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管理目标考核规定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79号文件关于发布行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实现公司及施工项目制订的安全管理目标,特制订本考核规定,请各工程项目认真贯彻执行。
一、施工的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所以,各施工项目必须制订以项目经理为主的安全责任目标。
二、各施工项目经理必须按安全保证体系设岗。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上岗,重要岗位不准兼职。
三、施工项目的各个工作岗位必须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其目标实现。不准无故推卸责任。
四、工程处必须每个季度进行一次责任考核。对无重大伤亡事故和事故频率为零的、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达到优良目标的工地,应作好考核记录,年终进行奖励。
五、公司例行考核同样按第四条规定。
六、公司对施工项目每年考核伤亡控制指标、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不达标的,年终要进行处罚。
第2篇 船厂管道工安全管理规定
1.管道工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方能独立操作。
2.上班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保用品。
3.施工前仔细检查所使用工具,确认完好,检查施工环境,清理可燃物品。
4.登高作业应系好安全带,高空作业上下传递物件要用绳索扎牢或用袋子等吊运,禁止上下扔甩。
5.搬运大件管件时,多人操作应相互协调,预防管件滑落伤人。
6.使用手拉葫芦时吊挂应牢固,禁止使用脚手架做手拉葫芦的吊挂点。
7.安装阀件及管子法兰时,禁止用手指复查眼孔,应用锥形铁棒插入,防止手指被扎伤。
8.进入舱室作业,通风要良好。进舱前必须检查气割电焊工具及气管、电焊线是否有破损及泄漏,并执行双人监护。
9.进入有道门的舱室作业时,道门口应设防护设施,以防他人踏空坠落,工作完毕后应放置好道门口的防护设施。
10.舱壁上和甲板面开孔,舱壁另一面及甲板下方要有专人看护。
11.在脚手上作业,不得将管子和附件放置在脚手架上,以防事故发生!
12.靠近易燃、易爆物质的部位作业,要采取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并征得安环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13.气割管子即将断落时,应用手接住或绳索吊好,防止坠落发生事故;拆装管子时,应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绳索扎牢吊好后再进行工作,禁止用铁链绑扎管子;拆下的管子应及时运走。
14.管系在串油时应认真检查管路的完整性,防止漏油!
15.管系试压时,要认真检查管路所有的焊接是否合格,超压试验前,要预先挂警示牌,并拉好警戒旗,并设专人监护巡查。
16.分段管系安装结束后,清理好作业场地,注意随分段吊装的管件应捆绑牢固!
17.进入封闭的舱室作业,需经安环部对含氧量进行测试确认合格后方可施工!并要有专人监护。
18.船上加油必须履行加油审批手续,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19.动火前,必须填写动火申请单,动火单填写要明确动火位置及动火人员。
20.下班前,将氧乙炔的气管收好,拉到舱室外通风处挂好,并将气阀关闭,清理施工场地灭绝火种,做好5s工作。
第3篇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放顶煤开采要积极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提高煤炭开采安全可靠性,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矿井和新建矿井。
二、一般规定
第四条 要加强对煤矿放顶煤开采设计的审查,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靠。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新建矿井,各项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工作面的设计与生产,必须经过审批和验收。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省属煤矿由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其他煤矿依照监管关系,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六条 煤矿企业要充实技术管理力量,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强化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技术管理。要详细收集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顶板和顶煤冒放性等技术资料,为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提供依据。加强放顶煤开采动态检查,研究分析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 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区队管理人员要跟班作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矿级干部要把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作为带班、跟班的重点场所,经常深入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在工作面初采和收尾时,必须有矿级干部和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第八条 工作面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对放煤步距、放煤顺序、端头支护、初采、收尾等生产工艺作出明确规定,对防瓦斯、防尘、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的;
2.综采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3,悬(滑)移支架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2的;
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第十条 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十一条 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及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进行放顶煤开采。
四、顶板管理
第十二条 工作面应建立矿压监测系统,加强顶板初次来压、初次放顶和过断层构造期间的矿压观测,并对顶煤、顶板移动破碎及冒落规律进行观测和分析。
第十三条 工作面应有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冒落。
第十四条 工作面放顶煤期间,严格控制放煤量,严禁支架悬空。工作面倾角大于15°的,必须采取可靠的支架防滑倒措施。
第十五条 工作面应制定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必须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炭和矸石。
第十六条 要积极推广应用端头支架,强化工作面端头处的顶板管理。
五、通风及防治瓦斯
第十七条 工作面要合理选择通风方式,确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根据防瓦斯、防煤尘、防火及空气温度合理确定工作面风量、风速,减少系统环节和采空区漏风,保证风流稳定可靠。
第十八条 加强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特别是上、下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的巷道维护工作,确保有效的通风断面。
第十九条 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间,要采用临时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风压通风;特殊情况必须制订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对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并分析确定瓦斯来源,制定瓦斯综合防治措施。需采取瓦斯抽采措施的,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统,加强煤层、采空区的瓦斯抽放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强化工作面隅角、架间瓦斯管理,要采取埋管、插管抽放或安装瓦斯抽排风机抽放、或设置引风幛等措施抽排瓦斯,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对坚硬顶板,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
第二十二条 工作面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时,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走向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风流控制必须可靠。要加强对专用排瓦斯巷及其与回风巷之间联络巷的维护,保证专用排瓦斯巷和联络巷的合理配风及通风系统畅通。
第4篇 冶金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冶金公司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落实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两个”突破,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井下通风管理,严格落实责任,提高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效率。为及时排除生产作业中的各类安全隐患,做好事前预防,减少或杜绝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准入制度
