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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管理规定(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6-04 热度:79

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第1篇 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请各位员工注意:

一、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安全作业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相应岗位工作操作规程及岗位职责进行工作,自觉提高安全作业意识,因违反安全作业规定或者违章操作造成的意外伤害等情况,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及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给公司或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给予相应金额的赔偿金。

二、因工作之前或工作中喝酒或食用麻醉性药品而造成个人伤亡的,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及支付经济补偿金,造成公司或客户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一部分 安全作业总则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员工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条例。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作业规章制度。

二、凡是存在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以及有严重危险的设施、设备,员工有权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遇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员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处理。

三、新入职员工及变换工种人员,未经三级二级教育或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或单独操作,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电(气)焊、电梯、机动车辆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市劳动部门或专业技术部门颁发操作证(资格证)方可准许操作。

四、凡进行特种设备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女工必须戴工作帽,把发辫放入帽内,旋转机械严禁戴手套操作。检查设备和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不准带小孩进入特种设备工作场所,不准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等工作,且作业前不准饮酒。

五、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未经上级领导同意私自将本职工作交予他人完成;不准打闹、睡觉以及进行与本职无关工作的事情;凡运转设备时,不准跨越递送物件和触动危险部位。

六、搞好文明服务、保持工作区域内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

七、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下班前必须做到切断电源、汽源、水源、熄灭火种、清理场地。

八、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夜班加班时必须安排两人一起工作。

九、管理区内员工要走指定通道,注意各种车辆,严禁贪便跨越危险区,严禁从行驶车辆中爬上跳下,抛卸物品。动土施工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十、操作前必须熟悉设备性能、工艺要求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备应指定员工进行操作,开动本工种以外的设备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操作。

十一、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停电挂牌,并安排专人监护。停电牌必须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合闸前要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准合闸。

十二、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安全标志、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装置等,不准随便拆除或挪作他用。

十三、对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进行作业前必须有可靠接地或重复接地的安全措施,非电工人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使用防漏电安保器材、佩戴绝缘手套,并站绝缘垫上(或穿绝缘靴)作业。活动灯电压不得超过三十六伏,容器内照明不得超过十二伏。

十四、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二米以上)必须系安全带,不准穿硬底鞋,严禁从高空投掷工具、材料等物件。

十五、对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存放,设专人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在有毒及粉尘场所进餐饮水。

十六、配电室、中控室、变电所、电梯机房等要害部门,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禁止入内。

十七、“五有”防护装置不齐全,不准启动作业,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十八、临时性工程(大、中、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安排专人进行现场指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十九、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循环性未遂事故时,要及时抢救,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上级领导。

二十、凡本公司在职的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

第二部分 员工安全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安全行为,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员工防范能力,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遵循原则

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四全”安全管理原则。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物业公司行政人事部为本规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的制定、修订,以及本规范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项目管理处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并对员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条 员工一般安全守则

一、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进入生产或施工现场;

二、严禁赤脚、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进入作业现场;

三、严禁饮酒者进入生产和施工区域;

四、严禁带小孩、陌生人进入作业区域;

五、员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六、严禁在上班时间睡岗、离岗、串岗、长时间占用生产电话,以及进行与作业无关的事情;

七、严禁携带香烟、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办公及作业区域;严禁在办公区域或作业区域内吸烟和随意使用明火;

八、严禁在易燃、易爆区使用手机等非防爆器具;

九、未取得安全上岗作业证,严禁独立上岗操作;特殊工种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十、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清洗衣物;

十一、严禁擅自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

十二、严禁在办公及作业区域内玩耍、嬉闹和打架、斗殴;

十三、员工必须遵守各类安全警告标志、标贴及警示指示。

第七条 防护安全

一、作业前必须按作业要求佩戴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工作服须系扣,扎紧袖口、裤脚和衣襟;

三、佩戴安全帽时必须系带;严禁坐、压安全帽;

四、安全带须高挂低用,严禁将安全带的腿带拆除,严禁将安全带当绳索使用,安全带在使用过程中严禁打拧;

五、严禁穿带有铁钉的鞋子和易起静电的服装进入防爆区;

六、严禁私自拆除劳动防护用品的零部件。

第八条 操作安全

一、在岗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岗位交接班制度;

二、进行特种设备作业的员工必须认真执行设备操作方法,履行岗位安全工作职责,将各项参数控制在指标范围内;

三、启动机泵前必须盘车;

四、设备启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

五、特种设备严禁私自触摸、擦洗、拆卸、清扫运转部件;严禁在运转部件附件探取物件、带手套作业;运转部件未完全停止前,严禁用手、脚、其他物件强制制动;

六、严禁非电器工作人员随意乱动电器设备,电器设备发生故障,须通知电工处理,其他人员不许私自乱动;

七、电器设备必须保持干燥、通风,严禁湿手接触开关、电器设备;严禁用水清洗电器设施;

八、电器设备发生火灾,在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禁止用水和泡沫灭火器进行灭火;

九、进入高压带电设备区域作业须设专人监护,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具;

十、严禁私自乱接、乱拉电源,私装各类电器设备;

十一、严禁不切断电源进行临时电源的接引工作;

十二、严禁用铁丝、铜丝作保险丝;隔离开关、跌落保险严禁带负荷操作;

十三、严禁随意操作挂有警示牌的电气开关;严禁随意拆除电气开关上的警示标识;

十四、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进行操作;

十五、各种压力容器在承压状态下严禁敲打和维修,严禁乱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保护装置。

第九条 现场安全

一、工作现场照明不足,并且威胁到安全作业时,应及时与电工联系处理,保证作业现场的照明度;

二、已安装好的安全罩或围栏等隔离装置,不得随便拆除;

三、严禁随意靠近运行中的电气设备中带电部分;

四、严禁在未设置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同时进行高处上下交叉作业;

五、严禁擅自移动、更改安全设施。

第十条 作业安全

一、未办理动火作业证(或动火审批手续),严禁进行动火作业;

二、未办理高处作业证(或高处作业审批手续),严禁进行登高作业;

三、未办理电气作业证(或电气操作审批手续),严禁电气操作作业;

四、未办理动土作业证(或动图审批手续),严禁动土施工作业;

五、未办理检修工作证(或检修审批手续),严禁拆卸、停用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阀门等设备;

六、严禁使用防护装置不完善的设备;

七、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

八、严禁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等物品;

九、检修设备前必须落实安全措施完好后,方可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十一、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必须关闭设备电源、水源及其它能源供应,释放残余能量,并醒目地悬挂各种警示标识;

十二、吊装作业时严禁超重吊装,严禁随意使用非起重工具进行起重作业;

十三、使用吊车进行作业时,必须在支撑下垫枕木。

第十一条 交通安全

一、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外出办公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二、驾车员工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小心驾驶;

三、员工上下班途中应走人行道、地下通道和过街天桥,严禁横穿未设通行区域的马路;

四、员工在骑乘自行车时严禁带人、双手离把骑车,严禁骑乘自行车时听音乐;

五、严禁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空档溜车;

六、严禁无证驾驶车辆,严禁在学习机动车期间单独驾驶机动车;

七、严禁人货混装、超限装载或驾驶室超员;

八、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九、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司机疲劳驾驶;

十、严禁危险品运输车辆违章载人或违章作业;

十一、严禁危险化学品拉运车辆随意行驶及停放;

十二、车辆未经检查安全严禁出车;

十三、严禁在驾驶室内存放易燃物品;

十四、严禁驾驶员在驾驶途中打电话或进食。

第十二条 内部治安

一、严禁攀爬、跨越各类围栏、围墙;

二、机动车辆须按规定进出公司各项目现场;

三、门卫保安人员必须文明执勤,严禁故意刁难进出员工;

四、严禁员工盗窃公司财物或他人财物;

五、严禁员工酗酒闹事、谩骂他人;

六、严禁员工损坏公私财物;

七、严禁员工在项目现场及办公区域内燃放鞭炮;

八、严禁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九、严禁在员工宿舍内大声喧华、打闹等。

第三部分 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为保证安全用电、生产、生活正常进行。使广大员工在思想上对安全用电引起高度重视,防止用电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电气设备、乱拉线乱接电源;

第二条 禁止使用违章电器和违章使用电器,严禁私接插头、私拉电线以及使用烹调电器,如热得快、电炉、电暖气、电褥等,器用完后需关闭电源。

第三条 湿手不能触摸带电的电器,不能用湿布擦拭使用中的电器,进行电器修理前必须停电。发现电器周围漏水时,要立即停止使用,并且通知维修人员做绝缘处理,等漏水排除后,再恢复使用。要避免在潮湿的环境下使用电器,更不能让电器淋湿、受潮或在水中浸泡,以免漏电,造成人身伤亡。

第四条 电热设备、暖气设备一定要远离煤气罐、煤气管道,发现煤气漏气时先开窗通风,千万不能拉合电源,并及时请专业人员修理。

第五条 发现电器损坏,应请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修理,自己不要拆卸,防止发生电击伤人。

第六条 发现电线断落,无论带电与否,都应视为带电,应与电线断落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做好警示标志,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条 发现有人触电,不能直接接触触电者,应用木棒或其它绝缘物将电源线挑开,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第八条 雷雨天不要用手触摸树木、电杆及杆拉线,以防触电。

第九条 严禁用手随意试验带电设备的绝缘部分和绝缘物;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电器的带电部分,以免被电击伤。

第十条 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暂停使用,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当电器或电路起火时,首先应尽快切断电源,或者将电路总闸关掉,然后用专用灭火器对准着火处喷射。如果身边没有专用灭火器,在断电的前提下,可用常规的方式将火扑灭;如果电源没有切断,切忌不能用水或者潮湿的东西去灭火,避免引发触电事故。

第十二条 遵守其它有关部门的用电规定。

第四部分 高空作业注意事项

第一条 适用范围:适用外墙墙体、玻璃幕墙、外墙灯架及灯具的清洗,以及玻璃的清洗

第二条 注意事项:

一、所有进行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否则,一律不准进入现场;

二、高空作业人员要熟悉作业要求和操作流程;

三、高空作业工具(楼梯、安全带、玻璃刮等)应检验合格,安全可靠;使用前应仔细检查作业工具的完整性、安全性;高空作业必须带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四、高空作业人员作业前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严禁酒后作业;

五、高空作业应划出2-3米的作业范围,并设置“高空作业”的警示标志,以禁止行人进入,确保行人的安全;

六、严禁高空坠物,抛物;

七、高空作业应配合操作,两人以上进行高空作业;

八、头、手伸出窗外操作,必须系好安全带,切忌抱侥幸心理违规操作;

