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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范本(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20 热度:69

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范本

第1篇 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范本

1、目的

查清事故原因,吸取经验教训,制定预防措施,防止发生类似事故,同时分清事故责任,对事故直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罚。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

3、 术语定义

3.1 事故: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2 重大事故:会对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严重危害的事故。

3.3 重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失,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3.4 轻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或器质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4、职责

4.1 发生事故的部门,对事故负有报告、报警、现场扑救、采取紧急措施及保护事故现场的责任。

4.2 综合部对发生重伤、死亡以上的安全事故,负有向公司安全负责人、立即报告的责任,并协助政府安全主管等部门勘察现场、事故调查及处理相关事宜。

4.3 事故 发生部门的主管和相关责任人,负有配合公司、政府安全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和提供相关资料的责任。

4.4 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有施工企业(含委外作业队)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公司综合部的责任,并督促事故发生的企业负责人,及时上报政府安全主管部门。

5、程序

5.1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5.2 安全事故的分类

5.2.1 事故按性质可分为:人身、设备、火灾、爆炸、生产、交通、污染、急性中毒等事故。

5.2.2 事故按伤害程序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5.2.3 事故按严重程度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死亡事故。

5.3 安全事故的报告

5.3.1 部门、车间无论发生何种事故以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必须即刻逐级报告主管和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填写《中纺集团工厂事故报告》,经部门主管确认签字后,报送安委会。公司发生的安全事故 ,由公司综合部安全负责向集团报告。

5.3.2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管理 人员在报告主管和公司综合部同时,可视情启动公司《紧急事故应变预案》,准确快速的报警,紧急有效的扑救,控制灾害扩延。

5.3.3 公司安全负责人,接到伤亡和其它重大事故的报告后,依据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的上报事故情况。

5.3.4 事故发生后,综合部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取得第一手资料。

5.3.5 部门、车间对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5.4 安全事故的调查

5.4.1 发生轻伤和其它一般安全事故,由公司综合部进行事故综合调查、原因分析,并将调查的结果填写《中纺油脂安全隐患、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公司领导。

5.4.2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公司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人员分工,协助政府安全管理等部门展开综合事故调查。

5.4.3 事故综合调查以“人、物、管理”为内容,即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展开调查,全过程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5.4.4 事故发生部门及相关人员,须积极配合公司、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消极应付事帮调查,更不得阻碍、干涉,必须真实地反映情况,提供准确的相关资料。

5.4.5 安全事故的调查,采取现场勘察、调查询问、结合对证及事故原因分析的方法。

6、工伤事故的认定

6.1 工伤事故的认定,是指对公司员工发生的轻伤、重伤和死亡事故进行的内部初步工伤认定。

6.2 工伤事故的认定工作,由安委会牵头,组织事故发生部门、车间的主管和综合部等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初步工伤认定,并填写《工伤事故认定报告表》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

6.3 工伤事故认定后的保险赔偿处理等相关事宜,由综合部负责办理。

7、 安全事故的处理

7.1 发生轻伤及其它一般安全事故 ,由公司综合部进行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核实直接和间接责任后,依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公司审批。

7.2 发生人员重伤以上和其它重大安全事故,由公司事故调查组会同政府安全主管等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生产、消防等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7.3 公司发生人员伤亡和其它重大事故的处理意见,若与政府直属等管理部门持不同意见时,可申报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如仍有不同意见,服从同级人民政府的裁决意见。

7.4 公司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的保险赔偿处理,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

险条例》。

7.5 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以及调查和处理的结果,公司应发布《通报》。

7.6 公司综合部须将发生的各种事故的相关资料整理完好,归档保存。

8、相关文件

8.1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8.4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8.5 公司《紧急事故应变预案》、,《工奖惩管理规定》

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术语》bg/t15236-94.

9 记录

9.1 《工伤事故认定报告表》

9.2 《中纺集团工厂事故报告》

9.3 《中纺油脂安全隐患、事故调查报告》。

第2篇 浅谈木工机械伤害事故分析及安全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1、木工机械伤害事故的特点

随着木工机械广泛应用于建筑、工厂木模具加工、家具行业、家庭装修业等领域,由于木工机械都具有高速运动的特征,木工机械自动化程度低,木工机械操作人员技能和安全意识不足等多方面原因,其伤害类型主要集中在刀具切割,在发生的木工机械伤害事故比例中占60%以上,刀具崩击木料、木材反弹等导致的物体打击伤害和挤压伤害等其他伤害类型合在一起占约40%。

天然木材的各向异性的力学特性,使其抗拉、压、弯、剪等机械性能在不同纹理方向有很大差异,加工时受力变化较复杂。木工机械多刀多刃,刀轴转速很高(圆锯片可达4000r/min),木工机械自动化程度低,多为手工进料式敞开作业,当操作者手推压木料送进时,由于遇到节疤、弯曲或其他缺陷,不自觉地发生手与刃口接触,造成割伤,甚至断指。

事故发生时间。机械事故几乎都是突发花木工作业的正常操作期间。事故发生时,机器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极少发生在机器的故障状态或辅助作业(如更换刀具、检修、调整、清洁机器等)阶段。

事故波及范围。刀具的切割伤害一般是个体伤害,只涉及操作者或意外接触刀具的个人;木料的冲击或飞出物的打击伤害有时木仅关系到机器的操作者,还可能波及附近机器和其他人员。

事故加害物。绝大多数事故是由刀具引起的切割伤害;其次是由被加工物引起的,由机床本身问题而导致的事故较少。

事故高发机械种类。我国对木工机械事故缺乏精确统计,基本情况是:占第一位的是平刨床;第二位是锯机类(主要是圆锯机和带锯机);第三位是铣床、开榫机类,但后两者比前两者事故率要低得多。

