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特殊作业人员审查监理规定
1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安监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1.1审查承包商进场的大中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准用证”“操作许可证”和租赁设备的安全协议。
1.2施工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取得国家(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如果起重机械为租赁设备,施单位应与出租方签定安全协议,监理应审查双方约定的安全责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定。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准用证”“操作许可证”和租赁设备的安全协议应报工程监理项目部备案。
1.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专职安监员、技术人员及相关的管理人员已到位,职责与分工已明确、清楚。
1.4参建人员已全部进行了体查、体检,无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
2特殊工种是指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主管部门考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作业的工种,如焊工、爆破工、高空作业工、压接工、测工、吊车司机等。
2.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将特殊工种或操作人员相关证书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
2.2监理工程师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审查符合要求后,批准其上岗施工;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
2.3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应巡视检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施工操作质量情况,发现问题要求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及时整改。对产生不合格品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监理有权提出撤换。严禁无证上岗。
2.4监理人员在进行高空登塔检查、高空压接检查、附件安装检查等作业时,检查人员应具备高空作业能力并且持有高空作业证。不具备作业能力和相应资质证件的严禁作业。
第2篇 既有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1、 注意铁路运营、地方行人和车辆、以及施工人员和工器具安全,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和设施。
2、 所有既有线施工均应在批准的“天窗”时段进行。
3、 对既有线影响的施工,必须首先探明施工范围的通讯、水电、信号等管线及其其他设施情况,并与设备管理单位共同确定防护范围。
4、 施工与既有线并行或邻近工程时,要加强施工安全措施,必要时和运营单位共同协调组织,保证运营安全和施工安全。
5、 施工与既有线并行或临近工程时,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必须经营单位批准,且双方签订安全协议。
6、 在影响既有线范围内施工时,施工人员戴白色或黄色安全帽,在轨道上作业时必须穿黄色防护服背心;
施工人员严禁在既有线范围内戴红色安全帽,穿红色衣服。
7、 严禁施工机具、材料以及临时设施侵入界限(正线直线段距线路中心2.44m,正线曲线为2.9m)严禁施工人员上、下班时 路及轨道上行走、横跨既有线或坐、卧轨道上休息。
8、 对受地形影响限制,驻地与工地间跨越桥梁必须走既有线时,要求走人行通道,严禁 路、路肩等限界范围内行走。
发现列车接近时,须及时避车。
其他人员严禁进入既有线范围。
9、 临近既有线施工时,场地严禁悬挂红色标语,彩旗尽量减少红色和绿色,以免影响司机嘹望。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由跟班防护员进行跟班防护。
10、 严禁施工人员擅自挪移和破坏防护设施,严 间在既有线附近生火。
11、 在既有线旁测量放线时,严禁使用钢卷尺等金属测量工具测量既有线线路轨距,如需用时,可以使用皮尺;
严禁用金属将两股轨道连接一体;
穿越铁路的人员应遵守“一看、二慢、三通过”原则。
12、 跨越既有线搬运工程材料时,应得到公务部门许可,在搬运地点两端不小于800m处设防护,由专人统一指挥,及时互传信息。
确保搬运材料期间的行车、人员安全。
13、 在既有线旁搭设防护排架时,应注意上方的接触网,应与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14、 既有线改造过程中注意接触网、通信、信号、电力等战后设备的正确显示、运用及改造,保证施工与运营安全。
第3篇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奖励规定
1、发现一处用电重大隐患防止了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每次奖励2000元。
2、人身安全和行车设备、影响列车运行及时汇报处理,防止事故发生的,每次奖励2000元。
3、杜绝违章指挥、野蛮作业、简化作业标准的奖励100元。
4、高空作业落实“三安”标准,监控到位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2000元。
5、临时用电、机械设备操作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防止了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安全隐患奖励2000元。
6、不按安全技术交底、配合比、偷工减料造成安全质量隐患的发现并及时整改的奖励200元。
7、安全技术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安全质量隐患,杜绝其发生消灭在萌芽状态的奖励200元。
8、提出有针对性,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质量建议,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并取得较好效果的奖励500元。
9、以上条款应由副经理、安全总监落实认可后,进行奖励。
10、项目部对于能有效开展安全、质量监督工作,在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任劳任怨、大胆管理,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施工员和技术员给予奖励;
1.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每月从施工员中评出“安全管理标兵”2名,奖励1000元/人。
2.项目部质量领导小组每月从专职技术员中评出“质量管理标兵”5名,奖励500元/人;
3.处罚:项目部对管理人员违反下述安全质量处罚条款的,在当月月度安全质量考核奖励中不予考虑。
11、各施工作业队根据单元工程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项目部各部门每月末对作业队进行综合考评一次。对于考核评比得分前三名者进行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5千元,第二名奖励3千元,第三名奖励2千元。奖励分配由作业队根据本部管理人员平时工作表现及岗位进行全额分配,禁止挪用。
12、对满足下列条件,为企业安全、质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项目部办公会给予500—3000元特殊奖励:
1.受业主、监理表扬的单位和个人;
2.在抢险救灾及处理突发事件中表现积极、突出,有效减轻灾情、减少经济损失的;
第4篇 委外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明确安全监管和协调责任。外委施工单位及外协作业人员按照“项目主管科室负责、所在车间安全监管、安全科督导监察”的原则纳入炼钢厂统一协调管理,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二条 严把外委施工单位准入关。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检维修资质,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特种作业资质。施工、检修单位要保证队伍的稳定性,搞好岗前培训,使现场作业人员有能力胜任所从事的工作。对于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单位,一律进行整顿、清理。
