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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维修保养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06 热度:80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维修保养管理规定

第1篇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维修保养管理规定

为加强全公司安全附件的管理工作,容器使用部门应按《规程》要求装设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及切断阀等安全附件,在使用过程中加强维护,定期检验,使之经常保持齐全、灵敏、可靠。

一、安全阀管理

1、公司所有安全阀都应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有质量检验员和检查部门的印章,并载明检验下列各项:

a、检验日期;

b、制造单位、年月;

c、规格、型号;、

d、公称压力、适用介质和温度。

2、安全阀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制造许可证,对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和产品,不准订购。

3、使用单位领用安全安全阀时,应检查有否出厂合格证,如没有合格证的安全阀,使用单位不得领用安装。

4、新启用的安全阀在使用前,必须带上安全合格证和安全附件检修、检验记录进行耐压强度试验、气密性试验和定压值调整试验,试验和调整记录由试验人负责填写,定压由使用单位填写,双方应在安全阀登记卡上验收签字。

5、运行中的安全阀应定期检修和校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汽车槽车及贮罐上的安全阀每年检验一次。

6、运行中起跳的安全阀,如果不漏可不另行定压,但必须分析其起跳原因。

7、安全阀的定压值不得随意变更,如必须变更时,应向技术部重新申请办理手续。

8、容器与安全阀之间不得装有任何截止阀,但对易燃、有毒、剧毒介质的容器,为便于安全阀的更换和校验可装上截止阀,下沉运行时截止阀必须保持全开,并由使用单位加铅封。

9、天然气贮罐,必须单独装两个安全阀,当其中一个安全阀检修时,确保另一个安全阀安全使用。

10、由于装置改造操作条件变更所涉及到容器强度核算和安全阀排放能力的核算,由技术部统一负责进行。

11、安全阀在运输、另装时应避免撞、掉、扔,调试后的安全阀应垂直存放。

12、安全阀的定压值应按设计图纸规定,如无明确规定时,可根据不同工艺操作压力按下式确定:

当pw≤1.80mpa时,则po=1.1mpa

当1.80mpa〈pw≤8.0mpa时,由po=1.1mpa

式中:pw为容器最高操作压力为mpa;

po为安全阀定压值mpa。

13、安全阀的定压值最大不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安全阀的回座压力应不低于最高操作压力的90%。

14、引进设备上的安全阀定压值,可按引进装置有关规定执行。

15、压缩机、泵等转动设备上的安全阀,其定压值可与设备使用单位共同确定,在设备上自行定压,验收后加铅封试验和调整记录由检修单位填写,定压值由使用单位填写,双方应在记录本上验收签字。

16、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安全阀的档案资料。

17、上述规定如与国家颁布的相关《规程》不符时,则以《规程》为准。

二、压力表管理

1、压力表的采购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并有铅封,使用单位领用时要进行检查,如果没有出厂合格证和铅封的压力表不得领用。

2、压力表的校验和维修应符合国家计量局的有关规定,并签发检验报告。

3、在运行的压力表,每年大修时必须校验一次,并重打铅封,若发现压力表无铅封、泄压后指针不回零位、刻度不清、表盘玻璃破裂和指示失灵等情况之一者均应立即更换。

4、低压容器装设的压力表精度不得低于2.5级,高、中压容器上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安全阀的定压和爆破片爆破压力验证时的所有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级。

5、压力表盘刻度的极限应为容器最高操作压力的1.5-3倍。一般取2倍为宜,压力表刻度应划红线指出容器的最高操作压力。

6、压力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安装位置应使操作人员便于观察,同时应避免热辐射、冻结和振动的影响。对安装在高温区的压力表,表壳最高温度不得高于60℃。振动严重处的压力表应有防振措施。

7、氧气用的压力表严禁油压校验并避免与油接触。

第2篇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要点规范

一、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1)容器的操作工艺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压力及温度波动幅度的控制值;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开、停机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容器运行中日常检查的部位和内容要求;

(4)容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方法以及防范措施;

(5)容器的防腐措施和停用时的维护保养方法。

二、压力容器的检验

1、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检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定期检验周期根据检验机构决定。

