行《输油站(库)冬季运行安全规程》;

库区防恐安全管理执行《管道储运公司、分公司防恐工作细则》;

事故应急预案应执行管道储运公司库区现场处理方案,并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2)》进行响应。

二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2.1 储罐及其附件管理

2.1.1 新建或改建油罐的建造和验收应符合gb50128-2022《立式圆筒型钢制焊接储罐施工规范》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1.2 浮顶油罐中央排水管的放水阀应处于常开状态,中央集水坑应加盖金属网罩。

2.1.3 浮顶油罐日常运行过程中不宜将浮项支柱落到罐底。

2.1.4上罐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上罐时必须穿戴劳动保护服装,严禁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上罐;

上罐人员应消除人体静电后方可上罐;

不得使用非防爆的电器和用具;

雪天应清除盘梯和浮梯上的积雪后上罐;

油罐盘梯同时上(或下)不宜超过4人;

浮顶油罐的浮梯同时上下不应超过3人且不应同一步调行走,固定顶油罐顶上人数不应超过5人,且不应集中在一起,上下油罐时应手扶栏杆;

遇五级及以上大风或雷雨天气时不宜上罐作业,特殊情况上下罐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1.5 储罐及附件安全管理

2.1.5.1 检查要求:

油罐编号、铭牌完整清晰、罐体无腐蚀穿孔现象。

油罐人孔、清扫孔应严密无渗漏,进出罐阀、排污阀、排水阀完好灵活、无渗漏。

浮顶油罐浮顶中央集水坑内无油污、无杂物、浮碟(球)式单向阀应灵活好用,中央排水管排水畅通,无渗漏。

浮顶油罐浮顶紧急排水装置水封槽液位符合设计要求。

浮顶油罐浮顶立柱密封套无开裂,立柱开口销无缺失。浮顶油罐浮舱人孔盖齐全,编号清晰,启盖灵活,浮舱内无油污、积水,焊缝无渗漏。

浮顶油罐蒸汽除蜡装置和加热盘管无渗漏。

浮顶油罐二次密封承压板无损坏,泡沫挡板内无积水、无油污。盘梯、平台、量油孔和浮梯等处应无油污和杂物;平台和浮梯无明显变形;量油孔、取样孔防止产生火花的衬垫完好,取样口平时应处于密闭状态。

油罐浮梯、平台等处护栏,应完好无腐蚀断裂现象。

浮顶静电导出线及附件电气连接线无缠绕现象,两端连接牢固,无锈蚀。

感温光栅无异常、无破损或断裂现象。

量油管、导向管运行时表面有无明显划痕、严重的摩擦,无卡阻。

浮梯轨道上无杂物,浮梯滚轮滚动灵活、无卡阻。

液压安全阀、呼吸阀、阻火器每月检查一次,冬季每周检查一次;呼吸阀灵活好用,液压安全阀的油位符合要求,油质合格,阻火器防火网完好,并做好检查记录。

每月检查一次浮顶上和浮顶密封装置内是否有积油,并及时清理。

在油罐进出油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浮顶运行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进出油作业并及时处理。

2.1.5.2 检查周期

1 动态储罐:进油前、进油中、进油后各检查一次。

2 静态储罐:每7天检查一次。

3 浮舱检查:每月检查一次。

2.2 加热炉管理

2.2.1 加热炉运行时,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炉,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工作压力、介质温度等参数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得不到有效控制。

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变形、渗漏等。

安全附件失效。

燃烧装置损坏、衬里烧塌等。

发生火灾。

加热炉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

其他异常情况。

2.2.2 日常管理

2.2.2.1 检查内容及要求:

1 炉体、孔门等密封严密、无泄漏,附件完好、灵活。

2 炉膛、炉管及衬里正常。辐射管无弯曲、脱皮等异常现象;

3 炉内耐火衬里无脱落、破损;炉体外表面温度符合规范要求。

3 燃油压力、温度等工艺参数无异常,燃烧器雾化良好,火焰明亮,烟囱不冒黑烟。

4 加热炉进出口压力、温度等工艺参数正常,出炉温度符合工艺要求,两管程温差不超过3℃;燃烧器电加热器温度控制在80℃以上。

5 加热炉及其附属设备、设施自控数据远传正常。

6 助燃风系统、燃烧器风机运行正常,风机无异常振动、响声。

7 燃油泵运行正常,无异常振动、响声;

8 罐位正常、罐体附件齐全完好。

9 烟道挡板及空压机系统正常,空压机无渗漏,供气压力满足要求。

2.2.2.2 巡检周期:

1 正常运行:2小时一次

2 监护期间:1小时一次。

3 停运期间:4小时一次。

4 封存期间:15天一次。

2.2.3 输油站库应实施加热炉的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每年应进行 1 次,年度检查至少包括加热炉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加热炉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加热炉安全附件检查等。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加热炉安全隐患,使用单位应及时消除。

2.2.4 加热炉本体及安全附件的年度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加热炉的保温层及设备铭牌是否完好。

加热炉的外表面有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损伤等现象。

加热炉的受压元件有无渗漏。

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自动点火和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额定燃料用量或炉管、换热管压降是否异常。

紧固螺栓有无松动。

基础有无不均匀下沉、倾斜等现象。

炉膛内部和燃烧道耐火衬里有无裂缝、松动或脱落。

炉管有无凹陷变形等。

2.3 信息及通信设备管理

2.3.1 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库区视频监控安防设施(不含周边界监控设备)。

根据每日巡检情况及时检修并汇报工业电视系统工作情况,需登高作业时必须检查并佩戴齐全安全防护装置。

按《维护规程》要求定期对监控主机、线缆及探头等设备进行接地、密封圈等进行预检预修,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工业电视主机及监控终端是监控专用设备,严禁用作其他用途,除监控软件、防病毒软件之外,严禁安装其它各种软件,严禁访问互联网。

工业电视主机的参数设置未经过系统管理员同意,不能随意改动。

工业电视主机严禁以直接插拔电源方式开关机。

2.3.2 库区通信光缆及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定期对通信光缆铺设路径进行巡查,严禁在光缆附近进行违规作业。

定期对具有金属材料光缆进行接地地阻检测,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库区光缆检修如遇金属加强材料光缆,要提前做好防火防爆处理。

2.3.3 库区通信电缆及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库区专业工作人员要了解线路设备和沿线的环境变化按《维护规程》要求对架空线路的垂直、挂钩、外护层认真检查,对异常现象及时处理,剪除影响线路的树枝,移除妨碍线路安全的植被,清理线路上的杂物,排除隐患。

