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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规定模版(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49

消防管理规定模版

第1篇 消防管理规定模版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条:

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

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编制本制度。

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宾馆及全体员工。

第二条:各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 消防安全。

第三条: 第一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各人员应当落实班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班组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班组, 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各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执行宾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组织每月一次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落实火险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或汇报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组织人员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应急疏散和实战灭火演练。

第六条: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或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3.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组织实施对公司所有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组织管理公司义务消防队。

6.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重 点部位 ,应根据上述情况确的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动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分别落实监护人 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人员应当尊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九条:保障防火责任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 明、消防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条: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销毁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重点部位由保卫巡逻人员每小时一次巡查,重点部位由所在的部室、确定人员每日一次巡查,公司每周组 织一次大检查,巡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 用火,2. 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4. 安全疏散指5. 示标6. 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8. 志是否在位、完整;

4.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10. 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7.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第五章 火险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违章动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

3.遮挡,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4.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消防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十三条: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险隐患,保卫科应及时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

第六章 消防档案

第十四条: 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并能全面详实地反映宾馆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统一 保管,备查。

第十五条:消防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 宾馆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 消防管理组织体系和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

3. 消防安全制度。

4. 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

6. 灭火预案。

第七章 奖惩

第十六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月奖、风险金、年终考核的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根据消防安全分项制度条款予以罚款、警告、降职、撤职、直 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保卫科负责对本制度贯彻、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附消防安全分项制度:

1.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2.消防安全值班巡逻制度。

3.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火险隐患立案、销案制度。

5.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6.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7.消防工作奖惩制度。

8.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9.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0一0年6月3日

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2】

(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7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1994年9月7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管理

第三章 火灾预防和扑救

第四章 消防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监督。

规划、计划、建设、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做好有关消防工作。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做好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每年的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管理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城市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乡镇政府在制订集镇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纳入规划。

开发区、工矿区、城市住宅小区和商品交易市场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开发区、工矿区、城市住宅小区和商品交易市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在防火安全距离内,不得兴建其他建筑物。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

工厂、仓库,应当纳入城市改造规划,限期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九条 建筑物耐火等级低的住宅密集区,公共消防设施不适应防火灭火需要的,应当采取防火分隔、增设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措施,改善消防条件。

第十条 供水部门应当加强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障消防用水需要。

第十一条 邮电部门应当保障火警电话畅通,优先传递火情信息。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消防专用无线频点。

城市应当逐步建立电脑控制的火灾报警和有线、无线消防通讯指挥系统。

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居民区和村庄的消防工作,对居民、村民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联防,开展防火检查,制止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险隐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制订防火公约,开展防火检查,参加火灾扑救。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举办临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活动,涉及消防安全的,应当事先制定消防安全方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火灾预防和扑救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装修工程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的,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的工程防火设计内容。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装修材料和配备的消防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境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消防技术规范;国家尚未制定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将工程的防火设计图纸和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报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省建设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承建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

第十九条 自动消防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必须按规定交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接;承接单位不得转包。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竣工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参加验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维修、经营消防产品必须取得消防许可证,严格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消防安全审核,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销毁大量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将销毁物品的种类、品名、数量、销毁方法及地点,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二十三条 使用、安装电气设备及线路,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电工、焊接工和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操作、保管、押运等特殊工种人员,在安全培训时,必须有消防安全内容,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其通道、安全门、安全疏散楼梯等应当设置疏散指示灯等明显标志和事故照明设施,并保持畅通。

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车间的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

第二十五条 重要的港口、码头、车站、航空港,大型物资仓库、储油储气基地,规模较大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单位,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不设专职消防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乡镇,应当配备消防管理人员或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根据防火、灭火需要,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止使用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损坏市政消防给水设施,不得擅自填埋、圈占水塘、水池等天然消防水源。

第二十七条 停电、停水、中断通讯线路或因道路施工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通知辖区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当地消防队(站)报警,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消防队(站)接到报警,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

各种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避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

第三十条 火场的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

火场总指挥有权调动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组织和交通、供水、供电、电讯、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的力量,投入灭火抢险;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决定拆除毗连火场的建(构)筑物;必要时可以决定在火场周围实行交通管制。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第三十一条 火灾扑救后,失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并如实提供情况,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

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清理火灾现场和移动现场物品。

第三十二条 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人员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消防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条例,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消防检查监督,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设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完毕;对生产、维修、经营的消防产品,依照规定抽样检测;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按照《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核、审批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交通运输场站、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防火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加强对大中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对施工中擅

自改变防火设计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予以整改。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现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人员采取措施,限期改正,消除隐患。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或人员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

令其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对责任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根据不同情形,责令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改:

(一)电工、焊接工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保管、押运等特殊工种人员,违反规定作业的;

