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 维修设备时,首先切断电源,取下保险丝,以防触电及机床转动。不准自己乱
接电源。
(二) 修好机器开车前,必须检查各处转动部分有无故障,再开车试验。
(三) 搬运工件时,应用适当工具,互相配合好,要专人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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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使用大锤和手锤应先检查锤头是否牢固,打锤时,不准戴手套,应仔细观察前
后左右是否有人或其他东西。
(五) 有尖锋刃口的工具如三角刮刀、划针等,用完后放于安全地方,不要将锋口放
在人易碰到的地方。
(六) 锉刀打磨下来的铁屑不要用口吹,锉刀和刮刀必须安把手,并且紧固。
(七) 工作完毕时,及时清理工作现场。
第2篇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生产区域内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证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检维修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管理职责
2.1设备部是检维修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
2.2hse管理部对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3分厂、车间负责所辖范围内检维修作业的具体管理。
3管理流程
3.1装置停工检修安全管理
3.1.1装置停工检修,应成立检修指挥部,设备部、生产部、技术部、工程部、hse管理部、分厂(车间)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成员要分工明确,并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3.1.2检修指挥部组织装置所属单位、生产、技术、设备、hse管理及生产操作等人员共同对停工、工艺处理和开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制订装置开、停工方案,对员工进行培训,同时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
3.1.3承担检修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按照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进行现场检查,对项目工艺和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并明确责任,编制检修方案,在检修前5天报设备部、生产部、技术部、工程部、hse管理部审查合格,同时对检修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允许作业。
3.1.4外委的检维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
3.1.5凡参加检维修的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否则不准作业。
3.1.6装置停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a)停工范围及停工程序;
b)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处理方法;
c)工艺处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d)装置的盲板流程图;
e)必要时,对重点的反应器、加热炉、大机组等应制定单元停工方案;
f)各项工作的标准及负责人;
g)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
3.1.7装置停工,可燃液体物料要退出装置区或送到装置的罐区存放;可燃固体物料要运出装置区;非可燃物料如开工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包装好,存放在不妨碍检修作业的区域。三废的排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不允许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介质。
3.1.8停工期间,装置按计划储存物料的设备、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须加盲板与外界隔离,并挂上内存物料的警示牌,必要时划出警戒区并拦上警戒绳。同时应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检,防止发生跑料、冒料、超温、超压等现象。
3.1.9装置停工时,厂房通风设施,有毒、有害物质、三废的处理设施及火炬系统等应最后停运,防止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及时处理而酿成事故。
3.1.10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在检修作业前,应进行相应的蒸汽吹扫、热水洗煮、中和、氮气置换或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气体分析应符合:可燃气体浓度(液体蒸汽)不超过该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10%(体积),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氧含量18~21%(体积)。不进行检修作业的上述设备、容器、管道也应进行相应的工艺处理,以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
3.1.11设备在工艺处理合格后需打开人孔时,其内部温度要降到40℃以下,压力要处于常压,设备上的人孔应从上至下依次打开。应先打开底部排空阀,确认内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开底部人孔。打开人孔时,螺母应对角逐渐松动,并应有防止物料喷溅伤人和人孔盖螺栓伤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3.1.12装置停工工艺处理结束后,装置区内生产污水系统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统的井、口、池都要盖严封死,明沟、暗井、地面、平台及其设备、管道外表(保温层)的油污及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干净,经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
3.1.13装置的氮气系统应由专人管理,防止与仪表风、工厂风互串。
3.1.14装置进入全面检修前,生产部组织设备部、hse管理部、分厂(车间)以及其他施工单位等部门逐项确认,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检修现场进行施工。
3.1.15验收合格的条件是:
a)装置停工工艺处理全部结束并达到安全动火条件,退料、置换、分析等方面符合要求;
a)有盲板流程图及其盲板登记表;
b)符合上面的3.1.11、3.1.12要求。
c)作业指导书、检修方案等。
3.1.16凡进入检修现场人员应按规定着装。每个装置应根据检维修特点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器具并设专人保管。
3.1.17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办理《机械检修工作票》。检修过程中如需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拆装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规定办理相应作业许可。
3.1.18使用高压水枪作业时,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
3.1.19停工检修期间,厂区消防道路必须保证畅通无阻,消防水和消防、急救装备必须处于充足和完好状态。
3.1.20检修期间,关键设备、要害部位应建立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3.1.21检修现场要做到文明施工,严禁野蛮操作,建立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
a)检修使用的设备、材料、化工物料等物资都要整齐有序地存放在适宜地点;
b)检修更换下来的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旧金属设备、管道等,应按有关规定处置;
c)检修更换下来的设备、管道、阀门、废旧物资及工业垃圾等,要及时清理、运出现场;
d)检修时,不准碰砸盖板、走梯、护栏及电缆;不准以工艺管线作为通道,必要时应设跨线桥通行;
