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hse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及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直属企业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
第三条 各直属企业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本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生产厂区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
第五条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任职和作业;本规定所要求的各项安全教育应有记录、有确认、可追溯;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书面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 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六条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的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七条 企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除参加政府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外,还应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石油化工安全专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直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组织安全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专业培训。培训由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
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石油化工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三章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
(三)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四)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 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技术岗位的季节性农民外用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一级(厂级)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安全文化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
(三)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四)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五)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 二级(车间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32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安全状况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 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二)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
(四)本岗位预防事故及灾害的措施。员工厂际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12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并定期参加复审,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
第十七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八条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照《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第四章 日常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基层单位应开展以部门、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安全部门应有明确规定。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应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部门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 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直属企业的领导每季度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二级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每月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安全部门应联系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第二十四条 班组安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法规。
(二)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三)结合事故通报和《班组安全》等安全学习材料,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四)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
(五)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
(六)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七)开展安全文化活动、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八)其它安全活动。
第五章 其他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条 临时用工人员、外来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应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能按照要求独自完成安全教育答卷、签订《安全承诺书》,并有效识别现场各种警示标识。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厂级安全教育由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安全生产基本特点。
(二)进入厂区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有害因素及hse注意事项。
(四)事故教训等。
第二十七条 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由基层车间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4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车间危险部位(主要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及安全、环保注意事项。
(二)车间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各种伤害能量)的性质及防护处理注意事项。
(三)着火爆炸、泄漏中毒、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四)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五)生产装置的安全消防、气防卫生器材及设施的位置、使用程序和使用方法。
(六)作业活动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接待部门负责,内容包括本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参观人员应有专人陪同。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直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二级单位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第三十条 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单位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的单位进行处罚,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同时废止。
第2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一)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全厂职工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组织职工进行年度“安规”学习、考试,组织工作票“三种人”安全学习、考试;对临时工、新进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全厂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安全技术培训,从职工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术。对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培训、复审。
(三)各部门负责结合生产实际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安规”学习考试等,对新技术培训安全知识,使职工正确掌握操作方法。
第四条职权
(一)有权对未进行安全教育进入生产现场的人员制止并进行处罚。
(二)有权抽查各部门开展正常安全教育活动情况。
第五条责任
(一)安监部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年度“安规”考试负责;对临时工、新进厂职工等人员安全教育负责。
(二)人资部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负责;对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上岗负责。
(三)各生产车间对本部门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安全技术培训负责;对“三级”安全教育负责。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六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考试合格上岗,特制定本规定。
第七条安全教育的目的
(一)使职工正确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和专业技术。
(三)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切实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八条安全教育的要求
(一)安全教育要经常性、针对性、讲究实效,结合发生的不安全事例进行教育。
(二)各级人员都要接受安全教育,运行、检修、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电力企业管理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安全教育应纳入厂职工教育计划,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安全教育形式要多样化,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达到安全教育的目的。
第九条安全教育的内容
(一)安全思想教育,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制、劳动纪律、技术纪律、遵章守纪等教育。
(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一般生产技术教育、安全技术知识及专业性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三)一般生产技术知识教育,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基本生产过程、设备、系统、结构、规格、性能等。
(四)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所有职工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应普遍进行教育,例如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及其规律性,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尘毒的综合治理措施,消防基本知识,紧急救护法,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五)专业性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电气设备,压力容器,起重运输机械、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等等。
(六)安全规程制度教育,安全规章制度是安全生产的经验总结,是进行安全生产的重要依据。国家颁发的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规程制度,以及电力系统颁发的各项规程制度,本厂颁发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制度、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等等均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第十条安全教育分类
(一)三级安全教育对象。
1.新工人(复员、转业军人等)。
2.学校毕业分配入厂的大中专、技工学生。
3.来厂代训的外单位职工、实习人员(来厂参观的除外)。
4.来厂参加生产工作的外用工。
5.外单位调入本厂或本企业领导的集体企业的新进人员。
6.非电业系统的外单位支援人员(电业系统来厂支援工作的人员由接受部门负责安全教育)。
(二)三级安全教育的程序
(三)级安全教育由安监部负责,考试合格后分配到各部门,厂级安全教育内容;
1.电力工业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目的、意义、重要性。
2.电力生产的基本特点及电厂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3.本厂发电设备情况及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4.电厂典型事故分析的预防措施。
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一般讲解。
(四)部门安全教育,由部门主任(经理、厂长)及部门安全员负责,结合本部门特点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分配到班组,部门安全教育内容:
1.介绍本部门的生产特点,所辖范围系统的布置情况。
2.本部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
3.历年来本部门发生的事故情况和预防措施。
4.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抢救措施,抢救方法等。
(五)班组安全教育,由班长及班组安全员负责,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工作,班组安全教育内容:
1.讲解本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
2.讲解本岗位所管辖的设备、防护装置。
3.本岗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薄弱环节,典型事故的分析。
4.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抢救措施、抢救方法等。
(六)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各部门班组可根据各自生产情况予以补充。
(七)本厂各部门之间人员借调或电业系统内部借调应由调入部门班组分别进行安全交底。
(八)发现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而进行工作的人员,安监部门有权停止其工作,必须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工作,未经考试合格,不可参加工作。
(九)工作人员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1.每天召开班前会,由班长或班组安全员负责交待工作内容及安全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安全情况。
2.开展一次安全日活动,组织安全学习。
3.广播、黑板报、安全简报广泛宣传,进行安全教育。
4.生产中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召开分析会、现场会进行安全教育。
5.季节特点开展安全大检查,查隐患抓整改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十)变换工作安全教育:厂内职工岗位调换,由调入部门的领导,结合本部门的情况进行安全教育。由调入班组的班组长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教育的内容,结合调入的部门或班组主要任务及薄弱点,提出安全上应注意的事项等等。
(十一)下列情应况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1.请假或离岗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运行方式跟班实习、“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
2.工伤痊愈复工之前,由部门结合复工者的工作及离厂阶段厂内生产上的变化等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十二)参观学习人员的安全教育。
1.负责接待的部门进行安全教育。
2.教育内容主要是参观学习过程中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十三)对违章者的安全教育:
1.一般性违章:由班组负责进行安全教育。
2.因违章造成重大事故责任者,由安监部门专项进行安全教育。
3.反违章教育内容:
a.国家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之规定。
b.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c.厂内各项规章制度。
(十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取得考试合格证方可工作。培训人员名单报安监部门,由培训部门送至具有资质的上级部门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十五)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1.外单位的工人或民工到厂内施工,由厂、车间、班组进行安全教育。
2.兄弟电厂人员参加本厂工作,必须进行现场注意事项安全教育,并持有本单位安监部门安规考试成绩证明,报厂安监部。本厂职工支援外单位工作时,由带队负责人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并向厂安监部门汇报,出具“安规”考试证明。
(十六)节假日前的安全教育:
1.每年固定节假日前,各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安全教育,运行人员由部门组织反事故演习等。
2.检修人员结合节日检修工作进行安全教育。
3.大小修前的安全教育,结合检修任务及特殊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十七)各级负责人的安全教育:
1.厂级领导应由集团公司有关领导负责安全教育或省、市劳动部门安排进行安全学习,强化安全意识,组织学习有关安全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程、制度和安全责任制等。
2.中层干部应由厂长或副厂长负责安全教育,组织学习有关安全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程、制度和安全责任制等。
3.各级技术人员和部室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等。
4.安监人员应由厂级领导或集团公司安监处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和掌握必备的安全技术知识。
(十八)各级人员的安规考试
1.厂级领导每两年由集团公司组织一次安规考试。
2.中层干部、技术人员及一般管理人员每年由安监部门组织统一考试。
3.工人由各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安规考试。
4.新进厂人员的安规考试由安监部门组织进行。
5.各级人员的安规考试成绩均应注册登记在案。
(十九)各级人员的上岗规定
1.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2.本厂职工必须经过每年《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领取南京市统一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允许上岗工作。
4.外用工的录用必须符合大唐南京发电厂颁发的《外用工管理规定》,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
第三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对本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表1 考核内容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考核周期 | 考核范围 |
1 | 各级人员的安规考试 | 安全管理规定 | 一年二次 | 本厂 |
2 | 外包工程入厂教育 | 安全管理规定 | 每项工程 | 本厂 |
3 | 反事故演习 | 安全管理规定 | 节假日 | 本厂 |
报告与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2 报告和记录
序号 | 报告与记录编号 | 报告与记录名称 | 填写人 | 保存地点 | 保存期限 |
1 | q/cdt-njtp211003—2013jl-01 | 安规考试卷 | 翟永红 | 安监部 | 一年 |
2 | q/cdt-njtp211003—2013jl-02 | 安全教育试卷,安全交底 | 翟永红 | 安监部 | 一年 |
3 | q/cdt-njtp211003—2013jl-03 | 事故演习记录 | 任君 | 安监部 | 一年 |
第3篇 生产企业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1 范围
规定了安全教育的种类、教育内容、安全考核及安全作业证的使用等。
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教育工作的管理。
2 引用标准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
《炼化专业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各类人员教育
3.1.1 新职工的一级安全教育,工人由厂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组织、科级以上干部由干 部部门负责组织,由安全防火部门按一级安全教育内容、要求进行安全教育。
3.1.2 外单位到各厂实习、培训的工人,由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由安全防火部门进 行一级安全教育。二、三级安全教育分别由车间、所在班组参照二、三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 安全教育。
3.1.3 大学、大专、中专、技工学校进厂实习人员,由各厂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组织, 由安全防火部门参照一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安全教育。二、三级安全教育分别由车间、所在 班组参照二、三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安全教育。
3.1.4 对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
3.1.4.1 外来参观人员由各厂接待者或指定的专人在参观前进行安全教育。
3.1.4.2 教育内容主要是在参观过程中一般安全注意事项。
3.1.4.2 参观过程中的一切安全问题,均由接待者负责。
3.2 安全教育分级
3.2.1 三级安全教育
a)一级安全教育(厂级安全教育);
b)二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
c)三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
3.2.2 一级安全教育
3.2.2.1 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a)了解安全生产是党的一贯方针,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b)明确安全生产的目的、任务是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国家财产和生产设 施的安全,促进生产的顺利进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c)明白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是我国生产建设的客观要求。
3.2.2.2 了解工厂概况、生产特点、通用安全标准
a)全面介绍工厂概况、生产规模、生产历史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b)重点讲明化工生产易燃、易爆、有毒、腐蚀、高温、高压、低温、负压、连续、自动化 等特点;
c)明确交待入厂职工必须遵守防火、防爆、防毒、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 触电、防高处坠落、防车辆伤害、防灼烫伤、防起重伤害等安全标准。
3.2.2.3 初步掌握防毒、防火和工业卫生方面的基本知识
a)结合各厂生产实际,介绍各种有毒物质的理论性质、中毒原理和症状、预防和急救措施 ;
b)介绍各种可燃、易燃物质的理化性质,燃烧与爆炸机理,预防与急救措施;
c)进行本厂各类防毒,灭火器材的使用和维护的实际训练。
3.2.2.4 工厂安全生产的经验和教训
a)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
b)重点介绍本厂及本行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重大火灾、爆炸等事故教训。
3.2.2.5 教育方法
a)制定“各厂安全教育提纲”,统一教育内容,印发给每个新入厂职工;
b)利用安全教育室,举办安全劳动保护方面的展览;
c)结合讲课,可放映有关安全方面的电影、电视等科教片;
d)有重点地观看生产车间或检修现场。
3.2.2.6 时间安排(不少于24学时)
a)安全生产重要性、方针、政策:4学时;
b)工厂概况、生产特点、安全标准:4学时;
c)防毒知识及器材训练:4学时;
d)防火知识及器材训练:4学时;
e)播放安全科教片、参观展览、现场:4学时;
f)复习考试:4学时。
3.3 二级安全教育
3.3.1 教育内容
a)了解车间概况、车间生产史、生产特点及在全厂中的作用;
b)学习车间工艺流程及工艺操作方面的通用安全标准与注意事项;
c)学习车间生产设备和维护检修方面的通用安全标准与注意事项;
d)学习车间安全标准,介绍车间安全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3.3.2 教育方法
a)车间领导介绍车间概况、生产历史、生产特点、重要作用;
b)车间工艺员介绍车间工艺及安全要求;
c)车间机械员介绍车间设备及安全要求;
d)车间安全员介绍车间安全生产标准、经验与教训;
e)结合实际介绍参观车间工艺流程和生产设备。
3.3.3 时间安排(不少于24学时)
a)车间概况、生产历史、生产特点、重要作用:4学时;
b)车间工艺及安全要求:4学时;
c)车间设备及安全要求:4学时;
d)车间安全标准:4学时;
e)参观现场:4学时;
f)复习考试:4学时。
3.4 三级安全教育
a)了解岗位的生产任务、作用,生产特点、生产设备、安全装置;
b)了解岗位安全标准;
c)了解岗位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具体使用方法;
d)了解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和教训。
3.4.2 教育方法
a)由班长介绍岗位任务和作用、生产特点、生产设备以及岗位过去发生的事故、教训和安 全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
b)由岗位师傅介绍安全标准;
c)观看岗位设备及安全装置。
3.4.3 时间安排(不少于8学时)
a)岗位任务、作用、生产特点、生产设备:1学时;
b)岗位安全标准:2学时;
c)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安全装置:1学时;
d)岗位安全生产经验教训:1学时;
e)复习讨论:1学时;
f)考试(理论与实际):2学时。
3.5 日常安全教育
3.5.1 安全活动
3.5.1.1 每周一班前或班后为安全活动时间,每月第一个周一为防火安全活动时间 。
3.5.1.2 安全活动时,各部门(单位)的领导要参加班组安全活
动。
3.5.1.3 安全活动内容
a)有关安全标准和hse基本知识的学习;
b)紧急事故处理预案、灭火预案和化学事故救援预案;
c)安全防火部门根据上周安全形势临时安排的内容;
d)本部门(单位)的安全活动计划;
e)外单位的事故情况、原因、教训及本班组的有关安全事项。
3.5.1.4 各部门(单位)不准占用周一安全活动时间,如因特殊情况,应事先征得 安全防火部门同意,在该周内另找时间活动。
3.5.1.5 班组要做好安全活动记录和考勤。
3.5.1.6 部门(车间)的生产副主任或安全员,每半月检查一次安全活动记录,并 在安全活动记录本上签字(每月至少有一次车间生产副主任签字)写出评语。
3.5.1.7 部门(车间)的防火安全活动,要按规定进行,并做好记录。
3.5.1.8 部门(车间)的生产副主任和安全员,要有安全讲话记录本,安全讲话每 月不少于4次。
3.6 班前安全讲话
3.6.1 接班前,由当班班长对本班人员进行安全讲话。
3.6.2 讲话主要内容
a)车间对安全生产的要求;
b)上班安全生产经验、好人、好事;
c)本班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3.7 临时工作前的安全教育
3.7.1 临时性工作是指由部门(车间)临时安排的非本职工作(如化工参加植树、 装运货物、支援其它车间劳动等)。
3.7.2 临时工作必须由该工作的安排者带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7.3 临时工作教育内容
a)针对临时工作的性质讲清安全要求;
b)工作任务及作业方法;
c)工作中应佩戴的护具;
d)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事故及预防方法。
3.8 安全员例会
3.8.1 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员例会,如安全员不能参加由生产主任代替。
3.8.2 安全员例会由安全防火部门主持召开。
3.8.3 安全员例会内容。
a)传达上级安全文件;
b)总结上周(月或季)安全情况;
c)当前的安全形势;
d)布置下周(月或季)的安全工作;
e)搜集车间安全员对安全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f)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g)学习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
3.9 大检修和重点项目大修、危险作业、新技术(新项目)试用前的安全教育。
3.9.1 大检修和重点项目大修及危险作业前,由安全防火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和检修单 位进行安全教育。
3.9.2 新技术(新项目)试用前的安全教育,由试用单位对试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a)安全技术规程(或安全使用说明书);
b)安全操作法;
c)可能发生事故的预防或处理;
d)安全考试(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操作)。
3.10 特殊工种教育
3.10.1特种作业范围
a)电工作业;
b)起重作业;
c)爆破作业;
d)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e)机动车辆驾驶;
f)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3.10.2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10.3 培训方法
a)各厂自行培训;
b)由主管部门组织到外单位培训;
c)由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单位培训。
3.11 二级单位职工、干部教育
3.11.1 职工教育
3.11.1.1 每年利用安全教育室对全厂职工进行一次安全轮训。
3.11.1.2 安全防火部门要以讲课、电视(安全片)、展览、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对 全厂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3.11.2 干部教育
3.11.2.1 厂各级领导干部每年都要进行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由 组织部、党校统一培训)。
3.11.2.2 安全防火部门举办安全学习班,对干部(中层干部)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
3.11.2.3 学习内容
a)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规
b)劳动保护知识
c)安全技术知识
d)现代安全管理
e)hse管理体系知识
3.12 复工教育、调岗教育、现场教育
3.12.1 复工教育
3.12.1.1 工伤伤愈复工前,由安全防火部门进行复工教育。
3.12.1.2 病、事、产假超过半年的,由本部门(车间)进行复工教育。3.12.1.3 教育内容
3.12.1.4 事故责任者教育内容
a)安全思想教育,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克服麻痹大意,忽视安全的不良 倾向;
b)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114条、115条、187条及厂有关安 全标准;
c)学习与事故有关的安全技术预防措施;
d)由事故责任者写出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及对事故的认识。
e)学习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12.1.5 病、事、产假超过半年的复工教育内容同二级、三级教育内容。
3.12.1.6 复工教育结束要进行安全考试,如系事故责任者要将事故性质记在安全 作业证上。
3.12.1.7 事故责任者在复工教育期间停发工资。
3.12.2 调岗教育
3.12.2.1 部门(单位)内部调岗由调入班组的班长按三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教育 。
3.12.2.2 各厂内职工调动由调入部门(单位)的生产副主任组织,由安全员按二 级教育内容进行教育,再由班长按三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教育。
3.12.2.3 凡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时,安全员要负责登记备案。
3.12.3 现场教育
3.12.3.1 凡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必须由各厂主管副厂长主持,由安全 防火部门牵头召开事故现场会。
3.12.3.2 参加事故现场会的人员:各单位主管生产的副主任、安全员和有关技职 人员。
3.12.3.3 教育形式和内容:事故单位领导或事故责任者说清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经过、原因及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参观事故现场。
3.12.4 违章教育
3.12.4.1 违反安全标准、规章、制度者均由本部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3.12.4.2 违反安全标准造成重大事故责任者,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处理;未构成 犯罪或未造成重大事故,但情节严重者,由厂安全防火部门进行安全教育。
3.12.4.3 教育内容
a)由违章者写出违章经过,可能造成的恶果;
b)思想教育、刑法有关条款教育,见本规定的3.12.1.4条。3.12.4.4 将违章内容记在安全作业证上,违章者在违章教育期间停发工资。
3.13 安全考试
3.13.1 全公司职工每年要进行一次安全考试。
3.13.1.1 工人和一般干部由所在部门(车间)组织考试。
3.13.1.2 中层干部由厂安全防火部门组织考试。
3.13.1.3 厂(处)级干部、总(副总)工程师、安全防火部门专职干部,由公司 安全技术部组织考试。
3.13.1.2 安全考试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主考人签字盖章。3.13.1.3 安全考试不及格者要补考。补考不及格者不准安排工作,否则追究部门 (车间)的领导责任。
3.13.1.4 新职工经一级安全教育后,由厂安全防火部门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 由劳动工资部门分配工作单位。
3.14 安全作业证
3.14.1 安全作业证为具有上岗操作能力和安全知识的凭证。
3.14.2 凡全民职工都必须持有安全作业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 人员作业证。
3.14.3 安全作业证的签发
3.14.3.1 非操作人员通过厂级安全教育及有关内容学习,经安全防火部门考试合 格发给安全作业证。
3.14.3.2 操作人员安全作业证的签发
