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驾驶员管理规定
一、我司从事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驾驶员基本条件:
1 、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交通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和《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规定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部门规定审检合格,并发给相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2 、凡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3 、凡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安全行车里程达五万公里以上。
4 、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年龄在50 周岁以下,并一年检查一次身体(在县级以上的医院检查)。
5 、有一定机械常识及故障判断和排除能力,并且具备较强的临危处置能力。
6 、须一次交纳风险抵押金3000 元以上。
二、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理规定,按时参加政府、行业和企业组织的驾驶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学习和考核。
三、随车携带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的有关证件,如道路运输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运输危险货物时,经过特殊地段,要按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行驶。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时必须索要所运货物的运单、数量及品名,并要保管好运单。
五、随车携带的灭火器、gps 系统,防滑链、三角木、防静电地线必须齐全、有效,并按时检查。
六、全车所有各种警告标志,必须洁净明目(如反光带和防爆、防毒文字图例,驾驶室顶部应放危险货物品标志灯)必须干净、平整牢固。
七、严格遵照车辆及其设施的“强行保养”制度,发现隐患或故障应及时排除或维修。
八、自觉保护gps 监控车载终端设备,严格执行gps 车载监控管理制度。
九、主动和自觉接受公安、交警、运管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监控和检查,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十、熟练掌握事故现场处理程序和规定要求,防止危险、化学品因事故酿成爆炸、泻漏、污染等重大恶性事件。
第2篇 某医院高危险性化学品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落实上级有关高危险性化学品使用管理的有关精神,保证医院使用安全化学品,制定***医院高危险性化学品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医院高危险性化学品是指(1)易燃易暴化学品,如管理不善容易造成医院财产的重大损失;(2)容易制毒的化学品,流入社会带来严重后果。
二.有购入要求的,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购买时按计划获得批准后定点购买。
三.严格登记入库制度,入库时详细登记品名、规格、数量、生产企业、批号,将容易制毒的化学品存放在保险柜内存放,保持帐物一致。
四.除制剂室配制制剂外,其他科室不得使用易制毒的化学品,特殊使用时,需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领用,领用时须经领用人双签字。领用单位加锁存放,配制制剂时,填写制剂配制单,注明使用量,保持帐物相符。
五.易燃易暴化学品专库存放。
六.注意防火、防盗,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七.高危险性化学品在使用、保管中出现重大隐患时 ,及时报告医院领导,妥善处理。
八.药剂科对使用单位每季至少检查一次,留有记录。
第3篇 危险品押运管理规定
第一条 押运人员应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有一定押运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 执行押运任务前,应组织押运人员学习押运知识,进行安全和法规教育,交代清楚任务和注意事项,并指定负责人。
第三条 押运人员要严格遵守危险品押运守则和安全规定,保证武器装备、货物和自身安全。
第四条 出发前应检查物品装载情况,途中应随时注意货物的安全;中途停车、就餐时,押运人员不得远离车辆;夜间停宿时应有人值班守护。
第五条 押运人员应分别乘座在所押车厢内,不得调换在同一车厢。
第六条 押运人员不得随带其他人员乘车,不得携带易燃物品;严禁在车内吸烟饮酒。
第七条 到达目的地后,要及时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做好押运记录;负责人要及时向公司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第4篇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在装卸危险化学品工作中做到万无一失,现根据国家安全装卸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装卸安全管理规定;
一. 装卸易燃危险品的操作人员不允许穿着化纤服装,穿带铁钉的鞋.
二. 装卸易燃易爆品的地点要通风良好.
三. 装卸易燃易爆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装卸物料的性质和安全知识.
四. 装卸平台处必须配备充分完好,适用的消防器材.
五. 装卸物料要平稳,缓慢运行,防止泄漏,如发生泄漏,满溢现象要及时消除.
六. 装卸易燃易爆品应接地排除静电,卸车时,流速控制在3----5米/秒以下.
七. 在气温高的季节,要根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性质,采取降温措施后,再行装卸.
八. 高强闪电,雷击频繁时应立即停止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 原料入库卸车;
1. 卸车前应认真审核所装货品名,产地,数量,物品的化学性质,清楚存放地点,库存量,懂得进料阀门,管线,连接好防静电接地线,认真核对确实无误后,方可卸车.卸完后,认真检查车辆贮罐余料,必须卸清.
