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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场区管理措施(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3-12-29 热度:82

施工作业场区管理措施

第1篇 施工作业场区管理措施

一施工作业场区环境管理措施

为了确保环境得到保护,净化空气,降低噪音及粉尘污染,维护环境卫生,我们将实行以人为本的管理,编制环境保护实施计划,采取对大气、噪声的监测及减缓措施,使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1仓库、办公室使建设时充分考虑防火要求。

工地四周竖起栅栏与外界隔离,大门外竖有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和施工、建设公司名称标牌,设置“施工总平面图”和“职工安全守则”,使进入工地的人能对工程的概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2工地排水设施全面规划。

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均经计算确定;

安排人力经常疏通排水沟,保持通畅。

3. 道路运输。

工地的人行道、车行道坚实平坦;

道路设有限速标志牌,转弯处设有转弯慢行警示标志牌。

4施工现场的物料、机械、车辆、工具按照总平面布置图指定的区域范围分类整齐堆放,并做好现场标识。

5夜间有人经过的坑洞等处设置护栏并挂红灯示警。

6及时做好完工清场工作,工程废料须存放于指定的垃圾桶内,定期集中倾倒在业主指定的垃圾场。

7现场张贴提示危险的安全警示标志,在适当的位置设置宣传教育栏,进行文明施工管理、安全保证等方面的教育宣传。

8现场施工人员一律要佩戴安全帽,非施工人员一律不准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9施工用水、电管线要沿线路边上挂(铺)设,避免乱拉接现象。

10施工现场防火、用电安全、施工机械及余泥外运、散体物料运输、使用预拌砼等,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禁止违章行为。

2现场环保、卫生保证措施

1工地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现行环境保护条例、规章以及现场工程师制定的有关规定、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经常疏通排水渠道保持畅通。

3. 永久的开挖边坡应及时种植草皮,确保边坡的稳定和施工环境的绿化。

4临时道路应经常洒水,降低石料、泥土粉尘的浓度。

5凡在通风不良的场所进行有毒作业时,必须采取机械通风、送氧及抽风的措施,预防中毒。

6严格遵守政府有关规定,不准在施工现场打鱼或其它破坏生态的休闲活动。

7防止开挖泥沙流入水体和任何污染物质直接或间接地进入水源,保持周边环境、水源的整洁、干净。

8燃料、油及有毒物质严格按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存放和处理。

9选用性能良好的施工机械,加强运输及施工机械的维护管理,有关车辆严格按照现场工程师批准的路线行驶。

10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现场道路、坡道或对地域造成的障碍引起的可能破坏。

11严格按图纸和业主的指示对场地清理和施工不得超出本工程所必要的范围。

12施工现场将采取措施减低施工噪音。

有较高噪音的施工作业尽量安排在白天工作,创造一个比较安静的工作环境。

13对于架空线路,如通信、供电线范围,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在电线架空的上空搭设电线保护栅架,使之在施工过程中免于受损或被破坏,确保周围不受影响。

14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文物迹象,及时采取有效地封闭保护措施,通知文物管理部门处理。

第2篇 隧道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一、隧道工作人员须知:

1、所有隧道施工人员必须遵照规定配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绝缘胶鞋、防尘用品等),否则,禁止进入隧道。

2、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衰弱、癫痫病、色盲和眼耳严重缺陷者,不准进入洞或参加隧道作业。

3、饮酒后严禁进入隧道,进入隧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任何人不得违章作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患与未然。

4、隧道内所有机动车辆,必须专人保管使用,不得超速行驶方向刹车状况良好,严禁乱开乱乘。

5、洞内施工用电,包括照明线路按规定由电工安装,严禁乱接乱挂。

6、爆破作业,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必须由专人培训,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爆破过那个担任,获过火工品运输、保管、使用按章办事,决不能麻痹大意,做到万无一失。

7、进洞一定要注意锚喷地段的危险面,脚手架平台是否牢固,照明是否符合要求,作业范围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接近。

8、隧道施工的班长,必须做好交接班纪录。

二、隧道用电安全标准

1、要求隧道线路有设计,符合有关规定,实行'三项五线'制,动力、照明分开。

2、在隧道用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36v。

3、对隧道内用电设备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保险',配电盒必须有门锁。

4、隧道内敷设电缆也要符合有关的规定。

5、隧道内线路及用电设备 出现问题必须由值班电工进行处理。

三、隧道全断面施工安全措施

1、坚决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确保铁路隧道施工安全,预防事故发生。

2、参加施工的所有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建立、健全安全检查生产组织,坚持班前点名讲安全,周一安全大检查,认真贯彻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检查制度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确保施工安全。

4、对各类事故严格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为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办法处理。

5、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施工,搞好光面爆破 ,以保持围岩的完整性,增强围岩的自身承载能力,提高围岩的稳定性,是工作面杜绝出现'危面',有效地保证施工安全,根除落实伤人事故。

6、爆破20分钟以后方可进入工作面。必须设专人防护专人找顶。

7、针对围岩情况,爆破后应尽快实施锚喷网支护及时封闭围岩。

8、定期检查支护情况,发现支护变异,喷层异常裂缝,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工撤离,经加固处理确保安全后再进行作业。

9、加强监控量测,根据监控量测数据指导施工,若发现测量数据有突变或异变时,应量测后立即通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知施工人员暂时撤离危险地段待避,待制定处理措施后再进行施工。

四、隧道开挖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1、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并应定期进行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2、进入隧道施工人员,必须按照规定配戴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严禁酒后,带病人员进洞。

3、钻眼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处于安全状态,如喷锚支护,开挖面顶部及两帮基岩是否稳固,如有松动的岩石应立即加以支护或清除。

4、各工序钻眼人员操作前,应检查风钻、风水管接头是否牢固,严禁打干钻,不得边打眼边装药。

5、使用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应将支架安置稳妥,在碴堆上钻眼时,应注意石碴的稳定,防止操作中坍滑伤人,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6、光面爆破宜选用低密度、低猛度、低爆速或高爆力的炸药采用其它炸药时应进行换算。

7、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至不受有害气体振动及飞石伤害的地点,其安全距离大于等于200米。

8、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才准施工人员进入工作面,且其相距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

9、检查人员在爆破后进入要作面应注意:有无瞎炮。当发现瞎炮时,必须有原爆破人按规定处理;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有无松动岩石,喷锚支护有无损坏或变形。

10、钻眼与装药一般不得平等作业,为防止点炮中途突然发生照明熄灭,爆破工应随身手电筒。

11、当工作面接近贯通时,应加强两端的联系与统一指挥,当两工作面距离余留八倍循环尺寸(不少于15米),应停止一端的工作,将人员及机具撤走,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立警告标志。

12、爆破器材的加工,就在远离洞口50米以外的加工房中进行,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戴化纤衣物。

13、施工人员除遵守本规则外,进洞施工遵守国家和铁道部、建设部有关规定和标准。

五、隧道施工光爆安全作业标准

1、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至不受有害气体侵入及落石影响的安全地点,所有爆破地点的通路上均应设置警戒。安全地点至爆破工作面的距离应为:独头坑道不小于200米。

2、当两个对穿工作面间的厚度:硬岩小于15米,软岩小于20米时,应由一端打通。

3、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才能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但不得早于15分钟。

4、装药只准使用本、竹制的以及铝、铜制成的炮棍。

5、导火索长度应根据点炮人员避到安全处需要的时间来决定,但在任何情况下导火索长度不应短于1.2米。

6、切割导火索要用锋利的刀子,切口应平正。打折,过粗,过细或外部有操作的导火索应切去不用。

7、炮眼爆破后,不论眼底有无残药,不得打残眼。

8、在水中或潮湿地点进行爆破,起爆药包应使用抗水爆炸材料。对容易受潮的爆炸材料,要进行防水处理。

9、导爆索应用锋利的刀子切割,用搭接法连接时,接头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0cm,并用胶布扎牢实。

10、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捆扎在距导爆索端头10~15cm处,用胶布扎紧。雷管的底部应指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11、处理瞎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严禁拉动导火索或雷管脚线以及取出雷管,应在距瞎炮不小于40cm处另打平行炮眼装药起爆,对于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灌炸药,使炸药失去爆炸能力。

12、运输爆炸材料时,其他易燃、易爆物资不得同车运输,除押运人员外不得搭乘。

13、车辆不得超过中速行驶,防止急刹车。

14、爆炸材料应尽量在白天进行装卸。

15、炸药库内应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良好,药箱下要垫方木或木板。

16、库内爆炸材料的堆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箱堆放高度不超过1.8米,宽度不超过2.0米

(2)雷管堆放高度不超过1.0米,宽度不超过两箱,地面应铺以软垫。

(3)箱堆间不得小于0.3米,箱堆与墙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坑内洞室为0.2米)。人行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3米。

17、施工工地临时炸药库存放量:炸药不应超过10吨,雷管不应超过一万个和相应的导火索。

18、钻眼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选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支护、顶板及两帮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的岩石应立即加以支护或清除。

19风钻钻眼前应作下列检查,不合要求者立即修理或更换。

(1)机具、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

(2)管路是否良好,连接是否牢固

(3)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钎孔堵塞现象

20、不应在工作面拆卸修理风钻

21、钻眼时,两台风钻间距至少保持在2米

22、人工钻眼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风钻一侧,防止钻杆忽然断裂时好生意外,

23、钻深眼时,应先用短钻杆钻孔,后用长钻杆续钻

六、隧道施工喷锚施工安全作业标准

1、喷锚施工必须按设计厚度及长度施工,不得任意增减

2、当发现已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

3、当喷射砼未达到一定强度即趋失稳的围岩,或喷锚后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以及发生突变的围岩,立即用钢架支撑进行加强支护。

4、对开挖后自稳程度很差的软围岩,应采用超前锚杆和挂网喷砼的办法进行临时支护。

5、在不良地质隧道中采用喷锚支护时,应有钢架支撑备品,以应急需。

6、喷射前清除受喷面松动岩石及浮碴,并用压力水或高压风清除干净

7、喷射前,钢筋网应与锚杆联接牢固,接头稳定

8、喷身中发现有脱落的石块或砼块被钢筋架住时,应及时清除

七、隧道施工出碴安全作业标准

1、各种运输设备不得人料混装。

2、各种摘挂作业,均应设立专职联结员。

3、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尺寸应满足装载机写械安全运转,装载缆后主胶管应有专收放。

4、卸碴时,有专人指挥,专人控制。

5、机动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非值班司机不得驾驶机动车。

⑵除机动车司机、信号员、联络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搭乘。

⑶司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开车前应发出信号,运行中不应将头手伸出车外。

⑷机动车的闸、灯等,必须保持良好。

⑸单独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打开前照明灯。

⑹同一地段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

⑺接近或通过风门、道岔、较大坡度地段,洞中横通道口,施

工作业地段以及前面有障碍时必须减速鸣笛。

八、隧道施工衬砌啊作业标准

1、衬砌用台车拼装牢固,不得有钉子露头和突出尖角。

2、工作台、跳板、脚手架的承载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并应在现场挂牌标明,脚手架与工作台的底版应铺设严密,木板的端头必须搭在支点上。

3、吊装拱架、模型板时,工作地段应有专人监护。

4、在隧道内作业地段倾卸衬砌材料时,人员与车辆不得穿行。

5、在2米以上高处工作时,应符合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6、检查、修理压浆机械及管路,应停机并切断风源与电源。

7、电路应符合电气安全标准。

9、工作平台下的净空,应保证运输车辆能顺利通行,并悬挂明显的缓行标志。

11、作业人员应戴手套等防护用品,以免碰伤。

九、开挖班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钻眼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有松动的岩石应清除。

2、凿岩机钻眼时,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严禁干钻。

3、风钻使用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

⑴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

⑵管路是否良好,连接是否牢固。

⑶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钎孔堵塞现象。

4、施工中,严格按技术放线进行钻眼,对于欠挖的地方要及时处理。

5、钻眼进程中,要站在风钻的一侧,防止钻杆折断伤人。

6、钻眼的角度、深度,严格按光面爆破钻眼要求进行。

7、凿岩台架在升降或走动时,要给予信号,认真检查安全限界,并设专人指挥,就位后不得倾斜。

8、吹眼时,要通知所有人员让开,并且保证炮眼的质量。

9、装药连线严格按技术标准进行,用火雷管引爆时,要保证引线的长度。

10、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及机械设备应撤离到安全区。

十、喷锚支护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1、施工前,认真检查和处理锚喷支护作业区的危石,施工机具布置在安全地带。

2、ⅳ、ⅴ级围岩进行锚喷支护施工时,锚喷支护必须紧跟开挖工作面,在危险地带应先喷射5厘米厚的砼,然后进行喷护作业,作业中应有专人随时观察围岩变化。

3、施工中,应定期检查电源线路和设备的电器部件,确保用电安全

4、喷射机、水箱、风包、注浆罐应进行密封性能和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喷射砼作业中,要经常检查出料弯头,输料管,注浆管管路接头等有无磨薄、击穿或松脱现象,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6、处理机械故障时,必须使设备、停风,向施工设备送电,送风前,应通知有关人员

7、喷射作业中处理堵管,应将输料管顺直,必须紧跟喷头,疏通管路的工作风压不得超过0.4兆帕

8、向锚杆孔注浆时,注浆罐内应保持一定数量的砂浆,以防罐体放空,砂浆喷出伤人

9、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正在进行施工的作业区,施工中,喷头和注浆管方严禁站人。

10 施工操作人员的皮肤,应避免与速凝剂及其他化学品接触,宜采用电动送风帽、防尘口罩,压风呼吸器等防护面具

11锚喷支护时应采取在保证顺利喷射的条件下,增加骨料含水量,加强作业区局部通风等措施减少粉尘浓度,使之<10毫克/m3 ,保障工人身体健康

十一、砼班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砼施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穿防滑鞋,高空作业段系安全带,严禁酒后作业。

