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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证措施(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4-23 热度:70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证措施

第1篇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证措施

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我项目经理部在施工中将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或其他相关安全生产条例中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以及国家和江西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保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节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一、首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组织,完善人员配置,进场后我部首先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管理层专职安全员为副组长、各部门、作业层负责人为组员的安全保障小组。

二、安全保障小组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负责实施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规划;审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负责按规定设置安全机构和配备人员及支持其开展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项目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大检查,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计划。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4)、组织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审查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追查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保证措施

1、安全保证体系及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由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工作体系、安全工作内容和安全检查组成,施工过程中重点做好安全控制,预防“四大”伤害,即: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坍塌、机械伤害、电器伤害。因此,安全工作必须兼顾一般,重点防范。(安全保证体系框图附后)

1.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项目经理为经理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各部门负责人、班组长为本部门、本班组的安全员,安全组织制定本工程安全目标及安全措施。

1. 2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树立安全生产“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思想,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地方法规,遵守当地民风民俗,文明施工。使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思想上引起重视,行动上安全生产。

2、安全生产控制

2.1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时,充分考虑安全保护措施,并由安全组织审核。

2.2施工前确认施工范围内(地上、地下)或道路上的各类影响安全的设施,如电线、电缆、管道、坑穴等,做到妥善处理或预防措施。

2.3为专业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绝缘鞋、安全带等。

2.4各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机械工作前,对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计算施工负荷应小于机械额定负荷,操作人员离机械,需将设备停放在平稳安全位置,并将驾驶室锁好,严禁在机械四周休息,行走前检查周围情况,确认无障碍时鸣笛操作。

2. 5预制场、拌合楼安装及调试,要有组织、有计划,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出现事故检修,要切断电源,开关加锁,并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严禁边运转边检修。预制场、拌合场施工现场电力布置以及配置标准配电箱,由专业电工完成,及时更换破损电缆、电线,以防触电,经常检查电力设备及电力线路,并及时维修、更换,严禁带故障运行。

2.6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由当地安全部门专人管理。雷管和炸药分库存放,库内要确保通风良好,有隔热降温措施。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2.7对油库、木材等部门进行重点管理,油库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

2.8施工现场及附近交叉路口,设醒目的安全标志,重点地带派专人指挥,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2.9加强与当地政府、公安、交通部门的联系,搞好地方事宜,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2.10加强汽车司机安全教育,严禁无证驾驶和洒后开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行车。

“安全无小事”,安全工作关乎单位职工的财产人身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基础。我部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明确提出本项目的安全目标:“三无一杜绝”, “三无”即:无工伤死亡事故、无交通死亡事故、无火灾洪灾事故;“一杜绝”即:杜绝重伤事故。

根据本工程特点,安全防范重点有以下个方面:

a、防高处坠落事故 b、防触电伤害事故 c、防机械伤害事故 d、防起重伤害事故e、防火灾事故f、防交通事故。

安全应急预案

一、安全保障组织机构

组长:郭朝辉

副组长:李运田、孙伶智

组员:贾军强、赵新杭、武文一、贾海军、马凤敏、甄银锋、张贵霞、

刘银平

二、安全保障小组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负责实施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根据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规划;本项目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及经费;负责按规定设置安全机构和配备人员及支持其开展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项目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大检查,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计划。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4)、发生安全事故时,逐级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

三、安全保证措施

1、安全保证体系及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由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工作体系、安全工作内容和安全检查组成,施工过程中重点做好安全控制,预防“四大”伤害,即: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坍塌、机械伤害、电器伤害。因此,安全工作必须兼顾一般,重点防范。

1.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项目经理为经理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各部门负责人、班组长为本部门、本班组的安全员,安全组织制定本工程安全目标及安全措施。

1. 2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树立安全生产“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思想,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地方法规,遵守当地民风民俗,文明施工。使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思想上引起重视,行动上安全生产。

2、安全生产控制

2.1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时,充分考虑安全保护措施,并由安全组织审核。

2.2施工前确认施工范围内(地上、地下)或道路上的各类影响安全的设施,如电线、电缆、管道、坑穴等,做到妥善处理或预防措施。

2.3为专业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绝缘鞋、安全带等。

2.4各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机械工作前,对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计算施工负荷应小于机械额定负荷。

2.5预制场、拌合楼安装及调试,要有组织、有计划,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出现事故检修,要切断电源,开关加锁,并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严禁边运转边检修。预制场、拌合场施工现场电力布置以及配置标准配电箱,由专业电工完成,及时更换破损电缆、电线,以防触电,经常检查电力设备及电力线路,并及时维修、更换,严禁带故障运行。

