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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管理规定(1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53

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第1篇 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和科学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障爆破作业安全与质量,促进爆破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是指利用炸药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的作业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从事特种爆破和科研教学试验性质爆破作业单位,不实行资质分级。

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作业类别、从业方式、资质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爆破作业。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施工过程应当进行评估、监理。

本办法所称作业类别是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4类;从业方式是指设计、施工、评估、监理4种;作业等级是指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规定的a、b、c、d和d级以下5级;特种爆破是指爆破介质、对象、方法或者起爆体结构特殊的高温爆破、爆炸加工、地震勘探爆破、油气井爆破等。

第二章 爆破作业人员管理

第四条 爆破作业人员类别有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2类。爆破员从事爆破作业操作工作,爆破技术人员从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爆破作业单位。

公安机关对爆破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对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其作业类别划分为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4类,资格等级划分为高、中、初三级。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技术人员资格。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应当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初次领证日期、作业类别、资格等级、人员类别、受聘单位、证件有效期、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五条 爆破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55周岁;掌握涉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能理解爆破设计方案和爆破设计说明书要点,掌握早爆、盲炮、炮烟中毒事故预防技术;熟练掌握起爆体加工、起爆网路敷设、装药、起爆、安全检查、盲炮处理等操作技能。

初次申请爆破员资格,应当参加本人受聘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的涉爆法律法规、爆破理论及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人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初次取得爆破员资格人员,应当在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爆破作业6个月以上,经受聘单位认可,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员超出发证机关行政管辖区域从事爆破作业,应当由受聘单位向爆破作业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爆破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爆破理论和施工技能,能承担爆破设计、评估、监理、施工管理、事故预防等工作。各资格等级爆破技术人员应当满足相应条件。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经历;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工作经历;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初级爆破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以上爆破作业经验。

第七条 初次申请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原则上只能获得爆破技术人员初级资格。但申请人能够提供独立主持过c级以上爆破作业设计、施工的业绩证明,且符合中级以上爆破技术人员资格条件,可以取得中级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初级资格爆破技术人员,应当在有经验的中级以上资格爆破技术人员指导下实习1年以上,方可独立主持d级以下爆破作业。

申请取得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向本人受聘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80个日内按照作业类别、资格等级集中组织涉爆法律法规、爆破理论和实践考核。考核结束之日60日内,考核机关应当向成绩合格者核发签注作业类别、资格等级,加盖公安部爆破技术人员考核专用章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向不予发证的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爆破技术人员变更爆破作业类别和资格等级,应当经过原《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机关考核确认,并在证件上注明变更情况。

第三章 爆破作业单位管理

第八条 特种爆破和教学科研试验性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至少有3名技术人员、5名工人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其中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申请从事特种爆破和科研试验性质的爆破作业单位,提交证明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和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证,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关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九条 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的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资质单位,承担批准作业类别各等级的爆破作业;

二级资质单位,承担批准作业类别b级及b级以下的爆破作业;

三级资质单位,承担批准作业类别d级及d级以下的爆破作业。

第十条 爆破作业单位除满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还应当符合各资质等级的要求。

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健全完善的爆破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注册资金达800万元以上;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高级资格不少于6人,中级资格不少于10人)、工人不少于30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爆破技术人员高级资格,独立主持过a级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3名以上项目经理具有爆破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资格,参与过a级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有与施工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设备。

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健全的爆破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注册资金达250万元以上;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9人(高级资格不少于2人,中级资格不少于5人)、工人不少于12人;技术负责人有爆破技术人员高级资格,独立主持过b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2名以上项目经理有爆破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资格,参与过b级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有与施工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设备。

三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健全的爆破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工人不少于5人;具有与施工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设备。

第十一条 一级、二级资质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初始发证机关申请增加爆破评估、监理从业方式。

(一)独立的法人企业;

(二)一年之内从事批准作业类别中最高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5次以上,没有发生爆破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曾独立主持过批准作业类别中最高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近3年独立主持过批准作业类别中5项最高作业等级爆破作业的现场施工管理;

(四)具有承担爆破评估、监理所需的仪器设备。

对符合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批准其增加爆破评估、监理的从业方式,并在《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注明变更情况。经公安机关批准后,爆破评估、监理企业方可对批准作业类别中爆破作业实施评估、监理。

第十二条 申请一级、二级资质的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或者爆破评估、监理企业资质,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申请三级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受理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从业方式、资质等级、作业类别、爆破作业人员类别数量及相应的资格等级、实施许可的公安机关、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

爆破作业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爆破作业活动,迁址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爆破作业人员等,应当发生变动的15日内向初始发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的申请材料由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初审,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复查核准后,由受理机关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三条 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d级以上爆破应当编制爆破方案设计书,d级以下爆破应当编制爆破方案说明书;

(二)按爆破方案设计书或者爆破方案说明书进行试验性爆破,优化爆破方案设计参数;

(三)出现不宜爆破的环境条件,立即停止爆破作业;

(四)爆破施工现场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实施监督;

(五)可能对周围人员环境造成损害的爆破施工,应当提前3天向受影响人员告知爆破作业时间段;必要时,设置振动监测仪记录有关数据,说明爆破影响范围和实际损害程度;

(六)施工单位采购(或租赁)的钻机、装药设备(含炸药现场混装车)、民用爆炸物品、测振仪、全站仪等,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当进行查验;

(七)经评估认可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应当向委托人和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认为爆破设计、施工方案不合格的,应重新设计和评估;委托人对评估结论有疑义的,可另行委托其他爆破评估、监理企业进行评估;

(八)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应当编制爆破安全监理规划、爆破安全监理细则,重点对爆破技术措施、施工质量、爆破进度及投资控制等实施安全监理;爆破作业各主要阶段竣工后,应当签署爆破安全监理意见;对技术难度大、爆破环境复杂的作业点,应当派监理人员现场跟班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章问题,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立即向业主和批准该爆破方案的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受业主或爆破施工发包单位委托,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对爆破施工单位的岩土、水下、拆除爆破设计方案、施工过程的合法性、技术合理性进行监督。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对爆破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方有权自主选择爆破评估、监理企业,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干涉。但是,爆破评估、监理企业不得为本单位及与本单位有关联交易的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爆破评估、监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限均为4年。证件有效期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领手续;超过许可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该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变更受聘单位,应当向初始发证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申请时应当提交与原受聘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受聘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并在许可证上注明变更情况。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遗失的,由所在单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提交爆破作业人员身份证明、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遗失的书面证明。符合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补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爆破业绩档案管理计算机系统,如实记录本单位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过程以及爆破效果、爆破异常情况(事故)等,记录爆破作业人员的爆破业绩。

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实行网上公示和监督检查制度。凡许可证上批准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人应当及时申报,发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注明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爆破技术人员申请,发证公安机关应当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资格提升一个等级,并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变更资格等级手续:

(一)在已批准作业类别的现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2年以上;

(二)提出申请前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三)申请升级为高级资格的,应当独立主持过2项b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施工;申请升级为中级资格的,应当独立主持过2项c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施工;

(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十七条 根据爆破作业单位申请,有关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可提升一个等级,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一)在已批准作业类别现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2年以上;

(二)提出申请前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三)申请升为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的,应当独立完成过3项b级或5项c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施工;申请升为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的,应当独立完成过3项c级或5项d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施工;

(四)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在爆破设计、施工资质升级后,申请爆破评估监理企业资质升级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或者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人员许可证。

(一)违反国家法规标准设计爆破方案、指导爆破施工;因爆破设计方案或指导爆破施工错误,发生重大爆破质量事故或爆破安全事故;因爆破评估、监理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爆破质量事故或爆破安全事故;

(二)向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或者不具备相应作业类别、资格等级的爆破技术人员出借、转让《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人员许可证的;

(四)爆破作业人员未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擅自进行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超出批准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五)出借、涂改、伪造、转让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利用租借、涂改、伪造、转让的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单位资质证书参加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

(六)国家法规要求实施评估监理的爆破作业,拒不实施评估监理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爆破作业方案,作业方案未经审批进行爆破作业的;爆破评估、监理企业承担本单位及与本单位有关联交易的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评估、监理活动;

(七)有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十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批准获得与实际能力不符的爆破作业资格资质等级;对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不批准获得与符合其实际能力的资格资质等级;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爆破作业行为不认真查处,导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三)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证;对该升级的资质资格等级,不依法实施升级;

(四)违反当事人意愿指定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利用行政职权为他人承揽工程从中牟利的;

(五)其他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公安部制定式样,各发证公安机关自行印制;各类申请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申领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 月 日起施行。

第2篇 隧道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项目隧道爆破作业行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公安部门有关规章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揭博高速t4标项目部隧道爆破作业。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三条 爆破器材领用