凡进入炼钢厂承揽工程施工和检维修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相关行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法人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资格。
4、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5、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标准化作业指导卡)、应急救援预案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条 准确界定双方的安全职责。分厂必须与外委施工、检修单位签定安全管理协议,科学合理、明确界定双方在施工、检修作业过程中的具体安全管理职责。外委施工检修单位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所在车间是监管主体,双方应共同落实好两个主体责任。
第四条 搞好技术交底。所在车间必须与外委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共同进行现场风险辨识,编制危险有害因素清单,明确双方协作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并由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或检修现场必须双方指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五条 搞好岗前培训。所在车间必须将外委施工、检修人员纳入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范围,定期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本单位“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培训,以及与施工现场紧密相关的危险源辨识、安全施工方案、具体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 审查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检修单位必须保证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工装器具、设施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满足工作需要。
第七条 搞好沟通确认。施工和检维修作业必须组织编制安全措施方案,并经双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共同确认。施工、检修过程必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涉及临时用电、交叉作业、煤气作业、动火作业、高空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许可制度;现场作业期间,必须与施工或检修项目主管科室、所在车间及时联系沟通,涉及与生产交叉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三方(生产方、点检方和检修方)挂牌制度。
第八条 搞好工作衔接。施工单位要参加施工或检修项目主管部门、分厂的调度会,随时通报工作进度、搞好各项工作衔接,定期向检修项目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汇报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及问题。
第九条 搞好现场监督。所在车间要将施工、检修现场列为本单位隐患排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台帐。同时,施工、检修单位也要建立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制度,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实施奖优罚劣。主管科室应建立外委施工、检修单位奖惩机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不执行安全规程制度的以及出现“三违行为”的要进行处罚和淘汰,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施工单位及监管人员责任。对施工单位积极主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施工、检修项目安全顺利完成的,可给予一定奖励。
注明:本管理规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九)签署虚假文件的;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六)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八、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九、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6篇 某单位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交通道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及交叉道等禁止各种车辆停放,结合现场的具体情况设置禁止车辆停放标记。
2.对破路施工和跨越道路拉设绳索、电缆,应报新奥秦港公司批准,并设有明显的标记,夜间还应设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置临时交通指挥。
3.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应设下水道(明沟加盖)并定期疏通。禁止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冬季积雪(冰)应及时排除。
4.严禁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如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报新奥秦港公司批准后方可占用。
5.道路两旁堆放的设备材料要距离道路2m以上,跨越道路拉设绳索、支架高度不得低于2m。
6.施工用的履带吊车、拖拉机等,未采取护路措施严禁在现场的道路上行驶。
7.施工用机动车辆和特种车辆(吊车、叉车、翻斗车等)的车况必须良好。进厂应严格检查,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年审,驾驶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发放的特种车辆驾驶证。
8.施工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及特种车辆的保养制度及维修记录。
9.施工现场内各种机动车辆执行以下限速规定:
①机动车辆进出大门及转弯处为限速5km/h,直线行驶不得超过15km/h。
②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氧气、乙炔气)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且挂“危险品”标志牌。应保持安全车速,保持一定的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强行会车。
10.机动车辆载货执行以下规定:
①不准超过车辆核定的载货量;
②散装及粉状中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滴漏在车外,必须盖封严密;
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④货车、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装,除驾驶室内可以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他部位不准载人。
11.只允许用于施工的运输工具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不用于施工的交通工具只能停在由新奥秦港公司指定的地点。
12.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排水系统应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繁忙地点,应设立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7篇 隧道施工防火刚性管理规定
为防止隧道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保证施工人员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关于建筑工程工地防火措施》和《地铁站防火规范详解》《铁路隧道施工技术安全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隧道工程施工防火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火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整个隧道施工组织设计中进行统筹规划和实施。