2.6对油库、木材等部门进行重点管理,油库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

2.7施工现场及附近交叉路口,设醒目的安全标志,重点地带派专人指挥,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2.8加强与当地政府、公安、交通部门的联系,搞好地方事宜,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2.9加强汽车司机安全教育,严禁无证驾驶和洒后开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行车。

根据本工程特点,安全防范重点有以下个方面:

a、防高处坠落事故 b、防触电伤害事故 c、防机械伤害事故 d、防起重伤害事故e、防火灾事故f、防交通事故 g、防地质灾害 h、防天然气泄露 i、防滑坡。

四、事故处理意见及措施

1、安全事故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2、安全事故处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告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立即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在1小时内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分两条线同时上报:

1)上报至本企业安全主管部门。企业安全主管部门视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2)上报至驻地办、监理代表处及管理部(24小时之内补书面报告,见附件一: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驻地办、代表处及管理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名称以及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等情况,在1小时之内向项目办工程技术处报告(24小时之内补书面报告,见附件一: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同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单位进行事故处理。项目办工程技术处视情况按规定向项目办领导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项目办工程技术处报告。

承包人必须在每月24日至25日期间将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报项目办工程技术处(按附件二: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上报)。

(2)事故应急处理

承包人应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做好标识,保护好现场。

(3)事故调查

项目经理应指定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人员,会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4)调查报告

调查组应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并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后报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和项目办工程技术处。

第2篇 落实安全生产法加强公路工程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已经三年了。三年来,各级主管部 门和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关注,使这一事关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建设快速发展、事关我国国际声誉和 社会稳定大局的工作已经走上法制轨道。公路工程建设的速 度和质量与安全生产、安全施工密不可分,而公路工程机械 是公路建设的第一生产力要素,加强和改善公路工程机械安全 生产管理,是保证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如何通过确保人—机一一环境三者的有机协调,使公路工程 机械施工中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得到有效的控制,是本 文着力探讨的问题,其目的就是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坚持隐患预防在先的安全防控原则,从根本上落实《安全生产 法》的立法宗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 公路工程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特点

按施工要求和作业现场的不同,公路工程机械生产安全事 故的发生具有以下特点:

1.1多样性

公路工程机械按其使用性能不同,其发生事故的种类呈 多样性分布。按山东省公路机械分类标准规定,公路施工机 械设备分为12大类约250种,主要包括:土石方机械、路面机 械、混凝土及灰浆机械、水平运输机械、起重及垂直运输机械、 加工机械、动力及辅助机械、维修器具、机床设备、隧道机械、 生产服务用机械。这12类中大部分为公路施工工程机械,约 占总数的60%。在高质量的机械化施工进程中,各类影响机械 安全的潜在因素均有不同程度地存在,从而表现为事故发生 的多样性。

1.2分散性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工程施工作业面的分散性, 其特点是呈线网状分布。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公路建设有 的在本市区施工作业,有的跨市或省施工,有的工程机械对 外租赁,工程机械分散作业的状况,使发生的安全事故变得 点多、线长、面广。二是公路工程机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散 性。由于公路管理体制为条条管理,这些机械设备分布于不 同的施工单位。以我局为例,共计1663台(套)机械设备分布在 全市13个县(市、区)公路管理局、4个高速路管理处及10多个 直属单位管理和使用。这种高度的分散性为工程机械的安全 管理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1.3季节性

公路建设施工的季节性较强且属于野外作业。一般情况 下,每年的一、四季度主要是路基与桥涵施工,二、三季度主要 是以路面施工为主,特别是在公路建设的施工旺季,工程机 械的利用率可达70%-80%。工程机械利用程度越高,机械生 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就越大,在年度内的利用率较为平均的 机械主要有: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等,桥涵机械、 路面机械。

1.4连锁性

随着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公路施工形成流水线式、程序 式作业模式,各类机械相互匹配,协同配合。如在铺筑路面施 工中,拌和设备、运输车辆、摊铺机械、碾压机械、洒水车辆等 一环紧扣一环,一旦某一道工序出现故障就会造成整条生产 线停工,造成潜在的工程质量事故,直接、间接经济损失难以 估量。

2 主要公路工程机械产生的伤害及事故类型

公路工程机械按其运行情况可分为动态施工设备和场地 施工设备,其作业环境各不相同,在其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 的伤害和事故类型也不同。主要工程机械产生伤害及事故类 型(见表1)。

