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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监督管理措施(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17 热度:95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监督管理措施

第1篇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监督管理措施

(一)脚手架作业防护

1.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的规定。

2. 钢管脚手架应甩外径48 mm,壁厚3.5 mm,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

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应符合《建设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应符合《建设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3. 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其架体必须支搭在底座(托)或通长脚手板上。

4. 脚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 c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18 cm高的挡脚板。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每隔10m设一道平网防护,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要进行封闭。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5. 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采用连墙件。连墙件是承受脚手架的荷载,保证架体整体稳定的杆件,因此,要计算它的强度、稳定性和连接强度。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采用拉筋必须配用顶撑,顶撑应可靠的顶在混凝土圈梁或柱上。连墙中的连墙件或拉筋宜呈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不应采用上斜连接。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可搭设抛撑。抛撑应采用通长杆件与脚手架可靠连接。抛撑应在连墙件搭设后方可拆除。20m以上高大架子应有卸荷措施。

6. 脚手架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十字盖)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

7. 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20m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

8. 结构用的里、外承重脚手架,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2646n/㎡(27okg/㎡)。装修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1960 n/㎡(200kg/㎡)。

(二)有关施工机具使用防护

1.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证齐全、灵敏、可靠。

2. 各种机械设备要有安装验收手续,并在明显部位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及设备负责人的标牌。

3. 认真执行机械设备的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4. 施工现场机械严禁超载和带病运行,运行中禁止维护保养;操作人员离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必须切断电源。

5. 圆锯的锯盘及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并设置保险档、分料器。凡长度小于5 0 cm,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破料锯与横截锯不得混用。

6.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的防护罩和牢固可调整的工作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 mm的砂轮。

7. 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第2篇 施工现场安全检测工具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监视和测量工具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对监视和测量工具在购置、验收、校准、使用、保养等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 项目部应配备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监视和测量工具,由工程项目经理填写监视和测量工具配备需用计划表,报工程部,统一调配。

2. 属于固定资产的监视和测量工具的采购和报废,由项目经理提出书面申请,报工程部审核,经批准购置和报废;属低值易耗的监视和测量工具,由项目部购置和报废,新购置和报废的监视和测量工具的名称、规格、进度、数量应及时反馈到工程部备案。

3. 凡购买的监视和测量工具,使用前应送法定计量检测部门检校合格后方可使用。

4. 监视和测量工具的检定周期应满足国家有关计量法规的要求,到期物资工程部应组织参加检验,以确保监视和测量工具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

5. 指定专人管理监视和测量工具,建立测量仪器管理台帐,台帐包括仪器清单、检校合格证及重要的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并对监视和测量工具的各种状态(包括:合格、准用、停用等)进行有效性的标识并做好记录。

6. 使用人应熟悉设备的原理、性能、构造及使用要求,严禁无关人员私自动用,在每次使用前应对监测装置技术状态进行检查,检查设备及附件是否完好,检查核定标识是否在有效期内。

7. 使用人或保管人负责所用监视和测量工具的日常保养工作,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8. 监视和测量工具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无修复使用价值的应做报废处理;应注意意外损坏,其他原因造成不满足使用功能经维修仍无法使用价值的按报废处理。

9. 常规检验仪器和其他仪器主要有:

(1)检查几何尺寸的:卷尺、经纬仪、水准仪、卡尺;

(2)检查受力状况的:传感器、拉力器、力矩扳手;

(3)检查电器的: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电压电流表、漏电测试仪;

(4)测量噪声的:声级仪;

(5)测量风速的:手持风速仪。

第3篇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安全措施7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安全措施(七)

1、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在征地线范围内连续砌筑180围墙,高2米,并保证围墙牢固整齐;设立门卫及门卫制度,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及佩带工作证。

2、现场挂设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并按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设置安全标志。

3、材料和设施堆放在围墙内,且离开围墙与生活设施分隔分类堆放整齐,标识清楚,散料砌池围筑,杆料立杆设栏块料起堆叠放,堆放高度不高于2米。

4、现场电动机械必须接地、接零,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必须有箱有锁中途停电或下班时,必须关闸断源,关箱加锁;电动机械出故障,必须断电源,停机修理,不准在运行中排障,机械更不准带病运行;非经安排操作机电的人员不准擅自乱动一切机电设备。