1、作业班组指定爆破员先向项目部分管安全副经理申请爆破器材,并办理领用手续。

2、爆破员与押运员持批准的领用单向炸药库仓管员领取,仓管员应按双岗核领、发,并核对其种类、数量,双方办理出仓手续。

3、领料过程中应遵守仓库管理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手机等无线设备。

4、领料过程中发现强领、强取爆破器材,由仓管员立即向项目安全部门报告。

第四条 爆破器材场内装卸与运输

1、场内运输指爆破器材仓库至爆破点之间的运输线路。

2、场内运输可选用人工担抬或安全可靠的柴油车运输,车箱应应严密并能上锁,箱内无杂物,车厢金属部分用木板衬垫。每次出车前应检查车辆各安全装置和车箱门锁,并确保完好;驾驶员必须持证相应合规证件并遵规驾驶,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途中不停留。

3、原则上,雷管、炸药应分人担抬或分车运输,当同车运输时应用木箱分别装箱,箱体之间分隔并固定于车箱两侧。

4、运输过程中驾驶人员、指定爆破员、押运员不得穿化纤类服装,不得使用手机等无线设备,不得携带火种。

5、装卸应轻拿、轻放,双手提运、不得抛掷;开箱不得使用小刀等铁器。

6、运输过程中如发生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由押运员向项目安全部门报告。

7、运输过程中发现破器材遗失由押运员立即向项目安全部门报告。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使用工点爆破器材临时存放与看护

1、到达工点后,临时存放点应选干爽、通风,无火种、火花,且远离电箱、电线;雷管与炸药存放点相隔应大于10米。

2、临时存放点应划定警戒区,并由押运员负责看护,警戒区内不得有闲杂人员停留。

3、运爆破器材到各装药孔口,炸药与雷管应轻拿轻放,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

第六条 装药

1、装药前必须设置警戒区,并由专人负责警戒,核对爆孔与炸药、雷管类型与数量。

2、装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熟练掌握整个装药流程。

3、装药应按批复的爆破方案进行,核对装药结构,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在装药过程中,不应拔出或硬拉已装入的导爆管,以防有可能使其变细不传爆。

第七条 填塞

不应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一般采用黄泥加工制作泡泥进行堵塞。

第八条 联网

1、导爆管网路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连接,导爆管网路中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相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

2、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导爆管应均匀地分布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

第九条 爆破警戒

1、 隧道洞口爆破

警戒范围为爆破抛掷角200米弧线处。

2、隧道内正常开挖爆破

警戒范围为隧道口轴线100米,宽5米处。

3、警戒用警戒绳拴花杆设置;预警信号发出后,由施工班组安全员负责警戒。

第十条 爆破信号与启爆

1、预警信号:长吹哨三次,由爆破负责人发出。

信号发出后由安全员负责爆破警戒范围内清场工作。所有人员和机械应撤离到安全处。安全处离爆破点距离:独头隧道不小于100米;相邻上下导坑不小于100米;双线上半断面爆破时不小于400米;双线全断面爆破时不小于500米;双向掘进隧道两端距离在50米内时,一端爆破必须提前一个小时以书面签字形式通知另一端,在约定的时间内爆破。

2、起爆信号:短吹哨三次,由爆破负责人发出。

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已到位,起爆条件安全时发出。

3、启爆:由爆破负责下令,由爆破工负责启动爆破;爆破过程中由爆工负责收集并记当爆炸数量。

4、解除信号:长吹哨三次,由爆破负责人发出。

启爆后,由爆破负责人核对装爆数量与爆炸数量,确定无盲爆,并达到安全等待时间后,经通风排烟15分钟后,爆破人员陪同安全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检查并排除危石、坍塌等险情后由爆破负责人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当发现爆破数与起爆数不符,须静待15分钟以上,由起爆人排查分析原因,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的规定处理盲炮。

处理盲爆掏取的炸药及雷管,不得重复使用,应按规定进行退库,并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一条 、剩余爆破器材的退库

当班爆破作业完成后,剩余爆破器材必须由当班指定爆破员和押运员共同于当班后一小时内向仓库办理退库,完善退库手续。

第十二条 、每班爆破作业后2小时内由爆破负责人向仓库汇报爆破器材使用剩余情况;当使用过程中发现破器材遗失由当班爆破负责人立即向项目安全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当使用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由当班爆破负责人向项目安全部门报告。

第四章 爆破作业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每月由项目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定期组织检查爆破器材保管、场内运输及使用、退库情况;日常由项目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安全部负责检查协爆人员持证上岗、安全警戒、爆破器材领退库情况,接受应急预案启动及爆破器材遗失报告。

第十六条 、每月由项目总工定期组织检查爆破安全技术及爆破方案执行情况;日常由项目工程部负责监管。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小组组织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将随国家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更新而调整;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规章调整,以上级现行有效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

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汕湛高速揭博项目t4标项目经理部

第3篇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建设期的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施工程序,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炼油项目建设期所有相关单位。

第二章 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 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第五条 爆破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爆破作业前必须持有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的《爆破作业审批表》。

第七条 爆破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经爆破单位领导人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单项安全技术方案施工。

第八条 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押运员)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门发给的有效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第九条 每次作业前必须按要求正确填写《爆破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 施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全面检查各项施工准备,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使安全管理在思想、组织措施上得到落实。

第三章 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

第十二条 现场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工具、劳保用品须经常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钻眼工按设计的孔网尺寸进行钻孔,其深度、角度应符合要求,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第十四条 炮孔钻好之后,要进行验孔,对不合格的炮孔要补钻。

第十五条 采用药壶爆破法,若要分次扩壶,用硝铵类炸药时,每次爆破后,应经过15分钟才允许重新装药。

第十六条 爆破员按设计的单孔装药量和所用的雷管段数进行装药,装好药后孔口要用炮泥堵塞密实。

第十七条 电爆网路一般采用串联网路,各接头要绝缘处理,网路形成后要导通,起爆前要将母线短路。

第十八条 按设计要求,炮孔口若要覆盖则应防止损坏起爆网路,避免电爆网路短路,覆盖后必须重新导通检查。

第十九条 联结导火索火雷管,必须在专门房内加工。房内不准有电气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二十条 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m,导爆索禁止撞击、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第二十一条 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流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熔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第二十三条 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人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第二十四条 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要求:

1、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应有专人看管,闸刀箱要上琐。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2、同一电爆网络应使用同厂、同披、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ω以内。

3、接线前先将电雷管的脚线短接,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 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源。

4、装药时,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上。雷雨天气不准采用露天电 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雨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端线两端联成短路。所 所有人员立即撤离现场。

5、在电爆网络敷设后,待人员撤到安全地区,然后用专用电表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通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第二十五条 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索点火只准用专用点火设备,不准用香烟、火柴或其 其他明火。

第二十六条 电爆和火雷管引爆网路在同一施工地段,先点火炮,后合电闸;点火炮 时不得两人在同一方向先后点炮,每人点炮数目不得超过15个点。起爆后,均 不得在最后一炮爆破之后20min前进入工作面。

第二十七条 露天深孔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半径不得小于300m。

第二十八条 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和残炮。

第二十九条 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1、电力爆破通电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从电源上断开,接成短路。此时若 若要进入现场,如使用即发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min;如使用延期雷管不得早 早于短路后15min。

2、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3、严禁用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在距离原炮眼60cm外的地方方另打炮眼。

4、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第三十条 放炮时应设置警戒线,人员和设备撤到安全距离外,发出放炮信号后才能起爆。

第三十一条 遇到雷雨,应停止爆破作业,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爆破。

第三十二条 炮响后,应由爆破工程师或爆破班长到爆破点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解除警戒。

第三十三条 爆破后如发现盲炮,应及时处理,在现场设立警戒或标志,按规程的规定进行排除。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属于hse部。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若与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有违背时以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为准。

第4篇 公安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22),切实做好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杜绝爆破安全事故,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2)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要求,在省厅制定下发爆破作业项目相关实施细则之前,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明确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备案、爆破施工方案的编制、安全评估,以及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审批、安全监理等环节的具体要求,爆破作业单位及公安机关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章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备案

第三条 为便于公安机关及时、全面掌握在我市从事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相关情况,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前,应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办理单位资质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其资质等级和范围接受爆破作业项目委托。

第五条 爆破作业人员应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并按照其资格等级和范围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章 爆破作业项目组织管理

第六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签订设计施工合同后、向公安机关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前,应组织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成立爆破作业项目管理机构(如“项目部”),并授权该项目部负责本单位在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划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的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特殊工作岗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

第七条 项目部设置

1、基础设施

项目部应当有专门的办公场所,配置办公桌、相机及信息录入打印设备等办公设施和器材,办公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0 m2,并安装相应的防盗设施。

