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船舶的安全管理,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船舶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船舶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违章、玩忽职守以及发生火灾、海损、机损、工伤亡、溢油污染等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处罚。
二、 职能分工:安全办负责对各类事故隐患的调查、处理和处罚,包括:火灾、工伤亡以及污染事故、海损事故、机损事故。
三、 安全检查隐患管理
对各种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根据查出问题的性质以及对设备的影响程度,按a、b、c进行如下分类管理:
1、 a类问题--为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 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
2) 严重影响设备主要总成件寿命和性能的问题;
3) 容易导致重大机械、安全事故发生的问题。
查出a类问题--每个罚责任人300~500元(视设备关键程度和问题的严重程度而定),并责令设备停用,限期整改。
2、 b类问题--为严重问题。主要包括:
1) 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
2) 影响设备使用寿命的问题;
3) 导致一般总成机械事故发生的问题、安全事故发生的问题。
查出b类问题--每个罚责任人200~300元(视设备关键程度和问题的严重程度而定),限期整改。
3、 c类问题--为一般问题,即a、b类问题之外的其它与安全及设备管理不相符的所有问题。查出c类问题--必须限期整改。
四、 事故处理:
发生事故,要按其性质进行严肃处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处理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要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及一定的经济处罚。根据事故损失大小可分为五类进行处理:
1、 小事故:直接损失金额在三千元以内者。
给予事故责任者批评你教育,并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70%~80%。全年发生2次及以上,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
2、 一般事故:直接损失金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内者。
给予事故船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扣除半月工资、事故责任者扣除当月工资,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
3、 大型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一万元至五万元以内者。
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扣除当月工资、事故责任者扣除2个月工资。
4、 重大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内者。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扣除2个月工资。事故责任者扣发3个月的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5、 特大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十万元以上者。
该船舶及主要负责人、事故责任者除按重大事故处理外,主要负责人及事故责任者都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五、 船舶每季度为零事故、零违章,给予船舶600元奖励。
六、 以前有关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定发生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
航务公司
第2篇 船舶管理技术员安全生产职责
1、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安全生产政策,严格执行上级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经常到现场检查作业情况,指导并协助员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1、 负责审核辅助船舶的修理工程项目和报价;
2、 负责办理辅助船舶进厂手续,并检查监控进行质量与进度;
3、 负责核算、办理船员扩大自修奖励金的申请工作;
4、 参与部月度安全、技术检查及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
5、 负责建立、保管辅助船舶技术管理资料;
6、 负责船舶修理季报表,年度报表,技术状况普查报表和年度机管理工作总结;
7、 负责办理并管理船舶相关证书及审验相关手续;
8、 参与船舶故障的分析和检修工作;
9、 参与船舶的航修;
10、 协助经理编制辅助船舶维修保养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11、 参加本部部务、安全、技术会议;
12、 负责本岗位责任范围内安全、防火及卫生工作;
积极主动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3篇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交通服务。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船舶进烟台港驶抵第一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
船舶进、出烟台港驶抵第二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
第五条 船舶靠泊或锚泊后,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泊位或锚位。
船舶离泊或起锚开航前,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位置和驶往港。
第六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第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按公约和法规要求配备ais的船舶应使ais始终保持运行状态,并确保ais信息的准确。
第九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除应遵守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外,在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30分钟内,应向vts中心报告:
1、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重要导航设备;
2、试车、试航;
3、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其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
第十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向vts中心报告登、离船的船名、时间、地点及引航员姓名或编号。
第十一条 船舶与vts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并尽可能使用标准航海用语。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二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应服从vts中心的指挥和管理。
vts中心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在vts区域内实施交通管制。
第十三条 除因特殊情况经vts中心同意外,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时,应在规定的地点登、离船。
第十四条 禁止船舶在锚地以外的水域锚泊。船舶为避免险情紧急锚泊后,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十五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并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
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禁止追越。
第十六条 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并可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七条 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是vts中心与船舶通讯的工作频道,任何船舶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公共通信秩序,不得占为它用或干扰该频道工作。
第十八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上保持正常守听,注意收听vts中心播发的航行安全信息,及时回答vts中心的询问。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九条 vts中心在工作频道上定时或者必要时播发船舶动态、助航标志状况、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交通安全信息。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随时提供上述信息。
第二十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
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二十一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严惩。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的船舶。
“烟台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交通实施管理并提供服务的系统。
“vts区域”是指以烟台山灯塔为圆心,15海里为半径的水域。
“第一报告线”是指以烟台山灯塔(37°32′52″n,121°23′46″e)为圆心、半径15海里的圆弧线。
“第二报告线”是指(1)船舶经由烟台港北水道进出港时,以小山子灯桩(37°35′37″n,121°25′57″e)为圆心、半径3海里的圆弧线;(2)船舶经由烟台港东水道进出港时,以“牟0灯浮”(37°31′27″n,121°33′48″e)为圆心、半径2海里的圆弧线。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烟台港船舶报告规定》(烟港监〔1999〕通航字第29号)同时废止。
第4篇 江河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 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 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 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二章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条 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第八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一) 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二) 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 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及应急预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否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四) 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是否人证相符。
