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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15 热度:79

f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第1篇 f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承压水开采未按防治水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采掘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 “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瓦检员、爆破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调度室主任职务

接到紧急汇报,没有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应急救援的;作业地点存在瓦斯超限等重大隐患强行安排生产的;安装、回收工作面未编制安装、回收网络图进行安装回收作业的;安装、回收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排进行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地测科科长职务

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断层、陷落柱、突出危险煤层等或者安全技术措施未审批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机电中心主任职务

担任主负提升任务绞车的安全设施失效或者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仍继续使用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的;同一地点发生两次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自动化科科长职务

采掘工作面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运输科科长职务

运输设施存在重大隐患而安排进行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开发办主任职务

煤矿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副处长职务

安全职责不清造成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辩识制度执行严重不到位的;没有编制年度矿井重大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没有进行避灾演习的;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其它安全监管责任严重不落实的;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一条上述生产业务科室科长(主任)免职的,分管科室科长及分管该业务的副科长一同免职。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队长和支部书记职务

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无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安排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仍进行作业的;无风、微风作业的;业务部门责令停产整改仍强行继续生产作业的;未任命主管工程师(主管技术员)组织生产的;队组安全管理严重混乱,在一定时间段多次发生事故的;本单位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三条各生产业务科室、各队组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科、本队的“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同时,各生产作业地点也要制定本作业地点的“安全红线”,并在作业地点挂牌明示,全面形成立体化的“安全红线”管理体系。对触犯红线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的处分。

第十四条“安全红线”考核由***负责。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

第2篇 矿档案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职责、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遵守国家及上级有关防火制度,配备符合规定的防火和消防设施,保持良好性能。

3.认真做好本单位电气用品的安全工作,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4.大力开展灭鼠防虫害活动,保持各类资料完好无损。

5.定期对各类消防器材、工具、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规范。

6.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和防盗工作,防止资料失窃。

第3篇 矿井防灭火的安全技术管理

一、矿井火灾的危害

矿井火灾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灾害之一。

矿井火灾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造成人员伤亡。矿井火灾所产生的高温气体、辐射热直接烧伤造成人员伤亡同时,矿井发生火灾时往往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尤其一氧化碳,它在浓度很低时就具有毒性,据统计,在矿井火灾事故中,遇难人员90%以上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这也是矿井火灾造成重特大恶性事故的主要原因。

(2)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尤其在高瓦斯和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井下一旦发生火灾,则有了高温引爆火源,如果遇有瓦斯积聚或煤尘飞扬与堆积,就会发生爆炸事故。

(3)造成经济损失。矿井火灾造成经济的损失,一是直接损失,如在矿井火灾过程中直接烧毁的物质、器材、设施、设备,导致停产成减产二是间接损失如因封闭火区冻结大量可采煤量,以及遇难人员丧葬费、家属抚恤金、伤残人员医疗费等。

二、矿井火灾的预防

发生在地面或矿内的火灾,按其发生的原因,分为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

()外因火灾的预防

外因火灾,就是某种外在高温热源引起可燃物着火的火灾矿井井下如使用明火照明、电焊、气焊、火炉、电炉等,煤矿的瓦斯爆炸、爆破违犯规程、电气设备安装犯错误和运转不良,如电动机、电煤钻损坏或过负荷、变压器油着火、电缆的“鸡爪于”、“羊尾巴”、明接头、明刀闸开关等,都可引起外因火灾。这种火灾的发生一般都比较突然预防外因火灾关键是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外因火灾初起征兆的及时发现,井制止其发展。

(1)选用不燃性材料。《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并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条明确要求:“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并下机电设备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严禁明火取暖、施工。《煤矿安全规程》二百二十条严格要求:“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成用火炉取暖。”《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二条明确指出:“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另外在此条中对井下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还作出了一系列的安全规定

(3)严控堆放易燃物品。《煤矿安全规程》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除此以外,在《煤矿安全规程》的其他章节,从防止外因火灾出发也作了一些规定。如:

总则”部分第十条中明确规定:“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开”、“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电气”等章中都列有防止外因火灾的有关规定。

(4)设置消防材料库。《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五条要求:“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要求: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而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同时,保证消防材料库储存足够品种和数量的材料、工具;定期检查、更换,及时补齐因处理事放所消耗的材料和损坏的工具。

(5)设置消防水池及消防水管路系统。用水灭火是一种比较方便、经济而且有效的方法因此,《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的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油,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此外,该条还规定:“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油。”

(6)设置灭火器存放点。井下一些特殊硐室和一些重要的地方,均为要害部门,消防工作尤为重要。《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面且,此条还规定:“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火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井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7)设置防火门。防止地面火灾传人井下《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同时,此条规程还规定:“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入员通行,井应定期维修。”

对上述装设的防火材料器材和设施,必须严格管理,保证需要时能发挥作用。《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道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内因火灾的预防

内因火灾(也叫自燃火灾),是煤炭、硫化矿或其他可燃物自身受到某些作用发生化学和物理变化面引起的火灾。这种火灾大都发生在以下地点:

(1)煤矿和硫化矿主要发生在采空区、巷道和室两侧的矿柱和冒顶处;

(2)煤矿主要是巷道堆积的浮煤或局部冒顶、片帮处;

(3)一般金属矿主要发生在井筒、井底车场和硐室;

(4)煤矿的地面老窑、旧井连通处。

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可以渗透到煤矿生产的各个环节,归纳起来,主要包括:

(1)正确选择开拓、开采方法。开采有自燃危险的煤层(特别是厚煤层)时,不正确的开拓、开采方法可以引起大量的煤炭自燃火灾,严重地影响煤炭生产的发展。

为防止煤自燃火灾,对于开拓、开采的要求是煤层切割量小、回采率高、回采速度快、采空区易于隔绝。

①采用集中岩巷和减少采区的切割量。统计资料表明,有些矿井60%~70%的自燃火

灾发生在受压破裂的煤柱或煤壁内。因此应尽可能采用集中岩巷布置采区内尽量少开辅助性巷道。总之,由于少留煤柱,少切割煤层和采空区易于封闭,自燃火灾的危险性就比较小。

②选择合理的采煤方法,高落式、房柱式等老的采煤方法回采率很低,采空区遗留大量的碎煤,掘进巷道多,漏风大,难以隔绝。开采易于自燃的煤层时,选用这种采煤方法是十分危险的。