2. 卸车时安全员必须现场检查,消防器材必须到位.
3. 原料进入贮罐后应及时关闭贮罐进料阀门,填写好入库记录.
十. 产品出库装车:
1. 根据下达的产品出库单,认真核对所装车辆车号,单位,载重量,车辆的底阀是否关闭以及所装货物名称,数量,核对无误后,连接好防静电装置,开始装车.
2. 装车作业时,安全员必须首先对装车现场进行安全检查,达到装车条件后,方可装车,消防器材必须到位,以防万一.
3. 装车结束后,必须将所装车阀门关好,填写好出库记录.
4. 安全员检查后,收回消防器材,方可放行车辆.
生产技术部
2008-8-13
第5篇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14号)(以下简称《条例》),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2、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公司活动、产品和服务中涉及到的各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的管理,如房屋建筑施工中常用的炸药、雷管、氧气瓶、乙炔瓶、电石、沥青、油漆、稀释剂(如乙醇、酒精)、油料及各种酸液。
3、采购、储存、发放、使用化学危险品的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公司安全科协同设备科、总经办等部门对公司在活动、产品和服务中涉及到的化学危险品的采购、存储、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或监督检查,实施必要的控制,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
各项目部负责本项目所属范围内的化学危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控制,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
5、采购
项目部应确保向合格资料供应商(必须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采购,采购时(前)应查询或向供应商索取政府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物资的msds(化学物质安全数字表)资料,并随材料的发放,逐级传达到有关储存、发放、使用方,进行书面详细安全技术交底,直到具体操作人员。
6、储存、发放
各部门、单位、项目部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台帐》,并确保按《条例》规定储存化学危险品,做好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使用管理:
6.1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储存室(柜)内,并有专人管理。
6.2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提等安全设施。
6.3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放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6.4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方存放,如雷管、炸药、电石及各种酸液等。
6.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如氧气瓶、乙炔瓶、电石、沥青、油漆、稀释剂(如乙醇、酒精等)、油料等。
6.6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藏室内存放,如雷管和炸药、氧气瓶和乙炔瓶等。
6.7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
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放火措施。
6.8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措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6.9 发放化学危险物品应由相关方材料的专人负责,建立明细台帐,严格对领取物品、数量、领用人及日期进行登记:遵循“控制数量,限量发放”的原则。
7 使用:
7.1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种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严格用火管理体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防止遗洒和泄露。如氧气瓶和乙炔瓶的使用时,要距明火10m以上,搬运时不能碰撞。氧气瓶要有瓶盖、减压阀上要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m。乙炔瓶不应平放。
7.2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7.3 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可定期联系有回收资质的厂家对其回收或处理。8 紧急情况的准备的处理:
8.1 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及数量,配备足够品种及数量的消防工具和清理、灭火器具。
8.2 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遗洒
和泄露时,应确保立即清理干净,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8.3 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危险或严重影响时,依据公司《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执行。
9 监督检查:
9.1 公司安全科协同设备科、总经办负责每半年对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公司安全科协同设备科、总经办应每季度对各相关单位(项目部)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各项目部应每月对本项目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自检、互检;
10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规定有不符之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本暂行规定若与国家的相关规定有出入时应以国家的相关规定为准。
11 公司安全科负责本暂行规定的建立和保持。
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6篇 关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
1.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它危险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加强管理。对其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安全。
2.在领取以上物品时,必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分类存放,并有出入库手续。
3.在实验过程中,使用以上物品的单位,领用时认真审批及发放。对于剩余的物品,一定放回到指定库内。对于实验后的废油废渣及时处理掉。
4.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它危险物品,要定期检查,严加保卫,注意存放安全。
第7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
2.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动火作业人职责
2.5.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2.6 动火监护人职责