第十一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货物是否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是否载有禁运货物。
第十二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航次申报的过闸方式、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装载情况等过闸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满足过闸要求。
第十三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船员是否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
第十四条 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还应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传过闸安全及应急逃生注意事项,是否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实名制登记;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还应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危化品装载是否满足隔离要求,是否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第十六条 船舶过闸安检前,应按自查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并填写自查记录表,经船长签字随船备查。
第三章 过闸安检
第十七条 三峡局应配备与过闸安检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过闸安检工作程序和安检项目开展过闸安检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过闸船舶安检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背景调查,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 实施过闸安检时,安检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检查过程。
第二十条 实施过闸安检时,船长应指派专业人员配合检查,如实回答安检人员提出的问题,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文书,操纵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安检人员应将过闸安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及过闸安检结果书面通知船长。
第二十二条 安检人员作出过闸船舶未通过过闸安全决定前,应当听取过闸船舶的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解释,理由合理的应当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条 安检合格的船舶,三峡局应安排过闸;安检合格的客船,应优先安排过闸。
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应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请过闸安检,复查合格后方可安排过闸。
第二十四条 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二十五条 过闸安检中发现船舶或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三峡局应及时通报长江海事局或长江航运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长航局应制定过闸安检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过闸安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三峡局应建立并实施过闸安检工作管理制度,确保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 长航局应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调查过闸安检工作中的举报事件。
第二十九条 过闸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12-24个月的船舶过闸远程申报,并列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内容开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实填写安全自查记录表;
(三)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过闸安检文书;
(四)提供虚假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五)谎报船名、吃水、货种、主尺度和实载运量等过闸信息;
(六)制造虚假船位信息申报过闸;
(七)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三十条 安检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过闸船舶,是指拟通过长江三峡船闸、三峡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的各类船舶。
第三十二条 过闸安检人员及过闸安检设备配备标准、过闸安检项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诚信管理规定、过闸船舶自检记录表等与过闸安检相关的制度、标准和文书由长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条 过闸安检不替代海事管理机构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和长航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监督检查。过闸安检也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5篇 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项目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参与************项目建设的各种作业机动车辆、船舶、机动设备。
二、定义
1、项目:***************项目
2、公司:********************公司
3、hse: 健康、安全和环境
4、pmt: **********************公司项目部
5、车辆:指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可上路行驶的机动车。
6、船舶:指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可运输、施工的船舶。
7、机动设备:仅允许在限定范围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如挖掘机、推土机、起重机等。不能自行移动的升降机也作为本规定所述机动设备,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三、职责
1、公司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hse工作负责,hse部对各部门的hse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2、监理机构按公司要求对施工现场和承包商的hse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承包商对工作范围内的hse工作负责,应严格执行项目hse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并接受公司和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对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的一般要求
1、进入项目现场的车辆/机动设备须状况完好、证照齐全、车容整洁。如:
(1)制动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等必须齐全有效;在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或雨雪天雨刮器发生故障,应停车,并在醒目处设置“注意危险”标志后进行修复;
(2)车辆的座椅须固定结实,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座椅安全带和紧固装置。
2、进入项目现场的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船况完好、证照齐全、船容整洁。
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拖航检验,并报主管部门核准。
4、车辆/机动设备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粘贴在驾驶室前窗右上角。
5、车辆、船舶驾驶室前挡风玻璃范围内不准摆、挂或张贴影响操作、妨碍视线的物品;车身、船身喷涂、粘贴标识及车身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6、大巴、中巴车驾驶室两侧喷涂核载人数;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驾驶室两侧喷涂驾驶室核定人数及核定载重量。
7、危险货物运输、停泊、作业必须遵守国家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相关规定;车辆、船舶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识并配备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
8、车辆/机动设备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9、车辆、船舶载人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严禁超载,货车车箱内不准载人;
(2)所载的乘客只有在车辆(船舶)停稳后方可上、下车(船);
(3)所有车辆的乘客应在座位上就座,系挂好安全带,且不能将头、肢体伸到车外。
10、货运车辆、船舶载货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严禁超载;不应超高和超宽,特殊情况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当车辆、船舶在行进时,所载的货物应加固,不能靠人员扶着;翻斗车应封闭良好,不得漏土。
11、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的噪声、废物和废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12、船舶均应配有足够的通讯设备,与过往船舶及监督站(艇)保持联系畅通,发现情况及时联系协调。
13、船舶须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并置挂在作业现场,做到可以随时取用。
14、机动设备必须正确使用,禁止将挖掘机、装载机做为吊车使用,进行吊装、吊运作业等。
15、农用车、摩托车、自行车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五、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现场通行证
1、凡进入项目现场的机动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均须办理现场通行证,凭证出入。