九、高空作用现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十、气温低于5度或高于40度范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十一、遇大雾影响视线时,应停止进行作业;

十二、突降暴雨、台风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十三、高空作业(清扫、清洁玻璃等)完毕后,还应进行如下工作:

1. 对清扫、清洁后的玻璃、吊灯等物品进行检测,查看是否松动或影响运行;

2. 对作业现场的设施设备进行整理。

第五部分 员工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增强员工体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餐厅所供饭菜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观性状。

第三条 保持厨房和餐厅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四条 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水、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异物的设施。

第五条 设备布局及餐具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六条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第七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第八条 由原料制成品实行“四不”制度:即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保管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厨师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工作员不打腐烂变质的食品。

第九条 成品食物有效实行“四隔离”,即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第十条 餐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第十一条 餐厅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第十二条 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对餐厅工作人员实行健康体查。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上班时不准擅自离岗,炉灶点火(或电)作业时要小心慎重,安全检查,要做到一日三查,严格管理火种、火源、电源和水源,确保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杜绝违章作业。

第十四条 与餐厅无关的物品不准放入餐厅内,不准在餐厅内洗涤个人碗筷和衣物。

第十五条 餐厅洗菜池为专用池,不准洗刷任何其它物品。客户使用餐具在餐厅水池洗刷;餐厅餐具在专用池洗刷后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 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餐厅工作厅。

第十七条 违反上述制度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部分 补充说明

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本制度解释权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所有。

第2篇 外来劳务队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为强化外来劳务队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劳务人员的作业行为,杜绝人员违规引发的伤害事故,维护正常的生产安全秩序。结合公司实际,现制定外来劳务队安全管理规定。

一、定义概念

外来劳务队:具有独立的作业资质,拥有一定数量的人员,在公司生产区域长期从事装卸、清理、搬运、运输、加工、服务等相对固定作业的劳务组织,称为外来劳务队伍。

管理单位:负责外来劳务队伍的进入,并与之发生劳务关系,承担作业项目指定、劳务管理以及费用结算的部门或厂级单位。

管理责任人:直接负责外来劳务队进入、劳务合同签订、费用结算的处(科)室负责人。

使用单位:在其管辖的生产区域内,劳务队伍为其提供劳务作业服务的车间级单位。

带班长:劳务队在作业现场具体负责管理劳务人员作业和对外协调联系的责任人。

二、准入条件

进入公司从事劳务作业的外来队伍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经营服务资质的营业执照(可使用劳务公司或劳务队名称);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服务项目的;

3、有与经营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作业人员(至少2人以上);

4、有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体系,劳务队应设置负责人、带班长、安全员;

5、有齐全的作业安全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6、为作业人员办理保险,并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或安全保证金;

7、为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或安全防护设施的;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操作证;

9、服从管理,接受对违规作业的处罚,承担因管理责任导致事故发生带来的各类经济损失。

二、人员要求

1、必须是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无缺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技术水平,遵纪守法;

2、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身份证;

3、劳务队负责人、带班长和安全员必须接受公司/厂组织的专门培训,具备专业管理能力和一定工作经验的;

4、服从管理使用方的管理,接受使用方和劳务队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拥有安全作业能力的。

三、登记备案程序

外来劳务队进入公司从事经营服务作业前,管理单位必须对其作业资质进行审查,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方可签订劳务合同/协议、安全管理合同等相关准入文件,并指定专人到公司安全环保处办理外来劳务队安全资质备案手续。

1、办理安全资质备案需提交下列资料:

⑴ 外来承包队伍安全资格审查表一式三份;

⑵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劳务队红色印章);

⑶ 劳务合同/协议(加盖双方独立法人级的单位公章);

⑷ 安全管理合同(加盖管理单位印章),安全交叉作业协议(同一区域有2家以上作业单位的);

⑸ 劳务队内部安全管理体系表图;

⑹ 与经营服务内容相符的作业安全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⑺ 劳务人员管理档案及身份证复印件;

⑻ 劳务人员健康体检表以及办理的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

⑼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清单(含品种、发放周期);

⑽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清单;

⑾ 入场前管理方或使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告知/安全教育的证明资料;

⑿ 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还应提交安全使用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均加盖劳务队印章);

⒀ 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保证金交纳单据。

2、外来劳务队伍经安全资质备案审核合格的,管理单位可根据核准的经营服务项目为劳务队伍指定作业区域和所从事的作业项目,并与使用单位确定明确的管理职责。为便于管控,提高工作效率,管理单位也可以书面授权书的文件形式委托使用单位代行具体的管理职能。

四、管理要求

1、外来劳务队未经安全资质审查备案或审查不合格的,公司所属部门及生产单位不得安排该队从事劳务作业。

2、外来劳务队进入作业现场前,管理方(管理/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告知或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作业区域的危险危害因素、可能引发的事故或后果、应遵守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注意事项、应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以及危急情况下的自救互救措施和报告求救方法等。

3、所有进入作业区域的劳务人员必须穿戴使用必要的劳保用品,特别是高温、有毒、高处、交叉场所的作业,必须使用防灼烫、防碰撞、防毒、防砸、防坠落、防打击的防护用具。

4、进入现场进行作业的,每个劳务队必须指定1名带班长在现场履行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劳务人员的作业安全和必要的现场协调联系。

5、同一生产区域有两家以上劳务队伍进行作业的,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现场指挥和协调,对作业过程出现的违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处罚,并对突发情况进行果断处置。

6、外来劳务队伍每年应从劳务结算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安全投入,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保物品的购置发放、劳务人员体检及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交纳、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使用、夏季防暑/冬季防寒物品的采购使用、事故抢险及伤害人员的紧急救护等。

7、外来劳务队伍在作业时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劳务队伍负责在履行抢险救援/救护时,须立即将事故情况向管理单位报告;发生工亡事故的,还应在1个小时内向市安监局报告,同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五、劳务队内部的管理

外来劳务队伍应按照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内部安全体系建设,健全安全责任机制,完善作业安全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作业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行为,提高劳务队伍自身安全保障能力。

1、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a、负责人

⑴对劳务队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⑵负责本队安全体系建设,明确带班长、安全员的人选及职责;

⑶负责制定本队作业安全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⑷负责本队安全投入费用的提取及使用;

⑸负责录用合格的劳务人员,并对新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

⑹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并监督作业人员的正确使用;

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安全问题的整改负责;

⑻发生事故,按规定时效及时上报并采取应急措施,并全力配合现场救护和事故调查工作;

⑼对因安全管理不力或责任不落实所造成事故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所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

b、带班长

⑴协助劳务队负责人,做好现场作业管理及安全监护;

⑵负责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和人员作业行为的检查及违规行为的纠正;

⑶在现场负责与使用方管理人员的协调以及与其他劳务队的作业联系及安全确认;

⑷对现场突发情况进行安全处置,确保作业人员及时避险或安全撤离;

⑸对管理方下达的现场安全指令进行认真的落实,确保现场作业安全秩序。

c、安全员

⑴协助劳务队负责人及带班长做好劳务队的日常安全管理及现场安全检查;

⑵协助负责人做好新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和在岗人员的安全教育活动; ⑶在负责人及带班长的领导,做好现场安全检查,对违规和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

⑷对作业中影响人员安全的情况,及时向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d、作业人员

⑴服从管理,自觉接受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作业安全规程;

⑵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⑶作业过程中,与周围人员保持协调联系及安全确认,做到“三不伤害”;

⑷发现危及安全的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自我保护措施。

2、安全管理制度

外来劳务队必须制定完善如下的安全管理制度:

⑴作业安全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⑵安全教育制度;

⑶安全会议制度;

⑷现场检查制度;

⑸隐患整改及违规查处制度;

⑹劳保用品使用制度;

⑺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⑻事故报告制度。

同时应建立以下安全记录资料:

⑴劳务人员名册及个人基本情况档案;

⑵新人员岗前安全教育档案和试卷,安全培训台帐及劳务人员教育记录;

⑶劳保用品发放记录;

⑷安全会议记录;

⑸现场检查(含违规处理记录);

⑹作业人员健康检查记录档案;

⑺安全费用使用记录;

⑻事故管理台帐。

3、基础安全管理

⑴劳务队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管理方召开的安全会议,认真落实下达的各项安全指令;

⑵对新进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主要内容:作业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风险、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安全规程及应遵守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及应急避险知识等;

⑶ 负责人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会议,传达管理方的安全要求,对安全情况进行总结;

⑷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作业安全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事故案例学习、安全防护措施及注意事项、紧急处置与避险、作业中的互联互保等知识;

⑸负责人每月组织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作业中的违章和冒险蛮干行为进行查处;

⑹按季度变化和作业特点,做好夏季高温防暑、冬季防冻、防滑等安全工作,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费用的使用;

⑺对管理方提出的安全问题,认真做好落实和整改,并规范填写各类安全记录资料。

4、劳务作业过程控制的管理

外来劳务队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合同,履行安全责任,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有效管控劳务作业中的安全风险。

⑴建立带班长制度,每个作业现场必须配备1名带班长,带班长可由负责人兼任或指定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⑵带班长应佩戴醒目的标志,在作业现场行使劳务队负责人的管理权力;

⑶应严格遵守使用方管理人员的安全指挥,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作业;

⑷作业中,劳务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非作业区域,不得触摸、启动与作业无关的机器设备开关、按钮;

⑸在交叉作业区,应注意观察确认是否处于安全位置,是否有妨碍个人作业安全的设备、车辆;

⑹ 带班长应做好作业确认和安全监护,对现场出现意外情况,应立即下达停止作业,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并及时与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协调解决;

⑺作业完毕,带班长应清点人数,发现无误后带领劳务人员撤离作业区域返回驻地。

六、劳务队伍的安全监管

1、管理方(管理/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

⑴选择具有相关资质,无安全方面不良记录的劳务队全,并协助办理安全资质备案登记手续;

⑵对进入现场作业的劳务队人员组织进行场前安全告知/安全技术交底等安全教育活动;

⑶督促劳务队伍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作业安全规程及管理制度;

⑷加强对劳务队的常规安全管理,定期召开会议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安全问题,及时督促劳务队整改和落实;

⑸为劳务队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并对其安全管理提供所需便利;

⑹对劳务队作业现场进行指挥协调管理,对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及时发出安全预警,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⑺对因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伤亡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2、管理单位的职能

⑴每月召开一次劳务队负责人安全会议,对本月劳务队作业安全情况进行讲评,并提出改进要求;

⑵每月组织至少两次以上专项检查,对劳务队体系运行及现场作业安全进行系统检查,并对下达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证;

