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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员仪容仪表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33

车辆管理员仪容仪表规定

第1篇 车辆管理员仪容仪表规定

1.着装规定

①统一按当地机动车保管场保管员的着装规定着装,要求举止文明、大方、端庄,精神 抖擞。

②制服统一,穿黑色皮鞋,佩戴员工证,服装整齐、干净、笔挺。

③不得佩戴饰物,口袋内不宜装过多物品,制服外不得显露有个人物品。

④禁止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戴歪帽、穿拖鞋或赤脚。

2.形象规定

①经常注意检查和保持仪表整洁。

②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长指甲,蓄发不得露于帽檐外,帽沿下发长不得超过1.5cm ,胡须要天天刮,不留长鬓角,鬓发长不超过耳屏,指甲不得超过1mm,鼻毛不得长出鼻孔 。

③精神振作,姿态良好,抬头挺胸,不得弯腰驼背,不得东倒西歪,前倾后*,不得伸 懒腰,不袖手、背手、插腰或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执勤边吸烟、吃零食,不搭肩挽臂,做到站如松、坐如钟、动如风。

④不得哼歌曲、吹口哨、听收录机、看书报。

⑤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⑥不挖耳、抠鼻孔,不得敲桌椅、跺脚或玩弄其他物品。

⑦做到“微笑服务”,对待车主、业主(住户)友善、热诚,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文明礼貌服务用语。

⑧上岗前,必须对照整容镜整容,检查衣、帽、领带、鞋带及装备是否穿戴整齐、规范 ,班组长、分队长、房管员在场应检查或予以纠正。

第2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办法怎么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 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 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 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

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

分配器元件 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

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 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 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 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 现象。

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

转向垂臂、横直拉 杆等转向运 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

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 ,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 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 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 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

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 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 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灯泡要有保护装置 ,不得因车 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

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 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 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

轮胎胎面的局部 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

车辆转向轮不得 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

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 钉不得缺少或松动。

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 滑现象。

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 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

传动平稳, 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 玻璃。

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 而发生损坏 及漏油现象。

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

燃油箱 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 全措施。

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

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 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 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 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 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 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 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 ,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小区非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管理规定-5

住宅小区非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管理规定(五)

为了加强对小区规范管理,维护小区内的生活秩序,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室外停车场只用于业主及访客非机动车辆的临时停放,请按小区的指定区域整齐摆放。

2、室内停车场采取登记管理制度,并请按小区规定时交纳停车费,每月15-50元,视车型不同而定。

3、服从小区保安员的指挥,严格按照小区制定的道路行驶和停放。助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驾驶过程中注意车速安全,请勿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小区内遇人时,应当减速比让。

4、进入小区业主的非机动车辆应证照齐全,车况保持良好,应经常检查车闸、车锁等,做到灵敏有效,如有损坏及时修理。

5、非机动车出入小区必须下车推行,注意交通安全。

6、在小区内严禁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必须停到制定的车棚、车库内。

7、进入小区送货的非机动车,禁止长时间停留在小区内。

8、物业公司保卫部将定期清理残破、无证无照和无主的非机动车。一月内无人认领的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理。

第4篇 卸油装水台车辆卸油装水管理规定

1、拉油车辆进站前由押运员到门卫处登记,并将押运员及司机手机、火种暂交门卫保管,门卫将上交手机(关机)、火种放入储物柜上锁后,钥匙交由押运员或司机保管。不上交手机、火种车辆一律不允许进站。

2、门卫负责对拉油车辆进行检查,检查押运员、司机劳保穿戴是否规范齐全、车内必须无火种、烟头、车辆戴好并关闭防火帽、灭火器配备符合标准(两个8公斤灭火器)安全有效、静电搭地带收起不拖地,检查合格后才能在四联单上加盖安检章,车辆方可进入站内。拉油车辆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一律不允许进站。

3、车辆未接到进站通知必须在站外排队,司机及押运员一律在站外等候,不得进入站内。如出现加塞、未登记强行进站等现象取消其进站卸油资质。

4、车辆进站后,首先上地磅过磅,(车上只允许留司机一人)过磅后由过磅员在过磅单上盖重车过磅。

5、车辆在站内行驶速度必须控制在5公里/小时以内,不得出现逆行,超速。

6、拉油车辆上卸油台必须听从卸油监督的指挥,到指定卸油口进行卸油、切水,押运员负责打好接地线,车辆熄火5分钟后,卸油监督检查同意后方可开闸门卸油、切水。

7、卸油过程中不允许司机、押运员戴油手套抓接地钳,更不能扔、摔接地钳。

8、卸油时司机、押运员不允许踩踏蒸汽和卸油进罐管线。

9、切水或卸油开闸门时辅助工具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物品,闸门先打开一半,确定无误后再慢慢全部打开,以防止出现液体飞溅,造成污染或烫伤。