事故场所特点:木加工场地内粉尘多、噪声大、振动大、工人劳动强度大、易烦躁、疲劳、容易造成操作者注意力不集中而容易引起工伤事故。

事故伤害部位:通常是手指,手掌,飞出物击中头部的发生率较低。

2、伤害类型和发生原因

2.1刀具切割伤害。

由于木材的天然缺陷(如节疤、虫道、腐烂等)或加工缺陷(如倒丝纹)引起切削阻力突然改变;木料过于窄、短、薄,缺乏足够的支承面使夹持固定困难;手工送料的操作姿势不稳定等原因,木料在加工中受到冲击、振动,发生弹跳、侧倒、开裂,都可能使操作者失去对木料的控制,致使推压木料的手触碰刀具造成伤害。

2.2零件、刀具及木料飞出物打击伤害

1)刀具、锯条在高速运转过程中,切割遇到疖疤或木料残留铁钉等物质,导致刀具崩溅、乱扎、锯条“放炮”或断条、掉锯、木材崩屑飞出。如果安全防护装置设置不当,崩落物在惯性作用下飞出伤人。

2)机床上零件飞出会造成伤害。例如,木工铣床和木工刨床上未夹紧的刀片、磨锯机上砂轮破裂的碎片等。如果安全防护装置设置不当,刀片、砂轮碎片在惯性作用下飞出伤人。

2.3木料反弹及侧倒伤人

由于木材的含水性或疤疖引起夹锯又突然弹开;由于弯曲木料经加压处理校直后,在加工过程中弹性复原等多种原因,都有可能造成木材的反弹伤人;由于木料的不规则外形,在锯切割分后重心位置改变引起侧倒;木料发弹和侧倒时,人员站位不当,易导致物体打击事故。

2.4挤压伤害

木加工机械设计不当、安全防护装置缺乏、维护保养不当,转动机械部位外露,如主轴、齿轮、轮辐、皮带与皮带轮、链条与链轮、齿条与齿轮、进给辊与被送进的工件等回转部位、啮合部位未设置防护罩,操作人员着装、站位不当,容易被衣物、手、工件等牵连接触床的回转部件而造成挤压伤害。

综上可以看出,木工机械伤害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是物的不安全状态:木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配置不合理或安全防护装置失灵;其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操作者安全意识不足、违章冒险作业、站位不当等。通过事故调查其间接原因往往是:安全管理不到位,设备检查维护保养不良,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足,现场巡查不到位等。

3、木工机械事故的预防对策

3.1在设计上尽量实现木工机械自动化,减少手工送料作业和敞开式作业。在无法实现前者功能要求时,应当对木工机械配置完善的安全装置,包括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控制装置和安全报警信号装置等。其安全技术要求为:

1)按照“有轮必有罩、有轴必有套和锯片有罩、锯条有套、刨(剪)切有挡”的安全要求,以及安全器送料的安全要求,对各种木工机械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徒手操作者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2)为消除噪音、木粉尘、有毒气体对员工的健康危害,优化作业环境,减少疲劳作业。木工机械应配置与机械运转相连接的消声、吸尘或通风装置,

3)针对木材加工作业中的木料反弹危险,应采用送料装置或设置分离刀,防反弹安全屏护装置。

4)木工机械的刀轴与电器应有安全联控装置,在装卸或更换刀具及维修时,能切断电源并保持断开位置,以防止误触电源开关或者突然供电启动机械,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在装设正常启动和停机操作装置的同时,还应专门设置遇事故紧急停机的安全控制装置,维修设备时,应在设备电源开关位置竖立醒目的警示标识。

3.2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木工机械的操作准入门槛较低,操作者素质参差不齐现阶段,木工机械的培训基本是“师傅领进门,修行靠个人”的传统模式,操作人员缺乏系统培训已成为现阶段木工行业安全管理的“硬伤”。木工企业应认真组织落实相关法规,加强人员岗位培训、转岗培训,当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出现时,必须开展有针对性的再培训,并且认真落实培训考核机制,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操作。

3.3健全完善设备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木工机械设备,建立健全设备检查和维修档案。

3.4开展落实木工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境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从而实现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

4、结论

通过对木加工场所发生的木工机械事故的特点、伤害种类和事故原因分析、结合事故预防及对策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木工机械标准滞后,设计前瞻性不足,很多设备出厂不带安全防护装置,或安全防护装置不合理,不好用,不少设备到投入使用后,由于发生了事故才进行整改,或在当地安全监察部门督促整改下才改善安全状况。应加快更新木工机械安全标准的步伐,安全标准要更加切合当前木加工行业的现实状况。

2)木工机械的使用管理不到位,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疲劳作业是诱发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成为预防事故发生的关键,企业负责人应带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只有先管好人,人才能管好物。安全生产资金及技术投入有了保障,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作业场所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才能够有效的实施。

3)事故是可预防的,现阶段由于条件限制,不能实现本质安全的要求时,安全工作的目标就是控制危险源,努力把事故发生概率降到最低,把伤害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预防事故的发生,既要重视操作人员行为的规范性,又要重视物(设备、物料等)的可靠性,二者缺一不可。抓安全工作,必须是“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打断事故发生的因果连锁进程,降低事故发生概率。

第3篇 零事故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试题库

1.在企业里面安全生产的时候面临的巨大挑战是:(d) 回答:正确

a 企业市场的安全管理意识 ;b 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培训 ;

c 企业员工的安全文化建设 ; d 员工根本没有参与的机会,员工只是照着去做

2.在工作现场跑动,不穿戴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属于:(d)回答:正确

a 管理缺陷 ; b 物的不安全状态 ;

c 环境的不安全条件 ;d 人的不安全行为

3.关键安全标识,要采用一种有效的对比是:(c) 回答:正确

a “大小配”; b “红黄配”;

c “黑白配”; d “正反配”

