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s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安全责任,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企业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完善防火安全管理网络,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办公室为消防工作日常管理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辖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四条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防火安全意识,加强火灾隐患查处与整改,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举报火灾隐患的义务。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 公司各单位、驻公司施工、服务单位;
(二) 公司全体员工;
(三) 各类聘用人员、来厂办理业务、实习、务工、住宿等人员。
第三节 火灾预防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健全班组、工段和分厂(处室)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将防火工作落实到岗位,责任到个人,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一)签订消防责任书。
(二)各部门设立义务消防组,义务消防员有以下工作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安全管理制度。
2、积极参加消防知识学习和灭火技能培训,做好消防知识普及工作。
3、熟悉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及各部门所配置的灭火器材数量、品种和用途,并予以维护和保养。
4、检查和督促本单位的防火工作,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5、发生火灾应迅速组织扑救,同时报警,事后协助办公室保护好现场,并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要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查处火灾隐患,指导各单位火灾防范工作,负责消防器材、设施的配备、维护和保养,组织消防技能知识培训和宣传。
第十条对储存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仓库,地面应采取防火花静电措施、建筑物防雷击处理;能产生自燃、各类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性质相抵触物品必须专人管理、专库存放、分库储存,并标明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领发、装卸、运输、使用化学危险、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作到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磨擦和倒置,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场所,严禁操作人员穿戴金属钉鞋和产生静电的衣服。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的仓储部位严禁携带火种、动用明火(如电焊气割等)作业,特殊情况确需动火时,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按照“单位填写动火申请单—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消防安全机构实施监督”的程序办理,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重点防火场所必须按规定配齐各类消防设施,落实管理责任人;储存易燃易爆的物品库房,必须做到防火间距和物品堆放高度符合要求,照明线路安全规范,照明使用防爆型灯具和装置;机动车辆及工程机械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第十四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应当执行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工程防火设计须按法律法规报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配备由消防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采购配置,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时,消防部门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如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齐的或配备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验收使用。
第四节 消防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联系消防设施的安装、配置、更换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与维修,对过期的消防设施及时更换,并作好检查记录,以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治安保卫对各部门区域配置灭火器时(包括手提式及手推式),须就数量、型号等资料交所属区域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所属区域部门须对本区域内之灭火器进行监管,以避免出现遗失等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 各责任部门须保障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以利于火警疏散,防止人流阻塞,并依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识;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仅供消防用途,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含挪动位置)、拆除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违者一经发现,将严格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之责任;属个人所为的,则根据情节予记大过之纪律处分直至解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消防用途而使用消防设施,必须于使用后之24小时内,递交〈消防设施使用报告〉至办公室,办公室在接到〈消防设施使用报告〉后,须及时跟进相关事项及补充/更新消防设施。如报告延迟提交,须由所属部门提交延迟原因之报告(需由该部门负责人审核及提出预防措施),并追究相关负责人之失职责任。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施的检查:
1、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沙池、消防栓(包括水枪、水带、水阀)、应急灯、消防通道等;
2、检查的周期: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灯每旬检一次;
3、检查要求:
(1)灭火器的检查:表压低于绿色区域或一经开启过的灭火器,必须及时冲装;
(2)应急灯的检查:打开应急灯,灯亮为正常,不亮则须充电或维修;
(3)消防沙池的检查:无杂物,堆放配置齐全,无油类污染:
(4)消防栓的检查:外观是否有破损,消防箱内是否漏水或潮湿,水带是否潮湿或腐烂,水枪接口是否完好;打开水阀,看出水是否正常,其供水情况每次抽检,抽样时应避免重复抽取邻近上月己抽过的样品;
(5)检查消防通道是否通畅,有无占用等。
第二十三条 检查记录:检查完毕,在消防设施检查记录本上,签上检查人,检查日期和检查状况。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需保障相关设施的放置符合以下规定:
1、手提式灭火器,放置于规定的红色灭火器箱中,并保证易于取用;
2、手推式灭火器,安放于特定的红格内,红格规格:500mm(长)×700mm(宽),并保证易于取用;
3、配电箱旁之范围,严禁摆放任何物品,并在地面扫上红色斜线方格,表示禁放区,规格:1200mm(长)×1200mm(宽);
4、因特殊原因而建在花池旁的消防栓,其花草高度不能高于消防水箱最底部,而其它消防栓旁之范围,严禁摆放任何物品,以便于取用。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在依此制度对消防设施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者隐患,必须及时填写〈消防隐患整改通知单〉,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在接单后24小时内完成整改工作,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申请复查,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时限内完成的,必须报办公室审批。
第五节 火灾扑救与应急回应
第二十六条 灭火和应急预案规定:
1、由办公室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办公室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开会部署和明确分工,由办公室统一指挥进行消防演练;
4、应按制定的预案,每季度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义务消防队组织结构
1、总指挥—副指挥—值班领导—蔬散组—后勤组—消防组—抢险警戒组
2、职责
(1)总指挥:负责整个事件过程的现场指挥和统筹报告调查,协调配合公安消防队开展灭火救援行动以及事故后组织保护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原因、下达事后恢复生产指示。
(2)副指挥:负责第一时间报案,事故现场人员紧急调配和援助,维持现场秩序,保证人员有组织地进行扑救、疏散,事故后的通报、联络以及事后向总指挥提供详细调查报告并按总指挥批示恢复有秩序的正常生产,如总指挥不在时可代替其行使指挥权力。
(3)值班领导:对各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进反馈或处理及有险情时负责联络工作。
(4)各小组组长: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的安全检查和管理。有问题及时上报并整改。
(5)各小组队员:具备良好的消防知识和技能,有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组长。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时各职能组责任:
1、消防组
定义:参与直接灭火扑救的人员。
职责:紧急进行灭火行动,竭力维护险情控制局面。
2、后勤保障组:
定义: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准备好灭火器材及时提供给消防组,以及在事后负责受伤人员的紧急护理。
职责:迅速搬运灭火器材、防护用品等到达事发现场,同时事后负责火灾现场受伤人员的护理我作。
3、组织疏散组:
定义:在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向相关领导或消防队报警,接到疏散指示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有组织疏散
的指挥人员。
职责:及时报案并组织现场其它人员迅速、有秩序地撤离现场到达安全地带,清点人数。
4、抢险警戒组:
定义:在突发事件过程中,为减少事故损失进行物资财产转移及确立事故现场警戒线的人员。
职责: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展、蔓延快速进行物资财产转移,确保将事故损失为最小状态并组建事故现场警戒线。
第二十九条 事故等级
1、a级:险情在有效时间内无法得到控制,且险情扩展迅速,可直接统计其重大损失影响到人身安全的特大安全事故。
2、b级:险情在短时间内无法得到控制,但可在有效时间内得到有效控制,且险情对财产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外界力量援助进行扑救的重大事故。
3、c级:险情可通过现场消防人员大力扑救,得到控制的一般性事故。
4、d级:险情只是突发性较高,可在短时间内进行有效控制的较小的事故。
第三十条 公司安全员在日常点检消防器材及消防设备时发现有破损现象即予修复或补充,发现消防隐患即予采取措施排除。
第三十一条 一旦发生火灾,就时工作人员立即通过呼喊、电话进行报警,同时拿取灭火器或者联接消防栓快速进行自救,发生火灾单位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扑救,任何单位和人个应当给予支援。
第三十二条 听到报警后,义务消防队立即各就各位,投入处险运作。在扑救火灾过程中,为了制止火灾蔓延和减少损失,可以调动一切力量进行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协助。
第三十三条火灾扑来后,消防主管单位应当开展火灾调查,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
第六节 处 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为的,对行为人实行赔偿、考核和行政处理:
(一)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违反禁令携带火种、吸烟、未经批准和落实防火措施动用明火的考核-200分。
(二)在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仓库、场所动火无安全措施,又不听劝阻的考核-200分;
(三)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章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考核-100分;
(四)阻碍消防车通行或者干扰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治安处罚的考核-60分;
(五)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考核-100分;
(六)随意玩火,造成火警的行政处分;
(七)故意挪用、移动消防器材设施的考核-30分;
(八)埋压或者损毁消防栓、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的,经消防管理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考核-50分;
