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管理一般项目安全检查评定规定
1、分包单位安全管理
1)总包单位应对承揽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的审查;
2)当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3)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2、持证上岗
1)从事建筑施工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1)当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2)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3)应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保险。
4、安全标志
1)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
3)应根据工程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调整安全标志牌设置;
4)施工现场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第2篇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消防安全责任制:
1.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2船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对船舶防火安全负全面的责任;大副、轮机长、管事对其部门防火安全负责(管事缺编船舶由政委负责);船员对其工作场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负责。
1.3船舶领导有责对船员进行遵章守纪、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消防演习、消防培训、提高船员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2监督
2.1船舶应接受港口国(psc)检查官员、船旗国(fsc)检查官员、公安消防和海事局官员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公司的安全检查组及机海务监督人员有权对船舶召集消防、弃船演习,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纠正权。
2.2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整改暂有困难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公司,由海务部负责协助船舶消除隐患。
3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3.1船舶应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船舶所入船级社的规范要求、或船旗国的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3.2消防设备、器材由三副负责管理,由各主管人员按《船舶检修、养护责任分工》、《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和《机舱应急设备管理须知》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设备、器材处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状态。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检查。
3.3船舶应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见附录1)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认真填写“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并签名负责。检查出的问题应尽快纠正,船方无法自行解决,应立即报告公司落实解决。
3.4船舶应每周对通用报警设备进行试验;定期对货舱、机舱、生活区感烟、感温等探测报警设备进行检查。
3.5每月对灭火器、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并挂牌。
3.6用于任何处所的灭火器至少有1只应存放在该处所的入口附近。
3.7每3个月对机舱应急切断装置进行检查。
3.8安全通道、应急通道、逃生孔必须保持畅通,照明、应急照明保持良好。
3.9自闭式防火门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状态,禁止人为行为将其长期固定并敞开。
3.10船舶通风筒设备良好,防火挡板开关正常,开关操纵标志明显。
3.11消防泵、应急消防泵使用2根水带时,压力应符合要求;消防阀四周不得堆放杂物,水枪应为两用水枪。国际通岸接头及其附件齐全。
3.12大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两年进行称重,并持有效证书;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说明、各舱室所需二氧化碳量;各阀门良好、开关标志清晰,船员能熟练操作。
3.13船舶应配备适量的的备用手提式灭火器,能够自行充装的应备有药剂,并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
3.14固定式柴油机应急消防泵,燃油柜燃油至少可供使用3小时,此外在机舱外储备燃油至少可供应急消防泵使用15小时。
3.15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遵守《船舶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须知》。
4火灾预防
4.1日常防火
4.1.1贯彻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港口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4.1.2船舶应配备:“消防安全操作手册”、“培训手册”,手册内容应与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实际相符。
4.1.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
4.1.4船舶建立防火巡回检查制度,制定巡视路线图并在驾驶台张贴,每班至少按路线巡视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4.1.5禁止在货舱甲板、物料间、机舱(含集控室)等禁烟场所吸烟;禁止躺在床上吸烟;烟头、火柴杆必须放在注水烟缸里,禁止向舷外乱丢烟蒂,航行中不得锁门睡觉。
4.1.6船舶应在货舱、机舱、油漆间、电瓶间、氧乙炔间等禁烟场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
4.1.7应使用不燃垃圾桶,四周不得开口,桶内需注水;机舱垃圾桶必须有盖,垃圾及时清除,以防自燃。废弃的油渍棉纱、抹布不得乱扔,应放入指定的容器中。
4.1.8船员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液体应存放在专用油漆间,不得存放其他场所。
4.1.9人员离开居住舱室、工作场所应随手关灯;禁止使用任何物品遮盖电灯;禁止在电、热器具上烘烤衣物。
4.1.10船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号。
4.1.11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发现违章行为,人人有责制止。
