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停车场管理办法
一、通过一定的手段对管区内的车辆进行管理控制,确定管区内车辆行驶有序,停放有序。
二、车场管理员通知车主到物管处办理租用手续,交纳费用
三、车辆进入管区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乱走,乱按喇叭。进出门口出示相关证件,在车场管理员的指挥下停放
四、外来车辆一般不予进入,是业主访客的,经确认后按时收费,准予在临时停放点停放
五、安全员应及时登记车辆进出情况,分临时出入和正常出入
六、正确放置车场::内的各种交通安全标志牌
七、若是车辆造成他人财产设施损失的,应照价赔偿,由安全员协调处理
八、车辆停放有序,固定车位的固定停放,临时停车的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停放不能超出划定的标志线
九、摩托车、自行车停放按指定地点,不得混放。
十、若有违章停放的现象,经劝阻后无效的,上报物管处处理
十一、安全员巡逻车场,注意有无异味,异响,其他异常情况,车内有无遗漏的提包等物
十二、车辆卫生状况车主自己负责,进入停车场的车辆车身不得有油污,泥巴等
十三、不在车场内做修理、试车作业
十四、发生窃盗事故的,一旦核定后,立即向办公室报告,派出所和公安机关来处理的,相关人员主动配合
十五、发生擦挂现象的,协助对方商讨此事善后事宜,但不主动做仲裁角色,只为此事做责任鉴定
特种车辆进出办法
一、特种车辆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垃圾清运车、电力维修车、军用车辆等
二、特种车辆进出有专人引导,及时负责车位安排
三、无事原则上不允许特种车辆停靠
四、特种车辆进出非临时性的,应办理特种车辆进出手续,有专用车位
五、特种车辆进出不得扰民,属于进入作业的,应有专人监控
六、特种车辆作业中,尽量不扰民,必须请业主配合的,尽量提前告知业主
七、超长、超高等车辆不得进入停车场
第2篇 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办法
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1】
(一)收费标准
1.次租车辆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15分种按2小时计费,以此类推。
2.次租车辆先交费后取车,交费后15分钟内必须出闸离场,超过15分钟仍未离场,另外计收停车费。
3.次租车辆ic卡失效或丢失,按入口处管理员登记的入场时间收取停车费。
(二)免费处理规定
1.本公司的车辆可免费,但驾驶员必须在计时卡上签名,以便财务部查核。
2.军警或特种车牌车辆,除因执行任务由公司领导在计时卡上签名的可免费外,其他一律不能免费。
3.非办公时间,由带班主任、领班用电话向上级领导汇报,经同意后,才能作免费处理。
4.所有作免费处理的时钟卡,经出口读卡机读卡后,收费员要立即通知出车口安防员用匙打开出口处读卡机,收回原卡交收费室保存,并在卡上写上'免费'字样,留作财务部核算依据。
(三)过夜车辆的收费规定
由22:00开始停泊至次日8:00的车辆,按夜间收费标准收费。
(四)收费室交接班规定
1.交班时,交班人将金额总数如数交下一班,并在交班人一栏签名。接班人核对无误后在接班人一栏签名确认。
2.接班人接班时,应当面清金额及票据,认真辩别钞票真伪,交班后发现有错误或钞,由接班人负责。
3.每天夜班接班后,到出车口打开读卡机,将一天的ic卡打包封好,由早班交财务部核查。
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2】
1、收费管理
1)本停车场实行中央及岗亭两种停车收费方式,凡停在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可在中央收费处缴纳停车费,停在地面停车场的车辆可在出口缴纳停车费。
2)z集团及集团下辖各控股公司所属车辆,以及享受车补的员工车辆无须缴纳停车费。酒店员工个人车辆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西停车场无须缴纳停车费,否则需要缴纳停车费。
3)在z海悦酒店消费的客人车辆,在消费完毕离开时,该部门接待人员应提示客人在部门接待处摆放的计费器上刷卡,并说明将停车卡在部门接待处或中央收费处的计费器处刷卡后无须缴纳停车费。
4)与集团公司、酒店因业务往来的重要客户车辆,负责接待的集团或酒店人员在客人离开前,应将客户临时停车卡在计费器处刷卡后,无须缴纳停车费。
5)酒店外协供应商或施工人员车辆,使用其申办的停车月卡进出停车场,如属临时车辆或暂未办理停车月卡的需缴纳停车费。
6)政府规定不收取停车费的车辆(车身有明显标志,包括:警车、军车、押运车、急救车'120'、消防车'119'、出租车及监督检查机关、街道办的车辆等),不用发停车卡直接开道闸放行,无须交纳停车费。
7)持有免收停车费相关证件的车主,必须发放停车卡,不收取停车费,但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并通知当班主管确认。
8)在车场停放的车辆,如不符合上述免缴停车费用条件的,车场管理员按最终政府批准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2、停车费结算及票据管理
1)停车场管理员分早、中、晚三个班次(早班8:00-16:00,中班16:00-00:00,晚班00:00-8:00),停车场每个出口每班次预留备用金100元,三个出口即每班次预留备用金300元,由各班次车管员负责进行交接。
2)每班次下班前交接班时,由交班主管收回本班次除备用金外所收的停车费及发票,并与车场管理员进行交接,交班主管将本班次所收的停车费直接交于物业服务部收款员或财务部(具体按《财务部管理制度》执行),将本班次所使用剩余的发票保存好待下一班次继续使用。
3)停车场发票由物业服务部收款员从财务部领出(具体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由当班主管在物业服务部收款员处领取发票,交给岗亭车管员使用。
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3】
(一)收费标准
1、 月保:汽车400元/月,摩托车60元/月。
2、 临保:汽车2.5元/1小时,12小时最高限价为7.5元;摩托车2元/12小时。
3、 已售车位:140元/月(管理费)
(二)免费处理
1、 临保时半小时内(含半小时)者免费。
2、 公司车辆可免费,必须在登记本上注明,以便查核。
3、 持有雅筑**免费停车卡(每张停车卡面值10元),收取后必须妥善保存,和计费小票订在一起,并在登记本上注明,同时在免费卡的背后注明车牌和时租卡号,以便财务查核。
4、 执行公务的军警车(含o牌车),救护车,殡仪车,可免费,但必须由当班领班在计时卡和小票上注明签署。
5、 由部门主管以上人员签署的公司业务车可免费,但必须在小票和登记本上注明。
6、 严禁在岗私自对所停车辆免费,一经查出,除由当事人补回停车费外,不必须按奖惩制度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收费岗之交接班规定
