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1安全目标
施工期内达到无亡人事故,无重大火灾、爆炸和交通事故,年度职工重伤率小于0.6‰,轻伤率控制在0.5‰以内。
1.2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法规、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设置安全标志网和特殊安全保障措施。
(2).各级管理人员,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布置任务安排工作都必须讲安全,工序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方可施工。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承包合同,使各级明确自己的安全工作职责,制定安全规划,达到全员参加、全面管理的目的,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3). 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高空作业必须设置防护网,作业人员要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机械操作手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持证上岗,定人定机,遵守使用及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组要求的夜间照明;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4).坚持'创安'工作评比,每月定期检查工地一次,平时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做到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及防护措施
①各类机械的运行规则及安全作业制度;
②用电安全须知及电路架设养护作业制度;
③用水管路安装及养护作业制度;
④上下班人员乘坐车辆有关规定;
⑤施工现场保安制度;
⑥施工现场防洪、防火、防风措施;
⑦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定的执行措施;
⑧施工现场各类信号及标示牌的设置规则及维护措施。
(6).深化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工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做到上岗必有证无证不上岗, 严禁无证上岗操作; 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工作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牢记'安全第一'宗旨,安全员坚持持证上岗。
(7).抓好现场管理,搞好文明施工。抓好现场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易燃易爆品的妥善保管,工程材料的合理堆放,各种交通、施工信号的标识,正确使用风水管路、供电线路。施工工序有条不紊进行,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8).加强班组建设,选好班组长、安全员。集思广益发现问题,找隐患,杜绝'三违',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9).认真实施标准化作业,严肃施工纪律和劳动纪律,杜绝违章指挥与违章操作,保证防护设施的投入,使安全建立在管理科学,技术先进,防护可靠的基础上。
1.3安全保证体系
(1).实行项目经理部、施工队和作业班组三级安全管理,项目经理部和施工队设置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网络。制定安全措施和目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进行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安全保证体系从组织、思想、技术、经济四个方面建立,见安全保证体系框图。
第2篇 工程供方临时工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加强对合格工程供方与临时工、聘用工的安全管理。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以及本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所选用的合格工程供方和临时工、聘用工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包含的条文,通过本程序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程序的条文。在程序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程序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规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电电源[2002]49号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q/527-210-2004 工程采购控制程序
q/527-230-2004 不符合和职业安全健康事故、事件控制程序
3 职责
3.1 安全环境监察部负责对工程供方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检查合格工程供方,发现严重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有权力提出辞退工程供方。
3.2 经营开发部负责工程供方的选择录用。
3.3 项目安全部门负责对临时工、聘用工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负责组织临时工、聘用工的体检工作,检查临时工和聘用工的施工安全,有权力提出辞退临时工、聘用工。
3.4 劳资部门负责临时工、聘用工的招聘录用,并负责临时工、聘用工的辞退解聘工作。
4 程序
4.1 选择、招用和审核
4.1.1 各项目部、用工单位选用的工程供方应是经公司评价的合格供方,合格供方的确定按《工程采购控制程序》执行。
4.1.2 在选择招用工程供方时,安全部门负责对其安全施工资质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施工资质的队伍,安全部门有否决的权力。安全资质审查的内容有:
a) 工程供方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b) 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c) 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d) 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殊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e) 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他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f) 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g)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4.1.3 在公司所属项目中出过重大伤亡事故的合格工程供方不应留用。
4.1.4 各用工单位、项目部招用的临时工、聘用工需经劳资部门审批录用。
4.2 施工前的管理
4.2.1 合格工程供方负责人是工程供方的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安全施工负全责。
4.2.2 被选用的工程供方,在进入施工项目和用工单位前,应向安全部门递交本公司审批后的安全资质审查书、安全许可证、特殊作业施工人员证、安全负责人名单、安全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
4.2.3 被招用的临时工、聘用工在上岗前应先经过体检,体检合格者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从事技术工作人员还应进行技能考核。
4.2.4 在工作前,工程供方应对上岗人员进行体检、安全教育、安规考试,并报安全部门备案。未经体检、安全教育和考试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
4.2.5 凡增补或调换人员、变更工种,工程供方应及时对变更人员进行必要的体检、安全教育和安规考试,并报安全部门备案。
4.2.6 用工单位、项目部应与工程供方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4.3 施工过程的监督与指导
4.3.1 被选用的工程供方,在施工开工前,应根据承包的项目制订施工安全和技术措施,送交项目安全部门和技术部门审核,经其同意后方可开工。
4.3.2 工程供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电力建设的安全规定、规程。
4.3.3 项目部、用工单位应向临时工、聘用工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3.4 各项目部、用工单位的安全部门对工程供方的施工人员、临时工、聘用工负有安全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违章作业应坚决制止,并按规定处罚,对屡教不改者经上报批准后应及时辞退,并把辞退的工程供方、临时工、聘用工报公司安全部门、劳资部门,经营开发部按合同有关要求终止工程供方的分包合同。
