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企业管理督查办法范例
企业管理督查办法
为了强化执行力,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我场管理上台阶、上水平,切实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圆满完成年度生产经营任务目标,根据集团公司文件精神,经总场研究决定实行内部管理督察制度。
一、督察原则与方式
1、督察工作以生产经营、基本建设目标的完成情况为核心,与现场管理工作相结合,以强化执行力为重点,切实把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2、实行两级管理督察。一是各分场(厂)对各自所属单位进行督察;二是总场对各分场(厂)进行督察。以各单位内部督察为主,总场定期对各单位的督察情况进行调度。
3、采取专业督察与综合督察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不定时、不定点的全方位督察。
二、督察内容
对各单位生产、经营、基本建设等各方面的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察。主要包括:
1、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主要内容:对集团公司、总场发布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是否及时进行贯彻落实。包括:贯彻传达情况,根据总场的要求制订的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制度、意见、措施,以及在本单位的实施情况。
2、企业管理情况
是否存在着管理不严、标准不高、管理粗放、随意性大的问题。
3、招(议)标管理
内部招标管理制度情况;对额度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和土建安装等是否进行规范招(议)标;限额以上的招(议)标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招标记录是否齐全。
4、工程项目管理
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情况;项目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基建、技改、大修等项目的质量、工期、投资额度控制情况;项目是否按期达产达效,是否存在盲目投资造成浪费问题等。
5、应收账款
促销促收措施制度及实施情况;应收账款年度控制额完成情况。
6、原材物料的管理
主要内容:内部关于原材物料的采购、保管、出库、库存定额管理等管理制度的制订、执行情况;闲置物资、清欠物资的管理、串换、变现情况。
7、产成品的库存、销售管理
主要内容:单位产成品的库存、销售管理制度的制订情况,及具体执行情况。
8、生产过程中的工艺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
主要内容:单位生产过程中的工艺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制度的制订情况,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杜绝了装备的跑、冒、滴、漏现象。
9、人力资源管理
工资定额的控制情况,工资性费用的列支情况,员工及临时工是否按规定雇佣等。
10、现场管理
主要是指生产、办公、生活现场的环境管理。主要内容:现场达到'环境整洁、物流有序'的要求;单位内部建立健全有关部门规章制度情况;内部现场管理开展情况;是否存在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内部现场管理检查、奖惩情况。
11、劳动纪律
主要内容:单位在劳动纪律方面的制度制订情况,单位职工个人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迟到、早退、脱岗、睡岗等),内部监督检查情况。
12、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情况
是否按照盐场的信息系统管理规定使用。
13、生产经营工作中的其他方面。
三、考核及处罚
督察小组对各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认真进行督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科学分析,着重查找主观原因,并及时通知该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未按督察组要求进行整改的,通报批评并扣罚主要负责人及单位年(岗)薪。对存在严重违章、违纪和管理混乱的单位,由督察组提出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班子进行调整或诫勉意见,报总场研究后按有关程序处理。
四、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管理督察制度的贯彻实施,总场成立督察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管处,***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其他
1、各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的由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督察小组,配备督察人员,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督察工作。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督察制度和办法,要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2、各单位每月3日前将本单位上月的督察情况报总场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场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上报集团公司。
六、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某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办法
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条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地方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投入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定本办法。
二、安全生产投入是指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人、财、物的资源配置。
三、为了保证安全生产人、财、物的资源配置,应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专款专用。安全资金提取标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的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订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由总承包负责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2℅。
四、安全生产投入应依法管理,各级各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投入保证和效果负第一责任。
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 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六、根据国家规定和合同,由业主在合同价外单独支付,不足规定比例的差额部分由项目成本支付。
七、在合同价中已向业主计取了安全费用的,由项目成本按规定比例支付。
八、在合同价中未入计取安全费用的,由项目成本按规定比例计提。
九、安全费用应及时、准确提取并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使用,年度结余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十、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办理工人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及满足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需要求的支出及履次检查的隐患整改措施落实的费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部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支出。安全生产投入应包括与以下方面相关的采购、维护、保养、使用、更换、管理等费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重大安全活动、安全生产会议等;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警示装置、安全标识;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器材和仪器等的添置检测费用;安全设施技术改造,专项方案措施落实费用费用;尘、毒、噪等环境治理;安全生产科研,安全技术规程、企业修编;安全检查考核,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评价和治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开支。
十一、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工作以项目部为基础,根据施工项目的验收和施工任务自下而上 进行计划编制
十二、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年度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应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编制,公司分管经理审批,项目部经理负责落实,依据实际及时拨付,并由专职安全员监督使用。
十三、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工作是落实年度计划项目以及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增加的项目,由项目负责编制单项实施计划,经公司安全科审核、分管经理审批后下达实施。
十四、安全生产投入应做到规范管理,有序开展,项目部 要加强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工作的职责落实,明确安全生产投入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职责落实,明确安全生产投入项目实施管理涉及到的经营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施工技术部门、设备物资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的职责。
十五、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的编制,应根据项目安全生产需要,按部门工作职责分工及时编制年度安全投入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汇总,经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审批后下达。
十六、施工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实施;重大危险因素监控;安全生产科研;安全设施技术改造;尘、毒、噪等环境及其他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安全投入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措施、费用组成、实施要求等,由安全部门、设备部门等相关部门会签,交由经营管理部门编制预算,安全部门汇总。
安徽金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一、 分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非分包方责任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二、分包单位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三、 分包单位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
四、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包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五、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六、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七、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八、分包单位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单位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九、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十、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十一、分包单位必须按照总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十二、分包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十三、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复查制度。
十四、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十五、分包单位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分包单位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总包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六、分包单位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方,接受专职部门的专业验收;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总包方所在地方政府凡因分包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承担;