3、砼灌注前,必须经技术人员及领工员认真检查验收,同时检查标模板支撑是否安全可靠,合格后可灌注

4、砼振捣器操作人员操作时必须戴绝缘胶鞋和绝缘手套,

5、振捣器使用前检查各部位是否连接牢固,旋转方向是否正确,使用后做好清洗,保养工作

6、作业平台上的振捣器及其他用具不用时,按放平稳,严防掉落伤人。

第3篇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施工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检修、维修等施工作业项目。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录用施工。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法》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有安全条款,或签定安全作业协议书。

第四条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设施、装置施工现场检修和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设施和装置施工现场,应按《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

1.建设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制订的隔离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隔离措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2.凡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

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企业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不停产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

1.基层单位应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3.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并及时报警和报告处理。

第十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设施、装置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

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等,应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

5.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一条 在生产设施、装置等区域施工作业期间,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停止作业直至辞退。

第十二条 施工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4篇 施工作业脚手架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在施工工作中员工的人身安全、生产设备安全,便于指导施工人员规范作业、管理和监督人员验收检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颁布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规范xxx公司生产单位及承揽施工、检修、维护的相关单位和组织的作业项目。

第二章脚手架作业管理

第四条施工作业需要搭设脚手架时作业单位必须填写申请单,并详细注明脚手架搭设的用途、详细地点、脚手架的形式和承载荷重及高度。

第五条搭设脚手架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专业(架子工)作业证件。

第六条脚手架搭设结束后,必须经过施工负责人和项目部经理以上领导验收合格签字并悬挂“验收合格”标志牌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线。必须安装照明线路时,木脚手架应加绝缘子,金属脚手架应另设木横担。

第八条对使用不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的脚手架,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责令施工人员拆除重新搭设,对搭设、使用、验收单位按习惯性违章处罚。

第三章脚手架的材质与规格要求

第九条木质材料的材质与规格:

(一)用材。

应选用质轻坚韧的剥皮杉杆或落叶松,桦木、椴木、油松因质地不坚韧易腐朽及有枯节,一般不易使用。杨木、柳木等质脆易折的木杆不准使用。木质脚手板应采用杉木和红松、白松、落叶松材。

(二)规格。

使用木杆搭设脚手架时,立杆和斜杆(包括斜撑、抛撑、剪刀撑)的小头直径一般不少于70mm;大横杆、小横杆的小头一般不小于80mm(如在60mm~80mm之间的,可以双杆合并使用,或单杆加密使用);脚手板厚度不小于50mm。

(三)选材。

1、立杆、大横杆、小横杆、斜杆等一般采用二等材,不能使用方木。

2、脚手板亦应采用二等材。所用跳板不应有损坏、断裂及严重变形,跳板两端封绑,严禁探头跳。

第十条钢质材料的材质和规格:

(一)钢管的材料和规格。

1、钢管的材质一般使用a3、ay3,并符合yb242—63标准,每批钢材进厂时,应有厂家的检验合格证,对材质不明的钢管应进行机械性能试验,并符合gb700-79的要求。承重杆件的钢材,还应满足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点和硫、磷的含量要求。

2、钢材规格应采用外径48mm,壁厚3.5mm的焊接管,或外径50~51mm,壁厚3~4mm的其他钢管。用于立杆、大横杆的管长以4.5m (立杆可用6m长)为好,其重量在23kg以内,小横杆的管长以2.1~2.8m为宜。严禁使用有裂纹、弯曲、严重压扁和腐蚀的钢管。

(二)扣件用材。

扣件与扣件附件应符合国家标准,扣件不应有裂纹、气孔,也不应有疏松、砂眼或影响其使用性能的铸造缺陷。扣件下管的贴面要接触良好,扣件的活动部位应使其转动灵活。

(三)钢脚手板用材。

钢脚手板的用材应符合a3钢有关技术规定,其板材厚度不小于2mm,宽度不大于300mm、两端折边高度不小于30mm;表面锈斑直径不大于5mm,且沿横截面不能多于3处;不能使用扭曲、凹陷严重的脚手板。木跳板厚度不少于50mm,宽度为250mm以上。

第十一条绑扎材料的材质规格。

绑扎木质脚手杆一般采用8号镀锌铁线,绑头向下。某些受力不大的地方(横杆上的小横杆绑扎)也可用10号镀锌铁线,如无镀锌铁线时可用退火处理4mm钢丝代替,但不能重复使用。

第四章脚手架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术语及名词。

(一)施工载荷。

1、承重脚手架(砌筑、浇注和安装)≤3000n/m2。

2、装修脚手架≤2000n/m2。

(二)恒、活、风载荷。

1、恒载:包括立杆、大横杆、小横杆、剪刀撑、斜杆、脚手板、扣件和绑扎材料等各构件重量的总和。

2、活载荷:包括脚手板上的砖、砂浆、混凝土、模板、安装件、运输车辆(含所装物料)、作业人员、安全网等。

3、风载:作用在脚手架风力总和。

(三) 基本构造。

1、立杆:立柱、站杆、冲天杆、竖杆等与地面垂直,脚手架的主要受力杆件。

2、大横杆:顺水杆、纵向水平杆、牵杆等与墙面垂直、与地面水平,其作用是与立杆连成整体。

3、小横杆:横棱、横担、六尺杠、排木等与墙面垂直、与地面水平,其作用是直接承受脚手板的全部载荷。

4、斜撑:与脚手架外排立杆紧贴连接,与其斜交并同地面成45~60°角,上下连续设置,形如之字。主要设置在脚手架拐角处,其作用是防止脚手架沿纵向倾斜。

5、剪刀撑:十字撑、十字盖,在脚手架外侧设置的双支斜杆、互相交叉,都与地面成45~60°夹角。作用是把脚手架连为一体,增加稳定。

6、抛撑:也称支撑、压栏子,是设置在脚手架周围的支撑架子的斜杆。一般与地面正60°角,作用是增加脚手架的横向稳定性,防止外倾。

7、连墙杆:使脚手架与主体结构相连的水平杆件,作用是承受风载和脚手架不均匀下沉时产生的载荷。

8、脚手板:跳板、架板,直接承受施工载荷的构件。

第5篇 采气厂施工作业hse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作业人员的健康,确保安全生产,保护生态环境,实现零事故及零污染,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健康、安全、环境、开工许可证办理及危险作业等施工作业hse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第五采气厂施工作业的hse管理。

第二章 施工作业hse管理内容

第四条 施工作业hse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开发资源与保护环境并重,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环境保护原则。

(二)应当满足国家、地方及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法规、标准要求。

(三)单位必须建立和持续改进hse管理体系,并通过hse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削减危险、危害因素,防止(减少)事故发生和环境污染,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清洁生产。

(四)施工队伍应当确定现场作业健康安全环保(防火)监督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危险,纠正违章,组织整改。

(五)分包工程,合同中必须有健康安全环保(防火)责任条款。对外雇佣劳务人员、雇佣施工人员,必须先签合同,并明确健康安全环保(防火)责任。

(六)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hse培训,并对本细则进行过系统学习。

(七)上岗人员必须掌握相应技能,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八)钻井、井下作业、产建地面工艺施工等大型作业实行《开工许可证制度》。

(九)危险作业必须办理相关作业票。

第五条 施工作业hse安全管理

(一)操作人员应当遵守作业规程、劳动纪律;定时巡回检查,及时消除危险因素;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令。

(二)施工作业单位应当经常自查自改,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

(三)对危险大的施工作业,必须有可靠的应急措施,必须备有急救用品。

(四)使用的各种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过检验,有有效的牌证,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五)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经过检验,性能可靠。

第六条 施工现场职业卫生管理

(一)员工进行过体检,无职业禁忌症;

(二)上岗操作须身着劳动保护护具;

(三)暑期作业,现场有防暑降温物品和用具;

(四)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配备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员工有充足的休息,有正常的吃、住条件和卫生条件;

(六)员工工作场所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和操作空间。

第七条 消防管理

(一)在气区作业的员工必须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禁止在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在需要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用火手续。

(三)进入气场所,必须穿防静电服;在天然气气、甲醇泄漏处和可能有天然气气扩散的地方进行操作,要使用防爆工具。

(四)施工现场应进行合理布局,设置消防通道、逃生通道。

(五)按照国家规定,对施工作业场所、临时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材。

(六)动火现场5米内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撤离;与动火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七)动火现场应按动火措施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车、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动火施工完毕,要检查施工现场,确认无火险隐患后方可撤离。

(八)遇6级及以上大风,不准动火和进行登高作业。

第八条 环境管理

(一)作业现场应完善环保设施,强化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液)、废气、废渣、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对大气、水源、土地、草原、野生动植物等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二)排放污染物要执行国家排污申报制度,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因发生事故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消除)污染,把污染降到最小,并及时通报厂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居民。

(四)施工作业应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艺,杜绝使用污染物严重超标的工艺、设备。

(五)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护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防止和减轻污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产、生活环境引起的污染和危害。

(六)承担气田建设的土建、钻井、井下作业等施工单位,在完工交验时,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七)项目建设安全总监应当监督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重点解决好泥浆池、废酸池、固体废弃物的合理掩埋(处置);接井负责人应予监督。

(八)严禁用渗坑、渗井和稀释的方法排放有毒、高矿化度工业废水,严防污染地下水和其它水源。

(九)泥浆池应当有防渗措施。

(十)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必须集中堆放,合理处理;严禁排入水体,禁止乱倒。

(十一)试气、吹扫作业(使用天然气吹扫)等作业要尽量减少放空;必须选在远离居住区、处在下风向、相对高并易于扩散的地方放空;站区内的放空必须进火炬系统燃烧后排放;高含硫气井的放空,要采取设置火炬点火燃烧的方式,防止硫化氢对空气的污染;储存盐酸等易挥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应当密闭,禁止敞口。

(十二)禁止将废酸液、废水泥浆、废油直接倒入泥浆池。

(十三)禁止无故伤害野生动植物。

第九条 事故管理

(一)施工作业队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在报告自已上级部门的同时,须向建设单位hse管理部门报告。

(二)发生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有权利越级报告。

(三)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建设单位hse管理部门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填报综合事故月报及分类统计表。

(四)建设单位hse管理部门有权对事故进行调查。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如实陈述并深刻分析事故的原因,制定出防范措施。

第十条 事故处理

(一)施工作业单位在施工中给建设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事故的,依照合同条款按下列标准扣除风险抵押金:每轻伤一人扣除2000元;每重伤一人扣除5000元;每死亡一人扣除20000元;重大事故扣除直接经济损失的10-30%。

(二)其它事故由施工作业单位自行处理。

第三章  开工许可证办理

第十一条 办理范围:

(一)钻井、井下作业施工、产能建设地面工艺施工、产能建设遗留工程施工。

(二)公司级气田业务发展规划改造和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施工。

(三)厂级气田维护、维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施工。

(四)各集气站、维修点改扩建项目施工。

第十二条 钻井、井下作业施工、产能建设地面工艺等大型施工作业由产能建设项目组主管钻井、井下作业、地面建设的副经理负责签发。

第十三条 产能建设移交后遗留工程施工、公司级气田业务发展规划改造、公司级安全环保隐患治理、厂级集气站改扩建、维修点改扩建等重点气田维护项目施工由厂安全主管领导负责签发。

第十四条 作业区一般气田维护、维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施工作业由各作业区主管经理负责签发。主要包括集气站标准化、设备防腐、冬防保温、防洪防汛、采气树及管线喷漆等作业区负责整改项目。

第十五条 要严把队伍的资质审查和准入关,实行“谁准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制度。

第十六条 钻井、试气、测井、录井、修井、固定等井下作业队伍,必须取得省级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面施工建设队伍,必须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承包商,不得准入。

第十七条 施工资质和技术方案的审查内容:

(一)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从事相应等级作业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证;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上岗;

(三)现场安全监管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安全资格证书;

(四)必须持有长庆油田公司核发的市场准入证;

(五)施工单位施工方案要有控制各项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措施,要制定作业计划书。

第十八条 开工前所有施工队伍必须签订hse合同和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书,不签订hse合同和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书不得开工,对未签订hse合同和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书就开工的行为,将严肃追究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审查。各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配备满足特殊情况下一般安全环保应急处置的物资器材,主要包括。

(一)灭火器及消防锹、镐、毛毡、桶和消防沙等消防器材。

(二)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和可燃气体检测仪。

(三)空气呼吸器等有毒有害气体防护器材及中毒、受伤等紧急情况下的急救器材。

(四)井控相关设备、材料及制度。

(五)施工机械、设备应满足防火、防爆、防静电要求。

(六)防止环境污染的相关设施和措施。

(七)施工单位必须制定符合现场实际的安全、环保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环境保护审查。

(一)施工区场地坚实、平整、清洁、不存积水,便于行人、车辆出入,平面布置符合消防、安全、环保要求。

(二)应急撤离方向明确,逃生路线畅通无阻,各类安全警示标示规范、齐全。

(三)机械、设备安装牢固,材料、器材摆放整齐,电器线路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四)泥浆池做防渗处理,含油、含酸碱污水集中回收,不随意排放,生活垃圾统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或部门在工程项目议标、招标时,应通知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的人员参加。生产管理办公室对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监管人员安全资格证进行审查,登记备案。施工单位必须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相关资质证复印件。经审查确认,由生产管理办公室出具审查确认通知单后,由工程施工组织单位或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主合同和工程服务hse合同。