3.14.3.2.1 一般操作人员经过一至三级安全教育,或者学徒期满,经厂安全防 火部门,所在车间、班组理论与实际两方面考试合格者,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 。
3.14.3.2.2 特种作业人员通过一至三级安全教育,经安全防火部门考试合格后 发给安全作业证。
3.14.3.2.3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
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人员,由劳动局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爆破作业人员由市公安局考核发证;厂外机动车辆驾驶 员由市公安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市电业局考核发证。
3.14.4 安全作业证的使用
3.14.4.1 化工操作人员的安全作业证,在班操作时要放在岗位上备查。3.14.4.2 其他人员的安全作业证(含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在班操作时要随时携 带。
3.14.4.3 安全作业证由个人妥善保管,如有丢失,须到本厂安全防火部门补办新证。
3.14.4.4 安全作业证不准转借他人。
3.14.4.5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如有丢失,需在江城日报声名作废。见报后,持 该报到发证单位,按规定补发新证。
3.17.4.6 领取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时,要向审批人员出示安全作业证。
第4篇 中原油田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本规定适用于与本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生产厂区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
1.2 各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安全教育培训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标准和中国石化、油田安全教育培训各项制度。
1.3 各单位必须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4 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取(换)证及复审培训、hse兼职教师培训、各单位科级以上人员的hse取(换)证培训,由油田指定的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其他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日常安全教育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1.5 油田所有员工均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风险识别、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1.6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任职和作业。本规定所要求的各项安全教育应有记录、有确认、可追溯,培训资料应存档3年;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书面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
1.7 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各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1.8 各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1.9 机关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10 凡在油田内部和外部举办的各类干部培训(包括生产、技术、经营、党务等)、专业技术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包括新员工)都必须开设hse培训内容,并作为培训的第一课。
2 职责与分工
2.1 安全环保处职责
2.1.1 负责制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油田中长期安全培训规划。
2.1.2 根据安全工作部署和生产实际,协同人力资源处提出年度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并纳入油田年度培训工作计划。
2.1.3 负责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参与新进企业人员的油田层面安全教育,监督检查直属单位做好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
2.1.4 负责监督管理、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h2s防护、全员hse的培训取证、换证(复审)培训与考核及备案工作。
2.1.5 参与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开发。
2.2 人力资源处职责
2.2.1 按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提出的安全教育培训需求,编制培训计划。
2.2.2 负责组织落实员工的技术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组织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与资格取证工作。
2.2.3 会同安全环保处组织对员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协助业务(技术)部门做好井控、急救、消防取证培训与考核。
2.2.4 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新进企业技能操作人员油田层面入厂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2.2.5 负责师资队伍和培训基地建设等工作;组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部门做好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开发。
2.3 钻井工程处职责
2.3.1 按照国家、行业和油田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油田石油工程板块单位各类人员“井控操作证”的持证范围和取证情况;
2.3.2 对油田石油工程板块单位井控培训工作及持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3.3 制定油田石油工程板块单位井控年度培训计划,并报送人力资源处。
2.4 油气技术管理部职责
2.4.1 按照国家、行业和油田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油田油(气)生产单位各类人员“井控操作证”的持证范围和取证情况;
2.4.2 对油田油(气)生产等单位井控培训工作及持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4.3 制定油田油(气)生产单位井控年度培训计划,并报送人力资源处。
2.5 局党委组织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局处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科长和安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需求,纳入油田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新进油田大学毕业生油田层面入厂教育组织与实施。
2.6 卫生处负责现场急救取证培训及考核。
2.7 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负责境外人员(含外籍雇员)的培训与考核,负责甲方要求的取证培训与考核,对国际项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取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8 消防支队负责消防取证培训及考核。
2.9 油田机关各相关业务部门会同安全环保处做好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与考核。
2.10 培训中心职责
2.10.1 根据油田人力资源处下达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临时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及油田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项目,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及时上报安全培训情况。每月底上报安全培训总结;
2.10.2 及时为培训合格人员办理相应的资格证书。
2.11 油田所属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职责
2.11.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及油田的有关制度,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工作负责。
2.11.2 及时准确地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控和硫化氢防护)的年度取证(复审)培训计划,并及时组织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将纳入油田hse日常考核;
2.11.3 负责做好本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和hse持证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新员工的厂级安全教育,督促基层单位做好日常安全教育;
2.11.4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台帐,及时掌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控和硫化氢防护)及员工岗位变动和持证情况并建立台帐。台帐内容按照《中国石化安全台帐管理规定》要求规范记录。
2.12 基层单位(区、队、车间、站、库)安全教育培训职责
2.12.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油田、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及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切合实际的基层单位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2.12.2 负责新员工的车间(队)级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做好基层班组新员工的班组岗位安全教育;
2.12.3 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各类人员及时参加取证和复审培训;
2.12.4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的台帐、记录,详细、准确地记录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3 管理内容
3.1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3.1.1 主要负责人是指油田及油田所属单位行政主要领导。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油田和油田所属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工程师、安全官;三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以及三级单位机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员;四级单位(区、队、车间、站、库)行政主要领导。
3.1.2 物探、钻井、测井、录井、固井、管具、井下作业、采油(气)、炼油、油气储运、油(气)田建设、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中心组织的安全培训,经油田hse委员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任职。
3.1.3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3.1.3.1 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
3.1.3.2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1.3.3 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及专业技术知识;
3.1.3.4 职业健康及工伤保险知识;
3.1.3.5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3.1.3.6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1.3.7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3.1.3.8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3.1.4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3.1.4.1 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
3.1.4.2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3.1.4.3 本部门、本岗位安全职责;
3.1.4.4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3.1.4.5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3.1.4.6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1.4.7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3.1.4.8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3.1.5 油田重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油田所属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1.6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3.1.6.1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3.1.6.2 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1.6.3 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1.6.4 典型事故案例;
3.1.6.5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3.2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3.2.1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包括:
3.2.1.1 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包含高压电工、低压电工、防暴电器作业。
3.2.1.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包含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压力焊、钎焊作业。
3.2.1.3 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叉车、工程机械、厂内机动车作业等);
3.2.1.4 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包含登高架设、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3.2.1.5 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包含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3.2.1.6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包含作业司钻、钻井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3.2.1.7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包含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氯化工艺作业、硝化工艺作业、合成氨工艺作业、裂解(裂化)工艺作业、氟化工艺作业、加氢工艺作业、重氮化工艺作业、氧化工艺作业、过氧化工艺作业、胺基化工艺作业、磺化工艺作业、聚合工艺作业、烷基化工艺作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3.2.1.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3.2.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2.3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培训内容和学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3.2.4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需复审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由考核、发证机构负责复审。复审内容包括:
3.2.4.1 县级及以上医院健康证明;
3.2.4.2 违章作业记录情况;
3.2.4.3 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培训;
3.2.4.4 本作业安全知识考试。
3.2.5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2.6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3.2.7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2.8 特种设备操作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取证、复审和换证等培训。
3.3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3.3.1 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3.2.1.1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油田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2.1.2 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