检查吊线与电力线、广播线交越处的防护装置是否完好并起到保护作用。

如遇库区管道或人(手)孔有破损,井盖丢失、损坏等情况发生要做好警示标志,及时修复或更换。要定期清除孔内杂物,抽取孔内积水。

用户引入线部分要保证支撑件牢固、绑扎合格,无托、磨现象,无市电侵入危险。

2.3.4 库区用电话、调度电话安全管理规定:

禁止使用行政电话拨打非法信息台,使用有源话机应符合库区防火用电规定。

禁止调度员点击“免打扰”按钮。

禁止使用调度ip话机拨打行政电话。

2.4 仪表管理

库区仪表及scada系统必须按期维护,确保完好,发生故障及时抢修。

库区内电动阀门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远控功能测试。

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油库的自控联锁保护及泄压系统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

2.5 计量管理

2.5.1 油罐检尺、测温、取样

计量员上罐前穿戴防静电工作服、严禁穿能引起火花的鞋。

上罐前用手接触罐体附件,确保人体静电接地。

上、下罐背工具箱,以便空出手扶盘梯;冬季上罐时采取防滑措施。

根据风向站在上风口位置,打开计量口进行计量操作。

雷电、冰雹、暴雨期间禁止进行上罐操作。

使用便携式电子温度计(pet)时先将pet壳体放到罐体上接地。

到浮顶操作时,应携带手持式仪器检测可燃或有毒气体,并由始终站在顶部平台人负责监护。在确认有危险浓度的挥发油气情况下,应戴上呼吸器,穿全保护服。

2.5.2流量计、体积管及水标间

对配备不少于3台流量计的管线,不允许单台流量计运行(特殊情况下除外)。

流量计启、停时,应先开启备用流量计且运行正常后,再停运待停流量计。

确保流量计在(30~80)%qma*流量范围内运行(检定时除外)。

对停运的流量计、体积管,在无须排空时,开进口(或出口)端一侧阀门,以防止憋压。

2.5.3化验室

在化验室醒目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牌。

开启通风设施,保持化验室内空气清新。

根据油品性质和化验项目需要,选择防毒呼吸器、护目镜、耐腐蚀手套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

不得用湿布擦拭或湿手接触电气设备,不得将电气设备和导线置于潮湿的地方。

通常情况下化验室内溶剂油、酒精、洗剂、棉纱等易燃品存放量不超过一周使用量。

三 电气管理

3.1 电气设置与管理

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

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储罐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

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通往趸船的线路应采用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的水位变化余量。

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1.5倍杆高。

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中国石化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3.2 电气运行管理

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及维护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管道储运电气运行规程》。

库区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发电设施、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记录。

当不设专职值班电工时,应定期巡视(至少每天巡检一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夜间巡视)。

自备发电机每周至少起动一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5min。

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等应按《预防性试验规程》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修。

认真执行“三三、二五”制(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

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立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3.3 电气检修管理

对架空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检,并注意沿线环境情况,遇异常气候时应作特殊巡检。

线路停电检修前,应填写停电通知单,停电线路的开关上应悬挂警示标志牌。对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须按电业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

当在被检修的停电设备附近有其他带电设备或裸露的带电体时,应保持足够的电气间距或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措施。

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进行带电检修时,应按有关安全规定作业。

四 消防应急系统管理

4.1 消防给水系统

原油库区应设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水罐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补水时间不宜超过96小时,自动补水系统完好;消防稳压系统设定压力不应低于0.7mpa,并满足《石油化工企业稳高压消防系统运行与维护规程》(q/sh 0460)要求;严寒地区消防给水管网应采取保温措施。

应消防给水泵房明示消防给水系统流程图和操作程序说明。

消防给水泵应每班盘车1次,每周试运行1次(不少于15min),内燃机应每周试机1次,定期润滑,确保完好。

每日巡查消火栓及控制阀门状况,每季度做1次消火栓出水和控制阀门启闭试验。距消火栓、阀门1.5m以内范围内无障碍,地下消火栓及阀门井内无积水、无杂物,便于操作。

每季度对罐区固定喷淋系统环管、喷嘴、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应对立管下部排渣口进行1次排渣,每年对油罐进行一次喷水试验。

4.2 泡沫灭火系统

固定泡沫站应明示流程图、操作程序说明,有泡沫液类型、泡沫液储量、有效期、责任人明示牌,系统管路上有泡沫流向标识;每日不少于1次巡查。

泡沫灭火系统应保证接警后2min内泡沫灭火系统投正常运行。

泡沫泵每天盘泵不少于1次,每周试泵1次,每月润滑1次,每年利用泡沫试验台进行一次泡沫喷射试验1次,每2年选择一座油罐进行1次泡沫灭火喷射试验。

每月检查1次泡沫栓、泡沫产生器,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

泡沫系统每次使用后应对泡沫混合系统、泡沫混合液管路等应用清冲洗干净,清除锈渣。

泡沫液的配置、储存及检测应符合《泡沫灭火剂质量监督和管理要求》(q/sh 0562)的要求。

固定及半固定式灭火系统阀门、消防炮、消火栓、两分水器应每季度检查保养1次,做到阀门完好、启闭灵活,消防炮转动部件灵活无锈蚀,消火栓开启方便。

4.3 消防自控系统

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3×104m3的浮顶罐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自控系统的操作应符合《原油罐区固定消防及控制系统操作维护规程》的要求。

消防自控系统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消防设施检测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消防自控系统、消防给水及泡沫灭火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单位不具备维修和保养条件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委托其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每天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功能是否正常。

每季度应用专用设备检测仪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是否正常及确认灯显示是否清晰;试验火灾报警装置的声光报警显示,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备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每季度用手动或自动检查泡沫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自动喷水系统的控制设备、自动监视系统的控制设备、所有手动、自动转换开关的控制显示功能。

每月对电动阀门进行1次远程开/闭试验,确保灵活好用。

每月检查罐区手动报警系统是否完好。

4.4 消防道路

消防道路的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应能保证大型消防车辆通过。

消防道路应保持畅通,不得有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不得堵塞和占用消防通道;大型库区应标出高喷消防车停车位。

4.5 灭火器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 50140)和《输油站消防设施设置和灭火器材配备标准》(q/shgd 0022)要求。