收费岗除遵守安管员交接班管理制度外,不应遵守如下条款。
1、 交班时,交班人必须将在库车辆、月保卡、时租卡数量及票据使用情况如实填写,在交接班之记录本上,并在交班人一栏签名,接班人核对无误后在接班人栏签名。
2、 接班人接班时,应当面点清备用金额、票据,认真辨别钞票真伪,如发现有错误或假钞由接班人负责。
3、 接班后如发现有登记错误,应立即报告领班进行处理。
4、 交班人必须在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岗。
(四)财务结算,稽查制度
1、 早班领班必须在每日上午十时前将前一天收费交到财务部,如财务休息,则应交至管理处值班人员当天存入。
2、 当班领班必须每日、部门主管每周、财务每月检查核算车辆收费情况。
第3篇 停车场管理办法-2
停车场管理办法(二)
(一)车管员必须认真执行停车场管理规定,礼貌待人。热情服务,保证车辆安全,维护车场良好的行车秩序。
(二)车辆进场后,必须按指定位置停车、排列整齐,不得阻塞通道,认真检查车型、车牌号,,避免出现差错。
(三)了解和掌握车主的车型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居住楼层、座号等等以便与识别。
(四)汽车、摩托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便于丢失后向保险公司索陪。未买“车辆综合保险的,本车场不予停放保管。
(五)本停车场实行有偿停车保管服务,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经济手续清楚,做到钱票相符,日清月结。
(六)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进场停放保管,以免发生意外。如有车辆违反此规定进场,应即令其开出车场,立即报告管理处或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七)车管员交接班时必须认真交接:如清点停车场内车辆有多少,时租车的停车计时票的张数、现金点清,并详细登记,双方签字负责。
(八)车管员值班期间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班长或管理处,并注意事态发展。交接班时叮嘱接班人注意,并记录在交接登记簿上,同时将其他注意的事项必须记录在登记簿上,以备查。
(九)车管员必须认真执行收费制度,坚持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如不开票停车或乱收费,一经发现定严肃处理。
(十)保持停车场内清洁卫生,每日必须清扫一次。
第4篇 建材城商场停车场及消防管理办法
装饰城商场停车场及消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停车场管理:
1、商场设置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商家可按规定在商场物管负责人处办理月停车证(票);
2、凡进入装饰城的车辆均应服从管理人员指挥调度,并按指定地点或车位停放车辆,严禁车辆进入商场内。
第二条 消防管理:
1、在非火警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消火栓取水;
2、为避免火灾发生,商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商场内严禁吸烟,如确实需要,请至商场洗手间或商场外,烟头一定要熄灭同时不可乱扔;
2)电线负荷不可过重,不可安装太多电器在同一电源插座上;
3)请勿将易燃、易爆、剧毒品或有污染性物品放于车内或商场内。经营漆类商家,样品存放应适量,尽可能包装后陈列;
4)任何时间均不得放置杂物或展品阻塞通道、楼梯及商场出入口;
5)各商家均应自备灭火器1-2副;
6)遇火灾时请保持镇静,及时正确处理,相关物业人员在报警的同时应打开水栓,切断电源,及时有序地组织人员疏散。
第5篇 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
e县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的管理,规范机动车辆停放,保障车辆安全、道路畅通。按照《ee县城区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更有效地为领导、部门和市民提供服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县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对进驻综合大楼各单位公务车、职工私家车辆和前来行政中心办事的外来办事车辆的停放,视车位需求情况可适当对外营业。
二、县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由ee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委托贵州**公司ee物业管理处(以下简称物管处)负责管理,坚持“以场养场”和公共服务相结合原则进行收费管理。
三、凡进驻综合大楼各单位公务车、外来办事车辆、职工私家车等一律停放在地下车场。行政中心综合大楼规划范围内严禁任何三轮及三轮以上车辆停放(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急救车、工程抢险车除外),摩托车停放由物管办负责划定区域并指挥停放管理。
四、地下停车场由管理人员划定专用停车位和临时停车位,专用停车位负责停放进驻行政中心综合大楼各单位的公务车辆,临时停车位负责停放职工私家车辆、外来办事车辆和上级来阡调研检查的车辆。
五、凡进入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实行收费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和专车专卡。
(一)专用停车位的收费管理实行按月收费,由各单位向物管处申请办理月卡,每车每月60元。车管员24小时值班。物业管理办具体进行管理,车辆随时可以进出、停放。
(二)临时停车位实行按次收费(上级来阡调研检查车辆除外),2小时内(含2小时)每辆每次收费2元,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超过6小时至24小时内(含24小时)收费5元,超过24小时按前述标准重新计费。职工私家车辆也可申请办理月卡,每车每月50元。
六、出入停车场的车辆驾驶员必须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自觉维护停车库秩序;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地下停车场内的行车标志通行和按指定车位停放车辆。车辆进出停车场时,管理人员认“卡”对车,卡与车辆牌号不符者,禁止停车和出车。请车主(司机)认真保管好本车场出入使用的停车卡,要随身携带,一旦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物业管理进行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车主负责。