2.6.1 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6.2 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6.3 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2.6.4 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动火分析人的职责、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可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及参照aq3022-2008的相关内容补充制定。
3 动火作业分级
3.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2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 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 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组织生产单元负责人及工段长(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
4.2 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3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4 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企业涉及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4.5 《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4.6 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7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8 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5.2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5.3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4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5 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6.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6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7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6.8 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9 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6.10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6.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6.12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6.13 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6.14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5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7.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7.2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7.3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第8篇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1、公司各部门涉及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并作为三级教育的重要内容。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有关的作业。
2、公司各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管理原则上应做到“五定”:
1、定人:凡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报安全办备案;对使用人员应由车间主任或班组长指定专人负责;
2、定点: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应建立固定存放地点并贴上标识,严禁随意乱放;
3、定量:应根据生产作业需要购进,每次购进不得超量;各使用点的使用人员应根据每日实际用量领用;
4、定容器:在采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使用固定容器,其中柴油等应使用金属容器;
5、定措施:各部门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各使用点的防火措施。
3、安全部对各部门的“五定”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
16、奖励与责任处罚
16.1、公司设立综合安全奖,对认真执行国家和深圳市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或扑灭初起火灾,使公司财产和人员免受损失和伤害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6.2公司领导及部门经理应认真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或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6.3、严重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中的条款,或对防火安全责任制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公司领导、部门经理及相关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按照下列原则给予经济处罚:
1、部门存在防火安全隐患,经安全部或消防机关指出后不积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对部门安全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1000元罚款;(注:款数目为参看,按公司自身情况规定)
2、发生火灾事故,对公司领导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部门经理和安全部主任、副主任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安全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200—2000元罚款;(注:罚款数目为参看,按公司自身情况规定)
3、上述罚款由安全部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在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注:罚款数目为参看,按公司自身情况规定)
a、违章用火、用电无人管理的;
b、防火重点部位防火措施不落实,无防火负责人和禁火标志的;
c、对消防设施、器材任意挪用、损坏或保管不善,影响使用的;
d、埋、压、圈、占室内外消防设施的;
e、有隐患不处理、不报告、不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