4.2电器防火
4.2.1电机员是船舶安全用电责任人,对船舶电气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对船员安全用电实施监督;对船舶存在的电气设备隐患有责及时消除,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向轮机长或船长报告并由船长向船舶管理部门报告。在隐患消除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防范,保证船舶用电安全。
4.2.2电水壶、电暖瓶(限自动恒温型)仅限船长、政委、轮机长、大副、管事使用,使用时不得离人。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封闭式电炉仅限工作使用)。
4.2.3任何可移动的灯具(如居室台灯、行灯、货灯)不在使用时,必须切断电源,禁止船员携带电热餐具、电热器具上船使用,严禁私自拉接电源线。
4.2.4公司为船舶配备的影碟机、洗衣机、电冰箱、微波炉等电器设备,由电机员负责指定安全专用插座或另接专线。
4.2.5电机员定期检测各类动力、电力、电器绝缘状况,并满足船检规范要求。
4.2.6货舱灯电源插座应保持水密,不用时应旋紧插座保护盖,防止受潮、短路引发火灾。
4.2.7各类电源线头必需进行绝缘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测。
4.2.8室外各类照明灯具应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4.2.9为保证马达绝缘良好,使用烘烤灯具对马达进行驱潮,必需对烘烤灯具进行良好固定,防止因船舶摇晃或振动发生碰撞导致事故,灯具四周需避开易燃物。
4.2.10机舱配电板四周应配备绝缘地垫,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4.3明火作业
4.3.1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应按《船舶明火作业须知》的规定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
4.4危险货物安全管理
4.4.1船舶必须经过船检检验,取得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只能承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规定的范围内的危险货物,只能装载在证书允许的舱室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
4.4.2承运危险货物船舶必须配备最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并对其及时修正。
4.4.3船舶承运危险货物必须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正确合理配载,严格遵守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不符合国际、国内有关危险货物包装和安全积载规定的,船舶应当拒绝受载、承运。
4.4.4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第1类);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第2类);闪点低于61°c的易燃液体(第3类);易燃固体(第4.1类);易自燃物质(第4.2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3类);氧化物质(第5.1类);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须接受主管监督机构消防监护。
4.4.5装运可能释放有毒气体或可能造成缺氧的货物,应配备测量空气中这类气体或氧气浓度的适当仪器及其使用说明。
4.4.6装运易自燃货物的船舶,在航行途中要定时检测舱内温度,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不准装运已发生自燃的货物。
4.4.7装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舱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4.4.8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有关灭火和应急货物处理的内容对船员进行培训。
4.4.9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
4.4.10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狭窄或拥挤的航道、航路,或者在气候、风浪比较恶劣的条件下航行、停泊、作业,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污措施。
4.4.11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事先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及安全预防措施,掌握安全载运的相关知识。发生事故时,应遵循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行动。
4.4.12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4.4.13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并保证落实和有效实施。
4.4.14危险货物的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手续,申报内容应至少包括:船名、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以及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名称、编号、类别、数量、特性、包装、装载位置等,并提供船舶持有安全适航、适装、适运、防污染证书等文件。
5应急演习、训练与培训
5.1船舶消防弃船演习、训练与培训应遵守《船舶消防弃船演习、训练与培训须知》的规定。
6记录
6.1“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检查记录由船长负责保存,保存期为1年。
7附录
7.1附录1: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略)
第3篇 油气设施拆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油气设施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公司《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参照油田分公司《关于印发<规范资产处置若干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中油财资〔2009〕4号)与《关于液化气充装站停运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9〕2号),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油气设施拆除作业特指在炼厂、处理厂、油库、联合站、污水处理站、液化气站、集(配)气站、计量站、注水站、注气(气举)站等生产区域范围内对各类油气集输、处理、加工的装置、设施及油气管道进行拆除作业的项目。
第三条 油气设施拆除由资产(原资产)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原则上由油田内部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各单位。资产(原资产)所在单位简称为“所属单位”。
