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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储气间安全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28 热度:78

仓库、储气间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仓库、储气间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储气间安全管理,确保物资储存安全,保护仓库、储气间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车间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储气间。

3.职责

3.1生产安全部负责对仓库、罐区日常安全监督和检查。

3.2生产经营部负责成品仓库的防火、防爆及日常安全。

3.3储罐使用单位负责储罐防火、防爆及日常安全。

4.工作程序

4.1仓库安全管理

4.1.1出入库管理

4.1.1.1入库:库管员和搬运人员必须按照“产品入库通知单”上注明的产品名称、数量入库,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转运人员在雨雪天气时要加盖蓬布后进行转运,库管员要认真点清产品数量,确认包装完好无损后,履清交接手续。

4.1.1.2出库:成品保管在接到'产品发运单'后,应首先检查车辆的清洁卫生,确保车辆在干净的情况下(以手摸无灰为准),方可按单上注明的产品数量,产品包装,质量等级发货。保管员在发货后立即清点库存量,做到帐实相符,每天将相关报表及时送生产经营部、生产安全部,每月26日配合生产经营部进行一次盘存,并将相关情况报生产经营部和,若发现差异及时处理。

4.1.2装卸过程安全管理

4.1.2.1在装卸搬运危险品操作前,预先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细致地检查装卸搬运工具及操作设备。工作完毕后,沾染在工具上面的物质必须清除,防止相互抵触的物质引起化学反应。

4.1.2.2人力装卸搬运时,应量力而行,配合协调,不可冒险违章操作。

4.1.2.3装卸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在操作一段时间后,应适当呼吸新鲜空气。

4.1.2.4装卸危险品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震动摔碰。对破损包装必须移至安全地点。

4.1.2.5散落在地面上的物品,应及时清除干净。对于扫起来的没有利用价值的废物,应采用合适的物理或化学方法处置,以确保安全。

4.1.2.6两种性能相互抵触的物质,不得同时装卸。对怕热、怕潮物质,装卸时要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1.2.7装卸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洗手、洗脸、漱口、淋浴。中途不得饮食、吸烟,并且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防止沾染皮肤,黏膜等。如装卸人员出现头晕、头痛等中毒现象,应按救护知识进行急救,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治疗。

4.1.3储存安全管理

4.1.3.1产品堆码要求整齐有序,而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

4.1.3.2袋装产品堆码高度为每托盘不高于六袋,重叠两托,总高度不高于3米;桶装产品堆码高度为每托盘堆码两桶,重叠三托,总高度不高于3米。

4.1.3.3成品库房应通风、干燥、防晒、防潮、防挂、防击、防撞、防跌落,远离易燃物,禁止与易燃物、有机物、还原性物质同库储存,库房周围按安全环保科要求挂放灭火装置,以及警示标志,库门、库窗应牢固并有锁,禁止闲人入内,库房应平整卫生,每天扫、拖库房一次。

4.1.3.4在产品入库后,应防尘、防雨、防火、库管员对库内的产品包装、产品数量、产品安全、产品标识负责。

4.1.4电器管理

4.1.4.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4.1.4.2危险化学品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4.1.4.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4.1.4.3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4.1.4.4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4.1.4.5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等家用电器。

4.1.4.6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4.1.4.7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4.1.4.8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4.1.5火源管理

4.1.5.1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的道路应保持畅通。进入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4.1.5.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4.1.5.3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4.1.5.4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4.1.5.5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1.6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4.1.6.1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4.1.6.2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4.1.6.3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4.1.6.4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4.1.6.5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4.2储气间安全管理

4.2.1储气间间距、消防设施等应按《化工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4.2.2储罐及输气线路日常检查和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4.2.3易然、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

4.2.4易燃、可燃液体和压缩气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筑。

第2篇 机电仓库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机电仓库的管理,把库存控制在合理水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xx花园机电仓库的管理。

3.内容

3.1机电班长负责对机电仓库的管理工作。

3.2堆放物品时应确保:

a)物品的堆放高度不超过2米;

b)液体物品用适宜的容器盛装;

c)危险品必须有明显的标识或进行隔离;

d)所有的标识必须内容完整、清晰,并且摆放产品时标识应朝外;

e)对贮存条件有要求的物品,应予以充分满足;

f)对不合格品和降低使用的物品应做特别标识。

3.3库房应做好防潮、防鼠等措施,以保证物品在保存期内不变质、不生锈、不失去使用价值。当发现问题时应及时进行标识或采取隔离措施,并报机电主管处理。

3.4机电班长应每周对机电库房进行清扫,保持库房内干净、整洁。

3.5机电班长应于每月月底对库房内物质进行一次盘点,作出下月补充物质的采购计划。

3.6机电班长应核对入库物质的数量、型号、规格是否与采购计划相符,并进行外观检查、技术资料清查等。经验收不合格的物料,应进行适当的标识或隔离,并及时知会机电主管联系供方或采购部门或与顾客协商处理。

3.7物质出入机电仓库时应填写《物料收发登记表》进行登记,须做到帐、物相符。

3.8对于服务过程中多余的物料退库,由机电班长验收,合格则在《物料收发登记表》上冲红办理入库;不合格则进行适当的标识,由机电主管或顾客处理。

3.9做好有关记录。

4.记录

4.1《物料收发登记表》、《物料盘点登记表》、《机电库房维保检查表》由部门兼职资料员保存二年。

5.附件

5.1《物料收发登记表》

5.2《物料盘点登记表》

5.3《机电库房维保检查表》

第3篇 办公室仓库管理规定办法

(一)总则

1、仓库是企业物资供应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各种物资周转储备的环节,同时担负着物资管理的多项业务职能。仓管的主要任务是: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收发迅速,面向生产,服务周到,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

2、仓管主要是根据工厂生产需要和厂房设备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内部要加强经济责任制,进行科学分工,形成物资分口管理的保证体系;业务上要实行工作质量标准化,应用现代管理技术和abc分类法,不断提高仓库管理水平。

(二)物资验收入库存

3、物资入库存,保管员要亲自同交货人交接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按物资交接本上的要求签字,应当认识签收是经济责任的转移。

4、物资入库存,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准投入使用。

5、材料验收合格,保管员凭发票所开列的名称、型号、数量、计量验收就位,钢材应涂色标志,入库存单各栏应填写清楚,并随同托收单交财务科记账。

6、不合格品,应隔离堆放,严禁投产使用。如工作马虎,混入生产,保管员应负失职的责任。

7、验收中发现的总是要及时通知科长和经办人处理。托收到而货未到,或货已到而无发票,均应向经办人反映查询,直到消除悬事挂账。

(三)物资的储存保管

8、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量小的货架存放,落地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次序排列编号,上架的以分类四号定位编号。

9、物资堆放的原则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10、仓库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材料以及设备、容器和工具等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坚决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保管员不得采取“发生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

11、保管物资要根据其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处理,加强保管措施,达到“十不”要求,务使国家财产不发生保管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12、保管物资,未经科长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总成物资,一律不准折件零发,特殊情况应经科长批准。