4.3.5 工程供方在安全施工方面应接受项目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项目安全部门汇报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坚决制止违章作业,并按规定接受项目的处罚。
4.3.6 工程供方应确保其施工的特殊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3.7 各项目应将合格工程供方、临时工、聘用工的安全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并有专人负责对其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4.3.8 临时工应纳入班组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临时工应在正式职工的带领下工作。
4.4 考核
4.4.1 各用工单位、项目的安全部门对工程供方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文明施工的考核,年底一次总评,并把考核结果交公司安全环境监察部,汇总到经营开发部后作为公司对该工程供方的年度考核依据。
4.4.2 工程供方的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分为合格、警告两级,连续三次警告或一次责任死亡事故,安全部门有权提出辞退该合格工程供方,经公司批准后,三年内不予招用。
4.4.3 项目部在与合格工程供方签订经济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因合格工程供方和其个人违章责任而造成的工伤事故,均由合格工程供方负责及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4.4.4 对工程供方应严格执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考核办法。
4.4.4.1 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工程供方或个人,项目应给予奖励;对采取紧急措施制止了重大事故发生,或防止事故扩大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重奖。
4.4.4.2 合格工程供方需缴纳安全保证金,由项目财务部门出具收据。合格工程供方未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违章作业等不安全情况,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安全部门签证,全数退回安全保证金。违章违纪按本公司有关的“安全奖惩制度”执行。
4.4.5 工程供方在工作中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按《不符合和职业安全健康事故、事件控制程序》执行。
4.4.6 各用工单位、项目部应对临时工进行安全动态考核,屡次违章及事故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应给予清退。
5 记录
安全资质审查记录;
工程供方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记录;
以上记录表式由公司安全环境监察部制定,安全部门形成并保存。
第3篇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1、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是第一安全负责人,并亲自抓安全生产。建立项目管理层、作业层三级安全管理监察网络,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安全保证措施,服从监理、业主的统一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安全与健康。
以人为本,加强领导,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加大现场监督管理力度,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严治理。
对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是纠正或处理忽视安全的思想和行为,对安全生产有成绩的班组和个人进行表扬或提出奖励意见。
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生产要同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做到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做到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证生产安全。
参加本工程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组织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既定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
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分析和鉴定,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
2、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对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在技术上负全面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在安全方面的技术法规和各项制度。
对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组织认真制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提出新技术、新机具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操作环境。
参加重要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从技术上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负责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从技术上作出分析鉴定、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从技术上提出预防措施。
3、安全员职责
安全员是公司在项目的直接派出安全管理人员,督促和监督项目进行安全管理施工。
参与编制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和监督执行。
深入工地调查研究、掌握安全动态、发现和研究问题、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对安全隐患要督促改进,特殊情况下有权下令停工,立即向领导报告。
组织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抓好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参与制定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办理编制劳保品计划,申请劳保品供应等项工作。
4、施工员的安全职责
在项目领导下,对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施工区域)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在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安全措施中,结合施工的工程特点,作好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根据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以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逐条逐句地向班组进行交底,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施工。
经常检查工人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坚决制止不顾人身安全、违章冒险蛮干的行为。
参加项目组织的安全检查,对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负责纠正。
坚持每天进行检查,负责组织班组安全员的业务指导,并督促班组自检。
发生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参加事故处理,并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认真贯彻执行防范措施。
5、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制度,熟悉一般安全知识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要求,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工人的生产安全和健康负责。
