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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99

电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

第1篇 电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

一、总 则

1、为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贯彻安全生产目标分级控制、以责论处、奖罚对应的原则。

3、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厂各单位、解释权归厂部;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废止。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本单位责任的电网事故

4、不发生本单位责任的全厂停电事故

5、不发生火灾及爆炸事故

6、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7、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8、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

9、控制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在指标范围

10、“两票”合格率100%

11、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三、安全目标奖奖励办法

1、厂部将煤电公司核定的全年安全生产目标奖分解到每个月,取消平均分配。

2、厂部根据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职责来分配月度安全奖。

3、厂部在每月的安全例会上根据安全生产指标的控制和完成情况来兑现奖励。

4.1、各班长的月度安全奖原则上由各专业根据各班组当月安全生产业绩来分配、发放。

4.2、如果所在班组未完成月度控制指标,那么该班长的月度安全奖由厂部根据连带责任直接核定。

5、不允许部门、专业对班组的安全生产奖进行二次分配。

6、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的控制指标和月度安全生产奖励金额见附表。

四、安全目标奖扣除办法

1、当月未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扣除相关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的月度安全奖。

2、根据各级管理人员自身职责和分管范围,对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实施纵向连带考核。

3、扣除细则

3.1、发生控制指标中第1-8项的重大事故

3.1.1、扣除主要责任者全年的月度安全奖(责任者如为班组成员,月奖为班组月奖的平均值;责任者如为管理人员,月奖为本人当月安全奖。下同)

3.1.2、视情节扣除事故责任车间三至六个月的月度安全奖。

3.1.3、扣除次要责任者、事故责任部门管理人员、厂部管理人员六个月的月度安全奖。

3.2、发生一般事故和一类障碍

3.2.1、扣除主要责任者三个月的月度安全奖。

3.2.2、扣除次要责任者、责任班组、班长(包括值长、调度,下同)、责任车间及部门管理人员、厂部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

3.3、发生人身轻伤事故

3.3.1、扣除主要责任者三个月的月度安全奖。

3.3.2、扣除次要责任者、事故发生班组和班长的当月安全奖。

3.3.3、扣除事故发生车间、部门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当月安全奖。

3.3.4、扣除发生部门安全专工和安监科的当月安全奖。

3.4、发生二类障碍(包括误操作)

3.4.1、扣除责任班组和班长当月安全奖。

3.4.2、有指标的单位,车间管理人员、部门主任、生技科相应专业专工的月度安全奖按比例扣除。

3.4.3、无指标的单位,车间管理人员、部门主任、生技科相应专业专工的月度安全奖全部扣除。

3.4.4、有一个车间实际发生数超标,车间管理人员、部门主任、生技科相应专业专工的月度安全奖全部扣除。

3.5、发生异常事件

3.5.1、有指标的单位,责任班组和班长的当月安全奖按指标比例扣除;无指标的单位,责任班组和班长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5.2、车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班组的异常事件超标,车间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生技科相应专业专工的月度安全奖扣除50% 。

3.5.3、部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车间的异常事件超标,部门主任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5.4、原因相同、结果相同的异常事件,在一个月内由于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而重复发生(同一设备),最后一次按照二类障碍统计、考核。

3.6、发生“三违”事件或“两票合格率”未达到100%

3.6.1、发生班组、班长和车间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6.2、部门有两次“三违”事件或两个班组“两票合格率”未达到100%,部门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安监科人员的月度安全奖扣除50%。

3.6.3、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都发生了以上情况,安监科人员的月度安全奖全部扣除。

3.7、全厂特种班组控制的指标有一项未完成,该班组和班长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8、全厂运行班组控制的指标(除事故、误操作、三违、两票合格率以外的指标)

3.8.1、有一项未完成,该班组和班长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8.2、车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班组未完成指标,车间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8.3、部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车间未完成指标,部门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8.4、运行单位发生的事故、误操作、三违、两票合格率,执行第3.1、3.2、3.3、3.4、3.6 条规定。

五、附则

1、本规定中有关事故、一类障碍、误操作的定性,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执行。事故的认定,以调查组的事故报告结论为准。

2、二类障碍确定标准:

2.1、事件发生的后果引起机组异常运行或危及机组的安全可靠性。

2.2、事件发生的后果引起机组降负荷。

2.3、主要辅助设备或影响机组运行的公用系统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计划检修延期超过8小时。

2.4、机组的主要监测仪表、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因故退出运行8小时以上。

2.5、运行机组的主要参数值超过规程所规定的允许范围达30分钟。

2.6、生产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的。

2.7、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5千元及以上。

3、异常确定标准:使设备丧失机能不能运行,但未达到二类障碍。

4、三违:

4.1、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所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如酒后登高、违章使用器具;摆放物品是否标准、物体是否牢固、是否影响安全通行;与作业一同出现的票据、措施等违反规定。

4.2、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4.3、管理性违章——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5、责任事故:指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第2篇 水电厂班组的安全管理

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企业生产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完成企业各项目标的主要承担者和直接执行者,也是我们各项工作的落脚点。一个企业要搞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从抓好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入手,强化班组安全管理,才能真正夯实企业的安全基础。下面,结合个人工作中的认识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班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有制度,有措施,但执行力度不够,管理工作不到位,加上员工安全自我防护意识不强,导致习惯性违章行为时有发生;

2、事前控制的能力较差或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实施一项任务前,所分析的危险点和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具体,缺乏针对性;

3、班组为完成年度安全目标的实施细则不规范、不详细、不具体,或操作性不强,各岗位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4、安全性评价工作时断时续,未日常化、经常化;

5、 班前会、班后会不规范,记录不详细,甚至有时没有做记录;

6、安全活动质量不高,有时只是简单地宣读事故快报或有关安全文件,未做深入讨论,有走过场的现象;

7、在个别班组负责人中还存在不敢管、不想管、不会管现象;

8、“两票三制”执行不规范。

二、班组安全管理应在“严、细、实”上下功夫

“严、细、实”是五凌公司一贯的工作作风,是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最基本要求,是我们公司的传家宝。我认为水电厂班组安全管理主要应在“严、细、实”这三个方面下功夫:

1、“严”就是对班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时刻把班组的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班组负责人是兵头将尾,既要管好生产,又要管好人,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杜绝出现“安全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特别是对“三违”现象,要坚决制止,并做到严格按规章制度处理。同时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发电运行的倒闸操作要力求做到“操作前有预测,操作中有预防,应急时有预案”;在维护或检修工作中要力求做到“作业前有危险分析,作业中有可靠措施,作业后有总结评估”。当发生事故、故障或不安全行为时,要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严肃处理。

2、“细”就是班组安全工作要细心、细致,注重每一个细节。班组在生产中对安全工作要做到勤查细检,使每个操作环节,每一次交接班都符合安全生产的规范要求。班组成员在生产过程中要努力做到不忽视每一处疑点,不放过每一个隐患,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实”就是班组安全工作要务实、落实。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考核项目、考核标准和奖励办法明确。不搞任何形式主义,不摆花架子,脚踏实地,讲求实效;要在班组中实行安全岗位动态管理,使安全责任落实到人,高标准、严要求,常抓不懈。

三、班组安全管理的主要具体措施与办法

1、制订安全目标和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班组应严格按照控制异常的安全目标原则,根据本班组的工作特点,认真组织制订实现班组年度安全目标的具体措施。措施必须具体且可操作性强,并认真落实。

(2)落实班组成员岗位安全职责,班组负责人要经常考问,并认真督促落实,使大家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与国家、社会、集体、家庭和个人的利害关系,提高安全意识,保证个人身边无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2、强化安全意识的培训,提高安全自我防护能力

(1)班组在制订年(月)业务技术培训计划的同时,要制订班组本年(月)度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

(2)认真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培训工作要打破一些旧的观念,可以不拘形式,但要有针对性,要务实,必须重效果,有实效,以提高班组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并认真做好培训记录与培训总结,评估培训效果。新入厂工人、临时工和转岗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是由班组负责完成的,同样要认真落实,且要有教育培训记录,并认真组织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跟班进行业务学习。班组全员岗位培训率应达90%及以上,运行值长与其他特殊工种应100%持证上岗。

第3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受限空间安全管理,杜绝人身伤亡事故,依据大唐集团《防止受限空间作业人身伤亡事故的有关要求》和大唐江苏分公司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受限空间是指在作业过程中,人员进出有一定困难或受到限制的空间。受限空间具有通风情况较差,内部结构复杂,空气中氧含量不足,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可能使进入者中毒、窒息等特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及外包单位。