13、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存人员擅自入库。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需经保卫科批准。保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

(四)物资发放

14、按“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发材料。发料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对贪图方便,违反发料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料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保管员应负经济责任。

15、领料单应填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领料数量、图号、零件名称或材料用途,核算员和领料人签字。属计划内的材料应有材料计划;属限额供料的材料应符合限额供料制度;属规定审批的材料应有审批人签字。同时,超费用领料人未办手续,不得发料。

16、调拨材料,保管员要审查单价、货款总金额并盖有财务科收款章时方可发料。发现价格不符或货款少收等,应立即通知开票人更正后发货。

17、对于专项申请用料,除计划采购员留作备用的数量外,均应由申请单位领用。常备用料,凡属可以分割折另的,本着节约的原则,都应折另供应,不准一次性发料。

18、发料必须与领料人和接料车间办理交接,当面点交清楚,防止差错出门。

19、所有发料凭证,保管员应妥善保管,不可丢失。

(五)其他有关事项

20、记帐要字迹清楚,日清月结不积压,托收、月报及时。

21、允许范围内的磋差、合理的自然损耗所引起的盘盈盘亏,每月都可以上报,以便做到账、卡、物、资金四一致。

22、创造五好仓库是每个保管员努力的方向,每月对仓库进行一次检查,以促进创五好仓库的开展。

23、保管员调动工作,一定要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中的未了事宜及有关凭证,要列出清单三份,写明情况,双方签字,科领导见证,双方各执一份,报科存档一份,事后发生纠葛,仍由原移交人负责赔偿。对失职造成的亏损,除原价赔偿外,还要给纪律处分。

24、库存盈亏反映出保管员的工作质量,力求做到不出现差错。

职务分析样本—后勤服务类—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

1、在部长领导下,负责仓库的物料保管、验收、入库、出库等工作。

2、提出仓库管理运行及维护改造计划、支出预算计划,在批准后贯彻执行。

3、严格执行公司仓库保管制度及其细则规定,防止收发货物差错出现。入库要及时登帐,手续检验不合要求不准入库;出库时手续不全不发货,特殊情况须经有关领导签批。

4、负责仓库区域内的治安、防盗、消防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对意外事件及时处置。

5、合理安排物料在仓库内的存放次序,按物料种类、规格、等级分区堆码,不得混和乱堆,保持库区的整洁。

6、负责将物料的存贮环境调节到最适条件,经常关注温度、湿度、通风、鼠害、虫害、腐蚀等因素,并采取相应措施。

7、负责定期对仓库物料盘点清仓,做到帐、物、卡三者相符,协助物料主管做好盘点、盘亏的处理及调帐工作。

8、负责仓库管理中的入出库单、验收单等原始资料、帐册的收集、整理和建档工作,及时编制相关的统计报表,逐步应用计算机管理仓库工作。

9、做到以公司利益为重,爱护公司财产,不得监守自盗。

10、完成采购部部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标题:家电企业仓库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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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歌德 | 2022-01-21 09:15

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三、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帐。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八、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九、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十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十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十三、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十四、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五、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十六、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十七、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十八、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帐。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十九、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二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帐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帐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帐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帐数额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二十三、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二十五、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二十六、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办公用具、用品购置与管理

二十七、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

二十九、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其它事项

三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

三十一、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

三十二、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第4篇 仓库火源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仓库应当有规范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手机和火种。

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等手续。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等手续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3.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并应有切实的管理措施。在库区内工作的铲车、电瓶车、吊车等,必须有防止喷火或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4.库区内地面应保持清洁,无纤维下脚、杂草及其他可燃物存在。

5.储存可燃物品的库房应装设避雷设备;露天堆场应设独立的避雷针,每年在雷雨季前,进行检查,保证安全有效。

6.运输易燃、可燃商品的车辆,应将商品用篷布封盖严密,并有押运人员途中监护。装卸商品时,应严防拖拉、摔撞等野蛮操作。

7.仓库维修间清洗机床、机器、机具的清洗液,不得使用易燃液。如使用柴油等可燃液时必须保证安全,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8.库区内应配备的灭火器数量和种类应与扑灭储存物资火灾相适应,并要有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第5篇 硫磺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仓库工作人员需经有相应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上岗前穿戴好工作服、口罩、手套等劳防用品,严禁携带火种(火柴、打火机等)和穿有铁钉的鞋子进入。

第三条储存时要保持室内干燥,远离热源,不准与磷及氧化剂等相抵触物品混合储存、运输;受潮的硫磺不得与铁接触,以防自燃。

第四条保管员应按实际需用数量领发,不准另设小仓库,不得超标存放。

第五条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准抛、拖,避免造成散、漏、破包,如有散漏应及时清扫、回收,不准破包进入车间。

第六条房内不准使用非防爆电器,库房内及四周严禁动用电焊、气焊、焚烧、金属切割打磨等各类明火及产生火花的作业。

第七条硫磺储存过程中应避免阳光直射,室内温度、湿度应控制在技术规定范围内。

第八条非特殊情况,除仓库工作人员外的其他人员不准入内,如若进入一定要严格登记制度,交出一切火种并关闭通讯工具。

第九条仓库工作人员应熟悉硫磺的性能及扑救方法,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并能熟练使用。

第十条每天下班前,要仔细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

第6篇 医药仓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药仓库是储存医药商品、物资的重要场所。其基本任务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储存多,进出快、保管好、费用省、损耗少,为促进医药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服务。为加强仓库管理、保管养护好医药商品和物资,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医药工商企业所属的各种仓库(以下简称仓库)。

第三条 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工商企业,必须加强对仓库的领导,健全仓库机构,搞好仓库建设,加强仓库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关心职工生活。仓库要配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新招收的职工,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第四条 仓库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执行国家政策和法令。要依照客观经济规律,积极实行经营责任制。

第五条 仓库要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健全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仓库主任对 本库的工作和财产负责;货区小组负责人对本区的工作和财产负责;保管员对所管区域的商品、物资和财产负责;警卫、消防、验收、养护、堆码、分装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都要按照各自的岗位责任对本职工作负责。

第六条 仓库要积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县(或相当县)以上仓库要开展创“四好仓库”竞赛活动。

第七条 仓库要大力推进技术进步。组织并鼓励职工开展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 活动。逐步实现仓库管理现代化,养护科学化。仓库作业机械化、半机械化。

第八条 仓库职工要树立主人翁思想,工作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和业务技术素质,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 商品、物资入库、出库

第九条 仓库必须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商品、物资出入 库的验收复核制度、作业程序和工作质量标准。大、中型仓库要设置验收组,小型仓库设专(兼)职验收员。要严格验收复核。假药、劣药或质量有严重问题的商品、物资不得入库、出库,严防流入市场或进入生产厂,车间。

第十条 仓库要根据业务部门提报的月、季、年度商品、物资进出库计划,编 制储存计划。大宗商品、物资进出库。业务部门应事先通知仓库;有特殊保管要求的新品种入库。应要求业务部门提供其性质和保管要求。进口商品,物资入库应要求业务部门(或委托单位)将合同副本和检验报告单送交仓库。