⑶ 每年对劳务队负责人及带班长、安全员至少组织一次系统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素质和管理能力;

⑷每年对劳务队的安全资质有效性及作业条件符合性进行一次审核。对其安全作业条件或资质证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督促劳务队加以完善和补充,对降低安全条件的,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做出取消其作业资格的规定。

3、使用单位的职能

⑴ 对在生产区域内成建制规模化(5人以上)的劳务人员,实施班组化安全管理模式,每月派出专人参加劳务队组织的安全会议及安全活动;

⑵每月对劳务队安全体系运行情况检查不少于2次,主要内容:抽查劳务人员安全教育活动、安全会议召开及安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带班长现场履职情况;

⑶将劳务队现场作业安全检查纳入每周常规安全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劳务人员违规行为以及作业监护、现场防护、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⑷所在区域的基层管理人员(含工段长)对劳务人员的违规现象应予劝阻和安全提示,对严重影响人身生命安全的冒险蛮干行为可立即制止并向车间级以上的管理方领导报告,根据严重违规行为的危险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大小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对该区域作业的劳务队勒令停止作业,并处以经济处罚。

⑸在同一区域有两家以上劳务人员同时作业的,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管理,负责必要的指挥和安全协调。

⑹对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险肇事故的劳务队,实施限期停业整顿的措施,整顿期间取消其劳务作业资格,期满经复查验收合格,重新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下达恢复作业资格的通知,允许该队再次进入生产区域从事劳务作业。

4、安全部门的职能

⑴设专管员对外来劳务队伍进行专项监管,每周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是对劳务队现场作业的安全情况进行督查;

⑵专管员每月对外来劳务队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系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管理方的安全监管执行、劳务队安全体系运行、劳务人员作业安全等方面;

⑶公司将外来劳务队安全纳入季度综合安全检查内容,集中对管理方、劳务队伍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总结评定。

⑷将外来劳务队伍的事故纳入到公司年度事故指标控制管理中,对因监管不到位造成外来劳务队发生伤亡事故的,对管理方进行专项考核,并实行安全否决机制;发生重伤事故的,取消使用单位(车间)及相关责任人的年度评比资格,发生工亡事故的,取消管理单位(厂级)、使用单位(车间级)和相关责任人的评比资格,并处一定的经济处罚。

七、罚则

1、在作业现场,发现劳务人员未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出现违规行为的,每发现一人次,处罚20元,有严重违章行为和冒险蛮干的,发现一人次处罚80元;

2、对首次查出的一般违规行为,检查人员可给予警告令其现场改正,如未整改或二次查出类似违规作业的,可加倍处罚。

3、作业现场未设置带班长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带班长对违规行业不查处制止的,发现一次处罚30元,对安全防护不落实或未使用安全设施的,每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4、外来劳务队未健全安全体系,未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及职责的(负责人/带班长/安全员),缺少一人次处罚100元;

5、外来劳务队未按规定频次召开安全会议、组织安全检查和对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每缺少1项/次,处罚50元;

6、使用单位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管控,未指定人员现场指挥和协调的,发现一次处罚50元;

7、对查处的隐患及安全问题,责任单位未能按期整改也未采取防范措施的,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8、管理方未按公司规定对外来劳务队伍进行安全管理,每缺少一次/项处罚100元;

9、安全管理台帐、档案和活动记录资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的,每缺少一项处罚50元;

10、外来劳务队发生重伤事故的,对使用单位处罚1000元;发生工亡事故的,对管理单位处罚5000~10000元(在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考核中执行)。

八、附则

1、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2、本制度自2023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3篇 环境管理部安全作业规定

1.目的

为做好清洁作业安全预防工作,确保清洁作业安全、规范,制定本办法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现场清洁管理部保洁作业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环境管理部保洁员是本办法规定的实施人,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3.2各区域领班应做好班组的安全预防工作,保障本班组的安全操作;

3.3环境管理部主管应每月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或提醒工作,并进行安全操作的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操作的地方应及时进行整改;

3.4环境管理部经理对一些需经常进行但潜在危险较大的工作应制定完善本安全作业规程。

4.安全作业管理要求

4.1常用保洁专用设备的安全使用

4.1.1吸尘机使用注意事项

a)操作者未受过专业培训,未学习过“安全操作规程” 不得使用机器。

b)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破损,插头有否破裂或中心脱落,以免引起触电事故。

c)检查确认电源插座是否匹配。

d)吸尘时不要让机器碾压电源线。插上电源后,吸尘机声音是否正常,工作状态是否良好。

e)检查吸尘机机头是否有隔尘网片,机身耳钩是否破损或丢失。

f)吸尘机移动时使用轱辘,不要用力拖拉,不要用脚踢机器及插头。

g)吸尘机堵塞时,不要继续使用,以免增加吸尘机的负荷,烧坏电动机。

h)未安装真空袋或二次过滤器不得使用。

i)不得吸烟头和烟灰此类有燃烧危险可能物体及类似危险材料与液体。

j)发现地毯上有大件物体和坚硬物体时要捡起,如用吸尘机吸会损坏内部机件或堵塞吸管。

n吸尘时可调节风口位,以确保吸尘效果,吸尘管可以自由拆卸互换使用。

n吸尘机每天使用完毕后,必须清理尘袋抹干净机身,将机头与机身拆开单独摆放较好,并定期对吸尘袋进行对吸。

n不要用吸尘机吸水或用水冲洗吸尘袋,以免堵塞尘袋网眼,烧坏主机,吸管可拆下单独用水冲洗,但要等晾干后方可使用。

4.1.2吸水机的使用注意事项

a)操作者未受过专业培训,未学习过“安全操作规程” 不得使用机器。

b)吸水机的使用注意事项参见吸尘机使用的注意事项。

c)控制吸水机前后移动进行洗水。

d)当水滴,关掉机身电源,将吸水软管放下,拔出活塞,把水箱里的水放掉。

e)使用完毕后,拔掉电源插头和进水软管。

4.1.3抛光机使用注意事项

a)使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是否有破损,插头有否破裂或中心脱落,以免引起触电事故。

b)检查确认电源线插座是否匹配。

c)使用抛光机前应对环境做以下检查;清除地板打蜡曾上的松散物,松散物若粘在旋转的抛光垫上,会变成危险的抛射物;有无可燃液体或气体,若有应采取安全措施。

d)操作真的手脚要远离旋转的抛光头。

e)开动抛光机时,电源线要在操作者的背后,避免刷子(或地垫)接触电源线将电源线卷进刷子内。

4.1.4高压清洗机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a)使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是否有破损,插头有否破裂或中心脱落,以免引起触电事故。

b)无水时,不得启动机器,否则会严重损坏机器零件。高压清洗机周围应保证有足够的空气流通,不得将杂物覆盖在机器上。

c)当听到不正常的声音或闻到不正常气味时,应立即关闭启动器,做进一步检查。

d)高压水管上不得压有重物以防止高压水管破裂。

e)高压清洗机的功率、电压、电流必须与电源匹配。电源线不得长时间浸泡在水中。

f)严禁高压喷水抢对人喷射,不得用高压喷水枪喷射细小精密物品,不得将高压喷水枪对准高压线,电源线,或接线盘。

4.1.5涡轮式干风机使用注意事项

a)不得将涡轮式干风机放入水中,以免发生短路或导致触电危险。

b)不得在出风口处放置松散物品。

c)用涡轮式干风机时,必须注意进风口和出风口喷射处过热的现象。

d)使用完毕后,用湿抹布擦拭电源线,检查电源线有无破损,发现破损,应及时更换。

e)检修涡轮式干风机时,必须切断电源。

f)不得将涡轮式干风机存放在室外和潮湿处。

4.1.6一体式抽洗地毯机使用注意事项

a)操作者未受过专业培训,未学习过“安全操作规程” 不得使用机器。

b)机器处于不正常的条件下,不得使用机器。

c)电源无接地设施,不得使用机器。

d)在使用机器前应对环境做以下检查;被清洗保养的地毯区域内无松散物,环境内无易燃物。

e)机器远离可燃气体和粉尘。

f)机器不要压在电源线上,不得用湿手切断电源。

4.1.7自动擦地机(洗地机)使用注意事项

a)操作者未受过专业培训,未学习过“安全操作规程” 不得使用机器。

b)机器处于不正常的条件下,不得使用机器。

c)使用机器时先清除地板上的杂物。

d)手、脚要远离旋转的清洁垫或清洗刷。

e)清洗环境内有易燃液体或气体时,不得开动机器。

f)在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助手帮助下,不得开动机器。

g)开动机器后,3秒内机器不转动,应将刷子开关关闭。

h)时刻注意溶液位置指示管,放置溶液箱内溶液排空。

i)时刻注意电池电表指示,当指针降至红区时,不得启动机器,并立即充电。

j)在维护机器时,应注意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中充电,环境中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k)蓄电池在充电时会排放氢气,因此应远离明火或电火花。

l)更换蓄电池时,应穿防护服装,戴防护眼镜及防护手套,以防止蓄电池酸液飞溅,喷出灼伤人体。

m)维护机器时,必须切断电源。应按要求使用专用工具。

4.2高位清洁作业注意事项

4.2.1高位清洁作业人员必须有登高作业证,无高血压,无恐高症,视力良好;在进行作业前精神状态良好,情绪正常。无感冒,头晕症状;有高位作业操作工作经验;作业人员的工作服装,纽扣完全扣好,上下衣口袋及身上无钥匙或其他硬物。

4.2.2必须有领班及以上管理人员检查现场相关作业用具、设施及场地的安全情况,检查通过,方可作业。

4.2.3高位作业时员工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扣在牢固结构体上;注意拿牢手中作业工具,防止掉落,严禁在高空中相互出传递工具或投掷物品;严禁在高位做大幅度晃动;作业时严禁闲聊;注意周边附着物,避免损害或伤害自己。

4.2.4作业面下方区域应设置防护隔离设施及警示牌、并安排专人看护,地面应有防污染保护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撤离防护隔离设施及警示牌。清洁相关区域。

4.3高空棚架作业注意事项

4.3.1在准备施工的范围内,应设置警示牌,围上警示带,并至少安排一名员工现场看护。

4.3.2搭好第一层棚架后,必须立即装配好所有安全销,证实其稳固后才能往上搭第二层,依次类推。每搭好一层,必须立即装配好所有安全销,只有安装好插销后,才能继续往上搭建。

4.3.3五层以下必须每层至少2根长杆和2根短杆,5层以上必须每层至少安装4根长杆和2根短杆.