4.安全的管理其实最根本的目的就是:(b) 回答:正确

a 要让企业建立一个好的工作制度; b 要让员工养成一个好的工作习惯;

c 要让员工养成一个好的工作程序; d 要让企业建立一个好的安全文化

5.把有风险的台阶搞成一个斜坡或者给它搞平,这属于3e手段中的:(d)回答:正确

a 管理的手段; b 培训的手段;

c 教育的手段; d 工程技术的手段

6.现场最有效的一个管理手段是:(b) 回答:正确

a 基于心理的安全生产管理; b 基于行为的安全生产管理; c 基于制度的安全生产管理; d 基于文化的安全生产管理

7.员工的自我管理最重要的是克服:(d) 回答:正确

a 自以为是; b 沟通困难;

c 心理障碍; d 习惯性的违章

8.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b) 回答:正确

a 制度是需要成本的;

b 人的行为是不可改变的;

c 制度要具有实度性,也要具有预防性;

d 所有的安全事故都是可以预防、可以避免的

9.人本原理强调的一个理念就是:(c) 回答:正确

a 资本可以转化的; b 文化可以带来效益;

c 员工可以被激励起来的; d 人的能力可以培养的

10.有些人工作量非常大,他非常忙,根本没有时间去顾及那些安全的措施属于引发事故类别中的:(d) 回答:正确

a 人的不安全行为; b 管理的缺陷;

c 教育培训不够; d 劳动组织不合理

11.安全的管理要做到细微之处,就是:(a) 回答:正确

a 要从家做起; b 要从人做起;

c 要从事做起; d 要从小做起

12.提高安全管理成效,唯一的方法是:(b) 回答:正确

a 加强安全教育; b 纠正不安全行为;

c 加强上岗培训; d 规范流程行为

13.自我安全管理基于的一种理念是:(d) 回答:正确

a 自己可以做得好; b 人都希望被别人管;

c 人都希望管别人; d 人都不希望被别人管

14.自我管理的关键是:(c) 回答:正确

a 一定要提供给他自我展现的机会; b 一定要提供给他沟通的机会; c 一定要提供给他自我检查的机会; d 一定要提供给他犯错的机会

15.一个企业里面,完整的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它的一个大的目标叫做:(b)回答:正确

a 持续教育; b 持续改进;

c 持续宣传; d 持续有效

16.企业里面最重视的两个点是:(d) 回答:正确

a 学历和能力; b 经历和知识;

c 思想和境界; d 质量和安全

1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激情三个明显特点的一项是:(d) 回答:正确

a 猛烈性; b 爆发性; c 短暂性; d 毁灭性

18.事故经历者最常用的回答是:(a) 回答:正确

a “当时没注意”; b “自己的安全意识淡漠”;

c “没有时间防备”; d “缺乏预见能力”

19.人耳对声音的频率变化的感觉呈现:(a) 回答:正确

a 指数递减规律; b 指数递增规律;

c 指数持平规律; d 指数加速规律

20.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最重要的是:(b) 回答:正确

a 告诉人家操作要点; b 让他真正的理解;

c 告诉人家怎么做就可以; d 让他知道

21.对安全事故的影响是极大的:(b) 回答:正确

a 安全感; b 责任感; c 使命感; d 道德感

22.一个设备10年没有人去检查过,10年没有人进行过安全的评审属于:(d) 回答:正确

a 人的不安全行为

b 环境的不安全条件

c 物的不安全状态

d 管理缺陷

23.组织架构的设计最基本的一个理念是:(b) 回答:正确

a 有人检查,一定要有人执行

b 有人执行,一定要有人检查

c 有人犯错,一定要有人纠错

d 有人偷懒,一定要有人检查

24.企业里面最难做、最头疼的两个点是:(d) 回答:正确

a 计划和管理

b 制度和执行

c 人才和资金

d 质量和安全

25.整个团队的行为管理,其实很重要的一个程度得靠:(d) 回答:正确

a 安全的企业团队

b 安全的企业经营

c 安全的企业制度

d 安全的企业文化

第4篇 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一、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凡在临时经营场所区域内或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物资财产损失均称为临时经营场所事故。按事故类型分为:爆炸事故、火灾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作业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亡;按事故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或破坏事故。

二、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主管和主管公司的有关领导,紧急情况要报警;伤亡、中毒事故,应保护现场并迅速组织抢救人员及财产;重大火灾、爆炸、跑油事故,应组成现场指挥部,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凡属二级及以上事故,临时经营场所应立即报告主管公司,主管公司在事故发生后15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造成的后果、初步分析、已采取措施等情况报省(区、市)公司,省(区、市)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20小时内,以电话、电报或传真方式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由于油品质量、跑油、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应迅速报安全生产主管。

4、发生涉及死亡的特大、重大和一级事故,应积极配合调查部门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拒绝。

三、事故调查

1、外包工程乙方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2、临时经营场所应配合事故调查部门进行调查,提供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和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主管公司按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5篇 预防冲击地压事故的安全技术管理

冲击地压是井巷或采场周围的煤岩体,由于变形能的释放而产生的以突然、急剧和猛烈的破坏为特征的动力现象。冲击地压发生时一般没有明显的宏观前兆难于事先准确确定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强度;发生过程短暂而急剧,像爆炸一样伴随着巨大的声响和强烈的震动;破坏性很大,有时顶板瞬间明显下沉,但一般不冒落;有时底板突然开裂鼓起,甚至接顶;有时大量煤块从煤壁抛出,堵塞巷道;有时支架被破坏,造成惨重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生产损失事放。1974年10月25日北京矿务局城子矿在回收护巷煤柱,悬顶面积达50万m2以上时,由于工作而放炮引起冲击地压,强度达里氏震级3.4级,地面震中烈度为ⅵ度是迄今为止我国煤矿发生的最严重的冲击地压事故之一。

1.预防冲击地压的一般要求

(1)超前开采无冲击地压或有一般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

(2)开拓巷道及永久硐室应布置在岩层或无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中

(3)采煤工作面应先采向斜轴部或盆地底部,背向断层、背向采空区推进避免形成孤岛煤柱等应力集中区。

(4)选择不留煤柱、少掘巷道、避免大面积悬顶的采煤方法;必须留有煤柱时,煤柱形状应规则,不得有锐角处,并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相应地标在采掘工程图上。

(5)对无自燃倾向的缓倾斜或倾斜煤层可采用无煤柱护巷在有严重冲击地压的厚煤层中,所有巷道都应布置在压力集中圈外。

(6)采区支护提高支护强度和稳定性,并有整体性结构;巷道支护应采用带拉杆背板的可缩性金属支架,严禁采用混凝土支架和金属刚性支架,在破碎顶板条件下,支架间必须插严背实。