第十一条 商品、物资入库要把好验收关。仓库依据入库凭证对商品、物资的数量、质量、包装等进行感观验收。具体项目、标准、比例、方法、时间等内容和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

经过验收的商品、物资,验收人员要在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做好记录;对拆件验收的商品、物资要在外包装上加注验收标记。

仓库在验收中发现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外地到货、发现商品、物资的品名、规格、等级、数量等与入库凭证不符,或包装破损、雨淋水湿、以及被盗、破碎等问题,由运输人员做出记录,仓库暂行接收,及时采取挽救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处理。发现商品、物资质量有问题暂不入库,会同质检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本地产品,发现数量与入库凭证不符,按实际数量在凭证上注明签收;如质量  、品名、规格、等级或包装等不符合规定。仓库有权拒绝收货。

第十二条 商品、物资出库,必须有正式凭证。仓库要认真审查出库凭证。在 有效期内发货。凭证如有问题,必须经原开票单位重开或更正盖章后方为有效。对“白条”及手续不符的,仓库应拒绝发货。

对救灾、抢险、抢救危急病人等特殊情况,仓库应按企业规定的有关制度或应急措施。及时发货,不得延误;事后必须及时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商品、物资出库要把好复核关。仓库必须按凭证所列项目,逐项复 核出库的商品、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包装牢固、标志清楚,并向提货人或运输人员办清交接发货人必须注销提货凭证。并开具出门证。

商品、物资出库,必须严格按照先进先出,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办理;特殊商品、物资出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由仓库分装、改装、换装的商品、物资,以及零货拼箱,包装要整洁,箱外加注标记,箱内放置装箱单;进口商品、物资出库,要加注中文标记。

仓库接到查询要及时答复,认真处理。

第三章 商品、物资储存

第十四条 商品、物资要实行分区、分类管理。特殊商品、物资如贵细、毒品、危险品和麻醉药品等,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专库(柜)储存,指定专人保管。严禁将其相互混存或与一般货物混存;对于性质互相抵触。互相串味,以及养护、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物资,必须分开存放。效期商品、物资储存。必须有特殊标志。

第十五条 仓库要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合理利用仓容。要留有适当的墙距、垛距、顶距、灯距、底距,并做到堆码合理,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

要爱护商品、物资、堆码、装卸要遵守操作规程,实行文明作业。

第十六条 仓库必须设保管帐(卡)。正确记载商品、物资进、出、存动态。

坚持货位编号、层批标量、动碰复核、日记月清、月对季盘等方法。保证帐(卡)、货相符。

帐簿及有关凭证必须按财会制度规定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七条 仓库要通过商品、物资进、出、存等活动,随时了解有无冷背积压、不配套、近期失效、盲目进货,仓库存货而门市脱销等问题,积极向业务部门反映情况,以利改进工作。

仓库要建立催调制度,对于存放期过长的商品、物资要催请业务部门及时处理;催调不动的,仓库应向企业领导反映。请求督促处理。已经报废的商品、物资,仓库要将其分开存放并催请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不得长期占用仓库。

第十八条 仓库不得动用储存的商品、物资;不准个人动用包装物料和其他财物;不准在存货区放置个人物品。

第四章 商品物资养护

第十九条 仓库要建立健全养护组织。配备必要的养护设备仪器,推广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努力改善仓储条件。

大中型仓库要设养护组,其他仓库要设专(兼)职养护员,负责本库商品、物资养护工作,总结、推广养护经验,针对养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养护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仓库要维护商品、物资的质量。根据商品、物资性质、仓储条件和气候变化,安排适宜的储存场所。堆码要有利于养护。要加强温湿度管理,正确采用通风、密封、吸潮、降温等养护方法和措施。切实保证医药商品、物资的疗效和使用价值。

仓库要搞好库房、货场和环境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

药品、原料和精密医疗器械等。不得露天存放,其他商品、物资也要尽量减少露天存放现象。

第二十一条 仓库要监督商品、物资的质量。对经过验收入库的商品、物资,要配合质检部门定期进行循环质量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有效期的商品、物资,要建立登记和催调制度,认真实施。

第二十二条 仓库要建立商品、物资养护档案。配合质检部门做好质量信息反馈,协助业务部门把好进货关。

第五章 仓库核算和定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仓库要根据本单位的条件,实行独立核算。半独立核算和简易核算。并配备相应的财会核算人员。核算的项目、内容、方法按财会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仓库必须加强财产管理。仓库的建筑物、机具、苫垫和包装物料等各项财产。要设置帐册,设立使用和维修责任制度,定期保养,及时维修。

第二十五条 仓库要实行定额管理。大中型仓库定额的主要项目:

一、单位面积储存量(吨/平方米)。

二、收发货差错率(万分)。

三、帐货相符率(%)。

四、平均保管损失(元/万元)。

五、平均保管费用(元/吨)。

六、人均工作量(吨/人)。

小型仓库定额的主要项目为上述的一至五项。

第二十六条 各项定额指标,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先进合理 的原则进行制订。经企业领导批准后,落实到班组和岗位。

六项定额计算方法,按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商业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 仓库安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和仓库必须有领导干部主管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治保、消防等安全组织。经常开展活动。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工伤事故、防自然灾害、防霉变残损等工作,确保人身、商品物资和设备安全。

第二十八条 仓库要制订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生产作业的操作规程 。经常开展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使职工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政治责任心。严格照章办事,杜绝违章作业。掌握各种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 仓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仓库的防火工作要实行分区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按区、按级指定的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对本责任区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仓库的存货区要和办公室、生活区、汽车库、油库等严格分开。不得紧靠库房 、货场收购和销售商品,规模很小的基层仓库也要根据具体条件尽量分开,以保安全。

新建、扩建、改建仓库,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办理,面积过大的库房要设防火墙。

第三十条 仓库必须严格管理火种、火源、电源、水源。

严禁携带火种、危险品进入存货区;存货区禁止吸烟、用火、临时性特殊用火必须经企业领导批准,并备好消防器材,派人现场监护。机动车辆进入存货区要加戴防火“安全帽”。

仓库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老旧电线要及时更新,库房照明线和路灯线须分别设置。每次作业完毕要将库房、货场的电源切断。

仓库的消防用水要经常备足,冬季要有防冻措施。

第三十一条 仓库必须根据建筑规模和储存商品、物资的性质,配置消防设备,做到数量充足、合理摆布、专人管理、经常有效、严禁挪作它用。大中型仓库和雷区仓库要安装避雷设备。仓库消防通道要保持经常畅通。

第三十二条 仓库实行逐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保管员每天上下班前后要对本人负责区检查一次;货区负责人、仓库主任、企业领导要定期检查。遇有灾害性天气或有特殊情况,仓库工作人员要及时检查,加强防范。

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在汛期、霉雨、夏防、冬防等时期和重大节日前都要组织力量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

各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做好记录,责成有关单位或人员限期解决;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要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处理。不得拖延。