第五条 所属单位与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与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465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466号)、《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469号)、《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575号)、《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591号)、《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611号)、《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618号)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第二章 安全许可
第六条 所属单位负责对进入辖区内的施工单位从事拆除作业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验。进入油田市场的外来承(分)包商必须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油局技安〔2008〕245号),办理安全资格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所属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安全作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进度计划和应急预案,报所属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项目《开工安全许可》手续。
第九条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严格遵守《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637号)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施工作业涉及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破土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炼化特级、油田其他单位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三章 报废处置
第十一条 所属单位在拆除报废资产前,主管资产部门应组织本单位的生产、技术、安全、装备或资产等部门联合制定拆除方案,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资产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按照有关程序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所属单位在招投标工作(或其他形式完成)后,应将有关资料移送生产物资调剂中心,并提前做好中标单位进场处置的准备工作。中标单位凭招标单位出具的中标通知书,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到生产物资调剂中心办理合同签订、交纳押金或货款等手续。所属单位收到生产物资调剂中心开具的提货通知单后,方可允许中标单位施工或提货。
第十三条 所属单位的主管资产部门必须对所处置的设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尤其是对危险品及报废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废弃处置及注销、破坏性处理,严禁其流入社会市场,引发后患。
第四章 办理与审批
第十四条 许可证的办理与审批
(一)施工基层单位的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
(二)《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由设施所属基层单位领导审查,施工单位和所属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现场进行审批。
(三)油气设施拆除作业完工后,生产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在《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完工验收栏内签字。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所属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在施工作业期间,所属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停止作业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所属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
(一)所属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制订的隔离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隔离措施。所属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二)凡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道、排污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通往排污系统的沟、池、井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
(三)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所属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七条 在不停产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
(一) 基层单位应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二)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三)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设施、装置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
(二)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三)施工临时用水应及时与所属单位协商解决,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四)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
(五)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九条 《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一)《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是油气设施拆除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
(二)《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