灭火器应实行“四定”管理,即:定岗位、定数量、定型号、定责任人,挂“四定”及检查卡片,每月检查2次,并填写检查卡。

灭火器应保持清洁,气压在绿色区域、部件、铅封完整、喷嘴、喷管畅通,重量符合规定,外观完好。

4.6 防火堤

防火堤应满足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不应渗漏。

管线穿防火堤处应设套管并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防火堤的雨水排出阀应设在防火堤外,其开关状态必须易于辨认,罐区的水封井不能代替排水阀门。罐区排水阀门应为常闭状态,雷雨应及时打开。

每日巡查防火堤排水阀门状况和水封系统运行情况;每月对防火堤排水阀门进行1次启闭试验;每季度进行1次润滑保养。

4.7 库区排水管理

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噪声排放源应设置图形标识。临海、临水的库区排污口应加设截断阀等控制措施。

泵区、计量间、收发球装置区应设置污油池(罐)。在紧急状态和设施维修时将原油泄放至污油池(罐)或紧急放空池内,池内原油应及时回收。

独立的临海、临江油库,应根据溢油口的情况配备围油栏,长度一般不少于400米。油码头后方的临海、临江油库,防溢油扩散设施可依托油码头。

防火堤内应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放管道应从防火堤内设计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截油排水装置。

油罐切水或经原油污染的水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排放至外环境。

4.8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管理

罐区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安装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

罐区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探头清洁,无杂物覆盖,探测器固定牢固,无松动。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控制器巡回检测正常,声、光报警正常。

每月试验一次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每年检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范围、报警值符合规定

五 输转高含硫化氢原油安全防护管理

5.1 便携式硫化氢气体检测仪管理

5.1.1 输油站(库)至少配置2台便携式硫化氢气体检测仪,集中管理使用。

5.1.2 抢维修队至少配置4台便携式硫化氢气体检测仪,如个别抢维修队抢维修作业班组较多,可能存在同时进行硫化氢抢维修作业的情况,每班至少配备1台便携式硫化氢气体检测仪。

5.2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管理

5.2.1 输油站(库)至少配置2台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进入硫化氢浓度超标区域(硫化氢浓度大于10㎎/m3小于50㎎/m3 )的人员必须配置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5.2.2 抢维修队至少配置4台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如抢维修队抢维修作业班组较多,存在同时进行硫化氢抢维修作业情况时,每班配备至少2台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进入硫化氢浓度超标(硫化氢浓度大于10㎎/m3小于50㎎/m3 )抢修施工区域人员必须配置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5.3 安全防护管理内容及要求

5.3.1 硫化氢中毒防范措施

对含硫化氢的原油接卸、输转工艺应从码头接卸开始,运销处、二级单位生产部门应对输转过程的硫化氢分布、生产环境中的硫化氢浓度等绘制动态分布图或表,制定相应的输送方案、工艺和管理措施。二级单位应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高温高压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检测。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对含硫化氢的原油应从码头接卸开始,对储存、转输过程中原油中硫化氢含量、含硫化氢原油储存罐号、场所、输送管线、接收站队(油库)、炼厂等各生产环节形成信息通报机制,由各生产环节制定相应的工艺和管理措施,严格执行人员防护和储运含硫化氢原油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因原油比例输送、顺序输送、流程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原油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运销部门要立即通知有关二级单位及基层单位。中控室(调度控制中心)应设置含硫化氢原油信息动态显示牌。储存含硫化氢原油的储罐、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醒目的中文“当心硫化氢中毒”警示告知牌或在地面用红色警示线标示硫化氢区域范围,并在醒目位置设置风向标。正在输送含硫化氢原油的设备应设置临时性的硫化氢警示标识。

做好设备、管线密封,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生活污水系统与工业污水系统应进行隔离,防止硫化氢窜入。禁止含硫化氢污水排入其他污水系统或就地排放。

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整治,并建立台帐。

进入输转过含硫化氢原油的罐、加热炉等设备前,应切断进出原油管线,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取样分析硫化氢含量及氧含量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进入作业。

在可能存在或泄漏硫化氢的设备、设施上更换阀门、垫片,清扫、维修仪表及抢修、堵漏等作业,以及拆卸、解体、更换可能含硫化氢的设备、管线、仪表等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办理“检修施工安全许可票”,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安排专人监护。

在含有硫化氢的油罐、阀门、管线等设备上手动作业时,应有2人同时到场,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并站在上风向,1人作业,1人监护。

对含硫化氢原油的储罐进行上罐巡检、计量及人工取样含硫化氢原油时,应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气体检测仪并有2人同时到场,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站在上风向,1人作业,1人监护;分析、化验含硫化氢原油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同时化验分析人员应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

硫化氢检测仪器报警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检查泄漏点、准备防护用具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一切动火作业,迅速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立即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无法控制时,要立即疏散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在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进行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可能存在硫化氢泄漏的单位要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建立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畅通;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定期进行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及时送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进行抢救,同时通知有关单位。

5.4 职业健康教育及监护

5.4.1 凡进入含硫化氢环境的人员均应接受硫化氢防护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每年再培训1次。培训内容包括硫化氢的基本毒性及防护知识、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检测仪器及防护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工作区域硫化氢分布、急性硫化氢中毒急救措施等。

5.4.2 接触硫化氢岗位的作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定期)及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5.4.3 每月一次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检测,并将结果向员工公布、存档。

5.4.4 外来人员(含承包商)应接受硫化氢防护相关培训并执行本规定。

5.5 硫化氢报警仪的设置和防护器具的使用与管理

5.5.1 凡在有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配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应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中控室(调度控制中心)。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低位报警点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应设置在50mg/m3。

5.5.2 凡进入有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须随身携带硫化氢报警仪;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有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部位活动(包括油罐密封、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输油泵阀、盗油破坏地点等)时,均应随时检测现场浓度。

5.5.3 所使用的检测报警仪(固定式、便携式)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资质的部门校验,校验结果记录备查。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5.5.4 禁止任何人员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六 工艺运行安全管理

6.1 工艺运行参数控制

承担收油及长输管道外输任务的油库,其原油进、出库压力及温度执行《原油管道工艺安全运行操作规程》q/sh1200 0048之规定。

原油进库压力,应满足原油进罐所需的压力,且不大于库内相应管道允许的最高工作压力;原油出库压力,应保证输油量及装船、装火车量所需的压力,且不大于库内相应管道允许的最高工作压力。

原油进库温度应高于原油凝固点3℃以上;原油出库温度应满足外输、转输、装船、装火车等作业的工艺需要,且低于油品初馏点5℃以上,并在相应管道防腐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内。