3.2.1.3 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及防范措施、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3.2.1.4 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3.3.2 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劳务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聘用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厂级、车间(队)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单位对其必须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等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合格取得《hse上岗证》,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3.3.3 一级(厂级)安全教育不少于24学时,由油田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领导负责,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厂级安全教育可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培训中心在入厂教育中实施。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3.3.3.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3.3.2 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
3.3.3.3 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3.3.3.4 油田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3.3.3.5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hse)相关知识;
3.3.3.6 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3.3.4 二级(车间级)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32学时,由基层单位(区、队、车间、站、库)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3.3.4.1 本单位(区、队、车间、站、库)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
3.3.4.2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识别和防范措施;
3.3.4.3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3.3.4.4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3.4.5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3.3.4.6 安全设备实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3.3.4.7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3.3.4.8 有关事故案例;
3.3.4.9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3.3.5 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不少于16学时,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3.3.5.1 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3.5.2 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3.5.3 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3.5.4 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3.3.6 员工厂际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12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3.3.7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各单位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专门培训。相关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3.8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照中原油田《安全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3.4 hse培训
3.4.1 油田的hse培训是针对全体员工进行的普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知识的全面培训,hse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员类别分类进行。各单位科级以上人员的hse取换证培训,由油田指定的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其他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日常安全教育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全体员工都应进行hse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4.2 hse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3.4.2.1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3.4.2.2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hse管理体系标准;
3.4.2.3 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
3.4.2.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18000)。
3.4.3 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各单位hse培训考核实施监督,对考核合格者进行备案,并办理《hse上岗证》。
3.4.4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应及时办理《hse上岗证》。
3.4.5 《hse上岗证》有效期为3年,各单位须提前一个月组织进行换证培训。
3.5 员工日常安全教育
3.5.1 油田所属单位应建立班组安全教育制度,并督促基层单位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对班组安全活动的形式、内容、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定期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
3.5.2 班组安全活动每季度7-10天;部门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3.5.3 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3.5.4 油田领导在进行关键要害部位检查时每季度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二级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每月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3.5.5 安全部门应联系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3.5.6 班组安全活动主要内容:
3.3.6.1 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法规。
3.3.6.2 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3.3.6.3 结合事故通报和《班组安全》等安全学习材料,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3.3.6.4 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
3.3.6.5 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安全技术表演。
3.3.6.6 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3.3.6.7 开展安全文化活动,进行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3.3.6 其他安全活动。
3.6 其他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3.6.1 临时用工人员、外来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应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能按照要求独自完成安全教育答卷、签订《安全承诺书》,并有效识别现场各种警示标识。
3.6.2 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厂级安全教育由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培训结束后进行安全教育答卷并保存。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3.6.2.1 企业安全生产基本特点。
3.6.2.2 进入厂区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6.2.3 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有害因素及hse注意事项。
3.6.2.4 典型事故案例。
3.6.3 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由基层车间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4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3.6.3.1 车间危险部位(主要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及安全、环保注意事项。
3.6.3.2 车间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各种伤害能量)的性质及防护处理注意事项。
3.6.3.3 着火爆炸、泄漏中毒、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3.6.3.4 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3.6.3.5 生产装置的安全消防、气防卫生器材及设施的位置、使用程序和使用方法。
3.6.3.6 作业活动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3.6.4 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各单位接待部门负责,内容包括本单位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要安排专人陪同外来参观人员。
4 奖 惩
4.1 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油田及所属单位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4.2 对未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由油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督促进行整改和完善,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年度考核。因未按本管理办法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职业病的,按照油田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5篇 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各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减轻职业危害和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不安全情况的发生,根据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东方希望集团公司《安生标〔2016〕4号三级安全教育管理标准》的要求,结合基建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对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外来参观、指导、检查和厂家服务人员等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东方希望集团公司《安生标〔2016〕4号三级安全教育管理标准》
q/xwrd/gl-aq-000-2016 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施工管理考核标准
3 术语与定义
3.1 主要负责人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分管基建的总监,或监理单位总监、副总监或各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副经理等。
3.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参建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3 其他从业人员
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3.4 厂家服务人员
指因企业购买生产厂家的生产设备,厂家需要来企业进行安装、调试等工作技术指导人员。
3.5 三级安全教育
指厂(公司)级、部门(项目部)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第一级由厂(公司)安监部组织,第二级由部门(项目部)安全工程师组织,第三级由班组兼职安全员组织。
3.6 两级安全教育
指部门(项目部)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第一级由部门(项目部)安全工程师组织,第二级由班组兼职安全员组织。
4 职责
4.1 公司的职责
4.1.1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东方希望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4.1.2 对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通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对不合格人员提出撤换意见;
4.1.3 抓好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公司有关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培训;
4.1.4 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的落实;
4.1.5 做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参建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安全施工作业票许可人、审批人的安全培训工作,并组织相关安全考试,做好安全培训记录;
4.1.6 监督各参建单位是否按期正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不符合培训要求的参建单位提出改正和考核意见。
4.2 施工单位的职责
4.2.1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4.2.2 组织本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
4.2.3 组织开展本单位参建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班前会、班组安全活动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归档工作;
4.2.4 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前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
4.2.5 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的落实。
4.3 监理单位的职责
4.3.1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4.3.2 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通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对不合格人员提出撤换意见;
4.3.3 监督各施工单位是否按期正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不符合培训要求的施工单位提出改正和考核意见。
4.3.4 抓好本单位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
4.3.5 组织安全施工作业票施工负责人、签发人的安全培训工作,并组织相关安全考试。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5.1.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1.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5.1.3 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5.1.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本单位相关班组的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5.1.5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1.6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2 其它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5.2.1 其它从业人员初次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经各级安全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相应的生产工作。