2、管理制度。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按照《爆破安全规程》施工,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八条 项目部岗位设置

1、设项目管理负责人岗位。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应配备1名项目管理负责人,负责主持本单位在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划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的全面工作,是相关项目的第一安全责任人。项目管理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持证上岗。

2、设技术负责人岗位。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应配备1名以上技术负责人,负责主持本单位在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划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的技术工作,负责编制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监督、指导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建立健全爆破作业项目技术档案,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实施情况,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参与调查爆破事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与项目等级和范围相适应的爆破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3、设治安保卫负责人。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安全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1名治安保卫负责人”的标准,负责监督检查爆破作业现场的治安防范、维护警戒区内的治安秩序,组织协调清场撤退、安全警戒等工作。

4、设爆破作业人员岗位。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应按照爆破作业项目现场及作业点的数量配备足够的爆破作业人员。

⑴ 安全员。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安全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1名安全员”的标准,负责协助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做好相对固定的某一个爆破作业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档案,是各个项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项目安全员应当由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持证上岗。

⑵ 保管员。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保管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2名保管员”的标准,专职负责相对固定的某一个爆破作业现场爆破器材的保管、看护、收发、登记、清理退库等工作,由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能力的爆破员担任,持证上岗。

⑶ 爆破员。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爆破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2名爆破员”的标准,专职负责相对固定的某一个爆破作业中的布孔、验孔、装药、联线、防护、起爆、警戒、爆后检查等操作,持证上岗。

以上对爆破作业人员配备数量的限定只是基本要求,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爆破工作中对爆破作业人员的需要来增加各个爆破作业点的安全员、保管员、爆破员数量。

第九条 项目部人员管理要求

1、相关人员信息的备案。参与爆破作业的涉爆人员信息资料应当随项目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上报各级公安机关,人员有变化时,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

2、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爆破作业项目部应在爆破作业项目爆破施工前,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按照“一人一档”进行管理。确保每个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规程和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以及该项目爆破类型的安全操作实施意见,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 爆破施工方案的编制

第十条 爆破施工单位承接爆破作业项目后,应组织符合执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方案分技术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及应急预案三个部分编写。

爆破施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在开始编制爆破施工方案前,应派设计人员到爆破作业现场进行实地勘测,形成书面勘测报告书,勘测报告书应作为设计工作的主要依据。

实地勘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制成爆破作业现场勘察表):

1、爆破对象的形态,包括爆区地形图,建(构)筑物的设计文件、图纸及现场实测、复核资料;

2、爆破对象的结构与性质,包括爆区地质图,建(构)筑物配筋图;

3、影响爆破效果的爆体缺陷,包括大型地质构造和建(构)筑物受损状况;

4、爆破有害效应影响区域内需要保护对象的分布。

第十二条 爆破技术设计方案分设计说明书和图纸两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即爆破对象、爆破环境概述及相关图纸,爆破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要求;

2、爆破技术方案,即方案比较、选定方案的钻爆参数及相关图纸;

3、起爆网路设计及起爆网路图;

4、安全设计及防护、警戒图。

5、复杂环境爆破技术设计应制定应对复杂环境的方法、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施工组织方案应依据爆破技术设计、招标文件、现场勘测报告、业主委托书、招标答疑文件等进行编制。

爆破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的内容如下:

1、施工组织机构及职责;

2、施工准备工作及施工平面布置图;

3、施工人、材、机的安排及安全、进度、质量保证措施;

4、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安全保障;

5、文明施工、环境保护、预防事故的措施;

6、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写。

第十五条 设计文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应按要求重新编制;安全评估要求修改或增加内容的,应按要求修改、补充。

第十六条 爆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测量结果、地质条件、拆除物结构尺寸、材质完好状态等与原设计依据不相符或环境条件有较大改变,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爆破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事前)

第十七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等特殊地区实施爆破作业的(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应向本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 特殊地区爆破作业项目的爆破施工方案在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 990-2022 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九条 安全评估单位应当与爆破作业项目委托单位签订安全评估合同,根据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要求安排不少于3 名具备相应作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安全评估专家组,指定其中1名专家组成员为组长,全面负责安全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安全评估专家组应当根据合同委托依法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包括确定评估活动的工作流程,核查书面材料,勘察项目现场,审查爆破方案,最后编制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申请安全评估时,应当提供书面评估材料。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补正。书面材料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1.1 爆破作业应当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禁止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

1、为建设工程实施岩土爆破作业的,该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提供建设单位签发的同意实施爆破作业的委托书、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定文件,禁止爆破作业单位为违法建设工程实施爆破作业;

2、为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爆破作业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属地政府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能够证明被爆破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

3、为采矿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矿山单位同意实施爆破作业的委托合同、矿山单位合法采矿活动的证明文件,禁止为非法采矿活动实施爆破作业;

4、实施其它特殊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12.2 爆破作业单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申请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地位,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12.3 预审查爆破施工方案

1、对照gb6722-2003 的有关规定,核定爆破作业项目的级别;

2、核对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的《工程爆破单位许可证》,核查证件所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是否与项目级别相适应;

3、核查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及其他爆破作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爆破安全作业证等证件,核对证件所载明的资格等级和从业范围与项目级别是否相适应,核对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核查爆破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器材是否能够满足项目要求;

5、核查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或者临时储存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12.4 核查书面申请材料应当齐全。

1、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2、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方案;

3、爆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4、爆破作业单位证件。包括爆破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等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合同原件。包括:爆破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6、爆破作业应当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文件;

7、根据法规要求,爆破作业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其他部门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方可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同意爆破作业的证明文件;

8、涉爆人员的证件。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及其他爆破作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爆破安全作业证及其复印件;

9、岗位责任任命书。爆破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在岗位责任书上亲笔签名。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符合评估要求的,评估专家组成员应当到爆破作业地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22.1 核查爆破作业项目的真实性。包括:访问建设单位、委托单位及其相关单位负责人,核查该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22.2 核查被爆破对象的基本情况。

22.3 核查爆破对象四邻情况。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地表地下管线,物流、交通及人员密集度,人文、水文、气象、地理、地质等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被遗漏的保护对象,注意被保护对象对爆破防护方面的具体要求。

22.4 现场核查时应当制作图纸、影像资料、访问笔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经评估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作业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3、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4、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5、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6、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7、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8、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9、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各项措施是否可行;

10、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第六章 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评定及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 爆破作业合同的备案。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备案,并抄报市公安局。同时,应组织与爆破作业项目等级和范围相符合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并及时将爆破设计施工方案送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组织专家组对爆破作业项目开展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评定。市公安局应组建、公布爆破作业安全咨询专家组(简称爆破专家组)。爆破专家组负责通过对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材料评审和爆破作业项目的现场核查,评定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并出具评定意见,制作《爆破作业项目等级评定表》,明确爆破作业项目是否属于“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爆破作业”,除此之外的爆破作业项目归属为“一般地区爆破作业”)范畴,为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本市行政区划内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露天砂岩开采工程爆破作业项目列为一般地区爆破作业范畴。)

第二十六条 爆破作业项目经爆破专家组等级评定后,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行政许可的申请。属一般地区爆破作业的项目,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应在前期爆破作业合同备案的基础上,到县(区)公安机关完善项目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属特殊地区爆破作业的项目,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应委托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2)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后,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第二十七条 一般地区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

1、提交申请

一般地区爆破作业的项目,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在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备案,爆破作业项目经爆破专家组评定为一般地区爆破作业后,应到县(区)公安机关完善项目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供如下申请资料:

⑴ 爆破作业合同备案表;

⑵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爆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⑶ 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⑷ 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

⑸ 爆破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

⑹ 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员)、安全员(工地负责人)、保管员、爆破员以及安全评估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登记表,并附作业证、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⑺ 其他附件:如a.爆破专家组对爆破作业项目等级评定的意见材料(原件);b.与爆破场所周围四邻单位签订的安全合作协议书(原件);c. 测震方案、报告资料;d.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租用合同或民用爆炸物品购买、配送合同(原件);e.法律法规及本暂行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2、材料制作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 提供申请材料正本1 套,并附正本的pdf 格式电子文件光盘1 张;

⑵ 申请材料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当数据齐全、填写规范,除需要当事人签署的意见、签名、日期外,其他填报内容一律打印;

⑶ 申请材料中各种凭证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不属于申请单位提供的还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⑷ 申请材料统一采用a4 纸打印,字迹清晰,修改部分需盖单位公章以示证明;

⑸ 申请材料须制作目录、打印页码、装订成册;

⑹ pdf 电子文件的内容齐全,页码顺序应与申请材料一致,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刻录的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在光盘标识面标记申请单位名称和爆破作业项目名称。