6.2 输油设备运行参数控制及操作

6.2.1 原油储罐

正常运行时,油罐的液位应控制在安全罐位上、下限之间;当运行需要时,由徐州调控中心通知可在极限罐位上、下限之间运行。储罐正常运行期间安全罐位和极限罐位应执行《原油管道工艺安全运行操作规程》q/shgd 0048之规定。

油罐的最高储油温度应低于储存原油初馏点5℃以上;油罐的最低储油温度应高于储存原油凝固点3℃以上。

油罐的操作及进、出罐流量的控制应执行《立式圆筒钢制焊接原油罐操作与维护保养》q/shgd 0043之规定。

储罐进出油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要有明显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措施,防止跑、冒等事故的发生。

6.2.2 输油泵机组

泵机组切换操作前,应提前与油流方向下游单位的调度联系,并通知本库的相关岗位。

泵机组切换宜采用“先启后停”的运行方式。

泵机组切换期间,应调节启、停泵机组的负荷,保持出库压力基本平稳,防止出库压力超高。

6.2.3 加热炉

加热炉运行中不得超温、超压,不应频繁地突然升温和降温。

加热炉正常停炉时,要按照“先降温后停炉”的顺序进行操作。停炉过程中要保持燃料的温度和压力稳定。

加热炉切换前,应对启用加热炉进行全面检查与准备。待启用炉正常运行后,方可按停炉程序停运待停加热炉。

加热炉运行中出现炉管破裂、突然停输、燃料泄漏等故障时,应紧急停炉。

加热炉炉管破裂时,应立即切断燃料来源,导通原油旁通流程,然后关闭加热炉的原油进、出口阀门,打开紧急放空阀,并启动灭火设施。

6.2.4 阀门

正常开关阀门时,应缓开缓关。

打开两端压差较大的闸板阀,可先用阀体上的旁通阀调压,待压力平衡后,再打开闸板阀。

球阀和非调节型平板阀操作时,应全开或全关。

手动阀开完后,需将手轮倒回半圈至一圈。

6.3 工艺流程切换

流程操作应严格遵循“先开后关”的原则,确认新流程已经导通并过油后,方可切断原流程。

具有高低压衔接部位的流程,操作时应先导通低压部位,后导通高压部位;反之,先切断高压部位,后切断低压部位。

库内工艺流程切换时,应保持整个系统运行压力的相对稳定。

油库在工艺流程切换操作前,应与受影响的上下游调度联系,双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操作。

流程的操作与切换,应集中调度、统一指挥,并实行操作票管理制度。非特殊及紧急情况(如即将或已经发生火灾、爆管等重大事故),任何人未经调度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操作或改变流程。

七 雷雨季节管理

7.1 运行管理

各级单位要加强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异常天气期间的值班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风势、雨势情况,评估台风对所在地输油生产运行的影响,并及时向徐州调控中心汇报。

各首末油库要根据异常天气情况掌握好来油量、库存及输转量,保证异常天气期间安全运行。

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宜暂停收、发、输转作,确需停运,应请示上级调度同意后方可进行。

7.2 雷雨季节前管理

7.2.1 防雷防静电

罐区接地电阻、接地线检查,确保接地线完好,接地电阻符合标准要求。

油罐浮顶、扶梯、罐壁之间的静电导出线连接牢固,导线完好。

油罐密封装置与浮顶、配线金属管与罐壁、取样口、通气阀、阻火器、呼吸阀等电气连接线完好、无松动。

油罐二次密封导静电片与罐壁紧密接触。

7.2.2 罐体设备

密封装置:一、二次密封完好。油气浓度检测<25%lel。

浮顶立柱密封套、浮舱密封条完好,无脱落、开裂现象。

中央排水系统:集水坑排水畅通、无杂物,中央排水阀门完好,启闭灵活。

4 泡沫堰板底部排水孔畅通,无杂物堵塞。

5 液压安全阀、呼吸阀、阻火器等附件完好,浮舱无渗漏。

6 罐顶操作平台应保持清洁,取样口应处于密闭状态。

7.2.3 消防安全

消防设施检测在有效使用期限内。

泡沫、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全面试验,功能完好。

对罐区所有泡沫发生器、 罐顶平台消防箱内消防器材、泡沫输送管线、泡沫罐、泡沫比列混合器、应急物资的储备物资、灭火器、消火栓、消防炮等消防器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完好。

罐顶感温光栅固定牢固,无脱落、无异常及报警测试良好。

稳高压消防水系统稳压正常。

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7.2.4 罐区排水

防火堤内截油排水阀完好。

防火堤外排水阀开关灵活。

防火堤严密,无开裂现象。

罐区排水沟畅通、无堵塞。

7.2.5 电视监控系统

电视监控系统运行可靠,摄像镜头清洁,图像清晰,与消防系统联动良好。

7.3 雷雨季节期间

7.3.1 防雷防静电

接地线、静电导线、电气连接线:每周检查一次

7.3.2 罐体设备

静电导出线:动态储罐进油前、中、后各检查一次,静态储罐2周检查一次。

油气浓度:一月检测一次

中央排水系统、阻火器等附件:2周检查一次

7.3.3 消防安全

消火栓、泡沫发生器、固定炮、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2周检查一次。

消防泵:每周试运行一次。

7.3.4 电视监控系统

雷雨期间加强对原油储罐的安全监控

7.4 暴雨之后对储罐和罐区消防、排水等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7.5 应急处置

7.5.1 原油罐区宜安装雷电预警系统,预警系统应覆盖整个罐区及油品码头装卸区域。

7.5.2 雷电预警时,输油站(库)发布应急预警信息,站(库)所有在岗应急人员入岗待命,做好以下应急准备:

根据雷电强度、雨量、风向,消防队长立即组织制定灭火作战方案(按照灭火预案制定作战计划)(黄岛油库),方案(计划中)中应对灭火时消防水及泡沫液的使用进行合理安排;准备好防火服、医药急救箱、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等应急物资。

站(库)领导组织对二次密封油气浓度超标(或较大)的储油罐(或部位)通过工业电视系统重点监视,并参与灭火作战方案的制定。

岗位员工对稳高压消防系统进行重点检查,压力值不低于0.7mpa,消防给水罐补至标准水位,所有消防设备设施备(试)用完好。

7.5.3 储罐遭受雷电袭击,但暂未发生着火爆炸,全站(库)立即进入战备状态,并开展如下处置:

公司、处两级调度停止储罐进油和出油作业,工艺要求不能中断操作时,应降低至正常流速的50%下运行,且不大于1m/s。

消防队员登上瞭望塔进行瞭望,发现有火光或烟气时立即报告。

消防队长安排消防车进入应急准备状态,消防值班室值班员通过工业电视系统密切监视储罐遭受雷电袭击(二次密封油气浓度超标(或较大)的储罐)情况,岗位(消防泵房)值班员密切监视感温电缆(光栅)报警及(岗位密切监视)工艺运行情况,并与上级调度保持信息互通。

7.5.4 储罐遭受雷电袭击发生着火、爆炸时,应开展如下处置:

消防队立即启动灭火作战技术方案(灭火预案),调集消防车、启动固定式消防设施集中火力对着火点进行扑救;

站(库)、输油处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拨打119请求地方或临近消防队支援,拨打922-1000请求启动公司级应急响应,并按照预案程序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八 检测管理

8.1 库区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测,主要包括:

8.1.1 库区防雷接地及可燃气体报警器检定

电气接地电阻测试:对避雷针(器)接地,变压器接地、(6~10)kv电机接地进行测试,每年检测 2次(春秋季各一次)。

防雷接地电阻测试: 高大建筑物每年春季监测1次;成品油储罐、微波塔、原油储罐每年检测2次(春秋季各检测1次)。防雷接地电阻测试只作为企业内部防雷管理与维护。

可燃气体报警器检定每年鉴定1次。

8.1.2 工艺管网检测:

工艺管网防静电接地电阻和法兰间接触电阻测试:库区应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管道对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应不大于0.03ω。

各油库对日常巡检中发现明显腐蚀以及保温层进水等怀疑发生腐蚀的部位,补充涂层检测、管体测厚检测。

库区工艺管道管体腐蚀监测点,应每年定期检测一次,并通过数据对比分析腐蚀扩展趋势。

8.1.3 储罐检测

罐在役年度检测;储罐应每2年进行1次。各油库负责储油罐年度检测中的油气浓度测量(雷雨季节每月检查1次)、储罐测厚(一年1次)及储罐附件的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检测中心,检测中心负责储罐年度检测中其他项目的检测工作,检测完成后将检测报告发送各库区。检测中心负责对各库区储罐年度检测工作进行考核。

8.1.4 储罐阴极保护系统检测:

1) 储罐阴极保护电源(恒电位仪)检查

储罐阴极保护系统管理人员应每天巡检一次恒电位仪的运行情况,并记录恒电位仪运行参数。

储罐阴极保护相关负责人(监管者)应至少每周查看一次恒电位仪设备档案台帐及运行记录本,检查巡检、运行参数、检维修、停运(事故)等方面的记录是否完整、规范、及时。

原则上,恒电位仪停机不能超过10天,因异常状况停机后,油库应及时安排检修,10天内确实无法恢复正常运行的,应考虑采取其它措施,但停机时间最多不能超过1个月。

2) 储罐阴极保护电位(罐地电位)

各油库负责阴极保护检测的人员利用长效参比电极检测储罐阴极保护电位,每年检测两次,6-7月、11-12月各一次。

3) 绝缘法兰(接头)检测

各油库的储罐阴极保护检测人员每月25日前检测进/出库区绝缘法兰(接头)两侧的管道对地电位,当与上次测试结果差异过大时,应采取更先进、准确的检测方法对绝缘法兰(接头)的性能进行进一步鉴定。

油库的储罐阴极保护检测人员应做好管道绝缘法兰(接头)处的避雷设施(如锌接地电池)的检测,每季度检测一次,确保避雷设施的有效性、避免或减轻雷电对库区管网和储罐阴极保护系统的影响。

九 库区内施工安全管理

9.1 作业人员管理

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本岗位的操作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规定穿戴统一防静电工作服,安全防护用品齐备,安全帽必须系好下颌带。

作业人员必须执行库区入库须知的相关规定,严禁酒后、携带火源(火种)、非防爆通讯器材进入库区。

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库区禁止通行的区域,不动、不碰与作业无关的库区设施。

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在库区内进行拍照摄影,因工作需要拍照的,应经库区管理单位同意。

作业人员要熟练掌握维抢修作业的专业技能和维抢修设备、工机卡具的正确使用方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进入库区前,作业人员应按库区管理规定接受管理单位的hse安全教育,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库区准入手续,并按要求佩戴入库证件进入指定区域。

作业前,必须制订维抢修方案,并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实的安全技术交底和风险告知并签字确认。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作业人员要熟知突发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及安全规范,严格履行相应应急救援抢险职责,懂得紧急情况下的逃生路线、应急处理和自救、互救。

9.2 车辆管理

进入库区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专业资质厂家生产的机动车排气管安全防火罩,消防器材完好。

进入库区机动车辆,必须执行库区管理规定接受检查并登记,要按库区规定的速度、路线行驶,指定位置停放,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在入库前应仔细清除车内烟头、烟灰,严禁将火种带入。

检维修作业用的吊车、挖掘机等机动车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作业要求停放,并指定专人指挥;其它机动车到达指定作业区域后,车辆须停稳并熄火,并停放在上风口距维抢修点警戒区以外的区域。

9.3 检维修及施工管理

检维修施工作业须按要求认真执行《检维修施工安全许可票》办法。

罐区施工不得断路或在消防公路上堆积障碍物,不得在防火堤上开口

施工现场必须有明显的警戒标志,材料摆放整齐,有通畅的安全通道。

在库区内动火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工业用火作业票,在动火手续得到主管部门批准后,现场落实安全用火措施,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火票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有效的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要与用票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用火人要办理手续,方可动火。

在库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石化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办理用电票,持票作业。进入罐内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加设漏电保护装置。罐外临时用电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在库区高处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在库区破土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石化破土作业管理规定》。库区主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土,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等。严禁在施工现场堆积泥土,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在进入罐内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对罐内的有毒有害气体及可燃气体进行检测,并有专人监护,以确保人员及环境的安全。

起重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起重作业场地平整、坚实,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认,确认内容主要包括吊装警戒区域的划定,安全警戒标识、区域隔离等。

在库区内进行无损检测作业时,应严格做好防护,射线检测工作地点必须设置明显的危险标志及警告牌,设好警戒区,并有专人监护。

所有涉及生产网络安全的维护作业,应执行《管道储运有限公司scada系统生产网络管理规定》。每项维护作业都应遵守《输油管道scada系统维护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新设备,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的无组织排放,推进固体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与储罐管理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依托其应急能力和资源。