5.2.2 其它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5.2.3 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2.4 其它从业人员每年由本单位安监部门集中组织一次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进行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应进行补考。考试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5.2.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2.6 其它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质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5.2.7 各参建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5.2.8 基建工程发生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按“四不放过”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5.2.9 其它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3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5.3.1 厂(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公司、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有关事故案例。
5.3.2 安环部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本部门(项目部)安全生产流程及规章制度;
预防事故和作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3.3 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4 参建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与要求
5.4.1 在承包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组织施工人员对基建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交底、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中与本承包项目有关内容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使施工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工程特点。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
5.4.2 为强化安全教育,切实履行建设方的主体责任,公司安环部根据基建工程的施工要求和具体特点,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作业。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具体特点;
基建工程概况、施工特点和安全管理要求;
基建工程施工区域内的主要危险作业项目和场所,安全注意事项;
电力系统基建工程典型事故教训;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职业健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基建工程的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5.5 班组安全活动的要求与内容
5.5.1 班组安全活动的要求
各施工单位现场作业人员按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强化日常安全学习工作,提高自身安全素质。
班组安全活动应至少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班组兼职安全员应按照活动计划安排,具体负责安全活动的组织开展工作;
安全活动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
各施工单位应对活动形式、内容、记录要求等进行规定,监理单位和公司安环部应定期检查。
5.5.2 班组安全活动的内容
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
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结合事故案例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防火、防触电、防机械伤害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隐患排查、违章纠正等活动;
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学习讨论;
现场作业危险点分析和风险管控;
安全技术讲座,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其他。
5.6 班前会的要求与内容
各施工单位班组必须每天召开班前会,由班组长主持进行,班前会内容应包括:
5.6.1 学习本班组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6.2 提出前一天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
5.6.3 布置当日的工作内容、注意事项和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6.4 听取班组员工的对工作的安全建议。
5.7 参观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与内容
5.7.1 进入基建现场前,接待参观单位应向参观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介绍。在现场参观期间,接待单位应派专人陪同监护。
5.7.2 安全注意事项介绍的主要内容:
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参观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5.8 检查指导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与内容
5.8.1 进入基建现场前,接待检查指导的单位应向检查指导人员进行现场重要施工信息介绍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交底。
5.8.2 现场重要施工信息介绍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交底主要内容:
现场主要的施工情况和重大的作业安排。
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5.9 厂家服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与内容
5.9.1 在进入基建现场进行服务工作前,除了必须履行必要的工作许可手续外,接待部门(项目部)应向厂家服务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建立教育档案,教育结束后,受教育人和教育人应在教育档案上签字。接待部门(项目部)应将教育档案(复印件)交监理单位和安环部备案。
5.9.2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6 检查与考核
6.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办负责检查与考核。
6.2 本标准按《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施工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6篇 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5
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五)
1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教育要求,规范安全教育管理,明确安全教育程序与内容,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
3基本原则
3.1全员教育原则:安全教育必须针对全体员工,每名员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的义务。
3.2分级进行原则:安全教育以成员企业、项目单位分级进行。
4员工教育
4.1培训对象
4.1.1新入司干部、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每年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人员,应进行安全再教育。
4.1.2特种作业(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或特种作业离岗6个月以上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操作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按照《特种作业管理规定》定期复审。
4.1.3建筑行业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其他行业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4.2培训内容
4.2.1新入厂干部、员工培训的主要内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安全基础知识、安全规章、劳动纪律、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标准、自救互救、应急疏散措施、安全设施、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等。
4.2.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内容和集团规定以及本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知识等。
4.2.3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知识,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处理方法,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与要求,典型事故案例、事故救援预案分析,安全管理经验。
4.3培训形式与方法
4.3.1安全培训形式:班前班后会,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安全培训班,事故现场分析会,张贴安全标语、图画、标志,安全文化知识竞赛等等。
4.3.2安全培训方法:课堂讲授法、实际演练法、情景模拟法、案例研讨法、读书指导法、宣传娱乐法等。
5.组织管理
5.1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各级培训教育年度计划,所需资金、人员、物资应与保证。
5.2各级建立健全三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档案。
5.3各成员企业、项目单位根据上级要求及时上报培训计划、总结。
6.罚则
6.1凡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由各成员企业、项目单位负责安全管理部门整改并根据目标责任实施扣分。
6.2凡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职业危害的,按相关规定严重处罚。
6.3在安全教育弄虚作假,捏造安全教育档案以及安全教育材料的,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严重处罚。
7附则
7.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科负责解释和修订。
7.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培训工作报表》
_____月份安全培训工作报表
单位:
培训时间
培训对象
培训形式
培训人数
培训内容
总人数
缺勤率
下月培训计划
计划时间
具体内容
培训范围
备注
上报人:上报时间:
第7篇 学校管理实验小学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实验小学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章,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应当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指定安全防范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并负有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的责任。
第三条 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公正合法的原则。做好学校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二章 教育管理
第四条 学校应当重视和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要有一名校长分管负责,并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第五条 学校安全教育应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特点及学生的年龄特征,有针对性的进行。利用安全案例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中毒、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注重心理疏导,克服心理障碍,做到防患于未然。应加强对学生进行家庭生活、户外活动、社会生活交通消防等安全知识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组织开展好'安全教育日'活动,锻炼和提高学生自护自救能力。
第六条 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或人员,明确其职责,负责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校内各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七条 实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把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纳入学校领导任期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组。每个教职工都有维护教学秩序,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第八条 学校应根据各自的类别层次,在学生中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教育,贯彻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使学生增强法制意识和纪律观念。
第九条 按照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强化管理措施,学校应整顿校园治安秩序,创建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
第十条 学校负责安全教育和管理的部门及单位或工作人员应当经常注意抓好门卫管理、课间活动安全管理、学生日常行为管理、防火安全管理、校园交通秩序安全管理、校园公共场所管理、大型集会安全管理以及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等,减少和避免各类案件和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听从指挥,服从管理,遵守公德,注重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防范措施,开展群防群治。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当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针对可能或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指定相应的安全防范制度,作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第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环境条件与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日常教学和各项活动中的安全工作及早部署,采取得力措施,预先防范。
第十五条 学校应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校舍管理,经常检查维修,发现危险房舍,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校舍倒塌事故发生。每逢雨季和汛期,必须安排人员值班,随时观察险情。
第十六条 学生外出实习、参观、旅游等乘坐的车辆必须安全可靠,驾驶人员必须证明齐全,经验丰富。学生徒步或乘车外出,应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的规定,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学校应重视和加强对安全防火工作的宣传和防范,完善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措施,留有消防通道,配齐配足灭火器材,落实值班制度,预防火灾事故。严格用电管理制度,经常进行维修,及时更换老化或不符和要求的线路。禁止超负荷或违章用电。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根据儿童学生的特点和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条件、环境等客观因素,做好各项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预防非正常伤亡事故发生。建有楼房的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护栏和扶手必须完好坚固、走廊楼梯照明设备齐全;出早操班主任老师要提前到位,组织学生有秩序地下楼梯,防止因拥挤、踩踏造成伤亡。学生上体育课,参加勤工俭学劳动等,应有老师跟班、带队,现场组织指导,以防发生意外伤亡。实行学生外出春游、参观、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报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学校或年级获准后应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中小学校须有学校领导或老师带队,并有安全保障措施。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应根据发生安全 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性,指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做好防溺水、防中暑、防煤气中毒、防自然灾害等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应重视和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强化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建立学生治安服务队和教职工治安联防队等群防群治组织,做好防盗,防破坏、防不法侵害工作,预防刑事、治