第二章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场所主要的受限空间

第四条容器类:如凝汽器清洗、热交换器内部检修、化学除氢罐内部检查、酸碱罐、凝结水箱检修、主油箱、小机油箱检修、发电机定子端部检修、石粉库、脱硫吸收塔内部检查,储油罐、疏水扩容器、压缩空气罐、干灰储灰灌、污水处理各种罐体维护等。

实业总公司下属各分公司的原料仓、石粉仓、成品仓和除尘器检修等。

第五条管道类:如各种管路内作业、煤斗清理、烟道内部检修、输煤系统落煤斗内进行检修作业和清堵工作、封闭母检查等。

第六条建、构筑物类:如进入电缆隧道敷设电缆、地沟、阀门井、水电厂引水洞、调压井,通风不良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化粪池等其他地下设施。

第三章安全措施要求

第七条组织措施: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身体健康,无影响作业的疾病。

2.受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工作票的签发人、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核实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措施没落实的禁止作业。

3.作业前,必须进行危害识别,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缺氧、富氧的状况;

(2)空间上部及周边附着物等脱落伤人;

(3)被突然出现的介质淹没、埋没;

(4)电击,高、低温,火灾,烫伤、辐射,噪音等。

根据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4.作业中,必须在受限空间外部设监护人,监护人须坚守岗位,监护人有权禁止他人进行拆除盲板等撤除安全措施的行为,并随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安全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停止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禁止作业。

5.禁止三人以上(含三人)在同一受限空间内同时作业,工作需要的特殊情况应经生产副厂长批准。应根据受限空间作业的具体情况,安排作业人员定时轮换。

第八条技术措施:

1. 作业前,必须将作业的受限空间与其他空间隔离,盛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窒息、高温、低温、腐蚀性物质的设备、管道内作业,或作业设备、管道与以上设备曾经联通的,应进行清洗、置换。如:水、蒸汽管道用手动阀门锁定,氨、氨水、氢气、酸、碱管道必须用盲板隔绝。

在确保上述措施安全可靠后方能作业。

2.受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进行取样分析,氧含量为18—22%,严禁使用通氧气的方法解决缺氧问题。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工业卫生标准的要求,方可批准作业。作业间隔超过30分钟或连续作业超过4小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3.检测仪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校验,必要时可进行小动物试验。

4.对长期不通风,且可能存在有机物的受限空间,必须检测硫化氢、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气体浓度;否则应根据空间的大小、与其他空间及管道连接情况,进行强制通风;或使用活体动物进行试验。

5.禁止使用软梯、木梯、竹、木质脚手架。必要时,工作人员应使用防坠器。大型容器设备内作业应搭设架台,并配备救护用具。

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好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等。

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工器具应符合要求。进入金属容器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12v,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

8.作业环境存在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12v的防爆安全行灯,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9.高温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药品和充足的饮用水,必要时可采取强行机械通风的措施来降低人员中暑的可能性。

10.受限空间内动火、登高、探伤等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登高、探伤作业审批手续并落实安全措施。

11.作业完毕后,必须由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分别清点人员、清查工具及废料,以防遗留在容器设备内部。

第四章应急救援

第九条3人及以上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必须制定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条施救人员必须熟知救援环境、救援技能和方法。

第十一条不具备救援条件,或不能保证施救人员的生命安全时,禁止盲目施救。

第五章 现场监护

第十二条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并做好安全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并在入口处挂正在作业牌。

第十四条重大的设备被作业、应增加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外人员取得联系。

第十五条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作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第十六条《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管理

1、 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安全措施。

3、 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继续作业。

4、作业结束后,需要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5、按《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要求,相关人员必须详细填写作业设备的具体名称、作业时间、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检测数据的记录。

6、 受限空间作业审批权限,所有受限空间作业需填写《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安监部按受限空间作业要求检测,检修公司部和设备部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达到安全作业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

7、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

受限空间许可证

施工单位设备单位
作业区域作业地点
进入工作描述(包括设备、工作内容):
进入受限空间类别:□一般□特殊
安全工作方案□有 □无附图纸□有 □无救援计划□有 □无
作业

类型

□焊接£吹扫£切削£清渣£用电□挖掘£打磨£喷砂
£架设£喷涂£检测£清洗£钻孔£其它
生产工艺、设备、环境风险施工作业风险
风险识别风险措施确认风险识别风险措施确认
管道容器可燃气体窜入将受限空间与管道连接处用()块堵板隔断。作业人员着装不规范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鞋。
塔 容器内有可燃介质用蒸汽、氮气或水彻底处理干净。作业工具使用时易产生火花使用不产生火花(如有色金属制作)的工具。
通风不良打开所有通风孔和人孔,进行自然通风2小时以上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防护器具

作业人员对防护器具使用不熟练

按规定佩戴防护器具。
采取强制通风。作业前队作业人员进行器具使用的培训和演练。
受限空间内残存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采样分析,成绩合格。作业过程中有时有可燃气体逸出

作业时间过长

作业人员佩戴可燃气体报警器。
每()小时采样一次。受限空间内不得超过()人,每人作业时间不得超过( )分钟。
人员出入口处有障碍物清理人员出入口处的障碍物,并悬挂标识。人员作业时触电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电源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照明电压≤24伏,特别潮湿或金属受限空间内照明电压≤12伏。
人员应急救援设备不全监护人备好应急救援设备并且能够熟练使用。工具、材料进入前后数量不清对人员、材料、工具进行登记和清点。
监护人不在现场外部设专人监护,内外人员规定联络信号和方法。补充措施:
受限空间作业点周围警示不明显作业点周围警戒线拉好,出入口处设警示牌。
现场急救器材不够现场配备灭火器台。
现场已配备急救器材。
现场配备气防抢险车和人员。
补充措施:注:安全措施栏由工作负责人在确认栏已实施项“√”,未实施项划“×”。
设备部负责人确认:工作票负责人确认:

检测时间
检测位置
氧气浓度%
可燃气体浓度lel%
有毒气体浓度ppm

(名称最高允许值)

本人确认工作开始前气体检测合格。确认人:确认人:确认人:确认人:确认人:确认人:
施工负责人:年月日时
工作过程中气体检测要求(位置、频次,另附气体检测记录表):

我保证我及我的下属,已经了解本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方案和此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并保证在作业开始前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作业过程中执行相关安全规定,在作业结束时及时通知工作许可人。

申请人:

年月日时分

本人在工作开始前, 已掌握本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内容及安全方案, 并对作业内容及安全措施进行了现场检查, 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

工作负责人:

年月日时分

安监部监护人:

年月 日时分

设备部监护人:

年月 日时分

会签

我保证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经过评审并在作业现场得到落实,能够满足作业安全需要。

当值值长:年 月 日时分

部门负责人

部门:公司:

年 月 日 时分

设备部负责人

部门:

公司:

年 月 日 时分

安监部负责人

部门:

公司:

年 月 日 时分

单位负责人:

分厂主管领导:

年 月 日 时分

本人已审核与本许可证相关的文件,并确认符合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对作业现场进行了检查, 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同意作业。

批准人:

年月日时分

本人确认收到许可证,了解作业对本部门的影响,将安排人员对此项工作给与关注和配合,并和相关各方保持联系。

单位:确认人:年月 日 时分

单位:确认人:年月日 时分

有效期

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本许可证是否可以延期□ 是 □ 否如果是,最多延期次数:次

延期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申请人:监护人:批准人:

延期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申请人:监护人:批准人:

□许可证到期,同意关闭。

□工作完成,已经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隐患,并已恢复到正常状态,同意许可证关闭。

作业结束时间:年 月 日时分

申请人:

年 月 日时 分

监护人:

年 月 日时 分

批准人:

年 月 日时 分

因以下原因,此许可证取消:

申请人:

年月 日时分

批准人:

年月日时分

1. 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许可证应统一编号。第一联:悬挂在作业现场;第二联: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第三联:保留在批准人处;如涉及相关方,需将第一联复印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2. 取消作业应由提出人和批准人在许可证正本上签字,并将已下发的副本收回。

3. 作业结束后,作业许可证第一联应交还给批准人处。(第一联、第三联存档并保存一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水电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㈠为保证安全生产,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引滦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㈡本规定所指的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等。

二、起重机械使用

㈠各类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检查其安全装置、转动机械、制动装置、闭锁装置、电气部分是否完好和安全可靠。

㈡起重机械和起重机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严禁起重机具带病运行和无保护或解除保护运行。

㈢起重工作应有统一的信号,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信号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不准操作。

㈣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经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㈤起重司机必须在指定地点上下天车,天车操作完毕后,操作开关必须放在零位,并断开电源。