4.4.4如搭建超过5层的棚架必须用绳子绑牢附近的固定物,如(柱子,护栏等)。如无固定物,四周需用绳子及坠重固定好,或从天台,楼层放下绳子拉紧。

4.3.5准备上棚架作业人员,必须穿着整齐衣服、鞋子、安全帽,并佩戴好安全带。如果作业高度超过5层,必须从天台或楼层放下安全绳,安全带必须扣在安全绳上。

4.3.6放在高空棚架上的清洁用品,如水桶、玻璃刮、长杆等必须用绳子系好固定在搭架上。

4.3.7需要移动棚架时,架上的人员必须全部从搭架上撤回地面,绝对禁止人未撤离棚架就移动棚架。

4.3.8移动棚架时要观察地面是否有物体阻挡,如果有障碍物,必须清理后才可移动棚架。

4.3.9移动棚架时,如果棚架太高(5层或5层以上)必须用绳子牵引移动,或卸至5层以下再移动。

4.4.10棚架踏板放到最高处时,必须搭好护栏才能作业。

4.4其他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4.4.1清洗水池时应先断开电源,以防触电,作业时注意防滑、跌倒。

4.4.2在天台和雨棚作业时,上下梯子时注意安全,防治摔倒,需要2个人同时操作,杂物垃圾袋不要往下丢,以免砸伤行人,损坏工具。

4.4.3清理地下管井时,作业前先通风,应穿连身衣裤,戴胶手套。

4.4.4清洁乳胶墙面时应注意戴好帽子,口罩和眼镜,并扎紧工作服的领口和袖口。

4.4.5清洁灯具时登高作业,安全措施必须齐全。一定要切断电源,注意安全,灯泡浸湿擦后,安装前一定要用吸水毛巾擦拭,保证干燥不漏电。

4.4.6在处理水管突爆现象中,应该防治触电,应通知工程部人员迅速关闭电源。

4.4.7夏季晴天进行室外工作时,应戴好草帽,并多饮水,防治中暑。

4.4.8雨天进行室外操作时应穿雨衣,以防淋湿。

4.4.9在进行2m以下内墙玻璃,金属的清洁时,员工直接操作;2-6m高度时要使用4.5m接杆,或使用升降机或铝合金人字梯,必须两人在场作业。高位作业,安全措施必须落实。用接杆清洁保养玻璃表面时随着抹水器、刮水器往下操作,保洁员须逐步后退,因此施工场地应有接杆长度的距离供保洁人员施工。

4.4.10取,归还各类钥匙要严格按《环境管理部钥匙管理办法》执行。钥匙的持有人,不得将钥匙转交他人使用。

4.4.11离开工作间,工具房,要随手锁门。

4.4.12进出办公室工作,需2人在场;办公室的清洁员工,不得翻阅办公桌上的文件,也不得谈论领导办公室的情况;清洁各类房间时,房门保持打开状态,将工作指示牌放于门口,并挡住门口;填写《工作记录》。

4.4.13如在工作中因事离开房间,要随手锁门。遇客人需员工开启房门时,必须报部门经理同意,不得擅自为客人开门。

4.4.14注意室内的物品报社,一旦发现异常物品应立即报告上级。

4.4.15检查区域通道,房间,应急指示灯是否明亮;照明,空调是否正常;插头,开关、门、窗、锁、把手、隔断、扶手及装饰物是否完好;柜、橱、桌、椅、台是否完好;地面、地毯、地砖是否拱起、破裂、松动;烟感报警器及消防喷淋头上是否封堵,悬挂物品;顶面天花、风口及其他设施是否松动;玻璃窗的安全装置是否完好;如有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领班通知设备部维修。

4.4.16检查卫生间;照明及装饰物是否完好;排风是否正常;门、窗、锁、把手、隔断、扶手、擦手纸盒、门板、台盆、龙头、坐便器、小便斗是否松动;冲水系统是否正常;顶面风口盖板、灯具是否松动;如有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领班通知设备部维修,如遇漏水,卫生间水斗掉落等意外清理,要及时关闭相关阀门并报告领班。

4.4.17在洗手间内,石材的地面不得使用家居上光蜡上光,以免客人滑到。

4.4.18清洁剂要严格按说明指示的方法使用及保管,如需要区别无标识的清洁剂时,勿将清洁剂放在鼻子下嗅气味。

4.4.19房内清洁出来的碎玻璃要及时集中在一起,送到指定的地点统一处理,不得放在垃圾袋中,以免收垃圾人员划伤手脚。烟灰缸内的烟头要熄灭后,方可倒入垃圾袋中。

4.4.20发现淫秽,发动杂志报刊等要及时上缴至部门内,并及时向部门经理报告。

4.4.21如在工作区域内发现可疑人物,必须及时报告领班。如在工作中听到室内有异常声音,应及时报告领班。

4.4.22不得在消防通道口堆放物品,发现堆物及时报告领班处理,消防楼梯处的消防门要保持关闭状态,不得在馆内区域吸烟。

4.4.23工作车上的物品不得堆放太高,以免推车时物品掉落,碰到客人。工作结束前,检查工作间的门锁、工作车、吸尘器等器具是否正常。

4.4.24浴室清洁剂(bc)、全能清洁剂(ap)等清洁剂容器上必须要有标签,以免误喝。

4.425在工作中,如遇清洁设备有异常声音,要立即关闭清洁设备并报告领班。

4.4.26地面有积水或水渍,应及时放置“小心地滑”标识,并立即处理;雨天积水应及时铺设防滑地垫。

4.4.27在搬运大件物品时,要注意不要碰撞天花板上的喷淋头、烟雾报警器、走廊灯及应急指示灯设施。

4.4.28不得将有溶液的水桶带入营业、办公区域,长柄保洁工具不得在正常营业办公时间段内带入营业、办公区域。

4.2.29应急事件发生,严格执行《应急预案》相关规程处置及实施预案中规定的职责,保持镇定,按程序操作。

4.5清洁剂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要求使用(参见《保洁工具与清洁剂使用办法》)。

4.6外墙清洗作业安全,必须严格按照《外墙清洗监管办法》程序执行。

第4篇 通信维护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一、维护人员安全规定

1、不准酒后开车和出班作业。

2、出班时必须携带齐全安全“五必带”(安全帽、安全带、手套、胶鞋、测电笔),确保可靠有效,并正确使用。

3、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各种按规定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4、司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

5、不得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

6、在市区街、巷、道路作业时,应做到文明,安全作业,在作业区域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拦.确保车辆、行人的安全。

7、在工作现场首先应详细观察了解周围环境设备情况,对可能发生的灾害采取有效防止措施。

8、所有工作设备必须安全牢固,不可随意使用不合标准的材料、临时性质的设备,所用的材料都必须达到安全的标准。

9、属于特殊工种的人员,应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书持证上岗。

二、基站维护安全规定

1、基站机房内禁止吸烟, 进入基站的维护人员不得携带任何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电磁、辐射性、流体物质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

2、机房及基站内须注意用电安全,严禁使用与生产无关的电器。

3、机房附近应遵守用火管理制度。机房内非特殊需要, 严禁使用明火。若确实必要,须经甲方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批准, 领取动火许可证后,并采取相应的严密保护措施, 方可在通信机房或基站外面动用明火。

4、持有电气资格证的人员方可安装相应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测试电气设备的电源是否正常应使用相应的测量工具,禁止用手触及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和使用短路的方法进行试验。

5、所有维护人员,均应熟悉并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凡进行危险性较大、操作复杂的工作时, 必须事先拟定技术安全措施。操作前检查操作命令、操作程序、涉及的设备、工具和防护用具, 当确认安全可靠时, 方可进行工作。

6、各种测试仪表和电器设备的外壳,要接地良好,插拨电路盘应使用防静电手环。高压操作时应使用绝缘防护工具,注意人身和设备安全。不同种类的电源应使用不同的插座。

7、定期派人对机房及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在狂风雷雨等恶劣天气前后应加强巡视检查,以确保通信机房内外环境的良好与安全。雷雨季节应加强对机房内部安全设备、地线及防护电路的检修。

8、维护人员进入基站工作,要严格按基站维护安全等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9、每位维护人员都要懂得消防安全的基本常识,一旦机房失火如何扑救,相邻部门失火如何确保本机房的设备安全及怎样参加相邻部门失火的扑救工作,要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报火警。

10、维护人员在基站内发电时,必须注意室内通风、氧气充足,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活动油机必须在室内的发电的,油机排烟管必须朝门外,发电时维护人员不允许长时间在站房内停留。

三、登高作业安全规定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 米以上(含2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患有心脏病、贫血、高血压、癫痈病等禁忌症的人员严禁登高作业。

2、上杆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电杆埋深和杆根,腐朽杆根未加固前,严禁上杆作业。加固后应顺线路方向上杆,同时要观察周围环境有无电力线及其它障碍物。

3、上杆前要仔细检查脚扣、安全带的牢固程度,并与电杆直径配套。

4、不得有两人同时上、下电杆,到达杆顶后,保安带放置位置应在距杆梢50 厘米的下面,杆上有人工作,杆下一定范围内不许有人。在市区内,必要时用绳索拦护。

5、杆上工作时,严禁抛扔工具材料,所用工具材料随时放在工具袋内,严防工具、材料坠落伤人。笨重器材用绳索拉上、放下电杆。

6、房上作业应检查房顶的牢固程度,房上行走时,瓦房走尖、平房走边、石棉瓦走钉、机制水泥瓦走脊、楼顶内走棱,谨防塌陷坠落,在屋顶内天花板上工作必须使用行灯。

7、登高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工作鞋,严禁二人同时在一杆内坐吊板作业。

四、使用梯子安全规定

1、使用梯子前,必须严格检查其是否完好,确保可靠,安全使用,凡是已折断、松动、破裂、磨损或腐朽的严禁使用。

2、架立梯子时,应选择平整、坚固防滑的地面,梯子靠在墙上,在吊线上使用时,其上端接触点与下端支持点间的水平距离,应等于接触点和支持点间距离的1 / 4 至1 / 3 。

3、上下梯子时,不得携带笨重的工具和材料,应用绳索上下提吊。

4、在梯子上、下不得二人同时作业。

5、梯子所靠的支持物,必须牢固,应能承受梯子的最大负荷。

6、在梯子上作业时,不得一脚踩在梯子上,另一脚踩在其它建筑物上,严禁用脚移动梯子,以免发生危险。

五、使用安全带、脚扣安全规定

1、安全带、脚扣的使用。其中软绳部分和杆子套住并挂在保安环内,以保证工作人员在杆上作业的安全。脚扣是穿在工作人员脚上上杆用的工具,一般分木杆脚扣和水泥杆脚扣两种。