(7)采煤工作面应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并应选用强力液压支架或液压支柱,在采空区中所有支柱都必须回净;必须加强上下端头前方巷道和后方切顶线的支护强度。

(8)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必须在回采前进行煤层预注水。

2.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措施

在有冲击地压的煤层中,回收煤柱、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或通过其他应力集中区或石门提开有冲击地压的煤层时,掘进工作面距煤层10m以外,或其他有可能发生严重冲击地压时,都应采取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措施专门措施的内容主要有(1)建立冲击地压危险的预测预报制度,并规定煤粉率指数法、地音法或微展法等预测方法的实施时间、地点、危险指标数值。

(2)采取煤层卸压注水、卸压钻孔、卸压爆破(包括超前松动爆破、诱发爆破)顶板注水或强制放顶等减缓应力集中程序的措施,制定施工设计,规定实施时间、地点,相应的工艺参数及检查实施效果的方法。

(3)采取生产技术措施,此措施应包括:在顶板稳定地区可采用宽巷掘进相向插进的巷道,在相距30m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以免造成严重冲击地压危险;不使用的巷道应及时封闭报废;躲炮时间不少于30min,放炮撤人范围不少于150m;躲炮地点必须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4)每次冲击地压发生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好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有关数据以及破坏情况。恢复工作要制定安全措施停产3天以上的回采面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以便采取安全措施。

第6篇 安全事故管理

加强安全事故管理,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范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防范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安全事故管理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因失职、渎职及其他违章行为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根据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死亡事故、较大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六个等级。

(一)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人员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人员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伤害。

(二)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但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人员肢体残废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存在长期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三)一般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较大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重大死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的报告程序

(一)发生轻伤及重伤事故时,事故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至项目部安监站,安监站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填写相关报表,于24小时内上报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死亡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项目部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应向公司安全科、建设单位、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三)报告事故应填写“事故快报”,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及时补报。

(五)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事故的调查及处理程序

(一)所有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结案。

(二)对于轻伤和重伤事故,项目部按程序自行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在30天内报公司工程部安全科审批结案。

(三)死亡事故必须由公司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在30天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主管领导核准,后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结案。

(四)项目部无论员工或分承包方人员发生事故,在事发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结案后,除接受集团公司的相关处理外,公司还按《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及经济处罚标准》和集团公司《员工手册》有关规定,对项目部和责任者进行处理。

(五)项目部发生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事故调查中擅离职守、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擅自处理或包庇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人员,公司将视其情节,在《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及经济处罚标准》和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基础上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安全事故的经济处罚,在通报文件下发之日起30日内上缴公司财务部,逾期不缴,按公司财务部《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事故统计

按月填报“中冶集团施工企业伤亡事故月报表”,并于当月23日上报至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第7篇 风电场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在编制、实施、统计、考核等若干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风电场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管理内容

3.1每年必须制定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下简称“两措”)计划,并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3.2 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由点检长组织,以点检员为主,运行主管、安全主管参加制定。

反事故措施计划采取由点检员上报,点检长审核,最后召开风电场反事故措施计划会研究决定,经场长批准后执行。

3.3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场长组织,以安全主管为主,运行主管、点检长参加制定。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检修点检员、值长上报,经运行主管、点检长审核后交安全主管,最后召开风电场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会研究决定,经场长批准后执行。

3.4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风电场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3.5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3.6 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3.7 防汛、抗震、防暴风雪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3.8 优先安排“两措”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专项使用。

3.9 运行主管、点检长应定期检查“两措”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两措”计划的落实。

3.10运行主管、点检长在每月安全分析会的汇报内容中,应上报“两措”实施完成情况。

3.11风电场安全主管负责“两措”计划实施的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场长汇报。

3.12“两措”计划项目必须按计划时间完成,对无正当原因未按时完成“两措”计划项目的责任人员,参照安全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4.管理目标

4.1提高设备安全运行的可靠性,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4.2消除生产现场的危害因素,为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的工作环境,改善职工的劳动保护,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

4.3每年12月10日前,条款3.2和3.3中规定的责任人必须按时上报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于12月20日前召开“两措”研究讨论会,确定出下一年度的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经场长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8篇 工伤事故处理及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全体员工

三、工伤管理职责:

1、人力资源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处理指导、工伤争议协调。

2、营运部商业保险承办员负责办理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处理后的理赔。

3、发生工伤员工所属单位为工伤事故处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伤害事故的报告、紧急处置、相关费用支付等。

四、工伤认定: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工伤待遇: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而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因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

4、由于本人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吸毒、酗酒、酒后上岗、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蓄意违章、擅自违反操作流程、工作时间内干私活等)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5、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6、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为犯罪行为。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工伤事故发生时处理程序:

1、为避免或减少工伤事故,单位应做好工伤事故应急预案,以便发生工伤事故时及时启动预案,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工伤事故发生时的处置程序:事故上报、人员安排、护送伤员,接送、车辆安排、指定地点(医院)、时间节点、费用垫付等。

2、事故上报:轻伤在3日内、重伤以上事故一小时之内,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向

人力资源部汇报事故原因、处理情况等,同时通知营运部商业保险理赔员,并按照理赔员的指导进行相应处置。一周内填报书面《工伤事故报告表》(见附表1)。

3、人员、车辆、费用安排:事故现场最高职务管理人员负责向单位负责人及时汇报的同时,由负责人指派车辆驾驶、财务人员及时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或正规医院治疗。

4、由单位办公室人员或财务人员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与医院结算等手续。

六、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罚: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及轻伤事故: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内的失能伤害。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的失能伤害。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有人员死亡的事故。

(二)自然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处罚办法:

责 任

分 类

自然事故责任事故处罚
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
轻伤事故不处罚300元200元
重伤事故不处罚800元600元
死亡事故不处罚2000元1000元
备注1、责任事故是指因当事人违纪违章、不服从指挥等或因管理者错误指挥造成的事故。