(九)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考核-30分;
(十)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的车辆,违反规定在居民区、公司停放的考核-100分;
(十一)毁坏移动警示牌及安全装置的考核-100分;
(十二)乱拔火警电话的考核-50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责任单位或行为人予以赔偿损失、考核责任人和行政纪律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消防器材丢失的考核-50分;
(二)无火警随意使用消防器材的考核-30分;
(三)毁损消防器材设施的考核-100分;
(四)灭火器材未保持清洁的考核-10分;
(五)未按规定时间检查灭火器的考核-20分;
(六)灭火器失效未及时上报更换的的考核-50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公司考核制度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所对消防管理行为,构成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消防器材登记表(一)
隐患整改通知单(二)
隐患整改回执单(三)
灭火器检查标签(四)
消防封条(五)
消防安全责任书(六)
第2篇 汽车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东风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生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公司统一领导、部门严格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由各级行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公司保卫部是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公司各基地和其他各二级单位消防工作的宏观管理,健全公司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指导公司在汉消防重点企业、园区的消防工作,并负责归口管理公司十堰基地消防工作;公司襄阳管理部保卫处归口管理公司襄阳基地消防工作。
第四条 每年11月9日定为公司消防日,11月为公司消防安全活动月。
第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合资公司(子企业)、其他各直属单位和员工及进入公司的外来单位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
第六条 公司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保卫部。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定期分析公司的消防形势,研究部署公司的年度及阶段性的消防工作;
(二)审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抢险应急预案,重点项目的操作规程;
(三)代表公司参力口政府组织的消防活动,落实公司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组织研究公司消防安全风险评估,解决消防安全的疑难问题;
(五)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公司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确定公司内部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
(六)组织和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演练、推进消防工作的经验;
(七)组织协调公司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扑救,督促调查火灾原因划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八)对责任目标进行检查、考核、总结,推荐先进,提出奖惩意见;
(九)协调其他有关消防安全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公司消防工作政策和措施的建议;
(二)起草和修改完善年度消防工作要点、阶段性工作方案、工作制度、灭火抢险应急预案;
(三)参加社会消防活动,拟草公司重点单(部)位、落实消防责任制,保管有关档案台账;
(四)提出消防安全风险评估,重大消防安全疑难问题意见和办法,进行消防工程审核、验收;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重大隐患先期摸底和督导整改工作,研究消防安全专业工作;
(六)直接和协助火灾事故的扑救和组织指挥,火灾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处理意见o
(七)抓好和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演练\推广消防工作经验;
(八)做好消防目标检查、考核,初审年度消防先进单位和优秀消防安全责任(管理)人,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年度优秀消防工作组织者和优秀消防管理员,并发布表彰决定;协助组织好集中表彰的有关事宜;
(九)承办公司安委会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完成情况、重大消防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预防措施、较大以上火灾调查报告及对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事项,经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后, 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七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并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国家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公司和上级业务部门关于消防工作的指示及规章;
(二)制订本单位消防工作年度目标、计划,并组织分解实施。
(三)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和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负责督促落实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报审、验收或依法上报备案抽查工作;
(五)组织对干部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审核年度消防经费,确保消防所需经费及时投入到位;
(七)组织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协助房产、物业部门做好员工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义务消防组织建设,制订灭火抢险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积极扑救初起火灾,协助调查火灾事故;
(九)制订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负责本单位消防责任目标的考核奖惩和对消防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公司各级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和落实;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须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组织消防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 各单位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和单位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人、公司各机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工作:
(一)组织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各生产经营(事业)板块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落实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协调、督促做好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他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管理员的配备和调整,应当征求上级归口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培训后上岗,享受本单位安技管理岗位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消防重点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不同性质和火灾危险性,有针对性的每年签订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十二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负责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和建筑物,双方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严格进行监管;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仍由产权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使用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等由使用单位的共同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明确管理责任,或委托一个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公司房地产公司和相关单位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属地单位保卫部门予以配合。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订和公布住宅区消防安全制度、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设置相应的防火警示标志、标牌,开展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纠正占用防火间距、楼道、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品等违章行为;
(四)安装配备住宅区消防设施、器材,组织扑救住宅区初起火灾;
(五)制定灭火抢险预案,定期开展灭火疏散逃生演练。
第十五条 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各类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和落实的消防应急预案和措施,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重大活动应依法向公安治安部门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予以督查,双方并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具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建设项目实行委托管理的,建设单位还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委托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重视和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公司宣传归口管理部门应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督促公司新闻媒体加大消防公益宣传力度,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纳入重要宣传内容,大力推广消防安全教育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公司保卫部应根据消防安全形势和中心工作,研究制定消防安全教育重点,策划组织“119消防日”等教育活动,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消防教育活动,并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公司安全生产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依法并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核。