十七、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单位应积极配合总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包方人员的,分包单位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包单位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包方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负。
十八、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分包单位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十九、分包单位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二十、分包单位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二十一、分包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安全员。
二十二、分包单位应严格按总包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总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对总包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分包方应在总包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总包方有权按规定对分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二十三、须配备至少一名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分包单位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分包方独自承担,因此给总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负责赔偿,总包方可对其处罚。
安徽金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一月十一日
第3篇 钢铁企业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办法
1 概述
对某钢铁企业近10年来的工伤事故的统计和分析,发现有2个显著的特点:
(1)与设备相关的工伤事故,占到了事故总数的70%以上。所谓与设备相关的事故,指的是由于设备缺陷与人们在操作、使用、维护、检查和检修设备时发生的工伤事故。
(2)近些年来,非常规生产作业情况下发生的工伤事故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就钢铁企业而言,所谓非常规生产作业,指的是除炼铁、炼钢、轧钢等主流程以外的作业,它与常规生产作业的最大不同点,是作业的不连续性。如设备检修等。
基于上述的2个特点,不难看出:随着企业安全管理的不断加强,职工素质的不断提高,事故的规律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因职工个人安全素质差所造成的工伤事故越来越少,与设备相关的事故越来越多;主要生产作业流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逐渐减少,而辅助作业流程中发生的事故却逐渐增多。这一现象,表明了当前钢铁企业安全管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设备检修是企业设备管理和生产组织中的重要活动之一,也是近些年来事故多发和安全管理的重点管控作业。如何搞好设备检修作业期间内的安全管理,研究出1套系统有效的适合于钢铁企业设备检修的安全管理方法,对搞好新时期钢铁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设备的检修,过去通常分为小修、中修和大修。在钢铁企业,随着点检定修制度的推行,企业根据各工序的生产与设备的特点,逐渐形成了一种更为有效的“定修模式”,一般是每周或每月、甚至为2-3个月进行1次项目检修。
为了恢复和提高设备的性能,在日常的点检定修基础上,钢铁企业一般每年进行1次停产时间较长的年度检修,通常称之为年修。考虑到生产工序的平衡,一般年度检修为多工序联合停产检修。
钢铁企业的设备年修工程可概括为如下特点①检修时间长,通常在10-30天之间;②施工队伍多,参检人员多。因为要在统一的时间内对各工序同时进行检修施工,一般要组织施工队伍多达十几个,参加年修的检修作业人员达上千人;③检修场地狭小,立体交*作业点位多,被检修设备多。许多设备问题需要在年修时处置,且年修要集中在设备的周围,进行部件更换、网管修复等作业,施工作业区域较为集中;由于时间紧,任务繁重,主要设备的检修多为立体交*作业;④与生产交*进行。对于多炉座、多台套设备的检修,通常的安排是对逐个炉座依次进行停产检修,所以除个别天数为全线停产外,大部分时间为部分设备在正常生产.部分设备在进行检修,生产与检修在同一区域交*进行;⑤气候条件恶劣。考虑到产品销售的淡季以及生产工人劳动条件等原因,很多钢铁企业通常把年修时间安排到严寒或酷暑。
以上这些特点,给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和施工组织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研究适合于钢铁企业设备检修的安全管理方法是十分必要的。
3 设备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方法
根据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分析以往检修作业中发生的工伤事故、险肇事故及事故隐患的原因和对策,结合安全管理相关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提出了1套适合钢铁企业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的办法——“1165”安全管理模式。
设备检修作业的“1165”安全管理模式,即严格执行设备检修安全管理业务流程的“11个步骤”;牢牢抓住检修作业过程中的“6个重点”;认真落实检修作业的“5项安全保障措施”。
3.1 设备检修安全管理业务流程的11个步骤
(1)设备检修计划。检修作业计划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是检修安全的前提;检修作业计划由设备点检员提出,经逐级多次讨论和审核形成。
(2)检修作业方案。设备点检员根据设备检修计划和检修作业标准,制订具体的检修作业方案。
(3)危害因素辨识。根据检修作业方案中各检修项目和细分作业流程,对各项作业进行危害因素的辨识。危害辨识的信息主要来源于3个方面:一是oshms体系中相关工序检修方面的数据资料;二是以往检修作业的危害辨识信息;三是根据设备点检与运行信息重新组织危害辨识。
(4)风险评价与控制策略。根据检修项目的危害辨识信息,组织风险评价、制订风险控制策略和安全施工作业措施,这些措施应包括: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和管理措施。
(5)设备管理部门的审棱。设备管理部门主要从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协调以及设备本质安全化的角度,对各工序上报的检修计划和方案进行审棱并提出修改意见。检修部门根据修改意见对原计划进行调整。
(6)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核。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对检修项目危害因素辨识的充分程度和控制措施的完备程度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达不到要求的,检修部门应重新进行检修项目的危害辨识,直到合格为止。
(7)检修项目安全技术交底会。由检修方向施工作业方
就项目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这是检修安全管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只有让施工作业方充分理解了项目内容和技术难度,施工安全措施才会完整和充分,检修作业安全才能有保障。安全拄术交底会由点检员或检修技术负责人按检修项目逐项讲解并移交项目计划、危害辨识、风险控制策略等相关资料。
(8)检修项目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作业方根据检修方委托的检修项目任务书和检修作业方案,在充分的安全技术交底前提下,结合自己的施工作业经验,制订具体、详细的施工作业计划。主要包括:编写施工网络计划、施工作业步骤、安全技术措施、人员调配、资材准备、安全监督与安全防护工作等。
(9)检修作业的现场实施。对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和检修组织措施的落实是检修现场实施控制的重点。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着重检查危害因素控制措施的落实和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职责的落实情况。检修单位、施工作业单位要明确每个检修项目、检修作业点的安全负责人,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督检查。形成以区域负责为主的安全管理网络,实行分级分责监督控制,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严格执行作业票制度、持牌制度、确认制度。检修与生产交*的,要划分明确的作业范围,做好施工区防护和隔离,加强检修现场定置管理,做到检修物品摆放有序,通道顺畅;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同时,检修涉及的区域责任单位,建立“4级”安全监控体系,即厂督查体系、专职人员监查体系、专业人员现场检查体系、区域岗位安全检查体系,分别确定各级监控体系的责任、检查频次、检查要求等,并阶段性验证4级检查体制的运作情况,及各级检查人员职责的履行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
(10)及时处置和纠正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对安全检查人员查出的现场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在问题未得到有效处理之前,要采取可*的防护措施;同时,在公司局域网上设置专项栏目,对检修查出的问题进行及时通报,各检修单位举一反三,杜绝问题重复发生。
(11)评价和总结。检修结束后,参检各方要认真总结检修工作,重点是检修安全管理和过程控制。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客观总结,对暴露出的典型问题,在进行认真分析的同时,制定进一步改进的具体措施。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召开由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检修总结会,推广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经验。
3.2 检修作业的6个重点
(1)能源介质的停、送环节。在以往检修作业中,停送电,停送水,停送气等环节是最容易出事故的作业。抓住这个重点应做到:方案明确,人人皆知;统一指挥,忙而不乱;责任到人,对口报告;挂牌确认,措施到位;列表检查,签字落实;步骤清晰,及时记录。
(2)电焊、气割(焊)作业。在设备检修过程中,电气焊(割)的作业任务多、时间长、范围广,最容易引发的事故是火灾和触电。因此,应重点抓好焊接和切割作业的相关安全要点。
(3)临时电源线管理。检修作业时所需用的临时灯、电动工具等用电设备需要配接临时电源、临时线。在检修现场,因乱拉乱接临时线,或临时线配制不规范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对临时电源线的管理是设备检修作业的一个重点。需要重点做好临时线装设手续的审批,由需要部门提出申请,工段、科室、厂(部)逐级审核把关。
(4)起重作业。起重机械在进行吊装作业时,由于吊运作业人员和地面作业人员的直接接触,潜在着许多偶发的危险因素,决定了起重伤害事故较多、危害程度较大。起重机械伤害事故的分类,主要有吊物坠落、挤压碰撞、触电、高处坠落和机体倾翻等5类。据统计,这5类事故占全部起重伤害事故总数的87%。
(5)主体交*作业。由于工期、工序等原因,必须进行主体交*作业,应采取重点安全控制措施,确保交*作业安全。
(6)保持维修作业现场整洁。因作业现场杂乱无章、垃圾乱堆、物品乱摆放、没有安全通道、没有作业场地,进而造**员跌倒、碰伤而发生事故在以往的检修施工作业中也是常见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这类不必要事故的发生。
3.3 检修作业安全管理5项措施
(1)建立有效的组织指挥与协调联络机制。设备的检修关系到公司关键设备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为组织好影响面较大的设备检修或年度检修工作,公司成立“检修指挥部”,全面领导协调全公司的设备年修工程。各二级单位分别成立“区域指挥部”。设备、安全、生产、消防等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了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在各检修区域,派专人进驻区域指挥部,协助组织管理安全、检修和生产事宜。检修现场要做到24小时受控,现场监督检查和突发事故的处理到位,为年修安全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定期召开安全例会,通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下一步安全重点。各检修区域每天召开检修协调会,保证检修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
(2)区域负责制。为确保检修工程的安全、工期、质量和费用的达标可控,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设备检修的安全管理实行“区域负责制”。所谓“区域负责制”是指:不论检修施工单位是谁委托的,不论施工单位有多少,施工作业在哪个区域进行,其安全管理工作就由所在区域全面负责管理,并将检修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所在检修区域的管理体系。设备检修区域指挥部要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制定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工期进度网络,并在检修期间定时召开区域检修协调会,协调解决检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等问题,保证检修的顺利进行。
(3)检修项目的“点检员负责制”。“点检员负责制”是指点检员全面承担所管区域内设备检修具体项目的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总结的全部工作。从检修计划申报到检修方案确定;从备件计划的上报到备件的监制、验收、预装;从危害环境因素辨识到安全措施的制定;从检修现场的安全检查到质量控制;从检修进度计划的制定到检修现场进度的控制;从现场设备验收、试车到检修过程控制的记录及技术资料的归档;从检修的费用控制到检修后的总结,全部由负责该项目的点检员组织实施。点检员负责制关键是做好检修过程控制,在检修过程中,点检员负责各自区域内现场的问题处理、组织协调、安全条件、安全确认、监督指导和验收工作。在每天下午的检修协调会上,及时通报当天的安全、进度以及检修的质量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每检修完1个项目,由点检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验收,对验收不迭标的限期整改并进行复验,直到合格为止,确保检修质量。