第二条 要加强隧道施工人员防火知识培训,增强施工人员防火意识,提高火灾自救能力。制定隧道防火工作预案,组建义务消防队,加强日常消防检查。
第三条 根据隧道工程地质、施工工艺和隧道施工设施配备、材料使用情况确定隧道防火重点部位和区段,设置警示标识,制定专项安全防火措施,确定防火责任人,落实防火责任。
第四条 隧道内的电气线路应悬挂设置,接头应紧固可靠,电气线路的导电能力应与负荷相适应,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五条 对长、特大隧道内大型电器设备(变压器、高压开关柜、变配电室)设置安全防护栅栏,设置警示标识,每处配备4kg干粉灭火器1~2个,其四周2米内禁止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条 隧道内值班电工必须定期对电线路及用电设备进行安全巡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维修,并做好巡视维修记录备查。长、特长隧道内所用电缆宜采用非延燃电缆和电线。
第七条 严格隧道内施工动火的监控。隧道内确需进行明火施工或进行电、气焊时,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划定安全区域,清除其四周10米内的一切易燃易爆物品。当确需立体交叉动火作业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对易燃、可燃材料进行隔离,并设专人负责监视和安全防护。
第八条 瓦斯隧道施工必须按有关施工规定进行。在隧道内用火必须进行书面审批,未经批准严禁用火。用火作业前认真对隧道内瓦斯浓度进行检测,在确认绝对安全并在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检测、监督下方能进行施工,一旦报警应立即停止施工。瓦斯隧道洞口要设火种、火险检查点,严禁进洞人员将火种带入隧道内。对非作业人员进洞坚持严格检查登记制度。
第九条 需要在隧道内进行气焊(气割)时,在隧道外应预先对焊(割)炬、气管和开关进行检查,确保良好,无油脂。焊割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米,与明火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0米。
第十条 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械设备、各种管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第十一条 焊割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检查现场,清除火险隐患。
第十二条 向隧道内送风的鼓风机周围3米内禁止明火作业,以防明火被吸入鼓风机引起火灾。在隧道内斜、竖井口、横通道口明显处悬挂1~2个灭火器,以备用。
第十三条 在隧道内维修设备时,清洗零件的油盆与照明灯具之间的距离应在3米以上。
第十四条 在隧道内整理或加工火工品时,一般情况下,不能使用碘钨灯照明。若无其他灯具照明时,碘钨灯与火工品的距离应在5米以上。使用其他灯具照明时,火工品与灯具之间的距离应在3米以上。
第十五条 在隧道内移动变压器时,必须把各方面电源全部断开,必须从变压器高、低压两侧断开,经接地并确认释放完了变压器内的残留电源后,方可移动。要安排专人负责守护断电开关。隔离开关把手必须锁住。
第十六条 盾构设备上应经常检查防火系统配备的完整性及功能的可靠性。选择、安装灭火器时,应根据不同火源(电气引起的失火/液体引起的失火)选择不同类型的灭火器。根据盾构的工作环境选用以下两种手动灭火器:co2灭火器和干粉灭火器。变压器、配电柜、电机附近应配备有一定数量的干粉灭火器。 其余易发生火灾的液压系统附近应安装co2灭火器。为防止盾构紧急出口失火,应在主控室、人员舱以及每节后配套拖车的前端和尾部安装abc干粉灭火器。应定期检查火灾报警系统。在盾壳区和后配套系统安装有自动火灾报警系统以便能在火源较小时及时发现和报警。为防止火灾,盾构机已安装有一间歇性声音报警器,工作人员须据此执行相关措施。
第8篇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防范措施
工程概况:
防城港402号泊位码头水工工程位于已建成的防城港20万吨级码头北侧,连接防城港东湾403#泊位码头南端,建设规模为1个20万吨级通用散货泊位,建设长度为353.4m。码头结构形式为薄壁大圆筒结构的重力式码头,建设内容包括共有16个大圆筒、港池调头地、码头主体和前沿线50m范围内吹填砂施工,总工期共12个月。
水上船舶分项施工的项目有:基槽、停泊地开挖、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基床抛石、基床夯实、基床整平和圆筒出运、圆筒浮游安装,所需船机: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驳3艘、1000m3泥驳3艘、441kw拖轮2艘;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3艘、伴潜驳1艘、抛石船2艘、整平船1艘、交通船2艘,项目部为确保船舶施工及人员安全,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及防范措施。
一、水上船舶施工一般规定
1、施工船舶应随时与调度室及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各种施工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偏载航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7、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9、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台四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同时应做好防滑工作。
10、认真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水上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水域)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11、落实作业区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排筏、设施不准进入施工水域内,防止本工程施工作业船舶与其他的施工船舶间发生有碍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12、各作业队应选派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人员、船舶、作业区、和水域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13、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抛入水内,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船 舶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
4、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驳船、炸礁船、整平船、抛石船、伴潜驳、交通船、运输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5、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6、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7、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相互碰撞。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
8、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vhf高频电话收听和对周围情况的观察了解。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 、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经分离装置处理后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13、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交通船应停止运行,并到指定处锚泊。
(三)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炸礁船、抛石船、材料运输船舶等)必须持有符合三类海区要求的有效证书(适航证)和相关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2、施工船舶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舶上应配有甚高频电话(vhf)和联络电话,并配有施工作业区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实践航行,定点靠泊。