(二)违反规定安装、使用、维修电气设备及线路,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安装、维修消防设施、设备或擅自拆除、停止使用消防设施、设备,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煤气、液化石油气的;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六)在重点防火部位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七)违反规定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建筑装修,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八)其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建筑防火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形,责令重新设计、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可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未按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工程防火设计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擅自组织施工或擅自改变工程防火设计内容和要求,增加火灾危险性的;

(三)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将自动消防系统工程设计、安装、调试、维修交由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接的;

(五)设计、安装、调试、维修自动消防系统工程不符合规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形,责令补办手续、停产、停业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禁物品,吊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并可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消防产品管理规定,未取得消防许可证擅自从事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经营的,责令停止生产、维修、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伪劣的消防产品或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以及使用不合格配件或药剂维修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没收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拘留、罚款。对责任单位并可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条例,秉公执法。对滥用权力、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森林防火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管理办法【3】

一、目的:为使消防抢救工作充分发挥组织功能,一旦发生火灾,尽量使灾害减到最低程度,以免延误抢救时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二、范围: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及全体员工。

三、消防人员规划及职能:

3.1按部门、地域编组划分

3.2指挥及组长应由身体健康的管理干部担任,成员亦需身体健康。

3.3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分为总指挥、副总指挥、警戒组、灭火组、拆卸组、救护组、疏散组。

3.4总指挥:负责指挥全盘消防救灾事宜及策划防火管理。

3.5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召集所属救灾人员从事救灾工作迅速顺利进行。

4.0 消防人员职能

4.1警戒组:由保安人员担当。

4.1.1报警。

4.1.2引导消防车及消防人员。

4.1.3迅速打开各通道及疏散口。

4.1.4维持秩序,严防趁火打劫者。

4.2灭火组:

4.2.1掌握灭火器和消防栓的使用。

按灭火器及消防栓的数量定人数(10-20人)。

4.2.2各种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检查维护与使用。

4.3.3当遇到火警时,全体人员火速赶到现场,接受指挥参加灭火行动。

4.3.4抢救贵重或危险物资。

4.3拆卸组:

4.3.1电源的截断。

4.3.2火源的疏导及抢救时拆除所有障碍物。

4.3.3防火体的设立。

4.4救护组:

4.4.1应接受特定紧急护理训练。

4.4.2负责伤患的抢救及紧急医护,送医院急救等任务。

5.0、各组成员应注意事项:

5.1灭火组:

5.1.1应了解公司建筑内外格局及修改隔间后的状况。

5.1.2了解电及瓦斯所铺设的路线。

5.1.3了解公司内部所有装修材料的性能。

5.1.4所有消防设施的放置地点。

5.1.5了解消防设备的保养维护与操作方法。

5.1.6了解火的走势。

5.1.7了解所有逃生的路线。

5.2拆卸组:

5.2.1负责抢救时拆除所有的障碍物的人员:

a了解公司建筑内外格局及修改间隔后的状况。

b了解室内外的通风设施。

c了解公司内部所有装修材料的性能。

d了解火的走势及所有的逃生路线。

5.2.2负责水源疏导的人员:

a了解水源及抽水马达开关所在。

b了解水压状况。

c平时对水源做定期检查。出水口是否有堵塞的现象。

d了解所有逃生的路线。

5.2.3负责电源及燃气截断的人员:

a了解电、气总开关及各分开关所在。

b了解电及燃气管道的路线。

c了解所有逃生路线。

5.3救护组:

5.3.1应接受紧急救护的工作。

5.3.2应配备急救箱。

5.3.3应了解一般药物的使用。

5.3.4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线。

5.4警戒组:

5.4.1对公司建筑内外格局深入了解。

5.4.2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线,以便疏导他人逃生。

5.4.3在出入口皆应有人员负责防止离去的人员再次进入火场拿物品或钱财。

5.4.4阻止歹徒趁火打劫。

5.5疏散组:

5.5.1了解公司警铃设备(设置所在地)。

5.5.2了解公司所有通信设备的所在地及使用方法。

5.5.3了解公司建筑内外格局。

5.5.4了解公司内所有装修材料的性能。

5.5.5了解火的走势。

5.5.6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线。

5.6以上各组人员均应配备防毒面具和防烟袋。

6.0火警通报顺序:

6.1 白天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按警铃并通知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及消防抢救人员,就火势或依总指挥指示,联络消防部门。

6.2夜间或假日发现火警时厂内人员立即通知值班保安,值班保安立即电话呼叫有关人员到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主管。

7.0 全体人员应注意事项:

7.1 消防委员会成员每年均得参加消防演练。

7.2当某部门现场发生火灾时,全体人员应保持镇定,按警铃报警器,并迅速担负起抢救工作,不可袖手旁观,等待消防人员前来抢救而延误时机。

7.3 迅速切断配电箱总电源。

7.4 消防人员抵达现场后,除参与抢救工作外,其余人员应从速远离现场,以免影响或妨碍抢救工作的进行。

7.5现场有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迅速搬离。

第2篇 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移交制度。

第一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档案归档内容

第二条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重大火灾隐患档案、火灾事故调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行政强制档案、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和消防刑事执法档案。

第三条 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

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4. 消防设计文件;

5. 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材料;

6.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7. 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8.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9.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凭证;

10.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表;

11. 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

12. 文书送达回执;

13. 其他有关材料;

14. 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

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4. 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

6.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7.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8.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9.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10.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

1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

12. 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

13. 集体会审意见;

14. 文书送达回执;

15.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移交记录;

16. 其他有关材料;

17. 备考表。

(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及审批表;

3. 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书复印件;

5. 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未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和出厂合格证;

6.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 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9.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凭证;

10.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11. 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检测等有关记录和资料,现场照片;

12. 集体讨论意见;

13. 文书送达回执;

14. 其他有关材料;

15. 备考表。

消防行政许可档案中图纸较多时,可将图纸另立分册装订,并注明总册数,集中存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图纸。

第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卷、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卷、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卷、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和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违法通知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复查意见书及审批表;

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记录;

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包括: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等);

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

8.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的有关材料;

9. 其他有关材料;

10. 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及审批表;

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记录;

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隐蔽工程记录,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等);

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

8.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的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检测等资料;

9. 其他有关材料;

10. 备考表。

(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3. 责令改正通知书;

4. 复查记录;

5.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依法处理情况的文书;

6.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的申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同意或者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决定书及审批表;

7. 文书送达回执;

8. 其他有关材料;

9. 备考表。

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卷可以以被抽查单位为单位,以抽查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四)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材料;

3. 群众来信材料、来访反映情况记录;

4.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登记;

5.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6. 责令改正通知书;

7. 复查记录;

8.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依法处理情况的文书;

9. 文书送达回执;

10. 其他有关材料;

11. 备考表。

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卷可以以每起核查案件为单位,以举报、投诉受理登记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审批表;

3.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检查材料;

4.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5. 其他有关材料;

6. 备考表。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可以以每起大型群众性活动为单位,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六)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及审批表;

3.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

4.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材料;

5. 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及其他材料;

6. 向质检、工商部门的通报材料;

7. 文书送达回执;

8. 其他有关材料;

9. 备考表。

第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告知书;

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4. 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5. 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材料(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基本情况,建筑、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文件,生产、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主要建筑的消防基本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专职消防队及其装备情况,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证书复印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情况);

6. 单位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

7. 其他有关材料;

8. 备考表。

第六条 重大火灾隐患档案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及审批表;

3. 立案前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4. 重大火灾隐患现场照片;

5. 立案前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意见;

6. 给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的报告,政府批复意见;

7. 单位撤销重大火灾隐患的申请;

8. 复查时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9.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后的照片;

10. 复查后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意见;

11. 重大火灾隐患销案通知书及审批表;

12. 消防行政处罚、消防行政强制情况记录;

13. 政府督办的有关材料;

14. 文书送达回执;

15. 其他有关材料;

16. 备考表。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档案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火灾事故调查卷和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卷。

(一)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

3. 现场调查材料;

4. 其他有关材料;

5. 备考表。

第3篇 消防监控中心管理规定

消防控制中心是掌握消防设备及发现火灾,指挥灭火,控制消防机电设备的重要部位,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认真学习业务,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发挥敬业乐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

二、控制中心实行专人轮班全日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值班室,值班员要遵守值班岗位职责,每日做好值班记录,爱护设备,保持设备清洁,完整好用,配合维修保养单位做好设备的维护,发生设备故障,第一时问通知维修人员到场处理。

三、不带任何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室,做好保密工作,不向无关人员泄漏自己的工作任务和监控设施。

四、监视所有摄像位置的图像,注意异常现象,发现情况即时通知班长,出现报警信号,立即核查信号真伪情况。

五、对重点保卫区域和异常现象要做好记录和录像,以作必要时查证使用,做好交接班记录。

六、监视电梯运作,守听电梯内警钟及对讲电源,有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与电梯乘客及工程维修部联系。

七、发生案件和突发事件时按重大案件处理方案和火灾发生处理方案处理。

八、当监视范围出现异常,如消防烟感器报警,可疑人员出现等等,应立即通知班长到现场查看,争取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九、值班室内禁止吸烟,杜绝一切火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室内应配有手持灭火器材,消防扳手,消防斧,消防头盔等消防器具。

第4篇 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1、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系安全防火之专用设备,任何部门及人员均要爱护,按时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不得随意损坏或挪作他用。