七、为确保停车场通畅及交通安全,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车流规划为单向行驶,所有进出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指定出、入口驶入驶出车辆,严禁超车和逆向行驶。进入本车场的车辆不得鸣笛,办理月租的单位车辆应按规定车位停放,不得越位停车,外来车辆应接受管理人员的引导,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经劝阻不听者,将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八、停车场出入口、斜坡路、拐弯及停车位置周边,车辆必须依据指示标识减速慢行。停放车辆时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车场设施和其它车辆,遇到事故主动向值班人员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隐瞒不报、擅离现场,经发现举报或者其他办法查出者,除责令其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进行罚款或者禁用本停车场等处理。地下停车场为半密闭空间,车辆停放好后,要立即关闭引擎,以减少一氧化碳排放量。
九、车辆在停车场内抛锚时,应先推离通道以免妨碍交通。凡进入停车场修理车辆的人员须由车主陪同,并先向停车场管理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工作完成后立即撤离。
十、地下停车场只承接停放2.5米以下高度的轿车、越野车,超高超宽车辆一律不准进库。进入停车场的车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开时要锁好门窗,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十一、不得在车位上存放其它物品,车位租用者应保持车辆清洁、无油渍。由于地下车场对防湿排水要求高,严禁在库内设置洗车场。
十二、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租用手续,不承担保管和保险责任,如车主有特殊保管需求,可另行协商拟订收费标准,签署协议。
十三、严禁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地下停车场,一经发现,将报公安部门按规定处置。
十四、本办法由ee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5月5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法办理。
第6篇 辖区停车场库车辆管理办法
辖区停车场(库)、车辆管理办法
1.0目的
确保停车场(库)的设备、设施完好及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库)整齐有序、畅通。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辖区停车场(库)。
3.0职责
3.1车场收费员负责按规定标准收取驶出车辆的车位有偿使用费,照卡放行。
3.2车管员负责指挥车辆整齐停放、存放、监护和进出记录。
3.3带班领班负责车场管理的监督、指导。
4.0参考文件
《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5.0内容
5.1停车场(库)管理
停车场(库)设安全岗,实行24小时工作制。
5.2地下车库
5.2.1车辆进库
5.2.1.1指引车辆至车库入口操作器处取卡进库(非自动化设备,管理员要立即发放入库卡开启道闸。)留意进入车场(库)时车辆情况,发现车辆外观有明显破损迹象或车辆饰件欠缺时,应及时提醒司机(顾客),并进行相关记录,以备查。对带有危险品车辆禁止进入车场。
5.2.1.2库内管理员发现有车辆进入,应迅速指引车辆按规定方向慢行,安全地停放于指定位置(月租车),时租车(或没有固定车位的车辆)不得停放于固定车位。
5.2.1.3提醒司机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5.2.2巡视
5.2.2.1每半小时或随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未关好车门、窗、未上锁等现象应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并在《停车场(库)值班记录》上做好记录,并向当值领班报告。
5.2.2.2定时清点库内车辆的数量,随时和收费亭联系,以核对车辆数量,确保安全。
5.2.2.3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到车库,要及时责其离开,若有紧急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2.2.4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若遇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避免交通意外事故的发生,并报当值领班,必要时通知中控室录象备查。
5.2.2.5严禁在车库(车场)内修理车辆或试刹车,不得在车库内洗车,经劝阻不听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5.2.2.6每班至少检查一次车库内防火卷帘门、消防栓和灭火器等消防或者(防盗)设施,发现异常,在《停车场(库)值班记录》上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立即处理。
5.2.2.7协助清洁工维护好车库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库整洁。
5.2.3车辆出库:当有车辆出库时,应仔细核对出场之车辆与驾驶员(车主)是否相符,若有疑问,应先行礼再礼貌盘问,如果盘问有问题,应立即扣留车辆,并及时通知当值领班及巡逻保安,以防不法分子盗车行凶。如无疑问,须和入口管理员对讲联系并告之,以便协助驾驶员刷卡出库。
5.2.4如有特殊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6.0记录
6.1《停车场(库)交接班记录表》、《车辆出入登记表》由部门兼职资料员保存一年。
7.0附件
7.1《停车场(库)交接班记录表》
7.2《车辆出入登记表》
第7篇 某物业辖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停车场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管理服务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维护停车场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理服务区域内的停车场.