5、装载设备及材料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和偏载;装载的设备、料具应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
6 、船舶上应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分离装置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9 、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0、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雾、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施工船舶进行水上作业和运行,并到海事部门指定的锚地锚泊避风。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1、项目部各施工作业队必须把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执行水上施工作业有关管理规定,各施工船舶及作业点均应由专人负责安全,积极配合项目部安质部门,形成二级安全管理网络,形成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层层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管理。
2、保持与地方政府和海事、气象等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及监理、业主的定期联系和沟通,及时获得水上施工安全的有关政策、法律和信息,及时通报施工进度和施工要求,以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3、各施工船舶应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准入—安全监察—教育培训—考核评估的全程监管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档案。
①安全准入。施工船舶投入作业前,应对船舶的有效证件、适航状况、资源配备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报请海事主管机关对施工船舶进行查验和审核。
②安全检查。每月对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情况进行自检,并配合相关部门、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监察,包括安全设备和器材、消防、救生等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各类安全管理台帐及有无违章事故记录等。每半年申请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③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进行水上施工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并根据水上施工作业实际情况,组织施工船舶单位开展现场经验交流和应急预案演练。邀请海事、气象等各方面专家,对施工船舶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④ 安全考核评估。建立安全风险基金制度和月查季考年评制 度,对安全管理有成效者予以奖励,反之则予以处罚,直至取消水上施工作业资格。施工船舶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隐患,则将该船泊列为重点监管船舶。被列为重点监管的船舶应及时进行安全整改,并定期将整改方案、实施计划和整改结果报送监理、业主备案。
4 、现场管理。施工期间应按海事主管机关要求配备警戒船,日夜维持安全作业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必要时向主管机关申请派出巡逻艇,加强施工区域的现场交通指挥,维持航行秩序。
四、船舶各主要分项施工安全环保措施
防城港402号码头泊位水工工程船舶施工的分项施工有:基槽、停泊地开挖、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基床抛石、基床夯实、基床整平和圆筒浮游安装,为了保证分项施工顺利进行,特制订该安全环保措施。
1、基槽、停泊地开挖
本工程挖泥分基槽、停泊地及回旋水域开挖,共409万m3 ,挖泥砂有242万m3 ,炸礁量有167万m3。挖泥及清碴采用8m3抓斗船组作业,炸礁采用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作业。所需船机: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驳3艘、1000m3泥驳3艘、441kw拖轮2艘;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3艘。
(1)施工时要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减少施工作业时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2)加强船舶管理,严格遵循《海洋环境保护法》,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管理条例进行海上施工,防止船舶污水及油污排放,以免对海洋环境造成不必要的污染。
(3)挖泥土质、数量要事先向海洋管理部门报告,申请倾倒废弃物许可证,征得同意才能施工。
(4)要严格按照海洋管理部门指定的卸泥区内卸泥。
(5)每艘卸泥船要认真做好卸泥海区的情况记录,如发现海面有异常现象,应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6)建立废品回收、保管及处理制度,如船上废机油回收等。
2、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
本工程基槽、前沿停泊地、调头地炸(清)礁工程量为167.2242万m3,其中:基槽及前沿停泊地炸(清)礁 工程量18.4146m3,调头地炸(清)礁148.8094万m3。所需船舶24hp起锚艇2艘,30-60t火工仓库船2艘,交通艇1艘。
(1)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2)定期对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坚持持证上岗,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严格执行火工产品领用制度,做到严格保管使用,确保火工产品不流失。
(4)控制一次爆破用药量小于2000kg,水中冲击波对旅游人员安全距离1650m,潜水2100m,航行船舶安全距离上游1000m,下游1500m。
(5)爆破前严格做好爆破危险区的清场工作,水上设警戒船巡逻,密切注视航行过往船舶,陆上设立岗哨切实做好警戒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6)炸礁区在航道东边时,施工前甲方应与航道部门港航和公安部门联合发布施工通告,施工区内严格禁止船舶航行,在航道内行驶过往船舶要减速通过并密切注意施工警戒讯号。
(7)所有施工船要严格按航行规范控制汽笛的鸣号,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噪音污染。
(8)施工现场炸礁用船做火工仓库,应及时到海事局、公安局办理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9)火工仓库船要严格遵守危险品储存的有关安全守则,船上设置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夜间要悬挂危险红灯,严禁无关船舶靠近,并加强值班看护。
3、基床抛石
本工程基床抛块石36430.2m3。抛石所需船舶抛石开底驳4艘、平板驳1艘、定位船1艘
(1)石料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未风化、不成片状、无明显裂缝,浸水强度不低于50mpa。
(2)在抛石前须检查基槽尺寸有无变动,有无回淤,如有显著变动或回淤应进行处理。
(3)抛石基床应预留夯沉量,夯沉量由试夯资料确定。
(4)抛石工要常对标勤打水,基床顶面标高不得高于施工规定的标高,且不宜低于0.5m。
(5)每段抛完后立即测量断面,按每5~10m一个断面,每1~2m一个测点进行测量,若不合格立即补抛。基床顶宽不得小于设计宽度。
4、基床夯实
基床夯实需要1艘1000吨驳船
(1)分段打夯的搭接长度≥2m,夯实前对局部高差大于30cm的基床顶面做适当整平,基床的夯实宽度按设计及规范要求。
(2)夯实后补抛块石的面积大于1/3圆筒底面积,且厚度普遍大于0.5米时,进行补夯处理。基床顶面补抛后用夯锤夯实整平,基床顶面预留20cm及0.5%倒坡。
(3)基床夯实的质量标准为:在已夯基床上码头墙底面积范围内任选不少于5m一段复打一夯次,其平均沉降量不大于30mm。
(4)预留夯实沉降量将根据试夯以及基床夯实的实际密实沉降量进行适当调整。
(5)基床夯实完成后,会同现场监理工程师尽快验收并进行基床整平,防止淤泥沉积。
5、基床整平
基床整平需要400t驳船、150t自航式铁驳
(1)基床整平时,按设计要求设置内倾坡度,并预留沉降量。