2、对压力容器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应定期进行通、排放工作,以保证其灵敏、可靠。安全附件的检定,检验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3、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理或消除,对难以消除的缺陷应采取降级、降压,限期使用直至更新等方法进行处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三、安全装置的调整和检修

1、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对安全装置和主要的受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调整工作。需焊、挖补修理时,应由持特殊焊接工作操作证人员参加。

2、安全阀更新购置应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有检验部门和质检员的印章,并有注明检验日期,无出厂合格证严禁购置使用。

3、安全阀使用中应定期校验,每年至少一次,调整后的安全阀应加铅封,并填写记录。检验调整工作应由专职检验人员进行。未经许可,本公司任何人员不得任意启封调整检验。

4、未经检验合格和无铅封的压力表不得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压力表失灵、刻度不清、表盘玻璃破裂、卸压后指针不回零位、铅封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更换。

5、压力表的装设、校验与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应定期检验,每半年至少一次,经检验合格的压力表有铅封和检验合格证。

第3篇 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

为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必须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其安全可靠性。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其工作内容包括:贯彻执行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依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定容器的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压力容器的入厂检验、竣工验收及试车;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的数量和变动情况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管理。

第4篇 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3、项目部机材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具体控制。

4、种类

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指危险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7大类,而我公司项目部目前使用的是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及汽油、柴油、氧气、乙炔、液化气、环氧树脂、油漆、天那水等;使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采购

项目部机材部门必须根据工程部门提供的需用计划,制定采购计划,按其规格数量等要求,选择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予以采购,产品必须具有“三证一票”。

6、运输

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装卸工具;要选择具有《化学危险品准运证》的供应商承运;轻拿轻放,不能撞击,严禁抛、拖、掷等野蛮装卸,物品要固定牢靠,防止倾倒和掉落;禁止混合装运和人货混载。

7、储存

1)、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收发流水台帐和三联领料单、出入库登记制度。

2)、设置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消防规定。并根据物体种类、性质,设置具有防燃、防爆、防热、防晒、防潮的“五防措施”的仓库;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乙炔瓶和氧气瓶不准同库存放。

3)、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的物品,严禁出入库。

4)、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对所保管的物品经常检查,及时发现物品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4)、仓库内不能超量储存,要求物品与梁、柱、屋顶距离不少于0.3米,与墙、灯的距离不少于0.5米,物品之间不少于1米,底距不少于0.1米。

5)、库房周边严禁明火作业,不得将物品露天存放及曝晒,在库区设置适当的消防器材,保证消防用水水压充足。库房安装固定的防爆照明灯具,不得使用移动的灯具作照明。

6)、对储存场所的安全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做到几个坚持:

(1)坚持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2)坚持教育员工自觉做好安全工作;

(3)坚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制定的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责任制;

(4)坚持严格管理火源、电源;

(5)坚持加强储存场所的防火、防爆工作;

(6)坚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进行科学管理;

(7)坚持对储存的物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8)坚持用经济办法进行管理;

(9)坚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

7)、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因事入库人员应交出火种(如:bb机、手提电话、对讲机等)。严禁在库内吸烟。库区外要张挂警示标志。每天工作结束后须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人员离开仓内。库房仓间内不准住人。

8、使用

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如特殊工种操作证),并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中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2)、乙炔气瓶

(1)、禁止震动撞击瓶体。

(2)、禁止接近高温、明火和电器设备。与明火作业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3)、禁止气瓶卧放,装运时不能横向装运。

(4)、使用时,必须要装回火停止装置,其气流速度不得超过1.5-2.0米3/小时瓶,使用压力不超过0.15兆帕。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其剩余压力不低于0.15兆帕。

(5)、不准与氧气瓶混合和运载。

(6)、气瓶仪表必须完好无缺,并装置回火阀。

3)、液化石油气瓶

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储气瓶必须直立,严禁卧放或倒放。

4)、氧气瓶

(1)、不准放在烈日下曝晒,不准接近高温、不准与乙炔(或石油液化气)气瓶放在一起,间距不少于5米、离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氧气瓶禁止卧放。