2、主次要责任划分按事故责任评定小组结论。

3、因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承担处罚责任外,主次责任人还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的60%:40%。

上一页12下一页七、工伤治疗期间及康复后待遇:

1、停工留薪期及待遇:工伤员工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期享受基本工资,期限最长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必须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方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康复期(在家康复期间)发放当地最低工资,但康复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

2、治疗结束,根据医院结论,可以康复出院而当事人不愿出院的,自医院做出结论之日起,停止以后的住院费用支付。

3、住院期间伙食费: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政府发布的标准,通常在10-30元/天之间,无政府标准的按公司员工日伙食标准支付,或按同岗位人员差旅伙食补贴标准的70%执行。

4、陪护费:受伤住院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人员陪护时,上应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核实伤情、批准后方可,原则上只允许1人陪护,待遇按伤者本人基本工资标准支付。

5、治疗、转院期间交通住宿费:往返医院(含初诊、复诊、二次手术)短途交通费据实报销;转院则必须是经过首次诊疗医院出具转院手续后,产生于转出医院和转入医院之间的交通、住宿费,凭转院证明和交通票据,经核实后予以报销。

6、治疗费用:先由单位借款垫付,由承办人缴纳费用,出院时在指定就诊医院开具发票及每日用药及辅助器具清单(加盖印章)等相关证明,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销。如因伤者本人提供虚假或涂改的医疗票据,不予报销。

7康复出院后,能恢复工作的,则结束工伤治疗期,出院次日正常上班,恢复在岗待遇或享受法定待遇。不愿继续工作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则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8、参保人员由单位指定专人在30日内或当事人于1年内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报。未参保人员离职时不能友好协商解决而发生争议的,经公司或个人在法定时限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按照权威部门结论执行。

9、协商一次性处理工伤赔偿的,双方应签订免责协议,公司可酌情免除或减轻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承担;依法处理工伤赔偿的,应按照责任划分承担后果,并按比例承担经济损失。

10、公司提倡人性化对待员工,尤其是受伤员工,在及时做好妥善救治的基础上,做好伤者心理和情绪安抚工作,对伤者合理的诉求应予以满足,不合理、不合规的要求,应耐心解释政策,尽力避免员工关系冲突等不和谐因素产生。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生劳动争议的,本着先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经营单位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诉讼。

八、安全教育:

逐步建立公司三级安全教育机制,对新进人员和在职人员进行公司/单位级安全教育、部门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教育。

1、公司/单位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①介绍劳动保护的意义、任务、内容和其重要性,使员工树立起“安全第一”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②介绍公司/单位的安全概况,包括企业运作特点,安全分布情况(重点介绍接近要害部位、特殊设备的注意事项),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公司关于安全方面的制度、文件、通知等,奖惩条例,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等);③介绍公司典型事故案例和教训,抢险、救灾、救人常识以及工伤事故报告程序等。④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学习,有会议纪要留存。

2、部门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①介绍部门、工作场地的概况,如人员结构、安全生产组织状况及活动情况,危险区域、劳动保护用品的穿戴要求和注意事项,事故多发部位、原因、有什么特殊规定和安全要求;②介绍常见事故和对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介绍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文明作业、标准化作业方面的具体做法和要求。③根据各工种、各劳动工具、设备实施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④ 由部门主管负责组织学习,有会议纪要留存。

3、班组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①结合本班组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区域、设备状况、消防设施等。重点介绍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高空作业等方面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危险因素,交待本班组容易出事故的部位和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②讲解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强调从思想上时刻重视安全生产,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和工具;介绍各种安全活动以及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和交接班制度。③ 讲解如何正确使用爱护劳动保护用品和文明生产、按流程操作的要求;④ 实行安全操作示范。组织重视安全、技术熟练、富有经验的老员工进行操作示范。⑤由班组长负责组织,所属部门主管参加。

4、各单位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的安全教育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公司关于安全管理方面的通知、文件、制度,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发放的安全知识材料,收集安全事故案例,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公司级安全教育,每月督导各部门、各班组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教育。

九、工伤事故结案归档:

1、工伤事故处理完毕后,所在单位应将事故调查材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事故责任评定等材料,以及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诊断报告,医疗费用、理赔金额等整理归档。

2、单位应建立内部工伤事故台账,落实台账责任人,及时、详实记录工伤事故发生、最终处理的基本情况。

3、工伤事故处理发生和处理完毕,要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总结,吸取教训,把人身和生产安全放在重中之重,确保全年无事故。

4、按规定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填报年度工伤事故统计表。

十、罚则:

1、工伤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轻重,应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以便公司给予必要的处理协助。凡因瞒报最终导致事态严重的,负责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给予500-1000元处罚。

2、经查实,治疗期间费用报销项目不严格审核的,处单位负责人违规金额的2倍处罚。

3、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教育的,每产生一次工伤责任事故,负责人附带承担管理责任。

4、不按要求建立《工伤事故台账》和《安全教育学习记录》(分别见附表2、3)的,追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十一、附则:

1、本办法自总经理签署之日生效,2023年元月1日试行。

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在试行中不断补充完善。

第9篇 有限空间常发生的5类事故和8项安全管理措施

一、有限空间作业易发生的事故类型

1、物体打击

许多有限空间入口处往往设有作业平台,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由于其安全意识不强,监护人监护不到位,在传递工具或打开窨井盖、釜盖等过程中发生物体打击伤害。

2、中毒或窒息

大多有限空间需要定期进入进行维护、清理和定检。与这些设备连接的有许多管道、阀门,倘若安全措施不落实,未打盲板,阀门内漏,置换、通风不彻底,氧浓度不合格,往往给有毒有害物质和窒息性气体以可乘之机,滞留在有限空间内致使作业人员中毒或窒息。也有一些窨井、地窖、化粪池等在发酵菌的长期作用下,有毒气体产生、聚集,致使作业人员中毒。

3、高处坠落、机械伤害

有限空间内作业条件比较复杂,如凉水塔、聚合釜内设有喷头、支架、搅拌器以及一些其它电气传动设备,在作业过程中由于作业人员的误操作、安全附件不齐全以及风力、高温等环境因素的影响,极易造成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事故。