(三)《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
(四)《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其中,一联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持有,施工单位存档,一联由现场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被拆除油气设施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者岗位,由设施所属基层单位存档。
(五)《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其他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油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4篇 转载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1)机头部、抬高段紧固连接螺栓必须齐全紧固符合要求,落地段侧挡板、封底板、封顶板连接螺栓不少于设计的80%,连接件齐全良好,不缺件,连接件紧固连接可靠。
(2)减速机一轴油位淹没轴的一半,减速机油位淹没大齿轮的1/3~1/2,液力连轴节必须完好,使用水作介质必须加注5%以上的乳化液,连轴节对轮间隙3-5mm、不窜动,缓冲胶套齐全完好。
(3)各部结合必须紧密无缝隙,各部销轴穿连、锁固良好,无松动退脱现象。
(4)溜子平、直,溜槽对接良好,错差不超过5mm。机头行走小车使用卡栏卡稳,小车转动灵活,小车轮对转动灵活,与皮带机尾跑道间距误差不大于10mm,与皮带搭接良好,挡煤板安设保证接货状态良好。
(5)喷雾、冷却管路穿排正确,先经电机后经过减速机,压力保证2-4mpa,喷雾状态良好成雾状,喷雾嘴上齐全、良好无损坏。
(6)各油缸不得有偏移、阻卡现象,伸缩灵活,液压管路排列固定整齐,操作阀手把齐全灵活,无漏水、卸液现象。
(7)减速机试运行声音正常,无异响,无漏油、漏水现象,油温长时运行不超过70度,轴承端部温度无异常。
(8)电机冷却效果良好,电机无异响,长时运行外壳温度不超过65度,轴承端部温度无异常。(9)溜子链条连接环不变形,打齐连接环涨销,除特殊短链外,连接环必须作立环使用。刮板上齐,刮板间距1-1.2m,刮板螺栓齐全紧固压紧链条、不缺弹簧垫(防松螺帽除外),链条长度合适,开动行走平稳正常,无刮卡现象、无异响。
(10)电气控制正常,各开关手把、按钮齐全,灵活可靠,开停信号灵敏可靠,各种保护调整合符要求,动作灵敏,接线工艺符合要求完好无失爆、五小设五备上板安设整齐。
(11)机头、机尾护板、护板架、分链叉紧固不松动、不变形,连接筒盖板、机尾安全护罩、挡煤板等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有松动、缺螺栓现象。
(12)转载机上电缆、管路必须分离,整齐排放于电缆架内,转载机上安设的设备摆放整齐,局部接地极与转载机外壳连接,辅助接地极按要求打接良好。
(13)转载机联轴节的易熔塞或易炸片损坏后,必须立即更换,严禁用木头或其他材料代替。
第5篇 电石巡检安全管理规定
一、 巡检前准备工作:
巡检人员必须做到三紧:衣领紧、袖口紧、下摆紧;
配料站及皮带机巡检准备:安全帽、防护手套、防尘口罩
电石炉巡检准备:安全帽、防护手套、防尘口罩、便携co检测仪、防毒面具
二、 配料及皮带机巡检安全规定
2.1巡检严格双人巡检制度,且前后相隔3米
2.2. 配料站巡检:
2.2.1、防机械伤害,检修过程中安全防护落实,敲击作业时要握紧敲击物;
2.2.2、防落物伤害,校称时砝码要抓牢,放在称量斗靠近料管处,放置稳定后方可继续拿下一个砝码;
2.2.3、防灰尘入眼 ,振动筛漏石灰,进入配料站校称时要对环境因素辨识,如果灰尘大要等待灰尘降低时再进入。
2.3.皮带机巡检:
2.3.1、巡检人员距离皮带0.5米以上;
2.3.2、检查运转设备时严禁触摸转动部位;
2.3.3、巡检工严禁跨越运行中的皮带;
2.3.4、巡检时严禁打闹,防止摔倒,撞击皮带机基础或滚落造成个人伤害;
2.3.5、对于皮带机漏料处理时,防尘口罩、防护手套、穿长袖衣物,减少皮肤裸漏造成烫伤;
2.3.6、禁止启动安全装置不齐全的皮带机;
2.3.7、在启动皮带机时,先到皮带机周围及地坑内检查有无人员作业,确认无人工作时,方可启动;
2.3.8、严禁带负荷启动皮带机,皮带打滑时应先停机,清理完负荷后再启动,不能用人工助力启动;
2.3.9、皮带机在运行中,严禁用工具清理滚筒及皮带上的物料;地坑下的皮带夜间、阴雨天照明确保充足;
2.3.10、严禁在皮带机上行走或坐卧休息;严禁在皮带机上放置器具、材料、物件;
2.3.11、严禁跨越皮带机、在影响通道的皮带上应设置过桥;
2.3.12、皮带机检修,应办理停送电联络票和检修许可证,停电步骤如下:停机→断电→验电→挂警示牌→检修;
2.3.13、调整皮带机跑边可不找电工断电,但必须停止运行,并挂牌,且有人在皮带机控制开关处监护。
三、电石炉巡检管理规定
3.1.电石炉二层
3.1.1、电石炉周围巡检时要距离炉盖两米以上,防止炉盖喷火伤人;3.1.2、检查水路及水分配器时严禁触摸,防止烫伤;
3.1.3、巡检中严禁触摸粗气烟囱、净气烟囱管道;
3.1.4、严禁电石炉未断电上炉盖;
3.1.5、二楼吊装孔无吊装作业时要及时将防护栏安装到位,并检查牢固性;吊装孔要及时盖住,防止异物掉落伤人。
3.1.5、炉面出现大塌料,观察孔炸开,必须打开荒气烟道蝶阀大负压后,巡检工戴好面罩和手扪子再去盖观察孔或者使用铁棍挑观察孔盖作业。
3.2 .压放平台
3.2 .1、测量压放时,站立物体要牢靠,防止倾斜时双手触摸两个电极;一人测量,一人距离一米以上记录,严禁两人同时站在两个电极之间;
3.2 .2、压放平台巡检,严禁触摸铯137料位计,当料仓料位计有问题时要通知仪表处理,不准私自动用;巡检中发现料位计防护盒损坏时要及时撤离,并及时汇报班长,同时禁止其他无关人员进入;
3.2 .3、进入电石炉三楼半,必须查看液压站、压放平台及电极筒周围是否清洁无油污,如有则迅速清理,防止火星引发火灾;
3.2 .4、凡是一氧化碳检测仪显示大于300ppm,在环加和压放平台短时间作业(半小时以内)需使用一氧化碳防毒面具,尽量避免大于半小时的作业,进入环加内部作业必须佩戴长管式防毒面具或者空气呼吸器。
3.3. 环加楼层
3.3.1、环加巡检检查时,运转部位严禁触摸;包括检查料仓料位及刮板机构时;环加电机连接部位不得触摸;
3.3.2、环加测糊时,梯子要竖立牢靠,严禁同时触摸两个及以上电极;环加内人员不得超过三人,防止双人以上人员同时触摸两个以上电极,严禁同时触摸两项电极或触摸一项电极和环加;
3.3.3、严禁在环加盖板上行走,防co中毒及摔倒;
3.3.4、料仓出现低低料位报警,巡检工不得上料仓上盖观察料位,如需观察从侧面观察孔观察实际料位,如料仓缺料严重,不得观察料位,班长通知三层半以上的作业人员撤离,防止料仓爆炸伤人,必要时停炉处理;
3.4.加糊楼层
3.4.1、起吊电极糊时要检查吊装带是否牢固,如果吊装带损坏严禁起吊;
3.4.2、加糊人员在割开电极糊袋子时要在电极糊袋子侧位,不得在正下方;
3.4.3、吊电极糊或灰盒时要有专人在一楼吊装处监护,吊装孔下方严禁站人及行走,吊装结束后要及时将吊装孔盖住;
3.4.4、极糊添加时,要检查铁锹是否固定牢固,加糊点与加糊口严禁超过一米,防止铁锹飞出伤人;
3.4.5、电极糊起吊时人员要与起吊的电极糊袋子相距两米以上,防撞伤;电极糊起吊时要检查电动葫芦控制器是否损坏,如果损坏要在电工修复后才可动用
第6篇 吊篮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电动吊篮操作工作结束后要做好各项清洁、整理、检查、保护、保养等方面处理完毕之后在进行结束撤离工作。
1、使用电动吊篮工作结束时要检查吊篮内、钢丝绳、悬挂机构等设备的清洁问题。
2、电动吊篮的电力设施设备一定要做好防水、防潮等措施,以免下次在使用时出现短路等现象的发生。
3、电动吊篮上的安全绳中自锁钩每次使用完毕后应在弹簧处加上防锈油,在下次使用时能够灵活使用。
4、当工作完毕后钢丝绳捆扎好,电缆线盘好,电动吊篮拆除后也应当集中放好,保存好。做好放到干燥地方、远离霉变、腐蚀等场所放置。
5、减速箱传动装置首次使用三个月后须换一次润滑油,之后是一个月加一次油。六个月换一次润滑油。
6、在雨天和大风天严禁使用电动吊篮进行高空作业。
第7篇 地铁盾构施工进出洞安全管理规定