2、通行证分为正式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正式通行证应张贴在驾驶室左后侧车窗上;临时通行证摆放在驾驶室内显眼处。
3、正式通行证每季度换证并使用不同的颜色,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
01月01日--03月31日 红色
04月01日--06月30日 蓝色
07月01日--09月30日 黄色
10月01日--12月31日 绿色
4、正式通行证的办理所需相关资料包括:
(1)车辆
l 保险证明书
l 年检合格证
l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和安全合格标识(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等)
l 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l 有效的驾驶证/操作证复印件
l 其他
(2)船舶
l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l 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l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l 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
l 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
l 船舶吨位证书复印件
l 船舶载重线证书复印件
l 船舶无线电安全证书复印件
l 船舶安全证书复印件
l 防止油污染证书复印件
l 施工许可证书
l 船舶保险单
l 其他
5、临时通行证:
收货或接待单位应确保送货或来访车辆遵守项目现场的各管理规定,并对送货或来访车辆及人员违章及安全负责。故收货或接待单位应在送货或来访车辆入场前,对该相关人员进行简单的入场培训。
6、下列任何一项证明资料如有伪造,车辆和驾驶员将永远不允许进入项目现场:
l 驾驶证
l 行驶证
l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工程机械)
l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和安全合格标识。
六、车辆/机动设备通行证分类及编号
1、为便于车辆/机动设备管理,将承包商进场车辆/机动设备分为以下四类:
l 交通车辆类:(指小车、面包车、中巴车、大巴车等);
l 运输车辆类:(指皮卡、轻型货车、泥头车、平板车等);
l 特种车辆类:(指流动式起重机械、履带式起重机械及工程机械等);
l 其它机具类:(指蹦蹦车)。
2、车辆/机动设备现场通行证编号由项目的拼音缩写、车辆/机动设备类型、顺序号构成(如alpk-t(v/c/o)-0001表示在项目工作、编号为0001号的卡车;另外c代表起重车辆或机动设备、v代表一般车辆、o代表其他机动设备)。
alpk - c -v(t / c / o)-0001
车辆、机动设备编号 (从0001开始)
其它机具类(英文“其它”的首字母缩写)
起重车辆/机动设备类(英文“吊车”的首字母缩写)
卡车类(英文“卡车”的首字母缩写)
一般车辆类(英文“车辆”的首字母缩写)
承包商标识符(承包商英文或拼音缩写)
项目标识符(奥林匹克项目拼音缩写)
七、车辆、船舶、机动设备保养
1、日常车辆检查
(1)操作员每日在使用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前,应进行检查。若发现不良状况, 应在随车(船)记录本上记录,及时将不良状况报告机动设备管理人员,并及时处理。
(2)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出现故障或不良状况,应及时排除,否则严禁使用。
2、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维护
(1)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维护必须按有关规定或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2)只有资质合格人员才能对车辆、船舶、机动设备进行维修并做好记录。
八、车辆驾驶员、船舶人员管理
1、所有车辆或船舶驾驶员,必须经政府相关部门考试合格、获得驾驶证,且有一年以上驾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严禁无证驾驶或作业。
2、承包商须定期对其车辆、船舶、机动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所驾驶的车(船舶)型必须与驾驶证准驾车(船舶)型相符。
4、驾驶人员患有妨碍安全行车(船舶)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
5、不准赤脚、穿拖鞋、戴耳机或酒后驾驶车辆(船舶);严禁在驾驶途中接、打电话。
6、 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系好安全带,行驶前应提醒和监督乘坐人员系好安全带。
7、严禁驾驶装载违规的车辆、船舶。
8、严禁超速行驶。驾驶员除了应遵守交通法规外,还必须遵守项目现场限速规定。
9、在现场内,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准乱停、乱放;占路施工应提前2天填报《公共区域/道路占用申请单》(详见业主管理规定《现场交通道路管理规定》)并获批准。驾驶员不在时,车辆应熄火,并将车辆置于停车制动状态。
10、在施工现场,如驾驶员或乘坐人员没有穿戴正确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离开驾驶室或车厢。
11、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公司的管理,接受必要的安全、交通检查。
12、船舶应当按照标准配备船员;并指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九、船舶施工管理
1、船舶及海上施工单位应制定专人按时收听气象预报,发现有恶劣气候及早做好避风工作,确保船舶安全。禁止在气候、风浪比较恶劣的条件下航行、作业。
2、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3、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4、船舶按沿海港口信号规定悬挂作业信号。在作业期间应派专人在首、尾部值班,用旗帜指挥,示意过往船通过方向或远离本船。
5、船舶每天作业结束后,应选择安全、无碍他船航行的地点靠泊。
6、严禁破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若发现相关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损坏,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7、海上施工作业完成后,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未妥善处理前,承包商必须负责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主管机关。
十、事故处理
1、车辆在现场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现场目击人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上报,该单位负责人应按《hse事故管理程序》及有关规定向监理机构、公司、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讲明事故发生的地点、车辆牌号、损失情况,特别要讲明有无人员伤亡情况。
2、事故管理按照公司《hse事故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3、船舶、设施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本单位、公司pmt及hse部报告。
第6篇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炸礁船、抛石船、材料运输船舶等)必须持有符合三类海区要求的有效证书(适航证)和相关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2、施工船舶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舶上应配有甚高频电话(vhf)和联络电话,并配有施工作业区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实践航行,定点靠泊。
5、装载设备及材料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和偏载;装载的设备、料具应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
6 、船舶上应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分离装置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9 、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0、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雾、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施工船舶进行水上作业和运行,并到海事部门指定的锚地锚泊避风。
第7篇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 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 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 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二章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条 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第八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一) 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二) 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 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及应急预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否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四) 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是否人证相符。
第十一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货物是否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是否载有禁运货物。
第十二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航次申报的过闸方式、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装载情况等过闸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满足过闸要求。
第十三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船员是否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
第十四条 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还应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传过闸安全及应急逃生注意事项,是否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实名制登记;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还应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危化品装载是否满足隔离要求,是否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第十六条 船舶过闸安检前,应按自查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并填写自查记录表,经船长签字随船备查。