第二十二条 “开工许可证”必须到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由检查组开具不符合项通知书,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签发。检查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负责人、hse监督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主要技术骨干到位情况;

(二)hse作业计划书、施工方案编制、安全合同签订情况;

(三)员工生活设施处理和废弃物处理措施;

(四)作业场所布置和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五)检测仪器仪表必须配备到位、施工作业场所设置警戒和安全标志;

(六)防护设施、消防应急器材到位;

(七)危险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凡是“开工许可证”审批签字程序不全、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事故隐患未整改、安全监督人员未到位私自开工的单位,立即责令停止施工。未经许可的单位一律不允许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 开工许可证有效日期已过工程尚未完成,按照规定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开工许可证一式两份,一份归施工单位所有,一份交生产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开工许可证只针对外来施工单位,本单位维护检修施工无需办理。

第四章 工业动火作业

第二十七条 工业动火,是指在气田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进行焊、割作业,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

第二十八条 动火作业计划书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动火作业如在限定时间不能完成,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计划书由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持续有效;三级动火作业计划书由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持续有效。动火作业计划书只限一个场所一次使用。一级动火作业计划书有效时间不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计划书有效时间不超过3d,三级动火作业计划书有效时间不超过5d,动火作业超过1d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确认合格并签字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九条 动火等级划分

根据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工业动火分为三级。

(一) 一级动火

一级动火分a、b两类,其中一级a类动火包括:

1.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的现场紧急动火;

2.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上动火;

3.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一级b类动火包括:

1.天然气集输站场内的加热炉、分液罐、分离器罐动火;

2.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天然气集配气站内的天然气管线、甲醇管线、含醇污水管线、含油污水管线、自用气管线及排放易燃(可燃)气(液)体的排污管线、放空管线上的动火;

2.直径小于426mm的集输气管线(已通天然气的单井线、干管、支线、干线)上动火;

3. 天然气井井口有控制部分动火(已投运);

(三)三级动火

1、新天然气管线站外及井口连头动火;

2、在非生产区域内对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动火;

3、天然气集配气站、清管站等生产区域的非生产设施上的其他动火;

4、在严禁烟火区域内的其他动火。

(四)动火级别根据动火场所、生产状态、影响范围、危险程度、时间要求和前款规定确定,下级管理人员难以确定的,报上一级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动火作业前,由施工单位申请动火。生产单位上传《动火作业计划书》至长庆油田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相关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审批(施工单位相关部门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审批后的《动火作业计划书》网上自动转入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备案。各级安全部门对审核过的《动火作业计划书》,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

第三十一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自行审批、监护;改、扩建项目,由施工单位到甲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一级动火。

1.一级a类动火:由厂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送厂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核后,报油田公司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一级b类动火:由厂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送厂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查,由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的书面授权人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二)二级动火。由基层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生产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划书》,施工单位审查后,送厂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二级单位的主管生产领导或授权人批准。生产单位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三)三级动火。由基层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生产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划书》,施工单位审查后,由基层单位负责人批准。

(四)各单位可根据动火地点距离远近、风险等级和频繁程度等实行授权委托制度。一级b类工业动火,经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作业计划书进行审查,由主管生产领导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

第三十三条 工业动火在组织现场交底时必须保留现场交底记录,并作为附件上报至工业动火审批流程中,以备查阅。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动火措施审查职责

(一)基层单位

审查动火方案,主要包括具体部位、动火措施、应急预案、动火负责人、安全监督、监护人等。

(二)施工单位

审查动火方案,主要包括动火部位、应急预案、防火措施、本单位动火负责人、安全监督、动火作业人等。

(三)生产运行科

审查施工内容中各生产单位的协调、组织与安排,动火设施(装置)停运后的产量安排,动火作业时间与时限,除火灾事故以外的其它事故应急预案。

(四)技术管理科

审查工程概况、作业工艺流程和动火技术要求,动火部位示意图,属于流程改造动火作业,应对改造流程进行技术可行性确认,工艺改造内容的符合性,从工艺技术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等。

(五)工程项目管理室

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中工程概况、施工内容,施工单位及人员资质。

(六)质量安全环保科

审查动火部位、级别、动火原因、用火种类、用火时间,现场负责人、监护人的资格,审查现场交底与动火方案中的措施是否一致,从动火步骤、动火规程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并提出补充要求。审查防火器材配备数量,消防戒备,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逃生路线图,从防火技术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七)厂主管领导

全面审定动火作业计划书内容及各部门审查意见,确定厂安全部门是否担任现场监督,最终决定是否动火作业。

第三十五条 生产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

(二)负责向施工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源点和危险状况;

(三)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动火作业计划书,并负责审查和批准;

(四)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维护好各种安全消防设施和工艺设备;

(六)负责指派生产单位动火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负责制定出切实可靠的动火作业计划书,并按照批准的作业计划书严格组织施工;

(二)负责施工作业前组织安全教育,使施工作业人员熟悉掌握和执行生产单位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规定,预防事故发生;

(三)自觉维护生产单位的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

(四)严格执行安全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履行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安全职责;

(五)负责加强施工作业队伍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施工作业前、施工中发现危及安全动火施工的隐患、险情及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当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

第三十七条 动火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动火负责人必须由生产单位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一)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督促监护人、动火人等相关人员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动火作业计划书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

(三)动火作业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作业计划书的技术交底;

(四)动火过程中,动火负责人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

第三十八条 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生产单位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责任如下:

(一)在动火负责人的授权下,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二)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严格的培训;

(三)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四)在接到动火作业计划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现场记录(见附件2),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五)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六)动火过程中,动火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动火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三十九条 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责任

(一)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二)动火作业人是动火施工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生产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

(三)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认定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四)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

(五)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六)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四十条 工业动火基本安全要求

(一)正常生产的装置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及夜间作业,非生产必需,一律禁止动火。紧急情况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紧急动火措施,遇到5级(含5级)以上大风不准动火,特殊情况进行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扬;

(二)凡进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内的有限空间动火,要检测有限空间内气体。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动火,重新检测。

(三)动火现场的容器内、管线内、室内、坑内的可燃气体浓度必须在爆炸下限的25%以下;

(四)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五)进入设备内部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检测可燃气体、氧气和有害气体浓度,内部照明采用12伏电压。高处作业,须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同时对可能溅落的焊渣和火花等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六)需要动火的塔、罐等容器和管线,进行严格清洗、置换和通风,并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测内部可燃气体浓度;

(七)对与动火部位相连的油、气、醇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八)动火现场应有紧急疏散通道,5米以内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

(九)非动火人员未经准许,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十)动火现场应按动火施工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

(十一)一份《动火作业计划书》只限一处一次使用。改扩建施工动火限定为一个动火区域在一个动火周期内使用。

第四十一条 禁止以下动火

(一)禁止无《动火作业计划书》动火;

(二)禁止无监护人动火;

(三)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实动火;

(四)禁止与《动火作业计划书》内容不符的动火。

第五章 受限空间作业

第四十二条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或探入炉、塔、罐、槽车容器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井、池、涵洞、井房等进出受到限止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

第四十三条 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级的划分:

(一)进入盛装过有毒、易燃易爆或可能产生有毒、易燃易爆物质的能置换彻底的有限空间以及高含硫气井井房内的作业属于一级特种作业,纳入厂统一管理。

(二)进入盛装清水等无毒、无腐蚀、不燃物质或从未盛装过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的塔、罐、槽车容器以及管道;从未投用过的塔、罐、槽车容器、管道、烟道、隧道等的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无毒、无腐蚀、无燃物质的下水道、沟、井、池的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气井井房内作业等;属于二级特种作业,由基层单位管理。

第四十五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作业单位向生产(管辖)单位,提出申请,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办理;

(二)办理一级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时,由生产单位落实进入受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生产办公室审查,厂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三)办理二级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时,由生产单位落实进入受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生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四十六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有人监护。监护人的职责是:

(一)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流程情况,对作业环境的安全性做出评价;

(二)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落实不了或安全措施不完善的,提出暂不作业;

(三)与作业人员商定联络信号,并在出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监视、保护作业人员,制止违章作业;

(四)熟悉应急预案,携带必要的应急救护、报警器具,在紧急情况下救护作业人员;

(五)携带、保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做到:

(一)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二)在作业前检查安全措施;

(三)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使用防护器具和工具;

(四)熟悉应急预案,掌握报警联络方式,并注意与监护人的联络。

第四十八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在作业前,生产单位领导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熟悉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

(二)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在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三)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受限空间作业,其电源线路与开关之间必须有明显的切断点并挂指示牌,设专人监护;

(四)取样分析(现场检测)要有代表性、全面性;空间较大时,要在上中下各部位取样(检测),应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氧气含量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标准,作业期间每4小时复查一次(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持4小时),或用便携式仪器连续检测;检测指标不合格,立即停止作业;

(五)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工业动火、临时用电、高空作业等到有关安全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证(票);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受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要经生产办公室的批准;

(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防爆手电和防爆照明灯;在金属设备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灯电压应为12v且绝缘良好;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装置;

(九)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后要清点,防止遗留在作业点内;

(十)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且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十一)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制定合理的作业计划,拟定和掌握紧急状况和外出路线、方法;受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

(十二)受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通氧气);

(十三)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的作业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并由气体防护专业人员进行监护,定时监测;

(十四)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十五)作业空间内温度应符合人体作业要求,注意中暑、冻伤人员。

第四十九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注意事项:

(一)发放《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应当尽快作业,以免操作条件发生变化;

(二)在作业中碰到的安全问题应当加附页,记录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以便查实和进行分析;

(三)在清理受限空间少量可燃物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防爆器具;

(四)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及交叉作业;

(五)遇置换不合格或无法进行置换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允许进入作业;确需进入作业时,应按特殊作业处理,安全措施报油田公司有关部门批准,上级机关派人现场监护作业;

第五十条 禁止以下作业:

(一)禁止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二)禁止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容不符的作业;

(三)禁止无监护人员的作业;

(四)禁止超时作业;

(五)禁止在受限空间内用易燃易爆油品清洗设备和工具;

(六)禁止不明情况的盲目救护。

第五十一条 进入非生产区域的受限空间作业,比照上述要求,适当放宽。

第六章  动土作业

第五十二条  动土作业是指在采气、配气(井)站等生产作业场所内进行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作业。

第五十三条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作业票。

第五十四条  动土作业单位填写动土作业票,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

第五十五条  动土作业单位必须按照动土作业票的内容进行动土作业,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的内容、范围和动土地点;严禁涂改动土作业票。

第五十六条  动土作业前的危害识别及安全措施:

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与作业场所的所属单位共同就动土的内容、范围和地点进行确认,并进行危害识别;对地下隐蔽工程进行辨识并标记。

同时,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将作业场所内主要危险源及应急措施告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

当地下情况不明时,严禁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动土作业。

第五十七条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工程时,应采用人工方式进行,严禁使用挖掘机等施工机械进行作业。对于动土作业过程中暴露出的线缆、管线或其他不能辨识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动土作业票审批单位,待现场确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五十八条  动土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五十九条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动土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穿戴符合作业现场要求的劳动保护服装。

(二)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取挖地脚的方法进行,挖出的土方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应急通道和消防通道。

(三)在挖掘较深的坑、槽、井、沟时,必须设置两个方向以上的逃生通道,对于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逃生通道的,应设置逃生梯等逃生装置,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

(四) 动土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应根据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定支架。挖出的土方堆放处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五)坑、槽、井、沟边坡和固壁支撑应随时检查,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对异常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 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走动,也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现场必需时,则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七) 作业时,应注意对有害物质的检测,并保持良好通风。发现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后,方可重新施工。

(八)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若存在多人同时作业或上下交叉作业时,应保证作业人员之间具有足够的安全间距,以防止工具伤人。

(九)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自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第六十条  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第六十一条  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装置,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第六十二条  动土作业所在单位应安排相关人员,按照动土作业票相关内容,对施工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或作业现场出现其他异常情况时,现场监督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

第六十三条  当动土作业的范围、内容或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必须重新申办动土作业票。

第七章  高处作业

第六十三条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度在2~5m(含2m),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含5m),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含15m),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度在30m(含30m)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六十四条  作业票的管理

(一)凡进行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票。高处作业票应分级审批,一、二级高处作业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三级、特级高处作业由厂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二)外来作业单位在生产区进行高处作业,由外来作业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基层单位审批,作业场所所属单位派人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高处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经医生诊断,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严重关节炎、手脚残废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酒后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二)作业人员应熟悉并掌握高处作业的操作技能,并需经培训合格,持有有效等高作业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作业安全措施:

(一)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

(二)安全带使用时必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三)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四)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搭架人员必须经特殊工种培训并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档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五)梯子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结构必须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400mm;人字梯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防滑措施。条梯子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

(六)不许蹬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人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七)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如在悬空的板上架设梯子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八)禁止多人在同一架梯上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

(九)高处作业需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十)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各种大小工具要有防掉绳,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不得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十一)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30m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第六十七条  作业人员的职责:

(一)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票进行高处作业。

(二)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危害因素及相应对策处理措施。

(三)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六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

1)  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  监护人必须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落实不够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3)  监护人应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严禁离岗,不得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4)  认真检查高处作业使用脚手架的安全保护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标准,监督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及时制止高处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第六十九条  在高处作业中涉及其他特殊作业,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特殊作业票。

第八章 临时用电作业

第七十条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生产、施工作业、检修作业、建筑施工过程中,临时性使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对1kv及以上的高压变配电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一条  生产部门是临时用电的主管部门,安全部门是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部门。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必要时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和应急措施。临时用电作业票需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十二条  厂所属单位内部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填写临时用电作业票,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十三条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电工进行。

第七十四条  临时用电必须使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电缆,且绝缘良好无损。接头包扎绝缘牢固,保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张力,穿越施工场所车辆通行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七十五条  架空临时线路:

(一)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二)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三)临时线架空时,厂区内不得低于2.5m,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m;

(四)必须避开有爆炸危险、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第七十六条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七十七条  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及开关、插座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

第七十八条  配电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第七十九条  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或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第八十条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36v(含36v)以下的用电设备若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

第八十一条  临时照明用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行灯必须为防爆型。

第八十二条  在易燃、易爆生产作业场所应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电气工具,临时用电的停送电操作应在非防爆区域内进行。

第八十三条  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一)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

(二)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

(三)检查现场的电器设备、线路和配电箱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四)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时,应先切断电源;

(五)配电箱应保持整洁;

(六)搬迁或移动后的用电设备应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配电箱熔断器熔体更换时,应用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第八十四条  对于夜间车辆通行的施工场所,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

第八十五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变更用电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电负荷,一旦发生此类现象,供电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

第八十六条  结束临时用电:

临时用电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第五采气厂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6篇 检维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为了统一设备点检、维护、检修(以下简称“检维修”)及工程施工(包含建设施工和技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过程安全、规范、受控,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规定了____公司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求,是设备检维修及施工作业标准化、规范化安全管理的基本依据。

1.3 本细则适用于____公司所属单位、生产及检修协作单位、工程建设及技改施工承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细则引用成为本细则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2. 2 本细则涉及的国标、行业标准均以最新版本为准。

3. 职责3.1 安全保卫部为公司检维修及施工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考核相关单位在检维修及施工作业过程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并定期组织修订本细则。

3. 2 设备部负责督促、检查、核实本细则在检维修作业过程中的有效执行,并对不符合问题提出相应考核建议;

负责合同结算中执行安全考核。

3. 3 技改部负责督促、检查、核实本细则在工程建设和技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有效执行,并对不符合问题提出相应考核建议;

负责合同结算中执行安全考核。

3. 4 各产权单位负责督促、检查、考核本单位相关部门及检维修协作单位和工程承建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方)严格执行本细则。

4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安全的基本保障条件

4.1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4.2 建立健全检维修及施工作业相关的管理标准制度体系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3 相关方单位有效履行主体安全管理职责,各单位、各级部门及人员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有效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4.4 经常性、实效性地开展相关教育培训工作,检维修及施工作业管理人员业务能力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高。

4.5 深入推进tnpm各项工作,不断提高设备本质安全化水平,设备设施安全保障能力强。

4.6 按照“一体化”管理要求,不断完善协同作业管理机制,与相关方密切合作,共保安全。

4.7 所有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均有危险因素识别和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5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通用细则

5.1 合法性管理要求

5.1.1 公司相关部门应对相关方各类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无资质的单位承揽公司检维修及施工业务。

5.1.2 相关方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上岗。

5.1.3 相关工器具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管理要求,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和专用机动车辆等)应办理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

5.1.4 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5.1.5 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小甲方)应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环保协议,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2 一般安全管理要求

5.2.1 根据设备检维修及施工项目的具体要求,应制定设备检维修及施工方案,落实作业人员、安全措施。

5.2.2 检维修及施工项目负责人应按检维修及施工方案的要求,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交待清楚检修及施工项目、任务、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

5.2.3 项目负责人应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5.2.4 检维修及施工前,必须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5.2.5 根据作业需要办理相关动火票、操作牌、停送电、停介质泄压置换等手续。

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或施工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原则上应切断动力电源。

5.2.6 检维修及施工现场必须具备良好的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现场的所有作业人员,必须逐一确认作业条件,必须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5.2.7 作业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不受厂界限制,任何人发现现场违章违制行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5.2.8 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现场安全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针对部分风险较大的安全隐患该停工整改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安全检查要求:

5.2.8.1 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检维修管理人员、工艺管理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5.2.8.2 应对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2.8.3 对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5.2.8.4 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

高空作业中使用的工器具、材料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2.8.5 作业完毕,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检查检修及施工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5.2.9 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5.2.1 0 因作业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篦子板、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及围栏,作业完成后应恢复正常。

5.2.1

1 作业完成后,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5.2.1 2 作业完毕后应“ ”现场,将检修废弃物立即清理干净,废旧物资合理安置,并按分类规定放置到废料中,使作业现场恢复到作业前的状态。

5.2.1 3. 检修人员应会同设备所在岗位进行试车,验收交接。

5.3 作业人员通用行为规范

5.3.1 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确认制、停送电、操作牌、动火票、停送介质及置换等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5.3.2 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在噪音、强光、热辐射、粉尘、烟气和火花、刨屑、碎片飞溅的场所工作,必须按规定分别戴上护耳器、防护眼镜、头盔和面具等特殊防护用品。

5.3.3 从事特种作业(包括电气、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登高架设、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的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3.4 作业人员进入检维修、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现场各类安全警示标志及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提醒、阻拦,不得擅自冒险进入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严禁触动无关的开关按钮和开闭阀门。

5.3.5 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相互配合及时保持联系,如发生危险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现场,待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现场。

5.3.6 作业人员严禁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经批准的作业内容变更、停工后重新恢复作业时,均应重新确认安全作业条件和对作业内容安全措施交底。

5.3.7 作业人员在作业完成后应对作业项目进行清理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5.3.8 对于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进行作业。

5.3.9 作业中做到“四不拆”:设备带压不拆(含需置换未合格的);

传动设备动力电源未切断不拆;

设备高温过冷不拆;

工具不合格不拆。

5.4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场所通用规范

5.4.1 生产、检维修、技改施工现场之间及危险作业部位应采用围栏、安全警示带等物品设置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误入作业区域。

5.4.2 应将检维修及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等影响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并采取防滑跌措施。

5.4.3 升降口、走道、平台、梯子、栈桥等应有防护栏杆,坑、沟要保持清洁并有盖板或围栏。

5.4.4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安全通道(人行通道、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5.4.5 设备设施的备品备件及其他物品摆放必须符合5s的要求,重心稳定,防止倒塌伤人。

5.4.6 作业场所的光线必须充足,夜间及阴暗处所要有足够的照明,亮度要符合安全操作要求;

采用强光源时,应采取措施发生火灾。

5.4.7 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5.4.8 作业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

5.4.9 作业场所应供给足够的清洁饮水,并设置洗手设备。

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放散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5.4.10 在危险性较高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生产操作班长联系。

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

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6 点检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6.1 点检组应纳入正规的班组进行正常的安全管理,通过开展“班组四件事”等活动,提高点检组自律安全管理能力,增强点检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技能。

6.2 点检人员应树立“项目负责人即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履责意识,对自身负责的设备设施运行安全、本质化安全及其维护、检修、技改施工作业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6.3 点检人员应加强负责区域设备设施的点检维护工作,积极协调整治隐患,督促并检查相关人员提高设备制造、安装、检修及改造的质量,增强设备本质安全性能。

6.4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点检人员独自在现场开展点检工作,应增强自保意识,熟悉点检作业区域的危险因素,认真落实安全确认制和防范措施,确保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设施安全。

6.5 在特殊情况下,如进入煤气区域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环境从事点检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联系人员(同组组员、岗位操作人员、检修或施工方人员)形成互保,并携带有效相应报警仪,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后才允许进入点检作业区域。

6.6 点检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对防护用品、用具的安全性能要进行检查确认。

高压绝缘用具还必须检查其耐压试验周期,确定是否有效。

6.7 点检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规范要求

6.7.1 检查传动带、开式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位时,要注意站立的位置、姿态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6.7.2 严禁点检作业人员从旋转设备、旋转机构或移动的产品等上方跨越。

6.7.3 检查压延机、冲压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件时,要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6.7.4 点检起重机等运动设备时,必须与操作人员联系,站在指定的安全位置,并扶好栏杆,不得随便走动,要绝对做到“车(设备)动人不动,人动车(设备)不动”。

6.7.5 对点检过程发现的危险、不安全因素的工作场所及危及安全的带“病”设备设施,要设立安全标志和明显的警告牌。

6.7.6 位于高度超过2米的工作点,应按登高作业安全要求,穿戴好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和防坠落用具。

6.7.7 确认点检的电气设备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需要接触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先确认是否带电,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措施是否完好。

6.7.

8 检查用的手持灯具,其电压不能超过36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场所不能超过12伏特。

6.7.

9 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进行点检时,要使用防爆型的点检设备。

6.7.1 0 点检电气设备时必须与运行值班(管理)人员协同进行,点检低压配时需要操作人员或者维修人员协同进行。

6.7.1

1 在易燃、易爆的工作场所点检作业,要严禁烟火和采取防静电措施。

6.7.1 2 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地点进行作业时,要有酸碱烧伤的预防性措施,例如配备防护面罩和防护服、设置冲洗水等。

6.7.1 3. 在检查牵引链条、齿轮时禁止将头手伸入机壳内,防止卷入导致的机械伤害。

6.7.1

4 点检或维护检修时,必须把工器具和物品放置在安全的位置,作业完毕后不得遗留在现场;

高空时,必须对工器具、物品等采取防坠落措施。

6.7.1

5 在上下楼梯时应把稳扶好,注意脚下和检查鞋带,防止滑跌。

7 日常维护作业(含零星检修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日常维护作业除应执行通用安全管理细则“

5.2 一般安全管理要求”外,还应落实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7.1 维护人员(机、电、仪)应定时上岗巡检负责维护的设备,主动向使用人员了解设备运行的情况。

7.2 维护人员发现缺陷应及时清除,不能立即清除的缺陷,须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与操作人员一道落实临时的安全防范措施。

7.3 参加维护的人员必须熟悉设备、设施性能,掌握操作要领,明确设备设施维护的内容、方法和步骤。

7.4 维护班组负责人根据需维护设备的工作量及难易程度决定派遣合适的维护人员,并指定小组负责人。

小组负责人应在现场召集开展kyt(安标卡)活动,辨识危险因素,落实防范措施,保障作业安全。

7.5 在落实停电、收取操作牌、开动火证、泄压置换合格、增设止挡器、照明等安全措施后才允许开始维护作业。

7.6 在进行设备设施维护时应在设备控制(操作)台和维护区域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必要时,指派专人巡回检查或值守,严防其他人员误操作。

7.7 操作岗位人员应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按分工界面做好维护作业的安全作业条件创造和安全作业环境清理,以及做好维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工作。

7.8 维护作业结束后,维护人员与操作岗位人员配合做好试车工作。

双方共同确认缺陷消除后,完成“ ”退场任务后,才允许拆除现场。

8 检修(定修和日常检修)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8.1 作业前准备8.

1.1 检修方案的编制与审核8.

1.1.1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检修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内容包括详细的检修内容、组织安排、(设备、备件、材料)准备、危险因素辨识、防范措施制订等。

8.

1.1.2 产权单位设备室、生产技术(安全环保)室专业人员对方案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下发并启动检修准备工作。

8.

1.2 产权单位与检修单位联合建立检修管理组织对各专业间的作业内容、进度及安全进行管理和协调,并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

8.

1.3 产权单位与检修单位、检修单位与其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如下:8.

1.3.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8.

1.3.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8.

1.3.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8.

1.3.4 检修作业项目内容、人物、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8.

1.3.5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8.

1.4 检修单位组织进行作业前的安全作业条件确认。

8.

1.4.1 对作业人员资质进行清理,杜绝无证操作现象;8.

1.4.2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及检修单位对检修作业涉及到的作业人员已开展安全教育;8.

1.4.3 相关的停电、收取操作牌、开动火证等手续已办理;8.

1.4.4 组织作业人员对检修的工具、设备进行详细检查,确保安全良好,并办理相关手续;8.

1.4.5 检修场地做好照明、安全警示标志、定置管理工作,设置必需的安全通道、消防应急通道、备品备件及废物(件)堆放场地;

有地坪保护特殊要求的,需按要求保护好地坪;8.

1.4.6 对检修相关设备、工艺进行状态确认,满足检修条件后,方可进行动火、打开设备、管线拆除等作业;8.

1.4.7 其它需经产权和检修单位共同确认符合检修作业安全的条件。

8.2 检修作业过程安全管理细则

检修作业除应执行“5通用安全管理细则”外,还应落实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8.2.1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按照检修方案无条件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条件和作业环境。

8.2.2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及检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及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检查文明检修情况,逐项检查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8.2.3 现场安全检查不受厂界限制,均有权制止违章行为并提出考核意见,对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行为及异常状况有权要求立即停止检修作业。

8.2.4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及检修单位现场负责人现场协调解决危及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待制订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才允许继续检修作业。

8.2.5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及检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及时向本单位传递各类安全信息,对突发情况组织应急处置。

8.2.6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及检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在作业完成后参与试车及修复工作,期间应继续督促作业人员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试。

9 设备a/b类检修及技改施工安全管理细则9.

1 设备管理部、技改部及产权单位督促检修及施工单位制订完善的检修、施工方案,并组织审查和修订,产权单位应组织制订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措施。

9. 2 设备管理部、技改部应对参与设备a/b类检修及施工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9. 3. 产权单位组织签订安全环保协议,并做好书面安全交底及签字确认工作。

9.

4 设备a/b类检修及施工前,产权单位应组织召开所有参与检修和施工的单位召开准备会议,清理检修及施工安全条件,提出安全管理要求。

9.

5 产权单位抓好配合检修及施工的点检人员和生产操作岗位人员(含生产协力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检修及施工单位做好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工作。

9.

6 产权单位应定期组织召开检修及施工安全协调会议,通报安全情况,针对具体的检修工作计划,研究措施,强调安全,协调工作,并做好记录。

其中,年修按天组织召开安全协调会。

9.

7 针对年修,产权单位牵头组织安全执法检查队,每天组织联合执法安全检查,严格执法,规范检修及施工作业行为。

9.