3.职责
岗位工作内容
部门负责人停车场证照办理,停车场管理规定审批,并对停车场管理进行全面指导、监督。
安全主管/主办/班长负责制订、完善本部门停车场管理规定。负责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安委会对停车场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协助处理突发事件。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总则
4.1.1各管理处必须根据本文件确定的一般原则、操作流程及停车场的实际情况,编制各管理服务区域停车场管理规定,对停车场管理的责任、实施方法、防范措施做出详细规定,并报品质管理部备案。
4.1.2购买车位的顾客需凭购买手续与管理处签订《车位服务协议书》;顾客需租用车位时需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由管理处经理审批后,与其签订《车位租用协议书》。
4.1.3《车位服务协议书》、《车位租用协议书》必须按公司提供的统一格式、内容填写,有效期满前一周,管理处应通知顾客续签。
4.1.4外来车辆需根据车位紧张程度及潜在风险(如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确定是否让其停放。无牌机动车辆及携带危险品车辆严禁进入管理服务区域内。
4.1.5 所有停车场出入口都必须设置地桩(无人化管理车场除外)。如出入口道闸故障或因其它原因暂时失去屏障功能时必须使用地桩,保证出入口安全屏障的有效性。
4.1.6经营性停车场应有政府颁发的合法证照和手续。车场内应有防盗提示标识,夜晚在机动车场值勤的安全员须穿反光衣。
4.2出入凭证管理
4.2.1对与管理处签订了《车位服务协议书》或《车位租用协议书》的顾客,各管理处应根据停车场的实际情况对车辆管理采用以下两种控制方法:
4.2.1.1第一类:停车场智能卡,该类卡按使用性质分为车场卡、临停卡、访客卡,见公司《ci手册》,适用于已安装智能系统的停车场进出车辆使用。
4.2.1.2第二类:纸制《车辆停放服务卡》,适用于未安装智能系统的停车场,供租车位或私家车位的车辆使用。
4.2.2纸制《车辆临时停放凭证》,适用于未安装智能系统的车场供外来临停车辆使用;或有商业裙楼的物业因临时进出车辆频繁,不适用发放智能卡时使用。
4.3已设岗的停车场车辆出入管理基本操作流程:
4.3.1 二十四小时使用地桩。
4.3.2车辆进出时,必须检查一辆放行一辆,过一辆车开一次道闸,严禁在未办理手续前将道闸打开。
4.3.3在车流量高峰期应增加岗位人员,加快车辆流通速度,防止大量车辆滞留,有条件的管理处应尽可能考虑进出口分流,并做好标识。
4.3.4车辆驶入时的基本操作:
a.车辆驶近停车场入口时,安全员应面向来车呈立正姿势,示意车辆减速停车,若其带有智能卡,指引其读卡进入。
b.是临停车辆,应迅速准备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当车辆停稳后,安全员快步走至距车辆驾驶室窗口适当距离的位置,呈立正姿势并敬礼,迅速发放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打开地桩并向车主示意点头问好,车主接过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后,示意车辆驶入停车场。
c.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安全员要及时对车辆外观进行仔细检查,并将有异常情况的车辆记录于《停车场车辆情况登记表》。
4.3.5车辆驶出时的基本操作:
a.车辆驶近停车场出口时,安全员应面向来车呈立正姿势,注意观察,对临停车辆应示意车辆减速停车。
b.车停稳后,安全员快步走至距车辆驾驶室窗口适当距离的位置,呈立正姿势并敬礼,向车主收回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并快速核对车牌号、进入时间、值班人员签名等信息,对需要收取车位使用费的车辆按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并给车主相应的停车费发票,然后开启道闸、打开地桩,示意车辆驶出停车场。登记、存放收回的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
c.对不愿收发票的车主,应明示公司的规定,请车主自行处理,严禁收费不给发票的行为,一经查出,一律按贪污票款处理。因特殊原因未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应在《未收费车辆登记表》上作详细记录,并请车主或上级签名确认。
4.3.6如发生驶出的机动车辆无智能卡、《车辆停放服务卡》、《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凭证》、卡/证上的车牌号与所开车辆车牌号不符、司机不符、无车牌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控制中心和上级领导,查验并登记车主的有效证件: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牌号、车型等,进行人、车、证的核实,经车辆所有权人或单位证实并在《驶出车辆异常情况登记表》上签名后方可放行。
4.5停车场秩序管理
4.5.1安全员要维护停车场内良好的交通秩序,引导车辆正确停放,若出现困难或问题,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防止车辆堵塞及意外事故发生。
4.5.2车场内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按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办法处理。
4.5.3如发生车辆冲岗、从入口绕行等可疑情况,应首先设法截停车辆,同时在第一时间报告部门经理或部门安全负责人处理。
4.5.4车场内禁止维修车辆,特殊情况须报管理处经理。
4.5.5车场车辆如发生油、气、水滴漏等异常情况,安全员应立即通知车主进行检查并处理,若通知不到车主须将情况上报主管/主办。
4.5.6制止在停车场内进行试刹车或练习驾驶的行为。
4.5.7因车主原因造成车场内公共设施、设备损坏时要立即上报部门主管/主办以上人员到现场处理,根据损坏情况与车主明确责任,赔偿损失。
4.5.8因管理原因造成车场内车辆损伤或丢失,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6停车场票据管理
4.6.1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由专人从管理处指定票据管理员处领取,并对领取数量进行登记。各车场出入口岗在交接班时须将卡/证数量、编号及其连续性等情况记录在《安全员交接班记录表》上。