3、资料审查

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要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⑴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与范围是否与爆破作业项目等级相符,爆破作业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⑵ 施工有效期内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⑶ 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符合本地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⑷ 爆破安全警戒组织实施方案是否可行;

⑸ 爆炸物品储存库或临时存放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⑹ 其他有必要审查的项目。

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完成审查工作后,承办人应制作《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登记表》,出具审查意见并签名,再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对申报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递交的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单位及时补齐或者修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现场核查

县(区)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在5日内组织人员对爆破作业项目的场地安全条件、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管理、爆破作业人员在位情况等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制作《爆破作业项目现场核查表》,由参与现场核查工作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 爆破作业项目场地周边安全条件是否满足爆破施工安全要求;

⑵ 爆炸物品流向的管理措施是否符合本地安全管理要求;

⑶ 设计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⑷ 设计施工方案与爆破作业项目实际是否相符;

⑸ 爆破有害效应及其影响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⑹ 爆破作业安全警戒的组织实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⑺ 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资料及有关情况。

5、综合评审及审核审批

⑴ 受理申请的县(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承办人员根据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复查,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综合评审意见,制作《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签名确认后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复核。

⑵ 本部门分管领导复核通过后,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送部门领导审核。

⑶ 部门领导审核通过后,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承办人将《爆破作业合同备案表》、经部门领导审核通过的《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县(区)局分管领导审批。

⑷ 县(区)局分管领导在《爆破作业合同备案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同意作出许可的,向申请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否则,向申请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在作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后,应当在3日内将决定情况上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备查。

第二十八条 特殊地区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

1、提交申请及受理申请。特殊地区爆破作业的项目,应经符合ga 990-2022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对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后,再向市公安局提交申请,并提供如下申请资料:

⑴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⑵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爆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详见安全评估要求)、安全监理组织实施方案(详见安全监理要求);

⑶ 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⑷ 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⑸ 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⑹ 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⑺ 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

⑻ 爆破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

⑼ 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员)、安全员(工地负责人)、保管员、爆破员以及安全评估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登记表,并附作业证、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⑽ 其他附件:如a.爆破专家组对爆破作业项目等级评定的意见材料(原件);b.与爆破场所周围四邻单位签订的安全合作协议书(原件);c.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的相关证明材料;d.测震方案、报告资料;e.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租用合同或民用爆炸物品购买、配送合同(原件);f.法律法规及本暂行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经初审后,申报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递交的材料不齐全,通知申请单位及时补齐或者修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2、材料制作。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 提供申请材料正本1 套,并附正本的pdf 格式电子文件光盘1 张;

⑵ 申请材料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当数据齐全、填写规范,除需要当事人签署的意见、签名、日期外,其他填报内容一律打印;

⑶ 申请材料中各种凭证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不属于申请单位提供的还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⑷ 申请材料统一采用a4 纸打印,字迹清晰,修改部分需盖单位公章以示证明;

⑸ 申请材料须制作目录、打印页码、装订成册;

⑹ pdf 电子文件的内容齐全,页码顺序应与申请材料一致,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刻录的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在光盘标识面标记申请单位名称和爆破作业项目名称。

3、内部审查

市公安局受理申请后,要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下发《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通知书》,由县(区)负责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⑴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与范围是否与爆破作业项目等级相符,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⑵ 施工有效期内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⑶ 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符合本地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⑷ 爆破安全警戒组织实施方案是否可行;

⑸ 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⑹ 其他有必要由所在县(区)公安机关进行审查的项目。

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自接到《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填报《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登记表》,有补充材料的可随表附上,经主管领导签字后一并上报本市公安局。

4、现场核查

接到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上报的《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登记表》所附的审核意见后,受理申请的市公安局应在5日内组织人员对爆破作业项目的场地安全条件、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管理、爆破作业人员在位情况等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制作《爆破作业项目现场核查表》,由参与现场核查工作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 爆破作业项目场地周边安全条件是否满足爆破施工安全要求;

⑵ 爆炸物品流向的管理措施是否符合本地安全管理要求;

⑶ 设计施工、安全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人员和安全监理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⑷ 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及安全监理组织实施方案与爆破作业项目实际是否相符;

⑸ 爆破有害效应及其影响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⑹ 爆破作业安全警戒的组织实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⑺ 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资料及有关情况。

5、综合评审及审核审批

⑴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承办人员根据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的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复查,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综合评审意见,制作《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签名确认后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复核。

⑵ 经复核,认为有必要组织爆破专家协助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的,可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结论,一并上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复核通过后,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送本部门领导审核。

⑶ 部门领导审核通过后,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承办人将《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经部门领导审核通过的《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⑵ 市局分管领导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同意作出许可的,向申请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否则,向申请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在作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后,应当在3日内将决定情况通知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求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 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监理(事中)

第二十九条 实施特殊地区爆破作业时,应由具有相应爆破作业资质的安全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条 安全监理的组织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当事先与爆破作业项目的委托单位签订安全监理合同,并根据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指定1名具备相应作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参与安全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简称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爆破作业安全监理知识和工作技能,熟悉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范,持证上岗。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编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组织实施方案》,并按爆破工程进度和实施要求,编制爆破安全监理实施意见,按照实施意见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爆破作业项目完成后,应编写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竣工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安全监理的准备工作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开始爆破作业5日前将公安机关作出的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爆破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经安全评估并经公安审批同意的爆破施工方案等资料报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审查。在开始爆破作业前,安全监理单位要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1、通过现场踏勘、调查、拍照等方式核实爆破工程周边环境、地形地质等资料。如有需要,应督促爆破作业单位对爆区邻近建(构)筑物爆前状况进行调查、检测或标定。

2、检查爆破施工单位申报爆破作业项目的许可程序,对不符合批准程序的爆破作业项目,有权发出停止其爆破作业指令,并向委托单位及公安机关报告。

3、核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等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核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及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作业证,制止无证作业。

4、对重大危险的爆破工程,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提请委托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督促爆破施工单位按评审意见执行。

5、检查、督促爆破单位建立“爆破施工公告牌”、“爆破公告牌”、并在危险区边界设置警示牌等工作。

6、爆破工程开工前,应督促爆破单位组织全面的爆破安全技术交底,并将安全交底资料存档备案。

7、提请业主单位组织召开爆破工作协调会,业主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爆破施工单位和爆破监理单位应明确进驻现场的组织机构及人员。介绍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情况,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程例会的主要人员、工地例会周期、地点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安全监理单位要监督爆破施工单位严格按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监督爆破施工单位落实岗位责任制,制止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督促爆破施工单位收回其安全作业证。

2、查验保管员证,复检爆破器材的出厂合格证;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清退记录。

3、监督爆破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或未经批准在工地使用的爆破器材。检查炸药、雷管临时保管箱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放位置是否合适、临时保管箱间距是否符合规定以及警示标志是否明显等。

4、监督爆破施工单位按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设计方案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应立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有权责令停止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及主管部门报告。

5、监督施工单位将爆破有害效应控制在设计范围内。施工过程中发现爆破设计方案有重大缺陷时,应立即通知爆破施工单位停止爆破作业,并报告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理的工作方法

监理工程师实施现场监督时,应当采用以下监理工作方法:

1、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旁站监督。试爆、最小抵抗线复核、装药、填塞、网络联接、覆盖防护、警戒等工序应作为旁站监理的内容。

2、 巡视: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巡视监督检查。

3、平行检验:监理工程师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爆破作业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安全监理的工作要求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向爆破施工单位发出书面文件,指出爆破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向爆破施工单位提出要求或指示改进意见。必要时可向爆破施工单位发出临时停工令,并立即将违法、违章情况报告委托单位及属地公安机关。

2、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妥善保存监理记录,如:监理日记、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监)测记录、各种总结、评价报告以及有关的照片、影像记录等资料。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每周主持召开一次工程例会,通报上周工程施工安全状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部署今后工作计划,向工程施工相关单位发布工程例会纪要。

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理总结报告

爆破工程结束后,安全监理单位应编写爆破安全监理总结报告,提交给委托单位及公安机关存档。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投入监理的设施、履行监理合同情况、监理工作成效、爆破次数、爆破器材消耗量、爆破效果及安全状况、施工中曾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附必要的资料及照片。

第八章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

第三十六条 岗位责任

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现场指导爆破员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方案实施爆破作业,安全负责人应在现场协助项目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项目大小和工作量的实际情况,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爆破安全负责人可以兼任。

安全员负责监督爆破员按章操作,治安员负责监督检查爆破作业现场的治安防范、维护警戒区内的治安秩序,组织协调清场撤退、安全警戒等工作。根据项目大小和工作量的实际情况,安全员和治安员可以兼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公告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开始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并将公告的发布方式和内容报公安机关备案。施工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作业项目名称;