壁式采煤法回采率高,巷道布置比较简单。验证明,薄煤层采用这种采煤方法,很少发生自然发火。

回采中厚煤层和厚煤层采用倾斜分层和水平分层人工假顶采煤法,辅以预防性黄泥灌浆,是能够做到防止自燃的。

水力采煤效率高,速度快,采完一个采区后能及时隔绝封闭,有利于防止自燃。

顶板管理方法对煤柱、煤壁的完整性和采空区的漏风量有很大影响合理的技术措施定要和良好的组织管理工作相结合,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③对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应采用由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后退式回采,采用前进式回采方式,必须有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采用回采率高回采速度快、采空区易封闭的采煤方法,既可以提高煤炭产量,又可以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减少煤炭的氧化作用。

(2)防止漏风。矿井通风网路中漏风的数量与方向往往是煤炭自燃发展过程转化的决定性因素同一自燃煤层中不同分层的工作面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超前距离,以免采空区之间漏风。防火对于通风的要求是:风流稳定漏风量小和退风网路中的有关区段易于隔绝。

(3)预防性灌浆。解放以来我国煤矿广泛采用的预防自燃火灾的措施是预防性灌浆,也就是将黄土、沙子,水等按一定比例配合制成泥浆,利用高度差或泥浆泵送到采空区等可能发生自燃火灾的地点。

(4)注洒阻化剂防火。它是采用一种或几种化学物质的溶液或乳油液灌注到采空区、煤柱裂隙等易于自燃的地点,降低煤的氧化能力阻止煤的氧化进程这种方法对缺土缺水矿区的防灭火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5)采空区注氮灭火抑制自燃。向发火区或发火危险区注液氮或气氮情化该区域内的空气,使氧浓度明显降低,抑制自燃。

(6)实行均压措施防止自燃。即通过调压方法使易发火区域的两侧风压趋近于零或减少到最低限度,以减弱向发火危险区漏风供氧条件均压防灭火方法是所有措施中最为经济的。

(7)及时封闭可能发火的区域。当采煤工作面采至停采线或工作面遇断层等,工作面搬家后对采空区的进风巷和回风巷要及时封闭,断绝供氧条件。对已报废或暂时不用的、与其他巷道有漏风联系的巷道,也应及时进行封闭。

三、矿井灭火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井下直接灭火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火灾瓦斯流经的地区、由于火风压造成火灾瓦斯逆流的地区以及可能发生爆炸的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在抢救人员和灭火工作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流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二)井下直接灭火时的安全技术措施

(1)用水灭火时应先灭外围后灭火源,水量不足时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注意防止发生水煤气爆炸。

(2)采用直接挖除火源方法灭火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火源范围小,且能直接达到火源

②可燃物温度降至70c以下,且无复燃或引燃其他物质的危险;

③无瓦斯或火灾气体爆炸危险;

④风流稳定,无一氧化碳等中毒危险;

⑤需要放炮处理时,炮眼内温度不超过40c

⑥挖出的炽燃物有条件时应用水浇灭,混以惰性物质(岩粉、砂土)保证运输过程无复燃危险。

(3)直接灭火时应采取保证井下风流方向稳定的措施稳定风流的常用方法有:

①在火源的排风侧设水幕(特别是倾斜巷道内必须设水幕)以降低火烟温度和避免形成火风压,水幕长度一般不小于10m;

②在低瓦斯矿井中,在火源进风侧张挂风障、建筑稳流防火墙、关闭防火门,以减少火灾烟气发生量;

③保证主要通风机风机工况稳定

④火源如在角联巷道中,应设法改变其邻近巷道的网络结构,使火灾巷道变为并联巷道;

⑤保证火源回风流通畅。

(4)及时向火火救灾指挥部汇报现场灭火救灾情况;根据火情发展变化,独立采取应急措施时,应向总指挥报告。

(5)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隔绝火区。

(三)封闭火区

封闭火区,就是把人风侧和回风侧所有通向火区的巷道予以封闭隔离火区。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火区范围越小封闭得越严密维持燃烧的氧越少,火熄灭的就越快,就能为封闭后进一步采取灭火措施创造有利条件。

封闭时应采取在火源的“进、回风侧同时封闭”措施;不具备同时封闭的条件时,可以采用“先进后回”的封闭顺序,一般不得采用“回后进”的封闭顺序在封闭有火灾气体和瓦斯爆炸危险的火区时,必须采取设防爆墙的保护措施,在封闭过程中,设专人每隔10min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的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氧的含量,判别其爆炸危险性,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风量调节和充注惰性气体的措施,火灾气体失去爆炸性;无有效防爆措施时,必须将全部人员撤至安全地带。

封闭隔绝火区后的灭火可采取充填和灌浆灭火方法、充惰性气体的灭火方法、阻化剂防火方法和均压灭火方法。

四、火区的启封

井下火灾无法直接扑灭而予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

(一)火区启封

火区启封之前,必须进行连续取样分析,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以下条件后才能认为火区已熄灭。

(1)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c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2)火区内的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3)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一氧化碳或封闭期间内一氧化碳浓度逐渐下降,井稳定在0.001%以下;

(4)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c,或与火区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5)上述四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

(二)火区注销报告

由矿长或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火区已经熄灭后应提出火区注销报告,井报局总工程师批准。火区注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

(2)火区总结(包括灭火过程、灭火费用和灭火效果等);

(3)火区注销依据与鉴定结果;

(4)附图

(三)启封已注销的火区

启封已注销的火区必须编制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并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与灭火、注销情况;

(2)火区侦察顺序及防火墙启封顺序;

(3)启封时防止入员中毒、防止火区复燃和防止爆炸的通风安全措施;

(4)附图。

火区启封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进行必须采用锁风方法启封,发现有复燃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启封,重新封闭。

救护队员进人火区后应仔细记载火区破坏情况和支护情况。

启封后3d内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每班进行检查测定和取样分析气体成分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情况正常后才能转人恢复生产工作。

(四)编写启封总结报告

火区启封后应进行启封总结,编写启封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启封经过;

(2)火区火源位置及发火原因分析;

(3)火区破坏情况及火灾后果分析;

(4)经验与教训。

(五)在火区相邻区域进行采掘工作时的规定

(1)在火区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相邻区域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煤柱,以隔离火区,并编制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2)火区同一煤层的下部小阶段或下部水平,一般不得进行回采。但当煤层倾角小于35°,且在火区下部留有足够高度的煤柱、能有效隔离火区时,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并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在火区下部小阶段掘进时,必须有防止冒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3)在火区下方的邻近煤层中进行回采时,必须在有保证回采后不影响火区灭火工作时和保证灾区对回采工作没有威胁的措施,并编制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回采。