4.6.2对回收的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应妥善保管,防止风吹、雨淋、遗失,每日由专人负责整理核对;《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凭证》应上交到管理处指定的负责人,由票据管理员登记保管,与存根一起保存。
4.6.3停车发票由专人到出纳员处签名领取,编号应具有连续性,
车场出入口岗交接班时须将发票数量、编号及其连续性等情况记录在《安全员交接班记录表》上,停车费满500元时要连同发票存根一起上交到管理处出纳员处,由出纳员核对并登记票据和现金数,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4.7停车场智能卡管理
按《智能卡管理办法》执行
4.8摩托车、自行车管理
4.8.1在管理服务区域内应指定固定的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点,并明确标识(包括防盗标识),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安全员督导执行。
4.8.2在管理服务区域内停放摩托车、自行车可不收取任何费用,亦无须发放任何出入凭证。
4.8.3严禁无牌摩托车进入管理服务区域,对无牌摩托车多的管理服务区域,应及时书面联系交通管理部门或辖区派出所进行清理,以维护管理服务区域良好的管理秩序。
5.支持性文件
gzwy7.5.1-a01-07 《智能卡管理办法》
gzwy8.2.3-a01《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6.质量记录和表格
gzwy7.5.1-a01-f1《安全员交接班记录表》
gzwy7.5.1-a01-03-f1 《车位租用协议书》
gzwy7.5.1-a01-03-f2 《车位服务协议书》
gzwy7.5.1-a01-03-f3 《 停车场车辆情况登记表》
gzwy7.5.1-a01-03-f4 《车辆停放服务卡》
gzwy7.5.1-a01-03-f5 《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凭证》
gzwy7.5.1-a01-03-f6 《驶出车辆异常情况登记表》
第8篇 大楼门禁装璜搬迁停车场管理办法
大楼门禁、装璜、搬迁、停车场管理办法
一、共用部份及约定共用部份之使用管理事项,本规约未规定者得授权管理委员会另定使用管理规则,以附件方式依附本规约实施并授权管理单位执行之,若有修改增加时,经委员会决议公告之即可。
二、区分所有权人资格有异动时,须取得资格并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登记资料《以登记产权之权状或土地建筑物登记誊本》、以利建档及提供服务。
三、区分所有权人将其专有部份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时,该承租者或使用者亦应遵守本规约各项规定,区分所有权人并应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资料《租约、借约或其他使用及检附身份证影本证明,未提出者,管理委员会有权拒绝进《搬》入。
四、区分所有权人应在租赁《或使用》契约书中载明承租人《或使用人》不得违反本规约之规定,承租人《或使用人》并应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切结保证书。
五、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在迁离本大楼时,应将迁往地址通知管理委员会,否则管理委员会不作任何转信等服务。
六、地下停车场须按位停放整齐并停於停车格内,其车身不得超出格外亦不得占用他人车位或停放於公共走道及空间上、如有违反任意停放汽、机车时,授权管理委员会进行取缔,第一次开立警告单、第二次则上锁并处罚款汽车新台币壹仟元整充当管理基金,并待缴付罚款後始可放行,违规期间如因车辆遭上锁而导致毁损情事产生时,管理委员会及执行单位人员皆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七、住户如有毁损公物者,需无条件负责,若属蓄意照价赔偿,毁损公物者,则需照价处以二倍之赔偿金若拒付赔偿金者管理委员会得依法律追诉其责任,各区分所有权人及关系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八、住户之机车或脚踏车严禁停放於大楼管理室出入口或强行占用公共用地,须按规划停车位停放整齐,违者第一次开立警告单、第二次上锁并处罚款新台币伍佰元整充当管理基金,并待缴付後始得放行,违规期间如因上锁而导致毁损情事产生时,管理委员会及执行单位人员皆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九、如住户於地下室停车场、公共用地、走廊、安全梯间、顶楼、机房等,任意堆放杂物或个人物品时,管理委员会有权迳公告三日後乃未清理时,即视同废弃物予於收取丢弃,该住户不得有异议,亦不得提出任何赔偿事宜。
十、社区内严禁制造噪音,如有妨碍安宁情节产生,在劝告无效後,得授权管理中心向主管警政单位举发。
十一、本规约中未规定之事项应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或其他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十二、本大楼公告栏设置於各栋电梯内及管理室入口中庭左侧旁,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各住户不得擅自张贴广告。
十三、各区分所有权人购屋时,与皇建建设公司所签署之「比佛利山庄住户规约」视为本规约之附件,如有抵触时,以本规约为主。《如本规约有抵触法令时,则以法令为主》。
十四、各住户於装璜施工时应先签立「施工保证切结书」及缴交装璜保证金「贰万元」《现金或即期支票》,於施工完毕经确认无破坏社区之公共设施及装璜施工杂物清除乾净後,予以无息退还。《以符合各项管制措施》。
十五、台中市南区忠明南路七三o巷三十四号之门号、为本大楼管理中心之代表门号。
第9篇 购物中心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
各位消费者朋友:
为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停车需要和为消费者提供停车便利,**集团**人民商场特对**购物中心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调整如下:
一、停车场开放时间
8∶00――24∶00
二、收费标准
1、每小时收费3元;
2、1小时内免费停车;