公司新闻媒体应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报道力度,积极宣传消防知识和消防工作先进经验,在重要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集中进行消防宣传报道,安排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进行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对在岗员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易燃易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岗位特点,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义务消防队长、易燃易爆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和电气焊工等重点岗位工种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保卫(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培训,持证上岗。其中,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等必须依法参加国家执业资格考试(鉴定),持证上岗。保安、门卫和安全巡逻人员必须经过单位消防部门的消防应知应会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对消防重点单位、特级部位、重点部位以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名义发文公布,统一标准挂牌管理。各单位的消防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标准,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防火标志、警示标语,实行挂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消防重点部位要做到“四有四会”,即有健全的消防规章制度,有明确的防火责任制,有针对性的火灾预防措施,有有效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应急预案;岗位人员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相配套的考核办法,并予以公布和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对火源的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在厂区和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确需的一切动火,必须在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动火证,落实现场监护人,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开具动火证施工。
专项设备检修或突发性事故抢修的动火证由实施检修的单位向被检修单位的消防归口管理部门申办,实施检修单位对动火过程的现场安全负责,被检修单位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
易燃易爆特级消防重点部位的动火,应当事先制订安全方案报告上级消防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医院、学校、宾馆、单身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采取相应形式向公众提示下列事项:
(一)场所存在的火灾危险性;
(二)场所的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及正确逃生、自救方法;
(三)场所内简易防护、照明、灭火、逃生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和使用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生产、经营、采购、运输、储存、使用或者销毁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严禁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装技术规程,严禁乱拉滥接、违章使用电热设备、器具。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出租房屋、场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外出租房屋、场地应建立主要领导审批制度,必须严格审查对方的用途,房屋、场地不能满足其用途的消防安全条件时,严禁出租;能够满足其消防安全条件予以出租的,在合同中要明确相关消防安全责任,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安全。
第3篇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9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九)
第一条 消防安全
第一款 严禁焊工在易燃易爆物危险场所附近操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请求主管部门同意在远离易燃物五米之外工作,将灭火器放在身旁,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有守卫监护。
第二款 高处电焊时应查看清楚下面有无易燃物和缝隙,以免引起火灾。
第三款 使用气焊时,应将氧气和乙炔瓶隔开一定安全距离,并检查有无漏气。
第四款 严禁在消防器材和电器下堆放物品。
第五款 严禁任何人在工作场所、宿舍内抽烟、使用电炉或其它非生产之电器。
第六款 消防器材定点放置,定期检查,及时修复更换,确保任何时刻均处于完好状态。
第七款 如发生火灾必须作出如下措施:
1) 保持镇静,按警铃报警,电话通知保安或总机,并迅速采取有关效措施灭火抢救。
2) 关掉一切电源,利用最近灭火器材进行灭火,抢救物品。
3) 如无法灭火,应听从指挥撤离现场。
4) 如火灾过大无法撤离现场应转移到相对安全的地方,用水或用小便打湿衣服或毛巾,捂住鼻子和嘴巴,身体放低,避免烟尘吸入,等待救援。
第4篇 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事故或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职工家属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研究和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的特点和规律;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作好日常消防工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编制灭火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确保企业生产、生活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8.企、事业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 各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由企业公安保卫部门或安全部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有计划地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灭火、气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5.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6.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7.抓好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现场监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动火措施,并按规定到现场进行监护、检查和指导。
8.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9.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火灾事故,分别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政府消防主管部门。
10.负责建立和健全企业防火档案。
第八条 依据《消防法》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并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消防队主要职责是:
1.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2.对本单位义务消防队伍进行技术指导训练。
3.保证消防车辆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4.抓好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战训能力。
5.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其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十条 集团公司按区域设立消防联防组织,指定组长单位。区域联防组织主要职责是:
1.建立救急指挥系统,编制救急预案。
2.接到联防成员单位求援信号后,应及时派出增援力量。
3.定期组织区域联防模拟演习,熟悉本区域内消防情况。
4.定期组织区域内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开展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章 火 灾 预 防
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开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消防管理部门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集团公司关于关键生产装置及要害生产部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除应当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产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携带火种和无关人员、车辆入内。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证件。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大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公共娱乐场所的装修、装饰、电器安装、紧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或管理混乱的,坚决停业整改。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主要靠完善防火设施和自身灭火设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多用户的高层、地下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电器安装等,统一由建筑物的业主负责。
第二十一条 消防部门要制定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检查时间、内容和组织领导“三落实”。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凡是单位能够整改的,要定责任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凡单位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督促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解决。重大火险隐患,要建立立案和消案制度,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火险大,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或抗拒严重火险隐患整改的,可责令其停产整改,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据情节给予处理。
第四章 消防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 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各企、事业单位要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新闻、电视等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劳资、人事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五条 对新入厂及转岗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五章 消防设施与装备
第二十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企、事业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第二十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二十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灭火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消防支出要列入年度预算。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第六章 灭 火 救 援
第三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及时设立临时救火指挥部,由生产单位负责人或其上级负责人任总指挥。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6.调动企、事业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救助协助灭火。
7.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区域消防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三十二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三条 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消防管理部门应按要求组织事故调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消防法》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与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5篇 水利水电建设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责任人。各单位应明确消防工作的管理责任部门。
第五条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二)统筹安排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消防工作资源配置。
(三)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四)组织消防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火灾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 消防安全分管责任人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二)组织实施消防隐患的整改。