㈥起重司机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自觉抵制违章指挥。严禁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㈦起吊物品时,物品不允许长期悬在空中,物品暂时悬在空中时,司机必须思想集中,严禁离开操作室或做其他事宜。

㈧起重机不准停放在运行设备上方,应停放在定点位置或检修场地上方。

㈨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吊钩斜向拖吊重物。吊钩已挂重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三、起重机械管理

㈠起重机械应指定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起重操作。

㈡起重设备负责人应负责起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清扫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填写在设备缺陷记录本上,并及时通知检修人员进行检修,及时消除缺陷。

㈢电动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以及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可靠接地,移动的起重机金属结构通过行车轨道接地。

㈣起重机械(天车、门型吊等)上,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㈤使用起重机械的安全注意事项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第十四章的规定执行。

四、检修与维护

㈠起重机械的安装、大修、改造应由有资质的并取得安全许可证的专业队伍承担。

㈡检修分场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修、维护。

㈢所有起重机械必须保持良好状态,使用单位应建立维护台帐。

五、安全检验

㈠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㈡新安装、大修、改造的起重机械应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检验。

㈢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由技术监督部门执行,使用单位做好配合。

六、培训与考核

㈠专职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起重工作。

㈡起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每年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每两年对起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培训复审。

㈢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掌握起重设备的技术规范、数据、结构、原理,熟知安全操作步骤和安全注意事项。

㈣凡违反本规定人员,由安监部门进行考核。

㈤起重机械维护、检修,由生产技术计划科按工程管理有关内容进行考核。

第5篇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火力发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涉及液氨储存罐的建设项目,应开展安全条件审查,氨区等设备系统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第三条 氨区有关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使用液氨安全管理工作。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各单位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 一般事项

第五条 氨区应设在厂区边缘位置,并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布置应满足防灾救灾、安全、环保及卫生防护的要求。

第六条 氨区应配备适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第七条 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八条 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九条 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职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内存在的居民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企业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

第十条 氨区应设置二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危险情况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 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按照政府等部门的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进入氨区应履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非运行值班人员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氨区的大门进出后应随时关闭并上锁。

第十三条 氨区30m范围内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进入氨区,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在氨区门外指定地点(处所)。进入氨区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四条 进入氨区,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氨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五条 氨区周围道路必须畅通,以确保消防车能正常作业。氨气输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桁架处应设醒目的交通限高标志。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氨区内,必须进入的车辆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 氨区内必须通风良好。操作、检修时使用能有效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铜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应粘有油脂。

第十八条 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应均匀缓慢地开启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禁止剧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九条 禁止将氨区内的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移作他用。

第二十条 氨区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测试,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准许动火。

第二十一条 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氨区内施工前,须经安全教育并办理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章 液氨储罐及设备

第二十二条 液氨设备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排毒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液氨储罐应装设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在雷雨季前检测一次,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二十三条 液氨储罐应有两点接地的静电接地设施,所有静电接地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四条 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温度仪、安全阀等监测装置。所有仪表和安全阀应定期检查、校验,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五条 液氨储罐应设有防火堤和应急收集池。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第二十六条 液氨储罐尽可能保持较低的工作温度,温度应低于40℃;非强迫冷却的液氨储罐必须设置遮阳棚,采取防晒措施。

第二十七条 液氨储罐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总容积的85%。

第二十八条 应根据液氨储罐外壁温度和内部温度,设定合理的温度高报警值和自动联锁喷淋降温值。

第四章 消防报警等安全监测装置

第二十九条 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降温淋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条 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内温度和压力高报警等装置。

第三十一条 氨区应设有氨气浓度检测器,具备远传和就地警报功能。

第三十二条 液氨储罐温度高联动降温水喷淋系统与消防喷淋系统必须可靠投运,当液氨储罐罐体温度过高时自动启动降温水喷淋系统,对罐体自动喷淋减温;当氨气泄漏达到规定值时应自动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三条 加强氨区设备系统检查和维护管理,防止液氨泄漏。应定期进行氨气泄漏自动报警、降温水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和灭火器材的检查试验,保证其始终处于完好投用状态。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技术规范和运行规程规定,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按时对系统全面巡回检查,测定空气中的氨气含量。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

第三十五条 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每班对液氨储罐液位、压力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六条 氨蒸发器投运前应检查筒内的加热水液位在高位,并应加入防锈剂,防锈剂浓度不得低于300mg/l。

第三十七条 氨蒸发器投运后当温度升至设定的工作温度时方可开启氨蒸发器的进出口阀门。

第三十八条 在温度低于0℃的环境条件下,停气后为防止气化器冻裂,应在气化器水中加防冻液或将水全部放掉。重新开机时必须加水和防锈剂后方可启动。

第三十九条 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任何人都不能触碰高温设备,高温管道或转动的设备。

第四十条 氨区气体置换的原则:

1. 用氮气置换氨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

2. 用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18~21%。

3. 置换时氨气排放点应进入氨气吸收箱。

4. 箱体进行置换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进行气体置换。

5. 用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小于2%。

第六章 检修维护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氨区内从事任何工作时必须填用工作票,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氨区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氨气浓度低于35ppm(体积浓度)。如出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氨气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三条 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检修时系统排放的残液应专门统一收集。

第四十四条 发现系统存在泄漏时,应使用便携式漏氨检测仪查漏,禁止明火查漏。严禁管道内带压复紧紧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产生火花、静电、温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四十五条 氨区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条 当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时,除应用氮气对相关设备和管道进行吹扫外,还应保证设备内氧浓度达到18~21%。

第四十七条 液氨介质管道使用灰铸铁材料阀门时,其适用的公称压力不得大于1.0mpa,温度不得低于-10℃。

第四十八条 氨区设备系统中的缓冲罐、蒸发器、液氨储罐及管道上的压力表、测温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氨区设备技术资料台账,对氨区的所属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检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与主机同步。

第五十条 在进行氨区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前应制定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五十一条 氨区管道应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氨区管道严禁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氨区管道的法兰应做好金属跨接。

第五十二条 氨区管道垫片禁止使用橡皮垫、塑料垫、铜质垫。

第五十三条 氨区管道应能自由膨胀,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第五十四条 氨区内施工、检修工作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发能源。

第七章 卸料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条 承担运输液氨的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化品运输许可资质,运输液氨的槽车必须有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资质证。

第五十六条 运送液氨的槽车到达现场后,卸氨前应核准票据(数量和质量)和有关证件(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对液氨运输人员做好相关的安全交底。

第五十七条 卸氨准备工作

1. 卸氨操作前,要设立安全隔离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卸氨区域。

2. 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和运输人员均需佩戴好防护用品。

3. 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随时监测作业区内氨气浓度低于35ppm,浓度超标时应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点并处理好后才能继续作业。

4. 槽车进入装卸台后,应手刹制动,并熄火。槽车有滑动可能时,应加以固定。

5. 卸氨前必须连接好装卸台与车辆的静电接地线,并于车前后位置放置安全标示。禁止在卸氨区检修车辆。

第五十八条 卸氨操作

槽车押运人员必须服从氨区运行值班人员的指挥,押运人员只负责车上的连接,不准操作氨区内的任何设备、阀门和其他部件,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正确连接装卸台气相管和液相管与槽车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并检查连接是否牢固、漏气,并应排尽空气。如有泄漏,应处理后再进行卸氨。

卸氨时所用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应使用金属万向节。

3. 卸氨操作时应经常观察风向标,操作人员应保持在上风向位置。

4. 卸氨时应时刻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变化,严禁储罐超装(超过最大储氨量)和槽车卸空,槽车内应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压,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压力。

第五十九条 液氨卸料时,严禁采用空气压料和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进行卸料。必要时,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备压力的干燥氮气压送。

第六十条 液氨卸料时,槽车押运人员、氨区运行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驾驶员必须离开驾驶室。

第六十一条 液氨卸料时,速度不应太快,当储罐液位达到安全高限时,禁止向储罐强行卸料。槽车卸料完毕后,立即关闭切断阀,收好卸料导管及支撑架。

第六十二条 如遇闪电、雷击、大雨、大风(6级以上)天气,或卸氨区周围30m范围内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

第六十三条 卸氨结束由运行值班人员和槽车人员共同确认安全后,槽车方可启动离开装卸台。

第六十四条 严禁在氨区内进行清洗和处理剩余危险物料作业,不得用氨区内的消防水、生产用水冲洗卸氨车辆。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六十五条 应急处置以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当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第六十六条 发生液氨泄漏时,处理的决策依据是氨气监测器检测的氨含量。当出现漏氨报警时,运行值班人员应汇报值长及消防部门,并立即停运相关设备,确认自动消防喷淋装置启动,携带便携式漏氨检测仪进行就地测量确认。靠近氨区前,应明确上风位,进入氨区必须穿戴好全身防护用品。