10、切水的车辆从卸油台北侧再行驶至地磅进行第二次称重;然后上卸油台卸油,打开闸门后立即开始取样。

11、卸油人员及卸油监督切水、卸油前必须观察风向标风向,站在上风口进行卸油。

12、卸油罐上限高度为1.8m,达到上限后有卸油监督通知立即停止卸油,如不听从指挥导致冒罐,暂扣拉油单据待清理干净后,方可退还拉油单据。

13、油流呈点滴状视为卸完,静置两分钟后方可摘取接地线,空车从北侧至地磅称空车皮重,并加盖“空车过磅章”。

14、进站人员在站内不得乱扔纸屑、果皮、塑料袋、油手套、毛毡、棉纱、油桶等各种杂物。

15、进站拉油、切水车辆必须在放油管线后悬挂油桶防止落地油,如有不悬挂油桶造成落地油者,暂扣拉油单据,责令打扫干净后,方可退还拉油单据。

16、卸油、切水或装水期间造成跑冒滴漏的,暂扣单据,由当事司机和押运员负责打扫整改,经卸油台值班人员验收合格后方能返还单据。

17、出站时经门卫进行检查后,押运员将储物柜钥匙交予门卫,打开储物柜领取自己上交保存物品,做好出站登记后方可放行出站。

18.如拉油车辆人员不服从卸油监督管理并与之争吵者,暂扣拉油单据并考核。

第5篇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

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 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

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标准,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车辆维护与修理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

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及时修理。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五章 车辆检测管理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二十一条 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

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三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含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

车辆检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

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

(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

(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

(三)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了职权、玩忽职守、徇私和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6篇 车辆与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集团综合办公室为集团车辆“扎口”管理部门,负责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实、检查、指导、督办、考核等工作。

2、各车辆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档案、台帐,加强职工的安全行车教育工作,严格管理,落实防范措施,做到教育、措施、人员“三到位”,确保不发生车辆安全事故。

3、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技术状态完好,车辆维修必须在汽车服务公司修理工厂进行维修,因特殊情况须报集团综合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异地维修,车辆维修发票需经集团综合办车管员登记,按权限审批后方可报销。

4、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集团综合办、集团领导和市局安保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事后将事故情况及处理意见如实的以书面材料向集团报告,并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处理和群众没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不得隐瞒。

5、各单位车辆夜间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二条

驾驶员管理

1、集团所聘驾驶员驾龄必须在一年以上,驾驶技术熟练,经考核合格后发给江苏邮政机动车准驾证,持证上岗。对年龄偏高、精力不济的驾驶员应及时调离驾驶岗位。

2、凡驾驶带有邮政标志和集团车辆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江苏邮政机动车准驾证。

3、准驾证发放范围和必须具备的条件,准驾证发放对象应是集团公司驾驶岗位上的人员和部分在非驾驶岗位工作但确因工作需要驾车的兼职驾驶人员;所有准驾人员必须驾驶技术熟练,且驾龄在一年以上,能够胜任驾驶工作。

4、准驾证的签发,集团公司在职驾驶员由集团综合办负责审批及备案发放。兼职驾驶员必须由各公司报分管总裁同意后,报总裁审批。准驾证有效期为一年。

5、集团公司内部因工作需要调动的专职驾驶员,准驾证可以继续使用;兼职驾驶员一旦调离原岗位,准驾证不再继续使用,所领取的准驾证必须上交集团综合办注销。

6、全体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安全行车,必须持派车单出车,严禁酒后开车,开英雄车,赌气车。

7、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车辆设备完好,发现车辆有异常现象要找原因及时维修,保证不带病出车。车辆须经常清洗、擦拭,保持车辆的内外整洁。