第三章 过闸安检
第十七条 三峡局应配备与过闸安检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过闸安检工作程序和安检项目开展过闸安检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过闸船舶安检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背景调查,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 实施过闸安检时,安检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检查过程。
第二十条 实施过闸安检时,船长应指派专业人员配合检查,如实回答安检人员提出的问题,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文书,操纵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安检人员应将过闸安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及过闸安检结果书面通知船长。
第二十二条 安检人员作出过闸船舶未通过过闸安全决定前,应当听取过闸船舶的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解释,理由合理的应当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条 安检合格的船舶,三峡局应安排过闸;安检合格的客船,应优先安排过闸。
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应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请过闸安检,复查合格后方可安排过闸。
第二十四条 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二十五条 过闸安检中发现船舶或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三峡局应及时通报长江海事局或长江航运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长航局应制定过闸安检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过闸安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三峡局应建立并实施过闸安检工作管理制度,确保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 长航局应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调查过闸安检工作中的举报事件。
第二十九条 过闸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12-24个月的船舶过闸远程申报,并列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内容开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实填写安全自查记录表;
(三)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过闸安检文书;
(四)提供虚假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五)谎报船名、吃水、货种、主尺度和实载运量等过闸信息;
(六)制造虚假船位信息申报过闸;
(七)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三十条 安检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过闸船舶,是指拟通过长江三峡船闸、三峡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的各类船舶。
第三十二条 过闸安检人员及过闸安检设备配备标准、过闸安检项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诚信管理规定、过闸船舶自检记录表等与过闸安检相关的制度、标准和文书由长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条 过闸安检不替代海事管理机构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和长航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监督检查。过闸安检也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8篇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规范
《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全面实施,促进了船舶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使海事管理部门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成为一项主要的监管内容。2006年9月,徐祖远副部长在全国海事工作会议上强调,作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律,要加强“四船一链”重要环节的监管,也就是要加强船公司、船舶、船员和船长的日常管理,其中船公司是主体、船舶是基础、船员是重点、船长是关键,要将这四者通过安全管理体系这根链条连接在一起。因此,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今后船舶安全检查的一个主要方向,但是,从目前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情况来看,部分船舶安全检查员还不能完全适应这项工作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还存在模糊认识,对检查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其次是对规则和体系掌握不深,有无从下手和不敢检查的现象;再次是对查处的缺陷如何要求整改把握不准。针对这些情况,本人根据多年来公司体系审核和船舶审核的经验,对如何做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进行探讨。
一、 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安全检查的必要性
1.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检查 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后,经过总经理批准发布,将会在公司船岸同步运行。船舶为取得“安全管理证书”(smc),在体系运行一段时间具备必要的条件后,向海事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机构(简称审核发证机构)申请初次/临时审核。经审核发证机构批准,船舶审核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对被审核船舶的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活动进行审核,判断体系文件与《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覆盖性、对强制性规定的符合性;评价船舶的安全管理活动与体系文件的符合性,实现规定目标的有效性。其目的就是利用外部强制手段来促进规则的有效实施,为被审核船舶提供改进体系运行的机会。 船舶安全检查是主管机关对到港船舶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其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国内法规及规范的要求,船舶、船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书,船员是否熟悉船上的应急及关键性设备的操作,并就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船方予以纠正,保证船舶状况不低于标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是针对公司管理进行的,而船舶安全检查是通过抽查船舶设备及船员的操作来反映公司的管理是否在船上得到了有效运行。相比之下,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侧重于公司管理,船舶安全检查侧重于对船舶及设备性能检查和船员适任性检查。因此,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船舶安全检查的方法、周期和侧重点均不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检查。
2.船舶安全检查结果是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结果的直接反映 船舶安全检查大部分是对船舶硬件设施和船员操作性的检查,也是安全管理体系所覆盖的内容。体系运行的好与坏,直接和船舶的保养、人员和设备的管理有关,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可以通过安全检查直接反映出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具有可追溯性,通过发现船舶保养、人员培训及应急操作方面的的缺陷,可以判断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不足。例如:在体系文件中规定了设备的保养周期和责任人,通过安全检查就可以验证设备的维护保养要求是否得到了落实,从而反映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3.船舶安全检查是对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有效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主要是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对船舶实施检查,硬件是指船体、机器、设备、船员,软件是指体系文件的运行情况以及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通过对船舶硬件环境的检查可以反映出船上体系运行的情况,同时体系的有效运行又可以保证硬件环境处于良好状态。对体系运行情况的认真检查,可以从源头上发现船舶一些缺陷产生的原因。通过安全检查中对软件特别是体系运行情况以及船员实际操作能力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进行分析纠正,督促公司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体系的中间审核约在初次审核后两年半进行,间隔期较长,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对船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4.船舶安全检查是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延续和补充 由于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初次审核、中间审核和换证审核的间隔期很长(平均两年半时间),如果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容易使船舶产生麻痹松懈心理,往往会在审核前对台帐记录进行突击补充,形成“两张皮”现象。而通过周期较短的安全检查,可以有效防止“两张皮”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船舶安全检查是对体系运行的情况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延续和补充,十分必要,不可或缺。