第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一)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三)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组织消防演练。
(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消防隐患的整改。
(五)组织或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建立消防档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各单位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应当进行有关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因素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始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分管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十条 各单位每季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部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火检查,班组实行日巡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消防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
(二)安全疏散通道及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性。
(五)用火、用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
(七)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及完好状态。
(八)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
(九)其他。
第十一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测试自动消防设施,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灭火器材配置、维修、保养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
第五章 隐患整改
第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检查和改正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一)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在禁止烟火区域使用明火、在禁烟场所吸烟等违章行为。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被挪作他用或其他原因影响使用。
(四)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和消防巡查人员脱岗。
(五)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六)其他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不能当场消除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方案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部位应停止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 消防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报告消防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应急预案和演练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隐患分析和分级。
(二)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
(三)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五)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六)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按照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演练过程应按演练方案进行。演练前,应检查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到位,应当事先将演练程序告知参加演练人员,并做好安全工作。
第七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资料和消防安全管理资料。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基本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通道、应急疏散通道。
(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安全制度。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布置。
(五)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人员名册。
(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七)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八)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文件。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二十一条 消防档案应当由单位消防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备查,具体要求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6篇 某客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客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消防工作,不断完善消防工作的长效机制,提高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各块的安全运营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它高管层任副组长,公司各部室、维修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运营部,安全运营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对消防工作的检查、监督、联络、协调工作。
公司各部室、维修中心要建立消防实施小组,配备1-2名以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落实消防工作。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名单须报安全运营部备案。
二、组织实施与任务
(一)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1、消防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公司总经理是公司的消防安全总责任人,各块的安全运营分管领导是各块的消防安全总责任人,行政分管领导是公司总部的消防安全总责任人,各部室、维修中心第一负责人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与消防工作总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分队、站场、班组要与分部、维修中心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通过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形式,推动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分部、维修中心安全助理具体负责消防建设工作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全运营部)每月对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对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2、建立健全工作例会制度。各部室、维修中心要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每天早工作例会、月4次中层骨干会、月2次以上全体员工安全生产例会的主要内容。会议总结消防安全生产情况、学习有关文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分析典型案例、交流经验,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全方位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安全员应做好安全会议记录。
3、建立健全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大检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制度。分部、维修中心责任安全员要每天坚持巡查,每月巡查达到22天以上;分部、维修中心负责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每月巡查要达到15天以上;安全助理每月巡查达到20天以上;安全运营部经理每月巡查达到15天以上;安全分管领导每月巡查达到10天以上,并对分部、维修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察、指导。检查过程中要做好原始记录。若发生火灾隐患的分部、维修中心,应及时报告安全运营部和安全分管领导,安全运营部以《安全日报》的方式向总经理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第一发现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值班经理,现场的每一位员工都应积极扑救火灾。值班经理立即决定是否报火警119电话、急救120电话。同时向安全运营部及安全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接到报案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火灾损失较大的事故,安全分管领导、安全运营部和所涉及的分部(维修中心)的负责人在第一时间以最快的方式赶到现场,迅速组织力量增援危机现场。现场处置结束后,由安全运营部负责,责任相关单位协助,配合消防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建立健全防火宣传、消防培训工作制度。人力资源部年初拟定经公司领导审批的员工计划,每年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一次以上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或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期间邀请消防专业人员上课,培训率要达到100%,培训合格率要达到95%,并依法持证上岗。安全运营部、分部、维修中心要利用宣传橱窗、板报、文化墙,技术部门要利用网络等阵地宣传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和自救逃生常识。
(二)落实消防设施建设,提高抗御火灾能力
安全运营部统一制作在库房、泵房、变电室、厨房、控制室等10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标示牌。公司机关、分部、维修中心各站场、后勤基地、库房应设置消防器材室并安装报警电话,消防器材室内的消防器材箱应配备消防手提泵、灭火器、水带、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消防栓扳手等器材;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并有维修保养记录;公共消防栓保证无埋压、圈占、损坏等现象,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三)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建立公司义务消防队伍,下设总部、维修中心、索溪峪分部、天子山分部和公园分部五个义务消防队。
总部义务消防队由行政事务部经理任队长,总部全体男性员工为队员;
维修中心义务消防队由维修中心经理任队长,维修中心全体男性员工为队员;
各分部义务消防队由分部经理任队长,分部全体男性员工为队员。
义务消防队至少应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训练。义务消防队负责消防措施的落实、消费器材的保管和有效性检查与维护、紧急情况的扑救、处理。出现紧急情况时,义务消防队立即投入工作,接受领导小组组长的指挥。
(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安全运营部要对公司各单位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司总部、分部、维修中心义务消防队对各站场、后勤基地、库房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有:消防安全各项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消防疏散通道是否通畅等。在消防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督促整改。
(五)建立完善消防业务档案
完善的消防业务档案是公司消防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的保证。安全运营部要全面掌握公司消防基本情况,熟悉消防器材配备数量等,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行政事务部、分部、维修中心要全面掌握辖区内消防基本情况,熟悉消防器材配备数量等,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消防业务档案应包含消防基本情况、防火检查、消防巡查、消防器材配备、《消防安全责任书》、消防宣传、消防培训、灭火演习、消防会议等内容。