(2)抛石基床的平面应遵守基床整平质量标准的规定,允许局部高差不大于3cm。
(3)进行整平时,对于大块石间不平整的部分,宜用二片石填充,对于二片石不平整部分用碎石填充,碎石层厚不应大于5cm。
(4)分段整平的基床应留有足够的搭接长度,防止遗漏
6、圆筒浮游安装
圆筒浮游安装所需船舶:“防城港”号浮船坞及配套拖轮、1000吨方驳、5吨锚艇(帮助浮船坞起锚)各一艘
(1)施工前要对所有参与人员进行详细的施工技术和安全交底。要让现场人员“吃”透施工技术方案。
(2)施工过程中,机械、电气设备严格按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统一服从指挥口令。
(3)圆筒移运通道在移运前清除一切尖利杂物及障碍物。移运时,圆筒两侧20m范围内设工作警戒线,警戒线内无关人员不准站立,不准进行高空起重作业。
(4)现场施工人员按规定戴安全帽、穿工作鞋、高空作业时系安全带、临水作业穿救生衣、操作手冲底模填砂时戴防护眼镜。
(5)圆筒安装完成后要就地做好浮标,防止涨潮淹没圆筒,船舶进入施工场地而触礁。
五、水上复杂施工环境的防范措施
(一)防台措施
1、各施工作业队应根据项目部防台预案,积极做好防台应急工作,由于施工船舶及辅助船舶数量过多,为避免挤占同一锚地,要求各施工船舶之间以及与其他船舶间注意相互协调、避让。
2、项目部及各施工作业队均应由专人负责收听当地气象台提供的气 象预报并做好记录,根据预报和船舶不同的抗风能力提前作好防范准备。
3、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在接到省中心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警报后,应及时通知小型施工船舶进港避风;在接到发布的紧急警报后,应及时通知大型船舶进港避风。
4、施工船舶值守人员在接到台风预报消息后,应密切注意其行经路线,并根据本船抗风能力及预定避风地点的航行时间,确定避风的起航时间。
5 、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应通过甚高频电话或对讲机随时检查施工船舶避风情况,并接受局指挥部及海事主管机关的查询。
6、施工船舶应根据预报风力、船舶抗风等级、风期长短,加固锚缆,绑扎易动物件,检查船机及救生设备,并加强值班,显示信号,昼夜保持通讯畅通。
7、避风船舶船员应保持昼夜值班,随时检查本船安全情况,并及时与项目部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8、台风警报解除后,各避风船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大风风力预报和项目部指令,结合本船抗风等级,决定船舶返回施工区的时间。返航前向项目部报告,按规定分批有序进入作业区。防止因无序蜂拥造成船舶间的意外事故。
(二)防雾措施
1、项目部应派专人负责收听各地有关雾情的预报并做好记录。
2、锚泊船舶应昼夜派员值班。显示相应雾中信号,并通过vhf6频道发布本船动态报告。
3、航行船舶采用雾航措施。船长上驾驶台,显示相应雾中信号并发布船位报告,加强瞭望,减速航行,以策安全。但视程小于500米时应择地抛锚防雾。
(三)防碍航物措施
1、定期向海事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航行通告、收听航行警告,掌握区域内沉船、水域工程等水上水下障碍物的变化情况。
2、施工船舶船员应主动向当地人员了解和掌握施工航行水域的各种障碍物情况。
3、施工船舶应按照指定的计划航线航行,航行中需不断测量实际船位,校正航线,以策安全。
4、施工船舶应按照划定的施工作业区范围进行船舶作业,以避免发生船舶间锚链缠绕、碰撞等海损事故。
5、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严禁进入施工作业区,严禁施工船舶进入和穿越其他施工作业区。
6、施工船舶在航行浅滩水域时应注意,如发现舵向较差、船机震动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前进,待探明水深后再决定进、退避滩方案。同时在航行中加强瞭望,注意回避,以防触及水下障碍物。
7、施工船舶应按照项目部要求进行作业,并加强值班瞭望,谨慎航行。
8、在施工前应向业主及有关部门申请设置禁航区。
9、各施工作业点要对已建和在建工程夜间悬挂规定的信号,设置规定的灯标,以起到警示作用。
10、各施工船舶上应备妥堵漏器材并进行全员培训,以防不测。
六、防范船舶间碰撞风险的对策措施
1、施工船舶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划定的施工作业区进行施工,每天定时向项目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安全情况,通报作业区施工船舶分布及动态情况,禁止施工船舶随意调换作业区和随意穿越其他作业区;禁止施工船舶将锚位抛出作业区;禁止施工船舶不按计划施工。
2、除在施工安全作业区设置警戒灯浮和警戒船守护外,还要求施工船舶按规定在明显易见处显示相应的信号,尤其在锚链入水处显示灯光信号并用探照灯提示。另外,要求所有施工船舶在vhf6频道24小时值守。
3、对通过临时航道的大型船舶实施护航制度,保护大型船舶通过施工作业区的安全。
4、对未按推荐航道航行擅自进入安全作业区的船舶,应立即报告有关人员及现场警戒船,进行及时纠正。
5、需要调整安全作业区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海事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发布航行通告,并重新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6、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措施
(1)迅速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尽量减少人员及财产的损失。
(2)收集施工船舶和航行船舶的详细数据,组织人员协助参与海事调查。
(3)如果碰撞船舶沉没,则要报请有关部门打捞沉船,避免影响其他施工船舶安全和妨碍大桥施工。如整体打捞不成功则采用解体清障打捞。
七、 防范人员坠水风险的对策措施
1、交通船舶必须符合水上航行安全要求,备妥救生工具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竹篙等救生器材。
2、水上施工作业及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着救生衣。符合高处作业条件的,还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系好安全带。
3、交通船必须按定员,不准超载。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的指挥,船到位后,应待靠稳拴牢方可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就跳船。
4、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的指挥,自觉入舱,不得站立和坐骑在船头、船尾和船帮上,遇有风浪时,船上乘坐人员不得来回走动。非本船驾驶人员严禁擅自操作。
5、施工人员应开展游泳培训,加强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6、人员上下通道必须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作业平台应满铺脚手板,周边必须有栏杆和安全网等可靠的临边维护。
7、作业平台上应配置足够数量的救生圈等救生设备,并配备一定数 量的固定式防水灯,保证夜间足够的照明。
8、作业平台上应设置多条安全通道,以防不测时人员迅速疏散。
八、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措施
1、对施工船舶、供油船舶在施工作业及运输过程中,发生漏油污染水域事故,应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制止漏油,并向项目部和海事部门报告。
2、对漏油船舶立即查找泄漏污染源,关闭阀门,封堵甲板出水孔(缝),并投放吸油毡、棉胎、木屑等吸附材料,收集泄漏油污。
3、迅速调集本项目其他施工船舶投入防污抢险,及时运送防污器材和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在海事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协调作战,以最低限度地减少油污泄漏。并做好防火准备工作。
4、对油污泄漏区域进行铺设围缆绳,投放吸油材料及消油剂,并及时回收泄漏的污油和已吸附的吸油材料,防止污染面积的扩展。
5、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污染,则应迅速控制当事船舶污染源,必要时应将泄漏船舶拖至岸边围清,并派潜水员封关油箱管道阀门。进行善后处理。
九、 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1、在船舶上配备垃圾储集容器,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袋装。对塑料制品(包括各种合成纤维缆绳、塑料垃圾袋等),禁止投入水域内。
2、对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采取粉碎处理的方法,将经过粉碎后粒径小于25mm的垃圾,运至距最近陆地3公里以外投弃;对无法粉碎处理的垃圾,定期请水上垃圾运输船进行清运至岸上指定位置倾倒。