8、驾驶车辆如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违法曝光,一切费用由驾驶者自理。

9、未经领导和办公室批准而驾驶车辆的视为私用车辆,按私自用车论处。

第三条

用车规定

1、严格派车用车手续,认真填写派车单,起讫地点、时间、事由,使用人等必须填写清楚,用车单位负责人必须在派车单上签字。

2、不得使用公车接送上下班,特殊情况(如对外交往活动等)除外。

3、对私车享受公司油料补贴的,必须按集团规定程序审批,凡享受“私车公用”的人员,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再另派公务用车。

4、凡集团内部人员因私用车的,一般员工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各单位领导用车须经集团领导批准,并按规定交费。

5、集团综合办应确保集团领导的公务用车,集团机关各部室工作人员凡在老城区内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派车。如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须经部门主任同意后方可派车。

6、凡基层单位因公需借用集团机关车辆的,必须在集团机关有车源的情况下,报集团综合办公室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实行计费制。

7、车辆一律不得外借,如因特殊情况需报集团总裁批准,并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车辆因公出差应报集团总裁批准并备案,因公需要加班用车必须报集团综合办备案。

第四条

车辆外借和私用的收费规定

1、市内用车半天80元,一天160元,超过半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2、长途用车根据路途,交费标准由办公室统一核定,其各种停车费及车辆过路过桥费由用车单位或个人自理。

第五条

检查与考核

1、由市局相关部门,集团综合办公室对车辆的驾驶、使用车况及停放地点进行检查。

2、凡未经批准驾驶本集团车辆或未经批准超范围驾车的,查实一次考核相关人员200-1000元;未按规定地点停放的查实一次,考核当事人200元;驾驶员必须准时准点,不得刁难用车单位,努力做好优质服务,如发生有理由申告考核当事人200元;违反规定用本集团车辆接送上下班的查实一次,考核用车人和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人各200-500元;并由用车人支付汽油费等所有费用,未经批准私用公车的的一经查实,考核用车人2000元和承担汽油费等所有费用,并通报批评;私用公车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用车人作下岗处理,多次违反规定者将取消驾驶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凡不按规定用车的单位和个人,若发生交通违章或肇事的,一律自行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造成车辆损坏,被盗的按规定全额赔偿。

4、按规定每月做好安全学习,出车记录,车况检查等台帐统计评定工作,并按时上报集团综合办公室,未及时上报的考核该单位负责人或车辆责任人100元。单位无车辆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的考核单位或个人200元。

5、车辆责任人必须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车况完好,争创一类车。检查中发现因日常保养工作没有到位,将根据具体情况考核该车辆责任人10-50元。

6、经检查评定为三类车(80分以下)的考核该车辆责任人100元。

7、被评定为三类车的车辆所在单位(部门)必须限期整改,实施车辆的保养或修理,并接受复查,未能完成的考核该单位(部门)200元。

8、不接受检查、不服从管理的考核当事人200元,对不经批准不参加集团组织的会议,一律考核50元。

9、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不真实上报集团的考核当事人200元。

第7篇 车辆管理规定

车辆管理规定

1、服务登记

顾客车辆需要较长时间停放在停车场时,保安队长应通知车主到管理处办理车位作用手续,以月、季、年为单位到管理处缴纳场地使用费,领取《车位使用卡》。

2、车辆进入管理

2.1车辆进入

汽车进入住宅区时,岗亭值班员填写《车辆出入卡》相应栏目后派发给车主按“填卡、敬礼、发卡、放行”流程进行。岗亭值班员填写《车辆进出登记表》。

2.2车辆驶出

2.2.1汽车驶出时,由岗亭值班员收回《车辆出入卡》,没有办理车位使用卡的车辆按规定收取费用。按“敬礼、收卡、收费、给票、放行”流程执行。填写《车辆进出登记表》。

2.2.2对大件物品运出、岗亭值班员应查验管理处签发的《大件物品放行条》,核查运出物品无误后放行,若有疑问及时报告。

3、车辆在辖区内行驶管理

3.1为确保车辆在辖区内的行驶安全,由管理处根据有关交通规划,设置各种道路交通标况。

3.2管理处在道路上适宜之处设置减速条,控制区内车辆行驶速度,减少区内意外交通事故发生。

3.3辖区内行驶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超速,安全巡逻员对违章者给予教育或警告。

3.4机动车辆在辖区内行驶造成服务设施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安全巡逻员协调处理。