第六十七条 液氨轻微泄漏

1. 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关闭相关阀门,切断氨气泄漏源,防止氨继续外漏。当氨泄漏量达规定值时启动自动消防喷淋装置,进行水稀释、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气,防止氨气扩散。

2. 迅速抢救被困和受伤人员。

3. 根据危及范围做好标志,封锁现场,组织检修人员进行抢修,将氨泄漏程度减至最低。

第六十八条 大量液氨泄漏处理

1. 立即发出应急警报,通知危害区域(本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的人群迅速撤离,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泄漏范围不明的情况下,初始隔离距离至少150m,然后进行气体浓度检测,根据有害气体的实际浓度,调整隔离和疏散距离,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2. 应急救援抢险小组投入抢险救援时,必须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佩戴防氨面罩或正压式呼吸器,切断可能的泄漏源,开启消防喷淋;消防人员在上风口负责用开花或喷雾水枪进行掩护、协助操作,以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

3. 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断电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扑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有人员受伤时,应立即抢救伤员,同时向医疗部门(机构)求救。

4. 做好事故现场保护、警戒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氨泄漏引起着火时,不可盲目扑灭火焰,必须遵循“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首先设法切断气源,再灭火。若不能切断气源,则禁止扑灭泄漏处的火焰,必须用喷水进行冷却。

第七十条 人员急救处理

1. 当液氨与皮肤接触时,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并迅速就医。

2. 当液氨与眼睛接触时,应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眼睛至少15min,并迅速就医。

3. 当人体吸入液氨时,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应进行输氧;如停止呼吸,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医。

第九章 管理要求

第七十一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液氨储量大于10t属重大危险源。应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 氨区投运前应对氨区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十三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氨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氨区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完善氨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明确氨区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部门(班组),并对氨区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七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氨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将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物资,制定氨区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坚持持续改进。

第6篇 大唐发电厂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22〕5号,《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23年版),《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22]205号),结合我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的信息包括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和日常安全管理信息。

第四条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应准确、及时。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各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职责

(一)安全监察部:负责生产安全信息的监督管理,负责日常安全监督信息的接收与报送,负责厂内突发事件信息接收以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

(二)发电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运行、环保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省能监办、省调等部门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将厂内值班电话接到的突发事件信息向厂领导和相关部门转发;

(三)设备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设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等部门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

(四)实业总公司:负责多种经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定期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上报多种经营安全生产信息;

(五)思想政治工作部:负责对外界媒体发布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六)厂办:负责日常治安、交通安全信息管理,负责治安、交通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及地方政府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治安、交通日常安全生产信息。

第三章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厂内汇报流程

第七条汇报流程

(一)各部门、公司责任范围内发生如下事件时,事件发生的班组或事件目击者应立即向值长、部门或公司领导逐级汇报,值长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安全监察部以及相关部门领导汇报,责任部门领导应立即向厂主要领导(厂长、主管生产副厂长)请示和汇报。

1. 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设备事故、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网事故;

3.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发现设备有重大缺陷、隐患;

4.主机或辅机发生异常导致机组降出力;

5.电网原因导致机组停运、大幅度降出力;

6.火情、汛情、险情的报告;

7.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

8.交通事故的报告;

9.治安事件的报告;

10.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报告;

11.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的报告;

12.其它重要事件的请示和报告。

(二)发生二类障碍及以下不安全事件,事件发生的班组或事件目击者应立即向值长或班长汇报,值长或班长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安全监察部以及相关部门领导汇报,责任部门领导应立即向生产副厂长请示和汇报。

(三)厂内即时报告要求:发生事件的部门、公司主管领导,以电话方式在事件发生0.5小时以内向厂主要领导进行简要报告(必要时事故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厂主要领导汇报),同时将事件详细情况在6小时内写成书面情况向厂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将事件的发展态势作进一步汇报。

第四章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对外报告流程

第八条即时报告

发生以下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即时报告:

(一)人身伤亡事故(重伤及以上)、因企业责任引起的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的信息;

(三)企业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的信息;

(四)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信息。

(五)发生《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6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第九条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立即向分公司安全生产部、江苏能监办进行报告,同时将事件详细情况书面上报,并及时将事件的发展态势作进一步汇报。书面报告汇报生产突发事件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审阅,人身事件、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必须经过厂长审阅。

第十条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事件现场情况;

(二)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信息报告人员的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人身死亡及以上人身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公安局、工会等。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上款中,基建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应同时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工程部。

第十二条发生设备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第十三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环保局等。但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第十四条发生生产火灾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较大以上生产火灾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消防局等。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第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多种经营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燃管中心和安全生产部,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

第十六条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及其它敏感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信息,也应按照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要求立即上报信息。

第十七条发生《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6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单位责任人1小时内向江苏能监办报告。

第十八条所在地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信息,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和安全生产部,同时上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一)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生产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十条 企业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应在每日16时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自然灾害对生产的影响情况及企业抗险救灾工作情况,直到自然灾害基本消除为止。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在地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后,应在每日16时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事件处理情况,直到事件影响基本消除为止。

第五章 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电、设备、检修、实业等单位要按要求定期向安全监察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监察部负责向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生产、基建、多种经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内容及对外报送要求按照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部、工程部以及燃管中心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周报、月报;

(二)安全工作总结;

(三)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总结;

(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五)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六)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大唐南京发电厂要求上报的其他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十五条部门、公司每周五上午向设备部报送企业安全生产周报内的责任内容、每月2日前向安监部报送企业安全生产月报;设备部每周五、安监部每月3日前向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上报安全周报、月报。

第二十六条 春、秋季安全检查总结、各类专项安全检查总结、安全月活动总结及其他安全工作总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厂安全监察部,由厂安全监察部汇总后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七条 安全风险评估专家查评或复查整改计划下达的同时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并录入到大唐江苏分公司综合安全生产信息问题库系统。

第二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评估完成后,每年一季度末将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评估综合报告》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部,同时录入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大唐江苏分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安全管理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渠道上报。

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各部门、公司要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的工作程序,将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的畅通。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汇报工作要求:

(一)在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前,必须先进行厂内汇报,由厂内主管领导确认后进行逐级上报,不得越级;

(二)即时报告不受时间条件限制,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汇报,便于领导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安排处理。一般情况下先向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汇报;

(三)进行及时汇报不影响按照规程、预案或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紧急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对谎报、瞒报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因谎报、瞒报,影响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是与本规定由抵触的均以此规定执行。

第7篇 蓄能水电厂工作安全管理探索

广州蓄能水电厂a厂(以下简称“广蓄”)4×300mw抽水蓄能机组成套机电设备由法国引进。建厂初期,聘请法国人担任第一任厂长及各生产部门的部长,同时,香港中华电力公司也委派了十多位员工参与电厂管理,这样,就带来了不同的思维方式、观念及电厂管理经验。

广蓄以部颁《安规》为基础,参考了法国电力公司《工作安全条例》及香港中华电力公司的做法,结合广蓄人员精简的特点,制定了工作安全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原则上符合部颁《安规》,但在具体做法上有所不同。

下面简单介绍这一管理模式。

1 工作安全等级资格授权制度

电厂每位员工根据职位都有相应的工作安全等级资格授权,员工只能在相应的工作安全等级资格授权的范围内做相应的工作。

安全等级资格分类及说明如下:

h1-可进行高压设备之电气作业;

h2-高压设备之电气工作负责人;

h3-可进行高压设备之电气安全措施工作;

l1-可进行低压和甚低设备之电气作业;

l2-低压和甚低压之电气工作负责人;

l3-可进行低压和甚低压设备之电气安全措施工作;

m1-可进行机械类各种作业;

m2-机械工作负责人;

m3-可进行机械类工作之安全措施工作;

w1-可进行土建工程作业;

w2-土建工程工作负责人;

w3-可进行土建工程安全措施工作;

r-可参加维修、试验及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t-可进行带电作业;

s-具有运行隔离、恢复操作监护权;

i-具有签发工作票资格。

例如;运行值长安全等级资格为电气方面h3―l3―l2r―l2t―s,机械方面m3―m2r―s。

电气技术员安全等级资格为电气方面h2―l2―l2r―l2t,机械方面m1。

机械技术员安全等级资格为电气方面h1-l1,机械方面m2。

安全等级资格授权每年由安监部门根据职位变动情况调整,个人签名确认。

2 工作安全文件管理制度

2.1工作安全文件分类

工作安全文件分为工作通知、工作票、工作许可证及电气高压试验许可证(以下简称试验许可证),不再分类为电气第一种工作票、电气第二种工作票及热力机械工作票。

2.2工作安全文件格式设立项目

对每一类工作安全文件格式规定了必须包含的相关项目。

②风险声明是指工作如有跳闸、负荷限制、火灾、高处坠落、窒息等风险,则必须声明,以引起各方高度重视,并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