盾构机进出洞是隧道施工中一项高风险的分部分项工序,人机交错、立体施工的特性十分显著。整个施工作业环境处于一个整体的动态之中,蕴藏着土体坍塌、环境破坏、管线事故、起重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多种事故发生的可能。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很多的工程风险,如果没有严密的专项施工方案、精心的施工组织、严格的过程监控,还有可能造成对隧道上部、工地周遍建筑和其他管线设施的破坏。为了确保进出洞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一、施工所必备的管理资料
1、施工单位
①进(出)洞施工专项方案。(经总承包方总工程师批复)
②安全技术交底(由分管安全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实施)
③安全专项教育(由项目安全员实施,全体施工人员签字)
④安全设施验收(包括对进出洞脚手架、高空临边围护设施、吊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设备员共同验收)
⑤进出洞作业人员中特殊工种的操作证复印件
⑥危险作业监控记录(由安全员填写,使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表式)
⑦进(出)洞施工前的专项安全检查
2、监理单位
①对进(出)洞施工方案的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
②对进(出)洞施工的旁站监控记录
③进(出)洞施工前的专项安全检查
二、组织人员保证
为了在进出洞施工中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从而确保施工安全、有序的进行,要求各施工、监理单位在投标时所承诺的到位人员,必须全部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调离岗位,如发现有类似情况将按责任违约进行经济处理;如确需人员变动的,应向所在项目公司提出申请按程序调换,调换人员不得低于原人员资质。
三、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
1、所有进场的特种设备必须经过深圳市机械检测中心验收合格(包括租赁设备),其他设备必须由现场项目经部自检,经总承包单位(具有法人资质单位)安全部门验收合格,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挂牌施工(如:电焊机、卷扬机以及其他施工机械)。
2、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必须经过具有针对性较强的安全专项教育,以履行签字手续为准。
3、避免交叉作业,必须交叉作业时项目负责人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以规范作业人员得操作规程及安全意识。 .
4、合理配备进出洞施工所必须使用的起重工具(包括钢丝绳、卸克、滑轮、绳卡、环链葫芦、千斤顶、撬杠)等,这些工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
5、为了便于施工,必须确保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通道畅通。(包括上下井钢梯、人行通道)。
6、凿除洞门所搭设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规范jgj130-2001》,并经过验收(审批程序同前)。
7、现场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采取两级起重指挥(地面和井下各设一名指挥)。
8、在地下动火区域动用明火时,必须按照动火审批程序办理动火证,并落实专人监护严格监控,在动火时必须远离易燃物品,特别是防止洞门橡皮圈和气囊燃烧,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现场的氧气、乙炔皮管必须理顺,严禁乱拖乱拉。
9、在洞门土体暴露的情况下,应设置警戒线,禁止人员靠近。
10、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开关电箱,严格执行两级漏电保护要求,各类电源线严禁乱拖乱拉(具体参照施工用电管理)。 。
11、上下起重指挥人员与行车司机进行密切配合,严格进行现场监控指挥,做到重物下不得站人。
12、洞门凿除要连续施工,尽量缩短作业时间,以减少正面土体流失带来的安全隐患。开凿、清除顺序:由下至上。整个作业过程中,由专职安全员进行全过程监督,杜绝安全事故隐患,确保人身安全。
四、应急管理
一旦在进出洞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伤害事故以及土体流失引起的建筑物沉降和位移,必须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将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1)工伤事故的救援和处理
①井下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将其平稳的转移到地面,因此应当配备一只应急救援吊笼.施工现场还应配备担架、止血物品。
②井上并下要保持良好的信息畅通渠道,同时必须配备好四部以上的对讲机。
③工地大门、出入口、施工通道,都必须确保畅通,以保证紧急情况下救护车辆的顺畅通行。
④重伤以上事故发生后,必须按我公司事故报告程序及时上报。
2)突发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理
对地质条件差、井口上方有各类建筑物、地基加固效果不佳的出洞,应当在现场配备水泥、黄沙、聚胺脂、压浆泵等材料和设备,施工人员随时待命,应对将发生的突发情况。
第8篇 铁路工程运、架梁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遂渝二线铁路工程运、架梁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总则
根据成铁建设[20**]136号关于《成都铁路局建设工程运、架梁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为切实加强遂渝二线铁路工程运、架梁施工安全控制,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铁路架桥机架梁暂行规程》[20**]181号,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安全目标
第一条
遂渝二线铺架运、架梁安全管理目标是:
(一)杜绝铁路营业线施工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和旅客列车险性及D类以上事故。
(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责任路外伤亡事故;
(三)杜绝责任因工死亡事故,责任因工重伤事故不突破1件,责任因工负伤率控制在8‰以内;
(四)杜绝特种设备严重及以上事故。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检验率达到100%;
(五)杜绝责任火灾、爆炸事故;
(六)杜绝交通责任较大及以上事故,一般主责以上交通事故控制在1件以内。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
第二条
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成立运、架梁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组
组长:孙
副组长:李
组员:朱