8 针对年修,公司安保部参加安全协调会,参与执法检查,并组织专项安全督查,出督查通报。

9.

9 检修及施工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9.9.

1 在生产区域与检修及施工区域设置有效隔离措施及各类安全警示标志,生产及检修(施工)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区域。

9.9. 2 多单位、多工种、多层次立体交叉作业时,应由小甲方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上层平台作业人员无条件为下层平台作业安全创造条件。

当作业条件不具备,不能确保检修、施工和生产安全时,必须进行沟通协调,不得冒险蛮干,必要时停止一方作业。

9.9. 3. 检修及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落实电气防触电、能源介质防窒息及中毒、起重吊装作业防倒塌及坠落、高空作业防掉物及坠落、动火作业防火防爆等事故防范工作。

9.9.

4 涉及多家参修单位的作业,各方设置专职安全员进行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协调,并由小甲方统一组织和领导。

9.9.

5 夜间检修及施工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9.9.

6 涉及高空、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公司相关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9.9.

7 加强定置安全管理工作,现场检修及检修用的备品备件、工机具等要摆放合理、有序,产生的施工垃圾要及时进行清理,保障生产、安全及消防通道畅通。

10 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细则10.

1 建设工程施工开工条件10.

1.1 工程承建单位安全资质已审查通过;10.

1.2 工程合同已签订;10.

1.3 工程《安全环保协议》已签订,施工安全措施已制订;10.

1.4 施工方案及安全风险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专门安全技术方案已报批,并批复;10.

1.5 特种作业人员、项目部安全及综合管理人员资质已确认符合要求;10.

1.6 现场安全交底教育已完成,并有记录;10.

1.7 开工报告已报工程主管部门批准后,施工单位接到工程主管部室的开工通知。

10.

1.8 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落实并入驻。

10. 2 施工安全管理10.2.1 建立安全组织管理体系10.

2.1.1 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必须成立以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

2.1.2 施工项目部必须根据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建立项目部各岗位、各级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0.

2.1.3 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0.2.2 安全教育管理10.

2.2.1 施工单位对新招收的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培训合格后才允许上岗作业。

10.

2.2.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并持证上岗。

10.

2.2.3 每天施工前针对当日施工安全特点组织开展班前安全教育。

10.

2.2.4 组织对施工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典型事故案例教育。

10.2.3 安全检查管理10.

2.3.1 施工项目部根据具体施工内容及季节特点,对施工现场开展日检、周检、月检及专项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

检查内容包括:

a. 作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

b. 作业现场各类安全警示标志;

c. 现场各类安全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d. 坍塌及沉降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e. 起重吊装、高空作业、气电焊、施工电气、半密闭(密闭)空间等作业过程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f. 基坑支护沉降观测、基坑支护水平位移观测、人工挖孔桩防护检查、特殊部位气体检测、电气线路绝缘强度测试、临时用电接地电阻测试;10.

2.3.2 产权单位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10.2.4 施工现场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出入口设专职门卫人员,加强对现场材料、构件、设备的进出监督管理。

10.2.5 施工场地布置:施工现场大门内必须设置明显的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制度牌、文明施工制度牌、环境保护制度牌、消防保卫制度牌以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概况及开工、竣工日期等。

10.2.6 能源介质作业管理:施工用能源介质必须由产权单位指定接点,不得擅自乱搭乱接,使用能源介质时必须执行____公司《能源管理标准》,不得违章作业。

10.2.7 动火作业管理:施工期间,工程项目部需要在危险区域动火作业时,必须向产权单位提出动火申请,按____公司《动火管理标准》执行相关手续,落实现场安全措施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0.2.8 交叉作业管理:施工现场存在交叉作业时,工程项目部须组织技术、安全及相关施工单位,调整施工安排,力求避免交叉作业,或协调相关分包单位采取交叉作业部位的防护措施。

10.2.9 危险作业监督管理:施工现场进行爆破、大型、超深基坑开挖、大型构件吊装、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拆除、脚手架拆除、塔吊拆除、室外电梯拆除等危险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产权单位、工程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审核后实施;

施工单位安排专人进行监督并对监督情况进行记录。

工程项目部及产权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0.2.10 事故隐患整改管理10.2.10.

1 隐患下发:产权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必须及时向施工项目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10.2.10. 2 隐患整改及验收:施工项目部在接收产权单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必须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产权单位提交《隐患整改反馈单》,产权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对隐患整改的情况进行验收。

10.2.1

1 其他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及技术规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规定。

11 事故应急准备、响应与救援

1

1.1 应急准备:检修及施工单位应设置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根据检修及工程内容准备应急救援物资,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演练。

1

1.2 应急响应与救援:按____公司《人身伤害事故管理标准》、《人身伤亡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及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2 考核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过程出现的不符合项按____公司相关标准制度执行考核。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1 劳保用品使用规范

1.1 安全帽

1.1.1 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然后将帽内弹性带系牢,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

1.1.2 安全帽不允许歪戴、帽沿戴在脑后方。

1.1.3 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

1.1.4 安全帽须定期检查,发现龟裂、下凹、裂痕、磨损和缓冲衬垫坏等情况立即更换。

1.1.5 严禁使用只有下颌带与帽壳连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内无缓冲层的安全帽。

1.1.6 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不能长时间地在阳光下曝晒。

1.1.7 室内带电作业时,须认真戴好安全帽,因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还能起到绝缘作用。

1.1.8 炎热天气作业不可用遮阳帽、防雨帽替代安全帽。

1.2 安全带

1.2.1 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绳带有无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卡簧弹跳性是否良好。

1.2.2 高处作业如安全带无固定挂处,应采用适当强度的钢丝绳或采取其他方法(如焊牢固的临时钢筋等)拴挂。

禁止把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锐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1.2.3 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杜绝低挂高用。

1.2.4 安全带要拴挂在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要防止摆动或碰撞,绳子不能打结使用,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

1.2.5 安全带绳保护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绳被磨损,若发现保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1.2.6 安全带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长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1.2.7

1.2.7 安全带在使用前要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使用后要注意维护和保管,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必须详细检查捻线是否发生裂断和残损等。

1.2.8 安全带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不要存放在潮湿的仓库中保管。

1.2.9 安全带在使用两年后应抽验一次,频繁使用应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更换。

定期或抽样试验用过的安全带,不准再继续使用。

1.3 防护鞋

一般作业人员要穿戴劳保鞋,不得穿戴胶鞋;

电力施工人员要穿戴绝缘鞋;

高处作业人员应穿软底鞋;

要经常对防护鞋进行检查,不得使用破损和潮湿的劳保鞋。

1.4 防护手套

1.4.1 劳动保护手套具有保护手和手臂的功能,作业人员工作时一般都使用劳动保护手套。

1.4.2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要根据电压选择适当的手套,检查表面有无裂痕发粘发脆等缺陷,如有异常禁止使用。

1.4.3 耐酸耐碱手套主要用于接触酸和碱时戴的手套。

1.4.4 橡胶耐油手套主要用于接触矿物油植物油及脂肪簇的各种溶济作业时戴的手套。

1.4.5 焊工手套是是电、火焊工作业时戴的防护手套,应检查皮革或帆布表面有无僵硬、薄档、洞眼等残缺现象,如有缺陷,不准使用。

手套要有足够的长度,手腕部不能裸露在外边。

1.5 防尘口罩、面罩

1.5.1 作业场所除粉尘外,还伴有有毒的雾、烟、气体或空气中氧含量不足18%时,应选用隔离式防尘用具,禁止使用过滤式防尘用具。

1.5.2 淋水、湿式作业场所,选用的防尘用具应带有防水装置。

1.5.3 劳动强度大的作业,应选用吸气阻力小的防尘用具。

有条件时,尽量选用送风式口罩或面罩。

1.5.4 使用前要检查部件是否完整,如有损坏必须及时整理或更换。

此外,应注意检查各连接处的气密性,特别是送风口罩或面罩,看接头、管路是否畅通。

1.5.5 佩戴要正确,系带和头箍要调节适度,对面部应无严重压迫感。

1.5.6 复式口罩和送风口罩头盔的滤料要定期更换,以免增大阻力。

电动送风口罩的电源要充足,应按时充电。

1.5.7 各式口罩的主体(口鼻罩)脏污时,可用肥皂水洗涤。

洗后应在通风处晾,切忌曝晒、火烤,避免接触油类、有机溶剂等。

1.5.8 防尘用具宜专人专用,使用后及时装塑料袋内,避免挤压、损坏。

1.5.9 对于长管面具,在使用前应对导气管进行查漏,确定无漏洞时才能使用。

导气管的进气端必须放置在空气新鲜、无毒无尘的场所中。

所用导气管长度以10m内为宜,以防增加通气阻力。

当移动作业地点时,应特别注意不要猛拉、猛拖导气管,并严防压、戳、拆等。

1.6 空气呼吸器

1.6.1 使用前检查

1.6.1 .

1 检查束带是否穿入扣环。

1.6.1 . 2 检查气瓶阀门是否 (应处于 状态)。

1.6.1 . 3. 检查瓶内压力:将气瓶阀门完全打开,观察压力表显示压力不得小于22mpa。

1.6.1 .

4 检查报警压力: 气瓶阀门,轻压供气阀红色按钮慢慢排气,观察压力表,在压力为5-6mpa时报警笛必须发出报警声响。

1.6.2 使用过程注意事项

1.6.2 .

1 空气呼吸器使用期间,应注意观看压力表,气瓶压力低于6mpa时,报警笛开始鸣叫,在鸣警开始时人员应立即撤离危险区域;

1.6.2 . 2 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面罩或与之相连的呼吸保护装置的性能有问题,应立即离开工作区域;

1.6.2 . 3. 在离开工作区域的过程中,切勿将面罩褪下;

1.6.2 .

4 褪下面罩时,应用拇指向前拉开钩环,使束带放松。

在将拇指插入面罩和下颚之间,从下颚处开始逐步脱开,在褪下面罩时,要非常谨慎,防止将附着在面罩表面的有害灰尘和其它有害物质吸入。

2 高处(临边)作业2.1 高处作业分级

2.1.1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1.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2.1.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2.1.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 2 高处作业的类别

2.2.1 特殊高处作业2.2.

1.1 风力为6级(风速

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 2.

1.2 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2. 2.

1.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2. 2.

1.4 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2. 2.

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2. 2.

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2. 2.

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2. 2.

1.8 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 2.

1.9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2. 2.

1.10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2. 2.

1.1

1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2. 2.

1.1 2 在塔、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2.2.2 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2. 3 注意事项

2.3.1 从事高处(2米及以上)作业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检查。

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症、癫痫病和其它不适应症的人员,均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3.2 吊装人员应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应佩安全带,穿防滑软底鞋,带工具袋,并对工具采取防坠落系挂措施。

悬空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低于2米的高处作业,也应视地面的状态采取相应的防坠落受伤害措施。

2.3.3 吊装工作区应有明显标志,并设专人警戒,与吊装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起重机工作时,起重臂杆旋转半径范围内,严禁站人或通过。

2.3.4 登高用梯子、临时操作台应绑扎牢靠;

梯子与地面夹角以60度-70度为宜,操作台跳板应铺平并双头绑扎,严禁出现挑头板。

2.3.5 高空作业人员应站在操作平台或轻便梯子上工作。

吊装层应设临时安全防护栏杆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风雨天、霜雾天和雨天吊装应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2.3.6 严禁在被运输、吊装的工件上站人指挥和放置材料、工具。

2.3.7 在高空用气割或电焊切割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割下的金属或火花落下伤人、点燃下发的物体或介质管道等。

2.3.8 构件必须绑扎牢固,起吊点应通过构件的重心位置,吊升时应平稳,避免振动或摆动。

2.3.9 起吊构件时,应系防悠荡缆绳,速度不应太快,不得在高空停留过久,严禁猛升猛降,以防构件脱落。

2.3.1 0 构件就位后临时固定前,不得松钩、解开吊装索具。

构件固定后,应检查连接牢固和稳定情况,当连接确定安全可靠,才可拆除临时固定工具和进行下步吊装。

2.3.1

1 高空往地面运输构件时,应用绳捆好吊下。

吊装时,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保险绳捆扎牢固后才能吊运和传递,不得随意抛掷材料物体、工具,防止滑脱伤人或意外事故。

2.3.1 2 较小的洞口,应采用坚实的盖板盖严,盖板应能防止移位;

较大的洞口(含侧立孔洞)除应在洞口采用安全网或盖板封严外,还应在洞口四周设置防护栏杆。

2.3.1 3. 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高空作业(高处临边作业)时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如搭设脚手架或作业平台),并视作业条件设置防护栏杆、张挂安全网、佩带安全带等安全措施。

2.3.1

4 交叉施工不宜上下在同一垂直方向上的作业。

下层作业的位置,宜处于上层高度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以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2.3.1

5 当进行高处吊装作业或司机不能清楚地看到作业地点或信号时,设置信号传递人员。

在自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者在夜间进行工作,都应该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3. 煤气作业3.1 通用规范3.