e)拆除盖板后的孔洞要布置警示和围栏,防止人员坠落,工作结束要立即恢复;
f)对容器、管道、设备等进行水压试验时,所有的紧固件都应紧牢,一般情况下不准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特殊情况,使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时,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g)施工作业不应将生产设备、管道、电杆和建、构筑物作为钢丝绳承力的地锚。
3.1.22安全、消防及保卫人员要深入检修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其他违纪行为。气防、医疗急救等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3.1.23检修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检修与生产双方应严格交接手续,检修项目应通过质量验收。生产部组织对装置检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达到开工条件时,方可进入生产开工准备阶段。
3.1.24开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a)单机试运、气密试验、气体置换和安技装备的调试的程序、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b)化工料、公用工程的引入方法、程序;
c)开工程序、范围、工艺参数;
d)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
3.1.25容器、设备在接收易燃、易爆物料前必须按规定进行置换,并按盲板流程图逐个确认盲板。
3.1.26确认压力容器、储罐、管道已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试验,通讯、照明、安技装备要全面检查处于完好,在用设备、仪表均试验或检查合格,安全联锁均进行联校,以确保装置开工安全。
3.1.27装置开工,应按开工方案执行。
3.2 维修管理
3.2.1维修必须办理《机械检修工作票》,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明确维修内容和技术要求,组织填写《机械检修工作票》。分厂(车间)、维修单位分别对工艺过程、作业过程可能产生危害进行识别,提出风险削减措施并组织落实。
3.2.2检修结束后,有关人员共同对维修情况进行验收。
4相关文件
4.1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4.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4《动土、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5《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6《盲板拆、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7《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8《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5记录
5.1《机械检修工作票》
5.2《机械检修工作票安全措施附页》
6术语和定义
检维修
指生产系统检修、设备检修、日常维修、抢修以及装置开停工等。
7附则
本规定主要起草单位: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hse管理部。
本规定起草人:王继刚。
本规定审核人:李 锋。
本规定批准人:张瑞兵。
本规定编号:q/gl-hse-028-2022。
本规定自2023年07月10日起开始执行,原《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q/gl-hse-028-2009)同时废止。
第3篇 海上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加强海上作业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油建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海上作业项目,不适用于海上导管架、组块安装作业。
2. 职责
2.1 海上作业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带队领班,领班是该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此维修作业项目安全、环保全面负责;
2.2 凡是实施的维修项目都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危害辨识与风险分析,制定完善的hse方案并指派专职安全监督或兼职安全员;
2.3 施工作业组要服从船舶和油气生产设施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在各种紧急情况下,要坚决接受船舶和油气生产设施的统一指挥;
3. 管理内容
3.1作业总要求
3.1.1 所有海上维修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十不准作业”要求:
施工没有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方案不准作业;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方案没有得到批准不准作业;
施工作业前没有进行安全分析确认不准作业;
施工作业前没有安全交底不准作业;
施工项目的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不准作业;
施工队伍资质达不到要求不准作业;
施工机具、物料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不准作业;
施工作业人员施工作业前没有培训不准作业;
首次作业的人员,不准独立上岗作业;
施工人员ppe(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不齐不准作业。
3.2人员安全要求
3.2.1 海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五小证、健康证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规范操作;在天津分公司范围内作业的人员需按“中海油津[2005]178号”文件办理“人员跟踪卡”;
3.2.2 人员出海前必须确保自己的身体状况确保良好的状态,否则因身体不适,开具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有权拒绝出海作业安排;
3.2.3 安排作业人员,应综合考虑作业人员的技术能力、安全意识、现场经验、工作责任心等,合理搭配作业人员;
3.2.4 作业人员(包括外协人员)应经过针对此项目的安全专项培训,确保所有人员已了解此项目中hse组织机构,作业中存在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可能的应急情况以及应急程序;
3.2.5 海上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的各项规定,服从管理,遵守纪律,团结协作。
3.3工具、物料安全要求
3.3.1所有出海工具、物料应经过安全检查确认,确保满足现场施工的安全要求,安全、质量、设备负责人员要参与到安全检查中;
3.3.2强检工具、设施应经过资质单位有效检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具:系物、被系物、监测工具、仪器;
3.3.3在易燃易爆场所应配备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工具;
3.3.4限制空间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应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测设备,并按照规定定期检验,确保其工作状况良好;
3.4作业文件要求
在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准备详细的作业文件,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同时以保证为作业过程中提供详细的技术、安全支持,作业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作业指导书;
施工技术方案、hse管理方案;
重要设备、工具的安全操作、维护说明书;
危险物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其它需要的资料文件;
3.5现场作业要求
出海施工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油气生产设施的规定执行。
4. 相关文件
4.1 中海油有限公司hse体系文件
4.2 中海油津[2005]178号
5. 记录