1、严格履行带班长职责。井下作业实行带班长签证准入制度,带班长是一岗双职,既管生产又管安全,是作业现场的安全第一直接负责人。带班长在班前开班前会时,根据上班工作交接情况,在安排生产工作时,同时安排当班安全工作及注意事项。
2、认真落实签证准入制度。带班长带领本班组人员入坑后,首先到作业面安排开启风机,进行co浓度测试。在co浓度符合安全标准的条件下进入作业面,按照“准入签证单”上的所需检查项目进行认真安全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在现场监护作业人员进行排除。待作业面安全隐患消除后,带班长要在签证单上签字,认真填写检查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方准许作业人员开始作业。如测试co浓度超标,带班长要责令作业人员到安全地带等候,并且要在作业面进口处设置“禁止入内”栏栅,绝不容许带人进入。待通风、co浓度达到符合标准值时,方可进入。
3、强化班中巡回安全检查。带班长班中必须对所管辖作业面进行两次班中安全巡回检查,检查内容要依照签证单上的项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现场进行监护整改处理,并对安全员、测风工、值班主任、跟班经理及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在班中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落实整改。每次巡回安全检查后,要将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如实认真填写到签证单的检查记录上。
二、严格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1、严格执行领导下井跟班作业制度。井下跟班作业领导,班中要对当班所有生产场所、作业面进行一次全面巡回检查,了解掌握本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到“三个必到”:独头掘进作业面必到、最远的作业面必到、高难度的作业面必到,必须检查到位、监督到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发现安全隐患要督促整改,并监督车间主任、安全员、测风工班中巡查安全情况。认真填写跟班作业记录、班中巡回检查记录,对当班不能整改的安全隐患,要提出防范措施,并落实到位,交接班时要向接班领导交代清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领导下井跟班作业的作业。
2、实行车间主任井下现场值班。矿山车间主任实行井下值班,现场协调安排生产工作,现场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值班主任班中要对所有生产作业面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对重点作业面要进行重点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重点是带班长签证落实情况,作业现场的安全动态变化,安全隐患是否达到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是否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现场协调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合理组织生产,及时了解调整生产工作,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3、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安全员、测风工每班对所有作业面进行两次巡回安全检查,严格按班检表和签证单上的项目进行检查,特别对co浓度、风速、顶板排险、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民爆物品使用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当场责令整改,当场不能整改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检查中发现的“三违”人员,必须现场给予纠正和教育,并下达处罚通知单,依照公司制定的“三违”处罚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通风管理,明确责任分工
1、生产部负责矿井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的设计和技术指导工作,制定通风隐患整改方案或措施。
2、资产部负责主风机的检测、维护、检查,以及通风构筑物、局扇的配备和更换工作。
3、安全部负责矿井通风系统和局部通风的监督检查,对风速、风量、风质进行巡回安全监督检查。
4、分公司技术副经理负责矿井通风和局部通风的技术工作,严格按生产部设计方案中的技术要求,进行通风技术管理和现场技术指导。
5、分公司设备副经理根据通风设计和方案,在技术副经理指导下,负责设备、设施选型和安装和现场管理。
6、分公司生技科在下达通风方案和措施时,要将方案中的技术要求、安全要求、通风设备设施型号规格、风筒配备要求,传送安全科及生产单位。
7、车间设备副主任负责通风系统的设备、设施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的型号、规格、位置组织安装实施。
8、带班长负责作业面局扇、风筒布日常管理维护,确保局扇正常运行。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必须保证作业面的风速、风质、风量符合安全要求。
9、测风工班中要认真对每个作业面的风速、风质及局扇的配备、安装位置、风筒布挂置、漏风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当场责令带班长整改。对风速不达、co浓度超标的作业面要责令停止作业,撤离作业人员。如发现的重大隐患,应立即责令停产撤人,并逐级上报,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工作。
10、安全员班中巡回安全检查两次,作业面通风检查是重点工作,协助测风工做好通风隐患的督促整改工作,有权对隐患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11、安全科定期不定期按照生技科送达的矿井通风、局部通风方案、措施及通风安全规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并对有关责任进行经济处罚。
四、强化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分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演习计划,明确演习内容、演习范围、参加人员、演习方式,制定具体的专项预案演习方案。根据演习计划,认真做好演习前的人员应急培训、演习策划、现场施救培训、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工作。演习时要做到事例真实、工作严肃、组织有序。演习结束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本次演习进行认真分析、评估演习效果,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使应急预案更具有可操作性。通过演习,使广大员工增强应急救援知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实行对口管理,绩效工资考核
推行公司主要部室安全、生产、技术、设备职能部门对分公司分管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副经理进行绩效工资考核。分公司分管副经理对主管科室负责人考核,科室负责人对所管范围的班组长和科室人员考核,班组长对本班组人员进行考核。从公司到分公司以业务管理为主线,实行垂直对口管理绩效考核办法。上级对下级,一级考核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上级对下级考核,要制定具体的百分制考核表,明确项目内容、考核方式,以月底考核得分所占的百分比来计算工资。
六、严查安全隐患,严格责任追究
1、从公司领导到操作人员都有查安全隐患的义务和责任,都是安全监督员。公司领导、分公司领导下井跟班作业要认真排查作业面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应立即责令采取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并要分析隐患存在的管理缺陷,追究导致隐患产生的各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责任。按照“三违”处罚细则,事前隐患责任追究制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查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就要责令整改,并对存在隐患进行责任倒查,要一查到底。上级相关部门来检查,对所查出的问题,按倒追式追究当班所检查工作地点的相关人员及现场作业签证单上的相关人员责任,根据百分制考核办法参加工资核算。
3、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要随时进行班中隐患排查,对于班中不能排除的隐患,立即向带班长、车间主任汇报。如上报的安全隐患,带班长、车间主任、跟班领导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作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撤出工作地点,向分公司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举报。凡举报者经证实确认,给予100―1000元奖励。
4、分公司、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要立即派人员到现场落实情况。查明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及隐患不整改的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撤职、降级处理。
七、建立奖罚制度,充分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第5篇 电力线路改造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对运用中电力线路进行调整、改造,必须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前,项目管理部门要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内容、技术方案、施工组织、安全管理等进行论证,并安排施工计划和安全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须经项目管理部门、运行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认可,电力调度负责安排停电计划及送电方案。