5、二层以上的建筑物须支搭安全网,在施工中保证安全网完整有效,受力均匀;加强对建筑物楼层临边、框架结构梁边、施工作业层柱子边等的防护管理,搭设防护栏。

6、现场安全措施如安全网、洞口盖板、护栏、各种限制保险装置等都必须齐全有效,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因施工需要确实需移动时,须经过工地负责人同意,并需采取相应临时安全措施。

7、现场加工机械使用需注意:机械传动部位必须有防护罩;介机、刨机操作人员不能对正刨碟转动方向站立,并不能用手送料到机械工作部位;

8、施工前编制用电施工方案,用电线路架空5米沿场地周围布置。

9、建筑物内清除的垃圾渣土,要通过临时搭设的竖井或采取其他措施稳妥下卸,严禁从门窗响外抛掷。

第4篇 施工现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一、易燃可燃材料制度

1、施工现场易然可燃材料多,堆放比较混乱。有些工地由于受到场地的制约,房屋、棚屋之间,建筑材料跺与垛之间缺乏必要的防火间距,甚至有些材料堆跺堵塞了消防通道,一旦发生火灾,势必造成极大的损失。

2、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未执行动用明火“三级”审批制度。比如有的电焊施工无证上岗或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电焊火花很容易引燃施工现场的各种可燃材料造成火灾。

3、施工工地临时线路多,拉接不规范,容易漏电。现代化的施工,各种电气设备在施工中广泛使用。临时性的电气线路纵横交错,容易跑电或漏电,导致电火花引燃物品形成火灾。

4、职工宿舍大多是简易可燃临时用房,屋内人员密集,衣物、被子等可燃较多,乱拉电线现象较多,尤其到了冬季,室内使用电暖器、电热毯取暖,用电炉子做饭等,在用火用电方面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火灾。

二、 采取的措施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逐级落实安全责任。确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把防火责任切实落实到各个施工单位的具体责任人,确保每个环节不失控漏管,要建立健全各项有效的规章制度,可把防火责任与经济利益挂钩,与年终考核结合,实行奖惩制度,全面提高对消防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平时加强监督、检查,尽可能做到隐患早发现,措施早制定,设施早到位,保证已有的各种防火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2、严格施工管理,加强防火措施。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用明火“三级”审批制度。同时要加强临时用电管理,采用合格电线,线路合理,电线不要铺设在可燃物上面,严禁乱接乱拉用电,不用老化电线,避免电气起火。

3、合理布置现场。在进行施工组织时,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布置要符合消防安全规范。针对建筑施工中的火险特点,对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进行合理规划,设置消防通道,办公区生活区建筑要设置一定的防火间距,划分明确的用火区,易燃、可燃材料要集中堆放,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仓库要作为防火检查的重点部位,加强日常管理。

4、配全灭火器材,提供消防水源。工程开工前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防火措施,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及设施设备。建筑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电气焊工作点、办公室、宿舍、食堂、仓库等)要配备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材。

第5篇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要把控的六个关键

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临电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后实施

2、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做到一级、三级配电箱配置漏电保护器;三级配电箱应一机、一箱、一闸、一锁、一漏保。设备或设施应有避雷防护措施。

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3、配电箱接地保护

塔吊、脚手架防雷接地

配电箱接地设施

4、漏电保护器

电工应每日检查配电箱、漏电保护器、线路。做好日常检查记录(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临电日常管理资料每周由项目经理审核认可。

电工检查记录

专业电工每日进行检查

5、配电箱编号、电工持证

施工现场各级配电箱应分别编号,标识清楚,上锁管理。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巡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安全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配电箱标识牌

6、临时用电要防范的常见问题

a、无箱门跨接线,箱门跨接线材质不对。

b、一闸多机。

c、pe线未接。

d、隔离开关无可视断点。

e、电器安装间距过小。

f、进出线未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固在箱体上,与箱体直接接触。

漏保参数不符(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总配电箱要求大于30ma,大于0.1s,但乘积不应大于30ma·s。)

a、违规使用倒顺开关、刀闸式开关等国家淘汰设备。

b、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没有分设。

c、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超过30m,开关箱与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超过3m。

第6篇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档。高层和临街的建筑施工,应当采用密目网或者其他装置进行遮护。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畅通,并设置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戒标志,夜间设置红灯示警。

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应当对沟、坑、井等进行覆盖,并设置施工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应当隔开。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临时住所和饮食等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应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电作业应当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二)用火作业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应当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