(六)对消防安全管理的考核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安全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7篇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总则
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效地控制各类危险和不安全因素所造成的危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消防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分工;消防管理工作要求;活动形式和考核标准;处罚与奖励。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港一航局公安字[2002]244号《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中港一航局公安字[2002]189号《消防安全考核管理规定》
3、组织领导与分工
3.1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实行分管经理负责制。公司综合事务部、基层单位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消防安全监督员,构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由综合事务部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全权负责。各基层单位领导负责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4、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4.1 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为基础,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4.1.1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其消防安全职责。
4.1.2 各单位要成立防火领导小组,定期分析研究和部署防火安全工作。
4.1.3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4.1.4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2 有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4.2.1 各岗位应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岗位防火安全职责。
4.2.2 每个职工应熟悉本岗位防火职责和防火常识,明确防火责任和防范措施。
4.2.3 每个职工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岗位操作规程。
4.2.4 各处(厂)、项目经理部、分公司重点防火科室(部门)要有落实防火责任的具体措施,有目标,有检查,有考核。
4.3 有专、兼职消防安全干部
4.3.1 公司属各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一名专职防火干部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员,报公安处登记备案。
4.3.2 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员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熟悉本岗位防火业务。
4.3.3 对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员应定期进行培训考核,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做好消防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工作,更好地适用现代化消防安全管理发展的需要。
4.4 有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
4.4.1 建立健全各种消防安全制度,包括:
a、完善各级防火责任制;
b、重点要害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c、动火、用电审批制度;
d、岗位、工种防火责任制度;
e、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f、防火宣传、安全检查、月度考核和火险隐患整改制度;
g、建筑防火审验报批制度;
h、消防器材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i、奖惩制度。
j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4.4.2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和实际标准,做到有组织有计划地层层落实。
4.4.3 严格值班制度和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对重点要害部位、节假日要设专人负责值班巡逻,职责明确,检查细致,记录清楚。
4.5 对火险隐患能及时发现和立案整改
4.5.1 坚持逐级防火检查制度,公司每季度组织检查一次,基层单位每月自查一次,并做好记录。车间、班组要做到日洁日清。
4.5.2 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立案,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暂时整改不了的应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保持记录,并执行公司《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4.6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b、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c、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d、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4.6.1 重点单位(部位)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4.6.2 重点要害部位要配置相应有效地消防安全设施和器材。
4.7 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4.7.1 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利用每周安全活动日,学习消防知识和法规,并做好学习记录。
4.7.2 从事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油漆工,必须经过消防常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7.3 对新工人和变换岗位的职工,必须进行防火教育,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4.7.4 坚持三级防火安全教育,通过教育,使职工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4.7.5 对上级消防部门下达的文件、通报及其学习材料,要迅速传达贯彻执行,认真做好记录,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综合事务部。
4.8 建立健全消防基础工作档案
4.8.1 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档案齐全,内容完善,有全年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网络管理。
4.8.2 各单位所属重点要害部位要建立灭火预案和自防自救方案。
4.8.3 义务消防组织每年必须组织二次以上灭火自救演习。船舶、油库、液化气站等重点防火单位(部位)灭火演习或演练每季至少一次。
4.8.4 各基层单位领导每年要与公司鉴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4.9 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保养和危险标志牌的设置
4.9.1 各单位对消防器材的需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申请表上报综合事务部,按公司《采购控制程序》执行。
4.9.2 根据各消防重点部位的需求配置相应用途的灭火器,要求做到“三知”即:知道灭火器的存放位置;知道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知道各种灭火器的用途及灭火原理。
4.9.3 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性能,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4.9.4 对重点危险部位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标志。
4.9.5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5、活动形式和考核标准
5.1 消防工作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考评。
5.2 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的处理。
5.3 各单位消防安全领导组织以此细则为依据,组织实施所辖部门的一切消防活动。定期参加公司主管部门组织每月一次的消防安全工作例会,汇报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总结交流消防安全管理经验;部署消防安全工作任务;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5.4 公司属各单位,应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业务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自评。每月25日前将考核自评表报综合事务部。
5.5 消防安全管理业务考核标准(100分制)
5.5.1 消防安全组织领导
a、消防安全领导组织健全,有分管领导负责,有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员;(10分)
b、分管领导及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员职责明确,岗位责任制健全;(5分)
c、义务消防组织健全;(5分)
5.5.2 消防安全管理
a、落实公司防火责任制度情况;(5分)
b、坚持每周的安全活动,做好学习内容、出勤记录情况;(10分)
c、贯彻执行公司消防安全工作部署情况;(10分)
d、开展自检自查,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情况;(5分)
e、执行公司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情况;(10分)
f、对职工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情况;(5分)
g、对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5分)
h、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情况;(5分)
i、重点防火部位及特殊工种,职工上岗培训情况;(5分)
j、火灾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10分)
5.5.3 消防安全基础管理
a、各级消防安全基础档案健全,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网络管理;(5分)
b、有全年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有全年消防安全工作总结。(5分)
5.6 综合事务部将依照以上标准对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考评。
5.7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按照“消防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工作、考核、总结评比。
6、处罚与奖励
6.1 处罚
6.2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6.2.1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违章施工不听取劝阻的;
6.2.2 违反用火、运输、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管理规定的;
6.2.3 不按要求配备或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的;
6.2.4 在禁烟场所或区域发现烟头或吸烟的;
6.2.5 对发现的火险隐患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整改的;
6.2.6 发生一般火警不上报的;
6.3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6.3.1 在易燃易爆场所,仓库和重点防火部位违反禁令吸烟、动火的;
6.3.2 私自安装电炉的;
6.3.3 阻碍消防检查人员正常工作,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6.3.4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3.5 破坏火灾现场隐瞒事实真象,提供假情况以及阻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的;
6.3.6 教唆、强迫他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
6.3.7 对“火险隐患通知书”提出的隐患,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整改的;
6.4 因违反消防法规而发生火灾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除取消先进单位评比资格外,视后果轻重从该单位的工资含量中扣除罚款。
6.4.1 100元以上1000元(不含)以下的火灾扣罚500元;
6.4.2 1000元(含)以上5000元(不含)以下的火灾扣罚1000元;
6.4.3 5000元(含)以上10000元(不含)以下的火灾扣罚5000元;
6.4.4 10000元(含)以上的火灾按火灾损失的50%扣罚。
6.4.5 对肇事人将根据事故的后果轻重给予罚款、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5 奖励