3、在船上设置储集生活污水的集污舱柜,及可观察液位的装置,定期将储集的生活污水运至距最近陆地12公里以外排放。
4、在船上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将生活污水消毒处理后,运至距最近陆地4公里以外排放。
第9篇 天井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天井安全管理,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天井安全管理规定。
一、天井施工安全管理
1、如没有进行机械通风,且天井作业高度较高,作业前,用高压风管对天井吹20分钟左右,预防炮烟中毒。
2、进入作业面后必须先洒水降尘处理浮石。
3、天井施工每茬炮结束后,天井下口的渣子必须及时清理干净,不得以任何理由造成下口堵塞。
4、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要求支护平台、架设梯子,严禁使用腐朽、虫蛀、劈裂的圆木支护平台;
5、天井验收完毕,施工单位要把井口封堵好,安保部要及时悬挂警戒标志牌。
二、天井在移交采矿使用之前必须恢复到如下状态:
1、天井照明要良好,上下井口要有照明灯泡,缆线禁止悬挂在梯子上,缆线接头要包扎完好,不得有明电、漏电现象;
2、天井内每距离3米要架设一道梯子平台,横撑、护板要牢固可靠;
3、每层梯子平台必须打4根锚杆,横撑的每端必须用一根锚杆垂直托住,支护横撑要用8号铁丝牢固绑在锚杆上;
4、平台、梯子、川口不得有石块、杂物,天井壁上无险石;
5、禁止架设“一条龙” 行人梯子,每挂梯子上端要高出平台30~50厘米,下端要牢靠固定在下层平台的护板上,护板的厚度不得小于4厘米;
6、天井梯子架设倾角不得大于80度(不准架设仰脸梯子);
7、采矿结束后,天井使用单位要负责把井口封堵好。
三、天井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查
1、当班作业人员每周必须检查2次以上(岩石特别破碎的天井,要加大检查频率),工程队队长(车间负责人)每周检查1次,检查要有详细记录;
2、平台、梯子、川口不得有石块、杂物,天井壁上无险石,井筒岩石出现裂隙,要及时支护;
3、梯子架设要牢靠、梯蹬焊口不得有开裂现象;
4、照明用的线缆、风水管严禁悬挂在行人梯子上,风水管要与缆线分开架设,缆线无漏电现象;
5、对查出的隐患,要立即整改;本单位无法整改的,要及时上报公司安保部。
四、安全专项检查
对在用的采矿天井,专职安全人员每周检查2次,安保部每旬要组织生产部对井下作业中段在用的天井(含顺路)进行1次全面质量检查,检查要有详细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落实整改责任人和督改人,确保隐患及时有效整改;并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五、有关规定
1、天井缆线接头包扎不严实,有明电、漏电现象,每处罚责任单位20元;
2、平台上有石块、杂物,每处罚责任单位20元;
3、不及时排除天井壁上的险石,每处罚责任单位40元;
4、行人梯子架设铁丝捆绑不牢靠(含铁丝锈蚀严重)、平台横撑与护板间扒钉固定不牢,每处罚责任单位20元;
5、行人梯子上附设缆线、风水管(带),每处罚责任单位20
元;
6、照明不良,罚责任单位20元;
7、架设仰脸梯子,每处(挂)罚责任单位20元;
8、无记录或记录不详细,每处(次)罚责任单位30元,记录本缺页或丢失,罚责任单位50元;
9、每次爆破结束后,下口渣清理不及时,每次罚责任单位80元。
10、其他管理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1、本规定自2023年2月10日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
第10篇 冬季施工生产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冬季气温较低,气候多为阴雨、大雾,给施工带来安全隐患及不便。为加强各在建工程项目、物资运输的冬季生产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因气候原因导致的施工事故及其它事故,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冬季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3 安全管理规定:
3.1.1各作业现场需根据季节特点,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确保安全。
3.1.2冬季施工生产期间,施工队(班组、车间、工作站)定期进行每周一次的冬季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3.1.3冬季施工生产项目的作业指导书中,必须有针对该项目的《冬季施工生产安全措施》。
3.1.4进入冬季施工生产,对有条件进行封闭的作业场所,应对其屋顶、门窗及孔洞及早进行封闭。
3.2 大风、大雾、雨雪、低温结冰天气安全措施
3.2.1大风(风力大于六级)、大雾(能见度小于20米)、雨雪天气严禁露天高空作业。
3.2.2 防滑跌安全措施
3.2.3在现场施工区域清除积水、霜雪,防止结冰。
3.3 防冻安全措施
3.3.1严禁使用明火取暖,并保证通风良好。
3.3.2对消防器具应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对消防设施应做好保温防冻措施。
3.3.3作业工器具、设备工作完毕后必须做好防护措施,防止雾水、低温损伤施工工器具、设备。
3.4 冬季用电安全措施
3.4.1对施工、生活用电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加强用电管理,确保供电设备、线路的正常运行。
3.4.2施工配电盘必需装设漏电保护器,临时电源只能从漏电保护器后接引。
3.4.3加强电动工具管理,严防电动工具受潮,雨雪天气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11篇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购置与报废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它资料。
第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报废后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三章 安装与拆卸
第九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单位,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活动。
第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安装、拆卸作业前,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在向使用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装或者拆卸合同;
(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三)安装验收资料;
(四)检测资料;
(五)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四章 使用与维修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未实行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三)产品合格证和注册商标;
(四)安装合同;
(五)检验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报告。
登记部门应当按机种分类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的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报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及相关专业标准。
第十九条 租赁企业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达到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的要求。
出租企业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方能出租。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使用、安装、拆卸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责任。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 群塔作业的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且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进行塔机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使用单位统一制订避免群塔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对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投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帐簿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可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责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现场。