第7篇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评价工作,依据《安全评价通则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以及《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各类新改扩建项目及现有生产设施的安全评价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四大类。

第四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分公司安全评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分公司安全评价项目的立项审批,组织评价报告的审查等业务。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安全评价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评价项目的立项申报和评价委托工作,参加评价报告的审查,并负责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安全评价报告是制定安全措施方案的依据,安全评价报告必须保证科学性和严谨性。

第二章     安全评价分类

第七条 安全预评价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控制的投资计划项目,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预评价:

(1)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2) 输油气干线管道、重要的油气集输场站新改扩建项目;

(3) 净化厂、炼油化工厂新改扩建项目;

(4) cng加气站、加油站及其他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5)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其它建设项目;

(6) 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1) 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验收评价的项目。

(2) 危险、危害因素大,有必要开展验收评价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1) 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开展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2)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3) 危险、危害因素大,有必要开展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的项目;

第十条 专项安全评价

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需开展专项安全评价的活动、场所、特定行业、产品、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均应开展专项安全评价工作。

第三章      安全评价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预评价

(1) 建设单位在前期工作立项报告中应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以及建成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简要说明。

(2) 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前应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向质量安全环保处填报《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申报表》,并附立项依据等相关资料。质量安全环保处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可能存在的风险性大小,提出审批意见。

(3) 规划计划部门在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计划时,应根据质量安全环保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审批意见同时下达安全预评价计划。

(4) 建设单位应委托取得分公司资质认可的评价机构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

(5)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前完成。

第十二条   安全验收评价

(1) 建设项目完工、试运行正常后,建设单位应按第八条的规定,向质量安全环保处填报《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申报表》。安全验收评价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2) 建设单位应根据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审批意见,委托取得分公司资质认可的评价机构开展安全验收评价工作。

(3)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第十三条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由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提出,经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查批准后予以立项,由规划计划部门下达计划。

第四章     评价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省(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评价资质证书,并按照评价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凡在分公司开展安全评价的机构必须经质量安全环保处进行资质备案审查,未通过资质备案审查的单位不得在分公司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可在取得分公司资质认可的评价机构中,根据被评价项目情况择优选择评价机构。

第十六条   承担评价项目的评价机构,所依据的任务委托书只能是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书)。与委托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中间组织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书)均属无效。评价机构与委托方签定委托合同(或协议书)时,应附评价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获得分公司资质认可的评价机构,必须每年到质量安全环保处进行资质复验,没有进行复验或复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分公司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必须根据评价项目的类型,严格按照《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安全现状评价导则>;》、《安全专项评价导则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等规范的要求做好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质量负责。评价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分公司将取消该单位的资质认可:

(1)发现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的。

(2)两次资质认可之间所编制的评价报告,累计两次不能通过专家技术审查的。

(3)所完成的评价报告未能给委托方提供技术支持,委托方无法依据评价报告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的。

(4)国家有关机构吊销其评价资质证书的。

(5)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并不适宜继续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

第五章   安全评价报告书的审查和批复

第二十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专项安全评价报告书编写完成后,应由委托方或评价机构将评价报告书送质量安全环保处,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专家审查。

(1)需报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安全评价项目,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向股份公司、专业公司申请审查。

(2)需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书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上报备案。

(3)需报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书由二级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组织上报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书编写完成后,评价机构将评价报告书送委托方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由委托方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并同时报送整改计划。

第二十二条 评价报告审查方式:

(1)预评价报告书审查可采用召开审查会议或函审两种方式。

(2)验收评价报告书和现状评价报告书的审查,原则上采用在委托方现场进行审查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用函审方式进行评审的评价项目,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将评价报告书送专家组及有关部门。专家组审查意见汇总后作为评价报告书的最终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采用会审方式进行评审的评价项目,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在审查会议召开3日前将评价报告书送专家组及有关部门,并组织评价报告书审查会。

第二十五条 评价报告书审查会议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组织并做整体会议的主持。技术审查工作由会议临时成立的专家审查组负责,组长由专家组专家担任。审查程序:

(1)评价机构汇报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专家发表个人审查意见。

(3)与会其他代表发言。

(4)参审专家组研究并形成审查意见。

(5)专家审查组组长向评审会宣布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 评价报告书审查会议后,评价机构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对评价报告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核实后,由委托方或评价机构将评价报告书、电子文档副本及专家组审查意见报送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在此基础上,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对评价报告书出具批复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8篇 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的思想意识,使职工更加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对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到奖惩分明,保证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好闭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无论是制订制度还是实施考核都要求公司各部门通力协作,并在实施安全考核奖惩时做到严肃认真,严格执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变成一纸空文,因此执行责任究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对由于各级人员责任心不强及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带病进行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情况,施行责任追究,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一、对责任追究遵行以责论处的原则:要求对认真履行职责并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但设备已有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对在工作中因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关处罚。

二、对责任追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责任追究上要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责任追究管理:各级工作人员每月按照工作计划及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工作,因未履行好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及未认真完成好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及执行标准为公司工作、管理及技术三大标准),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包括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如果当月在上级领导或部门检查中被发现或已导致事故的发生的,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已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或延期的,公司领导首先追查安生部在安全管理及工作管理中存在的责任,追究安生部是否存在有工作失职、检查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及规章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安全部并开始对各责任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疏漏进行调查,调查责任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认真对习惯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责任,责任单位同时对责任班组和责任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是否为班组或人员失职、未认真按规定进行相关工作、违章指挥或违章工作等,最后由责任单位对责任人调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公司安生部,安生部经过汇总,分清全部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

根据当月各生产单位上报并审批后的工作计划、每周一次的生产会议工作安排、临时工作的完成情况、公司《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及规章制度的考核管理规定》、工作现场情况和实际设备运行情况等内容,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每月对安生部的工作情况抽查10%,安生部组织部门有关人员对各生产单位的工作情况及设备的运行状况抽查30%,各生产单位分管生产领导组织好安全专责及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所辖的设备或部门的工作情况抽查50%。按这些工作任务执行的情况最后来评价当月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责任心及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状况等,并进行责任追究。