表1 主要工程机械产生伤害及事故类型 设备类型 可能发生的伤害 事故类型

设备类型

可能发生的伤害

事故类型

自卸汽车

挤压皮肤和肌肉、骨折、内部器官损伤

车辆伤害、灼烫、高处坠落、火灾

挖掘机

挤压皮肤和肌肉、骨折、内部器官损伤

物体打击、坍塌、高处坠落

轮胎式起重机

损伤、烧伤、电伤

物体打击、火灾、爆炸、腐蚀、中毒、高处坠落、机械伤害、在行驶中引发交通事故

沥青混凝土拌和机

烧伤、皮肤发炎、化学性烧伤

灼烫、火灾、触电、中毒、高处坠落、粉尘、机械伤害、压力容器爆炸、噪声

沥青混凝土摊铺机

挤压皮肤、烫伤、化学性烧伤、皮肤发炎

车辆伤害、物体打击、机械伤害、中毒、触电、灼烫、火灾、高温

沥青导热油设备及乳化沥青设备

化学性皮炎、化学性烧伤、中毒、烧伤、烫伤

锅炉爆炸、压力容器爆炸、火灾、灼烫、中毒、高处坠落、车辆伤害、机械伤害、坍塌等

对主要机械可能发生的伤害和事故类型进行有针对性的分 析,从而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以 保证人—机—环境安全、有效、协调运作。

3 影响公路工程机械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

据有关资料表明:2004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近11 万人,万车死亡率9人,是美国的8倍,德国的10余倍,日本的 近15倍,是澳大利亚的数10倍,特种设备的事故发生率是发达国 家的5-6倍。而我们的公路工程机械相对而言是以特种机械设备 为主的,因此,对公路建设施工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决不可掉以 轻心。

对事故影响因素的分析,要从影响公路工程机械安全生产的 构成要素着手。这些要素主要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人因),技术 系统的不安全状态(物因),作业条件或环境不良(环境因素),生 产经营管理欠缺(管理因素)。

3.1人的不安全行为(人因)

公路工程机械发生事故的诸多案例证明,绝大多数生产安 全事故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一般分为四类:一是操作错误类,主 要表现为错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二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类,主要表现为放松警惕,注意力不集中;三 是使用不安全设备、手代替工具操作、物体存放不当、冒险进入 危险场所、攀坐不安全位置、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以及在必须 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作业场合中没使用防护用品类,主要表现为 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是未按规定对机械设备进 行维护、调整、检查、修理类,主要表现为违反机械设备技术管理 规定。

3.2技术系统的不安全状态(物因)

公路工程机械本身的本质安全性能决定了安全状态,其主 要表现有:(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一是无防 护。包括防护罩、安全保险装车、报警装车、安全标志、防护栏, 电气未接地,绝缘不良,局部通风无消音装置,噪音大,未安装 防止“跑车”的档车器或档车栏等;二是防护不当。包括防护罩 未在适当位置,防护装置不当,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等。(2)设 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一是设计不当,结构不合乎安全要 求;二是强度不够,包括机械强度不够,绝缘强度不够,起吊重 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等;三是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包括 设备超过检修期带病运转等;四是维修调整不良,包括设备失 修,地面不平,保修不当,设备失灵等。

3.3作业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环境因素)

公路工程机械是在施工条件甚为艰难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自身技术状况和地形意外因素都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公 路施工中,若遇到地形险恶地段,将面临山体滑坡、坍塌等危 险危害,若在桥梁施工中存在潜在的高空坠落、起重伤害等危险 危害因素。安全生产受气候变化的影响较大,如运输车辆雨雪天 气作业,事故发生的概率就会偏高。作业场地可能存在一些不安 全的因素:如作业场所狭窄、杂乱。另外,也可能存在交通线路 配置不安全,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等因素。

3.4生产经营管理缺陷(管理因素)

生产经营管理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各项管理措施设置不 到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就会随时出现。具体表现在:一是安 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足,安全生产条件有待改善,现场作 业安全保障不力;二是交叉作业和承包租赁场所的安全管理 不协调,租赁设备的合同内容安全责任不明确,机械事故隐 患未及时有效地发生和消除;三是职工文化素质偏低,有相 当一部分机械操作人员为合同契约型,安全技能培训教育脱 节,安全生产知识相对不足,缺乏风险意识,自我防范能力和 处置异常情况的能力不足,时有“三违”现象发生。