组织好交班前安全交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坚持安全值日和班组自检制,教育督促班组工人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负责新工人(包括临时工)的岗位安全教育。
组织本班职工学习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坚决制止工人不顾安全、冒险蛮干的现象。
发生工伤事故首先抢救伤者,并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组织班组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及时表扬生产中的好人好事,并将安全生产列为劳动竞赛的评比条件之一。
6、工人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负责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制度,熟悉一般安全知识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要求,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
班前对操作进点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立即报告班组长,待隐患消除后方可允许上岗操作,交接班时要认真作好安全技术交接班工作。
发生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立即进行抢救,确保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立即上报不得隐瞒。
除保证本人操作安全外,并要注意他人和周围地区的作业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4篇 钢结构工程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钢结构工程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
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2米并超过2米以上为高处作业。凡从事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外,除接受安全技术教育外,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网)。
以两个跨距为一个单元体,纵向在地面上用通长高强钢丝绳布置在跨距上,然后在地面预先铺设安全防护网,系在钢丝绳上,系紧,绷平。
钢丝绳的四个拉点,同时在梁上面人工拉起,拉至加固位置(梁上面向下返一米左右处),先从平行两点处用卡具固定钢丝绳,然后拉紧钢丝绳,用卡具固定另外两点,下饶过大梁处用吊索提拽吊点固定在梁面或檩条下面。
拆换安全网。当屋面板在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按顺序解开安全网系扣,折叠好以备下次使用,严禁生拉硬拽安全网,高强钢丝绳拆除时(系扣和卡具)要缓慢拆除,安全网拆除时,下部严禁站人。
安全网拉设面积至少要比安装作业面多两个跨距,所使用的安全网及高强钢丝绳要有安全出厂合格证书及检测报告,安全网拉设完毕后,必须经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安全网拉设完毕后,网面不应有漏洞、网边栓接不牢、网面不平等现象,现场用100公斤沙袋从屋面施工作业面向网面抛掷做破损失效实验,以承接住沙袋而不破损为符合要求。
安全网为临时安全防护用品,严禁施工人员在网面上行走和借用网面放置施工用品。
安全网在一个结构单元体上使用完毕后拆换到另一个结构单元体上时,应及时对索具及安全网进行检查,严禁网面有破损及绳索有严重刻痕的情况。
第5篇 工程管理部安全专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把围绕安全生产所要做的主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二)负责项目施工的质量安全管理,接受安监部部门的安全监督,做好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对自己工作范围内所发生的事故负主要责任。
(三)在申报、审查及工程验收中,要坚持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或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负责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措施计划制订和管理,并督促实施;按事故调查规程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按照上级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健全管理制度,履行资格审批手续,对外包工象对本企业职工一样严格管理,克服以包代管的倾向;同时做好本企业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和落实年度“反措”计划、年度施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审查月维护计划,报安监部部批准实施。
(六)负责采用新工艺、推广新技术、使用新材料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负责金属技术监督及检测工作,增加科技含量,提高安全水平。
(七)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和班组,了解掌握设备安全运行情况,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难题。
(八)负责主持生产技术性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作出结论性意见,从技术方面提出防范措施。配合人身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方面资料及防范措施。
(九)负责落实二十五项重点反措要求。
(十)负责对安全性评价中生产设备安全部分查评和总结。
第6篇 公建装饰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4
公建装饰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4)
四、安全用电要点
现场安全用电规则:
1)在任何用电范围内,均需接受电工的管理、指导,不得违反;
2)严禁一制多机(或工具)用电;
3)一切电线接头均要接触牢固,严禁随手接电,电线接头严禁裸露空间;
4)一切临时电路均要在2m高度以上,严禁拖地电线长度超过5m;
5)任何拖地电线必须做好防水、防漏电工作;
6)每一工作小区(分区)设一漏电保护开关;
7)照明灯泡悬挂,严禁近人及靠近木材、电线、易燃品;
8)一切金属外壳的机具均设地线接地;
9)凡用电工种均须配备测电笔、胶钳等常用工具,严禁任何危险操作;
10)手持电动工具均要求在配电箱装设额定工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工作时间不大于0.15s的漏电保护装置,电动工机具定期检验、保养;
11)每台电动机械应有独立的开关和熔断保险,严禁一闸多机;
12)电工须经专门培训,持供电局核发的操作许可证上岗,非电气操作人员不准擅动电气设施,电动机械发生故障,要找电工维修;
13)施工现场内一般不架设裸导线。现场架空线与施工建筑物水平距离不小于10m,与地面距离不小于6m,跨越建筑物或临时设施时垂直距离不小于2.5m;
14)各种电气设备均须采取接零或接地保护。单相220v电气设备应有单独的保护零线或地线。严禁在同一系统中接零、接地两种混用,不准用保护接地做照明零线。
第7篇 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管理
1、对工程建设的人、机、物料、方法、环境全过程进行监理,并承担安全监理职责,制止施工过程中的冒险性、盲目性、随意性,有效地将工程安全控制在受控状态,能发现隐患,书面提出整改,制止违章,确保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安全技术规范。
3、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搭设安全设施,并督促实施。
4、检查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状况和签署安全评议意见,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5、对各类大、中、型机具设备、压力容器、机动车辆,包括外借设备的进场,均要严格验检,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失灵不准进场。
6、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监理管理台帐。
7、把好劳动用品、安全工具器材的质量关。
8、有关监理人员必须加强巡视旁站监督,及时制止各类施工违章行为。
第8篇 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9
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九)
一、安全报监
施工项目中标后,施工单位必须到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明确有关监督程序,领取和填写有关资料、表格。
(一)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报监书》一式两份。
(二)安全报监时提供如下资料:
1、施工单位安全信誉等级证书(复印件);