(4)《安全协议书》。为了加强对受委托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在进入检修现场之前,施工作业方与检修方签署《安全协议》,协议规定了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检修方要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并指派专人负责联络协调和检查作业中的相关工作;施工作业方要服从检修方的区域领导,统一安排、统一作业计划,遵守检修方的区域安全规程,接受检修方的安全检查,参加检修协调会。
(5)风险抵押金。为落实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杜绝违章作业,减少不安全隐患,消除工伤事故,对施工单位实行“检修施工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施工单位向检修管理方缴纳一定数额安全抵押金,检修作业期内无事故、无违章、无重大隐患,返还抵押金并给予同倍奖励,发现违章和隐患及隐患整改不及时的,相应的安全处罚从抵押金中扣除。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和风险抵押的方式,促进企业全体员工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自觉性的提高。
4 结语
设备检修的“1165安全管理模式”是多年来钢铁企业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实践的归纳和总结。虽然它还有待在今后的管理实践中不断完善,但应该看到:关注和解决设备检修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是当今企业安全管理的一个十分突出和重要的课题。
设备的检修作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涉及到多个单位的共同作业和交*管理。相信无论是企业的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还是外委施工单位,在这一交*领蛾的任何努力,对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将是十分有意义的。
第4篇 新能源企业电量管理办法
新能源公司电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障风厂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风电设备可利用率,科学合理地分解全年发电指标,确保完成全年发电任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各风厂。
第二章 新设备投运前的管理
生产人员必须在新建风厂投运前三个月进入风厂,按相关规定做好投产前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生产人员在基建阶段要认真参加设备安装、调试,熟悉设备系统,为设备正式运行和故障检修积累经验。及时发现设备安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确保设备投产后稳定运行。 严格按照《风力发电厂工程竣工验收与投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设备验收工作,实现设备即投产即稳定,确保生产设备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生产技术部要在年初制定公司全年发电计划,按月进行分解,并将发电任务下达各风厂。 各风厂要根据本风厂实际情况在年初制定全年抢发电量措施上报生产技术部,并认真组织措施的落实。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公司的抢发电量措施,监督各风厂措施落实情况。 各风厂认真做好月(季度)发电量分析工作,将分析结果上报生产技术部。
生产技术部根据各风厂实际发电情况及分析结果形成公司月度发电量通报。 积极开展发电量对标工作,通过周(月)对标管理,发现偏差,纠正偏差,争取做到对标一流。 风厂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级生产调度管理命令,严肃调度纪律。
生产技术部和各风厂应积极与调度进行沟通,争取最大的风电送出空间。电网限负荷时段,在确保系统稳定运行的前提下,风厂要贴近调度要求的负荷上限值运行。 一次系统运行方式变更(如变电所操作、变压器投停、保护停用等重大操作)及重大设备缺陷处理,需由各风厂负责人提前汇报安全监察保卫部、生产技术部,确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并在相关专业专工或风厂厂长监护下方可组织实施。 对运行设备出现的异常应作好记录,分析异常原因,并针对设备异常确定解决方案,每月做好设备缺陷统计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运行人员加强学习,提高操作能力,在办理工作票、操作票时,严格执行运行规程和安全规程,安全快捷地进行操作。 严格执行《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加大设备巡视力度,发现缺陷,及时请相关部门或班组对缺陷进行处理,严把缺陷验收关,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对不能及时处理的缺陷,要缩短巡检周期,避免事故的发生。 运行人员应积极协助基建期间的设备安装及调试工作,当设备具备投运条件时,应及时协助相关单位将设备投入运行,并加强对新投运设备的管理,树立“度电必争”的意识。
严格执行《35kv 33kv 集电线路停送电审批管理办法》,合理安排停、送电时间,减少临时性和重复性停电 为贯彻落实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中国xx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能源公司)风电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以下简称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提高电能质量,保证发电机组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国xx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制定本制度。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技术负责制,对规划、设计、基建、运行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其原则是:依法监督、分级管理、专业归口。
电网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所有并网的与电能质量有关的发电设备都应接受当地电网公司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归口管理。并网运行的各风电厂与主管电力公司签订并网协议时,应包括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五条 电压能量技术监督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xx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所管理的各风电厂。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xx公司风电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xx公司,
第二级为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检修公司);第三级为各风电厂。 第八条 xx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
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电力主管部门各项有关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二)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和新能源公司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参与制定、修订xx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
(三)监督和指导各级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协调各级监督部门的关系;
(四)组织对因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五)组织交流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经验和先进技术;
(六)组织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参与相关设备选型工作。
第九条 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检修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职责
(一)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作为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新能源公司有关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指示和规定;依据有关技术规程、规定对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执行机构的工作。
(二)定期通报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xx公司技术监督领导机构汇报监督工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以及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和要求。
(三)负责对发电设备、无功补偿设备、调压设备及装置、电压测量记录仪、电能质量分析仪等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对质量不合格产品、设备、材料进入电厂有否决的建议权。同时,对上述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
(四)参加对系统接入电压方面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
(五)定期对风电厂电能质量进行技术监督工作的汇报,针对风厂存在的电能质量问题及隐患提出具体整改建议,上报xx公司。
(六)参加各风电厂电能质量监督相关的事故分析、处理工作。 (七)定期组织召开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组织开展有关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技术交流与培训、新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提高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水平。
第十条 各风电厂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职责。
(一)定期参加本单位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本风厂在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计划,提高本风厂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水平。
(二)掌握本风厂电能质量相关设备的运行、事故和缺陷情况,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对于发现的设备缺陷要及时清除,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如实上报。
(三)督促协调本风电厂的电能质量监督工作,及时掌握本单位电能质量相关设
备的运行、事故和缺陷情况,代表本风电厂与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联系专业工作。
(四)督促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检修公司)制定本风电厂的年度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并检查及落实完成情况,总结年度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五)监督本风厂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压曲线及主变分头运行位置。监督各种无功设备运行方式编制和现场运行规程的编制、修改。监督本风厂值班人员严格执行调度部门下发的电压曲线。
(六)参加上级监督部门举办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会议及培训班,按时上报xx公司及调度部门要求的各种资料和报表。
第三章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电压质量分为电压幅值质量和电压波形质量,电压幅值质量指标包括电压偏差、三相电压不平�度、电压波动和闪变;电压波形质量指标为电压谐波。
第十二条 电压偏差控制 凡由各级调度下达电压曲线的风力发电厂母线电压,均应按下达的电压曲线进行监测、考核和调整。 对于未给出曲线的各级母线电压,应按照国家标准及电力风电厂达标标准控制,即按下列指标进行控制: (一)220kv及以上母线电压允许电压偏差为额定电压的-3~+7%。 (二)10kv及以上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三)风力发电机组并网点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10%。 (四)380v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10~+7%。 (五)特殊用户的电压允许偏差,按供电合同商定的数值确定。
] 第十三条 母线的三相电压不平�度、电压波动和闪变、谐波应符合gb12326-2000、gb/t15543-95、gb/t14549-93的要求。
第十四条 基于下列指标来评价风电厂对电能质量的影响:电压偏差、电压变动、闪变和谐波。
(一)电压偏差
风电厂接入电力系统后,应使公共连接点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一般应控制在额定电压的-3%~+7%。限值也可由电网运营风电厂和风电厂根据电网特点、风电厂位置及规模等共同确定。
(二)电压变动
风电厂在公共连接点引起的电压变动应当满足gb12326
第5篇 企业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1】