4加强公路工程机械施工安全的主要对策

《安全生产法》共规定了七项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和要求。 为强化公路工程机械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 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结合公路工程机械安全施工的具体特 点,应建立起主体明确、责权统一、机制科学、措施落实、监管 到位的安全生产防控管理体系。重点应采取一下措施:

4.1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健全岗位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 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完善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公路工程机械在特殊 的施工环境中作业,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针,实行一把手工程,明确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人,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四级责任制,形成自上而下的全员责任 体系。

4.2明确各公路工程机械使用单位是安全责任主体,安全是进入 市场的必备条件

国家确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方针之一就是生产 经营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将这一方针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引用到我们公路系统,即为工程机械使用单位是安全生产的 责任主体。当然,在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同时,各主管部 门、社会各方面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公路建设市场化的 程度也在不断提高,所以一个安全生产工作到位、事故发生概率 低的施工单位,就会成为激烈市场竞争中的一个优质品牌。为强 化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管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 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各安全责任主体都应根据《安全生 产法》的规定,建全安全生产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 员。工程机械安全生产作为市场的必备条件,对达不到安全标准 的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工程机械严禁进入施工现场;对管理人 员、操作人员需经考试合格取得资质证,特殊工种如:电工、锅 炉工、汽车吊操作人员等要有当地安监部门颁发的资质证。同 时,还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淘汰明令禁止的工艺和设 备。工程机械的选型、使用要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 对已淘汰报废的工程机械不得进行施工作业。这些规定为责任主 体的管理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4.3严格公路工程机械的本质安全性,提高机械技术状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 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 业标准。这一规定对公路工程机械 管理工作提出了从事前、事中到事后的“全过程技术管理” 的新理念。

在事前管理上,主要是做好设备的选型,本着设备技术 精良、装备先进、本质安全性可靠进行配置,以期达到提高公 路工程施工的机械化、自动化程度,减轻劳动强度,减少人员 伤害之目的;在事中管理上,要着重强调按技术标准满负荷工 作,不得超过检修期或超负荷运转,对设备推行以“定期检 测、强制维护”为主要内容的检测维修制度,确保公路工程机 械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在事后管理上,要对老旧设备 进行及时淘汰更新。

4.4强化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 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 术性能,采用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 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果说装备是基础、管理是关键,那 么从事工程机械操作施工的人就是核心。面对大型进口机械 设备技术含量较高,对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要求也随 着提高。因此,必须加强职工安全文化建设,大力推行岗前培 训、持证上岗制度。一是要做到严把人员准入关,对新录用操 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岗前培训,并通过严格的理论与技能培训 考核;二是对在岗人员要结合新装备的使用和新环境的变化 等情况,定期、不定 期地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严格安 全行为规范,强化在异常情况下的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安全 生产的主动权。

第3篇 建筑公司材料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企业材料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凡购置各种机械设备、暂电设施、脚手架木、新型建筑装饰、防水材料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料具及设备,必须执行国家、常州市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其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并同时做抽样检验。

2、施工现场购置各类建筑材料,应符合温州市和公司有关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3、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严格审查其生产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并抽样送交常州市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对公司专控劳动保护用品,应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4、认真执行常州市文明安全施工有关标准,做好施工现场料具管理,保证安全。

第4篇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本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通信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三章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四章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电信线路施工单

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第六章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七章电梯

第三十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市劳动局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新购的电梯必须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市劳动局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在本市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市劳动局验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市劳动局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第八章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

第三十九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第九章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二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着。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规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

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标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

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对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二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均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o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二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2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5篇 生产矿井安全管理规范

一、基本条件

矿井不应存在以下情况:

发生爆破死亡事故、其他死亡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

二、基本要求

⒈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⑴ 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煤炭生产各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数量满足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⑵ 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准入要求。

⒉ 安全规章制度

⑴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⑵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结合实际适时修订。

⒊ 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

⑴ 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规定,落实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⑵ 制定安全费用年度使用计划,按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并按照规定使用范围支出,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⑶ 建立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账,做到账目、项目相符,项目完成进行验收,并有验收记录。

⒋ 隐患排查与治理

⑴ 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⑵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按照等级和类别进行登记建档,台账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⒌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⑴ 煤矿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副总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

⑵ 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⑶ 煤矿生产应有批准的设计,各类工程施工前应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建立作业规程信息化管理体系

⑷ 规范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准确、及时填绘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图纸资料。