2、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检查,确保坚固可靠才能使用。如出现有折痕,弹簧扣不灵活或不能扣牢,皮带目孔有裂缝,安全带上绳索磨损和断头超过1 / 10 者及有腐坏的,均禁止使用。

3、与酸性物、锋刃工具等分开堆放和保管,也不得放在火炉、暖气片和其他过热过湿之处,以免损坏。

4、使用时,切勿使皮带纽绞,皮带上各扣套要全数扣妥,皮带头子穿过皮带小圈。安全带的绳索和安全绳不得乱扣节,也不可吊装物件,以免损坏绳索。切勿使用一般绳索或各种绝缘皮线代替保安带。

5、木杆脚扣应经常检查是否完好,勿使过于滑钝和锋利。

6、水泥杆脚扣上的胶管和胶垫根,应保持完整,破裂露出胶里线时应予更换,其他与一般木杆脚扣要求相同。

六、人孔内作业安全规定

1、人孔揭开进行工作前,应设置围栏和红旗或红灯(夜间)标志,必要时要派人值守。工作完毕后,盖好孔盖方可拆除围栏和标志。

2、打开人孔盖后在进入人孔前必须进行检测,然后进行通风,确知没有有害气体后,方可进入。

3、下人孔必须使用梯子,严禁往下跳或者踩着电缆下。在人孔内工作如觉头晕、呼吸困难,应立即离开人孔,再行通风。工作完毕或离开时,必须将人孔盖盖好。

4、不准在人孔内吸烟。须在人孔内使用喷枪时,应在孔外点燃。

5、人孔内照明用工作手灯,其电压不得超过36 伏,潮湿地点不得超过12 伏。

七、夜间作业安全规定

1、夜间必须两人以上相互照应作业,外出前必须告知相关管理人员作业的地点、内容、时间、同行人员等。

2、夜间作业必须携带必要的照明工具和通信联络工具。

3、作业前必须照明、察看、判断清楚作业空间范围内的一切地形、物体、标志和需实施作业的设备、杆线后,方可实施行动。确保作业安全和操作无误。

4、作业终了应认真检查作业一切无漏无误,确认作业完好方可结束。

5、作业返回后应向事先报告的管理人员报告作业及返回情况。确认作业已安全顺利完成。

八、冬季安全规定

(一)、防人身伤害、防坠落、防滑

1、冬施时,加强劳动保护,人员配戴手套、穿胶底鞋,增加防滑措施,严禁穿硬底鞋。

2、露天作业要配齐防寒用品,在架上要慎防“探头板”踩空,高空作业要悬系安全带,在高度超过1.5米马凳上,要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3、登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滑鞋、防护手套等防滑、防冻措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带安全帽,防寒帽不能代替安全帽;

4、5级以上大风禁止塔吊安装、顶升作业,6级以上大风禁止吊装作业和高空作业;

(二)、防火灾、防中毒

1、要防止火灾,消防设施及器材应做到齐全、完好和能用,机房(基站)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安全员要定期对办公及库房等场所进行供电、防火进行检查,防止通信、火灾事故和盗窃事情;

3、生活区、办公区电线路安装布设满足安全用电要求;生活区员工宿舍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路;宿舍、办公室、库房严禁使用碘钨灯在室内、现场进行取暖;宿舍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严禁卧床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品带回宿舍存放;取暖设施附近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易挥发的有毒物质;生活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三)、防网络安全事故

1、机房内严禁使用高热灯具(如太阳灯等)做临时照明,严禁使用电热水器、电炉等电热器具;

2、冬期温度低,人员关节不灵活,衣物较多,行动不方便,进行巡检及小型工程施工时,应注意设备和现网安全,杜绝现网业务中断事故发生;

(四)、防交通安全事故

1、加强对维护用车辆的维护、保养,杜绝因车辆故障而引发事故;

2、严禁酒后开车、无照驾驶、疲劳驾驶;

3、遇严重冰雪天气,车辆出行应装设防滑装置,行驶过程中应保持行车距离,防止尾追事故的发生。

九、安全用电规定

1、维护人员应学习常规的用电安全操作和知识,了解机房内部的供电、用电设施的操作规程。

2、维护人员应经常实习、掌握机房用电应急处理步骤、措施和要领。

3、基站维护人员应安排持有电工证的人员定期检查机房供电、用电设备、设施。

4、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应选用安全、有保证的供电、用电器材。

5、在真正接通设备电源之前必须先检查线路、接头是否安全连接以及设备是否已经就绪、人员是否已经具备安全保护。

6、严禁随意对设备断电、更改设备供电线路,严禁随意串接、并接、搭接各种供电线路。

7、如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必须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员提出解决。

8、维护人员在完成基站巡检或故障处理后,应检查所有用电设备,关闭长时间带电运作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的用电设备。

9、禁止在无人看管下在机房中使用高温、炽热、产生火花的用电设备。

10、在危险性高的位置应张贴相应的安全操作方法、警示以及指引,实际操作时应严格执行。

十、林火维护安全规定

1、维护人员登山巡检或处理林火故障,必须2-3人同行,切忌单独行动。

2、行进过程中,一定要探明前方路况在行动,夏天要做好防虫蚁、防中暑等措施,冬天要做好防滑、防冻等措施。

3、处理林火故障安全防护应遵循基站安全防护规定,注意高处作业、用电安全等防护。

第5篇 劳务队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为强化外来劳务队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劳务人员的作业行为,杜绝人员违规引发的伤害事故,维护正常的生产安全秩序。结合公司实际,现制定外来劳务队安全管理规定。

一、定义概念

外来劳务队:具有独立的作业资质,拥有一定数量的人员,在公司生产区域长期从事装卸、清理、搬运、运输、加工、服务等相对固定作业的劳务组织,称为外来劳务队伍。

管理单位:负责外来劳务队伍的进入,并与之发生劳务关系,承担作业项目指定、劳务管理以及费用结算的部门或厂级单位。

管理责任人:直接负责外来劳务队进入、劳务合同签订、费用结算的处(科室负责人。

使用单位:在其管辖的生产区域内,劳务队伍为其提供劳务作业服务的车间级单位。

带班长:劳务队在作业现场具体负责管理劳务人员作业和对外协调联系的责任人。

二、准入条件

进入公司从事劳务作业的外来队伍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经营服务资质的营业执照(可使用劳务公司或劳务队名称;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服务项目的;

3、有与经营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作业人员(至少2人以上;

4、有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体系,劳务队应设置负责人、带班长、安全员;

5、有齐全的作业安全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6、为作业人员办理保险,并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或安全保证金;

7、为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或安全防护设施的;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操作证;

9、服从管理,接受对违规作业的处罚,承担因管理责任导致事故发生带来的各类经济损失。

二、人员要求

1、必须是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无缺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技术水平,遵纪守法;

2、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身份证;

3、劳务队负责人、带班长和安全员必须接受公司/厂组织的专门培训,具备专业管理能力和一定工作经验的;

4、服从管理使用方的管理,接受使用方和劳务队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拥有安全作业能力的。

三、登记备案程序

外来劳务队进入公司从事经营服务作业前,管理单位必须对其作业资质进行审查,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方可签订劳务合同/协议、安全管理合同等相关准入文件,并指定专人到公司安全环保处办理外来劳务队安全资质备案手续。

1、办理安全资质备案需提交下列资料:

⑴外来承包队伍安全资格审查表一式三份;

⑵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劳务队红色印章;

⑶劳务合同/协议(加盖双方独立法人级的单位公章;

⑷安全管理合同(加盖管理单位印章,安全交叉作业协议(同一区域有2家以上作业单位的;

⑸劳务队内部安全管理体系表图;

⑹与经营服务内容相符的作业安全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⑺劳务人员管理档案及身份证复印件;

⑻劳务人员健康体检表以及办理的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

⑼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清单(含品种、发放周期;

⑽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清单;

⑾入场前管理方或使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告知/安全教育的证明资料;

⑿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还应提交安全使用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复印件均加盖劳务队印章;

⒀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保证金交纳单据。

2、外来劳务队伍经安全资质备案审核合格的,管理单位可根据核准的经营服务项目为劳务队伍指定作业区域和所从事的作业项目,并与使用单位确定明确的管理职责。为便于管控,提高工作效率,管理单位也可以书面授权书的文件形式委托使用单位代行具体的管理职能。

四、管理要求

1、外来劳务队未经安全资质审查备案或审查不合格的,公司所属部门及生产单位不得安排该队从事劳务作业。

2、外来劳务队进入作业现场前,管理方(管理/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告知或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作业区域的危险危害因素、可能引发的事故或后果、应遵守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注意事项、应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以及危急情况下的自救互救措施和报告求救方法等。

3、所有进入作业区域的劳务人员必须穿戴使用必要的劳保用品,特别是高温、有毒、高处、交叉场所的作业,必须使用防灼烫、防碰撞、防毒、防砸、防坠落、防打击的防护用具。

4、进入现场进行作业的,每个劳务队必须指定1名带班长在现场履行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劳务人员的作业安全和必要的现场协调联系。

5、同一生产区域有两家以上劳务队伍进行作业的,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现场指挥和协调,对作业过程出现的违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处罚,并对突发情况进行果断处置。

6、外来劳务队伍每年应从劳务结算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安全投入,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保物品的购置发放、劳务人员体检及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交纳、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使用、夏季防暑/冬季防寒物品的采购使用、事故抢险及伤害人员的紧急救护等。

7、外来劳务队伍在作业时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劳务队伍负责在履行抢险救援/救护时,须立即将事故情况向管理单位报告;发生工亡事故的,还应在1个小时内向市安监局报告,同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五、劳务队内部的管理

外来劳务队伍应按照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内部安全体系建设,健全安全责任机制,完善作业安全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作业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行为,提高劳务队伍自身安全保障能力。

1、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a、负责人

⑴对劳务队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⑵负责本队安全体系建设,明确带班长、安全员的人选及职责;

⑶负责制定本队作业安全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⑷负责本队安全投入费用的提取及使用;

⑸负责录用合格的劳务人员,并对新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

⑹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并监督作业人员的正确使用;

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安全问题的整改负责;

⑻发生事故,按规定时效及时上报并采取应急措施,并全力配合现场救护和事故调查工作;

⑼对因安全管理不力或责任不落实所造成事故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所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

b、带班长

⑴协助劳务队负责人,做好现场作业管理及安全监护;

⑵负责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和人员作业行为的检查及违规行为的纠正;

⑶在现场负责与使用方管理人员的协调以及与其他劳务队的作业联系及安全确认;