③工作中断、转移记录项目包括:交还时间及签名(原工作负责人)、收回时间及签名(值长)、重发时间及签名(值长)、接受时间及签名(原工作负责人或变更后的工作负赠人)。

2.3工作申请程序、说明及特点

工作负责人接到工作任务后填写工作通知,经过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后,提前送到运行值长处,由运行值长签收,运行值长如发现通知中有明显的错误,则坚决退回,并要求重新填写工作通知。运行值长根据检修计划、运行情况等考虑如同意做该项工作,则参考工作通知中要求的工作条件及安全措施填写工作票(工作许可证、试验许可证),并做好安全隔离措施,办理工作许可开工手续。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对工作通知的正确性负责,运行值长对工作票、工作许可证、试验许可证的填写与执行的正确性负责。

区分使用工作票或工作许可证以该项工作是否需要做安全隔离措施并上锁为标准,凡需要做安全隔离措施并上锁的工作,就使用工作票,反之,则使用工作许可证。试验许可证只适用于电气高压试验工作,对于同一电气连接部分,既有检修工作,又有电气高压试验工作,发出试验许可证的先决条件是:必须先收回工作票。办理工作票中断手续,然后才能按试验许可证安全隔离措施要求做好隔离措施,办理试验工作开工手续。只有待试验工作完成,试验许可证办理结束,并按工作票安全措离要求做好隔离措施后,才可重新发出工作票,继续进行检修工作。

这样做的优点,一是区分使用工作票或工作许可证的界限简单明确。二符合工作负责人与工作许可人的特点。一般来讲,工作负责人对具体设备比较熟悉,但对系统、运行方式不太熟悉,填写出来的工作票很难规范,作为工作许可人的运行值长,对系统和运行方式比较熟悉,填写出来规范性相对较好。所以,先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通知,运行值长根据工作通知中要求的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后再填写正式的工作票(工作许可证/试验许可证),这样比较符合工作负责人与工作许可人的特点。三是单独设立试验许可证后,当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既有检修工作,又有试验工作时,检修工作与试验工作的转换、安全措施的更改、前后工作顺序的安排,就有根有据有签名,避免在进行电气高压试验工作期间,由于联系失误,检修人员继续进行检修工作,发生触电事故。

3 操作票管理制度

如果出现工作票、试验许可证安全隔离措施栏内容写不下的情况,则注明“具体安全隔离措施详见此工作票(试验许可证)有关附页”,隔离操作完成后,操作票作为工作票(试验许可证)的附页,用订书机将其与工作通知、工作票(试验许可证)订在一起,组成一份完整的工作凭证。

广蓄规定隔离操作尽量使用标准操作票,标准操作票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组织运行值长按系统,按设备编写;二是以前为一些特殊检修隔离操作而编写的经操作后没有问题的操作票。经运行部长审批后的标准操作票输入电脑,用时调出标准操作票并打印来之后,值长对照设备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审查,然后才能操作。

如检修工作范围小,则在标准操作票多余的操作项后注明“不执行”,并在备注栏内注明不执行的原因;如检修工作范围大,则在标准操作票后另附补充操作票,补充操作票上的操作项一般不超过10项。

标准操作票尽量覆盖所有可能出现的设备检修隔离操作,虽然编写量大一些,但一劳永逸,因为如果没有标准操作票,当接到操作任务后,再临时考核写操作票,反而容易出错。

另外,运行部每年组织力量对已有的标准操作票进行审查和补充,定期组织运行人员学习考试,使其熟悉所有标准操作票和确保检修人员安全的隔离措施、原则等。

4 工作安全钥匙管理系统

根据南非国际职业安全协会(nosa)“安全五星”管理系统专家统计分析观点:在工伤事故中,由于设备、环境因素导致的工伤占20%,由于工作人员本身因素导致的工伤占80%;工作人员的工作经验有多有少,安全意识有强有弱,工作时的精神状态有好有差,一些人很难做到时时处处都按规定去做,所以,防止这些人出事的最好办法就是设备上锁,层层设防,不给这些人出事的机会。

广蓄的工作安全钥匙管理系统包括设备上锁及检修工作安全钥匙箱上锁两个方面。

4.1设备上锁

广蓄规定在做安全隔离操作过程中,所有阀门、500kv隔离刀闸18kv/6kv小车式开关、400v辅机电源开关等,一经安全隔离操作,则必须全部上锁,其中阀门可用塑料链条缠绕操作手轮与管道之后上锁。每把钥匙和锁都用数码冲打有对应的号码,上锁后将锁号登记在操作票上的锁号栏内。另外,广蓄的主变、电动发电机组、厂用变等电气设备设有严密的机械程序闭锁装置,对于防止误操作起到重要作用。

4.2检修工作安全钥匙箱上锁

(1)首先设有一个钥匙箱,该箱再分成许多小格,小格的门上编有号码。

(2)同一检修设备进地隔离后所收集的钥匙放入一格内,每了出一张与该检修设备有关的工作票,就在格门上加一把锁,其钥匙随工作票交给工作负责人。例如1号冷却水泵检修,泵本体与拖动电机都有工作,发现了机械和电气两张工作票,其隔离阀门、电源开关等上锁后的隔离钥匙放在b2格内,格门上两把锁,两把钥匙分别保存在电气和机械工作负责人手中,必须等到电气和机械检修工作全部完工,工作票办结束后,才能收回两把格门钥匙,打开b2格门,取出隔离钥匙解除隔离措施。

这样做的优点一是由于解除隔离措施的控制权掌握在工作负责人手中,检修人员比较放心;二是易于运行人员掌握各工作面的工作进度,避免运行人员因疏忽大意忘记了工作地点还有人在工作却解除隔离措施,启动设备,造成检修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这种做法特别适合于保护多专业、多班组工作人员在同一机电连接设备,如水电厂的水泵、水轮发电机组,火电厂的泵与风机、静电除尘装置、输煤皮带等设备上检修时的人身安全。

5 结束语

广蓄机组投产8年以来,没有发生工作人员人身伤亡事故,证明实行这些制度和做法对于保证检修人员工作安全,尽量减少运行人员误操作,是行之有效的。

第8篇 发电厂升压站的安全管理

升压站的安全管理可以说是发电厂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升压站不仅设备繁杂、日常检修维护多、操作量大、工作环境复杂,而且,它是全厂电能外送的枢纽,一旦发生事故,轻则导致机组停机、线路跳闸,重则可能造成全厂停电,危及设备、人身和电网安全。特别是一些大型、老发电厂的升压站,由于设备技术水平低、老化严重、设计理念落后,往往会存在许多安全隐患。

1淮北发电厂220kv升压站介绍

淮北发电厂220kv升压站最早投产于20世纪70年代末,主接线方式为双母线加旁路,高层布置,随着三、四期的扩建,目前有8路出线、5路进线,再加上备用变、母联开关、旁路开关、2个避雷器间隔等共18个间隔,五期扩建工程正在进行中,建成后将新增2个间隔,最终达到20个间隔。如此庞大的升压站在全国电力系统中也比较少见,根据有关规程规定,220kv升压站间隔一般不超过15个。对于淮北发电厂来说,其220kv升压站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但该厂是有着近30年厂龄的老厂,受历史原因、客观条件的制约,其220kv升压站在安全方面存在许多先天不足,安全管理遇到很多困难,存在很多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厂220kv升压站采用高层布置,由于上、下层都有母线或设备,设备检修、维护存在很大的困难。在进行设备检修、维护时,检修现场的上下、前后、左右都可能存在带电部分,特别是进行开关、ct等的更换、安装不得不使用大型起重设备时,工作区域往往极为狭小,稍不留意则可能造成放电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一旦上层设备出现问题,则可能危及下层设备,甚至酿成全厂停电事故。

(2)由于采用高层布置,其进出线不得不采用

上下翻转的接线方式,为此,升压站上层采用了大量水平及45。角的绝缘支持瓷瓶。这种布置方式的支持瓷瓶,由于重力作用其所受的横向剪切力很大,随着瓷瓶的老化,其抗剪切能力逐步下降,大风天气或故障时,在电动力和自身重力的作用下很容易断裂。据统计,建厂以来,该厂220kv水平及45。角的绝缘支持瓷瓶已先后发生断裂10多次。