2、所有电力线路作业和施工工作,工作单位必须提前向管辖电力调度提出申请并办理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要认真填写工作票,并负责办理工作票审签手续。电力调度当值正值调度员负责审签工作票,并做好记录。
3、在一条线路上工作,只设一名工作负责人。若一条线路上同时有几项工作,可增设若干小组负责人。但仅共做人责任与电力调度发生联系(接受调度命令、向调度汇报工作、提出申请等);小组工作负责人只与工作负责人联系(接受命令、汇报工作等)。
4、在一条线路上工作,需要相邻线路或其他线路(如同塔线路、交叉线路)采取停电措施的,可办理一张工作票,但要在工作票所列的工作内容、安全措施中注明。
5、对两条或两条以上有电气关联的线路或有工作重叠的线路同时进行调整、改造工作,允许设一名工作负责人和若干小组负责人,办理一张工作票。
6、在电力线路上作业和施工,工作单位必须提前制定hse作业计划书(或作业指导书),在危险部位、环节设专责安全监护人,并在工作票中注明。
7、需要变更电气设备双重名称(名称、编号,以下简称设备名称)时,电力调度要提前下达书面通知,通知中除要注明设备原名称、新名称外,还要规定变更时间。
有关部门、单位在接到设备更名通知后,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提前做好设备更名准备工作(包括变电设备名称、电力线路杆号等)。在规定的变更时间到来时,应立即启用新的设备名称,并做好运行及交接班记录。
8、因电力线路(包括架空和电缆线路)调整改造需要变更设备名称的,设备更名应与施工改造工作同时进行。一般地,宜以设备第一次停电后、确认工作许可之时作为设备名称变更时间。
在此情况下,电力调度员要向工作负责人、变电站值班员及相关调度下达设备更名命令,并做好调度记录。工作负责人、变电站值班员在接到设备更名命令后,要在工作票、运行记录中做好变更记录,并通知有关人员执行变更后的设备名称。
9、当线路工作不能在计划时间内按期完成时,工作负责人应在规定结束时间之前一个小时向电力调度省情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当线路工作因故中断时,工作负责人应向电力调度申请办理工作中断和转移,并做好现场安全保护措施。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已全部或部分拆除、或不能满足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在此工作之前必须重新办理调度申请和工作票。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发生变化,可继续执行办理延期手续后的工作票,但开始工作之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向电力调度申请办理工作许可,并检查现场安全措施与工作票所列内容相符。
10、需要线路带电后才能进行的工作(如核对相序、带负荷测试等)是电力线路施工改造的重要内容,必须在工作票中列明。
核对线路相序工作一般由工作(施工)单位负责。线路施工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在确保人员撤离、接地线拆除、无送电障碍后,可直接向电力调度申请线路送电,并通知工作班成员;在得到调度许可后方可进行核相。
需要调整相序时,工作负责人可直接向电力调度申请线路停电。在接到调度工作许可命令后,工作负责人必须按工作票所列内容重新设置安全保护措施,在检查无误后方可安排调相。
11、线路调整改造工作全部内容完成之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向电力调度办理工作终结手续;需在得到调度确认之后,工作人员方可撤离。
12、电力线路调整改造工作结束后,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在三日内将竣工资料报送电力调度、运行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6篇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概念、内容和组织。
本制度适用于指导本公司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网络的建立。
2 术语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安全生产为目标,运用安全系统的概念和方法,通过设置管理机构,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建立灵敏的安全信息反馈系统,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活动,把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活动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明确的任务、职责和权限,又能互相协调,促进和制约的安全管理的有机整体。
3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内容
3.1确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的措施。
3.2建立以行政一把手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组织保证体系。
3.3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规章制度。
3.4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3.5推广应用现代管理方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管理。
3.6建立高效灵敏的安全信息反馈系统。
3.7开展群众性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以及班组安全管理活动。
3.8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4 安全管理组织
4.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4.2建立技安组织网络(见附录),在总经理领导下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主管副总经理任副主任,综合部、经营部、市场部、财务部、特材公司、建筑公司等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基层单位主管安全领导任委员,协助总经理领导全公司安全工作。
4.3按规定配备兼职技安干部,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正常业务、技术工作。
4.4基层生产单位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兼职安全员,协助管理基层单位的安全工作。
4.5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基层生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
第7篇 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九)签署虚假文件的;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六)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八、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九、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8篇 电石炉巡检安全管理规定
一、 巡检前准备工作:
巡检人员必须做到三紧:衣领紧、袖口紧、下摆紧;
配料站及皮带机巡检准备:安全帽、防护手套、防尘口罩
电石炉巡检准备:安全帽、防护手套、防尘口罩、便携co检测仪、防毒面具
二、 配料及皮带机巡检安全规定
2.1巡检严格双人巡检制度,且前后相隔3米
2.2. 配料站巡检:
2.2.1、防机械伤害,检修过程中安全防护落实,敲击作业时要握紧敲击物;
2.2.2、防落物伤害,校称时砝码要抓牢,放在称量斗靠近料管处,放置稳定后方可继续拿下一个砝码;
2.2.3、防灰尘入眼 ,振动筛漏石灰,进入配料站校称时要对环境因素辨识,如果灰尘大要等待灰尘降低时再进入。
2.3.皮带机巡检:
2.3.1、巡检人员距离皮带0.5米以上;
2.3.2、检查运转设备时严禁触摸转动部位;
2.3.3、巡检工严禁跨越运行中的皮带;
2.3.4、巡检时严禁打闹,防止摔倒,撞击皮带机基础或滚落造成个人伤害;
2.3.5、对于皮带机漏料处理时,防尘口罩、防护手套、穿长袖衣物,减少皮肤裸漏造成烫伤;
2.3.6、禁止启动安全装置不齐全的皮带机;
2.3.7、在启动皮带机时,先到皮带机周围及地坑内检查有无人员作业,确认无人工作时,方可启动;
2.3.8、严禁带负荷启动皮带机,皮带打滑时应先停机,清理完负荷后再启动,不能用人工助力启动;
2.3.9、皮带机在运行中,严禁用工具清理滚筒及皮带上的物料;地坑下的皮带夜间、阴雨天照明确保充足;
2.3.10、严禁在皮带机上行走或坐卧休息;严禁在皮带机上放置器具、材料、物件;
2.3.11、严禁跨越皮带机、在影响通道的皮带上应设置过桥;
2.3.12、皮带机检修,应办理停送电联络票和检修许可证,停电步骤如下:停机→断电→验电→挂警示牌→检修;
2.3.13、调整皮带机跑边可不找电工断电,但必须停止运行,并挂牌,且有人在皮带机控制开关处监护。
三、电石炉巡检管理规定
3.1.电石炉二层
3.1.1、电石炉周围巡检时要距离炉盖两米以上,防止炉盖喷火伤人;3.1.2、检查水路及水分配器时严禁触摸,防止烫伤;
3.1.3、巡检中严禁触摸粗气烟囱、净气烟囱管道;
3.1.4、严禁电石炉未断电上炉盖;
3.1.5、二楼吊装孔无吊装作业时要及时将防护栏安装到位,并检查牢固性;吊装孔要及时盖住,防止异物掉落伤人。
3.1.5、炉面出现大塌料,观察孔炸开,必须打开荒气烟道蝶阀大负压后,巡检工戴好面罩和手扪子再去盖观察孔或者使用铁棍挑观察孔盖作业。
3.2 .压放平台
3.2 .1、测量压放时,站立物体要牢靠,防止倾斜时双手触摸两个电极;一人测量,一人距离一米以上记录,严禁两人同时站在两个电极之间;
3.2 .2、压放平台巡检,严禁触摸铯137料位计,当料仓料位计有问题时要通知仪表处理,不准私自动用;巡检中发现料位计防护盒损坏时要及时撤离,并及时汇报班长,同时禁止其他无关人员进入;
3.2 .3、进入电石炉三楼半,必须查看液压站、压放平台及电极筒周围是否清洁无油污,如有则迅速清理,防止火星引发火灾;
3.2 .4、凡是一氧化碳检测仪显示大于300ppm,在环加和压放平台短时间作业(半小时以内)需使用一氧化碳防毒面具,尽量避免大于半小时的作业,进入环加内部作业必须佩戴长管式防毒面具或者空气呼吸器。
3.3. 环加楼层
3.3.1、环加巡检检查时,运转部位严禁触摸;包括检查料仓料位及刮板机构时;环加电机连接部位不得触摸;
3.3.2、环加测糊时,梯子要竖立牢靠,严禁同时触摸两个及以上电极;环加内人员不得超过三人,防止双人以上人员同时触摸两个以上电极,严禁同时触摸两项电极或触摸一项电极和环加;
3.3.3、严禁在环加盖板上行走,防co中毒及摔倒;
3.3.4、料仓出现低低料位报警,巡检工不得上料仓上盖观察料位,如需观察从侧面观察孔观察实际料位,如料仓缺料严重,不得观察料位,班长通知三层半以上的作业人员撤离,防止料仓爆炸伤人,必要时停炉处理;
3.4.加糊楼层
3.4.1、起吊电极糊时要检查吊装带是否牢固,如果吊装带损坏严禁起吊;
3.4.2、加糊人员在割开电极糊袋子时要在电极糊袋子侧位,不得在正下方;