(2)、不准全部用完瓶内气体,必须留有0.15兆帕压力。

(3)、气瓶上尤其在钢瓶阀门处严禁沾有油脂。

(4)、开关阀门不能太快。氧气流速不能过快,以防止产生静电火花。

(5)、焊距点火时先开可燃气体阀,着火后才开氧气阀;熄火时先关氧气阀,后关可燃气体阀;使用完毕应将焊炬挂在安全的地方,并关闭所有的阀门。

(6)、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均是压力容器,使用前要经有关技术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并定期检验。

9、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5篇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容器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具体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办理压力容器的统计上报,组织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建立技术档案,办理压力容器的注册登记工作;

四、制定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验工作;

五、参与压力容器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六、对事故隐患及时措施进行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应书面形式报告质监部门;

七、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腐蚀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八、参与压力容器工艺参数变更的审批工作;

九、按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报告压力容器事故。

第6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及检验工作的需要,统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标记和加强钢印的使用管理,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情况: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及其安全附件产品的监督检验。

钢材制造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用钢产品认证。

锅炉压力容器修理单位的资格认可。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监督检验。

在用气瓶的检验钢印管理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以下简称钢印)的单位都有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钢印的种类和式样

第四条 钢印的种类及式样如下: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钢印为: 该钢印授予以下单位:

(1)进行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2)进行压力容器(不含气瓶)产品(含现场组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3)进行气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4)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安全附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5)进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订可钢印为: 和

该钢印授予以下几类业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单位:

(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用钢制造单位,使用 钢印。

(2)锅炉、压力容器(不含气瓶)修理单位,使用 钢印。

第五条 同一类钢印直径为 5mm、10mm、20mm三种,持印单位可根据部件和产品大小选择使用。

第三章 钢印的审批和发放

第六条 欲取得 钢印或 钢印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分别经省级或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授权或认可。

欲取得 钢印单位,必须先取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对其生产产品安全性能合格的认可,并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颁发的《产品安全性能合格认可证书》。

第七条 监督检验钢印或认可钢印由资格认可审批机构发放。

第四章 钢印与其它标志的用法

第八条 钢印及标志包括:监督检验钢印、认可钢印、检验员标志及认可编号等。

监督检验钢印及标志:

监督检验钢印

检验员标志(有水压试验项目时)

认可钢印及标志:

(1)产品安全质量认可钢印及标志:

认可钢印

认可编号

(2)修理认可钢印及标志:

认可钢印

第九条 持钢印者必须在部件或产品的检验工作完成且合格后打钢印及标志。

第十条 钢印及标志的位置见附件。若按规定的位置打印确有困难,可以更改打印位置,但必须保证钢印及标志易于观看且不易被磨损和腐蚀。钢印的刻印应不影响部件的强度。

第五章 钢印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钢印单位必须接受钢印发放机构和单位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十二条 使用钢印单位不得将所持钢印转借他人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违反本规则的使用钢印单位提出批评、警告直至提请钢印发放机构暂停或终止其钢印使用权。

第十四条 使用钢印单位的资格被监察机构撤消或自行取消时,应将所持钢印交还原钢印发放机构。

第十五条 钢印使用权有效期应与相应资格认可有效期等同。超过有效期,且无特殊原因的,钢印使用权自行失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钢印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安排制作,交由各级资格认可机构分别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钢印单位在被授予钢印使用权后,应向钢印发放机构缴纳工本费。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则的解释权属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o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

第7篇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规定

0  目的

为加强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  范围

沧州分公司压力容器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应符合本规定要求,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要求。

2  技术管理要求

2.1 安全阀

安全阀管理按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管理办法》gzd/shcz  11.008—2000(a/0)中的要求执行。

2.2 爆破片装置

2.2.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采用爆破片装置。

a) 压力快速增长;

b) 对密封用更高的要求;

c) 容器内物料会导致安全阀失效;

d) 安全阀不能使用的其他情况;

2.2.2 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装置组合的结构时,应符合gb150-1998附录b的有关规定。凡串连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产生碎片。

2.2.3 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压力容器,应在爆破片装置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致安全地点,不得直排大气。