⒍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⑴ 设置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制度,具备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师资、场所、装备等;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煤矿,应与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签订委托教育培训协议;

⑵ 煤矿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培(复)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⒎ 区队班组建设

区队、班组管理制度健全,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合理、齐全。

⒏ 安全事故及信息档案管理

⑴ 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完善安全信息管理机构和制度,做好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工作;

⑵ 建立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分析、归档等制度与台账;

⑶ 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信息管理系,及时掌握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动态信息,提高考证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⒐ 安全文化建设

安全理念与目标、安全责任制内容齐全、清晰明确,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宣传教育活动。

第6篇 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承包项目工种生产过程听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制。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种特点及施工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工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其实施。

3、在组织项目工程业务承包、聘用业务人员时,必须本着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4、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外包队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外包工队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5、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种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6、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措施予以解决。

7、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调查事故。认真落实制度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第7篇 制氧站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第一条站房岗位检查由当班班长负责,操作工检查,每班不少于四次,重点设备重点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安全、保养、加油、卫生,如发现异常或被动,及时回报工段长、车间领导并作记录。因巡检不到位或处理不当造成的设备工艺控制点失控,每次罚款不低于30元。

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

在生产经营中,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对国家、企业、人民生命财产负责,必须建立纵到底、横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各级领导、各部门在安全生产上做到界限清、责任明、敢于负责、大胆管理,把安全文明生产工作搞得更好。制定车间领导和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全体职工必须根据此责任制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见制氧站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安全生产确认

安全生产“确认制”是各岗位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重要手段;是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一项有效管理措施。因此,各工种、岗位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自觉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确认制”。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加以充实完善,使之更加有效的促进安全生产。

第四条安全生产教育

(一)凡新入厂或新调入职工以及调换工种的职工和外单位来我公司学习、培训人员,接企管部通知后,由安全员负责对其进行公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班组进行安全教育,完成三级教育并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填写安全教育台帐)。

(二)凡从事受压容器、电气、起重、行车、焊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gb5306—35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程》,由安保部负责,协助地方劳动部门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统一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持证上岗,每两年对持证者进行专业复审。

(三)车间、班组要坚持安全活动日制度,对全体职工进行系统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还应结合职工业余文化生活,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安全教育活动。

(四)车间内有外委施工时,要对相关方进行安全教育,并签定“安全协议书”。

第五条安全生产督察

(一)为加强安全环保体系动态控制管理,成立安全环保小组,在安保部的领导下,对生产、经营、服务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进行日常性的巡回督察。

(二)车间除正常的巡检外,还必须每周对各班组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和定向的专业检查。检查发现的缺陷或隐患,填写《车间安全检查台帐》,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填写《安全检查报告书》,并上报安保部。

(三)班组轮值安全员要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利因素进行巡检,查出的问题填入《班组安全检查台帐》和巡检表。及时消除隐患或上报。

第六条安全生产指令

(一)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对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已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而又长期扯皮得不到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采用“安全生产指令”的方式,令其立即采取停(工)、关(闭)、撤(出)、抢(修)和限期改造等果断措施,以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与健康。“安全生产指令”必须由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加盖安保部公章方能有效。

(二)对有碍于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而又急待解决的事故隐患。采用“消除事故隐患通知书”的方式。要求问题所在班组在限定的时间内予以解决。“消除事故隐患通知书”必须由安保部部长签字,并加盖安保部公章后,方可有效。

(三)凡属有碍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一般事故隐患,均以“安全检查登记表”的方式,向问题所在班组下达,限期解决。“安全检查登记表”由安全督察人员负责填写并签发。

(四)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不符合,检查人员可向作业人员采用“口头提出”的方式,要求当场纠正。

(五)检查人员发现的事故隐患,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出,被检单位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予以解决。车间在整改解决事故隐患的过程中,必须本着“三定四不推”的原则落实。要定整改方案、定整改负责人、定整改时间,完不成任务的要追查责任人的责任。以确保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安全值班制度

(一)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部门汇报。

(二)公司管理人员除按正常的安全职责外,还要执行夜间值班和节假日值班制度。

(三)值班人员要深入现场,掌握生产、设备运行状况,汇总安全信息,处理安全问题。

(四)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当班期间的安全记录。

(五)管理人员在当班期间,要督促岗位人员认真做好工前五分钟活动。

(六)对于特种作业要做好安全工作方案,做好危险源辨识与控制之后才能开工。

第八条安全生产奖励

(一)安全奖励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安全文明生产,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环保工作持续发展。