f、发生火灾不报告,或破坏火灾现场的;
g、不配合消防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以及公司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或其他活动的;
h、不及时按《火险隐患通知书》的要求整改的。
第9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 装氨槽车要有该车的相关部门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否则不予充装。
2. 空卸车内应保持0.05mpa的余压,新槽车要经置换抽真空后方可充氨。
3. 充装前应检查槽车装卸软管是否合格。
4. 充装完毕应放掉管内气体,才能拆卸快接头。
5. 充装时应有槽车押运员在场,充装人员应知道槽车紧急切断伐在车后的事故手柄位置。
6. 充装现场应配备防毒面具、消防器材,槽车周围不得有明火作业。
7. 充装过程中槽车内的液氨或气氨不得向大气排放。
8. 充装时要注意液位、高度,保证不超过85%的容积,其重量充装系数为0.53㎏/l。
9. 充装时应注意风向,每次充装,充装责任人应有详细记录。
10. 以上各条望严格遵守。
第10篇 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防泄漏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本文件通过对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全过程的泄漏风险实施预防和控制,使泄漏风险处于受控状态,防止液体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第二装卸区、各外包项目部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防泄漏管理。
3.术语和缩写
本文件采用gb/t19001:2008、gb/t24001:2004、gb/t28001:2001、ismcode管理标准和《管理手册》的术语和缩写。
除上述术语和缩写之外,还有:
3.1危险化学品: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污染环境的均属危险化学品。
3.2液体危险化学品:本文件指易燃液体、液化气体,其闭杯实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
3.3泄漏:液体危险化学品外漏或大量释放,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后果。
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和权限
生产管理部
推动本文件的实施,组织季度危险化学品防泄漏专项检查。
第二装卸区经理
项目部经理
组织编制防泄漏控制措施,落实人员和责任;组织月度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防泄漏专项检查。
hse主管
实施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防泄漏日常安全检查与监督。
工艺装备主管
对操作员工进行培训、指导;对设备的日常保养和巡检进行监控;提出设备、管线检测、检修和保养计划建议。
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组织实施本班日常防泄漏控制措施。
流体装卸操作工
按岗位职责要求,落实液体危险品装卸作业防泄漏措施。
5.管理规定
5.1船岸接头垫片老化、破损预防控制措施
5.1.1流体装卸操作工
5.1.1.1第一责任人连接前应检查垫片是否老化、破损;
5.1.1.2第二责任人在连接前应进一步确认垫片是否老化破损;
5.1.1.3发现老化破损应报告班长并更换垫片;
5.1.1.4启泵后30分钟内,应对连接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泄漏现象。
5.1.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1.2.1在作业前应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1.2.2作为第三责任人对第一、第二责任人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确认责任人在连接前是否检查垫片老化、破损;
5.1.2.3启泵后30分钟内,应对连接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泄漏现象;
5.1.2.4作业过程中,每班不少于1次对连接部位是否泄漏进行检查。
5.1.3工艺装备主管
5.1.3.1抽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在连接前是否对垫片老化、破损情况进行检查或确认;
5.1.3.2启泵后30分钟内,应对连接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泄漏现象(晚班由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负责检查);
5.1.3.3每周,管线对连接部位是否泄漏进行检查;
5.1.3.4每周,对库存的接头垫片是否老化、破损进行检查,保证接头垫片的完好,并将检查情况报告经理。
5.1.4hse主管
5.1.4.1监督检查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在作业前是否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1.4.2检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在连接前是否对垫片老化、破损情况进行检查或确认;
5.1.4.3启泵后30分钟内,应对连接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泄漏现象(晚班由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负责);
5.1.4.4每周,管线对连接部位是否泄漏进行检查。
5.2船岸接头垫片规格型号选用不当预防控制措施
5.2.1流体装卸操作工
5.2.1.1第一责任人领用时应核对规格型号及适用的介质;
5.2.1.2第二责任人应核对确认垫片的规格型号和适用性符合要求。
5.2.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2.2.1作业前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2.2.2明确领用人为第一责任人,领用时应核对规格型号、适用介质;
5.2.2.3要求第二责任人确认垫片的规格型号、适用介质。
5.2.3工艺装备主管
5.2.3.1根据垫片的规格型号,建立台帐,并做好分类管理;
5.2.3.2做好采办计划,督促采办,参与验收,保证各类垫片的质量和保有量,满足生产需要;
5.2.3.3就接头垫片规格型号的选用要求对操作员工进行培训、指导。
5.2.4hse主管
5.2.4.1监督检查班长在作业前是否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2.4.2检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在领取垫片时是否对垫片的规格型号进行确认。
5.2.5经理/副经理
5.2.5.1每季度,对工艺装备主管建立的垫片台帐进行检查;
5.2.5.2第二装卸区经理,审核工艺装备主管所报的垫片年度采办需求计划。
5.3船岸接头连接受力不均预防控制措施
5.3.1流体装卸操作工
5.3.1.1掌握正确的船岸接头连接方法:对角上螺帽,先不拧紧;确认密封件正确放入合适位置;确认连接处无残留物;确认端面受力均匀;分步均匀紧固螺栓;
5.3.1.2连接必须由两人配合并严格按连接方法连接紧固。
5.3.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3.2.1作业前应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3.2.2检查督促第一、第二责任人按正确方法连接。
5.3.3工艺装备主管
5.3.3.1每周,对流体装卸操作人员船岸接头连接进行抽查,确保按正确方法连接;
5.3.3.2就船岸接头连接操作正确方法对操作员工进行培训、指导。
5.3.4hse主管