二、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安全检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不能以体系审核的方式进行船舶安全检查 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是不同的,一是内容不同,前者侧重于船舶的局部现场管理活动,后者则针对船舶的全部管理活动,时间跨度更大,范围内容更广;二是性质不同,前者是对船舶安全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管理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后者则是通过对船舶安全管理活动的检查,经过一定的程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船舶安全管理活动和体系文件的一致性进行评估,最终确定船舶安全管理活动是否有效。正因为如此,1999年11月25日,国际海事组织在通过《港口国监督程序》修正案的第882(21)号大会决议中特意做了说明,“还请各国政府在实施ism规则的港口国监督时,应注意到对ism规则的港口国监督应该是一种检查,而不是审核,其港口国监督**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并具备一定的ism规则的知识。”所以,无论是对国际航行船舶还是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均应以《97安检规则》所确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除非有明显证据,不应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提出修改要求,且对这种修改要求应给予足够的时间,按照体系文件的规定经过一定的程序方能进行;另外,也不宜随意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做出评价,对发现的问题或缺陷,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整改即可。
2.尽量从设备缺陷中找出体系运行存在的问题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一种系统化的管理方法,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体系化的文件对船舶所有管理活动进行规范,进而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因素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船舶所有的管理活动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均有规定。如果安全检查员在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了设备方面的缺陷,那么必然说明船上有关人员没有执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二者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设备缺陷追溯检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在安检时间有限、检查项目繁多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好方法,检查结果更直接、更有说服力,也更易为船方接受。
3.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处理要合理适当 相对于船舶设备缺陷的纠正来说,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可能需要更长一些时间,因为这可能会涉及到对体系文件的修改,或者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分析,通常情况下,如果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属于一般不符合,即这种缺陷是个别的、孤立的、对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影响不大,可考虑给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整改时间(缺陷行动代码18),如果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属于重大不符合,即这种缺陷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如没有持有《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相关证书,或证书失效,或缺乏重要的程序须知,未配备持证健康适任的船员等,则可考虑滞留该船舶,并与相关发证机构进行联系,直至缺陷纠正并达到检查人员满意。总之,安检人员在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进行处理时,应做出良好的专业判断,提出合理适当的纠正要求。
三、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具体做法 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作为船舶安全检查内容的一部分,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检查中要进行有机结合,同步进行,相互印证,而不能机械地割裂开来。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可以分为初始检查和详细。
1.初始检查 在初始检查阶段安检人员应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来判断、确定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是否得到有效实施,且船上人员都已熟知本人在与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相关的文件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可通过检查以下内容来加以确定:
1)证书检查 检查时首先对照船舶国籍证书,确定公司符合证明(doc)是否覆盖了该船的船舶种类,同时确认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人即符合证明中的公司名称与国籍证书中的船舶经营人是否一致,如果符合证明中的公司名称为管理公司,应要求船舶提供船舶委托管理协议或光租合同。然后对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进行检查,根据证书的有效期确定符合证明是否进行了年度签注,安全管理证书是否进行了中间审核签注,确认符合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证明过期,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自然失效。
2)船长和船员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熟悉情况 检查时可通过要求船上人员回答下面某一个或几个问题来了解船员熟悉体系文件的情况:
(1)请船长简单介绍船上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情况;
(2)船长、大副、轮机长等主要船员是否知道公司指定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3)船员是否熟悉各自的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
(4)船员是否熟悉与各自相关的程序和须知。
3)文件及安全活动记录检查 检查项目包括:
(1)体系文件是否及时更新,并有控制记录;
(2)安全活动记录(消防救生演习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等)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3)船舶抵离港检查记录;
(4)新聘转岗船员的职责熟悉记录等。
以上均属初始检查,不必面面俱到,如果证书齐全有效,船员回答具体得当,文件记录管理较好,设备维护保养状况令人满意,那么对该船的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到此即可。反之,如果船上有关证书失效,船员不熟悉各自的职责任务,船舶结构、主、辅机及其他关键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较多缺陷,则可考虑对该轮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详细检查。
2.详细检查 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详细检查时应做好充分准备,首先要熟悉船上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仔细查看船上的关键性操作是否备有相应的程序和须知,然后列出准备检查项目的详细清单。列检查清单时可考虑以下内容:
1)船员是否熟悉公司的安全和环保方针
2)指定人员是谁如何与其联系
3)船长能否出示涉及其职责的文件并进行解释
4)相关船员能否出示标明其职责的文件
5)船长能否出示关于其绝对权力的文件并加以解释
6)新聘和转岗人员是否熟悉其职责必要的开航前指令是否签发
7)操作性缺陷是否与资源供应或人员培训有关
8)关键性操作是否已分配给适任船员
9)是否能提供包括办公时间和非办公时间在内的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或联系地点
10)是否按计划进行应急演习
11)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是否向公司进行报告公司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
12)船上的计划维修保养制度是否得到执行
13)是否按照规定的制度对设备和技术系统进行操作性日常维护和检查
14)是否遵守文件控制程序 修改后的文件是否保持最新状态并组织学习
15)是否按照内审程序进行了内审内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纠正
四、结论 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是船舶安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今后船舶安全检查的一个主要方向,是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审核的有益补充,是保证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要做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首先安检人员要加强自身学习,明确《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基本要求,熟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基本构成和内容,掌握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的方法和技巧;其次要将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融入船舶安全检查之中,二者有机结合,同步进行,相互印证,不能以体系审核的方式进行船舶安全检查;第三是注意设备方面的缺陷与体系方面缺陷的区别,对发现的涉及体系方面的缺陷处理要注意分寸,纠正要求合理适当。相信随着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水平的逐步提高,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效果会更加有效,水上安全形势会更加稳定。
第9篇 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涂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确保人员的健康安全以及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借鉴国内多家船厂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一般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船舶建造特涂作业按照《特种涂装作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执行。
各企业要在本规定的指导原则下,进一步细化本企业的相关要求。
3引用标准
gb12942-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gb7691-200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