2、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职 工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组织设计方案和措施(含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措施);
4、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及开工前已支付50%的支付证明原件(施工方向建设方开具的收款发票或银行收款通知单),收复印件。
(三)选购相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资料。
(四)领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通知书。
二、施工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第一次联席会议
(一)会议主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参加单位: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会议明确各方主要职责:
1、业主单位职责
(1)业主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地下工程资料,气象、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业主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并按文件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3)业主单位不得购买或者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健康卫生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不得为施工单位指定施工所需各种产品的生产厂、供应商。
(4)督促施工单位按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
(5)参加施工项目各阶段及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检查评定、验收。
2、监理单位职责
(1)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3)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4)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5)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3、施工单位职责
(1)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并对其所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2)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本单位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并将培训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4)施工单位必须采购、租赁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并在安全监督部门已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等。
4、施工项目部经理职责
(1)项目部经理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项目部经理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项目部经理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施工安全生产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并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3)项目部经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严禁使用到施工现场上。
(4)项目部经理按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项目部经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材料渣土运输及噪声、振动,对人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6)项目部经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各施工阶段检查核定和单位工程竣工检查、验收评定。
5、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建设工程项目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施工各阶段检查核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评定工作。
(3)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的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对违章作业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责令其停止作业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必须进行复查,合格后才能恢复施工作业。
(4)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热情服务、严格执法”为宗旨,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5)监督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否合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凡不合格、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坚决不准使用,并清理出施工现场。
(6)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按时对施工各阶段的检查核定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评定,并认真填写监督档案。
(四)参加会议各方按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共同对工程项目开工前提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
1、施工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2、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
3、施工围墙、进出口大门、道路硬化和冲洗设施,是否
按规定进行设置。
4、“五牌两图”(其中效果图由施工单位按照尺寸自行制作)和安全警示标志,是否按规定执行。
5、施工用电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安装。
6、办公区和职工生活区是否按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实施。
7、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手续是否齐全。
(五)凡未进行开工前提条件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若强行施工的责任单位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施工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及阶段核验评定
(一)定期检查阶段及重点要求。
1、基础阶段:安全管理档案资料、施工机械状况、施工用电、基础支护、边坡处理。
2、主体结构阶段:“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脚手架的搭设、塔吊、物料提升机、外用施工电梯的情况、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3、装饰装修阶段:施工用电、脚手架、消防、文明施工、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4、市政工程项目按工程量分三个阶段进行定期检查和核验。
5、各阶段重点要求的项目,在核验中必须达到合格。
(二)不定期检查:各种专项整治活动和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检查。
(三)核评方法:核验等级采取各阶段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评定方式。施工项目部施工到相应阶段时,报企业有关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按jgj59-99标准自评打分评定等级,企业盖章后与《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阶段核验申请表》一同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约定时间对施工项目进行等级核验。
(四)核验结果及处理办法:
1、阶段核验为合格和优良时,该项目可继续进行施工。