第三十三条 仓库发生火灾或其它事故,必须按照规定迅速上报。企业和仓库领导要抓紧对事故的清查处理。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企业和仓库对正确执行政策,认真贯彻本规则,积极促进医药生产和流通,做出显著成绩的仓库、班组或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则。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应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工商企业要督促、检查所属仓库执行本规则,并可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下达之日起实行。原《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仓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备 注

1.第九、十九、二十五条中的“大中型仓库”,是指建筑面积在3000平 方米以上的仓库,不足此数的为小型仓库。

2.第三十三条损失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损失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商品物资被盗事故或造成人员死亡的各种事故,在向当地主管部门汇报的同时,必须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7篇 af化工仓库管理规定

1.为规范**厂物资库存管理,规定相关人员的职责与权限,明确库存物资保管保养的工作内容,使物资的保管保更加规范化,以便及时有效地为生产一线提供优质的服务。

1.1保管员负责在库物资的管理,负有使物资不受损失的责任。物资在库期间应做到不霉烂、不变质、不丢失、不损坏。

1.2保管、保养既是两个概念,又是相互促进统一的整体。以管促养,保证物资完好无损,是仓库管理的核心

1.3 物资保管

对验收合格交于保管员的物资,按照物资属性、类别分库、分区、分类、分架、分层整齐码放、保存。

1.4 物资保养

不同物品特性不同,对存放环境特殊要求,均要及时采取不同保管、保护、保养措施,确保物资完好无损。

2.物资保管保养通用要求

做好物资保管保养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具体应做到妥善保管、合理存放,精心保养、帐物相符。

2.1 按照物资的属性与要求采取相应而有效的保管保养方法,要做到“四保”(即保质、保量、保安全、保急需)和三化工作(即仓库结构合理化、存放系列化、保养经常化)。

2.2 保管员对到货经验收合格的物资,核对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材质、数量、应分库、分区、分类,实行“五五”码放,确保物品的整洁,存放有序。

2.3 易燃、易爆、易污染、有毒及放射性物资,必须设专库存放,采取相应措施,要与一般物资隔离储存,专人保管,定期检查。

2.4 精密仪器、仪表应封存保管,有条件要在保温库保管,无条件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有特殊保管要求的标准仪器仪表电气及热工标准室随买随用,不在库房存放。

2.5 金属材料、设备和配件等需要防腐、防锈处理的应定期检查保养;优质钢材及其制品要按不同类别做好标记,避免造成使用事故;油类、气体类要设专库。

2.6 不同物资应采取不同的标记,如金属材料应根据其金属监督要求,在材料上标记清楚,并分别存放。对材质证明、质保书等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2.7 贵重物资要有专柜存放并加锁,剧毒品要有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锁、双人发放、双人使用。

2.8 对于防止变形、怕挤怕压、易碎的物品,应轻拿轻放。

2.9 无法入库需露天存放物资,必须经常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如:加盖油布、垫高、涂油、搭棚等)。

3.重要物资保管保养规定

3.1油脂

对润滑油、透平油、变压器油等应建立油脂管理制度,应根据不同类别,分别在库房容器上涂以色别,并将色别说明悬挂在油类附近,发放时验明领料单据、容器色别、对号发给,以免混用。

3.2橡胶制品、塑料制品

不应受日光照射及高温、重压,以免失去弹性及机械强度,防止低温,以免硬化而发生裂纹。不应与矿物油、汽油、苯、松节油等混放。应存放通风处,夏季应洒以滑石粉,以防止橡胶粘结。发放应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

3.3电焊条

3.3.1核对焊接材料的品种、型号、牌号、规格、质量证明。

3.3.2检查焊条药皮厚度是否均匀。

3.3.3检查是否受潮变质,注意焊条、焊芯有无锈斑,药皮是否发软、变松、起皮,部分脱落现象。

3.3.4焊接材料应按不同品种型号、牌号、规格,以原包装分别存放防止混乱。

3.3.5焊接材料应放在通风良好干燥库或保温库内。离地垫高或离开墙壁不少于300毫米,垛高1.5米以下,垛距留通风道,如有轻微受潮的应即晒干,或用烘烤箱干燥,经过烘烤的焊条应即发出使用,不宜继续保管。

3.3.6重要部位用焊条,低氢型焊条最好存在保温库内,温度应在10~25℃,相对湿度低于50%。

3.3.7搬运码放要小心,轻拿轻放,不要摔掷,防止焊药脱落。

3.4有色金属材料

3.4.1不可与酸、碱、盐类化学药品等接近和混存。

3.4.2铝材不得与铜铁物品混放以免发生电化学腐蚀。

3.4.3不宜涂油,环境要干燥,货架或堆放要横平竖直,管材防止搁压变形。

3.4.4质量证明要建档保管,随物发放付本。

3.5工业轴承

3.5.1验收规格、等级和数量是否与入库单相符,包装应完整。

3.5.2轴承严禁与化学物品混存,应设专库或专柜存放,要清洁、干燥、通风、保温并能防止有害气体侵入,(按规定温度应在5~25℃范围内,空气的相对湿度不得大于60%)。

3.5.3轴承应定期检查,超过一年的轴承应开封检查是否生锈,如有锈应除锈,重新按要求进行涂油封存。

3.5.4轴承是精度较高的组件,防止碰撞。

3.6电瓷产品

3.6.1电瓷到货,外包装应由运输人员到站查看,有损坏者找铁路交涉。货到库后要由保管员核对实物与入库单据是否相符。

3.6.2包装完好,内有破损者应由有关人员与厂家交涉。非标准产品要与图纸核对验收。金属附件镀层是否良好,结合瓷件处是否吻合,充油部分是否漏油,瓷釉是否符合标准,有无斑点、气泡、烧痕、裂纹等。

3.6.3成批入库瓷件,尤其是悬式绝缘子,必须进行冷热试验。

3.6.4各种高压瓷套应请试验部门进行耐压试验。

3.6.5注油式大型高压套管应在专用架上直立存放。按规定保持油位。

3.6.6有带铁件的电瓷、螺丝孔部分应涂防锈油脂。

3.6.7操作机构的隔电部件,避雷器的外壳,隔离开关的绝缘子,电力电容器的套管等一般都是电瓷制品,电瓷的特点是易碎,高压绝缘要求很严格,高压电器设备应储存在防巨震、机械性撞击和飞来石块的地点。

3.6.8在防潮、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存放。

3.6.9定期检查,螺杆螺纹及轴销,触头摩擦部件等,应采取防护防锈措施。

3.6.10存放位置要牢固,防止倾倒损坏设备。

3.6.11能入库的均应入库保管。

3.7低压电器

3.7.1验收产品包装是否完好,必要时可拆包装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7.2产品外观光洁美观,镀层是否完好,触头表面不准有麻点、毛刺,胶木件有粗糙裂痕为不合格,必要时按产品标准进行技术鉴定。