6.6 奖励制度
6.6.1 公司属各单位都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6.6.2 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必须按照“消防管理实施细则”办事,对全年消防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奖励。
6.6.3 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能大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在实际工作中收到良好的效果的人员,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6.6.4 发现火情能及时报告或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参加扑救,功绩显著人员,将予以奖励。
6.6.5 公司将以“消防安全管理业务考核标准”为依据,对所属各单位年终进行综合考评。对评出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7. 裁决与执行
7.1对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的处罚,50元(含)以下罚款由公安处裁决执行。
7.2 100元(含)以上罚款由人事处通过工资卡扣除,列入公安处奖励基金卡,作为消防安全奖励基金用。
8、 本“细则”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9、 本“细则”于2003年月日起执行。
10、相关记录
10.1消防安全业务考评表1
10.2灭火器材登记表2
10.3消防器材购置换药表3
10.4消防器材购置换药表3
10.5火灾事故报告表5
第8篇 s销售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保障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集团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集团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政策、法令;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条:公司按有关规定聘请注册安全主任具体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在生产车间设兼职安全员,形成企业安全工作从上到下层层有人管,有人监督的安全管理网络。
第三条: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特殊工种由深圳市公安局、劳动局或主管机关指定单位考核、发证,持证者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条: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操作规程、职工劳动保护、安全用电、安全防火和危险品管理等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员工有权拒绝一切违章指挥。
第六条: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和应急方案,坚决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应放在首位。
第七条:办公区的设施安装、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设置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建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向有关部门求援,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部门和安委办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未调查前,必须负责保护现场,积极协助事故的取证调查做好善后工作,吸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九条:公司对下列情况之一的,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
在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或抢救,使生产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在安全防护技术上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切实有效重大合理化建议,效果明显的。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班组或个人,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配合上级安全监督部门视其情况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业、停职整改:
1、违反规定,允许无证人员操作特种作业的。
2、消防安全存在隐患,不报告、不主动整改的。
3、员工违章操作或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忽视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削减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或有防护措施不使用的。
发生安全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不及时报告,不保护现场,不协助调查,不妥善处理的。
对接到上级《整改通知书》逾期拒不整改的,除停业整顿外,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9篇 公司消防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物品管理条例》和中铁八局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研究公司的消防及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将消防及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施工生产管理及经济责任制,做到与施工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制定消防及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实行公司、项目部、工班三级消防及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定期对公司消防及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措施落实、整改,消除火灾、爆炸隐患。
(四)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遵守消防法规和岗位防火、防爆意识及灭火技能。
(五)负责组建和领导公司的义务消防组织。
(六)制订灭火救援预案,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机关调查处理火灾、爆炸事故。
(七)总结推广消防及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惩处违章人员。
(八)对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析、处理。
第十二条项目部消防及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消防及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消防及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领导工班消防及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开展防火、防爆安全宣传教育;
(三)经常组织消防及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积极督促整改火险隐患;灭火器每年检验一次,标识记录。
(四)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领导查明原因;
(五)完成上级消防消防及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组织交办事宜。
第十三条:工班消防及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工班消防及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各项消防及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坚持每周一次消防及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检查,每天班前、班后一小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查明情况报告上级消防及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
(三)负责本工班范围内消防器材的保养和管理,发现损坏、丢失及时查明情况报告防火负责人;
(四)发现火灾,立即组织员工进行扑救,并协助查明原因。
第10篇 某销售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保障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集团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集团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政策、法令;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条:公司按有关规定聘请注册安全主任具体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在生产车间设兼职安全员,形成企业安全工作从上到下层层有人管,有人监督的安全管理网络。
第三条: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特殊工种由深圳市公安局、劳动局或主管机关指定单位考核、发证,持证者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条: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操作规程、职工劳动保护、安全用电、安全防火和危险品管理等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员工有权拒绝一切违章指挥。
第六条: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和应急方案,坚决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应放在首位。
第七条:办公区的设施安装、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设置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建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向有关部门求援,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部门和安委办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未调查前,必须负责保护现场,积极协助事故的取证调查做好善后工作,吸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九条:公司对下列情况之一的,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
在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或抢救,使生产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在安全防护技术上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切实有效重大合理化建议,效果明显的。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班组或个人,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配合上级安全监督部门视其情况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业、停职整改:
1、违反规定,允许无证人员操作特种作业的。
2、消防安全存在隐患,不报告、不主动整改的。
3、员工违章操作或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忽视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削减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或有防护措施不使用的。
发生安全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不及时报告,不保护现场,不协助调查,不妥善处理的。
对接到上级《整改通知书》逾期拒不整改的,除停业整顿外,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11篇 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安全责任,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企业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完善防火安全管理网络,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办公室为消防工作日常管理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辖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四条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防火安全意识,加强火灾隐患查处与整改,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举报火灾隐患的义务。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 公司各单位、驻公司施工、服务单位;
(二) 公司全体员工;
(三) 各类聘用人员、来厂办理业务、实习、务工、住宿等人员。