第4篇 石化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及维修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装置停工检修安全管理
第三条装置停工检修,公司应成立检修指挥部,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成员要分工明确,并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检修全面负责。
第四条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应由装置负责人组织负责生产、技术、设备、安全及生产操作等人员共同对停工、工艺处理和开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编制风险评价报告书,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对员工进行培训,同时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
第五条承担检修项目的承包商,应按照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现场勘察,对项目工艺和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明确责任,编制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在检修开始5天前报机动处、质量安环处审查合格,同时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允许作业。
第六条各单位在检修工作开始前,应对本单位参检员工和承包方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修教育。
第七条外委的检维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合同”的各项条款。
第八条凡参加检维修的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否则不准作业。
第九条装置停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1.停工范围及停工程序;
2.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处理方法;
3.工艺处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4.装置的盲板流程图;
5.对重点的反应器、加热炉、大机组等,必要时,应制定单元停工方案;
6.各项工作的标准及负责人。
第十条各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的停车、各种物料的进出等,应以生产调度指令为准,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装置停工,可燃液体物料要退出装置区或送到装置的罐区存放;可燃固体物料要运出装置区;非可燃物料且开工后继续使用的应包装好,存放在不碍检修作业的区域;三废的排放应严格执行环保管理规定,不允许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介质。
第十二条停工期间,装置按计划储存物料的设备、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须加盲板与外界隔离,并挂上锁挂签做好能量隔离。同时应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检、记录,防止发生跑料、冒料、超温、超压等事故。
第十三条装置停工时,厂房通风设施,有毒、有害物质及三废的处理设施,火炬系统等应最后停运,防止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及时处理,酿成事故。
第十四条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在检修作业前,应进行相应的蒸汽吹扫、热水洗煮、中和、氮气置换或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气体分析应符合:可燃气体浓度(液体蒸汽)不超过该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10%(体积),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氧含量19%~23.5%(体积)。分析合格后应加盲板与系统隔绝。不进行检修作业的上述设备、容器、管道也应进行相应的工艺处理,以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
第十五条设备在工艺处理合格后需打开人孔时,其内部温度要降到40℃以下,压力要处于常压,设备上的人孔应从上至下依次打开。应先打开底部排空阀,确认内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底部人孔。打开人孔时,螺母应对角逐渐松动,并应有防止物料溅喷伤人和人孔盖螺栓伤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第十六条装置停工工艺处理结束后,装置区内生产污水系统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统的井、口、池都要封死盖严,明沟、暗井、地面、平台及其设备、管道外表(保温层)的油污、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装置的氮气系统应由专人管理,防止与仪表风、压缩风互串。
第十八条装置全面检修开工,必须经公司检修指挥部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具备停工检修条件后,方可进行。
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的条件是:
(一)装置停工工艺处理全部结束并达到安全动火条件,有退料、置换、分析的记录;
(二)有盲板流程图及其盲板登记表;
(三)符合上面的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条要求。
(四)风险评价和消减措施应符合《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管理规定(暂行)》要求。
第十九条凡进入检修现场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做到安全着装。每个装置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器具、设专人保管。
第二十条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检修中必须严格用火、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使用高压水枪作业,必须执行其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停工检修期间,厂区消防道路必须保证畅通无阻,消防水和消防、急救装备必须处于充足和完备好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检修期间不接待参观、实习人员,实行24小时厂区专人巡逻检查,关键设备、要害部位应建立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四条检修现场要做到文明施工,严禁野蛮操作,建立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
(一)检修使用的设备、材料、化工料等物质都要整齐有序地存放在适宜地点;
(二)检修更换下来的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旧金属设备、管道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三)检修更换下来的设备、管道、阀门、废旧物质及工业垃圾等,要及时清理、运出施工现场;
(四)检修时,各种射源要妥善处置,做好防护或设警戒区,严防射源伤人;
(五)检修时,不准碰砸篦子板、走梯、护栏及电缆;不准以工艺管线作为通道的基础,必要时应设垮线桥通行。拆除篦子板后的孔洞要布置警示和围栏,防止人员坠落,工作结束要立即恢复;
(六)对容器、管道、设备等进行水压试验时,必须用两个量程相同并经校正的压力表安装在易观察的部位上。所有的紧固件都应紧牢,一般情况下不准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特殊情况,使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时,须经试验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七)施工作业不应将生产设备、管道、电杆和建、构筑物作为钢丝绳承力的地锚,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安全、消防、保卫人员要深入检修现场,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作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拟定安全措施;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其它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气防、医疗急救等部门应处于备战状态,备好急救药品、器械、车辆及救护人员。