安案件。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延误。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和损失事故后,学校应急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和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予以批评教育和相应的行政、法律处分。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及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应书面报告学校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或公安部门,并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发生在校园内的案件或事故,学院应迅速采 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亡或损失。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园内重伤、非正常死亡或个人遭受财产重大损失,学校应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稳定情绪,协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部门的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生承担责任;学生假期或节日离校回家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放学离校回家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因退学、转学、毕业等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的或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以及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祭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可动员学生积极参加人身保险。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8篇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1.主题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定规范了集团公司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管理规则,通过教育增强员工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适用于公司各专业厂(部室)、子公司。
1.2 安技环保办公室负责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2.1环境:组织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2.2职业健康安全: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临时工作人员、相关方人员、访问者和其他人员健康和安全的条件和因素。
3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一般规定
3.1 凡新进我公司工作的员工,必须接受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3.2 安技环保办公室负责公司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定公司级员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计划;各单位按计划配合组织实施。
3.3 新进公司员工的一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
3.4 专业厂(部室)、子公司编制本单位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计划,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特点设置教育内容,组织员工参加教育,完成教育计划。
3.5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应及时填写sq/sir5.1.1《新进公司员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登记表》和sq/sir5.1.2《相关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登记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后应建立、健全教育档案,并及时将教育信息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3.6从事有毒有害和接触粉尘作业的人员以及专业厂(车间)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安技(环保)员及相关的医务人员,职业健康医师,公司定期对其进行一次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
4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三级教育
4.1凡新进公司员工必须做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三级教育(公司教育、专业厂教育、车间/班组教育)。
4.2 所在单位应将新进公司员工名单提供给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安技环保办公室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4.3 各专业厂、车间/班组接到人员调配通知后,结合本单位特点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并填写“sq/sir5.2.1新进公司员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登记表”。
4.4 车间/班组按所分配工种组织学习专业厂《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对生产作业现场所操作的设备(设施)、工具和作业环境涉及的风险因素、环境因素做相关教育。
4.5 三级教育结束后,教育者和被教育者在“sq/sir5.2.1新进公司员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登记表”或“sq/sir5.2.2相关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登记表”上签名,教育档案保存在各专业厂(部门)的安技管理人员处,教育清单交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安技环保办公室凭教育清单发放劳保用品,所在单位方可安排有关工作。
5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
5.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5.1.1公司年满18岁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生理缺陷、职业禁忌症。
5.1.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有资质的部门教育后,理论与实操通过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者。
5.2特种作业实施操作的实习人员,单位安排从事特种作业岗位者须在安技环保办公室对其做安全技术理论教育、考核合格后准予在师傅指导、监督下从事特种作业实习。
5.3拟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下由安技环保办公室组织教育,教育结束后经政府主管部门理论、实操考试、考核合格,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5.4调入公司的员工原从事特种作业者,经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审核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进行相应工种的实操考试,实操考试合格后,单位可安排从事特种作业项目内的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
5.5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由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安全技术知识理论复审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仍不合格者,收回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5.6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主要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监督及档案管理,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的理论知识及实际操作考试,配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7各单位负责内部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相关知识教育。
6 各级干部的教育
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由人力资源部、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党委工作部协作实施。
7 变换工种的教育
7.1 非特种作业人员变换工种或由特种作业人员变为一般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各专业厂(部室)专业人员进行变换工种的教育,取得相关资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7.2 由普通工种变换为特种作业者,按本规定第5条执行。
7.3 企业在实施新技术、新工艺及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8 复工人员的教育
8.1 凡因工伤休假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及其他原因离开原岗位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复工人员,必须经各专业厂(部室)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后,履行复工手续,方准上岗工作。
8.2 复工人员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结束后,要填写复工教育通知单一式二联(专业厂自定),一联由本人交车间/班组,另一联交专业厂安技(环保)员留存。车间/班组领导接到复工教育通知后,方可安排工作。
9 相关方的教育管理
公司项目承包的相关方,由签订合同责任单位协助施工单位进行一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发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告知书,相关方负责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档案存放合同责任单位,教育清单报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存档。
第9篇 班级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1.班主任是班级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日常对本班学生进行安全与生命工作的宣传教育、指导检查、监督管理。要经常、及时、有针对性地对本班学生进行安全和生命教育;同时,还要对学生进行校外交通、消防、用电、网络、防溺等各类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教育学生远离“黄、赌、毒、邪”,不受诱骗,不进“三厅二吧”(歌舞厅、游戏厅、录像厅、网吧、迪吧),增强学生的遵纪守法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在校外各种场合下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2.班主任要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可结合本班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班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本班学生提出班级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3.班主任要经常督促、指导学生认真做好班级安全管理工作,及时了解班级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班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别是要注意个别学生的情绪波动和言行变化,及时主动对其进行心理疏导,防患于未然。
4.班主任应对本班教室内各类设施、备品的安全状况及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总务处,并提醒学生注意,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5.班主任应每日按时做好学生点名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写点名册。发现学生未经请假、不按时到校,或逃堂、旷课,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其监护人。必要时应进行家访,了解或说明情况,以争取家长的配合。
6.班主任要严格执行学生请假制度。学生因病、因事必须请假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以有效控制学生请假外出,预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7.班主任应认真负责地组织学生参加各类校内外活动,如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卫生劳动等,对安全隐患要有预见性,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要教育学生注意安全。
8.班主任应积极主动地与各科任教师交流、沟通,了解本班学生在各学科中的表现。帮助科任教师协调好与学生的关系,保证本班正常教学秩序,避免学生因与科任教师矛盾而影响学习与生活。
9.班级学生在校内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班主任必须及时到场处理,对受伤学生要及时送到附近医院就诊,并与家长取得联系、上报政教处及相关责任人。
10.班主任除负责对本班学生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外,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期前和每学期初要重点进行安全教育。
11.班级管理安全责任依据分工不同,贯彻“谁组织,谁负责”、“谁在场,谁负责”的原则;同时依据“分工不分家、齐抓共管”的原则,在无明确分工的管理工作中,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教师为第二责任人,班主任不在的情况下,代理班主任或学校指定的临时教师为第一责任人。
第10篇 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一、总则
1、本办法规定了橙子沟电站工程建设时期安全教育工作的内容、方法、责任和要求。
2、安全教育是结合橙子沟电站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教育。
二、职责分工
1、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员工培训教育的归口部门,外出培训、公司统一安排的培训教育,按公司安排实施。橙子沟电站结合电站实际情况组织员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现场安全教育。
2、橙子沟电站积极配合公司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活动,落实公司安全培训计划,包括安全技术培训、定期《安规》学习、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上岗前的培训考试、持证上岗等。
3、橙子沟电站安全教育规划组织员工学习安全法规,组织现场员工的安全知识的考试。
4、橙子沟电站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组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并结合岗位技术培训、安全技能培训。
三、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范围与内容
1、对象范围、内容:
(1)、橙子沟电站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
(2)、 进行有关安全系统理论、安全法规、现代安全管理、安全决策等方面的学习;
(3)、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关事故案例、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11篇 油田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本规定适用于与本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生产厂区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
1.2 各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安全教育培训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标准和中国石化、油田安全教育培训各项制度。