5.3.4.1监督检查班长在作业前是否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3.4.2连接时,检查督促流体装卸操作人员按连接方法连接紧固。
5.4不进行试密或试密不按要求预防控制措施
5.4.1流体装卸操作工
5.4.1.1船岸法兰连接结束,必须进行试密;
5.4.1.2试密压力应达到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或以上;
5.4.1.3试密时,在连结法兰处涂抹肥皂水,第一责任人负责观察,试密压力必须保持3-5分钟;
5.4.1.4第二责任人确认无气泡,向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报告,试密结束。
5.4.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4.2.1作业前应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4.2.2检查督促第一、第二责任人在船岸法兰连接结束后,必须进行试密;
5.4.2.3试密时,明确要求压力必须达到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或以上,试密压力必须保持3-5分钟;
5.4.2.4核实第二责任人确认无气泡后,向调度报告,试密结束。
5.4.3工艺装备主管
5.4.3.1每周,检查以下内容:
1)试密压力是否满足达到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或以上的要求;
2)试密时压力是否保持3-5分钟;
3)试密过程中是否及时向班长报告。
5.4.3.2就试密操作对操作员工进行培训、指导。
5.4.4hse主管
5.4.4.1船岸法兰连接结束后,督促流体装卸操作人员进行试密;
5.4.4.2检查试密压力是否达到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或以上的要求,试密压力是否保持3-5分钟;
5.4.4.3对试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夜班由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负责)。
5.4.5调度业务主管
5.4.5.1下达试密操作指令;
5.4.5.2确认试密结果。
5.5阀门故障预防控制措施
5.5.1流体装卸操作工
5.5.1.1第一责任人在巡检过程中应注意观察阀门是否有滴漏现象,第二责任人应对第一责任人的巡检工作进行监督并给予确认;
5.5.1.2检查发现阀门故障,必须报告班长;
5.5.1.3按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做好清洁、润滑、上油、上漆工作;
5.5.1.4开/关阀门时,应均匀用力,匀速旋转,不得野蛮操作、用力过猛;开/关到上/下死点时,回转半扣。
5.5.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5.2.1作业前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5.2.2检查督促第一责任人在巡检过程中是否注意观察阀门的滴漏现象;第二责任人是否对第一责任人的巡检工作进行监督并给予确认;
5.5.2.3检查督促流体装卸操作工对检查中发现的阀门故障,有否报告;
5.5.2.4现场检查过程发现阀门泄漏时,应及时向调度业务主管报告;
5.5.2.5安排流体装卸操作工按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做好清洁、润滑、上油、上漆工作;
5.5.2.6检查督促流体装卸操作工开/关阀门时,应均匀用力,匀速旋转,不得野蛮操作、用力过猛;开/关到上/下死点时,应回转半扣。
第11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一、储存、运输、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公安管理部门的许可证,并报安监部备案。
二、储存、运输、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应建立相关的仓库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防火、防爆检查制度等。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安装必须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须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置规范》的要求,并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
四、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证件。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领用、使用、存放规定,对确因工作需要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必须向设备部、安监部提出申请,并经分管厂领导审定认可后方能存放。
六、生产、存储、运输、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负责人必须落实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七、易燃、易爆部位均应设立防火责任人。供氢站、氨区、油库、油泵房、蓄电池室、油开关室、主变压器、氧气乙炔库房、油漆库、酸罐槽、机动车辆检修场所等易燃易爆部位,由所在区域的班组长或管理人员为防火责任人。责任人及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的火灾危险性和贮存管理方法及事故处理方法。
八、易燃易爆地区有“严禁明火”标志,禁止在易燃易爆地区吸烟。油库、危险品库、油漆库、蓄电池室的照明和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规定,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油区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九、易燃易爆部位,须按规定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
十、禁止个人私藏汽油和其它危险品。现场使用的汽油、机油及其它废油应倒入废油罐内,不得任意乱倒。废油罐应有专人管理。
十一、因工作需要,在室内使用电炉或火炉,需经厂防火委员会有关领导同意,并指定专人管理,火炉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和烘烤衣服。
十二、运行值班时,遇有火警由当班值长担任现场指挥,并指定专人组织现场灭火,并尽快通知安监部,安监部消防专职立即赶赴现场指导灭火。
第12篇 管理中心处危险品管理规定
管理中心(处)危险品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各管理中心(处)因工作需要所购危险品管理,预防因其管理不善,带来人身伤害和设施设备、各类管理环境损害,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中心(处)对危险品需求的申报、公司的审批、采购,各管理中心(处)的入库、领用、使用过程中的检查,对多余物品的管理等各工作环节。
三.职责
1.公司各管理中心(处),确因工作需要购买危险品,必须由管理中心(处)以书面形式在月申购计划中提交报告,需说明所购物品的用途和用量,各管理中心(处)经理(主任)应对本项目申购危险品的用途、用量严格控制(如果能用非危险品代用的应采取代用方法),签字确认;报公司人事行政部复审、采购;需要报总经办批准,应申报待批后采购;
2.公司采购员购进危险品,应严格按公司的管理规定发放、各管理中心(处)的管理员要对品种、数量、完好性、时效性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后入库;
3.管理员应将危险品分类、分区、单独存放,注明标识;不应积压、摞堆存放;存放库要求通风、干湿适宜,有消防设备和应急处理方案;钥匙由管理员专人负责保管,部门负责人每月一次对其进行专项检查并有记录;
4.危险品如需领用,领用人应填领用单,报主管、经理逐级签字审批,领用人凭主管领导的签字批单同本部门主管一道去库房办理领用手续;各主管、经理要严格控制用量,管理员根据实际一次性用完的原则发放;
5.危险品库房内严禁动用明火,禁止吸烟,专库专用,禁止存放无关物品.