2、各种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要齐备合格设专人定点定时检查保养,每月检测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消防设备应保持清洁完好,设备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堵压或占用。

4、消防器材要放置固定醒目之处,要搞好防晒、防潮、防锈蚀、防霉烂、防冻工作。

5、消防控制中心人员必须依据消防系统操作说明之内容进行正确的运行操作。

6、消防控制中心人员必须按照大厦消防系统和设备委托代管合同之内容履行自己的权力和义务。

7、消防控制中心人员必须根据大厦消防系统设备维修说明之要求,进行每月季年的例行维修保养工作。

8、每月例行的维修要求:

1)查喷洒总阀门是否完全开启;

2)检查每层最后位置之压力表读数;

3)检查水泵入水口是否正常开关;

4)检查水泵控制板上灯号是否正常操作;

5)检查水泵控制板上按钮是否正常操作。

6)检查每个消防栓内之设备是否齐全;

7)检查每个消防栓是否有漏水;

8)检查水泵入水口是否正常开关;

9)检查水泵控制板上灯号是否正常操作;

10)检查水泵控制板上按钮是否正常操作。

11)检查水幕::总阀之状态;

12)检查水幕喷嘴是否固定稳固;

13)检查水泵控制板上灯号是否正常操作;

14)检查水泵控制板上按钮是否正常操作。

15)检查每个手动报警手上之玻璃是否完整;

16)在总控板上检查烟感器是否在正常工作状态;

17)检查总控板上电源,电压是否正常。

18)检查总控板上控制板灯号是否正常;

第5篇 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是指部队为防范和处置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活动。

安全管理职责

部队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职责:

(一)遵守安全法规制度;

(二)熟悉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

(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

(五)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建设;

(五)领导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6篇 二中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丰东二中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图书馆、化学实验室、物理实验室、木工房、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9、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必须以身作则,并且教育家属及子女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1、校内食堂、住户使用煤气,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12、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防事故发生。

13、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防止煤炭自燃及消防器材设置的管理规定

1.生产技术部门在设计采区或工作面时,必须认真考虑防火问题并遵循下列原则:

⑴.尽量采用能够避免对井巷煤柱进行过多切割的开采工序。

⑵.留足保护煤柱,采取采区分隔管理,避免各采区互通。

⑶.合理布局通风设施位置,尽量避免井巷与采空区贯通。

⑷.尽量减少穿层溜煤井的个数,尽量避免区域角联通风系统的出现。

⑸.实现集中生产,尽量缩短生产战线,对旧采区实行逐步收缩,逐步封闭。

2.采用沿空留巷的开采方式推进的工作面,通风科要制定专门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作业,不向采空区丢煤或少丢煤,采高必须严格控制,不留顶煤或底煤,端头及工作面的浮煤应清扫干净,不得遗留到采空区。

4.加强巷道支护,尽量避免冒顶、漏顶事故发生。万一发生冒顶、漏顶事故,必须将冒顶、漏顶区域的浮煤、虚煤清除干净,并采取措施将冒顶区接实、封严。

5.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各种设备必须回收干净,保证采空区顶板能够充分垮落密实,尽量消除采空区漏风;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在进入采空区以前,应将托板取掉。

6.采煤工作面及采区回采结束后,必须尽快砌筑永久性密闭(防火墙),最迟不得超过45天。

7.采空区密闭(防火墙)必须保证质量,严密不漏风,施工时要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在有涌水的地点施工永久密闭(防火墙)时,还应设置返水管,打水泥底座。

8.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只有经过取样化验确认无自然发火时,方可启封。

9.启封已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必须制定防止煤炭自燃的安全技术措施。

10 启封已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后三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份。只有确认无自燃发火后,方可恢复生产。

11.井下所有的机电硐室、火药库都要备有干粉灭火器和砂箱等消防器材,其最低数量为:灭火器4个、砂子0.4m3。

12.皮带头应备有不少于2个的灭火器,附近15米范围内消防管路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并备有不少于10米的消防软管。

13.井下消防材料库设在井底车场,并装备消防列车,其中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备有明细台帐,矿长组织各有关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4.各处消防器材由机电科、运输队、各采掘队组进行管理。过期的灭火器材必须及时更换,板结的砂子应及时疏松或更换。

15.因处理火灾消耗的器材,必须在24小时之内由管理单位补充到规定数量。

第8篇 x物业辖区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物业辖区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1.0目的

为了确保小区住户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消防设备随时处于正常状态,提高人员管理意识和安全责任感。

2.0适用范围

物业公司所管理项目配置的所有消防设施设备。

3.0管理内容

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每双月在定期安全检查时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面板,报警钮及车库防火卷闸门作联动功能试验。