2、委托单位;

3、设计施工单位;

4、安全评估单位;

5、安全监理单位;

6、爆破作业时限。

第三十八条 爆破公告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爆破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爆破公告的发布方式应与施工公告相同。爆破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地点;

2、每次爆破时间;

3、安全警戒范围;

4、警戒标志;

5、起爆信号。

第三十九条 试爆作业

为检验爆破方案的可行性,在爆破作业项目具备施工条件后应当先进行小规模试爆作业,并根据试爆结果对方案进行修改。爆破方案修改变动较大时,应当对修改内容进行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民爆物品购买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由爆破作业单位依法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自主选择购买。

第四十一条 民爆物品储存

1、因爆破作业项目需要,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新建、改建、扩建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应经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临时存放条件应符合gb6722-2003 的要求,并设专人管理、看护。

第四十二条 民爆物品使用

1、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前应当填写《爆破器材现场领用审批表》,报项目安全负责人批准,方可领取。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时,应当由安全员在场监督,并签名核准。

2、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爆破员每次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不得转交他人或者挪作他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不应在爆破作业现场过夜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 年备查。

3、爆破作业现场搬运爆破器材时,安全员应当沿途护送。爆破器材到达装药地点后,应当划定安全作业警戒范围,清理无关人员,并安排专人负责看护和警戒,防止爆破器材被盗、丢失。

4、在开始装药前,安全监督员应当清点炮孔数目,估算所需雷管和炸药数量,并做好登记;装药开始后,安全员要在现场监督爆破器材领用和装药作业,防止无关人员接触爆破器材。装药结束后,要清点装填炮孔数量和剩余爆破器材数量,并监督爆破员将爆破器材退回库房;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5、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市公安局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十三条 民爆物品运输

1、爆破作业现场搬运爆破器材时,押运员应当沿途护送。爆破器材到达装药地点后,应当划定安全作业警戒范围,清理无关人员,并安排专人负责看护和警戒,防止爆破器材被盗、丢失。

2、在开始装药前,安全监督员应当清点炮孔数目,估算所需雷管和炸药数量,并做好登记;装药开始后,安全员要在现场监督爆破器材领用和装药作业,防止无关人员接触爆破器材。装药结束后,要清点装填炮孔数量和剩余爆破器材数量,并监督爆破员将爆破器材退回库房;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四条 民爆物品清退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区(县级市)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十五条 安全警戒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安全规程,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区公安分局负责安全警戒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周边环境复杂、危险性大、影响范围广的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应专门制定安全警戒组织实施方案并落实方案中的各项要求,确保不发生致人伤亡的爆破事故。

第四十六条 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管理

爆破作业单位使用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符合标准、评价合格、合法自用”三项原则的要求。

1、所选用的混装设备和建立的设施应符合gb6722-2003、gb50089-2007的要求。

2、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经安全验收评价合格的,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

3、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仅限本单位合法的爆破作业活动使用。

第九章 爆破作业项目的备案(事后)

第四十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将特殊地区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内容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等不一致或者存在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暂行规定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第5篇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该文件已被 安监总政法〔2022〕28号 宣布失效

一、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落实“一炮三检”,严禁违章指挥,违章爆破作业。

二、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报告和联锁制度,由带班队长向矿调度室报告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严禁擅自爆破。

三、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由矿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情况下爆破作业。

四、爆破前后必须采取洒水降尘等综合防兰措施,严禁煤尘积聚或超限情况下爆破作业。

五、必须严禁落实探放水措施,严禁在有突水预兆情况下爆破作业。

六、必须在规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严禁爆破后未经检查进入警戒区。

七、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

八、必须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

九、对顶板(顶煤)预裂爆破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

第6篇 s矿出班炮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公司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出班炮爆破作业管理,确保爆破安全,补充规定如下:

1、 装药时,当班班长必须在现场监督放炮员装药作业情况。

2、 装药时,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使用水泡泥和黄土炮泥,否则装药人、放炮员、班长各缴纳200元安全保证金。

3、 放出班炮时,施工区队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及当班放炮员必须进行炮后检查工作,不得移交下班人员。

4、 若一个区队两头同时放炮,哪个头面放炮早,跟班队长去哪个头面监督,另外必须汇报本单位值班室,通知下一班跟班队长去放炮晚的头面进行监督放炮。(掘二队跟班队干后半班如在11100底排巷,必须落实炮后检查)

5、 瓦检员、安检员将现场情况交接清楚后方可移交下班人员进行炮后检查工作。

6、 区队跟班队长不按规定进行炮后检查的发现一次对其停工,在公司早调会作检查并给予安全绩效考核扣5分;放炮员不按规定进行炮后检查工作的,一经发现直接调离工作岗位。

7、 装完药后放炮员必须沿布炮母线线路撤至起爆点,装药期间,安全管理人员可沿爆破起爆点→布放炮母线线路至装药地点进行检查,严禁任何人从其它警戒点、其它线路进入装药作业地点。

8、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检科通风科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日

第7篇 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本市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22),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的爆破作业项目。

2 爆破作业项目分类

2.1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爆破作业项目分为硐室爆破、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深孔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城镇浅孔爆破等。

2.2 硐室爆破、大型深孔爆破(包括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深孔爆破、水下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及复杂环境岩土爆破作业项目,应实行分级管理。

2.2.1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各类爆破作业项目分级为a级、b级、c级、d级以及一般岩土爆破、矿山常规爆破等。

2.2.1.1 a级、b级、c级、d级爆破项目应经公安机关审批后,方能进行爆破作业,未经审批不能开工。该类项目应按相应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2.2.1.2 一般岩土爆破、矿山常规爆破应经施工单位领导人批准,并将经批准的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向作业地区县公安机关备案后即可爆破作业。该类项目无需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3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

3.1 爆破作业项目设计

3.1.1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承担a级、b级、c级、d级设计施工的单位应符合表1中所列条件。

表1 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项目设计施工单位条件

项目等级设计施工单位条件

单位单位内人员

a一级资质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a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b一级、二级资质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b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c一级、二级、三级资质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c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d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d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3.1.2 爆破设计前,应对爆破区域进行地形地质勘测,对爆破对象和爆破区域周围环境、建(构)筑物及设施进行调查。

3.1.3 爆破设计分为可行性研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其各阶段设计工作深度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论证爆破方案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在安全上的可靠性。通过与其他施工方案比较论证爆破方案的优越性,通过二个以上不同爆破方案的比较分析,推荐初最优的爆破方案;

--技术设计是提交审核与安全评估的重要文件,在技术设计阶段应将推荐方案充分展开,做到可以按设计文件开始施工的深度;

--施工图设计应为施工的正常进行提供详实图纸和安全技术要求,对硐室爆破还应在装要前根据硐室开挖过程中揭示的地质情况和开挖工程验收资料,提出每条导硐装药、填塞、网路敷设的施工分解图。

3.1.4 a级爆破工程和b级硐室爆破工程,应按3个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文件;其他b级爆破工程、c级硐室爆破工程,允许将可行性研究与技术设计合并,分两个阶段编制设计文件;其他属于分级管理的爆破工程允许一次完成施工设计。

矿山深孔爆破和其他重复性爆破的设计,允许采用标准设计。

3.1.5 设计文件编制应包含以下内容,不同类别的爆破可适当增删;不同设计阶段的具体深度和内容编排,由设计单位决定。

3.1.5.1 说明书

--工程概况、环境与技术要求;

--爆破区地形、地貌、地质条件,被爆体结构、材料及爆破工程量计算;

--设计方案选择;

--爆破参数选择与装药量计算;

--药室及导铜布置,钻孔设计;

--装药、填塞和起爆网路设计;

--爆破安全距离计算;

--安全技术与防护措施;

--施工机具、仪表及器材表;

--爆破施工组织;

--工程投资概算;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1.5.2 图纸

--爆破环境平面图;

--爆破区地形、地质图或被爆体结构图;

--药包布置平面和剖面图;

--药室和导酮平面图、断面图;

--装药和填塞结构图;

--起爆网路敷设图;

--爆破安全范围及岗哨布置图;

--防护工程设计图。

3.1.6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c级、d级爆破工程,可以一次完成施工图设计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般爆破工程的爆破设计书、爆破说明书也宜参照以上设计要求编写,内容简单扼要。

--工程概况及施工方法、设备、机具概述;

--施工准备;

--钻孔工程或酮室、导碉开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组织;

--装药及填塞组织;

--起爆网路敷设及起爆站;

--安全警戒与撤离区域及信号标志;

--主要设施与设备的安全防护;

--预防事故的措施;

--爆破指挥部的组织;