广州政府令
第124号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已经20**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4届1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20**年6月20日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 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 本市环卫、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饮食、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标准和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规定。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志愿者组织、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商务、国土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含生活垃圾收运、再生资源回收分拣、终处理设施的建设安排,包括建设地点、规模、处理方式等内容。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公开规划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并由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城乡规划。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条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运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户外广告、公交视频、楼宇视频、网站、图册等宣传媒介增强市民的分类意识,培养市民的分类习惯。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各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专栏,每周固定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广告。
本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
商场、集贸市场、地铁、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用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清扫、收集、运输、处置领域。
本市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四条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和回收地点。
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再生利用商品。有关工作指引由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限制和减少塑料袋使用。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推动生产、销售和流通各环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木料和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餐厨垃圾(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以及家庭产生的花草、落叶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等。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实施细则等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的单位为责任人;
(二)农村居住区和转制社区,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责任人;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责任区,单位为责任人;
(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车站、文化、体育、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单位、个人做好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
(三)依据相关规定,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投放模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使用本市规定的不同颜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别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指定收集站(点),并交由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企业)、个体回收人员;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
(三)厨余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条 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投放:
(一)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
(二)废弃盆栽应当投放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收集点,由收运单位按盆、泥、花(植物)分类收集运输。
(三)居民装饰装修中产生的零星建筑废弃物,应当装袋并按照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四)农资包装废弃物应当单独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收集点,其中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投放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收集点。
(五)禁止将老鼠、禽畜等动物尸体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动物尸体应当按规定单独投放处理。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网络的布局规划,市供销总社负责具体实施该规划,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每**00户至2000户居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每个街道应当至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的,可以与垃圾收集站合并设置。
鼓励物业服务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劝导。
市民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可以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投诉。
第四章 分类收集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规划设置标准,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本市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及本市的相关规范,按以下规定配置收集容器:
(一)居民住宅区收集点应当配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个住宅区或者社区至少设置1个可回收物和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商务、办公、生产区域应当配置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通道。
第二十八条 每个自然村应当建设1座以上的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挡雨功能,做到无暴露,日产日清,并不得焚烧,保持收集点及周边环境整洁;
(二)收集点应当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和可回收物临时收集区;
(三)垃圾桶(厢)应当带盖密闭,选用不易被盗的材料制作,并配套专用运输车辆;
(四)定期清洁,定期喷洒消毒和灭蚊蝇药物。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垃圾收集点及配套工具等进行编号标识,登记入册。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
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有害垃圾贮存点负责临时贮存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制度,督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五章 分类运输
第三十一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结合垃圾产生量及分布状况,因地制宜、科学配套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压缩转运设施,逐步推进大型多功能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的建设。
市供销总社负责建设与垃圾分类收运设施相配套的资源分拣中转站及分拣中心。
第三十二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转运机制,统一规范和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站(点)标识,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站点、路线和时间。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网络,监督、指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居民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到垃圾收集站(点)。
第三十三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运输有害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经许可的单位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第三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技术规范。
运输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相应运输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并保持全密闭,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第三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和设备检测检查机制。运输车辆和设备应当安装生活垃圾运输进场电子卡,并符合地方技术规范。
第三十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转运、压缩作业的服务单位,应当执行各项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不得混装混运,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四)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
(五)对分类运输车辆和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设备实行日常养护,并规范作业,确保专用功能有效。
第三十七条 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每月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制定包括车辆应急调配、交通事故处理、运输路线变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联合执法检查。
第六章 分类处置
第四十条 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成熟的、环境友好的处置技术;对可回收物采用循环利用,对有害垃圾采用无害化处理,对餐厨垃圾采用生化处置等方式利用,对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填埋等方式能量利用,逐步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四十一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采用园区化管理模式,按照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再生利用、焚烧、生化、填埋等技术综合应用的原则,编制循环经济产业园规划和园区管理规范。循环经济产业园的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管理规范。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鼓励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第四十三条 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在回收、再生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有害垃圾应当交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处置。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由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证的服务单位进行处置。
鼓励大型农贸、果蔬市场以及农村地区产生的餐厨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近就地处理。支持开展农贸市场果蔬废弃物、厨余废弃物资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应用。