第三节 火灾预防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健全班组、工段和分厂(处室)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将防火工作落实到岗位,责任到个人,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一)签订消防责任书。
(二)各部门设立义务消防组,义务消防员有以下工作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安全管理制度。
2、积极参加消防知识学习和灭火技能培训,做好消防知识普及工作。
3、熟悉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及各部门所配置的灭火器材数量、品种和用途,并予以维护和保养。
4、检查和督促本单位的防火工作,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5、发生火灾应迅速组织扑救,同时报警,事后协助办公室保护好现场,并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要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查处火灾隐患,指导各单位火灾防范工作,负责消防器材、设施的配备、维护和保养,组织消防技能知识培训和宣传。
第十条对储存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仓库,地面应采取防火花静电措施、建筑物防雷击处理;能产生自燃、各类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性质相抵触物品必须专人管理、专库存放、分库储存,并标明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领发、装卸、运输、使用化学危险、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作到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磨擦和倒置,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场所,严禁操作人员穿戴金属钉鞋和产生静电的衣服。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的仓储部位严禁携带火种、动用明火(如电焊气割等)作业,特殊情况确需动火时,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按照“单位填写动火申请单—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消防安全机构实施监督”的程序办理,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重点防火场所必须按规定配齐各类消防设施,落实管理责任人;储存易燃易爆的物品库房,必须做到防火间距和物品堆放高度符合要求,照明线路安全规范,照明使用防爆型灯具和装置;机动车辆及工程机械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第十四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应当执行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工程防火设计须按法律法规报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配备由消防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采购配置,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时,消防部门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如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齐的或配备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验收使用。
第四节 消防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联系消防设施的安装、配置、更换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与维修,对过期的消防设施及时更换,并作好检查记录,以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治安保卫对各部门区域配置灭火器时(包括手提式及手推式),须就数量、型号等资料交所属区域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所属区域部门须对本区域内之灭火器进行监管,以避免出现遗失等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 各责任部门须保障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以利于火警疏散,防止人流阻塞,并依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识;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仅供消防用途,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含挪动位置)、拆除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违者一经发现,将严格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之责任;属个人所为的,则根据情节予记大过之纪律处分直至解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消防用途而使用消防设施,必须于使用后之24小时内,递交〈消防设施使用报告〉至办公室,办公室在接到〈消防设施使用报告〉后,须及时跟进相关事项及补充/更新消防设施。如报告延迟提交,须由所属部门提交延迟原因之报告(需由该部门负责人审核及提出预防措施),并追究相关负责人之失职责任。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施的检查:
1、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沙池、消防栓(包括水枪、水带、水阀)、应急灯、消防通道等;
2、检查的周期: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灯每旬检一次;
3、检查要求:
(1)灭火器的检查:表压低于绿色区域或一经开启过的灭火器,必须及时冲装;
(2)应急灯的检查:打开应急灯,灯亮为正常,不亮则须充电或维修;
(3)消防沙池的检查:无杂物,堆放配置齐全,无油类污染:
(4)消防栓的检查:外观是否有破损,消防箱内是否漏水或潮湿,水带是否潮湿或腐烂,水枪接口是否完好;打开水阀,看出水是否正常,其供水情况每次抽检,抽样时应避免重复抽取邻近上月己抽过的样品;
(5)检查消防通道是否通畅,有无占用等。
第二十三条 检查记录:检查完毕,在消防设施检查记录本上,签上检查人,检查日期和检查状况。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需保障相关设施的放置符合以下规定:
1、手提式灭火器,放置于规定的红色灭火器箱中,并保证易于取用;
2、手推式灭火器,安放于特定的红格内,红格规格:500mm(长)×700mm(宽),并保证易于取用;
3、配电箱旁之范围,严禁摆放任何物品,并在地面扫上红色斜线方格,表示禁放区,规格:1200mm(长)×1200mm(宽);
4、因特殊原因而建在花池旁的消防栓,其花草高度不能高于消防水箱最底部,而其它消防栓旁之范围,严禁摆放任何物品,以便于取用。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在依此制度对消防设施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者隐患,必须及时填写〈消防隐患整改通知单〉,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在接单后24小时内完成整改工作,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申请复查,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时限内完成的,必须报办公室审批。
第五节 火灾扑救与应急回应
第二十六条 灭火和应急预案规定:
1、由办公室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办公室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开会部署和明确分工,由办公室统一指挥进行消防演练;
4、应按制定的预案,每季度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义务消防队组织结构
1、总指挥—副指挥—值班领导—蔬散组—后勤组—消防组—抢险警戒组
2、职责
(1)总指挥:负责整个事件过程的现场指挥和统筹报告调查,协调配合公安消防队开展灭火救援行动以及事故后组织保护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原因、下达事后恢复生产指示。
(2)副指挥:负责第一时间报案,事故现场人员紧急调配和援助,维持现场秩序,保证人员有组织地进行扑救、疏散,事故后的通报、联络以及事后向总指挥提供详细调查报告并按总指挥批示恢复有秩序的正常生产,如总指挥不在时可代替其行使指挥权力。
(3)值班领导:对各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进反馈或处理及有险情时负责联络工作。
(4)各小组组长: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的安全检查和管理。有问题及时上报并整改。
(5)各小组队员:具备良好的消防知识和技能,有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组长。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时各职能组责任:
1、消防组
定义:参与直接灭火扑救的人员。
职责:紧急进行灭火行动,竭力维护险情控制局面。
2、后勤保障组:
定义: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准备好灭火器材及时提供给消防组,以及在事后负责受伤人员的紧急护理。
职责:迅速搬运灭火器材、防护用品等到达事发现场,同时事后负责火灾现场受伤人员的护理我作。
3、组织疏散组:
定义:在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向相关领导或消防队报警,接到疏散指示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有组织疏散
的指挥人员。
职责:及时报案并组织现场其它人员迅速、有秩序地撤离现场到达安全地带,清点人数。
4、抢险警戒组:
定义:在突发事件过程中,为减少事故损失进行物资财产转移及确立事故现场警戒线的人员。
职责: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展、蔓延快速进行物资财产转移,确保将事故损失为最小状态并组建事故现场警戒线。
第二十九条 事故等级
1、a级:险情在有效时间内无法得到控制,且险情扩展迅速,可直接统计其重大损失影响到人身安全的特大安全事故。
2、b级:险情在短时间内无法得到控制,但可在有效时间内得到有效控制,且险情对财产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外界力量援助进行扑救的重大事故。
3、c级:险情可通过现场消防人员大力扑救,得到控制的一般性事故。
4、d级:险情只是突发性较高,可在短时间内进行有效控制的较小的事故。
第三十条 公司安全员在日常点检消防器材及消防设备时发现有破损现象即予修复或补充,发现消防隐患即予采取措施排除。
第三十一条 一旦发生火灾,就时工作人员立即通过呼喊、电话进行报警,同时拿取灭火器或者联接消防栓快速进行自救,发生火灾单位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扑救,任何单位和人个应当给予支援。
第三十二条 听到报警后,义务消防队立即各就各位,投入处险运作。在扑救火灾过程中,为了制止火灾蔓延和减少损失,可以调动一切力量进行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协助。
第三十三条火灾扑来后,消防主管单位应当开展火灾调查,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
第六节 处 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为的,对行为人实行赔偿、考核和行政处理:
(一)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违反禁令携带火种、吸烟、未经批准和落实防火措施动用明火的考核-200分。
(二)在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仓库、场所动火无安全措施,又不听劝阻的考核-200分;
(三)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章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考核-100分;
(四)阻碍消防车通行或者干扰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治安处罚的考核-60分;
(五)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考核-100分;
(六)随意玩火,造成火警的行政处分;
(七)故意挪用、移动消防器材设施的考核-30分;
(八)埋压或者损毁消防栓、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的,经消防管理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考核-50分;
(九)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考核-30分;
(十)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的车辆,违反规定在居民区、公司停放的考核-100分;
(十一)毁坏移动警示牌及安全装置的考核-100分;
(十二)乱拔火警电话的考核-50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责任单位或行为人予以赔偿损失、考核责任人和行政纪律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消防器材丢失的考核-50分;
(二)无火警随意使用消防器材的考核-30分;
(三)毁损消防器材设施的考核-100分;
(四)灭火器材未保持清洁的考核-10分;
(五)未按规定时间检查灭火器的考核-20分;
(六)灭火器失效未及时上报更换的的考核-50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公司考核制度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所对消防管理行为,构成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消防器材登记表(一)
隐患整改通知单(二)
隐患整改回执单(三)
灭火器检查标签(四)