3.4.3、吊电极糊或灰盒时要有专人在一楼吊装处监护,吊装孔下方严禁站人及行走,吊装结束后要及时将吊装孔盖住;
3.4.4、极糊添加时,要检查铁锹是否固定牢固,加糊点与加糊口严禁超过一米,防止铁锹飞出伤人;
3.4.5、电极糊起吊时人员要与起吊的电极糊袋子相距两米以上,防撞伤;电极糊起吊时要检查电动葫芦控制器是否损坏,如果损坏要在电工修复后才可动用
第9篇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抓好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资委令第24号)、《神华集团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神华安(2022)47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乌东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乌东煤矿及区域内所有地面等单位。
第二章 重大隐患认定
第三条 隐患的定义、分级、分类
1.隐患的定义
隐患是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2.隐患的分级
按隐患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 重大、中等、一般三级。
(1)重大隐患。该级隐患的整改有较大的技术难度,需较大资金保障。该级隐患由公司负责。该级别隐患在没有整改、验收、评价之前,煤矿必须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并认真实施,确保安全。
(2)中等隐患。该级隐患的整改有一定的技术难度,需要矿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方案或者需要多部门共同协作整改完成。由矿负责整改的隐患。
(3)一般隐患。该级隐患的整改无技术难度,不需资金投入。按照区域管理的模式由班组、区队负责整改的隐患。
3.隐患的分类
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可分为:顶板、运输、机电、通风、瓦斯、煤尘、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共十类。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隐患。
(一)“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2.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3.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管理安全费用的。
4.未按规定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的。
5.生产矿井(包括联合试运转超过6个月的矿井)“六证”不全的。
6.未按中国神华要求建立并运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
7.生产矿井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8.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
9.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编制灾害预防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违反规定组织生产或检修作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0.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具体指:(1)煤矿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2)煤矿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或者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布置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11.未按正规设计形成完整的矿井和采区通风、排水、供电、监控等系统,安排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的;未按规定编制采区设计或未按采区设计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12.在井下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13. 采煤工作面2个安全出口不畅通进行回采的。
14. 违反规定进行放顶煤开采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5.超层越界开采的,具体指:(1)国土资源单位认定为超层越界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16.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消除威胁组织生产的。
17.过采空区尤其是未冒落或冒落不充分的房采区、旺采区、老窑、空巷等,未提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大面积冒顶隐患,冒然进行采掘活动的。
(三)“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8.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19.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20.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或调整采区和工作面通风系统时,没有调整设计和制定安全措施的。
2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未按规定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的;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没有按规定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的。
22.矿井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未按规定形成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的。
23.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4. 采掘工作面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串联通风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的。
25. 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26.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27.贯通巷道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8.采掘工作面氧气浓度不足、一氧化碳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浓度超限作业的。
(四)“瓦斯防治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9.未按规定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瓦斯检查人员配备数量不足的;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的。
30.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的。
31.井下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后未按规定停电、撤人,不采取措施处理隐患继续作业的。
32.矿井或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以及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等指标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规定的。
3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井建设、水平延深、新采区设计时,未按规定编制瓦斯抽采设计的;矿井未按规定编制矿井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及瓦斯地质图的;矿井未按规定及时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等相关参数的;矿井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和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违反规定排放瓦斯的。
34.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容易自然煤层时,未采取预抽为主的综合瓦斯治理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五)“安全监控系统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5.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6.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37.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擅自提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3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39.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前,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的。
40.安全监控系统发出瓦斯、烟雾、主扇开停等报警信息没有及时汇报并跟踪落实处理的;人为修改监测数据的。
(六)“火灾危害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1.对新揭露煤层未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4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的;未按规定建立灌浆、注氮等综合防灭火系统和束管等监测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4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的。