第二十七条检修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要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检修与生产双方应严格交接手续,检修项目应通过质量验收。在确认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结束,安技装备复位并检验合格后,由检修所在单位组织对装置检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达到开工条件时,方可进入生产开工准备阶段。
第二十八条装置开工要制定开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单机试运、气密试验、气体置换和安技装备的调试的程序、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二)化工料、公用工程的引入方法、程序;
(三)开工程序、范围、工艺参数;
(四)开工过程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设备,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气体置换;应按盲板流程图逐个抽出盲板,并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储罐、管道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试验;通讯、照明、安技装备要全面检查处于完好;凡需要进行试验的设备、仪表都应试验检查合格;安全联锁都应进行实际联校,以确保装置开工生产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检修中新上的技改、技措项目都必须有相应操作规程及安全规程,并向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公布,做好培训。
第三十二条装置开工,应按开工方案执行,服从公司调度统一指挥,检修单位应对其检修项目派驻“保运”人员,及时处理故障,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开工前进行系统氮气置换要按开工方案进行。装置接送化工料时,要注意检查,防止跑、漏料;引入蒸汽要做好管道、设备的预热、排凝,防止水击损坏设备。
第三十四条装置开工正常后,组织生产检修人员全面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
第三章维 修 管 理
第三十五条检修计划必须在设备管理平台进行上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日常维修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作业单位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作业许可证”,明确维修内容和技术要求,并对工艺过程可能产生危害进行识别,针对存在风险提出相应生产工艺削减风险措施并组织落实,分别在“设备检(维)修作业工作票”的相应栏内签字(栏内提出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内补充)。
第三十七条维修单位根据维修所在单位提出的维修内容和要求及存在的风险对维修作业过程进行现场风险评价,提出削减风险措施并组织落实(栏内提出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内补充)。
第三十八条检修结束后由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共同对维修情况进行验证,确认无误后进行试验,达到标准要求,双方共同在“验收意见”栏内签字。
第四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机动处负责解释。
第三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 某石化公司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及维修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装置停工检修安全管理
第三条装置停工检修,公司应成立检修指挥部,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成员要分工明确,并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检修全面负责。
第四条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应由装置负责人组织负责生产、技术、设备、安全及生产操作等人员共同对停工、工艺处理和开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编制风险评价报告书,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对员工进行培训,同时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
第五条承担检修项目的承包商,应按照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现场勘察,对项目工艺和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明确责任,编制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在检修开始5天前报机动处、质量安环处审查合格,同时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允许作业。
第六条各单位在检修工作开始前,应对本单位参检员工和承包方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修教育。
第七条外委的检维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合同”的各项条款。
第八条凡参加检维修的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否则不准作业。
第九条装置停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1.停工范围及停工程序;
2.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处理方法;
3.工艺处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4.装置的盲板流程图;
5.对重点的反应器、加热炉、大机组等,必要时,应制定单元停工方案;
6.各项工作的标准及负责人。
第十条各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的停车、各种物料的进出等,应以生产调度指令为准,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装置停工,可燃液体物料要退出装置区或送到装置的罐区存放;可燃固体物料要运出装置区;非可燃物料且开工后继续使用的应包装好,存放在不碍检修作业的区域;三废的排放应严格执行环保管理规定,不允许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介质。
第十二条停工期间,装置按计划储存物料的设备、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须加盲板与外界隔离,并挂上锁挂签做好能量隔离。同时应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检、记录,防止发生跑料、冒料、超温、超压等事故。
第十三条装置停工时,厂房通风设施,有毒、有害物质及三废的处理设施,火炬系统等应最后停运,防止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及时处理,酿成事故。
第十四条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在检修作业前,应进行相应的蒸汽吹扫、热水洗煮、中和、氮气置换或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气体分析应符合:可燃气体浓度(液体蒸汽)不超过该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10%(体积),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氧含量19%~23.5%(体积)。分析合格后应加盲板与系统隔绝。不进行检修作业的上述设备、容器、管道也应进行相应的工艺处理,以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