消防封条(五)
消防安全责任书(六)
第12篇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公司消防的安全管理条例,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1、目的
对消防安全进行控制管理,保障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划分、明火管理、电源电气管理、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安全检查、突发安全事件响应等过程
3、制定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2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河南省消防条例》
3.4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职责
4.1公司总经理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办公室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
4.3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4各部门、车间负责所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
4.5安全科在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5、内容
5.1方针和原则:消防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基本方针;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5.2组织管理
5.2.1公司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车间、班组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5.2.2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消防职责,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5.2.3公司应当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安全观念。让职工懂得本岗位有什么火灾危险,懂得预防措施,懂得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事故苗头。
5.2.4公司应建立义务消防队,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的职工都应参加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要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5.3消防安全责任
5.3.1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b、统筹安排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c、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3.2公司办公室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拟订消防安全资金投入及组织保障方案。
c、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f、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g、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人力资源部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消防操作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5.3.3安全科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的直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其他消防安全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b、督促各部门、车间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c、监督各部门、车间落实实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d、协助办公室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
e、督促各部门、车间做好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协助办公室做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h、负责公司消防设施设备的定点、统计、监管工作;
i、负责公司消防器材的统一申报、采购和配置工作。
5.3.4各部门、车间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各部门、车间的主要负责人是各自主管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有主要责任;
b、负责在其管理区域内落实与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c、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的自查与隐患整改工作;
d、对管理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安全科;
e、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严禁将消防设施设备挪作他用;
f、及时将部门或车间内损坏、失效、已使用的设施设备上报安全科备案,对已使用的器材设备要做出书面说明;
g、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整洁完好,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5.3.5行政科负责公司消防设施的维修和维护。
5.4明火管理
5.4.1车间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焊、气焊(割)时,必须事先报告工程部,由工程部派专人监护,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4.2公司须根据生产特性、危险程度和建筑布局划分禁火区域。因工作需要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总经理办理《动用明火审批表》,由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源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保护措施。
5.4.3严禁在车间、仓库、高配房等重点区域内使用明火。
5.4.4公司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物品作业场所,应有明显禁烟、火警标志,严禁吸烟。
5.4.5外来单位或人员进厂作业前,公司办公室应与其签订《外来作业人员消防安全协议》,规定其进出厂区的路径,保证施工或作业范围内的消防安全。
5.5电源电气管理
5.5.1车间、仓库内严禁擅自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如需改变或安装线路,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负责。
5.5.2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立式配电柜内应保持干燥,不得有灰尘堆积,不准堆放物品。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
5.5.3公司工程部负责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
5.5.4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a、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电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b、凡电加热设备应落实专人负责操作和看管,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c、车间设备负责人应经常组织对电气等关键设备进行巡检,及时清除粘附在设备上的花蓬、废丝等易燃易爆物品。
d、车间内使用汽油、煤油等清洗设备零部件,应先审批后使用,落实专人负责,从严限制,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e、严禁在设备的电动机上、电箱开关内摆放物品。
f、严禁在电线、电缆上方堆放原辅材料、成品等易燃易爆物品。
5.6消防器材管理
5.6.1公司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备适当种类和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但不得挪作他用。
5.6.2公司办公室应建立本公司《消防器材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公司消防器材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安装地点、有效状况等。
5.6.3管理要求要点:
a、消防设备器材和工具应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点。放置在室外的要采取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结块和防冻措施。
b、消防设备、器材的周围原则上不准堆放杂物和挂放其他物品,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司办公室对消防设备、器材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完好有效。
5.7消防安全检查
5.7.1公司必须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7.2公司办公室应每月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班组实行日检查,车间实行周检查,集团公司全面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应包括: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消防通道有无堵塞;
c、消防水压是否正常;
d、消防器材是否到位、有效;
e、是否存在线路私拉乱接、开关裸露等安全隐患;
f、安全出口、应急照明是否良好;
g、电气等关键设备运转是否良好,有无易燃易爆物品摆放或粘附;
h、生产区域是否有吸烟现象,地面是否有烟头;
i、火灾等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5.7.3办公室每次检查后,应形成《消防安全检查表》及时通报,并发出《消防安全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任部门整改。各级责任部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应认真研究,有条件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消除。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限期整改。
5.7.4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责任人应及时将《消防安全整改通知书》报送办公室验证、存档。
5.8发生安全事件响应
5.8.1发生火灾、爆炸等消防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级部门、人员应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确保火险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尽量避免或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5.8.2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突发事件时,相关部门、人员应立即采取果断的应急措施,迅速扑灭火灾,紧急疏散人员,如触发报警装置报警及动用灭火器、消防栓等,以控制事故蔓延。
5.8.3员工在发现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无法控制时,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5.8.4应对消防安全突发事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级、开除或采取经济处罚:
a、不执行、不服从公司领导的应急指令;
b、供错误、虚假的消防安全信息,导致公司决策失误的;
c、玩忽职守,对突发安全事件隐瞒、缓报或置之不理的;
d、麻痹大意,组织领导不力,处置不及时的;
5.9激励
公司将对各分公司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a、模范执行消防安全法规、规章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b、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抢救公司财产和保护员工生命安全表现突出的;
c、刻苦钻研消防安全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d、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等安全隐患,避免火灾等重大损失的;
e、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的。
f、适当时根据,公司制度进行相应的奖励。
6、记录
6.1《消防安全责任书》《动用明火审批表》
6.2《外来作业人员消防安全协议》
6.3《消防器材管理台帐》
6.4《消防安全检查表》
6.5《消防安全整改通知书》
7.其他相关文件
7.1《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7.2《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7.3《化学危险品仓储管理制度》
7.4《油类管理办法》
7.5《应急疏散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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