(六)老火区的管理

井田范围内遗留的老火区和小煤窑火区均应予以封闭,按火区加以管理。

第4篇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按照---------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如下:

一、岗位职责

(一)工作报告制度。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天如实填写安全监管日志和《驻矿安监员煤矿安全检查表》,并及时将所驻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县局安全监管组,每周一和每月3号前书面报送所监管煤矿的周、月安全生产情况评估报告和周、月工作小结。

(二)加强现场监管。加强对所监管煤矿“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监管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0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得少于6次),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

(三)严格工作纪律。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周在煤矿驻矿时间不得少于5天,工作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含培训和按要求在外开会时间,节假日加班可调休),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

二、工作职责

(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对安全监管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等,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并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二)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计划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按有关规定控制入井人数情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四)监督所驻建设煤矿严格按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安全专篇》组织施工建设,严禁边建设边生产;

(五)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突水危险、大面积冒顶和突出矿井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执行等紧急情况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企业立即整改,并向县安全监管局及煤矿包保工作组报告。

(六)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向县安全监管局报告;

(七)严格检查所驻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认真检查制度的建立执行及矿级领导入井登记情况:检查是否在井下交接班、是否有现场交接记录,检查矿灯、自救器发放及入井检身记录等。

(八)检查所驻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是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确保责任人、措施、质量、资金、完成时限“五到位”)。

(九)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和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安装建设。

(十)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按《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原则,现场验收前探情况,并在煤矿前探钻杆现场清点验收登记册上签署意见,对未实施“前探”的煤矿一律不允许有任何掘进作业。

(十一)对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进行管理的突出矿井或按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督促煤矿企业完善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配齐安全装备,进一步完善安全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四位一体”进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十二)监督所驻煤矿遵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根据本矿实际制定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监督管理,发现煤矿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传感器失真等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应立即撤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责令煤矿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县煤安局。

(十三)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进行全员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

(十四)及时制止煤矿“三违”现象的发生,监督煤矿对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负责每天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并填写“警示牌”,全面记录各级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的工作检查,并监督煤矿落实整改指令内容。

加强对煤矿“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及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煤矿事故和降低事故伤害程度,促进煤矿安全、健康发展。

完成县安全监管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权利和义务

(一)每天必须参加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煤矿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三)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安全规定;

(四)有义务帮助和引导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促进煤矿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

四、驻矿安全监管员请销假及其它管理办法

(一)所有请假人员,不论请假时间长短,按请假程序批准同意后,均需本人电话告知乡镇安监站、分片监管组长说明请假情况。

1、请假1天由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煤矿监管组负责人签批,并由请假人电话告知乡镇安监站站长,请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能离矿。假满后及时电话告知局办公室和监管组、乡镇(区)安监站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请假2天及以上的,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分片监管组负责人审查同意,并报煤安局领导审签同意后,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安排代班后,方可离矿,请假人要电话告知乡镇安监站。

3、请假超期回矿的,超期时间按旷工处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凡一个季度内查出2次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作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600元,并在县局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学习。待岗期间仍有不假行为的,予以解聘。一年内出现两次待岗的,予以解聘。

(二)各驻矿安全监管员在矿工作期间或请假离矿期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若请假到达手机无信号的地方,要将联系方式告知办公室值班人员作好记录。凡是手机关机或设置移动“小秘书”呼叫转移,以及其他原因联系不上的,一次扣工资及津贴100元,依次计扣,每月累计3次(含3次以上的,作待岗一个月的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600元),造成后果,依法追究机关责任。

(三)驻矿安全监管员在驻矿工作期间,凡对生产建设活动中的隐患或重大问题制止处置有功的,给予奖励;发现举报一项以前未曾发现的重大隐患,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置有功者,将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四)驻矿安全监管员在驻矿期间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驻矿安全监管工作,月考核发现存在对所驻矿基本情况不清,不认真履责的,扣发本人工资及津贴200元。考核中发现存在所驻煤矿基本情况不清,不认真履责的,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直至予以解聘,驻矿安全监管员驻矿期间不履职导致事故发生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岗驻矿安全监管员汇报工作必须使用矿上座机进行汇报,矿上无座机的,要用矿上法人、矿长或工程师的手机进行汇报(特殊情况除外),凡是违反此规定的,一次扣工资100元,依次计扣,每月累计达3次以上的,作待岗一个月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600元),经核查不是所驻煤矿座机、老板、矿长或工程师的手机进行汇报的,按办公室记录累计处理。

五、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培训。

(一)岗前培训。新招聘驻矿安全监管员上岗前,必须由县安全监管局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二)岗位轮训。根据政策、法规的更新,针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定期进行业务能力培训;

(三)培训内容。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纪律、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区域内煤矿主要灾害特点及防治基本知识等。

驻矿安全监管员在每期的培训学习中,迟到或早退两次作旷工一天处理,一个月旷工达三天的作待岗处理

七、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应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

(一)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告的;

(二)利用岗位职责之便,向煤矿索要钱物、谋求个人私利或为他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的;

(三)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的;

(四)涉嫌犯罪的。

六、工作考核

(一)周考核制度。

1、由县安全监管局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绩效实施周考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周考核不合格。

(1)对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力的;

(2)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未及时报告或采取制止措施的;

(3)不履行请假销假报告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的。

(4)不按时上报周工作小结的。

2、在一个季度内,如驻矿安全监管员周考核一次不合格的,给予警告;二次不合格的,给予严重警告;三次不合格的,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

(二)年度考核制度。县安全监管局根据驻矿安全监管员周考核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划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由县安监局备案。

1.优秀: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安全隐患整改效果明显,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2.合格: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按规定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不合格: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的;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规章制度发生违法违纪的;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县安全监管局提请县政府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

(四)在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成绩特别突出或连续二年考核获优秀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经县政府批准,可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在县、乡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开招考国家工作人员时,同等情况下可由县局推荐用人单位优先录用。

第5篇 矿用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1)炸药炸药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发生快速化学反应,释放大量热量,产生大量气体,因而对周围介质产生强烈的机械作用,呈现所谓爆炸效应的化合物或混合物。炸药一般有酸铵类炸药、水胶炸药、硝化甘油炸药和乳胶炸药。其中硝酸铵类炸药是我国矿山最广泛使用的工业炸药。硝酸铵类炸药曾称“硝安炸药”或“硝铵炸药”,是经硝酸铵为主加有可燃剂或再加敏化剂(硝化甘油除外),可用雷管起爆的混合炸药。该炸药的特点是氧平衡接近于零,有毒气体产生量受到严格限制。硝酸铵炸药均为粉状,用纸包装加工成圆柱形药卷,外涂一层石蜡防水。硝酸铵炸药的贮存期为4~6个月。