2、阶段核验为不合格时,必须停止作业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企业申请第二次核验,核验合格后,恢复施工。
3、对拒不申请阶段核验的项目,视该阶段等级核验为不合格,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相应处罚。
四、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评定
(一)评定条件
1、单位工程项目已按合同内容施工完毕,施工机械、防护设施等,已按规定撤离。
2、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已处理完毕。
(二)评定等级
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评定等级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评定等级结果,将作为施工企业向业主单位收取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及单位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
(三)评定方式
1、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前十天,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出验收时间后,通知有关单位参加。
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各阶段检查核定情况和随机抽查情况,综合进行评定。
五、其他
(一)如工程系创“市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市管项目施工单位应直接向安全总站申报,区县(市)项目施工单位向所属区县(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办理申报手续。
(二)因故终止施工的项目(停止施工30天以上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将终止施工报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终止施工报告内容包括:停工原因、停工日期、停工期间的工地管理和安全防护措施、留守人员数量、留守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终止施工报告还必须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若工地发生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一级或二级事故2小时内、三级事故4小时内、四级事故8小时内将事故快报表上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施工单位应认真填写起重机械设备性能状况上报表,及时上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9篇 装饰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必须使每个工作人员都认识安全的重要性及做好安全准备工作。与安装工作有关的一切人员均须将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以防产生任何意外事故,因此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来完成施工任务,必须严格遵守现场安全施工条例。
1、管理条例
1)全体安装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府规定的劳动安全法规,树立“安全第一”观念,安全检查人员必须进行现场监督和巡视检查;
2)全体安装施工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在沿楼层监边施工时,两柱之间须设有10mm以上多股绳索,作为供安全带系绑之用;
3)现场焊接时,操作人员必须有上岗证,必须开具动火证,配有监护人员,配备灭火器材,必要时应在焊接件下方设置防火措施;
4)使用的施工机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验,不合格的决不勉强使用;
5)密封材料使用前,所使用的溶剂要有安全包装,使用溶剂人员在施工中严格遵守防火规定,严禁动用其他火种;
6)交叉安装施工时,上、下方须设防护装置,保证安全施工;
7)非持证人员不得进行电器维修、接电作业。
2、注意事项
1)专职安全员必须组织施工人员接受安全训练、进行安全教育;
2)每天早上必须召开安全例会,进行检查、分析、讲评、处理;
3)施工场所必须保持整齐清洁,材料码放整齐;
4)专职安全员应参加定期会议,以便安排作业及讨论安全工作;
5)未经许可不得将安全扶手、围栏搬走,如妨碍作业,则经负责人同意后可暂搬走,但在作业完成后,必须放回或装回原处;
6)吊运货物应委派牵引挂接装置牌照持有人,提升重量不得超过吊升机械或脚手架的额定负荷;
7)电动工具均须配备三相四线(其中一条接地并在每天开工前进行检查);
8)每天作业结束下班以前,施工监管员或其代表须向甲方项目经理汇报当天作业情况;
9)必须认真检查各作业点,防止发生任何意外火警或盗窃;
10)作业过程中,必须小心操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具或材料从高处坠落;
11)必须经常检查和维修各种机械和工具,尤其电焊机及电动移动工具。例如:电焊机、移动电具的绝缘橡皮电缆和接地的损坏情况;
12)使用火源时,必须事先申请办理动火证,配备监护人员及消防器具;
13)必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及有关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及工地安全守则,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发生灾难性意外事故。
第10篇 放射线工程安全目标管理措施
放射线工程安全目标管理
1、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1)事故控制目标
a、杜绝死亡,重伤事故,轻伤事故频率5‰。
b、杜绝火灾,机械设备事故。
(2)达标目标
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每次检查均达到合格(优良)。
(3)文明施工目标
本项目必须创市安全文明工地。
2、项目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1)安全责任目标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施工现场应实行目标管理,做到目标分解责任到人、责任到事,考核到人。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分项目终结考核、年度、月度考核三种,项目经理由上级考核,项目其它人员由项目考核组考核。
(2)月度考核时间定为次月2日,年度考核定为次年元月15日前,项目终结考核为项目竣工退场后一个月内。
(3)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级。
(4)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为总目标分解后的项目管理人员各自的安全责任目标内容和具体的安全工作。
(5)项目管理人员各自安全责任目标和具体的工作内容逐一检查,并结合项目部和上级部门的定期安全检查评价,没有达到目标的为不合格,达到目标的为合格,良好地达到目标的为优良。
(6)结果由安全员负责记录存档。
3、各级人员安全责任目标的职责和权限
(1)项目经理
a、确定安全管理目标,确保项目工程安全施工,对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
b、贯彻执行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标准、规范和制度,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资源的配置;
c、支持项目安全员及施工管理人员行使安全监督、检查和督促、检查工作;
d、每月组织定期检查并对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进行评价和协调;
e、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发生伤亡事故及时上报。
(2)项目工程师
a、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业性较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b、确定危险部位和过程,对风险较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论证;
c、 审批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落实;
d、负责项目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工作。
(3)安全员
a、协助项目经理制定月度安全管理目标达标计划;
b、贯彻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参与安全设施、施工用电、施工机械的验收;
c、坚持日常检查,参加月度安全大检查,协助项目经理对各级管理人员的月度达标任务进行评价;
d、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监督整改和验收;
e、参加对进入现场使用的各种安全用品及机械设备进行验收;
f、协助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如实汇报工程项目的安全状况;
g、收集整理安全管理资料。
(4)工长