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对影响身体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有权提出改进或者改善的建议;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和检举、控告。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建筑生产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7篇 某某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某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凡入局施工的单位,在施工前应对所属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所在单位保卫科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每个月至少对工地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施工现场所在单位保卫科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条 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第九条 施工现场范围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第十条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及时清除,不留隐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用火时,应当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作业。施工现场内禁止吸烟。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等,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在建设工程外设置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和使用电热器具。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足够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对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严禁对消防安全设施进行圈压埋占。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施工现场所在单位保卫科对施工单位处警告或罚款;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

(一)未按规定向施工现场所在单位保卫科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

(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

(三)违反本规定存放、保管施工材料的。

(四)设置宿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五)未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或者影响临时消防车道畅通的。

(六)未按本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消防给水系统和对消防设施进行圈压埋占的。

(七)未按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和可燃物品的。

(八)未按操作规程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电气焊的。

(九)未按规定申报批准,私自动火作业的。

第8篇 施工现场起重机施工机具安全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1、设备管理规定

按照《三门峡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在市行政区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和龙门架、外用电台等施工升降机必须具有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技术档案及注册编号。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按照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厂家及产品型号,定期发布设备使用电机名录及设备淘汰名录,使用单位应依照名录选择生产厂家和选用相应型号设备。

2、安装拆卸管理规定

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必须由取得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装拆资质证书,并在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登记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外埠装拆施工企业必须在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登记。

②安装拆卸前必须到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办理改制登记手续,提交《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三门峡市建筑机械起重设备技术档案》装拆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装拆施工合同、装拆作业人员岗位证书等原件等材料,经审查合格准许施工。安装施工完毕应立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经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持检测合格报告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办理准用证方可使用。准用标志应固定在设备本体醒目位置。

3、从业人员

从事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安装拆卸的指挥、作业人员及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必须经过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岗位教育培训,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

(二)进场报验

1、设备选用

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净化选购或租用设备。

①自购设备要求

购置设备时应查阅该设备是否具有中文使用说明书、设计文件、生产制造许可证、起重设备产品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维修上门等随机文件,并对照沈阳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名录,确定是否为准用设备。

②租赁设备要求

租用设备应查验出租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并查验租用设备有无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颁发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技术档案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注册编号。

2、进场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应当组织施工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会同监理、销售或出租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查验设备相关随机文件与实际是否相符;产品标牌等标志是否齐全,附属设备、备件等专业工具与制造厂的装箱是否相符。并按照关键严格标准和技术规范重点对设备装配质量的可靠性、润滑部位润滑情况、连接部位紧固程度、安全防护装置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三)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要求

1、基础施工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基础应满足设计和使用出厂使用说明要求,能可靠承受作用在其上的全部荷载;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应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固定式塔式起重机基础周边有排水沟或抽水设备,5平方以内无积水,基础与周边无杂物,无特殊情况基础表面应高出现场地面200毫米。

施工升降机基础如无设计要求的,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卷扬机应安装在坚实平整的位置上,远离危险作业区,基座应平整牢固,周围排水通畅,地锚设置可靠,并搭设工作棚。工作棚位置因保证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人员和拖动或起吊的物件,可用5公分厚木板架设或采用两层竹笆,上下竹笆层间距不小于600毫米;固定卷扬机的锚桩应牢固可靠,不得以树木、电杆代替锚桩。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基础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基础图、地耐力试验报告、基础所用材料复试单、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等隐蔽记录及监理验收手续等验收记录应立即立备档备查。

2、安全拆卸施工

①安全拆卸施工前,装拆单位技术负责人与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由装拆单位技术负责人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时,装拆单位和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现场监护。

②装拆作业前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

⑴基础符合技术要求。

⑵对装拆舍不得各机关、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构和钢丝绳、吊聚集电气设备、线路进行检查。

⑶装拆自升式塔机,应对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缸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撑脚等进行检查。

⑷对装拆人员使用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进行检查,不合格的立即更换;

⑸检查装拆设备作业配备中的起重机、运输汽车等辅助机械,确保状态良好,技术性能满足装拆作业需要。

⑹装拆现场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具备作业条件。

⑺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达到要求。

③装拆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大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④指挥人员应熟悉装拆方案,遵守装拆工艺和操作规程,使用明确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所有参加装拆作业的人员应听从指挥,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有错误时,应停止作业。

⑤装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装拆工艺和操作规程,发现异常情况和疑难问题及时向技术负责人反映。

⑥塔式起重机装拆塔身起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升降作用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系统,专人装拆螺栓。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操作室内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

⑵升降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⑶风力在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过程中突然风力达到4级以上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⑷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应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圈峝。下降时应适当收紧电缆。

