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办公场所的办公室、计算机房、财务室、档案室、停车场(库)、会议室等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办公场所的安全管理。
2管理职能
2.1 各单位行政后勤部门负责办公场所的室外区域和室内公共区域(停车场(库)、公用会议室、楼道过道等)的安全管理;负责办公场所一般办公设施、设备、用具的安全管理;
2.2各单位厂长(经理)办公室负责安排办公场所节假日的值班;
2.3各单位安保部门负责对办公场所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2.4各部门负责所属办公场所的安全管理。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一般安全要求
3.1.1 办公室必须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本室安全保卫工作。
3.1.2下班后,最后离开者应对本室进行认真检查,关闭电灯及其他电器、关好门窗后离开办公室。
3.1.3 办公室的门窗应保持完好、牢固。
3.1.4 办公室内各种文件、资料、报表应按保密制度管理,严防失密。财会现金按银行规定限额,存放于保险柜内。个人的现款和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办公室内。
3.1.5 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带入办公室内。
3.1.6 办公场所内的设备设施等应定置摆放,通道以及暖气、电气设施上以及电气柜内、消防卷帘门下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3.1.7 办公室钥匙不得转借,人员调出要及时收回。
3.1.8 逢节、假日,各单位应安排专人值班,并进行严格检查,并保存记录。
3.2电气安全要求
3.2.1办公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电水壶等电加热器具;严禁私拉电线,随意安装电器设备;严禁随意对设备断电、更改设备供电线路。
3.2.2办公场所在电器设备应明确管理责任人,大功率电加热器和专用电工用具应明确使用人员,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停止使用并立即报修;电气设备设施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2.3 各单位应明确办公场所电气管理部门,配置维修电工负责电气维修检查,任何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行电气作业;有变配电设备设施的,应单独设立变配电室,配置值班电工。
3.3消防要求:
3.3.1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安装配备有效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施和器材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3.3.2建立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示意图或清单,包括配备位置、型号和数量等;灭火器材应定置存放,有器材编号。
3.3.3消火栓、灭火器应在检验有效期内,每月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进行合格检查,并填写和保存检查记录。
3.3.4不得随意移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变动消防系统工作状态、确需移动或变动时,应通过安保部门批准;消火栓、灭火器前方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用过的灭火器不应放回原处。
3.3.5办公场所应划定吸烟区,并放置烟缸等用于烟头熄灭的装置;严禁在吸烟区外吸烟,严禁烟头未熄灭人员离开现场。
3.3.6安全出口、应急疏散和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定期检查并保持记录。
3.3.7应定期进行消防演习、消防常识培训、消防设备使用培训。
3.3.8如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员提出解决。
3.3.9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每年对办公楼进行一次消防设施检测,并保存检测报告。
3.4环境、健康要求
3.4.1办公室保持整洁、卫生,通风良好;定期消毒,防止传染病传播。
3.4.2办公室装饰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装修材料等应符合国家消防和健康环保标准,装修后应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达标后方能投入使用。
3.4.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并由专业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清洗,并保存清洗记录;每年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至少进行1次卫生状况检测,并保存检测报告。
3.4.4集中空调应适时开启,夏季气温低于26℃时,原则上不开启空调。空调设置温度夏季应控制在26℃或以上。
3.4.5在办公时间,办公室内禁止植物杀虫作业及产生异味、噪声的施工。
3.4.6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饮用水净水加热装置的过滤装置进行定期更换;每年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至少进行1次卫生状况检测,并保存检测报告。
3.5室外区域的要求
3.5.1室外空调机组、室外照明设施等应安装牢固,支架无严重锈蚀和变形现象,固定螺栓无松动现象;电线无破损、不松弛;灯具和灯管不松动、无脱落现象。
3.5.2窗台、露台等处不得放置花盆及其他无固定措施的物品,防止遇外力或大风坠落伤人。
3.5.3应规定室外通道的车流、人流走向,有条件的路段应实行人车分流;应对进出办公场所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使其规范停车,车辆限速15公里/小时;视线受到遮挡的转弯处应设置凸面镜。
3.5.4下雨时,办公场所进口处应放置防滑标志牌,并设有放置雨伞的装置,保持地面整洁、干燥。
除上述通用要求以外,财务室、档案室、计算机房、停车场(库)、会议室应符合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3.6财务室的要求
3.6.1财务室及现金存放处应安装防盗门,设置防盗报警系统,如处较低楼层的宜加装可开启式防盗窗。各类安防设施应定期检查,并保存记录。
3.6.2财务部门保存现金必须设置保险柜,保险柜与地面要有牢固的连接,保险柜钥匙必须由负责人随身携带,妥善保管。
3.6.3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下班前将超额部分送存银行。
3.7 档案室的要求
3.7.1档案室应安装防盗门,设置防盗报警系统,如处较低楼层的还应加装防盗窗。各类安防设施应定期检查,并保存记录。
3.7.2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应进入档案室。
3.7.3较重的资料宜存放在底层;超过2m的资料柜应设置取物梯台。
3.7.4室内不应使用照明、电脑以外的电气;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3.7.5悬挂明显的禁烟、禁火等标示;严禁将任何火种带入室内,任何人不准在档案室内吸烟。
3.8计算机房的要求
3.8.1工作人员、到访人员出入应登记;禁止带领与机房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出机房;禁止与机房工作无关的人员直接或间接操纵机房任何设备。
3.8.2禁止在无人看管下在机房中使用高温、炽热、产生火花的用电设备;在使用功率超过特定瓦数的用电设备前,必须得到机房管理人员批准,并在保证线路保险的基础上使用;外来人员需要用电的,必须得到机房管理人员允许,并使用安全和对机房设备影响最少的供电方式。
3.8.4在外部供电系统停电时,机房工作人员应全力配合完成停电应急工作。
3.8.5机房门口设置“机房重地,闲人免进”的标识,机房内设置相关的安全标识,包括预防触电等;标识应齐全、完好。
3.8.6机房除纸介质等易燃物质外,禁止使用水,干粉或泡沫等易产生二次破坏的灭火剂。
3.8.7机房使用的磁盘柜、磁带柜、终端点等辅助设备应是难燃材料和非燃材料,应采取防火、防潮、防磁、防静电措施;机房内所使用的纸,磁带和胶卷等易燃物品要放置于金属柜内。
3.8.8每季度应彻底清除ups不间断电源机内的积尘,并保存记录。
3.8.9在危险性高的位置应张贴相应的安全操作方法、警示以及指引,实际操作时应严格执行。
3.8.10应定期检查机房的温、湿度情况,并保存记录;应注意天气对机房的影响,下雨天时应及时主动检查和关闭窗户、检查去水通风等设施。
3.9 停车场(库)安全管理
3.9.1停车场(库)必须有专职保安或车管员24小时值班,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采用自动管理系统的,现场应设置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电话,并设专人在监控室负责监控。
3.9.2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器,由专人定期检查维修,并保存记录。
3.9.3停车场(库)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限速、减速、消防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3.9.4各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标志齐全,并张贴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示意图;安全出口门应完好无破损,能关闭自如;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严禁堵塞或变相用作其他用途,保持畅通。
3.9.5停车场(库)内张贴提示标识,提醒驾驶人员不要将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遗留在车辆内,离车时应锁好门窗等。
3.9.6在停车场(库)应划分单位车辆和个人车辆停车区域;出入口处和必要位置设减速带、路障和防护栏。
3.9.7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保安或车管员指挥,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本单位人员停车的,由停车场(库)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登记,发放停车证,并指定停车区域;外来车辆,由保安或车管员要求其驾驶人员填写《外来车辆登记表》,并留存驾驶人员行驶驾照后,发放停车证,方可允许其到指定停车区域停放;车辆停放高峰时段应加派人员现场疏导
3.9.8集装箱车、2.5t以上的货车(搬场车除;3.9.10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3.9.11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3.9.13如相关部门需召开大型会议、举行大型活;3.9.14应制订停车场(库)现场应急预案,并定;3.10.1会议室应设定人数限额,举办会议时,不;3.10.2会议室安全出口和疏散标志齐全,并张贴;3.10.
3.9.8 集装箱车、2.5t以上的货车(搬场车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车、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库)。 3.9.9保持场(库)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应立即处理。