3.7.3发现产品不合格、数量不符时,应查明原因,及时解决。

3.7.4有紧固螺丝及引出线部位要仔细检查。

3.7.5检查机件的开关灵活性,指示标记的准确性,闭合、通断的正确性,零件是否有松动。

3.7.6用摇表测量绝缘电阻,用万能表测量通断,库内无此验收条件时应积极请有关部门协助验收。带电部分相互之间的绝缘电阻,一般不应低于10兆欧。

3.7.7库内要通风干燥,温度应在5-35℃,相对湿度在80%以下,防潮湿、防高温、防冰冻、防灰尘、防有害气体、防直接日照、防重压、防撞击、防霉、防锈和防碎。

3.7.8低压电器不宜长期保存,防止绝缘老化,产品限定的保险期为仓库存放的期限。应先进先发,应在保管一年时对产品进行老化检查。

3.7.9除尘、防锈。机械部分无镀层和漆皮时应涂工业凡士林防锈。

3.7.10不同产品要按不同性质保养,要细心检查部件、胶木件、纸制熔管等,受潮发霉时要细心除霉并送交电气试验部门进行绝缘试验,按低压电器耐压试验规定办理。

3.8变压器

3.8.1有无机械损伤,箱盖螺栓应完整无缺,密封垫要严密不渗油,散热器、油管无机械损伤、无变形现象。

3.8.2无锈,油漆层光洁,色调均匀一致,无流痕气泡,脱皮等现象。

3.8.3变压器瓷套管表面光滑无破损,无渗油现象。如有充氮装置的应检查充气压力是否正常。

3.8.4根据变压器的装箱单或说明书,检查变压器附件是否齐全。

3.8.5请技术部门协助,按规定测量绝缘电阻。

3.8.6防潮、防震、防火、防漏油、防灰尘。

3.8.7分装的大型变压器电容式瓷套管,应直立存放在特制的架子上,经常检查是否漏油。

3.8.8为防止裸露金属件生锈,应涂上凡士林防锈,散热器如果散装,孔眼应用相应堵板封严,主体变压器法兰封口如有松动应封严,上紧螺栓。

3.8.9变压器存放日久,应检查变压器油,送化验室化验,如有变质应及时换油或过滤达到耐压标准。

3.8.10有油垢灰尘时,应用干净纱布头擦净,切不可用汽油、烯料涂擦以防浸蚀漆面。

3.8.11防止变压器瓷套管破损,可用专用篓或麻带布包好扎紧。

3.8.12随设备的变压器油要妥善保管,露天存放要防晒、防止水浸入桶、罐内。

3.9电动机

3.9.1防潮防尘,上盖塑料薄膜,下垫垫木。定期用手动气吹子(皮老虎)或低于两个大气压的压缩气体吹掉尘土。注意温度差造成潮湿,决不可用挥发性油料清除电机油垢,防止破坏绝缘。

3.9.2电机转子轴伸应涂凡士林,包以油纸,不可被硬物碰撞。

3.9.3检查轴承盖是否缺油,注入润滑油应在油盖全容积的三分之二为宜,便于轴承在运转时散热。

3.9.4长期保管的绕线式电动机的弹簧应该松开,取出炭刷放盒内保管,在帐上注明存放处。转子滑环、直流电机或励磁机的整流子应用防潮纸包好,半年测一次绝缘电阻。

3.10耐火材料

3.10.1防潮、防雨淋,如有泥污可使耐火材料在局部形成低熔混合物,从而降低使用寿命,不可露天存放,应入库保管。

3.10.2运输、装卸、保管轻拿轻放不要碰坏边角,影响整个砌体强度。

3.10.3耐火材料有酸性、碱性之分,应分类存放,技术资料建档管理,码垛要适当,防止倒塌损坏棱角。

3.11无缝管

3.11.1要根据相应的产品检验标准,检查钢管是否正园,厚度是否均匀合格,管端应正直无卷边,表面无裂纹结疤、横裂、折痕,并无严重锈蚀,管身正直无过分弯曲。必须有质量保证书,合金钢管需做化学分析检验。重量验收一般以检尺计量法。小规格的以过磅称重。对无缝管保管应做到:

3.11.2钢管应存入料棚或库房内。按不同材质、规格分别码垛,下垫垫木,分层顺码,便于计数。垛高1.2-1.5米,垛宽2米为好,小规格的小量的可放在悬臂料架上。

3.11.3长期保管的应用油纸密封两头管口,防止灰尘和潮气侵入,以保护内壁不受腐蚀。

3.11.4要经常检查,如发现锈蚀,应及时擦净,不涂油。

3.12钢丝绳

3.12.1核对质量证明书,检查股数及根数,测量整根和每根钢丝的直径,并验看捻制方向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3.12.2钢丝绳不应有断裂、交错和折弯的钢丝。表面不应有凹陷、锈蚀、压扁、碰伤或切伤等缺陷。

3.12.3钢丝绳的股不应塌入和凸起,绳的钢丝或股均应松紧一致,各钢丝间或股间允许有均匀的间隙。重量检验应与供方方法一致。

3.12.4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分类存入干燥的库房内。用铁、木盘缠绕的,应原盘直立放置,不可卧放。成捆的保持包装完整,平放在垫木上,离地面300mm以上,以免受潮。

3.12.5钢丝绳防锈应涂以专用油,或用中性黄油,或用60-95%的软黄油,5-10%的煤焦油混合在60℃下热涂,涂油后用麻布带包严,以免沾污砂土、煤屑等影响使用寿命。

3.12.6盘装钢丝绳为防止涂油下沉要定期旋转,每次转动1/4圈,成捆者也应定期翻动。

3.13电缆

3.13.1电缆轴应完整无损,标牌清晰;注明生产厂、电缆名称、型号、规格、长度、重量及滚动方向。

3.13.2电缆表面不能有破裂和损伤等现象。

3.13.3油浸纸绝缘电缆及通讯电缆,必须封闭良好。

3.13.4电缆应放入库房内或四周有遮蔽的棚内保管,如露天存放必须有防雨措施,高压电缆头必须封堵。

3.13.5放置电缆的库、棚应干燥通风,防潮、防尘。

3.13.6电缆存放必须与酸类、矿物油等有腐蚀性的物质隔离开。

3.13.7电缆轴必须立放,需重叠码垛时,要压缝,且不易过高。

3.13.8电缆搬运时,必须按轴上箭头方向滚动,严禁反滚,以防电缆在轴内松动。

3.13.9电缆的储存期最好不超过以厂家规定的保存期为准。

3.14阀门

3.14.1产品应附有装箱单、产品出厂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即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公称压力、最高使用温度、使用介质、产品性能、用途结构及使用方法。