⑸升降时必须套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规定使塔身起重臂与平�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的最后一根螺栓(销子)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方位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措施。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松动螺栓销子。⑹升降时,顶升撑脚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个动作。

⑺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扭力紧固,液压操作杆应回到中间位置,切断液压升降机的结构电源。

⑦塔式起重机附着锚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塔式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起重机的设计要求。附着杠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间距和附着距离等,应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有变动时,应另行设计;

⑵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杠件,应采用经纬仪测量塔身垂直度,并应采用附着杆进行调整,在最高锚固点以下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1000。⑶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杆件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度不得超过10度。⑷附着框架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箍紧塔身,塔架对角处在无斜撑时应加固。

⑸塔身顶升接高到规定锚固间距时,应及时增设与建筑物的锚固装置。塔身高出锚固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出厂要求。

⑹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作业。

⑺装卸作业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锚固装置,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锚固装置。

⑻遇到六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安装拆卸锚固装置;

⑼锚固装置的安装、拆卸、检查和调整,均有专人负责,工作时应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并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操作的规定。

⑧塔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和起吊物边缘与架空线路变现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安全规定;小于2米的或在作业半径下方有架空线路的,应按要求搭设防护架。夜间施工有36伏彩泡。金属结构及所有的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姆。按要求设置安全避雷装置。移动塔机的任何部位(包括吊物)之间距离不小于5米。固定塔机的任何部位(包括吊物)之间距离不小于2米。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体上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

⑨施工升降机装拆应按照规定和相应技术规范和规程进行。

⑴升降机导轨架安装时,应用经纬仪对升降机的两个方向进行测量校准,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其高度的5/10000。导轨架顶端自由高度、导轨架与附壁距离、导轨架与附壁距离、导轨架两附壁连接点间距离和低附壁点高度不得超过出厂规定。

⑵在安装拆卸时,严禁超过架设荷载量(即无配重时的荷载量)的规定。

⑶升降机周围2.5米范围内应设置稳固的防护栏杆,各楼层平台通道应平整牢固,出入口应设防护栏杆和防护门。全行程四周不得有危害安全运行的障碍物。

⑷升降机安装在建筑物内部井道之间时,应在全程范围井壁四周搭设封闭屏障。装设在阴暗处或夜班作业的升降机,应在全行程上装设足够的照明和明亮地楼层编号标志灯。

⑸升降机安装后,应经现场技术负责人会同安装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对基础和附壁支架以及升降机架设安装的质量、精度进行全面检查,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技术试验(包括坠落试验),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⑹装拆作业前应检查升降机与建筑物及脚手架的廉洁情况、架体有无其他牵扯物、临时附墙架、缆风绳基地锚设置情况、低梁宇基础连接情况。拆除缆风绳和附墙架前,应先设置临时缆风绳或支撑,确保架体的自由高度符合规定要求,无规定的一般不大于两个标准节(一般不大于8米)。拆除作业中严禁从高产向下抛掷物件。因故中断作业时,应采取临时稳固措施。

⑩设备安装过程中,必须分阶段进行技术检验。整机安装完毕后,项目经理应组织安装、监理单位进行验收,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保证各机构动作正确、平稳、无异响,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灵敏有效。经分阶段及整机检验合格后,填写检验记录。

装拆作业过程中,当遇天气剧变、突然停电、机械故障等意外情况,短时间不能作业,必须使已装拆的部位达到稳定状态并固定牢固,经检查稳定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四)作用安全技术要求

⑴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明显部位货机棚内要悬挂切实可靠的简明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标牌。

⑵使用的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以确保作业中的安全运行。设备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出场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种类和牌号,并应按时、按季、按质更换。

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入作业地点后,收购技术负责人应向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和安全技术交底。操作人员在作业琴应对现场环境、架空电线、建筑物机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方位的了解,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⑷项目经理应负责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提供道路、水电、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备的条件,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应设置足够的照明。

⑸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以拒绝执行。操作室远离地面时,地面及高空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进行指挥。

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要求:

①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拒绝执行违反操作规程的各项指令,不得擅离职守,不得酒后操作。塔及驾驶员在工作中要按照塔机使用说明书及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严格遵守十不吊。

②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内或操作室内。

③操作人员要遵守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做好各级安全保养工作,经常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带故障运转。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立即停车检修,应先停车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④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应执行交接班制度,在工作班前应如实填写设备工作日志和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⑤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束紧不得外漏,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的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试验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上的各种安全使用防护装置机检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⑼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