第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安全质量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本项目部运、架梁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及保障体系,落实各岗位运、架梁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2、设备部落实专人负责运、架梁设备的日常技术管理。其他各职能部门,按安全责任制承担相应安全职责。
3、工程部制定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细化对运、架梁设备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审查施工作业班组施工组织时必须把运、架梁的配备作为重点内容,并强化施工作业班组落实到位。
4、审查项目部运、架梁施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检查其演练情况。
5、安质部定期组织召开运、架梁施工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并安排运、架梁施工安全专项检查,建立运、架梁施工安全隐患问题库,并落实销号整改。
第三章运、架梁施工过程控制
第四条
运、架梁施工工序控制要点
铁路建设工程运、架梁施工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工序:设备进场安装和调试、换装龙门架、运梁、架梁、设备解体及转场。
主要控制要点:
1、设备进场安装和调试:机械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验证书、有效期等相关资料;新增设备注册登记手续;设备安装调试单位的资质;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证;型式试验合格证,动、静载试验报告,安装验收检验报告、安全检查合格标志及有效期等。
2、换装龙门架工作状态、机索具、液压、制动情况、梁车支承座、换装龙门架支座、人员到位情况。
3.运梁:
运梁车整机状态、车架水平状态、运梁线路、线路基础承载力、各类人员到位情况。
4、架梁:架桥机状态;人员到位情况;运梁车与架桥机在取梁前的相对位置;取梁前,前、后起重小车取梁位置;吊梁拖拉通过支腿时,检查桥机支腿有无变化,桥机过孔检查桥头线路,安排专人把持折角塞门开关,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放风制度,安排专人在线路尽头第三根轨枕处安设铁鞋进行防溜措施。
5、设备调头、解体、转移、小解体时,检查工程线路几何尺寸,检查大臂定位销、调头转盘设备液压、制动是否良好。
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要进行现场检查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
(1)健全本单位安全控制体系,明确各项安全工作标准及目标,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安全激励和考核追究规定;履行投标承诺,组建架子队、配备有资质人员承担各项施工任务,配齐配足各类工装设备满足工程需要;开工前必须对本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组织检查和验收。
(2)开工前组织制定运、架梁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制定重点、难点工作安排及工作计划。制定和细化本项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本项目安全分级管理和安全控制办法;制定安全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办法。
(3)对运、架梁设备进场安装、调试,换装龙门架、运、架梁以及设备解体、转场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频次要求:每5孔进行一次提、运、架梁施工安全检查。
(4)制定施工作业指导书;制定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定期对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制定针对性措施;建立安全问题台帐,及时收集安全信息。
第六条
项目部要建立运、架梁教育培训制度,安质部、综合部负责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定期进行运、架梁的业务知识和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考试不合格的人员需进行再次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教育培训要把对施工作业层的教育和培训列入重要的日常教育培训计划,要将安全保证体系具体贯彻到架子队作业人员,落实到底、到位。
第9篇 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萃取电积车间
第一条 萃取电积车间防火是公司安全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为了确保萃取电积车间的生产安全,保证员工人身和设备安全,针对萃取电积车间萃取剂中的煤油具有易燃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萃取电积车间主任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萃取电积车间应该严格执行禁火区的管理,进入萃取车间严禁带入打火机、火柴、香烟,严禁带入可能产生静电的手机、照相机、摄像机及电子设备。
第四条 萃取车间严禁动火操作,严禁电焊机、氧气、乙炔气等设备进入萃取平台,严禁在萃取槽周围、有机相池周围使用电焊、氧焊设备,因检修需要使用电氧焊设备,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报公司或者子公司安全管理部们,经过审核批准并且同时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和监督措施后才能够动火,没有动火证任何人、任何情况都不准使用电焊、氧焊设备,这是铁的纪律,任何人不能违反。
第五条 萃取槽、混合槽、有机相槽、有机相管路检修时,确实需要动火时,除按程序申办动火证外,还必须放空箱中、槽中的油相,用水冲洗干净,用麻布擦干净,并在周围放置灭火器材,经动火审批人检查认可签字同意后才能动火,检修结束后,要立即撤出动火设备,只有在动火设备确认撤出后,才能组织恢复生产。中方监察人员必须对全过程监察及负责,不能离开现场。
第六条 在使用塑焊设备、塑料管切割设备、电饹铁等设备,必须保证这些设备的电缆是防爆型的,整段电缆不能有接头,也不能有破损;电缆不能从油面和萃取槽、混合槽、有机相槽穿过,必须绕行放在地板上(不能从空中穿过);塑焊设备、电饹铁不使用时必须关掉电源,禁止未关电源就将塑焊器、电饹铁放在检修点,防止因塑焊器、电饹铁发热引起火灾事故;严禁使用电线连接任何设备和电器。
第七条 严禁使用临时照明灯,临时照明必须使用防爆型手电筒。
第八条 严禁使用临时电源插口,车间应安装防爆型电源插口及防爆型电源接线盒,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临时插口,必须经车间主任书面批准,临时插口必须是防爆型插口。接线插头、插板必须使用防爆型,还需专人保管(专用专管)。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电线电缆有无破损、插头插板有无损坏,凡有电线电缆破损、插头插板损坏的一律禁止使用。接线插头必须使用防爆型。
第九条萃取平台、有机相槽附近禁止拉接临时电线、电缆;禁止带电搭接电线或撤除电线;禁止带电开启电器设备接线盒;禁止安装、使用无防爆功能的电器设备和照明灯;禁止在带电时打开防爆灯的外罩及更换灯泡。
第十条萃取平台、有机相槽周围严禁放置任何金属物品;严禁用金属物品敲击萃取槽、混合槽、有机相槽、萃取槽上的设备;严禁用金属物品敲击萃取平台上的钢地板、钢屋架;严禁用使用的金属工具敲击萃取平台所有物件。
第十一条 严禁外来人员进入萃取平台。