4、车辆停放管理

4.1汽车停放管理

4.1.1为方便汽车停放,辖区内设置停车场,(库)或停车区。

4.1.2对临时进入辖区停放的车辆安全巡逻员实行“照章择位停放”。

4.1.3对辖区内汽车的违章乱停放,由安全巡逻员发出口头或书面违章通知,对车主进行教育,对屡教不改者报主管采取相应措施。

4.2摩托车、单车停放管理

4.2.1摩托车、单车全部停放在管理处指定的停放区内。

4.2.2必要时管理处设管理员、对摩托车、单车进行管理。

5、车场管理

5.1安全巡逻员巡查停放车辆情况,发现车辆门、窗未锁好,车灯未关或漏油、漏水等现象及时通知车主处理,并填写在《岗位交接班记录表》中。

5.2安全巡逻员每班至少检查一次车库消防、道闸等设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理,并填写在《岗位交接班记录表》中。

5.3安全巡逻员协助清洁工维护好停车场(库)、停车区内的清洁,保持整洁。

6、收费管理

6.1实施停车收费的管理个,保安队长填写《停车场发票领取单》,经保安主管审核,报管理处主任批准后向出纳员领取发票。

6.2岗亭值班员按规定收入临时停放车辆的车位使用费用,每用完一本发票后由保安队长向出纳员结清。

7、监督检查

7.1负责车辆管理的保安班在交接班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岗位交接班记录表》。

7.2保安队长每天检查各保安岗位的执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3保安主管不定期巡查(每周至少一次)填写《周检记录表》。

第8篇 公司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____公司车辆管理暂行规定总 则为了加强公司的车辆管理工作,进一步树立为公司经营和效益服务的思想意识,使专职司机的管理、服务、安全、职责等各项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降低车辆成本消耗,并使专职司机的奖惩等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小车车辆管理实行小车班长、总裁办主任、执行总裁三级管理制度。

一、专职司机的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专职小车司机(系指为公司领导开公务车的专职驾驶员,以下简称“专职司机”),是在公司总裁办统一领导下,承担着公司领导和其他部门用车任务的人员。岗位职责:

1、 承担主管领导业务活动用车任务。

2、 承担小车班长、总裁办主任(正、副)、高级副总裁、执行总裁、总裁所安排的业务用车任务。

3、 爱护车辆设施,严格遵守一日三检——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认真检查制度,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正常行使。

4、 对所驾车辆技术状况了如指掌,及时办理车辆相关手续以保证车辆使用合法有效。

5、 严格遵守各项车辆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认真、如实填写相关出车记录,配合车辆管理人员工作。

6、 车辆的日常维护、清洁工作。出车前后,须做好保养、加油、车辆内外的清洁与卫生等工作。

7、 努力提高驾驶水平,注意节约油料,降低车辆消耗。工作要求:

1、 爱岗敬业,提高“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工作意识,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

2、 注重礼仪和礼表。穿着整齐大方,干净利落,工作时间不得穿短裤、拖鞋、背心上岗。有重要外事活动时,应着西装、打领带。

3、 热情为公司领导服务,一切以领导满意为宗旨。对领导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应全力以赴完成。一切工作都要在保证领导业务活动用车的前提下进行。

4、 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职业修养。为领导开车的专职司机要谦虚谨慎,严守公司机密,维护公司利益。不泄露领导谈话内容。任何与领导工作无关的人员,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搭乘领导车辆。

5、 严格遵守各项劳动制度、主动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服从工作安排,不得擅自出车,不应以任何主、客观理由拒绝执行小车班长和总裁办有关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除身体条件外)。

8、 热情服务,礼貌待人。不得发生无故延误工作的现象;不得与不得无故刁难乘客或与乘车人员发生任何纠纷。

第9篇 防爆胶轮车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

1、防爆胶轮车驾驶员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且必须持证上岗,人力资源部负责防爆车辆驾驶员入井培训发证,机电部、安监部共同负责驾驶员入井驾驶证的检查审验,不符合规定的驾驶员严禁上岗。

2、防爆胶轮车驾驶员严禁随身携带烟火、电子表手机、游戏机等不防爆产品入井。

3、防爆胶轮车驾驶员入井前必须熟悉井下车辆行驶路线和矿井避灾路线,严格按照规定行驶。

4、驾驶员必须熟悉所驾驶车辆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具备一定的维修保养和故障处理能力。并熟练掌握驾驶要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5、驾驶员必须严格认真执行防爆胶轮车辆上下车人员安全确认制度。

6、乘车点出现人员拥挤、秩序混乱等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情况时,驾驶员必须停车制动,主动下车协助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共同指挥维护秩序,确保车辆上下车人员安全。