第十五条设备在工艺处理合格后需打开人孔时,其内部温度要降到40℃以下,压力要处于常压,设备上的人孔应从上至下依次打开。应先打开底部排空阀,确认内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底部人孔。打开人孔时,螺母应对角逐渐松动,并应有防止物料溅喷伤人和人孔盖螺栓伤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第十六条装置停工工艺处理结束后,装置区内生产污水系统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统的井、口、池都要封死盖严,明沟、暗井、地面、平台及其设备、管道外表(保温层)的油污、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装置的氮气系统应由专人管理,防止与仪表风、压缩风互串。
第十八条装置全面检修开工,必须经公司检修指挥部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具备停工检修条件后,方可进行。
第6篇 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检修作业前的准备、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措施、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大、中修与抢修作业。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设备: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
3检修前的准备
3.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
3.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3.3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3.4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3.5设备检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6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4 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4.1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2安全教育内容
4.2.1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4.2.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4.2.3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4.2.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5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5.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5.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5.4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5.5对检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5.6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5.7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5.8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5.9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5.10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5.11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6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6.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6.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6.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应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6.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6.5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6.6对《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7.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7.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7.3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 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正常。
7.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7.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7.6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
7.7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8《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8.1《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由设备科负责管理。
8.2设备所在单位应提出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相关栏目。
8.3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相关栏目。
8.4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应对《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8.5设备科应对《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进行终审审批。
8.6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将办理好的《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自留一份后,分别交设备科、 设备所在单位各一份。
9 相关文件/记录
《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
第7篇 检维修作业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和减少检维修过程中发生事故,保护员工安全和企业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检维修施工作业的安全防火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及相关方在各单位检维修施工作业的安全防火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是指生产装置大检修、中、小修以及装置开停工等。中、小修主要包括:生产系统检修、设备检修、日常维修和抢修等作业。
3 管理职责
3.1 机动设备处是公司检维修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检维修的组织与领导。
3.2 生产运行处是装置停开车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检修前后工艺处理和置换的确认管理。
3.3 安全环保处是公司检维修的安全、环保监督部门,负责检维修施工过程的安全防火、环保监督。
3.4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检维修作业的安全防火监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中、小修安全防火管理