(二)奖励的主要对象是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成绩的班组、个人,以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

(三)奖惩严格按《制氧站动态考核方案》执行。并根据安保部的“安全责任承包书”进行奖惩。

第九条工伤事故管理

(一)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册职工因生产和工作而发生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伤亡事故必须按照泰山玻璃纤维的管理规定执行。

(二)发生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和轻伤事故时,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室,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写出事故报告,查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报告表”或“伤亡事故登记表”,在一天之内报送安保部。

(三)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时,车间应立即向公司领导和安保部汇报,并及时转报上级有关部门。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并参加和协助上级部门事故调查组,尽快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责任。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事故现场简图),制定出可行的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各类事故发生后,都必须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专门的调查。车间将协助有关部门配合或参加调查,以做好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和测算工作。

(五)“伤亡事故登记表”必须要有事故分析会纪要,现场人员证实、车间主任和安全员签字,并加盖安保部公章方可有效。

第十条安全规程

序号

工种名称

应 执 行 的 操 作 规 程

1

制氧工

制氧站《氧气安全规程》

2

电工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

电力线路部分

3

充装工

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定

一、总则:

1.为规范车间技改及重大维修项目,使项目的设计、审核、实施、验收、使用、考核等规范管理,避免缺陷和带来其他安全隐患,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程中所说的技改是指对车间原有设备、系统在工艺方法上的改进,使设备的运行方式,操作方法发生改变的项目。重大维修项目是指对设备进行中、大修或维修时对生产可能产生影响的。

3.本规程共分为设计、审核、实施、验收、使用、考核六部分,规程中分别对每一部分的具体实施细则加以细化规定。

二、设计程序:

1.项目提出前应经过充分的论证,应详细了解设备现有的运行方式、工艺及操作方法。

2.在设计时应广泛征求设备使用单位工段长及操作工的意见,应本着简化操作、易于掌握、可持续利用以及节能降耗的原则。

3.应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或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改进的依据、方案介绍、可行性、风险评估及预防措施、资金预算、效益分析、计划进度等。风险评估的内容在实施方案中应着重介绍,对于所有可预见发生的风险分别说明并制定出防范措施。

4.工艺较复杂的项目应有设计图纸,图纸的设计要规范,采用标准规定的符号。图纸应包括设计说明、原理图、安装施工图、物料清单等;图纸的设计、审核、校正应有三人分别完成。

5.方案设计完毕后,将设计图纸、实施方案或可行性报告提交车间审核、讨论。

三、审核程序:

1.对项目提报人提交的设计图纸、实施方案或可行性报告,车间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讨论。

2.审核、讨论中发现的问题,应形成书面文件,签字确认后返回设计人修正。

3.设计方案审核、讨论通过后,车间主任最终签字生效。

4.项目较小并经风险评估且制定出防范措施的,可有使用单位工段长签字,并报车间分管主任批准后即可进入实施阶段。

四、实施程序:

1.施工前,使用工段、部门,认真填写《检维修申请单》及《设备切换、操作实施方案》。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实施。

2.维修工段,根据《检维修申请单》,填写详细的《检维修施工方案》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安全组织措施》。经分管主任审核、签字确认。

3.在施工及维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严禁私自改动方案设计,偷工减料。在施工中如发现方案确实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汇报工段长、分管主任,经确认后立即停止作业,待问题解决后重新施工。

4.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和使用单位分别对所使用配件进行严格把关,防止不合格配件进入使用,影响设备性能和造成安全隐患。

5.指定施工方工段长为项目进度、项目质量及安全第一责任人,使用部门工段长为质量及安全第二责任人,负责监督。

五、验收程序:

1.项目维修施工完毕后,首先由设备使用单位工段长进行验收,并填写《检维修服务登记卡》签字确认。

2.由维修施工单位工段长提出验收申请,并同时提供相应的资料文件:

实施方案或可行性报告 1份

设计施工图纸 1份

《检维修申请单》 1份

《设备切换、操作实施方案》 1份

《检维修施工方案》 1份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份

《施工安全组织措施》 1份

《检维修服务登记卡》 1份

《项目验收交接单》 1份

3.分管主任根据提供验收申请,确认提供的技术的资料齐全后,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的内容包括:

(1)是否按照方案设计施工,作业是否规范,所安装配件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2)施工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是否按照计划进度作业,是否拖延工期。