1.1 煤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

3.1.2 新建、改建、大修后的煤气设备投产前必须详细检查,并做气密性试验,全面验收后方可进行生产。

3.1.3 新启用或检修的煤气设备送煤气后应用肥皂水全面检查试漏,若有泄漏,立即处理。

3.1.4 煤气设备必须保持正压操作。

3.1.5 煤气设备的附属设备要定期检查维护,必须保持正常、好用、安全可靠。

3.1.6 煤气设备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每年春夏二季各做一次接地电阻的测定,气柜等主体设备不得大于4欧姆,外部管线不大于10欧姆。

3.1.7 所有的煤气设备必须保持严密,如有泄漏,立即处理。

3.1.8 煤气设备停产24小时以上,必须可靠的切断煤气来源,并处理残余煤气与大气接通。

3.1.9 煤气设备严禁与其他介质管道(如水管、氮气管、蒸汽管)直接相连,使用临时连接时,用后立即拆除。

3.1.10 煤气设备的启动后停用,煤气放散或保压均需听从公司调度指挥。

3.1.1

1 所有煤气设备检修都必须预先制定检修计划、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3.1.1 2 凡煤气设备上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票审批手续。

设备内进人,必须经置换检验合格或采取了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必须有专职安全员现场检查合格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要保证设备内新鲜空气顺畅流动。

3.1.1 3. 在运行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保证压力在1kpa以上,周围无泄漏,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

3.1.1

4 在停煤气的设备上动火及进入检查、检修一定要堵盲板( 眼镜阀),可靠的切断煤气来源,并处理干净残余煤气,铲除动火点附近的沉积物和处理干净沉积物的挥发气体,并经测定合格,防护员同意后方可动火。

3.1.1

5 试煤气设备和停止吹扫后时间超过24小时的设备,在未重新测定合格前严禁动火。

3.1.1

6 动火前应将动火点附近的人孔,手孔打开。

3.1.1

7 在煤气设备内动火,要保证设备内有自然通风或采取强制通风。

3.1.1

8 检修前按检修项目的需要,确定是否需停气。

如需停气检修,检修前先进行停煤气操作,按停气规程进行。

3.1.1

9 检查煤气进出口管、紧急放散管的密闭蝶阀、眼镜阀、流量调节蝶阀的开关是否灵活、到位、气密性是否良好等。

3. 2 煤气设施检修作业

3.2.1 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3.2.

1.1 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扫干净。

对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人孔放散管,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3. 2.

1.2 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co、o2合格,进入煤气设施应带co、o2报警器,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员,作业人员进入设施内部工作时间间隔至少2h以上。

3. 2.

1.3 进入煤气设施内检修动火作业,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作业前0.5h,检修动火作业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回复工作前0.5h也要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取中、下部各一气样;

煤气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

3. 2.

1.4 进入煤气设施内检测空气中o2含量必须达到20%~23%以内,空气中co含量与工作时间:co含量不超过24ppm,可以较长时间工作;

co含量不超过40ppm工作时间1h;

co含量不超过80ppm,工作时间0.5h;

co含量不超过160ppm,工作时间15min。

3. 2.

1.5 进入煤气设施内作业人员,除有安全员监护外,应有与外部相联系的工具。

3. 2.

1.6 进入电尘器检修前,必须采取安全停电措施,断开电源后,电晕板应接地放电。

入内工作前,电尘器应与电晕板连接。

3. 2.

1.7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3.2.2 带煤气危险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操作眼镜阀、插板阀、带煤气接管等危险工作),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防护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长管通风防毒面具,并就地附近安排抢救应急车辆和医疗人员,并应遵守下列规定:3.

2.2.1 工作场所必须备有对讲机、煤气压力表、方向标志等。

3.2.2.2 距工作场所40m内严禁火源,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配备消防水带、灭火器材。

3.2.2.3 与工作无关人员应撤离作业点40m以外,路口封道禁止车辆通行。

3.2.2.4 应使用不发火星的铜制工具,使用钢制工具工作前必须涂上润滑油脂,且严禁敲打撞击。

3.2.2.5 严禁在具有高温、火源的炉窑等建筑物内带煤气作业。

3.2.3 煤气设备上动火作业3.

2.3.1 在运行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只能用电焊,不许用气焊气割,严禁在不流动的死煤气管道上动火。

设备应无煤气泄漏,如有泄漏必须先堵住泄漏才能动火。

清除周围易燃物,配备消防水带、灭火器。

3.2.3.2 在煤气设备附近动火危险作业应确认无煤气泄漏,如有泄漏必须处理,确保不漏。

清除周围易燃物,不准在煤气设备上打火、乱拉接地线。

法兰、人孔闸阀、蝶阀、排水器等易漏煤气处动火前应用防火材料隔挡,配备一定数量灭火器材。

在煤气等易燃易爆介质管道上方的任何动火作业,均要采取类似的措施。

3.2.3.3 在停运煤气设备上动火危险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切断煤气来源,煤气设施用氮气或蒸汽置换合格,打开动火点 的人孔、手孔、清除设备内动火点的沉积物。

现场应配备一定的灭火器材及消防水。

4 吊装作业

4.1 一般规范

4.1.1 吊装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订施工方案,明确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要点和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4.1.2 参加吊装的人员应经体格检查合格,在开始吊装前应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4.1.3 吊装工作开始前,应对起重运输和吊装设备以及所用索具、卡环、夹具、卡具、锚碇等的规格、技术性能进行细致检查或试验,发现有损坏或松动现象,应立即调换或修好。

起重设备应进行试运转,发现转动不灵活、有磨损的应及时修理;

重要构件吊装前应进行试吊,经检查各部位正常后才可进行正式吊装。

4.2 防止高空坠落

4.2.1 吊装人员应戴安全帽;

指吊人员要穿指吊服装,高空作业人员应佩安全带,穿防滑软底鞋,带工具袋。

4.2.2 吊装工作区应有明显标志,并设专人警戒,与吊装无关人员严禁人内。

起重机工作时,起重臂杆旋转半径范围内,严禁站人或通过。

4.2.3 运输、吊装构件时,严禁在被运输、吊装的构件上站人指挥和放置材料、工具。

4.2.4 高空作业施工人员应站在操作平台或轻便梯子上工作。

吊装层应设临时安全防护栏杆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4.2.5 登高用梯子、临时操作台应绑扎牢靠;

梯子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操作台跳板应铺平双头绑扎,严禁出现挑头板。

4.3 防物体落下伤人

4.3.1 高空往地面运输物件时,应用绳捆好吊下。

吊装时,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保险绳捆扎牢固后才能吊运和传递,不得随意抛掷材料物体、工具,防止滑脱伤人或意外事故。

4.3.2 构件必须绑扎牢固,起吊点应通过构件的重心位置,吊升时应平稳,避免振动或摆动。

4.3.3 起吊构件时,速度不应太快,不得在高空停留过久,严禁猛升猛降,以防构件脱落。

4.3.4 构件就位后临时固定前,不得松钩、解开吊装索具。

构件固定后,应检查连接牢固和稳定情况,当连接确定安全可靠,才可拆除临时固定工具和进行下步吊装。

4.3.5 风雪天、霜雾天和雨天吊装应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夜间作业应有充分照明。

4.4 防止起重机倾翻

4.4.1 起重机行驶的道路必须平整、坚实、可靠,停放地点必须平坦。

4.4.2 起重机不得停放在斜坡道上工作,不允许起重机两条覆带或支腿停留部位一高一低或土质一硬一软。

4.4.3 起吊构件时,吊索要保持垂直,不得超出起重机回转半径斜向拖拉,以免超负荷和钢丝绳滑脱或拉断绳索而使起重机失稳。

起吊重型构件时应设牵拉绳。

4.4.4 起重机操作时,臂杆提升、下降、回转要平稳,不得在空中摇晃,同时要尽量避免紧急制动或冲击振动等现象发生。

未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和未经有关技术部门批准,起重机严禁超负荷吊装,以避免加速机械零件的磨损和造成起重机倾翻。

4.4.5 起重机应尽量避免满负荷行驶;

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同时进行提升与回转(起升与水平转动或起升与行走)两种动作,以免因道路不平或惯性力等原因引起起重机超负荷而酿成翻车事故。

4.4.6 当两台吊装机械同时作业时,两机吊钩所悬吊构件之间应保持5m以上的安全距离,避免发生碰撞事故。

4.4.7 双机抬吊构件时,要根据起重机的起重能力进行合理的负荷分配(吊重质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所允许起重量总和的75%,每一台起重机的负荷量不宜超过其安全负荷量的80%)。

操作时,必须在统一指挥下,动作协调,同时升降和移动,并使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车组均应基本保持垂直状态。

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要相互密切配合,防止一台起重机失重,而使另一台起重机超载。

4.4.8 吊装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应位于两台车的操作人员视力能及的地点,并能清楚地看到吊装的全过程。

起重机驾驶人员必须熟悉信号,并按指挥人员的各种信号进行操作;

指挥信号应事先统一规定,发出的信号要鲜明、准确。

4.4.9 在风力等于或大于六级时,禁止在露天进行起重机移动和吊装作业。

4.4.10 起重机停止工作时,应刹住回转和行走机构,锁好司机室门。

吊钩上不得悬挂构件,并应升到高处,以免摆动伤人和造成吊车失稳。

4.5 防吊装结构失稳

4.5.1 构件吊装应按规定的吊装工艺和程序进行,未经计算和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不得随意改变或颠倒工艺程序安装结构构件。

4.5.2 构件吊装就位,应经初校和临时固定或连接可靠后始可卸钩,最后固定后方可拆除临时固定工具。

高宽比很大的单个构件,未经临时或最后固定组成一稳定单元体系前,应设溜绳或斜撑拉(撑)固。

4.5.3 构件固定后不得随意撬动或移动位置,如需重校时,必须回钩。

4.6 防止触电

4.6.1 吊装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装、维护和管理用电线路和设备。

4.6.2 构件运输、起重机在电线下进行作业或在电线旁行驶时,构件或吊杆最高点与电线之间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

4.6.3 使用塔式起重机或长吊杆的其他类型起重机及钢井架,应有避雷防触电设备,各种用电机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并定期进行接地电阻摇测试验。

4.7 汽车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4.7.1 汽车吊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平坦坚实,保证在工作时不沉陷,不得在倾斜的地面行驶和作业,视其土质的情况,汽车吊的作业位置应离沟渠、基坑有必要的安全距离。

4.7.2 汽车吊司机作业前应首先检查发动机传动部分、作业制动部分、仪表、钢丝绳以及液压传动等部分是否正常,当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正式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4.7.3 吊运前应全部伸出支撑腿(放支撑腿时,应先放后支撑腿,后放前支撑腿;

收支撑腿时,应先收前支撑腿,后收后支撑腿),在撑脚板下垫坚固方木(忱木),支撑腿有定位销的必需插上。

4.7.4 汽车吊变幅时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

4.7.5 作业中发现汽车吊倾斜,支撑腿变形等不正常现象出现时,应立即放下重物,空载进行调整正常后,才能继续作业。

4.7.6 汽车吊吊运重物时,回转半径内不得有人员停留或通过,更不得在吊起来的重物下面进行作业,严禁汽车吊吊运人员。

4.7.7 起吊长、大重物,应在原地先试吊无问题后方可正常起吊,必要时应栓拉绳,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匀,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动作要平稳。

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

4.7.8 汽车吊在起重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不得同时进行两种操作动作。

4.7.9 汽车吊行驶前必须按照规定收放臂杆、吊钩及支撑腿。

行驶时,严禁在底盘走台上站立、蹲坐人员和堆放散装物件,保持中速行驶避免紧急制动;

倒车时必须有人监护;

在作业或行走时,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要保持安全距离。

4.7.1 0 汽车吊机械必须按照原厂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负荷作业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4.7.1

1 作业完毕后收回支撑腿,臂杆转到顺风方向,并降到40-60度之间,各部制动器都应加保险固定,机棚和操作室都要 加锁。

4.7.1 2 遇有大雨、大雾或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汽车吊露天作业。

5 设备内作业

5.1 安全隔绝。

所有连通生产管线阀门必须关死,并用盲板或拆除管道彻底隔绝。

5.2 电源有效切断并加挂警示牌。

5.3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确保检验合格。

5.4 打开所有人孔、料孔等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5.5 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6 进入设备内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5.7 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8 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5.9 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5.10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或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空气呼吸器。

5.1

1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工具。

5.1 2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5.1 3.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小于等于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5.1

4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5.1

5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5.1

6 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5.1

7 设备外应备有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5.1

8 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栓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5.1

9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根据设备实际情况站于设备外(或设备内),不影响工具、材料的传递,不影响自身安全,并能看见作业人员的位置,眼光不得离开作业人员,并与作业人员随时保持联系。

监护人不准擅离岗位。

5.20 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信号。

5.2

1 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5.2 2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

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5.2 3. 设备内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检查设备内外,并清点人员,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设备。

6 危化品维检作业

6.1 危化品类别:硫酸、强碱、煤气、氨气等。

6.2 作业类别:危化品区域内作业和在危化品储存、运输(输送)、使用设备管道及设施上作业。

6.3 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及规定

6.3.1 危化品区域内的作业

6.3.

1.1 此区域内维护、检修作业时,不得随意踩踏、搬弄酸碱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

6.3.

1.2 在生产用的煤气管道和设备及附属设施区域40米内动火,必须办理好动火证。

6.3.

1.3 作业点周围杂物应清理干净,并观察好周围现场环境,留出应急、逃生通道。

6.3.

1.4 夜间作业,必须设有足够的安全照明。

(36v以下低压防爆照明,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软线和可靠的接地线。

)

6.3.

1.5 作业前要找好附近便于冲洗的水管,或准备好足够的清水在现场。

6.3.

1.6 现场使用工器具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随意高空抛置作业行为。

6.3.

1.7 作业时,如遇管道内酸碱液体外流等异常情况,应立即远离现场,并通知作业负责人及生产岗位操作人员,确认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6.3.

1.8 作业完毕,试运行时,人员站位要得当,严禁站在管道及阀兰出口液体喷溅方向。

6.3.

1.9 进入煤气区域必须要2人以上,并佩戴好煤气报警仪,实时进行监控。

6.3.