四、责任追究考核: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以及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情况,不管是由于任何客观原因,待事故查清后,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应与事故责任人负同等负责,对于在执行公司的一些管理制度时,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当发生事故和被查出由于是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有严重安全隐患存在而还继续运行,或者已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或延期的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对安生部当月的安全工作任务进行检查,如安生部对所安排的任务有疏漏及失职行为,则安生部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安生部负责对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如是部门或单位责任人员的管理不到位,则部门和单位责任人员包括安全专责将承担相应管理负责和领导责任,最后在由各单位对班组和个人进行调查,待事故或事件查清后(对事故的处理由安生部组织好责任单位对事故原因及班组和个人进行责任调查,并按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对班组长、安全员及事故或事件责任人按管理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进行处理。     责任人的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次要责任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50%,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30%。必要时还要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如发生事故除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黄、红牌处罚规定》对负责单位进行处理。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也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第9篇 液化气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动火作业或其它危险性试验时的作业范围、方案拟定、审批手续及动火安全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危险作业范围

2.1.一类危险作业范围

2.1.1.液化石油气压力容器和管道设备检修动火;

2.1.2.储罐区内动火;

2.1.3.灌瓶车间及瓶台、重存瓶区动火;

2.1.4.压缩车间、液化气泵房、倒空车间动火;

2.1.5.供应站空、重瓶台(库)动火;

2.1.6.液化石油气管网接改线动火;

2.1.7.液化石油气储罐检查和槽车开罐检修动火;

2.1.8.加油站、加气站、气化间、调压间动火;

2.1.9.液化石油气闸井动火;

2.1.10.其它具有一定危险性试验和作业。

2.2.二类危险作业范围

2.2.1.灌瓶厂、储备厂除上述一类范围以外的其它部位动火;

2.2.2.供应站院内动火。

2.3.动火方式

涉及内容包括电气焊、打水泥、喷灯、锤钻、手砂轮、电锯、风箱、射钉枪、放液、明火等危险作业方式。

3.危险作业方案拟定及审批

3.1.凡属一类危险作业,由作业单位拟定作业方案(风涉及液化气管线、容器动火须拟定方案)或填报动火报告表(除液化气管线、容器动火以外的其它动火填报此表),其内容包括:

3.1.1.作业目的:

3.1.2.作业组织机构:

3.1.3.作业的起止时间:

3.1.4.作业步骤及工艺流程;作业的具体部位,并画草图说明;

第10篇 物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目的:加强我厂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与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工伤事故发生。

(二)责任

1.设备部、综合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车间、部门必须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四)生产区安全管理规定

1、工厂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规定和相关机械设备的指示操作,对员工进行相关安全生产教育,防止事故,减少我厂员工伤害及做好相关职业病的预防等。

2、加强各部门、各班组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每个车间班组指定专人对新进厂的员工进行相关岗位机械使用培训,使员工掌握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技能和注意事项。

3、机械操作人员应加强学习,熟练掌握相关机械的使用,并严格按照机械安全操作指示进行操作,不准疲劳作业及带病作业。

4、本厂员工未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不得任意串岗,严禁任意触摸、使用非自己操作的机械设备、工具,否则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直至开除出厂。

5、员工在每日开始工作前,先对机械设备、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查看其所用设备是否损坏,零部件是否牢固、仪表指示是否正常等情况,在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以进行作业。发现设备故障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先排除或报告,不得冒险作业。

6、机械操作人员工作中应遵守机械操作指示;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机检查,并向主管人员汇报相关情况,不得私自进行维修,否则严惩。

7、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设备及其附件的结构、性能和工作范围。

8、没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齐备及安全装置失效的设备,不准使用;

9、禁止超速度、超负荷使用设备。

10、人体必须与正在运转的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在设备上登、靠、坐、卧。严禁从设备的运转部位上跨越或在其下方钻过。

11、禁止超负荷、超速使用起重机,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登上吊物或在吊物下行走、停留。

12、各车间员工应对自己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相关的保养和维护,机修部门应对机械进行定期的保养;员工在操作时不得超负荷使用机械设备。违反视情况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13、本厂员工违反本条例规定,尚未发生严重后果的,生产部视其情况给予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及承担相关责任。

14、各车间组长及主管在日常工作中应随时监督本部门员工的工作情况,及时纠正处理违反安全生产的情况,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通告等处理。

15、厂成立安全生产监察小组,对生产部各车间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及时处理。

(五)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规定

1、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者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不准进入作业场所,不配戴适当的防护用品,不准接触有毒有腐蚀的物品。

2、禁止在手、身体或衣服、鞋袜潮湿的情况下,从事有触电危险的操作,不要用左手操作电器开关,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应佩带绝缘防护用品。

3、不准将水倒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以免破坏绝缘,造成事故。

4、不准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机件、产品及器材。

5、不准在电机的开关、消防器具放置场所及进出口等处放置货物。

6、不准在机器设备上放置工具和物件,不准在车间堆放油布、废油料及易燃、易爆、易腐蚀之物品。

7、严禁擅自动用他人操作的机器设备、车辆、阀门、开关。

8、严禁在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区内禁止吸烟。

9、非电工不准乱动电气设备,不准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接通电源,车间不准使用万能插座。

10、在用机器设备的动转部位和危险部位,不准触摸、擦试。

11、在工作过程中,若遇自身力量不能完成之作业,一定要借助工具来进行,不准强行冒险作业。

12、作业中,特别是设备运转时,严禁嬉笑打闹、读书阅报、下棋玩牌、闲聊睡觉,严禁酒后上岗操作。

13、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应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点,不得进入工作现场或在道路上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遵守各项交通法规。

14、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时,不准不停机进行故障处理。

15、停机修理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使用。

16、维修、检查设施时,必须执行锁机/挂牌制度。

17、检修设备时,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8、作业场所必须保持整齐、清洁,及时消除垃圾、油污和积水。各种物品的放置应整齐、稳固,保证操作和通行安全。未经安全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及性能。

19、生产区和一切工作场所,都必须设置品种、数量足够,性能可靠的灭火器材或消火栓,并且摆放整齐有序。

20、每天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检查和清理工作现场,按有关规定慎重处理危险物品,关闭水、电、气、汽开关,锁好门窗。

第11篇 文山电力公司安全管理员职责

公司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

1、监督国家有关安全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全员安全生产的观念,保证安全生产,保证职工在电力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2、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安全工作规程学习、竞赛、考试等活动。

3、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建立事故档案,积累反事故经验,做好发、送、变、配电设备事故记录,设备故障、异常记录,职工伤亡记录,人身未遂险情记录和职工违章记录,负责编制系统内安全事故案例汇编。

4、监督检查各单位工作票、操作票的贯彻执行情况,两票逐月统计,计算合格率。负责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月报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5、负责起草季度、年度安全总结和计划。

6、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7、对各级人员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进行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8、结合文山电力系统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