3.9.10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
3.9.11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包括汽油、烟花爆竹、打火机加气罐、油漆及稀料等;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停车库内;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内吸烟和动用明火;需施工作业时,应办理审批手续。 3.9.12停车场(库)内不准人员留宿;不准临时搭建建筑设施。
3.9.13如相关部门需召开大型会议、举行大型活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车辆主管部门,以便提前安排停车场的车辆停放。
3.9.14应制订停车场(库)现场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评价预案的可行性。
3.10会议室管理
3.10.1会议室应设定人数限额,举办会议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3.10.2会议室安全出口和疏散标志齐全,并张贴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示意图;安全出口门应完好无破损,能关闭自如;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严禁堵塞或变相用作其他用途,保持畅通。
3.10.3会议室应配置专人负责灯具、扩音、投影等电气设施管理;大型会议室(50人以上)停电时有应急照明;灯具使用功率应确保不会引燃易燃物;会议开始前检查电气设施,会议结束后,关闭总电源后方可离开。
3.10.4会议室应划分为无烟会议室和有烟会议室,无烟会议室应在醒目处张贴禁止吸烟的标志,并严格执行禁烟规定;有烟会议室禁止乱丢烟蒂,应配备烟灰缸,会前由专人在烟灰缸内放入些许水,会后清空烟灰缸,确保会议室内没有烟蒂才能离开。
3.10.5搭建临时性室外会议场所,应针对防火、疏散、电气安全、人数限额等内容编制临时性室外会议场所搭建方案,并经过安保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根据政府要求,需报政府消防、公安部门批准的,应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搭建;搭建完成后,应组织由安保部门参加的场所验收,并保持记录;
3.10.6举办超过100人的大型会议,应事先制定会议方案,明确会议现场安全负责人,并根据情况确定现场防火、疏散、通风等具体措施。
第2篇 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企业转换机制、深化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加强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管理,保障多种经营企业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与地方合股经营且生产管理权属地方的企业执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第三条 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督管理原则。
第四条 多种经营企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企业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对多种经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所有新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在投产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先办证,后开工,已投入生产、运营的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在本规定颁发后的三个月内申请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在地方政府部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经审查、认可,不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2.各直属企业由安全监督部门和多种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本规定及有关规定,对申办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审核。经检查、审核合格者,报各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颁发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备案。
3.“安全生产许可证”每年复检一次。
4.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多种经营企业,在经营范围变更或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试生产时,要按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运营。
5.各直属企业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负责人建立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资料档案。
第六条 直属企业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与主体企业同等要求、同等考核。
第七条 直属企业分管多种经营的领导对多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
第八条 多种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多种经营企业的开办审批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工作。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直属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对多种经营企业负有安全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的责任。有责任、有权力对其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施工、作业条件的多种经营企业,有权缓发、拒发或吊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第十条 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一岗一责”制,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多种经营企业必须设立安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主管安全。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网络,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3篇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和再生等生产作业活动和有色金属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涉及采选矿、建筑施工、发电(含余热发电)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有色金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总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第五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内制取、储存煤气、氧气、氢气、氨气、盐酸、硫酸等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设置现场警示标志,加强防盗及现场防护和监控。
第六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
第七条 有色金属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3‰。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要明确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的安全技术决策和指挥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不得低于10%;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下,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八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及其使用台账。
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下列范围的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
(二)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的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演练;
(三)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
(五)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配备和更新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物品;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监测检验;
(九)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装备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