gb6514-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4名词解释
4.1 涂装作业
是指在船舶建造过程中油漆喷涂、油漆辊涂、化学除锈、化学清洗、装修、装潢、粘合等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作业,包括特殊涂装作业。
船舶涂装作业主要分为:分段涂装作业、搭载以后的船舶涂装作业。
4.2 受限空间
受限空间是指工厂的各种设备内部(炉、罐、仓、管道、烟道等)和工厂的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阀门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等)。总之,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叫受限空间(作业受到限制的空间)。
船舶建造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包括:涂装房、部分分段、船舶搭载后的舱室涂装作业。
5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5.1 总体安全管理要求
5.1.1 船舶涂装作业的基本原则
分段制作阶段应尽量将油漆做完整,减少搭载后密闭舱室涂装作业量,降低安全风险。
5.1.2 施工单位资质
企业从事涂装作业施工队资质应满足中远船务关于涂装作业资质审核要求。
5.1.3 施工人员要求
a.从事涂装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需经过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
b.作业中发现事故隐患,要尽快排除,并及时报告。待整改后,方可作业。
c.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具,并按要求穿戴,包括头部、眼睛、皮肤及呼吸系统的防护用具。
5.1.4 施工审批及申报要求
a.涂装房内/外密闭舱室分段、喷砂房内分段以及搭载后的涂装作业应进行审批,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审批流程,确保作业安全可控。
b.船舶建造搭载后的涂装作业必须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申报,做好其它施工项目的安排和协调,避免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5.1.5 施工设备及材料要求
a.高压喷涂机(喷漆泵)四个安全装置,枪保险、调压阀、泄压阀、接地装置应确保完好。
b.各类油漆、溶剂应严格控制领用及使用,不得早领、多领、大量堆放在作业场所。堆放场所周围应使用警示带拉设警戒区。
c.油漆及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下船应实行登记制度,上船油漆及溶剂数量(桶数)应和下船数量相符。
d.涂装作业产生的工业垃圾(抹布、包扎材料、塑料薄膜、胶带、砂皮纸片等)以及剩余材料必须及时清理、回收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乱放、乱倒。
5.2 分段涂装安全管理要求
5.2.1 涂装房内分段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各企业可根据gb12942-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要求进行管理和控制。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涂装房内分段涂装作业应按密闭舱室涂装作业进行管理,涂装房内的通风、照明及其它电气设备、喷漆设备应达到整体防爆,能够满足喷漆作业施工安全要求。
b.涂装房内进行密闭舱室分段喷涂作业时,除保持涂装房正常通风外,还必须设置防爆风机对分段内的密闭舱室进行有效通风。分段内油漆未固化、未经测爆合格,禁止进行后续施工。
c.涂装房内进行喷漆作业时,涂装房内及附近15米区域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d.涂装房及喷砂房的日常安全管理由工区/车间指派专人负责,工区/车间或区域安全员负责监督管理。
5.2.2 外场分段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各企业可根据gb12942-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要求进行管理和控制。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5.2.2.1 整体要求
a.外场分段涂装作业应指定区域进行集中管理。原则上分段装焊区域内禁止进行分段涂装作业,特殊情况需要作业时,必须经造船工程部和安监部审批,满足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
b.带有线形的分段外板和内部存有人孔或减轻孔的分段进行喷漆作业时,必须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人员发生坠落。
c.外场涂装作业日常安全管理由工区/车间指派专人负责,区域安全员负责监督。
5.2.2.2 密闭舱室分段涂装作业安全要求
a.按照审批要求,逐项落实和确认安全措施满足施工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b.施工过程中的做好安全监管工作。施工结束后,密闭舱室应保持继续通风,直至舱室内油漆干燥并经测爆合格。未经测爆合格,禁止进行后续施工。
c.分段涂装过程中或未测爆合格前,周围进行热工作业时,必须进行热工作业审批,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热工作业过程中应指派专人进行监护。
5.2.2.3 非密闭舱室分段涂装作业由施工工区/车间负责做好施工的管理和控制。
5.3 搭载后的船舶涂装作业安全要求
5.3.1 非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安全要求
a.喷漆作业前需要进行审批,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作业。
b.喷漆过程中需要热工作业时需进行审批,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作业。
c.气压低的情况下,应重点控制深度较深的敞口(货)舱内的大面积喷漆作业。
5.3.2 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安全要求
船舶建造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的安全控制应参照《中远船务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05版)的要求执行,主要安全要求明确如下:
5.3.2.1 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① 安全策划与通风安全要求
a.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进行危害辨识和评价,并对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进行专项安全策划。
b.根据舱室特点制订通风方案,通风换气次数应至少满足5次/h,舱内不得有通风死角。
c.对于只有一个出入口的密闭舱室,应至少增设一个通风工艺孔。无法开具工艺孔时,应尽可能采用人工辊涂作业方式。
② 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a.作业人员应具备资质,经过安全交底,其防护用具佩戴符合作业要求,随身携带的火种已清除。
b.密闭舱室内油漆喷涂作业时,应执行双人监护制度。
c.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视舱容大小,合理安排喷枪数和人数。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五人,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九人。
d.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铁钉鞋等进入涂装作业区域。
e.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黑色金属器具、对讲机、手机、非防爆的照明设施等可能引起火花的物品进入涂装作业施工区域。
③ 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涂装作业防火区域内的照明、通风机及所有电气设施、喷漆设备应达到整体防爆、防静电要求,舱室内所有非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撤出舱外。
a.按照通风工艺要求配置相应数量的防爆风机,并固定牢靠;风机的通风量应符合要求。涂装作业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负责风机的维护和管理。
b.舱室内有适宜的照明,照度不小于150勒克司。照明灯应固定良好,不得擅自移动。涂装作业专用照明及其它防爆电气设备的电源线不得有接头。
c.喷漆作业所用工具、设备应完好。连接喷枪的液流软管必须是导电性能良好的软管,并保证喷枪通过软管连接接地,及时消除油漆液流过程中所产生的静电。
d.喷漆泵禁止进入密闭舱室,密闭舱室内禁止搅拌油漆。
e.舱室内搭设的脚手架应符合施工安全要求。脚手架板与管之间,以及脚手架管与舱壁之间可能碰撞产生火花的区域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有效防护。
④ 安全措施要求:
a.船舶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必须在距作业舱室前后左右20米范围内设置禁火区域,保证涂装舱室和其相邻舱室无热工作业或与涂装作业相抵触的其它作业,悬挂明显的禁火警戒标志并设专人进行监护。
b.船舶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必须在涂装作业施工区域及登船梯口处设置醒目的船舶涂装作业指示板,注明涂装作业舱室、作业人员及人数、作业负责人、作业时间。
5.3.2.2 施工作业中
a.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先后顺序应由内向外,由下至上。
b.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施工。
c.舱室内空气含氧量在常压情况下,应控制在19.5%-23%范围内,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中要求。
d.舱室内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必须低于爆炸下限的10%,当浓度高于要求后,必须要停止作业,保持通风,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作业。
e.当临时通风机械或通风面罩出现故障或遇到突然停电,喷涂作业人员必须马上停止作业并及时撤出舱室,待查明原因并有效通风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继续作业。
f.当喷枪或照明及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严禁在舱室内进行检修。
g.液流软管金属接头严禁碰撞钢板或与钢板摩擦。
h.密闭舱室涂装作业人员作业1—2个小时应轮换休息,防止中毒。
5.3.2.3 施工作业后
a.作业完毕应及时将喷枪,液流软带等工具拿出舱外。
b.将剩余的油漆、稀料、空油桶、废油抹布以及涂漆设备等必须及时清理出舱(下船)。
c.涂装作业结束后应继续通风,未经测爆或测爆不合格,禁火区域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也不得撤掉禁火警戒标志。
5.3.3 密闭舱室油漆辊涂作业安全要求
5.3.3.1 作业安全要求
a.密闭舱室油漆辊涂作业通风要求应按照密闭舱室油漆喷涂标准执行。
b.施工前的审批可参照密闭舱室油漆喷涂作业中的各项规定内容执行。
c.作业过程中,舱内的可燃气体含量应低于爆炸下限的5%,当超过要求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所有施工人员撤离,待通风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作业,同时必须适当减少作业人数,控制可燃气体的挥发量。
d.对于舱室较小或通风效果不良,可燃气体浓度容易达到或超过爆炸下限1%的舱室,舱室内及周围20米范围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对于舱室较大或通风效果良好,作业过程中可燃气体浓度始终低于爆炸下限1%的舱室,舱室内及舱室5米范围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5.3.3.2 密闭舱室手工滚涂人员数量要求