44.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45.采空区或地表存在火区或高温点,未采取有效手段,查明火区(高温点)位置、面积和深度等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威胁进行采掘作业的。
(七)“水害防治管理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6.矿井无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未按《神华集团公司关于强化煤矿防治水管理的十项规定》(神华安〔2010〕284号),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47.矿井未按规定编制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及防治水图件,未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的;未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及水害预测预报的;无主要含水层地下水动态观测网(站)或未定期监测的。
48.矿井排水系统不健全,水仓容量及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的;生产矿井延深水平,未形成新水平防、排水系统开拓掘进的;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基本建设矿井,永久排水系统未形成前,施工三期工程的。
49.未制定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或探放水钻孔超前距离、止水套管长度不符合规定的;没有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用煤电钻代替的;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或保安煤柱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没有坚持有掘必探的。
(八)“水害隐患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0.采掘工作面超越老空(窑)水警戒线,未先探后掘的。
51.当上、下煤层间距小于下煤层回采导水裂隙带高度时,在下煤层回采前未打钻疏干上煤层的老空(窑)积水的。
52.急倾斜煤层上覆存在老空(窑)积水、灌浆注水或其它水患未处理进行开采的。
53.受底板灰岩承压水威胁煤层,采区设计前,没有采用三维地震或其它技术查明采区范围内可能存在的岩溶陷落柱、落差较大的断裂构造、灰岩含水层等赋存情况的。
54.在灰岩含水层上部的煤层(岩层)布置巷道工程,没有采用物探等技术超前探清巷道前方的突水异常区,并用钻探对突水异常区进行验证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患危险进行掘进施工的。
55.受底板灰岩水害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缺少下列防治水工作之一的:(1)未采用物探等技术查明工作面底板含(隔)水层厚度变化、灰岩富水性及可能存在的导水断层、岩溶陷落柱等突水异常区的;(2)未对突水异常区进行钻探验证;钻探工程未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探防水措施,并组织实施的;(3)未对勘探成果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编制防治水工程设计的;(4)具有突水威胁的工作面,未根据其底板隔水层条件及突水系数的大小,采取疏降开采、在构造破碎带及突水异常区进行局部注浆改造、对含水层进行整体注浆改造等治理措施的;(5)防治水工程竣工后,未经分(子)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擅自组织回采的。
56.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后其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含水砂层),在掘进、回采前,未对含水层(含水砂层)采取超前疏干措施,或措施没有经分(子)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的。
57.煤田火区剥采留下的采坑、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等未填平压实的,对原有地面裂缝未堵塞形成积水的,矿井地表泄洪通道不畅通受阻的;井口及工业广场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洪水倒灌井下的。
58.未制定暴雨紧急撤人制度、水害应急救援预案以及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救灾演练的。
59.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60.井下无避水灾路线或避灾路线不合理或避灾路线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九)“供电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1.矿井未形成取自不同母线段的两回路供电线路的。
62.矿井电源线路上分接其它负荷或装设负荷定量器的。
63.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单回路供电的。
64.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的两回路供电线路不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
65.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未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两闭锁”的。
6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的。
(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电气设备安全保护不完善或失效”,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7.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机电设备或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68.使用非阻燃皮带、电缆、风筒或入井前未进行阻燃性能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69.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没有安全标志、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乙炔气瓶、压力管道、提升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起重机械、斜井人车和井上下机动车辆等)的;没有按规定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的。
70.防爆设备选型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气设备失爆的。
70.斜井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封闭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的。
72.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十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进行施工”,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73.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未通过核准批复、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建设的。
74.项目在设计、建设之前,未按要求查明瓦斯、水害等安全开采条件,地质勘探程度未达到相应级别的;施工、监理单位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承揽相关施工、监理任务的。
75.遇以下情形,没有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并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的,或者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的:(1)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2)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3)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4)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5)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
76.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或者随意压减工期,盲目赶超进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时间提前超过3个月未及时向公司报告的。
77.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78.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等主要安全生产系统未按设计建成,不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进行联合试运转的。
79.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80.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与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鉴定安全协议的;随意肢解工程或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
(十二)“其他重大隐患”,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81.未在规定期限内建立完善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