第十二条 生产技术部每周对萃取防爆电器检查一次,车间主任必须每天进行一次检查,公司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凡有设备损坏必须进行更换,严禁使用有安全隐患的设备。
第十三条 穿线管到电器设备接线盒的电缆要用金属软管保护,禁止电缆外露。
第十四条 萃取电积车间要加强门卫的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车间。
第十五条 萃取电积车间内部严禁任何人吸烟。
第十六条 萃取电积车间内要保持环境清洁,各种物料码放整齐,注意通风。
第十七条 保证萃取电积车间内防火通道的畅通,出口、走道处严禁摆放任何物品。
第十八条 萃取电积车间内,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定点放置,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有效,随时可用。
第十九条 萃取电积车间在对煤油罐补充煤油时须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条 萃取电积车间要定期检查消防水和消防栓,并且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萃取电积车间每年要组织一次消防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且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萃取电积车间每年要在雨季到来之前检查避雷针的接地情况,并且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萃取电积车间值班员必须巡查整个车间安全状况,并作巡查记录,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赞比亚湿法冶炼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日
第10篇 安全生产相关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管理规定
1. 管控目的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系统各生产车间、行政系统各职能部室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规定的情形,应予以职业资格“一票否决”的。
3. 管控对象
安全生产责任人,指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公司制度规定赋予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
4. 管控内容
4.1 职业资格“一票否决”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必须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出现下列规定的情形时,安全具有否决权,被否决的责任人,终身不得担任本公司的正处级以上的管理人员。
4.1.1 各生产车间、各职能部室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各项职能决策过程中,要切实落实“安全优先”的原则,没有安全保障或存在尚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时暂不决策。
4.1.2 公司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4.1.3 公司内的各新改扩建设项目,未做到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投入使用。
4.1.4 公司内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切生产都要服从于安全,出现生产与安全矛盾时,应优先解决安全问题,不安全不得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车间,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其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职业资格否决处理。
4.2.1 所辖生产车间或职能部室发生责任性1人死亡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2.2 所辖生产车间或职能部室1个目标计划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重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2.3 公司生产安全系统重点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
4.2.4 瞒报、谍报、漏报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4.3 出现4.2项中任何情形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人职业资格发生否决的,终身不得担任公司内领导干部。
4.4 本制度中所称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安全事故上报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执行。
第11篇 点焊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①作业前,必须清除上、下两电极的油污。通电后,检查机体外壳应无漏油。
②启动前,应首先接通控制线路的转向开关调整极数,然后接通水源、气源,最后接通电源。电极触头应保持光洁,漏电应立即更换。
③作业时气路、水冷系统应畅通。气体保持干燥。排水温度不得超过40℃。
④严禁加大引燃电路中的熔断器。当负载过小使引燃管内不能发生电弧时,不得闭合控制箱的引燃电路。
⑤控制箱如长期停用,每月应通电加热30min,如更换闸流管亦要预热30min,正常工作的控制箱的预热时间不得少于5min。
第12篇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目的与范围
n 为规范对装置和管道试压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n 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各单位试压作业的安全管理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术语和定义
n 试压作业
n 指在新(改、扩)建项目的装置、容器、管道、受压元件等承压体上进行耐压和气密性试验的作业。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职责
n 安全环保监察处负责试压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n 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系统)试压作业的技术指导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n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试压作业措施落实和监护工作。hse部门负责试压作业监督管理工作。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基本要求
n 实行试压作业许可证制度。新(改、扩)建项目的试压作业应取得《试压作业安全许可证》,方可作业。
n 作业人员应经过相关知识培训,掌握试压作业操作技能。
n 试压设备及安全附件应经过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基本要求
n 长输管道线路试压应执行syj 4001-90《长输管道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的规定。