⑷对现场突发情况进行安全处置,确保作业人员及时避险或安全撤离;

⑸对管理方下达的现场安全指令进行认真的落实,确保现场作业安全秩序。

c、安全员

⑴协助劳务队负责人及带班长做好劳务队的日常安全管理及现场安全检查;

⑵协助负责人做好新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和在岗人员的安全教育活动;

⑶在负责人及带班长的领导,做好现场安全检查,对违规和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

⑷对作业中影响人员安全的情况,及时向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d、作业人员

⑴服从管理,自觉接受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作业安全规程;

⑵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⑶作业过程中,与周围人员保持协调联系及安全确认,做到“三不伤害”;

⑷发现危及安全的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自我保护措施。

2、安全管理制度

外来劳务队必须制定完善如下的安全管理制度:

⑴作业安全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⑵安全教育制度;

⑶安全会议制度;

⑷现场检查制度;

⑸隐患整改及违规查处制度;

⑹劳保用品使用制度;

⑺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⑻事故报告制度。

同时应建立以下安全记录资料:

⑴劳务人员名册及个人基本情况档案;

⑵新人员岗前安全教育档案和试卷,安全培训台帐及劳务人员教育记录;

⑶劳保用品发放记录;

⑷安全会议记录;

⑸现场检查(含违规处理记录;

⑹作业人员健康检查记录档案;

⑺安全费用使用记录;

⑻事故管理台帐。

3、基础安全管理 ⑴劳务队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管理方召开的安全会议,认真落实下达的各 项安全指令; ⑵对新进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主要内容:作业中存在的危险因素 及风险、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安全规程及应遵守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及 应急避险知识等; ⑶ 负责人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会议,传达管理方的安全要求,对安 全情况进行总结; ⑷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作业安全规程及安全管 理制度、事故案例学习、安全防护措施及注意事项、紧急处置与避险、作业中 的互联互保等知识; ⑸负责人每月组织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作业中的违章和冒险蛮干行为进 行查处; ⑹按季度变化和作业特点,做好夏季高温防暑、冬季防冻、防滑等安全工 作,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费用的使用; ⑺对管理方提出的安全问题,认真做好落实和整改,并规范填写各类安全 记录资料。 4、劳务作业过程控制的管理 外来劳务队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合同,履行安全责任,加强作业现场安全 管理,有效管控劳务作业中的安全风险。 ⑴建立带班长制度,每个作业现场必须配备 1 名带班长,带班长可由负责 人兼任或指定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⑵带班长应佩戴醒目的标志,在作业现场行使劳务队负责人的管理权力; ⑶应严格遵守使用方管理人员的安全指挥,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作 业; ⑷作业中,劳务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非作业区域,不得触摸、启动与作业无 关的机器设备开关、按钮; ⑸在交叉作业区,应注意观察确认是否处于安全位置,是否有妨碍个人作 业安全的设备、车辆;

⑹ 带班长应做好作业确认和安全监护,对现场出现意外情况,应立即下达 停止作业,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并及时与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协调 解决; ⑺作业完毕,带班长应清点人数,发现无误后带领劳务人员撤离作业区域 返回驻地。 六、劳务队伍的安全监管 1、管理方(管理/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 ⑴选择具有相关资质,无安全方面不良记录的劳务队全,并协助办理安全资 质备案登记手续; ⑵对进入现场作业的劳务队人员组织进行场前安全告知/安全技术交底等安 全教育活动; ⑶督促劳务队伍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作业安全规程及管理制度; ⑷加强对劳务队的常规安全管理,定期召开会议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安 全问题,及时督促劳务队整改和落实; ⑸为劳务队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并对其安全管理提供所需便利; ⑹对劳务队作业现场进行指挥协调管理,对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及时发出 安全预警,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⑺对因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伤亡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2、管理单位的职能 ⑴每月召开一次劳务队负责人安全会议,对本月劳务队作业安全情况进行讲 评,并提出改进要求; ⑵每月组织至少两次以上专项检查,对劳务队体系运行及现场作业安全进行 系统检查,并对下达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证; ⑶ 每年对劳务队负责人及带班长、安全员至少组织一次系统安全培训,提 高其安全素质和管理能力; ⑷每年对劳务队的安全资质有效性及作业条件符合性进行一次审核。对其安 全作业条件或资质证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督促劳务队加以完善和补充,对降 低安全条件的,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做出取消其作业资格的规定。 3、使用单位的职能

⑴ 对在生产区域内成建制规模化(5 人以上)的劳务人员,实施班组化安 全管理模式,每月派出专人参加劳务队组织的安全会议及安全活动; ⑵每月对劳务队安全体系运行情况检查不少于 2 次,主要内容:抽查劳务 人员安全教育活动、安全会议召开及安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带班长现场履职 情况; ⑶将劳务队现场作业安全检查纳入每周常规安全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劳务 人员违规行为以及作业监护、现场防护、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⑷所在区域的基层管理人员(含工段长)对劳务人员的违规现象应予劝阻 和安全提示,对严重影响人身生命安全的冒险蛮干行为可立即制止并向车间级 以上的管理方领导报告,根据严重违规行为的危险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严重后 果大小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对该区域作业的劳务队勒令停止作业,并处以经 济处罚。 ⑸在同一区域有两家以上劳务人员同时作业的,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进 行现场监督管理,负责必要的指挥和安全协调。 ⑹对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险肇事故的劳务队,实施限期停业整 顿的措施,整顿期间取消其劳务作业资格,期满经复查验收合格,重新具备安 全作业条件的,下达恢复作业资格的通知,允许该队再次进入生产区域从事劳 务作业。 4、安全部门的职能 ⑴设专管员对外来劳务队伍进行专项监管,每周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重 点是对劳务队现场作业的安全情况进行督查; ⑵专管员每月对外来劳务队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系统检查,检查内容包 括管理方的安全监管执行、劳务队安全体系运行、劳务人员作业安全等方面; ⑶公司将外来劳务队安全纳入季度综合安全检查内容,集中对管理方、劳 务队伍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总结评定。 ⑷将外来劳务队伍的事故纳入到公司年度事故指标控制管理中,对因监管 不到位造成外来劳务队发生伤亡事故的,对管理方进行专项考核,并实行安全 否决机制;发生重伤事故的,取消使用单位(车间)及相关责任人的年度评比 资格,发生工亡事故的,取消管理单位(厂级) 、使用单位(车间级)和相关责

任人的评比资格,并处一定的经济处罚。 七、罚则 1、 在作业现场, 发现劳务人员未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出现违规行为的, 每发现一人次,处罚 20 元,有严重违章行为和冒险蛮干的,发现一人次处罚 80 元; 2、对首次查出的一般违规行为,检查人员可给予警告令其现场改正,如未 整改或二次查出类似违规作业的,可加倍处罚。 3、作业现场未设置带班长的,发现一次罚款 50 元;带班长对违规行业不 查处制止的,发现一次处罚 30 元,对安全防护不落实或未使用安全设施的,每 发现一次处罚 100 元; 4、外来劳务队未健全安全体系,未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及职责的(负责 人/带班长/安全员) ,缺少一人次处罚 100 元; 5、外来劳务队未按规定频次召开安全会议、组织安全检查和对人员安全教 育培训的,每缺少 1 项/次,处罚 50 元; 6、使用单位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管控,未指定人员现场指挥和协调的, 发现一次处罚 50 元; 7、 对查处的隐患及安全问题, 责任单位未能按期整改也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发现一次,处罚 100 元; 8、管理方未按公司规定对外来劳务队伍进行安全管理,每缺少一次/项处罚 100 元; 9、安全管理台帐、档案和活动记录资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的,每缺少一项 处罚 50 元; 10、外来劳务队发生重伤事故的,对使用单位处罚 1000 元;发生工亡事故 的,对管理单位处罚 5000~10000 元(在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考核中执行) 。 八、附则 1、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2、本制度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第6篇 篦冷机清大块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1.严格按照《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要求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单,严格按照两人作业明确一人负责,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作业时严禁预热器同时进行清堵作业和放空气炮。

2.篦冷机大块熟料一般待推到接近破碎机口时将三段篦床停止运转,一、二段篦床运转速度放慢,降低回转窑投料量和窑速,维持窑的运行。

3.待破碎机停运后办理停电工作票,打开破碎机上部检修门,保持检修门处微微负压。

4.用钢丝绳设法套住大块熟料后,有手动葫芦或卷扬机将大块熟料移位至不在压住破碎机锤头为止;

5.不得采用让人进入篦冷机或在破碎机上方用风镐或人工打碎的方法,这种处理方法影响停窑时间长达2h以上,即费力也不安全。

6.重新启动破碎机,未经拉出的大块熟料会由破碎机打碎。如果不能处理,只有止料、止火,人工进入篦冷机用风钻处理。

7.作业人员的职责

7.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7.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7.3遵守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清料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7.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7.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现场。

7.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8.监护人员的职责

8.1对清料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8.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8.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8.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9.审批人员的职责

9.1审查《危险作业申请》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9.2到现场了解具体情况。

9.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9.4作业过程中涉及到其它特殊作业按照相关作业管理制度执行。

10.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1.考核

违反本规定者,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相关制度执行。

12.本制度由生产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7篇 电气焊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1、从事电焊、气割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过考试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操作。操作时应持证上岗。徒弟学习期间,不能单独操作,必须在师傅的监护下进行操作。

2、严格执行用火审批程序和制度。操作前必须办理用火申请手续,经项目部领导同意和消防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检查批准,领取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操作。

3、用火审批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审批前要深入用火地点查看,确认无火险隐患后再行审批。批准用火应采取定时(时间)、定位(层、段、档)、定人(操作人、看火人)、定措施(应采取的具体防火措施),部位变动或仍需继续操作,应事先更换用火证。用火证只限当日本人使用,并要随身携带,以备消防保卫人员检查。

4、进行电焊、气割前,应由施工员或班组长向操作、看火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任何领导不能以任何借口纵容电、气焊工人进行冒险操作。

5、装过或有易燃、可燃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管道和设备,在未彻底清洗干净前,不得进行焊割。

6、严禁在有可燃蒸汽、气体、粉尘或禁止明火的危险性场所焊割。确需进行焊割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的防火距离。

7、遇有5级以上大风气候时,施工现场的高空和露天焊割作业应停止。

8、领导及生产技术人员,要合理安排工艺和编排施工进度程序,在有可燃材料保温的部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必要时,应在工艺安排和施工方法上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焊割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脱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时间、同部位上下交叉作业。

9、焊割结束或离开操作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赤热的焊嘴、焊钳以及焊条头等,禁止放在易燃、易爆物品和可燃物上。