第十条 有色金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相应安全培训合格证,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的,可直接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新入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车间(职能部门)、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认真开展日常和定期隐患排查工作。对于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健康“三同时”的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按有关规定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未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或者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负责项目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该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委托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有色金属企业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将安全专篇和审查意见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安全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组织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七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申报,加强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二十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有色金属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单位劳务人员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现场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第4篇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公司在生产、运输、现场浇筑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各岗位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条、 公司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实行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 公司将配备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工作职责主要有:
1、 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本单位各级、各岗的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
3、 制定各部门、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4、 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5、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 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
7、 负责特种作业的持证上岗管理,组织开展特种作业设备、设施、机具的检验检测、日常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
8、 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使用;
9、 监督生产经营部门制定预拌混凝土生产、配送计划,推行绿色、文明施工;
10、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监督部门;
11、 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场内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门卫,安排专人值守,防止外来人员未经允许进入场内。厂内混凝土生产、原材料堆场及人员办公生活区域应作明显区分,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实行分道管理,设置醒目的交通标志和警戒标志,主要人、车交汇或车辆密集区域应有专人指挥,防止场内机驾事故。
第六条、 组建车辆维修保养队伍,负责车辆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和外表清洗,定期安排车辆送检、大修,及时更换零部件和易耗品,消除车辆安全隐患。配备数量充足、持有效证件上岗的车辆驾驶人员。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定合理的人员轮班计划,防止驾驶人员疲劳驾驶、野蛮驾驶和违章驾驶。
第七条、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装卸机械设备,必须经年度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车辆、设备的操作和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条、 混凝土搅拌设备要明确专人操作。定期做好混凝土搅拌设备的检修和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安全运转性能。设备检修保养应不少于2人,并落实专人进行安全监护。检修保养时,应切断设备电源,悬挂警戒标志,入筒作业应关闭出料口。
第九条、 定期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做好职工岗前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掌握职工基本情况,对职工身体条件或专业技术无法满足安全作业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职工配备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防范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第十条、 公司委派专职管理人员,提前进入预拌混凝土配送建筑工地,服从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配合做好运输车辆的现场指挥和混凝土的浇筑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与项目管理人员沟通、协调,予以消除。
第十一条、 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出建筑工地,要服从工地有关管理人员的指挥,谨慎慢行,控制行车速度,给出明显的拐弯信号,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混凝土运输车辆及泵送设备进入工地后,要妥善选择停靠位置,选择在平整、夯实的地坪上做好支撑,并垫好枕木,保持设备在运作过程中的稳定,防止发生失稳或倾覆。车辆及设备退场前,要采用工地洗车装置进行轮胎及表面清洁,防止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
第十二条、 在输送混凝土前,应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踏勘,合理选择泵送设备,确保泵管有稳固的绑扎点或可靠的旋转(伸展)环境。
第十三条、 在制定配送计划时,应综合考虑配送量、距离及浇筑时间等因素,尽量避开城市交通高峰及居民休息时间,防止施工扰民。建筑施工企业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的,不得超过环保部门规定的夜间施工时限配送预拌混凝土。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建筑企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落实国家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加强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范文明施工行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内容
1.1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内容
1.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1.1.2目标管理
根据公司下达的计划,由项目部具体制定包括死亡、重伤及轻伤事故发生频率,安全生产达标计划,然后再针对安全达标计划,根据工程特征按月、按季分解至各级、各部门、各主要工种。
1.2文明施工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2.1组织管理
1.2.2现场围挡
1.2.3封闭管理
1.2.4施工现场
1.2.5作业地点
1.2.6材料堆放
1.2.7现场住宿
1.2.8现场防火
1.2.9治安综合治理
1.2.10施工现场标牌
1.2.11办公设施
1.2.12生活设施
1.2.13保健急救
1.2.14社区服务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定方法、评定标准
2.1建筑工地安全文明评分划分
安全文明施工总分为100分,其中安全部分80分,文明施工部分20分。
2.2安全部分
2.2.1安全评分分类
安全部分评分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安全管理(满分值为10分)、脚手架(满分值为10分)、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满分值为10分)、“三宝”、“四口”防护(满分值为10分)、施工用电(满分值为10分)、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满分值为10分)、塔吊(满分值为10分)、起重吊装(满分值为5分)、施工机具(满分值为5分)。
2.2.2安全检查评分方法
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2.3安全检查考核规定
2.2.3.1 单位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包括自查,不定期的检查和定期检查三个部分:
1).项目部每周组织人员对其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建筑安全全面检查。并评估安全形势。
2).单位工程施工进度分别到基础完成、主体结顶(高层建筑每六层) 尾工时,由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科,(直属项目由安全生产部)进行停检点检查,对单位工程的检查次数,每季不少于一次,检查采取事先不通知方式。
3).公司安全生产部对一些重点工程,窗口工程采取抽查方式。
2.2.3.2 项目部每月25日前必须将其本月自查情况,随安全统计报表一起报安全生产科(直属项目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2.2.3.3 单位工程安全状况由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科考核,直属项目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考核,对工程公司所属项目如安全生产部抽查时,考核成绩以公司考核为准。
2.2.3.4 单位工程施工过程中,考核期内出现安全、质量、治安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其文明施工等级不得超过合格。
2.3文明施工
文明施工部分评分按公司《文明施工检查标准》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3、建筑施工安全资料档案
3.1安全资料整理的两个原则
实现安全生产工作资料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必须坚持以下两项原则:
3.1.1安全生产资料的内容必须是《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规定的内容,这些内容是安全系统工程,预防伤亡事故的措施。
3.1.2各种表格、文字材料的填写要及时、真实,不可敷衍塞责,更不允许弄虚作假。
3.2安全资料编制目录