--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加工、使用的安全制度;

--工程进度表。

3.2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

3.2.1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完成设计后,在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爆破设计施工单位与安全评估单位不能为同一单位。

3.2.2 对爆破作业项目实施安全评估的爆破作业单位,由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或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自主选择。爆破设计施工难度大或对公共安全影响大的爆破作业项目,应由市公安局主管部门组织安全评估。

3.3.3 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提出爆破效应监测项目;

--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3.2.5 经安全评估审批通过的爆破设计,施工时不得任意更改。经安全评估否定的爆破设计,应重新设计,重新评估。施工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提交的资料不符,并对安全有较大影响时,应补充必要的爆破对象和环境的勘察及测绘工作,及时修改原设计,重大修改部分应重新上报评估。

3.2.6 经安全评估发现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不符合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或范围超过了爆破作业单位作业等级或范围的,安全评估单位应主动向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及作业地区县公安机关或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报告,接报告后,区县公安机关或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应组织安全评估单位、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商议,经商议采信安全评估单位评审意见的,区县公安机关应告知爆破作业单位停止进行该爆破作业项目,如爆破作业单位坚持提交爆破作业申请的,审批公安机关应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7 安全评估单位应符合下述规定:

3.2.7.1 根据ga990规定,一级、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按照其资质等级对应开展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

3.2.7.2 a级、b级硐室爆破工程和其他a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单位至少应有两名具有相应“作业范围和作业级别”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3.2.7.3 其他b级、c级和d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单位至少应有一名有相应“作业范围和作业级别”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3.2.8 安全评估单位接受爆破作业单位委托后,应及时开展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综合情况,编制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

3.3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

3.3.1 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完成设计后,在提交申请前,应委托符合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监理。爆破设计施工单位与安全监理单位不能为同一单位,安全监理单位不能为本单位安全评估的项目进行监理。

3.3.2 对爆破作业项目实施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由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或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自主选择。

3.3.3 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应编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方案,并按爆破工程进度和实施要求编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细则,按照细则进行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在爆破工程的各主要阶段竣工完成后,签署爆破工程安全监理意见。

3.3.4 安全监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监测爆破地震引起的振动振速、空气冲击波等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参数内;

--审验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

--监督爆破作业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

--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爆破作业项目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3.3.5 a级、b级硐室爆破、其他a级爆破以及可能引起纠纷的爆破,应进行爆破效应监测,但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前已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就爆破可能引起的损失事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补偿、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不进行爆破效应监测。距爆区200m范围内无任何保护对象的爆破作业项目无需进行爆破地震振动效应监测。监测项目应由安全评估单位提出。

3.3.6 安全监理单位使用本单位满足国家计量法规要求的测试系统、仪器进行爆破效应监测时,可以作为监理项目的仲裁性监测方。

3.3.7 安全监理单位对监理项目进行爆破效应监测后,应编制监测报告备查,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目的和方法、测点布置、测试系统的标定结果、实测波形图级其处理方法、各种实测数据、判定标准和判定结论。

3.3.8 安全监理单位受委托进行安全监理,至少应派遣一名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作业现场监理负责人,主持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并作为监理项目的联络人。实施监理期间,监理项目负责人不能再负责其他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理。

3.3.9 安全监理单位受委托进行安全监理,除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要求聘请保安人员负责现场治安防范的,其他情形下无需聘请保安人员派驻到作业现场。

3.4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与受理

3.4.1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设计施工单位爆破设计书经安全评估后,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见附录1)及下列材料,但作业项目被评审为岩土爆破c级及以上的、拆除爆破d级及以上的,以及爆破设计施工难度大或对公共安全影响大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则应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项目申请材料:

--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3.4.2 爆破作业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将相关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同步通过系统提出爆破作业项目申请。

3.4.3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接到爆破作业项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填写是否正确。

3.4.4 受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爆破作业项目申请,经初步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爆破作业项目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申请。

3.4.5 公安机关受理爆破作业项目申请的,应当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如不予受理申请人爆破作业项目申请,则应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5 爆破作业项目审查与审批

3.5.1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范围内爆破作业项目的督导检查,区县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爆破作业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3.5.2 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受理爆破作业项目后,可委托项目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初审,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0日内,项目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应完成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报送市局主管部门。

3.6 爆破作业项目施工

3.6.1 施工公告

3.6.1.1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

3.6.1.2 施工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爆破作业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设计施工单位;

--安全评估单位;

--安全监理单位;

--爆破作业时限。

3.6.2 爆破公告

3.6.2.1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爆破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

3.6.2.2 爆破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爆破地点;

--每次爆破时间;

--安全警戒范围;

--警戒标志;

--起爆信号。

3.6.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施工

3.6.3.1 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施工单位应至少派遣一名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现场爆破技术管理工作。

3.6.3.2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受委托下井为合法的煤矿、有色金属矿进行爆破作业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至少派遣一名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现场爆破技术管理工作。

3.6.3.3 爆破作业期间,负责施工现场爆破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不能再再负责其他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理。

4 爆破作业项目执法监督

4.1 市公安局爆破作业主管部门、法制部门、督察部门应加强对区县公安机关爆破作业项目受理、审批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及时纠正受理、审批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4.2 各级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爆破作业项目审批的投诉电话或者信箱。

4.3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项目审查的专管民警、批准领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视情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

--参与经营爆破作业项目的;

--因利益关系指定有关爆破作业单位进行爆破作业、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

--一年内受到二次以上投诉,且投诉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条件范围,增设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条件,提高爆破作业项目许可门槛的;

--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4.4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项目审查的专管民警、批准领导在审批爆破作业项目工作中有执法过错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管理要求

5.1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

5.1.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收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5.1.2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对其承接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或外省市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应在爆破作业项目批准后3日内将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安全监理合同等情况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备案。

5.1.3 持有经市公安局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对其承接的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见附录2)。

5.2 降级及撤销

5.2.1 爆破作业项目施工单位(营业性)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根据降级情况重新核定从业范围。

5.2.2 爆破作业项目施工单位(营业性)在爆破作业活动中被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的,撤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

5.2.3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直至撤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造成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认真踏勘爆破作业现场,审核爆破作业有关参数,致评审爆破作业项目等级有偏差的;

--受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指使、要求或因利益关系,故意降低或拔高评审爆破作业项目等级的;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ga991的规定实施安全评估的。

5.2.4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直至撤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造成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爆破作业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爆破作业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ga991的规定实施安全监理的。

5.2.5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5.3 爆破作业项目价格

根据《合同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平等互利的原则,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价格由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与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单位自行协商;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价格分别由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或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单位与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自行协商。建议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执行行业自律有关收费标准。

第8篇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建设期的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施工程序,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炼油项目建设期所有相关单位。

第二章 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 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第五条 爆破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爆破作业前必须持有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的《爆破作业审批表》。

第七条 爆破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经爆破单位领导人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单项安全技术方案施工。

第八条 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押运员)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门发给的有效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第九条 每次作业前必须按要求正确填写《爆破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 施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全面检查各项施工准备,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使安全管理在思想、组织措施上得到落实。

第三章 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

第十二条 现场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工具、劳保用品须经常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钻眼工按设计的孔网尺寸进行钻孔,其深度、角度应符合要求,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第十四条 炮孔钻好之后,要进行验孔,对不合格的炮孔要补钻。

第十五条 采用药壶爆破法,若要分次扩壶,用硝铵类炸药时,每次爆破后,应经过15分钟才允许重新装药。

第十六条 爆破员按设计的单孔装药量和所用的雷管段数进行装药,装好药后孔口要用炮泥堵塞密实。

第十七条 电爆网路一般采用串联网路,各接头要绝缘处理,网路形成后要导通,起爆前要将母线短路。

第十八条 按设计要求,炮孔口若要覆盖则应防止损坏起爆网路,避免电爆网路短路,覆盖后必须重新导通检查。

第十九条 联结导火索火雷管,必须在专门房内加工。房内不准有电气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二十条 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m,导爆索禁止撞击、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第二十一条 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流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熔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第二十三条 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人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第二十四条 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要求:

1、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应有专人看管,闸刀箱要上琐。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2、同一电爆网络应使用同厂、同披、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ω以内。

3、接线前先将电雷管的脚线短接,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 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源。

4、装药时,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上。雷雨天气不准采用露天电 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雨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端线两端联成短路。所 所有人员立即撤离现场。

5、在电爆网络敷设后,待人员撤到安全地区,然后用专用电表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通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第二十五条 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索点火只准用专用点火设备,不准用香烟、火柴或其 其他明火。

第二十六条 电爆和火雷管引爆网路在同一施工地段,先点火炮,后合电闸;点火炮 时不得两人在同一方向先后点炮,每人点炮数目不得超过15个点。起爆后,均 不得在最后一炮爆破之后20min前进入工作面。