6.对危险品的使用,其操作必须在二人以上、一人操作、一人监管,操作人员在工作完毕后要填写操作单,监管人员要在操作单上对操作过程签字确认;操作人员在工作完毕后,如需跟踪处理的应按时检查落实,监管员要严格执行监督并签字确认;
7.对一次性使用不完的物品如能再次使用的,应办理退库手续;再次使用时,按领用程序执行;
8.对使用完的空瓶、袋装物等,操作人员收集统一销毁,不得乱抛弃。
四.常用危险品(含现用化学用剂)
1.液体:
化学剂:乙醇、甲醇、丙铜、稀释剂、硫酸、盐酸、消毒液、洁净灵等;
化工剂:油漆(如甲醛、酚醛、清漆等)、汽油、柴油、煤油、机油等;
2.固体:
如鼠药、氧气瓶、乙炔瓶等。
以上规定请各管理中心(处),严格遵守执行,做好落实工作,以完善公司危险品的管理制度。
第13篇 合成车间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一、管理方针
质量受控;管理受控;使用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二、管理目标
完全掌控化学危险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废弃、外借环节;杜绝危险化学品管理失控、使用失控。
三、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
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
序号危险化学品名称分子式存在区域
1甲烷ch4
2乙烷c2h6
3一氧化碳co
4二氧化碳co2
5液氨/气氨/氨水nh3
6氮气n2
7氢气h2
8硫化氢h2s
9联胺(h4n2)无水肼
10磷酸三钠na3po4.12h2o
11碳酸钾k2co3
12消泡剂改性聚有机硅氧烷
13亚硝酸钾kno2
14五氧化二钒v2o5
15二已醇胺(dea)c4h11no2
16镍ni
17润滑油
18氩ar
19氧化钴coo
20氧化钼moo3
21氧化锌zno
四、危险化学品物料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见附件[合成车间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五、 危险化学品库存量
危险化学品储存量规定
序号危险化学品名称最大库存量最小库存量正常库存量
1天然气(以及伴生物)×××
2一氧化碳×××
3二氧化碳×××
4液氨2040t680t1190t
5气氨×××
6氨水×××
7氮气×××
8氢气×××
9硫化氢×××
10二氧化硫×××
11联胺600kg
12磷酸三钠2000kg
13碳酸钾 10000kg
14消泡剂500kg
15亚硝酸钾500kg
16五氧化二钒2000kg
17二已醇胺(dea)2000kg
18轻石油组分×××
19废旧润滑油×××
20一段炉催化剂×××
21二段炉催化剂×××
22高变炉催化剂×××
23低变炉催化剂×××
24甲烷化炉催化剂×××
25合成塔催化剂×××
26活性碳
27分子筛×××
28耐火球×××
29保温材料×××
六、管理机构和使用
七、管理和使用职责
组长职责:负责车间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整体统筹和安排,为车间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副组长职责:协助组长,审核车间危险化学品物资计划,监督落实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废弃、外借环节,杜绝危险化学品管理失控。
车间主要管理责任人职责(王爱民、丰劲松):按照本规定对化学危险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废弃、外借环节进行过程管理和使用,杜绝危险化学品管理失控和使用失控。
八、危险药剂使用规程
附件2
九、危险化学品技术资料目录
1、厂家联系方式
2、使用说明书
3、安全技术说明书
4、质量检验保证报告
十、化学危险品危害识别清单
化学危险品危害识别清单
序号危险化学品名称危害识别风险削减
1天然气(以及伴生物)危害:可燃可爆能量受控,设计点受控排放
2一氧化碳危害:剧毒设计点受控排放,人员劳保防护
3二氧化碳危害:窒息设计点受控排放,人员劳保防护
4液氨危害:剧毒能量受控,设计点受控预约排放
5气氨危害:剧毒能量受控,设计点受控预约排放
6氨水危害:剧毒能量受控,设计点受控预约排放
7氮气危害:窒息设计点受控排放,人员劳保防护
8氢气危害:可燃可爆能量受控,设计点受控排放
9硫化氢危害:剧毒能量受控,设计点受控预约排放
10二氧化硫危害:剧毒能量受控,设计点受控预约排放
11联胺危害:剧毒存储受控;使用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12磷酸三钠危害:无毒,有轻微腐蚀存储受控;使用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13碳酸钾危害:无毒,有轻微腐蚀存储受控;使用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14消泡剂危害:剧毒存储受控;使用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15亚硝酸钾危害:剧毒存储受控;使用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16五氧化二钒危害:剧毒存储受控;使用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17二已醇胺(dea)危害:剧毒存储受控;使用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18轻石油组分危害:可燃能量受控,设计点受控排放
19废旧润滑油危害:可燃能量受控,设计点受控排放
20一段炉催化剂危害:轻度危害存放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21二段炉催化剂危害:轻度危害存放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22高变炉催化剂危害:轻度危害存放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23低变炉催化剂危害:轻度危害存放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24甲烷化炉催化剂危害:轻度危害存放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25合成塔催化剂危害:轻度危害存放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26活性碳危害:轻度危害存放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27分子筛危害:轻度危害存放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28耐火球危害:轻度危害存放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29保温材料危害:轻度危害存放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十一、化学危险品储存条件
1、石化分库
2、化肥厂进口库
3、车间受限储存
十二、化学危险品失控防范措施
1、存放在石化分库和化肥厂进口库的危险化学品不属于合成车间防范范围。