2.2.4 爆破片装置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或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对于充装处于饱和状态或过热状态的气液混合介质的压力容器,设计爆破

片装置应计算泄放口径,确保不产生空间爆炸。

2.2.5 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且爆破片最

小设计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05倍。

2.2.6 爆破片每个大修周期更换一次,一般为二年。

2.3 紧急切断装置

2.3.1 易熔塞的易熔合金熔融温度为70±5℃。

2.3.2 油压式或气压式紧急切断阀应保证在工作压力下全开,并持续48小时不致引起自然闭止。

2.3.3 紧急切断阀自始闭起,应在10秒钟内闭止。

2.3.4 受液化气体直接作用的部件,其耐压试验压力应不低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保压试件应不少于10分钟;耐压试验前、后,分别以0.1mpa和罐体设计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

2.3.5 受油压或气压直接作用的部件,其耐压试验压力应不低于工作介质最高工作压力的1.5倍,保压试件应不少于10分钟。

2.3.6 阀门每年检修一次,更换全部密封件和修复密封面原有光洁度,使阀门保持良好的密封性。

2.3.7 对拆下来的紧急切断装置,应解体、检验、修理和调整,检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2.4 压力表

2.4.1 压力表选用要求

a) 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b) 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

c) 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d) 安全阀校验台上使用的压力表不应低于0.4级。

2.4.2 压力表的安装要求

a) 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者观查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

振动的不利影响;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三通旋塞或针形

阀;三通旋塞或针形阀上应有开启标记和紧锁装置;压力表与压力

容器之间,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b)用于水蒸汽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有存水弯

管。

b) 用于具有腐蚀性和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c) 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2.4.3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a) 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距离超过了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b) 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c) 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d) 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第8篇 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各级主要责任人员的职责

(一)、企业主管设备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以指导自己的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设备管理方面的条例和有关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规程、规章或规定及有关指示和要求。

2、全面负责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建立起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3、组织建立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体系,明确或指定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并督促抓好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4、组织制定并审批本企业关于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审批本企业压力容器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修理、改造方案,淘汰更新计划和压力容器转让事项,并督促检查其执行、完成情况。

6、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压力容器使用工况,了解、掌握本企业压力容器技术状况,解决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本企业的管理水平。

7、协调企业内部各生产与使用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8、组织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检查落实处理意见。

9、审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格和有关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上报统计报表。

10、负责组织领导在用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检查评比,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扬先进,批评落后,做到奖罚分明。

(二)、压力容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职责

1、在企业主管设备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

2、负责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3、审核本企业有关压力容器的统计报表。

4、组织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检查压力容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情况,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做好压力容器选购、验收、安装调试等工作。

5、主动协助教育、劳资部门抓好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6、根据本企业容器使用状况,审定所编制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维护保养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督促使用车间做好检验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7、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情况,对一切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予制止和提出批评处理意见,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整改措施,积极抓好整改。

8、组织或参加压力容器安装质量验收及试车工作。

9、负责协助有关部门选好安全附件的配备,且做好及时调校,保证其灵敏可靠。

10、参加压力容器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对一般事故有权作出处理。

11、组织职能人员的技术业务学习,协助组织部门对职能人员进行技术考核工作,对他们的调动、使用和晋级有建议权。

(三)、压力容器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的职责

1、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

2、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设备管理和压力容器安全的规定,加强法制观念,自觉按章办事。

3、负责编制压力容器选购计划,参加验收检查,安装质量验收及试车等工作。

4、参与编制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工艺生产部门制定生产操作规程。

5、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的注册登记、建卡、建档及技术资料整理、归档和有关统计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6、编制压力容器的检验、维修、保养等计划,并具体落实实施,检查或参与安全附件的校验工作。

7、及时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变更工作。

8、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定期检查工作,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9、参加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配合安技部门及时做好设备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10、协助有关部门编制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计划,并积极参与实施。

11、完成其他有关设备管理工作中本部门负责人交办的任务。

(四)、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职责

1、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情。

2、认真执行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4、时刻注意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附件的齐全、灵敏、可靠,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处理。

5、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6、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7、认真做好所操作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容器处于完好状态。