82. 爆破材料储存、运输、使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违章处理瞎跑、残炮的;火工品丢失被盗的。
83.未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或系统不完善的;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煤(岩)尘严重超标的。
84. 有毒、剧毒物品及放射源未按相关规定管理的。
85.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安全监察机构及企业内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事故的其他重大隐患。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职能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专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全面负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专业的重大隐患,按照定隐患、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限、定责任人的“五定”原则限期整改。
(二)研究制定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对本单位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分(子)公司研究决定。
(三)负责对ⅱ类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复查验收,销号管理。ⅱ类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并将复查验收结果报分(子)公司备案;ⅰ类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向分(子)公司提出验收申请。所有被复查验收的隐患,必须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提出验收复查意见,并签字存档备查。
(四)做好重大隐患的上报工作。每日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上报公司;每月将本单位及各级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上报公司(表样见附件1)。
(五)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
第六条 矿本质安全科主要负责重大隐患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汇总上报、分析建档和ⅰ类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制定、挂牌督办、验收销号等工作。
(一)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单位监督检查存在的重大隐患,按照“五定”原则组织或督促限期整改。
(二)研究制定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并挂牌督办,督导治理,限期整改。接到各单位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所有被复查验收的隐患,必须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提出验收复查意见,并签字存档备查。
(三)做好重大隐患汇总上报工作。矿本质安全科每月20日前将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整改进展情况汇总后报公司安全监察局(表样见附件1)。对日常新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监察局(特殊情况须立即上报)。
(四)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
第七条 重大隐患报告和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隐患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及分类。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 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必须在井口或作业人员出入较集中的显著位置张贴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发挥警示作用。其内容包括:隐患内容、产生地点、主要危害、治理措施、应急预案、治理责任单位、督办责任单位、治理进展情况等(模板见附件2)。
第九条 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应包括单位、编号、分类、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牵头单位、督办单位、发现日期、整改时限、实际完成整改日期、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意见、是否销号等。(表样见附件3)。
重大隐患的档案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十条 重大隐患未彻底整改前,必须制定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产停建整改;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严防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 被责令停产停建治理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矿技术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矿本质安全科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验收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被公司责令停产停建治理的重大隐患还必须报公司备案或经公司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隐患,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纪检单位和有关业务单位报告。安全、纪检单位和业务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鼓励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举报重大隐患,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对发现、排除和举报重大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或表彰。
第十三条 隐患排查方式
采取“一、三、五”流程安全检查、专业检查、跟班检查、区队自查等方式。
第十三条 职责分工
1.矿长对全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3.职能部门、业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4.本安办办公室负责全矿隐患排查治理的收集、确认、统计、上报工作和对隐患整改的检查、落实与考核工作。
5.各区队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管辖范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五、隐患排查要求
1.安全隐患的种类主要分为:顶板管理、瓦斯治理、矿井通风、机电管理、火工品管理、水害防治、采掘布置和其它八种。
2.各单位每月必须组织对所管辖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隐患自查工作,每月20日前将隐患排查小结上报本质安全科,逾期不报的单位,给予该单位行政正职罚款200元/次。
3.由本安办每月组织对矿所有专业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无故不参加的单位,对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4.每月23日前由本质安全科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隐患排查会议对确定的重大级、中等级、一般级隐患由本质安全科负责每月25日前上报公司安监局。
5.各队、办、驻矿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隐患的自查和整改。
六、隐患整改要求
1.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由矿本质安全科备案并制定措施、应急预案,提交公司请求解决。
2. 对于重大隐患,本质安全科等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局部、全部停工或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3. 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大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止作业;对难以暂时停止使用或停止作业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对于重大隐患,各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矿反映,由矿本质安全科向公司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6.隐患整改坚持“谁存在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隐患的单位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单位主要负责人。
7.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单位,凡单位能整改地不准推向矿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8.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危险源检测整改书》要求,对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矿本质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9.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本质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