4.1.1 装置停车由生产单位的生产调度部门统一指挥。装置停车要详细制定停工方案,具体包括停车清洗、吹扫置换以及盲板隔离等项内容。停工方案要进行详尽的说明并附相应的流程或示意图表。停工方案要经过严格审批,停车各项操作要严格停工操作规程,并按照《安全生产逐级确认制》要求,各级管理人员按检修职责分工做到步步确认,以确保停车过程安全,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检修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
4.1.1.1 停工、检修、恢复开车方案的主要内容
4.1.1.2 停工检修范围和停工程序;
4.1.1.3 各种物料的流向及处理方法;
4.1.1.4 工艺处理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1.1.5 制定盲板图表。
4.1.2 中、小修施工作业前的准备
4.1.2.1 检维修作业前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分别建立安全检修组织机构,明确检修安全防火负责人、项目安全防火负责人,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安排好安全防火监护人员;
4.1.2.2 施工单位应对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检维修前的安全防火技术教育,检修施工人员还须接受生产单位的安全防火技术教育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特殊工种作业证,未经教育及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1.2.3 生产单位应向检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1.2.4 施工单位应配齐检维修作业所使用的工、机具,并逐个进行认真检查,不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工、机具不准使用。要根据检维修特点备好安全带、防毒面具及灭火器材(生产单位提供防毒面具和防火器材)等;
4.1.2.5 检维修作业前,生产单位要对检维修的装置、设备进行清洗、置换处理,合格后交给检修作业单位,并对作业全过程跟踪监护;
4.1.2.6 切断电源和联锁,注意清除油污,物料按规定退出装置区;
4.1.2.7 对输送、储存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按规定进行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后加堵盲板,使之与相关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
4.1.2.8 在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出入口或与系统连接处的盲板处挂上警示牌;
4.1.2.9 装置内的地沟、电缆沟、工业排水沟、阴井、地漏等要有效封闭;
4.1.2.10 检修设备、管线的清洗与置换
4.1.2.10.1 氮气、蒸汽、有毒或易燃物质的管线要同设备断开、或按规定堵加盲板;
4.1.2.10.2 设备、管线检修前需彻底清洗置换、分析合格。有毒物质不准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允许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含量不准超过安全动火允许浓度;
4.1.2.10.3 检修施工现场的易燃物质要清除干净。
4.1.2.11 检修设备、装置的交接
4.1.2.11.1 厂机动设备科主持,以生产车间、生产技术科为一方,以检修单位、机动设备科为另一方进行检修设备、装置的交接,安全环保科进行监督;
4.1.2.11.2 设备、装置交接,需填写交接书,交接书包括下列注意内容:
a)整个设备、装置清洗、置换情况,及取样分析数据;
b)所有加堵盲板位置,主要阀门、水封状态;
c)贮存危险物料的部位及数量。
4.1.2.11.3 交接双方根据交接书所填内容到现场共同确认,确认后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然后开始检修。
4.1.2.11.4 交方交出的设备或装置,需达到安全检修的条件。
4.1.2.11.5 检修施工单位检修结束,交回生产单位的设备或装置,需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
4.1.2.12 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要与生产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并在检维修交接书中签字;
4.1.2.13 检维修施工前,必须办理《安全检修任务书》及相关的票、证、书,必须对检维修施工过程进行风险评价,填写风险评价书(表),各种票、证、书、表必须认真工整填写、严格审批。
4.1.2.13.1 装置检修、系统检修、设备大修、关键设备中修、危险性大的检修项目,要填写《检维修风险评价报告书》。一般设备中、小修,以及日常维修要填写《检维修风险评价报告表》;作业风险和消减措施由生产单位的工艺技术人员进行评价和制订。
4.1.2.13.2 不带压紧固螺丝,静止部位的螺丝紧固,以及更换水阀门(d>100mm)等可不办理安全检修任务书;
4.1.2.13.3 电气设备检修,办理《工作票》的同时填写《检维修风险评价报告书(表)》,严格按公司《电气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4.1.2.13.4 需停表处理的控制仪表、联锁装置、计量仪表、孔板、调节阀以及大、中修的控制仪表,均需填写《仪表安全检修任务书》。
4.1.3 安全检修任务书、工作票的审批与使用
4.1.3.1 重要的检修《安全检修任务书》由检修设备所在单位设备员填写,安全监督会签,生产主任(科长)审核,安全环保科、机动设备科提出审核意见,设备厂长批准后,由机动设备科下达检修单位。
4.1.3.2 一般性检修(中、小修)《安全检修任务书》由检修设备所在单位设备员填写,安全监督会签,生产主任(科长)批准后交检修单位。
4.1.3.3 检修前要检查《安全检修任务书》或《工作票》是否履行审批手续,安全防火措施是否详尽、具体、落实,危险检修项目是否有方案。
4.1.3.4 《安全检修任务书》或《工作票》,检修人员要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1.3.5 《安全检修任务书》使用期满,而检修任务未完时,检修负责人应在期满前一天持原《安全检修任务书》任务书或《工作票》按原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4.1.4 中、小修作业的一般安全防火要求
4.1.4.1 进入检维修现场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
4.1.4.2 严格执行各类票证书制度,工业用火、动火、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都要办理相关的票证书,票证书要认真填写,措施详尽。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1.4.3 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计划,报作业所在单位批准。危险性大的检维修项目要实行风险管理,生产单位要制定风险削减措施并落实责任人。
4.1.4.4 对装置内不检修的设备,要采取好安全措施,要设有明显标志。
4.1.4.5 检修现场禁止存放易燃、可燃物料,停车时排出的易燃、可燃物料装桶后,要及时运到安全地点,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1.4.6 施工单位作业过程中要接受作业所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4.1.4.7 检修施工单位检修结束,交回生产单位的设备或装置,需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
4.1.4.8 盲板拆装要有专人负责,要将拆装时间、部位、数量、拆装人员姓名记入盲板拆装记录,并绘制盲板图以备检查。
4.2 大检修安全防火管理
4.2.1 大检修的组织
4.2.1.1 凡是大检修项目,均应由项目所在单位提出检修申请,报公司生产运行处批准后,按安全检修要求成立大检修指挥部,办理各种许可证后方可动工。
4.2.1.2 装置停工大检修应详细制订大检修方案,具体包括装置简单流程及主要物料性质、检修组织机构及职责、重点检修项目进度表、检修装置停开车时间表、公用工程停送时间表、检修盲板图、停开工主要控制点网络图、厂际和厂内管理线处置方案、原料及中间物料存储表等项内容。停工过程中的清洗、吹扫置换以及抽加盲板等项工作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逐级确认制》,各级管理人员按检修职责分工做到步步确认,以确保停车过程安全,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检修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
4.2.1.3 大检修指挥部应编制和审核大检修计划,明确检修项目、内容和人员分工,使各项目负责人充分了解项目细节和施工要领。
4.2.1.4 大检修指挥部应确定各项目的安全防火负责人,明确项目的安全防火负责人与厂或车间的专职安全防火人员的职责分工及相互联系程序。