8、认真做好所操作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容器处于完好状况。

9、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第9篇 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实验教学安全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压力容器包括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灭菌设备、气瓶和液氮存储设备等各种设备。

第二章 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正确和合理地使用压力容器是提高压力容器安全可靠性、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重要条件。

第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并根据设备的数量和安全性能要求,负责对学生使用压力容器的培训。

第五条 使用单位须依据压力容器的有关法规和操作手册,编制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每年将压力容器数量、变动和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报送校资产设备处。

第七条 使用单位须做好压力容器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的检查,做好压力容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工作,压力容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须按相应程序报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 发生压力容器爆炸及重大事故,须迅速报告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校资产设备处,并立即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填写《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书》,报送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三章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建立和有效地执行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确保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管理责任制。各使用单位除由技术负责人对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外,还应根据使用单位所使用容器的具体情况,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压力容器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在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 具体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执行有关压力容器的管理规范和安全技术规定。

2. 参加新进压力容器的验收和试运行工作。

3. 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 负责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5. 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操作、维修和检验情况。

6. 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及仪器使用证的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操作责任制。每台压力容器都应有专职的操作人员,压力容器专职操作人员应具有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并经过技术考试合格。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正确操作使用压力容器。

2.认真填写操作记录。

3.做好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工作,使压力容器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经常对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操作条件不正常时及时进行调整,遇紧急情况应按规定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5.对任何有害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6.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正确使用,防止因盲目操作而发生事故,教师在指导学生使用时,要先按实验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订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压力及温度波动幅度的控制值、介质成分特别是有腐蚀性的成分控制值等。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开、停机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日常检查的部位和内容要求。

4.压力容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方法以及防范措施。

5.压力容器的防腐措施和停用时的维护保养方法。

第四章 压力容器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安全与容器使用密切相关。各使用单位须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并在压力容器运行过程中,从使用条件、环境条件和维修条件等方面采取控制措施,以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取得该仪器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压力容器。

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要熟悉有关容器的结构、类别、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掌握处理一般事故的方法,认真填写仪器使用记录。

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要平稳操作。容器开始加压时,速度不宜过快,要防止压力的突然上升。高温容器或工作温度低于0℃的容器,加热或冷却都应缓慢进行。尽量避免操作中压力的频繁和大幅度波动,避免运行中容器温度的突然变化。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运行。液化气体严禁超量装载,并防止意外受热。随时检查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保证其灵敏可靠。严禁带压拆卸压紧螺栓。

第十八条 坚持容器运行期间的巡回检查,及时发现操作中或设备上出现的不正常状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或消除。检查内容应包括工艺条件、设备状况及安全装置等方面。正确处理紧急情况。

第10篇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1、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企业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2、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设备管理和压力容器安全的规定,加强法制观念,自觉按章办事。

3、负责编制压力容器选购计划,参加验收检查,安装质量验收工作。

4、参与编制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供应室制定生产操作规程。

5、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的注册登记、建卡、建档及技术资料整理、归档和有关统计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6、编制压力容器的检验、维修、保养等计划,并具体落实实施,检查或参与安全附件的校验工作。

7、及时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变更工作。

8、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定期检查工作,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9、参加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做好设备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10、协助有关部门编制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计划,并积极参与实施。

11、完成其他有关设备管理工作中本部门负责人交办的任务。

第11篇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以下称生产设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

理规定》(以下称《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范围内生产设施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但不适用于船用和移动式钻井平台上的锅炉、压力容器。

第三条  作业者应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并按所制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责任安全责任,并指定具有锅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其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作业者在锅炉、压力容器投人使用前,应向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称安全办公室)的地区安全监督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经审查盖章之日起生效。

4.1办理锅炉、压刀容器使用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

4,1.1按附件一、二的格式填写《锅炉、加热炉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以下称《使用登记表》)·式两份,分别由作业者和安全办公室地区代表各保存一份;

4.1.2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

4.1.3发证检验机构签署的检验报告o

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压力容器,不予登记:

4.2.1无发证检验机构签署的检验报告的;