第三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数量;
(二)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桩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 中建国际施工资料管理规定
中建国际建设公司施工资料管理规定
6.1目的
施工资料是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是反映结构工程质量的重要文件,也是对工程进行检查、维修、管理、使用、改建和扩建的依据。为了加强施工资料的统一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真正做到规范化、标准化,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6.2适用范围
6.2.1国内北京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6.2.2国内外埠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按照当地政府部门有关工程技术资料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6.2.3海外项目按照当地政府及业主的相关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6.2.4本管理规定不完全适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在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资料管理过程中,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6.3编制依据
6.3.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3.2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6.4施工资料的分类
6.4.1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
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重要资料,包括工程概况、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和施工总结等。
6.4.2施工管理资料
施工管理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工程组织和监督等情况的资料统称。
6.4.3施工技术资料
施工技术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用以指导正确、规范、科学施工的文件,以及反映工程变更情况的正式文件。
6.4.4施工测量记录
施工测量记录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确保建筑工程定位、尺寸、标高、位置和沉降量等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资料统称。
6.4.5施工物资资料
施工物资资料是反映工程所用物资质量和性能指标等的各种证明文件和相关配套文件(如使用说明书、安装维修文件等)的统称。
6.4.6施工记录
施工记录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各种检查、记录的统称,包括通用施工记录和专用施工记录。
6.4.7施工试验记录
施工试验记录是根据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进行试验,记录原始数据和计算结果,并得出试验结论的资料统称。
6.4.8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是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的确认文件统称。
6.5施工资料的编制、报验及整理归档
6.5.1施工管理资料的编制、报验及整理归档
项目质量工程师应按规定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DBJ01-51-20**中表C1-1),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后,由项目资料员收集归档。
在正式施工前项目经理部要审查分包单位资质以及专业工种操作人员的岗位证书,由项目资料员填写《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报监理单位审核,待批准后由项目资料员收集归档。
单位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编制科学、合理、能保证取样的连续性和均匀性的施工试验计划,并报送监理单位审核,待批准后由项目资料员收集归档。
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由项目责任工程师在现场会同相应专业的监理工程师进行原材料取样工作,并共同在《见证记录》上签字,送交试验员进行试件制作。项目资料员应按专业、种类收集、汇总齐全有效的见证记录。待见证试验完成,各试验项目的试验报告齐全后,资料员应填写《有见证试验汇总表》。
项目各专业责任工程师应从工程开工起至工程竣工止逐日记载施工日志,并保证内容真实、连续和完善。每一个月项目资料员应收集整理一次施工日志。
6.5.2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制、报验及整理归档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批参照公司技术管理手册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管理规定》执行。
项目资料员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编制完毕后,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报监理单位审批,待批准后收集归档。
技术交底记录的编制及审核参照公司技术管理手册中的《技术交底管理规定》执行,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四新”(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技术交底和设计变更技术交底,项目资料员应把完整有效的交底记录收集归档。
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的管理参照公司技术管理手册中的《施工类设计文件管理规定》执行,项目资料员应把完整有效的相关技术资料收集归档。
6.5.3施工测量记录的编制、报验及整理归档
项目的测量工程师应负责编制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施工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编制完毕后应交由项目质量工程师及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核、签字,然后由项目质量工程师将整理好的测量资料报监理审核。
项目质量工程师应做好报验台帐,以便更好的监督与控制现场的施工进度。
项目资料员应随进度收集整理施工测量资料。
6.5.4施工物资资料的编制、报验及整理归档
项目材料工程师应负责收集各种进场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并确保其为原件(若为复印件,则需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及时间)。
项目材料工程师应负责编制进场材料的《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并由质量工程师、责任工程师签认后,报监理单位审核。
项目资料员应分专业收集整理监理批准后的物资资料及《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
6.5.5施工记录的编制、报验及整理归档
项目各专业责任工程师应负责编制施工记录中所涉及到的技术资料。
编制完成后,应交给各专业技术工程师、专业质量工程师签字审核。
专业质量工程师应将完整的施工记录报监理单位审核,并做好报验资料的台帐。
项目资料员应随施工进度将监理批准后的施工记录资料收集归档。
6.5.6施工试验记录的编制、报验及整理归档
项目各专业责任工程师应负责组织本专业涉及到的各种施工试验工作的落实。
项目各专业责任工程师应负责收集各种施工试验记录,并确保其真实、有效。
项目资料员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归档各种施工试验记录。