(2)起爆器材起爆器材可分为起爆材料和传爆材料两大类。雷管是爆破工程的主要起爆材料,导火线、导爆管属于传爆材料,继爆管、导爆线既可起起爆作用,又可起传爆作用,是两者的综合。

①雷管:雷管由外界能激发,能可靠地引起其后的起爆材料或各种工业炸药爆轰的起爆材料。雷管有火雷管与电雷管两种。使用导火索引爆的雷管称火雷管,用通电点火引爆的雷管称为电雷管。由于煤矿井下存在瓦斯和煤尘。因此,煤矿井下禁止使用明火起爆,只能采用电能激发的电雷管。电雷管可以分成如下几种:激发后瞬时爆炸的称“瞬发电雷管”,隔一定时间爆炸的称 “延期电雷管”。按延期间隔时间不同,延期电雷管又可以分为“秒延期电雷管”和“毫秒延期电雷管”。 ②导火索:导火索又叫导火线,用于引爆火雷管。由于导火索点燃后,自身是一发火体,因此不能在有瓦斯或矿尘爆炸的场所使用。③导爆索:导爆索又叫传爆线,是以副爆药为索芯,以棉、麻、纤维等为被覆材料,能够传递爆轰波的索状起爆材料。导爆索可用来传递爆轰波并直接引爆炸药或与之相连的另一根导爆索。④继爆管:继爆管是专门与导爆索配合使用的延期起爆器材,借助于继爆管的微差延期继爆作用与导爆索一起实现微差爆破。⑤导爆管:导爆管是一种非电起爆器材,不能直接起爆炸药,只能传递爆轰波起爆雷管,由雷管引爆炸药。导爆管不能用于有瓦斯或矿尘爆炸危险的场所。

(3)爆破材料的安全管理

①爆破材料的储存。为防止爆破器材变质、自燃、爆炸、被盗以及有利于收发和管理,《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爆破器材必须存放在爆破器材库里。爆破器材库由专门存放爆破器材的主要建构筑物和爆破器材的发放、管理、防护和办公等辅助设施组成。爆破器材库按其作用及性质分总库、分库和发放站;按其服务年限分为永久性库和临时性库两大类;按其所处位置分为地面库、永久性硐室库和井下爆破器材库等。

②爆破材料的运输。爆破器材运输过程中的主要安全要求是防火、防震、防潮、防冻和防殉爆。爆破材料的运输包括地面运输到用户单位或爆破材料库,以及把爆破材料运输到爆破现场(包括井下运输)。地面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在井下运输要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井下爆破作业的安全要求。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爆破作业必须按爆破设计说明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煤矿井下进行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6篇 煤矿巷道贯通时的通风与安全管理技术

摘要 巷道贯通、瓦斯排放和石门揭煤是矿井通风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过去我国不少煤矿曾在相关作业工序中出现过失误,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文章对煤矿巷道贯通时的通风与安全管理技术作了深入的分析。

关键词 巷道贯通 通风 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层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相贯通时,必须预防冒顶、瓦斯、煤尘和放炮等事故的发生。巷道贯通会使井下通风系统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涉及的安全问题比较多,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一通三防”问题。如何防止因通风系统的突变而导致瓦斯超限、煤尘飞扬和火区失控,以及如何防止因地应力集中而产生煤与瓦斯突出,一直是困扰现场工程技术人员的重大难题。因此,做好巷道贯通时的通风安全管理技术工作尤为重要。

1 巷道贯通时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隐患的形成

(1) 巷道贯通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但有些矿井只顾及了掘进的一头,忽视了另一头,将停止掘进的一头也停止供风,或者根本不重视停工一头的通风与安全管理,形成瓦斯积聚,造成掘进一头放炮贯通引起停工停风的一头瓦斯爆炸。贵州某煤矿的一次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就属于些情况。

(2) 井下通风系统是由众多井巷及通风设施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一个网络结构,在某个生产时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完整性和稳定性。巷道贯通会破坏原先的平衡和稳定状态,部分井巷的风流方向、风速及风量产生突变,很可能出现因风速超限而导致煤尘飞扬,因采空区或密闭内的瓦斯大量涌出、循环风及不合理的串联通风的形成、无风或微风井巷的出现等原因而出现瓦斯迅速超限的严重隐患。1995年1 月21 日,大同某煤矿7 # 层的508 巷与408 暗斜井车场贯通后,由于未及时采取控风措施,1030大巷风量减小,附近密闭内瓦斯外泄并积聚,架线电机车运行至密闭附近时,电火花引起了瓦斯爆炸。

(3) 由于局部通风机位置的调整,控风措施不及时或不正确而形成瓦斯爆炸事故隐患。如图1 ,双巷同时掘进时,局部通风机原处于位置a ,待联络巷2 贯通后,将风机前移至位置b ,若不事先将联巷1封闭,风流在1 处短路,局部通风机所在巷道的风量很可能小于局部通风的吸风量,从而形成循环风,这样的事故案例在我国为数不少。

2 巷道贯通时火灾事故隐患的形成

在自然发火严重的老矿井。火区星罗棋布,在长期的生产中,很可能人为地采取了一些均压措施,使自然发火得以控制,另外有部分火区的漏风很有可能直接沿回风流排走而未经察觉。巷道贯通后,通风系统的改变会导致井下风网中风压重新分布,原来均压平衡状态就可能遭到破坏,火区复燃或燃烧加剧的可能性较大,若控风措施不得力,极易产生火灾,在瓦斯矿井,爆炸隐患随时可形成。

3 巷道贯通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隐患的形成

煤与瓦斯突出是地应力、瓦斯压力和煤体结构性能综合作用的结果,受采掘活动的影响,在巷道贯通地点,地应力会更加集中,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加大,防突工程量及难度增加,处理不妥极易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4 选择巷道贯通地点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尽量将贯通地点选择在无突出危险性或突出危险性小的区域 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巷道贯通地点应力的叠加使突出危险性增大,在选择巷道贯通地点时,应设法选择在无突出危险性或突出危险性较小的区域。焦作矿务局冯营矿24061 工作面回风巷掘进期间,突出预兆并不明显,但贯通相距10m 时,预测指标明显超限且有煤炮声和顶钻、卡钻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贯通点恰好处于受断层影响的突出危险区。后在24081 工作面采准巷道掘进期间,发现瓦斯含量及预测指标有明显的的区域性和条带性,在距进风巷开口0~200m 范围内掘进期间无任何突出预兆,200~350m 时出现一些动力现象,350~400m 范围内突出预兆最明显,以后预兆逐渐减弱,在500~585m 范围内基本上无突出危险性。为吸取24061 工作面采准巷道掘进期间的经验教训,决定将24081 的回风巷也掘完,回风巷与进风巷的贯通地点选择在开切眼附近(困开切眼恰好处于无突出危险的区域) ,贯通时未出现突出危险。