第四十四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处置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和管理,年度检修计划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管理台账,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主管部门;
(四)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五)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系统联网,并及时传输上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安装摄像头、传感器、led(发光二极管)显示屏等,便于实时在线远程监管;
(六)做好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状况良好、外观整洁;
(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八)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以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要求,按规定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
(九)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月度环境报告和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调度工作,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活动进行监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管,并根据其监管报告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 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规定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的组成、性质、产量等进行常规性调查,并定期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结果和评估报告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定期对循环经济产业园的处理设施产生的水、气、声、渣等污染物进行监督性监测,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监督考核制度
第四十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各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管理绩效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十九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统计制度。从事生活垃圾分类作业的单位应当填写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定期上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
第五十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管制度,搭建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应逐步与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源回收信息系统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的信用档案,将服务单位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第五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设置举报和投诉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投诉。举报或者投诉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举报、投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投诉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处理举报、投诉的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害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积分等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作为奖品通过积分等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性宣传的,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建设而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投放相应的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置居民装饰装修产生的零星建筑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将老鼠、禽畜等动物尸体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没有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使用不同颜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别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混合收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的,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运输车辆未标示相应标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对每车次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生活垃圾在转运站没有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24小时,或者没有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相关信息并每月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证处置餐厨垃圾或者其他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八)项规定进行处罚。
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不遵守作业规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转移、处置有害垃圾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运输有害垃圾违反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以及建设运转和处理设施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分类信息反馈和公开机制的,或者未及时反馈、公开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处置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职责的;
(七)对举报、投诉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或者未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者的;
(八)徇私,滥权,贪赃枉法,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53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垃圾分类管理的建议【2】
随着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城市人口也大幅增加,生活垃圾更是日益增多,处理费用也日趋增加。目前,我市每天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1200吨,处理方式以焚烧发电(日处理量为700吨)为主、卫生填埋为辅,而垃圾总量仍在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这不仅污染了我市的自然环境,还浪费了许多宝贵的土地资源。而所为“垃圾”,实际是放错地方的资源,大部分垃圾都是可以被再利用的,因此要减少垃圾的产出量,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垃圾分类,将有用的可回收垃圾分离出来。
我市于2023年7月开始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开展了大量工作,使很多市民了解到垃圾分类的概念和意义。但日常生活中的种种现象又表明,知晓与行动之间还有很长一段距离。目前还存在的问题有:
1.很多试点小区仅是分类垃圾桶到位了,可垃圾依然混装;
2.垃圾分类知识宣教不到位,很多试点小区的家庭都收到了一个垃圾桶和十来个垃圾袋,可接下来该做什么杳无音信;
3.终末处理不到位,有时居民分类装了垃圾,工人又混装运走,后期处理又成了大锅烩;
4.垃圾管理不到位,晚上垃圾桶旁边还是能看到带着头灯翻捡垃圾的人员,过后垃圾桶周围一片狼籍,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垃圾分类难以推进就难在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市民意识不足。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增强市垃圾分类办公室的职能。要给予执法权,有权独立对垃圾分类方面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同时适当加大资金投入,用于垃圾分类技术的开发。
2.由市政府出面建立一个城乡垃圾分类培训中心,内设家庭、机关、单位、学校及工厂等模拟场景的垃圾分类知识培训,可以采用实物与声光电动漫等高科技技术相结合,使受训人员得到一次身临其境的垃圾分类体验,可以分批分期对市民作培训,培训合格发证书,外来民工可以加分。
3.同时要成立垃圾分类知识讲师团,可以由专职人员及志愿者组成,到全市各个单位及小区作演讲及现场示范,对全市居民作垃圾分类方面的知识培训,指导居民如何进行垃圾分类。
4.加紧组织编写本市实用的《垃圾处理手册》。在深入了解各个单位各个部门的垃圾组成的基础上,图文并茂通俗易董地向每个居民讲述各种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及原则,使垃圾分类深入每个居民的生活中,有利于形成正确的观念,增强市民的环保自律性。免费发放。
5.加强学校教育,培养孩子的环保意识。将环保意识教育从娃娃抓起,可通过幼儿园、中小学进行环保知识教育,宣传垃圾分类,同时通过小手拉大手的形式,影响父母、家庭成员实施垃圾分类,一起保护环境。
6.重视电子垃圾等有害垃圾的处理。电子产品种类多,数量大,电子垃圾也成倍增加。由于电子垃圾里含有多种有毒重金属,随意丢弃或者流入不法商贩手中,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只有集中起来由有能力处理的专业企业来处理,才能变费为宝。因此政府可以适当对电子垃圾等有害垃圾作有偿化回收,鼓励居民。
7.提倡使用家庭餐厨食物垃圾处理机,减少餐厨垃圾。餐厨垃圾预处理机可以处理的餐厨垃圾包括菜叶、果皮、畜禽毛发、各种下脚料等生垃圾,还包括剩菜、剩饭、虾蟹壳等熟垃圾,打碎成细渣后可以直接排入下水道,从而大大减少了餐厨垃圾。因此鼓励家庭提倡使用餐厨垃圾预处理机,打造绿色生态厨房。
8.实行垃圾的有偿化排放,可回收垃圾的有偿化回收。要让居民能偿到垃圾分类的甜头。对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可以试点对可回收垃圾有偿化回收,收集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集中,居民将分类好的可回收垃圾交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分类保存,并分类做好各个家庭上交重量的登记,然后再交给相关回收企业。收益由居民与物业公司分享。可回收垃圾分类应进一步细化,减少中间环节,便于回收。
9.增加便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车辆。给环卫工人运输垃圾的三轮车和大型垃圾运输车增加分类存储的功能,或者用不同的车次分批运输不同类型的垃圾。
10.垃圾分类末端处理设施建设要跟上,进一步完善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提高分类处理能力,使各类垃圾得到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3】
北京3月30日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部署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人居环境。
《方案》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方案》提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要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到2023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方案》明确,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同时鼓励各省(区)选择具备条件的城市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各地新城新区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和企业是实施强制分类的主体。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城市应于2023年底前制定出台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相关要求,在对有害垃圾分类的基础上,合理选择其它类别进行分类。
《方案》提出,城市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强制分类的城市,应选择不同类型的社区,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示范试点。此前已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提出强制要求的,从其规定。《方案》强调,要加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并探索建立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确保分类收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相互衔接。