4、触电

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往往需要进行焊接补漏等工作,在使用电气工器具作业过程中,由于空间内空气湿度大电源线漏电、未使用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选型不当以及焊把线绝缘损坏等,造成作业人员触电伤害。

5、爆炸

由于通风不良,有限空间内有害物质挥发的可燃气体在空间内不断聚集,当其达到爆炸极限后,遇明火即会发生爆炸,造成人员、设施的损害。

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在进行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严格办理各类作业票证,针对每一项有危险性的作业活动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项目负责人、监护人以及各级安管人员要各司其职,确保安全控制措施落实以后进行作业。

1、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阀门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阀门进行隔离。作业前应切断所有与设备相连的动力电,并在操作按钮上悬挂“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氧含量19.5%以上,并进行彻底清理,对盛装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进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用压缩空气进行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作业过程中持续向有限空间通空气,防止罐内缺氧。定时检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每小时分析一次,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3、作业过程中要及时清理有限空间入口周围的工器具,确需递送工器具时要用绳索吊送,严禁上下抛掷。进入有限空间的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灯具和工具。

4、有限空间内照明电压应使用小于等于36v的安全电压,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使用小于等于12v的安全电压。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保证线路绝缘良好。

空气呼吸器

5、现场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人员必须是无职业禁忌症的健康人员,酒后或带病人员严禁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

6、进有限空间内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严格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不得随意离开现场,如果作业人员晕倒,也可在**时间内实施抢救。有限空间内登高属于特殊登高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将安全带挂钩挂在合适的位置(注意不要挂在传动设备上),符合高挂抵用的使用要求。

7、进有限空间内进行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的防护,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方能进有限空间内实施抢救。

8、不准向有限空间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使用电气焊作业时,焊具必须安全可靠,完整无损,使用气焊割具时,随用随放,用后立即提出罐外,严禁在罐内存放。电焊机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保持焊机的干燥和清洁,电源线和接地线符合使用要求。

9、有限空间内存在的有毒有害物料确实无法处理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

第10篇 大唐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以下简称“反措”)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下简称“安措”)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安措、反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一)设备部是反事故技术措施管理部门,在分管厂长领导下以《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为依据,以消除设备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为内容,结合本厂生产特点,编制确保发电机组安全运行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项目、时间、资金、责任人四落实,下达在月度、设备大、小修工作计划中,确保“反措”完成率达100%。

(二)安监部是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部门,在分管厂长领导下以安监部为主,办公室、人资部等配合,以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为依据,结合本厂生产特点编制确保人身、防止职业病、提高消防水平等“安措”计划。并做到项目、时间、资金、责任人四落实,下达在月度、设备大、小修工作计划中,监督“反措”和“安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监督“两措”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各生产车间负责所辖设备范围内“两措”的编制,在主管车间领导下,根据厂部“两措”计划,结合本车间生产特点,充实细化“两措”内容,实施厂部“两措”计划,完成率达100%,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厂部汇报。

第三章 职权

第四条有权监督“两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有权监督检查各部门“安措”和“反措”计划落实情况

第六条有权对各部门“安措”和“反措”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处理。

第四章 责任

第七条设备部对起草、编制全厂年度“反措”计划负责。

第八条安监部对起草、编制全厂年度“安措”计划负责。

第九条安监部负责督促全厂“安措”和“反措”按计划完成。

第十条各生产车间负责组织本部门“两措”计划实施、完成。

第四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十一条编制“反措”和“安措”,是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条件;是为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是确保人身安全的重要保证。是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

第十二条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内容:以《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为依据,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上年事故、障碍、异常情况的防止对策;

(二)上级颁布的事故通报和反事故技术措施;

(三)需要消除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设备缺陷;

(四)提高设备可靠性的重大设备技术改进措施;

(五)需要编制、修订、贯彻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六)加强现代化安全管理的措施等。

(七)反事故措施编制:

1.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我厂的具体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每年11月由分管生产的副厂长组织,在各班组、专业讨论的基础上,由生产车间提案,技术部门进一步讨论、汇总编制,报分管厂领导审阅,经厂长批准后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同时厂部发文下达“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各部门认真组织执行。

2.凡列入反事故措施计划的项目,其经费分别列入更新改造大修和成本费中开支,并从资金、器材、物资、人力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

3.对特殊项目反事故措施经费,必要时向集团公司申请报批。

(八)“安措”计划的编制

1.为了保证职工的安全健康、改善劳动条件所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称为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2.“安措”计划的内容:以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编制。

3.防止人身事故的对策;

4.减轻职工现场劳动作业条件的设施;

5.改善职工劳动作业环境、推动标准化的设施;

6.改进并完善防火防爆系统、消防设施;完善易燃易爆物品存放设施;

7.加强防尘、防毒、防噪声的综合治理;

8.防止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措施;

9.全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10.季节性的安全大检查;防汛工作;

11.特种设备、机动车辆定期检测等;

12.完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接零、电动用器具、机械、焊接的安全设施等。

(九)“安措”计划的编制:

“安措”以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大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结果等作为依据。年度“安措”计划每年11月由分管生产的副厂长组织,在各班组讨论的基础上,由生产车间提案,厂安监、人资、办公室等部门进一步讨论、汇总编制,报分管厂领导审阅,经厂长批准后行文,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厂部发文下达年度“安全及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各部门认真组织执行。

“安措”计划的资金必须保证,应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由安监部门监督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两措”计划的实施

(一)各部门必须每月检查“两措”执行情况,分管厂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每季度检查全厂“两措”执行情况。

(二)对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两措”项目的,应书面申请并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报厂设备部、安监部,经会审后报生产副厂长批准。

(三)设备部、安监部应按集团公司要求上报“两措”计划、执行情况。

(四)“两措”完成情况列入考核,按厂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对本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表1 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考核周期