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须冬期施工、在寒冷季节使用,使用单位应制订寒冷季节安全技术措施。

⑾停用一个月或封存的机械,应认真做好停用或封存前的保养工作,并应采取预防风沙、雨林、水泡、锈蚀等措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集中停放的场所,应有专人看管,并应设置消防器材,设备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⑿当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时,施工现场必须及时上报和组织抢救,保护现场,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落实及完善安全措施。

(五)、施工现场施工机具安全管理要求

1、钢筋调直机

①料架、料槽应安装平直,对准导向筒、调直筒和下切刀孔的中心线。

②用手转动飞轮,检查传动机构和工作装置,调整间隙,紧固螺栓,确认正常后,启动空运转,检查轴承无异响,齿轮啮合良好,待运转正常后,才可作业。

③按调直钢筋的直径,选用适当的调直块及传动速度。经调试合格,才可送料。

④在调直块未固定、防护罩未盖好前不得送料。作业中严禁打开各部防护罩及调整间隙。

⑤当钢筋送入后,手与轮必须保持一定距离,不得接近。

⑥送料前应将不直的料头切去,导向筒前装一根1m长的钢管,钢筋必须先穿过钢管再送入调直前端的导孔内。

⑦作业后,应松开调直筒的调直块并回到原来位置,同时预压弹簧必须回位。

2、 钢筋调直切断机的安全技术规程

①料架、料槽应安装平直,对准导向筒、调直筒和下切刀孔的中心线。

②用手转动飞轮,检查传动机构和工作装置,调整间隙,紧固螺栓,确认正常后,启动空运转,检查轴承无异响,齿轮啮合良好,待运转正常后,才可作业。

③按调直钢筋的直径,选用适当的调直块及传动速度。经调试合格,才可送料。

④在调直块未固定、防护罩未盖好前不得送料。作业中严禁打开各部防护罩及调整间隙。

⑤当钢筋送入后,手与轮必须保持一定距离,不得接近。

⑥送料前应将不直的料头切去,导向筒前装一根1m长的钢管,钢筋必须先穿过钢管再送入调直前端的导孔内。

⑦作业后,应松开调直筒的调直块并回到原来位置,同时预压弹簧必须回位。

3、钢筋弯曲机

钢筋弯曲机的安全技术规程

①工作台和弯曲机台面要保持水平,并准备好各种芯轴及工具。

②按加工钢筋的直径和弯曲半径的要求装好芯轴,成型轴、挡铁轴或可变挡架,芯轴直径应为钢筋直径的2.5倍。

③检查芯轴、挡块、转盘应无损坏和裂纹,防护罩紧固可靠,经试运转确认正常后,才可作业。

④作业时将钢筋需弯的一头插在转盘固定销的间隙内,另一端紧靠机身固定销,并用手压紧,检查机身固定销子确实安在挡住钢筋的一侧,才可开动。

⑤作业中,严禁更换芯轴、销子和变换角度以及调速等作业,并不得加油或清扫。

⑥弯曲钢筋时,严禁超过本机规定的钢筋直径、根数及机械转速。

⑦弯曲高强度或低合金钢筋时,应按机械铭牌规定换算最大限制直径并调换相应的芯轴。

⑧严禁在弯曲钢筋的作业半径内和机身不设固定销的一侧站人,弯曲好的半成品应堆放整齐,弯钩不得朝上。

⑨转盘换向时,必须在停稳后进行。

4、电焊机

电焊、对焊机的安全操作规程

(1)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应设有可防雨、防潮、防晒的机棚,并备有消防用品。

(2)焊接时,焊接和配合人员必须采取防止触电、高空坠落、瓦斯中毒和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3)严禁在运行中的压力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焊接铀、铝、锌、锡、铅等有色金属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焊接人员应戴防毒面具或呼吸滤清器。

(5)高空焊接或切割时,必须挂好安全带,焊件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6)雨天不得露天电焊,在潮湿地带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铺有绝缘物品的地方并穿好绝缘鞋。

(7)焊钳应与手把连接牢固,不得用胳膊夹持焊钳。清除焊渣时,面部应避开被清焊缝。

(8)施焊现场的10m范围内,不得堆放氧气瓶、乙炔发生器、木材等易燃物。

(9)对焊机应安置室内,并有可靠的接地,如多台对焊机并列安装时,间距不得少于3m,并应分别接在不同相位的电网上,分别有各自的刀型开关。 -

(10)作业前,检查对焊机的压力机构应灵活,夹具应牢固,气、液压系统无泄漏,确认正常后,才可施焊。

(11)焊接前应根据所焊钢筋截面,调整二次电压,不得焊接超过对焊机规定直径的钢筋。

(12)断路器的接触点、电极应定期光磨,二次电路全部连接螺栓应定期紧固。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40℃;排水量应根据温度调节。