4.2.2申报资料不全或不真实的或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的。

4.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应及时到原登记地点持相应文件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查,登记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4.3.1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技术改造后,在投入使用前,应持《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4.3.2当需改变锅炉、压力容的原设计使用条件时,在改变使用条件前,改变使用条件方案应经检验机构认可后,持《使用登记表》和检验的改变使用条件方案认可报告办理

变更手续;

4.3.3当在用锅炉、压力容器时行定期检验后,在投入使用前应持《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4.3.4未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使用。在本规则颁布以前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应按4.1条款的要求补登记手续。

第五条  经检验确认判废的锅炉、压力容器,应持检验机构签发的书面报告和《使用登记表》办理注销手续,并不准再继续使用。

第六条  作业者应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登记卡和安全技术档案。

6.1应建立《锅炉档案登记卡》、《压力容器档案登记卡》。

6.1.1锅炉、压力容器档案登记卡(以下称登记卡)的格式,由作业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6.1.2登记卡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6.1.2.1锅炉、压力容器基本数据:名称、使用地点、登记编号、制造单位、发证检验单位、制造和投用时间、设备规格、性能、操作条件和所属附件规格及制造单位;

6.1.2.2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的校验日期、校验结果、修理、更换、事故等登记o

6.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2.1锅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文件有关资料;

6.2.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

6.2.3检测、检验、试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6.2.4修理或技术改造设计文件和修理或技术改造后的检验报告及技术文件和资料;

6.2.5安全附件校验、修理、更换记录;

6.2.6事故记录和处理报告。

第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日常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7.i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7.2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7.2.1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

7.2.2锅炉、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

7.2.3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应急报告程序。

7.2.4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别定期检验项目及其附件校验期限和项目。

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8.1作业者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由作业者负责人签发安全操作证书,并对取得压力容器操作证书的操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

次考核。

8.2锅炉操作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操作证。

8.3未取得安全操作证的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不准独立上岗操作。

第九条  在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9.1作业者应按原设计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分别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别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使用。

9.2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或技术改造方案、设计文件应经末规则指定的检验机构认可。进行修理或技术改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应向本规则指定的检验机构申

请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9.3下列单位之一经安全办公室认可后视为规则指定的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9.3.1安全监察部门认可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9.3.2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

9.3.3国外依法注册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第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0.1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装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选用具有产品合格证书的合格产品;

10.2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校验制度,安全附件的校验、更换、校验期限由作业者根据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确定。校验后的安全附件应挂牌明示本次和下次校验日期。逾期未

经校验、更换的安全附件不准使用。

10.3经计量部门、安全监察部门认可并经安全办公室认可的安全附件校验机构方可承担校验工作。

第十一条附则

11.1本规则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1.1.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bdh(不含液体静压力);

11.1.2内直径(非园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o.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包括快开端盖式压力容器;

11.1.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11.2本规则不适用下列压力容器:

11.2.1各类气瓶;

11.2.2非金属材料压力容器3

11.2.3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11.2.4电气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压力容器s

11.2.5最高工作压力大于t00mpa的压力容器。

11.3本规则锅炉系指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加热炉(包括热介质炉)。

11.4本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元件:

11.4.1安全阀3

11.4.2爆破片;

11.4.3易熔塞;

11.4.4压力表;

11.4.5液面计;

11.4.6测温仪表。

11.5当移动式钻井平台改为油气生产平台时,以及移动式钻井平台试油(气)专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仍执行本规则。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责任者,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有权按《安全管理规定》第八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2篇 火电厂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随着火电机组数量和容量的增加,电厂压力容器的数量和参数也随着增加,这就需要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按规章制度解决电厂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一系列问题。国家颁发的有关压力容器的一系列条例、法规和标准,对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十分重要,因而必须持之以恒地认真贯彻执行。但各电厂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方法不同,执行规章制度的深度和力度也不一样,导致压力容器安全事故经常发生,因此分析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很有必要。

1 火电厂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压力容器的选择、验收无专业管理人员参加

做好新建机组压力容器的选择、验收工作是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保证,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及时掌握新压力容器的技术特性和安全状况。但某些单位的扩建处(技改处)无压力容器专业人员,使用单位也无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参加此项工作,给压力容器移交生产后的技术管理增加了困难。