1.10 严禁在煤气管道,设备区域附近休息、吸烟、睡觉和使用明火,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6.3.

1.1

1 雷雨天禁止煤气抽堵盲板作业。

6.3.

1.1 2 进行煤气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好空气呼吸器,并设专人监护。

6.3.

1.1 3. 跨区域作业,作业单位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进行安全交底确认后,方可进行检修施工作业。

6.3.2 在危化品储存、运输(输送)、使用设备管道及设施上作业。

6.3.2.1 进行酸碱管道及设备维护、检修作业时,必须严格按规定配穿好防酸服、防酸手套、防护面罩等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后,方可进行作业。

6.3.2.2 作业前各酸碱管道阀门必须 ,并要求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在现场进行确认并保证有效切断后,阀门处要悬挂“有人工作、禁止操作”的安全警示牌。

6.3.2.3 酸碱管道检修必须将管道内残余液体及杂物清理、冲洗干净,直至确认无烧灼伤害后,方可作业。

6.3.2.4 检修煤气设施和管道必须可靠切断煤气气源,用水封切断煤气时应设专人监护水封,用阀门切断煤气时,必须加盲板,并打开放散管的阀门。

并经放散、化验确认无煤气后方可作业,必须时应使用氮气进行置换,化验合格后用空气吹扫。

6.3.2.5 煤气管道设备,严禁使用铁锤或其它黑色金属敲击。

6.3.2.6 酸碱罐体顶部周边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或采取其它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到罐体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6.3.2.7 禁止带压拆卸各类酸、碱管线法兰和阀门。

6.3.2.8 严禁将安全带、手动葫芦等悬挂在腐蚀性较严重的管道及挂钩上,作业前应认真仔细检查其挂点的牢固性和可靠性。

7 气瓶搬运及使用

7.1 气瓶验收要求7.

1.1 工业用气应由制造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检验。

制造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工业用氧符合安全、质量要求。

气体出厂时应附有质量合格证,其内容包括:7.

1.1.1 产品名称及质量等级7.

1.1.2 生产厂名称7.

1.1.3 生产日期或批号7.

1.1.4 包装容器号码7.

1.1.5 气体压力及质量7.

1.1.6 标准编号7.

1.2 现场接收的气瓶必须有完备的标志。

7.

1.3 现场接收的气瓶必须配件齐全。

7.

1.4 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它缺陷,应在瓶上注明“注意瓶内装满氧气”退回制造厂。

7.2 气瓶搬运规范

7.2.1 乙炔和氧气瓶严禁使用绳吊装搬运,当地点移动频繁时,应装在专用的手推车上。

在不得已而用其它车转移时,须注意采取措施,不要使气瓶阀门和气瓶帽与车的台架相接触。

7.2.2 严禁把氧气瓶和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7.2.3 移动气瓶时不准拖在地上拉着走或者采用放倒滚动等粗暴的方法。

7.2.4 禁止用肩扛。

7.2.5 移动或搬运气瓶时,阀门要关严,并戴好瓶帽。

7.2.6 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7.2.7 在移动距离很短,用手移动时,应将气瓶稍微倾斜,用手挟着瓶帽,使瓶底边缘移动。

7.2.8 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和倒置。

7.2.9 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盖好后才可运输。

运输乙炔气体的汽车要有明显的危险品运输标志及专门的押运人员。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运输气瓶。

7.3 气瓶现场贮存规范

7.3.1 气瓶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

贮存间应保证搬运方便,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危险”、“严禁烟火”等标志。

7.3.2 乙炔瓶和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或电气设备,防止爆晒,禁止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源相接触。

7.3.3 严禁将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通风不良及装设电线的场所。

7.3.4 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氧气瓶接触。

7.3.5 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或其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7.3.6 储存气瓶的仓库不许有取暖设备。

7.3.7 储存气瓶的仓库必须备有消防用具。

7.3.8 储存气瓶的仓库其照明、电器等应采用防爆型电器装置。

7.3.9 氧气瓶、乙炔气瓶现场使用规范:7.

3.9.1 在作业之前要在作业场所附近备有干粉灭火器和灭火用水,还要查明附近的灭火用水源。

7.

3.9.2 气瓶要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并要使气瓶竖立固定,不致于倒下,严禁卧放使用。

7.

3.9.3 气瓶不可放置在有火花飞溅的地方,尤其在高处作业时,火花飞溅范围广,应更加注意。

7.

3.9.4 乙炔瓶在使用时,瓶帽不需拆卸,在检查确认瓶阀口垫圈没有脱落后,方可安装减压器。

7.

3.9.5 乙炔瓶、氧气瓶口、减压器的螺丝绝对不可附着油脂,以防爆炸。

7.

3.9.6 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和乙炔瓶。

7.

3.9.7 乙炔瓶必须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细,开启后板手仍应套在瓶阀的方芯上,一旦遇有险情,便于紧急 。

7.

3.9.8 乙炔和氧气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的温水解冻,在焊割工作中,禁止将带有油珠的衣服、手套或其它沾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7.

3.9.9 严禁碰撞、敲击氧气瓶和乙炔瓶,不得擅自拆下安全帽。

7.

3.9.1 0 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一般控制在0.02-0.0

5 mpa,连续作业时,乙炔的消耗量要保持在1公斤/瓶时以下。

7.

3.9.1

1 严禁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表和开闭瓶阀。

7.

3.9.1 2 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弧引焊。

7.

3.9.1 3. 点火时只开乙炔不开氧气,熄火时先关氧气。

7.

3.9.1

4 使用中的乙炔瓶,如瓶壁温度异常上升则应立即停止使用。

在没有查明原因前该瓶不再使用。

7.

3.9.1

5 工作中压力下降时应先检查瓶中气体是否用完,如过分开启减压器调整压力则会引起压力不均衡。

7.

3.9.1

6 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不低于规定要求(乙炔0.05mpa、氧气0.5mpa),用过的瓶上应写明“空瓶”。

7.

3.9.1

7 使用乙炔瓶的现场,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等易燃、易爆品同间堆放。

7.

3.9.1

8 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四分之一转吹洗1~2秒钟,然后用专用板手装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7.

3.9.1

9 气瓶上的阀门或减压器气门,若发现有毛病时,应立即停止工作。

7.

3.9.2 0 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必须用特殊的键开启。

7.

3.9.2

1 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7.

3.9.2 2 使用乙炔的现场,乙炔气的贮存量不得超过5瓶。

7.

3.9.2 3. 安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阳光暴晒。

7.

3.9.2

4 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米内,不得堆放可燃物品,不得进行铸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准吸烟。

8 气电焊作业

8.1 焊工是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电、气焊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后方能上岗。

8.2 焊机一般采用380v或220v电压,空载电压也在60v以上,因此焊工首先要防止触电,特别是在阴雨、打雷、闪电或潮湿作业环境中。

8.3 焊工作业时要穿好胶底鞋,戴好防护手套,穿阻燃防护服,正确使用防护面罩;

不得光膀子、穿拖鞋或赤脚作业。

8.4 更换焊条时要戴好防护手套,夏天出汗及工作服潮湿时,注意不要靠在钢材上,避免触电。

8.5 电、气焊作业时,由于金属的飞溅极易引起烫伤、火灾,因此要切实做好防止烫伤、火灾的防护工作。

8.6 焊工作业时穿戴的工作服及手套不得有破洞,如有破洞,应及时补好,防止火花溅人而引起烫伤。

8.7 电、气焊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危险性较大的应有专人现场监防。

严禁在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室内或场地作业。

8.8 露天作业时,必须采取防风措施,焊工应在上风位置作业,风力大于5级时不宜作业。

8.9 高处作业时,应仔细观察作业区下面有没有其他人员,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焊渣飞溅造成下面人员烫伤或发生火灾。

8.10 焊接电弧产生的紫外线对焊工的眼睛和皮肤有较大的刺激性,因此必须做好电弧伤害的防护工作。

8.1

1 焊工操作时,必须使用有防护玻璃且不漏光的面罩,身穿工作服,手戴工作手套,并戴上脚罩。

8.1 2 开始作业引弧时,焊工要注意周边其他作业人员,以免强烈弧光伤害他人。

8.1 3. 在人员众多的地方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屏风挡隔。

8.1

4 清除焊渣、铁锈、毛刺、飞溅物时,应戴好手套和防护眼镜,防止损伤。

8.1

5 搬动焊件时,要戴好手套,且小心谨慎,防止划破、烫伤皮肤或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8.1

6 焊工高处作业时要用梯子上下,焊机电缆不能随意缠绕,要系好

第7篇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

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二)用火级别的确定

1、一级动火:凡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在临时经营场所,下列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比如储油罐区、加油区、卸油区;

2、二级动火: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在临时经营场所,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即从易燃、易爆区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和检测合格者;以及生产设施、罐区的非防爆场所、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三级动火:在临时经营场所内除了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以及临时经营场所的油罐、管线已清洗并注满清水后的动火作业。

(三)用火管理制度:

1、临时经营场所内应控制动火作业,必须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临时经营场所《动火审批报告书》,书面报告市公司安全储运部,经批准后停止加油作业,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后才许施工;

2、坚持“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审批的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没有防火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3、示动火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动火作业的原因、地点、时间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动火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需临时经营场所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制定出防火措施,填写加临时经营场所《动火审批报告书》,书面报告公司和分公司经理共同审批签字后,由分公司储运安全部批准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由分公司经理和安全储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由安全生产主管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五)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储油罐及输油管线),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孔盖,通风换气,并经检测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在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

3、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除批准的动火点外,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用火范围;凡没有经过批准的动火作业,应视为违章;

4、没有落实防火措施及指定动火作业责任人的,一律不准动火作业;对于电焊、气焊、气割作业者,必须具有“特殊工种操作证资格,不得无证操作;

5、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六)用火安全措施:

1、将需要的动火设备,如油罐、输油管线等残留的油品等可燃物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气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

2、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盖;

3、油罐、容器动火,应做爆炸浓度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前在容器外边进行明火试验,工作时容器外应有专人监护;

4、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水封井、隔油池、地漏、地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闭;

5、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火;

6、高处动火(3米)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风力较大时,视情况而定,大于五级时禁止动火;

7、动火现场配置适量的灭火器材,如灭火器、铁锹、灭火毯等消防设施,并摆布在合适位置;

8、动火开始前和动火结束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变化,不得留有余火和隐患。

(七)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2、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3、监护人职责是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4、监护人要佩带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5、监护人权限: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

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上级领导。

第8篇 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生产装置(指生产企业内所有生产装置和生产部位,下同)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作业,特别是动火施工作业,应在装置停工状态下进行。因特殊原因要在装置生产运行中进行的,必须要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和职工生命安全,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直属生产企业和承担改扩建、检修等施工作业的所有施工单位。

第三条 生产装置的改扩建设计、施工、验收必须视同新建装置,严格做到劳动保护设

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搞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改扩建后装置与相邻装置和设施的安全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及系统、消防通道、安全技术装置等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第二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施工主管部门会同安全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包括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

1.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2.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确认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

4.审查施工单位施工和安全经历。

5.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所持的上岗证件。

6.审查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7.若存在工程转包,审查转包合同及转包队伍的资质。

对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安全部门有权对施工队伍予以否决。

第六条 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集团公司和直属企业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功能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并保证设备的完好。

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9篇 委外及安全施工作业管理办法

一、主题内容

为加强对公司及委外施工项目中的安全管理,做到安全、有序、规范、守法,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谁委外、谁申报”、“谁签合同、谁管理”、“谁批准、谁负责”和“在哪个区域作业由哪个区域主要领导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管理职责、安全资质等级认定、安全、消防手续的审查和批准、施工作业程序、检查程序与处罚等内容。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或委外单位对公司所属设备、设施(含建筑、消防)需检修、搬迁、安装、拆除等施工作业,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出租和建设施工项目。

三、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条例》

济柴[2000]厂发字54号《关于闲置报废资产变卖处理的暂行规定》

济柴有关安全、消防管理规章制度

四、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 职责

1、安全保卫处:

a) 负责对项目施工单位报送的方案或计划中的安全内容和措施进行预审和审批;

b) 负责对施工单位作业等级、安全资质的确认和审查、批准相关安全、消防手续,并备案;

c) 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负责对施工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或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2、项目委外(或管理)单位:

a) 按照“在哪个区域作业由哪个区域主要领导负责”的原则,负责整个施工作业区域的安全。

b) 委外项目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c) 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制定用电、用火、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安全施工方案、措施和相应制度、操作规程,并报安全保卫处审查和备案。

d) 负责指导和协助施工单位办理相关的安全、消防申请。

e) 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的水、电、风、气等管线等与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的完整资料。

f) 对重大危险项目的施工,应监督施工单位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保卫处审查、备案。

g) 在生产现场施工时,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报安全保卫处审查、备案。

3、综合服务公司负责提供对所属设备、设施供电、供水线路的资料情况,并负责所属供电、供水线路的安装和拆除。

4、工厂管理处负责对委外项目合同内容中有关安全责任和义务的界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协助施工单位办理相关安全、消防手续。

5、监察处负责对委外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6、项目合同审批人按照“谁签合同、谁管理”、“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所签订的合同认真审查,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7、监护人主要职责是:

a) 监护人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了解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护器具;

b) 监护人对安全消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消防设施到位情况,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c) 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并熟悉应急预案,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施工队伍监护人必须携带动火、临时线等审批报告。

(二)安全资质等级认定

1、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2、参加施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到安全保卫处进行资质确认,登记备案后,方可参与施工作业。

(三) 安全、消防手续的审查和批准

1、施工单位需动火施工作业的,须向安全保卫处提出申请,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送安全保卫处审查批准。

2、施工单位需安装临时电源线的,须填写《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分别到机动资产处、安全保卫处审查批准后进行作业。