第二十七条 露天深孔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半径不得小于300m。

第二十八条 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和残炮。

第二十九条 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1、电力爆破通电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从电源上断开,接成短路。此时若 若要进入现场,如使用即发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min;如使用延期雷管不得早 早于短路后15min。

2、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3、严禁用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在距离原炮眼60cm外的地方方另打炮眼。

4、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第三十条 放炮时应设置警戒线,人员和设备撤到安全距离外,发出放炮信号后才能起爆。

第三十一条 遇到雷雨,应停止爆破作业,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爆破。

第三十二条 炮响后,应由爆破工程师或爆破班长到爆破点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解除警戒。

第三十三条 爆破后如发现盲炮,应及时处理,在现场设立警戒或标志,按规程的规定进行排除。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属于hse部。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若与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有违背时以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为准。

第9篇 公安局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切实做好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杜绝爆破安全事故,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要求,在省厅制定下发爆破作业项目相关实施细则之前,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明确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备案、爆破施工方案的编制、安全评估,以及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审批、安全监理等环节的具体要求,爆破作业单位及公安机关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章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备案

第三条 为便于公安机关及时、全面掌握在我市从事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相关情况,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前,应到xxxx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办理单位资质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其资质等级和范围接受爆破作业项目委托。

第五条 爆破作业人员应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并按照其资格等级和范围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章  爆破作业项目组织管理

第六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签订设计施工合同后、向公安机关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前,应组织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成立爆破作业项目管理机构(如“项目部”),并授权该项目部负责本单位在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划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的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特殊工作岗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

第七条 项目部设置

1、基础设施

项目部应当有专门的办公场所,配置办公桌、相机及信息录入打印设备等办公设施和器材,办公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0 m2,并安装相应的防盗设施。

2、管理制度。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按照《爆破安全规程》施工,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八条 项目部岗位设置

1、设项目管理负责人岗位。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应配备1名项目管理负责人,负责主持本单位在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划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的全面工作,是相关项目的第一安全责任人。项目管理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持证上岗。

2、设技术负责人岗位。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应配备1名以上技术负责人,负责主持本单位在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划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的技术工作,负责编制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监督、指导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建立健全爆破作业项目技术档案,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实施情况,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参与调查爆破事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与项目等级和范围相适应的爆破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3、设治安保卫负责人。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安全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1名治安保卫负责人”的标准,负责监督检查爆破作业现场的治安防范、维护警戒区内的治安秩序,组织协调清场撤退、安全警戒等工作。

4、设爆破作业人员岗位。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应按照爆破作业项目现场及作业点的数量配备足够的爆破作业人员。

⑴ 安全员。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安全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1名安全员”的标准,负责协助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做好相对固定的某一个爆破作业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档案,是各个项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项目安全员应当由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持证上岗。

⑵ 保管员。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保管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2名保管员”的标准,专职负责相对固定的某一个爆破作业现场爆破器材的保管、看护、收发、登记、清理退库等工作,由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能力的爆破员担任,持证上岗。

⑶ 爆破员。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爆破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2名爆破员”的标准,专职负责相对固定的某一个爆破作业中的布孔、验孔、装药、联线、防护、起爆、警戒、爆后检查等操作,持证上岗。

以上对爆破作业人员配备数量的限定只是基本要求,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爆破工作中对爆破作业人员的需要来增加各个爆破作业点的安全员、保管员、爆破员数量。

第九条 项目部人员管理要求

1、相关人员信息的备案。参与爆破作业的涉爆人员信息资料应当随项目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上报各级公安机关,人员有变化时,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

2、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爆破作业项目部应在爆破作业项目爆破施工前,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按照“一人一档”进行管理。确保每个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规程和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以及该项目爆破类型的安全操作实施意见,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  爆破施工方案的编制

第十条 爆破施工单位承接爆破作业项目后,应组织符合执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方案分技术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及应急预案三个部分编写。

爆破施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在开始编制爆破施工方案前,应派设计人员到爆破作业现场进行实地勘测,形成书面勘测报告书,勘测报告书应作为设计工作的主要依据。

实地勘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制成爆破作业现场勘察表):

1、爆破对象的形态,包括爆区地形图,建(构)筑物的设计文件、图纸及现场实测、复核资料;

2、爆破对象的结构与性质,包括爆区地质图,建(构)筑物配筋图;

3、影响爆破效果的爆体缺陷,包括大型地质构造和建(构)筑物受损状况;

4、爆破有害效应影响区域内需要保护对象的分布。

第十二条 爆破技术设计方案分设计说明书和图纸两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即爆破对象、爆破环境概述及相关图纸,爆破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要求;

2、爆破技术方案,即方案比较、选定方案的钻爆参数及相关图纸;

3、起爆网路设计及起爆网路图;

4、安全设计及防护、警戒图。

5、复杂环境爆破技术设计应制定应对复杂环境的方法、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施工组织方案应依据爆破技术设计、招标文件、现场勘测报告、业主委托书、招标答疑文件等进行编制。

爆破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的内容如下:

1、施工组织机构及职责;

2、施工准备工作及施工平面布置图;

3、施工人、材、机的安排及安全、进度、质量保证措施;

4、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安全保障;

5、文明施工、环境保护、预防事故的措施;

6、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写。

第十五条 设计文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应按要求重新编制;安全评估要求修改或增加内容的,应按要求修改、补充。

第十六条 爆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测量结果、地质条件、拆除物结构尺寸、材质完好状态等与原设计依据不相符或环境条件有较大改变,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爆破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事前)

第十七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等特殊地区实施爆破作业的(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应向本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 特殊地区爆破作业项目的爆破施工方案在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 990-2012 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九条 安全评估单位应当与爆破作业项目委托单位签订安全评估合同,根据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要求安排不少于3 名具备相应作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安全评估专家组,指定其中1名专家组成员为组长,全面负责安全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安全评估专家组应当根据合同委托依法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包括确定评估活动的工作流程,核查书面材料,勘察项目现场,审查爆破方案,最后编制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申请安全评估时,应当提供书面评估材料。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补正。书面材料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1.1 爆破作业应当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禁止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

1、为建设工程实施岩土爆破作业的,该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提供建设单位签发的同意实施爆破作业的委托书、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定文件,禁止爆破作业单位为违法建设工程实施爆破作业;

2、为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爆破作业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属地政府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能够证明被爆破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

3、为采矿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矿山单位同意实施爆破作业的委托合同、矿山单位合法采矿活动的证明文件,禁止为非法采矿活动实施爆破作业;

4、实施其它特殊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12.2 爆破作业单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申请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地位,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12.3 预审查爆破施工方案

1、对照gb6722-2003 的有关规定,核定爆破作业项目的级别;

2、核对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的《工程爆破单位许可证》,核查证件所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是否与项目级别相适应;

3、核查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及其他爆破作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爆破安全作业证等证件,核对证件所载明的资格等级和从业范围与项目级别是否相适应,核对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核查爆破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器材是否能够满足项目要求;

5、核查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或者临时储存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12.4 核查书面申请材料应当齐全。

1、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2、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方案;

3、爆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4、爆破作业单位证件。包括爆破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等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合同原件。包括:爆破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6、爆破作业应当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文件;

7、根据法规要求,爆破作业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其他部门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方可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同意爆破作业的证明文件;

8、涉爆人员的证件。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及其他爆破作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爆破安全作业证及其复印件;

9、岗位责任任命书。爆破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在岗位责任书上亲笔签名。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符合评估要求的,评估专家组成员应当到爆破作业地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22.1 核查爆破作业项目的真实性。包括:访问建设单位、委托单位及其相关单位负责人,核查该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22.2 核查被爆破对象的基本情况。

22.3 核查爆破对象四邻情况。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地表地下管线,物流、交通及人员密集度,人文、水文、气象、地理、地质等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被遗漏的保护对象,注意被保护对象对爆破防护方面的具体要求。

22.4 现场核查时应当制作图纸、影像资料、访问笔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经评估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作业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3、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第10篇 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 总则

(1) 为加强施工现场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及《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 爆破作业安全要求高、破坏性强,因此,承建单位必须对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加强规程、规范知识的教育,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对施工现场严格检查、爆破作业严密监控、违章现象严肃处罚,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作业中的违规行为,将各类隐患、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确保施工区域人、机、物的安全及生产的发展。

(3) 现场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现场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4)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 爆破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1) 认真执行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和安全规定,切实做好爆破作业后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处理。

(2) 爆破作业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时间、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明确安全警戒人员。

(3) 认真编制爆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作业技术交底工作。

(4) 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5) 爆破材料必须符合标准和工地使用条件,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必须进行有关性能、工艺参数的试验。