(2) 尽量避免贯通地点处于主要进回风系统之间 巷道贯通前,被贯通的煤柱在通风系统中相当于风门的作用控制着风网中的风流,贯通时如不采取可靠的控风措施,相当于风门被打开,若贯通地点处于主要进回风系统之间,肖极影响则会加剧。

5 巷道贯通时的控风措施

(1) 加强贯通地点局部通风管理 贯通时只准一个工作而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营检查局部通风是否存在隐患,并必须检查瓦斯浓度,确保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的瓦斯浓度均不超过1 %。局部通风系统必须安全、稳定可靠,防止循环风和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各井巷的风量、风速必须合乎要求。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倾斜巷道同上部平巷贯通时,上部平巷必须有至少5m 的超前距离,并保证各掘进头的回风系统畅通,防止发生突出影响其它区域。

(2) 做好贯通时控风的准备工作 贯通前后都应对通风系统进行调整,当贯通点本身处于主要进回风系统之间时,两侧承受的风压差较大,被贯通煤柱对系统的控制作用较大,直接贯通就会潜在较大的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预先对通风系统作必要的调整,尽量减小贯通煤柱两侧空气压力差,并在贯通的两头分别没置好风门,在贯通瞬间将风门关闭,待放炮贯通后再进行系统化的调整。通风系统越复杂,贯通时风流调整工作的难度越大,有时贯通后风网中各分支的通风状况很难准确预测,很有必要事先用计算机进行解算模拟,贯通前后必须对受影响的区域内各井巷的通风瓦斯状况作认真的检查分析,防止风量不足和瓦斯超限,也要避免部分井巷风速超限而引起煤尘飞扬。这里要再次特别强调的是要加强局部通风管理,防止循环风与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并加强对密闭区、火区的观测,防止瓦斯泄漏和火区复燃。

第7篇 矿井防治水的安全技术管理

矿井水害主要是指矿并透水。矿井透水是指煤矿在正常生产中突然发生的涌水现象透水地点可来自底板、顶板、采空区、老窑、地表等。由于来势猛、水量大,一旦防范不力或排水能力不足时,往往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甚至人身伤亡事故,故矿并水害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灾害之一。

、矿井透水事故发生的原因

造成矿井透水事故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地面防洪、防水措施不当,或因对防洪设施管理不善,暴雨山洪冲毁防洪工程,使地面水涌入井下,造成灾害。

(2)水文地质条件不清,井巷接近老窑区、充水断层、强含水层、陷落柱时,不事先探放水,盲目施;或探放水措施不当,而造成淹井或伤亡事故。

(3)井巷位置不合理,如布置在不良地质条件中或接近强含水层附近施工后在矿山压力与水压力共同作用下,发生顶板或底板透水。

(4)乱采、乱掘,破坏了防水煤柱、岩柱而造成透水

(5)工程质量低劣,井巷严重塌落冒顶,造成顶板塌落,沟通强含水层而透水

(6)管理不善升下无防水闸门或虽有闸门但未及时关闭矿并透水时不能起堵截水作用。

(7)矿并排水能力不足或排水设备平时维护不当,水仓不按时清挖,透水时排水设备失效而淹并。

(8)测量错误,导致巷揭露积水区或含水断层透水而淹井。

(9)忽视安全生产方针,思想麻痹大意,丧失警惕,没有严格执行探放水制度,违章作业等。

在煤矿生产建设工作中,既要防治地面水害,又要防治地下水害。

二、地面水害的防治

防止和减少地面水大量流入矿井,对于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避免淹井事故,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要防止雨季山洪暴发时,突然而来的大量洪水,沿着井筒和井下与地而的通道,流入矿井造成水灾。因此,要切实做好地面的防、排水工作。

搞好地面的防治水工作,主要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1)首先要掌握矿井附近地面水体的位置、流向和疏排水能力,以及雨水、地面水的变化规律,以便制定灾害预防措施。例如,掌握了地而水变化规律,采取避开雨季采煤等措施,待隔一段时间,顶板沉压实后,地表水的渗透性就会减弱,就可以避免或减少地面水对矿井的威胁。

(2)矿井井口和地面主要建筑物的基础标高,都应高于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当井口位置在山坡上或低于最高洪水位时,应修筑防洪堤坝,挖掘排水沟渠或采取其他防洪措施,以防止洪水灌入井下或冲毁地而建筑物。

(3)对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的低洼地点,应填平压实;如果低洼地太大,无法填平时,可用水泵排除积水。

(4)因井下采掘而引起的地面裂缝和塌陷地区,以及废弃的钻孔,每年雨季前,都要进行检查并堵塞夯实防止地面水流入或渗人井下。

(5)对矿井开采有威胁的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应进行改道迁移或疏干,防止地而水沿着井下采煤后顶板陷落形成的裂隙,流入井下。

对于无法或不允许改道、迁移或疏干的上述水体,则应采取修补加面水底,或留防水矿柱,以及采用充填法开采等措施。

(6)要做好雨季前和雨季中的防洪、防汛、险工作加强对防洪工程的检查,备齐防洪抢险器材,广泛发动群众,组织好防洪抢险队伍。有计划地搞好地面防洪工作,是防治地面水灾的根本保证,绝不能有丝毫的疏忽。

第8篇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分析

1、非煤矿山总量

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非煤矿山94753座,其中:金属矿山8395座,非金属矿山83431座,其他矿山2927座。2007年,全国共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6087座,另有8919座在建矿山。

2、事故基本情况

据统计,2007年,全国非煤矿山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861起、死亡2188人,同比分别减少11起、89人,下降0.6%和3.9%。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79起、死亡301人,同比分别增加4起、25人,上升5.3%和9.1%;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19人、上升70.4%;未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非煤矿山伤亡事故总量过大,重大、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3、广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