1.2 在役的压力容器技术资料不全

新压力容器的验收工作不到位,缺乏完整的技术资料,使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不能正常进行。

1.3 压力容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

有的单位虽制订了压力容器管理制度,但执行不严,有的单位则无此项管理要求。具体表现为:

(1) 单位无专业压力容器管理人员;

(2) 无全年度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

(3) 没有对车间(分场)运行人员进行压力容器的操作培训;

(4) 单位缺乏压力容器数量统计和安全状况等级的概念;

(5) 没有对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进行校验或检修;

(6) 压力容器超期服役,没有定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按要求进行;

(7) 无台帐和技术登录簿。

1.4 压力容器的改造未进行技术审批

压力容器的改造应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应经有关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例如改进高压加热器水位测量装置,需要在筒体上开孔,开孔的位置和焊接工艺及其开孔的加强计算等均需技术主管签字。但有的单位却不经技术审批就私自开孔、胡乱施焊、随意更换设计材料,这些均是不合法的。

1.5 压力容器的检修单位无资质

现在电力行业的检修沿袭传统的模式,压力容器的检修单位没有经过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1.6 不按规定进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校验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规定了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1次,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及精度等级也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但在压力容器使用中,由于设备运行停不下来,或安全阀位置太高不好拆卸,或单位不重视等原因,致使安全附件不能校验和检修,有的安全附件甚至好多年都不进行拆卸,腐蚀锈死,不能起到保护安全的作用。

1.7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无安全状况等级

对使用单位来说,压力容器检验结论报告是相当重要的,结论报告至少包括:

(1)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

(2) 压力容器能否继续运行的意见;

(3) 继续使用至下一个检验周期的时间;

(4) 继续使用的最高工作参数;

(5) 压力容器(含安全附件)使用的限制性条件及注意事项;

(6) 检验及审核人的签字和检验单位的印章。

现在很多电厂的压力容器只进行专项检验,但专项检验不能代替定期检验,所以应注意区分定期检验和专项检验,并要有压力容器检验后的安全状况等级和结论。

1.8 定期检验时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不密切

为了保证压力容器检验的质量和检验员的安全,应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有关条款,做好以下工作:

(1) 容器内部温度低于35℃时人员方可进入;

(2) 将容器内部的介质排净,隔断气液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装置,切断有关电源;

(3) 压力容器内部氧气含量应达到18%~23%(体积比)。必要时应配备通风、安全救护设备;

(4) 行灯电源不准超过12 v;

(5) 清扫内部腐蚀部位和易产生裂纹的部位;

(6) 容器内部检验时,容器外部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所有这些工作都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

如电厂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检修班组负责开启容器、通风和打磨焊缝,有资格的单位进行检验,金属检验室配合检验。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部门之间不协调的问题,因此要求在检验前办理好工作票,检验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

2 提高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的建议

(1) 新建(扩建)机组的压力容器制造质量应按要求进行监检,扩建部门应设专人负责整理和建立新建机组的压力容器专档,并与生产单位办好档案移交工作,以便今后更好地开展定检工作。

(2) 新建(扩建)机组负责压力容器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向生产部门的压力容器专责移交新建机组的压力容器清单,便于尽早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生产单位的压力容器技术管理人员应参加新设备投运及安全阀的校验工作,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登录薄》,并逐步使之完善。主管领导应有牢固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意识,领导和指导有关压力容器的重要问题的处理。

(3) 应对在役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建立完善的档案,并按规定进行校验。安全阀的校验值(启座、回座压力)应由车间技术员和生产技术科压力容器专责共同审定和签字认可。

(4) 应注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金属监督的关系,不能混淆。建立健全压力容器管理系统软件,实现微机管理。

(5)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应该突出重点,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压力容器管理技术人员应该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压力容器的运行状况,对设备缺陷应做到心中有数。制订检验计划时应把所发现的问题作为重要的检验项目,并落实责任人。

(6) 在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奖惩制度;在明确压力容器专责职责范围的同时,要实行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奖惩分明,充分调动职工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维修保养管理规定(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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