4.2.1.5 大检修指挥部的办公室应有施工计划进度表、人员分工表、联络配合程序、安全防火人员网络图及大检修项目主要安全防火事项及措施。
4.2.1.6 对多单位、多工种联合作业的化工装置检修,应建立联合指挥部,并明确检修中的安全防火总负责人、有关安全防火事项,由总负责人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2.1.7 所有的大检修项目,除应执行国家及公司现有的安全防火规定外,还应针对具体检修作业的内容、范围提出具体的安全防火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临时安全防火检修规定。明确检修作业程序、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火纪律,并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工作。
4.2.1.8 生产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按检修内容进行检修项目的风险评价,制定安全防火施工方案,并经大检修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检修作业。
4.2.2 大检修作业前的准备
4.2.2.1 大检修前,检修单位应根据检修项目、内容和要求,准备好施工机具;联系生产单位提供检修需用的防护器材、消防器材及检测仪器,并指派专人负责。提前校对好测爆仪,并用检修中可能遇到的易燃易爆介质,对测爆仪进行检验及标定。
4.2.2.2 生产单位在检修前,对通过现场的管沟、阴井和地漏等,要采取可靠的封闭措施。
4.2.2.3 检修前,各单位应对所有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防火教育,使参加大检修的各类人员熟知组织领导班子和各级安全防火负责人名单、安全防火制度、规定及注意事项,明确检修项目、内容、计划、进度、作业程序、检修质量和安全防火标准、工作范围、区域划分、联络方法及危险工程紧急情况处理等。
4.2.2.4 装置的停车、置换、清洗和隔离应指定专责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上下工序的联系工作。对停车后装置及设备内清出的可燃物料,应及时组织力量运到装置外安全地带,严禁在装置区内储存。
4.2.2.5 装置停车经置换、中和、清洗、吹扫,并分析合格后,生产单位与检修单位应正式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交付检修。
4.2.2.6 上述准备工作就绪后,大检修指挥部的安全防火负责人应组织各级安全防火人员和检修项目负责人对大检修的安全防火准备工作进行最后一次检查和确认,确保检修项目的安全防火措施已落到实处。重点是安全防火施工方案、隔断措施、动火分析及有否物料贮存,并确定动火等级。
4.2.3 大检修作业中的安全防火要点
大检修的动火作业,除应遵守公司相关安全防火管理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4.2.3.1 厂和车间的大检修首次动火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项目,应由厂或车间的主管领导、检修单位的领导及厂安全防火部门负责人共同到现场确认动火条件,监视动火的实施。
4.2.3.2 动火人应由安全防火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在同一动火部位有几个焊工同时作业时,允许办理一个动火证,但每一个动火人都必须在动火证上逐一签字。
4.2.3.3 一个看火人在一个位置上能够很清楚地监视几个动火点,允许一个人担当几个动火点的看火人,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动火点。
4.2.3.4 对虽然停车,但仍存有可燃物料的作业现场,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它安全地带进行动火作业时,一般不应在现场进行动火,应尽量减少特殊危险动火。
4.2.3.5 需动火的部位与其它生产系统应有可靠的隔离措施。尤其动火点与尚存有可燃物料的系统和罐区的隔离,宜采用拆除一段联系管段的措施。
4.2.3.6 高空焊接作业时,下面的木脚手架应采用非燃材料遮盖,在操作部位下方每层都应设看火人。
4.2.3.7 同一地点同时使用电、气焊时,电焊导线不应与气焊胶管敷设在一起。不应用存有易燃易爆物料的生产设备或与其相联系的金属构件作为电焊接地线。
4.2.3.8 大检修期间应对所有消防安全装置、自动灭火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安全联锁系统、安全阀、爆破板、阻火器等同时进行检查、维护和检验。
4.2.4 大检修的验收
4.2.4.1 大检修结束之前,项目负责人和安全防火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清点工具、器材等,防止遗留于设备和管道内;测厚、探伤等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并全部结束;设备的防护装置以及因检修而拆除的盖板、栅栏等是否按要求安装和恢复;安全消防设施是否投用;检修现场是否已清理干净。
4.2.4.2 试车前应检查核实以下项目:
4.2.4.2.1 盲板是否按要求抽去或堵上;
4.2.4.2.2 各阀门是否按规定打压、灵活完好,并符合试车前开或关的要求;
4.2.4.2.3 工艺设备和管线是否分段进行了打压和气密性试验,并符合要求;
4.2.4.2.4 全部管道和仪表是否复位;
4.2.4.2.5 设备、管道静电接地是否恢复、完整;
4.2.4.2.6 转动部件手盘车是否正常;
4.2.4.2.7 冷却系统、润滑系统是否符合要求;
4.2.4.2.8 所有安全附件、仪表、信号装置是否齐全、好用、灵敏可靠;
4.2.4.2.9 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是否处于备用状态;
4.2.4.2.10 安全水封、隔油池等是否已经充水。
4.2.4.3 上述工作结束以后,大检修指挥部应指派专人组织检修人员和生产人员进行交接、验收和试车。根据规程要求分别进行耐压试验、气密试验、调整、负荷试车和验收工作。
4.2.4.4 试车后,应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正式移交生产单位,并将有关技术资料及检测报告一并交付生产单位。
4.2.4.5 验收手续办完后,在正式投产前,应拆除临时电源,检修用临时挡火墙、安全界标、栅栏以及检修用的各种临时措施,除去阴沟上封闭物,检查坑道排水和清水状况,同时应特别注意是否有妨碍运转操作或高温设备附近有无竹、木脚手架等可燃物品。并按开车要求进行清扫、置换、分析合格后,正式进入开车程序。
4.3临时检修、抢修
4.3.1装置发生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故障时,工厂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相关部门,并通知公司相关人员。
4.3.2公司相关部门和公司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迅速组织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4.3.3临时检修、抢修作业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条款执行。
4.3.4从事设备临时检修、抢修作业的检修人员必须熟悉所在装置的情况,30%以上应为公司正式员工,外雇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经过工厂三级安全教育合格者。
4.4 一般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1 焊接的一般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1.1 雨天不准露天进行电焊作业。在潮湿的地沟、金属构架及天车上进行焊接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并有防触电措施。
4.4.1.2 电焊作业的零线与焊口之间距离不准大于600mm,且与焊件良好接触。
4.4.1.3 电焊机的零线、接地线和焊接工作回线均不准搭在其它设备装置上,也不准接在管线、仪表保护套管及设备上。
4.4.1.4 焊接、切割密闭空心件时,必须留有排气孔。
4.4.1.5 不准用焊炬(割炬)火焰照明。
4.4.1.6 不准用明火检查气瓶漏气。减压阀冻结,要用温水解冻不得用火烤。
4.4.1.7 乙炔、氧气带要严密不漏,接头处要把牢。
4.4.2 电焊机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2.1 电焊机要放在干燥处,雨天要有防雨措施。
4.4.2.2 各电焊机之间、焊机与墙之间,均应留有不小于1米的空道。
4.4.3 电焊把线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3.1 电焊把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线且绝缘良好,无破损。如有破损需用胶布缠好。
4.4.3.2 不准将把线放在电弧附近或炽热的焊缝上。
4.4.3.3 把线不准沾油,沾油必须清理干净。