(4)是否进行调试及试运行,是否能够正常启动,正常运行,满足使用需要。

(5)施工完毕后是否清理施工现场;设备是否有油污,是否符合5s现场要求。

4.验收完成,填写《项目验收单》,签字确认。较大项目最终报车间主任签字批准。

5.验收通过后,维修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即可办理交接,交接完成,双方在《项目验收交接单》上签字生效。

6.对于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验收人可拒绝签字并责令施工方整改。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与实施

(一)车间各部门在编制生产安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必须把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资金、设备、材料同时列入财务部、物资供应部门的计划中。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内容必须是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中毒事故为目的的各项措施。

(三)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照谁工作,谁研究制定,谁落实执行的原则,在下达生产施工任务的同时,下达安全技术措施。并必须将此措施向参加施工的全体工作人员做明确细致的传达,同时督促其贯彻执行,反之将不准其施工。

(四)对于特殊情况下,车间组织的抢修、安装、维修等重要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制订后需交公司有关部室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一般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需由分管的专职安全员审查,并经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五)各项批准后的安全技术措施,需报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安保部人员和车间安全员负责监督其贯彻执行。

(六)各项工程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都必须有安全部门参加监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标志

为加强对施工、作业、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特规定在以下场所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标志。

(一)在电力线及变配电室的清扫、检修工作中,除需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措施外,还必须在相应的位置上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由此上下”,“由此出入”等)。

(二)在各变压器、高压开关柜等高压设备附近,必须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如:“高压危险,切勿靠近”、“当心触电”等)。

(三)在各种转动设备的运行、检修工作时必须在相应的位置上设置安全标志(如:运行时在转动部分设置“切勿靠近”;检修时在有关电气开关、水阀门上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禁止开启,有人工作”等)。

(四)在高空作业现场以及其它有关现场的下部,必须设置有相应的安全标志(如:“当心坠物”、“请戴好安全帽”等)。

(五)在各一级防火防爆单位和有关防火现场,必须在醒目的位置上设置有关安全标志(如:“严禁烟火”、“低温冻伤”、“氮气窒息”等)。

(六)其它各类安全标志,由车间按各自规程的规定和具体情况,具体安排设置。

第十四条现场人身安全禁令

为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四制一标”,严格工艺纪律和劳动纪律的管理,杜绝“三违”现象,减少人身伤害,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特制定现场人身安全禁令。

(一)高空作业未使用安全带和安全防护装置,无监护人,严禁高空作业。

(二)电气作业未办理电气工作票,无确认,无监护,严禁进行电气作业。

(三)各类检修作业未办理工作票、未进行危险辨识、未制定安全措施的,严禁开工作业。

(四)在生产区域开挖土方、打桩时,未经工程技术人员确认许可,严禁破土施工。

(五)检修易燃、易爆设备、管道及压力容器时,未办理动火证或未化验确认置换合格,严禁进行检修或动火作业,防火区严禁吸烟。

(六)机器、设备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不完好,严禁使用。

(七)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进入生产检修现场或上岗操作。

(八)女工留披肩发、辫子过肩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

(九)严禁酒后上岗、班中饮酒,工作时间会客。

(十)专业技术、操作规程考试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

(十一)工艺生产过程中,严禁民工顶岗操作。

第十五条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一)劳动保护用品是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健康不可缺少的保护措施。计划者必须按国家及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计划;保管者必须采取对国家和人民财产负责的态度严把质量关妥善保管;使用者则必须按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正确使用。

(二)防护用品的计划编制,由车间负责根据各工种的人数和使用年限,测算编制出需求计划,并将此计划提交公司安保部审批。

(三)对于已进的防护用品,若发现质量问题,保管人员有权向公司供应部门提出退货。库存物资要妥善保管,以防止霉变,失去安全防护作用。如发现有霉、变质或虫、鼠损伤等情况,应坚决停发或提出报废处理。

(四)对计划外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从严掌握。对工作确实需要的,车间必须提出申请或计划,经安保部部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数额较大的物品,由分管经理批准。

(五)关于公用绝缘手套、绝缘靴的更换,要以旧换新交安保部统一销毁,若是新绝缘手套或绝缘靴耐压试验不合格,凭实验报告退换,不能降级使用,否则责任自负。

(六)各类护品要严格在使用年限期内使用,禁止使用超期限的防护用品作业。

(七)广大职工要正确使用、爱护劳动护品,按作业要求穿戴劳保护品。

第十六条设备检修执行工作票的管理

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试验或安装工作中的安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珍惜生命,勿忘安全”的思想,加强现场检修及操作等各方面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各车间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在进行检修、试验或安装设备工作前必须填写工作票。工作票要用钢笔、圆珠笔填写,其内容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工作票一式两份,一份必须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值班负责人收执,按班移交。值班负责人应将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记入设备检修记录簿中。