6.5.7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的编制、报验及整理归档
项目各专业责任工程师及质量工程师应共同编制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质量工程师应将编制完成的施工质量验收记录报监理单位审核。
项目资料员应及时收集整理各专业的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并做好统计工作。
6.6施工资料的管理内容及验收
6.6.1施工资料内容
施工管理资料
工程概况表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勘)查笔录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施工总结
工程竣工报告
施工管理资料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企业资质证书及相关专业人员岗位证书
见证记录
施工日志
施工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技术交底记录
图纸会审记录
设计变更通知单
工程洽商记录
施工测量记录
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基槽验线记录
楼层平面放线记录
楼层标高抄测记录
建筑物垂直度、标高测量记录
沉降观测记录
施工物资资料
通用表格
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检测报告
复试报告
施工记录
通用表格
建筑与结构工程施工记录
电梯工程施工记录
施工试验记录
通用表格
建筑与结构工程施工试验记录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试验记录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试验记录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试验记录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试验记录
电梯工程施工试验记录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验收记录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记录
钢筋保护层厚度试验记录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
6.6.2竣工图内容
工艺平面布置图、建筑、幕墙、结构、钢结构;
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燃气、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空调;
地上部分的道路、绿化、庭院照明、喷泉、喷灌;
地下部分的各种市政、电力、电信管线
6.6.3施工资料的验收
事业部项目管理板块应加强对施工资料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制度,应设立技术资料管理岗位,配备专职技术人员从事资料管理工作。
事业部项目管理板块应对总部直营项目的施工资料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抽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并列出不合格项通知单。
工程竣工前一个月,项目经理部向事业部项目管理板块提出申请,由事业部项目管理板块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实体和竣工资料进行预检,预检通过后方可进行四方验收,并到北京市建委进行登记备案。
对参与评优的工程项目,由事业部项目管理板块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进行进一步的评优报审工作。
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健全技术资料岗位责任制,在现场指定专人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考核持证上岗。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工程需要分阶段进行自检。自检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技术、工程、质量、材料等有关人员对该阶段的施工技术资料进行交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检结果报事业部项目管理板块。
6.7竣工备案所需资料
6.7.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设工程开工证》
6.7.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目前还未实施,暂不要求)
6.7.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6.7.4《北京市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7.5环保局认可文件
6.7.6北京市卫生防疫站原水、末梢水、冰水检验报告及卫生许可证
6.7.7质量合格文件
地基验槽记录
单位工程验收记录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统表1)
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表(统表2)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统表3)
监理部门签署的《竣工移交证书》
6.7.8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
基础工程验收记录
主体工程验收记录
复合地基检测报告
桩基检测报告
6.7.9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勘察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报告》
建设单位提出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提出)
6.7.1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署。
6.7.11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6.7.12建筑工程竣工项目决算核查表
6.8竣工资料的编制与移交
6.8.1各项目经理部负责编制的施工技术资料不得少于三套,其中移交建设单位一套;移交城建档案馆一套;自行保存一套。如建设单位对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制套数有特殊要求的,按合同要求执行。
6.8.2项目经理部在竣工资料编制前,应先到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购买相关的资料表格及资料盒。
6.8.3项目资料员负责汇总整理各分包递交上来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必须按照《北京市编制建筑安装工程竣工档案和资料的具体要求及做法》进行整理。
6.8.4竣工资料的编制顺序为“基建资料→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
6.8.5竣工资料在整理完备后,相关人员应约请城建档案馆负责该片区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与指导,提出问题后,及时整改。
6.8.6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由事业部项目管理板块资料工程师组织项目资料员与建设单位代表,共同将竣工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并办理纸制品移交手续。推迟报送日期,必须在规定报送时间内向城建档案馆申请延期报送并申明延期报送原因,经同意后办理延期报送手续。
6.8.7项目经理部编制的全部技术资料应在竣工验收后,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最迟不超过三个月,移交给建设单位,并应符合城建档案馆管理规定。
6.8.8项目经理部编制的全套竣工档案应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上交事业部项目管理板块进行审核,合格后交公司综合管理部档案室存档,并应办理移交手续。
6.8.9移交内容严格按照《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中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的工程档案内容和组卷表执行。
6.9其它
6.9.1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6.9.2本管理规定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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