7、驾驶员在运行途中发现有人员、卡轨机车进入车道、或有障碍物等不能保证车辆安全运行时,应及时停车避让,并实施驻车制动。当现场不安全情况无法处理时,需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区队值班队长安排处理,确认不安全因素消除后方可启动运行。

8、驾驶员必须按规定速度驾驶车辆运行,严禁疲劳驾驶,开情绪车,开快车,开冒险车,开野蛮车。

9、驾驶员在启动前或行车途中发现瓦斯浓度达到0.5%,一氧化碳,碳氧化合物超限时,严禁启动车辆或断续行驶。

10、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及各项设施,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室内坐垫完好。

11、驾驶员在交接班时必须将当班车辆运行情况、车辆完好和线路情况、注意事项等向接班人员交接清楚并在交接记录薄签字确认。

第10篇 购物商场车辆存放管理规定

购物广场车辆存放的管理规定

为塑造企业的良好形象,规范院内秩序,营造整洁有序的工作环境。经研究,对有关车辆存放问题作如下管理规定:

一、企业内部员工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一律不许停放院内,按要求自觉停放在商场东侧指定内部停车场,遇有特殊情况时(如盘点、加班、活动占用、施工等)经公管部批准后,方可在院内指定位置停放,未经公管部批准而擅自将本人车辆推进院内者,由公管部执行上锁并分别给予当班警卫及当事人每人5元罚款,到公管部交款后开锁取车(时间按天计算,每天5元)。

二、部长、组长、及相关业务人员出差时,为保证车辆安全可将本人车辆在会议室门口北侧整齐摆放,返回单位后将车辆推出院门并存入内部停车场。无外出或无其它原因时,均应按规定将所属个人车辆在指定内部停车场存放。

三、公管部每天将当日出差人员登统后,将出差人员名单通知到大门警卫,根据出差人数拟定允许存入车辆,如在检查中超出拟定存入车辆数字,一经发现每超出一辆对警卫人员罚款5元。

四、晚上下班后,个别员工因个人原因不需要骑车回家时,可向警卫申请将车辆暂存院内,警卫同意后方可将个人车辆暂存院内指定地点,次日早晨开门之前必须全部推出院外。

五、公司领导及洽谈业务供货商的机动车辆,在公管部西墙外,依次停放。

六、所有进院车辆警卫人员及时作好登记,对未经经理批准的非送货车及与业务无关的外部车辆一律禁止进入院内。

七、供货商送货车要求在仓库前按顺序在停车位停车等待卸货。卸货完毕后立即将车开出院外,之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八、职工在对指定内部停车场存放车辆时,本人车辆必须上锁,无锁车辆严禁进入停车场,否则后果自负。

九、负责存车人员为公司专门委托为员工看护车辆人员,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禁借看车之便,让外部人员及车辆进入停车场,并擅自收取存车费,如因此造成职工车辆丢失,由存车人员负责失主的全部经济赔偿,同时,公司还将给予其50元罚款,没收全部非法所保存车费,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十、本规定自20**年10月**日正式执行,望广大职工积极配合,认真遵守。

**购物广场

第11篇 某物业项目车辆收费查岗管理规定

物业项目车辆收费查岗管理规定

1.0目的

规范车辆收费工作规范、流程和标准,避免

2.0适用范围

**集团下属物业公司各服务中心、管理处、项目物业部。

3.0职责

3.1物业品质部职责

3.1.1负责对公司各单位查岗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1.2每月对公司各单位的查岗比例不少于30%。

3.2各单位职责

3.2.1项目物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查岗工作,并拟定查岗计划。

3.2.2查岗责任人严格按查岗计划和本制度执行。

4.0规定

4.1查岗主要由物业公司所管项目采取重点抽查与全面抽查;白天与夜间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其目的是以防各类违章违纪现象的发生,督促员工对认真履行职责。

4.2查岗工作由公司男性员工完成,规定中如有查岗责任人是女性员工,则无需按本制度执行。

4.2各岗位查岗频率

4.2.1项目物业负责人每月不少于1次;客户服务部负责人每月不少于1;安管部负责人每月不少于3次;工程部负责人每月不少于1次。

4.2.2安管部班长每月不少于1次,并实行交叉互查方式查岗。

4.2.3查岗工作必须由两人进行,避免单人进行查岗,以确保查岗工作的客观和安全性。

4.3查岗内容

4.3.1主要检查各项目中夜班当值员工当值情况,杜绝着装不整、睡觉、打牌、下棋、喝酒或酒后上班、会客闲谈、脱岗、串岗、迟到、私自调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按规定巡查签到、值勤不文明等各种违规违纪现象。