(13)焊接较长钢筋时,应设置托架。配合搬运钢筋的操作人员,在焊接时要注意防止火花烫伤。

(14)闪光区应设挡板,焊接时无关人员不得人内。

(15)冬季施工时,室内温度应不得低于8℃,作业完毕后,应放尽机内冷却水。

第9篇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和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项目部所有部室及人员、各施工队、施工班组必须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施工现场必须健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体制,完善机械设备安全责任制,各级设备动力部门负责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各级安全部门负责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项目部对违反本细则的人员,应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四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必须有主要施工机械的平面布置图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施工计划必须保证必要的设备维修保养时间,严禁盲目追求施工进度而滥用设备的现象。

机务人员

第五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包括移动机具(如拌合机、电焊机、对焊机、切割机、木工机械和电锤等)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熟悉机械性能,经考核合格,取得的安全操作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驾驶、起重吊运指挥和挂钩作业人员、场内机动车驾驶人员等)必须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和《济南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培训和考核,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济南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并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进行审证。

第七条:实习期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实习证,在师傅现场指导下,才能操作机械设备。

第八条:在非生产时间内,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机械设备。

第九条: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劳动保护部门的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条: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指令;强令违章作业的,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均应严肃追究强令人的责任;操作人员盲目服从违章作业,应负直接操作责任。

第十一条:机管和操作人员队伍应相对稳定。

第三章 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新购和改装的机械设备有设备动力部门鉴定验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保护措施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自行制造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规定,并将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等文件报主管设备的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同意制作。

第十四条:经过大修的重要施工机械应经设备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由项目部设备主管会同施技、安全以及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公司设备物资部、安全科协同政府安检部门进行验收。混凝土搅拌机等中小型设备,由设备主管人员组织施技、安全部门和机械操作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挂牌才能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机械设备一律不准使用。

第十六条:大型塔式起重机等技术性能复杂的的机械设备,应编制拆装方案,经公司主管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各类施工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措施必须按有关安全技术规程配置,并保持齐全、有效。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及监测、指示、仪表等装置。

第十八条: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的制度;大型塔吊和拌合机等设备应实行人机固定,建立机长负责制的专业机组。

第十九条:所有施工现场的机管、机修和机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机械设备应按原机技术性能的规定正确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定期保养制度,做好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工作,当机械机械设备运转到保养周期定额工时时,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养。严禁机械设备超负荷使用、带病运转和在作业中进行维修。

第二十条:按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各类设备的安全检查表,定期进行检查评比;查出的问题要纳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吊具和索具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遇六级和六级以上的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

第二十三条:做好冬、雨季和台风期间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入冬及台讯前应对机械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保养;冬季使用机械设备应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冬季使用的有关规定》。雨季应采取有效的设备防护措施,避免雨淋受损、影响施工。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具备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所需的道路、场地、机棚及供水等条件;夜间作业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二十五条:两台起重机在同一位置作业,两机之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六条:起重机应设专职指挥员采用国家标准信号进行指挥。当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应设两人指挥或采取有效的联系方法进行指挥。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应严格执行有关报废的规定,严禁使用报废的机械设备。

第二十八条:设备物资部门应健全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每台设备的例行保养,定期保养、其它保养及安全运行和检测记录必须准确、及时、齐全;两班制以上的作业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归入技术档案。

机械设备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机械设备事故分类:

一般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在500-1000元或停产在5天以内者;

大事故 : 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2000元或停产在10天以内者;

重大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大于2000元或停产10天以上者。

直接损失的价值按设备损坏后至恢复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计算确定。塔式起重机发生倾翻、摔臂、脱轨、塔帽脱落、轿箱坠落,不论大小,均属重大事故。

机动车辆在场外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除由交通监理部门按规定处理,还应按车辆损坏程度作为机械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理权限:

一般事故由项目部查处后将结果报公司备案;

大事故报公司调查处理,并将结果报局备案;

重大事故报局安质处调查处理,写出机械设备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并报建委备案;

发生重大事故应在事发后四小时内向公司、局主管部门作概要汇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第10篇 施工现场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横山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期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人为火灾事故,确保基建期各场所内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横山煤电一体化项目一期2×1000mw机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