--每半年检查喷头是否漏水、锈坏、玻璃球中有色液体是否变色、减少,如有异常,立即更换。如发现玻璃有被其他物质污染,立即清洁保持灵敏度。

--每半年检查一次报警阀,要求打开警铃校验旋塞,30秒内应发出铃声报警。

3.2消火栓

--室内消火栓

每双月检查消火是否锈蚀,有无渗漏、转动机构是否灵活。

--室外消火栓

每双月对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对润滑部份擦洗加油。

3.3水泵接合器

水泵接合器每半年保养一次,检查转动机构是否锈死和密封是否老化。

3.4消防泵、喷淋泵

按《水泵定期保养规程》执行。

3.5上述消防设施的检查均记录在《定期安全检查表》上。

4.0相关文件

4.1《水泵定期保养规程》

5.0相关记录

5.1《定期安全检查表》

编写:zz 审批:zz

第9篇 物业消防监控中心设备运行管理规定

1. 0目的

确保消防监控中心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保证用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 0范围

适用于**集团大厦的消防系统、保安闭路电视系统、对讲电话系统运行管理。

3. 0职责

3. 1值班保安员负责中心设备的监控管理并做好记录。

3. 2工程部主管负责对中心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及监督指导。

3. 3当值领班负责对中心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4.0工作程序

4. 1各级人员工作程序

4.1.1 中心值班保安员

a.中心值班保安员负责中心消防设备24小时运行操作、监控、记录。 显示火警信号后,于三秒内消音,保留信号,并立即报告领班前往察看,确认信号真伪,发生火灾后,通过广播和警铃疏散人员并启动相应灭火设备。

b.当发生故障时,及时通知工程部派人修理。

c.将每班运行情况记录于《消防中心工作记事簿》,《消防报警联动系统设备监控运行记录》。

d.保安员按《消防设施检查制度》要求,在工程部责任技工配合下,定期对消防系统进行功能检查并启动消防泵、加压泵、恒压泵、正压风机、送风机、排风机、排烟机等联动功能广播系统,并将试验结果记录于各种检查表格中。

e.每班次打扫房间一次,每月清洁设备一次(由保养单位完成),保持地面、墙壁、设备无积尘、水渍、油渍。

4.1.2 技工、高级技工(有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负责)。

a.按《消防设备检查保养计划表》、《保安闭路电视检查保养计划表》要求按时进行中心设备的维修保养或监督外保工作,并做好记录。

b.负责向工程部主管申报备品、备件的采购计划。

c.负责编制中控室设备台账、设备卡。

4.1.3 保安部部长

a.负责中心保安员的纪律管理和素质培养。

b.制定培训考核计划定期对中心保安员进行培训考核,以提高值班人员业务素质。

4.1.4 工程部主管

a.负责中心设备的综合管理,包括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负责零星设备配件、材料的采购计划的编制、外委修理的联系工作,对维修保养工作进行指导及检查监督。

b.每年12月制定下年度的各项检查保养计划表。消防系统设备、保安闭路电视设备的保养,每季进行一次。并按运行情况制定中修、大修计划。

4.1.5 管理处经理

a.审核修保养记录表中修、大修计划。

b.中心各项保养计划表及维修计划表。

4. 2消防监控中心管理工作程序

4.2.1保安员负责中心每天24小时值班、监控,并严格执行交班制度,填好值班记录。

4.2.2非值班人员严禁操作。外来人员进入要经管理处或保安部长批准,禁止无关

人员进入。

4.2.3各控制制柜、显示屏、信号灯、控制线路等的动作应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各类操作转换开关应在手动位置。

4.2.4 每班应注意检查各类信号是否正常,并认真记录,如有异常要立即查清原因。

4.2.5 中心出现报警信号后,应立即核实。属误报,应消除信号并做好记录,属火灾报警,应迅速报告保安部长,管理处领导,组织灭火。

4.2.6中心内的一切设备设施、元器件、线路不得随意更改,如有损坏,要查明原因立即申报上级,经批准后及时更换。

4.2.7 室内要保持干净卫生、通风干爽、设备无灰尘,不准堆放杂物。

4.2.8 消防应急器材应齐备良好,室内禁止吸烟。

4.2.9 常备应急于电筒及充电或应急照明设备。

4.2.10 保持专线报警电话畅通,禁止任何人员作私人用途。

5. 0相关记录

5.1 《消防中心工作记事簿》qr/gr-605

5.2 《消防报警联动系统设备异常情况记录表》qr/gr-611

第10篇 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失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对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①储存甲类物品超过(含本数,下同)200kg或乙类物品超过400kg的化工商店;

②经营甲类物品面积超过50m2或经营乙类物品超过100m2的化工商店。

7、经营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油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单位。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部(委)属驻粤科研单位。

2、省、市、县级重点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

重大损失的单位:

1、产值超过1亿元的丙、丁类企业。

2、厂房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丙、丁类企业。

第11篇 消防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1目的

通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仓储中心消防安全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确保工厂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仓储中心各职能部、营运中心应等效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文件并执行。

3术语和定义

3.1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照《消防法》规及规章制度,遵循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运用管理科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各种消防管理职能,合理有效的利用各种管理资源,为实现消防安全目标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的总和。

4职责

4.1 仓储中心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负责统筹研究、协调组织本仓储中心防火安全工作。

4.2 各级安全防火委员会:负责传达贯彻落实仓储中心对防火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负责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

4.3 安全环保部:为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仓储中心消防管理工作全过程的组织、控制与管理。

5过程指标(无)

6规定内容

6.1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布置

安全环保部按照国家、地方及集团公司、仓储中心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及时制定仓储中心《春季防火安全工作方案》,《冬季防火安全工作方案》、《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经仓储中心防火安全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下发至相关各单位。

6.2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6.2.1把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重点单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6.2.2安全环保部年初执行公司的《保卫系统防火干部业务培训计划》,安全环保部制定《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计划》,并对员工进行培训。

6.2.3 各相关单位按时参加省市消防部门组织的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知识、业务理论与技能的各种学习培训活动。

6.3重点部位防火管理

重点部位进行维修时,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按仓储中心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自备灭火器材,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6.4 汽(柴)油库消防安全管理

6.4.1 库区、罐区内严禁烟火。

6.4.2 库区内要设明显的防火、禁令标志。

6.4.3 非本油库人员不得进入罐区、油泵间内。

6.4.4 罐区、油泵房不准设临时设施进行收发油作业。

6.4.5 油罐、输油管路的静导除装置须完整有效。

6.4.6 电气开关箱、消防设施一米以内不准存放物品。

6.4.7 一切人员禁止带火种进入油库、罐区。

6.4.8 当汽(柴)油到货时,在高强电闪和雷击频繁时,须停止卸油。

6.5 板式链消防安全管理

6.5.1 严禁烟火,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6.5.2 板式链地沟内的易燃物及垃圾须每周清理一次。

6.5.3 板式链上严禁存放零件以外的其它物品。

6.5.4 经常检修电气,机械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6.6 地下室防火管理

6.6.1 未经管理单位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地下建筑。

6.6.2 维修、施工动火时,必须到安全环保部门办理动火手续,并按要求动火。

6.6.3 管理单位必须对地下建筑内的电气设备、设施及照明系统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设置在油污、潮湿等地下场所的用电设备、线路、灯具、开关等要符合国家有关电气防火、防潮、防尘、防爆等要求。

6.6.4 管理单位对地下建筑的使用和防火安全负责,每周对地下建筑内的油污和杂物清理一次,经常保持清洁,即无积油、擦布及其它可燃物品。地下室内不得存放清扫用具。

6.6.5 维修、施工单位必须将因工作需要带入地下室的擦布等易燃、可燃物品如数带出。在地下室上方工作的人员不得将擦布等易燃、可燃物品扔入地下室。

6.6.6 地下室的出入口由管理单位负责设置明显的标志,并保持通道畅通。

6.7 油漆作业场所防火管理

6.7.1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6.7.2严禁穿带铁钉鞋和带静电的衣服进入现场,严禁设置工具箱、更衣箱。

6.7.3工作前开启送排风设备,当通风设备出现故障时,须立即停止作业,通风设备及设备接地装置须保持良好状态,要随时检查储漆罐的密封状况是否良好。

6.7.4需要动用明火维修时,必须经安全环保部门开具《临时用火证》,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维修动火。

6.7.5现场严禁存放油漆和溶剂。

第12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对外承包、租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场所系指产权归我厂所有,承包、租赁或者委托非集团公司系统所属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一切场所,包括集团公司系统内单位与我厂相互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以及临时借用的场所(以下简称外租场所)。

二、外租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外租场所必须签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承租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三、外租场所属独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含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及临时借用,下同)应当依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的规定,独立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外租场所与我厂其他建筑物或场所相关连,属非独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应当作为我厂整体的一个部门,承租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本部门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同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我厂安监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2、自觉遵守我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备充足、合格的灭火器材,对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和培训。

3、依照约定与我厂共同承担公共消防设施的运行、保养、维护、检测、维修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费用。

4、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

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得从事危害我厂消防安全的活动。

五、我厂安监部若发现承租方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六、对因承租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火灾隐患或火灾事故,给我厂带来经济损失的,我厂有权向承租方索赔。

第13篇 厨房油烟管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各单位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厨房操作人员相关消防知识的培训;

2、在厨房内配备灭火毯和与环境场所相适应的轻便灭火器,厨房操作人员须知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3、每日班后,操作人员应检查灶内的火源是否全部关闭,排油烟罩口内的油污是否清洗干净;