3、凡当日在人商**购物中心(含武商量贩、影院、溜冰场、餐饮娱乐)消费满100元,凭消费发票当日可免费停车1小时;满200元,可免费停车2小时;依此类推,最高免费停车5小时;
4、到人商执行公务(检查、视察、慰问等)的车辆,予以免费停车。
此办法自2023年4月16日起执行。请消费者朋友相互转告。
第10篇 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办法
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1】
为保证本停车场的公共秩序及安全,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车场为小区内居民及访客停放机动车辆提供服务,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车辆都应遵守本规定。
二、享有认可停车位的车辆,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认可证费用。外来车辆应缴纳临时停放费用。
三、在本车场办理固定泊位的车辆应办理“车辆综合保险”。
四、进场车辆,应主动出示停车证明,接受工作人员检查。
五、按箭头指示方向行驶,不得鸣号,按规定车位停放,限速5公里。
六、在本停车场停放车辆人员,均有责任维护车场各种交通标识和设备设施的完好,并对意外损坏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七、服从车辆管理员的调度和指挥,将车辆停在指定位置。享有固定停车位的车辆不得擅自停放在闲置车位,不得有妨碍其他车辆停放的行为。
八、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进出车路口,不得驶入人行道、草坪。
九、停车使用的收费单据、证明及其他票据,所有权为车场,任何仿造均无效,发现后立即没收并追究其责任。
十、不得在场内试刹车、练习或修理车辆,禁止装载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有滴漏机油等现象必须清洗干净。
十一、保持停车场的清洁卫生,车内垃圾应放置在车场指定的容器内,不乱丢杂物、随地吐痰或在停车场内清洗车辆等,不得在停车场内起卸货物或存放物品。
十二、严禁在场内加、放燃油和保养车辆,特殊情况,须经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十三、场内严禁游逛、赌博、喧哗、打闹和其他不宜进行的活动。
十四、车辆停泊后,应关闭发动机,摇上车窗、锁好车门及行李箱,勿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车场出入卡要随身携带。如因违反本规定引起车辆损坏、附件和车内财物丢失等,本车场概不负责。
十五、未经同意,任何车主不得随意更改、转让车位。应做到车、位相符,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十六、停车场管理员有权采取适当行为维护车场秩序,处理停车场发生的问题。
十七、不得刁难、辱骂和威胁车场管理员执行公务。
十八、本停车场只提供停放服务,停放以外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义务。诚望各业主、司机对车场的管理予以支持,积极配合。
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2】
为进一步加强大院停车管理,确保大会堂地下停车场正常运作,缓解大院停车紧张的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入大会堂地下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一律从机关大院靠西园里下侧应急门经大会堂直接进入地下停车场,离开停车场从大院正门出。应急门开放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7:40时—8:40,下午13:50—14:50;其他时间关闭,车辆从大院正门进出。
二、进入大会堂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在挡风玻璃右下角放置好《江门市机关大院汽车出入证》,停车场进出口禁止人车混行,驾驶员由停车场专用楼梯出入。
三、驾驶车辆进入停车场后,要按交通标志、标线行使,不得鸣喇叭,限速5公里/小时,不得逆行。
四、车辆停放时,应将车头统一朝外停放,不得超出车位划线范围,以免影响旁边车位的停放或造成车辆碰撞;在地下停车场发生车辆碰撞时,要及时通知车场值班室(电话:3273119)处理,驾驶员擅自驾车离开现场,视为肇事逃跑,承担全部责任。
五、停车场内严禁吸烟、加油,车辆严禁装载易燃、易爆物品(请勿将打火机遗留在车上),或进行明火作业和违规使用场内消防器材;车辆状况不良或漏油不得进入停车场。
六、保持场内清洁卫生,不得将车内的垃圾废物弃置车场内,不得在停车场内洗车、修车、试车、学车;
七、车辆停放后,必须关闭发动机,将车内贵重物品拿走,并检查车辆门窗是否关好并锁好车。同时要认真检查车辆防盗,避免由于防盗器过于敏感造成噪音过大,引起停车场消防系统自动报警运行,出现自动喷淋、自动关闭防火闸。
八、驾驶员因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造成停车设施、设备毁损或交通事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地下停车场安装数码监控系统,实行智能化管理,全天候监控,并安排人员值班,驾驶员要听从值班人员的指挥调度。
十、进入地下停车场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
第11篇 酒店停车场管理规定办法
酒店停车场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停车场内的秩序,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酒店辖区内停车场
第三条 职责:
(一)保安按标准收取非酒店消费客人驶出车辆的车位有偿使用费并放行。
(二)保安负责指挥车辆整齐停放、存放、巡视、监护并做好进出场记录。
(三)保安各班组负责人负责车辆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车场及车辆停放管理
第一条 停车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配备手提或便携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二条 停车场和车行道路应做好停车位和行车线等醒目标识。
第三条 停车场内应设置垃圾桶(箱),在泊车位设置停车标识。