1.3 各单位必须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4 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取(换)证及复审培训、hse兼职教师培训、各单位科级以上人员的hse取(换)证培训,由油田指定的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其他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日常安全教育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1.5 油田所有员工均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风险识别、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1.6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任职和作业。本规定所要求的各项安全教育应有记录、有确认、可追溯,培训资料应存档3年;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书面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
1.7 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各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1.8 各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1.9 机关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10 凡在油田内部和外部举办的各类干部培训(包括生产、技术、经营、党务等)、专业技术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包括新员工)都必须开设hse培训内容,并作为培训的第一课。
2 职责与分工
2.1 安全环保处职责
2.1.1 负责制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油田中长期安全培训规划。
2.1.2 根据安全工作部署和生产实际,协同人力资源处提出年度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并纳入油田年度培训工作计划。
2.1.3 负责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参与新进企业人员的油田层面安全教育,监督检查直属单位做好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
2.1.4 负责监督管理、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h2s防护、全员hse的培训取证、换证(复审)培训与考核及备案工作。
2.1.5 参与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开发。
2.2 人力资源处职责
2.2.1 按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提出的安全教育培训需求,编制培训计划。
2.2.2 负责组织落实员工的技术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组织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与资格取证工作。
2.2.3 会同安全环保处组织对员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协助业务(技术)部门做好井控、急救、消防取证培训与考核。
2.2.4 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新进企业技能操作人员油田层面入厂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2.2.5 负责师资队伍和培训基地建设等工作;组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部门做好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开发。
2.3 钻井工程处职责
2.3.1 按照国家、行业和油田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油田石油工程板块单位各类人员“井控操作证”的持证范围和取证情况;
2.3.2 对油田石油工程板块单位井控培训工作及持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3.3 制定油田石油工程板块单位井控年度培训计划,并报送人力资源处。
2.4 油气技术管理部职责
2.4.1 按照国家、行业和油田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油田油(气)生产单位各类人员“井控操作证”的持证范围和取证情况;
2.4.2 对油田油(气)生产等单位井控培训工作及持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4.3 制定油田油(气)生产单位井控年度培训计划,并报送人力资源处。
2.5 局党委组织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局处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科长和安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需求,纳入油田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新进油田大学毕业生油田层面入厂教育组织与实施。
2.6 卫生处负责现场急救取证培训及考核。
2.7 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负责境外人员(含外籍雇员)的培训与考核,负责甲方要求的取证培训与考核,对国际项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取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8 消防支队负责消防取证培训及考核。
2.9 油田机关各相关业务部门会同安全环保处做好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与考核。
2.10 培训中心职责
2.10.1 根据油田人力资源处下达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临时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及油田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项目,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及时上报安全培训情况。每月底上报安全培训总结;
2.10.2 及时为培训合格人员办理相应的资格证书。
2.11 油田所属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职责
2.11.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及油田的有关制度,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工作负责。
2.11.2 及时准确地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控和硫化氢防护)的年度取证(复审)培训计划,并及时组织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将纳入油田hse日常考核;
2.11.3 负责做好本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和hse持证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新员工的厂级安全教育,督促基层单位做好日常安全教育;
2.11.4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台帐,及时掌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控和硫化氢防护)及员工岗位变动和持证情况并建立台帐。台帐内容按照《中国石化安全台帐管理规定》要求规范记录。
2.12 基层单位(区、队、车间、站、库)安全教育培训职责
2.12.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油田、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及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切合实际的基层单位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2.12.2 负责新员工的车间(队)级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做好基层班组新员工的班组岗位安全教育;
2.12.3 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各类人员及时参加取证和复审培训;
2.12.4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的台帐、记录,详细、准确地记录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3 管理内容
3.1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3.1.1 主要负责人是指油田及油田所属单位行政主要领导。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油田和油田所属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工程师、安全官;三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以及三级单位机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员;四级单位(区、队、车间、站、库)行政主要领导。
3.1.2 物探、钻井、测井、录井、固井、管具、井下作业、采油(气)、炼油、油气储运、油(气)田建设、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中心组织的安全培训,经油田hse委员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任职。
3.1.3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3.1.3.1 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
3.1.3.2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1.3.3 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及专业技术知识;
3.1.3.4 职业健康及工伤保险知识;
3.1.3.5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3.1.3.6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1.3.7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3.1.3.8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3.1.4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3.1.4.1 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
3.1.4.2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3.1.4.3 本部门、本岗位安全职责;
3.1.4.4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3.1.4.5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3.1.4.6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1.4.7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3.1.4.8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3.1.5 油田重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油田所属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1.6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3.1.6.1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3.1.6.2 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1.6.3 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1.6.4 典型事故案例;
3.1.6.5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3.2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3.2.1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包括:
3.2.1.1 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包含高压电工、低压电工、防暴电器作业。
3.2.1.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包含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压力焊、钎焊作业。
3.2.1.3 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叉车、工程机械、厂内机动车作业等);
3.2.1.4 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包含登高架设、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3.2.1.5 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包含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3.2.1.6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包含作业司钻、钻井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3.2.1.7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包含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氯化工艺作业、硝化工艺作业、合成氨工艺作业、裂解(裂化)工艺作业、氟化工艺作业、加氢工艺作业、重氮化工艺作业、氧化工艺作业、过氧化工艺作业、胺基化工艺作业、磺化工艺作业、聚合工艺作业、烷基化工艺作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3.2.1.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3.2.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2.3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培训内容和学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3.2.4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需复审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由考核、发证机构负责复审。复审内容包括:
3.2.4.1 县级及以上医院健康证明;
3.2.4.2 违章作业记录情况;
3.2.4.3 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培训;
3.2.4.4 本作业安全知识考试。
3.2.5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2.6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3.2.7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2.8 特种设备操作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取证、复审和换证等培训。
3.3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3.3.1 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3.2.1.1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油田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2.1.2 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
3.2.1.3 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及防范措施、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3.2.1.4 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3.3.2 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劳务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聘用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厂级、车间(队)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单位对其必须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等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合格取得《hse上岗证》,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3.3.3 一级(厂级)安全教育不少于24学时,由油田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领导负责,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厂级安全教育可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培训中心在入厂教育中实施。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3.3.3.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3.3.2 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
3.3.3.3 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3.3.3.4 油田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3.3.3.5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hse)相关知识;
3.3.3.6 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3.3.4 二级(车间级)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32学时,由基层单位(区、队、车间、站、库)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3.3.4.1 本单位(区、队、车间、站、库)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