2006年,全区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18起,死亡138人(全年控制指标137人),其中:持证矿山事故107起、死亡122人,非法采矿事故11起、死亡16人;地下矿山事故53起、死亡63人,露天矿山事故65起、死亡75人;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死亡12人。事故总量排在全国第七位。

2007年,广西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63起,死亡167人(全年控制指标133人),同比分别上升42.9%和31.5%。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死亡12人。事故总量排在全国第二位。其中,柳州、桂林、钦州、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等8个市死亡人数已突破全年控制指标。采石场事故居高不下。根据最近三年事故统计,广西小型采石场(含建筑型材开采)2004年死亡人数达97人、2005年死亡90人、2006年死亡64人,采石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约占全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0-60%,采石场事故已构成广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主体。坍塌事故成为非煤矿山“第一杀手”。2004年至2006年,全区露天矿山坍塌事故分别死亡77人、67人和44人,分别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45%、44.4%和29.7%,约占全区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事故分析

1、从事故发生时段分析

从全国范围看:1月、2月重大事故最少,3月份以后开始逐月增加,8月份达到最多。1月、4月、8月、9月、11月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5月、6月、10月、12月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月份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均持平;3月、7月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人数同比上升。

2、从事故发生地区分析

2007年79起重大事故,发生在云南、贵州、四川等21个省(区),其中:云南、贵州、四川、湖南4省共发生重大事故33起,死亡132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41.8%和43.9%。11个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海南、西藏、重庆、青海、宁夏、新疆兵团)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云南、贵州、四川、湖南等10省(区)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陕西、广西、安徽、辽宁、山西、新疆6省(区)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有所下降。

3、从经济类型分析

79起重大事故中,有52起发生在私营企业,共造成207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65.8%和68.8%;有14起发生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共造成48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17.7%和15.9%;有6起发生在集体企业,共造成20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7.6%和6.6%。此外,非法开采造成的事故仍占一定比例,共有7起重大事故是由于非法开采导致的,共造成26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8.9%和8.6%。

4、从行业分析

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最多的是非金属矿,共发生34起,死亡134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43%和44.5%;其次是有色金属矿,共发生31起,死亡117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39.2%和38.9%。

5、从事故类别分析

重大事故主要集中在坍塌、中毒窒息、冒顶片帮等3类事故,共发生53起,死亡201人,分别占重大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67.1%和66.8%。其中坍塌事故28起,死亡107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35.4%和30.5%。坍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车辆伤害、淹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中毒窒息、放炮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另外,2007年还发生重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19人。其中:内蒙古包头市壕赖沟铁矿“1.17”重大透水事故死亡29人;辽宁省鞍山市海城西洋鼎洋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11.25”溃坝事故死亡17人。

三、事故原因分析

1、中西部地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

从事故总量、事故地区分布情况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些地区多数还依靠矿产资源发展经济。同时,又存在着矿山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水平低、生产工艺落后、对从业者培训不到位、专业人员匮乏、监管缺位等问题,这是造成事故总量偏大的重要原因。

2、矿业秩序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近年来各类矿产品价格上涨,矿业开采利润空间很大,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一些不法分子和非法企业铤而走险,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盗采矿产资源或无证非法开采时有发生,造成多起重大事故。

3、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现象严重

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短期行为严重,违反设计组织施工生产,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多发。采石场重大事故多发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尤其是边坡坍塌、山体滑坡事故,多是由于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分台阶开采或者开采台阶过高造成的。

4、企业应急处置不当,导致次生事故多发

尤其是一些地下矿山企业,对炮烟中毒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或者虽然制定了应急预案但束之高阁,没有对职工进行应急培训,也没有组织演练,职工缺乏应急救援常识,不熟悉救护的基本方法,致使发生炮烟中毒事故后由于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的情况多发。

5、企业超能力生产,未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从冶金、有色企业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分析看,一些地方对项目立项审查把关不严,企业不严格执行关于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和竣工验收、试车等相关规定,未能按照规定履

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以致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先天不足,给日后生产留下了重大安全隐患,造成新建和在建项目发生重、特大事故。

6、安全监管工作缺位

有些地市、县级安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人员数量少,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更少,特别是机械通风、尾矿库、冶金、有色方面的专业人员严重短缺,加上经费和装备不足,现场监管缺位问题十分突出。由于安全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严重不匹配,工作中难免顾此失彼而出现问题,这种局面直接影响到安全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

针对上述分析,我们必须从非煤矿山企业的实际出发,以《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为依据,把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与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因此,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

由于一些非煤矿山企业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管理水平低,安全投入不足,责任措施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致使各类事故多发。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是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一种有效方法。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使企业生产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要提高对开展这项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企业安全质量工作的自觉性。

2、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指导思想主要是认真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质量工作,促使企业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按照这一指导思想,企业要依据规定,制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目标,使企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面貌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3、构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必须构建和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要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要分解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责任,把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的各个岗位,形成层层把关负责全员参与的责任体系;要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网络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中遇到的各项问题,做到处处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使安全质量工作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控制状态;要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制度,要建立每月检查、每季考评、半年总结、全年评比的安全质量考核制度;

4、坚持“三个结合”促使各方面工作同步发展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与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相结合;要与深化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要与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相结合,要采用科技含量较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结语

实践经验表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一种有效方法,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使企业加强安全质量工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安全质量标准化就是保证企业各个生产岗位、生产环节的安全质量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以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满足职工群众安全、文明生产的愿望。

第9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四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 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 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对安全监控设备和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甲烷校准气样的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

第十一条 每天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享。

第十三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 煤矿应建立以下监测帐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查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矿井安全监控日报表;

(7)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第十五条 监控系统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备用。系统必须有防雷电保护,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第十六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性能可靠,工作稳定;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设备必须取得煤矿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生产企业和销售商要有良好的质量和信誉,安装监控系统时,必须提供联网数据界面协议,便于今后实现全省联网。对煤矿监测系统维护人员做好系统使用及监测监控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并提供可靠的售后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察工作,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要进行专项监察。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一十九条 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一律下达停止作业通知书。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体私营煤矿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系统维护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定期进行校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七月十日

第10篇 h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生产的矿用产品满足标准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 第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提出撤销安全标志的建议。

第二章 监督管理类别

第五条 第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第六条 第六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行年审制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年审材料。根据年审情况对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第七条 定期检查指在规定时间或周期内进行的检查。

防爆电气、安全仪器仪表、通讯监控设备、矿灯、爆破器材、非金属制品、防爆柴油机械等产品,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进行至少一次检查。

第八条 第八条 抽查指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对矿用产品或生产单位进行的随机检查。