《方案》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城市政府的主体责任,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支持政策,创新体制机制,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垃圾分类,确保工作有效推进。
第6篇 化工企业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1 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质量管理,降低质量成本,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产品质量(包括产品等级品率、包装、外观和公司内控工艺指标)、质量事故、物资采购质量、服务质量、外购设备及备品备件质量、质量/环境体系认证不合格项整改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2 职责
2.1 分管生产的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质量管理考核办法的制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协调解决质量管理考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负责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2.2 生产技术部负责产品等级品率、固体产品袋重、内控工艺指标、采购原辅材料检验指标的制定、监督、管理和考核;负责参与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2.3 企业管理部负责质量事故、固体产品包装质量、外购设备及备品备件质量、服务质量、质量/环境体系认证不合格项整改的监督、管理、考核和考核兑现;负责参与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2.4 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负责制定本部门质量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3 考核程序
3.1 质量事故的考核
3.1.1 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经济损失在4000元以下的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是指经济损失在4000元以上或给公司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质量事故。索赔和退货均视为重大质量事故。
3.1.2 任何单位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一般质量事故应在3日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2日内书面报告企管部和生产技术部。
3.1.3 对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单位,处以500~4000元罚款,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处以4000元以上罚款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3.1.4 各单位要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处理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由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调查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由公司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3.2 产品等级品率、固体产品袋重和采购质量考核
3.2.1 生产技术部按月对产品等级品率、固体产品袋重、采购原辅材料合格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由生产技术部确定。
3.2.2 当某种产品检验不合格或质量指标有较大波动时,生产技术部应将检验结果及时通报企管部。
3.2.3 不合格产品不计入生产单位当月产量。
3.2.4 外购设备和备品备件质量不合格,经查证属实,根据不合格外购设备和备品备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参照质量事故进行考核。
3.3 固体产品外观质量考核
企管部不定期对固体产品包装质量进行抽查,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考核:
项目 考核标准 处罚标准
堆包 堆放整齐,纵横有序,仓库地面干净整洁。 责令整改,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参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罚。
缝包和折边 按产品标准要求。 责令整改,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参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罚。
污袋 包装袋不得有明显污渍。 少量污袋参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罚,大面积污袋参照重大质量事故处罚。
破损 破损率不超过2‰。 责令整改,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参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罚。
3.4 服务质量考核
3.4.1 服务质量是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销售部、财务部、武保部、生产技术部等部门要做好产品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通过多种形式的服务,达到方便用户、使用户满意并促进销售的目的。
3.4.2 除非经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产成品库有权拒收生产单位移交的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3.4.3 销售部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供货,按有关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本公司规定等)做好产品贮存、搬运、转运、保护、交付和运输,确保产品在交付顾客之前保持完好无损。产品委外运输时,应将有关运输要求告知承运方并对承运方资质进行检查确认。因产品贮存、运输和防护失当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参照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3.4.4 销售部按“顾客满意度调查程序”的规定定期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进行调查或编制虚假的调查报告,参照重大质量事故处罚。
3.4.5 因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引起的用户索赔、退货,一律视为重大质量事故,公司将按规定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和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3.4.6 凡投诉、索赔、退货以及其他涉及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争议或纠纷,销售部均应记录存档,并应及时将用户意见反馈给有关领导和部门加以解决。
3.4.7 销售部代表公司处理因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起的与顾客之间的法律纠纷,企管部、生产技术部、法律顾问室及其他相关单位协助处理。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及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害,公司将视情节追究责任部门责任和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3.4.8 对违反服务质量考核规定的单位,可责令整改或按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处罚。
3.5 质量/环境体系认证不合格的考核
3.5.1 各部门应按规定的要求整改内审和外审开具的不合格报告。一般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对不合格所在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责令继续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严重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对不合格所在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并责令继续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3.5.2 同一问题在同一部门连续二次开出同一性质不合格报告的,对该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连续三次开出的,按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3.6 免责规定
由不可控因素造成的质量事故,经考核部门确认,事故单位可免除事故责任。
第7篇 某发电企业贮灰场灰坝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贮灰场灰坝的安全管理,防止贮灰场灰坝垮坝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灰坝为公司贮灰场灰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是公司灰坝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编,并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生产技术部是公司灰坝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 环保分公司是灰坝的维护单位,负责对灰坝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 工作内容、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灰坝安全,环保分公司应制定确保灰坝安全的有效措施和维护巡检制度,落实责任。
第八条 灰坝维护人员在发现灰坝出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报告生产技术部,制定详细的处理方案并实施,及时消除灰坝安全隐患。
第九条 一旦发现灰坝垮坝和因此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时,公司应立即启动《灰坝垮坝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全力投入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条 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应定期监督检查灰坝隐患排查工作,定期委托评价机构对灰坝进行安全性评价,并监督有关单位进行整改,确保灰坝安全。
第十一条 生产技术部应及时组织环保分公司进行大坝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一旦接到地震灾害信息预报,应立即根据《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发布预警,预警期间,环保分公司要安排人员实行24小时巡逻,生产技术部应组织购买抢险物资,制定因地震造成灰坝垮坝的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为了确保灰坝安全,必须定期做好以下监测工作:
(一)坝体位移监测:在贮灰场竣工三年内,可以每月监测一次;竣工三年后,一般情况下,每季度监测一次;在汛期及发生地震等特殊情况下应加强监测。
(二)坝体沉降监测:一般情况下,每季度监测一次;在汛期及发生地震等特殊情况下应加强监测。
(三)浸润线监测:正常情况下,每月测量一次,汛期及发 生地震等特殊情况下,应增加观测次数。根据浸润线监测数据, 应及时绘出坝体浸润线。
(四)地下水位变化监测:地下水位监测应重点监测其变化 幅度及与地表水的联系。系统动态观测时间不少于 1 个水文年, 并每月观测一次,雨季应增加观测次数。
(五)蚁穴、兽洞观测: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每年春季、秋季应对大坝蚁穴、兽洞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三条 巡检维护
(一) 每天安排专人按巡回检查路线和巡回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二) 巡回检查人员每天要对运行灰格水流走向、蓄水侧坝基坍塌情况详细检查。特别是大风雨天气要注意风浪对坝基的淘涮情况。严重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用草袋子进行护坝,防止事故扩大。对运行灰格蓄水侧用草袋子护坡,护坡用的草袋子要高出水面1.5米以上,防止水对坝基的冲刷。
(三) 每天对坝上的除灰管路支墩、柔性接头、管底土料进行详细查看,发现有雨水沟、接头渗漏要及时处理,防止灰管路漏泄冲垮坝堤。
(四) 加强雨季汛期对灰坝、斜槽的重点巡视检查,观察竖井、斜井周围有无漩涡,灰坝周围的土沿有无渗水、裂纹、管涌及塌方,发现下雨冲刷出坑洞时要及时进行回填。
(五) 当灰坝发现渗水或管涌时,立即找出漏点,用沙袋堵塞,出现管涌时,首先应从坝内找出渗水点,进行封堵,在管涌消失后,查明管涌原因进行彻底处理。
(六) 如果灰坝竖井、斜槽的水位高,应组织人员打通排水口,疏通防洪渠,尽快加大排水量。
(七) 保持灰坝前50~70米以上干滩运行。坝前淤排灰浆时,进行人工引流并及时排除积水,充分保持坝前干滩。
(八) 日常巡检维护时必须做好详细记录,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报告生产技术部,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灰坝安全。日常检查要详细、到位,确保灰坝无缺陷、水位正常、排洪沟畅通无阻,排水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 为了确保灰坝安全, 每三年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贮灰场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贮灰场灰坝安全管理制度》元电规章〔2013〕077号相应废止。