a、贯彻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控制;
b、严格监督实施所辖工种班组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c、认真执行分部分项工程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d、具体实施安全管理目标达标计划。
(5)技术员
a、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落实;
b、协助项目其它管理施工班组的安全监督;
c、认真落实月度达标任务。
第11篇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制定基建系统实现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的具体目标、要求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会议要求。
2、组织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推行基建施工现场标准化作业,贯彻落实《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检查各项规程规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并组织整改落实。
3、组织做好现场施工技术管理,确保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组织审查项目标书和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
4、确保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组织“两措”计划执行;审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督促落实;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组织落实事故防范措施,贯彻执行“三同时”原则。
5、加强对承、发包工程的管理,组织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安全责任,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6、组织基建安全施工检查等重要活动;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
7、编制并组织实施基建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垮(坍)塌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
8、组织或参加有关工程建设的事故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召开事故现场会,并组织落实防范措施。
9、组织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解决基建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
10、负责填报基建事故报表。
第12篇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提高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落实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内部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开发项目、改造性大修项目(改造性大修是指改造投资占总投资比重≥30%)、大、中维修项目、环保项目及市政建设项目等。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四)公司发[2003]316号《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考核办法》
四、职责
(一)安环处负责投资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考核;负责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的竣工验收。
(二)经管中心是(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改造性大修、环保、市政以及计划外(大、中、维修项目)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负责项目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审查。
(三)装备处是大、中维修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计划内大、中维修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负责项目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
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审查。
(四)技改部是(集团)公司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受(集团)公司委托作为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的执行,施工单位的安全资格审查和施工安全。
四、内容及要求
(一)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准备工作
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⒉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时,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⒊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对现场“三违”行为,应加以制止和劝阻。
⒋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
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⒌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⒍施工单位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各级领导、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技术培训;熟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各
项规定;各级管理人员应本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施工要求贯彻在施工的各个环节中。
(二)施工前期安全管理
⒈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安全资质,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认定,
方可承揽(集团)公司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及相关内容。
⒉项目开工前,项目责任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预评价,采取专项措施,并到安环处备案。
⒊施工单位和项目责任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到安环处备案。
⒋生产区域投资项目施工,项目责任单位应组织安排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施工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作
业。
⒌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针对工程施工方法、现场实际等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凡没有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一律不准开工。
⒍施工现场如遇与生产单位交叉作业时,由施工单位草拟安全措施,经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双方协商确认后实施,由生产单位负责落实、监督、检查及考核。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⒈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开工前三通(水通、电通、路通)一平(场地平整)的规定,保证供电、供水设施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施工道路畅通。
⒉施工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具和防护服装。
⒊土方工程应根据基坑、基槽、地下室等开挖深度和土质情况,确定边坡度或采用支撑以防土方坍塌。
⒋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
⒌进入施工现场的大机具,大宗材料、构件、工房等应按施工总平面的设计合理堆放,毒品和危险品要妥善保管;现场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齐和稳固,设备包装拆下后应将钉子拔掉或打弯。