第四条 车辆进场必须服从保安的指挥,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五条 保安必须提醒车主停放好车辆后,必须上锁,车箱、车篓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第六条 保安必须提示并监督驾驶员保持车场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车场内。
第七条 保安必须监督任何人不得损坏停车场内设施。
第八条 停车场由保安24小时值班。
第九条 不准保安员私自取车启动机动车辆并驾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保安员承担。
第十条 车辆进出:
(一)保安应引导驾驶员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主动、礼貌上前接待。
(二)保安需和驾驶员核对后方可允许车辆离场,如因私自放行导致车辆失窃,保安员承担一切责任。
(三)夜间停放的车辆,保安应做好记录并在交接班记录上注明并由交接班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巡视:
(一)保安每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油、未上锁、车箱(车篓)遗留物品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同时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特殊情况报告值班经理处理。
(二)逾夜车辆或遇交接班时应清点、核对数量,确保安全。
(三)值班经理检查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发现逾期或其它异常情况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记录并及时上报,立即处理。
(四)保安负责维护好停车场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场整洁。
第十二条 意外事故的处理:
(一)当保安发现停车场内的车辆被盗或被损坏时,应立即通知车主,同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值班经理。
(二)属撞车事故的,保安不得放行肇事车辆,并保护好现场。
(三)属酗酒或寻衅肇事而引发的砸车事故,保安应立即制止,并立即通知车主,对造成的事故进行确认。
(四)保安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如实写明逾夜停放车辆的数量、区域停放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以及发现后的处理情况。
(五)车辆在停车场被盗后,保安应立即汇报酒店处理,待车主确认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保安以及车主都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涉及酒店内部人员责任问题,由酒店组织调查,视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免费范围:
(一)酒店消费客人免费停放。
(二)各董事车辆、酒店车辆、到酒店进行业务办理的相关单位车辆免费停放。
第十四条 收费范围:
(一)未在酒店消费的客人车辆一律采取有偿收费。
(二)停车时由保安发放停车卡收取费用,取车时见卡放行的方式执行收费。
(三)收费标准按照轿车5元/次/车执行。
(四)针对大货车或装有货物的车辆按照20元/次/车执行。
(五)次日早9点下班前,保安将收到的款项上缴财务部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由酒店值班经理进行审核、监督。
第三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昭化大酒店所有。
停车场管理规定【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停车场内的秩序,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厦辖区内停车场
第三条 职责:
(一)车场收费员按标准收取驶出车辆的车位有偿使用费,放行。
(二)车管员负
责指挥车辆整齐停放、存放、巡视、监护并做好进出场记录。
(三)车管负责人负责车辆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规。
第二章 车场及车辆停放管理
第五条 停车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配备手提或便携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六条 停车场和车行道路应做好停车位和行车线以及禁停、转弯、减速、禁鸣、限高等醒目标识。
第七条 停车场内应设置垃圾桶(箱),在必要的位置设置路障和防护栏。
第八条 车辆进场必须服从车管员的指挥,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九条 停放好车辆后,必须上锁,车箱、车篓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第十条 驾驶员、车辆使用人必须保持车场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车场内,车辆发生漏油时,车主应即行处理。
第十一条 停车场内禁止洗车(万科洗车场规定范围除外)、修车、试车、练习。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损坏停车场内消防、清洁、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第十三条 停车场由专职保管人员24小时值班。
第十四条 不准酒后取车启动机动车辆并驾驶。
第十五条 车辆进出:
(一)车管人员应引导车辆使用人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主动、礼貌上前接待。
(二)车管人员在办妥相应手续后方可允许车辆离场,如因私自放行导致车辆失窃,车管人员承担一切责任。
(三)夜间停放的车辆,车管员应做好记录并办理交接班手续。
第十六条 巡视:
(一)车管员每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油、未上锁、车箱(车篓)遗留物品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同时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特殊情况报告部长处理。