3.14.2从外观检查阀门的型号、规格应与出厂合格证相符,阀门和识别涂漆应符合jb106-78规定,阀门外部无变形损伤和锈蚀现象。

3.14.3阀门在技术装配上无过松过紧现象。

3.14.4铸件外表和内膛不应有型砂、毛刺、缩孔、斑疤及非金属类杂物等缺陷,所以锻件缺陷不允许焊补。

3.14.5阀门所用材料应符合图纸规定。

3.14.6密封表面不得有碰坏、划伤等缺陷,主要零件应光洁,不应有毛刺和裂纹。

3.14.7关闭件关闭时要平稳、灵活,无卡阻或倾斜现象,要端正地在阀座密封面上。

3.14.8公称直径小于等于25毫米时,高压阀门相互垂直孔的中心线与点相交处的偏差不大于1毫米,公称直径大于25毫米时,偏差应小于1.5毫米。

3.14.9必要时,可按技术标准进行水压强度和密封性能抽验,实验结果应有技术资料备查。

3.14.10阀门在保管时,旋塞阀的塞子应调整到全开位置,止回阀的阀瓣应该固定,带弹簧的阀门应将弹簧调整到自由状态,其它各类阀门应调到全部关闭状态。

3.14.11阀门的手轮、手柄和转动机构不允许当做起吊吊环。

3.14.12阀门已加工的外露表面应涂以工业凡士林或钙基脂,升降螺丝用油纸包好以免生锈,水利传动的阀门应将水放净,并在水缸、活塞连杆处涂以工业凡士林。

3.14.13阀门储存过程中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锈蚀应及时处理。

3.14.14阀门应并存在干燥的库内,特别是高压小口径、铜质阀门,必须放在密封仓库,对口径较大,无特殊要求的可放在棚库内,如放在露天场地,必须有防雨措施。

3.14.15阀门的存储期以厂家规定的保存期为准。

3.15怎样做好仪表的验收工作

3.15.1仪表验收入库必须具备装箱单、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技术检验文件,产品的型号、规格,应与说明书和装箱单相符。

3.15.2检查仪表时不能敲打开箱,避免震坏仪表,开箱后先清扫尘埃,再开箱看表,以免尘土落入表内,精密仪表冬季到货,先在库内放置2小时后再开箱,以免仓库内外温差太大,潮气进入表内.。

3.15.3仪表外壳不应有破裂和损坏现象,表面玻璃应完好无损,安装牢固,不应有畸形、不透明现象,刻度盘刻度应清晰醒目,仪表指针不得偏、歪、卡住、擦针现象,0位调节器应灵活可靠,所有接线柱旋钮不得残缺松动,旋转必须灵活,仪表外壳固定螺丝应有检验单位的铅封。

3.15.4仪表应放在干燥通风、封闭式仓库内,环境温度在5~30℃之间,相对湿度在40~80%。仓库周围不应有强磁场和剧烈的人为震动,库内不得有腐蚀性气体,不允许与酸碱物质、化学药品同放一库。

3.15.5仪表最好是放在特别料柜内,特别是0.5级以上精度的仪表,如放在普通料架上,必须挂布帘防潮防尘。

3.15.6木箱包装的仪表可重叠码放,但垛高一般以1.5米~2米为宜,垛型要端正平稳,以防倒塌,垛底要有一定高度,注意防潮。搬运、码垛时,严禁翻滚、摔掷、侧卧、倒置,要轻搬轻放。

3.15.7仪表及其附件要防止锈蚀,仪表外面金属部分应涂上一薄层防腐油。

3.15.8贮存期间要定期(一般三个月)检查,如发现外观发霉要进行除霉处理,有干电池的仪表应取出电池保管。

3.15.9仪表备件需有标志,并与主体放一起保管,同类仪表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仪表的铅封在保管期间不能打开。

3.15.11仪表保存期限,应按厂家有效保险期为准。

3.16油漆涂料

3.16.1涂料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仓库应远离火源,与周围房屋建筑隔开10-40米,温度在5-30℃,防止日光直射。

3.16.2铁桶盛装的的涂料,要防锈,距墙0.5米,不得密码,下垫垫木,如在夏季,应检查包装,发现桶有鼓涨时应开盖放气,防止爆裂溢出

3.16.3调和漆中的颜料易沉淀,应定期翻倒,防止结块。

3.16.4漆料储存期不宜过长,要先进先发,铝粉漆存3个月则发黑,红丹漆半年后发生干化现象。其他涂料保存期为三年,到期后经技术人员检验尚能使用,可在非重要部位使用。

3.16.5不要用铁工具敲打桶盖防止产生火化发爆炸。

3.17现场危险品

答:现场的危险品管理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消防、防护设施,用料部门对危险品所领用的数量必须由经专责技术人员的审定,并由有关领导批准;化工产品在现场存放,应选择安全地点,设专库专人负责,对机械用油脂要加强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油料消耗管理制度,同时要负责回收废油集中处理,各类危险物资严禁私自存放保管。

4.物资本身物理化学性能对库存物资的影响

4.1物资的吸潮性,即物资自行吸收和放出空气中水分而变质失效.

4.2受大气影响的物资:

4.2.1怕雨雪潮湿,但不怕低温影响的物资,如小型型钢、优质钢材、玻璃等,可存放入普通库房。

4.2.2怕雨雪和低温影响的物资,如电焊条、精密量刃具等存入保温库房。

4.2.3怕雨雪和高温影响的物资,如橡胶及其制品、液体燃料、化工产品等,需存入通风良好的库房。

4.3自然因素

4.3.1温度对物资的影响:当环境的温度超过了物资所适应的范围,物资将会发生质量或数量的变化,如橡胶及其制品、油毛毡超过一定温度保管会发生软化、粘连,汽油、酒精遇高温会加快挥发速度,易燃易爆危险品对温度要求更严。

4.3.2空气中的湿度较大时(一般相对湿度超过80%)将会使电气绝缘性能降低,也会使某些物资变质,如金属材料锈蚀,纤维制品毒烂,化工产品潮解等。

4.3.3空气、日光、虫害等的影响:橡胶、塑料制品受日光长期照射会老化、边脆,化工产品会变质,尘土、杂物能加速金属锈蚀蛀虫能咬坏纤维制品。

4.4仓库的吸潮剂

4.4.1生石灰(氧化钙):吸潮性较强,吸湿速度快,价格便宜,使用比较普遍,它属于碱性素质,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吸潮后会发生一定和膨胀松散,因此使用时应将生石灰盛在木箱箱盒总共均匀地放在垛底或沿库房四周,当生石灰吸潮后变成粉状(熟石灰),应及时进行撤换,以免熟石灰吸收二氧化碳后散发水分增加库房湿度。

4.4.2氯化钙:是一种白色多孔固体,吸湿率较高,打扮吸湿后便溶化为液体,使用时应放在竹筛里下衬瓦盆等容器,氯化钙溶化加热熬煮后仍可洁净继续使用。其特点:

a.初期投资低,设备较简单,制作容易,便于就地取材收效快。

b.空气温度低时,仍有良好的吸湿效果。

c.可以重复使用

d.吸湿量不稳定,新的吸湿量大,随使用时间增长,吸湿能量逐渐降低。

e.潮解后对金属容器有腐蚀作用。

4.2.3硅胶:又名矽胶。是颗粒固体,有良好的吸水性,理化性能稳定,吸湿后仍为固体,不潮,不溶,不沾污物资,也没有腐蚀性。使用时,可用纱布将硅胶包成小包进行吸湿。硅胶吸湿后,可放在130-150℃下烘烤1-2小时,烘去水分,即可恢复吸湿效能,继续使用。但硅胶价格较贵,适宜于高级仪器的吸湿。

5库存物资技术资料档案化

5.1优质钢材应有材质证明资料.