(3)设备落后、产品老化。原220kv断路器采用液压或弹簧机构sw4-220少油断路器,刀闸为gw4-220刀闸。sw4-220液压机构少油断路器很容易出现液压油大量泄漏,造成死开关现象,特别是在迎峰度夏期间,每年都要出现几次。由于设备老化,gw4-220刀闸还容易出现机构卡死、刀口无法到位等异常情况。由于设计等级低和环境的恶化,许多瓷瓶外绝缘爬距不满足现在本地区污秽等级的要求,需要进行调爬、更换。

(4)淮北发电厂装机容量102.5万kw,220kv

母线一旦停电,对淮北区域及淮北电厂送出负荷都要受到很大限制,因此母线停电非常困难。由于母线连接元件多,母线侧设备特别是220kv母线侧ⅰ、ⅱ刀闸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检修维护。根据有关规定220kv刀闸一般每4~6年应大修1次,每1~2年应小修1次,每年应清扫1~2次,实际上往往无法做到。即使有机会停电,由于高层布置所带来的检修困难,如需要搭建庞大的脚手架等,停电的时间上往往满足不了要求。

(5)由于母线庞大,再加上设备可能存在这样

那样的问题,每次倒母线操作都是一项非常复杂、艰巨的任务,往往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

2升压站安全管理措施

如何做好升压站的安全管理,是发电厂安全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必须从设备状况、检修管理、运行操作各方面进行深入的思考,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升压站设备及工作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保证全厂及系统安全。

2.1加速设备技术改造,保证设备状况良好

(1)220kv断路器实行无油化改造,由lw15-252型sf6断路器取代原sw4-220少油断路器,至2002年底,220kv断路器全部实现了无油化。

(2)更换220kv刀闸控制箱、导电杆等老旧设备。经过数十年的运行,许多设备都已严重老化,刀闸控制箱、导电杆存在的问题最为突出。220kv刀闸经常出现跳不掉、合不上或停在半路上的现象,多数是因为控制箱内的控制回路引起的,主要是一些接点氧化、接触不良造成的。更换后,原来跳不掉、合不上或停在半路上的现象基本消除。

(3)水平及45。角的绝缘支持瓷瓶断裂是威胁该厂220kv系统安全的最大隐患。经过华东电力设计院等部门计算论证,确定采用新工艺干式生产法生产的zsw3-220/10k-3型瓷瓶取代原来的瓷瓶,耐剪切能力有了大幅度提高。

(4)对升压站设备进行调爬改造。由于设计标

准低,原来的设备瓷瓶外绝缘爬电比距多数为

1.8kv/cm或2.0kv/cm,而淮北发电厂为ⅳ级污秽区,设备瓷瓶外绝缘爬电比距应在2.5kv/cm以上。近年来,对220kv升压站的设备瓷瓶外绝缘爬电比距进行了全面统计,拟订了改造计划,包括开关、避雷器、ct、pt的外绝缘瓷瓶、支持瓷瓶、刀闸瓷瓶等,不符合要求的,逐步进行更换。

2.2加强设备监督,及时发现、消除设备隐患

(1)做好设备的定期检修工作,高压预试工作,保护、仪表的定期检验、校验工作,绝缘油、气监督工作,避免升压站设备超周期运行。淮北发电厂

220kv升压站,经过多年的设备改造,设备状况普遍好转,但由于母线停电困难,母线侧ⅰ、ⅱ刀闸往往无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及时的检修,为此,对母线侧ⅰ、ⅱ刀闸进行重点关注。

(2)加强设备的定期巡视检查工作,特别是在迎峰度夏期间,不仅要增加巡视检查的次数,而且要利用红外线测温仪、成像仪等先进仪器对升压站的设备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普查,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待机处理。

(3)防污闪工作是升压站安全工作的一个重点内容。除上述对外绝缘爬电比距不满足要求的设备、瓷瓶进行调爬改造外,对升压站设备必须做到逢停必扫。做好防污闪工作还必须做好大雾天气的设备巡查工作,对有表面放电或电晕现象严重的瓷瓶和套管,要做好详细记录,以便于天气好转或有检修机会时,有针对性地采取瓷瓶清扫、涂长效防污涂料、加装(更换)硅橡胶伞裙或更换防污闪瓷瓶等措施,提高设备防污闪能力。

2.3加强检修过程管理,防止人员责任事故

由于升压站设备繁多,环境复杂,在升压站开展检修工作,稍有不慎,则可能造成人为责任事故,因此,必须加强检修过程管理。在升压站进行检修工作,除根据《安规》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以及遵守有关规程、规定外,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升压站应禁止机动车辆进入,不得已必须进入时,车辆的进出、行驶、操作必须有专人监护。升压站使用的车辆一般有铲车、升降车、吊车等,这些车辆在进出、行驶、操作过程中,一方面要防止碰撞设备,另一方面应注意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特别是在吊车起吊设备时,必须有监护人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监护,注意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升压站内应禁止使用铝合金等金属梯子,

必要时应搭脚手架。脚手架搭建、拆除和运送毛竹的工作必须监护到位,系统内因搭建脚手架造成的毛竹放电事故屡见不鲜,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3)一些不常在升压站工作的专业人员,由于

对现场情况不熟,对升压站可能造成的危害意识不强,工作中的责任心不够,往往一些简单的工作,也可能酿成严重后果,应尽量避免这些人员在升压站工作。必须进行工作时,工作前要向他们交代安全注意事项,落实有关安全措施。必要时,有关管理人员及升压站设备专业人员要亲临现场监督、把关。

(4)加强升压站外来施工人员的管理。由于各种原因,升压站内的工作有时也不得不由外来人员进行,而外来人员对现场情况不熟,特别是一些不够专业的队伍,电力知识相对贫乏,没有安全距离的概念,很多人认为只要不触及运行设备即可。因此,加强对外来施工人员的管理尤其重要。一方面,在开展工作前必须向他们交代清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安全距离、工作范围;另一方面,不能以包代管,现场必须有本厂专业人员全过程监护。

2.4加强运行操作管理,杜绝恶性误操作事故

杜绝恶性误操作事故,是电力系统“七无”安全目标之一。要杜绝恶性误操作事故的发生,首先要有完善的“五防闭琐”装置,执行有关运行操作制度,如操作票制度,“五防闭琐”管理制度等,但象淮北发电厂这样庞大的升压站,运行操作安全风险很大,必须进一步加强运行操作管理。特别是进行一些复杂操作如倒母线操作时,一方面运行有关管理人员要亲临现场,对运行操作安全进行把关;另一方面有关专业人员如开关、保护人员也要进行值班,以便随时处理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由于升压站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升压站存在的任何隐患都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升压站进行的任何工作都可能酿成很严重的事故,都不能掉以轻心。升压站的安全管理,不仅要加强设备管理,而且要加强制度管理,加强现场人员管理。各级管理人员要身体力行,深入现场,零距离管理,将各种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在实际工作中。

第9篇 某电厂发变组大修安全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1、安全监督组

组长:....

成员:.......................

2、职责:

负责大修现场安全监察工作,认真监督执行大修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制度,深入现场,认真检查各工作面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采取有效手段,制止“三违”现象,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二、大修安全措施(详见大修方案)

三、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1号发变组大修安全,根据电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参加1号发变组大修的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有关规定,服从大修指挥部的安全管理。

2、各参修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任务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到人。

3、厂部、车间、班组(工作面)三级安全监察人员,戴“安全监察”标志,现场监督。

4、认真检查大修现场各工作面的安全情况,以铁的手腕制止“三违”现象发生,及时完善大修现场安全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大修施工安全。

5、对大修安全重要控制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6、各班开好班前班后会,认真做好安全“五同时”工作,各工作面人员必须清楚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确保人身和保设备安全。

7、交叉作业时,各工作面应互相协调,工作中做到“三不伤害”,防止不安全现象出现。

8、所有参加大修人员按规定着装,凡着装不符合规定者,不得进入大修现场。

9、为确保大修安全,参观学习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大修现场。

10、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专人指挥起吊重物时,严禁工作人员在重物下行走停留。

11、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传递工具零件必须使用工具袋吊送,严禁抛甩。

1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重奖重罚制度,对大修中安全工作的好人好事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三违”现象实行处罚。

四、安全奖罚规定

为加强1号发变组大修现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确保大修顺利进行,按照《厂经济责任制考核规定》,结合大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大修安全施工中表现突出的下列情况给予表扬和奖励