按照《关于建立安全管理档案资料目录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并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完善项目部各项管理规定。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经济责任制
4.1总则
4.1.1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将安全、文明管理与经济进行挂钩,加大处罚力度,为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责任制。
4.1.2 本办法是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明施工检查标准》和公司《经济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补充和细化。
4.1.3 每年年初公司与工程公司、 直属项目经理部签订安全生产指标、文明工地指标,工程公司将指标逐级分解到项目经理部。
4.1.4发生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 的原则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教育群众、制定预防措施,并根据责任大小、伤害程度、经济损失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4.1.5事故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者, 责任者,领导责任者三个档次,凡存在以下表现者都要根据三种责任予以划分,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不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擅离职守,玩忽职守等造成安全事故者。
(2)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盲目抓生产,忽视安全,现场安全隐患多,造成安全事故者。
(3)不坚持开展安全活动,施工前不进行安全交底,职工缺乏安全意识,造成安全事故者。
(4)施工现场不按平面布置图布置,文明施工差,作业环境不安全,存在隐患又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安全事故者。
(5)塔吊、提升架、脚手架、施工用电不经验收使用,安全“四宝”不落实,“四口”和“五临边”防护不严密,施工用电不安全,架子工程搭设不符合规程等存在隐患造成安全事故者。
(6)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无安全操作规程,无安全防护装置或有缺陷、带病、超负荷运转使用,造成安全事故者。
(7)安排无特殊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殊工作操作发生安全事故者。
(8)在施工生产中或在检查中发现隐患不制止,
又不采取措施造成安全事故者。
(9)对人体有伤害的金属、化学材料和其它有害物品,未做任何标识而造成人身伤害者。
4.2工作程序
4.2.1 工程项目开工前,要制订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并按工程项目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一万平方米以下工程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一万平方米以上工程配备二名专职安全员,或施工人员在200人以下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200人以上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
4.2.2 所有施工项目开工前,要根据工程特点进行项目形象策划,以提高企业品牌形象。
4.2.3 所有施工项目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项目,如脚手架、深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设备安拆、等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工序施工前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交底。
4.2.4 项目部每月以安全报表的形式,把项目部安全生产动态报工程公司,工程公司汇总报公司。
4.2.5 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科科每季度要对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依据按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99,对检查出问题以安全整改通知书形式下达,被通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反馈给下达部门。
4.2.6 安全生产部每半年对直属项目部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工程公司一个项目部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证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安全持证上岗、安全设施、安全标识、操作行为、安全记录。
4.2.7项目部每月检测食堂、搅拌站等污水的ph值;在场界按《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检测噪声值。定期抽查电锯、打桩、振捣砼、搅拌站等周围噪声值;粉尘检测以目测为主,重要封闭场所有粉尘现象可委托有关部门检测。上述数值超标要采取纠正措施。固体废气物要分门别类存放,做好标识;固废的处理要与有关部门签署协议,或记录。
4.2.8 项目部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并按有关程序处理。
4.2.9工程完工后,项目部要提交本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估报告。
4.3处罚规定
4.3.1违反建筑安全施工规定、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处罚规定: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不系帽带或戴不符合规定的安全帽,对其本人罚款50元。
(2)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对其本人罚款100元。
(3)高处作业不搭设安全网或不按规定搭设安全网,视情节对项目部罚款300元至500元。从高空向下扔周转材料或其他物品,罚款1000元以上。
(4)施工现场机械、用电设备的漏电保护器每少一台,对项目经理部罚款200元。
(5)脚手架搭设不按规定搭设,立杆间距、横杆间距、剪刀撑等不符合规定,视具体情况对项目部罚款300元至1000元。
(6)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处,无防护栏、防护盖板、防护棚或防护不严密,视具体情况对项目部罚款200元至500元。
(7)施工用电的线路架设、开关箱、保险丝不符合规定每发现一处,对项目经理部罚款100元。
(8)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提升架对项目部罚款300元至500元,提升架保险限位装置不齐全、楼层卸料平台防护不严密,对项目部罚款200元至500元。
(9)施工机具各种防护、保护装置不齐全、无接零、重复接地,对项目部罚款100元至500元。
(10)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不能做到持证上岗对其本人罚款50元,对安排其从事工作的人员罚款100元。
(11)塔吊、提升架脚手架、施工用电等不经验收符合标准就使用,对项目部罚款300元至500元。
(12)各种安全活动记录、安全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档案不健全,对项目部罚款100元至500元。
(13)对项目部的罚款,项目部可根据责任,在规定的罚款内,对有关责任者(包括劳务队、劳务分包队)进行分解处理。
(14)对违反《建筑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99-59中的有关要求,安全检查汇总表得分达不到合格标准,视情况给予1000元至5000元罚款。
4.3.2 安全事故的处罚规定
(1)对轻伤事故的处罚规定
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并罚款100元至500元。公司对项目罚款1000元至3000元。
(2)重伤事故的处罚规定
发生一次一人重伤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罚款300至1000元。其他责任者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罚款。公司对项目罚款3000元。
发生二人重伤,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其他责任者给予200元至300元的罚款。公司对项目罚款5000元。
(3)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处罚规定:
发生一次一人死亡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500元至1500元的罚款。其他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和3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公司对项目罚款10000元。
发生一次二人死亡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或记大过处分,并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其他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公司对项目罚款20000元,吊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发生三人以上死亡事故,对责任者分情节给予行政撤职、降级、记大过处分; 并罚款2000元至3000元。情节严重,触及法律者,承担法律责任。其他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罚款。公司对项目罚款40000元。
上述事故当地劳动部门的罚款及其它费用由所在发生事故的工程公司支付。并转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部。对项目经理和主管安全的负责人给予不少于项目罚款的10% 。
(4)其他处罚
凡在上下班途中、因公出差、工地检查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依据有关文件比照工伤处理不予处罚。因公出差游山玩水,工作时间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如:钓鱼、酗酒等)发生人身伤害事宜,公司安全部门不予处理。
(5)公司下文处罚和开据的罚款单,由工程公司和直属项目部交公司财务。工程公司下文处罚和开据的罚款单,由项目部交工程公司财务;项目部开据的罚款单;由被罚者交项目部财务。限期不交者,由公司、工程公司、项目部财务从上交费用或人工费中2倍扣除。
工程公司、项目部的罚款,用于奖励安全生产搞得好的劳务队、作业班组和安全员。工程公司由安全生产科提出意见,报经理批准后实施。项目部由安全员提出,报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6)对于重大安全未遂事故也要根据情节按已发生事故给予必要的处罚。
4.3.3安全生产部(科)对项目检查评分考核中,发现项目部出现违反《建筑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99)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状态和行为,检查人员可以随时对施工现场出现的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若是个人违章,按照违章个人罚款额的三倍处罚项目部。对项目部罚款额的20%由项目经理支付。