10、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焊割工具和设备。电焊的导线不能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也不能与气焊的软管或气体的导管放在一起。焊把线和气焊的软管不得从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穿过。

11、电气焊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专人现场监护。

第8篇 清大块篦冷机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1.严格按照《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要求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单,严格按照两人作业明确一人负责,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作业时严禁预热器同时进行清堵作业和放空气炮。

2.篦冷机大块熟料一般待推到接近破碎机口时将三段篦床停止运转,一、二段篦床运转速度放慢,降低回转窑投料量和窑速,维持窑的运行。

3.待破碎机停运后办理停电工作票,打开破碎机上部检修门,保持检修门处微微负压。

4.用钢丝绳设法套住大块熟料后,有手动葫芦或卷扬机将大块熟料移位至不在压住破碎机锤头为止;

5.不得采用让人进入篦冷机或在破碎机上方用风镐或人工打碎的方法,这种处理方法影响停窑时间长达2h以上,即费力也不安全。

6.重新启动破碎机,未经拉出的大块熟料会由破碎机打碎。如果不能处理,只有止料、止火,人工进入篦冷机用风钻处理。

7.作业人员的职责

7.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7.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7.3遵守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清料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7.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7.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现场。

7.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8.监护人员的职责

8.1对清料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8.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8.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8.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9.审批人员的职责

9.1审查《危险作业申请》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9.2到现场了解具体情况。

9.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9.4作业过程中涉及到其它特殊作业按照相关作业管理制度执行。

10.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1.考核

违反本规定者,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相关制度执行。

12.本制度由生产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9篇 外包项目工程安全作业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由外包单位承担的工作(工程),凡在生产厂区作业,进行与运行设备或运行系统有关的 消缺(维护)、检修、安装(土建)工作,必须办理外包工作票、外包工作联系单(含外包工作特殊作业安 全措施票)。

第二条 外包工作票分为外包电气工作票和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外包工作联系单。外包工作票 的管理和考核办法执行“工作票管理规定”。

第二章 外包工作票

第三条 外包工作票实行“双工作票签发人”、承包单位设立工作负责人和电厂设立工作联系人制度。

第四条 承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由承包单位提出,电厂安监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 查、确认后,备案并公布。

第五条 外包工程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的职责如下:

(一)电厂工作票签发人职责:

1.对工作是否必要负责;

2.对工作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3.对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二)承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职责:

1.对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2.对现场施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3.对现场施工机械、工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4.必须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三)工作许可人职责: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3.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是否有突然来电的危险;

4.对工作负责人正确地说明哪些设备有电、有压力、有高温和有爆炸等危险;

5.对工作票所列的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的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 详细补充。

(四)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

3.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电厂的有关规程、规定,纠正不安全 行为;

4 负责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5.工作负责人必须持票并始终在工作现场监护工作;

6.对工作班成员正确使用施工机械、工具、安全用具负责,并对上述机具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能完好负责。

(五)电厂工作联系人职责:

1.协助工作票负责人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 场实际条件;

2.负责该项工作的全过程质量监督;

3.负责对工作负责人进行技术交底;

4.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对于较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实行重点监督,及时 纠正工作班成员的不安全行为;

5.和工作负责人共同办理开工及终结手续。

第三章 外包工作联系单

第六条 外包工程,凡在生产区域进行不需执行工作票制度的(不需要停运设备和系统或改变运 行方式,如设备及现场专项清扫、小型土建、搭建脚手架等),必须办理“外包工程工作联系单”。

第七条 外包生产区域工作联系单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的资格和职责如下:

(一)工作许可人应由管辖该项工作范围内设备、场地的运行值班负责人担任,并对工作是否影 响设备安全(指是否需要运行人员采取安全措施)负责,负责向工作人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

(二)工作负责人由承包单位负责人提出,经电厂安监部门备案并公布。其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

3.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厂的有关规程、规定,纠正工作班成员的 不安全行为;

4.负责检查工作过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5.负责填写“工作联系单”,办理工作手续。

(三)工作联系人应由电厂(甲方)有资格人员担任,并对下列事项负责:

1.协助工作负责人检查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负责该项工作的全过程质量监督;

3.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对于较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作,重点进行监督,及时 纠正工作班成员的不安全行为;

4.办理开工及终结手续,掌握工作进度,及时与电厂有关部门联系。

第八条 对于经常性的外包工作(如清扫设备卫生工作),电厂应制订专门的管理规定。在工作内容、工作负责人、电厂联系人不变的情况下,可办理“周、月工作联系单”。

第九条 外包工程工作联系单的管理、考核办法由电厂自行制定。 第四章 外包安全措施票

第十条 由外包单位承担的工作(工程),涉及特别的安全措施、挖掘、登高、有害气体,有害物 质等特别危险的场所工作时,必须办理外包工作票、外包工作联系单的同时必须办理“特殊作业安全 措施票”。

第十一条 外包安全措施票共有“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外包动火安全措施票”二种。

第十二条 外包安全措施票实行“双工作票签发人”、承包单位设立工作负责人制度。

第十三条 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如下:

(一)电厂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特殊作业是否必要负责;

2.对特殊作业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3.对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二)承包单位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所派特殊作业工作负责人是否适当、特殊作业人员是否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2.对现场特殊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3.对现场特殊作业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4.首次特殊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第十四条 外包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的职责如下:

(一)电厂外包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人职责:

1.对动火工作是否必要负责;

2.对动火工作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3.对外包动火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二)承包单位的外包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人职责:

1.对所派动火工作负责人和消防监护人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2.对现场动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3.对现场动火工作使用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4.首次动火时,必须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三)动火安全措施票许可人职责:

1.动火安全措施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已隔绝;

3.向动火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四)动火安全措施票工作负责人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完成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开工和结束手续;

6.动火工作间断、结束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五)电厂动火安全措施票工作联系人职责:

1.协助动火安全措施票工作负责人检查措施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安全措 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2.负责该项工作的全过程质量监督;

3.始终在现场监督动火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并及时纠正工作班成员的不安全行为;

4.和动火安全措施票工作负责人共同办理开工及终结手续。

第十五条 一级动火作业时,消防监护人由电厂规定的人员担任;二级及以下级别动火作业时, 消防监护人由承包单位规定的人员担任。消防监护人的职责如下:

(一)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二)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三)确认所指定的专人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灭;

(五)动火工作间断、结束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第十六条 动火执行人的职责:

(一)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二)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三)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四)动火工作间断、结束时清理并检查无残留火种。

第十七条 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 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第10篇 预热器清堵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1.严格按照《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要求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单,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劳保用品中不允许有化纤制品),准备好捅料工具,同时将与现场无关的其它物品及杂物移到安全处,保护好捅料可能会影响的其它设备,并关闭压缩空气和空气炮。

2.夜间清理时要有足够照明。

3.准备工作做好后,立即通知中控操作员保持一定的负压。

4.工作时所站平台人数不得超过三人(特殊情况除外),其余的人应站在现场以外,且所处高度应高于捅料开孔位置,同时做到不影响工作人员遇特殊情况所能闪开的位置。

5.预热器堵料点清堵作业时,其余部位不能打开,捅料时人不得正对捅料孔,以防熟料喷出烫伤。

6.检查清理时,应按自下而上的顺序进行,与中控保持密切联系。

7.清度时,现场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和上风向,选择好逃逸路线。

8.使用压缩空气炮时,应将管道先对准所处理的物料,确认无误后可开通压缩空气闸阀。取出风管时,应行先关闭闸阀然后取出空气管道。

9.放水炮处理堵料时,方法与上述第七条相同,只是开水时人应尽量远离捅料孔(因水汽化时体积膨胀剧烈增大)。

10.作业时必须有两个人在场相互照应,一旦发生喷料或塌料时,人应往上方的旁侧闪开。

11.作业时,不准将捅料工具或其它能够引起堵料的物品落入预热器,一旦有物品掉入预热器应立即向中控及相关人员汇报,做到及时消除隐患。

12.事情处理完后应关闭捅料孔并密封,同时恢复相关设备并清理现场。

13.清理出的高温物料要妥善处理,在主要通路上要及时清理或设置必要的警告标志,防止人员烫伤,向中控室汇报事故,以恢复正常生产。

14.作业人员的职责

14.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4.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14.3遵守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清料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14.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14.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现场。

14.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15.监护人员的职责

15.1对清料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15.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15.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15.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15.5审批人员的职责

15.6审查《危险作业申请》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15.7到现场了解具体情况。

15.8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5.9作业过程中涉及到其它特殊作业的按照相关作业管理制度执行。

16.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7.考核

17.1违反本规定者,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相关制度执行。

17.2本制度由生产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11篇 zz物业保洁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物业保洁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一、目的

正确使用保洁用品及机械,以保护保洁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保洁工作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管理。

三、作业规程

(一)安全保护

1、保洁员工作中使用具有腐蚀性的清洁剂时,须佩戴橡胶手套;

2、为了保护员工安全,清洁工作超过2米以上时为高处作业,必须两人相互保护作业;

3、为了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夏季室外作业员工在工作中配发遮阳帽;

4、为了员工身体健康,冬季外围保洁员在工作中配发防寒服、棉手套、棉鞋等防寒用品。

(二)使用洗地机

1、操作前应先放置好警示牌;

2、检查机器有无故障,插头是否完好,电线是否漏电;

3、把机器横向倒放,装上毛刷(毡盘/针盘)再把机器扶正;

4、调整好自己操作机器的角度,使用机器时不要用自己的力量强行操作机器,根据机器本身的移动进行操作;

5、根据机器出水管的方向使用机器,以免出水管留有水印。一般从左向右洗;

6、操作机器应成横向'一'字形操作并一行压一行,操作人员往后退洗;

7、靠近墙壁或玻璃时可以掉转方向工作;

8、操作当中避免电线缠入毛刷中;

9、工作完成后拔掉插头,卸掉毛刷(毡盘/针盘)将整个机器擦拭干净,电线擦干净后缠在机器手柄中,不要过紧,毛刷每次用后都要清洗放在工具架上,以便晾干后继续使用。特别是毛刷要平放且刷毛朝上,以免将刷毛压坏;

10、机器水箱盖不宜盖的过紧,应留有一定间隙,使其留有的清洁剂异味及时散发;

11、不定期检查机器,使其能随时正常工作。

(三)使用吸尘器

1、首先检查机器有无故障,插头是否完好,电线有无裂痕、漏电处,过滤部分有无破洞或堵塞等情况。

2、吸公共区域地面尘土时,应及时提醒往来客户注意安全;