10.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11 .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由本质安全科以“五定”形式下发各单位整改,并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跟踪落实。
(乌东煤矿本质安全科电话:0996-6803155;邮箱:)
第四章 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十四条 各单位未认真履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因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神华安〔2010〕133号)的规定,上升一个事故等级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在本安体系考核总分中直接扣分:
(一)未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扣1分。
(二)未按本规定上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三)未按本规定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四)未按本规定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管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五)未按本规定对重大隐患进行复查验收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六)未按本规定建立重大隐患建档台账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七)对举报重大隐患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八)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且未及时报告说明充分理由的,每一条扣1分。
第十六条 凡被公司查出,各单位未查出的重大隐患,按照本安体系考核扣分标准的双倍扣分。
二、工作分工
按照专职专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我矿隐患挂牌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排查出的隐患分级、挂牌,督促整改工作;基层单位负责隐患整改落实工作;矿领导负责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的督促工作。
三、工作程序
1.隐患报告
严格落实对本矿隐患的排查治理上报工作。各职能科室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按规定上报公司的隐患要进行登记建档,每月、每季、每年按规定进行汇总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现场要采取撤人或停止作业等强制措施,责令、督促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要求,并按要求上报公司。
2.挂牌督办
隐患排查中发现的一般、中等隐患,由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按照矿领导、职能部门、区采队、班组长落实人挂牌落实督办后,本安办在地面候罐室煤悬挂“隐患单位”公示牌;在隐患地点树立“隐患标志牌”,明确隐患内容,内容包括:分管矿领导、分管职能部门、责任单位、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3.摘牌销案
挂牌督办的隐患治理工作完成后,一般、中等级隐患由挂牌督办小组组织矿相关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摘掉“事故隐患单位”公示牌和“事故隐患标志牌”,并在公示栏上给予公布,验收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整改。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摘牌销案后,逐级上报公司相关科室。
四、有关要求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煤矿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建设安全矿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制定督办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
第10篇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职业健康安全,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特区建设,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法规、办法及规定,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以“职业健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指导思想以“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安全”为原则,积极主动的引导我司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防护工作的展开。
3)本制度适用于******************。
4)本制度由中交四航局云桂铁路云南段项目经理部负责解释及监督执行。
2、项目部各级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项目经理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对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是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2)审批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并贯彻实施。
(3)定期听取职业健康安全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问题。
(4)督促各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5)组织、主持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6)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健康安全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干部,支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2)分管生产的副经理对本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公司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2)领导和支持安质部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本项目部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及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3)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4)主持工伤事故、重大未逐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3)公司总工程师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范为准,结合本公司技术状况,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对本项目部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总的技术责任。
(2)领导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确定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3)领导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攻关活动,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研究项目和实施措施,在研究、攻关过程中严格审查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的操作工艺要求。
(4)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问题。
(5)参加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4)工区长的职责:
(1)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所管辖工区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作业班组进行详细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并随时检查实施情况。
(3)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内的各项防护设施、设备的完好使用情况,随时消除不安全因素,不违章指挥。
(4)配合项目安全员组织工人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活动,督促、检查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与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5)专职安全员的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对本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检查、监督的责任。