考核范围

1

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

安全管理规定

年度

本厂

2

反事故措施编制

安全管理规定

针对性风险与事故

本厂

3

“安措”计划的编制

安全管理规定

年度

本厂

报告与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2 报告和记录

序号

报告与记录编号

报告与记录名称

填写人

保存地点

保存期限

1

q/cdt-njtp211006—2022jl-01

反事故措施计划

任君

安监部

一年

2

q/cdt-njtp211006—2022jl-02

反事故措施

高浴霜

安监部

一年

3

q/cdt-njtp211006—2022jl-03

“安措”计划

任君

安监部

一年

第11篇 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了规范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程序,建立健全防范有序、指挥有力、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应急处置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2统一领导。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区管委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需要,依法组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及时进行援救。

1.2.3分级负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应急工作责任制,提高应急救援快速反应能力和工作效率。

1.2.4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要建立和调整充实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练、演习。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

1.4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日益增长,我区举办各类大型文化、商贸、庆典、体育等活动频繁,娱乐服务、保健餐饮服务、专业市场、物流中心以及游览等公共聚集场所(馆)得到迅速发展。近几年来,我区公共场所虽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但存在不少问题和安全隐患。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类公共场所和公共聚集活动将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形势将越来越严峻。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内一般(ⅳ)级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响应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公共聚集场所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区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区管委分管副主任任指挥长,区公安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管委办、公安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工业经济局、民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体育局、建设局、环保局、广播电视局、电信局组成。指挥部在区应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局,由区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1.2指挥部职责

●研究决定公共场所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问题;

●总结部署年度公共场所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实施本预案;

●指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对公共场所事故应急处置做出决策,下达指令,视情向区应急委和市公安局报告;

●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负责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

●指导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2.1.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管委办: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的对外联络和宣传报道工作。

●公安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救援工作;负责组织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以及实施道路交通管制;负责对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公共聚集场所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环保局: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面积空气污染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提供污染区域的环境监测信息并提供污染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

●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卫生防疫、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

●商务局:参与商贸活动公共聚集场所应急处置工作。

●文化局、广电局、体育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参与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社会救助工作。

●建设局:负责公共场所应急工作中的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保障工作。

●工业经济局:协调交通、通信、电力、医药等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中的交通、通信、电力、药品等保障工作。

●市电信局:负责公共场所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2.1.4现场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1.4.1现场指挥部组成

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

现场指挥部下设信息处理联络协调组、后勤保障组、应急行动组、善后处理组。各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长指定。

2.1.4.2现场指挥部职责

●受区指挥部直接领导,贯彻执行指挥长指令;

●负责现场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必要道路、航道的交通管制;

●负责救援现场的险情监测、监视,提出调整应急处置的建议和意见;

●向区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指令;

●负责清查现场。

2.1.4.3现场指挥部各组职责

●信息处理和联络协调组:根据预案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联络协调各组处置工作情况,收集汇总情况及时上报和传达上级指令。

●应急行动组:根据公共聚集场所应急事件的种类,采取相应措施实施现场处置;控制现场局势和维护治安、交通秩序;抢救遇险人员,组织人员安全疏散和转移,保护、抢救重要物资和财产;收集情报信息,发现和控制蓄意制造骚乱、闹事的骨干分子,收集违法犯罪嫌疑人证据;对现场进行新闻管制。

●后勤保障组:保障现场参与处置人员的餐饮、工作和休息场所。负责提供现场交通、通信和指挥部供电、照明、医疗救护等。

●善后处理组:负责清理现场;对遇险获救人员进行救治、安置,对死亡人员家属进行安抚;进行环境评估、索赔取证、事故调查;依法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加强对公共聚集场所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安全隐患并责令整改。

3.1.2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10报警电话报告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和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行为。

3.1.3对掌握的各类信息及时分析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区管委和上一级公安机关。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预防

●根据公共聚集场所(临时或固定、场内或场外、人数多少、规模大小、类型特点)及可能发生各种问题等情况,分类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加强预防和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建立健全大型活动的申报审批制度。举办参加人员3000人以上的文化、体育、商贸、庆典等大型活动,必须经区管委批准,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备案。举办5000人以上活动的,报市政府批准,送市公安局备案。举办10000人以上活动的,报省政府批准后,送省公安厅备案。本级公安机关派员参与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派员进行指导和督查。

●组织安全检查。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对公共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漏洞,督促立即整改到位。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公共聚集场所组织单位、经营业主、主管人员安全防范责任制。

3.2.2接警

接到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后,经初步核实后及时报告区管委和上一级公安机关。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直接向各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报告事故信息。

3.2.3处警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后,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向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由指挥长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指挥部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信息网络体系,实现各级各有关部门公共聚集场所事故应急处置机构的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应急处置准确、高效。

3.3.2建立资源数据库。指挥部对公共聚集场所安全应急处置的机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和人员培训、演练等资料全部输入计算机进行管理,以便随时调阅和检查。

3.3.3指挥部办公室利用多种方式设置的通讯网络,可随时保持联络。

3.3.4建立健全公共聚集场所应急处置专家组,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应急处置措施,为应急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快捷、有效的技术支持。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3.4.2预警级别确定主体

一般预警由区管委确定;较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预警报请省人民政府确定;特别重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报请国务院确定。

3.4.3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级别的确定

按事故的可控程度、严重程度、处置难度和影响范围,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实际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一般事故(iv级):6人以下受困遇危待救或已造成1人死亡。

较大事故(iii级):6人以上、10人以下受困遇危待救或已造成3人死亡。

重大事故(ii级):10人以上,20人以下受困遇危待救或已造成8人死亡。

特别重大事故(i级):20人以上受困遇危待救已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

一般事故由区管委确定;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报请国务院确定。

4.1.2应急预案启动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应详细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评估等级,并提请指挥部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启动预案。

4.1.2.1公共聚集场所发生一般事故(iv级)时,区管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救援。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2公共场所发生较大事故(iii级)、重大事故(ii级)或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时,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请求启动上级预案。

4.1.3应急处置程序

4.1.3.1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基层组织应迅速组织人员自救、互救,并立即向区管委报告。

4.1.3.2指挥部接到事故的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级别启动相关预案。

4.1.3.3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级别启动本预案,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长指令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处置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处置救援行动。