n 油田集输管道试压应执行sy 0422-97 《油田集输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的规定。
n 已投入运行天然气管线的试压应执行sy/t6149-1995《天然气运行管线试压技术规范》。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基本要求
n 压力试验应以液体为试验介质。脆性材料严禁使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当管道的设计压力大于0.6mpa时,需用气体介质试验时,必须有设计文件规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制定试压现场的安全操作规程,方可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
n 签发人应对现场防范控制措施和作业条件确认后,签发《试压作业安全许可证》。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危害识别
n 根据工作任务,由项目经理(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针对作业内容和试介质,开展危害识别,制定防范控制措施,编制压力试验方案;至少应包括:
a)参加试验的管道线号、规格设有关设备位号,并在流程图上标明;
b)试验项目、试验压力、介质及压力来源;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危害识别
c)加置试验用盲板位置、规格、线号及装拆负责人;
d)压力、温度检测总的数量及位置;
e)应拆卸的管道部件、零件及临时连接措施;
f)复查确认负责人;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危害识别
g)升压步骤、停压时合格标准及检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
h)试压危险区域警戒范围、人员站位、试压进度,人员分工及岗位责任;
i)应急预案及演练要求;
j)原始记录。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作业许可
n 试压前,由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对参加作业人员、建设项目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风险告知,明确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
a)试验方案的技术要求,明确气密性试验的介质及特性;
b)过程存在的风险、危害及控制措施;
c)主要的安全要求及施工中注意的安全事项;
d)试验过程中应遵守的制度、标准、规程;
e)落实控制措施的责任人及其职责。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作业许可
n 凡水介质试压压力<10mpa或空气介质试压压力<0.6mpa的试压作业,由施工作业现场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压力试验方案,施工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监理单位对照《试压作业安全许可证》中试压安全措施要求现场逐项确认,施工项目现场负责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试压作业安全许可证》。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作业许可
n 凡水介质试压压力≥10mpa或空气介质试压压力≥0.6mpa的试压作业,由施工项目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压力试验方案,试压现场负责人审查,项目经理(或基层单位负责人)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试压作业安全许可证》,并报本单位hse部门备案。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现场控制
n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
n 用水作试压介质时,试压设备、机具的摆放位置离试压管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m;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其摆放位置不应小于50m。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现场控制
n 用水作试压介质时,试验压力小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30m范围划为警戒区。试验压力大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50m范围划为警戒区;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试验压力小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80m范围划为警戒区、试验压力大于4mpa的管线两侧各100m范围划为警戒区。在警戒区内应设专人流动值守警戒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现场控制
n 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在升压过程中,不允许工作人员沿管线检查。当试验压力超过4mpa时,沿管线两侧各6m范围内应划为禁区。在禁区内的居民应暂时撤到安全地带,不允许人员、车辆和牲畜进入禁区。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现场控制
n 耐压试验注水时,应排尽管道内部的空气。试压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禁止以任何方式敲打管道及其附件。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现场控制
n 稳压期间,检查受压设备和管道的法兰、盲板、压力表时,禁止站在法兰、盲板的对面,读表时视试验压力确定站位安全距离,水压试验不少于2米,气压试验不少于6米。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现场控制
n 在试压过程中,发现法兰或焊缝有渗漏现象,严禁带压拧紧螺栓和补焊,应降压后,再进行修复,缺陷消除后,应重新试验。当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处理前应将压力降至0.02mpa以下方可进行作业。
n 试压设备有专人看管,负责试压和停压操作。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试压后泄压处置
n 试验合格后,应将试验介质引至室外合适地点排放,并注意安全。
n 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不允许在距城市、居民点、工矿企业、森林、铁路、公路、大型桥梁、仓库和建筑物等100m之内放空。
n 《试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ˉ管理内容
u 试压后泄压处置
n 气压试验,应缓慢降压,排放应尽量利用系统内的放空管,如用临时按管应接至室外排放。排放管应牢固可靠,应承受反冲力的作用。
n 试压结束后,应及时拆除盲板、膨胀节限制设施。装好拆除的管阀、仪表。
n 试压作业应填写压力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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