a.当舱容小于100 m3 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3人;
b.当舱容大于100 m3 小于500 m3 (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6人;
c.当舱容大于500 m3小于1000 m3 (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0人;
d.当舱容大于1000 m3小于20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5人;
e.当舱容大于2000 m3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20人。
如有特殊情况,各企业应经过专项策划,采取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增加作业人数。
5.3.3.3 机舱内手工滚涂作业安全要求
a.进行少量(小面积),或单面(单区域),且人数低于3人的油漆滚涂作业时,作业区域应设置禁火标志。周围需要热工作业时,必须进行热工作业审批,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热工作业,施工过程中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巡视和监护。
b.进行单面(单层平台一侧),且人数超过3人低于5人的油漆滚涂作业时,涂装作业区域应设置禁火标志,施工区域内及上方禁止进行热工作业。作业平台另一侧或其它平台进行热工作业时,必须进行热工作业审批,确保施工安全后方可进行热工作业,施工过程中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巡视和监护。
c.进行大量(大面积),或多面(多区域),或人数超过5人的油漆滚涂作业时,机舱内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5.3.4 油漆打磨(拉毛)作业安全要求
①油漆打磨(拉毛)作业通风要求
a.按照密闭舱室涂装(手动喷漆)作业通风标准执行。
b.密闭舱室打磨(拉毛)作业应采用排风式防爆风机进行通风,以便将打磨产生的油漆粉尘排出舱外。
② 作业人数数量要求
a.当舱容小于30 m3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2人;
b.当舱容大于30 m3 小于1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3人;
c.当舱容大于100 m3小于3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5人;
d.当舱容大于300 m3小于5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8人;
e.当舱容大于500 m3小于1000 m3(含)时,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0人;
f.当舱容大于1000 m3小于3000 m3(含)时,舱内施工人数不得超过15人;
g.当舱容大于3000 m3小于5000 m3(含)时,舱内施工人数不得超过20人;
h.当舱容大于5000 m3时,舱内施工人数不得超过30人。
如有特殊情况,各企业应经过专项策划,采取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增加作业人数。
③ 其它安全要求
a.施工人员禁止在舱内使用打磨风管吹除身上粉尘,避免舱室内未排出粉尘形成二次扬尘。
b.油漆打磨(拉毛)作业舱室通风排气口处禁止热工作业火花溅入,舱室内及舱壁禁止进行热工作业。
第10篇 船舶道门开启关闭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过程中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安全管理。
3 管理职责
3.1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项目,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2企业施工部门负责制定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指导书,明确施工步骤和安全要求;负责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 管理要求
4.1作业审批要求
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属于一般危险作业,各企业应结合本规定要求,细化本企业原有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审批要求,合理设定审批时限,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4.2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安全要求
4.2.1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前,施工部门作业长/工程主管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通报,确定施工时间。
4.2.2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前应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岗位和职责,提出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4.2.3道门关闭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a. 道门关闭前,由施工单位组织人员对舱室内进行安全检查和确认,检查人员应熟悉舱室结构,进入舱室检查应携带手电筒和哨子,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护。采取“拉网”的方式进行检查,不留死角,过程中应吹响哨子,发出“封舱”的呼喊信号,提示和告知舱内无关人员及时撤出舱外。监护人负责清点好检查人员数量和无关人员数量。生产主管/作业长、现场安全人员负责把关。
b. 确认舱内人员已全部撤离满足道门关闭条件后,拆除舱口临时性安全防护工装和舱内临时照明,最后关闭道门。
4.2.4道门开启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a. 道门开启后应及时将道门安全防护措施安装到位。
b. 进舱前,应对舱内的含氧量和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当测氧、测爆合格和舱内作业环境(通风、照明措施)满足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舱作业。
4.2.5船舶建造舱室密性试验作业道门开启、关闭,按照《舱室密性试验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6长时间封闭的密闭舱室初次开启道门及密闭舱室作业,按照《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7涉及到已加油油舱的道门开启需要确认周边的环境是否存在交叉作业。
第11篇 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保证航海试验过程中各项作业安全高效,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航海试验安全管理。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船舶航海试验前的组织准备
3.1.1企业应在船舶航海试验前成立航海试验指挥部,负责航海试验全过程的生产指挥和安全管理工作。
3.1.2按照便于员工安全操作的原则,编制船舶航海试验大纲/试验程序。根据航海试验大纲/程序和合同要求制定航海试验计划,对各航海试验项目进行安全策划,制定出试验过程中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要求,经航海试验指挥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3.1.3根据航海试验计划,制定出航行计划,指定试航海域和避风锚地,经航海试验指挥部审核、批准后,报集团安监部备案。
3.1.4航海试验前,召开航海试验准备会,在研究航海试验计划的同时,研究分析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3.1.5按参加航海试验人员数量合理配置休息室,禁止将灭火系统舱室、驾驶室、集控室等重要场所作为休息室。
3.1.6指派一名随船医生,配备足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包括常用的感冒、消炎、腹泻、急救等类药品和绷带、担架等器材;确保在应急情况下能够进行必要的应急处置。
3.1.7企业应为试航船舶配置持有合格资质证书且符合船舶航行最低配员要求的船长和船员。
3.1.8做好本企业员工、船东、船检和外聘船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内容要包括航海试验施工、生活以及应急预案中的相关安全要求,所有参加航海试验人员名单应做好统计。
3.2 船舶航海试验前的生产物资准备和状态确认
3.2.1航海试验配用的职工临时休息区(集装箱)要放置在甲板安全可靠且便于人员行走的区域,并采取措施将休息区(集装箱)固定在甲板上。
3.2.2航海试验备用的氧、乙炔瓶要分开妥善放置,并远离船楼、机舱、装卸油品及船舶要害部位。
3.2.3凡易滚动物件,应采取固定措施,防止船舶摇摆时发生碰撞、伤人。
3.2.4应急逃生口和通道、舱壁直梯(应急梯)不准堆放任何物件,保持畅通无阻。
3.2.5航海试验前,船舶消防、救生、通信、舷梯等设备设施必须经检查交工,并保证处于工作状态,船舶卫星电话号码应报集团安监部和造船管理部备案。
3.2.6根据船级社有关海上安全航行的规定,结合船舶航海试验需要配备的消防设施情况,绘制航海试验临时消防设施布置图,并按照布置图配置救生器材和灭火器材。
3.2.7船上配置的救生衣、救生艇/筏等临时救生设施按照参加试航人数的1.1倍进行配置,救生衣存放箱应放置在易于人员取用的区域,并设置醒目的提示标识。
3.2.8航海试验所采购的食品必须确保新鲜、卫生,符合国家饮食卫生标准和要求。
3.2.9生活区周围应配置足够的垃圾箱,用于存储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应分开存放,禁止倒入海中。
3.2.10编制航海试验应急预案和应急部署表,应急预案内容中要明确各种应急情况下所要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和各级人员的职责;应急部属表中要标明应急情况下所有人员所乘的救生艇/筏的位置和责任人等。应急预案和应急部属表应张贴在生活区、机舱等醒目位置。
3.2.11船舶离厂前要对全船的污水井进行彻底清理,保持污水系统畅通。
3.2.12船舶离、靠码头作业时的气象条件要求:风力不超过6级(含6级),能见度要大于四倍船长。
3.2.13为确保试验船舶航行安全,各企业航海试验船舶开航由狭窄水域驶入开阔水域前或由开阔水域返航进入狭窄水域后,应由拖轮进行护航,例如:舟山中远船务在经过虾峙门水道进入外锚地前或由外锚地返航至虾峙门水道后;广东中远船务在驶出珠江口航道进入外锚地前或由外锚地返航至珠江口航道后;大连中远船务驶出三山岛外锚地或由三山岛外锚地返厂期间,都应由拖轮护航。
3.3 船舶航海试验中
3.3.1参加航海试验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航海试验期间钓鱼、捕鸟、饮酒、赌博、嬉戏打闹;严禁乱摸、乱动设备、设施和开关。
3.3.2非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进入驾驶室、集控室、主(辅)机舱室等重要部位。抛锚和带缆等施工作业过程中,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危险区域。
3.3.3船舶在高速行驶中或遇大风大浪时,施工人员要站好扶稳,禁止在甲板、船舷等处停留,以防发生意外。
3.3.4航海试验期间,船上不得随意吸烟,吸烟要到指定的吸烟点。
3.3.5生活区房间和集装箱应设立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居住场所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
3.3.6机舱内要保持整洁,废油、破布、棉纱要放在专设的存放桶、垃圾箱内,不准乱丢乱放,航海试验结束后统一进行处理。
3.3.7各种油漆、溶剂应按要求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储存区域。