4.3.2管辖物业公共照明开关情况,检查是否浪费用电和是否还有可节省空间。

4.3.2是否有按公司相关规定巡视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并签到。

4.4查岗发现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查岗人员要在现场立即给予教育和指正,在《查岗记录》上做好检查情况登记后让被查人员签名确认,并在被查岗位的《值班日志》上签名和注明查岗时间。

4.5被查人员对查岗人员所指出的违规违纪行为不服,拒绝在《查岗记录》上签名确认或无理取闹的,查岗结束后在查岗工作报告上如实汇报情况,由项目物业负责人跟进处理。

4.6禁止当值员工在查岗期间向其他员工透露查岗情况。

4.7查岗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由查岗负责人拟定《查岗工作报告》递项目物业负责人审阅。

4.8项目物业负责人根据查岗工作报告内容作出处理意见。

4.9项目行政人事工作人员根据批示内容跟进处理。

4.10因查岗影响第二日正常上班的,要及时向项目物业负责人请示,经批准后可按批准时间打卡上班。

4.11严禁向非查岗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透露查岗计划。

5.0质量记录

5.1《查岗计划及完成情况记录》wy/qr-wy-023

5.2《查岗记录表》wy/qr-wy-024

5.3《月度查岗工作汇报》wy/qr-wy-025

第12篇 二中车辆管理规定

化南二中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车辆的管理,节约经费开支,保证车辆合理、安全地调配使用,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订以下车辆管理规定。

一、车辆管理

1、车辆的使用、维修由校长室负责,对车辆进行规范管理。

2、车辆使用必须按规定向校长室申请并得到批准,未经批准,司机私自出车,一经发现即扣司机50元/次;使用人必须如实填写《化南二中校车使用登记表》;校车使用完后必须入库停放,司机不得私自将车辆开出学校过夜,一经发现即扣司机100元/次,如因此发生车辆失窃、损毁等,责任由司机一人承担,费用从司机出车费或工资中直接扣除。

3、放假期间,车辆一律入库,车库及车辆钥匙交由校长室统一管理。

二、车辆使用

车辆使用履行审批手续。各处室、年级组因工作需要用车,由负责人(或当事人)先向校长室申请(听课需有听课通知单),经同意后,由校长室开具“出车单”,司机凭“出车单”出车。

1、市内用车,由分管校长批准;出市用车,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2、学校所有人员的用车由校长室统一安排,司机接到校长室的用车指示后方可出车,否则视为司机出私车,校长室将对其处以罚款50元/次,由此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及相应费用由司机一人承担,费用从司机出车费或工资中直接扣除。

3、按紧缩开支、节约经费的原则,校级领导1人及以上可用车,处室主任2人及以上可用车,教职工4人及以上方可考虑用车。

4、个人用车的有关规定:

教职工本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因生病、婚丧等原因需要用车,在不影响学校公务用车的情况下,可考虑出车(一般限于市内),但需收取用车费用。使用者应在出车后三天之内,凭校长室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到会计室交款,逾期不交者从其工资中扣除。

5、出车结束,司机将出车单交于校长室留存。

6、市外用车,除极特殊情况外,请至少提前一天办理用车手续,否则不予出车。

三、车辆维修

1、车辆维修由驾驶员先填写书面维修计划,维修计划中应写明维修原因、维修部位、维修地点、维修经费等内容,经校长室主任和分管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2、车辆维修应本着必需、节约原则,严格控制维修费用支出。车辆维修必须驾驶员和校长室负责人同时到场,修理完毕根据维修计划核销维修费用。

四、车辆加油管理

1、车辆“加油卡”集中存放于校长室,校长室按公里数核定加油数量,驾驶员领取“加油卡”按核定的加油数量加油,并做好加油记录。加油完毕,驾驶员应及时交还“加油卡”。

2、说明:私人用车费用收取标准

(1)市内用车每天:20元

(2)市外用车:以实际公里数进行核算。

本规定从即日起实施。

注:本规定解释权在校长室,执行以校长室的要求为准。

《车辆管理员仪容仪表规定(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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