⒍施工现场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临边(阳台、楼板、层面、基坑、挑平台、雨篷、水塔马道两侧)应设有
效防护或盖板;竖向洞口采用钢制工具式栅栏开启门,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标准。
⒎变配电源危险处应设置不低于2000mm的隔离栅栏;电闸箱、砼搅拌机、卷扬机、钢木作业区等应按规定搭设防雨棚。
⒏施工现场所装设的各种缆风绳不准绑在树木、电杆、临时墙体、轨道或机具上;并按规定设置地锚固定,各种缆风绳不得与电源线交叉,特殊情况下应采用有效隔离措施。
⒐垂直立体交叉作业,应按规定设置隔离层并严格控制作业层荷
载;高层施工作业,应有严格防止物件坠落的安全设施。
⒑对需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⒒拆除复杂和危险性的设施,应按拆除方案和有关拆除工程规定进行,并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同时要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告标志。
⒓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职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⒔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⒕脚手架安全管理
⑴木质脚手架应按规定使用剥皮杉木杆,立杆稍头直径不得小于70mm,小横杆直径不得小于80mm;禁止使用杨、柳、椴、油松等料;钢制脚手架应使用直径 48--51mm,壁厚3-3.5钢管,弯曲、压扁,
有裂缝的不得使用,严禁钢、木混用。
⑵架子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搭设脚手架时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平整场地夯实基础,排好立杆间距,与墙连接点和结构固定部分应安全可靠。
⑶(架子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1.2米,大横杆间距不能小于1.2米)脚手架作业层应铺满架板,并且要铺平、铺严、铺实、两端要固定,不得有探头板,外侧应有安全网防护。
⑷脚手架应以施工负责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可使用。
⑸脚手架在使用中严禁超载,砌筑用的承重架不得超过2700n/m2, 装修架不得超过2000n/m2,并应经常检查其可靠性和稳定性,严禁乱拆乱改。
⑹脚手架拆除时,应由原搭设架子的本工种人员进行,坚持“谁搭设、谁拆除”和“由上而下、先搭后拆、后搭先拆、一步一清”的原则,严禁上下同时拆除作业,严禁乱抛掷。
⑺拆下的架料应由作业人员逐次向下传递或用绳、升降机送下,按规定分类堆放整齐。
⒖施工用电安全管理
⑴工程开工前,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提供施工单位所需相匹配的施工电源;施工单位应按gb50194--9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要求执行。
⑵电工应按规定持证上岗;无证及非专业人员禁止操作。
⑶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施工现场变配电箱、开关箱、高压线路区等均应按电业管理规定挂置针对性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⑷施工现场用电原则上采用三相五线制(即tn--s接零保护系统);施工现场由于条件限制,也可采用tt系统(即电气设备外壳直接与大地连接),其接地电阻值也应符合有关规定。
⑸所有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都应按规定做好接零或接地,严禁串联;严禁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保护地线。
⑹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1.5mm;配电箱、开关箱进线口宜设在箱的下面或侧面、电源的
引出线应穿管设防水弯头。
⑺移动式电工具和手持电动工具,应保证线路绝缘良好,并装有相匹配的漏电保护器。
⑻实行“一机一闸”制,逐步实现“一机一闸一保护(漏电保护器)”,严禁一机多闸。
⑼在易燃、易爆环境中,照明灯具应选用防爆型,导线应采用防爆橡胶绝缘线;在潮湿、狭小、低矮、杂乱、设备内部和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等易导电场所施工作业,应使用相应的安全电压 。
⒗起重吊装安全管理
⑴起重吊装作业和吊装指挥人员都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⑵各种起重吊装设备(含龙门架)的安全装置、安全设施应齐全可靠。如:行程限位、高度限位、变幅限位、起重警报器、吊钩保险、卷扬保险、上料口的防护等,龙门架、井字架的使用应按jgj88--92规范标准进行。严禁吊运的装置上载人及吊挂通有能源的电力、动力管线。
⑶各种设备、构件吊装应按设计规定的吊点进行,无规定吊点,应按方案进行试吊,无问题后再行起吊。起重吊装的全过程严格执行
起重吊运作业“十不吊”的规定。
⑷较大构件吊装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可行的吊装方案,并做好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⑸吊装设备的拆除要制定方案,确定指挥人员。拆除前应划定危险区域,要有安全交底,有监护,分工负责,职责明确。
⒘施工机械安全管理
⑴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申请报废。
⑵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⑶对准备投入运行的各种大修、改装革新机具,必须应事先经调试运转并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⑷各种机械传动部位的防护装置、运转台(座)的稳固装置、限位、保险装置,应齐全、有效、灵敏、可靠。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⑸电动机具应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正式运转的各种机械应有防雨、防晒措施。
⑹严格执行“十字作业法”(作业时,操作人员要站在转动部位旋转离心力的垂直方向上)及机械作业“三不准”(作业时,操作者不得戴围巾或手套;不得伸手或伸头查看转动部位;不得擅自离岗)。
⑺各种机械操作人员都应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⑻加强对操作人员管理,严格机组负责制,责任到人。严格执行机械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⒙五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雷电、防倒塌)安全管理
⑴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⑵厂房、办公室、工房、民工住地严禁存放各类易燃、易爆物品。
⑶厂房、办公室、工房、汽车房、机械车间等重点要害部位,配漆、刷(喷)漆、衬胶等易燃挥发性气体作业现场,要视情况在划定适当范围内严禁烟火。
⑷施工单位应配备专(兼)职消防员,开展日常巡检、监督工作。
⑸施工现场禁止使用电炉和用电褥子取暖。
⑹新进厂(现场)安装使用的起重机械、锅炉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应有技术资料,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安装。
⑺对使用的锅炉,每年应进行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⑻司炉人员应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遇有锅
炉超压、缺水、漏水、仪表失灵、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防止意外。
⑼对运行的锅炉,设备部门应建立维修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及运行记录。运行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⑽土石方工程爆破、旧建筑物等爆破,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项爆破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向持证操作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⑾施工单位应加强雷管、炸药、导火索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建立管理制度,专人负责。
⑿施工单位应使用合格的氧气瓶、乙炔瓶等受压容器。使用时应检查其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⒀搬运气瓶时不准碰撞,使用时应安放在安全距离之外,禁止空砸、爆晒、油脂污染。
⒁大型起重吊装设备、龙门架、井字架、烟囱、水塔、铁塔等应按规定设避雷装置。
⒂电气线路应按电业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接地。
⒃雷雨天不得露天高空作业,人体不得接触防雷装置。
⒄所有外脚手架、作业平台、梯子、屋面、钢结构架、管道应定期检查,雪后应及时清扫。坡道、马路应有防滑措施(钉防滑条、撒炉渣、锯末等)。
⒅冬季施工水源应常检查维护,一旦发生冻胀、裂水管及水龙头现象,应及时修复。