5.2主机、辅机的备品、配件,应有图纸、质保书和使用单位的验收记录。

5.3属于材料性备品,设备性备品,应有出厂证明或试验资料。

5.4主要油脂、化工、绝缘材料,应有化验资料、合格证,有期限要求的要注明失效日期,需取样化验的,要有化验部门的证明。

5.5各物资需用部门有指定检验项目的应有有关部门的共同检验记录。

5.6物资的技术档案应一物一档或一物二档分类编号,并在保管卡注明档案号。

5.7所有的物资技术档案资料,(包括技术资料试验单,出厂证明,合格证,装箱单以及验收记录等)应和发放记录一并存查。

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仓库消防管理规定办法

仓库消防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免受火灾危害,确保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 各类仓库的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电气装置、线路敷设等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第四条 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五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面积不得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第六条 库内采暖应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间距不得小于0.3米。

第七条 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入库人员不得携带火种,非本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入内。

第八条 库房附近不得长期堆放木材、纸包装箱等可燃物品。

第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专柜限量存储,其包装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变形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如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第十二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绝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十三条 库房电气开关应单独设置在库外,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开关保险装置。

第十四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电脑、电视机、电冰箱等电器。

第十五条 仓库电气设备必须由持有效证件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严禁乱拉电线。电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用电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仓库应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库内禁止一切明火,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作业时,须按台消防安全有关明火作业规定,办理动火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由专人妥善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八条 仓库及周围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不得堆放物品,严禁堵塞。

仓库消防管理规定【2】

仓库消防管理规定是超市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部分,超市制定仓库消防管理规定当然是为了确保超市仓库的安全及超市工作人员的安全。因此超市员工要遵照超市仓库消防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1、仓库的主通道宽度不少于2m,通道保持畅通。

2、库房中不能安装电器设备,所有线路和灯头都应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商品保持一定距离

3、消防喷淋头距离商品必须大于50cm。

4、仓库中不能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等,使用的电灯泡不能超过60w。

5、库房中所设置临时电线的存在时间不能超过2星期。

6、库房中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

7、易燃易爆商品必须严格按规定存放,不能与其他商品混放。

8、仓库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的位置附近不能存放商品与杂物。

仓库消防管理规定【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规定,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规定,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规定,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

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

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定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定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定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第9篇 仓库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10篇 成品仓库管理规定办法

******公司成品仓库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保障仓库成品保管安全,提高成品仓库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公司成品仓库的出入库管理。

3 职责

3.1储运部经理负责成品仓库的管理工作;

3.2储运部仓库管理员负责成品仓库的日常工作。

4 管理办法

4.1产品入库

4.1.1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库,入库时由生产车间填写《产品入库单》(品名、型号、规格、数量、批号),《产品入库单》上必须有生产车间的签字,储运部仓管人员根据《产品入库单》上的内容,与实际产品进行核对,相符后将产品入库。《产品入库单》一式三联,由生产车间、储运部和销售管理部各保留一联。

4.1.2产品入库时,储运部仓管人员必须及时将电脑中的入库单进行审核;同时按要求做好产品库存卡片(入库后二小时完成)。

4.1.3退货产品按《退货产品处理规定》办理。

4.2产品出库

4.2.1储运部仓管人员根据销售管理部下达的《送货通知单》进行产品出库的工作。

4.2.2产品出库必须符合包装整洁、完整、标识齐全(特批产品除外),同一品种不允许不同批号拼箱,同一品种供同一家客户按同一批号发货(最多不超过二个批号)。

4.2.3储运部仓管人员根据销售管理部下达的《销售出库单》和《销售需求单》上翻包装通知进行翻包装,涉及到需要重新灌装和重新封口的产品,由储运部开具《翻包装作业单》交给生产车间,由生产车间负责完成这种类型的翻包装工作,此时的《翻包装作业单》由生产车间保留。翻包装产品必须符合出厂产品要求。

4.2.4拼箱产品根据销管部下达的出库通知单,按《拼箱、开箱原则》办理。

4.2.5产品出库时,储运部仓管人员应及时更新《库存卡》的记录,同时将出库信息及时输入信息系统,保证记录和输入的准确性,并将出库记录进行审核。当天入库的记录和输入工作必须在当天完成。

4.2.6产品出库装车时,储运部仓管人员应提交《销管出库单》(清单的内容、品名、型号、规格、数量、批号、发往客户等)给货车司机,由货车司机监督装车货物是否与销管出库单所列相符,并签字确认。

4.2.7客户如需发货清单随货,储运部必须按要求将《销管出库单》放入箱内,并在箱外标明,以供客户收货、验货。

4.2.8货物中携带资料和样品的,必须随箱放入清单,在箱外标明,以便客户及时查收。

4.3库存管理

4.3.1储运部仓管人员必须做好成品仓库的防火、防盗、防潮、防鼠等防护工作和检查工作。

4.3.2产品按分类、规格、型号、按序摆放整齐,并做好标识,产品堆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便于出库。

4.3.3储运部仓管人员每月月底对库存进行盘点,保证帐、物、卡一致,如有差错立即上报并查明原因

4.3.4储运部仓管人员查视库存产品,对6个月以上未动销的,及时转到滞销库(当月红字显示),并对滞销产品进行处理。

4.3.5距到保质期1/3时间之内的产品不允许直接发货,报技术质量部审定。

4.3.6按财务要求做好每月的收付存报表。

拟稿:****** 审核:****** 批准:****** 20**.8.

**公司成品仓库管理规定

第一篇、安全

一、防火

1、所有进入仓库人员,严禁在仓库内吸烟,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违者每人每次处罚100元。

2、每个仓库最少配备一台干粉灭火器和1个水桶。所有灭火器材,要求摆放地点固定且容易找到,对于违规摆放灭火器材的保管员,每人每次处罚50元。

3、每个仓库配备的灭火器材主要供本仓库备用,必须存放在本仓库内,灭火器不得对外借出,更不得随意与其他仓库或部门调换。

4、一旦公司出现火情,任何保管员都不需请示领导、都必须携带自己的灭火器积极参与灭火救援。救援结束后,必须将灭火器带回仓库,并认真检查,灭火器需要补充药液或需要维修的必须立即报请仓库主管,仓库主管也必须主动检查、维护灭火器。

违反规定,每人每次罚款30元。

5、仓库主管每月必须组织全体保管员学习防火知识,对新入职保管员进行防火知识培训,让所有人员懂得出现火情时如何尽快找到灭火器,如何使用灭火器,如何救火,如何自救。违规一次,处罚仓库主管50元。

6、仓库人员要有极强的防火意识,要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特别是仓库主管,要时常巡视仓库每一个角落,及时排查火灾隐患,督促仓库防火措施落实。

7、一旦发生火灾,首先应组织现场灭火,同时应报告总裁等公司领导,必要时拨打消防队电话119

二、防水防潮湿

1、保管员应经常关注自己仓库的屋顶、墙壁、窗户、大门、排气口等部位是否存在漏雨、进水隐患,应特别检查仓库墙壁和地面是否潮湿。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报告仓库主管,要求维修或防护。