4.3.4安全生产部(科)在项目部的检查考核中,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没有达到合格标准,视情况给予1000元-5000元罚款。
4.3.5公司安全生产部对项目部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工程公司出现死亡事故或事故频率超过公司下达的指标要求,按公司经济责任制办法规定执行。
4.3.6安全生产部对施工现场发生的重大未遂事故,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罚。
4.3.7 对事故隐瞒不报,从重处罚。具体额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部确定。
4.3.8公司安全生产部对发生的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罚依据经济损失和产生的后果按经济损失的5-30%酌情处罚。
4.3.9违反2.1条规定,不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罚项目部5000元,并限期配备能胜任工作的安全员。
4.4奖励规定
4.4.1创建文明工地的奖励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称号的项目奖励1-3万元;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项目奖励0.3-1万元。
4.4.2对不能进入省级文明工地评选,但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业绩突出的工程项目,为公司赢得良好信誉的项目部,公司给予2000元-5000元的奖励。
4.4.3对工程从开工到竣工,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安全隐患的个人和部门,公司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4.4.4对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及时制止或检举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有功人员,公司给予100元-1000元的奖励;对检举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有功人员,公司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4.4.5工程公司一年内无重伤、死亡事故发生且事故频率不超过公司下达的指标,安全工作符合本责任制规定,由工程公司奖励有关人员。
连续两年以上无重大伤亡事故发生且事故频率不超过公司下达的指标且各项安全工作符合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的单位,公司给予工程公司安全主管部门1000-2000元的奖励。
6、有关本规定支持性的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1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7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5、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991年第15号令)
8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991年第13号令)
9、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19*第3号令)
10、第167号国际劳工公约《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
11、第175号国际劳工建议书--施工安全与卫生建议书
1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
13、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
15、安全帽试验方法(gb 2812-85)
16、安全网(gb 5725-85)
17、安全带(gb 6095-85)
1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88)
19、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92)
2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92)条文说明
21、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94)
22、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 9462-1999)
23、塔式起重机性能试验(gb/t 5031-94)
24、塔吊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zbj80012-89)
25、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 13329-91)
26、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 10055-1996)
27、施工升降机技术条件(gb/t 10054-1996)
28、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 3787-93)
2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991年7月21日颁发)
3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
3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
3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 13955-92)
33、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 5972-86)
3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
3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条文说明
39、《安全标志》(gb 2894-199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179-1996)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00)
高处作业吊蓝安全规则(jgj 5027-92)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
7、 附则
7.1 本标准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7.2 本办法自二○○六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二o0六年二月一日
第6篇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械设备和机械零部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且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超过7人的,应当有不少于15%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评价、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工伤痊愈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转岗和复工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计划,保证所需资金,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机械制造企业应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识别,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机械制造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机械制造企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职业病人(含疑似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重大隐患整改效果要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承包费用。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工程项目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第十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并按本规定第十条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十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铸造、焊接、热处理、电镀、涂装、木工等作业,磨料磨具、电碳、电瓷、铅蓄电池、含汞仪表、电磁线、绝缘材料、塑料品、电焊条的生产,电火花加工以及发动机试车等存在尘、毒危害的作业场所应有防尘防毒综合措施。
第二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各种机械传动装置,如传动带、明齿轮、联轴器、皮带轮、飞轮和转轴的突出部分等,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存在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与深冷等的各类试验台站,必须配备信号、报警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二条 机械制造企业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炉窑或场所及其氧、乙炔、煤气、燃油等管路,根据不同情况应设有减压阀、安全阀、吹扫口、取样口、报警显示和自动切断装置,及防火、防爆、防毒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
第二十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在实施检维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和应急措施,并组织落实。对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其安全技术和应急措施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对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区域进行动火、检维修、清污等作业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作业实行审批,并为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配备通风、除尘、照明、检测检验、防火防爆、声光报警等安全设备设施和自救器、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装备,并落实专人监护。