3.3.8航海试验过程中,要尽可能减少热工作业项目,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热工作业必须要严格进行控制。机舱、泵舱和生活区等重要部位进行热工作业时,按一级热工作业管理;其它区域危险性低的热工作业按照二级热工作业进行管理,所有热工作业必须经航海试验总指挥批准方可进行施工。
3.3.9主机调试过程中,应保持24小时监护值班制,并做好值班记录,确保航行安全。
3.3.10设备交验前,需再次确认安全策划中的各项安全措施,满足施工要求后方可进行。
3.3.11航海试验期间,如需进入密闭舱室进行试验、检查等,应按照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进行确认和审批,符合安全要求方可进舱作业。
3.3.12航海试验期间,食品加工、餐具消毒、生活垃圾的处理必须要满足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3.13船舶航海试验中每天要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3.14冬季航海试验如遇大雪、冰冻情况时,生活区外通道、甲板通道及工作位置需要进行必要的除雪及除冰工作后,方可进行作业。
3.3.15航海试验过程中进行救生艇/救助艇释放作业时,应在港内、白天光线充足、风浪较小的条件下进行,并做好保护。
3.3.16航海试验中,人员上船及下船必须经过航海试验指挥部批准,并做好登记。人员上下船时要穿戴好救生衣,现场要做好监管工作。
3.3.17航海试验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事件,要立即根据事故/事件的类别和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置。
3.3.18航海试验船舶要保持与公司间的信息通畅,每天定时向公司报告船舶动态。公司及试验船舶要收集未来三天的天气情况,以便提前做好生产安排和预防恶劣天气的准备,确保船舶试验过程中航行安全。
3.4 船舶航海试验后
3.4.1船舶停靠码头后,临时登船梯子或引桥必须搭设稳妥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允许人员上下。
3.4.2航海试验总指挥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试航人员离船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全船进行安全防火检查。
第12篇 海上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二级单位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岗;基层单位应设立 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 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一)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 制度;
2.制订、完善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安全资料;
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
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
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二)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隐患;
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4.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资料。 第三条 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一)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二)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
(三)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
(四)船舶应急预案;
(五)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
(六)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 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
(一)船舶基本情况台账;
(二)船舶证书登记台账;
(三)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
(四)船舶事故登记档案;
(五)船舶航海图书台账;
(六)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账;
(七)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账;
(八)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 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第二章 船舶单位安全要求
第六条 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 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 系,并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从事国际船舶营运的船舶单位应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 系,并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及参加国际海事组织国家的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 管理证书(smc)。
第八条 船舶单位应使船舶和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九条 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条 在船舶租赁时,应签定船舶租赁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权力与义务。
第三章 船舶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船舶投入使用前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最低配员 证书等法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和适航证书。
第十二条 应按照规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各项安全标志,正确的显示号灯、号型。在危险区、作业区与生活区应按照有关规范划定明显的界限,并以文字加以标识。船舶的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应采用 颜色、文字、铭牌等加以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使用。关键性操作如救生艇释放程序、 二氧化碳释放程序、消防炮启动程序等应在操作地点以文字标明。
第十四条 应记录并保存好《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 第四章 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五条 船舶单位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 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内河、职高)以上学历。
第十六条 船舶单位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 证书。
第十七条 船舶单位应有四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上。 第十八条 从事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船舶单位,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的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 有船单位应对陆岸基地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实际业务能力作出评估,以确保其具有适当的资格。
第五章 船员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船员所持有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及专业培训合格证应与其服务船舶的种类、 等级、航区相适应;不应低于所担任的职务。
(一)船长应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管理,全面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和防污染公约、规定、规则、指南 和标准。
(二)大副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锚泊值班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 工作计划,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运输等管理。
(三)轮机长是全船机械、动力、电气(无线电通信导航和甲板部使用的电子仪器除外)设备的 技术总负责人,并对甲板部所管设备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船舶预防检修计划和技术操作 规程,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
(四)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 行的船员。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应同时离船。
(五)因需要需增加船员时,船上总人数不应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第六章 航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应按《安全检查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海(水)上船舶应在有效证书中所允许的航区及海洋环境条件范围内进行航行和施 工作业;否则应提前到避风水域避风。
第二十三条 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有关的航行和避碰规则。在大风浪中、雾中、冰区、夜间、分 道通航及狭窄水道、进出港航行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则、指南执行,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并与有关方 面保持密切的通信联络,严格驾驶室及轮机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条 船舶系泊作业中应加强船岸联系,严格执行系泊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海(水)上拖带作业中拖轮、辅助船与护航船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海(水)船舶所载物品应满足船舶技术证书的要求,人员交通应乘坐交通船,载客人数控制在额定载客人数之内。
第二十七条 船舶动火作业应按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令第 31 号公布《船舶修理 防火防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按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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