3 引用标准及关联文件

3.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3.2《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

3.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 61号令

3.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2009】

3.5《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dl5009.1-2014

3.6《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简称《典规》)(dl 5027-2015)

3.7《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3.8《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 部分: 热力和机械》( gb26164.1-2013)

3.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3)

3.12《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家能源局 2023年)

3.13《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管控体系》

4 专业术语及定义

4.1本规定所称的“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简称四大)的部位与场所;

4.2本规定所称的“危险场所”是指基建现场中进入介质的氨区、制氢站、氮氧站、储煤场、机组的油系统及油箱、油站、制粉系统等;

4.3本规定所称的“禁火区域”是指防火重点部位即为禁火区;

4.4本规定所称的“一级动火区域”是指燃油储存区域,氢气系统和制氢站或氢气储存区域,汽轮机油系统,乙炔及氧气站,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物品储存区域,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脱硫系统作业区域,酸碱存储区域,脱硝系统作业区域,氨区,冷却塔填料区,以及公司根据基建期各阶段管控重点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4.5本规定所称的“二级动火区域”是指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5  职责

5.1公司安全监察部的职责:

(一)负责建立基建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各单位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明确动火审批权限、作业许可范围、工作流程,明确各承包商相关职责;

(三)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动火单位安全管理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下发整改通知单,并监督整改;

(四)负责建立培训、考试机制;

(五)负责确定基建期间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场所;

(六)负责明确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场所消防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职责。

5.2监理单位的职责:

负责检查、监督各动火单位安全管理程序的实施情况,审核动火工作票安全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监理责任。

5.3承包商的职责:

(一)负责建立动火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申报、审批、许可的要求;

(二)负责本责任区内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场所消防管理,明确责任人及职责,并动态检查监督;

(三)负责组织员工进行动火作业安全及消防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教育台账;

(四)负责编制施工现场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

(五)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员或部门报告、反馈。

5.4调试单位的职责:

负责试运期间与运行值长实现“双签发”动火工作票。

6  管理制度编制原则和标准

6.1编制原则

6.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行业标准以及榆林能源集团制度要求;

6.1.2 符合榆林能源集团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理念。

7  管理制度执行程序

7.1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管理重点:

(一)在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组织专业设计中,应编制动火作业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二)施工现场应视重点部位和动火作业需要配备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要制定风险预控措施,履行安全技术交底程序。

(四)对防火重点部位、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区现场周围动火作业要实施有效的监督。动火单位应建立现场动火作业执行情况动态检查机制,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现场动火作业人员在间断或终结时应仔细检查所辖范围,并消灭遗留火源。

(五)凡在禁火区域、防火重点部位以及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六)承包商在生产区域内动火时,按《发电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定履行动火工作票程序。

(七)施工现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1.油罐车停靠的区域;

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4.风力到达五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险前。

(八)施工现场发现火情应立即向责任区负责人等发出警报,同时组织自救、启动火灾应急预案。

(九)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应采取的特殊安全措施。

7.2确定并公布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区域:

确定的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区域应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区域(公司确定的重点防火部位及危险场所,下同):

(一)设备系统进油的油区、集中油库、储油罐、各类油泵房内;

(二)已充入介质的供氢站、储氢罐区、氨区、乙炔及氧气站,以及储存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物品库房等围墙内(含室内);

(三)充入氢、乙炔等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系统及氢冷发电机等设备;

(四)已充入介质的各类油管道系统、氨、酸管道系统(设备、管道、阀门、法兰);

(五)已安装完设备、电缆的蓄电池室、通信机房、集控室、单元控制室、计算机机房、档案(资料)室、变压器、电动机、汽车库、电缆隧道、电缆沟道、电缆竖井及夹层内等;

(六)单体调试开始后的锅炉制、给粉设备及系统,输煤系统的设备(包括储煤、输煤)间等部位;

(七)进行防腐作业及施工完毕的脱硫脱硝设备及系统,冷却塔填料区域。

7.3在一、二级动火区域内办理各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前必须进行火灾风险评估,视其工作内容及场所,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一)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结束后拿回现场进行回装;

(二)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式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三)尽可能把动火的时间和方位压缩到最低限度;

(四)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办理程序;

(五)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六)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用、恢复运行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七)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八)一级动火工作票应当天开工当天办理,并于当天结束。第二天如需继续工作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工作票许可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九)动火工作票应由公司相关部门、调试单位、承包商有动火工作票签发权的人员签发。其他人员签发的动火工作票无效。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十)承包商在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应由公司按《发电安全管理体系》的动火工作票管理标准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现场监护。