2、每天下班离开之前,必须锁紧仓库所有门窗以防止雨水。。

5、严禁携带液体及潮湿物品进入仓库货品区。

三、防盗

1、所有仓库,必须人走落锁,即使是在上班期间短暂离开仓库,大门也必须落锁,严禁大门敞开而无人值守。每天下班离开之前,必须锁紧仓库所有门窗。违者每人每次处罚30元。

2、仓库大门钥匙,必须专人专管,即由仓库主管或仓库主管指定人员管理。严禁随意代管,严禁复制钥匙,严禁把钥匙随意分发或随意摆放在桌面。放假超过7天时,由仓库主管负责把所有仓库大门粘贴加盖公司公章的封条。

3、为分清责任,成品仓库必须严格按照交接班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成品库严格执行《进入成品仓库须知》之一切规定。

4、盗窃行为认定:未办理出库(即出库单)手续而被带出仓库大门,即构成盗窃行为。内盗行为,按盗窃物品价值的10倍但最低罚金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处罚。内外勾结的盗窃行为,可加重处罚。对所有盗窃行为,公司保留诉诸法律解决的权利。

四、安全用电与节能

1、只有公司专业电工才可对仓库电路、电器进行安装、改建、维修、更换、调试,所有仓库保管员不得实施以上操作。

2、电工和仓库管理人员之外的任何人,不得随意操作仓库电器。

3、保管员不得随意在仓库临时插装大功率用电器,比如取暖电器、烧水器等,严防用电火灾隐患。

4、节约用电是每个员工的基本义务。严禁浪费电能。

五、仓库环境卫生

1、每天打扫仓库卫生,经常保持地面、墙壁、门窗、货架、货位、工具、桌椅的整洁干净。

2、经常清理仓库内的废品杂物,及时发现老鼠等四害隐患。

3、经常整理仓库物资,及时归类归位。货物摆放要逐步做到“分库存放,分区管理,分类摆放,”。既要防止货位浪费,同时注意预留消防通道。

第二篇、工作纪律

一、仓库考勤:由仓库主管记录所有工作人员考勤。。

二、迟到:迟到10--20分钟,罚款5元;迟到20——30分钟,罚款15元;迟到30分钟以上,当班次不计考勤但必须照常工作。每月累计迟到3次者,罚款加倍。

三、旷工:旷工1——3天,处罚4倍日工资;旷工4天以上,开除。

四、请假:原则上应提前1天向仓库主管当面请假,被批准后方可认定为请假,否则视为旷工。淡季请假不发工资也不扣工资,旺季因有特殊情况可请假,请假一天扣2天工资。请假须有书面报告,仓库主管签字生效。

五、早退:未到下班时间而离开工作岗位即为早退。早退一次罚款5元,每月累计早退3次,罚款后开除。

五、脱岗:工作时间内,保管员必须坚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凡离开岗位30分钟并且未告知仓库主管的即为脱岗。脱岗一次,罚款20元。每月累计脱岗3次者,罚款后开除。

第三篇、仓库工作流程

货品入库操作流程

(1)保管员接收供应商货品,应按规定分类堆放在指定区域→(2)保管员对所到货品进行盘点(两人进行),盘点表数与供应商到货单核对,核对无误后,保管员在盘点表和到货单上签字认可(如有出入,上报仓库主管)→(3)保管员将签字后的盘点表和到货单交由会计,由会计登记电脑入库单→(4)入库。

第11篇 某油漆仓库管理规定

1、存储油料、油漆及化学品的库房必须设置在干燥、阴凉、通风的地方。

2、库房内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库房内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

3、在储存油漆、油料及化学品的库房必须悬挂消防及明火管理制度,并在明显地方张贴“严禁吸烟”、“严禁火种”等标志牌。

4、库房内必须配备充足的并与各种油料、油漆及化学品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5、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堆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存放。

6、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小包装储存时可上货架,大包装可码垛,垛高不得超过2m,垛底应垫高10cm以上,油料、油漆及化学品的商标要一律向外。

7、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应根据施工或试验需求,随用随购,尽量减少库存。

8、对能分解、发热、自燃的化学品要设置专门的储存库,并定期检查。

9、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应定期检查并翻转堆放,以免储存日久,沉淀接块,影响使用。

10、浸有涂料、稀释剂的破布、纱团、手套和工作服等应及时清理,不能随意堆放,防止因化学反应而生热、发生自燃。

11、当日没有用完的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应及时收入库房,严禁随意乱丢。

12、库房地面必须防潮、防渗,库房内必须保持清洁。

13、对汽油、苯类、酮类等溶剂进行整理、分装、换桶时,均应在通风良好处进行,操作人员必须戴口罩、手套以防中毒。

14、领取油料、油漆及化学品时,领取人必须填写《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发放登记表》。

15、油料、油漆及化学品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或在地上滚动。

16、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在装卸过程中,必须检查封闭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17、碰撞、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18、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12篇 危废仓库管理规定办法

危废仓库管理规定【一】

第一条 危废仓库必须由专人管理,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内。

第二条 危废仓库规定开放时间,每天上午9:30—11:30和下午2:30—4:30开放,各企业应按时收集、存放,其他时间封闭,以防止危险废物流失。

第三条 各企业在指定时间内应有专人将危险废物送入仓库,不得将危险废物在仓库外存放。

第四条 各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每次送入危废仓库要进行登记,并作好记录保存完成,每月汇总一次。

第五条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暂)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暂)存。

第六条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暂)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第七条 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方可存放。

第八条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第九条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危废仓库管理规定【二】

1、硫酸储存区域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硫酸仓库内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2、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必须做到“双人保管、双人领用、双把锁、双本账、双人使用”使用后剩余物品应立即返库。使用部门禁止存放保管。

3、仓管员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能、特点、分类、分层,对性能互相有抵触的物品要分开贮藏,并有明显标志,不可混放,防止错发,开启危险品包装容器的工具,要用铜质,不能用铁质工具,防止引发火花造成意外事故。

4、危险品仓库一切电气设施(如开关、闸刀、照明灯、电动机等)均应为防爆型,并应定期检查电器设备及照明开关线路防爆性能良好与否,发现损坏应及时修理,防止破裂闪烙而引起火情,仓库内不准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和灯头,房屋不能漏雨,通风良好,并装有通风设备。

5、在装卸物品时应轻装、轻放。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6、保管人员必须提高警惕,下班时应仔细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节日休假要有专人值班巡逻。

7、生产所需设备、转运容器、仓储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硫酸灌区要密闭,严禁跑、冒、滴、漏。

8、在生产、转运、储存过程中发现被盗、流散等情况,应及时汇报主管安全副总,并由副总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备案。

9、作业现场严禁进食和饮水,工作完毕,沐浴更-衣,单独存放污染衣物。

10、硫酸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不定期对车间的硫酸生产、转运、储存和食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及隐患立即通知责任部门整改,同时上报主管安全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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