1、在大修中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陷患,避免发生人身事故。

2、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及时发现设备隐患,采取得力措施排除设备重大隐患,避免发生设备事故者。

3、在发生事故异常时,积极组织处理,措施得力和在处理中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参与,表现突出者。

4、认真开展反“三违”活动,积极举报和制止反“三违”行为表现突出者。

5、立足本职工作,为1号发变组大修安全作出贡献者。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

1、在工作中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安全措施不力,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按《厂经济责任制》处罚。

2、在大修中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安全措施不力,发生设备事故,按《厂经济责任制》处罚。

3、对大修中发生的事故和异常隐瞒不报、谎报,无故延误报告或毁坏事故现场,阻挠调查或者给调查处理设置障碍者。

4、在大修中对违章、违法、乱纪者,视情节给予批评、罚款、停工检查三种处理。

(三)、奖惩管理

1、在大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有关人员,填写特殊贡献申报表,由车间(公司)签署意见报安全监察部,经大修指挥部讨论决定给予表扬奖励。

2、在大修中末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或措施不力引发的事故和异常,各部门必须及时上报安监部,经大修指挥部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五、大修消防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确保1号发变组大修顺利进行,特制订如下规定:

1、各参加大修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大修期间消防管理工作。

2、各工作面及时消除各种易燃易爆物资,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经常检查现场消防器材完好性,及时调整补充器材。

4、大修现场按消防规定,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量存放。

5、在主机、主变、油库、油槽等重要防火部位需进行明火作业时,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经厂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

6、各大修单位动用消防器材后,必须向厂消防部门报告,并及时给予补充。

7、其它部位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做好防火措施。

8、加强施工人员防火教育,提高施工人员消防意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六、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电业安全工作规定,防止人身触电事态发生,确保1号发变组大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本次机组大修用电,由检修值班电工负责安排接线,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源。

2、需用电部门事先提出用电要求,由值班电工妥善安排,用电部门工作结束必须通知值班电工拆除电源。

3、大修临时用电必须使用装有漏电保护装置的配电箱配电以保安全。4、便携、手持、移动等电动工具必须接漏电保护器,绝缘良好并接地可靠,符合要求,否则不得使用。

5、在蜗壳、尾水管、金属压力部器内移动工具照明电源电压不得超过12v,以保安全。

6、临时用电线路一律不得超负荷运行,并按额定量选用熔丝。

7、值班电工必须认真巡视检查大修临时用电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确保大修用电安全。

8、需要在运行设备上接电源时,必须与运行人员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方可接电。

七、临时工安全管理

1、凡大修使用临时工应符合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并证明持有四证(劳务证、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并建立临时用工档案。

2、临时工的安全管理纳入用工部门安全管理,实行“谁用工、谁主管、谁负责”。

3、用工部门必须与临时工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4、临时工必须经过厂部、公司(车间)、班组工作面的安全教育,方可上工。

5、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临时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签发的有效特种人员操作证,否则禁止上岗作业。

6、临时工参加大修现场工作必须由用工部门派专人负责管理,交待工作任务、现场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监护。

7、临时工应自觉遵守大修现场的纪律和规定,主动接受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蛮干。

8、临时工工作中发生“三违”现象,两次规劝不改或在现场无理取闹,影响大修工作,指挥部有权令其退出大修现场,不再录用。

9、发电机风洞打开后,应该派人24小时值班。

八、安全文明施工规定

1、大修人员进入大修现场,应自觉遵守大修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准串岗。

2、大修现场严禁嘻笑打闹,不准干扰妨碍他人正常作业。

3、大修期间不安排参观,特殊情况经指挥部批准由专人带领。

4、大修工具器具、物件、配件和拆卸解体的设备、设施等,每日收工时,按规定要求,妥善放整齐,工作现场进行打扫整理,保持现场不乱。

5、增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施工中的废油、废料、废物品,不准乱扔乱倒,应按要求集中放置,并安排专人及时清理;保持大修现场整洁。

6、对有毒、有害、易燃废弃物,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处理。

7、大修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着装,佩戴合格安全用具。

8、发电机风洞门打开后应设专人值班,工作人员下班时应将门关闭。

9、不得将盒饭及食品带入厂房。

九、危险预控点管理规定

1号发变组扩大性大修项目多,工程难度大,工期长,技术复杂,在大修现场的安全管理中突出抓好危险预控点的管理最为重要。为确保大修顺利进行,做到该修必修,修必修好,努力实现1号发变组大修后一次并网发电成功,特制订本规定。

(一)、危险预控点划分的原则与依据

1、在1号发变组大修起重要作用和占有重要位置,有可能影响大修的重要环节、项目、施工的重要部位、阶段;危及国家财产及职工生命安全的范围内。

2、危险预控点的划分,是依据历次大修中事故易发作业部位,同时参照生技部设备分类原则和工程项目的总费用、工期、技术复杂难度以及作业环境等因素来确定的。

(二)、危险预控点(部位)

1、搭设与拆卸检修平台。

2、转轮排油、内部检修、叶片密封检修作业。

3、汽蚀处理作业。

4、围带更换,水导油槽、端面密封、顶盖排水系统检修作业。

5、推力油槽检修作业。

6、1b停送电措施。

7、发变组大修前后电气试验。

8、11b吊罩检查、修理作业。

9、吊拆主变套管作业。

10、主变做试验时拆接引线。

12、吊装磁极。

13、定子检查及处理。

14、发电机盖板打开后应设固定遮栏。

15、进水口及尾水门盖板打开后应设固定遮栏。

16、检修排水泵应工作正常。

17、油槽内电焊、油漆等作业。

18、蜗壳内作业。

29、gis室传动等保护试验.

20、断开压油装置电源。

21、油槽渗漏试验。

22、导叶套筒拆装

23、主机、主变、油槽等部位动火。

24、水车室调速器操作油管拆卸吊装。

25、控制环吊装。

26、导叶密封条更换。

27、真空破坏阀吊装。

28、机组检修后第一次启动。

29、定子线圈、铁芯清扫使用清洗剂

30、工作人员上下尾水管楼梯。

(三)、危险预控点作业施工的管理要求

1、各参修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应将危险预控点的施工管理放在突出位置,组织参修班组,重点确定,结合各工作面的实际情况,参照万安水电厂危险点及其控制措施,制定危险预控点的防范措施,报安监部备查。并将危险预控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如期完成。

2、在危险预控点上作业施工负责人,在施工前应召开专门会议,布置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及要求,工作进度、施工工艺方面等内容和要求,真正做到五同时。

3、大修安全监督组在整个大修过程中实行全过程监督,特别是对危险预控点上作业,按照防范措施要求施行重点监督。

4、在危险预控点上作业工作面,应设置现场安全监督员,把好现场安全关。

5、危险预控点上施工作业面,应配备有经验的相应技术等级的工人。6、危险预控点应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严格遵守动火规定。

7、进入风洞、发电机定子、推力、水导油槽、主变线圈检查、工作,应穿专用工作服,不得携带杂物,所带工具应进行登记。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清点。

8、 机组压油装置电源必须在关闭1101阀后切除,以防跑油。

9、 保护传动必须在一次设备工作完毕经试验合格后请示生产副厂长或总工同意后,由工作负责人统一指挥;gis室间隔的传动试验必须检查各间隔的气压、油压正常,接地刀闸拉开,接地线撤除后才可进行。

第10篇 并入电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作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 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 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 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 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二条 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 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 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 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 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 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11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使用的吊车、行车吊、高架车、叉车、升降机、卷扬机、机动绞磨、提升装置、电梯、牵张设备等。“大型起重机械”指20t及以上吊车、5t及以上行车以及牵张设备等。

第二章 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第三条 新购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起重机械的相关资料提交安监部备案。

新购的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外文资料须及时译成中文)以及国标起重机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针对本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保养制度并组织学习贯彻,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条 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 对起重机械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操作和执行制度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各单位的领导和操作人员,要接受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要在限期内认真解决。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大型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大型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七条 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第八条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经定机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九条 操作大型起重机械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1、必须编制起重吊装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经审批后于作业前进行认真的技术交底,强调安全操作技术,全面落实安全措施;

2、对使用的起重机械、机具、工具、吊具和索具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必要时要经过验证或试验后认可;

3、起重作业人员在操作中要登高作业,必须办理登高作业安全许可证,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4、两人以上从事起重作业,必须有一人任起重指挥,现场其他起重作业人员或辅助人员必须听从起重指挥的统一指挥,但在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任何人都可以发出符合要求的停止信号和避让信号;