第二十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申请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实现达标。
第三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依法记录在案。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机械制造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整体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7篇 生产企业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1 范围
规定了安全教育的种类、教育内容、安全考核及安全作业证的使用等。
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教育工作的管理。
2 引用标准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
《炼化专业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各类人员教育
3.1.1 新职工的一级安全教育,工人由厂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组织、科级以上干部由干 部部门负责组织,由安全防火部门按一级安全教育内容、要求进行安全教育。
3.1.2 外单位到各厂实习、培训的工人,由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由安全防火部门进 行一级安全教育。二、三级安全教育分别由车间、所在班组参照二、三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 安全教育。
3.1.3 大学、大专、中专、技工学校进厂实习人员,由各厂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组织, 由安全防火部门参照一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安全教育。二、三级安全教育分别由车间、所在 班组参照二、三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安全教育。
3.1.4 对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
3.1.4.1 外来参观人员由各厂接待者或指定的专人在参观前进行安全教育。
3.1.4.2 教育内容主要是在参观过程中一般安全注意事项。
3.1.4.2 参观过程中的一切安全问题,均由接待者负责。
3.2 安全教育分级
3.2.1 三级安全教育
a)一级安全教育(厂级安全教育);
b)二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
c)三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
3.2.2 一级安全教育
3.2.2.1 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a)了解安全生产是党的一贯方针,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b)明确安全生产的目的、任务是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国家财产和生产设 施的安全,促进生产的顺利进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c)明白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是我国生产建设的客观要求。
3.2.2.2 了解工厂概况、生产特点、通用安全标准
a)全面介绍工厂概况、生产规模、生产历史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b)重点讲明化工生产易燃、易爆、有毒、腐蚀、高温、高压、低温、负压、连续、自动化 等特点;
c)明确交待入厂职工必须遵守防火、防爆、防毒、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 触电、防高处坠落、防车辆伤害、防灼烫伤、防起重伤害等安全标准。
3.2.2.3 初步掌握防毒、防火和工业卫生方面的基本知识
a)结合各厂生产实际,介绍各种有毒物质的理论性质、中毒原理和症状、预防和急救措施 ;
b)介绍各种可燃、易燃物质的理化性质,燃烧与爆炸机理,预防与急救措施;
c)进行本厂各类防毒,灭火器材的使用和维护的实际训练。
3.2.2.4 工厂安全生产的经验和教训
a)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
b)重点介绍本厂及本行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重大火灾、爆炸等事故教训。
3.2.2.5 教育方法
a)制定“各厂安全教育提纲”,统一教育内容,印发给每个新入厂职工;
b)利用安全教育室,举办安全劳动保护方面的展览;
c)结合讲课,可放映有关安全方面的电影、电视等科教片;
d)有重点地观看生产车间或检修现场。
3.2.2.6 时间安排(不少于24学时)
a)安全生产重要性、方针、政策:4学时;
b)工厂概况、生产特点、安全标准:4学时;
c)防毒知识及器材训练:4学时;
d)防火知识及器材训练:4学时;
e)播放安全科教片、参观展览、现场:4学时;
f)复习考试:4学时。
3.3 二级安全教育
3.3.1 教育内容
a)了解车间概况、车间生产史、生产特点及在全厂中的作用;
b)学习车间工艺流程及工艺操作方面的通用安全标准与注意事项;
c)学习车间生产设备和维护检修方面的通用安全标准与注意事项;
d)学习车间安全标准,介绍车间安全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3.3.2 教育方法
a)车间领导介绍车间概况、生产历史、生产特点、重要作用;
b)车间工艺员介绍车间工艺及安全要求;
c)车间机械员介绍车间设备及安全要求;
d)车间安全员介绍车间安全生产标准、经验与教训;
e)结合实际介绍参观车间工艺流程和生产设备。
3.3.3 时间安排(不少于24学时)
a)车间概况、生产历史、生产特点、重要作用:4学时;
b)车间工艺及安全要求:4学时;
c)车间设备及安全要求:4学时;
d)车间安全标准:4学时;
e)参观现场:4学时;
f)复习考试:4学时。
3.4 三级安全教育
a)了解岗位的生产任务、作用,生产特点、生产设备、安全装置;
b)了解岗位安全标准;
c)了解岗位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具体使用方法;
d)了解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和教训。
3.4.2 教育方法
a)由班长介绍岗位任务和作用、生产特点、生产设备以及岗位过去发生的事故、教训和安 全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
b)由岗位师傅介绍安全标准;
c)观看岗位设备及安全装置。
3.4.3 时间安排(不少于8学时)
a)岗位任务、作用、生产特点、生产设备:1学时;
b)岗位安全标准:2学时;
c)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安全装置:1学时;
d)岗位安全生产经验教训:1学时;
e)复习讨论:1学时;
f)考试(理论与实际):2学时。
3.5 日常安全教育
3.5.1 安全活动
3.5.1.1 每周一班前或班后为安全活动时间,每月第一个周一为防火安全活动时间 。
3.5.1.2 安全活动时,各部门(单位)的领导要参加班组安全活
动。
3.5.1.3 安全活动内容
a)有关安全标准和hse基本知识的学习;
b)紧急事故处理预案、灭火预案和化学事故救援预案;
c)安全防火部门根据上周安全形势临时安排的内容;
d)本部门(单位)的安全活动计划;
e)外单位的事故情况、原因、教训及本班组的有关安全事项。
3.5.1.4 各部门(单位)不准占用周一安全活动时间,如因特殊情况,应事先征得 安全防火部门同意,在该周内另找时间活动。
3.5.1.5 班组要做好安全活动记录和考勤。
3.5.1.6 部门(车间)的生产副主任或安全员,每半月检查一次安全活动记录,并 在安全活动记录本上签字(每月至少有一次车间生产副主任签字)写出评语。
3.5.1.7 部门(车间)的防火安全活动,要按规定进行,并做好记录。
3.5.1.8 部门(车间)的生产副主任和安全员,要有安全讲话记录本,安全讲话每 月不少于4次。
3.6 班前安全讲话
3.6.1 接班前,由当班班长对本班人员进行安全讲话。
3.6.2 讲话主要内容
a)车间对安全生产的要求;
b)上班安全生产经验、好人、好事;
c)本班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3.7 临时工作前的安全教育
3.7.1 临时性工作是指由部门(车间)临时安排的非本职工作(如化工参加植树、 装运货物、支援其它车间劳动等)。
3.7.2 临时工作必须由该工作的安排者带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7.3 临时工作教育内容
a)针对临时工作的性质讲清安全要求;
b)工作任务及作业方法;
c)工作中应佩戴的护具;
d)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事故及预防方法。
3.8 安全员例会
3.8.1 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员例会,如安全员不能参加由生产主任代替。
3.8.2 安全员例会由安全防火部门主持召开。
3.8.3 安全员例会内容。
a)传达上级安全文件;
b)总结上周(月或季)安全情况;
c)当前的安全形势;
d)布置下周(月或季)的安全工作;
e)搜集车间安全员对安全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f)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g)学习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
3.9 大检修和重点项目大修、危险作业、新技术(新项目)试用前的安全教育。
3.9.1 大检修和重点项目大修及危险作业前,由安全防火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和检修单 位进行安全教育。
3.9.2 新技术(新项目)试用前的安全教育,由试用单位对试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a)安全技术规程(或安全使用说明书);
b)安全操作法;
c)可能发生事故的预防或处理;
d)安全考试(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操作)。
3.10 特殊工种教育
3.10.1特种作业范围
a)电工作业;
b)起重作业;
c)爆破作业;
d)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e)机动车辆驾驶;
f)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3.10.2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10.3 培训方法
a)各厂自行培训;
b)由主管部门组织到外单位培训;
c)由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单位培训。
3.11 二级单位职工、干部教育
3.11.1 职工教育
3.11.1.1 每年利用安全教育室对全厂职工进行一次安全轮训。
3.11.1.2 安全防火部门要以讲课、电视(安全片)、展览、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对 全厂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3.11.2 干部教育
3.11.2.1 厂各级领导干部每年都要进行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由 组织部、党校统一培训)。
3.11.2.2 安全防火部门举办安全学习班,对干部(中层干部)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