4、加强厨房灶台、油烟管道周围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油烟管道不应靠近可燃构件,砖砌的管道与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24厘米,金属管道与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50厘米,灶台、排油烟罩口、油烟管道的周围不能堆放可燃物;

5、做好厨房油烟管道的清洗工作,根据厨房用火的实际情况确定清洗次数。依据《北京市消防局关于加强对厨房烟囱、排油烟管道防火安全管理的通告》规定,单位油烟管道的清洗,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6、油烟管道清洗企业应保证清洗的质量,油烟管道清洗完毕后,应由单位的工程部门和保卫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各单位需根据以上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厨房油烟管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凡厨房设置烟囱、排油烟罩、排油烟管道的单位,必须将烟囱、排油烟罩、排油烟管道的清理工作纳入防火责任制,实行重点管理。每二至三个月彻底检查清理一次;灶具、排油烟罩口、排油烟管道转角处的清理每月应不少于一次;平时能够看到的油垢要及时清除,保持排油烟设施的清洁,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餐饮单位在新建、改建食堂操作间时,烟囱、排烟管道应单独设置,不能靠近可燃结构,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砖砌的与可燃结构,距离不少于24厘米,金属的不少于50厘米,烟囱、排油烟管道要高于建筑物50厘米以上,烤鸭专用烟道直径应不小于60厘米,增设烟道安全检查孔。烟道附近不准堆放可燃杂物,以防火花飞出引起火灾。每个烟囱、排油烟管道的转角处都要安装活动口、作为清理油垢和安全检查使用。

三、餐饮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厨房烟囱、排油烟管道清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员,建立清洗记录。

四、餐饮单位在使用火源时工作人员不能脱岗,不能违反操作规程,并对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使之自觉遵守各项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六、餐饮单位清洗烟道时,必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北京消防协会颁发的具备烟道清洗技术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单位资信的清洗企业。在清洗前应和清洗公司签订消防安全协议书,清洗工作完成后,双方应对清洗质量进行验收,并签定质量保证期限,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七、从事烟囱、排油烟管道清洗工作的单位对烟囱、排油烟管道等清洗必须保证质量,达到防火要求。市公安局消防局对清洗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质量问题,将向有关部门关发函建议吊销该单位的清洗资信。

八、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消防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或解除租赁合同:

1、餐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对烟囱、排油烟罩、排油烟管道进行清理的。

2、新建、改建食堂操作间未按规定设置烟囱、排油烟管道的。

3、由于清洗公司清理不彻底在清洗安全期内发生火灾的。

4、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使用火源时工作人员脱岗,违反操作规程的。

第14篇 博物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消防责任制。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馆法人代表任主任,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馆领导任常务副主任,成员由各部、室负责人组成。各部门负责人同时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要确定2人为消防安全员。

二、 成立由安全保卫部成员及各部门消防安全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由安全保卫部负责制定义务消防队的工作计划,定期组织训练、学习。

三、各部门消防责任人、消防安全员,在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在安全保卫部具体指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四、各部门消防责任人必须认真执行消防法规和馆有关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认真检查本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总结,防止发生任何事故。在本部门内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订和完善适合本部门实际的消防制度,组织消防检查,消除火险隐患,管理本部门内消防器材。

五、重大节日或馆重大活动,消防安全委员会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六、消防检查应根据不同部门和季节有所侧重,检查范围为:

(一)各部门领导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消防组织的落实情况,及职工对消防安全的认识程度;

(二)用电、用火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贮存、使用过程中的消防情况;

(三)消防设施的维护情况;

(四)各项消防制度是否健全和消防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对曾经提出过的整改问题的落实情况。

七、各级消防负责人,对检查时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做到:确定隐患性质、制定解决措施、明确责任人、限定解决时间。对重大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在未解决前必须采取临时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八、安全保卫部应按安全检查制度,不定期对全馆各部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各类隐患,及时填写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情况报主管领导。

九、各部室使用大功率电器、临时用火、用电须由主管领导签批临时动火用电许可证(见附1.),并由安全保卫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使用。

十、消防器材由安全保卫部统一配备,各使用部门要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部负责定期做消防知识培训。部门员工要熟悉本部门区域内消防设施的位置及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十一、消防器材必须放在明显、易取之处,消防栓应有明显的标志,不得兼作他用。严禁埋、压、圈占消防器材和消防栓。

十二、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因特殊情况需堵塞的,须经主管馆领导批准,报安全保卫部,采取临时补救措施,方可进行。

十三、本馆职工如发现火情,要立即采取扑救措施,通知安全保卫部,情况严重要及时拨打火警电话119。安全保卫部要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保护文物,并做好现场保护。

十四、发生火灾事故,安全保卫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追查处理。做到三不放过:没有查出火因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改进措施不放过。