第九条 第九条 专项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一) (一)因产品引发事故的;

(二) (二)生产单位或产品被投诉,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 (三)矿用产品的性能、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的;

(四) (四)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发生变化的;

(五)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要求的;

(六) (六)其它必要情况。

第三章 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十条 第十条 监督管理的实施可采取年审材料审查、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性能监督检验等方法。根据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对象,在实施前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技术文件监督审查主要监督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是否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核准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审查内容包括:产品标准、产品设计图、产品说明书、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等。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主要监督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生产条件等是否仍满足发放安全标志的要求。评审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产品技术文件、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安全标志证书与标识的使用等。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产品性能的监督检验主要监督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是否仍满足产品标准及矿山安全生产要求,检验的主要内容为产品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变更名称、改制、被兼并等,应及时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技术文件变更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变更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技术文件监督审查。

确需审查的,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进行生产现场监督评审和产品性能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变更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生产现场监督评审。

确需评审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评审组进行监督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产品性能监督检验。

第四章 监督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未按核准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的;

(二) (二)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的;

(三) (三)未按规定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四) (四)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生产单位所生产的其它产品;

(五) (五)安全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 (六)其它需暂停的。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二) (二)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

(三) (三)矿用产品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 (四)生产单位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 (五)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六) (六)生产单位拒绝安全标志监督检查的;

(七) (七)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标志的;

(八) (八)其它需撤销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 经相关部门认定技术上确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 (二)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抽样样品的;

(三) (三)申请单位在经营场所、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及设备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二十条 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限期9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安全标志。

被撤消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自撤消之日起再次申请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1篇 地方煤矿安全管理理论模型

目前,地方煤矿管理都面临着一个非常困惑的问题,就是煤矿安全控制无法做到心中有数。之所以存在这样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地方煤矿的主要管理者没有搞清楚——安全管理究竟要管什么?怎么管?他们最担心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最头痛各种零打碎敲事故不断。

作为管理者,面对复杂棘手的问题,正确的做法是对其分析,归纳并据此制定相应的对策。煤矿管理要解决煤矿安全问题亦应如此。

分析目前地方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大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硬件基础设施的控制,即:对人、财、物的控制。一类是对软件基础设施的控制,即宏观管理。硬件管理表现在由于地方煤矿起点低,基础薄弱,企业职工大多是农民工、轮换工、合同工、协议工和临时性季节工,他们文化水平低,又没有专业技术,心理上缺乏市场考验的能力,主人翁仪式和集体观念,不能适应高强度的集约化、机械化采煤作业,并且资金投入不足,安全高效的高科技现代化设备得不到充分的利用,往往会导致环境的不安全条件,机、物的不安全状况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软件控制表现在管理,科学是生产力,管理也是生产力,而且科学技术必须通过管理才能转变成为现实的生产力。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系统工程是煤炭工业现代化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方法。传统的安全管理往往是从企业(或人)自身经验归纳的一些方法、原则进行管理,也就是经验管理。而现代安全管理系统工程是以系统工程理论为核心,并在传统安全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起来的一门跨越多学科领域的边缘学科。它应用现代的、严格的管理手段和高科技的网络监测信息,能动地分析、预测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使事故的概率达到最低值。

针对煤矿安全管理问题,应从概念确定、问题分解、途径选择、措施制定、责任划分,制度建立、体系构建,知道战略规划和评价系等方面着手,系统地创建一个煤矿安全管理模型,以解决管理体系缺位问题,帮助煤矿管理者设计一个科学、系统、完整的管理体系,以支撑个煤矿生产过程,适应现代煤矿安全管理的需要。

煤矿安全管理概念

煤矿安全管理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一个是环境问题;一个是人的问题。人的问题又可以分解为素质和意识问题。因此,煤矿只要环境可靠了,人的素质提高了,安全意识强化了,安全意识强化了,就能实现煤矿安全。

煤矿安全的定理:煤矿安全=环境+素质-侥幸。安全环境管理的目标:使环境不危及人身安全。安全行为管理的目标:使行为不危及自身或系统内他人的安全。煤矿管理者的人物:围绕环境管理和行为管理,创建一个科学、系统、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支撑整个煤炭生产的系统。

目前,安全管理体系的缺陷主要是:大体系缺位,即环境标准与评价体系、行为标准与评价体系以及责任体系有缺陷,管理制度缺陷,管理战略缺位。

煤矿安全管理体系

1、安全管理对象。安全管理对象就是安全管理所涉及的内容,分别包括环境管理和行为管理所涉及的内容。

环境管理的内容包括系统、空间、条件、辅助系统。行为管理的内容包括人的素质和人的意识。

2、煤矿安全问题。有了煤矿安全的构成定义后,依次分析安全上存在的问题。从地方煤矿安全管理现状看,主要存在六大问题:环境上不可靠,行为上不规范化,措施上不得力,责任上不落实,体系上不健全,战略上不到位。要想解决煤矿安全问题,应围绕上述六大问题研究措施,从根本上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

3、安全管理途径。面对安全管理的内容和存在的问题,应从两个方面去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一是环境方面,二是行为方面。

环境达到安全的途径:技术、工程和装备。行为达到安全的途径:培训和制度。人的素质问题,必须通过培训来解决;人的意识问题,必须通过严厉的制度来约束。

4、安全管理措施。环境管理措施:优化系统、提升装备、改善条件。优化系统,要科学地设计系统必须依靠最好的设计专家和人员,设计出最好的系统,再通过投资,构建好这个系统。选择最好的专家进行设计、投资建设,是解决系统问题的关键措施。提高装备,要采用良好的设备,并与优化系统结合起来;提高效率,减少人员,实现集约化生产。改善条件,就是对危机安全的有害气体、火区、水源、构造、地压等,采取技术措施,消除隐患。

5、安全管理责任。技术责任:对环境的设计负责,即对系统、空间和改善条件的方案设计、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设计等安全可靠性负责。不同层级的技术人员,负责不同的技术责任,由此划分技术责任。行政责任:对环境的结果负责,这里分为决策责任和管理责任,决策责任和管理责任,决策责任对系统、空间和改善条件的投资负责,管理责任对环境形成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行为管理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对行为的教育负责,即管理者对行为者的培训与教育负责。使用了没经过培训或不合格的员工,完全是管理责任,因无知而出了事故,谁使用,谁负责。

自身责任:对行为的结果负责,即行为者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自身责任有两种后果,一是自己的行为生产的结果伤害了自己;另一种是自己的行为后果伤害了他人,或连自己和他人一并伤害了,行为者都要负责任。