5、起重作业时,起重吊具、索具、辅具等一律不准与电气线路交叉接触;

6、运输吊运大型、重型设备时,事先要测量道路是否安全无阻,对道路上空和两侧的输电线、架空管道、地下设施、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7、严禁将钢丝绳、缆风绳拴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化工受压容器、电气设备、电线杆等物体上;

8、吊起的重物在空中运行时不准碰撞任何其它设备或物体。禁止物体冲击式落地。吊物不得长时间在空中停留;

9、运输重型物体要在道路中停放时,停放位置不能堵塞交通,夜间要设置红灯信号,重物要通过铁道口时,事先要与有关部门和看道人员取得联系并得到许可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10、运输重物上、下坡时,要有防滑措施;

11、运输板材、管材或超长物体时,要有安全标志和防惯性伤害的安全措施;

12、搬运易碎物品,应使用专用工具,小心轻放。装运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不得穿带有铁钉的鞋,必须轻装、轻卸,不得猛烈撞击,不得乱抛乱扔;

第十条 坚持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

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拨不吊。

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第十一条 高架型式的起重机必须严格执行本机的有关防风措施和规定。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要根据国际起重机安全规程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要求,做好起重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

(一)班前日常检查:由司机在班前、班后进行,多班作业由交接班司机共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二)经常性检查:使用单位的机械员同司机共同对起重机的主要部位和润滑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处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三)定期检查:使用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机械员、司机和维修人员共同参加,每年必须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检查内容:

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

3、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

4、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铆接、螺栓的联接情况。

5、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修复,并将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情况向筹建处安监部和监理单位提出处理报告。

(四)检验:除按定期检查的内容进行外,还要对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做全面试验。此项工作由国家能源部认可的检测部门承担。

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二年进行一次。

2、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交付使用前。

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4、经过暴风、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第十三条 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和起重机常识的培训,指挥时应带有明显标志并保证起重机行走通道没有障碍物。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十六条 起重机的超负荷作业要严格管理,以确保安全。

(一)必须超负荷作业时(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的10%),由使用单位提供可靠的计算依据,制定合理的作业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现险情时的抢救方案),办理超负荷工作票,经批准,共同监督实施,各负其责。

(二)超负荷作业前,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机况良好,方可作业,起重机如有故障,不得作业。

(三)超负荷作业后,使用单位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并将超负荷作业和检查情况记入本机档案。

第十七条 两机以上联动作业,由使用单位提出作业方案,经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新购、大修后或移装的起重机,在安装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技术检查,对由于运输不当或保管不善所产生的变形,开焊等缺陷,要认真进行检修、校正,做好记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安装。

第十九条 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设施,在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并灵敏可靠时,方可安装。

第二十条 大型起重机的拆卸和安装,要制定拆装工艺规程(包括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筹建处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拆装程序,对参加拆装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时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第二十一条 大型起重机安装毕后,要按规定进行调试,对各部位的安全装置要进行可靠性试验,对整机进行负荷试验。安装、调试、负荷试验记录等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保存。验收工作由安装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的结构、技术参数和电器控制系统不得任意修改,必须改装时应提出计算资料、施工图纸和改装方案。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条要认真执行《技术保养规程》,保养作业执行情况报管理部门,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责任与权限

(一)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察部有权对公司范围内的一切特种作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与考核。

(三)安全监察部有权配合政府劳动部门或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认证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

(四)安全监察部有权取消不合格人员在本公司的特种作业资格。

(五)各生产单位及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执行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生产单位或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常规性安全生产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七)生产单位或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有权拒绝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要求。根据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的具体情况有权临时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可向公司安监部提出相应的考核建议。

第二十七条 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特种作业范围

1.特种作业工种范围: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从事有害气体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必备基本条件: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后,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符合相应特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工作时,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有关部门和人员;

(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一般性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应达到公司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要求。

(二)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定期参加公司安监部组织的、国家政府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单位)举办的特种作业培训学习,应满足与其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要求和实际操作技能要求。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认证及培训、复审及培训由公司安监部统一进行组织和办理。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

(一)安监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审批、培训、发证、复审及考核进行统一的管理。

(二)新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监察部批准并对其进行培训达到上岗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为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安监部每年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复查,在生产单位的配合下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违章作业情况、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案例学习情况、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情况进行检查,结果记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监察部及各生产单位对特种作业应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二)对无证人员、复审不合格人员或逾期未经复审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

(三)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未经确认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5.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6.调离本工种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本特种作业的。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察部及各生产单位应对特种作业现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对特种作业中出现的违章现象要进行严厉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察部没有按政府部门的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认证、复查等,每次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四条对使用不合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领导考核100元/人次,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还将依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另行加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没有建立管理档案或未进行定期复查,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考核责任人50元/次。

第12篇 大京发电厂基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消防管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厂负责的各项基建工程施工现场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保障工程顺利进行,依据《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2、我厂所有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安监部负责。

二、消防组织

1、基建现场应设消防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厂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厂办、安监部、设备部以及各施工单位的领导组成。

2、消防领导小组的常务办公室设在安监部,由专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基建工程现场须成立义务消防队,成员由各施工单位职工组成,人数必须占施工现场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安监部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教育和训练工作。

三、职责

1、基建现场消防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的消防管理规定,将施工现场防火工作纳入生产、行政工作议程,做到“六同”: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动员和依靠全体职工,落实消防管理工作的各项行政措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3)负责指定消防工作制度并组织日常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

(4)加强消防宣传和义务消防队的教育管理,做好义务消防队的消防训练工作。

(5)定期组织防火检查,负责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6)组织人员对火灾事故进行扑救,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安监部消防管理职责

(1)了解基建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负责基建现场所有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检查、维护。

(2)负责对基建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监督,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3)按照消防管理规定严格管理。

(4)负责开展消防教育和义务消防队的训练工作,负责重点防火部位人员的上岗教育和考试。

(5)负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的配备、更换和维修。

(6)负责召开现场消防例会,传达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布置不同时期的消防工作重点。

(7)负责义务消防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8)负责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调查,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及火灾事故的处理意见。

3、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1)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防火管理制度。

(2)熟悉各类消防器材的用途,掌握使用方法,发现起火时能迅速扑救,避免火势扩大。

(3)积极参加消防教育和训练工作。

(4)发现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

四、火灾事故的预防

1、各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制定消防岗位责任制,行政一把手为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全体人员做好消防工作。

2、各施工单位三十五岁以下的青年为义务消防员,工地安全员为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检查工作,管理消防器材设施。

3、各施工单位在安排施工生产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不足的单位按要求补充。

4、各施工单位存放油料、氧气、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设置在安全处,远离人员密集和重要设备存放的地点,并在四周悬挂防火警示标志,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有条件时采取集中存放,统一管理。

5、各施工单位如果需要使用雷管、炸药、导火索,必须按照公安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专人管理,未经公安部门审批、未办理爆破证的人员不得执行爆破任务。

6、各单位的车辆及大型机械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7、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的仓库必须严格执行用电、动火管理制度,并设专人值班。

8、动火作业时不允许与油漆、喷漆、木工同时同步位或上下交叉进行。

9、汽机、电气、锅炉在安装试运行前要严格执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中的消防管理规定,并组织人员清理厂房内的易燃易爆物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10、基建管理部门与安监部必须定期组织全面检查,节假日要结合安全检查进行防火检查。

五、火灾的扑救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必须及时、准确的报告安监部,并打119报警电话,同时积极组织、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火灾的扑救工作由火情单位领导和安监部进行指挥,火场指挥员有权调动人员、车辆以及救火物资。

3、各施工单位配置的消防器材、设备除救灾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六、消防监督

1、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2、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员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域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七、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1、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器材和其他消防设施,由各单位负责检查、保管、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

2、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非火灾情况下禁止使用,发生丢失或耗损时及时补充,到期灭火器必须按时换药。

3、未经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同意,任何单位不准随意占用消防通道堆放设备、杂物等。

八、奖励和处罚

1、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施工期内未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给予消防安全奖励。

3、发现火情、火灾隐患并及时报告或积极参加扑救,表现突出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予以处罚:

(1)消防组织不健全的。

(2)发生火灾事故损失万元以上或因火灾造成停工两日以上的。

(3)有重大火灾隐患,接到整改通知书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4)不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没有火情损坏、浪费消防器材严重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

(1)不执行消防法规,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

(2)怂恿他人违反防火安全规定的。

(3)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设施和防火标志的。

(4)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而造成火灾事故的。

(5)故意引起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6)违反《消防法》及本办法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应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1、本规定只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负责的基建施工现场。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电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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