(二)设备检修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做完,几个班同时进行作业者,工作票可签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但在作业成员栏内只需填明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三)工作票签发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危险源辨识充分,所填安全措施要正确完备,做好记录。

(四)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由熟悉设备情况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工作许可人应由检修班长、运行值班长或由车间领导指定熟悉设备的人担任。

(五)工作负责人即监护人,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工作内容、危险危害及安全措施,组织开展好工前五分钟活动。

(六)工作许可人即值班负责人负责审查工作票中的内容。检查无误签字,方可允许施工。

(七)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工作内容至预定时间尚未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由工作负责人向值班负责人申请办理。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八)检修人员认真执行“四制一标”制度及工作票中的安全措施,做好互保联保,相互监督。

(九)需要变更检修人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中。若扩大工作任务,必须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作许可人并在工作票增填检修项目。若须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时,必须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十)检修工作间断后继续工作,须由工作负责人与值班负责人,重新确认后方可开工。每日收工将工作票交回值班负责人,次日复工时应得到值班负责人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前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检修地点,检修人员在检修中未经工作负责人同意,不准更换检修项目。

(十一)若遇紧急事故抢修,可不填写工作票。但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内。工作前必须充分辨识危险源,做好安全措施及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十二)特殊场合的动火证由公司安全员签发。动火工作必须有监护人,监护人应熟知设备系统,防火要求及消防方法。

(十三)外委施工人员应先签订安全协议书,进行安全教育。进入施工现场检修设备时也要填写工作票,并指定负责人、监护人。

(十四)设备检修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的检查。待全体检修人员撤离设备检修地点后再向值班负责人讲清楚所检修设备项目,发现和处理的问题以及存在的问题,有无遗留物件,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字后,工作票方告终结。已结束的工作票,现场存放三个月后报送公司档案室存档。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三体系办”的要求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见程序文件单行本)

第8篇 自救器管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负责自救器的发放、回收及打压实验。

(三)熟知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和自救器的工作原则。

(四)回收和发放自救器要有帐可查,并负责自救 器的检查。

(五)发现无故损坏自救器或丢失自救 器的,按《自救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六)失效和损坏的自救器不得发放。

(七)记录好自救器的效验日期及数量,检查自救器氧气瓶的压力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更换。

第9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部经理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修改和补充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2、编制公司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确定管理目标,提出实现目标的重大安全技术措施。

3、收集安全生产信息,进行安全生产管理预测,组织全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掌握重点工程、重点区域、重要部位的安全生产动态。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本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及时处理隐患,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制止,指导有关人员排除险情。

5、抓好一级安全教育计划,组织安全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进行特殊工作培训,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安全培训。

6、负责布置、检查、总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编制安全生产中短期规划,明确管理目标。

7、参加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安全生产逐月上报,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认真做好调查、分析、取证工作,具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且做到“三不放过”,填报事故登记表和安全管理台帐。

9、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验评,负责签署脚手架验收单,龙门吊和塔吊验收单,落实完成安全生产的目标责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限期整改。

第10篇 工程管理科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遵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编制设计、施工、工艺等技术文件,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在遵守国家安全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制和修订工艺规程、操作规程。

3、负责审查施工项目编制的安全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方案。

4、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等项工作中,都必须考虑劳动保护方面的要求,应尽量采用无毒、低毒物品代替高毒物品。

5、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进行技术鉴定,提出改进措施。

6、审核批准分包单位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第11篇 并入电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作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 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 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 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 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二条 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 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 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 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 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 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12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食堂管理员

食堂管理员安全责任制

一、负责食堂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广大职工服务的思想,积极组织食堂人员学习烹调技术,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经营管理工作。

三、调理好主副食品的制作及花样品种和成本核算,做到班清、日结、月盘点、月未公布盈亏情况。

四、负责制订食堂各项管理制度,经常组织检查操作间、食品储藏间等工作场所卫生,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搞好食堂卫生。

五、定期组织食堂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有传染病者,及时向上反映,调离岗位。

六、遵守矿规矿法及各项管理制度,搞好文明生产,做好食堂人员的思想工作。

七、负责向上级生活管委会,汇报食堂工作,接受生活管委会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食堂标准化建设,规范食堂各项管理,使矿食堂达到上级标准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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