9、协助领导组织召开季度安全分析总结会议及临时安全分析会议。

10、协助制定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制度。

11、认真执行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决定。

12、负责编制公司年度、季度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计划实施。

13、负责督促贯彻执行上级安全会议精神和文件精神,并做好执行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14、认真完成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12篇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细则

总则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杜绝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制止和纠正各种违章行为,保障职工职业健康,保护环境,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及考核细则》,本制度自颁布起立即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管理目标:

①生产事故轻伤率≤3‰、重伤率=0、死亡率=0、避免健康事故;②杜绝重大交通和火灾事故;③杜绝重大设备事故;④隐患整改率>90%;⑤尘毒噪检测合格率>90%;⑥安全教育实施率和员工安全考试合格率100%;⑦全年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考 核 办 法

1安全办公会管理规定

公司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会议、安全管理部、生产部召开每月安全例会,车间每周安全生产会议;确实做好公司员工的三级教育培训;公司员工要按时参加每月安全例会及每周安全生产会议。有下列情况者,处罚公司相关人员20-100元。

1.1 公司相关责任人每月不开安委会会议、安全例会及每周安全生产会议,或开展不彻底,不按要求开展周一安全教育活动 ,或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的;

1.2 公司员工无故不参加公司每月安全例会及每周安全生产会议、安全员教育培训会议或无故中途退场的;

1.3 公司员工无故不参加公司每月安全例会及每周安全生产会议、安全员教育培训会议迟到、早退的;

1.4 公司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或无故中途退场的;

1.5 公司员工不认真学习参与危险预知活动的;

1.6 未对公司新进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无记录的,公司制度传达、落实、执行不到位。

2 安全隐患整改规定

公司各部门必须对安全管理部、生产部所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进行认真整改,有下列行为者,处罚该部门第一责任人20~100元,处罚车间负责人20~300元;

2.1 对日常安全检查提出的问题未进行及时整改,处罚该车间第一责任人20元;对再次提出仍未整改的,处罚车间第一责任人50元,处罚该部门主管20元;对多次提出仍未整改的,处罚车间第一责任人100元,处罚该部门主管50元;

2.2对综合安全大检查和各专项安全检查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处罚第一责任人100元,处罚该部门主管50元;对多次提出乃未整改的,加大处罚。

2.3 对该部门进行停工整改的,处罚该车间第一责任人200元,处罚该部门主管100元,立即停工进行整改,待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如违章指挥或野蛮施工造成事故,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 事故管理规定

公司所属科室、各车间必须及时、如实的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蔓延;3日内报齐工伤事故材料,有下列情况者,处罚该部门、车间第一责任人20~200元,处罚该部门主管20~100元;对造成一般事故以上级别的,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1 隐瞒事故不报, 上报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经安全管理部查实,处罚该部门、车间第一责任人100-300元,处罚部门主管50-200元;

3.2 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而使事故扩大的,处罚部门、车间第一责任人200元,处罚部门主管100~300元。

3.3 事故发生后,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并认真开展事故分析会、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

3.4 发生轻伤事故,处罚部门、车间直接责任人50元,处罚该部门、车间领导20-100元;

4“三违”安全管理规定

杜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

4.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情节处罚直接责任人及部门领导。

4.1.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不系帽带、不穿工作衣、不戴口罩;

4.1.2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临空作业不使用“双保险”;(含安全带缠在身上);

4.1.3作业现场睡觉、打瞌睡、串岗、脱岗、闲聊等;

4.1.4酒后作业;

4.1.5赤膊、赤脚、穿短裤、拖鞋、未带工作帽上岗作业;

4.1.6未经允许,私自拆除或者破坏安全警示标识、设备、气线;

4.2有下列违章指挥情形之一者, 处罚直接责任人50元,处罚直接领导50元。

4.2.1 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4.2.2 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

4.2.3 安排生产劳动力组织不合理,致使施工留下安全隐患。

4.2.4 未经允许,私自拆除或者破坏安全警示标识、电线、设备。

5 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用电线路必须规范,用电设备和移动照明线路必须使用国家标准电缆线,电器设备护罩必须齐全,用电线路必须电工操作。有下列情形者,处罚部门、车间第一责任人20~100元,处罚安全管理部主管50~200元。

5.1 用电线路敷设混乱,线路破损、老化、接头裸漏;

5.2 用电设备无防护罩或护罩不齐全;

5.3 用电线路无电工操作;

5.4 配电箱(柜)破损,无安全责任人,无安全警示标识;

5.5 配电箱(柜)配电不合理,没有按要求设置主开关和分配电开关,没有漏电保护器,私接、乱接电源;

6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严禁超载、超速;严禁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严禁客货混载,驾驶室严禁超员。有下列情形者,处罚直接责任人50~100元,处罚该部门100~500元。

6.1 无证驾驶;

6.2 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6.3 驾驶室超员、客货混载;

6.4 施工便道上超速行驶(30km/h);

6.5 车辆灯光不全、制动不良、转向不灵,检查一次处罚驾驶员50元,处罚该部门100~500元;

6.6 无护栏货车载人,车未停稳上下车,上下车互相拥挤;

6.7 叉车运输过程中,车辆之间未保证安全距离,卸物后车叉不及时落下;

7 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操作人员严格遵守焊接安全操作规程,有下列情形者,处罚直接责任人20~100元,处罚该部门主管50~500元。

7.1 焊机接线线头裸露,无防护;焊接电缆破损;焊钳破损;焊工不配戴安全防护用品;

7.2 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不足,距离火源距离不足;氧气、乙炔胶管漏气;氧气表、乙炔表破损;焊、割具破损;

7.3动火作业未开动火票,作业期间安全未监督,未准备消防器材、设施。

7.4动火、维修作业结束后未检查是否有安全隐患,结束未打扫现场。

8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所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设置安全防火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罚部门第一责任人20~100元,处罚该部门主管50~500元。

8.1 库房无灭火器,库房内住人,无安全防火责任人;

8.2 未经允许,私接电炉取暖,或野外焚烧垃圾;

8.3 电器设备无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过期;

8.4 安全重地无消防器材,无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8.5 公司生产车间及生产厂区有吸烟者。

9 每季度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对没有受到处罚的部门或个人并且在安全方面做得出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00~500元,对受到处罚较多的部门或个人(在公司排名靠后)给予处罚款50~200元通报批评并接受安全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10 继续按照《员工日常管理规定》、《生产系统管理规定》执行,对违纪人员进行处罚。

11 对在事故抢险过程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与物质、精神奖励。

河南银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3月16日

《公司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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