(2) 深入施工现场,指导下级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协助项目经理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4) 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组织本项目新工人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6) 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7) 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8) 负责本项目部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务手续的办理及治安保卫的管理工作。
6)班组长的职责:
(1)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2)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5)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6)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7)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8)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7)生产工人的职责:
(1)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方面的职业健康安全知识,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活动,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听从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人员的指导,不违章冒险作业。
(3)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
(4)搞好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作业现场的清洁卫生。
(5)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对违章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职业健康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3、项目部相关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责任:
1)工程部:
(1)合理组织生产,贯彻及执行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加强现场管理。
(2)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危险源,积极配合安全部门进行评价并提出技术改进措施。
(3)编制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2) 物设部
负责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工作。
3) 财务部:
及时将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列入生产财务计划,专款专用,确保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4)计合部
协同计合部搞好项目部所属特殊工种、三机工的考核、招聘、辞退、调配等管理工作。
5) 安质部:
(1)配合器材部做好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劳动保护用品工作。
(2)协助领导组织推动生产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和本企业的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法规、规范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
(3)编制、组织实施本企业年度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计划。
(4)组织修订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6)经常深入基层,指导施工队健康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存在的危险源,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7)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和定期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8)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编制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10)制止制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重大危险源,有权暂停生产,并及时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11)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做好工伤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
监督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的工作状况,提出职工预防和改善职业健康安全条件的措施。
第11篇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l 目的与范围
1.1为保证特种设备本质安全,规范特种作业安全管理,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对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的安全要求做出了规定。
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各单位。
2 总则
2.1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是指: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o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c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l,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厂内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2.1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
3 职责
3.1安全监察室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1)负责对特种设备选购、安装、使用、修理(保养)、改造、检验、注册、报废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
2)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3)负责特种设备登记注册的申报、查验和发放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特种设备档案;
3.2设备动力部是特种设备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维修保养、改造、报废,负责指导操作者正确使用和保养特种设备。负责建立并完善公司特种设备档案。
3.3各车间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1)组织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定期检查和抽查;
2)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取证培训和复训教育;
3)组织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设备点检、保养。
4 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选购
4.1采购特种设备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时,必须选择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等法定资格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采购者应对所购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
4.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4.3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防护装置、附件齐全有效。设备须随机附带产品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检验质量监督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
第12篇 配发电房安全管理规定
1.配电、发电是公司电力、动力供用的重点部位,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电源生产和使用的安全.
2.配、发电房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和操作,工作人员需持有效专业证件,忠於职守,严守岗位,确保配、发电房的绝对安全.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配电房.
3.管理员应每天检查设施、设备动作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遇到紧急事故,应快速准确的断电,防止事故扩大.
4.设置明显的标志:'配,发电房重地,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内部必须保持清洁,不准存放可燃物品或其它物件.
5.储存油罐必须埋设於地下或存放於钢筋水泥、砖头建成的房内,通风设备要良好,不准露天存放或放置於地面.
6.做好各种登记手续、安全状况、发电情况等,以备查考.
7.按要求配备消防、避雷设施和灭火器材,确保万无一失.
8.做好配电房用电设备的防火、防潮、防水、防鼠和清洁卫生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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