3.11.2.3 学习内容
a)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规
b)劳动保护知识
c)安全技术知识
d)现代安全管理
e)hse管理体系知识
3.12 复工教育、调岗教育、现场教育
3.12.1 复工教育
3.12.1.1 工伤伤愈复工前,由安全防火部门进行复工教育。
3.12.1.2 病、事、产假超过半年的,由本部门(车间)进行复工教育。3.12.1.3 教育内容
3.12.1.4 事故责任者教育内容
a)安全思想教育,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克服麻痹大意,忽视安全的不良 倾向;
b)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114条、115条、187条及厂有关安 全标准;
c)学习与事故有关的安全技术预防措施;
d)由事故责任者写出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及对事故的认识。
e)学习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12.1.5 病、事、产假超过半年的复工教育内容同二级、三级教育内容。
3.12.1.6 复工教育结束要进行安全考试,如系事故责任者要将事故性质记在安全 作业证上。
3.12.1.7 事故责任者在复工教育期间停发工资。
3.12.2 调岗教育
3.12.2.1 部门(单位)内部调岗由调入班组的班长按三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教育 。
3.12.2.2 各厂内职工调动由调入部门(单位)的生产副主任组织,由安全员按二 级教育内容进行教育,再由班长按三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教育。
3.12.2.3 凡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时,安全员要负责登记备案。
3.12.3 现场教育
3.12.3.1 凡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必须由各厂主管副厂长主持,由安全 防火部门牵头召开事故现场会。
3.12.3.2 参加事故现场会的人员:各单位主管生产的副主任、安全员和有关技职 人员。
3.12.3.3 教育形式和内容:事故单位领导或事故责任者说清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经过、原因及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参观事故现场。
3.12.4 违章教育
3.12.4.1 违反安全标准、规章、制度者均由本部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3.12.4.2 违反安全标准造成重大事故责任者,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处理;未构成 犯罪或未造成重大事故,但情节严重者,由厂安全防火部门进行安全教育。
3.12.4.3 教育内容
a)由违章者写出违章经过,可能造成的恶果;
b)思想教育、刑法有关条款教育,见本规定的3.12.1.4条。3.12.4.4 将违章内容记在安全作业证上,违章者在违章教育期间停发工资。
3.13 安全考试
3.13.1 全公司职工每年要进行一次安全考试。
3.13.1.1 工人和一般干部由所在部门(车间)组织考试。
3.13.1.2 中层干部由厂安全防火部门组织考试。
3.13.1.3 厂(处)级干部、总(副总)工程师、安全防火部门专职干部,由公司 安全技术部组织考试。
3.13.1.2 安全考试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主考人签字盖章。3.13.1.3 安全考试不及格者要补考。补考不及格者不准安排工作,否则追究部门 (车间)的领导责任。
3.13.1.4 新职工经一级安全教育后,由厂安全防火部门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 由劳动工资部门分配工作单位。
3.14 安全作业证
3.14.1 安全作业证为具有上岗操作能力和安全知识的凭证。
3.14.2 凡全民职工都必须持有安全作业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 人员作业证。
3.14.3 安全作业证的签发
3.14.3.1 非操作人员通过厂级安全教育及有关内容学习,经安全防火部门考试合 格发给安全作业证。
3.14.3.2 操作人员安全作业证的签发
3.14.3.2.1 一般操作人员经过一至三级安全教育,或者学徒期满,经厂安全防 火部门,所在车间、班组理论与实际两方面考试合格者,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 。
3.14.3.2.2 特种作业人员通过一至三级安全教育,经安全防火部门考试合格后 发给安全作业证。
3.14.3.2.3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
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人员,由劳动局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爆破作业人员由市公安局考核发证;厂外机动车辆驾驶 员由市公安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市电业局考核发证。
3.14.4 安全作业证的使用
3.14.4.1 化工操作人员的安全作业证,在班操作时要放在岗位上备查。3.14.4.2 其他人员的安全作业证(含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在班操作时要随时携 带。
3.14.4.3 安全作业证由个人妥善保管,如有丢失,须到本厂安全防火部门补办新证。
3.14.4.4 安全作业证不准转借他人。
3.14.4.5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如有丢失,需在江城日报声名作废。见报后,持 该报到发证单位,按规定补发新证。
3.17.4.6 领取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时,要向审批人员出示安全作业证。
第8篇 化工企业安全投入资金管理规定
一、总则
1、 为确保公司安全投入资金合理有效的使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 公司安全投入资金包括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员工工伤意外保险、公司财产及在修产品保险、劳保福利费等所有的投入。
3、 公司安全投入资金的管理及使用原则为投入充足、使用合理、效果明显。
4、 安全费用提取
安全费用的提取是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4%提取;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二、投入资金的种类及来源
5、 公司安全投入资金分为以下五种
5.1、安全生产条件整改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措费);
5.2、劳动保护用品及劳动保护措施费(以下简称劳保费);
5.3、消防设施及器材费(以下简称消防费);
5.4、劳保福利费。
5.5、环保排污费。
6、 公司的安全投入资金由安全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预算,提交企划部和财务部。公司将根据预算的数额预备相应的资金投入。
三、安全投入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7、 公司财务部负责安全投入资金专用帐户的管理,安全管理部负责安全投入资金的专项使用审批,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协助落实。
8、 安措费的使用由使用部门提出安全整改项目的申请,开出材料领用单,经安全管理部审批后,所使用的材料费用即可从安措费工号出帐。
9、 劳保费由安全管理部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申请并向全公司员工发放符合安全要求的劳保护具,物资部劳护用品仓库和采购员根据实际申请购买的数量、种类办理相关手续。
10、 消防费的使用项目包括对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添置、更新、修理的费用,统一由安全管理部使用。相关部门如需进行消防设施及器材添置、更新、修理,必须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办理。
11、 劳保福利的发放根据《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营养保健费发放管理规定》进行办理。
12、 环保排污费的使用项目包括环保设施更新改造或修理的费用;环境污染的清理费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的未达标排污费等。环保排污费的使用由安全管理部归口管理。
四、附则
13、 所有安全投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循公司财务制度的前提下进行。
14、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15、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9篇 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企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
第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领导负责”的制度,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工业卫生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管生产,谁管安全和卫生”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
(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国家和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规、规章、标准;
(三)指导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负责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测、救护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审核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安全、工业卫生条件;
(六)制定有毒、有害、高温作业的防护措施和办法;
(七)组织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技术培训;
(八)组织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检查,建立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九)推广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典型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负责班组安全建设和审核先进企业评选中的安全、工业卫生指标。
第七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是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第一责任者,应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确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和工业卫生监督员。企业的安全员、工业卫生监督员在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承包指标;