4.1.4情况通报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

4.1.5特别情况的处理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协商有关省(市、区)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置。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跨市州的,在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公共场所事故跨县(市、区)的,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建立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渠道进行。现场指挥部采用手机、手提电脑等通信手段,通过无线网络进行通信联络。指挥部完善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专线电话、传真机、互联网终端,确保信息及时准确接收。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讯联络。

4.2.2值班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单位、事发地基层组织及有关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区管委报告,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

4.2.3现场信息采集

公共场所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及时收集现场信息,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待救人员、事故现状、发展趋势与控制、医疗救援进展、物资供应等情况,及时上报市公共场所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应及时与市应急指挥部保持不间断联络,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

4.2.4信息处理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收集、汇总、综合,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告指挥部领导,并及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4.3指挥与协调

4.3.1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管委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统一领导、协调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2指挥部指挥长指定的现场指挥长,全面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4紧急处置

4.4.1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社区、单位、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职工、群众先行处置,开展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

4.4.2现场处置力量不足以有效控制现场局势或险情时,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请求增援。

4.4.3当事故(或事件)险情继续发展,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当地社会稳定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协调驻怀部队、武警部队参加救援。

4.5安全防护

4.5.1参与应急处置救援人员服从现场指挥长的命令和指挥,依法科学实施处置救援,防止过激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保证应急处置地点、人员的安全。

4.5.2加强事故现场的警戒,划定警戒区域,做出警戒标识,阻止围观人群和非处理救援人员进入现场。

4.5.3对处置救援现场实施卫生监控和环境监测,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和可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物品的监测,防止疾病传播和应急救援人员中毒等事件发生。

4.6新闻报导

4.6.1新闻报导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重点宣传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武警官兵、公安民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处置救援中英勇无畏精神和感人事迹等。

4.6.2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除按规定需要保密的外,由指挥部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向社会公布。

4.6.3记者赴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采访报导,由指挥部或授权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

4.7应急结束

当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由指挥部宣布应急处置行动结束,组织各类处置救援人员撤离现场。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理

5.1.1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处置救援费用支付、污染清理等。尽快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1.2卫生部门要做好事故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控工作。

5.1.3发生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组织、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防范,强化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防止事故发生。

5.2社会救济

社会救助由民政局组织落实。

5.3保险

保险机构要及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

5.4事故调查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事实,查清事故责任,收集固定证据。对违法犯罪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保障措施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6.1.1信息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信息网络体系,确保信息畅通。

6.1.2通信保障

利用公用通信电话、专线电话网络与无线、移动等通信资源,随时保持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上级指挥部及成员单位之间的通信畅通。

6.2应急资源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6.2.1.1组建一支以治安、消防部门为主体,以巡逻、防暴队伍为骨干,其他警种相配合的应急处警队伍,以随时应对公共场所事故的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6.2.1.2建立健全公共场所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门的内部安全保卫机构,并充分发挥其在内部安全防范和先行应急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中的作用。

6.2.1.3建立健全社区、单位治安保卫组织、配齐、明确公共场所(馆)单位安全防范、应急处置保安人员,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

6.2.2医疗卫生保障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医院、120急救中心的医务人员,对伤员实施紧急救治。

6.2.3经费装备保障

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逐步建立现代化的应急指挥系统。要保障处置公共场所事故所需的经费。要为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专业队伍配备所需交通、通讯工具,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警械警具和头盔、盾牌等防护器材,以及调查取证所需的有关设备。

6.3宣传与培训

6.3.1宣传

加强应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自救互救知识和能力。

6.3.2培训

公安局负责企事业单位、部门内部保卫人员、社区治保主任、场所(馆)安全员的安全防范、应急处置与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培训。加强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工作,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其应急救援的能力。

7、附则

7.1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公共场所,是指社会人员可以往来、停留或聚集,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公共体育场所、公共交通场所、公共餐饮场所、公共保健服务场所、公共游览场所、公共商贸场所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定期进行评估,根据本预案适用应急处置的情况及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7.3奖励与责任

7.3.1对在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奖励。

7.3.2对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扶恤。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授予荣誉称号或追认为烈士。

7.3.3对不服从指挥、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管委制定,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由指挥部办公室承办。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 附录

附录1:相关单位及人员通讯录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编制,并报区应急委备案。

附录2:各种规范性格式文本。

第12篇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煤矿企业。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和承担煤矿建设工程的公司(煤矿)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管理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实施、修订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各类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综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煤炭行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在全面分析危险因素和各类事故隐患,客观评估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及应急能力、应急资源,广泛听取一线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矿山救援队伍指战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15万t/a(含15万t/a)以下,且危险性较小的煤矿企业(低瓦斯、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无矿压冲击危险性),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七条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综合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如: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火灾事故、顶板事故、水灾事故、瓦斯突出事故、冲击地压等),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

第九条 煤矿企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作业场所、主要设备和设施,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实际。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三章   应急预案评审

第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其它有关部门人员、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

(三)评审专家和参加评审会人员的名单。

(四)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人员、矿山救援队伍的指战人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和应急管理的专家及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并邀请驻地煤监机构人员参加。

应急管理的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可从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要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评审人员和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是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应急预案备案的评审工作;要素评审是煤矿企业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 形式评审。依据《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主要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表 1。

(二) 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认真分析研究专家的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煤矿企业应按要求修订,重新组织评审合格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应急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驻地煤监机构。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纳入自治区直接监管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新疆煤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二)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向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应送为其本煤矿企业服务的矿山救援队伍。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三)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或者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预案相关附件。

第十九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并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提供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必要条件。凡是没有编制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煤矿企业,向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不得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批准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不得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要点、应急程序和能够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张贴在应急指挥场所和相应的应急地点;将紧急避险设施与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的安全避险系统图应存放在应急指挥场所。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了解本企业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增强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提高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时,应邀请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和应急管理专家指导;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工作总结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煤矿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并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煤矿企业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重大技术改造的。

(三)安全生产条件(地质情况或者灾害因素)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修订要求的。

(七)应急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备案登记的部门报告修订情况。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由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范本(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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