3.3.4.2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识别和防范措施;
3.3.4.3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3.3.4.4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3.4.5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3.3.4.6 安全设备实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3.3.4.7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3.3.4.8 有关事故案例;
3.3.4.9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3.3.5 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不少于16学时,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3.3.5.1 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3.5.2 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3.5.3 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3.5.4 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3.3.6 员工厂际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12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3.3.7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各单位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专门培训。相关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3.8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照中原油田《安全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3.4 hse培训
3.4.1 油田的hse培训是针对全体员工进行的普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知识的全面培训,hse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员类别分类进行。各单位科级以上人员的hse取换证培训,由油田指定的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其他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日常安全教育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全体员工都应进行hse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4.2 hse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3.4.2.1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3.4.2.2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hse管理体系标准;
3.4.2.3 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
3.4.2.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18000)。
3.4.3 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各单位hse培训考核实施监督,对考核合格者进行备案,并办理《hse上岗证》。
3.4.4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应及时办理《hse上岗证》。
3.4.5 《hse上岗证》有效期为3年,各单位须提前一个月组织进行换证培训。
3.5 员工日常安全教育
3.5.1 油田所属单位应建立班组安全教育制度,并督促基层单位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对班组安全活动的形式、内容、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定期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
3.5.2 班组安全活动每季度7-10天;部门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3.5.3 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3.5.4 油田领导在进行关键要害部位检查时每季度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二级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每月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3.5.5 安全部门应联系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3.5.6 班组安全活动主要内容:
3.3.6.1 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法规。
3.3.6.2 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3.3.6.3 结合事故通报和《班组安全》等安全学习材料,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3.3.6.4 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
3.3.6.5 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安全技术表演。
3.3.6.6 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3.3.6.7 开展安全文化活动,进行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3.3.6 其他安全活动。
3.6 其他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3.6.1 临时用工人员、外来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应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能按照要求独自完成安全教育答卷、签订《安全承诺书》,并有效识别现场各种警示标识。
3.6.2 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厂级安全教育由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培训结束后进行安全教育答卷并保存。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3.6.2.1 企业安全生产基本特点。
3.6.2.2 进入厂区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6.2.3 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有害因素及hse注意事项。
3.6.2.4 典型事故案例。
3.6.3 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由基层车间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4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3.6.3.1 车间危险部位(主要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及安全、环保注意事项。
3.6.3.2 车间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各种伤害能量)的性质及防护处理注意事项。
3.6.3.3 着火爆炸、泄漏中毒、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3.6.3.4 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3.6.3.5 生产装置的安全消防、气防卫生器材及设施的位置、使用程序和使用方法。
3.6.3.6 作业活动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3.6.4 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各单位接待部门负责,内容包括本单位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要安排专人陪同外来参观人员。
4 奖 惩
4.1 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油田及所属单位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4.2 对未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由油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督促进行整改和完善,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年度考核。因未按本管理办法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职业病的,按照油田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12篇 钢铁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职工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执行原则
3.1.1 公司职工应服从公司各级的安全教育安排,完成安全学习任务,有履行职责保障安全的义务。
3.1.2 公司安全管理部依照本规定对公司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职责。各所在安全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本部门范围内的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职责。
3.1.3 未涉及部分或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安全教育按相关规定执行。
3.2 管理规定
3.2.1 生产岗位三级职工安全教育
3.2.1.1 以下人员必须进行相关部门级、作业区级、班组级的三级安全教育。
3.2.1.1.1 新职工上岗前。
3.2.1.1.2 职工在公司内跨部门调动的。职工在本部门内跨作业区或班组调动的。
3.2.1.1.3 因工伤害事故,伤愈上岗复工前。
3.2.1.1.4 职工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
3.2.1.1.5 外单位来公司实习、代培人员。
3.2.1.2 相关部门级安全教育: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所在安全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危险化学品岗位的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相关部门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本部门安全生产概况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安全守则》以及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和典型事故案例等。危险化学品岗位安全培训应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3.2.1.3 作业区级安全教育:由作业区( 科 )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作业区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事故;《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安全守则》;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安全生产状态和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典型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3.2.1.4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岗位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劳动防护用品 ( 具 ) 的性能及正确使用;典型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3.2.1.5 职工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过程中,各部门负责填写《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安全教育书面考试,三级安全教育合格者方可上岗。
所属安全部门负责保留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和考试试卷。
3.2.1.6 职工在本部门内部调整工作岗位作业:改变工种或兼岗的职工。在作业区、班组两级安全教育后,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考试,作业区、班组应有记录备查。不改变工种调整工作岗位的职工,由作业区、班组进行两级安全教育,并有记录备查。
3.2.2 日常安全教育
3.2.2.1 班组每周由班组长负责组织一次对全体组员的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日主要内容包括: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制度、规定,检查安全标准化作业落实情况,查找班组作业范围内的隐患及落实整改措施,检查一周内本班组发生的违章行为和事故,学习公司通报的工伤事故和全国大钢安全事故通报,共同分析应吸取的教训,举一反三查找事故隐患,要做好安全活动日的详细记录。
3.2.2.2 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前,各部门必须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特点和使用方法,使用中可能导致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方法、安全防护装置的特点和使用方法,以及新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和要求。
3.2.2.3 各部门在发生轻伤及以上因工伤害事故或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安全教育,教育情况应有详细记录。
3.2.2.4 各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劳动竞赛及各个阶段、各个季节不同的安全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安全教育。
3.2.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3.2.3.1 凡属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细则》及《天津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经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站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天津市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3.2.3.2 取得安全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并保持相对稳定。
3.2.4 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3.2.4.1 凡外单位人员来公司实习代培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安全部门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各部门应按照本部门相应岗位职工的同样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等,并按规定填写登记表,建立档案。
3.2.4.2 各部门应对进入本部门辖区内作业的外委、外协等作业单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应包括:作业区域的生产概况、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业区域的危险因素、危险源点、安全防范措施、现场安全交底告知等。
3.3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3.3.1 生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教育。
3.3.2 作业区级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或所在安全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部门的有关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3.3.3 班组长安全教育由所在安全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与岗位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本部门制度、安全技术、技能,本班组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的危险源点、危害因素,班组安全管理知识等内容。
3.4 检查与考核
3.4.1 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4.2 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或所在安全部门责令整改,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害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公司安全部门按事故责任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国家司法部门处罚。
3.5 附则
3.5.1 生产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指厂长、经理等。
3.5.2 生产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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