7.4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及各级审批人员的安全责任:

1.审核该项工作是否必要;

2.动火工作票上所列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3.工作现场是否安全。

(二)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负责实施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负责动火工作间断或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6.在密闭空间动火应保证通风或强制通风,以便空气流动;动火人员佩带防护用品;

7.杜绝非动火作业人员动火。

(三)消防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1.负责配备必要和足够的动火现场所需的消防器材及设施;

2.负责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现场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氧气含量,不满足安全要求时,禁止动火;

3.始终监视动火现场的状态,防止火警发生,一旦失火应及时扑救;

4.动火间断或终结时检查现场又无残留火种。

(四)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责任:

1.全面了解动火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2.仔细检查所使用的动火工具,确保符合防火安全、技术要求及动火工作票安全措施的要求;

3.按动火工作负责人要求做好防火安全措施。

(五)动火工作的监护:

1.一级动火作业时,申请动火单位部门(专业工地)负责人或指定的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监理单位专职安全人员、专(兼)职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作业时,申请动火单位部门(专业工地)指定的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监理单位专职安全人员、专(兼)职消防队人员或义务消防队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2.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每隔2小时,测定一次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3.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确定合格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六)动火工作票的审批管理:

1.工程基建处生产准备部门应制定动火工作票严格的审批、许可、收执、监护、变更、终结、存档流程、原则。

2.动火工作票审批人对安全措施负责,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变动安全措施。

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现场监护人应经考试合格,并经基建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由安全监察部以正文形式公布,同时在生产准备值长处备案。

4.公司消防部门、工程部安全专业组、动火申请单位均应对动火工作票进行登记,并实施动态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7.5工程部安全专业组、监理单位应不定期对现场动火工作的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在每月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并监督整改。

8 本制度管理职责

8.1   安全监察部根据本制度检查评价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制度进行修订或升版,修订或升版流程按照管理制度修订、废止程序的要求和流程进行。

8.2  本制度解释权属安全监察部。

8.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9 检查与评价

9.1  检查完善修订后,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下发执行。

9.2  本制度检查人每12个月对本制度检查一次,并把检查与评价结果及改善本制度的建议反馈至制度负责人。

9.3 本制度检查人是安全监察部安监人员。

9.4  检查人要不定期对开工项目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制度行为及时纠正。

9.5  承包商、监理单位的内部必须建立相应的作业工作程序。

9.6  本制度评价人为公司的分管副总经理。

10 附录

第11篇 谈谈如何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门在建设过程中如何克服一切不安全因素的科学。为了改善和优化安全管理状态,创造良好的施工作业环境条件,形成安全管理良性循环机制,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控制和减少安全风险和不利环境因素,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质量,建立长效久治和持续改进的各项制度是施工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更是督促企业安全生产实现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管理的有效途径。

一、领导重视,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促进和实施安全管理,全员参与是基础,领导重视是关键,要使安全贯标从“要我贯标”的被动性转变为“我要贯标”的主动性,不仅要使全员了解和认识安全贯标管理的重要性,靠自我调节和观念转变来增强安全意识;更需要企业主要领导者对安全的果断决策和精心策划。企业强化安全管理应采取的措施是:

1.公司制订年度安全达标目标,对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业绩考核,奖罚分明,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

2.签订工程项目安全目标责任制,使项目经理明确安全目标,充分履行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应负的权利和义务。

3.针对各项工程的性质和安全风险大小,落实安全生产所需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严格把关并加以控制。

4.制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职责,各专项方案编制和审批,从源头上抓起,保证安全措施落实。

5.加强教育与培训,对项目部项目经理由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安全交底,新进场作业人员由公司、项目部、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同时应遵循“一线操作工人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做到每人持证上岗,教育领先,交底在前”的原则。

二、依法办事,建立长效管理体制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产生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分)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承发包合同、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 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职责

1、进入施工现场,要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

2、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上班前、工作期间严禁喝酒。

3、不违章操作,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劳动纪律。

4、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人伤害。

5、不得任意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更不得随意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

6、不懂电气、机械的管理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7、明确自己的安全责任,行使自己的权力,尽到自己安全工作的职责。

8、发现施工人员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劝谏和制止。

9、发现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跟上级汇报。

10、确保四个到位。即在施工现场要保证思想观念到位,组织管理到位,管理措施到位,安全责任到位。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监督管理措施(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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