4.4.4 氧气瓶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4.1 氧气瓶不准靠近热源,夏季要有防晒措施。不准接触油脂,与明火应保持不小于10米距离。
4.4.4.2 瓶中氧气不准用尽,需保留用50kpa的余压。气瓶安全附件要完好。
4.4.4.3 氧气瓶不准与可燃气体放在一起,同乙炔气瓶应保持不小于5米距离。搬运时,应防止撞击。
4.4.5 乙炔气瓶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5.1 使用、运输、储存乙炔气瓶时,其环境温度不准超过40℃。
4.4.5.2 不准敲打、撞击气瓶,不准靠近火源和电气设备存放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
4.4.5.3 乙炔气瓶不准倒置,不能同氧气瓶混放运输。
4.4.6 设备内动火作业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6.1 需进行内部动火作业的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管道进行可靠隔离,绝对禁止其它系统的介质进入检修设备。
4.4.6.2 凡用惰性气体置换过的设备,进入前必须用空气置换出惰性气体,并测定设备内的氧含量,一般在18%-21%(v)之间时方可进入。
4.4.6.3 附有搅拌等机械装置的设备,在进入前应把传动皮带卸下,启动机械的电源断开并上锁,使其在检修过程中不能启动,再在电源处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4.4.6.4 设备内动火作业时,一般应指派两人在设备外部进行监护,监护人应熟悉检修设备的操作情况,了解介质的理化性能、毒性、中毒症状和火灾、爆炸特性;监护人员应位于能经常看见设备内作业人员的位置,眼光不得离开操作人员;监护人除向设备内作业人员递送工具、材料外,不准从事其它工作,更不得擅离岗位。
4.4.6.5 设备内作业的电动工具及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在干燥设备内电压应≤36v,在潮湿环境或密闭性好的金属设备内电压≤12v,若存在易燃易爆介质时,应符合防爆要求。
4.4.6.6 作业前应根据设备容积和形状,作业危险性大小和介质的性质,做好个人防护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4.4.6.7 设备内作业,生产单位应每半小时监测一次有毒有害物质、可燃气体、氧含量、粉尘含量等。
4.4.7 物料罐带料动火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7.1 应使动火点位于料面以下;
4.4.7.2 补焊前应测定壁厚,补焊处的壁厚应满足焊接时不被烧穿的要求(一般应≥3mm),根据测得的壁厚确定焊接时的电流值,防止因电流过大烧穿被焊处,造成跑油着火。电焊机接地点应尽量接近动焊点;
4.4.7.3 若罐存在裂缝,动火前应用石棉绳将裂缝塞严,外面再用钢板补焊;
4.4.7.4 动焊时贮罐应打开人孔,接通大气;
4.4.7.5 应选用有经验的人员进行监护,必要时可请专业消防队进行现场监护。
4.4.8 物料管线带料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4.4.8.1 测定补焊处管壁厚度,决定补焊电流及补焊方案,防止烧穿;
4.4.8.2 清理周围环境,清除一切可燃物;
4.4.8.3 与动火临近的管道应做好防火及隔热措施;
4.4.8.4 降低管道内油品压力(始终保持微正压),但应保持管道内油品流动;
4.4.8.5 用钻和石棉绳等堵塞漏处,然后打卡子进行补焊;
4.4.8.6 对泄漏周围的空气要进行分析,符合动火要求后方可动火;
4.4.8.7 焊接作业应由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的焊工担任,施焊要稳、准、快,焊接顺序应先下后上,焊点应对称;
4.4.8.8 高压油管焊接,应降压后打卡子焊接。
4.4.9 低压设备、管道的带气动火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9.1 做好组织工作,要有专人指挥,关键岗位要有专人操作;
4.4.9.2 对设备和管道内的氧含量要严格控制,必须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得超过0.5%;
4.4.9.3 保持系统稳定的微正压;
4.4.9.4 测定壁厚,根据壁厚设定电焊机的电流值;
4.4.9.5 分析补焊点周围可燃气体的浓度,当被测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比);爆炸下限小于4%的可燃气体,其浓度应小于0.2%(体积百分比)方可动火;
4.4.9.6 焊气柜时,应将烧焊点位于水槽水面下1米左右。
4.4.10 抽堵盲板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4.10.1 对需要检修装置和设备,应加堵盲板进行可靠隔离;
4.4.10.2 抽堵盲板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审批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作业方案和检查落实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作业前生产单位安全负责人应带领操作人员查看现场,并交待作业程序和安全防火注意事项;
4.4.10.3 盲板的制作应根据阀门或管道的口径,同时要考虑能够承受管路工作压力;当管道内为易燃易爆介质时,制作盲板不得使用破裂时能产生火花的材料;盲板应有较大的突耳,并涂上特殊的颜色,使插上的盲板显而易见;
4.4.10.4 介质为易燃易爆介质时,抽堵盲板作业点周围25米范围内不准用火;作业过程中
应指派专人巡回检查,必要时应停止下风侧的其它工作;与作业无关的人员禁止进入作业现场;当在室内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必须开窗或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通风设备强制通风;采用行灯照明时,则必须采用电压小于36伏的防爆灯;
4.4.10.5 抽堵盲板前应仔细检查系统内压力是否已经下降,余液是否排净;一般要求管道内介质温度小于60℃,介质压力煤气类小于1.96kpa,氨气类剌激性物质应小于0.49kpa方可作业,若温度、压力超过上述规定时,应有特殊的安全措施,并办理特殊的审批手续;对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时,卸压后应保持系统正压,以防止空气吸入系统;
4.4.10.6 抽堵可燃气体盲板时,应使用防爆工具,若必须使用铁制工具时,应在接触平面上涂以石墨、黄油等不产生火花的介质;抽堵盲板时应配带好劳动防护用品;作业时应站在上风侧;抽堵盲板作业时应有生产单位专人监护,特别是火灾危险性大的作业,要求作业现场必须有两名以上专业人员及消防车辆、医务人员实施现场监护;抽堵盲板连续作业时间一般应控制在半小时之内,否则应更换作业人员;
4.4.10.7 抽堵盲板作业时应有专人负责登记与核查工作,加堵盲板要记录时间、地点、作业人姓名、数量;抽去盲板时也应一一记录,并对照抽堵盲板方案进行复查,防止漏堵或漏抽。
4.4.11 其它工业用火、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施工动土作业等要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有关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4.4.12 检修现场清理的安全要求
4.4.12.1 清理工作要自上而下进行。
4.4.12.2 清理物品不准由高处向下抛掷,必要时须设警戒区,由专人监护。
4.4.12.3 设备内部清理要干净,不能留任何杂物。
4.4.12.4 用水清理地面、设备时,不准将水溅到电气设备上。
4.4.12.5 清理腐蚀性介质时,不要溅到其它设备上。
4.4.12.6 清理设备的污水,不准排入生活下水管线。
4.4.12.7 检修结束,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设备、管线复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5 装置开工安全防火管理
4.5.1 装置开工要制定开工方案,开工方案应包括安全防火措施。
4.5.2 装置开工由生产单位的生产调度部门统一指挥。装置开车要详细制定开工方案,具体包括开工前的吹扫置换、抽加盲板、接引物料以及投料试车等内容。开工方案要进行详尽的说明并附相应的流程或示意图表,各项操作步骤要具体,并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和监护人。开工方案要经过严格审批,开车各项操作要严格执行开工操作规程,并按《安全生产逐级确认制》的要求,各级管理人员按开车职责分工做到步步确认,以确保开车过程安全。
4.5.3 装置开工正常后,要组织人员全面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
4.6 外委检维修作业的施工队伍要严格执行《公司工程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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