火灾查处结果要上报馆领导及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和扑救火灾事故有功人员,由安全保卫部提出奖惩意见,并立案存档。

十五、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本馆全体工作人员;

(二)驻馆的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来馆临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十六、接待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向被接待单位和个人传达本制度,并监督实施;安全保卫部负责监督检查本馆各部门及来馆外单位执行本制度的情况。

第15篇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一、工作安全

1。保证规范作业,杜绝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日常工作中之意外、危险及不必要之经济损失。

2、细心检查门窗、水、电等设备,及时向主管人员汇报存在不安全的隐患,并最终得到解决。

3、如有员工或顾客发生意外或受伤时,应立即向主管人员汇报。

4、杜绝各种刑事案件的发生,及时向上司、主管人员报告可疑的人或事。

5、切勿使电路的负荷过重,如需要使用任何高负荷的电器用品,应先向电工求助。

二、生活安全

必须严格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及《饭堂管理规定》

三、防火措施

1、加强防火意识,熟悉各类火警的扑救方法。

2、熟悉走火通道,灭火器使用步骤和正确的存放位置。

3、切勿用清水或泡沫灭大器扑救因漏电而导致之火警。 4、当发生火警时,须保持镇定,不可惊慌失措,如火警蔓延,必须协助引导客人撤离火警现场。

5、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及管理人员,清楚地报告起火地点及火灾程度。

四、电气安全措施

1、电气设备的电缆一旦破损必须立刻更换或修复。

2、电气设备须有良好接地。

3、电气设备运行时,不能离开或无人看管。

五、汽油的安全措施

汽油是很容易爆炸的液体,3。 8l汽油的爆炸力相当于14条甘油炸药,同时汽油很容易挥发,即使在低温下也不例外。从汽油桶内产生的汽油蒸汽可能会泄漏出来,因此汽油桶必须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以避免发生危险,请遵守以下汽油的处理方法:

1、使用合格的专用汽油桶,禁止用其他容器存放汽油。

2、不能将汽油桶完全充满汽油,汽油液面距油桶顶面至少要有2.5cm,因为在较高的温度下容易汽油膨胀,如果汽油桶完全充满,当温度升高时汽油会受热膨胀而造成泄漏。

3、汽油桶必须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

4、保持汽油桶盖关闭良好,防止汽油蒸汽渗出。

5、往汽车加注汽油时应关闭发动机。

6、尽量不要用汽油作清洗剂,如使用了,须将废液处理良好,保持清洗场所通风畅顺。

六、易燃品防火安全措施

1、汽油必须装入经过批准的安全的汽油桶内。

2、将易燃物品,知油漆、天那水之类,储存在封闭的铁制容器内。

3、在靠近易燃材料或易燃液体的地方不能吸烟或发出火星。

4、当汽油管拆下时,不准接通点火开关或起动发动机。

5、拆下喷油咀后,须更换新的密封圈后才能安装,防止汽油泄漏。

6、不准使用任何形式的明火加热器加热工作场地。

7、发现有泄漏的汽油、机油或润滑脂后及时清除。

8、在汽车上工作时严禁吸烟。

9、不允许有火花和火焰接近蓄电池。

10、进行风焊、电焊操作时按操作规程进行,对可能出现火灾隐患的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方可作业。

11、电工产品及线路须有充足的容童,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12、每位员工要熟悉工厂所有灭火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13、灭火器用完后须报告管理部门重新灌装灭火剂。

14、不能堵塞通道、楼梯及安全门。

15、汽油着火不能用水扑灭,因为水会仗火势更旺。

七、关于吸烟

在售后服务部工作场所是严禁吸烟的,包括维修车间、零件仓库、辅料仓库等,只有车间办公室、售后服务部办公室、洗车场、饭堂是准吸姻的区域,在禁烟区吸烟引起的后果不堪设想,每位员工不但自觉不吸烟,更有责任阻止其他人员在禁烟区吸烟,包括进入禁烟区内的顾客及其他的外来人员。

八、发生火灾后的处理措施

1、一旦发现火情,须立刻报告领导及消防部门,然后想办法灭火。

2、根据起火性质采取不同的灭火办法,对普通可燃物如木材、纸张、纺织品等,可采用水、泡沫型或干式化学型灭火器。

如属易燃液体、润滑脂、汽油等起火,用灭火器灭火。

3、如果发生火灾,不能开门或开窗口,否别增加了通风,火势会更旺。

4、发生火灾后开启警铃,动员全体人员参加灭火行动。

5、室内着火产生很多的烟,应该使身体贴近地面以使能呼吸到氧气,并避免吸入烟气。

6、如果火势太猛,烟气太大时而使你感到室息,应该离开火灾现场,避免人员伤亡。

《消防管理规定模版(15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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