第五章 支持性文件
1.关于印发《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监安全〔2013〕3号)
2.***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应急管理办法
第8篇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管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 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 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 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本金投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科学技术部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基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基金,应按管理中心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须知》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项目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是指熟悉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之前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要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后,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审查
第十二条 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由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对技术、产品相近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四条 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在经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 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管理中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为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管理中心尊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根据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及行为规范情况,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管理中心于每年底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创新基金立项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可对项目进行复审。
第二十条 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应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第二十一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管理中心在异议期满后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将合同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管理中心暂不签定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需撤消项目时须报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立项通知书》。不立项项目的申请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三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三)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根据企业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管理中心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基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 一般项目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管理中心依据《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创新基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9篇 最新企业办公用品领用管理办法精品
企业办公用品领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的控制办公消耗成本,规范集团总部办公用品的发放、领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耐用办公用品的领用:
1、 耐用办公用品包括:电话、计算器、订书机、文件栏、文件夹、笔筒、打孔机、剪刀、戒纸刀、直尺、起钉器。
2、 耐用办公用品已于员工入职时按标准发放,原则上不再增补,若破损、残旧需更换的必须以旧换新。
第三条 :易耗办公用品的领用:
1、 易耗办公用品分为两部分:部门所需用品和个人所需用品。
2、 部门所需用品包括:传真纸、复(写)印纸、打印纸、墨盒、碳粉、硒鼓、光盘、墨水、装订夹、白板笔。
3、 个人所需用品包括:签字笔(芯)、圆珠笔(芯)、铅笔、笔记本、双面胶、透明胶、胶水、钉书针、回形针、橡皮擦、涂改液、信笺纸。
4、 部门常用易耗办公用品月用量标准见附表。此标准为暂定数,可依据每月平均用量进行合理调整。
5、 每月22日前,由各部门将次月《易耗办公用品需求计划表》填好(常用易耗办公用品不得超过每月用量标准),经部门经理初核,中心总监或副总复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后交采购部统一采购。
6、 发放时间:每月1-2号(如遇假期,顺延)。其余时间一般不予办理办公用品的领用手续。
7、 领用方法:由各部门文员按发放日期统一到办公用品仓申领,填写《领料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交仓管员按《易耗办公用品需求计划表》发放,若部门领用超出需求计划的,须经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后方可发放。
8、 部分办公用品(油性笔、水彩笔、签字笔、白板笔、圆珠笔芯、圆珠笔、涂改液、各种电脑墨盒)实行以旧换新原则,传真纸领用时须以中间纸交换。
9、 电脑耗材品(鼠标、墨盒、打印墨水碳粉、硒鼓等)由总经办电脑部经理审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后方可领用,申领时须依旧换新。
9、 本着节约与自愿的原则,可不领用或少领用的应尽量不领用或少领用。文秘资源网对于节俭成效突出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表扬。
第10篇 公司企业财务统计管理办法
企业(公司)财务统计管理办法
总则
1.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3.企业实行公司总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财务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公司统计工作。
4.根据各职能部室和车间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班组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推选出兼职统计员。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科室、车间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计划管理科的意见,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 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1.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公司根据公司内各职能部室的职责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则由公司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
2.公司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室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公司财务部审查同意,并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公司内正式定期统计报表,由财务部制订“报表目录”,颁发全公司执行。未经公司总部批准的报表,各单位可拒绝填报。
3.公司内统计报表有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由原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填报单位,并将修改后的式样送财务部备案,不必再办审批手续。
4.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劳资部根据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发放。
5.各部室对外报送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必须先经部长会签。上报时,应抄送公司办公室。
6.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属业务部门直接颁发的有关统计文件和报表,各业务部门应转送副总经理传阅。
7.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部室、车间主管领导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
□ 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1.各部室、车间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单位的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2.各级党政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的混乱现象。
3.凡公司外单位根据上级规定,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局介绍信件来公司索取统计资料时,统由副总经理接洽提供,或由财务部指定有关部门提供。
4.企业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财务部综合统计员掌管,部室、车间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人员掌管。
5.各部室、车间应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帐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6.各部室、车间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核准,并经财务部综合统计员会签后,方可销毁。
□ 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1.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出错误,必须立即订正。受表单位发现数字错误时,应立即通知填报单位订正,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或拖延。
2.企业内部报表如发生数字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
①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当在当日报表上说明。
②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正,并填报 《统计数字订正单》(附后)。各受表单位应将《统计数字订正单》贴在原报表上,并将原报表数字加以订正,以防误用。
□ 统计工作的交接
1.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2.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①将经办工作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②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③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帐、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绘图仪、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 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1.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2.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3.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 统计纪律
1.各车间,部室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2.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11篇 国有企业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4日