2、存放在合成车间的化学危险品属于合成车间防范范围。防范措施如下:受控储存,专人管理,按规定使用,按规定报废。
十三、危险化学品培训规定
1、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放在员工随时可以获得的地方备用。
2、每季度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使用规程进行一次全车间范围内的培训。
十四、危险化学品废弃管理
装置工程师或技师根据库存情况报采购计划→副主任审核(必选项)→主任审批(必选项)→技术科审核(必选项)→安全科(必选项)→装备科物资采办(必选项)→公司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十五、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
1、装置工程师或技师根据库存情况报采购计划→副主任审核(必选项)→主任审批(必选项)→技术科审核(必选项)→装备科物资采办(必选项)→领导审核(必选项)。
2、装备科物资采办协助提供厂家资质证明资料。
十六、危险化学品验收管理
装备科物资采办通知合成车间对某批新到危险化学品进行验收→合成车间接通知派专业人员会通技术科人员和装备科人员到现场验收→合成车间填写验收单,其它参与验收方签字→合成车间保存验收单→合成车间保存该批次危险化学品资料。
1、如果资料不全,拒绝验收。
2、没有按照要求的型号和规格到货拒绝验收。
3、验收中存在质量等问题,拒绝接受。
第14篇 大京发电厂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一、储存、运输、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公安管理部门的许可证,并报安监部备案。
二、储存、运输、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应建立相关的仓库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防火、防爆检查制度等。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安装必须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须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置规范》的要求,并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
四、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证件。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领用、使用、存放规定,对确因工作需要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必须向设备部、安监部提出申请,并经分管厂领导审定认可后方能存放。
六、生产、存储、运输、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负责人必须落实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七、易燃、易爆部位均应设立防火责任人。供氢站、氨区、油库、油泵房、蓄电池室、油开关室、主变压器、氧气乙炔库房、油漆库、酸罐槽、机动车辆检修场所等易燃易爆部位,由所在区域的班组长或管理人员为防火责任人。责任人及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的火灾危险性和贮存管理方法及事故处理方法。
八、易燃易爆地区有“严禁明火”标志,禁止在易燃易爆地区吸烟。油库、危险品库、油漆库、蓄电池室的照明和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规定,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油区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九、易燃易爆部位,须按规定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
十、禁止个人私藏汽油和其它危险品。现场使用的汽油、机油及其它废油应倒入废油罐内,不得任意乱倒。废油罐应有专人管理。
十一、因工作需要,在室内使用电炉或火炉,需经厂防火委员会有关领导同意,并指定专人管理,火炉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和烘烤衣服。
十二、运行值班时,遇有火警由当班值长担任现场指挥,并指定专人组织现场灭火,并尽快通知安监部,安监部消防专职立即赶赴现场指导灭火。
第15篇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安全管理规定
1、贮存、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当地环保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各所属公司、委托加工单位车间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指定专人收集,送公司剧毒危化部统一处置,不得随意抛弃。
3、安全技术部门负责把各所属公司、委托加工单位车间产生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贮存、流向、处置等有关资料上报区环保局。
4、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危险废弃物。
5、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必须按照危险废弃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6、运输危险废弃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7、对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包装物、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
8、危险废弃物的包装应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9、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及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10、泄漏或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11、制订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时发生的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
12、因发生事故,造成危险废弃物严重污染环境时,安全技术部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公司领导和区环保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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