6、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是指把安全的管理内容,管理标准、管理措施、管理责任、奖惩办法等,纳入制度化管理,实行管理的法制化、标准化、程序化,使安全管理走上规范化轨道。

安全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责任制、环境管理标准、员工培训制度、岗位技能等级制、“三违”处罚制度、安全风险抵押制、安全管理奖罚制度等。

绝大多数奖惩制度存在的缺陷:以事故结果为评判标准,不是以环境和行为结果为评判标准,两者应当联动。

安全管理体系的评价

目前,在煤矿环境安全评价上,主要评价系统的可靠性、装备的可靠性、条件的可靠性,在这方面已经有一套比较科学、系统、完整的指标体系。但还必须针对完整的煤矿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一套科学、系统、完整的评价体系。对此,主要补充下列内容:安全管理措施评价;责任评价;制度评价;战略评价;管理者素质评价等。

第12篇 浅谈如何加强煤矿机电安全的管理工作

近年来,随着煤矿不断引进新技术,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对煤矿机电的管理也日趋完善,但是当前煤矿机电管理工作中还存在机电监察力度和深度不够、设备运转时间长与设备老化、设备投入不足等问题。本文针对煤矿机电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现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

一、煤矿机电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机电监察力度和深度不够

煤矿机电安全监察员在认识和素质上也有差距,煤矿机电专业性强,所涉及的知识面相当广泛,要求监察人员素质全面,而现行的执行标准有时又无详细的操作说明,甚至有的还有一定的回旋余地,无十分准确而清楚的界限,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监察过程中有时难以把握。煤矿机电安全监察员大多从基层而来,深知基层之甘苦,有时一下难以完全放下情面。在专业性很强的机电安全监察中,又由于专业监察人员少,而机电运输系统战线长、范围广,安全监察普遍采用抽查式,监察的随机性大,缺乏全面性,缺乏主动性。

矿井机电较其他专业复杂,而现场监察中,基本上放在设备状况,是否失去防爆性能,一些表面现象掩盖不少深层次问题,缺乏对管理制度、安全性能、动态情况的了解。在监察中,自己去动手、去打开开关、去检查各类保护、去翻阅各类记录资料,深入采掘工作面、深入机房、深入到车间、区队发现问题、督促被检单位整改的情况少。

2、设备运转时间长与设备老化

近年来,受经济快速发展的强劲拉动以及煤炭作为我国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料的战略地位的影响,煤炭产量激增,未来仍将处在高位增长阶段,受利益驱动,煤炭企业常把生产任务摆在第一位,而机电安全则摆在被动应付生产、充当配角的位置,设备“连轴转”现象很普遍,没有足够的检修保养时间。

由于历史原因,安全装备和设备投入欠帐较多,随着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对这些在用的设备提出了新的要求,国有煤矿中老绞车、老的防爆高压开关、未更换的非阻燃胶带、老主扇等数量很多。这些设备中,主提升机单线制动,高压开关保护不全,主扇满足不了矿井风量负压的要求,存在隐患很多,加之这些年对设备的技术测定不及时,测试手段落后,对存在的问题难以发现,事故隐患不少。

3、深部开采对机电管理的影响

随着矿井延深开采,多水平提升,接力排水,造成了供电线路加长、负荷增加、网络复杂的现象。深部开采地温和压力的不断增加,造成巷道、泵房、变电所等场所底鼓变形严重,导致管路、电缆受挤压,这些都给机电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如果不加强管理,不进行技术改造,不加大安全投入,就有可能酿成大的事故。

二、如何加强煤矿机电管理工作

1、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

煤矿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无论是管理者、职工、还是安全监察员,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做好安全工作,确保煤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尽一切力量扭转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淮南矿业集团为搞好职工技能培训工作,采取自培、委培、自考和技能大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实施“职工技能等级达标培训工程”,普及中级工等级培训,凡在岗的综采支架工、矿井维修电工、地面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通过集中学习、定向培养等形式,强化专业工种、要害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要完善激励机制等,充分发挥首席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工人员的“传、帮、带”作用,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能驾驭新技术的机电专业人才队伍,促进机电工作尽快走上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轨道。

2、提高机电安全监察员的整体素质

煤矿机电安全监察员,要认真学习专业知,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集中优势的机电监察力量,对煤矿进行地毯式的逐台设备、逐线、逐面地全面监察,不折不扣地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监察,不留情面,该停的坚决依法停下来,决不手软。要用铁脸面、铁心肠、铁手腕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以身作则,摆正监察与被监察、监察与服务的关系。

3、采取一切可行的手段,加大设备投入和改造

要争取国家政策性安全专项基金的扶持,采取多种形式的集资和融资,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行业标准,做出规划,确保煤矿必须的生产装备、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更新换代,对保护装置不齐的设备如提升绞车、干式变压器,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完善保护或予以更换。要把好设备的进入关和维修关,保证按标准要求使用和维修设备,坚决杜绝伪劣机电产品、无煤安标志产品、非防爆产品在煤矿的滥用,从源头上消灭事故源。

4、积极采用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

推广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特别是创造条件使用综合机械化采煤设备,避免采用低设备投入、大量投入人员、点多面广、效率低下的人海战术,应走出恶性循环圈,采用先进工艺流程,合理控制作业点和作业面个数,减少事故发生源的个数,真正实现矿井的安全、高产、高效。

优先使用大功率采煤机、综掘机、绞车变频调速装置、斜巷行人行车综合监测保护装置、轨道运输监测监控系统、胶带运输监测监控系统、变电所监测监控系统、副井钢丝绳张力自动平衡装置等先进技术和装备。

5、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制度是一种约束机制,是指导职工如何开展工作的尺度,只有制度完善、管理到位、责任到位,才能保障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转。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是企业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因此,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必须严格落实生产责任制、工种岗位责任制、事故责任追究制等,实行安全工作人人管理,让每个人、每个部门、每个单位都要负起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使安全工作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

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一支由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员组成的队伍,对每个煤矿进行“专家会诊”,对供电网络进行认真核算,找出供电系统、其他网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系统优化方案。要做好机电管理,必须从搞好安全、服务生产、降本增效、技术创新的角度进行定位,把工作方向和着力点放在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引导生产力发展,要高度重视机电设备投入和技术创新工作,不断推进技术创新和升级。要结合企业实际,通过提升运输等固定设备的检修工作,加强井下电气设备和流动设备管理,提高机电战线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的履职质量。

《f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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