3、不同的区域换上适当的吸嘴;

4、不要让吸嘴碰到墙壁或家具上,不要让电线缠绕在家具腿上以免损坏家具;

5、吸尘时不要吸入过大的异物(如纸团、砖块、针头、木片等);

6、不要吸水也不要湿手操作,以防触电;

7、发现有异味,及时换尘袋,必要时检修;

8、定期清洁机器及时清除积存的垃圾灰尘。

(四)为了保护行人安全,用水清洗路面时,要摆放警示标志牌,以免行人摔倒;

(五)在使用机械设备进行清洁工作时,要熟悉机械性能和正确的使用方法,同没有结束 、接线板和机械设备有无漏电现象,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四、相关文件和记录

第12篇 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1、 场地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确保自身安全。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 按规定穿戴工作服、配戴安全帽和使用防护用品,禁止赤膊、赤足、穿高跟鞋等进入现场作业。

3、 工作前保证充足睡眠,当班精神集中,工作时间不得饮酒,作业中禁止打闹,场地内禁止烟火。

4、 场地行走时要与机械、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禁止在机械、车辆行走时上车、跳车、越车。少年儿童禁止进入场地。

5、 进行高处作业(超过1.8米)时,按公司的登高管理规定执行,杜绝一切冒险行为。场地临时用电要按照公司《临时用电管理规定》执行。

6、 现场作业人员在与叉车、吊车配合作业时,应协助机械驾驶员瞭望,劝阻其他人员远离作业现场。必须与机械设备保持安全距离,作业时与小叉车之间的距离应保持5米以上;其他人员应保持10米以上安全距离;当大型机械及吊车作业时,现场作业人员应以其保持安全距离;其他人员应保持20米以上安全距离。

7、 严禁无证动用机动车辆及机械设备。

8、 叉车机械驾驶员严禁在作业时听mp3、收音机等。小叉车严禁载人。当需接听电话时必须要将机械停稳后再接听电话。

9、 作业人员在验箱和上车验货等作业时,需等车辆停稳,如集装箱内有货要谨慎开箱门,防止货倒伤人。检验集装箱顶部时要系安全带,并与上索道连联,确保人身安全。验箱完毕后关闭箱门,方可安排机械作业。

11、 作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如发现作业中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增加改进措施,确认无安全隐患时方可作业。

12、 凡进入场地作业的特种机械及外租机械设备,相关业务部门应与其签订安全协议,规避风险。

13、 场地库外货物堆存区所堆存的易燃品货物(如石蜡、棕丝等)要与其它易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且周边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第13篇 电气焊作业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1、从事电焊、气割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过考试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操作。操作时应持证上岗。徒弟学习期间,不能单独操作,必须在师傅的监护下进行操作。

2、严格执行用火审批程序和制度。操作前必须办理用火申请手续,经项目部领导同意和消防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检查批准,领取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操作。

3、用火审批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审批前要深入用火地点查看,确认无火险隐患后再行审批。批准用火应采取定时(时间)、定位(层、段、档)、定人(操作人、看火人)、定措施(应采取的具体防火措施),部位变动或仍需继续操作,应事先更换用火证。用火证只限当日本人使用,并要随身携带,以备消防保卫人员检查。

4、进行电焊、气割前,应由施工员或班组长向操作、看火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任何领导不能以任何借口纵容电、气焊工人进行冒险操作。

5、装过或有易燃、可燃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管道和设备,在未彻底清洗干净前,不得进行焊割。

6、严禁在有可燃蒸汽、气体、粉尘或禁止明火的危险性场所焊割。确需进行焊割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的防火距离。

7、遇有5级以上大风气候时,施工现场的高空和露天焊割作业应停止。

8、领导及生产技术人员,要合理安排工艺和编排施工进度程序,在有可燃材料保温的部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必要时,应在工艺安排和施工方法上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焊割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脱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时间、同部位上下交叉作业。

9、焊割结束或离开操作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赤热的焊嘴、焊钳以及焊条头等,禁止放在易燃、易爆物品和可燃物上。

10、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焊割工具和设备。电焊的导线不能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也不能与气焊的软管或气体的导管放在一起。焊把线和气焊的软管不得从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穿过。

11、电气焊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专人现场监护。

第14篇 仓库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企业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杜绝灾害事故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订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各类仓库、堆场、货场的装卸作业。

1.3 本规定由分管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月月底将考核情况报公司领导。

1.4 进入仓库的各类人员、车辆必须严禁遵守本规定,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2.2 各组长为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装卸作业的 安全管理工作。

2.3 防火负责人职责如下:

2.3.1 组织学习贯彻消防安全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

2.3.2 对本部门的作业工具、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检查,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2.3.3 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考核,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2.3.4 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2.3.5 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适时奖惩。

第三章 储存管理

3.1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和分垛,并留有必要的防火间距。

3.2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易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3.3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m。

3.4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3.5 物品入库前保管员、装卸人员应当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3.6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3.7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物,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3.8 通道及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物品。

3.9 非工作人员禁止在库房内随便出入、逗留。

3.10 仓库内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物、包装物、杂物及库区周围杂草及时清理。

第四章 装卸管理

4.1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4.2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4.3 机动车在库房内作业时,排汽管一侧不准靠近货物。

4.4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4.5 货场堆放整齐,装车、拆垛时注意安全。

4.6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火源管理

5.1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5.2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且严格执行动火措施,派专人监督,备足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应对现场认真检查,无火险隐患后方可离开,大风天气禁止一切明火作业。

5.3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范措施。

5.4 库区以及周围50m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7.1 仓库按规定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其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7.2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设专人管理,并经常检查,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寒冷季节采取防冻措施。

7.3 库区消防通道,出口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8.1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公司或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8.2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处50-500元罚款。

第15篇 外包项目工程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由外包单位承担的工作(工程),凡在生产厂区作业,进行与运行设备或运行系统有关的 消缺(维护)、检修、安装(土建)工作,必须办理外包工作票、外包工作联系单(含外包工作特殊作业安 全措施票)。

第二条 外包工作票分为外包电气工作票和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外包工作联系单。外包工作票 的管理和考核办法执行“工作票管理规定”。

第二章 外包工作票

第三条 外包工作票实行“双工作票签发人”、承包单位设立工作负责人和电厂设立工作联系人制度。

第四条 承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由承包单位提出,电厂安监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 查、确认后,备案并公布。

第五条 外包工程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的职责如下:

(一)电厂工作票签发人职责:

1.对工作是否必要负责;

2.对工作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3.对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二)承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职责:

1.对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2.对现场施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3.对现场施工机械、工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4.必须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三)工作许可人职责: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3.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是否有突然来电的危险;

4.对工作负责人正确地说明哪些设备有电、有压力、有高温和有爆炸等危险;

5.对工作票所列的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的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 详细补充。

(四)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

3.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电厂的有关规程、规定,纠正不安全 行为;

4 负责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5.工作负责人必须持票并始终在工作现场监护工作;

6.对工作班成员正确使用施工机械、工具、安全用具负责,并对上述机具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能完好负责。

(五)电厂工作联系人职责:

1.协助工作票负责人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 场实际条件;

2.负责该项工作的全过程质量监督;

3.负责对工作负责人进行技术交底;

4.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对于较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实行重点监督,及时 纠正工作班成员的不安全行为;

5.和工作负责人共同办理开工及终结手续。

第三章 外包工作联系单

第六条 外包工程,凡在生产区域进行不需执行工作票制度的(不需要停运设备和系统或改变运 行方式,如设备及现场专项清扫、小型土建、搭建脚手架等),必须办理“外包工程工作联系单”。

第七条 外包生产区域工作联系单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的资格和职责如下:

(一)工作许可人应由管辖该项工作范围内设备、场地的运行值班负责人担任,并对工作是否影 响设备安全(指是否需要运行人员采取安全措施)负责,负责向工作人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

(二)工作负责人由承包单位负责人提出,经电厂安监部门备案并公布。其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

3.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厂的有关规程、规定,纠正工作班成员的 不安全行为;

4.负责检查工作过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5.负责填写“工作联系单”,办理工作手续。

(三)工作联系人应由电厂(甲方)有资格人员担任,并对下列事项负责:

1.协助工作负责人检查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负责该项工作的全过程质量监督;

3.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对于较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作,重点进行监督,及时 纠正工作班成员的不安全行为;

4.办理开工及终结手续,掌握工作进度,及时与电厂有关部门联系。

第八条 对于经常性的外包工作(如清扫设备卫生工作),电厂应制订专门的管理规定。在工作内容、工作负责人、电厂联系人不变的情况下,可办理“周、月工作联系单”。

第九条 外包工程工作联系单的管理、考核办法由电厂自行制定。 第四章 外包安全措施票

第十条 由外包单位承担的工作(工程),涉及特别的安全措施、挖掘、登高、有害气体,有害物 质等特别危险的场所工作时,必须办理外包工作票、外包工作联系单的同时必须办理“特殊作业安全 措施票”。

第十一条 外包安全措施票共有“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外包动火安全措施票”二种。

第十二条 外包安全措施票实行“双工作票签发人”、承包单位设立工作负责人制度。

第十三条 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如下:

(一)电厂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特殊作业是否必要负责;

2.对特殊作业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3.对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二)承包单位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所派特殊作业工作负责人是否适当、特殊作业人员是否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2.对现场特殊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3.对现场特殊作业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4.首次特殊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第十四条 外包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的职责如下:

(一)电厂外包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人职责:

1.对动火工作是否必要负责;

2.对动火工作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3.对外包动火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二)承包单位的外包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人职责:

1.对所派动火工作负责人和消防监护人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2.对现场动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3.对现场动火工作使用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4.首次动火时,必须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三)动火安全措施票许可人职责:

1.动火安全措施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已隔绝;

3.向动火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四)动火安全措施票工作负责人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完成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开工和结束手续;

6.动火工作间断、结束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五)电厂动火安全措施票工作联系人职责:

1.协助动火安全措施票工作负责人检查措施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安全措 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2.负责该项工作的全过程质量监督;

3.始终在现场监督动火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并及时纠正工作班成员的不安全行为;

4.和动火安全措施票工作负责人共同办理开工及终结手续。

第十五条 一级动火作业时,消防监护人由电厂规定的人员担任;二级及以下级别动火作业时, 消防监护人由承包单位规定的人员担任。消防监护人的职责如下:

(一)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二)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三)确认所指定的专人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灭;

(五)动火工作间断、结束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第十六条 动火执行人的职责:

(一)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二)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三)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四)动火工作间断、结束时清理并检查无残留火种。

第十七条 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 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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