(6) 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及挤压装有雷管的起爆药。

(7) 工区内火工器材的采购、运输仓储、保存由水布垭建设公司负责,由工区炸药仓库至施工作业面的由各施工单位负责,任何承建单位不得自行采购火工器材。工区内采用的爆破器材和爆破技术需经水布垭建设公司民爆器材领导小组批准。

(8) 严格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使用、保管、加工、回收、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工作,凡有火工器材的场所严禁烟火。

(9) 在同一地点,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硐室大爆破同时进行。

(10)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安全地点或采取防护措施,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

(11)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以上大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

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12)点炮人员事先必须选定安全隐蔽地点,当爆破地点没有安全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使用火药起爆(按规定要求点炮)。

(13) 地下井挖洞内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14) 防止因爆破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加剧不良地质地段岩体的恶化。

(15) 采用火花起爆、电力起爆、导爆索起爆、导爆管起爆及处理瞎炮时应遵守《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 爆破作业审批程序、信号、安全警戒

(1) 爆破作业的审批程序

(a) 预裂爆破、特殊环境爆破(如主要设备、主要建筑物及高压线等附近)或一次起爆药超过2000kg,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附表1),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公司审批。一次起爆药量超过300kg及一般爆破作业,均需编制爆破设计,报请监理单位审批。

(b) 爆破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c) 各施工队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领取'爆破作业准爆证'后,在核定的时间内实施并同时在'三点会'上进行申报。

(d)'爆破作业准爆证'应由承建单位安全科会同调度室审核签发,保留存根备案。

(2) 爆破作业的信号

(a) 视觉信号:各作业点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应树立起红旗标志,以提示人们注意爆破的方位,有效地选择避炮地点,作业完毕后收回。

(b) 音响信号:采用警报器、广播等音响工具所发生的信号。

(3) 爆破作业的安全警戒

(a) 各施工队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布置严密的安全警戒。安全警戒一般分为二道设置,离爆破中心点半径300~500m范围为第一道警戒区,在装药点50m范围内设置第二道警戒区。第一道警戒区由责任心较强的作业人员担任,第二道警戒区的警戒任务由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监督员等担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警戒区。

(b) 担负安全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有口哨、佩戴胸卡或持红旗,警戒过程中,必须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

(c) 在预告信号发生后,各安全警戒点应将警戒范围的人员、车辆迅速组织撤离。所有无关人员应听从安全警戒人员的指挥,迅速撤离,不得无故拖延,影响爆破作业,否则由此而发生的意外事故,自负责任。

(4)标识与警示

施工区域和现场,应设置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标牌、标语及宣传栏(橱窗);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上下层交叉立体施工时,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识。夜间施工要保证作业场所和相关通道有足够的照明。施工现场相关部位的安全警示标识必须醒目,临边、孔洞、人员进出口等部位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完善。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建立值班检查室,有专人负责,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11篇 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本市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的爆破作业项目。

2  爆破作业项目分类

2.1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爆破作业项目分为硐室爆破、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深孔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城镇浅孔爆破等。

2.2  硐室爆破、大型深孔爆破(包括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深孔爆破、水下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及复杂环境岩土爆破作业项目,应实行分级管理。

2.2.1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各类爆破作业项目分级为a级、b级、c级、d级以及一般岩土爆破、矿山常规爆破等。

2.2.1.1  a级、b级、c级、d级爆破项目应经公安机关审批后,方能进行爆破作业,未经审批不能开工。该类项目应按相应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2.2.1.2  一般岩土爆破、矿山常规爆破应经施工单位领导人批准,并将经批准的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向作业地区县公安机关备案后即可爆破作业。该类项目无需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3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

3.1  爆破作业项目设计

3.1.1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承担a级、b级、c级、d级设计施工的单位应符合表1中所列条件。

表1  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项目设计施工单位条件

项目等级 设计施工单位条件

单位 单位内人员

a 一级资质 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a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b 一级、二级资质 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b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c 一级、二级、三级资质 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c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d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 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相应d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3.1.2  爆破设计前,应对爆破区域进行地形地质勘测,对爆破对象和爆破区域周围环境、建(构)筑物及设施进行调查。

3.1.3  爆破设计分为可行性研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其各阶段设计工作深度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论证爆破方案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在安全上的可靠性。通过与其他施工方案比较论证爆破方案的优越性,通过二个以上不同爆破方案的比较分析,推荐初最优的爆破方案;

--技术设计是提交审核与安全评估的重要文件,在技术设计阶段应将推荐方案充分展开,做到可以按设计文件开始施工的深度;

--施工图设计应为施工的正常进行提供详实图纸和安全技术要求,对硐室爆破还应在装要前根据硐室开挖过程中揭示的地质情况和开挖工程验收资料,提出每条导硐装药、填塞、网路敷设的施工分解图。

3.1.4  a级爆破工程和b级硐室爆破工程,应按3个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文件;其他b级爆破工程、c级硐室爆破工程,允许将可行性研究与技术设计合并,分两个阶段编制设计文件;其他属于分级管理的爆破工程允许一次完成施工设计。

矿山深孔爆破和其他重复性爆破的设计,允许采用标准设计。

3.1.5  设计文件编制应包含以下内容,不同类别的爆破可适当增删;不同设计阶段的具体深度和内容编排,由设计单位决定。

3.1.5.1  说明书

--工程概况、环境与技术要求;

--爆破区地形、地貌、地质条件,被爆体结构、材料及爆破工程量计算;

--设计方案选择;

--爆破参数选择与装药量计算;

--药室及导铜布置,钻孔设计;

--装药、填塞和起爆网路设计;

--爆破安全距离计算;

--安全技术与防护措施;

--施工机具、仪表及器材表;

--爆破施工组织;

--工程投资概算;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1.5.2  图纸

--爆破环境平面图;

--爆破区地形、地质图或被爆体结构图;

--药包布置平面和剖面图;

--药室和导酮平面图、断面图;

--装药和填塞结构图;

--起爆网路敷设图;

--爆破安全范围及岗哨布置图;

--防护工程设计图。

3.1.6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c级、d级爆破工程,可以一次完成施工图设计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般爆破工程的爆破设计书、爆破说明书也宜参照以上设计要求编写,内容简单扼要。

--工程概况及施工方法、设备、机具概述;

--施工准备;

--钻孔工程或酮室、导碉开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组织;

--装药及填塞组织;

--起爆网路敷设及起爆站;

--安全警戒与撤离区域及信号标志;

--主要设施与设备的安全防护;

--预防事故的措施;

--爆破指挥部的组织;

--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加工、使用的安全制度;

--工程进度表。

3.2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

3.2.1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完成设计后,在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爆破设计施工单位与安全评估单位不能为同一单位。

3.2.2  对爆破作业项目实施安全评估的爆破作业单位,由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或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自主选择。爆破设计施工难度大或对公共安全影响大的爆破作业项目,应由市公安局主管部门组织安全评估。

3.3.3  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提出爆破效应监测项目;

--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3.2.5  经安全评估审批通过的爆破设计,施工时不得任意更改。经安全评估否定的爆破设计,应重新设计,重新评估。施工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提交的资料不符,并对安全有较大影响时,应补充必要的爆破对象和环境的勘察及测绘工作,及时修改原设计,重大修改部分应重新上报评估。

3.2.6  经安全评估发现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不符合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或范围超过了爆破作业单位作业等级或范围的,安全评估单位应主动向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及作业地区县公安机关或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报告,接报告后,区县公安机关或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应组织安全评估单位、爆破作业项目委托方商议,经商议采信安全评估单位评审意见的,区县公安机关应告知爆破作业单位停止进行该爆破作业项目,如爆破作业单位坚持提交爆破作业申请的,审批公安机关应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7  安全评估单位应符合下述规定:

3.2.7.1  根据ga990规定,一级、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按照其资质等级对应开展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

3.2.7.2  a级、b级硐室爆破工程和其他a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单位至少应有两名具有相应“作业范围和作业级别”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第12篇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失效

该文件已被安监总政法〔2018〕28号宣布失效

一、 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落实“一炮三检”,严禁违章指挥,违章爆破作业。

二、 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报告和联锁制度,由带班队长向矿调度室报告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严禁擅自爆破。

三、 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由矿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情况下爆破作业。

四、 爆破前后必须采取洒水降尘等综合防兰措施,严禁煤尘积聚或超限情况下爆破作业。

五、 必须严禁落实探放水措施,严禁在有突水预兆情况下爆破作业。

六、 必须在规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严禁爆破后未经检查进入警戒区。

七、 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

八、 必须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

九、 对顶板(顶煤)预裂爆破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

《爆破作业管理规定(12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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