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加强企业廉政建设,依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22〕8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同级其他高管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用于企业公务用途的非经营性车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管理是指企业公务用车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拍卖和报废等。
第五条 企业公务用车配置(新购、更新、调配)、处置由区车管委统一审批。区国资委具体负责企业公务用车编制的核定、配置及处置的审核、监督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检查企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监督企业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六条 企业配备公务用车应当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防止相互攀比,杜绝奢侈浪费。
第七条 企业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根据企业领导人员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车辆编制,从严掌握,合理确定。根据发展需要,企业新增业务,可提出追加车辆编制申请,报区国资委审批。
企业配备公务用车排气量控制在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18万元(含)以内。确因工作需要配备越野车的,排气量控制在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30(含)万元以内。配备享受财政补贴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贴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企业不得超编、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八条 “多块牌子、一套工作机构”的企业原则上按一个企业核定公务用车编制。母公司为子公司配车均纳入企业车辆编制管理,在其编制内按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企业购置公务用车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企业向区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企业现有领导人员编制数、现有公务车辆配备情况、购置理由和购置资金来源,填报《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车辆购置(处置)申报审批表》,经区国资委审核,报区车管委批准后,办理采购和上户手续。车辆购置后15个工作日内,企业将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区国资委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和更换。
第十条 企业公务用车更新最低年限为8年或者最低行驶里程数为25万公里。超过8年或者25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条件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毁需报废更新的,须经区国资委邀请相关专家检测鉴定认可,方能处置更新。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非正常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离开本企业时,不得将原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带离原单位。
第十三条 企业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办法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为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燃料费、停车和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限额或者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并计入企业管理费用。企业应当如实审核和报销公务用车运行费用,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企业公务用车的保险、维修、加油实行定点管理制度,公务用车不得在非定点单位保险、维修和加油。
第十六条 无公务用车余编的企业,如需更新车辆,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先行办理旧车转让、拍卖或报废手续。
第十七条 废旧公务车辆处置报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企业向区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车辆购置(处置)申报审批表》,附该车辆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数的证明材料,经区国资委审核,报区车管委批准后,严格按处置方案进行处置,废旧车辆处置完毕后,应及时按照国有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旧车经批准进行拍卖处置的,由区国资委组织公开拍卖,拍卖按以下程序办理:企业将应拍卖车辆及其相关资料交区国资委,区国资委统一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估价,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拍卖。一次挂牌拍卖不成功,在上次挂牌价基础上降20%重新挂牌拍卖。两次挂牌拍卖仍不成功的,撤出联交所挂牌拍卖程序,可以由区国资委组织公开竞卖。
(二)车辆经批准报废的,按以下处置程序办理:将废车交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出具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签章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凭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及回收公司报废回收证明到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报废销户手续,报废销户手续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严禁企业采取向所出资企业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配备公务用车。严禁企业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等。严禁企业以抵债车名义,擅自配备超标车。确因债权获得的超标抵债车,应当按照国有产权交易规定,在区国资委依法指定的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
第十九条 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公司本部和所出资企业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完善公司本部公务用车预算管理、内部审核和监督等制度,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全面规范公务用车管理。
(一)加强企业公务用车统一调度、集中使用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
(二)加强企业公务用车日常运行管理,明确车辆管理责任人。坚持用车审批制度,禁止公车私用。
(三)加强工作时间以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统一定点停放,节假日除安排值班车辆或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停驶封存。
(四)加强企业公务用车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车辆资产台账,定期核对资产,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个人,区国资委经核实后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所购车辆等,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一)非政策性亏损、没有完成上一年度主要经营指标、拖欠职工工资或职工法定保险不能正常缴纳期间购买或更换企业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制度、规定和程序,未经审批擅自购买、使用或更新企业公务用车的;
(三)以下属单位或个人名义购买车辆等其他形式回避公务用车控购管理的;
(四)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借用、调换车辆或者摊派报销购车费用的;
(五)挪用生产经营资金、银行贷款、借款、职工福利费或其他专项资金购买公务用车的;
(六)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本企业或下属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情况。
各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企业推行公务用车改革必须按规定报区国资委审查并经区车管委批准。未经正式批复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货车、皮卡车、客车等生产经营性用车按需要配备,不核定编制,但购置前需报区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车辆购置(处置)申
报审批表
附件
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车辆购置
(处置)申报审批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
企业
企业名称
(公章)
联系人: 电话:
申报
购置
车辆
情况
车辆品牌型号
价格()万元,排量()升
申报购置理由
资金来源
专项经费( )自筹资金( )
说明:
申报
处置
车辆
情况
车辆户主
车牌号码
车辆名称
发动机号
购置时间
行驶里程
账面原值
预计售价
申报处置方式
置换( )调剂( )拍卖( )报废( )
申报处置理由
审
批
情
况
区国资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车管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车辆购置(处置)后 15个工作日内,用车单位将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处置车辆相关资料交区国资委查验登记。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区级群团,区工商联。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4日印发
第12篇 企业公司图书室管理办法
企业(公司)图书室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树立“终身学习、追求知识,崇尚科学、超越自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想境界,营造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浓厚氛围,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确立“人人学习、处处学习、时时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意识,让学习成为常态,成为新的生活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北桥、沙家浜收费站各建一图书室。
二、范围:
本办法所称各类图书包含纸本数据:图书、期刊等;无纸资料:光盘、磁盘等各类非书数据。
三、图书馆开放对象:只供本单位职工使用,不对外开放。
四、借书证发放规定:
1、凡本单位需借阅图书的职工,可办理借书证一张。
2、借书证如有遗失者,可重新申请,但需缴纳工本费五元后补发。
3、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借予他人使用。
4、职工调职时,请将所借图书和借书证缴回图书馆。
五、借阅规定:
1、每人每次只可借阅图书一本,借阅期限15天(逢休息或假日顺延至下一上班日)。若未看完可续借一次。
2、若逾期未归还暂停其借阅资格一月。(从书本还清日开始计算)
3、借阅之资料若遗失或严重损毁时,借阅者得依下列方式于一周内办妥赔偿手续:
(一)借阅者自行购买原版数据或其更新版,不得以翻版数据或影印本抵偿。
(二)以购回相同书籍赔偿,若因套书无法单本购买,则买同等价钱之书籍赔偿。
(三)外界赠送之书刊、绝版书等专案签办。
(四)损坏轻微,可以修护复原者,其修护费由借阅者负担。
六、 图书管理:
1、高管中心设图书室总管理员一名,负责图书的购买、整理,并有权根据需要将图书发放到各收费站和在收费站之间进行调剂,负责对收费站图书室的监督检查。
2、各收费站由办公室负责图书室的日常管理。制订本站图书室管理办法,作为站务管理规定的组成部分,并纳入收费站考核。
3、根据自愿原则选拔图书管理员若干,利用业务时间管理图书室,作为考核加分项。
4、高管中心设电子图书管理程序对图书进行管理(目前使用单机版,条件成熟后将采用网络版)。收费站图书室每周将图书出借情况传真上报至高管中心,由高管中心负责登记。
七、图书阅览室入室规则:
1、保持馆内安静,严禁喧哗、嬉闹、起哄,走路脚步要轻。
2、讲究文明礼貌,衣着要整齐,禁止穿拖鞋、背心进馆,违者谢绝入馆。
3、保持馆内清洁卫生,不得随地吐痰、扔纸屑、果皮及其他杂物;馆内不准吸烟、吃零食。
4、爱护公物,不得污损墙壁,严禁在桌、椅、书架等用具上乱刻、乱写、乱画,违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5、入馆者不得携带书包、提袋、书刊、资料夹入馆。
6、阅读完毕后,请将书籍放回书叉的位置上,并摆放整齐。
八、保护书籍:
1、用书签夹住阅览的页次,不可折页、不可做记号
2、借阅之图书不可乱画或撕毁。
3、看书时应将书平放在桌上,轻轻的翻页。
九、图书交流及捐赠
1、对于本人藏书倡导以交流形式与人分享,提供图书交流的,可借阅二本图书,并随时可提出收回本人藏书,图书室立即尽快收回图书,归还书主。
2、鼓励捐赠闲置图书,捐赠图书优先归入本收费站图书室,高管中心将根据所赠图书价值进行实物奖励。
3、优先录用捐赠及交流图书者为图书室管理员。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的修订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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