3、施工单位应到安全保卫处签订《外来劳务团体治安、消防协议书》,缴纳治安、消防保证金后进行作业。

4、安全保卫处应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安全、消防申请报告及施工现场进行认真审查。对不符合安全、消防规定和要求的,应当立即要求其整改,直至达到安全消防要求,方可批准施工。

(四) 施工作业程序

1、一般要求

(1) 凡各单位或委外单位施工项目确定后,负责签订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切断水、电、气和风的各项工作,并填写“设备、设施安全施工作业确认表”,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2) 委外(或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周围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彻底清理,消除安全隐患。

(3) 委外(或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施工单位办理相关安全、消防审查、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4) 施工单位应将工期、施工安全方案和批准后的安全、消防手续及参与施工队伍的情况向委外(或管理)单位通报。

(5) 施工前,安全保卫处应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施工单位一起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

第10篇 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及保通办法

第一条 为维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规范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正确引导驾乘人员按规定线路有序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路政管理规定》、《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1999》、《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ga182-1998》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南华路政中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包括:

(1)、作业(施工)单位、作业人员管理;

(2)、作业车辆、机械管理;

(3)、作业现场管理;

(4)、作业区通行(保通)管理。

南华路政中队与楚雄管理处、交警搞好协调配合,对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 公路需要养护施工作业时,由省公路投资公司楚雄管理处向中队报送《公路养护施工作业情况工作函》。明确施工时间(期限)、施工路段、施工单位、施工对象(对公路特定病害情况采用对应的养护措施)、影响交通的情况下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四条 由作业(施工)单位向中队报送:

(1)、经楚雄管理处审核同意的《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表》;

(2)、《施工组织计划》。主要包括:

①工程概况、工程特点和难点、施工目标;

②管理模式、质量体系、施工方案和施工工序;

③施工组织及进度、安全保障措施;

④主要车辆机具使用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

⑤现场文明施工措施;

路政中队对工程概况、工程特点和难点、施工组织及进度进行重点了解,做到心中有数。

(3)、《安全保障措施》(施工保通方案),施工保通人员名单,通讯录,施工保通人员值班表。

第五条 由施工单位报送的材料经中队与楚雄管理处,交警共同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对未经路政审核同意的施工坚决取缔,责令施工方迅速恢复交通。

第六条 中队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及保通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必要时,收取路政保通服务费。

第七条 对施工单位占用、拆除、移动、涂改、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收取施工保证金。施工结束后,经路政、管理处检查恢复原状后全额退还施工单位,未恢复原状的,由中队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清理费等。

第八条 中队拟定《施工作业管理及保通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管理及保通工作,实施对施工作业人员(保通人员)、车辆机械、施工作业现场、作业区通行(保通)的管理和监督,中队对路巡班组进行监督考核。

第九条 路巡班组的职责是:

(1)、配合、指导施工单位按国家规范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2)、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必须穿着统一的反光安全标志服。无反光条的标志服需及时更换。要求施工保通人员在岗,及时引导交通,看守施工标志、标牌。禁止施工作业人员穿着拖鞋工作,禁止在工地饮酒、打闹、随意穿越高速公路。

(3)、对作业车辆,机械进行检查。①作业车辆,机械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喷涂反光油漆或粘贴反光膜,并保持表面清洁。②作业车辆必须在顶部配置黄色闪光警示灯。③作业车辆应当停放在作业区内。④尽量避免作业车辆在社会车辆通行路段调头。⑤车辆,机械须审验合格,技术状况完好,并配备素质相当的驾驶员、操作员。

(4)、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①施工单位必须按国家规范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②夜间及雨雪雾天气施工单位必须设置红色警示信号。③施工单位应按照公路施工养护规范堆放材料,并设置安全标志,并及时清除施工路段路面杂物。④施工单位无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涂改、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5)、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保通工作。①引导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按照设置的标志有序通行,服从路政员、施工保通人员的指挥。②配合施工单位进行公路施工作业交通管制,为公路养护作业提供交通安全服务。③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路段,加强交通安全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配合交警、管理处、施工单位做好分流、疏导工作。必要时,在施工路段入口定点值勤。

第十条 路巡班组对检查内容填写《公路施工管理、检查记录表》,并要求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字。对存在的问题要当场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作业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及时整改的,上报中队,由中队通报楚雄管理处、交警、并向路政大队及公路所在县市安监局汇报。

第十一条 除昆瑞路政支队的路政员依法在中队辖区公路上履行公路作业管理及保通勤务外,其他单位不得使用路政车,路政员在中队辖区公路上进行路政管理职务活动。

第十二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事先报经路政许可。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11篇 加油站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节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施工进场前须办理的手续u

1)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2)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协议》;3.)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制定施工方案,对施工中可能影响和产生发生的不安全因素采取预防措施;

5)对施工中可能产生的火花与油品的易燃、易爆危险特性的矛盾,要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监护人员。

施工作业相关许可证:u

1)时动火审批报告、临时动火许可证;2)临时用电许可证;3.)空破土作业许可证;

4)高作业许可证;

5)进设备(轻罐)作业许可证。

加油站在改造、维修、用电等需要动火时,应办理动火手续。

u施工现场安全监护内容

1)施工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危险作业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查机械设备安全状况;2)检查施工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3.)查现场安全监护人员情况;

4)查施工操作行为,不得鲁莽施工;

5)施工人员无安全帽和作业所必须的个人防护设施,不得操作。

6)施工人员未经施工安全教育,不准施工操作;

7)特殊工种人员无有效安全上岗操作证,不准操作;

8)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排除,威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时,不盲目操作;

9)上级或管理干部违章指挥,有冒险作业情况时,不盲目操作。

第二节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一)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二)用火级别的确定

1、一级动火:凡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在加油站,下列

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比如储油罐区、加油区、卸油区;2、二级动火: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在加油(气)站,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即从易燃、易爆区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和检测合格者;

以及生产设施、罐区的非防爆场所、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3、三级动火:在加油站内除了

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

以及油站内的油罐、管线已清洗并注满清水后的动火作业。

(三)用火管理制度:

1、加油站内应控制动火作业,必须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加油站《动火审批报告书》,书面报告市公司安全储运部,经批准后停止加油作业,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后才许施工;2、坚持“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审批的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没有防火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3、示动火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动火作业的原因、地点、时间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动火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需加油站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制定出防火措施,填写加油站《动火审批报告书》,书面报告安全储运部和主管经理共同审批签字后方可动火;2、二级动火,由安全储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3、三级动火,由片区零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五)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储油罐及输油管线),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孔盖,通风换气,并经检测分析合格,方可动火;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

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在安全地方动火;

节假日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

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3、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

除批准的动火点外,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用火范围;

凡没有经过批准的动火作业,应视为违章;

4、没有落实防火措施及指定动火作业责任人的,一律不准动火作业;

对于电焊、气焊、气割作业者,必须具有“特殊工种操作证资格,不得无证操作;

5、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六)用火安全措施:

1、将需要的动火设备,如油罐、输油管线等残留的油品等可燃物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气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2、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盖;3、油罐、容器动火,应做爆炸浓度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前在容器外边进行明火试验,工作时容器外应有专人监护;

4、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水封井、隔油池、地漏、地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闭;

5、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火;

6、高处动火(3米)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风力较大时,视情况而定,大于五级时禁止动火;

7、动火现场配置适量的灭火器材,如灭火器、铁锹、灭火毯等消防设施,并摆布在合适位置;

8、动火开始前和动火结束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变化,不得留有余火和隐患。

(七)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2、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3、监护人职责是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4、监护人要佩带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5、监护人权限: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用火;

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

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上级领导。

第三节临时用电作业安全

(一)报批程序:

1、加油站按照油站整改和施工作业需要,确定需要临时用电;2、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填写临时用电申请报告,向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提出申请;3、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核查作业内容,签发临时用电许可证,一旦整改方案无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到位,将不批准临时用电;

4、领取临时用电许可证,加油站经理(站长)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方可临时用电作业。

(二)作业安全要求:

1、装临时线路的人员需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2、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有措施;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4、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

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

7、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防雨措施;

8、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场所或塔、罐等金属设备内,不得超过12伏;

9、临时用电设施安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件一致。

第四节破土作业安全

(一)破土作业报批程序:(破土作业的危险等级划分,参照临时动火作业的危险等级划分执行)

1、一级(重大)破土作业,由加油站会同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填写《破土作业许可证》,向安全部门申报,公司安全经理审批;2、

二、三级破土作业,由加油站会同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填写《破土作业许可证》,向安全部门申报,由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破土作业安全要求:

1、电力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2、电信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3、地下供排水管线、工艺管线已确认,措施已落实;

4、已按施工方案图完成施工划线;

5、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6、已进行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

7、道路施工作业已报告;

交通部门、消防部门、生产调度、安全部门;

8、人员进出口和撤离保护措施已落实:a、梯子 b、修坡道

9、备有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介质检测仪;

10、作业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a、普通灯 b、防爆灯

11、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节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一)高处作业报批程序:

1、一级高处作业(2米至5米);

二级高处作业(5米以上至15米)不需办理审批手续,但必须落实安全措施,与施工队签定《施工安全协议》;2、三级高处作业(15米以上至30米)和特级高处作业(30米以上),由油站负责人填报《高处作业票》,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公司安全经理签发;3、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为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

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及审批人保存,保存期为1年。

(二)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等不适于高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着装符合要求、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3、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4、作业人员携带工具袋;

5、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标的烟囱及设备的场所,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6、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场所离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8、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围栏符合安全规程;

9、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措施;

10、梯子或绳梯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11、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业应搭设固定承重板,并站在承重板上;

12、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安装临时灯、防爆灯;

13、特级高处作业配备有通讯工具;

其他措施:佩戴:

(1)过滤式呼吸器、

(2)空气式呼吸器。

第六节进入设备(清罐)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入设备(清罐)作业报批程序

1、凡进入设备(清罐)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市公司计量质量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作业许可证,禁止进入设备作业。

2、待领取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后,加油站经理(站长)在对各点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设备(清罐)作业。

3、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二)清罐作业安全要求

1、油罐清洗作业前,应检测罐内油气浓度;2、罐内油气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4%时,可认为安全进罐作业浓度;3、进罐人员应装备整套的防护衣服、靴子和手套,以及佩戴合适、质量合格的通风防毒面具,并系好安全绳;

4、如果罐内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40%时,即使有可靠的防护措施,也不宜进罐作业;

5、进罐作业时,通常应分组进罐,每次作业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6、罐外人孔应设有专人监护,并与罐内作业人员经常保持联络;

7、每次进罐作业前,都应对通风、防毒面具等进行检查和试验、清洗、消毒,并检查风管连接是否可靠;

8、发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人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9、如以上各项措施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在进入设备作业。

有职业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等疾病的人不得进罐作业。

第12篇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小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审批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方案组织施工;

(三)协调、指导和监督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履行。

第四条 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依照本规定提交交通组织方案审查意见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全路网养护施工作业动态统计信息。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

(二)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

(三)负责养护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本规定组织编制和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五)依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以及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六)及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

(七)负责养护施工安全标志、设施的设置,通过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具体落实;

第六条 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和教育;

(二)设置养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养护施工交通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养护施工地点,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起止时间,交通管制方式,管制路段的起止桩号,现场交通标志布置方式(含文字和图表),应急预案;

(四)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五)按经营管理单位要求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设置养护工程施工安全设施;

(六)负责养护施工现场交通标志的维护及现场管理工作;

(七)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申报养护施工作业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应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二)凡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24小时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征得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书面同意。执法机构应在受理申报24时小时内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三)高速公路抢险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执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包括交通组织方案)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报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备案。情况紧急的抢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在保证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先期安排抢险施工。

第八条 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并应按规定时限组织施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公告应在市级以上报刊发布,同时通过交通电台滚动播出,并通过相应的收费站及路段可变情报板及时提醒车辆合理选择路线。

第九条 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出施工区域不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二)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

(三)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

(四)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

(五)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二)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工作装(套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背心;

(三)乘坐施工单位车辆(货车除外)进出施工现场;

(四)不准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

(五)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

(六)不得随意横穿高速公路;

(七)不得有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护施工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给予积极指导与协助。

(二)断道施工区段原则上不能超过3公里,每一施工区段施工期限应严格按审批方案执行,上一施工区段结束后,方可开始下一施工区段施工。

(三)在车辆运行高峰期,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及时到施工现场指挥交通,会同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当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时,应利用可变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时发布限流、分流信息,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五)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抢险)作业时,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第十三条 桥梁、隧道养护施工作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桥梁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首先调查掌握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的布设情况,并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二)在桥梁栏杆外进行作业时,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三)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须设置警示信号,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四)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宜选择在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

(五)进行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测隧道内一氧化碳、烟雾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及能见度是否会影响施工安全,并负责检测隧道结构状况是否会影响作业安全,如有危险,应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2、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查施工道信号灯布设是否准确、明显,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

3、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对养护施工作业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将作业现场的轮廓反映出来。

(七)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八)对隧道衬砌局部坍塌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九)隧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

(十)电力设施等维护有特别要求的,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 在夜间或隧道内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应保证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雾天不得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确需雾天进行抢修时,经营管理单位应报告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封闭交通后方可作业;所有安全设施上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第十六条 抢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异常气候等造成险情时,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修复。

(二)抢险作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作区两端设置安全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三)设置抢险作业控制区后应尽快消除交通障碍和不安全因素,恢复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不按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规程施工、违反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场以及上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履约企业名单等措施。

第十八条 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和违反安全生产义务,造成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穿、跨越高速公路的交叉施工,其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渝交委路〔2005〕2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施工作业场区管理措施(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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