(二)逾夜车辆,或遇交接班时应清点、核对数量,确保安全。
(三)部长检查手提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发现逾期或其它异常情况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记录并及时上报,立即处理。
(四)车管员负责维护好停车场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场整洁。
第十七条 意外事故的处理:
(一)当车管员发现停车场内的车辆被盗或被损坏时,就立即通知车主,同时逐级报告领班及部门主管和公司领导。
(二)属撞车事故的,车管员不得放行肇事车辆,并保护好现场。
(三)属酗酒或寻衅肇事而引发的砸车事故,车管员应立即制止,并通过巡逻安全员上门通知车主,对造成的事故进行确认。
(四)车管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如实写明逾夜停放车辆的数量、区域停放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以及发现后的报告处理情况。
(五)车辆在停车场被盗后,车管员应立即汇报公司处理,待车主确认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车管员以及车主都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涉及公司内部人员责任问题,由公司组织调查,视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六)收费系统一旦停电,应通知出入口岗位当值人员,使用手动计费。然后立即使用紧急照明,保证各通道照明。
第十八条 岗亭制度:
(一)岗亭应用镜框悬挂车辆管理制度(岗位制度、操作规程和停车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营业执照,保管员姓名和照片等。
(二)不许闲杂人员进入。不许存放杂物,随时保持室内外清洁。
(三)岗亭“值班记录”、“车辆出入登记表”及“车辆停放卡”均放在固定位置,且应摆放整齐。
第三章 收费办法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
(一)临时停放: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首*小时*元/次,超过*小时,每小时加收*元,连续停放在24小时内最高限额停车费50元。
(二)月卡停放:*元/月。
(三)月卡定位停放:*元/月。
第二十条 优惠范围:
(一)购买年卡用户送一个月免停车费。
(二)**大厦业主(租户)购买年卡**元/月。
(三)承包单位:全部刷卡计费,优惠方式见下表:
**大厦停车场刷卡机设置一览表
地 点
数 量
收 费 标 准
**
1台
3小时内使用一票,每票结算价为5元,超时按5元/小时补费
第12篇 停车场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公寓地下停车场安全管理规定
1.公寓地下停车场由物业管理公司公寓进行管理。
2.车位购买人及承租人,长期使用车位请先与物业管理处客服部联系,登记有关资料,鉴定协议,交纳停车占地费(租用车位)、停车管理费。
3.车主在办理长期使用车位手续时,须向物业管理处客服部提供车主/驾驶员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车牌号码及包括机动车盗抢险在内的有关保险和车辆必备的合法手续。资料相关手续不全者,物业管理处客服部有权拒绝办理。
4.车位购买人、承租人登记资料如有更改,需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处客服部。
5.车位使用人的停车ic卡如有遗失,请到车场管理部声明作废,补办新卡,并交纳工本费人民币 元。
6.停车场严禁超高车辆进入(限高2。0米),车辆进入地下停场后应慢速行驶(限速5公里/小时),请勿抢行或高速行驶。
7.凡在本停车场内发生的车辆、物品被盗事件,物业管理处协助车位使用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和保险工作。
8.车主/驾驶员须严格按照停车场内行驶路线、临时或永久性交通标志行驶、进出和停放车辆。车辆不得停放在车位范围之外,也不得在非停车区域内停车。违章行驶,所产生后果自行负责。
9.凡进入停车场的人员应爱护停车场内一切公物及设施设备。如因车主/驾驶员在停车场内行驶或停车过程中造成设施设备损坏,肇事者应照价赔偿。
10.车位只限停放车辆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存放杂物、轮胎、汽车零配件等。
11.车辆在驶入正确位置后,车主/驾驶员在离开车辆前,应检查门窗是否锁好。贵重物品、机密文件、有纪念价值的物品等不应放置车内。
12.车主/驾驶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非法物品进入停车场。
13.停车场内严禁加油或动用明火,严禁吸烟。
14.如因漏水、维护、油漆、清洁等工作需要临时改变停车位置,车主/驾驶员必须予以配合。管理部门对此安排不会给予补偿。
15.有固定车位者必须将车停放在指定车位内,无固定车位者不得占用固定车位或其空间。
16.不得在车位上加建任何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亦不可私自加放标牌,或在墙、柱及天花板上打孔,或在其空间张贴、书写或悬挂任何物品。
17.车主/驾驶员需保证车辆报警器工作正常,避免引起误鸣。
18.为避免污染停车场内空气,车主/驾驶员启动引擎三分钟内应驶离停车场。车主/驾驶员不得离开已经启动引擎的车辆。
19.管理部门有权拖或锁阻塞通道的车辆或停放在他人专用车位上的车辆。
20.本停车场仅供车辆停放使用,车主/驾驶员不得在停车场内洗车、修车。
21.遇有电力故障,管理部门将尽力抢修。若非本园区系统故障,园区将尽力与供电部门联系,保障用电。
22.如在停车场内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车主/驾驶员必须相互登记对方资料,管理部门在现场拍照后,即须将车辆靠边停放,不得阻塞通道。
23.车主必须购买各类有关保险。天灾与不可抗力所带来的破坏,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概不负责。
24.停车场管理部门需要修改或增减管理规定时需经业主委员会批准,而事先无须做任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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