⒆冬季生火取暖工房、民工住地要安排专人看火,炉盖应盖严、烟道要畅通、设置防风罩、留有通气孔、防止煤气中毒发生。
⒇因工程需要改动生产单位原有的能源介质管道时,应经有关部门
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
(21)在阴沟内防腐作业区或煤气生产作业区作业,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人对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测定。有害气体浓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按规定戴防毒面(罩)具或停止作业。带气作业时,应随时注意风向变化,施工人员应站在风向的上方操作。
(22)冬季使用的亚硝酸钠等防冻剂,施工单位建立保管、发放、领用、管理剩余料等管理制度。
(五)外用工安全管理
⒈对外用工的管理应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⒉施工单位在使用本单位以外的临时雇工(民工)之前,应与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安全协议书,并注明有效期限、有效范围以及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
⒊施工单位的外用工应经安全培训教育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外用工冒名顶替,严禁施工单位私招乱用。
(六)安全检查
⒈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
⒉检查内容和标准应按jgj59-88《建筑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执行。
⒊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坚持以班组、工号、工地、本单位自查自纠为主,检查人员应及时制止违章消除隐患。
⒋各级安全专(兼)人员有安全检查监督权,对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违章和隐患有停工权。
⒌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和隐患,施工单位应及时解决,暂无条件解决的应制定临时措施和整改期限。对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整改
不及时导致伤亡事故的责任者,应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⒈施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⒉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⒊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
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⒍主要伤害事故的防范
⑴防物体打击
①立体交叉作业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②严格落实防落物的安全措施,搭设的保护棚应可靠、牢固。
③高处各层平台应严密,梯子牢固,栏杆下部应设踢脚板。
④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切割下来的碎块等应有防坠落的措施,做到人走场地清,以防落物伤人。
⑤吊运设备或物件须捆扎牢固,所用吊具合乎标准,吊前检查确认无误,棱角部应加垫。
⑵防高空坠落
①高空作业者应佩戴合格安全带。
②爬高或在高处作业应佩戴垂直或水平安全绳。
③高处作业使用的踏板应绑扎牢固,不准设探头板,平台板沿及孔洞要设围栏和明显标志。
⑶防触电
①施工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有关规定设置。
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要完好,带电部分不准裸露,电焊机二次线接头要按标准绞接并包扎。
③露天设置的临时用电设施,应有防雨设施、有接零接地保护。
④手持照明灯、在金属窗口内部、地下室、潮湿区域设置的临时照
明采用安全电压。
⑤工程指挥部指定产权单位应设停送电负责人,专人联系。停送
电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停电执行挂牌制度。
⑷防有害气体伤害
①)施工区域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管线、阀门处应设明显标志。
②施工区域的易燃易爆区的明火作业,应先办理审批动火手续,经
确认无误后方可动火。
③在易中毒区域作业前,应检测作业环境有害气体的浓度,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⑸防起重伤害
①起重设备不能带隐患作业,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②起重作业应由专人指挥、信号要明显准确、标准。
③起重作业应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
⑹防车辆伤害
①不准沿铁路道轨外侧1.5米以内行走,停靠其他车辆或堆放物品,横跨铁路应遵守“一停二看三通过”。
②施工区域内铁路线和道口应设专人监护。
③机车进入施工作业区域应提前减速鸣笛。
④汽车、汽车吊等设备需在道轨外1.5米以内作业,应由指挥部报请总调批准,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近邻线路应设专人监护。
(八)验收
⒈劳动安全、消防等设施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
⒉项目中涉及到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应经地市或地市以上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使用证或安全合格标志后,方可验收通过。
⒊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并限期整改。
⒋项目通过验收后,验收组应对项目的安全质量负责。
(九)考核
⒈施工单位资质不全或无相应资质开工的,责令停产整顿,同时否
决项目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的0.1%--1%。
⒉投资项目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未到安环处备案,私自开工的, 处以施工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否决项目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的0.1%。
⒊施工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处以施工单位未培训人员每人100元的罚款,处以项目责任单位同等金额的罚款。
⒋项目责任单位未组织有关部门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预评价,采取专项措施,未到安环处备案,处以项目责任单位1000元的罚款。
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⑴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⑵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⑶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⑷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⑸未按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
料的。
⑺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⑻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⑼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职工集体宿舍的;
⒍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⒎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⑴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⑵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⑶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⑷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⑸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⑹未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⒏施工单位从事特种设备的大修、改造、安装活动应经有关部门同
意后,方可进行,否则依据(集团)公司作业文件《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监察办法》进行处罚。
⒐施工单位对安全检查提出的不安全因素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施工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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