(三)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
(四)制定并实施企业的安全和卫生防护的技术改造计划;做好劳动场所和生产设备的防护管理;易燃、易爆企业应普遍使用防爆器材;
(五)建立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检查、事故报告、教育、奖惩等规章制度;
(六)负责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技术改造经费的计划、使用及管理;
(七)组织开展“班组安全建设”的竞赛活动;
(八)建立安全档案和健康档案。
第九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干部及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参照行业部门和国营企业有关规定解决好福利待遇。
第三章 管理网络
第十条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网络,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县,管理到乡,工作到厂(矿)。
第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健全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测、救护服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工业(企业)办应根据有关规定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工业卫生责任书,做到安全、工业卫生与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第十三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实行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人人负责。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合理布局厂房,做好要害部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骨干企业和重点防火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设施,制定防火措施和救护方案,建立防火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群众性的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商公安部门,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组织条例》的规定,装备消防队伍。
第10篇 石油化工企业安全投入管理规定
一、 目的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保证企业改善劳动条件的资金,根据确定的提取标准自行提取,并且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管理。
三、职责
1、总经理负责确定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提取标准,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安全科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对安全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财务科负责依据《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台帐》,记录安全费用的提取情况和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
4、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478号)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当年安全费用的提取是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a、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4%提取;
b、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c、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d、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包括: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安全生产奖励资金支出。
7、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公司为从事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五、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
1、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2、对安全投入资金的计划,由各使用部门单位提出安全投入项目计划审批表,经安全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3、根据年底结算费用凭证,由财务人员负责填入《安全费用管理台帐》。
4、财务部应依据《安全费用管理台帐》每年出具当年安全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11篇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实施安全生产体系管理。
4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6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适时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7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8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办理相关保险。
9 建筑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10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组织分析评估,实施改进活动。
第12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建立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条款为最新版本,提高职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管理、更新以及应用。
2 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符合性评价及宣传贯彻。并对各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2 其他各单位负责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适用性评价及宣传贯彻。
2.3 涉及企业相关方的单位负责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纳入“一书一签”的发放、制作成宣传资料及其他方式。
3 管理流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流程图如下:
4 管理程序
4.1 获取的内容
1.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2.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3.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等。
4.2 获取的渠道
1.上级发文、转文;
2.报刊、杂志登载;
3.从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发行处获取;
4.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等获取;
5.上网查询;
6. 其他渠道。
4.3 识别和确认
4.3.1 安全环保部根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及相关部门、单位收集的信息,编制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作为各基层单位进行识别和执行的基本依据。
4.3.2 各基层单位结合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识别,确认适用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目录、内容(部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应识别到适用的相关部分),编制本单位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4.3.3 各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确认。
4.4 贯彻执行
4.4.1 安全环保部将确认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向各相关部门、分厂进行培训、传达、分解。
4.4.2 各部门、分厂将本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采取会议、宣贯、培训等形式,落实到相应层次或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
4.4.3 各部门、分厂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进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各项活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 检查与考核
安全环保部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法律法规的识别及符合性评价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执行。
4.6 符合性评价
4.6.1 安全环保部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并保存定期评价结果的记录。符合性评价结果将通过公司局域网予以公布。
4.6.2 各单位每年至少一次自行组织人员对本单位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相应的符合性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上报给安全环保部。
4.6.3 符合性评价时间一般定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或根据公司生产情况适时调整。
5 相关记录
5.1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5.2 符合性评价记录
5.3 法规宣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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